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保险业务监管

保险业务监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5 09:21:5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保险业务监管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保险业务监管

篇1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的规章约束。分支机构通常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

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国监管者协商决定

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就许可证申请的某些方面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它在授予许可证之前应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以确保申请者的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当局没;有不同意见。这一过程为母国监管当局提供一个机会,使它能够把不同意其所监管的保险机构跨境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理由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可以建议东道国监管当局拒绝颁发许可证。东道国监管当局在没有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肯定答复,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复时,应考虑选择拒绝许可证申请、加大监管力度或对授予许可证提出附加条件等,并且应该将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报给母国监管当局。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对那些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没有受到谨慎管理的国外保险机构,或者没有明确的母公司对其负责的合资公司进行许可审查时,应特别谨慎。是否授予许可证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非歧视性标准作出。同时,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当掌握它们的保险机构所属的所有跨境机构的情况。

(四)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

是否允许国外保险机构在某一辖区提供跨境保险服务,通常涉及该辖区的。当消费者能不受任何约束,自愿、寻求国外保险服务时,一般认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时,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需要了解该国外保险机构在其辖区内推销保险产品的真实动机,并进行核实,以确保该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受到了谨慎的监管。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专门的许可证审核程序,或采用具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母国监。管当局对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负有主要责任,而东道国监管当局则应非常认真地考虑母国监管当局对保险机构拟开展的跨境经营活动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母国监管当局如果认为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没有充足的财务能力、或者没有对其业务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它就应该阻止该保险机构到境外推销其保险产品。

二、关于跨境保险活动相关国家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问题

(一)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母国监管当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险机构总部或母公司的有关信息。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而又可以核实的报告体系,要求任何一个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应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报告,并且还必须有满足特别信息需求的可行办法。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在国外的机构应向总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综合性的报告,以便母国监管当局能够对该保险机构的总体财务状况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有理由怀疑某一外国保险机构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主动通报母国监管当局。因为东道国监管者通常处于发现问题的最佳位置,所以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母国监管当局有可能希望对其国外保险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独立核实,当母国监管当局需要跨境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允许。如果母国监管当局暂时不能进行跨境检查或者不拟启动跨境检查程序,它可以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咨询,请求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该保险机构跨境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或做出评价。 当东道国监管当局决定撤消某国外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或采取类似行动时,它应在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事先向该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发出预警。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向母国监管当局通报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险业务活动引起的问题。

(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国监管当局对母公司或整个集团的审慎监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东道国在对国外保险机构实施监管的效果就会更好。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其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的监管措施,让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如当地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在集团内的作用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监管的其他相关信息要求。当母国监管当局对某一特定辖区的监管标准有疑问,并因此而准备采取可能对该辖区国外保险机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措施时,它应事先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和协商。一般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让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境保险机构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时期,如某一保险机构将发生产权变化或面临时,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充分沟通也会对双方都有利。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有关在东道国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的各种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问题

进行监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强监管者之间的有效合作。 当然,这种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条件限制。不同辖区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规则,这对监管信息的传递可能造成一定障碍。如果辖区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监管当局不能对其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这些辖区的监管当局则应考虑着手审查其保密要求,总的原则是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与监管机构有关的目的;应允许信息双向流动,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所传递信息的秘密性应受到保护。当然,所有保险监管当局都应该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对其活动过程中,包括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获得的信息保密。获得信息的监管当局如果准备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提供信息的监管当局协商。至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被监管当局之间交流以后,是否应把监管当局之间沟通的情况通报给被监管机构,仍是讨论的问题,实践中往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关于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问题

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确保金融集团内部有关机构的监管当局能够有效行使他们的职责,对这些机构是否得到审慎的监督和指导,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对这些实体构成损害等问题做出评估。同时也可以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有效监管。

(一)对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

篇2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的规章约束。分支机构通常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

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应用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国监管者协商决定

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就许可证申请的某些方面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它在授予许可证之前应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以确保申请者的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当局没;有不同意见。这一过程为母国监管当局提供一个机会,使它能够把不同意其所监管的保险机构跨境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理由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可以建议东道国监管当局拒绝颁发许可证。东道国监管当局在没有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肯定答复,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复时,应考虑选择拒绝许可证申请、加大监管力度或对授予许可证提出附加条件等,并且应该将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报给母国监管当局。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对那些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没有受到谨慎管理的国外保险机构,或者没有明确的母公司对其负责的合资公司进行许可审查时,应特别谨慎。是否授予许可证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非歧视性标准作出。同时,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当掌握它们的保险机构所属的所有跨境机构的情况。

(四)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

是否允许国外保险机构在某一辖区提供跨境保险服务,通常涉及该辖区的法律问题。当消费者能不受任何约束,自愿、寻求国外保险服务时,一般认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时,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需要了解该国外保险机构在其辖区内推销保险产品的真实动机,并进行核实,以确保该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受到了谨慎的监管。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专门的许可证审核程序,或采用具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母国监。管当局对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负有主要责任,而东道国监管当局则应非常认真地考虑母国监管当局对保险机构拟开展的跨境经营活动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母国监管当局如果认为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没有充足的财务能力、或者没有对其业务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它就应该阻止该保险机构到境外推销其保险产品。

