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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类合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2 0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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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类合同

篇1

一、从业人员队伍现状

(一)人才资源的结构性短缺。从目前行业用工情况来看,工程造价相关岗位普遍存在人才结构性短缺现象。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来看,工程造价相关岗位从业人员中,大专层次以上的本专业人员占总数的65%,但他们从业年限大都在10年之内,缺乏深厚的专业技术底蕴及丰富的从业经验;从项目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来看,工程造价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中,大专层次以上的本专业人员仅占总数的20%不到,大部分岗位由非专业人员担任,他们不但缺乏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术水平,而且人员稳定性不够,流动性较大。例如,广西人才市场交通运输厅分场2011年12月统计的数据显示,广西在建施工项目中,大专层次以上的工程造价专业从业人员仅占12.8%,非专比例高达87.2%,结构极不合理。

(二)行业知识不全面。一个工程项目造价的组成非常复杂,它不仅涉及项目本身,还涉及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财政税收政策,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仅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还要具备与工程造价组成有关的管理学、经济学等许多领域的知识。目前,大部分从业人员只知道依据国家颁布的定额及相关编制办法规定来完成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而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评价、设计及施工方案优化、合同管理与索赔、风险分析与管理等方面了解甚少,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市场分析能力和洞察力不够。当今科技创新时代,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从业人员只有对市场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及价格、实施工艺过程充分了解,才能作出准确的造价分析。但是,许多从业人员自我提高和继续教育意识淡薄,市场分析能力不高且洞察力不够敏锐,长期处于“闭门造车”式的工作状态,编审能力无法提高,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管理。

以上可以看出,从业人员队伍的现状对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仅就所在的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构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谈一孔之见。

二、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办学沿革及现状分析

工程造价专业作为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龙头专业,兴办于2002年,迄今有8届毕业生近600人,现有在校生近400人。该专业拥有较为完善的与“道路桥梁工程技术”等其他专业共用的专业实训基地——建筑技术实训基地,基地于2008年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示范性实训基地称号,实训条件能较好地满足专业上课需要。

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该专业多年来一直在探索着工学交替、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形式下的人才培养模式,并于2008年开始施行2年校内学习、1年校外顶岗实习的“2+1”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发展至今,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思路及实施内容上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努力,这也是下文重点探讨的内容。

三、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早在2006年,教育部就已经提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发展任务之一是:“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是指把学校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岗位的工作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它体现了校企双方共同办学的特点,同时利用学校与社会两种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使学生的专业能力与工作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内容如下:

(一)专业实践课程体系与内容建设。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各门实践课程虽然已经完成了由传统知识传授为主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重大转变,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仍未能有效融合在一起,未能实现一体化教学;各门实践课程的实训项目之间关联不大,没有实现实践教学的系统化。

为实现一体化教学,我们可以加入企业元素,对于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与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竣工决算等主干课程,让行业专家参与制定课程标准、承担教学任务,把培养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岗位实践能力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使理论教学与满足行业企业要求的实践教学高度吻合,通过融会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来实现一体化目标。

为实现系统化教学,对于各门实践课程的实训项目,我们统一以企业某真实项目为背景进行系统开发与建设。即打破传统的实践课程教学模式,以同一项目各阶段所完成的不同工作任务为路线,开发实训项目并制订考核评价标准,使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更加系统化,从根本上解决实践课程教学内容单一、各课程之间不协调的问题。

(二)实训基地建设。目前,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已有的、面向工程造价专业的校内实训基地是与其他专业共同使用的建筑技术实训基地,它积极发挥着为学生提供实训操作场所、开展学生科技活动的功能,但与行业企业联系不够紧密,且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仍尚未开展。

为使实训基地建设更好地实现校企合作,我们可以借鉴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广泛利用与广西交通运输系统各企业之间的熟络关系网,以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发展理事会为依托,以实践课程建设为载体,与企业共建共享互赢的实训基地。

校内实训基地方面,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我们根据企业实际工作环境及工作任务重新进行场地的规整、设备的配备,由企业添置软件及相关规范,为实践课程的实训项目提供技术和师资条件,企业可以利用学校的实训基地进行生产和职工培训。校外实训基地方面,可直接将校外实训基地建在企业中的相关部门,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交流合作能力及创新探索能力,企业可以聘用学生为其创造经济效益,同时也取得一定的社会认可度。

