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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优最小报价单位研究文献,从研究方法上分类,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在理论研究中,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类认为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起源于流动性的提供者之间类似Bertrand的价格竞争模型所描述的竞争导致的市场摩擦(Anshuman和Kalay(1998),Bernhardt和Hughson(1996),Kandel和Marx(1996))。第二类研究将最小报价单位等同于协商的观点模型化(Brown,Laux,Schachter,1991,和Cordelia,Foucaultl996)。第三类研究最小报价单位与为委托单流所支付的成本(paymentfororderflow)之间关系(Chordia和Subrahmanyam,1995,Battalio和Holden,1996)。第四类研究认为,尽管较小的报价单位将降低价差,但是同时也降低了深度(因此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原因在于提供流动性的边际利润下降(Seppi,1997和Hams,1994)。
对最小报价单位的实证研究一直是市场微观结构研究中的重要领域。随着日内数据库(intra-daydata)的建立和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的提高,研究人员已可以从事这项工作。而在10年以前,这样的工作几乎不可能进行。
对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的研究是与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对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美国证券交易所等世界主要交易所而展开的。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对纽约证券交易所的$1/8报价单位进行了研究。事实上,所有的研究人员都同意报价单位越小则报价价差(quotedspread)越小的观点。如果价差减小,投资者买卖股票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同样,研究人员也赞同随着买卖价差的减小市场深度可能会下降。这样,如果报价价差缩小但交易量也同时下降,那么市场的流动性如何变化还是不确定的:一般来说,对小额交易的投资者有益;而对大额交易的投资者则未必。Harris(1994)指出,NYSE和AMEX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有显着影响。他分析了最小报价单位变化对相对价差、交易量和市场深度的影响,并且估算了将最小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的效果。研究结果发现对股价低于10的股票,降低最小报价单位将导致相对价差减少36%,交易量增加30%,深度降低15%。由于交易成本与深度成反比关系,很难确定是否一个较小的报价单位能够增强总的市场流动性。Hams的结论得到了接下来的一系列实证研究,例如Harris(1996、1997),Bacidore(1997),Porter和Weaver(1997),Goldstei和Kavajecz(1999),Jones和Lipson(1999)的支持。
1997年7月2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把最小报价单位从1/8调整到1/16,这是有两百多年历史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第一次降低最小报价单位。Goldstein和Kavaiecz(2000)研究了1997年6月2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最小报价单位从1/8减少为1/16后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报价价差平均减少了38%,深度减少了15%。研究还表明价差和委托单簿上的累积深度的同时减少使得流动性的需求者进行小额交易时有利而进行大额交易时不利。
1997年7月2日,纳斯达克改革了它的报价单位,即对股价在10美元以上的股票的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一份关于纳斯达克的研究报告(1997)表明:对于那些成交活跃且股价在10—20美元之间的股票,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17,9%;而股价在20美元以上的股票,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16.2%。深度也分别下降了13.9%和12.4%。
Ahn,Cao和Choe(1996)研究了1992年9月份美国证券交易所股价在1-5美元之间的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时的情况。大部分交易活跃的股票的交易成本下降了18.9%,这样每年可节约640万美元。1995年2月,美国证券交易所把股价在5—10美元的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从$1/8调整到$1/16.Chakravarty和Wood(2000)对2000年8月28日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小十进制报价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选取13只股票(美国证券交易所6只、纽约证券交易所7只),分析它们在最小报价单位采用十进制报价前后市场的变化情况。采用的数据为该组股票在十进制报价之前15天和十进制报价实施后10天的实时交易数据。研究结果表明,在十进制实施后,买卖价差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平均下降了47%,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平均下降了38%。同时,他们也发现地区性的交易所(如辛辛那提、波士顿、芝加哥)的报价频率(quotefrequency)显着上升,平均上升了54%。而对深度而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分别下降大约19%和15%。
Bacidore(1997)研究了多伦多股票交易所1996年4月15日最小报价单位转为十进制报价后对市场质量的影响。他发现,对那些最小报价单位从1/8美元减为5美分的股票,采用十进制后价差减少了,但是流动性却没有受到影响,同时,这些股票的交易量也没有增加。对那些最小报价单位从5美分减少为1美分的股票,采用十进制后对市场质量几乎没有影响。Ricker(1997)对平均节约的交易成本进行了量化,他通过几种方法测量出每股节约1.7美分,总计每年2160万美元。
1994年12月,Niemeyer研究了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一些比较活跃的股票1991年11月3日到1992年1月17日期间交易日的交易数据。研究发现,首先,较高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应着一个较大的买卖价差,因而对市场流动性是有害的。其次,随着最小报价单位的增大,市场深度相应增大,从而市场的总体流动性的影响效果是不确定的。最后,他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较高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应着较低的交易量。该发现类似于Harris(1994)对NYSE的实证研究。Niemeyer的研究还发现,尽管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是委托单驱动型的交易制度,但是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报价驱动型的交易制度相比;最小报价单位在委托单驱动型市场中同样重要。而且最小报价单位的降低总会对小额交易者有利,因为他们会从减小买卖价差中获益。然而,较大的买卖价差的负面影响可以被大额交易者的市场深度增加而抵消。当然,降低最小报价单位显然有利于公司,因为这降低了他们的筹资成本(交易成本降低);也有利于证券交易所,因为交易量会大幅上升。
总之,关于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一直是一个公开争论的问题。一个大的最小报价单位会使买卖价差人为地扩大,由于较大的交易成本,减少了市场参与者交易的意愿,结果减少了市场流动性。减小最小报价单位将有助于增强流动性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这将有利于流动性的需求者。但是,一个较小的报价最小单位会产生较高的协商成本(negotiationcosts),或者对采用限价委托单交易的投资者不能提供足够的价格保护,从而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结果减少了流动性提供者提供流动性的动机。较大的报价最小单位之所以能够减少协商成本是因为它减少了可能的交易价格的范围,投资者为了获得价格优先必须对其价格进行显着的改进。结果,尽管较大的最小报价单位人为地扩大了买卖价差,但同时也减少了协商成本,增加了对限价委托单的保护,从而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
尽管如此,Aitken,Frino和Madhoo(1995)对澳大利亚股票市场的研究却认为增加报价单位会减少市场的流动性,而减少报价单位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总之,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最小报价单位的增加能够减少协商成本,使得即使买卖价差较大但是却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
世界主要交易所最小报价单位情况简介
1.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92年。最初,报价单位是根据股票票面价值的8%定价的。1915年,定价基准从票面价值的百分比调整为美元,即增量为1/8美元。形式上,调整到1/16定价需要修改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第62条,该条规则规定股价在1美元以上的所有股票报价单位采取1/8定价。很多研究人员提倡实行十进制,这些人包括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他们长期以来辩论说,1/8定价显得过于粗糙,阻碍了股票市场的竞争,并人为地导致了买入和卖出之间过大的价差。既然交易成本是买卖价差的函数,那么改革1/8定价就可以改善交易成本过高的现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ltl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在1991年第一次参与了辩论,并在1994年1月的美国资本市场“Market2000”全体人员研讨会上更多地卷入这场辩论。相关人员赞同十进制的倡议,并建议立即把证券市场调整到1/16定价机制,然后在稍后的某个时间采用基于美分的十进制定价机制。这次研讨会从证券交易者协会(SecuntlesTradersAssociation)等组织那里听取到大量批评意见。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十进制并没有正式表态。1996年9月,SEC委员Wallman再次挑起了十进制的辩论,并发表了意义深远的讲话——《技术和我们的市场:十进制的时代已经到来》(Wallman,1996)。在证券业的一次讨论会上,Wallman继续通过论文、会议、新闻报道等行动阐述实施十进制的证据。
在同一时间,与美国相邻的加拿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表明十进制可以很好地运作。1996年4月15日,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摒弃了使用长达144年的1/8股票定价机制,现在的股票交易采用5美分增量。据称,这次变换很成功,大量的研究表明股票交易趋于繁荣。这在很多程度上证实了十进制、缩小价差以及更低的交易成本的好处。
1997年上半年,1/8机制开始削弱。首先是美国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在3月13日批准所有股票采用1/16定价机制。随后,纳斯达克理事会在3月25日批准采用1/16定价机制。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了世界上唯一一个仍然使用1/8定价机制交易的主要股票交易所。
美国国会曾经采取行动试图改变纽约证券交易所。1997年3月13日,议员Oxley和Markey提出“H.R.1053”法案,督促SEC规定没有最小的报价增量限制。4月10日和15日,国会举行了该法案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Ricker以及其他许多学者、交易商和投资者出面作证。来自于不同股票交易所的官员也作证,他们中的许多人赞同更小的报价增量是有益的;某些人支持十进制。纽约证券交易所再一次充当了独自为自己钟爱的1/8机制辩护的角色。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受到来自其他市场的竞争,一些地方性的市场也宣布了向1/16机制转换的计划。
到1997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面临着美国国会两院关于十进制定价机制的未决法案。Oxley的法案在议院财政委员会未通过,下一步是全体商业委员会委员投票。更多的压力来自于SEC、学者、一些交易专家和投资者。这时候,关于定价机制的争吵成了各大报纸的头条新闻。
2000年8月28日,7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6只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开始尝试采用十进制的报价方式。该实验性计划标志着华尔街结束了其采用了超过200年的分数报价的历史。接着又于9月25日增加了数十只此类报价的股票。这些股票中包括大型的、交易活跃的股票,如美国在线,也有知名度较低的股票。试行计划的下一阶段将增加美国家用产品公司等股票。
2000年12月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扩大其十进制报价的试行计划,增加94只股票以十进制进行报价和交易。2001年1月29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的所有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交易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股票不论其股价大小,均采用1美分的最小报价单位。
2.纳斯达克市场
步纽交所的后尘,纳斯达克市场于2001年3月12日开始对15只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2001年3月26日,又增加了199只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2001年4月9日纳斯达克开始对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十进制的报价。
一份早先的研究报告指出,买卖价差的降低不会增加日内的波动性。尽管交易次数下降,但是平均交易的大小增加了。十进制报价的倡导者认为,采用一分的增量将增加竞争,同时也将降低交易成本。至此,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股票交易所,地区性的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全部采用十进制报价。采用十进制报价使得美国的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都采用十进制报价,相互协调一致。
3.主要交易所的最小报价单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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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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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和有关法规规则对证券交易、指定、交易申报、清算交收、损失赔偿等,已有明确的规定。文中证券公司已经向证监机关承诺赔偿股民损失,而有关法院却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证券公司过错,岂能股民买单?违法者得利,守法者损失,社会诚信何在?