二、关于跨境保险活动相关国家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问题

(一)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母国监管当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险机构总部或母公司的有关信息。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而又可以核实的报告体系,要求任何一个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应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报告,并且还必须有满足特别信息需求的可行办法。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在国外的机构应向总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综合性的报告,以便母国监管当局能够对该保险机构的总体财务状况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有理由怀疑某一外国保险机构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主动通报母国监管当局。因为东道国监管者通常处于发现问题的最佳位置,所以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母国监管当局有可能希望对其国外保险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独立核实,当母国监管当局需要跨境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允许。如果母国监管当局暂时不能进行跨境检查或者不拟启动跨境检查程序,它可以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咨询,请求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该保险机构跨境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或做出评价。当东道国监管当局决定撤消某国外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或采取类似行动时,它应在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事先向该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发出预警。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向母国监管当局通报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险业务活动引起的问题。

(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国监管当局对母公司或整个集团的审慎监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东道国在对国外保险机构实施监管的效果就会更好。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其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让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如当地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在集团内的作用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监管的其他相关信息要求。当母国监管当局对某一特定辖区的监管标准有疑问,并因此而准备采取可能对该辖区国外保险机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措施时,它应事先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和协商。一般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让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境保险机构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时期,如某一保险机构将发生产权变化或面临问题时,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充分沟通也会对双方都有利。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有关在东道国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的各种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问题

进行监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强监管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当然,这种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条件限制。不同辖区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规则,这对监管信息的传递可能造成一定障碍。如果辖区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监管当局不能对其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这些辖区的监管当局则应考虑着手审查其保密要求,总的原则是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与监管金融机构有关的目的;应允许信息双向流动,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所传递信息的秘密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当然,所有保险监管当局都应该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对其活动过程中,包括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获得的信息保密。获得信息的监管当局如果准备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提供信息的监管当局协商。至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被监管当局之间交流以后,是否应把监管当局之间沟通的情况通报给被监管机构,目前仍是讨论的问题,实践中往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关于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问题

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确保金融集团内部有关机构的监管当局能够有效行使他们的职责,对这些机构是否得到审慎的监督和指导,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对这些实体构成损害等问题做出评估。同时也可以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有效监管。

(一)对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篇3

近几年来,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竞相加大团体人身险业务的开拓力度,团体人身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恶性竞争使承保风险日益突显,

1.1承保方案设计不合理风险。

一般来说,企业的保险保障需求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为此保险人必须利用多款产品设计综合的承保方案,如果方案不合理,将带来巨大的承保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保额过度集中,不能得到较好地分散;二是保障范围过宽,使赔款大幅上升;三是费率下浮幅度大,致使保费严重不足。这些都会使赔付率攀升,导致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出现亏损。

1.2行业风险与职业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行业与职业层出不穷,潜在的作业风险也各异,如煤炭、化工、建筑、远洋运输等行业风险较大,在保险公司的职业分类表中多属于“拒保职业”;有些企业虽然不属于高风险行业,但可能会有一部分职工的工作环境属于高风险范围,比如野外作业、高温、高电压作业等,因其事故发生率较高,容易导致出现大额赔款。

1.3逆选择风险

逆选择风险主要是指投保人所进行的对其自身有利,对保险人及全体投保者不利的选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逆选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风险,往往风险大的员工希望参保;二是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风险,也就是说风险较大的团体投保欲望强烈,实务中团体人身险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风险要比单个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风险难以预计得多,也难以控制得多。

2.团体人身保险核保管理现状

近几年来,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团险团体人身险客户来自不同的行业,其承保条件(费率、特别约定、除外责任)可以谈判,使团体人身保险的精算、组织架构和销售管理都呈现与个险不同的特点,核保管理也较为复杂,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核保人员作业技能欠佳,核保手段落后

团体人身险的基本特点是单笔业务的整体性、成员的低逆选择性、保险需求的个性化和承保条件的可谈判性,风险分析时往往涉及精算、财务、法律法规等知识,这就要求核保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但目前有许多核保人员由于自身素质及实践经验不足,不能灵活地合理地进行风险评估与定价,不能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影响了团体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

2.2信息资料不充分缺乏经验数据

团体人身保险核保对团体经验数据及既往案例有很强的依赖性,而目前恰恰缺少这些信息的来源渠道,从团体投保来看,很少有单位能提供其往年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各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较少;目前各保险公司团人身险方面的资源没有实现共享,这就导致了即使核保人员考虑到了风险,却由于缺乏量化的、经验性数据支持而不能做出恰当的风险处置。

2.3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在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管理与发展的矛盾表现得更为突出,对于潜在风险较高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下级公司往往迫于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的压力,通过行政干预强行而承保,团体人身险核保的价值得不到体现。

3.加强团体人身险核保管理,创新核保手段,有效提升承保风险管控水平

国内外团体人身险业务的发展表明团体人身险盈利与否关键在于公司的管理水平,尤其是与处于风险控制核心地位的核保管理水平有关,因此当前必须创新团体人身险业务的核保手段,有效的提升承保风险管控水平,使保险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稳健经营。

3.1建立培训认证体系,提高核保力量素质

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对核保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培训与认证体系,做好核保专业力量的培养,同时要将基层公司核保权限与核保人员层级进行挂钩,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风险额与风险分析能力的匹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体现核保人员的价值。

3.2制定和落实与团体人身险业务匹配的核保前置制度,实施差异化核保

团体人身保险客户千差万别,其承保条件(费率、特别约定、除外责任)均可谈判。因此,在前期客户沟通阶段核保人员就应该介入,核保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料搜集方案,对客户的风险做全面的分析,对报价给出风险提示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当然,可以根据规模、风险程度制定介入的深度,但核保前置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等到后续签约阶段在由核保人员审核控制风险,基本上起不到实质性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内部不同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业务结构、市场竞争状况及经济文化均有差异,公司在不同时期的经营策略不同,营销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团体人身保险核保制度要有一定的弹性,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核保。