(三)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以“服务求发展、贡献谋支持”为原则,充分利用工程造价专业的办学资源,回报行业企业长期对专业建设的支持,将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统合起来,在提高专业教学水平的同时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水平。第一,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我们的科技成果也有了转化的平台。第二,协助完成企业的工程项目任务,为企业分忧解难,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的造价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及竣工决算资料等。第三,以专业教育资源为基础,开展社会人员转岗培训、技术培训、预算员等工种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使专业教育融入社会、行业和企业中。

篇2

由于学生不受固定模式的制约,可以根据生产中的实际要求确定实验目标,然后根据现实所具备的实验条件来设计实验方案。这样虽然增大了实验的难度,但实验本身因为与实际生产紧密相连,更具有意义。而且实验方案让学生自己去设计,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有利于创新素质的提高。

2源于教师的科研课题

对于有学习潜力或计划考研的学生,在完成基本实验教学任务后,可以让其参加到老师的科研中,这对学生来说是很好的机会,学生一般积极性很高,尽管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充当配角,但仍能激发学生的科研热情,并为其今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学生可以自由组合成实验小组,根据学习兴趣与爱好以及所学专业方向选择实验题目。实验室应在开放时间和仪器的使用方面给予保障,保证实驯顷利实施。

3综合实验的管理与要求

3.1熟悉实验环境,加强课前预习,独立完成实验

组织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到实验室,对综合实验涉及到的各单体实验进行串连;根据实验任务书和指导书提前预习,熟悉相关的实验设备和实验步骤,减少实验过程中的盲目性,也提高了学生对综合实验的兴趣;进行实验时,辅导教师放手让学生自己独立完成,只做一般性辅导。

3.2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管理

因为学生的课余时间不统一,每个实验方案进度也不同,对于综合性实验,实验室应实施开放式管理,学生可以提前一周在网上或到实验室预约,实验室管理人员汇总后,根据教学任务的情况合理安排,这样增强了学生支配实验时间的计划性和灵活性,实验时间也有了很好的保障。

3.3加强实验过程中的管理

为了保证综合性实验的顺利完成,指导教师应对实验的进度、实验的阶段成果以及学生对实验时间的投人进行动态的管理。在综合性实验中,老师不仅是实验的指导者,也是实验实施的监督者,可以通过中期检查、阶段性答辩等方法来加强管理,一方面可以检查实验的进度情况,一方面可以发现学生实验中的一些问题,防止学生钻死胡同,从而保证实验的顺利完成。

3.4合理安排,教学科研两不误

由于实验室全天开放实验室,增加了实验教学的工作量,为了避免综合实验所有仪器设备与正常的实验教学以及科研活动发生冲突,实验室制定了合理的时间表,在首先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以及科研活动的前提下,排出若干个时间段供参加综合实验的学生选择,以保证综合实验的顺利进行。对参加辅导学生综合实验的教师责任到人,对教师的表现与业绩可带人教师的年终考评,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学生综合实验课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篇3

该项目的酒店及商业结构原设计选用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考虑酒店大堂设在酒店高区楼层,为达至酒店顶部通透的效果及配合商业租户提前进场装修,尽早开业并投入运营,经顾问及业主共同商讨,确定酒店采用钢筋混凝土核心筒+钢框架结构体系,商业采用钢结构体系。由于提出设计修改的时间较晚,导致钢结构设计时间紧迫,招标图纸发出时间滞后于现场施工时间,业主只可以根据招标图纸初稿进行招投标,尽快选定施工单位。招标图纸的不完善,会遗留众多问题到招标、施工及结算阶段,对合同双方的合同制定、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及竣工结算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本文将按此特殊情况下钢结构工程合同类型及清单模式的选择进行案例分析。

二、 钢结构工程的背景信息和关键问题

钢结构招标图纸初稿的设计深度:经结构顾问及业主审核,酒店32层以下钢结构主要构件的设计已完善,酒店32层以上及商业钢结构主要构件设计完毕,但仍有较大优化空间,需调整后重新出图;所有钢结构构件的设计有连接方式,但缺少节点详图。

钢结构深化设计:钢结构行业内,设计单位提供的钢结构施工图纸或招标图纸不是现场实施的施工图,钢结构施工单位将根据设计单位的图纸,结合其制作、加工工艺、运输能力及现场实施方案等,作相应的深化设计,因此行业内钢结构施工单位都具有深化设计的能力和经验。

