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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成本法权益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2 09:12:5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会计成本法权益法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会计成本法权益法

篇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则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包括:(1)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2)因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但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一)原持股比例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1)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二)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上述会计处理如图1所示:

应说明的是,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

[例1]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9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08年1月1日,A公司又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人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一)原持股比例部分

(1)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5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90万元(4900×10%)之间的差额1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6500-49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6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100万元(10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6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00

(二)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1)若2008年1月1日支付1350万元,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13500000

贷:银行存款 135000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3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300万元(6500×20%)之间的差额50万元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综合考虑,对B公司投资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60万元(10+50)。

(2)若2008年1月1日支付1200万元,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2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300万元(6500x20%)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应确认营业外收 1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900000

综合考虑,对B公司投资应确认营业外收入90万元(100-10)。

(3)若2008年1月1日支付1295万元,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950000

贷:银行存款 129500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295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300万元(6500×20%)之间的差额5万元应确认营业外收入5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应确认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5万元,追加投资部分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

综合考虑,对B公司投资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为5万元(10-5)。

[例2]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08年1月1日,A公司又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7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

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一)原持股比例部分 会计处理如下:

(1)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5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00万元(6000×10%)之间的差额100万元,该部分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贷:盈余公积 1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00

(2)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7500-60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5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100万元(10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00

(二)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会计处理如下:

(1)若2008年1月1日支付1450万元,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500000

贷:银行存款 145000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4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500万元(7500×20%)之间的差额50万元,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

综合考虑,应确认留存收益100万元和营业外收入50万元。

(2)若2008年1月1日支付1650万元,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500000

贷:银行存款 165000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6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500万元(7500×20%)之间的差额150万元属于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确认留存收益1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为50万元。

借:盈余公积 1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综合考虑,对B公司投资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为50万元(150-100)。

(3)2008年1月1日支付价格1520万元,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00

贷:银行存款 152000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52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500万元(7500×20%)之间的差额20万元,应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确认留存收益1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应确认留存收益80万元,应冲减原确认的留存收益20万元。

借:盈余公积 2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

综合考虑,应确认留存收益80万元(100-20)。

二、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一)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1)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例3]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6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06年12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6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因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使资本公积增加200万元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假定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则:

借:银行存款 3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投资收益 16000000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4000-9000x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损益为2000万元(5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贷:盈余公积 2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0000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资本公积的份额80万元(2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篇2

由于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因此投资企业只有出售部分股权,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变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按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于此,新准则下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处理与此基本相同。原准则由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与新准则不同,所以未涉及持股比例上升的情况。本文通过举例来说明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1]华天中海公司2007年对明珠公司公司投资,占明珠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明珠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08年12月31日,华天中海公司对明珠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09年1月2日,华天中海公司将持有明珠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收到210万元款项存人银行,并失去了重大影响力,为此,华天中海公司改按成本法核算。

根据以上实例,华天中海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2009年1月2日出售15%股份时

借:银行存款 2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明珠公司(成本) 1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明珠公司(损益调整) 5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改按成本法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明珠公司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明珠公司(成本) 1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明珠公司(损益调整) 500000

[例2]A公司于2007年3月以8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于2007年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300万元。2008年4月A公司又斥资10000万元取得B公司另外30%的股权。本例中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B公司并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A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

本例中A公司是通过分步购买最终达到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企业合并。在合并前由于只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经过进一步购买股权达到对B公司实施控制,根据新准则要求应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且类拟追溯调整法将有关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2007年3月)取得成本,再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2008年4月)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所以A公司按新准则作如下会计处理。

(1)购买日将对B公司的投资调整至2007年3月取得时的成本(相当采用追溯调整法)。

借:盈余公积 3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0

(2)购买日2008年4月新支付的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

此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18000万元(8300-300+10000),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8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80000000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准则对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划分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是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即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另一种是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即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以上两种情况下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都按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不采用追溯调整法。

而旧准则规定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处理的情况只有一种,即当投资企业以逐步购买股份的方式获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其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由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逐步转变为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必须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并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而不是未来适用法。本文通过举例来对比持股比例不同而形成会计处理的差异。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按新准则的规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区分原持股比例和新增持股比例两部分来进行处理。

