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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1 08: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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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

篇1

一、加强市场监管,严格粮食执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粮食行政部门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职能。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依法切实履行粮政管理职责,规范收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调查摸底,掌握资料。根据省、市粮食局的安排部署,抽调精干人员,直接到各乡镇进行摸底调查。一是对全县农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做好粮情调查和统计工作。共深入到15个乡镇52个村120余户进行调查,掌握了农村人口、粮食种植、产业结构等各方面较为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二是对全县粮食经营企业、面粉厂、饲料厂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造表登记,掌握基数,为更好地对全县粮食市场进行监管奠定了基础。

(二)规范市场,依法监管。一是在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的同时,结合夏、秋粮收购做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全年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14份。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所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了一次认真审核。三是食经营户、超市、集贸市场的监管,特别是收购、销售渠道、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上报,以维护和规范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三)建立了粮食局领导联系龙头企业制度,主要协调解决全县粮食龙头企业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情况。

(四)以迎“奥运”为契机,抓好粮食安全工作。一是加大了对面粉生产、饲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要求各加工企业严格把好进货渠道关、加工程序关、安全保管关,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二是开展粮食知识培训5期、260人次等一系列服务于农民和粮食经营户的知识培训,强调用粮、存粮安全,切实为农民和粮食经营户搞好服务;三是重点加强了对非法经销陈化粮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的力度,保护群众用粮安全。四是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努力做好相关准备措施,争取在紧急情况下做到及时、安全的粮食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二、积极开展粮食购销工作

年初,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争,共有14个下属粮站实行了短期承包租赁。各粮站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粮油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截止11月底,共经营粮食2000万斤,其中玉米1700万斤,小麦120万斤,大豆210万斤。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为企业职工服务

今年我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在粮食局的领导下,对下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了有效监管,为企业改制职工搞好服务,充分发挥了中心自身职能。

(一)采取每月一次定时检查、每季度一次不定时抽查和每月一次企业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属所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管。在检查中,严格按照账簿相对,做到帐物相符,严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按照年初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和县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继续坚持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树立抓安全也是抓经济、抓效益的思想,抓好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先后组织4次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每点必到,查必彻底。今年全系统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三)实行监管和维护并重,在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筹措资金对粮站进行维护。全年,共维修仓库15间,宿办室10间,围墙120米。

(四)认真做好职工劳动关系改革的扫尾和后续部分,为企业改制人员做好服务:一是为改制人员448人代收缴养老保险153万元;二是为改制人员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代收医疗大额保险金735人、141880元。

四、从实处入手,为企业服务,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项目建设是经济工作的主战场,是中心的中心。如何引进项目、如何为引进的项目服务,使引进的企业不但留住、更要发展,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我局一是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和近年来招商引资工作,研究招商引资工作的新思路,做到全力聚焦招商引资。成立了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抓招商引资,分管负责人全力以赴,抽调1名同志常年专职招商。二是制订激励政策,调动全员招商的积极性,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三是以真诚服务为抓手,为去年招商引进的企业“*市武乡酒业有限公司”搞好服务。局领导多次走访该企业,为企业提供需求信息,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周边四邻出现的问题,用真诚和企业交朋友。该公司是从事酒水、纯净水灌装生产的企业,在投入73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又投入80万元作生产线的最后配套安装和调试,10月份已正式开展运营,安排100余人就业,年可创产值400万元。

五、加大排查力度,以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安全稳定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尤其今年是举办奥运会的特殊时期,我局改制遗留问题多、不稳定因素多,安全稳定工作的任务非常特殊和繁重。针对这些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复员人员、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原企业站长、厂长、会计等人员中的重点人员,我局先后制定了《干部稳定排查预案》、《老山前线复转人员稳定工作预案》、《奥保稳定、矛盾排调分包落实责任书》等一系列保障稳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实稳定工作责任人制度和党组成员和重点人员1对1包人负责制度,把稳定工作作细做实。通过做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多次深入企业和职工家庭,尤其是伤残人员和干部,做好调查、疏导,力争把不稳定隐患解决在萌芽中。一年来,我局稳定工作做得较好,未出现越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事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系统改制后,基层粮站的体制问题。

粮食系统改制以来,职工劳动关系改革基本完成,基层粮站的体制改革遭遇瓶颈,相对滞后。目前,*没有自己的储备库,各粮站因都已租赁,粮食储备功能名存实亡,去年按照上级要求成立的2个国有独资企业“*运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运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因没有资金支持,也未开展政策性托市收购。*连续几年大丰收,农民粮食收不起来,出现“卖粮难”。

(二)目前存在部分隐患,也关系到职工们的切身利益,亟待解决:1、原粮站主任、厂长和会计持续上访要求解决待遇和补偿的问题。2、至今未签字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问题(距离内退时间不足半年的职工)。

(三)随着粮食局职能的不断转变,对全社会粮食市场进行监管、服务的职能不断增加,但随之而来的人员匮乏、没有经费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影响了粮食执法工作的开展和粮政职能的发挥。

明年工作思路:

(一)采取积极措施,推进“两跑四争”上项目工作取得成效。

2009年,把“两跑四争”上项目工作当作09年的头等大事来抓,多措并举,加大力度,积极推进项目到位。一是投资2500万元的5000万斤仓容扩建项目;二是拟投资1000万元的粮站修缮项目。通过建设新仓,增加仓容,掌握粮源,增加储备,开展经营,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

(二)转变职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与服务。

按照上级要求,组建粮食监督检查服务组织,配备人员,维护好全县粮食流通秩序。搞好安全储粮、用粮、售粮的宣传,特别是把农户的安全储粮和面粉加工、饲料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工作重点,搞好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同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搞好粮情调查和社会统计,为政府农村经济宏观调控打好基础。

篇2

(一)聚焦安全,护市场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一是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升级改造工作,规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经营。截止目前全县268户办理省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备案登记证,今年以来办理省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备案登记证新办49户,注销2户。二是对学校食堂突出问题发动春季攻势。严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责任问题,整治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以及不落实进货查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等问题。重点围绕食堂主体资质开展检查。要求学校食堂均亮证经营,督促落实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围绕食堂物资开展检查。严格物资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对学校食堂的物资贮存、物资查验、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学校对上期结余食品进行清库,重新进购,确保无过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入库,并建立专档存放。围绕加工制作环节开展检查。按照食堂操作规范,对餐饮具、消毒设施进行了检查,就餐饮用具消毒不规范,留样样品名称未标识,生熟食品盛放用具标识不清楚、切菜切肉用具混合等交叉污染问题要求整改,要求学校完善标识标签,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并就区乡学校生活用水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作出了反馈。三是以农牧区食品安全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四个片区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品经营店、餐饮店等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强化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销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四是围绕食品安全,搭建网络监管平台,全力推动明厨亮灶工作。目前“明厨亮灶”完成率达89.3%、开展“餐厨污染”、量化分级管理。五是抓牢肉类及肉制品监管工作。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其制品;严禁圈养宰杀活的畜禽动物,严禁活禽交易,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让老百姓“买之放心,食之安心”。六是加强抽检工作,共抽检食品36批次,其中抽检农产品预报装食品15批次,早餐类食品(包子、油条等)8批次,芹菜5批次。2.加强药械化监管。一是压实责任落实。与药品使用单位签订《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责任书》21份、与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止痛类药品经营使用责任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使用责任书》12份。二是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在春节、藏历新年、“三月、七月敏感期”、疫情防控期间等重点时节开展维稳工作,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止痛药、镇痛药、感冒药等特殊药品的管控。三是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积极参加州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培训,并及时将培训内容上传于各上报单位,不断提升上报质量。四是开展药品监督抽样。2020年抽样工作紧紧围绕药品监管工作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共完成监督抽验10批次,经检验均为合格。五是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疫苗专项整治、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中药饮片检查、购药渠道专项整治、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1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17家接种单位,药品经营企业12家次,监督检查药品使用单位21家次,化妆品经营单位45家。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一是对全县69台电梯、2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建立监管台账,气瓶2000支。累计检查特种设备150余次,确保全县特种设备底数清、情况明、风险小。二是强化电梯安全管理。召开全县电梯维保工作会议、要求物业小区、宾馆等场所使用的电梯进行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并开展了开展电梯安全宣传、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部署工作、普及常识、排除隐患,提高水平。三是开展医疗机构计量检查。州计量鉴定测试所负责人廖炜等工作组一行和执法人员对县人民医院、县妇计中心、县藏医院开展台式血压计、心电监护仪、呼吸机等设施设备开展执法检查。上半年共开展2次专项监督检查,检查计量器具120台次,保障了产品质量安全。对县城境内3家主要医疗机构的医用计量器具进行鉴定.质量计量监管进一步深化,开展质量抽检工作,对国资公司旗下公司2批次建筑用砖、对叶巴滩水电项目及城区2家销售钢筋,进行质量抽检。(二)聚焦民生,稳物价。对涉及民生食品、药品、卫生防护、宾馆饭店、商业零售、猪肉等领域的市场价格开展了监管。重点对防疫期间价格管控、明码标价制度落实情况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同时采取定点、定时段、定品种方式,分类监管米、面、油、果蔬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情况,制作1块标价公示牌,对果蔬、猪牛肉、水产明码标价。在城区农贸市场张贴消费警示2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成立投诉举报处理组,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约谈家连锁药店、1家网络订餐平台运营商以及12余户肉类经营户,发放价格标签10000余张,规范其依法依规经营,目前全县各类生活必需品价格总体稳定。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检查学校15所。(三)聚焦执法,形震慑。依托“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结合“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节前市场检查等各类专项行动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对食品、药品、流通领域商品、流通领域商品、价格等五个方面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今年,检查经营户1200余户次,出动执法人员500人次,执法车辆50余台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2余份,没收价值金额约100余元的过期、“五毛食品”等违法经营食品,共办结各类案件14起,共处罚没款8.72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篇3