一、证券公司清算数据出错拖延三天不处理
2007年5月30日,GT证券公司内部交易系统出现批量清算数据错误,导致包括股民王某在内的一批股民当日的股票交易清算交收失败。2007年5月30日王某的账户资金余额为231万余元,通过GT证券公司当日成功买入振华港机7.4万股、民生银行6.5万股及浙大网新1万股,用去资金人民币230万余元。次日,建设银行某支行告知GT证券公司因发送的清算数据有误致5月30日清算未成功,该证券公司在核实后当日向建设银行某支行补发了更正后的清算数据。建设银行某支行依据该补发数据对5月30日的交易进行了补充清算,但包括王某在内的部分客户因其账户情况不符合清算条件,致使该部分客户的账户补充清算未能成功。5月31日,王某卖出振华港机9.61万股及民生银行6.5万股,共计金额人民币178万余元,该款项通过当日清算于6月1日早上转入王某的账户,当时其账户资金余额为409万余元。
2007年6月1日,股民王某卖出振华港机及民生银行股票若干,之后买入部分上港集团、深天马股票。通过当日清算,6月2日王某账户资金余额为26万余元。GT证券公司于6月2日对王某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6月4日,王某发现自己的股票账户中,除合法买入一笔2.8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之外,又多出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当即通知GT证券公司进行处理。后来,由于GT证券公司只承诺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但客户要求该证券公司造成客户资金损失部分全部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6月7日,GT证券公司发函通知王某在其公司的资金账户已经透支人民币230万余元,我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卖出账户内部分证券;2.将相当于透支额度的资金划出您的账户;3.在采取前述两种措施后,仍无法补足透支金额的,我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在该通知函中,已经不难看出:第一,GT证券公司存在违反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的违法行为;第二,GT证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及以后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卖出该违规申报透支的股票,或者在其控制的王某的账户中划出相应的资金;第三,GT证券公司为牟取佣金收入违法侵权,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对付股民。当日,GT证券公司同样通知了申报数据错误的一批股民。
上述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属于GT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行为造成的,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股民王某所有,王某遵守诚信,无权自行处理,只能由造成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证券公司处理。证券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业绩,从中非法牟取了包括王某在内的一批股民大量的佣金收入,对此后果拖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只能由造成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证券公司承担。
二、证券公司向上海证监局承认赔偿客户损失
前述情况表明,GT证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知道其电脑操作系统清算交收失败,当日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银行继续冻结相应的保证金。而GT证券公司在5月31日应当收回230万余元保证金却不收回,进而对5月31日王某卖出股票款178万余元也不进行扣减,反在6月1日再划转到王某的银行账户。GT证券公司的不作为和反作为,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规则规定的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的嫌疑。
中国证监会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证券营业部出现的技术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避免由此引发的;对于因技术风险导致营业部不能正常经营的重大事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妥善处理事故的同时向客户通报有关情况。《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网上委托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在技术和管理上要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网上委托系统应包含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异常突发事件,其法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应当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及时向客户通报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依照证券交易规则,证券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受理委托程序:1.验证 ;2.审单 ,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3.验资,核对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或实际资金余额是否相适应。证券商在接到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委托单后,如果证券商没有按证券交易规则行事,直接向交易场内申报,造成透支的,证券商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证券商在证券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负有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正常工作的义务,证券公司未认真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GT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与股民王某签订的《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第六条“有关证券交易、清算、交割及代收印花税、手续费等事项,遵守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GT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造成的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不是股民合法所有的股票,股民不能擅自处理,股民的部分资金被混入了违规申报的股票,股民的账户已经无法正常使用,在该证券公司的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的股票未处理之前,股民合法购入的2.8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也无法动用。股民王某多次要求GT证券公司处理未果,无奈之下,遵纪守法的股民王某于2008年11月6日向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查处G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违法违规造成客户王某证券和资金账户重大资产损失的报告》,等待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为此,GT证券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写给上海证监局的《关于原银证通客户王某投诉情况的说明》中,该证券公司已经明确陈述称:“事发之后,分公司立即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要求客户卖出股票还清透支款,公司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但客户要求按40万股的损失赔偿,不予认可我司的赔偿方案。”直接证明GT证券公司承认其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依法赔偿。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2008年12月18日沪证监办访复字【2008】108号告知书,告知王某:“你所提出的关于要求GT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不能让证券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害让客户买单
在股民还没有提起民事诉讼之前,GT证券公司却先行以“垫付”和“返还不当得利230万余元人民币”名义股民王某,股民王某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该证券公司赔偿损失。原判决将GT证券公司清算差错和违规申报导致的损害后果,判决股民王某买单,与法律规则和合同约定相悖。
原判决认定GT证券公司为王某垫付资金230万余元,而2007年5月30日购买股票当天,王某的账户资金余额有231万余元,不存在透支事实;本案纠纷发生之前双方无透支协议及透支行为,法律不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垫付资金购买股票,原判决的垫付资金认定,违背事实和证券交易法律规则的规定。
原判决已经查明:“2007年5月30日,因GT证券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有误致使当日清算未成功。次日,根据GT证券公司发送的更正后的清算数据银行进行了补充清算,包括王某在内的一批客户,因其账户异常致使补充清算未能完成。”证明GT证券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当天,已经清楚该公司发送的大批清算数据有误致使当日清算未成功,次日,即5月31日上午就应当通知银行将冻结该批客户的保证金转入该公司的账户,不应当为多获取交易佣金而违背职责,该证券公司的过错十分明显, 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既然GT 证券公司连续三天都明知自己的清算数据错误,就应当及时将已经冻结客户的保证金收回到该公司账户,原判决对该证券公司违背职责的过错责任不进行认定和判决,违背了证券交易法律规则的规定以及该公司与股民王某等一批客户签订的《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
根据证券交易规则,2007年5月30日王某购买股票被冻结的保证金230万余元在未完成清算交收之前,不能解冻再次交易,这是股票交易的基本程序。GT证券公司连续三天不把其清算数据错误的后果及时处理好,原判决将GT证券公司连续三天违背职责和违规申报的过错行为导致的错误,认定为王某的自主交易行为,不符合事实。GT证券公司只有把已经冻结的保证金230万余元解冻,才能再次进行申报交易,因此,违规解冻和违规申报并导致6月1日的股票数据混乱的错误,责任完全在该证券公司。
GT证券公司的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的事实,证据清楚,其交易系统后全是该证券公司直接控制和操作,客户的所有买卖交易行为完全由该证券公司,原判决缺乏该证券公司连续三天对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的后果进行尽职的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王某构成不当得利,缺乏证据证明,定性错误。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产生的直接后果是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2007年6月4日王某发现后立即电话通知该证券公司进行处理,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一直在该证券公司的控制范围,王某并没有合法取得该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的所有权,不存在王某不当得利的事实。原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证券委托合同关系,已经否定了一审不当得利的认定。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产生的损害后果,属于该证券公司违反证券交易规则和委托合同的行为所引起的,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规定。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以及2007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连续三天未尽职责的违规申报过错给客户王某造成的损失,过错责任在该证券公司,而不在王某。
发生争议的标的,是GT证券公司的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连续三天未尽职责及其违规申报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客户王某的部分资金被混入该证券公司违规申报的错误股票中不能处理及其证券和资金账户不能进行正常交易的财产损失数额。在证据中,GT证券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写给上海证监局的《关于原银证通客户王某投诉情况的说明》,该证券公司已经书面承认:“事发之后,分公司立即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要求客户卖出股票还清透支款,公司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但客户要求按40万股的损失赔偿,不予认可我司的赔偿方案。”直接证明争议标的是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错误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原判决认定不当得利现金230万余元,在各方发现GT证券公司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错误时,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不存在不当得利现金标的物证据。相反,GT证券公司提交上海证监局的书面报告文件证据,直接证明该证券公司同意全额赔偿230万元透支造成的损失,只是对其造成客户资金等部分损失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因此,诉讼标的客观上只存在原审反诉请求的赔偿损失依据,而客户所有的股票和GT证券公司的系统清算数据错误和违规申报形成的股票都在该证券公司的系统控制下,客户王某没有主张该证券公司的错误股票归王某所有,客户王某没有取得不当利益,不存在原判决返还不当得利的现金标的物,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此外,原判决认定案件为股票交易纠纷,亦缺乏证据证明,定性错误。股票交易纠纷,是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范围,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适用于证券所有人将已经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股票交易纠纷适用于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易股票而产生纠纷的案件。本案事实,属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即适用于证券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而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发生纠纷的案件,并非股票交易纠纷案件。
上述情形,原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判决,原二审判决已经否定了一审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认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判决无关联。因此,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在实体上,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不能有法不依、无法乱依。