[例3]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520万元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4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万元税费等相关费用,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2007年7月1日A公司再以800万元购入100万股,另支付2万元税费等相关费用。至此持股比例达35%,并对B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改用权益法核算此投资,设B公司2007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500万元,2007年7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900万元,2007年度净利润为500万元,其中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净利润为300万元。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也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1)原持股比例部分。如果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本例题中的A公司对B公司原10%的股权投资在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522万元)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350万元)的差额172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本例中的A公司对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2007年1月1日)至新增投资交易日(2007年7月1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400万元(3900-35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10%)的部分40万元,应调整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4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B公司实现净利润部分30万元(300x10%),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之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10万元(40-30),应当计人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400000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

盈余公积 3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0000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该部分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该部分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本例中2007年7月1日A公司新取得B公司25%的股权时,其成本为802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25%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975万元(3900x25%)之间的差额173万元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72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25%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万元,并确认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172万元。作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7月1日A公司支付802万元时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8020000

贷:银行存款8020000

调整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B公司(成本)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经过以上处理,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1365万元(522+40+802+1),即为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的账面余额。

旧准则规定下的会计处理。本例中原持股比例部分,根据旧准则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原投资部分追溯调整为权益法核算时的账面价值,A公司应作如下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3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720000―86000)

1634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220000

投资收益 214000

以上会计处理是根据追溯调整的分录调整而得,具体的追溯调整分录不需要作为正式的账务处理记录,但调整的工作量较大,此处略。

新增持股比例部分的会计处理。

2007年7月1日A公司支付80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8020000

贷:银行存款 8020000

计算再一次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及会计分录如下。

股权投资差额=802-3900x25%=-173(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17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730000

经过以上处理。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1318.4万元(350+163.4+3+802),即为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的账面余额。

通过以上的对比处理,可以发现由于新准则规定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此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成本法核算的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大大减轻因追溯调整导致的会计处理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

(二)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按新准则的规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分别就处置投资的比例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剩余持股比例两部分来进行处理。

[例4]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6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x6年12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1/3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6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对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人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处置或收回投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本例中处置投资的比例为20%,首先应确认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比例部分的损益,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投资收益 16000000

剩余持股比例部分:(1)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本例中剩余的持股比例为40%,此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4000万元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40%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9000万元的份额3600万元(9000x40%),其差额400万元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调整留存收益;因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本例中处置投资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40%计算享有B公司自购买日至处置日之间实现的净损益为2000万元(5000x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A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贷:盈余公积 2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0000

篇3

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本文主要讨论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成本法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若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未分配的利润又被投资后实现的利润弥补,则投资企业应在原累计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范围内恢复投资成本,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常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按照上述规定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来源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则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来源于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则确认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如不能分清是来源于投资前还是投资后的净利润,则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则按此金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或零,不需冲减,分得利润或股利全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1:A企业于04年4月2日以500万购入B企业3%的股份,B企业04年净利润50万,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04年股利60万。则:

A企业04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3%-11250=6750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1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6750

投资收益 11250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计算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增加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例2:02年1月2日A企业以60000000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表决权的10%,采用成本法核算。B公司有关资料如下:(1)02年4月20日宣告01年度现金股利1500000元,02年实现净利润6000000元;(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度的现金股利7500000元,03年实现净利润7000000元;(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度的现金股利6000000元,04年实现净利润5500000元;(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度的现金股利3000000元。A企业各年有关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如下: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50000(1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0000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0]×10%-150000=15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500000×10%-150000=6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750000(7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0000

投资收益 600000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1500000+7500000+600000)-(6000000+70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10%-(-100000)=7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00

贷:投资收益 700000

(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现金股利3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3000000)-(6000000+7000000+55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250000元

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0000×10%-(-200000)=5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

三、一种简化的处理

从上述的例题中可以看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核算还是比较复杂的,要分“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两个阶段分别计算,而且在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时,因需要“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各年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及“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各年实现的净损益”等数据,导致投资年度越往后,计算所花的时间会越长。实际上,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笔者在实践中出一种简化的核算方法,可以不必计算被投资企业累计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只需比较股利所属年度的被投资企业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不管是投资年度还是以后年度,都可采用以下这种简化的方法来计算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上年投资持有月份÷12)

注: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因此公式中的“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就是被投资企业股利所属年度的净损益。