目前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是较为突出的,监管力量、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机制都成为制约监管效能的重要因素。正确认识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形势对于我们探讨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的矛盾。目前,监管执法部门众多、监管人员也为数不少,但是对于空前繁荣的市场经济来说,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的数量对比无疑是悬殊的。以工商部门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近40万执法干部,而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2460余万家、内资企业340余万家、外资企业26万余家。面对如此众多的监管对象,同时要兼顾监管广告商标、注册登记、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众多的监管任务,其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加之人员素质、职能交叉、技术手段等问题,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突出。

二是监管投入与监管效果的矛盾。每年政府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市场整顿。同时为了适应监管的需要,人员素质和技术设备的投入也不断加大,这对于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却未得到根本上的改观。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无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等恶性案件还是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监管投入和监管成效的矛盾,已经到了需要我们去正视和思考的时候。

三是监管方式与实际需要的矛盾。目前,我们采取的传统的专项整顿、专项检查等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发现问题才整顿”的旧有方式,让监管部门疲于奔命,难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出现了“整顿一阵风、过后照旧乱”的现象,难以达到持久巩固的市场整顿效果。

四是监管需要与旧有机制的矛盾。大多数部门现行的是主动监管的机制,监管执法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查找问题、发现问题。难免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极大地限制了监管职能的发挥,难以对规范市场秩序产生本质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监管部门全身心地努力工作,一方面却是市场秩序没有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实践的结果已经表明,旧有的主动监管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监管的需要。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市场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

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问题和矛盾,现实地要求监管部门引入更加科学的监管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觉醒,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全社会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已经形成。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入市场监管执法,通过私权领域的维权,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这无疑是我们着力思考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妥善处理消费关系,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因为正是众多的消费行为和消费需求才构成了市场,有了市场才能较好地对资源进行配置。消费决定着生产的内容、规模、结构和增长速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的环境,可以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私法”关系,因其涉及社会大众,“公法”性质更加明显。此外,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实现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职能的重要途径。市场规则不是万能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鼓励诚信经营,可以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

工商等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已经看到了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于市场监管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看作市场监管执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1999年全国首个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正式建立,截至2006年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12315机构,3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2000多个县建立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6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0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0多亿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近40万件,案值近50亿元。通过加强消费维权,让更广大的消费者参与监管,这无论对于缓解执法压力、提高执法效能,还是对于增加违法成本、遏制违法经营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目前来看,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消费维权工作仍存有极大的上升空间,距离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是广泛关注消费维权的社会氛围没有转变成现实的监管效能。尽管消费维权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消费维权工作也给予了空前的重视和关注,但是这种全社会关注的氛围还没有真正转变为现实的监管执法效能,还没有发挥出更为积极、实在的社会作用。全社会抵制假冒伪劣、拒绝虚假广告、自觉举报违法违规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口号上,假冒伪劣仍然拥有自己的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有其存在空间。

二是广泛觉醒的消费维权意识没有转变成现实的消费维权力量。随着消费者权益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深入人心,广大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已经广泛觉醒,但是维权力度和成果却不让人乐观。大多数消费者停留在口头上和思想上,没有形成实在的维权力量,或浅尝辄止,不作太多的努力;或各自为战,不愿与更多的消费者联合维权,更不用说主动参与监管执法、举报违法违规了。这些都极大地局限了消费维权的社会作用。

三是逐步加强的消费维权工作没有与监管执法形成良性互动。工商等监管执法部门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主力军、消费维权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加强消费维权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探索,但是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尚未有机地结合起来。部分地方工商部门积极探索的12315综合执法网络虽然有所进展,但是全系统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平台,统领各项执法职能的监管执法网络尚没有完全形成,无法发挥统一指挥、信息互动、资源共享的网络优势: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机制还没有形成,消费维权对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积极作用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实现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是转变监管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采取更多、更为有效的措施,实

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一)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大力提升维权意识。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多年来消费法律知识的宣传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这还远不能适应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的需要。未来的宣传应更多地在针对性、专业性上下功夫。一是要培育具有更多专业法律知识的消费群体。通过普法宣传、案例分析等方式让更多消费者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二是要让消费者更多地了解消费知识。要将更多识假辨假知识传授给消费者,提高其科学消费的能力,让消费者逐步提高防范能力,避免上当受骗。三是要积极做好监管执法的社会宣传。深入宣传监管执法的成效、意义和作用,让消费者更多地理解监管执法,并知晓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的有机联系,引导更多消费者主动参与监管,主动抵制违法经营。总之,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手段,让消费者想维权、能维权,逐步淡化消费者以弱势群体自居的传统意识,引导消费者成为具有自觉维权意识、专业维权知识、主动参与监管的广泛社会群体,真正形成社会参与的维权和执法监管良好氛围。

(二)完善消费维权机制,逐步提升维权效能,解决消费纠纷是消费维权领域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好纠纷处理工作对于提高消费者的维权信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建立完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机制,提高消费者自主维权动力。“勿以善小而不为”,通过对消费者小额权益的保护。树立消费者维权的信心,进而促使经营者“勿以恶小而为之”,从而形成消费维权与监管执法的良性循环。目前小额纠纷仲裁机制已经在江苏、山东等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应在借鉴美国、荷兰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将这些经验做法尽快推广适用,并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在工商部门或消协内部设立小额纠纷仲裁委员会,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要通过法律对小额消费仲裁效力予以确认,仲裁结果要有实在的执行效力。二是将各地消费维权的创新制度系统化、固定化,真正形成体系。如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要将这些制度固定下来,并适时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消费者在纠纷处理中占有更主动、更有利的位置,在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提高违法成本。

(三)提升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建立新的监管机制。由于消费私权与市场监管的公权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消费者维护自我权利需要更多地借助政府的强制力和保障力,政府提高监管执法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因此,当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全面觉醒后,消费者主动参与监管执法将成为必然趋势。如何发挥这些分布广泛、具有不同知识技能的消费者的优势作用,弥补监管力量不足、解决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是能否实现市场经济秩序长效监管的关键。一是要依托12315申诉举报系统,建立以举报为主的案件发掘机制。鉴于消费者广泛觉醒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有效的宣传,以及必要的奖励机制,引导广大消费者主动参与违法违规举报,从而解放更多的巡查力量投入到案件查处,提高疑难案件的查处水平。如江苏某工商所。辖区内年罚没款近千万,其查处的案件80%以上来自举报。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方,消费者主动维权意识较强,其案件来源也有近一半来自申诉举报。针对这种情况。应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再强制要求各地推行主动的市场巡查制,变主动监管为不告不诉的新机制,让消费投诉举报成为监督市场秩序状况的主要依托力量。二是要将消费调解与监管执法紧密结合。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撑,目前工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功能受到很大限制。应该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行政查处与纠纷调解紧密结合起来,以依法查处作为调解纠纷的有力保障,依法查处违法、保护消费权利,让工商调解具有更大权威性和执行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到工商部门申请纠纷调解,从而形成调解纠纷和依法查处相结合的良性机制。

篇4

中图分类号:DF 41

文献标识码:A

“原则”是人类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精神支柱。任何复杂的事项,特别是动态多样化的社会事项,其处理过程总是需要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并设计出或者构想出一定的总体规则,以便在无从直接决断的问题上提供一种补救技术,提供判断、解释的基准,提供实施和适用具体规则的支持。对市场监管者进行法律规制,牵涉到国家公共权力的配置问题,牵涉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社会权利的关系,牵涉到市场监管的效率和社会的公平,而且也牵涉到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者内部的职能关系和职能分工,问题显然具有特别的复杂性,需要设计并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维持、推动、促进公正有效的市场监管,寻找确定对市场监管者进行规制的方法,进而实现对市场监管者进行有效规制的目的。

一、市场监管机构恒定原则

市场监管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权力配置需要,将社会事务的管理控制权力赋予政府,而政府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及其变化,设置不同的部门系列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调节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而市场监管机构恒定,是对市场监管行为主体的要求。一个国家的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对国家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公共性事务实施管理,是古今中外国家管理中所公认的、政府的天然职责,差别在于社会所处的发展时期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结构不同和历史发展过程不同,因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点、难点有差别。市场监管机构恒定,要求公共市场监管主体―即政府享有对所有社会经济事务管理控制权力的同时,承担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责任,对社团、外交和等涉及国家利益的事务,政府作为市场监管者也具有排他性的具体管理控制权。

市场监管机构恒定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市场监管者就是政府,政府对社会市场监管的权力源于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及众多普通法律规范所做出的确定和确认。非政府部门、机构、人员,包括党务机构、政治领导者和民间组织、个人以及国家间、国际间的组织、集团,均不得插手公共事务的市场监管,不得分享、行使政府作为公共市场监管者享有并行使的市场监管权;第二,市场监管机构恒定意味着政府享有的市场监管权力只能用于对市场监管事项的管理控制,禁止政府滥用市场监管权,将公共事务专用的市场监管权用于牟取本位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

按照市场监管机构恒定原则的要求,国家的市场监管机构需要通过法律确定市场监管部门的对口专业管理范围,对市场监管职责做出明确的分类和划分。其中对交叉的事项,应当由法律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机构,并赋予相应级别政府以协调职责和设置未尽协调职能的追究程序。

二、市场监管关系法定原则

市场监管关系是基于市场监管职能分工需要而在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与市场监管对象之间由于市场监管客体的存在而发生的市场监管与被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外部结构与一般法律关系类似,由市场监管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市场监管关系得以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等要素组成。