3.3重视经验数据核保

历史经验数据对团体人身险核保来讲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核保人员必须关注历史数据,要将注意力放在企业整体的历史数据上,如企业历年的赔付率、长期以来人员的流动情况等,而不要将核保精力分散于个别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历年理赔金额等方面。

3.4建立系统内部分保与再保相结合的承保机制,有效防范巨灾风险

篇4

一、跨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原则

为了指导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在监管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的国外业务经营时进行有效合作,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让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1999年12月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

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规章的约束。分支机构通常也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应用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

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显得非常重要,如对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集团内关联交易、以及大额风险等。关于如何谨慎对待这种情况的讨论一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论坛上进行着。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协商决定。当某一保险机构提出在国外建立新机构的申请时,东道国和母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的最初合作就开始了。批准许可证的过程为东道国和母国国监管当局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机会,也为他们未来进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础。

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就许可证申请的某些方面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它在授予许可证之前应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以确保申请者的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当局没有不同意见。这一过程为母国监管当局提供一个机会,使它能够把不同意其所监管的保险机构跨境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理由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可以建议东道国监管当局拒绝颁发许可证。东道国监管当局在没有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肯定答复,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复时,应考虑选择拒绝许可证申请、加大监管力度、或对授予许可证提出附加条件等,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将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报给母国监管当局。

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对那些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没有受到谨慎管理的国外保险机构,或者没有明确的母公司对其负责的合资公司进行许可审查时,应特别谨慎。是否授予许可证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非歧视性标准作出。同时,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当掌握它们的保险机构所属的所有跨境机构的情况。

(四)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是否允许国外保险机构在某一辖区提供跨境保险服务,通常涉及该辖区的法律问题。当消费者能不受任何约束,自愿寻求国外保险服务时,一般认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时,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需要了解该国外保险机构在其辖区内推销保险产品的真实动机,并进行核实,以确保该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受到了谨慎的监管。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专门的许可证审核程序,或采用具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母国监管当局对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负有主要责任,而东道国监管当局则应非常认真地考虑母国监管当局对保险机构拟开展的跨境经营活动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母国监管当局如果认为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没有充足的财务能力、或者没有对其业务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它就应该阻止该保险机构到境外推销其保险产品。

二、跨境保险活动相关国家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

如果监管当局之间相互信任,监管信息就可以在大致对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流动。在不断改进对国际保险机构和国际保险集团的监管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保险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这样做的目的是针对实质性的监管措施,而不仅仅是交流一般的日常信息,所以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监管信息的需求也是各有侧重的。

(一)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母国监管当局主要希望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险机构总部或母公司的有关信息。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而又可以核实的报告体系,要求任何一个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应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报告,而且还必须有满足特别信息需求的可行办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母国监管当局应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在国外的机构应向总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综合性的报告,从而使得母国监管当局能够对该保险机构的总体财务状况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

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有理由怀疑某一外国保险机构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主动通报母国监管当局,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这些问题严重程度

的详细情况,以引起它们必要的关注。然而,东道国监管者通常处于发现问题的最佳位置,因此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母国监管当局有可能希望对其国外保险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独立核实,当母国监管当局需要跨境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允许,并持欢迎态度。如果母国监管当局暂时不能进行跨境检查或者不拟启动跨境检查程序,它可以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咨询,请求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该保险机构跨境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或做出评价。东道国和母国监管当局最好都能得到彼此所获得的信息。

一旦国外保险机构出现严重问题,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查询,也可以寻求母国监管当局的支持,以便提出可行的补救方案。当东道国监管当局决定撤消某国外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或采取类似行动时,它应在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事先向该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发出预警。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征得母国监管当局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分担监管责任,并协调各自的监管活动。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向母国监管当局通报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险业务活动引起的问题。

(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如果对母国监管当局对母公司或整个集团的审慎监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东道国在对国外保险机构实施监管的效果就会更好。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其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让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如当地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在集团内的作用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监管的其他相关信息要求。

当母国监管当局对某一特定辖区的监管标准有疑问,并因此而准备采取可能对该辖区国外保险机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措施时,它应事先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和协商。一般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让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境保险机构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时期,如某一保险机构将发生产权变化或面临问题时,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充分沟通也会对双方都有利。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有关在东道国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的各种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能自由地进行监管信息的交流可以增强监管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当然,这种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条件限制。不同辖区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规则,这对监管信息的传递可能造成一定障碍。如果辖区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监管当局不能对其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这些辖区的监管当局则应考虑着手审查其保密要求,总的原则是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与监管金融机构有关的目的;应允许信息双向流动,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所传递信息的秘密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当然,所有保险监管当局都应该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对其活动过程中,包括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获得的信息保密。

获得信息的监管当局如果准备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提供信息的监管当局协商。至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被监管当局之间交流以后,是否应把监管当局之间沟通的情况通报给被监管机构,目前仍是讨论之中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往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

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确保金融集团内部有关机构的监管当局能够有效行使他们的职责,对这些机构是否得到审慎的监督和指导,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对这些实体构成损害等问题做出评估。同时也可以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有效监管。

(一)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是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被监管机构得到审慎稳妥的管理和指导的责任根本上属于被监管机构自身,监管当局期望这些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经理、董事以及持股超过一定数额或者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能够达到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以及其它要求。