投资企业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本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同样,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我们先以例2为例,看看计算结果是否相同: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可直接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可按上述简化公式计算,由于A公司02年才取得投资,“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和“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都为零,则: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10%-0=150000元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02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600000元(注:A公司于02年1月投资,因此“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应为12)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7500000(03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600000=150000元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0000(03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7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0(04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70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现金股利30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500000(04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55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0(05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550000=-25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因此,恢复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仍为200000元,应收股利是30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是500000元,会计分录同前一种方法。

再看看例1,由于A企业是04年4月投资于B企业,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的是04年的股利。则按简化公式计算04年投资收益时,“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应是B公司04年实现的净利润,很显然,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法是一样的:

A企业04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3%-11250=6750元

当然,如果其他条件不变,B企业04年12月31日分配现金股利30万,则计算出的“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则为300000×3%-11250=-2250元,为负数,这时如果仍是恢复初始投资成本时就会出现错误,因此在运用简化公式时,如果是被投资方第一次分配股利,且是在投资年度分配当年的利润时,如果计算出的“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负数,则不需恢复初始投资成本,而是按应收股利全额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不过在实际业务中,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因为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

综上所述,运用上述简化公式计算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时,计算结果与会计制度和准则中规定的方法一样,但要比原计算方法简单,计算量要小很多,也便于理解和记忆。

篇4

2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得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实施控制导致的核算方法转变:

(1)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 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 其余部分调整资本公积。

(3)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其中,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

2.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

(1)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2) 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①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 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资本公积。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两种情况下投资单位对原取得投资时到核算方法转换时的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但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却并不相同。增资情况下将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份额中除净损益以外的部分全部记入资本公积,而减资情况下却只调整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投资单位应享有的份额部分。

3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3.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

(1)如果属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转换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同时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损益调整”及“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转入“成本”明细科目。

篇5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可见持股比例并非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范围,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与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用图1说明。

从图1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及其处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比例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此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权益法核算、进行后续计量。

可见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应根据不同的转换前提。对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增加。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考虑、综合处理。同时,应分析计算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这些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 原持股权部分

比较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以下简称“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的份额(超出的部分为“正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小于的部分为“负商誉”),应按其差额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

2 新增股权部分

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负商誉”,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营业外收入。

必须注意的是:要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情况。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损益的金额。可简单理解为:大投资获得小份额不调账,小投资获得大份额则调账,简称“大不调、小调”。在此,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份额之间不外乎有以下关系:

A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B初始投资成本

C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

D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E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在上述情况中。只要是综合投资成本

3 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以下简称“两次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的处理

两次投资期间。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此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

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资本公积。

例1 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2007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当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

(2)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又以13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

(3)假设甲公司上述两次投资期间,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未派发过现金股利;因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公积金增加1000万元。这两项因素导致乙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自2007年初的8000万元,增加至2008年初的12000万元。

甲公司在追加投资时。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初始投资10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800万元,出现正商誉200万元;其次,追加投资1300万元。按12%持股比例拥有份额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140万元;正、负商誉综合考虑,出现正商誉60万元。因此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再次,两次投资期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4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净损益的增加。应按原持股比例调增留存收益;另外1 000万元为资本公积的变化,按原持股比例应调增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00万元

贷:盈余公积 30万元

利润分配 27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万元

上述分录做完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300+400=2700万元,在2008年初享有的份额为:12000×22%=2640万元,账面价值高出“份额”60万元,即为综合正商誉。

例2假设例1中2008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支付的款项为1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追加投资拥有的份额为12000×12%=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440万元,与初始投资产生的正商誉200万元相抵后,出现240万元的负商誉。对此应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4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240万元

涉及损益调整的分录与例1相同。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000+400+240=2640万元,与应享有的份额2640万元相等。

综上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初始投资产生的商誉与追加投资产生的商誉综合在一起时为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综合在一起为负商誉,则应根据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也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对前者调增留存收益,后者调增营业外收入。

(2)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产生正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留存收益。

(3)如果初始投资产生正商誉、追加投资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营业外收入。

(二)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因持股比例减少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 按减少的持股比例结转应中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 应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剩余份额(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进行比较,属于投资作价中商誉的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即负商誉),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3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根据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