钢结构工程技术标评审:针对该项目复杂的酒店超高层钢结构及分散的商业多层钢结构,业主采纳结构顾问评审钢结构技术标的建议,在招标阶段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深化设计图纸以评审其深化设计能力及经验、吸收其提出的优化建议,要求其施工项目团队述标以评审团队技术难题处理能力、施工方案编制及实施能力等。经内部讨论,业主同意提供1个月的投标时间及半个月的技术标评审时间。

招投标前期的关键问题:现场钢结构施工在即,业主在招标图纸不完善的情况下,只有两个月的招标定标时间,如何通过选择合适的钢结构合同类型及清单模式进行招投标,在满足合理的深化设计时间及技术标评审时间的前提下,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缩短招标定标时间,将图纸遗留的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合理地分担,降低合同执行过程不利因素的影响。

三、 可供选择的方案

面对钢结构项目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与公司工程部及顾问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具体招投标的细节及类似钢结构合同的特性。经过仔细研究,我提出以下五种解决方案:

1、采用暂定数量清单的单价合同模式,投标时暂定数量清单由业主提供,清单内单价作为合同一部分,合同总价不具有实质意义;结算时,清单内的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重新计量,业主和投标单位均不承担工程量计量不准确的风险。

2、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合同模式,投标时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提供,投标单位不需要复核清单,清单内的项目、工程量及单价均为合同一部分,合同总价内工程的质和量视为依据工程量清单所说明的质量,工程量清单为合同总价之本质;结算时,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遗漏,相应错误和遗漏应以工程变更形式进行处理,结算价包括了因工程量清单错漏引起的造价变化,因此由业主承担工程量计量不准确的风险。

3、采用工程量单价表的总价合同模式,投标时工程量单价表可以由业主或投标单位提供,投标单位可以复核或自行提供单价表内的项目和工程量,单价表内仅单价为合同一部分,合同总价内工程的质和量视为依据合同图纸及工料规范所说明的质量,合同图纸及工料规范为合同总价之本质;结算时,单价表有误或遗漏,相应错误和遗漏不会调整合同总价,因此由投标单位承担工程量计量不准确的风险。

4、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投标时可以没有设计图纸,业主和投标单位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业主只需要确定项目成本的计算方式,并与投标单位确定一笔包干价款或成本的百分比金额作为酬金,可以大大缩短评标定标时间,尽快选定施工单位。

5、采用工程量清单及暂定数量清单相结合的总价合同模式,投标时清单由业主提供,其中酒店32层以下钢结构主要构件采用工程量清单,酒店32层以上及商业钢结构、节点部位钢结构均采用暂定数量清单。投标单位不需要复核清单,酒店32层以下钢结构清单内的项目、工程量及单价是合同一部分,而酒店32以上及商业钢结构、节点部位钢结构清单内仅单价是合同一部分。业主承担酒店32层以下钢结构工程量计量不准确的风险,而暂定数量清单,业主和施工单位均不承担计量不准确的风险。

四、 方案的比较选择及分析

1、方案1的排除理由

暂定数量清单的单价合同模式,适合于设计范围不明确或工程量无法根据图纸准确计量的项目,因投标单位不需要复核清单,可以加快投标、商务标评标及定标速度。但对于酒店32层以下钢结构主要构件图纸完备的情况下,仍采用暂定数量,导致此部分总价成为开口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须根据各版施工图的计量,才可以更新最新的预估合同总价,无法快捷地跟踪成本,不利于做好成本控制及造价管理;项目竣工后,竣工图绘制及审核需时长,结算工作开展时间晚,总体结算时间就会拖延。因此排除方案1。

2、方案2的排除理由

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合同模式,同暂定数量清单的单价合同模式一样,有利于商务标评标分析,减少投标成本,加快评标定标时间,而且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确定合同总价,不存在暂定数量清单的不利影响。但业主需要承担工程量计量的风险,因此要求图纸有足够的设计深度供准确计量,在酒店及商业钢结构图纸都缺乏节点详图,节点钢结构的工程量是无法计算的。因此排除方案2。

