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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贫困现状,我市主动加压,决心提前三年实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目标。2015年至2017年实施扶贫攻坚“三年大决战”,每年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万人,到2017年底全市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基本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脱贫,无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保障;然后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打好扶贫攻坚“巩固战”,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5个贫困县全部退出,全面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
二、突出重点,以六大扶贫举措推进精准扶贫战略落地
总体思路上,推行“核定对象、分类施策、责任帮扶、限期摘帽”的精准扶贫机制。将12.3万贫困户分为黄卡户、红卡户和蓝卡户三类,优先扶持红卡户脱贫,然后集中力量扶持黄卡户脱贫,对蓝卡户则采取特惠性措施,以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其基本生活。
“大娘,我们给你送棉被来了,上次你说很冷,棉被在烤火时被烧了,没有棉被”。80多岁的王瑞玉老人,挪动着绻屈的身子,见到大家送来棉被、油、米、面,连声感激地说:“谢谢你们,谢谢你们,这个年又丰盛了,没想到你们还记得我”。“记得,我们都记在本子上了”。这是元月14日区扶贫和移民办“三送”工作组副组长与老太太的一番对话。这天,我办“三送‘活动工作组成员,在市驻镇下派领导组长的带领下,对正兴村的孤寡老人进行了走访慰问。
自去年12月份开展“三送”活动以来,我办“三送”活动工作队员按照上级的要求走村串户深入农户(居民)走访,按照要求每人结对帮扶20户,经过走访、宣讲政策,发放干部下基层便民卡。活动截止日前,开展政策宣讲2109(场次),为困难群众11类人员筹集、募捐送去帮扶慰问金21590元,慰问物资食用油100公斤、大米200公斤、面条100公斤、棉被10床,御寒衣物30余件,走访慰问群众1934人。
二、倾听呼声,做群众的“知心人”
“谢谢你们,谢谢你们工作组的领导,她好多了,吵着要出院了”。这是村民许景仙见到我办驻村“三送”工作组成员时激动地说出的心里话,原来在去年年底,村民许景仙的女儿,因患间息性精神病,长年医治无效,家中没有经济能力再承担其住院治疗费用,一直拖着,吃点民间土医生草药,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反而花掉钱。“三送”工作组副组长走访得知后,主动及时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为办理政府免费疾病救助,联系好医院,并于12月下旬联系好车辆,将患者送入精神病医院治疗。
“我近20年没有户口,也没有身份证,工作组能不能帮我解决,办好户口”。这是“三送”工作组副组长在走访中,村民陈代溋的诉求。群众的呼声,群众的合理诉求,就是我们工作的天职,副组长详细对他了解情况后,陈代溋道出了原由:1987年因盗窃罪,被判两年徒刑,1989年刑满释放后,一直未能办理户口登记,近年来,因年弱多病,又无正当生活来源,日常生活十分拮据,无力承担生病治疗的费用,希望能够享受国家相关的政策,减轻生活的负担。得知详情后,副组长当即与市驻镇“三送”活动组长反映,并主动与公安部门联系,接洽各方手续,在区公安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该村民的户籍问题已经得到落实。
“三送”活动开展后,我办驻村和挂点东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组深入农户,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体察民情,体味民忧,体验民怨。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办群众最关心的事,把好事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建立起干部群众鱼水关系,血肉联系。累计走访群众4672户,为群众办好事实事58件,收集基层群众意见要求40条,为群众(居民)解决实际困难58件。
三、排忧解难,做群众的“依靠人”
今年2月,村民反映,因雨水冰雪造成该村公路扩建拆迁户安置返迁点土石方滑坡,近500余方土石方掩埋了返迁点建房基础,若不及时处理,还有新的滑坡塌方产生。本办主要领导、“三送”活动驻村工作组组长刘德林得知后,迅速会同镇、村领导亲赴现场,勘查指导,确定抢修建设方案。该抢修项目工程,已于我办筹措7.5万元项目资金,完成浆砌片石300余立方米,清运滑坡土石方600立方米,现已竣工,投入使用。解决处理问题之快,效率之高,得到村民的称赞。
“三送”活动开展以来,我办驻村工作组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用公开承诺的方式,挂牌限期办结制,急群众之所急,需群众之所求,帮助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挂点村经济社会发展,到目前为止,驻村工作组为该村共筹集项目资金37.7万元,为该村14、15、16、17村民小组安装自来水,解决120户484位村民的饮水问题,硬化主干道及便道1160米,加固山塘塘坎850米,修建排水沟370米。
公路与大桥引桥的交汇口,因人多车多,经常发生交通事故。自我办“三送”工作组进驻该村以来,在短短的四个月时间,就发生了十余起交通事故,死、伤十余人,村民对此反映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安装交通信号灯及车辆减速带,我办“三送”工作组了解情况后,及时与交通部门取得联系,争取资金0.8万元,在道路的南、北方向各安装了二条减速带,有效地控制了该地段车辆的行驶速度,该减速带安装至今近一个月的时间,未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事故。
四、化解矛盾,做群众的“公正人”