例3甲公司按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账面余额为7500万元。为提取减值准备。甲公司取得60%的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差额。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2600万元存入银行,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0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相等。甲公司自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期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除了所实现的净损益外,其他原因使资本公积增加4000万元。

甲公司处置对乙公司20%的股权后,剩余40%的股权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结转减持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26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00万元

投资收益 500万元

其次,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的剩余份额4000万元(10000×40%)进行比较,出现正商誉1000万元,不需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如果是负商誉。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再次,针对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期间,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00万元(15000-10000),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的5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属于净利,4000万元属于资本公积,因此: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收益额=1000×40%=400万元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资本公积=4000×40%:1600万元

针对两次投资时点期间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1600万元

贷:盈余公积 40万元

篇6

近年来,随着国家禁煤、转煤制气力度的加大,对煤炭加工、限制生产的要求越来越高。煤炭企业搬迁停工往往出现在各种政府工作报告中,企业面临着巨大的项目资金投入,同时,政府放开了供热市场,停止了供热分区,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积极推动分布式能源发展,给供热企业带来了严峻挑战。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供热企业要想站稳脚跟,就必须转变生产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供热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财务管理,按照现行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监控企业资金运行状况,推进财务管理与生产管理同步改进。

一、供热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目前,在分析供热企业发展状况时,一些供热企业管理者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而过分强调企业会计功能。这就使得供热企业财务管理的预测、决策、规划和控制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难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成本控制力度不够

一是部分供热企业成本管理观念相对落后,传统的成本管理被视为“经济与经济”。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企业应树立“盈利”的观念,合理利用和配置企业资源,加强对生产资金的有效管理。传统的成本管理观念过于狭隘,不利于供热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影响了企业长远发展。二是一些供热企业成本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岗位职责不明确、具体岗位人员成本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这样,一旦遇到问题,就会相互推诿扯皮。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就很难建立全资企业核算,不利于成本管理。三是缺乏成本控制手段。在成本控制方面,一些企业过分强调事后成本分析和管理,缺乏事前和事中成本控制。由于未使用目标成本法和标准成本法的多元化成本核算方法,企业无法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三)资金管理风险较大

资金是公司发展的“血液”,是供热公司存活和进步的主要保障。供热公司的资金分配是简易而以偏概全的,一是在经费预算层面,因成本管理比较缺乏,经费预算计划编制不及时,费用预算与预算执行全过程误差很大,各个部门对估算的提前考虑不足,费用预算延展性过大;二是资金分配不及时,各个部门贯彻落实不力,很有可能使企业资产被侵吞、负责人出逃。供热公司受原管理机制的影响,绝大多数公司负债率较高,虽然有效的负债率具备经营杠杆功效,但过高的负债率会提高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现行管理机制下提升供热公司预算管理标准

(一)不断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一是供热公司应高度关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趋向,融合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财务会计机制和步骤。适当允许会计向管理方向拓宽,与公司业务紧密结合,授予会计相应的管理权限,充分运用财务会计的功效,完善资金预算操作、资产审核和日常支出制度,使资金“血液”在企业内合理流动。二是构建适合公司情况的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多种渠道融资,破解营运资本单一、负债率高、内部资产闲置不用等难题,提升流动资金运用效率,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现阶段,很多公司在积极推进集团化管理,依托金融投资公司等管理机制完成公司外部环境股权融资的良好交流与循环。因此,供热公司应高度重视流动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和成本核算,严格约束和规范财会人员的个人行为。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保证财会工作顺利开展,构建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关注公司成本管理

一是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动员全体员工参与生产成本管理,营造“人人控制成本、人人共享效益”的氛围。人人控制成本,许多供热企业采用“小指标”竞争,对可控性成本费用实行“标杆管理”。参考他人成功经验,填补自身不足,树立“成本效益”标准,推动公司长久发展。二是夯实成本核算基础。供热企业应完善成本核算流程,做好原始记录,作业单位须做好消耗、入库、收货、出库的原始记录。从供油、水力发电,维修材料归还、转移、毁坏等领域,给会计成本计算以数据。财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成本计算岗位。三是积极进行成本分析。一般来说,影响供热成本的主要因素是燃料、水、劳动力、折旧、维修费用等。因此,在成本分析过程中应加强因素分析法的应用,充分考虑热力、单耗、单价等因素,确定影响成本的原因。

