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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与销售、运输、使用等一系列环节展开必要的监督检查”,而对民用爆破工程实施有效审批,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同时,就民用爆破而言,其分类也比较多,其中又以土方石爆破与拆除爆破比较常见[1]。如今,伴随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城市中民用爆破工程也日渐增多,迫切需要规范的管理办法对爆破工程加以规范,以此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1.合理的爆破参数设计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爆破参数的设计,直接决定了爆破的效果与安全性,而各项爆破参数间又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为此,在爆破方案设计中,需具体结合工程要求与爆破现场,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优化各项设计参数,以确定最佳爆破方案。首先,在土方石爆破中,需先依靠岩石性质来确定最小抵抗线(W)的方向与数值,并选定爆破作用指数(n)与介质单耗药量(k)。其中,最小抵抗线方向需尽量远离正对保护目标,若无法避开,则需适当降低n值,如炮台山大爆破中其面对民房所设计是松动爆破形式,而且对最近的药包曾经实测了7个断面,并对W方向与大小进行了反复校核,后结合药包距离民房的距离,来计算出药量的实际n值,若该值较大,则结合n值调整,确定装药量。另外,k值需具体结合当地地质情况来确定。
其次,在拆除爆破中,其设计方案需结合工程的具体要求,是要原地倒塌,还是定向倒塌,亦或是其它爆破方式,将危害效应控制在可允许范围内,其中,危害效应又主要以个别飞散物为主;而在整个建筑拆除爆破的时候,则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爆破方案。如兰州某一次高45m,11层框架结构厂房拆除爆破工程中,在其唯一一个倒塌方向距离28m处存在一个高75m的丙烯塔需重点保护,故在拆除爆破中就选用了折叠爆破形式,结果取得了很好效果。又如江苏一玻璃厂主厂房保护性的控制爆破拆除工程中,就采用了“楼上炸楼、楼内炸楼、地坪1.5m以上拆除与三面楼段保护的微距离定向爆破设计方案”,也同样获得了预期的效果。同时,在拆除爆破工程中,为最大限度减低其爆破震动,提高其起爆网路的安全性,就可在明确整体建筑物结构受力特点的基础上对部分承重结构进行预处理设计,以此来削减结构整体强度,便于建筑坍塌,但是必须对预处理后建筑结构安全稳定性加以仔细校核。如上海交大“铸工车间爆破拆除工程”中,就对其原有“工”型的钢筋混凝土支柱进行了加固处理,使之截面达到600mm×1000mm,而后采用预破孔与切割部分钢筋的形式来处理,并在仔细校核了其稳定后开始爆破,结果爆破任务获得圆满成功。
2.规范施工过程,强化爆破安全警戒
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民用爆破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对此,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爆破工程现场安全监理、负责人与爆破工程师,就需重点加大对爆破现场的规范管理,及时发现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如在实际施工中,相关人员需严格参照爆破操作规程序展开施工,而且爆破从业人员必需接受专业爆破培训并获得爆破从业资格证并后定期参加爆破专业继续教育。同时,为有效规范爆破作业,爆破施工方也需业主约定“七不准”、“五严禁”等相关措施,即从源头上对爆破现场加以控制,在得到爆破工程师允许情况下,方可展开钻孔、装药、连接爆破网格与起爆等作业,并在爆破过程中,具体结合现场情况,对爆破方案加以调整,以此来取得最大爆破效果,确保现场安全[2]。此外,在民用爆破工程作业中,还必须做好爆破安全警戒工作,而爆破安全警戒一般又分为了装药时警戒与爆破时警戒两个方面。其中,前者就要求现场开始装药的时候,必须将所有无关人员撤出爆破现场,并插上红旗警戒示意,以免发生意外;而后者工作主要是由警戒总负责、爆破总负责与警戒人员共同完成,将警戒范围在平面图上具体表明,对进入爆破区域的所有通道,均需安排好岗哨与装备。另外,在爆破之前,需采用书面形式将爆破地点与时间告知相邻单位,使之做好一定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效应,而且在开始警戒之前,警戒人员说方案中确定的安全范围内设备、人员撤离到核定岗哨位置上,且不可缩小执行警戒方位,确保爆破区内无人员、车辆,后在规定时间内起爆,保证爆破现场安全。
3.构建完全的危险物品现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关于危险物品加强管理中,提出了“改善行业管理基础,构建高效完善的现场监管机制”的总体工作目标。对此,从公安机关角度来讲,一个科学高效的现场监管机制,应该包括监管主体规范机制与监管对象控制机制。其中,前者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本身现场监管实际组织形式、相关职责的分析与具体的工作制度、考评制度等内容,为的就是对公安机关这个监管主体的日常管理行为加以规范,并充分激发出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责任性,提高监管效果;而后者则主要涵盖了一系列有效控制监管对象的相关措施,为的就是对从业者行为加以规范,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同时,除了那些个别涉危单位比较少的地区,其它地区均需从省公安氐交层派出所逐层逐级构建“危险品现场监管组织”,而且各级现场监管组织所配备的人员数量,也需结合其所承担的职责与任务。而且为确保监管效果,在现场检查中需对其时间、处置方法等内容加以明确。如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就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出发,就爆破物品的现场监管工作提出“计分管理办法”,即针对监管对象所作出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给予其的对应处罚的同时,还需扣除一定分值,并逐次累计,若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则给予其更严厉惩罚,这样一来,就可具体针对那些虽不犯大错,但小错频繁的非法大户,若其扣分达到一定值,就可给予其取消从业资格惩罚,以此来较好的杜绝监管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3]。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民用爆破工程中,只有彻底贯彻落实了国家所颁布制定的各项爆破安全法规,并结合具体爆破工程情况加以调整,就能较好的确保爆破安全,反之,只要安全意识稍显淡薄,就可能出现无法挽回的伤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每一项爆破工程开展前,均需从零出发,将爆破安全放于工作的首位,从爆破方案设计、施工过程规范、爆破危险物品管理等各方面入手,做好爆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因为一旦离开了安全,自然也谈不上质量与效益了。故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复杂工程,涵盖了众多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逐步严格出更为安全的爆破技术,以此来从各方面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参考文献:
制定制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各行政执法主体(见附件1)在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的基础上,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类,对应不同的违法行为分类,把法律、法规规定的较大处罚幅度根据执法的客观实际进行细化,制定规范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梳理的基础上,注重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市区两级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细化的标准一致。
建立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一是建立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将细化标准纳入政务公开目录予以公示,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二是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将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区监察局和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进行,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适当、合理地自由裁量。
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必须做到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行政处罚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相当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杜绝偏私、歧视和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贯彻教育为先、先教后罚的原则。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决不允许把行政处罚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执法单位追求的价值目标。
三、实施的工作步骤
宣传动员,统一思想。2008年1月底,部署全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明确事项,制定标准。2008年2月底前,各行政执法主体对照行政处罚项目标准,逐一细化、量化,制定出具体的处罚标准,将行政处罚项目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制立制,规范实施。2008年3月份开始,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细化标准和相关制度,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为。
四、实施的工作要求
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提出了要像“拧螺丝帽”一样把安全生产“一圈一圈地拧紧”,建立了党政双责同负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4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深化安全生产行业领域“打非”执法行动、隐患排查治理、煤矿瓦斯防治、安全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2011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此次考察调研的重点。骆琳来到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盘江精煤股份公司金佳煤矿,攀乘“猴车”深入采煤工作面,仔细询问查看了开采保护层、瓦斯抽采、现场监测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矿领导井下带班情况。骆琳指出,要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更要注重超前预防,坚持安全质量第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规程规范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化监测监控系统,狠抓达标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实现既定的“零超限、零突出、零爆炸”的瓦斯防治目标,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是国家和省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GPS动态监管监控试点单位。在遵义茅草铺客运站,骆琳到监控中心、发车站口询问了解系统安装前后变化及违法违规现象监测查处情况,查看了汽车运行在线监控情况,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是交通运输安全的重点,客运尤其是长途客运安全又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动态实时的监控系统,扩大安装面。有效发挥科技手段作用,关键要靠人,岗位人员要加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切实做到管好管用;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行驶过程中驾驶员的监控,杜绝违规违章行为。有关部门要针对山多路险的特点,重视加强道路防护设施的整改完善,提高防护等级和质量;加强交通安全监管,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违规停车上人等违法违章行为。
贵州是全国矿产资源丰富集中的重点省份之一,非煤矿山和冶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任务较重。骆琳在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宏强砂石厂实地查看了矿石分层开采、破碎作业现场,当了解到该厂达到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标准时,他讲,搞好安全生产要首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行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和安全监控等技术装备;同时要严格标准条件,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落实好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保证职工职业健康。在遵义钛厂,骆琳考察了还蒸加热镁生产线,强调要加强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按岗位规程要求作业,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同时,从现场管理和工艺装备上加强有毒、腐蚀、粉尘、噪音等职业危害治理,切实发挥国有企业模范带头作用。