一个有效和完整的机构运作机制应包括各种控制措施,以促进这些机构持续满足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并使得监管当局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干预。对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在这些方面进行考察是监管当局为了确保被监管机构能够以稳妥和审慎的方式进行经营的常用监管机制。如果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不能达到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标准,监管当局一般可以动用各种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补救措施。

金融集团所属的不同机构,往往要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各监管机构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进行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考察。在行使他们的法律职责时,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应当进行积极的协调与沟通。监管当局在试图考察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时,金融集团不同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可能会给他们的工作增加复杂因素,特别是当这些机构受监管范围之外的实体或个人影响较大时,问题更为突出。

称职性考察通常要评估经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们完成岗位职责的能力,而适当性考察则主要是评估他们的品行操守。在确认能力方面,监管机构通常审核其正式的资格证书、以往经历和一贯表现。在评估品行和操守时,重点是犯罪记录、经济状况、因债务引起的民事诉讼、拒绝加入专业组织或被专业组织开除,其它相似行业监管当局的处罚,以及过去的不良商业行为。有关评估主要股东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因素包括商誉、财务状况,以及他们的权益是否会对被监管机构构成负面影响。金融集团内处于监管范围之外的机构(通常处在被监管机构的上层)的经理和董事可以对被监管机构的许多方面造成重大影响,而且可以在控制整个集团内不同机构的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因素导致了监管权限的一些问题,因为某一监管当局的权限往往不能延伸到集团内受其它监管机构监管的范围,或者集团内不受监管的机构。这个因素还引起了不同监管者之间分享有关某些个人的信息的困难,而且涉及到监管当局通常应该遵守的职业保密规定。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监管机构之间自由交换信息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

(二)对金融集团中有关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重要股东的称职和适当性考察的基本原则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有关监管当局可以参考:

1.为了确保金融集团内的被监管机构能够审慎稳妥地经营,如果集团内其它机构的经理和董事能够对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活动行使重大或控制性的影响,就应该对他们进行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考察。

2.持股超过规定数额,并可能对被监管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该满足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要求。

3.称职及适当或其它资格考察应该在委任阶段进行,以后发生变化还需要重新考察。

4.监管当局期望被监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持续达到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要求。根据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程度和他们职责的不同,对他们的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考察也有所不同。

5.如果一个经理或董事被认为对一个被监管机构经营能够实施重大影响,而且他曾经在集团内部另外一个被监管机构担任过经理或董事,那么监管当局应该在评估过程中咨询另外一个机构的监管者。

篇5

一、跨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原则

为了指导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在监管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的国外业务经营时进行有效合作,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让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1999年12月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

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规章的约束。分支机构通常也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

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显得非常重要,如对偿付能力的可能、集团内关联交易、以及大额风险等。关于如何谨慎对待这种情况的讨论一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论坛上进行着。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协商决定。当某一保险机构提出在国外建立新机构的申请时,东道国和母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的最初合作就开始了。批准许可证的过程为东道国和母国国监管当局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机会,也为他们未来进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础。

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就许可证申请的某些方面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它在授予许可证之前应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以确保申请者的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当局没有不同意见。这一过程为母国监管当局提供一个机会,使它能够把不同意其所监管的保险机构跨境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理由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可以建议东道国监管当局拒绝颁发许可证。东道国监管当局在没有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肯定答复,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复时,应考虑选择拒绝许可证申请、加大监管力度、或对授予许可证提出附加条件等,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将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报给母国监管当局。

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对那些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没有受到谨慎管理的国外保险机构,或者没有明确的母公司对其负责的合资公司进行许可审查时,应特别谨慎。是否授予许可证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非歧视性标准作出。同时,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当掌握它们的保险机构所属的所有跨境机构的情况。

(四)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是否允许国外保险机构在某一辖区提供跨境保险服务,通常涉及该辖区的。当消费者能不受任何约束,自愿寻求国外保险服务时,一般认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时,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需要了解该国外保险机构在其辖区内推销保险产品的真实动机,并进行核实,以确保该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受到了谨慎的监管。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专门的许可证审核程序,或采用具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母国监管当局对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负有主要责任,而东道国监管当局则应非常认真地考虑母国监管当局对保险机构拟开展的跨境经营活动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母国监管当局如果认为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没有充足的财务能力、或者没有对其业务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它就应该阻止该保险机构到境外推销其保险产品。

二、跨境保险活动相关国家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

如果监管当局之间相互信任,监管信息就可以在大致对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流动。在不断改进对国际保险机构和国际保险集团的监管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保险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这样做的目的是针对实质性的监管措施,而不仅仅是交流一般的日常信息,所以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监管信息的需求也是各有侧重的。

(一)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母国监管当局主要希望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险机构总部或母公司的有关信息。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而又可以核实的报告体系,要求任何一个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应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报告,而且还必须有满足特别信息需求的可行办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母国监管当局应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在国外的机构应向总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综合性的报告,从而使得母国监管当局能够对该保险机构的总体财务状况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

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有理由怀疑某一外国保险机构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主动通报母国监管当局,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这些问题严重程度的详细情况,以引起它们必要的关注。然而,东道国监管者通常处于发现问题的最佳位置,因此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母国监管当局有可能希望对其国外保险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独立核实,当母国监管当局需要跨境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允许,并持欢迎态度。如果母国监管当局暂时不能进行跨境检查或者不拟启动跨境检查程序,它可以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咨询,请求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该保险机构跨境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或做出评价。东道国和母国监管当局最好都能得到彼此所获得的信息。