(三)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加速创建供热公司全面预算体系,实行全程成本跟踪,加快精细管理模式的渗入,保证预算管理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具体指导编制有效、精确的综合性费用预算,保证费用预算整体水平的提高。务必确保预算执行的实效性,降低预算执行过程中过多的延展性,全方位核查预算执行状况。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预算执行状况的评价和意见反馈,协同监管,发现误差立即纠正。

(四)建立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实行“不协调职责分离”。通过对一些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和相互制约,确保资金管理全过程由不同人员管理,避免一人多岗现象,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以防止员工腐败、舞弊等不正当行为。由公司审计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资金审批权限,实施合理的收支平衡,使潜在的风险消除于萌芽状态。一是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在用工制度改革中明确岗位职责,使有技术和有能力的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在就业制度改革方面,实行职工劳动合同制,竞聘上岗,优化组合,实行综合考核;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实行绩效工资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完善成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成本管理与责任相结合,有效加强成本管理,明确成本管理职责。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由公司采购部签署经济责任书,采购部有自己的成本核算目标,同时给予采购部岗位调整相应的用工、奖惩、物资采购等权力,强化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的责任心。三是创建现代管理机制,运用资产运作方法,高效使用公司资产开展项目投资,全面提高供热公司经济收益。要进一步改善员工的办公环境,确保员工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提升供热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选用智能化管理模式,推行监管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管理方案。完善管理机制,合理提升供热公司工作效能,为供热公司科学研究当代监管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五)制订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供热公司可以利用多种方式推广“供热费”定义,让客户了解“供热”是一种产品,用时要付费,以增强客户主动付费的观念。供热公司还要对供热价格行情进行合理计算,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标准,进一步维护供热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平稳发展。

(六)升级年久的机器设备

供热公司在长期运营过程中,一些机器设备和管道网出现脆化。这种长期运转的机器设备和管道网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升级,以防止供热环节中热损耗的出现。提升供热品质,合理确定供热成本费,严控购置。在购买过程中,务必确立燃料和物资采购的数目和品质。制订详细的采购方案,在权衡购置多种原料的基础上,挑选性价比高、信誉度好的经销商,减少产品成本。推行购置负责制,确定购置总体目标,要求全体人员坚决贯彻落实,以此完善购置管理,合理核算产品成本。

三、结语

总之,供热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关键,是能为公司获取大量的经济收益。因此,要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功效和使用价值,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系,促进财务会计深化改革,重视成本控制,持续提升流动资金应用效率,将企业生产成本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沈红.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解析[J].财经界,2020,000(004):130-131.

[2]李秋兰.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财会学习,2020(27).

篇7

一、引言

企业作为以营利为基本特征的经济组织,持续获利是这种经济组织得以生存的重要手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不例外,其履行和实现也会像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一样,都会产生成本支出。但是对于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支出,是否会像生产实体产品一样,通过出售该产品而使这种成本予以核销或转嫁呢?或者是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得到经济补偿呢?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补偿的方式有哪些?为数众多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均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二、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概念及其演进

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经济学家西斯蒙第在《政治经济学新原理》一书中,首次使用了“社会成本”的概念。他认为,“企业应该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解决就业、疾病和老人生活保障等社会负担,企业还应负担由于自身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或社会的危害所产生的成本费用”。西斯蒙第的观点为后来的社会责任成本研究提供了可能性。1950年,卡普在《私人企业社会成本》一书中,以货币化的形式将员工失业、环境恶化和就业及种族歧视与社会成本联系在了一起,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补偿研究进行了探索。继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林诺维斯率先提出 “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之后的数十年里,在美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一门新兴的社会责任会计学,社会责任成本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学者也对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完善与补充做出了贡献。刘红霞(200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指企业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而支付的成本。同时以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维度(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为依托,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内容范围进行了界定。陈煦江(2010)认为,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的唯经济责任论角度并以此作为本源定义社会责任成本不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因此,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视角来构建社会责任成本体系,有利于理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生成机制及补偿规律。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法合规、必不可少的支出(不包括偿还债务、返还投资、利润分配等支出)。