3、方案3的排除理由

工程量单价表的总价合同模式,投标单位投标时需复核单价表内工程量,还可以自行修改单价表内的项目和工程量,既不能缩短投标时间,也给商务标评标分析带来困难;而且工程量单价表总价包干是在图纸及工料规范的基础上,由于酒店及商业钢结构图纸缺乏节点详图,节点钢结构的工程量是无法按图纸及工料规范包干的。因此排除方案3。

4、方案4的排除理由

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模式,在招投标阶段很简单,但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是最不确定的。钢结构招标及施工阶段正面临钢材涨价、人工费上涨等市场不稳定因素,签订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不能激励施工单位尽心尽力去控制成本及优化设计,相反地,为获得更多酬金及更大经济利益,施工单位希望项目成本增加,因此业主完全承担了市场不利因素带来的风险,对业主是不公平的。因此排除方案4。

5、实际确定采用方案5的理由分析

最终钢结构工程招标采用方案5,选择理由如下:

第一, 由于业主提供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不足,缺少酒店及商业钢结构节点详图,因此无法整体采用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量单价表的总价合同模式。虽然总价合同是业主常用的合同模式,但它给业主提出的要求是严谨严格的,业主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在图纸完善及技术要求明确的前提下,将工程量计量的风险合理地分担。

第二, 分析招标图纸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部位图纸的设计深度采用不同的合同类型,充分利用各种合同类型及清单模式的优点,尽量回避不利因素的影响,既可以保证酒店32层以下钢结构的合同总价包干,也可以做到对酒店32层以上及商业钢结构的合同总价进行调整。灵活地选择的合同类型及清单模式,有利于评标定标、成本控制及造价管理,又可以加快结算进度。

第三, 钢结构招标定标时间仅两个月,因应钢结构合同的特性,业主同意提供合理的深化设计时间及技术标评审时间,因此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在施工单位技术力量的评审,为了让投标单位可以全身心投入精力在深化设计能力的体现及施工方案的优选,业主可以较多地承担或全部承担工程量计量的风险。

五、 对实际结果的批判性分析

钢结构投标阶段,各投标单位积极参与,出谋献策,与顾问及技术评审小组共同分析、讨论钢结构施工的技术难点及施工方案的可操作性,业主可以集合投标过程各施工方案的特点及优点,获取优化设计的建议及吸收类似项目实施的经验。投标单位在投标阶段越投入,分析及解决施工问题的能力越强,既增大其中标机会,也让投标单位对风险的考虑越充分,投标报价越合理。实践证明,钢结构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施工方案调整较少,技术难点得到很好地解决,项目执行顺利,施工方案的索赔减少,合同争议及纠纷也减少,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范围内。

钢结构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及暂定数量清单的总价合同模式,业主得到具有竞争性的单价及合同总价。在酒店32层以下钢结构图纸完备及顾问仔细计算工程量的实际情况下,该部分合同总价没有因为计量不准确而调整合同总价,业主没有额外承担风险,结算时也不需要重新计量,加快了结算进度;而酒店32层以上及商业钢结构经过优化设计调整后,节约了成本,结算时根据竣工图纸重新计量,因该部分工程量不大,结算工作顺利地完成。

篇4

前言

合同作为现代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经济往来形式,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性也在日渐突出。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各类工程建设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展,在建筑施工行业的竞争逐渐白热化的今天,强化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了我国工程施工单位提高自身竞争能力,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完善企业的日常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

一、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具体的作用以及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

(一)合同管理是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

任何工程的施工建设都是通过签订各类合同来完成的。利用合同管理可以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目标以及责任进行分解,并以此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进行规范,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均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完成。由此可见,合同管理既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又是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核心。

(二)合同的法律作用

在任何一项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使工程的建设能够如期进行,就必须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的相关职责、权利以及义务进行科学的划分,对各方的责任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摊。在此过程中,合同既可以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同时它还对各参与方的义务、权利具有法律保障力以及约束力。

(三)处理各类施工纠纷时的作用

由于工程施工具有项目衔接复杂、参与单位繁多、合同金额较大以及施工周期较长等一系列特点,因此,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类纠纷以及争议。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各方在施工前所签订的合同来解决的。总而言之,合同是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合同管理概述

