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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Abstract: Traffic safe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matter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enterpris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construction, traffic safe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Hydropower station are located in high mountain gorge, the topography makes, general life base and production scene from a distance. So how to do a good job in hydropower station vehicle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work, make traffic safety work unremittingly, form a system,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oneself in the waterfall electricity plant in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with everybody exchange.
Key words: traffic safety; hydropower sta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中图分类号: U491.5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实施背景
国电大渡河瀑布沟水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瀑电总厂)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和凉山州甘洛县交界处的乌斯河镇。主要负责管理大渡河中游瀑布沟、深溪沟两座大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426万kW。其中,瀑布沟水电站位于乌斯河镇上游8公里,装机360万kW,是国家“十五”重点工程和西部大开发标志性工程;深溪沟水电站位于乌斯河镇下游14公里,总装机66万kW。
由于生活营地距离工作现场较远,每天需要安排倒班车辆接送员工到两站现场值班。电力生产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很多时候需要在夜间派车到现场进行机组故障处理,夜间行车不可避免。同时,瀑电总厂车辆还承担接送休假员工到火车站、防汛值班、现场送饭、地方业务联系等重任。因此,车少、人多、任务重是该厂车辆管理面对的考验。加之,乌斯河营地往返瀑布沟、深溪沟水电站的道路均位于高山峡谷之中,道路情况不佳,山高、路险、滚石多是瀑电总厂面临的外部环境。
下面就瀑电总厂推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做法,实践经验及实施效果作介绍如下。
一、安全管理。
主要包括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培训、车辆速度控制、事故应急处理、危险防控措施五个方面。
安全意识方面,坚持每周进行安全学习,学习内容主要以案例学习为主,针对驾驶员文化基础差的特点,安全学习主要以视频学习、图片讲解为主。学习中,要求驾驶人员针对案例,联系工作实际开展心得体会交流,增强后果教育,树立“安全为自己、安全为大家”的安全认识。同时,每季度召开全厂范围内的交通安全例会,每年组织交通安全知识考试。
安全技能培训方面,针对瀑电总厂地处山区高寒地区,夏季主要开展防泥石流、应急防洪器具的演练,冬季全面开始防冰雪、防侧滑、防暗冰的专项培训。
车速控制方面,所有车辆均安装了GPS实时监控装置,指定专人进行实时监控,制订了《GPS监管考核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车辆速度,严肃处理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驾驶人员。
事故应急处理方面,制订了《重大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中断应急预案》等事故处理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工作。
危险点防范措施方面,每月对道路上的危险点进行整理,并制定《危险点防控措施表》,提醒驾驶员行驶中存在的危险点,并讨论总结相应的应对措施。通过安全学习、飞信等多种形式及时有效的将行驶路程中存在的危险点进行通报。
二、车辆管理。
主要包括车辆检查、车辆维护保养、车辆保险管理、油料管理四个方面。
车辆检查主要分为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其中日常检查包括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周日例行检查。制作车辆日常检查表,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外观、发动机、油、水、方向、制动、灯光等11项内容进行检查并签字。
每周日下午,组织司机对车辆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器具、随车工具等日常检查中未包括的项目,并填写例行检查记录本,要求车辆管理人员、车辆检查人均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此外,针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由安监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开展不定期的车辆检查,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否落实到位,车辆保养是否按要求进行。
车辆维护按照“定点维护、统一结算;修前填表、修后确认”的原则进行。瀑电总厂车辆根据实际需要指定1~2家4S店签订修理合同,进行定点维护,统一结算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行驶里程,车辆保养分为首次保养、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由主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如右图),并对维修项目进行估价,经车班班长、车辆调度人员鉴定认可,厂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维修保养。维护保养后,由车班班长对维护保养效果进行检查。
车辆保险采取“公开招标,打包入保”的原则,将瀑电总厂全部车辆的保险业务进行打包,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投保公司,明确保险经纪人,由专业保险经纪人进行续保、保险理赔等业务。
油料管理采取加油卡方式进行,驾驶员不得使用现金加油,月末结算后由油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驾驶员加油后,需在加油小票上填写如油料型号、加油量、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并签字确认。同时,在每辆车上的加油登记表上对以上信息进行登记。加油小票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各车辆的加油小票进行油料结算、油耗统计等工作。
三、调度管理。
瀑电总厂车辆调度按照“权限明确、相对固定、统一调度”的原则进行车辆调度。厂长办公室是车辆的统一调度部门,办公室设定一个固定手机号作为车辆调度电话,并指定专人作为车辆调度人员。任何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车辆,均通过拨打调度电话告知车辆调度人员,车辆调度人员根据车辆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并在《车辆调度登记本》上进行登记。长途用车实行用车审批制度,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相关厂领导审批后,由车辆调度人员统一安排。
同时,在车上配备《用车登记表》,要求驾驶员每次出车都要在用车登记表上详细登记出车时间、收车时间、出车地点、行驶里程等信息,并要求驾驶员和乘车人签字确认。此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驾驶人员的私自用车行为,也为里程统计、油耗统计等提供了数据基础。
针对电力生产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生产用车,厂长办公室安排相对固定的车辆和司机到生产部门执行出车任务,生产部门在生产现场内用车可以直接安排本部门的司机执行出车任务,不再通过厂办的车辆调度人员。
四、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管理主要包括工资管理、休假管理、值班管理三个方面。
驾驶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方面,制订了《驾驶员绩效奖金考核办法》,每月的驾驶员的绩效奖金总额一定,按照工作态度及服务质量(15%)、车辆维护及综合油耗(15%)、安全行车(35%)、出勤率(35%)的权重进行绩效打分,并根据得分情况计算绩效奖金。每年对每位驾驶员的绩效奖金进行累加,根据奖金总额的多少来评定驾驶员的年终绩效,优秀、良好的增加来年的基本工资。
休假管理方面,由于驾驶员队伍来自全省各地,同时也有营地周边城镇的驾驶人员。加上电厂工作的特殊性,一年365天天天都需要有人工作。为了保证驾驶人员能回家休假,瀑电总厂采取集中休假和机动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集中休假为将一个月的周末集中到一起,一次性休完,主要适用于家距离电厂较远的驾驶员;机动休假是指在每月生产任务较轻的时候进行休假,主要是电厂周边的驾驶员。
值班管理是在休假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管理。为了既保证每名驾驶员的休假,又兼顾电厂的生产用车,厂长办公室根据驾驶员的准驾车型、工作任务的不同将驾驶人员进行了分组。分组情况大致为“大车组(主要负责瀑布沟倒班)”、“中巴车组(主要负责深溪沟倒班)”、“小车组(主要负责长途用车、临时用车)”、“生产部门组(主要负责生产用车)”,每组约4人。每组驾驶员一次只能有一人休假,其他人员在有人休假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批假。根据这些原则,车辆管理人员每月会将休假情况,值班情况(如倒班、接送火车、防汛值班等)均绘制在一张表上。驾驶人员就根据此表开展值班任务。如下表:
五、台账管理