林万祥教授(2002)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含义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性体现,主要指企业在从事谋利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但未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社会资源或给社会带来的损失。长期以来,由于受观念、法规、计量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企业并未将这部分成本“内部化”,未能将其作为企业成本的构成要素计入企业的真实成本之中。其后果是:社会资源的消耗难以实现足额补偿;企业补偿不到位;造成企业成本的扭曲。因此,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分摊社会责任成本,加速企业外部成本的“内部化”。通过查阅大量的此方面研究成果后发现,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研究领域的成果在不断丰富,手段在不断创新,但是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概念、分类、内容与计量方面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没有比较科学系统的体系;二是因为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研究尚属于起步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内容界定标准不统一,这不利于将来进一步的理论研究。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争论在学术界没有得到规范和统一,在综合分析以往研究理论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概念,应涵盖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因素。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是指在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下,对利益相关者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所产生的成本支出。一般包括社会人力成本、自然资源使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环境责任成本、社区公益成本、安全责任成本和其他不可预见的成本。对于由社会责任而引发的实际成本支出计量相对容易和简单,而由此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成本和机会成本却无法准确核算。

三、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构成

广义地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维护活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活动、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活动四大领域,相应会产生经营责任成本、维权责任成本、环境责任成本、制度责任成本这四类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根据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界定的三个维度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概念的表述特征,来具体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构成范围。

(一)社会人力成本

社会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使用社会人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一般包括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职工技能的提高、智力保障及提升、继续教育、职业发展以及保险保障等成本。

(二)自然资源使用成本

企业在开采或使用资源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均是资源成本。但这里的资源成本是指其狭义性,即企业因开采自然资源而向政府地矿部门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有偿使用的货币表现。

(三)土地使用成本

不包括购买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这里仅包括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因素所造成的土地品质下降或无法正常使用所支出的成本,一般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将成本分期计入企业成本中。

(四)环境责任成本

环境责任成本是指企业在国家监管范围之内,由企业自己提供资金或服务用于劳动环境的改善所做出的可货币化计量的努力。如企业为防治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环境而购置环保设备、污染赔偿费等等发生的各项支出;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应用传统的会计计量、修正的评价计量和未修正的评价计量方法等三种模式来进行成本核算、预测和评价。

(五)社区公益成本

社区公益成本是指企业为社区捐赠及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社会福利所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由于社区投入属于显性支出并具有公共福利性,这时可以采用类比法或逆向求证法来核算。对于一种强制性的社区投入成为必然时,如某煤气厂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二氧化硫排放,这时企业可以参照历史成本法来计量恢复原生态所必需的成本。

(六)安全责任成本

安全责任成本是指企业预防与处置一切与安全有关的事故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具体内容可包括安全设备购置、隐患处理、安全培训及保险、人员和财产赔偿等费用。我国对于企业明确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项费用,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在长期应付款和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立安全费用会计科目,并且对于提取的安全费用要专款专户,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四、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补偿的现实性

毋庸置疑,企业追求经济利润和减少成本支出永远都是天经地义的,也是企业生存的底线。Irving Kristol(1992)认为,成本利润的权衡是企业生存最基本的技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不应该是也不可能是无私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从属于企业经济行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发生应对企业经营具有反哺功能,也就是说,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发生所产生的收益要能够补偿企业社会责任所支出的成本。若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企业最终将无法将社会责任继续下去,履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成本将会转移到利益相关者身上,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侵害,最终将这种不良反应传导到企业本身,形成企业的恶性循环。那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从社会责任的收益中得到补偿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否会有收益呢?下面进行分析。

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角度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加企业的声誉度。Hall(2000)通过对美国500家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研究发现,标准普尔(S&P)公司的平均净资产倍率接近于6.0,也就是企业价值中每6美元份额中约有1美元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约有2美元沉淀在企业商誉中。

胡孝权(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在无形中产生广告效应,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美誉的企业形象也为员工带来自豪感和责任感,以企业的优良为己荣,增强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提高了工作效率。从政府和金融机构层面来看,企业的善意之举还提升了企业的信用等级,除了可能在金融机构获得低息长期贷款以外,还可以从政府部门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政策扶持、资金配套、免税)等。这些政策性的扶持,将会使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企业收益增加。陈煦江(2009)在其博士论文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补偿模式进行了研究。在相关学者现实性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特征,尝试采取以下三种补偿模式。