(一)合同交底

随着社会生产建设的分工越来越精细,工程建设基本上是利用招投标的方式来进行运转的,而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人员并不是从事招投标工作的人员,这就使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单位与人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对工程的建设进行更好的操控,就必须利用合同来对各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要想确保合同管理具有较好的连续性,以便于更好的进行合同管理,投标人员与施工人员进行合同原始状态的技术交底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合同状态就是指合同的签订到其结束的整个合同执行过程,它涵盖了该过程中的所有合同基础条件(例如:经济社会环境、合同条件、实施方案、气候条件、法律)以及合同的对应目标(例如资源、工期、成本)等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要素的总和。所谓的合同原始状态就是指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它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的资料交底

在此项工作中,必须将工程投标阶段的全部文件类标前调查资料、预算基础资料、单价分析表、工程清单、技术示范、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以及投标书等各类涉及到工程建设的资料都必须交由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全权管理。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方便合同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进行理解,并将其作为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工作依据。

2、合同的文本交底

所谓的合同文本交底就是指,参与项目谈判的工作人员将签订合同文本时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文本交由施工管理人员保存,合同的签订情况交底主要包含了谈判人员认为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注意的问题、让步条款、不利条款以及有利条款等各类情况。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进行理解与应用。

3、合同的价格交底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新增单价,那么一定要与原有单价的计算方法以及计算原则一致。基于这一原因从事合同单价编制的人员就必须将差价的调整方式、利润的费率、现场管理费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运杂费单价的计算原则及其计算依据等方面的内容一并告知合同管理人员,以便于让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合同分析

施工人员在拿到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后,务必要对合同的相关资料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对其进行详细、全面的分析,以此来达到重视风险条款、避开不利因素、使用有利条约以及熟悉合同文件的目的,并将其作为指导思想应用到工程施工中。

1、分析合同文本

在对工程的合同文本进行分析时,其主要的任务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承建单位的责任以及工程的建设范围进行分析;二是对工程业主的相关责任进行明确;三是对施工过程中的价格补偿、计价方法以及合同价格进行明确;四是分析合同中的补偿条件以及工期要求,五是分析工程建设在受到干扰后的法律责任;六是对工程的验收方法、合同程序及其变更的方法进行分析;七是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纠纷的解决方案。

2、分析设计图纸

本文所提到的图纸分析主要是对设计图纸在审核过程中所出现的漏、错、差项目进行分析,以便于发现设计图纸与工程实际所存在的不同,并对其进行及时的优化。此外,该项工作还包含了对工程清单是否符合实际进行检查,以便于对施工组织的建立进行指导。

3、分析合同价格

通过对合同中的相关价格进行分析、研究,明确合同中的合同总价、利润比例和数量、组成价格的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以及单价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必须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可能性进行分析,如果在合同中有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那么就必须根据合同的报价单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机械投入费用、材料费用以及劳务费进行分别计算,以此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价格调整均具有合理性。

(三)合同的执行

合同的执行一般是以原始的合同状态为基础,然后再根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业主所提出的相关要求来对其进行不断地改进、补充、调整,以此来对合同进行完善,使其逐渐接近工程的建设目标。只有做好合同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才能够对合同的后期执行情况以及状态进行充分的把握,从而实现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成本状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进行全面的分析。

三、合同后评价

由于合同管理基本上是一项经验性的工作,因此,在对工程施工进行合同管理时,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合同管理工作中,以便于提高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水平。在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还必须做好合同后评价的相关工作。

(一)对其签订的过程进行评价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模糊不清的条款以及不利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需要通过合同的执行才能被发现。因此,企业在合同执行后,一定要对其相关的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以此为鉴,逐步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谈判合同的能力。

(二)对其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价

由于各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特点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不同于其它工程建设的问题,所以,施工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务必要对每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归纳,以此来提高企业处理合同的能力。

(三)对合同的管理进行评价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方法以及得失进行交流、总结,以此来提升企业的合同管理经验,从而实现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的目标。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问题

(一)管理层的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其管理层人员并没有对合同管理引起高度的重视,再加上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缺乏,这就使得企业的合同评审以及合同执行基本上是纸上谈兵。在大部分施工企业中,合同管理的岗位基本上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这就为企业的施工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合同文本缺乏公正性以及公平性

在经营方式合同化的今天,一些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将常会出现内容不完善、语言不严谨以及条款不公平等一系列的问题。一些建设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强行加入了过多的不平等条件,给予了业主过多的权力,而对于承包方却只强调其责任与义务,对其应有的权利却只字不提。这就使得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其施工合同经常出现不完整、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况,导致了施工方对合同的内容有所误解,最终导致了施工过程中出现争议以及合同的内容得不到落实等情况。