一旦国外保险机构出现严重问题,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查询,也可以寻求母国监管当局的支持,以便提出可行的补救方案。当东道国监管当局决定撤消某国外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或采取类似行动时,它应在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事先向该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发出预警。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征得母国监管当局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分担监管责任,并协调各自的监管活动。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向母国监管当局通报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险业务活动引起的问题。

(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如果对母国监管当局对母公司或整个集团的审慎监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东道国在对国外保险机构实施监管的效果就会更好。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其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让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如当地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在集团内的作用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监管的其他相关信息要求。

当母国监管当局对某一特定辖区的监管标准有疑问,并因此而准备采取可能对该辖区国外保险机构产生重要的措施时,它应事先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和协商。一般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让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境保险机构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时期,如某一保险机构将发生产权变化或面临时,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充分沟通也会对双方都有利。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有关在东道国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的各种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能自由地进行监管信息的交流可以增强监管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当然,这种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条件限制。不同辖区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规则,这对监管信息的传递可能造成一定障碍。如果辖区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监管当局不能对其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这些辖区的监管当局则应考虑着手审查其保密要求,总的原则是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与监管机构有关的目的;应允许信息双向流动,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所传递信息的秘密性应受到保护。当然,所有保险监管当局都应该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对其活动过程中,包括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获得的信息保密。

获得信息的监管当局如果准备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提供信息的监管当局协商。至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被监管当局之间交流以后,是否应把监管当局之间沟通的情况通报给被监管机构,仍是讨论之中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往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

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确保金融集团内部有关机构的监管当局能够有效行使他们的职责,对这些机构是否得到审慎的监督和指导,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对这些实体构成损害等问题做出评估。同时也可以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有效监管。

(一)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

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是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被监管机构得到审慎稳妥的管理和指导的责任根本上属于被监管机构自身,监管当局期望这些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经理、董事以及持股超过一定数额或者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能够达到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以及其它要求。

一个有效和完整的机构运作机制应包括各种控制措施,以促进这些机构持续满足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并使得监管当局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干预。对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在这些方面进行考察是监管当局为了确保被监管机构能够以稳妥和审慎的方式进行经营的常用监管机制。如果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不能达到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标准,监管当局一般可以动用各种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补救措施。

金融集团所属的不同机构,往往要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各监管机构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进行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考察。在行使他们的法律职责时,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应当进行积极的协调与沟通。监管当局在试图考察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时,金融集团不同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可能会给他们的工作增加复杂因素,特别是当这些机构受监管范围之外的实体或个人影响较大时,问题更为突出。

称职性考察通常要评估经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们完成岗位职责的能力,而适当性考察则主要是评估他们的品行操守。在确认能力方面,监管机构通常审核其正式的资格证书、以往经历和一贯表现。在评估品行和操守时,重点是犯罪记录、状况、因债务引起的民事诉讼、拒绝加入专业组织或被专业组织开除,其它相似行业监管当局的处罚,以及过去的不良商业行为。有关评估主要股东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因素包括商誉、财务状况,以及他们的权益是否会对被监管机构构成负面影响。金融集团内处于监管范围之外的机构(通常处在被监管机构的上层)的经理和董事可以对被监管机构的许多方面造成重大影响,而且可以在控制整个集团内不同机构的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因素导致了监管权限的一些问题,因为某一监管当局的权限往往不能延伸到集团内受其它监管机构监管的范围,或者集团内不受监管的机构。这个因素还引起了不同监管者之间分享有关某些个人的信息的困难,而且涉及到监管当局通常应该遵守的职业保密规定。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监管机构之间自由交换信息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

(二)对金融集团中有关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重要股东的称职和适当性考察的基本原则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有关监管当局可以:

1.为了确保金融集团内的被监管机构能够审慎稳妥地经营,如果集团内其它机构的经理和董事能够对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活动行使重大或控制性的影响,就应该对他们进行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考察。

2.持股超过规定数额,并可能对被监管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该满足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要求。

3.称职及适当或其它资格考察应该在委任阶段进行,以后发生变化还需要重新考察。

4.监管当局期望被监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持续达到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要求。根据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程度和他们职责的不同,对他们的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考察也有所不同。

5.如果一个经理或董事被认为对一个被监管机构经营能够实施重大影响,而且他曾经在集团内部另外一个被监管机构担任过经理或董事,那么监管当局应该在评估过程中咨询另外一个机构的监管者。

篇6

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首先应强化保险企业管理层财务风险管控意识和水平,并不断加大对财务人员的财务风险理念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将财务风险管控工作逐级逐项落实,最大程度上减少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保险企业发生财务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企业管理层缺乏风险管控意识,没有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有必要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防控水平,增强财务人员及时发现运营过程中财务风险的能力。

企业财务管理不光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也不是仅依靠公司高管就能实现,需要依靠全体员工的集体智慧和强有效的执行力才能实现财务管理目标。保险企业一般采取集团化模式运作,企业管理层级多,战线长,基层人员往往更清楚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在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基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员工建言献策,及时识别财务风险,未雨绸缪,有效应对。形成人人参与管理,事事有人负责的有序发展状态。

2.强化内部控制,增强内部牵制,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机制

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流入流出量巨大,保险业务包括客户开拓——出单——缴费——承保——理赔查勘——保险给付等众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严重的财务后果,必须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和有效实施,增强内部牵制。