(一)自主补偿模式

采用这种补偿方式的企业是指那些自身经济基础雄厚,企业整体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自主补偿模式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支出是企业的一种自愿经济行为,不具有外部驱动力的干扰,企业的良或许出于提升企业内外部形象,吸引社会各界对其存在和经营活动关注的需要,或者其经营管理者完全出于报答社会的动机,抑或预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带来超支出的收益。

(二)以企业为主体、其他利益相关者辅助的补偿模式

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的考虑,在履行社会责任之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员工或其他企业等)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那么事后其社会责任成本的补偿在企业消化一部分后,其剩余部分就由利益相关者承担,采取这种补偿方式所有的成本都会足额得到回收,同时也减轻了包括主体企业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压力。

(三)政府独立补偿模式

该种模式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或政府集中垄断的企业;另一种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参与救援的企业。这时所发生的社会责任成本支出由政府全额埋单,企业只是提供人力、设备和技术手段,集中接受政府的协调和调遣。例如,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公司对于省内煤矿发生的所有矿难,无论是否归其管辖,都积极参与救援,接受政府调配,其成本费用支出基本上是由政府独立承担。

以上三种社会责任成本补偿模式只是摊薄成本的集中体现,也是目前研究的缩影。但是随着企业整体形象的不断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更多的社会责任成本补偿模式会出现,如公益集资、同乡捐助等。

五、结束语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补偿性。国内外学者主要采用评级指数与企业财务绩效相关性的方法研究,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来支持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得到经济补偿的结论。研究发现,大多数的研究结论支持企业社会责任成本会得到经济补偿,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价值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从长期看,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综合值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显著的非线性关系。通过这种趋势来看,最终为社会责任成本进行补偿的主体就是全部利益相关者。

【参考文献】

[1] 林万祥.宏观成本理论与企业业绩评价[J].经济学家,2002(6).

篇8

近年来,由于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加上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现象,导致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许多项目的中标价已接近甚至低于项目的实际成本水平,建筑企业的利润严重受损。如何应对市场发展趋势,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达到企业经营目的已成为建筑企业必须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以市场为导向重新构建企业的成本管理体系,从管理的高度去降低成本和挖掘获取效益的潜力,是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致胜的唯一法宝。

1.以市场为导向,整合企业内部各种经营和管理资源,重新构建企业的成本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建筑企业实行的是以预算定额为基础,以事后核算为重点,以完全成本法为内容的算账、报账型成本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由于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落后,很难让企业适应市场竞争。从现代企业成本管理的实践看,我们无疑应该引入全新的成本价值理念,从管理的高度去挖掘企业的成本降低潜力,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1.1成本管理要引入价值链分析方法

成本发生在企业经营全过程,因此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要用价值链分析方法,从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原材料供应、施工生产、工程保修等,都要使用投入产出的观念分析每个环节、每项工作是否都能创造价值,是否都能降低成本,是否都能获得真效益,为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产生正面作用。比如,通过价值链中原材料供应(即物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能够创造采购活动价值的因素就是供应商的选择,同等质量的条件下货比三家,就能选择供应价格最低的供应商,因此控制采购成本的焦点就是供应商的管理,即发展新的可靠的供应商;又如,通过施工过程中作业价值链分析,我们也可以发现项目施工过程中资金、人力、原材料的合理配置及准时投放可以节约成本,因此,认真按照施工进度需要合理配置资金、人力和原材料也是控制施工成本的关键。过早过大的投入会增大资金的运营成本,过迟过少的投入会影响施工进度,甚至造成工期延误,引起索赔。

通过引入价值链分析方法重新构建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体系,是建筑企业适应市场的必需。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我们就必须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大胆革新,对企业的每个环节(无论是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还是工作方法、业务手段)都要进行深入的分析,进行业务再造,建立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并能做出及时有效反应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断优化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让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要素包括人、财、物及信息和流程都能得以最佳地配置,让有效的资源得以有效地利用。

1.2成本管理必须“以人为本”