(三)合同的执行缺乏科学性

一些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一些从事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再加上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得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受到了严重的制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的效果。

五、完善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建立合同管理机构

施工企业在进行日常管理时,一定要在企业的各阶层中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1、对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并对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制定以及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对相关的合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并对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

3、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避免企业的施工合同被用到非法活动中。

4、对施工过程中的合同问题进行解决。

此外,从事企业合同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经济学、工程学以及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背景。在对合同进行管理时,一定要确保其具有正规化、专业化的特点,并将其融入到各个业务单位的工作中。

(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可操作、具体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为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管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责任追究制度、总结制度、造价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规章管理制度、委托制度、审查制度、文本示范制度、归档统计制度以及归口管理制度等。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必须将其与工程造价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三)建立网络信息管理体系

一般情况下,工程的施工合同在签订、执行以及完结的过程中均会产生大量信息,这些信息不仅是企业进行合同管理的必要资源,而且它还是企业在未来的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信息。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合同管理手段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建筑企业的发展需求,建立网络信息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了施工企业的必然发展趋势。在建立网络信息管理体系时,可以按照以下的方法来完成。

1、针对每个项目的建设设置一个专门的信息管理数据库,将合同管理的相关信息存入相应的数据库,以此来实现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资源共享。

2、强化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的资料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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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渊,黄方勤.如何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5):9,10.

[5]丁伟红.如何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中国科技纵横,2010(3):146.

[6]刘爱苏.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11(6):167.

[7]翁伟,蓝春菊.公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6).

篇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与建筑法律制度的完整是密不可分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建筑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本身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承、发包双方在出现合同争议后有时还会迟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各地法院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及建筑行业专业性较强,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也时有出现。为及时、公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1.“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2)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第一,结合实际,做实基础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建筑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加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实现动态管理,增强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时效性较强的工作,各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限。为确保工作的及时开展,应当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电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台账,对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种不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关系,提升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设期间施工合同的终止纠纷处理。因承包人违约,造成业主强行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费用。业主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以及应扣除的完工拖延损失偿金(如有)和业主已实际支付给其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因业主违约,造成承包人与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和其他应得费用,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费用。新的施工单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单位)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资质和强制性条件要求。业主与新的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负责组织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图纸,并督促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同时派驻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协商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应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确业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的总体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业主严格依据合同变更程序对项目合同进行管理。依据合同约定程序或规定,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违约、争端、索赔等事宜进行处理和(或)解决。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强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阶段每月一次的常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意见报业主核准。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五,工程单价变更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与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细目的,其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其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业主应积极组织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及时确定变更单价;其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合或类似参考单价的,应由承包人依据合同单价分析表中的工、料、机单价和费率编制补充单价并考虑投标调价函的调价比例,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确定;若是新增材料或设备,则按市场价格编制清单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确定,业主应及时审查确定正式单价,尽量避免暂定单价进行计量。其四,如果变更工程单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报业主批准后,作为暂付账款计入期中支付证书中,并办理有关记录和手续。

篇6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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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

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1.“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2)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

第一,结合实际,做实基础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建筑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加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实现动态管理,增强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时效性较强的工作,各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限。为确保工作的及时开展,应当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电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台账,对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种不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关系,提升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设期间施工合同的终止纠纷处理。因承包人违约,造成业主强行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费用。业主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以及应扣除的完工拖延损失偿金(如有)和业主已实际支付给其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因业主违约,造成承包人与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和其他应得费用,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费用。新的施工单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单位)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资质和强制性条件要求。业主与新的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负责组织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图纸,并督促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同时派驻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协商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应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确业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的总体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业主严格依据合同变更程序对项目合同进行管理。依据合同约定程序或规定,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违约、争端、索赔等事宜进行处理和(或)解决。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强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阶段每月一次的常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意见报业主核准。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篇8

(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

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1.“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2)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