市场监管关系法定原则,要求必须通过法律确定市场监管类别,建立相应的机构承担和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监管事项和市场监管主体及其权力、义务与责任做出规定,不是把政府作为抽象的市场监管主体,笼统地给政府分配市场监管权力而不明确承担责任。对于社会发展中新型的社会关系,政府应当对其保持一定的协调弹性,保持政府职能机构及其下属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能够在职责分明的同时,不至于因为分工和专业化而缺失对新型社会关系的市场监管能力。一方面,社会公共事务包含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公共问题,政府市场监管本身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市场监管具有免费的外观)。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的需求方面,“搭便车”的心理倾向极为普遍,这就造成两种不良的影响和后果:第一,就社会公众而言,需要市场监管的事项得不到及时有效和充分的监管,需要高额成本的待监管事项由于无人监管而被放任自流,比如现在农村的水利、道路、卫生以及污染问题,就处于这种状况。此时,公众认为提供市场监管和实施市场监管是政府的职能,无需任何个人、团体去关心,其他人肯定比自己对市场监管需求更为迫切,因此造成市场监管迟延、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第二,就政府方面而言,政府作为独立于社会公众、甚至在某些方面也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个相对完整的机构,无论其对非政府性的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还是对系统内部纵向分割的其他层级部门或者横向同级的其他部门,市场监管者本身既有偷懒的冲动,又有偷懒的理由:新型的待市场监管事项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或者以往属于本部门监管的社会现象产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其他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具有比自己更重的责任或者具备更为“有利”的条件实施监管,或者上级领导、部门领导、直接领导将会对新生的待监管市场存在的问题或者新情况给予更多的关注,并提供市场监管方法或者市场监管措施,这就使得提供市场监管本身成为政府系统内部各个专项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公共性问题,“搭便车”心理同样产生,监管市场成为监管内部的一种不愿支付成本的无形免费品。这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并导致严重的后果。提供市场监管成为他人的责任,社会各类矛盾逐步扩散并且日益尖锐。比如药品涨价、虚假广告、伪劣产品和企业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剥削、掠夺,损害务工人员的正当权益,限制甚至侵害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就是典型的例子。虚假信息劳动用工不签订合同,劳动过程中欺压、胁迫劳动者,劳动完工之后少发、拖欠工资,甚至以各种无端的理由克扣工资。这里涉及到众多的市场监管部门,但是,有任何一个市场监管部门会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对实施有效、及时和全面的市场监管。

三、市场监管权力法定原则

权力法定是现代行政法制化的趋势和基本要求,权力法定原则的价值目标在于确认权力的专用性,明确权力的边界范围,割断权力的扩张、渗透,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和私权的侵犯,同时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机构的尽职表现提供识别判断的基准[2]。[注:关于权力争夺和权力扩张现象,我国学界的系统的研究较少。就本文作者所见到的材料,主要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陈先生的论述,他在论及公司监管和证券监管问题时,对公司监管部门侵蚀、渗透到证券监管部门,染指证券监管事项的现象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陈.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C]//商事法论集: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0.)]在我国,市场监管权力法定原则有利于防范政府内部各个市场监管部门的权力争执、监管失职、市场监管失当、推脱职责和责任虚化倾向,抑制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投机行为,激励尽职市场监管。

四、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原则

市场监管程序法定是现代行政法制化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延伸,其含义是政府规范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市场监管程序法定的意义在于从市场监管程序的角度保护市场监管对象或者受体的权益,提高市场监管者自身对市场监管过程的控制主动性,预防程序随意性,杜绝市场监管者的贪图监管程序“便易”而损害受监管者的利益,更可望实现受市场监管者对市场监管者的程序监督,提高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行为预期,提高市场监管的综合效率,减少市场监管的成本损耗。

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原则,需要在市场监管实体法中确定市场监管主体,并在明确其职责范围基础上,对市场监管对象、市场监管的启动和市场监管的步骤、市场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时限以及市场监管后果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方面收法律规范规定得比较周到。但是,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律,对市场监管程序设计尚未统一。各个市场监管部门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文件形式对自己工作所涉及的职能问题,分别制定或者颁布了效力层次不同、形式各异而且内容并不统一的市场监管程序,这些规定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这就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法以及相关的实体法律给以完善。比如,对交通运输车辆的营运市场监管,必须对营运车辆、营运人员、营运行为和营运过程进行法律规制,这就需要有资格条件、登记备案、经营许可(特种车辆)、运输合同、营运监督、信息累计和会计资料和账簿管理的市场监管,甚至还需要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经营者和使用人,就每一个运输业务做出日志型流程书面记录等。通过制定、修改法律,由市场监管者依据规范性文件对运输从业者提出市场监管要求。而市场监管过程本身同样要设计一些主要的市场监管程序,如车辆登记、经营资格登记、特种运输业务资格许可及登记,经营业务登记检查和流程日志的提交等日常市场监管,要设定市场监管的具体时限、方式和条件等。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必须以受监管的客体或者对象的客观过程、情理、事理的需要而设置市场监管程序,而不是违背事理设置市场监管程序,更不得借市场监管程序控制的需要之名而给受监管的对象或者相对人增加困难和负担。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原则只是一种基本的指导准则,虽然由于受市场监管事项的差异使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面临诸多的困难,但是,要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和保护受市场监管的社会利益、权利,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是必要的。其实施中的困难可以通过民主机制和信息沟通等予以缓解和解决。

五、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

市场监管救济程序是由于市场监管的设定、市场监管措施的执行受到异议,受监管者认为其正当合理或者合法的既得利益、法定的权利受到市场监管者的限制、侵害、剥夺,或者是隐含的期待利益、机会、风险遇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而提出的诉愿、请求。如政府采购招标、土地经营开发拍卖、企业改制拍卖、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的许可事项等等受市场监管的过程中,参与者认为受到市场监管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应当有权利提出复核、复议、申诉或诉讼,就程序问题获得救济。依照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市场监管者对被监管者就市场监管程序问题提出的任何异议,必须在一定的公开程序框架内给以正式的解释、阐明、答复或澄清,而不得基于个人的感情、人际关系或者任何不适当的原因,随意对被监管者异议,不予理睬、拒绝,或推诿。

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重点在对于市场监管中的偏差、损害进行救济,它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改变市场监管者的社会形象,加强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理解,融洽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间的关系。最近有报道表明,市场监管关系中的矛盾有激化的趋势,市场监管执法中受到阻挠、干扰和抗拒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发展到冲击监管机构,殴打执法人员,毁损执法工具、用具、器材,少数极端的表现是报复杀害执法人员及其亲属。这是与市场监管者市场监管程序不规范和救济程序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

六、国家最终责任原则

责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也是文明社会的一个表征。在昧状态下,没有责任只有命运,命运同责任具有类似性。“责任”一词,表达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动物为争夺食物、配偶而发生对抗,弱肉强食是一种命运而难以称其为责任;母兽保全幼仔,是本能而不是责任。在人类社会,责任是主体对自己或者他人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依据社会规范所施加的束缚或者负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为内容、形式、性质、强度和行为的关系结构复杂多样,因此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行为风险)。常见的技术开发、海洋作业、探险、体育竞技、商业活动等,就是这类的风险的典型表现。

社会是由个体行为、群体行为、共同行为交织的动态聚合体。在多数情况下,行为的过程及其结果,依据经验法则、习惯、纪律、法律或者其他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可以控制和可以预见的。但是,由于经验的有限性、控制过程的局限性和规范的不严密性,行为过程及其结果脱离常轨的现象仍然经常发生。客观上存在着难以查明的原因引起背离正常期望的后果。这种意外状况、后果的出现,难以确定事实原因,但必须要有人对此结果承担责任,这就是责任的本质:依据某种社会明示或者默示规范,由一定的主体承担社会事项的状态或者行为结果。

因为社会经济技术的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变化在范围、强度、频度上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社会事务的状态和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对人的影响加剧,所以“无为”的境界只能是现代人的“梦想”。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敢”字当头、是当今的现实需求。社会关系矛盾增多,一些公共性的问题难以解决,甚至政府乃至国家和国际社会有时也显得也力不从心。国家责任原则,就是针对社会治理缺陷和不确定性问题提出的,它要求由国家对社会公众承当不利的社会后果。社会市场监管中的国家责任,则是由于国家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治理社会、监管市场,如发生了规范不明、指示不当或控制不力的局面,对社会公共利益、个体利益、私人利益或者权利造成损害,或者预期应得到的基本需要得不到保障,由国家以全体人民代表的身份和名义,承担相应的后果。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对社会负担结果上的束缚,承担终极性的结果责任。国家对医药市场规定了较为严密的规范,但是,不符合强制标准的药品、制剂、工艺、配方和有毒副作用的药品、器械居然能够堂堂正正地进入医院、药店用于销售和治疗,导致患者中毒或死亡,对此,应当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责任。市场监管主体承担市场监管职责并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但是结果仍然没有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这损害削弱了公众对市场监管权威的信赖和市场监管的公信力,只有通过确定国家最终责任原则,才能够体现国家授权政府进行市场监管的正当性和妥当性,树立社会对国家的信心,恢复市场监管者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植草益.微观市场监管经济学[M].朱绍文,胡欣欣,等译校.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04.

[2]陈.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C]//商事法论集: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0.

On Regulating the Ratio Decidendi That the Market Supervisor Shall Follow

LIU De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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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科学发展观 认识农村市场状

中兴镇地处我市腹地,自然条件、地理环境优越,交通便利,农业生产有一定的规模和优势,在我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此,我们通过对该镇部分农村、农业、农民的了解一窥我市农村市场的现状。

(一)、生产状况:该镇人口2.66万人,面积约53.78 平方公里;主要农富作物有猕猴桃、茶叶、花卉等;其农产品生产以家庭小规模方式为主,农产品交易以就地、就近的简单交换形式为主,农产品价格随行就市;同时该镇存在的个体家庭生产、分散自主经营、壮劳力外出务工的现状,严重地分化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力量,使之在农业商品经济关系中处于极其弱小的地位。我们不难发现,该镇农民个体在农产品的种植生产之初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缺少应有的市场信息和专业的技术指导,其产品大多数质量良莠不齐,缺乏品质检测和分级分类标准;进入销售阶段后,农民没有明确的、定向的目标市场和销售对象,更不要说定价话语权了。这种商品化程度低下的状况严重制约着该镇农民收入水平和实际购买能力的提高。

(二)收入状况:据统计显示20xx年,中兴镇农民人均收入为 5726 元,而同期我省农民人均收入为4121元,我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虽然该镇农民年均收入高于省均、国均收入,但较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15000元)而言,仍属偏低水平。从该镇农民的经济收入结构来看,当前农民收入中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性收入比例普遍偏低,非农性收入比重日渐增大,农民的实际购买能力低下。由于农民收入结构中相当部分的收入来源于农村本土之外,这些外出务工农民的生活消费需求又只有通过城市实现,因此使得留乡农民实际购买能力原本低下的状况日渐加剧。而金融危机引发的外需不足、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其中多为农民工)使这些情况更加突出。该镇农民这种现实的经济收入状况,决定了他们的购买能力和消费水平依然只能是处在维持生存需求的范围之内。