在京九线电气线路架设,铁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牵涉正兴村12、15、16、17等4个村民小组,占用十几户村民山地,由于用地补偿纠纷,村民阻拦施工,工程进展十分缓慢,工作组得知情况后,积极配合村“两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走访农户和施工单位,协调双方关系,调解双方矛盾,给村民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希望村民顾全大局,有问题可以提出来,不能影响国家重点工作建设。经过多方的调解工作,村民给予了理解,保证了施工的正常进行,使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在公路建设夯实路基施工中,临近部分村民的住房出现裂缝现象。村民们认为是施工影响造成的,而施工单位经过技术鉴定,认为夯实路基施工不影响他们的房屋安全。因此,部分村民对技术鉴定不服,一时阻拦施工,我工作队及时到现场协调经多方努力,保证了施工的正常进行。但是,农户要求的补偿工作还在继续协调解决。
“三送”活动开展以来,那里有矛盾和纠纷,那里就有“三送”干部的身影。“三送”工作组坚持源头控制原则,用真心、热心、诚心、耐心细致地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与群众交朋友,摸排矛盾隐患,分类化解纠纷,使村落、社会多一分和谐稳定。截止目前,本村排查各类矛盾、纠纷9件,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纠纷14件,无案件。
五、项目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1、全区2010年项目实施后,将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汇报1、村组道路硬化32项,项目资金144.35万元。其中:便道硬化项目6项,项目资金18.38万元,可完成进村入户便道硬化2.1千米,可完成村组道路路基硬化3.31千米及部分道路设施建设,有效解决库区移民道路条件差,行路难的问题,受益移民1870人,受益村民11300人,促进库区农副产品、生产资料流通,繁荣库区经济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120例患者,按就诊顺序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60例,男36例,女24例;年龄12~85岁,平均56岁;病程最短5 d,最长386 d,平均41 d。对照组60例,男32例,女28例;年龄9~81岁,平均56岁;病程最短4 d,最长405 d,平均39 d。两组资料基本相似,存在可比性。
1.2诊断与手功能测评标准
①经CT或MRI确诊为出血性或缺血性脑损伤;②生命体征稳定、神经学症状不再发展后48 h可以早期康复干预者;③手功能测评标准参照脑损伤患者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量表(1995)[1]关于对上肢肌力(第5条)、手肌力(第6条)量分标准,最高分12分,最低分0分。
2治疗方法
2.1治疗组患者取侧卧位,针刺取百会、印堂、风池、肩三针、臂臑、曲池、手三里、外关透内关、合谷、环跳、秩边、风市、阳陵泉、足三里、三阴交、解溪、昆仑等穴加减。针刺得气后留针30 min。
患者(取仰卧位),用电脑中频治疗仪,电极板一组置肱二头肌肌腱附着处,一组置前臂伸肌群,电流强度以患者耐受为度。隔日1次,共治疗90 d。
2.2对照组
单纯针刺,方法同治疗组。隔日1次,共治疗90 d。
3治疗效果
3.1疗效标准分别在治疗前、治疗90 d后对患者的手功能进行评测量化记录。以其前后评分的减分率判断疗效,并对两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痊愈评分减分率≥75。
显效评分减分率≥50,<75。
有效评分减分率≥25,<50。
无效评分减分率<25。
3.2治疗结果
3.2.1临床疗效评定治疗组治疗90 d后,痊愈12例,显效25例,有效15例,无效8例,总有效率为86.7%;对照组治疗90 d后,痊愈9例,显效19例,有效15例,无效17例,总有效率为71.7%。
3.2.2治疗前后手功能评分比较
两组治疗前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治疗90 d后评分与治疗前比较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两组治疗前后差值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果表明治疗组对手功能的改善作用明显优于对照组。详见表1。 4讨论
脑损伤后手功能障碍是脑损伤后康复的重中之重。一方面患者在摆脱床、轮椅后,对手功能的康复愈加渴求。手功能的康复意味着使用工具能力的恢复,真正体现“人”的价值,对患者的康复信心的影响很大,对患者最终能否回归生活、回归社会,意义重大。现代神经解剖学关于大脑皮层功能分区定位之躯体感觉皮质定位示意图、躯体运动皮质定位示意图,其中手的部分占有的比例是最大的[2],说明手对大脑皮层的意义的确重大。另一方面,现代研究表明手功能的康复对大脑皮质功能重组也有促进作用。针刺能改善脑组织的血液灌流量,改善局部肢体组织细胞的营养,对促进患肢功能的恢复有一定作用。电生理研究显示,针刺能使肌电幅度升高,减少异常脑波的出现,改善大脑皮层活动[1]。电脑中频治疗时按需编进程序,以一定电流强度,刺激感觉和运动神经(含肌肉)使产生有效功能,对瘫痪肢体的姿态和改善运动的随意控制等方面产生持续性影响[3]。从而也使手指的功能锻炼达到一定的训练量。
康复医师的严重缺乏使一对一的康复治疗模式不符合我国目前国情,因此怎样提高康复效率是目前康复科的热点问题。笔者运用传统针灸技术配合操作相对简单的物理治疗方法,提高了康复治疗效率,从而改变了单一的康复治疗模式。当然康复治疗向系统化、工程化发展是必然趋势。笔者的局限性在所难免,诸多方面还有待商榷。笔者强调康复一定要尽早介入。另外,有两点不容忽视,对于所有患者,其护理人员一定要较频繁地改变患者手掌,以免造成继发性尺神经损伤,对后期手功能康复不利;护理人员可以使用钝性棍状物品(折头牙签、笔杆)经常刺激患者手足心,对手-大脑皮质反馈机制有好处。
参考文献
中国人民银行3月25日宣布,设立扶贫再贷款,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资金来源。
央行有关负责人对扶贫再贷款相关问题做出说明: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到4次,从而使扶贫再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到5年。扶贫再贷款的支持范围是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放对象是上述贫困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求使用扶贫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台账,确保涉农信贷投放在数量、用途、利率等方面符合扶贫再贷款管理要求。
第三条信贷扶贫应当按照扶贫工作重点,有计划地在下列贫困地区实施:
(一)秭归县和长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全部乡镇均被列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的兴山县;
(三)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的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
第四条贫困地区的下列企业、项目和农户,应当列为信贷扶贫范围:
(一)能够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
(二)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
(三)农户经营的有条件、有市场、有效益、低风险的项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为信贷扶贫范围:
(一)安排贫困地区扶贫搬迁户或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0%以上或者达到50人的;
(二)贫困地区的企业到外地兴办能带动本地农村贫困人口增收的项目;
(三)捐赠扶贫基金且捐赠额不低于申请使用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额30%的。
第六条企业、农户和项目业主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各级农行和扶贫开发工作机构申报信贷扶贫工程项目。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各级农行和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推荐信贷扶贫工程项目。
第七条各级农行应会同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建立市、县两级信贷扶贫工程项目库,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时纳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农行支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需要上级列为信贷扶贫的重点项目,联合上报农行三峡分行和本市扶贫开发工作机构。
第八条各级农行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前,应当从信贷扶贫工程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经同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再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不属信贷扶贫项目库中的项目,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确认。经农行按程序批准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由批准的农行与同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分别下达项目执行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扶贫贴息贷款:
(一)未经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财政部门确认的;
(二)未经农行审核批准的;
(三)有逃废债劣迹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有逃废债嫌疑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信贷扶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第十条对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实行捆绑使用,发挥整体效益。
第十一条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
为落实2010年7月全国定点扶贫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山西将在原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基础上,新增29家省管国有骨干大中型企业和15家中央驻晋单位,以及省军区、武警部队参与定点扶贫,使省直定点扶贫工作队达到170支,驻点帮扶县扩大到39个,实现省直定点扶贫工作队帮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覆盖;此外,定点扶贫重点将由抓基础设施建设转向抓产业开发,开展包乡、包片帮扶,实行目标责任量化管理。
同时,该省还将出台规模以上企业帮扶贫困村办法,实现企业发展和扶贫开发双向互动、双赢互惠。到“十二五”末,力争使机关企业结对帮扶的贫困村人均增收2000元以上。鼓励和倡导富裕乡村结对帮带贫困乡村,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和生产经营主体投资贫困地区,开发产业,带动贫困群众拓宽生产门路,增加村民收入。
陕西商洛:扶贫开发三种模式为全国提供借鉴
陕西省商洛市将扶贫开发作为统揽“三农”工作的强大抓手,探索出小额扶贫贷款、整村推进、两项制度衔接等具有全国意义的扶贫模式,不仅带动了商洛乃至陕西的扶贫开发工作,而且也为西北乃至全国探索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经验。
小额信贷模式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双线管理”。即政府一条线,从县到乡到村,各级政府都要在小额信贷工作中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另一条线是扶贫社、扶贫中心、社员小组,负责扶贫贷款的投放回收,项目实施,配套服务。其中,扶贫社并非金融机构,不仅要提供小额信贷服务,还要组织技术培训,提供市场信息,交流生产经营经验等。扶贫社的财务管理也很健全,社员有联保合同、贷款契约、借款还款手册、社员守则等。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新模式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切入点,努力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二是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切入点,切实增加贫困户收入;三是以移民搬迁为切入点,彻底改善贫困户生存环境;四是以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和劳务技能培训为切入点,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坚将商洛创造的新经验概括为“一体两翼”: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整村推进为主体,以产业化扶贫和劳务技能培训为两翼。