第一,结合实际,做实基础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建筑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加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实现动态管理,增强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时效性较强的工作,各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限。为确保工作的及时开展,应当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电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台账,对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种不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关系,提升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设期间施工合同的终止纠纷处理。因承包人违约,造成业主强行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费用。业主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以及应扣除的完工拖延损失偿金(如有)和业主已实际支付给其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因业主违约,造成承包人与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和其他应得费用,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费用。新的施工单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单位)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资质和强制性条件要求。业主与新的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负责组织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图纸,并督促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同时派驻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协商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应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确业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的总体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业主严格依据合同变更程序对项目合同进行管理。依据合同约定程序或规定,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违约、争端、索赔等事宜进行处理和(或)解决。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强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阶段每月一次的常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意见报业主核准。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篇9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7-0127-02

1 引言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市住建委委托我站负责。

我站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以来,历经了计价办法的重大变革: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核,从建设市场的经济活动来看,国家及省根据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时出现的一些问题,相继出台了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承发包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变更的计价原则、价格调整、计价、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的重点必然是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审核更是施工合同审核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条款的审核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2.2 审核施工合同协议书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是否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是否明确工程承发包范围,其承包范围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检查合同的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检查合同价款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2.3 审核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中列有的监理人员与监理合同备案表是否一致、承包人现场项目部人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是否明确变更的计价原则:合同中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消耗量标准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消耗量标准,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按相关文件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检查合同是否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检查合同中是否有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3.1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因此在合同审核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2 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进行施工合同审核时应采取对施工单位此部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措施,当此部分超额利润超过一定比率时,应约定可以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3.3 “阴阳合同”的危害及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计价办法、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逃避费用及监管、仍采用老的计价办法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备案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告知甲乙双方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当然合同备案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 “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后施工前审核备案,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备案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备案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备案模式很容易使备案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备案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备案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备案风险加大。

5 结束语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备案应准确把握跟踪备案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备案程序和审核规范,使合同备案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备案工作质量,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

篇10

企业会计准则专门设立了三个会计科目用于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机械作业。其中“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按照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税费是否计入合同成本,是否归集计人“工程施工”科目,可以把现行的税金核算方法分为两种:

第一种,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这类税费被界定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间接费,构成建造合同的合同成本(详见《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8),此类税费在其所属的会计期间内归集计入“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税金发生或计提时,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应交税费”,缴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

第二种,根据建造合同向业主办理结算款同时计提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建造合同所涉税费的主要税法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未归集入“工程施工”科目,而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办理的结算款同时计提相应的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缴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另外,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见,收到建筑业预收款时,也应计提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所提前,税费的会计核算方法没有改变。

二、现行税金核算办法中存在的缺陷

1 税金核算对象的“同质异处理”

现行第一类税费核算办法是恰当的,而建造合同结算缴纳的营业税费等是价内税,价内税的特征决定了其应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然而现行的会计核算却未将营业税费计入合同成本。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税费虽然名耳繁多,但本质相同,都是建造合同的成本费用而且是刚性的成本费用,甚至营业税等更具有“为完成合同的、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费用特征。因此,对建造合同营业税费的核算更应计入合同成本,归集人“工程施工”科目。显然,现行营业税费的核算存在理论缺陷,同质的税费会计核算却相异,而且缺少建造合同营业税费的成本核算也是不完整的。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建造合同所涉税费应该同质同处理,都应计人合同成本,通过“工程施工”科目归集核算。

2 会计核算的结果模糊不明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现行建筑合同的结算流程为:

(1)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施工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办理的结算款通过“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

(2)按规定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合同完工后,将建造合同相应的“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结清,借记“工程结算”,贷记“工程施工”。

现行的税费核算是将营业税费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没有涵盖在这一结算流程中。营业税费的核算游离于工程成本核算之外,建造合同核算的成本不完整;“工程毛利”包含工程已结算部分对应的税金及附加,“工程毛利”虚假增加,会计核算的内容模糊结果不明晰。而且对于跨会计年度的建造合同,“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依托于建造合同的建设周期,无需年度结算对冲,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却服从于会计核算周期,必须年度结算清零,导致成本、收入和相应的税金核算无法跨年度配比,给信息使用者带来不便甚至误导。

3 现行税金核算办法缺乏指导性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跨行政管辖区域施工的建造合同,还会涉及许多地域性的税费。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持外出经营证明前往施工地,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时,施工地税务机关征收相关税费。行政管辖区域不同缴纳的税费名目也不尽相同,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之外,有些地方还会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水利基金、堤围费甚至企业所得税等。这些具有地域特色的税费实际存在着,也构成了建造合同的事实执行成本,可是税金核算对象同质异处理的现状却无法给予企业明确的核算指导,这会使企业对地域性税费的会计核算缺乏一致性,影响会计信息的通用性和使用度。