在中国司法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原一审民事判决书上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严重违法情形,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程序。原一审判决对GT证券公司称银行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银行称该证券公司发送的大批清算数据有误的利害关系人建设银行某支行,不依法追加,亦违反法定程序。原判决在原、被告之间明显存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而不存在不当得利事实,不存在与股票出卖人一方的股票交易纠纷事实的情况下,审理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和股票交易纠纷,不审理已经存在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原二审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项,不进行审理和改判,违反法定程序;对已经否定的原一审判决不当得利的错误认定,以及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错误和不依法审理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错误,不进行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违反法定程序。
1、首次购买st股票需要本人在交易软件上签署风险揭示书;
2、st股票买卖需要在交易系统中签署电子合约;
3、股票报价日涨跌幅不能超过5%;
一、制度背景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随着第三次“并购热潮”,现行法律法规已不能全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为了确保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1968年应运而生了英国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和美国的《威廉姆斯法》。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随后出台的新《证券法》,应中国证券市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之需要,更加符合规范市场的要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股票交易行为,收购人和公司股东是股票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收购人应当是公司股票持有人或已持有或依协议将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股东购买所持股票或发出股票收购要约,并向其支付收购价款的投资者。严格的说,股票买卖是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公司收购制度并非排斥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而仅在于规制投资者大规模的股票买卖行为,以稳定股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收购应具备的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要成功的完成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具备客体条件、市场条件和目的条件等。客体条件即为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即由上市公司发行的我国特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市场条件即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完成。目的条件,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
三、上市公司收购基本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及时自主的作出投资判断,防止大股东以逐步收购的方式,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对股权的操纵。我国证券法颁布了大量持股披露制度,即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持股意图的义务。(2)慢走规则。“慢走规则”即投资者在其所持股票超过上市公司总发行量的5%时及在此之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减5%,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慢走规则的重点,是控制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节奏,或使大股东买卖股票依法发生停顿。有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特殊优势与地位操纵证券市场,保护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3)收购制度。证券法中的收购制度包括继续收购与协议收购制度制度。《证券法》第81条规定,继续收购,是指已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的投资者继续收购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或非上市股票的行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公司股票持有人依照收购协议或者股份转让协议,取得其所持国家股或法人股的收购行为。协议收购须受《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双重管辖,仅适用于非上市股票。要约收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收购股票的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要约收购是指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的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向其他持有人购买所持流通股股票的收购行为。狭义上,要约收购仅指持有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采取“收购要约”形式,向其他股东收购所持股票的行为。协议收购的标的是公司发行在外的非流通股票,即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三类。协议收购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的收购协议作为成立标志。《证券法》第90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负责办理股票过户登记的专门机构,对各上市公司的股东及股权变动情况十分清楚,由该机构接受股票的临时保管,将有助于消除风险。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业务的专门机构,由较好的信誉与财力,代为存放资金,也利于实现交易安全。但办理股票临时保管和资金存放,并非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银行的法定职责,必须根据收购协议双方协商,才担负上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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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七条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八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九条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会员发现客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劝阻,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一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客户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时,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风险,经客户确认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最小报价单位(ticksize)是指证券交易时报价的最小单位,它规定了两个不同的价格下委托价格的最小距离。在金融理论中,一个通常接受的关于市场流动性的定义是:如果投资者在其需要的时候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很快地买或者卖大量的股票而对价格产生较小的影响,则称市场是流动的(Hams,1990)。根据Kyle(1985)和Harris(1990)的定义,在市场微观结构的研究中,市场流动性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宽度(width),即买卖价差、深度(depth)、弹性(resiliency)和即时性,(immediacy)。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个方面是相互作用的。在报价驱动型市场上,做市商(marketmaker)或者特约证券商(specialist)通过连续地报出买卖价格和愿意交易的股份数对市场提供流动性。买卖价差是投资者为及时性所支付的成本,相当于做市商提供及时性而获得的单位收益。买卖价差越小;则交易成本越小,流动性也越好。在委托单驱动型的市场上,买卖价差是“无忍耐力的投资者”(impatienttrader)为及时性所支付的成本。从买卖价差的角度看,不论是对报价驱动型的市场还是对委托单驱动型的市场而言,买卖价差越低,则交易完成的速度就越快,市场的流动性也就越好。最小报价单位,实际上就是最小的买卖价差。因此,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对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最小报价单位对证券市场流动性的研究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研究的热点之一。我国股票市场走过了十年的风雨历程,但我们对证券市场的微观结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学术界对最小报价单位的研究仍然是一个空白。尽管目前中国股票市场上没有低于1元以下的股票,也没有高于100元的股票,但是高价位股和低价位股是否应该使用同样的最小报价单位,仍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相信随着高价股的不断增多,开展最小报价单位的研究也就有了重要意义。
最小报价单位大小的理论含义
一般来说,股票价格高低本身对其在市场上的表现没有影响,但是价格的离散程度却会对其在市场上的表现产生影响。在大多数的市场上,最小报价单位(即价格的离散程度)直接同价格水平相联系,因此,价格水平也就间接影响股票的表现。
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对市场有如下影响:
首先,报价单位越大,相应地买卖价差也就越大。因此,在关于买卖价差的决定因素中,报价单位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
其次,如果交易对手能够自由选择交易价格的话,大的最小报价单位有排除发生交易的可能性。最小报价单位的存在使得价格产生了不连续性,产生了交易成本。Demsetz(1968)第一个研究价差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如交易成本太大,或者最小报价单位太大,交易就不能完成。
第三,如果报价单位太小,也会影响市场的及时流动性(immediateliquidity)。为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我们来研究报价撮合人问题(quote-matcherproblem)。报价撮合人的策略是利用包含在已经存在的委托单中的信息。当一个大的限价委托单来到市场的时候,报价撮合人有在那个委托单到来以前进行交易的动机。报价撮合人将试图在大的委托单到来之前提交委托单,并在大的委托单执行之后价格的回复过程中获利。结果,其他做市商进行交易将冒着被报价撮合人跳过的风险。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做市商将提交小额委托单,因此市场的深度下降。减少报价撮合人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严格执行第二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对报价撮合人来说获得对大额委托单优先权的唯一方法是通过价格。然而如果报价单位太小,则“做市商可以很便宜地提交一个报价或者一个价格稍微有利的限价委托单,从而利用价格优先获得主动权”。一个合适的最小报价单位和时间优先原则的结合可以保护做市商的限价委托单。只有上述两条原则得到加强,报价撮合人的问题才能大大消除。总之,一个较小的报价单位会损害市场的深度,这也就是我们看到许多市场采用较大的报价单位的原因。
从我们的观点来看,报价撮合人的问题对深市和沪市的交易结构来说并不显得迫切。原因在于:第一,市场上没有指定的做市商,市场的流动性是由投资者提交的限价委托单提供的。这样,深度更多地独立于报价单位。另外,Harris(1990和1994)对报价撮合人的讨论主要依据一个隐含的关于匿名的假设,如果报价撮合人必须公开自己的身份,他会破坏自己的声誉,结果在以后的重复博弈中受到损害。由于中国的深市和沪市是高度透明的市场,报价撮合人的问题并不严重。第三,相对较高的报价单位对做市商来说意味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同时也意味着对提供做市服务的较高的补偿。在一个没有指定的做市商的市场上,人们可以通过相对较高的报价单位从而希望投资者排队提供流动性。Harris(1992,1994)讨论了这种效果,并且指出,如果做市商面对需求价格没有弹性的投资者的话,将从大的报价单位中获利。然而,如果做市商面对的是价格需求弹性大的投资者的话,例如机构投资者,则较小的报价单位的劣势可以通过不断增加的交易量而获得的利润来抵消。这就意味着一个大的报价单位再加上需求没有弹性将使得做市商提供流动性具有吸引力。Grossman和Mille(1988)认为最小买卖价差对做市商补偿他们做市的固定成本是必须的,但是问题是应该找出“一个合适的报价大小……使得该报价大小对场内做市商来说可以保持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流动性的提供,但是却又不至于产生分配和排队等问题”。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有以下的影响:一是影响相对买卖价差,二是影响市场的深度,三是影响交易量。
最小报价单位对不同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有以下市场参与者关心报价单位的大小:
首先是做市商。做市商的利润中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买卖价差。如果报价单位使买卖价差扩大,做市商的利润将扩大。然而正如前面所说的,如果降低报价单位能够使得交易量增加的话,减小报价单位导致的较低的利润可以通过交易量的增加来抵消。
投资者是对最小报价单位大小感兴趣的人。小额交易的投资者对较小的价差感兴趣,大额交易的投资者对市场深度感兴趣。如一个较小的报价单位能够导致一个较小的价差和较小的市场深度,大额交易的投资者可能更加偏好于较大的最小报价单位。
上市公司可能也对最小报价单位感兴趣。如果一个大的报价单位使得交易成本上升、交易量下降的话,则公司的融资成本可能会增加。交易所的利润来源于交易量的大小。如果因为报价单位使得交易量下降,从而导致交易所利润下降的话,交易所将偏好于采用较小的报价单位。
最小报价单位研究的文献综述
关于最优最小报价单位研究文献,从研究方法上分类,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在理论研究中,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类认为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起源于流动性的提供者之间类似Bertrand的价格竞争模型所描述的竞争导致的市场摩擦(Anshuman和Kalay(1998),Bernhardt和Hughson(1996),Kandel和Marx(1996))。第二类研究将最小报价单位等同于协商的观点模型化(Brown,Laux,Schachter,1991,和Cordelia,Foucaultl996)。第三类研究最小报价单位与为委托单流所支付的成本(paymentfororderflow)之间关系(Chordia和Subrahmanyam,1995,Battalio和Holden,1996)。第四类研究认为,尽管较小的报价单位将降低价差,但是同时也降低了深度(因此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原因在于提供流动性的边际利润下降(Seppi,1997和Hams,1994)。