两项制度衔接模式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该市组织开展一县一村、一县一乡和各乡镇好、中、差三类村贫困状况摸底和帮扶对象识别,建立帮扶档案,由扶贫部门牵头,民政、财政、计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提供资金、数据等环节的审核、认定,使帮扶对象尽快脱贫。
广东郁南:金融扶贫化解贫困户贷款难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是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贫困地区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013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工资性收人人均2269元,同比增长22.7%;家庭经营纯收人人均2636元,增长11.3%;财产性收人人均79元,增长9.4%;转移性收人人均535元,增长21%。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促进了贫困地区的工业发展,为贫困地区带来了就业机会的增加。随着非农就业比重的提高,以及工资水平的较快上涨,2013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实现增长22. 7%,对全年增收的贡献率达到53.3%,成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在多项稳定农业生产政策的作用下,贫困地区农产量稳定增加,种植业纯收人人均1597冗,增长9.2%,增速比全国农村平均水平高5.2个百分点。2013年政府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和财政补贴支出,各地陆续提高了养老、低保等社会保障标准,努力做到“应扶尽扶”和“应保尽保”;中央财政对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支出超过1700亿元;699个县开始探索向贫困地区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受益教师达到120万人。这些措施直接促进转移性收入的快速增长,2013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增速比全国农村平均水平高6.8个百分点。
“贫困县”农村居民收入
增速高于贫困地区平均水平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389元,比上年增加782元,增长1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8%,增速比全国农村平均水平高4.5个百分点,比贫困地区农村平均水平高0.4个百分点。
这里的“贫困县”是指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59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中的554个县从2001年起即开始扶贫攻坚。经过连续多年的政策扶持,“贫困县”基础设施状况明显改善、社会事业水平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积累了内生动力。与2002年相比,2013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劳动力所占比重提高近10个百分点,接受技能培训的劳动力比重接近30%。2010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贫困县的扶持力度,其中“雨露计划”累计培训劳动力385万人,投入资金34.1亿冗,对于提高劳动力职业技能、实现劳动力转移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劳动力素质的不断提高为“贫困县”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储备了人力资本,提供了发展后劲。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农村平均水平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53-02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工作,是我国农村扶贫战略的两个重要支点。为积极探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简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新路子,2010年,山西省开始在57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2年间,全省共安排专项经费811万元,试点范围覆盖610个乡(镇)、10863个贫困村,并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了对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550元贫困人口的识别确认和建档立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识别出扶贫对象246万人。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摸索,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新路子,把握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有效瞄准了贫困对象,有力地促进了有开发能力贫困户的脱贫致富步伐,较好地维护了贫困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建立了“基本生活靠最低保障、脱贫致富靠扶贫开发”的新机制,推动扶贫工作进入救助与开发“两轮”驱动的新阶段,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试点工作进展基本情况