三、建造合同税金核算的重构

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税费均构成建造合同的成本,具有同质性。如上分析,营业税费有直接费用的理论特征,也有“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明晰核算的现实条件;而且营业税费是按照完工进度阶段性、非完工一次性的计算缴纳,具备根据完工进度核算的实际操作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将建造合同的营业税费也归集入“工程施工”科目,可在“工程施工”下增设“税费”二级明细科目,辅之以项目核算,提供准确的税费核算结果和有用的财务信息。

现结合建筑合同的工程核算,重构税费核算的体系流程:

(1)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发生的成本、税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或税费)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或应交税费等

(2)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施工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办理的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同时计提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

借:工程施工――税费

贷:应交税费

(3)按规定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对应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对应于“工程施工――税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对应于“工程结算”)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合同完工后,将建造合同对应的“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结清: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税费和工程毛利)

篇11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 006年2月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其中第15号准则—建造合同,对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执行建造合同之后,企业应交税费的核算也与执行建造合同之前有了本质的区别。

建造合同总则专门设立了两个会计科目用于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其中“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按照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税费是否计入合同成本,是否归集计人“工程施工”科目可以把现行的税金核算方法分为两种:

第一种,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这类税费被界定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间接费,构成建造合同的合同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8),此类税费在其所属的会计期间内归集计入“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而执行建造合同之前,这几项税费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不计入 建造合同的成本之中,如果按照以前的税金核算方法必然会影响到建造合同实际成本的真实性,虽然最后不影响企业的实际利润,但是会使建造合同的实际成本变小,加大该项工程的毛利率。

第二种,根据建造合同向业主办理结算款同时计提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建造合同所涉税费的主要税法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归集入“工程施工”科目,而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办理的结算款同时计提相应的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缴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费等。其中营业税是国家对提供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营业税按照营业额或交易金额的大小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纳税人只要取得营业收入,不论有无盈利都必须照章纳税。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一般不会导致纳税人亏损。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而征收的一项费用。

另外,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见,收到建筑业预收款时,也应计提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所提前,税费的会计核算方法没有改变。

现结合建筑合同的工程核算,重构税费核算的体系流程:

(1)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发生的成本、税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或税费)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或应交税费等

(2)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施工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办理的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同时计提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

借:工程施工——税费

贷:应交税费

(3)按规定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对应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对应于“工程施工——税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对应于“工程结算”)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合同完工后,将建造合同对应的“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结清: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税费和工程毛利)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项目预算人员月末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编制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书(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的结算书),并按项目承包测算口径编制项目预算成本分析表。

在核算中应注意:

1 、已完工程结算工作量必须是能够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

2 、已完工程结算书应有人工、各种材料定额耗用分析。

3 、工程合同收入、工程实际合同成本同时确认,并同时确认合同毛利。

4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平时只反映发生额不转销,在工程完工决算后才相互冲销,但平时报表中,两科目应相抵冲,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的差额报表中填列存货栏;工程结算大于工程施工的差额报表中填列在预收帐款栏。

(一)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工程施工合同结果的核算

1 、工程施工科目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项目间接费、公司间接费、分包成本(包工包料分包成本)、工程毛利设置明细科目(同分包结算时作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贷:应付帐款——分包单位),但在报表损益表中不反映分包收入、成本、税金。

2 、主营业务成本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项目间接费、公司间接费、分包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3 、主营业务收入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项目间接费、公司间接费、分包成本、工程税金设置明细科目。

4 、以上三科目为了分清各单位工程成本项目情况和报表编制需要均按单位工程(单个核算对象)设置明细核算。

5 、整体工程分包核算,驻外分公司核算参照以上核算执行。

6 、分公司机关发生成本费用先通过工程施工——间接费进行归集,期末按各工程完成工作量分配进项目工程施工——公司间接费科目。

(二)能够可靠估计工程施工合同结果的核算

此种核算方法重点:

1 、前期能够精确估计工程实际成本(预算成本),发生的实际成本能够按预算成本实现。

2 、工程合同收入按实际成本占预计成本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

3 、当期合同收入、实际成本、毛利均以累计进度完成金额减前期己报进度差额完成金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