(三)、消费状况:农村商品流通体系直接承担着保障和满足广大农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商业职能,然而从当前该镇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看,“农民买廉、商人贩假、监管缺位”的市场环境状况较为普遍,农村商品市场仍处于初级市场阶段。从现实状况来看,目前影响该镇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环境主要存在三大矛盾:

一是农民的购买力水平与现实生活需求和理性消费意识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出较低的生存需求是多数农民选择价廉商品消费的主要动机。由于受购买力水平的限制,商品价格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决定农民消费的首选要素,而对商品最重要的品质和安全要求往往局限于直观感觉,尤其对商品可能存在的潜在品质与安全问题大都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必要的消费知识(常识),有的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也同样购买消费,其主要原因就是价格低廉。“首求价廉、再求物美,如若不美、自认倒霉”成为农民较为普遍的消费心理,这也折射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和无赖。

二是对经营利润追求和市场条件与农民现实生活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出农村商品流通的商业价值在传统模式下难以正常实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吸引商业资本进入农村的最基本驱动力在于商业资本对市场的利润追求。如果在基本利润追求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商业资本就很难主动地流向农村。尽管近年来,由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一些大型商业资本逐步进入农村市场,如红旗连锁、老邻居等,但在该镇农村仍普遍存在以农民个体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商品流通模式,整体呈现出“散、乱、差、小”的市场特点,即网点分布随意散乱而缺乏合理规划,经营环境差而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经营面积普遍偏小、品种杂、数量少,有的农家小店经营与生活不分,缺乏专门的经营人员和基本的商业常识和经营知识;他们的经营动机只是在不脱离农业生产的同时,通过附带经营以获得一些额外生活补贴,无税收、工资、租金等经营成本负担,经营的投机色彩较强。这种现状无疑使商品质量的保证成为一种奢望。

三是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的地域广阔和网点分散与工商实施有效监管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出工商部门在保障农村市场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有序经营环境方面存在着缺失。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由于农村市场的点多面广、经营随意、地处偏远,就我们现有的人员和装备而言,均难以保证连续有效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这种监管缺位带来的直接后果,使得农村市 场成了假冒伪劣、三无商品的倾销地,无疑造成了对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环境的不良损害,显然也对一些规模企业介入规范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准入难度和经营障碍。

营造适宜农村商品流通发展的市场环境,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和解决“农民放心消费、商人规范经营、工商监管有序”的三大关系问题。这也是我们对农村商品流通领域实施长效监管的目标所在。并通过监管,保证农民在其购买能力范围内可以放心消费,商人在经营范围内合法从事经营,从而促进现行农村商品流通机制向一个互制互动、有序良性的循环机制转变。那么作为我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现状建立农村市场长效监管的机制是当前的重要工作。

二、运用科学发展观 剖析市场化监管网

尽管我们有着依据“三定”方案而做的监管职责、监管流程、监管网络、监管机制,但客观上却存在着不尽人意的情形,如家底不清、职责不明、无照频出、隐患时现、监管乏力。

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我们认为出现这些问题既有主观上存在认识的误区和盲区的情形,也有客观上存在着人员、装备不匹配的情形。

从金信工程数据库得知,我局有各类市场主体有29918户,实际存活约1.3万户左右,其中重点监管(餐饮、食品、娱乐、农资、危化等)对象(实际存活)约占总数的15%;面对监管对象多、涉及行业多、突发事件多、各类隐患多等现象,加之我们自身人员结构僵化、年龄老化、知识退化,因此,认识上还存在着监管不可能到位、无法到位的想法。

这是我们认识的一个误区。

因为按照统计标准,工商人员与监管对象比例为1:240 为理想监管比例,以此推算我局(仅以各工商所人员为基数)监管对象的临界点应在1.8万户左右。按照分类分级监管标准,对我市约20xx余户重点监管对象,也是有条件覆盖的。另外,由于我们自身对监管对象基础数据的不清、不详、不准,尤其是无证无照部分的统计更是“难得糊涂”。所以我们在黑网吧、游戏厅、卡拉ok等文化娱乐市场监管、无证无照餐饮、旅馆监管、燃气经营监管等方面表现为对监管对象的茫然,表现为不知监管对象有多少?无证无照有几许?在何方?监管措施的漠然,表现为巡查不到位,检查不知措(施)等。这是我们认识的盲区。

客观上我们确实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加之近年来业务知识培训少,表现为至今不明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规定等,尽管办公装备在不断更新、充实、提高,但监管工作的效率却并未随之提高。呈现的往往是巡查流于形式,整治处于被动、应付、监管置于应接不暇、疲于奔命的情形。

三、践行科学发展观 建立长效监管制(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分析农村市场监管之现状和对中兴镇农村市场情况的调研,我们意识到要想建立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就应夯实监管基础,传承监管措施,拓展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增收,构建市场主体自律、工商监管他律、舆论监督参与的农村市场长效监管体系。为此,我们认为:

(一)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措施。

运用金信工程的功能,进一步理清我市市场经营主体的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依托“经济户口”,积极引导经营者,特别是食品、农资等重要商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自律机制。切实推行猪肉等重要商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同时传承既定的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使“红盾护农”已成为继“12315”之后又一个让政府满意,农民拥护的工商品牌。

实施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有照监管与无照监管相联系,传统监管与网络监管相衔接,固有监管与创新监管相并举,粗放监管与精细监管相统一,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与事后处罚相结合的全程监管措施。

(二)规范经营行为 建立监管机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落实监管与服务等四个统一。着力引导市场主体自律。要让市场开办方第一责任制度建设逐步覆盖我市所有有形市场,继续在重点经营户中推行并完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质量承诺、问题商品下架下柜等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推进食品放心店、农资放心店建设,引导消费者到有质量保障的经营场所购买消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扶持发展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确保农村市场的商品和农资质量。以此奠定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通过积极引导和培训,发挥工商“七机制”、活扶农致富农,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市场规范有序。

1、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村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实施好“经纪活农”工程。一要大力推广各类农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应市场需要、农民欢迎、机构完备、机制健全、作用突出的农民专合组织。二要引导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切实建立健全“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努力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从而实现扶农助农致富农。

2、加强合同监管,稳步推进“订单农业”,实现一县一品等特色。深入农村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20xx年初,我们通过开展6期农村经纪人培训,在全市农村起到了积极地引导和示范作用。同时我们还把“守重”活动延伸到“订单农业”中,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延伸到“订单农业”中,在涉农企业中开展争创“守重”活动;以此增强涉农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辐射力,更好的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3、转变观念搞服务,认真执法促监管。目前,由于大部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弱,识假辨假能力差,维权体系不健全等因素,致使农村部分地区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倾销地,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想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就要转变观念搞好服务。依托“12315”这一平台,逐步推进“12315”维权进市场、进商店、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畅通农民消费申诉举报渠道,真正做到让农民“投诉不出村,维权在家门”。

要根据农村商品消费特点,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农村市场特别是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为名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违法广告和虚假“致富信息”广告的打击力度,防止农民上当受骗。以此发挥工商部门在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中的他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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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性分析市场现状,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要性

今年上半年,全市商品房批准预售127.2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1.95%;销售商品房74.0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2.80%;销售商品住宅66.1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3.32%;存量住房成交3673套,同比下降28.85%;新建商品住房成交6544套,同比下降39.4%,房地产市场有“转冷”趋势,但我市房价仍有涨幅,主要原因:一是我市房价基数较低,长期低位徘徊,今年6月全市商品房平均价格为6601元/㎡,环比涨幅不高,同比增加值却处高位。二是高端海景房、精装房,以及送露台、送花园等营销策略,表现房价“虚高”。三是楼盘品质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带动房价上升。四是土地价格、人工费及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推动房价相应上涨。五是津秦客专、秦承高速、火车站改造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相应区域房地产项目价格。六是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优美的自然环境,促动房地产市场随暑期旅游热潮而旺销,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对此,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主动应对,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行业自律,合理定价,走良性发展道路。

二、严格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不断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

一是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二是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三是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按项目及时供应建设用地,切实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继续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拓展住房用地供应。四是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积极探索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构建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物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面向中低收入、两个“夹心层”等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应保尽保,逐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一是狠抓项目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5461套的目标任务,年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年开工的建设项目,多层的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高层的主体完工;年项目,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年底前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二是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3+2”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即:“三个提前、两个严格”——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工程开工提前交底,监督过程中提前服务;严格领办责任,严格相关监管程序办理时限,落实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终身制”。三是认真谋划好明年项目,11月底前做好选址、立项、供地等工作,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高标准超前做好项目准备。四是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扎实推进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受理。适时开展保障性住房销售和配租工作,让群众及时享受到住房保障成果。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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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工作

1.结合主题宣传日开展普法活动。各科室、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要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知识产权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法制宣传为契机,围绕活动主题和热点问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法制讲座、宣传资料、板报、网络等多种宣传形式,开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做到有方案、有行动、有效果、有总结。

2.深入持续开展“法律六进”普法宣传活动。一是要进一步健全“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六进”内容、途径和方式,使其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的深入开展。二是要把普法宣传教育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法律六进”这一平台,坚持新时期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标准,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相适应的浓厚法治氛围和良好社会氛围。

3.创新各种普法载体和手段,着力打造普法宣传“服务品牌”。各科室、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要积极创新各种普法载体和手段,广泛并深入地开展各种普法活动,宣传我局日常监管的法律法规、展示部门工作业绩,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着力把普法活动打造成部门普法宣传的“服务品牌”。

4.全面深入推进流动普法宣传。要依托各类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图片展览、实物展示、分发宣传材料、现场咨询解答等形式,为群众送法上门。要将各乡村(社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培养成为普法宣传员,形成一个覆盖城乡的普法宣传网络。