根据车辆管理的实际需要,瀑电总厂建立了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台账体系。主要的台账有,安全学习台账、车辆检查台账、车辆维修管理台账、油料管理台账以及驾驶员管理台账等。如下表所示:
中图分类号:F470.6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生产水平不断提高,而在现代人们的生活生产中,电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能源,因此对其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电力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只有加强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才能够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才能够提高电力企业的竞争力电能是现代人类生活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能源,然而在电力系统中,安全管理是贯穿整个电力系统的第一要素,在当前的电力系统管理中,为了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首先必须要提高人们对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认识,然后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从而才能够有效地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本文通过对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深入研究,然后就如何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管理进行了分析探讨,并且提出了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而方法。
抓教育,提高安全认识
在电力系统的运营过程中,电力企业要定期对企业内部的员工进行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培训,并且加强安全知识培训的力度,从而为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并且对员工的思想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员工所关心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从而解决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从而能够放心的投入今后的工作中。并且应该激励员工,使其扎扎实实做好电力系统中的一线工作。而对电力企业的管理层则应该培养安全管理的能力,从而为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只有通过抓教育,提高安全认识,才能够从源头做起,加强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
建立工程监理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质量的关键,有利于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监控作用。为此,
即要加强“三个层次”的控制和各层次的职能,即建设单位监督,项目监理和企业自检,要在建立输变电工程监理制度上,逐步建立起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又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三者的关系。概括为:
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合同或协议,构成承发包的关系;
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通过监理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职责、权限和经济关系;
3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而仅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严抓现场管理,落实现场各项安全措施
现场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工
作,落实好现场各项措施,是保证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应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材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重视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应将资质完善、实力雄厚、资信可靠的分包队伍作为合作伙伴;对施工队伍还应做好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指导书交底;要求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加大监督力度;对分包队伍要与本企业班组同等对待,对其人员、机械、材料、施工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考评。
严格检查监督,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全面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设
备健康状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办法。
通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的隐患和安全
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集中精力抓好隐患消除工作,适时给安全责任
传递再加压力,从而达到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目的。供电系统每
年都要相继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迎峰度夏系列检查、“国庆”暨秋、冬季安全大检查活动。
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
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并与国际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水平接轨的重要体现。以往的安全管理手段在预见事故的水平和超前控制事故的能力上不尽人意。安全性评价是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安全生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方法。它综合运用系统工程这一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日常生产工作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确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控制措施,达到预防、控制隐患和事故。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对现有的安全工作进行诊断,做到心中有数,也是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六、结束语
电力系统中,只有通过安全管理才能够确保电力企业能够得到
经济效益和长足发展。因此,在电气企业中也必须要以安全管理为
第二条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评定,由县交安委组织实施,坚持平时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年检查二次,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条乡镇(街道)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00分)。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15分)
各乡镇(街道)应行文成立以安监站为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明确专抓人员,明确一名安全管理信息员,并做到职责具体清楚。
每年7月30日前向县交安委办公室报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档的记15分,否则扣15分。文件中人员或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3分。
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0分)
1、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30分;
2、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20分;
3、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0分;
4、辖区内发生一起损失1000元以上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基础工作落实情况(45分)
㈠切实搞好“一个站”建设(5分)。
1、各乡镇(街道)安监站有站长、交警协管员和农机管理员等3人以上专抓人员的记1.5分,每缺少一个岗位人员扣0.5分;
2、安监站有办公场地的记1分,否则扣1分;
3、对辖区内道路、机动车和驾驶人实行电脑化管理的记2.5分,否则扣2.5分;
㈡搞好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一张表”管理工作(25分)。
各乡镇(街道)应将辖区内机关单位及常住人口拥有的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按季更新表内信息,并及时送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机动车或一名驾驶人,扣0.1分;
2、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摩托车除外)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2分;
3、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扣0.5分;
4、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2分;
5、表格缺少一季更新信息,扣1分。