在日常管理中不相容岗位的设立能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应收应付台账的登记与保管工作,不得兼任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营运与财务岗位分离,单证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都是较好的管理手段。同时还需加大经济事项的复核力度,加强内部牵制,定期轮岗和对重要岗位设立AB岗也能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点。

3.设立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保障其应有的权限与独立性

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活动工作时,不会受到各部门的掣肘,保障内部审计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地开展,准确直观的反映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针对管理控制中的较为薄弱环节,进一步创新控制制度和控制方法,完善制衡机制。

4.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强化预算考核,对于推进预算管理的落实,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具有积极意义。要分解落实责任,实现分层考核,确保考核意见的真实可靠,将考核部门与执行部门相分离,保障考核部门的独立型和客观性。并设置科学的考核标准,既要重点突出又要详细可操作,根据不同的指标性质和重要程度,实施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

篇7

在社会养老保险中,有些领导和一部分工作人员,对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的认识不足,总是觉得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只是简单抄写和保管工作,谈不上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主要工作,不能给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对于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只要做到不丢失、不泄露,就可以应付查档、外调;这种轻视档案工作的想法,表明这些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不了解,忽视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势必使社会养老保险当按工作难以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

2.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与环境设施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对档案管理必备的首要条件,首先是要落实档案室的设施建设,有些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至今没有专用档案室,还有些档案室狭小,由于档案资料多,出现潮湿和“六防”设备配套欠缺问题,使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出现资料虫蛀、霉变,影响档案的完整性和外观的整洁美观,有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室,连必备统一的档案夹、切纸刀等工具都无法购置齐备。

3.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与管理水平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力量不强,管理手段滞后,管理水平低下,这是社会养老保险大多数工作人员的情况,他们大部分都未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对档案管理的要求、档案的重要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等业务基本不了解,对收集档案意识薄弱,并且大部分档案工作者为兼职,没有人认真投入到档案工作中去,日常事务只是把资料放进档案盒,也不及时整理,严重影响了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另外一部分归档资料欠缺准确与真实性,传统陈旧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已难以适应时代飞速的发展,在新形势之下要求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一定要改变传统模式,进行现代信息化建设。

二、加强社会养老保险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措施

1.社会养老保险与档案管理模式

传统的档案管理是以纸张为主的档案管理实体,大多是以手动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鉴别、存储、统计等方面管理,它的工作量非常的巨大,步骤又是相当的繁杂。由于存储量大,档案管理人员没有精力,去实施对被封存的档案资料进行信息提取与加工处理,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信息资源已经大多被闲置或变成废物浪费掉。随着现代管理技术与引进先进的设备,尤其是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为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现代化信息技术促使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面临着一个崭新的挑战。档案管理重点在于适应数字化记录管理需求,从传统的实体档案管理向信息资源的管理转变,将信息作为管理对象,对形成的不同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采取现代化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统一管理。才能体现对档案信息资源的价值。

2.社会养老保险与档案管理数字化

档案管理的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对档案原件得以保护的重要方式;档案数字化需要通过利用现代化先进的信息手段,将档案部门的各种不同物质载体形式处理转变成数字化信息,并创建一个数据库文件以便于提供服务。形成数字信息化档案管理未必意味着传统的档案管理要取消,其两者应互相补充、。规范化与标准化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衡量档案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在进行档案管理信息化时,应当根据国家推荐标准管理信息,根据其发展特点与需求,制定标准的内部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改进。数据库文件的目录,要有利于实际性的操作,又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

3.社会养老保险与档案信息化建设

人类社会推动信息化技术发展的目标,是在建立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的环境下,使信息最大程度的利用与信息的公开得以实现;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来说,该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档案信息化建设应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当中,伴随着在档案管理中应用程度的变化及其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其信息化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也应及时地做出应有的调整,所以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认识深远并且立足当前,积极解决档案信息化建设中会碰到的不同方面问题。

4.社会养老保险与档案人才建设

档案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会影响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档案工作者是档案信息资源和用户两者互相联结的纽带与桥梁,在档案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中,渴求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管理工作者应掌握好档案专业知识,利用其专业知识,指导电子档案文件进行分类归档。需掌握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及电脑应用技术,使他们的业务水准与知识结构能够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为创建档案新模式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档案工作者若对计算机进行档案信息现代化的管理不够熟练,就难以适应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更加难以高效率地实现档案网络化、信息化的管理与服务。不仅要为档案管理部门配备计算机专业化人才,还应加强对管理工作者的在职培训,提升档案工作者对电子文件管理的专业知识,使他们肩负起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重任。

篇8

“服务好不好,消费者说了算。终于看到不是三巨头瓜分的保险公司排名了。”一保险业内人士感叹。根据客户服务成绩单,保险公司几家欢乐几家愁。我们了解到,2010年保险服务客户满意度寿险公司两项排名中,大公司除平安进入前三强之列外,其余两强由中小险企担当。

尽管新公司在市场份额上比不上大公司,但他们用心做好服务、诚信服务、合规经营,打造金字招牌。虽然进入市场时间短,但新公司很爱惜招牌,不搞忽悠,不拖赔、不惜赔、不无理拒赔,最终让消费者认可他们。排名的进步虽是意料之外,但也是情理之中。

从服务看中园保险未来

有一些大保险公司的客户,时刻关心自己所投保公司的发展,因为这些公司的壮大是由成千上万的中国人用保费堆起来的,所以某些公司的服务质量越来越差就很难让人接受:

1 交保费难,许多忠实的客户要跑很远的路去交保费,有时不在上班时间,还要请假交保费费时费力;