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瞄准对象开发扶贫,确保2020年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合理制定试点标准和试点范围,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收到良好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为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扶贫、民政、财政、残联、统计和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市、县两级也分别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组。广泛宣传、层层动员,共同把“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瞄准对象开展扶贫工作,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全面扶持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提高扶贫开发成效,共同促进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团结协作,紧密配合,确保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确定扶贫标准,合理控制规模
根据[2010]31号文件关于“中西部地区应将试点范围扩大到80%以上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扶贫标准”的精神,全省分两年对115个农业县(市、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同时与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合作,采取抽样调查分类分级办法,对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的农业人口人均收入分布情况进行了详细测算,充分考虑全省扶贫工作现状和农村居民最低消费水平,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全省扶贫标准提高到1550元。确定全省低于该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规模为276万,其中57个贫困县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规模为246万。
(三)精心安排部署,搞好部门协作
二、工作重点(着力抓好六项工作)
(一)着力抓好基础性规划工作。
配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完成帮扶规划及2013年实施方案,争取实施一批帮扶项目;四是完成省局布置的其他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着力抓好争资争项工作。
今年争资争项是工作重点,也是工作难点。由于2013年扶贫资金增幅较大(接近翻番),基数垫高,因此,今年增幅要达到30%压力较大。但必须千方百计,加强汇报,力争争取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增幅在23%以上,努力达到30%。
(三)着力抓好项目实施工作。
一是抓好去年跨年度实施的连片扶贫开发项目、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整村推进项目等扶贫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按省上要求6月底前全面完成;二是抓好今年新启动的连片扶贫开发项目、整村推进项目、劳务扶贫项目及新争取的扶贫项目的实施工作,力争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三是抓好黄桷坝水利工程(境内)移民工作的完善和倒流河水库工程移民搬迁推进工作。
(四)着力抓好社会扶贫工作。
一是加强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沟通联系,并配合做好省、市挂钩联系领导、部门的汇报工作,争取更多的关心支持;二是指导支持、帮助县扶贫基金会、扶贫开发协会、老区建议促进会更好发挥民间扶贫社团作用;三是积极主动宣传协调,争取社会各界更多参与扶贫。
(五)着力抓好亮点工程打造。
今年将努力工作,至少打造两个工程亮点:一是水潦乡连片扶贫开发及中央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工程亮点;二是落卜镇中央科技扶贫红粮种植试点项目及新村扶贫工程亮点。
(六)着力抓好目标任务完成。
一是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扶贫解困、劳务扶贫培训、整村推进三项民生工程目标任务;二是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连片扶贫开发重点项目目标任务;三是全面或超额完成省、市扶贫主管部门下达的包括山扶贫连片开发在内的各项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四是全面完成县目标办下达的各项职能目标和保证目标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以深入开展“为民务实纠风治乱年”活动为契机,着力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通过进一步完善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责任分工和工作落实。切实解放思想、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努力形成全局“和谐、奋进、务实、高效”的工作氛围。
(二)加大项目资金管理力度。
会同县财政局、以工代赈办、民宗局等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业务人员,特别是乡镇扶贫专干的培训、指导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督导、检查,确保项目实施顺利,资金使用安全。
(三)加大探索创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