㈢搞好道路“一张图”管理工作(10分)。
各乡镇(街道)应将辖区内的道路绘制成管理示意图,图上要标明国、省、县、乡、村、组道路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路段、事故黑点的位置(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还应另外制作管理档案),并按季更新图内信息,然后将更新信息资料按季及时报送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条道路,扣1分;
2、每漏登一处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判定标准由交警或交通、公路部门提供),扣1分;
3、每缺少一份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档案(档案式样由交警部门提供),扣0.5分;
4、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两端缺少警示标牌的,扣0.5分;
5、对不能通行道路没有采取封路措施的,扣1分;
6、每缺少一季更新图内信息资料的,扣1分。
㈣搞好“一本监管记录”工作(5分)。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辖区道路的路面监管,特别是遇乡镇(街道)逢场日(华塘和新城街道办事处以民安街道办事处逢场日为逢场日)、特别防护期及冰雪恶劣天气应加大落实道路监管工作力度,并作好记录备查。
各乡镇(街道)应按季将监管记录送交警部门备查,每缺送一次扣1分,每发现一次应落实道路监管而缺少记录,扣0.1分。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情况(10分)
㈠有两处以上固定宣传标语的记2分,每缺少一处扣1分;
㈡“十一”黄金周和春运期间分别有两条以上宣传横幅的记2分,每缺少一条扣0.5分;
㈢全年集中驾驶人开展1次以上安全教育活动的记5分,未开展的扣5分;
㈣年内发送1次宣传资料的记1分,没有发送的扣1分。
第四条县直单位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00分)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10分)。
7月30日前向县交安委办公室报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档的记10分,否则扣10分。
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0分)。
㈠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30分;
㈡发生一起死亡2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20分;
㈢发生一起死亡1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0分;
㈣发生一起损失1000元以上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三、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落实情况(50分)。
县直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及干部职工、聘用人员拥有的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报交警部门备案。如发现:
㈠每漏登一辆机动车或一名驾驶人,扣1分;
㈡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摩托车除外)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5分;
㈢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扣1分;
㈣一次在城区违法停车、闯红灯、闯单行道,扣0.5分;
㈤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㈥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情况(10分)。
全年集中驾驶人开展1次以上安全教育活动的记10分,未开展的扣10分。
第五条职能部门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内容(120分)
职能部门除参与县直单位系列考核(100分)外,还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进行考核(20分)。
一、公安局职能考核(20分)
㈠服从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度,确保及时派出警力和车辆参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的记10分,因延误时机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增加的扣10分;
㈡及时调集警力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堵塞国省道等或涉车涉路违法犯罪的记10分,因延误时机或打击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的扣10分;
二、安监局职能考核(20分)
㈠组织协调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的记10分,因组织协调不力或失误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增加的扣10分;
㈡全年组织一次以上乡镇(街道)及县直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习的记10分,未开展扣10分。
三、交警大队职能考核(20分)
㈠搞好“五个一”道路安全管理指导及汇总和上报工作的记10分:
1、按季汇总和更新全县机动车及驾驶人表格的记2分,每缺少一次汇总更新扣0.5分;
2、按季汇总更新全县道路管理示意图并及时上报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的记1分,每缺少一次汇总更新或上报扣0.5分;
3、每月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驾驶人发送两条以上安全服务及重特大交通事故通报手机短信息的记2分,缺少一条扣0.2分。
㈡搞好过境车辆管理的记5分,发生一起过境车辆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㈢搞好全县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记5分,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扣1分。
㈣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记5分:
1、有2处以上固定宣传标语的记1分,每缺一处扣0.5分;
2、“十一”黄金周和春运期间分别有2条以上宣传横幅的记1分,每缺少一条扣0.25分;
3、全年开展1次以上安全培训活动的记1分,未开展的扣1分;
4、全年在电视台对交通安全进行4次以上宣传的记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5、年内发送4次以上宣传资料的记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四、交通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全县客运车辆(以发放线路牌为准)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5分(表格由交警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送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记一辆客运车辆或一名客运车辆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未保险或未年检客运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驾驶证驾驶客运车辆,扣1分;
4、客运车辆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0.5分;
㈡搞好路权内公路危险段点和桥梁排查治理及对非法占用公路行为查处工作的记10分,因未落实排查治理或未发现及查处非法占道不力而造成1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1次两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造成1次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1分。
㈢年内启动不少于3个乡镇开通乡至村组的农村客运线路试点工作的记5分,否则扣5分。
五、公路局职能考核(20分)
搞好路权内公路危险段点和桥梁排查治理及非法占用公路行为查处工作的记20分,因未落实排查治理或未发现及查处非法占道不力而造成1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的扣10分,造成1次两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1次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
六、教育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全县校车、接送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10分(表格由交警部门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报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校车、接送幼儿车辆或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未贴有校车或接送幼儿专用车辆标记、未保险或未年检校车、接送幼儿车辆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证驾驶校车或接送幼儿车辆,扣1分;
4、校车或接送幼儿车辆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0.5分;
㈡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每学期中小学教学内容的记5分,缺少一学期扣2.5分;
㈢全年在中小学开展一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的记5分,未开展扣5分。
七、农机局职能考核(20分)
将全县拖拉机和驾驶人信息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记20分(表格由交警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报交安委办公室备案。如发现:
㈠每漏登一辆拖拉机或驾驶人,扣0.5分;
㈡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拖拉机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㈢一次无证驾驶拖拉机,扣0.1分;
㈣拖拉机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㈤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八、城管局职能考核(20分)
㈠将城区出租车和驾驶人纳入一张表格管理的(表格由交警提供)记10分,并按季更新表内信息,然后交交安委办公室管理。如发现:
1、每漏登一辆城区出租车或驾驶人,扣0.5分;
2、一次无牌、未保险或未年检出租车上路行驶,分别扣0.1分;
3、一次无证驾驶出租车,扣1分;
4、出租车驾驶人或车主有联系电话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㈡搞好城区出租车稳定工作的记5分,因管理或服务问题造成1次出租车驾驶人到州以上集体上访的扣2分。
㈢确保城区长沙路、民族路、新建路、朝阳路和城东路无占道(含非机动车道)经营的记5分,发现有连续超过一月以上占道经营行为的,按每条街道分别扣1分。
第六条奖惩
一、考核分为三等,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单位为一类单位,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二类单位,60分以下为三类单位。
中图分类号:U491.5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巨大作用也日益突显。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正在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各城市也都不同程度着力于发展轨道交通,与此同时,一些大型的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也日益增多。目前来看,火车站、地铁及公交联合的综合交通枢纽比较常见,比如天津东站枢纽,集合地铁、轻轨、火车站、公交、出租等为一体,可以轻松实现地铁、轻轨、铁路与公交的相互换乘。由于大型的综合交通枢纽,是人流集散的重要场所,其空间较大、区域及功能比较复杂,因此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以保证综合交通枢纽的正常运营。
一、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管理特性分析
综合交通枢纽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复杂开放系统,它既包含了多种交通类型,又与其外部环境所依托,具有结构复杂、功能全面的特点。另外,综合交通枢纽通常服务的人群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所处环境也较为复杂,运行期间往往会面临着许多的安全威胁,其运营安全管理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综合交通枢纽系统复杂程度高
综合交通枢纽系统复杂程度高,运营安全保障技术要求高。综合交通枢纽系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集成性,在运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的机率会相对增大,从而对安全运营的技术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革新进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会越来越多的运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技术等,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对新系统的认识不够全面,不能很好的掌握技术要点,从而容易出现一些安全隐患,提高了运营安全管理的难度。
(二)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安全支持要求高
综合交通枢纽系统在运营过程中,集成了多种交通子系统,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子系统与综合交通枢纽系统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而各子系统的正常运营,必须依赖于供电、供水、通信、电梯等多个系统的支持,因此,在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管理中,不仅要关注系统自身的运行状况,还需要关注各支持系统的状况,做好安全备份、安全冗余的准备。
(三)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安全协调难度大
综合交通枢纽系统涵盖多个子系统,存在着各子系统之间的耦合界面、与外部环境系统的接合界面以及设备支持系统的集成界面。每个子系统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着相互协调的必然性,其匹配程度要求非常高。因此,综合交通枢纽运营期间,其各系统与技术环节的协调程度,接合界面的处理情况,将直接影响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状况。
(四)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安全风险程度高
综合交通枢纽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治安状况、配套设施乃至自然灾害都会对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运营带来影响,使其面临着更高的运营安全风险。
二、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模式构建对策
(一)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模式的构建原则
1、全面安全管理的原则: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模式首先需要针对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特点来加以构建。考虑综合交通枢纽各系统的安全缺陷、安全漏洞以及可能出现的安全威胁。并在此基础上对安全事故的所有致因进行分析,进而全面实施管理对策。另外,虽然综合交通枢纽各种安全事故的原因和机理不同,但它们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的联系,也存在着由单一事故向复合事故转化的可能性。因此,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管理模式,必须针对各种安全事故的机理因素与转化特性,制定出统一的、全面的安全战略、安全预案、安全组织计划及资源调配与支持系统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对策。
2、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原则: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安全管理必须是整体的、动态的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的大循环,主要表现在事故前,对系统的自身缺陷和外界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严密的关注和防御;在事故发生时,对系统的失效程度、引发的危害程度以及系统的自我维持能力等,进行全面关注,以提高系统安全应急保障管理的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还应该关注系统的恢复能力,事故的处理能力等危机管理能力,从而形成一个从事前预防、减少,到事故中抵抗、自我维护,再到事故后恢复与救援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3、整合安全管理的原则:整合的安全管理模式主要强调综合交通枢纽的各个子系统、各相关单位之间的有效协调和协同保障。比如地铁与铁路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安全意见交换等。在这个管理模式构建体系中,我们应该同时关注到政府、水力、电力、公众、通信、公安、消防等不同的安全保障群体,并进行全面的组织整合、信息整合和资源整合等,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分工协作、利益共享、责任共担。通过多层次与多方面的沟通与协作,来保证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管理实现全面整合的管理模式。
(二)科学划分管理界面
对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安全管理进行科学的界面划分,处理好与枢纽相关的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安全管理范围与权限问题。对于综合性较强的交通枢纽,其安全管理界面的划分,可根据物理划界或者管理的便利性来划分。根据物理界面的划分可以根据自然建筑等红线界面来划分,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范围和权限。对于相关的管理细则需要在接口协调内容中加以明确,通常可以将站厅、站台层、屏蔽门等分界面作为分界方案;根据管理的便利性来划分,主要是在自然建筑红线划分不够清晰的情况下,而提出的另一种划分方式,这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商来确定,如果部分界面划分不明确,可进行委托管理的方法来落实安全管理权限。总之对于整个综合交通枢纽的安全管理界面划分,必须在无死角、无纠纷的前提下充分明确。
(三)合理设计安全标识
综合交通枢纽空间的安全标识具有非常关键的安全规避、逃生及提示等功能,并通过颜色与几何形状来表达出通用的安全信息。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综合交通枢纽空间标识的设计应该本着内容清晰、位置合理、图形辨识度高的原则。由于综合交通枢纽中连接的空间级别非常多,出口方向也较多,因此安全信息必须清晰明确,并对各项信息进行科学的甄选,做好信息分类,根据安全级别来确定信息的重要性,同时明确安全信息的出现频率、出现位置以及提醒方式。综合交通枢纽安全标识设计,其根本任务就在于建立起一套符合系统安全要求的,符合视觉导向要求的标识系统。可以通过可视化文字、图形符号、灯箱等多种标识形式的组合,来达到安全提示、保障出行的目的。