对最小报价单位的实证研究一直是市场微观结构研究中的重要领域。随着日内数据库(intra-daydata)的建立和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的提高,研究人员已可以从事这项工作。而在10年以前,这样的工作几乎不可能进行。
对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的研究是与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对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美国证券交易所等世界主要交易所而展开的。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对纽约证券交易所的$1/8报价单位进行了研究。事实上,所有的研究人员都同意报价单位越小则报价价差(quotedspread)越小的观点。如果价差减小,投资者买卖股票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同样,研究人员也赞同随着买卖价差的减小市场深度可能会下降。这样,如果报价价差缩小但交易量也同时下降,那么市场的流动性如何变化还是不确定的:一般来说,对小额交易的投资者有益;而对大额交易的投资者则未必。Harris(1994)指出,NYSE和AMEX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流动性有显著影响。他分析了最小报价单位变化对相对价差、交易量和市场深度的影响,并且估算了将最小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的效果。研究结果发现对股价低于10的股票,降低最小报价单位将导致相对价差减少36%,交易量增加30%,深度降低15%。由于交易成本与深度成反比关系,很难确定是否一个较小的报价单位能够增强总的市场流动性。Hams的结论得到了接下来的一系列实证研究,例如Harris(1996、1997),Bacidore(1997),Porter和Weaver(1997),Goldstei和Kavajecz(1999),Jones和Lipson(1999)的支持。
1997年7月2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把最小报价单位从1/8调整到1/16,这是有两百多年历史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第一次降低最小报价单位。Goldstein和Kavaiecz(2000)研究了1997年6月2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最小报价单位从1/8减少为1/16后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报价价差平均减少了38%,深度减少了15%。研究还表明价差和委托单簿上的累积深度的同时减少使得流动性的需求者进行小额交易时有利而进行大额交易时不利。
1997年7月2日,纳斯达克改革了它的报价单位,即对股价在10美元以上的股票的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一份关于纳斯达克的研究报告(1997)表明:对于那些成交活跃且股价在10—20美元之间的股票,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17,9%;而股价在20美元以上的股票,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16.2%。深度也分别下降了13.9%和12.4%。
Ahn,Cao和Choe(1996)研究了1992年9月份美国证券交易所股价在1-5美元之间的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从$1/8降到$1/16时的情况。大部分交易活跃的股票的交易成本下降了18.9%,这样每年可节约640万美元。1995年2月,美国证券交易所把股价在5—10美元的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从$1/8调整到$1/16.Chakravarty和Wood(2000)对2000年8月28日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小十进制报价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选取13只股票(美国证券交易所6只、纽约证券交易所7只),分析它们在最小报价单位采用十进制报价前后市场的变化情况。采用的数据为该组股票在十进制报价之前15天和十进制报价实施后10天的实时交易数据。研究结果表明,在十进制实施后,买卖价差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平均下降了47%,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平均下降了38%。同时,他们也发现地区性的交易所(如辛辛那提、波士顿、芝加哥)的报价频率(quotefrequency)显著上升,平均上升了54%。而对深度而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分别下降大约19%和15%。
Bacidore(1997)研究了多伦多股票交易所1996年4月15日最小报价单位转为十进制报价后对市场质量的影响。他发现,对那些最小报价单位从1/8美元减为5美分的股票,采用十进制后价差减少了,但是流动性却没有受到影响,同时,这些股票的交易量也没有增加。对那些最小报价单位从5美分减少为1美分的股票,采用十进制后对市场质量几乎没有影响。Ricker(1997)对平均节约的交易成本进行了量化,他通过几种方法测量出每股节约1.7美分,总计每年2160万美元。
1994年12月,Niemeyer研究了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一些比较活跃的股票1991年11月3日到1992年1月17日期间交易日的交易数据。研究发现,首先,较高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应着一个较大的买卖价差,因而对市场流动性是有害的。其次,随着最小报价单位的增大,市场深度相应增大,从而市场的总体流动性的影响效果是不确定的。最后,他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较高的最小报价单位对应着较低的交易量。该发现类似于Harris(1994)对NYSE的实证研究。Niemeyer的研究还发现,尽管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是委托单驱动型的交易制度,但是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报价驱动型的交易制度相比;最小报价单位在委托单驱动型市场中同样重要。而且最小报价单位的降低总会对小额交易者有利,因为他们会从减小买卖价差中获益。然而,较大的买卖价差的负面影响可以被大额交易者的市场深度增加而抵消。当然,降低最小报价单位显然有利于公司,因为这降低了他们的筹资成本(交易成本降低);也有利于证券交易所,因为交易量会大幅上升。
总之,关于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一直是一个公开争论的问题。一个大的最小报价单位会使买卖价差人为地扩大,由于较大的交易成本,减少了市场参与者交易的意愿,结果减少了市场流动性。减小最小报价单位将有助于增强流动性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这将有利于流动性的需求者。但是,一个较小的报价最小单位会产生较高的协商成本(negotiationcosts),或者对采用限价委托单交易的投资者不能提供足够的价格保护,从而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结果减少了流动性提供者提供流动性的动机。较大的报价最小单位之所以能够减少协商成本是因为它减少了可能的交易价格的范围,投资者为了获得价格优先必须对其价格进行显著的改进。结果,尽管较大的最小报价单位人为地扩大了买卖价差,但同时也减少了协商成本,增加了对限价委托单的保护,从而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
尽管如此,Aitken,Frino和Madhoo(1995)对澳大利亚股票市场的研究却认为增加报价单位会减少市场的流动性,而减少报价单位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总之,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最小报价单位的增加能够减少协商成本,使得即使买卖价差较大但是却能够改进市场的流动性。
世界主要交易所最小报价单位情况简介
1.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92年。最初,报价单位是根据股票票面价值的8%定价的。1915年,定价基准从票面价值的百分比调整为美元,即增量为1/8美元。形式上,调整到1/16定价需要修改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第62条,该条规则规定股价在1美元以上的所有股票报价单位采取1/8定价。很多研究人员提倡实行十进制,这些人包括Peake(1993)、Hart(1993)和Ricker(1993,1996)。他们长期以来辩论说,1/8定价显得过于粗糙,阻碍了股票市场的竞争,并人为地导致了买入和卖出之间过大的价差。既然交易成本是买卖价差的函数,那么改革1/8定价就可以改善交易成本过高的现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ltl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在1991年第一次参与了辩论,并在1994年1月的美国资本市场“Market2000”全体人员研讨会上更多地卷入这场辩论。相关人员赞同十进制的倡议,并建议立即把证券市场调整到1/16定价机制,然后在稍后的某个时间采用基于美分的十进制定价机制。这次研讨会从证券交易者协会(SecuntlesTradersAssociation)等组织那里听取到大量批评意见。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十进制并没有正式表态。1996年9月,SEC委员Wallman再次挑起了十进制的辩论,并发表了意义深远的讲话——《技术和我们的市场:十进制的时代已经到来》(Wallman,1996)。在证券业的一次讨论会上,Wallman继续通过论文、会议、新闻报道等行动阐述实施十进制的证据。
在同一时间,与美国相邻的加拿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表明十进制可以很好地运作。1996年4月15日,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摒弃了使用长达144年的1/8股票定价机制,现在的股票交易采用5美分增量。据称,这次变换很成功,大量的研究表明股票交易趋于繁荣。这在很多程度上证实了十进制、缩小价差以及更低的交易成本的好处。
1997年上半年,1/8机制开始削弱。首先是美国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在3月13日批准所有股票采用1/16定价机制。随后,纳斯达克理事会在3月25日批准采用1/16定价机制。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了世界上唯一一个仍然使用1/8定价机制交易的主要股票交易所。
美国国会曾经采取行动试图改变纽约证券交易所。1997年3月13日,议员Oxley和Markey提出“H.R.1053”法案,督促SEC规定没有最小的报价增量限制。4月10日和15日,国会举行了该法案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Ricker以及其他许多学者、交易商和投资者出面作证。来自于不同股票交易所的官员也作证,他们中的许多人赞同更小的报价增量是有益的;某些人支持十进制。纽约证券交易所再一次充当了独自为自己钟爱的1/8机制辩护的角色。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受到来自其他市场的竞争,一些地方性的市场也宣布了向1/16机制转换的计划。
到1997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面临着美国国会两院关于十进制定价机制的未决法案。Oxley的法案在议院财政委员会未通过,下一步是全体商业委员会委员投票。更多的压力来自于SEC、学者、一些交易专家和投资者。这时候,关于定价机制的争吵成了各大报纸的头条新闻。
2000年8月28日,7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6只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开始尝试采用十进制的报价方式。该实验性计划标志着华尔街结束了其采用了超过200年的分数报价的历史。接着又于9月25日增加了数十只此类报价的股票。这些股票中包括大型的、交易活跃的股票,如美国在线,也有知名度较低的股票。试行计划的下一阶段将增加美国家用产品公司等股票。
2000年12月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扩大其十进制报价的试行计划,增加94只股票以十进制进行报价和交易。2001年1月29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的所有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交易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股票不论其股价大小,均采用1美分的最小报价单位。
2.纳斯达克市场
步纽交所的后尘,纳斯达克市场于2001年3月12日开始对15只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2001年3月26日,又增加了199只股票采用十进制报价。2001年4月9日纳斯达克开始对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十进制的报价。
一份早先的研究报告指出,买卖价差的降低不会增加日内的波动性。尽管交易次数下降,但是平均交易的大小增加了。十进制报价的倡导者认为,采用一分的增量将增加竞争,同时也将降低交易成本。至此,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股票交易所,地区性的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全部采用十进制报价。采用十进制报价使得美国的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都采用十进制报价,相互协调一致。
3.主要交易所的最小报价单位比较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本质是他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以及股票交易的无纸化,使此类行为的法律适用与侵害有体物财产权的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拟运用民法基础理论,结合具体案例,重点从侵权法的角度对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考察,尤其将对因证券公司融资纠纷引发的股票窃用行为(即证券公司强行平仓行为)进行分析。
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概念、特点和法律性质
(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概念
正常的股票交易中,普通投资者的股票买卖行为总是委托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来进行,后者在接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后,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报单撮合,最后完成交易。交易过程中,直接处分股票的是证券公司,而其处分的合法性则来源于股票合法所有人的有效委托。证券公司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有效,会要求委托人在自己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确认相应的账户密码。然后,证券公司将制作并发放资金卡和股票账户卡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凭借相应证件和密码进行股票委托买卖[4].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就是发生在前述股票交易中的委托环节,窃用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股票合法所有人的密码、账号后,指令证券公司进行委托交易,然后再利用伪造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证件从相关账户提取现金。
因此,本文所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指加害人在未经股票及资金合法所有人知晓或同意的情形下,非法处分该合法所有人所拥有的股票或者处分股票并提取、划转其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的行为。此处所指股票窃用交易,既包括股票盗买、盗卖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从相应资金账户的划转或提取现金的行为。窃用者既可能实施其中一个行为,也可能实施多个行为。考虑到窃用者的目的一般是为了非法获得现金(股票统一登记托管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窃用者不可能提取),最终都要通过卖出股票变现提取,因此统称为窃用交易。