2 柜面服务态度僵硬,毫无笑脸;

3 便捷服务被取消,原来缴费可以通过银行、邮政储蓄转账,现在没了,柜面刷卡也取消了;

4 当初的承诺,大打折扣,许多老客户已经好多年看不到服务人员上门了。

这些现象,在某些大保险公司已经存在好长时间了,提醒大家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多做了解,不但要看险种,更要看后续服务,毕竟现在进入了服务竞争的时代。

篇9

(一)企业经营风险分析尽管在企业的经营中存在各种风险,但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和倒闭的风险是现金流断裂的风险,而哪些原因会导致企业的现金流断裂,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1)由于企业对负债管理不当,而导致到期的债务不能及时偿还,资金流断裂,从而导致企业破产。(2)由于企业对资产管理不当,资产使用的效率不高,大量的资产积压,使企业现金流短缺,资金流断裂,从而导致企业破产。(3)由于企业亏损,资不抵债,企业用资产无法偿还债务,资金流断裂,最后,导致企业的破产。

(二)风险导向下企业财务报告体系构建思路导致企业破产的风险来自三个方面,即对负债管理不当、对资产使用效率管理不当、企业亏损。如果通过企业的报告系统能及时反映这三方面管理不当的情况,同时反映导致这三方面管理不当的原因,将使企业能够及时地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因此,以风险为导向的企业报告体系的构建如图1:

(1)建立反映负债管理情况的指标体系,通过这个指标体系了解企业负债管理的政策与状况。但仅仅有了这个指标体系还远远不够,因为这个指标体系仅仅反映负债管理的合理程度或不合理程度,但不能反映这种负债管理政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在何处,这个风险究竟有多大。因此,在此基础上应该建立负债管理政策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在哪些债权人处、风险有多大的分析报告。这样才能让企业更有效地控制风险。

(2)建立反映资产使用效率的指标体系,通过该指标体系了解企业资产使用效率的状况。但了解企业资产使用效率高或低不是目的。对于管理来说,了解导致资产使用效率高或低的关键要素才是目的,只有知道这些导致资产使用效率高或低的关键因素,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在建立反映资产使用效率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应该建立资产使用效率关键影响因素的分析报告。

(3)建立反映盈利与亏损情况的指标体系,同样,这个指标体系仅仅反映了企业盈利与亏损的程度,不能反映什么关键因素导致企业盈利不高或亏损,因此,在此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盈利与亏损的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报告是必要的。

二、负债管理指标体系及主要风险分析报告

(一)建立反映负债管理情况的指标分析体系对负债的管理,也即是对筹资方式的管理,在这种管理中,企业要考虑筹资成本和筹资风险,但这两个因素往往是矛盾的,成本低的筹资方式往往风险大,而成本高的筹资方式往往风险小。通过各种筹资方式所占比例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对负债管理是否合理,是否风险大的筹资方式太多了。如相对权益筹资来说,企业的负债筹资的成本小,但风险大,那么,就必须考虑企业权益筹资与负债筹资的比例是否合理。反映企业负债管理情况的指标体系如下:

(1)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这个比率可以说明在企业所有资产中负债所占有的比例。这个比例越高,说明企业利用负债进行筹资的比例越大,而利用权益进行筹资的比例越小,也说明企业的筹资成本相对低,但筹资风险相对高。

(2)流动负债中有息负债与无息负债的比例。在企业流动负债中,有息负债指的是银行短期贷款、应付票据,而无息负债指的是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相对应付账款来说,银行贷款和应付票据筹资风险低、但成本高,而应付账款筹资成本低,但风险大。这是因为银行贷款的债权人只有银行一家,而应付账款的债权人可能是多家供应商,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供应商的数目就会更多,因此,银行贷款的风险就来自银行一家,而应付账款的风险来自多家供应商,从这一点上看,应付账款的风险要大于银行贷款的风险。另外,如果企业一旦不能支付供应商的应付账款,供应商马上就会停止原材料的供应,直接影响企业生产与经营,而企业不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所带来的影响没有这样直接而快速。因此,为了保证既稳健又有效地经营,有息负债与无息负债的比例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笔者对2009年制造业的1104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做了统计,在流动负债中,无息负债占流动负债50%以上的上市公司为54%。

(3)长期筹资与短期筹资的比例。长期筹资方式包括权益筹资和长期负债筹资,长期筹资方式成本高,但风险低,而短期负债筹资成本低,但风险高。从理论上讲,为了稳健经营、防止风险,流动资产应该与短期负债筹资相匹配,而长期资产应该与长期筹资相匹配。但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往往是不匹配的,常常会出现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小于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现象,这说明企业存在短期负债长期使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筹资成本低了,但同时风险也提高了,因此,企业应该保持长期筹资与短期筹资合理的比例。笔者对2009年制造业的1104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做了统计,有31%的上市公司存在短期资金长期使用的现象。

(二)编制主要风险分析报告建立该报告有两个目的,第一是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负债到期不能偿还的问题,第二是如果存在负债到期不能偿还的问题,债权人对此态度如何?因为债权人的态度决定企业风险的大小。

一是编制银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银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主要进行如下三方面的分析:(1)分析风险是否存在。分析每笔银行贷款到期前企业是否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包括分析偿还债务的资金从什么渠道筹集,能够筹集资金的数量及能够足额筹集的可能性。(2)分析风险的大小。如果企业存在银行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风险,就应该进一步分析银行对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态度,这种态度决定了风险的大小和下一步应该采取的措施。(3)规避风险的措施。在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现有情况分析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规避风险。