(四)科学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在综合交通枢纽内的重要位置科学设置监控系统,是保证枢纽安全性的一项重要手段。目前国内外对于监控系统的研究非常重视,从整体来说,在一些特定的位置,不同的时间不同情况下,安全隐患各有不同,因此在不同的应用场所监控系统的设置方式和手段也不同。安全触点是综合交通枢纽内安全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控,能够全面提高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在事故发生前,监控系统有着提前预警的功能;在突发事故时,监控系统能够起到合理疏散人员的关键性作用;而在事故发生后,监控系统能够起到有效控制现场、防止安全事件扩大的作用。因此,综合交通枢纽监控系统的设置必须从角度、容量、位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从而提高综合交通枢纽运营安全管理的能力。
三、结论
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管理模式的构建,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安全影响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到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能力。建立起有效的安全信息沟通机制与安全资源共享机制,实现综合交通枢纽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营。
文献引用:
广州番禺海事处地处水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跨河桥梁日益增多,统计至2012年底,辖区通航水域桥梁58座。近年来发生多宗船舶碰触桥梁事故和险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消除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隐患任重道远,撰写此文呼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港务部门、海事、航道、航运公司、码头业主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居安思危,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桥区水域安全的矛盾,共同消除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隐患。
1.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1桥梁存在问题
部分桥梁通航净空高度未达到内河通航标准要求。辖区西樵水道、蕉门水道、骝岗水道、市桥水道(黄琼口至市桥大桥)为内河Ⅴ(3)航道、按照内河通航标准的要求,设计桥梁通航高度应为8米至8.5米,但上述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分别为6.5米、6.0米、6.5米、5米均未达到内河通航标准的要求。
部分桥梁防撞设施不足。早期建设的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紫坭大桥等大桥桥墩较多,墩柱细小,缺乏墩柱防撞保护设施,防碰撞能力差。
桥梁未按需要配备航行安全监管系统。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如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未设立通信设备、雷达应答器、闭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1.2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
2012年发现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情况:2012年发现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23宗,具体分布如表1。
近3年来船舶通过桥区水域事故和险情一览表:2010年至2012年,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因超过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发生险情8宗,其中2宗造成事故,具体分布情况如表2。
1.3 部分码头业主未按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定船舶靠泊能力调度船舶
骝岗水道裕丰钢铁厂码头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为300吨级、西樵水道番禺水泥厂码头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为500吨级,但业主存在超过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调度船舶靠泊的情况,船舶靠离码头需通过航道、桥梁,因此存在影响桥梁通航安全的情况。
1.4砂石临时装卸点缺乏规范管理
目前西樵水道、蕉门水道、沙湾水道、市桥水道存在多处砂石临时装卸点,砂石船装卸货物是靠自身输送臂,船舶卸货不需要规范码头便可进行。港务局对临时装卸点未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只进行登记报备;航道局对临时装卸点进行临河建筑物审批;海事部门对临时砂石装卸点未进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管理。
临时装卸点在调度船舶没有限制船舶吨位、等级,特别是船舶通航尺度,只是由船舶自身掌握,是引发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违章航行的主要源头。
1.5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需进一步完善
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第十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辖区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等。第十六条:桥区水域是指由可通航桥梁两侧若干距离之间、因桥梁的存在而影响或可能影响船舶操纵或安全航行的水域,其范围由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桥区水域的自然环境、航道等级、船舶尺寸、潮水潮流、洪水枯水、通航桥孔尺寸等因素进行认定并公告。
《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相关规定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按桥梁通航孔标志通行,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追越、并驶或横越。船舶通过单孔通航的桥梁时,上行船应避让下行船;潮流河段逆水船应避让顺水船;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会遇。第十五条:禁止船舶、设施在下列水域锚泊:各大桥、自来水厂吸水口上下游各100米。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相关规定: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裕高度之和。
富裕高度是为保障桥下船舶行驶安全而设置的富裕量。富裕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1.6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存在问题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缺乏量化管理数据。该规定要求船舶通过通航桥孔,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只有定性要求,未有量化数据要求,船员、海事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理解不一,现场难于操作。
当地海事机构未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当地海事机构未依据《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通过桥梁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桥区水域的范围、通航尺度、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报告制度等限制条件,不利于现场海事人员的监管。
2.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原因
2.1当地政府缺乏长远规划 补救措施不足
桥梁通过尺度增加(净空高度、通航宽度)、桥梁桥墩跨距增大需增加资金,当地政府对航运发展缺乏长远规划,造成早期建设桥梁通航净尺度未到达通航标准的要求、防撞设施不足等问题,对存在问题补救措施不足。2.2 经济利益
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市场竟争日益激烈,目前内河载运砂石船舶多数在1000载重吨以上,在1000以下船舶生存空间很少,船舶日渐趋于大型化;建筑市场对临时砂石装卸点提供了生存条件,临时砂石装卸点对船舶靠泊缺乏规范管理,形成船舶超过通航净空高度通过桥梁冒险航行。
2.3 航运公司对船舶管理未落实到位
目前违章通过桥梁航行船舶的航运公司基本属于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公司对船舶动态、人员调配、航行安全、定期登轮检查等方面管理未落实到位。
2.4船员安全意识薄弱
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船舶未配备《珠江航行指南》、《潮汐表》等航行资料,船长、驾驶员未掌握计划航线涉及桥梁的通航尺度,部分掌握桥梁通航尺度的船长、驾驶员也在船东的指挥下冒险航行,反映了船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通过桥梁作业熟视无睹。
2.5涉水管理部门未形成合力
目前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港务局对航运公司资质、船舶营运、码头经营、临时砂石装卸点实施管理;航道局对航道规划、维护实施管理;但各部门未能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桥区安全隐患。
2.6 个别海事人员忧患意识有待提高
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等大桥车辆通行密度大,万一发生船舶触碰大桥造成大桥坍塌事故,将引发群死群伤事故,但个别海事人员对此未有充分认识,认同船舶在低潮时使用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起算面(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下高度通过桥梁,未按规定留足通过桥梁的足够富裕高度。
3.安全管理建议
3.1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 提高桥梁防撞能力