(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特点
如前所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本质是加害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人财产权的侵犯。但是,与侵害有体物财产权的行为相比,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在于:
第一,股票交易的无纸化,使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并不能实际占有股票和相应资金,其对股票和相应资金的控制力仅仅依赖于有效证件和密码。一旦合法所有人的证件或密码落入他人控制,则股票所有人的股票和现金就可能陷入被他人非法处分或划转的危险中。因此,在处理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纠纷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合法持有股票交易所需的有效证件和密码的民事主体身份、对该等有效证件和密码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到相关证件和密码的人。
第二,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使股票被盗卖后的损失计算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显示出其不同的特点。一方面,股票价格瞬息万变,以何种价格作为损害计算的确认点,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说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股票价格下,金钱赔偿和原物返还对于当事人的赔偿意义显然不同。因此,有必要确认一些一般的原则。
第三、证券交易中实际发生的透支交易、集体委托交易,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变得复杂化。典型的情况如:投资者对证券公司透支,证券公司为减少损失,强行对投资者的股票平仓;多人利用同一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一人实际操作其中属于另一人股票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资金的所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一种股票的所有权和另一种股票的所有权往往联系在一起,由此导致对窃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变得异常复杂。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使其在法律适用中的个案处理也显示出不同特点,对这些特殊问题的探讨,容在后文详细阐述。
(三)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一种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既涉及到当事人对该行为寻求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也涉及到具体的请求权成立要件和救济方式。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委托交易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也可能确立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如果窃用行为是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则股票合法所有人与证券公司因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基于合同权利主张请求权;如果股票合法所有人与窃用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则其只能基于其对股票的所有权向窃用人主张请求权。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可能构成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形,股票窃用交易必然会发生侵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责任竞合问题。学界对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讨论甚多。就目前所通行的理论而言,请求权基础竞合说似乎取得了通说的地位。根据该说,责任的竞合是基于不同规则形成的请求权基础的竞合,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择一行使其请求权,该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请求权则当然消灭;但在适当情形得限制或扩张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如限制当事人仅可行使某一特定请求权,或允许当事人在一请求权未得法院认许后,得行使另一请求权。[5]而且,竞合既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一个程序问题。在实体法上,竞合的核心是请求权基础,而在程序法上,竞合的核心是诉的识别。[6]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竞合问题的解决,应首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达成一致,法律的适用才可能统一。
在实体法上,如果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请求权人是否享有选择权;在一请求权行使失败后,请求权人是否可以行使另一请求权。就股票窃用交易行为而言,本文认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属于商事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如果发生责任竞合情形,法律适用应以股票合法所有人与窃用人的利益达到一般均衡为原则,并无特别理由需要限制或扩张股票合法所有人的请求权选择,因此采一般立场即可,即应允许股票合法所有人择一行使其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项请求权当然消灭。
考虑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所引致的合同责任构成较为显明,其损害赔偿范围虽然与侵权责任不一致,但直接损失的计算则与侵权责任下的情形一样。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但在进行行为类型分析时将就合同责任问题做一些具体的评述。
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主要类型和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股票窃用交易的类型复杂,涉及到不同的主体,而相应股票和资金的所有权也存在一定的混同情况。为了简便起见,本文以实施窃用交易行为的主体为标准,将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分为三类:证券营业部窃用行为;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此处所指第三人,是指除证券营业部以外的窃用交易行为人。这三类行为各自有不同的主要特点: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主要涉及证券营业部的安全保障义务,证券营业部窃用行为则与投资者透支行为密切相关,而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则既可能涉及雇主责任,也可能涉及契约责任,以下具体分析。
(一)证券营业部窃用交易行为
证券营业部的窃用交易行为,即证券营业部在某些情形下强制出售投资者持有股票并划转相应资金的行为。此类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证券营业部为谋求非法利益,利用掌握投资者股票和现金账户的便利,非法卖卖投资者股票的行为;另一种是证券营业部在与投资者发生融资纠纷情况下,强行平仓的行为。前一种形式比较少见,其责任划分也比较明显,证券营业部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后一种形式,则较为复杂,以下详细探讨。
在股票交易市场,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融资行为一直屡禁不绝,而由于融资纠纷引发证券营业部强行卖出投资者股票,进行平仓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专门对股票融资纠纷做出了一些规定。实质上,股票融资纠纷和股票证券营业部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既要考虑融资行为的合法问题性,还要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所有权归属。对于这些问题的认定,涉及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主体的责任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做出的《关于武汉市中南证券部与彭先祥股票纠纷一案的请示答复》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月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均将透支交易定性为非法交易,认为应确认无效。《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融资双方关于强行平仓等约定,也应一并确认无效。这些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中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即无法律约束力的立法精神,应值肯认。
虽然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发生相互返还,所得利益应归国库的后果。但是,投资者利用融入资金购买的股票,其所有权仍应归属投资者本人。因为,一方面投资者融入货币资金后,作为种类物的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其利用该等资金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理应归属本人;另一方面,股票系无因证券,投资者购买的股票也不因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否受到影响。因此,发生融资纠纷后,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侵害了投资的财产权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股票二级交易市场,证券营业部的融资存在合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分。前者是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有明确的融资约定,后者则是投资者利用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漏洞,超出自己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进行股票卖卖,从而发生实际融资的关系。[7]
在合意透支情形下,如果证券营业部为了自己资金安全,强行平仓,出卖投资者股票,应该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因为,一方面,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都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商不得为交易提供融资,证券公司作为股票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透支产生的过程看,证券商对形成透支也起到决定作用。如果证券商不主动提供资金,透支后果就无从产生。因此,发生合意透支,证券商的过错要大于股民。
在投资者恶意透支情形下,情况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年10月《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会员单位在受理委托中发现客户信用透支要求应坚持拒绝,有权在发现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性平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6条也规定:客户未经券商同意,利用券商管理漏洞恶意透支购买股票,券商有权在发现当日或最迟下一交易日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司法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对恶意透支后的强行平仓行为一般均照此处理。但是对其法理依据,仍有必要进行适当探讨。
投资者超出自己资金账户准备金余额购买股票,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该等事实,都直接构成对证券营业部财产权的侵害。因为,在中央净额结算制度下,证券营业部当日必须垫付投资者的资金缺口,以保障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顺利完成。在此种情形,投资者或者出于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基于此,证券营业部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做出的强行平仓行为,应认许该行为为是一定条件范围内的自力救济。虽然现代民法为避免强权凌驾法律,保障“法律的和平”,对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限制颇多。[8]但在此处所探讨的恶意透支情形下,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应能符合法律自助行为的基本条件,即自力救济方存在不能及时得到官方救济,且不及时自助则难以实现的请求权。因为股票交易市场价格变动不居,如果证券营业部不能及时强行平仓,其损失可能迅速扩大化,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空。
但是,对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也应有所限制,一方面,证券营业部应在发现恶意透支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平仓,如果证券营业部未及时平仓,则说明其对该项请求权并不在意,无自力救济之必要;另一方面,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仅限于投资者用恶意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而不可以因该等股票平仓时未能弥补亏空而强行处分投资者其他合法持有的股票。如果证券营业部超出前述限制进行强制平仓造成投资者损失,则同样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二)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
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第三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受害人证券交易的密码,获得受害人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和身份证,进而直接在受托证券营业部或其他营业部进行股票卖卖行为,最后变现提取资金。
1998年以前,此类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的发生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曾经存在的缺陷密切相关,也是早期普遍存在的窃用交易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此做一简要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经历了三个演变过程:[9]早期,交易所实施的是“证券集中托管,交易通买通卖”的交易方式,即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和管理投资者的股票。在此类情形下,只要投资者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股东账户,就可以在任何一个证券营业部的交易席位进行股票委托卖卖。投资者可以任意在任何营业部设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由此导致证券存在被第三人窃用的隐患。典型的情况是,窃用交易行为人非法获得受害人股票交易密码,径行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开立新的资金账户(无需知道原资金帐户密码),从而利用新的营业部并不认识原受害人的漏洞,通过伪造相关证件进行股票盗卖和资金盗提行为。1994年,由于此类窃用交易行为太过普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证券经营部积极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其第五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投资者新开设资金账户并委托卖出从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购入的股票时,应在查验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后,将其复印留底,并应尽量与购入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联系核实后方可办理。该条规定直接针对的就是此类情况。