5.全面实现普法宣传业务化。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依托各类违法行为查处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注册登记、行政指导等业务,大力宣传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使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知法、懂法和不违法,并能用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6.重点加强新出台及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重点学习宣传近年来新出台及修改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如《行政诉讼法》、《公司法》、《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7.强化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健全并落实党组集体学法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党组成员学法活动;开展全局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按照“每月一法”的要求,实现对全体干部法律教育培训网络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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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30-02

证券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涉及众多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特殊市场,证券发行是开展证券活动的源头,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有序、合理、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活跃飞速发展。

一、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管理的现状

《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业市场的主管部门。可见,我国目前实行政府集中管理模式的监管模式。

第一,虽然集中型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脱离于证券市场的当事人之外,避免了冲突,能够兼顾证券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使政府管理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但是该模式使市场的独立运行缺乏足够的保证,同时使监管活动与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监管机构难以对市场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自律性组织缺乏发挥其独特功能与作用的空间和环境,使自律监管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做到相互协调与配合。

第二,我国股票发行的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证券法》确立的核准制度只是针对股票的发行,对公司债券却保留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形成了核准制与审批制并行的制度结构。这种造成审核机构分立,导致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使用不同的程序,股票发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公司债券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审批。然而,这种二元结构却欠缺合理性:因为通常投资公司债券的安全性要比投资股票的安全性大。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二元结构,需要用两套内容职责基本相同的机构、内容相差不大的监管体系管理证券发行市场,这不仅加重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者的管理者对证券市场监管费用的负担,同时也加重了证券发行人的发行成本及相关人员的费用负担,成倍地增加了发行人的信息公开成本。此外,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的核准权或审批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行使。这里所说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可见,目前我国在证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由证监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行使监督权。证券的二级市场,统一由证监会负责监督。这种做法割裂了证券市场监管的统一性。

第三,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证券的条件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的经济条件,还有兜底条款即国家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证券法》并没有规定怎样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虽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以判断一般的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但对有些边缘产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就很难判断,这给发行人、投资人以及执法部门留下法律的空白,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而且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这一经济条件是需要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的,而我国目前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认识上的不足,披露信息的内容过于程式化,缺乏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应具备的行为习惯,对披露制度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备性标准模糊不清,没有良好的实施机制以及缺乏相关的责任制度。

第四,我国《证券法》证券发行的方式有多种,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发行方式。按照证券承销机构是否承销发行为标准,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按照发行对象的范围不同分为公开发行和间接发行。根据过节通行的做法,证券发行实践中存在“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所谓“私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许多国家规定向五十人以上募集基金的,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视为“公募”。我国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私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我国股份公司私募发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例如B股大部分是私募发行,“大众交通”向“大众科创”定向增发A股也属私募发行。但目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发行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度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五,在证券发行的程序中,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证券必须经过制作发行方案、申报、受理、审核四个程序。其中制作发行方案中,必须有券商的推荐函、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描述公司所有问题而做出的律师建议书。因此,在证券市场中,中介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判断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经济效益与发展前景的最重要依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判断上市公司设立及运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然而,凡是存在利益的地方,就存在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因此,有些将股票发行市场作为获取资金的唯一动机,为获得在证券市场上公平发行股票的资格,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打通社会关系,骗取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材料或馈赠公司股票的方式行贿使验资机构违背事实甚至帮助其编造事实出具虚假报告。

二、针对我国目前发行市场的监管问题采取的措施

以上从证券监管模式、证券发行的主体、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监管的不力,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证券行业监管为主,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监管为辅。经济法是在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失效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李昌麒教授认为:市场自身可以解决的问题,国家就不应去干预;市场通过自身内部组织可以克服的,国家也不应该去干预。只有那些市场通过自身的运作规律和相互作用无法克服的,国家才应该干预。而证券法作为经济法部门的一个下位法,在实行证券监管过程中,我认为应采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证券业自律组织调整证券业市场的监管,在证券业自律组织无法实现或出现自身无法克服的证券问题时,再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虽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是政府为了消除当时证券交易所遍地开花的分散状态,实现集中交易的制度安排,是从分散的柜台交易到集中的交易所交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在这种自律精神的严重缺失的制度下,我们恢复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加强证券业自律管理,证券发行市场才会有序合理稳健运行。因此,在股份制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先符合本行业规定的各种条件,然后国家证监会进行必要的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允许其发行证券。这有利于既保护证监会作为中央政府的直属机构的权威性,又保护证券发行的效率性和专业性。

2.界定产业政策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市场的条件。首先,证券业协会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现实经济情况,对国家的产业政策适时地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可以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各界对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它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由各个生产条件,生产要素包括资源、劳动力)确定一个有利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式。我国的产业政策有:优先发展传统产业(包括加工业、采掘业、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公路、桥梁),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值如烟草业、发电厂、化工厂等,社会保障性如保障性房地产市场进行的扶持等等。

然后,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融资提供一个直接的渠道,而影响这一功能正常发挥的关键因素首先是市场价格是否能根据有关信息而自由变动,其次是证券的相关信息是否能充分披露和均匀分布,而信息披露制度是这两个因素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有点扭曲。信息披露只要把影响市场价格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给予披露即可。但我国的投资者很不成熟,由政府先判断哪一企业是“好”的企业,再由投资者去投资,这不利于投资者对其投资风险的承担,不利于证券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的意识以及不能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不利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因此,应细化承担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以及根据社会经济情况适时进行经济政策的调整,同时增强证券发行主体信息披露意识,实行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相接合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3.明确规定私募发行证券方式,同时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虽然我国很多证券业中介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制有利于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但它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介行业的做大做强。因为行业准入容易造成一个垄断利益阶层,人为的垄断使得同行业间的竞争变得相对宽松,从业者就缺乏较强的动力去提高业务水平,缺乏开拓新业务的类型,缺乏寻找如何发展壮大增强竞争力的方式,容易形成规模小、业务领域有限、业务水平低、服务意识差的局面。所以应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取消行业准入制度,保障中介机构自由充分竞争,实现公平竞争机制。同时,建立完善的行业内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保障证券业中介机构自身的权责统一。

三、结语

经过对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简短的分析,我们不得不认识到注重以证券业自律监管为主,以证券国家监管为辅的经济法律依据和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同时从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的主体、条件、方式及程序方面规定的不确定性造成监管的不力出发,得出我们必须完善立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监管的可操作性,在确保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发行市场的权威性的同时加强证券业自律管理的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刘春竹.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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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38(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4-0150-11

广义而言,俄罗斯金融市场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国债市场、地方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货币市场、期货市场等。在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法律、政治、经济、公共政策等均发挥了作用。尤其是经过了两次大规模金融风暴洗礼以后,俄罗斯建立起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体现为以部门法为主体框架,并辅以其他单行法规和部门法中的特殊规定。

一、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制度溯源

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制度与前苏联的制度具有承继关系,与前苏联和俄罗斯的社会历史背景也存在密切联系,自前苏联解体至今,经过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为辅助的监管格局。

(一)前身——前苏联银行监管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俄罗斯的金融制度和监管体系直接承继前苏联,其整体框架由前苏联构建。

1917年12月14日(俄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法令,所有私营股份银行及私人银行一律收归国有,同国家银行合并为统一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银行,同时宣布银行业务由国家垄断。①可见,前苏联初期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国有化,虽然其监管职能比较模糊,但已经出现雏形,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了对按人民委员会的凭证拨款实行监督,设立了财政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的设立是首次对私有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尝试。但是,由于银行国有化进程是在全国各生产行业全面国有化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银行国有化法令并不适用于信用合作社,导致了部分银行业监管的失控。1921年10月,新经济政策已经开始执行,苏维埃政权建立了新的中央银行,即国家银行(Госбанк),苏联的银行业发展由此拉开帷幕。②20世纪20年代,为适应新经济政策,前苏联各行业、各地区、各经济实体作为基本单位,建立各自独立的银行信贷组织,以促进其相互竞争,国家则对它们进行间接控制。30年代起,前苏联工业国有化和农业集体化运动展开,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集中垄断型银行体制逐渐形成。1959年,前苏联银行体制进行了再次改组并逐渐发展成了四大银行体系:1.国家银行:整合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国家金融计划,并监督其他银行,处于核心支配地位;2.建设银行(Стройбанк):③隶属于国家银行,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的专业银行;3.储蓄银行(Сбербанк):最早成立于1841年,④1963年成为国家银行的一部分,承担办理公民储蓄业务;4.外贸银行(Внешторгбанк):由国家银行、外贸部、部分大型外贸企业入股,组成的垄断对外贸易和经济工作的银行。可见,四大银行系统实际上仍是一个系统,即国家银行体系。前苏联实行的集中管理的监管方式一直持续到戈尔巴乔夫改革前夜。90年代,苏联银行业再次重组。1990年12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国家银行法》(Закон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банке СССР)和《银行与银行业务法》(Закон о банках и банков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⑤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银行业监管模式。此后又出现了三大专业银行:农工银行(Агропромбанк)、工业建筑业银行(Промстрйбанк)和住房公用事业与社会发展银行(Жилсоцбанк)。在这次重组过程中,原国家银行逐渐转化为类似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Центральный банк),并逐渐脱离国家行政体系,成为直接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的金融管理机构。遗憾的是,随着戈尔巴乔夫整体经济改革的失败,银行业的重组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二)建立——俄罗斯联邦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机制

1991年前苏联解体,俄罗斯全面继承了前苏联的金融遗产,包括金融资产和管理体制。1992年,俄罗斯政府采取“休克疗法”向市场经济体制快速转轨,其中调整金融市场管理体制是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改革主要参照当代西方金融制度,建立起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同时具有各类金融市场的金融体制,同时伴随着大规模的私有化进程。1991年11月,俄罗斯联邦颁布了《中央银行法》(《Закон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历史上的国家银行正式改组为中央银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体系,明确了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信用形式已由单一的银行信用向包括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国家信用和民间信用发展,形成了包括商业票据、国家债券以及各类债券在内的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建立了统一的外汇管理机构,实行以贸易商品成本作为决定因素的卢布统一汇率体制。⑥1993年7月俄联邦颁布法令,对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银行实行严格限制,禁止全部和大部分由外资拥有的银行为俄罗斯客户服务,旨在保护本国银行业免受外国银行竞争的影响。⑦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初期,俄罗斯的证券业也逐渐形成规模。1996年,俄罗斯颁行了《证券市场法》(《Закон о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90年代后期,保险业才逐渐起步,直到今天,发展规模仍很有限,但《保险业务组织法》(《Закон об организации страхового дела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却早在1992年就已经颁行。