对通航密度大、未达到通航标准的重点桥梁,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对于不合适增加桥墩防护装置的,可在大桥上下游适当的位置,设置限制高度设施,限制超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船舶通行;利用科技手段,在大桥设置闭路电视、雷达应答器、电子预警报警系统、设置护桥巡视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拆除旧桥,按通航标准建设新桥梁。
3.2 涉水部门应加强沟通 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桥区安全隐患
港务局、航道局在办理码头、砂石临时装卸点许可、备案手续时,需要求业主制定船舶调度规程、限制靠泊船舶吨位、尺度,并把审批报备情况通报海事部门;港务局要督促航运公司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加强对船舶的管理。
3.3海事部门需要强化的工作
3.3.1 加强宣传
通过走访码头、砂石临时装卸点,提醒其合理调度船舶,控制船舶吨位、尺度,做好船舶通过桥梁安全工作;督促提醒航运公司、船舶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督促船舶遵守《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按公布的大桥通过净空高度留足富裕高度航行作业,不得超过公布的大桥过净空高度冒险航行。
3.3.2 加强巡航
对重点桥区水域如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等水域增加巡航密度,通过AIS、CCTV辅助巡航,及时提醒船舶遵守《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3.3.3把好船舶进出口签证关
对前来办理签证的船舶,查清楚是否经过重点水域的桥梁,不符合条件的,提醒不能通过大桥,不予办理签证手续,已通过大桥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3.4加强对临时砂石装卸点的管理
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的要求临时砂石装卸点进行管理,核定靠泊作业船舶的吨位、尺度,及需要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3.3.5加强海事行政处罚力度
对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通过桥梁的船舶,进行海事行政处罚,决不姑息。
对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达到或大于公布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通过桥梁航行的船舶,认定为船舶在通过大桥时未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及《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的规定。
3.3.6向当地政府通报桥区安全隐患
对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重点水域桥梁
的安全隐患及管理建议向当地政府通报,建议加大资金投入,设置防撞护桥设施、信息化监控设备、安排护桥巡视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拆除旧桥,按通航标准建设新桥梁。
3.3.7 完善桥区水域安全航行规定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1-0153-01
一、领导垂范,全员发动,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有岗必有责,上岗必担责,履职必尽责,失职必追责”的原则,明确监管重点,层层分解责任,量化考核指标,自上而下形成“领导责任承包、行业垂直指导、区域主任监督、基层日常管理、员工岗位自律” “五位一体”的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HSE监管机制。
一是以责任区承包为示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社区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带头抓安全,带头查隐患。坚持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到安全承包点进行检查督导,严格填写检查记录。三级领导班子至少每周一次深入到所承包班组检查,严格执行必查必检与抽查抽检相结合,查改隐患与风险防范相结合,措施落实与改进提升相结合,做到检查、建议、要求、反馈和管理提升相并重,及时整改检查发现问题,对一时整改不了的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踪整改进度,有效推进安全工作水平的提升。
二是以行业管理监督为重点,业务主管部门主动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化”安全监管责任原t,社区地面工程建设、生产物业、消防安全等6个分专业HSE委员会,每月要深入现场开展行业系统检查指导。针对专业化公司多个队伍在小区施工的实际,加大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三是以区域安全为己任,安全主任监督靠上抓。社区在各管辖区域设立安全管理主任监督岗位,负责辖区内物业、学前、医疗、老年等各单位日常HSE“监管、检查、督导、考核”一体化管理。区域安全主任监督的加入,不仅充实安监力量、极大提高隐患排查及问题整改的力度,还能有效提升安全监管质量,缩小基层管理差距。
四是以强化基础管理为目标,基层班组自觉抓。在安全管理上,社区上下要牢固树立“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理念,做到安全与日常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安全作为硬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强化重点区域安全风险防范,不定期开展电梯、高层消防、民用燃气、交通安全、雨季汛期等专项检查,建立隐患管理台账,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实现隐患管理“发现-记录-整改-监督-销号”的闭环管理模式。
五是以查隐患扫雷区为手段,立足自身岗位人人抓。通过开展“我为安全作诊断”、班前安全提示、警示案例教育、安全经验分享等活动,强化重点岗位、重点作业环节、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技能的培训演炼,努力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实现岗位安全。通过“征集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安全隐患随手拍”、“安全隐患随时找”等手段,充分发挥和调动全员参与“防范和查找安全隐患”,除“陷阱”、清“障碍”、扫“雷区”、防“坠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以标准化带动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安全管理提质升级
以社区开展的“标准化建设”活动为总抓手,把标准化建设融入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实现从现场标准化逐步到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标准化、电梯安全管理标准化、民用燃气安全管理标准化、HSE资料管理标准化等全方位安全管理标准化。
一是推行标准化服务,实行“三化”管理。
“重点部位标识化”,即对泵房、化粪池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标识化管理,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警示牌,让员工和小区居民能够引起重视,自觉防范。“设施管理数字化”,即对小区雨污排检查井、路灯等公共设施,实行设施的数字化管理,统一编号并绘制电子平面图,并将责任落实到了单位和个人。“管道走向可视化”,即对地下所有雨排和污排管道的走向,区分颜色,标注走向指示箭头,实现地下管道的可视化管理。
二是推行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标准化。针对高空作业、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应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直接作业环节审批程序,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审批人及监护人持证上岗;作业前进行JSA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现场有监护人。二是通过强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培训和演练,使员工熟练掌握触电、火灾、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做好直接作业现场安全警示工作,确保小区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是推行电梯安全管理标准化。随着电梯保有量逐年增加的现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梯“一梯一档”基础资料,严格执行电梯十五项制度。采取专人管理、定期维保、持证员工每日巡查、公司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电梯运行不留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四是推行民用燃气安全管理标准化。针对社区直管户多,居住分散,入户检查难度大等问题,推广实施“民用燃气安全监管员”机制。以小区为监管单元,打破直管户所在单位界限,由监管员对与其居住在同一小区的直管户进行入户燃气检查,真正把民用燃气“两全管理法”落到实处。民用燃气安全监管员配置的优势在于,检查时间上不受限制 ,交通便利,邻里熟知,检查方式灵活,有效地提高入户检查率、覆盖率、问题跟踪整改完成率和宣传教育到位率,实现安全使用燃气的目标。
五是推行HSE资料管理标准化。结合社区物业服务系统安全管理的实际现状,推行HSE资料标准化。将HSE资料分为基础管理、工伤事故、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电梯管理、检查考核与隐患治理、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职业健康管理、危化品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民用燃气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其他等十三大类,在此十三大类的基础上再细分为八十二小类,使基层员工对所干工作有哪些资料需要录入,怎样录入一目了然,便于操作。