由于前述“证券集中托管,交易通买通卖”存在的弊端,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4年开始推出“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其独家受托人进行股票卖卖活动,但股票仍集中托管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此项制度实施后,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出于交易方便考虑,并未办理指定交易,由此使得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仍然极为普遍。基于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8年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要求所有投资者在开立股票账户时,必须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其独家受托人。投资者如果需要在新的营业部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则必须撤销前一指定证券营业部,由此大大消除了股票窃用交易的隐患。
1998年后,跨证券营业部进行股票窃用交易的行为基本不再出现。但在同一证券营业部,利用投资者疏漏和证券营业部管理上漏洞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10]
此类窃用交易行为,窃用交易行为人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行为人容易逃匿,投资者很难直接找到,所以引发的往往是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纠纷。其责任的具体构成因不同主体而有所不同。
1998年以前,跨证券营业部的窃用交易行为涉及到投资者的股票卖卖受托营业部和窃用交易行为人设立新账户的证券营业部。两个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受托营业部而言,由于其与投资者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未能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亦构成契约义务之违反,应认许投资者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选择行使请求权。对于窃用交易行为人为盗卖股票而设立新账户的证券营业部而言,如其未能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和有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要求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投资者可以以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而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侵权责任。
1998年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跨证券营业部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基本消失。此后,无特定关系第三人实施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直接发生在受托证券营业部,这些行为往往暴露出证券营业部在业务操作安全方面的不足。在发生纠纷时,股票委托交易和资金提取既涉及到密码、股票账户卡、资金卡以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实际控制情况,也涉及到证券营业部内部的审核和确认程序,因此查明窃用交易实际得以发生的原因,既是确定各方责任的关键,也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考虑到正常的股票委托交易程序和金融机构资金提取规则,我们认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必要区分股票盗卖和现金提取两个不同阶段。股票委托交易以密码指令为主,在此阶段投资者对密码的保护承担主要责任,但证券营业部应提供相应交易记录,以排除其内部利用密码进行操作的可能[11].对于现金提取,考虑到现行金融机构存款提取规则也仅限于大额提款需要身份证,否则只需凭密码即可提取。因此,我们认为,对证券营业部不应苛责过严,在其办理取款业务时,,原则上应以是否通过密码校验为主要的责任划分界限,证券营业部对身份证、股东卡应作常规审核(身份一致性审核),对于其自己制作的资金卡则应承担严格的审核责任(真实性、一致性、有效性)。
(三)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窃用交易行为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有另一些第三人,与受害者存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存在,使得相应的责任划分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这些第三人,典型的有两类,即证券营业部的雇员和投资者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的人。
证券营业部的雇员,利用日常工作便利,窃取投资者股票交易密码盗卖股票并划转现金的行为,也并不鲜见。在此类情况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雇主责任,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关于雇主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针对证券营业部的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仍存在一定疑问。有学者建议,可以扩张解释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雇主对其雇员的利用职务进行的行为承担责任。[12]虽与立法精神比较稍显牵强,但司法实践不妨采纳,以使投资者利益能得到有效救济。
另一类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是投资者委托其在证券经营部以投资者自己名义进行股票交易的人。如果受托人却利用其掌握的密码和账户进行盗卖股票并提取现金,则构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此种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要求窃用交易行为人承担契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实践中,投资者的受托人从事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有可能同时涉及透支行为,进而引发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在此类情形,股票所有权和资金所有权的确认殊为重要,尤其应厘清透支资金买入股票的所有权与原投资者自己持有股票的所有权。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不可侵犯原投资者自己持有股票所有权,更不可划拨其资金账户上的资金余额。
三、股票窃用交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界基于不同的过错理论,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前者以法国法为代表,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置于过错要件中;后者以德国法为代表,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单独的一个构成要件。[13]笔者认为,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分析,是现代民法中自己责任原则的基本体现。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与否,则表明了对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一种判断。只有二者单独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的反映当事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本文在分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也采四要件说,即加害行为违法性、行为人过错、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当事人与加害行为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委托交易的过程中,因此股票窃用交易的受害人是将股票和资金委托于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人,一般称之为客户或投资者。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则是非法强制处分或转移受害人股票和资金的人,一般有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受委托证券公司的雇员、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与当事人无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在诉讼当中,不同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可能发生不同的证明责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对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一种判断。就违法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可以从结果违法和行为违法两个方面加以考量。[14]结果违法标准,系指如行为结果侵害了他人权利,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标准,系指如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义务之违反,或怠于履行义务,即构成违法。究其实质,两个标准分别从受害人的权利和行为人的义务两方面对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判断,而其本质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或违反了法律所确立的义务。
一般而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盗卖受害人股票并提取现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符合结果违法的标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为对股票和现金的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利,因此不特定多数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该等权利的义务。因此窃用人的行为也符合行为违法性的标准。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也涉及到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合同关系、潜在合同关系或一方当事人提供大众服务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负有的保障该等情形下他人之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15].如果证券经营机构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6月14的《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对各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接受委托、开立和新设账户、办理提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在股票委托交易中,受托保管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在交易场所保证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的义务;提示投资者保护自己的财产信息的义务;交易时核查相应证件和密码真实性的义务;保存股票委托交易资料安全的义务等。
开低盘:是指开盘价比前一天收盘价低出许多。盘档:是指投资者不积极买卖,多采取观望态度,使当天股价的变动幅度很小,这种情况称为盘档。
整理:是指股价经过一段急剧上涨或下跌后,开始小幅度波动,进入稳定变动阶段,这种现象称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变动的准备阶段。
盘坚:股价缓慢上涨,称为盘坚。
盘软:股价缓慢下跌,称为盘软。
跳空:指受强烈利多或利空消息刺激,股价开始大幅度跳动。跳空通常在股价大变动的开始或结束前出现。
回档:是指股价上升过程中,因上涨过速而暂时回跌的现象。
反弹:是指在下跌的行情中,股价有时由于下跌速度太快,受到买方支撑面暂时回升的现象。反弹幅度较下跌幅度小,反弹后恢复下跌趋势。
成交笔数:是指当天各种股票交易的次数。
成交额:是指当天每种股票成交的价格总额。
最后喊进价:是指当天收盘后,买者欲买进的价格。
最后喊出价:是指当天收盘后,卖者的要价。
多头:对股票后市看好,先行买进股票,等股价涨至某个价位,卖出股票赚取差价的人。
空头:是指变为股价已上涨到了最高点,很快便会下跌,或当股票已开始下跌时,变为还会继续下跌,趁高价时卖出的投资者。
涨跌:以每天的收盘价与前一天的收盘价相比较,来决定股票价格是涨还是跌。一般在交易台上方的公告牌上用“ ”“-”号表示。
价位:指喊价的升降单位。价位的高低随股票的每股市价的不同而异。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每股市价末满100元价位是0.10元;每股市价100-200元价位是0.20元;每股市价200-300元价位是0.30元;每股市价300-400元价位是0.50元;每股市价400元以上价位是1.00元;
僵牢:指股市上经常会出现股价徘徊缓滞的局面,在一定时期内既上不去,也下不来,上海投资者们称此为僵牢。
配股:公司发行新股时,按股东所有人参份数,以特价(低于市价)分配给股东认购。
要价、报价:股票交易中卖方愿出售股票的最低价格。
行情牌:一些大银行和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设置的大型电子屏幕,可随时向客户提供股票行情。
盈亏临界点:交易所股票交易量的基数点,超过这一点就会实现盈利,反之则亏损。
填息:除息前,股票市场价格大约等于没有宣布除息前的市场价格加将分派的股息。因而在宣布除息后股价将上涨。除息完成后,股价往往会下降到低于除息前的股价。二者之差约等于股息。如果除息完成后,股价上涨接近或超过除息前的股价,二者的差额被弥补,就叫填息。
票面价值:指公司最初所定股票票面值。
法定资本:例如一家公司的法定资本是20__万元,但开业时只需1000万元便足够,持股人缴足1000万元便是缴足资本。
蓝筹股:指资本雄厚,信誉优良的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
信托股:指公积金局批准公积金持有人可投资的股票。
可进行按金交易股:指可以利用按金买卖的股票。
包括股息:买卖股票时包括股息在内。
不包括股息:买卖股票时不包括股息在内。
包括红股:买卖股票时包括公司发放红股在内。
不包括红股:买卖股票时不包括红股。
包括附加股:可享有公司分发的附加股。
不包括附加股:不连附加股在内。
包括一切权益:包括股息、红股或股加股等各种权益在内。
不包括一切权益:即不享有各种权益。
经纪人佣金:经纪人执行客户的指令所收取的报酬,通常以成交金额的百分比计算。
多头市场:也称牛市,就是股票价格普遍上涨的市场。
空头市场:股价呈长期下降趋势的市场,空头市场中,股价的变动情况是大跌小涨。亦称熊市。
股本:所有代表企业所有权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资本化证券:根据普通股股东持股股份的比例,免费提供的新股,亦称临时股或红利股。
现卖:证券交易所中交易成交后,要求在当天交付证券的行为称为现卖。