成本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也就是说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是由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来完成的。传统的成本管理模式之所以不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除了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落后以外,最大的原因在于没有将人力资源的管理纳入成本管理范畴。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产品的价格是主要因素,而决定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则是成本,只有降低了产品的成本,才有可能降低产品的价格,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有形的或无形的资源耗费,因此,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员工的行为都会影响到产品成本的高低。如果企业员工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执行能力差、成本意识淡薄,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就很难取得成本优势。没有成本优势,就很难形成竞争力。因此培养和强化职工的成本竞争意识,让成本控制、节约的观念成为每个部门、每个员工个体的自觉行为,让成本控制成为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无疑是企业成本控制应追求的最高境界。

企业作为各种人力资源人生或事业发展的平台,必须建立起一套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人力资源政策,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激励与考评办法,形成企业内部相对公平的竞争机制,塑造新型的文化氛围,让员工能够理解企业的生存发展与员工的生存发展有密切关系,理解成本降低对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密切关系,使员工能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从节约一吨水、一度电、一张纸做起,把成本管理工作变成企业员工自觉参与的行为。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的成本管理才能有所作为。

2.从管理的高度挖掘企业降低成本的潜力

本文的开头已经谈到,建筑市场由于过度竞争,大部分施工项目的中标价格已接近甚至低于项目的实际成本水平,也就是说建筑企业依靠降低材料和劳动力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益的空间已越来越小。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企业唯有强化管理,提高精细管理能力,从管理的角度挖掘企业降低成本的潜力。根据目前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

2.1必须提高企业经营决策水平和市场风险应变能力

建筑市场自从实行招投标制以来,市场竞争的焦点已转移到价格竞争,如何合理确定投标项目价格,既要争取中标,又要确保中标价能给企业带来效益,已成为建筑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难题。许多企业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不计风险竞争项目的承包权,这种短期行为不但解决不了企业的困难,反而让企业陷入更大困境。比如,企业为了中标,不计成本压价让利,项目中标价低于项目直接工程费,造成企业的成本投入无法从工程结算价中得到补偿,形成大额亏损,一些企业盲目垫资施工,造成长期大额拖欠工程款,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无法回笼,形成严重三角债务,诉讼不断,企业疲于应诉。

建筑行业是我国率先进入市场的行业之一,但由于政府引导市场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加上我国特有的各种人际关系行为,造成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回扣的现象依旧存在。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以及业主为了自身利益订阴阳合同等违规操作行为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面对当前建筑市场的不规范行为,企业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实行项目招投标风险评估和合同评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因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亏损和风险,要做好这方面工作,首先要收集相关资料,认真测算好本企业与本行业各类工程的成本水平,测定出各类工程成本盈亏临界线,用于指导企业的投标报价;其次,要全方位搜集招标单位的有关信息,尤其是资信情况,结合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资金缺口大、垫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投标造价低于企业成本水平的项目,要实行否决;第三,对于已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要进行认真评审,对于业主提出的一些不公平条款要进行认真协商,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投标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项目施工合同评审,企业就可以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从源头上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

2.2以优化施工技术方案为切入点,挖掘企业降低成本的潜力

传统的成本管理模式造成一个误区,误认为成本管理工作是财务会计部门的事,其他部门很少参与,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很少考虑成本的因素,造成施工管理与成本管理脱节。实际上,在建筑产品的形成过程当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因素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把成本理念融入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在深入勘察施工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条件基础上,认真编制既能满足技术性能要求、耗费的资源成本较低的施工技术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实施,其产生的效益是巨大的。像钢筋冷轧扭技术、外脚手架提升技术、泵送砼技术、绿色环保技术等,这些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使用,曾为建筑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目前,知识资源既是技术创新的第一要素,对建筑企业来说,以创新技术为核心,提高建筑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从而提高建筑产品生产的附加值,促使企业与高新技术接轨,这也是当前和今后建筑企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2.3从时间上要效益

正确理解价值规律对于企业经营者尤其是成本管理人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都知道产品的价值量由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产品的价格则由生产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对建筑企业来说,在项目施工过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来降低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使其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在竞争中取得成本优势,是企业提高竞争力和获取更大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成本投入大,许多生产设施包括设备、周转材料以及管理要素等的费用是随着生产周期的长短发生增减变化的,如果我们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科学的管理办法,在满足质量技术性能的基础上尽量缩短项目施工工期,那么我们就能减少包括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以及管理费用等成本的开支,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