三、营造氛围,提升素质,厚植文化,筑牢社区和谐文明稳定发展的绿色安全屏障
从提高全员意识、增强全员素质、培育全员文化三个方面入手,努力提升安全管理的本质化水平。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矿山采掘企业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开采条件复杂,随着开采深度和作业地点的不断增加,安全隐患不断增多,隐患如果未得到治理,重大隐患事故不能有效的遏制,企业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1 隐患整改监管不到位
当前矿山企业每周、每月甚至每天都会有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但是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复查,隐患检查出来没有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的可乘之机。
1.2 安全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监察监管不到位
当前矿山企业规章制度已经涵盖了方方面面,但是由于没有实现有效的监管,违章违规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制度 “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这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结合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为了使企业经营更合理、管理更高效、管理更科学,研究和设计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2 系统研究与设计的目标
通过本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可以随时掌握井下什么地点存在什么隐患,隐患治理到什么程度,谁是隐患治理的负责人,作业区域的人员情况,重点工程的施工情况,生产报表情况、井下作业地点是否安全、主要设备运行情况,人员违章情况,通过系统加强对矿山采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督促企业决策和消除存在的生产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适应了企业精细化的安全管理。
3 研究内容
设计了作业现场安全动态评估和管理功能,工程队管理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在系统上填写,系统根据检查表法得出分数,通过分数来确定作业现场是否安全。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等级分类,将安全管理中相关信息危险、紧急系数进行分级显示或预警。安全隐患信息处理过程直接显示为动态的图像,管理员可以很直观的对隐患进行各种操作。
本系统可以自动统计井下作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业地点、工种)和违章情况,实现对作业人员的实时监管,同时对违章人员实施“红、黄、绿”牌管理,对红牌人员系统发短信或文本通知相关部门,提高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目标、计划的确立和流程化处理,使各级人员的责任更加明确,同时各级参与者可以主动纠正自身所在目标、计划中的偏差,同时能对传入的目标、计划进行反馈处理,使目标、计划更高效的完成。
设计了矿区矢量地图,在线添加安全、生产信息,使安全管理信息展示更加形象和精准。根据矿区井下平面地图对工作中的生产作业面和安全隐患点进行管理操作,安全隐患点在地图上用小旗显示。
短信平台管理系统。本系统中的短信平台用来向相关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平台向员工或者客户进行信息的传递,当系统检测到有隐患或者隐患未及时处理时,系统会将隐患信息及时发送给相关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及时整改。
开发了井下设备在线管理系统,从设备的购进,安装地点、使用责任人、检修、维修等相关信息对设备统计分析,加强了公司设备管理,同时也保证了设备使用的效率。
生产报表功能,生产报表查询系统主要是按照当天或历史类别查询产量、生产数据报表等情况。生产报表查询系统默认显示当天的生产数据报表,用户也可以选择其他时间来查看历史记录。
作业区域管理,将井下工作地点实施分区域管理,包括每个区域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作地点名称、作业地点安全评估情况在矢量地图认显示,使管理层可以随时的了解井下生产状况,同时也可以查询该作业地点的历史信息。
系统不仅具有安全隐患管理、短信预警、人员管理等功能,还集成了设备管理、环境监测、视频监控、人员定位等管理系统,管理员的操作变得更加简单、快捷、有效。
生产信息管理。支持在线查阅CAD图纸和excel表格等功能,各级部门可以工程进度和相关生产的信息上传到指定板块进行展示,以便领导在线查阅。
信息中心。通知、通告,报警短信、相关的安全文件、内部信息的、下载及阅读。
4 结束语
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是与矿山隐患排查、人员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安全管控模式相结合,并结多年安全隐患管理实践,运用信息、网络和通讯等技术研发成功的一套矿山安全综合管理系统。从2013年赤峰柴胡栏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该系统以来,公司安全生产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其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
参考文献
[1]王英明.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在煤炭企业中的实践与创新[J].金属矿山,2009(11):690-691.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汽车已进入广大百姓家庭。汽车数量的大幅度增长,而公路的发展,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汽车的拥有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增长。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攀升,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这就给我们带来了如何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这一新课题。即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了车辆驾驶人、行人等人员的行为规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中有关规定,结合公路部门工作实际,有下列一些问题需要着手解决:
一、明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业务量的需要,在行管机构设置专职部门或兼职部门,安排专业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具体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既要有牵头领导和部门,进行综合组织协调;又要分兵把守,管业务又兼负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把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到客、货、修、培等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解工作职责。从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看,客运部分占据比重较大。为避免多头交叉管理,如果不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议以客运管理部门兼负主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为佳。明确了行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后,督促运输经营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安全措施,并以此为依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
各级道路运输行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人关,把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考核,一旦发现经营者资质“缩水”,要立即下发整改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三、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1.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四、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1.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2.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3.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完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信誉考核工作,对发生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要视情节暂扣或取消其从业资格证件。
五、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1.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2.监督汽车客运站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按要求配备危险品检查设备。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员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