多翻空:原本看好行情的多头,看法改变,不但卖出手中的股票,还借股票卖出,这种行为称为翻空或多翻空。
空翻多:原本作空头者,改变看法,不但把卖出的股票买回,还买进更多的股票,这种行为称为空翻多。
买空:预计股价将上涨,因而买入股票,在实际交割前,再将买入的股票卖掉,实际交割时收取差价或补足差价的一种投机行为。
卖空:预计股价将下跌,因而卖出股票,在发生实际交割前,将卖出股票如数补进,交割时,只结清差价的投机行为。
利空:促使股价下跌,以空头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利多:是刺激股价上涨,对多头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长空:是对股价前景看坏,借来股票卖,或卖出股票期货,等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买回的行为。
短空:变为股价短期内看跌,借来股票卖出,短时间内即补回的行为。
长多:是对股价远期看好,认为股价会长期不断上涨,因而买进股票长期持有,等股价上涨相当长时间后再卖出,赚取差价收益的行为。
短多:是对股价短期内看好,买进股票,如果股价略有不涨即卖出的行为。
补空:是空关买回以前卖出的股票的行为。
吊空:是指抢空头帽子,卖空股票,不料当天股价末下跌,只好高价赔钱补进。
多杀多:是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上涨,于是市场上抢多头帽子的特别多,然而股价却没有大幅度上涨,等交易快结束时,竞相卖出,造成收盘价大幅度下跌的情况。
轧空:是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下跌,于是都抢空头帽子,然而股价并末大幅度下跌,无法低价买进,收盘前只好竞相补进,反而使收盘价大幅度升高的情况。
死多:是看好股市前景,买进股票后,如果股价下跌,宁愿放上几年,不嫌钱绝不脱手。
套牢:是指预期股价上涨,不料买进后,股价一路下跌;或是预期股价下跌,卖出股票后,股价却一路上涨,前者称多头套牢,后者是空头套牢。
抢帽子:指当天低买再高卖,或高卖再低买,买卖股票的种类和数量都相同,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帽客:从事抢帽子行为的人,称为帽客。
断头:是指抢多头帽子,买进股票,不料当天股价末上涨,反而下跌,只好低价赔本卖出。
大户:就是大额投资人,例如财团、信托公司以及其它拥有庞大资金的集团或个人。
散户:就是买卖股票数量很少的小额投资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当方法把股票炒高后卖掉,然后再设法压低行情,低价补回;或趁低价买进,炒作哄抬后,高价卖出。这种人被称为作手。
吃货:作手在低价时暗中买进股票,叫做吃货。
出货:作手在高价时,不动声色地卖出股票,称为出货。
掼压: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股价的行为叫惯压。
坐轿子:目光锐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资人,在大户暗中买进或卖出时,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买进或卖出股票,待散户大量跟进或跟出,造成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时,再卖出或买回,坐享厚利,这就叫“坐轿子”
抬轿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认为股价将大幅度变动,跟着抢进抢出,获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给别人抬轿子。
热门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
冷门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没有交易 ,价格变动小的股票。
领导股:是指对股票市场整个行情变化趋势具有领导作用的股票。领导股必为热门股。
投资股:指发行公司经营稳定,获利能力强,股息高的股票。
投机股:指股价因人为因素造成涨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发行公司派发较多股息的股票。
无息股:指发行公司多年末派发股息的股票。
成长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产业中,利润增长率较高的企业股票。成长股的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
浮动股:指在市场上不断流通的股票。
稳定股:指长期被股东持有的股票。
等级股票:公司经过一段阶段的发展,准备发行更多股票筹集资金,为了保持原有股东的全部权益和特权,将原来发行的股票和新发行股票分别定级,认购新股票的股东将不能享受某些权利。
可转换股票:持有者可用来转换同一公司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其它债券。这类证券发行时就有明确规定。
自营商:在股票买卖中,是自己买卖股票而不是他人买卖的公司或个人。证券交易所以自营商家身份出现时,必须向对方客户讲明。
平市:成交价格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都保持在同一水平的市场。
交易厅:交易所中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
白手拿鱼:客户给经纪人下达购买指令后,在必须付款前,因所购股票的价格上升,就将所购股票通过另一经纪人售出,并以某种借口要求立即付款,利用这一程序,支付先前购买的费用。这种末花钱而赚得利润的客户称为白手拿鱼者,其他法称为白手拿鱼。
保证金:客户利用经纪人购买股票时,必须预付一定比例的金额。
零星股:在交易所交易时,不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的交易股数,称为零星股,经纪人一般把零星股添整后进行交易。
场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证券,不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而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活动。
二级销售:指大宗股票在发行公司进行一级销售后的再销售。这种销售往往由一个或几个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要价通常是固定的,并以市场价格作参考,销售的证券可以是上市的,也可以是非上市的。二级销售有时也指一笔不动产。
八分之一点规则: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卖空指令的一条限制性规定。客户委托经纪人卖空股票,必须注明为卖空指令,如果指令的价格不高于前一成交价格的1/8点(或更高),那么场内经纪人是不允许执行该项指令的。
无约束指令:一种非限制性指令,指证券经纪人将大宗股票的销售指令,在没有条件约束的基础上交出由投资专家执行。专家何时、如何把股票投入市场买卖,将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
天价:表示股票行情上涨到一个巅峰状态。
不定比率投资法:定向投资法的一种,它是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的升降来决定普通股的投资比例。在初始投资时,投资者对普通股和其他证券以对半比例投资。但随着证券市场价格趋势的变化,普通股与其他证券的投资比例也相应发生变化。即在市场行情下降时,投资于普通股的基金上升;市场行情上升时则相反。不定比率投资法相当复杂,但其目的就在于让投资者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波动的有利因素,以获得投资的长期利润。
认股权证:股票发行公司增发新股票时,发给公司原股东的以优惠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证书。认股权证通常都有时间限制,过时无效,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可以将其卖出或转让。
内部价格:指证券自营商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价格。
分股:又称拆股,把公司已销售的股票分成更大数量的股份。通常情况下,分股需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并取得股东们的赞同,分股后,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仍保持不变。
分配性向:公司在净利(税后利润)当中,视分配额的大小,决定一个利润分配比率,以这一比率做标准,再用分红金额除以净利,乘以100,这一数值就叫做“公司的分配性向”,该数值越低,越有可能增加分配额。分配性向如果决定在一定的比率,公司利润增加越多,则表示公司的分红增加越多。
月投资计划:这是近年来在美、日等国流行的一种投资方法,投资者可每月或每季度以固定数额的资金,购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股票。月投资计划一般须经由证券经纪商执行,投资者须同经纪人公司签订契约,同意每月以固定金额购买某种上市股票。月投资计划可随时取消,不受任何约束。
公募价格:指股票发行公司公开征募增资的价格,这种价格通常比股票市场价格低5左右。
市场垄断:即股票囤积。个人投资者或团体投资者成功地控制了某种特定的股票,使其他人将股票卖空后不能补进,因而不得不向该股票的控制者妥协,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情况称为市场垄断。
开盘价:指每天成交中最先的一笔成交的价格。
收盘价:指每天成交中最后的一笔股票的价格,也就是收盘价格。
成交数量:指当天成交的股票数量。
最高价:指当天股票成交的各种不同价格是最高的成交价格。
最低价:指当天成交的不同价格中最低成交价格。
升高盘:是指开盘价比前一天收盘价高出许多。
开低盘:是指开盘价比前一天收盘价低出许多。
盘档:是指投资者不积极买卖,多采取观望态度,使当天股价的变动幅度很小,这种情况称为盘档。
整理:是指股价经过一段急剧上涨或下跌后,开始小幅度波动,进入稳定变动阶段,这种现象称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变动的准备阶段。
盘坚:股价缓慢上涨,称为盘坚。
盘软:股价缓慢下跌,称为盘软。
跳空:指受强烈利多或利空消息刺激,股价开始大幅度跳动。跳空通常在股价大变动的开始或结束前出现。
回档:是指股价上升过程中,因上涨过速而暂时回跌的现象。
反弹:是指在下跌的行情中,股价有时由于下跌速度太快,受到买方支撑面暂时回升的现象。反弹幅度较下跌幅度小,反弹后恢复下跌趋势。
成交笔数:是指当天各种股票交易的次数。
成交额:是指当天每种股票成交的价格总额。
最后喊进价:是指当天收盘后,买者欲买进的价格。
最后喊出价:是指当天收盘后,卖者的要价。
多头:对股票后市看好,先行买进股票,等股价涨至某个价位,卖出股票赚取差价的人。
空头:是指变为股价已上涨到了最高点,很快便会下跌,或当股票已开始下跌时,变为还会继续下跌,趁高价时卖出的投资者。
涨跌:以每天的收盘价与前一天的收盘价相比较,来决定股票价格是涨还是跌。一般在交易台上方的公告牌上用“ ”“-”号表示。
价位:指喊价的升降单位。价位的高低随股票的每股市价的不同而异。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每股市价末满100元价位是0.10元;每股市价100-200元价位是0.20元;每股市价200-300元价位是0.30元;每股市价300-400元价位是0.50元;每股市价400元以上价位是1.00元;
僵牢:指股市上经常会出现股价徘徊缓滞的局面,在一定时期内既上不去,也下不来,上海投资者们称此为僵牢。
配股:公司发行新股时,按股东所有人参份数,以特价(低于市价)分配给股东认购。
要价、报价:股票交易中卖方愿出售股票的最低价格。
行情牌:一些大银行和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设置的大型电子屏幕,可随时向客户提供股票行情。
盈亏临界点:交易所股票交易量的基数点,超过这一点就会实现盈利,反之则亏损。
填息:除息前,股票市场价格大约等于没有宣布除息前的市场价格加将分派的股息。因而在宣布除息后股价将上涨。除息完成后,股价往往会下降到低于除息前的股价。二者之差约等于股息。如果除息完成后,股价上涨接近或超过除息前的股价,二者的差额被弥补,就叫填息。
票面价值:指公司最初所定股票票面值。
法定资本:例如一家公司的法定资本是20__万元,但开业时只需1000万元便足够,持股人缴足 1000万元便是缴足资本。
蓝筹股:指资本雄厚,信誉优良的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
信托股:指公积金局批准公积金持有人可投资的股票。
可进行按金交易股:指可以利用按金买卖的股票。
包括股息:买卖股票时包括股息在内。
不包括股息:买卖股票时不包括股息在内。
包括红股:买卖股票时包括公司发放红股在内。
不包括红股:买卖股票时不包括红股。
包括附加股:可享有公司分发的附加股。
不包括附加股:不连附加股在内。
包括一切权益:包括股息、红股或股加股等各种权益在内。
不包括一切权益:即不享有各种权益。
经纪人佣金:经纪人执行客户的指令所收取的报酬,通常以成交金额的百分比计算。
多头市场:也称牛市,就是股票价格普遍上涨的市场。
空头市场:股价呈长期下降趋势的市场,空头市场中,股价的变动情况是大跌小涨。亦称熊市。
股本:所有代表企业所有权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资本化证券:根据普通股股东持股股份的比例,免费提供的新股,亦称临时股或红利股。
现卖:证券交易所中交易成交后,要求在当天交付证券的行为称为现卖。
多翻空:原本看好行情的多头,看法改变,不但卖出手中的股票,还借股票卖出,这种行为称为翻空或多翻空。
空翻多:原本作空头者,改变看法,不但把卖出的股票买回,还买进更多的股票,这种行为称为空翻多。
买空:预计股价将上涨,因而买入股票,在实际交割前,再将买入的股票卖掉,实际交割时收取差价或补足差价的一种投机行为。
卖空:预计股价将下跌,因而卖出股票,在发生实际交割前,将卖出股票如数补进,交割时,只结清差价的投机行为。
利空:促使股价下跌,以空头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利多:是刺激股价上涨,对多头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长空:是对股价前景看坏,借来股票卖,或卖出股票期货,等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买回的行为。
短空:变为股价短期内看跌,借来股票卖出,短时间内即补回的行为。
长多:是对股价远期看好,认为股价会长期不断上涨,因而买进股票长期持有,等股价上涨相当长时间后再卖出,赚取差价收益的行为。
短多:是对股价短期内看好,买进股票,如果股价略有不涨即卖出的行为。
补空:是空关买回以前卖出的股票的行为。
吊空:是指抢空头帽子,卖空股票,不料当天股价末下跌,只好高价赔钱补进。
多杀多:是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上涨,于是市场上抢多头帽子的特别多,然而股价却没有大幅度上涨,等交易快结束时,竞相卖出,造成收盘价大幅度下跌的情况。
轧空:是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下跌,于是都抢空头帽子,然而股价并末大幅度下跌,无法低价买进,收盘前只好竞相补进,反而使收盘价大幅度升高的情况。
死多:是看好股市前景,买进股票后,如果股价下跌,宁愿放上几年,不嫌钱绝不脱手。
套牢:是指预期股价上涨,不料买进后,股价一路下跌;或是预期股价下跌,卖出股票后,股价却一路上涨,前者称多头套牢,后者是空头套牢。
抢帽子:指当天低买再高卖,或高卖再低买,买卖股票的种类和数量都相同,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帽客:从事抢帽子行为的人,称为帽客。
断头:是指抢多头帽子,买进股票,不料当天股价末上涨,反而下跌,只好低价赔本卖出。
大户:就是大额投资人,例如财团、信托公司以及其它拥有庞大资金的集团或个人。
散户:就是买卖股票数量很少的小额投资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当方法把股票炒高后卖掉,然后再设法压低行情,低价补回;或趁低价买进,炒作哄抬后,高价卖出。这种人被称为作手。
吃货:作手在低价时暗中买进股票,叫做吃货。
出货:作手在高价时,不动声色地卖出股票,称为出货。
掼压: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股价的行为叫惯压。
坐轿子:目光锐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资人,在大户暗中买进或卖出时,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买进或卖出股票,待散户大量跟进或跟出,造成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时,再卖出或买回,坐享厚利,这就叫“坐轿子”
抬轿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认为股价将大幅度变动,跟着抢进抢出,获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给别人抬轿子。
热门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
冷门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没有交易,价格变动小的股票。
领导股:是指对股票市场整个行情变化趋势具有领导作用的股票。领导股必为热门股。
投资股:指发行公司经营稳定,获利能力强,股息高的股票。
投机股:指股价因人为因素造成涨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发行公司派发较多股息的股票。
无息股:指发行公司多年末派发股息的股票。
成长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产业中,利润增长率较高的企业股票。成长股的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