二是编制应付账款风险分析报告。应付账款的风险分析报告与银行贷款的风险分析报告构成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应付账款的还款对象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而且有可能是很多个,从多个供应商处得到其对应付账款偿还期、拖延偿还的态度以及其对此采取的措施是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风险和风险大小的关键,企业可利用网络,通过问卷调查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多个供应商的想法,发现风险所在及风险的大小,并及时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

三、资产使用效率指标体系及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一)建立反映企业资产使用效率的指标体系以制造业企业资金的周转为例,如果不考虑预收、预付,企业资金的周转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从资金周转为原材料;从原材料、固定资产周转为产成品;从产成品周转为产品销售收入;从应收账款周转为现金。第一周转阶段因涉及到应付账款,在前面已讨论,其他三个周转期对企业来说,应该是越短越好。周转期越短,周转率越高,说明

资金占压的就越少,资产使用效率越高,资金流断裂的风险也就越小,因此,可以用周转期或周转率来代表资产使用效率高低的指标和资金流断裂风险大小的指标。

(1)生产周期或原材料周转率。生产周期表示从原材料入库到产成品下线这一时间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这一指标比较困难,而使用原材料周转率(当期产品销售成本,平均原材料余额)代替,这一周转率越高表示原材料占压越少,资金周转越快,反之亦然。对这个指标的管理一方面是战术管理,如:通过对生产技术的改进、对工人激励制度的改进缩短生产过程,另一方面是通过战略管理,即生产模式的改变,如通过外包生产等模式,缩短生产过程。

(2)产成品销售周期或产成品周转率。产成品销售周期为从产成品下线到销售出去的时间段,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该指标比较困难,而使用产成品周转率(当期产品销售成本,平均产成品余额)代替,这一周转率越高表示产成品占压越少,资金周转越快,反之亦然。对该指标的管理一方面是战术方面的管理,如通过缩短送货的时间、激励销售人员扩大销售市场;另一方面是战略方面的管理,如营销模式的改变或企业整个商业模式的改变。

(3)收现率。收现率代表企业将应收账款转换为现金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收现额/当期应收款额,当期收现额为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人,当期应收款额为期初应收款项+当期销售收入。该指标越高,说明应收账款收回的越多,资金的占用越小,资产使用效率越高,资金断裂的风险也越低。

(4)固定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为产品销售成本/固定资产余额。对该指标的管理不同于对原材料周转率或产成品周转率的管理,对原材料周转率或产成品周转率的管理,可以通过减小原材料、产成品的余额或增加销售来加速周转,而对固定资产周转率的管理,则只能通过增加销售来进行,因为固定资产是先期投入,属于沉没成本,不能改变。

(二)编制企业资产使用效率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报告反映企业资产使用效率的指标体系,仅说明了资产使用效率或资金流断裂风险的高低,但为什么高或低却没有答案。通过编制企业资产使用效率关键影响因素的分析报告,使企业管理者知道原因所在。编制该报告的关键是正确找出对资产使用效率各项指标影响最大的因素,并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制定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规避风险的措施。表1列出了影响各项资产使用效率的关键因素及分析报告的格式。

四、盈利与亏损状况指标体系及关键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一)建立反映企业盈利与亏损状况的指标体系一是贡献毛益率或毛利率。贡献毛益率为(产品销售收入一变动成本),变动成本,而毛利率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从这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这两个指标的大小由产品的销售单价和单位产品的变动成本或单位产品销售成本决定。由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产品的销售单价由市场决定,因此,该指标的大小更多地反映了企业对变动成本的控制能力。二是税前利润。税前利润=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贡献毛益-固定成本。在贡献毛利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前利润主要由产品的销量和对固定成本的控制决定。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不同,变动成本是可控的,而固定成本中只有部分是可控的,因此,税前利润反映了企业销售能力和对部分固定成本的控制能力。

篇10

截至今年8月,中国商业银行业总资产已达到50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2.63万亿元;上半年证券市场融资额达到2497亿元,是历史同期最高水平;9月底,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总规模突破3万亿元;同时,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迅速壮大,成为继美国、英国之后的第三大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流入国。

缪建民认为,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社会和个人财富正在经历爆炸式增长,财富的膨胀还将继续加速发展。财富的急剧增长,为各金融机构的财富管理业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业并不占优势。

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整体实力较弱。2006年末保险资产占金融总资产的比例仅为3.7%,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已达到20%。从保费收入占居民储蓄的比重来看,2006年仅为3.5%,国际平均水平是36%。“保险业发展不进则退,若不加快步伐,将面临丧失历史性机遇的风险”,缪建民说。

同时,保险业能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均比较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产品集中在传统理财和普通寿险,在责任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险理财产品、保险资产证券化等方面还缺乏产品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保险的负债文化在中国根深蒂固。

保险公司往往忽视资产驱动,而将更多注意力集中在负债型产品上,这也导致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迟缓,市场化程度不高,尚未有效地向社会延伸,大规模、高效率地管理社会大众的资产。

“虽然2006年6月国务院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保险资产管理市场化发展指明了发展的方向,但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把科学的政策转化为竞争力,还需要有个过程。”缪建民说。

篇11

吴定富说,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科学发展观和保险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当前保险业要注意克服做大就是要规模、做强就是讲市场份额的片面认识,围绕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大局来发展保险业,扩大保险覆盖面。

他还说,要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企业的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对保险业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保险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避免企业规模增大,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形象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