六、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行管部门要督促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人,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技术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到企业检查时,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跟踪和反馈工作。
七、特别注意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行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货运场站、信息配载站的监督检查,严格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业户,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对达不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车辆,坚决停运整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企业做好安全工作,应从基层做起,从基础工作着眼。班组作为企业最小的细胞,是人、物、环境的直接交叉点,是各种安全管理措施的最终落脚点,是企业安全工作的关键一环。
1 安全宣传日常化
安全生产宣传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升企业文化水准的有效手段,职工安全意识的树立要靠安全宣传。因此班组要结合生产实际,经常进行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安全宣传教育,引导职工摆正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增强自保、互保和联保责任意识,这样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2 安全教育标准化
安全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重要手段。班组应针生产实际和职工的作业安全需求,由以往“说教式”“灌输式”的教育方式向“互动式”“沟通式”的方式转变,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理论与实际结合、案例与现场结合的方式,对全员进行安全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处理事故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进而提高全员“我要安全”的技能,落实“我抓安全”的责任地,达到“我保安全”的目的。
3 激励机制有效化
在班组安全管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激发和鼓舞班组成员的士气,确保大家齐心协办实施班组安全目标的关键。班组应坚持目标一致,按需激励及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奖惩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责任激励与情感激励相结合的方式、目标激励与参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激励时机、激励频率、激励程度和激励方向予以适当掌握,保证班组激励机制进入良性的运行状态。
4 安全管理严细化
“严”,就是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管理。要把班组的安全工作始终放在首位;严格按规定制度办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细”,就是安全工作要做到细安排、细检查。
5 安全任务目标化
班组安全目标管理是班组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班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员特点,注重安全目标的制订、分解、实施、考核、保证等5个环节,制订出班组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使班组成员在生产过程中干有方向,做有要求。
6 安全责任明确化
责任明确是开展安全工作的关键。班组应将全年工作目标和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岗位,按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化、具体化,做到月月有考核、季季有评比,确保每个岗位都要扎扎实实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真正形成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7 安全体系科学化
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有一套高效严密的管理制度体系作保障。因此,班组要结合自身实际,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建立一套科学的、有效的、相互制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严密的安全管理网络,确保对生产设备、生产方式、班组人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监督。
8 安全检查经常化
班组安全检查是搞好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防微杜渐,才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班组要经常通过系统的、有步骤、有组织、不同形式的各种检查以及岗位、人员之间自发的自查和互查,有效地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堵塞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9 安全措施标准化
班组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标准化安全措施落实中形成标准的工作程序,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严谨的工作作风、细致的工作态度。同时要克服对外一套,对内一套;检查一套、不检查一套;对上级一套,对下级一套的不良习惯,以确保措施的严肃性、权威性,这是搞好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
10 隐患整改全面化
隐患整改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措施。班组在隐患的整改上,要做到责任明确,把责任人的责、权、利与整改效果结合起来,消除侥幸心理。通过隐患整改,有确保有效地消除存在的各类隐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11 安全互动亲情化
安全工作的本质是使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威胁。有了爱心,才会有责任心,才会真正将会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班组在抓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也要做好职工家属工作。通过亲情互动,让职工生活在一个充满爱心和团结的集体中,用慈母心、妻子情、儿女爱来呼唤和督促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确保构筑起人人具有爱心,人人互相配合,人人自觉执行安全规定的互动平台,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12 文化建设全员化
班组安全文化是班组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和奉行的价值观念、道德理论和行为准则。因此,班组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班组工作实际,贴近班组职工,深入建设有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通过生动切实的安全文化熏陶,不断增强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规范班组成员的安全行为,进一步培养班组群体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生产的主人翁意识,确保在班组形成“人认为安全、事事保安全”的浓厚安全氛围,达到用安全文化营造和谐工作环境的目的。
班组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观念,以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的隐患控制体系、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职工队伍为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二、各类农机驾驶员必须在所在乡镇(场)农机监理员的组织下,按照驾驶员审验规定的要求,参加一年一度的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允许驾驶员与驾驶证件相符的农业机械。否则,由农机监理员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驾驶员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各类农机驾驶员对购置的各类农牧业机械必须到西安农机监理站申请报户挂牌,对已登记报户的各类农牧业机械必须按照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保养维修,参加一年一度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各种作业,否则,有农机监理员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其车主及驾车人员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类农机及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所在乡镇(场)农机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或审验,超过期限除按规定交逾期补检、补审费外,还要对车主或驾驶员进行罚款处理。
五、各类驾驶员必须按照佳通法规和机械操作规程进行各种作业,绝不允许违章操作,坚决禁止“黑车非驾”、客货混装、超载超速、牵引架站人、叶子板坐人等违章行为,否则,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及农机执法人员对以上违章人员实行重罚,并予以扣车处理。
六、遵守《草原法》,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开垦草场,支持退耕还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