浮动股:指在市场上不断流通的股票。
稳定股:指长期被股东持有的股票。
等级股票:公司经过一段阶段的发展,准备发行更多股票筹集资金,为了保持原有股东的全部权益和特权,将原来发行的股票和新发行股票分别定级,认购新股票的股东将不能享受某些权利。
可转换股票:持有者可用来转换同一公司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其它债券。这类证券发行时就有明确规定。
自营商:在股票买卖中,是自己买卖股票而不是他人买卖的公司或个人。证券交易所以自营商家身份出现时,必须向对方客户讲明。
平市:成交价格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都保持在同一水平的市场。
交易厅:交易所中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
白手拿鱼:客户给经纪人下达购买指令后,在必须付款前,因所购股票的价格上升,就将所购股票通过另一经纪人售出,并以某种借口要求立即付款,利用这一程序,支付先前购买的费用。这种末花钱而赚得利润的客户称为白手拿鱼者,其他法称为白手拿鱼。
保证金:客户利用经纪人购买股票时,必须预付一定比例的金额。
零星股:在交易所交易时,不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的交易股数,称为零星股,经纪人一般把零星股添整后进行交易。
场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证券,不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而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活动。
二级销售:指大宗股票在发行公司进行一级销售后的再销售。这种销售往往由一个或几个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要价通常是固定的,并以市场价格作参考,销售的证券可以是上市的,也可以是非上市的。二级销售有时也指一笔不动产。
八分之一点规则: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卖空指令的一条限制性规定。客户委托经纪人卖空股票,必须注明为卖空指令,如果指令的价格不高于前一成交价格的1/8点(或更高),那么场内经纪人是不允许执行该项指令的。
无约束指令:一种非限制性指令,指证券经纪人将大宗股票的销售指令,在没有条件约束的基础上交出由投资专家执行。专家何时、如何把股票投入市场买卖,将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
天价:表示股票行情上涨到一个巅峰状态。
不定比率投资法:定向投资法的一种,它是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的升降来决定普通股的投资比例。在初始投资时,投资者对普通股和其他证券以对半比例投资。但随着证券市场价格趋势的变化,普通股与其他证券的投资比例也相应发生变化。即在市场行情下降时,投资于普通股的基金上升;市场行情上升时则相反。不定比率投资法相当复杂,但其目的就在于让投资者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波动的有利因素,以获得投资的长期利润。
认股权证:股票发行公司增发新股票时,发给公司原股东的以优惠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证书。认股权证通常都有时间限制,过时无效,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可以将其卖出或转让。
内部价格:指证券自营商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价格。
分股:又称拆股,把公司已销售的股票分成更大数量的股份。通常情况下,分股需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并取得股东们的赞同,分股后,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仍保持不变。
分配性向:公司在净利(税后利润)当中,视分配额的大小,决定一个利润分配比率,以这一比率做标准,再用分红金额除以净利,乘以100,这一数值就叫做“公司的分配性向”,该数值越低,越有可能增加分配额。分配性向如果决定在一定的比率,公司利润增加越多,则表示公司的分红增加越多。
月投资计划:这是近年来在美、日等国流行的一种投资方 法,投资者可每月或每季度以固定数额的资金,购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股票。月投资计划一般须经由证券经纪商执行,投资者须同经纪人公司签订契约,同意每月以固定金额购买某种上市股票。月投资计划可随时取消,不受任何约束。
公募价格:指股票发行公司公开征募增资的价格,这种价格通常比股票市场价格低5左右。
市场垄断:即股票囤积。个人投资者或团体投资者成功地控制了某种特定的股票,使其他人将股票卖空后不能补进,因而不得不向该股票的控制者妥协,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情况称为市场垄断。
开盘价:指每天成交中最先的一笔成交的价格。
收盘价:指每天成交中最后的一笔股票的价格,也就是收盘价格。
成交数量:指当天成交的股票数量。
最高价:指当天股票成交的各种不同价格是最高的成交价格。
最低价:指当天成交的不同价格中最低成交价格。
升高盘:是指开盘价比前一天收盘价高出许多。
开低盘:是指开盘价比前一天收盘价低出许多。
盘档:是指投资者不积极买卖,多采取观望态度,使当天股价的变动幅度很小,这种情况称为盘档。
整理:是指股价经过一段急剧上涨或下跌后,开始小幅度波动,进入稳定变动阶段,这种现象称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变动的准备阶段。
盘坚:股价缓慢上涨,称为盘坚。
盘软:股价缓慢下跌,称为盘软。
跳空:指受强烈利多或利空消息刺激,股价开始大幅度跳动。跳空通常在股价大变动的开始或结束前出现。
回档:是指股价上升过程中,因上涨过速而暂时回跌的现象。
反弹:是指在下跌的行情中,股价有时由于下跌速度太快,受到买方支撑面暂时回升的现象。反弹幅度较下跌幅度小,反弹后恢复下跌趋势。
成交笔数:是指当天各种股票交易的次数。
成交额:是指当天每种股票成交的价格总额。
最后喊进价:是指当天收盘后,买者欲买进的价格。
最后喊出价:是指当天收盘后,卖者的要价。
多头:对股票后市看好,先行买进股票,等股价涨至某个价位,卖出股票赚取差价的人。
空头:是指变为股价已上涨到了最高点,很快便会下跌,或当股票已开始下跌时,变为还会继续下跌,趁高价时卖出的投资者。
涨跌:以每天的收盘价与前一天的收盘价相比较,来决定股票价格是涨还是跌。一般在交易台上方的公告牌上用“ ”“-”号表示。
价位:指喊价的升降单位。价位的高低随股票的每股市价的不同而异。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每股市价末满100元价位是0.10元;每股市价100-200元价位是0.20元;每股市价200-300元价位是0.30元;每股市价300-400元价位是0.50元;每股市价400元以上价位是1.00元;
僵牢:指股市上经常会出现股价徘徊缓滞的局面,在一定时期内既上不去,也下不来,上海投资者们称此为僵牢。
配股:公司发行新股时,按股东所有人参份数,以特价(低于市价)分配给股东认购。
要价、报价:股票交易中卖方愿出售股票的最低价格。
行情牌:一些大银行和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设置的大型电子屏幕,可随时向客户提供股票行情。
盈亏临界点:交易所股票交易量的基数点,超过这一点就会实现盈利,反之则亏损。
填息:除息前,股票市场价格大约等于没有宣布除息前的市场价格加将分派的股息。因而在宣布除息后股价将上涨。除息完成后,股价往往会下降到低于除息前的股价。二者之差约等于股息。如果除息完成后,股价上涨接近或超过除息前的股价,二者的差额被弥补,就叫填息。
票面价值:指公司最初所定股票票面值。
法定资本:例如一家公司的法定资本是20__万元,但开业时只需1000万元便足够,持股人缴足1000万元便是缴足资本。
蓝筹股:指资本雄厚,信誉优良的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
信托股:指公积金局批准公积金持有人可投资的股票。
可进行按金交易股:指可以利用按金买卖的股票。
包括股息:买卖股票时包括股息在内。
不包括股息:买卖股票时不包括股息在内。
包括红股:买卖股票时包括公司发放红股在内。
不包括红股:买卖股票时不包括红股。
包括附加股:可享有公司分发的附加股。
不包括附加股:不连附加股在内。
包括一切权益:包括股息、红股或股加股等各种权益在内。
不包括一切权益:即不享有各种权益。
经纪人佣金:经纪人执行客户的指令所收取的报酬,通常以成交金额的百分比计算。
多头市场:也称牛市,就是股票价格普遍上涨的市场。
空头市场:股价呈长期下降趋势的市场,空头市场中,股价的变动情况是大跌小涨。亦称熊市。
股本:所有代表企业所有权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资本化证券:根据普通股股东持股股份的比例,免费提供的新股,亦称临时股或红利股。
现卖:证券交易所中交易成交后,要求在当天交付证券的行为称为现卖。
多翻空:原本看好行情的多头,看法改变,不但卖出手中的股票,还借股票卖出,这种行为称为翻空或多翻空。
空翻多:原本作空头者,改变看法,不但把卖出的股票买回,还买进更多的股票,这种行为称为空翻多。
买空:预计股价将上涨,因而买入股票,在实际交割前,再将买入的股票卖掉,实际交割时收取差价或补足差价的一种投机行为。
卖空:预计股价将下跌,因而卖出股票,在发生实际交割前,将卖出股票如数补进,交割时,只结清差价的投机行为。
利空:促使股价下跌,以空头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利多:是刺激股价上涨,对多头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长空:是对股价前景看坏,借来股票卖,或卖出股票期货,等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买回的行为。
短空:变为股价短期内看跌,借来股票卖出,短时间内即补回的行为。
长多:是对股价远期看好,认为股价会长期不断上涨,因而买进股票长期持有,等股价上涨相当长时间后再卖出,赚取差价收益的行为。
短多:是对股价短期内看好,买进股票,如果股价略有不涨即卖出的行为。
补空:是空关买回以前卖出的股票的行为。
吊空:是指抢空头帽子,卖空股票,不料当天股价末下跌,只好高价赔钱补进。
多杀多:是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上涨,于是市场上抢多头帽子的特别多,然而股价却没有大幅度上涨,等交易快结束时,竞相卖出,造成收盘价大幅度下跌的情况。
轧空:是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下跌,于是都抢空头帽子,然而股价并末大幅度下跌,无法低价买进,收盘前只好竞相补进,反而使收盘价大幅度升高的情况。
死多:是看好股市前景,买进股票后,如果股价下跌,宁愿放上几年,不嫌钱绝不脱手。
套牢:是指预期股价上涨,不料买进后,股价一路下跌;或是预期股价下跌,卖出股票后,股价却一路上涨,前者称多头套牢,后者是空头套牢。
抢帽子:指当天低买再高卖,或高卖再低买,买卖股票的种类和数量都相同,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帽客:从事抢帽子行为的人,称为帽客。
断头:是指抢多头帽子,买进股票,不料当天股价末上涨,反而下跌,只好低价赔本卖出。
大户:就是大额投资人,例如财团、信托公司以及其它拥有庞大资金的集团或个人。
散户:就是买卖股票数量很少的小额投资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当方法把股票炒高后卖掉,然后再设法压低行情,低价补回;或趁低价买进,炒作哄抬后,高价卖出。这种人被称为作手。
吃货:作手在低价时暗中买进股票,叫做吃货。
出货:作手在高价时,不动声色地卖出股票,称为出货。
掼压: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股价的行为叫惯压。
坐轿子:目光锐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资人,在大户暗中买进或卖出时,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买进或卖出股票,待散户大量跟进或跟出,造成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时,再卖出或买回,坐享厚利,这就叫“坐轿子”
抬轿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认为股价将大幅度变动,跟着抢进抢出,获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给别人抬轿子。
热门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
冷门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没有交易,价格变动小的股票。
领导股:是指对股票市场整个行情变化趋势具有领导作用的股票。领导股必为热门股。
投资股:指发行公司 经营稳定,获利能力强,股息高的股票。
投机股:指股价因人为因素造成涨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发行公司派发较多股息的股票。
无息股:指发行公司多年末派发股息的股票。
成长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产业中,利润增长率较高的企业股票。成长股的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
浮动股:指在市场上不断流通的股票。
稳定股:指长期被股东持有的股票。
等级股票:公司经过一段阶段的发展,准备发行更多股票筹集资金,为了保持原有股东的全部权益和特权,将原来发行的股票和新发行股票分别定级,认购新股票的股东将不能享受某些权利。
可转换股票:持有者可用来转换同一公司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其它债券。这类证券发行时就有明确规定。
自营商:在股票买卖中,是自己买卖股票而不是他人买卖的公司或个人。证券交易所以自营商家身份出现时,必须向对方客户讲明。
平市:成交价格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都保持在同一水平的市场。
交易厅:交易所中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
白手拿鱼:客户给经纪人下达购买指令后,在必须付款前,因所购股票的价格上升,就将所购股票通过另一经纪人售出,并以某种借口要求立即付款,利用这一程序,支付先前购买的费用。这种末花钱而赚得利润的客户称为白手拿鱼者,其他法称为白手拿鱼。
保证金:客户利用经纪人购买股票时,必须预付一定比例的金额。
零星股:在交易所交易时,不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的交易股数,称为零星股,经纪人一般把零星股添整后进行交易。
场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证券,不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而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活动。
二级销售:指大宗股票在发行公司进行一级销售后的再销售。这种销售往往由一个或几个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要价通常是固定的,并以市场价格作参考,销售的证券可以是上市的,也可以是非上市的。二级销售有时也指一笔不动产。
八分之一点规则: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卖空指令的一条限制性规定。客户委托经纪人卖空股票,必须注明为卖空指令,如果指令的价格不高于前一成交价格的1/8点(或更高),那么场内经纪人是不允许执行该项指令的。
无约束指令:一种非限制性指令,指证券经纪人将大宗股票的销售指令,在没有条件约束的基础上交出由投资专家执行。专家何时、如何把股票投入市场买卖,将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
天价:表示股票行情上涨到一个巅峰状态。
不定比率投资法:定向投资法的一种,它是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的升降来决定普通股的投资比例。在初始投资时,投资者对普通股和其他证券以对半比例投资。但随着证券市场价格趋势的变化,普通股与其他证券的投资比例也相应发生变化。即在市场行情下降时,投资于普通股的基金上升;市场行情上升时则相反。不定比率投资法相当复杂,但其目的就在于让投资者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波动的有利因素,以获得投资的长期利润。
认股权证:股票发行公司增发新股票时,发给公司原股东的以优惠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证书。认股权证通常都有时间限制,过时无效,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可以将其卖出或转让。
内部价格:指证券自营商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价格。
分股:又称拆股,把公司已销售的股票分成更大数量的股份。通常情况下,分股需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并取得股东们的赞同,分股后,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仍保持不变。
分配性向:公司在净利(税后利润)当中,视分配额的大小,决定一个利润分配比率,以这一比率做标准,再用分红金额除以净利,乘以100,这一数值就叫做“公司的分配性向”,该数值越低,越有可能增加分配额。分配性向如果决定在一定的比率,公司利润增加越多,则表示公司的分红增加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