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前期,其监管职能主要集中于中央银行,它直接向国家杜马负责。中央银行虽然是统一的监管机构,但是当银行与其他金融市场发生交叉经营时,则监管权能也会发生分散,如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则由中央银行和证券业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管。目前,俄罗斯的监管机构仍然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主要监管银行信贷等业务,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финансовым рынкам,简称ФСФР)成为了监管除银行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主要机构。⑧前苏联解体以后,休克疗法也很快宣告失败。从那时起,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改革的步伐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立法工作虽然稍晚于市场出现,但基本也可以认为是同步进行。1998年和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给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带来沉重打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俄罗斯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步骤,但并没有动摇改革的大方向,而且加速了其立法进程和重组过程。

二、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构造

历经二十多年的改革历程及两次金融危机的考验,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中央银行法》第57条规定,俄罗斯银行为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确定执行银行业务、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形成和提供会计和统计报表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信息必须遵守的原则。俄罗斯银行按照理事会确定的清单,有权向信贷组织索要和获取其必要的活动信息,并要求解释。俄罗斯银行有权为银行集团股东提供活动信息制定程序。

在这些方面,根据《中央银行法》第59条的规定,俄罗斯银行有权作出信贷组织国家登记的决定,为了实施其监管职能,编制信贷组织国家登记手册,发放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暂停许可证的效力和吊销许可证。

中央银行法》第75条规定,俄罗斯银行为了查找威胁信贷组织存款人和贷款人合法利益和俄联邦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情况,而对信贷组织(银行集团)的活动进行分析。当存在这些情况时,俄罗斯银行有权采取本法第74条规定的措施,同时根据理事会的决议采取信贷组织财务健康化措施。第76条规定,为了保护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俄罗斯银行有权向被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的信贷组织派遣全权代表。在俄罗斯银行全权代表工作期间只有在全权代表的同意下,信贷组织才有权从事联邦法律许可的交易。从清理委员会建立或者仲裁法庭委派仲裁管理员之时起,俄罗斯银行全权代表停止工作。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俄联邦1990 年12月通过了《国家银行法》(即后来的《中央银行法》)和《银行与银行活动法》。《中央银行法》成为调整整个银行业,监管银行市场的最重要法律规范,其不仅规定了国家银行在整个金融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和业务范围,还详细规定了银行在金融资本市场的调解和监督功能。

1.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央银行法》第56条规定,俄罗斯银行是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机关。它对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遵守银行立法、俄罗斯银行法规和法定指标的情况执行日常性的监督。维持俄联邦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是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的主要目的。俄罗斯银行的调节和监督职能通过其常设机关银行监督委员会来执行。

2.银行业务的监督

[JP2]在俄罗斯的银行业务领域,其最大的业务内容就是投资信贷服务,债权人、债务人、存款人和信贷机构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是围绕着信贷组织亦即银行产生的,因此,关于银行业务的监督,《中央银行法》主要着眼点就是对银行信贷业务的规定,制定了针对信贷组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详细监督制度,用以平衡信贷组织、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储户之间的权利关系。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信贷市场动态信息的掌握,这是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⑨二是对信贷组织的设立和活动程序进行规制,从而确保其有序合法,避免违法侵权的发生。⑩此外,还规定了银行理事会制度、贷款额度通报制度、信贷组织保障制度、重大信贷风险额度限制制度等。三是惩罚措施。为了执行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的职能,俄罗斯银行有权对信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责令他们消除其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采取本法规定的制裁措施。在信贷组织违背联邦法律以及未按俄罗斯银行依据联邦有关法律制定的法规和条例提交信息或者提交不完全或者不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俄罗斯银行有权要求其撤销其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措施包括罚款、限期限制业务范围和规模等。更加强有力的是,俄罗斯银行有权依照联邦《银行及银行活动法》规定的理由吊销信贷组织从事银行业务的许可证。信贷组织违规行为的追溯期为5年。俄罗斯银行可能因其对信贷组织的罚款或其他制裁而被上诉至法院。四是强调对存款人和贷款人权利的保护。

3.投资业务的监管

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本国利益,限制外资的发展。按照《中央银行法》和《银行与银行活动法》规定,外资银行认购俄资银行股权时需要履行通知报告义务,达到10%以上时还需要征得俄联邦中央银行的同意。俄罗斯地方政府经过国家杜马授权可以限制外资银行进入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总之,俄罗斯银行业的监管措施对维护本国信贷秩序、防止外资控制金融市场、保护存款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JP3]1992年11月27日,俄罗斯颁布实施《保险业务组织法》。1999年11月20日,又对该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主要是限制外国公司在俄罗斯的经营活动,此外,俄罗斯还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案对其进行修正。2004年3月11日,俄罗斯联邦保险监管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страхового надзора,简称ФССН)依据总统法令成立,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11年3月4日并邦金融市场管理局。

该条规定,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以下称保险监管)旨在使保险机构遵守保险业立法,预防和制止保险机构对本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破坏,保障被保险人、其他利益方,以及国家的权利和法益,有效地发展保险事业;保险监管本着法制、公开、组织统一的原则进行,保险监管机构在其指定的出版印刷机构出版印刷公开信息,例如对职权范围的说明、登记注册信息、牌照效力信息、许可证信息等等。

第29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年度账目公开的要求:账目中的内容得到确认以后,要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公布年度财务账目;通过公共传媒在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地区公布年度财务账目,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业监管机关公开信息的通知。

目前,俄罗斯规范保险业市场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保险业务组织法》。

1.调整目标。《保险业务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该法的调整目标,包括调整保险业务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该法对市场监管主要针对外国投资者作出规范,设定了诸多对外国保险业进入俄罗斯市场的限制,旨在保护本国产业。

2.监管主体及职责。《保险业务组织法》确定了调整和监管保险业的两个主体:国家、保险机构协会。国家是从法律层面监管保险业务的最高机构,而保险机构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职责是协调保险组织之间的活动,代表和维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组建工会和其他协会组织。该法第30条专门规定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该条第4款并规定了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1)保险机构的牌照发放、保险精算师认证、在国家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联合组织的目录中登记注册等。(2)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情况,包括在保险机构工作现场检查工作、核实其财务报表等,以确保保险公司的金融稳定性和偿付能力。(3)在本法规定的以下四种情形出现后的30天内由保险监管机构发出许可:一是依靠外国投资的保险组织扩大投资规模的;二是履行外国投资者参与的保险组织股权(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三是在保险业务领域开设外国保险组织、再保险机构、经纪机构等代办机构的;四是外国投资的保险公司开设分支机构。(4)保险公司的义务,包括提供业务财务报表和金融状况信息;遵守保险立法,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关于停止违反保险法行为的命令;提供保险监管机构因其监管职责所需的信息(涉及银行秘密的信息除外)。该法第31条还规定,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机关依据反垄断立法预防和制止保险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为了降低金融风险,《保险业务组织法》设定了一系保保险公司金融业务稳定的措施,如再保险、共同保险、互助保险、转保险等等。此外还规定了保险准备金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账目公开制度等。

(三)证券业法律制度

在证券市场,俄罗斯先后颁行了若干法律法规。1996 年4月22日,颁布《证券市场法》;1995 年12月26日,颁布《俄罗斯股份公司法》(《Закон об акционерных обществах》);1999年3月5日,颁布《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инвесторов на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2000年以后,俄罗斯证券市场得到长足发展,上述法律至今仍然没有停止修订。2001年俄罗斯又通过了《投资基金法》(《Закон о инвестициионных фондах》)。

1.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俄罗斯证券市场监管包括两个层面,即自律组织和国家政府的双重监督。

其一,国家监管。《证券市场法》为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38条的规定,国家监督和调整证券市场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制定证券市场从业人员活动的义务要求及其标准;国家对证券发行和说明的登记注册,以及证券发行人符合条件和遵守义务的监督;颁发证券市场从业人员许可证;建立起保护投资者权利、以及监督证券发行人和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权利尊重情况的系统;禁止和取缔违反许可的证券市场经营活动。

例如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向投资人提供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必要信息,包括发行人自身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股本比例等。《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

其二,行业自律。俄罗斯《证券市场法》也为行业自律提供了法律依据,俄罗斯证券业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监管权限是:获得按照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地方办事处)设定的程序对其成员工作检查结果的信息;确定其成员业务活动的规则和标准,其中包括证券业务,以及签订和履行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合同业务;监督成员遵守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则与标准的情况;对公民进行证券行业的培训,此外,经过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构派遣或委托,行业自律组织还可以进行技术考核并颁发技术证书。

如上所述,《证券市场法》通过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的办法,从规范证券市场和保护投资人权利两个方面着手,逐步改善证券市场的秩序。2004年3月,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被取缔,其对金融市场的控制和监督职能转至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该管理局成为一个负责调节和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活动的专门国家机构。该机构对金融服务市场参与者的活动进行严格监管,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打击滥用内部信息的行为和非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证券市场投资人保护

在证券市场,相对于《证券市场法》来说,对投资人权益保护更为有力的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инвесторов на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р》。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从国家和社会层面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该法详细规定了投资人在证券市场的各种权益和保障措施,还专门设定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诉讼程序,而且规定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有权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有权向法庭并要求索赔等。近年来,俄罗斯越来越重视个人在金融服务市场的权益保护,根据2008年12月的《2020年之前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发展战略》,俄罗斯进一步提出了增强证券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等举措。可以说,这提示了未来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改革和立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其次,在法律体系方面,部门法主导监管,缺乏统一协调。

俄罗斯调整金融服务市场主要依靠的是部门法,即《中央银行法》、《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等等。其中,《中央银行法》处于支配性地位,在《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没有出现之前,俄罗斯几乎完全依靠银行法来调整金融服务市场,因此,俄罗斯在金融服务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混业监管特征。《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的出现虽然使监管内容得到了细化,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银行法的支配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俄罗斯国内主要的金融监管主体就是中央银行,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最初的监管部门缺乏独立的权能,直至2004年,俄罗斯才将除银行业外的金融监管事务统一归到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项下,试图打造一个集立法与执法功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务市场全能监管者。

历史上,俄罗斯的金融市场监管,尤其是银行业监管,经历了从分散到集中,再到分散,然后又出现集中的趋势。十月革命前,各类银行分散管理,十月革命后逐渐变成国家银行统一管理,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大力推行自由化和私有化,银行再次呈现分散管理的现象,但两次金融危机使俄罗斯又一次开始趋向于集中管理。目前俄罗斯每个市场具有独立的监管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力图采取混业共管的方式,其间难以协调统一。《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可以说是统一监管的初步尝试。

(二)金融危机的因应

1.1998年金融危机

1998年俄罗斯爆发了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众多银行倒闭,经济遭受重大打击。因此,该次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应急改革措施。改革中涉及诸多方面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银行系统的重组,通过充实银行资本金、改善资产质量、重组银行债务、促进资金流动性等办法改善银行经营状况,同时还采取了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等措施来帮助银行系统重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种种措施并不是在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完成的,而是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及以后若干年内逐步得到落实的。俄罗斯中央银行在重组制度保障方面采取的加强监管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前文已述,俄罗斯在1990年已经通过了《国家银行法》和《银行与银行活动法》,初步建立起了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的发生对银行业打击沉重,存款人或者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受到的伤害更大,银行的不安全性引起了重视。1998年俄罗斯通过《信贷组织破产法》(《Закон о несостоятельности (банкротстве) кредитн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й》),用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002年11月俄罗斯通过了《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草案)》,该草案规定国家有关机构承担居民储蓄保险责任,由国家和接受个人存款的银行共同组成保险基金,用以在银行破产时补偿存款人。该草案2003年正式由普京签署颁行。2006 年12月, 俄罗斯对《中央银行法》和《银行及银行活动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进一步严格了银行破产的条件和程序, 加强防范银行负责人滥用破产权力, 加强对破产银行的资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利益。这些措施对于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增加银行流动资金都具有积极意义。

(2)加大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严格准入门槛。俄罗斯经历了金融危机以后,意识到执法力度的重要性,开始加大监管力度。在银行系统内部,俄罗斯开始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联邦法律和中央银行规定的,同时也丧失了实际偿付能力的银行或其他信贷组织,则中央银行可强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如果被吊销许可证的银行或者其他信贷组织经过自查,采取措施恢复了偿付能力,财务状况发生实质性的改善,则中央银行可以恢复其已经被吊销的许可证。

(3)建立银行破产预警制度,降低未来风险。银行破产预警制度是根据俄罗斯《信贷组织破产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是银行系统重组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该法的规定,信贷组织在最近6个月内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货币债权要求,付款义务到期后三天内由于资金不足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在违反俄罗斯银行义务性规范的同时,信贷组织的绝对资本比照最近12个月的最大资本额减少了20%以上的;违反俄罗斯银行所要求的自有资金充足的规范的等等,当出现这些法定事由时,就应启动预警机制,及时调整,采取必要的财务恢复计划,尽可能减少破产信贷组织的数量,降低金融服务市场的风险。

1998年金融危机发生时,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初具规模,金融法律框架虽然已经具备,但体系还比较粗糙。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俄罗斯在调整国内金融服务市场方面主要运用的还是经济手段,立法工作是逐渐进行的,仍然与其原来的金融法制改革紧密结合,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再次爆发。这期间,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律制度对于稳定金融市场、恢复国民经济还是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使俄罗斯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规避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正因为如此,俄罗斯逐渐建立起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其自上而下的监管主体分别是:中央银行、行业自律组织、银行自身,此外整个社会也负有监管金融服务市场的职责。

2.2008年金融危机

2008年在世界范围内再次掀起新一轮的金融危机,俄罗斯没有幸免,刚刚恢复的金融服务市场秩序再次受到重创。俄罗斯银行数量迅速减少、股票暴跌、货币贬值、资产大幅度缩水、外商纷纷转移投资,本国优势产业,诸如石油、矿业和钢铁等也受到沉重打击,失业率走高,人民生活受到显著影响。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俄罗斯联邦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在法律政策方面主要进行了调整税收、救济失业和挽救金融服务市场等措施。挽救金融服务市场的重中之重是对银行业的调整,兼顾其他金融服务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风暴期间,俄罗斯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案,几乎所有的措施都是围绕改善银行经营状况展开的。

(1)改善银行经营状况。2008年10月13日,俄罗斯颁布了该年度第171号法律案《对中央银行法第46条的修订法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статью 46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简称2008年《171号法案》)和第173号法律案《支持金融体系补充措施法》(《Закон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по поддержке финансовой системы РФ》)。前者为俄罗斯中央银行增加了新的融资工具,规定央行有权向拥有一定评价等级的商业银行提供最长6个月的无担保融资。判断债务人偿还能力的评定和评定机构,以及具体的融资条件均由央行理事会决定。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317号法律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статьи 46 и 76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简称2008年《317号法案》)又将最长融资期限延长到一年。这些规定对于缓解商业银行融资压力起到了巨大作用。根据《支持金融体系补充措施法》,俄罗斯开发银行和外经银行(Внешэкономбанк)有权为企业偿还外债提供外汇供给,有权取得企业海外债权人的请求权。根据该法,中央银行有权与其他信用机构签订契约,并约定央行承担该信用机构与其他信用机构交易时发生损失的补偿义务,央行还可以给企业借贷提供信用供给,协助开发银行向民间银行融资,以无担保方式向最大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提供贷款等。

(2)防范银行风险措施。俄罗斯除了采取措施改善银行现状以外,还采取措施预防未来风险。2008年10月28日俄罗斯颁布了第175号法律案《截至到2014年12月31日前增强银行系统稳定性的附加措施法案》(《Закон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для укрепления стабильности банковской системы в период до 31 декабря 2014 года》,简称《附加措施法》)。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当银行的财务状况出现不稳定的迹象,有可能会威胁到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时,俄罗斯中央银行和存款机构将主动干预,采取防止银行破产和快速恢复银行系统稳定性的必要措施。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了银行系统内部财务制度,扩大了存款保险机构的权限,也增强了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能力。

(3)增强金融市场活力。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流动资金为了回避风险纷纷退出金融市场,为了增强金融服务市场的活力,增大资金流量,俄罗斯采取了修改银行立法、颁布法律修正案、制定鼓励政策等办法。根据前文提到的173号法律案,俄罗斯启动国民福利基金向商业银行和证券市场注资。根据2008年10月15日第766号政府决定,国民福利基金再次投向证券市场,包括向股市和公司债券市场注资。俄罗斯启动国民福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金融服务市场充足的资金流动性。2008年10月28日俄罗斯颁布了第176号法律案《中央银行法及证券法第12条修正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закон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 и статью 12 закона о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简称2008年《176号法案》)。在修订以前,中央银行与国内外的信用机构,以及俄罗斯政府之间在公开的金融服务市场可以进行国债交易,根据该法案的规定,现在又增加了有价证券的交易,明显扩大了交易范围,当然也就增加了资金流动性。

(4)保护市场个人利益。根据上文中提到的2003年颁行的《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令》,当银行破产时,由接受个人存款的银行共同组建的特别基金对个人存款提供最高10万卢布的补偿。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国内存款有外流的倾向,同年10月13日颁布了第174号法律案《银行个人存款保险法第11条和其他俄联邦法令的修正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ий в статью 11 закона о страховании вкладов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 в банках РФ и некоторые друг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ые акты РФ》,简称2008年《174号法案》),该法案将个人存款保护的限额从原来的10万卢布提高到了70万卢布。这项举措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国内储蓄外流产生了积极作用。

(三)评价

1998年和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无疑沉重打击了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但从另一角度看,也是俄罗斯金融法律体系的试金石。从前苏联解体至今的20年里,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不断发展进步,期间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动荡,再加上两次金融危机的洗礼,反而加速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金融服务市场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在制度内容方面,安全优先于效率,符合发展规律。

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国家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保障各个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国家经济运行的良好状态。在市场建设初期,结构比较简单,主体数量有限,业务关系清晰,矛盾也不多,但随着改革深入,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很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就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俄罗斯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众多利益权衡之后,将金融市场的安全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运行效率以市场安全为前提。另外,从俄罗斯金融市场短短2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社会变革、经济滑坡和金融危机,金融市场屡次陷入信用危机之中。对于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来说,重中之重是恢复和维护其安全稳定性,提高信用等级,防止资金外流。在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法律规定中,众多关于行业市场监管的规范,如对监管主体、程序、方式等详细的规定,均表明俄罗斯高度重视行业秩序的维护、存款人利益的保护,以实现对金融体系安全的保障。当然,这些严密的监管措施在发挥维护安全作用的同时,也会相应抑制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使行业发展速度和市场经营效率有所降低,反过来也会对国家监管本身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从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程度来看,当前的法律制度在内容方面更多倾向于安全是值得称赞的,是符合市场发展对法律政策要求的客观规律的。

其次,在价值取向方面,国家向个人过渡,重视权利保护。

如上文所述,曾经长期处于中央集权社会的历史背景,对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最明显的表现是,其法律制度更多关心的是国家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即公权力的维护高于私权利的保障。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对众多法律进行了修订,开始逐渐构造民主社会的法律体系,虽过程艰辛,但已见成效。这从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立法过程即可看到,如《中央银行法》、《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中都包含了保护金融服务市场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为存款人、保险参与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还通过行业协会增大保护个人投资者和债权人权利的力度。《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的出台,再一次体现俄罗斯在金融服务市场中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的决心,如一度将银行破产带来损失的补偿金额从10万卢布提高到70万卢布。个人利益与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对市场的监管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密不可分的。事实上,俄罗斯加强对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其效果之一就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俄罗斯在金融服务市场立法价值取向上,从强调国家利益绝对化发展到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与当今世界范围内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发展的大趋势相一致的。虽然,目前的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并不完备,对投资人、存款人的保护执行情况有待提高,救济程序尚需完善,保护程度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但这也恰恰是处于社会变革、经济转型中的俄罗斯需要逐步完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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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产品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其质量问题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后果,比其它任何产品都更加严重。虽然我国在建筑市场全面推行了质量管理的制度,但是质量事故仍然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建筑工程质量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重视不够,施工人员技术力量薄弱,工程质量粗糙、低劣。因此,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对于提高建筑产品的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根据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形成工程实体。该阶段直接影响工程的最终质量,是工程项目质量的关键环节。然而建筑工程的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分项工程较多,中间产品多,建筑产品受设计、材料、施工应运、施工工艺、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工程质量容易产生波动,造成内在的质量问题,给建筑工程留下安全隐患。

(1)质量监督、监理体系不完善

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的高低起着直接的控制作用,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的推行,为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质量管理工作,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很多企业不重视内审,质量检查工作走形式,仅仅做表面文章,并没有起到真正监理的作用的效果。

(2)安全意识不高,安全事故频发

安全意识是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关键,现场施工的安全工作是关系到整个工程进程的工作。但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摆到应有位置,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等没有深入学习,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到施工现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管理不规范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国务院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中的规范和操作程序。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和建筑主管部门对国家有关建设市场的行政规范和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甚至个别地区出现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工程招投标、报建审批、施工监理、质量验收等诸多环节中,都存在着监管不严、暗箱操作的现象。

(4)材料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有时,一些承包商或分包商拿到某项工程后,为谋取私利,不按照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品种、规格、技术参数等采购相关的材料,材料采购人员也在材料采购过程中收取回扣,无法对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也存在部分施工企业内部没有完善的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无法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工程施工中,从而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

(5)施工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低

对于建筑产品来说,既要满足建筑产品功能上的要求,又要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的质量,因此,施工过程中对技术的要求特别高。为了降低成本,部分企业的施工人员都是由临时工人组成,既没有综合布线的工作经验,也没有受过任何培训,加之个别人员的素质问题,进而劣质工程的出现也就屡见不鲜;野蛮施工,疲劳施工,不规范施工等比比皆是,每个环节都给整个工程的质量埋下了隐患。

2加强建筑工程现场质量管理的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是重要的关键环节。对于施工质量管理,国家设立了注册监理工程师制度,推出了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目的在于,用合理的成本,按规定的工期、规定的质量等级,以施工图纸和国家相关的施工规范为准则,建造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产品。

(1)制定工程质量目标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筑建设工程的概况、针对工程特点,结合业主的要求,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质量验收标准体系,编制详细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明确监控的目标、标准。工程监理目标要充分反映该工程的特点,根据监理目标拟定所监项目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理目标的要求,实施专业工程监理,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2)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

严格检查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质量监理人员要严把建筑材料关。控制材料质量,要做到货比三家,择优使用,对主要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坚决杜绝使用劣质不合格的材料。特别是对于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对于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坚决不给予验收,确保给工程施工材料的质量。

(3)加大工程施工管理力度

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市场管理力度,依法治理工程质量。一要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通过市场监管的手段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录入监管信息平台;二要建管和招投标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厉打击 出让资质、以包代管、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三要严厉打击压级压价和低价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

(4)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 9000 国际质量体系的认证,完善与施工过程有关的《质量计划》、《原材料采购》、《施工过程》、《检验、试验》等活动的质量控制程序。建立这样一个质保体系最重要的是使其有效运行,所以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质量责任意识,这样才能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标准,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师,并向工程项目派驻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验证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重视技术改进和创新

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是紧密联系的,科学技术也是生产力。除提高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技术素质外,还必须采用先进施工工艺,提高技术措施,改进施工设备、信息和检测技术等,树立现代化建筑产品观念,通过技术进步,实现施工设备、信息渠道和施工工艺的更新换代,满足工程建设现代化的需要。

为保证工程质量,应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

3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行业也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建筑工程质量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在房屋建筑施工中,应该大力加强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督管理人员要不断探讨更加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更加有效地推进建筑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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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目标与“四化”建设思路的提出,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直接催生其脱颖而出的时空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时俱进。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我们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机构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正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应对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实现途径。

(二)继承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走过i十年的历程,实现了三个基本建立。在此基础上,必须研究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新的执法理念,探索新的执法途径。“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正是工商行政管理在走过三十年辉煌历程,面临未来如何发展的关键时刻提出的创新思路,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理论产物。

(三)适应挑战。在新经济浪潮推动下,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和服务对象,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使工商行政管理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从执政理念,执法方式,诉求目的、价值取向等方面提出应对这一挑战的工作思路和实现途径。“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正是从目标和途径两个方面作出了回答。

二、“四化”长效机制建设的理论支撑

既然我们已明确“四化”长效机制的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途径和运行模式,那么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理清“三大关系”,为推进“四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一)理清“四化”长效机制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四化”长效机制建设的关键是要认真落实好“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对内而言,要解决好工商人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实现问题,应该站在人生价值追求的高度,打造工商人实现人生价值追求的事业平台和成长通道。对外而言,要解决好“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从体制方面使其成为一种人文思想的产物。同时“四化”长效机制建设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面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包括与经济发展态势的协调,与服务对象的协调,监管执法与发展环境的协调,“四化”长效机制内部的协调等等,从而构建起同各个方面保持协调配合的和谐互动关系。

(二)理清“四化”长效机制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关系。我国机构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型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要在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凸现自身的服务职能,必须打造适应服务型政府要求的运行机制,“四化”建设正是创新执政理念的载体。工商行政管理以构建“四化”长效机制,通过转变职能和机制运行方式,以优质的行政质量和效率来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三)理清“四化”长效机制与“四个统一”的关系。从理论与实践上看,两者表现为理论目标和实践方向的关系。“四个统一”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体系,而目标体系究竟依靠什么途径才能得到最佳实现,“四化”建设从模式和状态方面作出了最好的回答。因此“四化”建设从机制方面使“四个统一”有一个载体和平台,为两者对接提供了可能。

三、“四化”长效机制建设面临的问题

“四化”长效机制建设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创新,必将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挑战。为此我们必须认真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面临的问题。建立服务型政府要求建立健全职责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这两个体系建设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四化”长效机制的质量。从职责体系来看,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相当的建设成果,但由于指导思想的原因,始终没有跳出管与被管的游戏圈子。职责是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设置上过去更多注重“监管”,形成了工商职能与市场主体之间单纯的管与被管的责权关系。这种“管”字当头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现行工商职责关系面临的问题。“四化”建设的基础必须是职责关系清楚。只有如此才可能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提上议事日程,而在职责关系含糊不清的基础上搞“四化”建设,只能是一团乱麻。对内而言,加快政事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应该成为理顺职责关系的重点。对外而言,主要理顺工商垂直管理工作体系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关系,尤其应以执法监督关系为重点。

(三)现行工商体制结构面临的问题。“四化”建设是工商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必然要求体制构成合理和资源配置优化。从工商体制构成看,长期以来主要按行政区划隶属分层级管理,基本不考虑市场流通的特征。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全国已形成多个跨行政区划的产业群,产业带,很多产品的生产链已形成跨区域联动。这种服务监管客体跨区域,应该是我们推行“四化”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另外,电子商务异军突起,也对现行体制提出了挑战,从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资源配置方面看,按照建立统一的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目前资源配置与之不协调,而且随着市场的发展,这种不协调性还会进一步强化,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能配置越位,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

(四)提高行政效能面临的问题。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效能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完整的制度体系。多年来工商部门虽然不遗余力地进行制度建设,希望通过制度来规范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但总因职能职责的不稳定性,使制度建设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二是目前干部队伍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四化”建设要求。干部普遍面临创新意识的考验,在工作中还缺乏完备的激励和自律机制。三是监管和服务手段不相适应,依托网络平台来开展电子政务是“四化”建设不可或缺的手段,而这方面工商部门普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四化”长效机制建设的途径

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工商行政管理指明了改革的方向。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也是“四化”建设的难点和重点,我们应该按照“夯基固本,创新发展”的要求,从以下四个方面同步推进“四化”长效机制建设。

(一)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建立完善行政职责和公共服务两个体系。一是重构职能职责体系。充分利用当前政府机构大部制改革的宏观背景,在国务院新的“三定规定”的框架内,按照建立大市场的要求,构筑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体系,并按“四化”要求对职能职责体系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定格,进行初始化,通过实践检验,最终成为长效机制。二是大力拓展公共服务职能。按“四化”要求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产品。大力拓展公共服务职能,开发一批行政服务产品,并对其进行“四化”定格,使之成为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将工商部门因职能获取的信息优势,转化为社会服务优势,打造信用信息化平台,数字化资讯平台,定期向社会市场资讯,提供阶段性的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走势分析报告等,并使之成为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加以规范。

(二)按照“四化”长效机制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务关系。服务型政府的体系建设,是以政务关系顺畅为前提。工商系统内部应重点理顺两个方面:一是理清挂靠在工商系统的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的关系。按政事分开原则,解除挂靠。二是理清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关系。凡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对外设置审批门槛,对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行政行为应立即停止。与之相应,工商系统外部也应理顺两个关系:一是规范垂直管理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的工作关系制度化,程序化,形成规范有序的协调机制。通过“四化”建设,妥善解决好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关系之间“度”的把握问题,既不能因垂直管理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游离于地方工作之外,也不能因受行政区域的统一指挥,使垂直管理失去特有的行政功能。二是理顺工商行政管理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关系。对职责范围交叉的应按照“三定方案”的原则予以界定,对职责范围模糊不清的,应通过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予以认定,对法律关系出现重复的,要依法作出必要的划分,为长效机制建设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