在中铁二十局集团沪昆客专贵州段岗乌隧道施工现场,骆琳听取了工程负责人对建设施工情况的介绍,仔细查看了作业地点及TST超前地质预防系统和自主研制的声光电应急撤离报警装置的使用情况。骆琳强调,高铁发展国内外高度关注,贵州铁路工程是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的大通道,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针对工程建设在喀斯特地质条件下易发生突水突泥、岩溶塌陷及高地应力岩爆等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严把安全质量关,充分应用科技手段和现代化装备做好超前预测预报及工程施工,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执行日期:2013-01-01
一、管 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9.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10.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人。
三、证 据
1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1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四、强制措施
1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14.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16.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17.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五、立 案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六、侦 查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2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21.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2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七、提起公诉
2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一、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法规条例仍需完善
据统计显示,在199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2004年所实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国建筑市场通过以法律性建筑建设管理法规条例的约束,从当时的时间以及市场角度去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与质量问题,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现今形势下,随着社会不断飞跃发展以及建筑行业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现有的法规制度、法规条例已然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建筑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与行业管理机制,从而暴露了不少弊端和不足之处,如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中的内容就只是从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定施工工序来进行规范,并没有囊括建筑生产的全过程以及人员管理的相关具体法律法规;现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完善,而部门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交叉甚至两相矛盾的情形,这从一定程度上就抑制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以及发展,因此,现行建筑施工相关法规条例仍需完善。
(二)生产为先,安全为后的意识普遍存在
虽然说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首席负责人,但是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中,同时又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就会必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在这之际,有的企业领导为了“抓”自身政绩,片面性的追求生产效益,加大生产规模,只抓生产,只重效益,自身对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本质上不够明确内涵,生产为先,安全在后,从而忽视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一味的下达生产指标,强调施工进度,而对安全生产防控、防范却忘在脑后,甚至挪动专项资金。有些重视生产,忽视安全,加强施工现场进度,一味的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蛮干、乱干、抢工期,严重的影响了施工建设的客观规律,而在侥幸中求安全的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还有些现场施工人员紧急、野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到位,保护意识、观念差,在模板工程、外架工程等的高危高空作业时野蛮施工,时常性发生安全事故,这种生产为先、安全在后、重视生产、忽视安全的思想意识为企业加大了施工安全隐患。
(三)检查力度与监督职能还需强化
做好建筑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应该做到严格自律并与政府监管实行相统一的监督管理执行原则,政府的监管原则基本上还挺还留在传统单一的突击性检查阶段,缺少日常性的监督、监理效用与有力举措,而现行的安全执法检查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只停留在形式,做好表面上的工作。作为政府检查监理执行部门,就应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行动下去,落实安全监管资金,不能运用落后的管理方式、手段,对于安全事故要客观、公正并尽快的解决处理,检查监管行动不能日常性的落实下去,就客观上使政府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从而缺少了严肃性与权威性,在无形之中就助长了事故瞒报与不报行为的发生,致使了安全监督、监管人员不秉公执法,存在相互结党营私、的现象并故意虚报事故处罚标准,甚至是替建设施工单位逃避惩治责任。另外,政府在监督执行检查的时间方面,只注意到地区部门的安全局势,对辖区内的建筑项目的实际施工作业开展进度相结合,从而促使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监理失能,违背了监督与检查职能的深层安全意义。
二、施工安全管理的改革思路
(一)设立健全管理机制
近些年,我国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条例建设都已比效完善,内容也普遍囊括了安全生产的诸多环节,但是随着建筑建设行业市场的规模延伸、不断发展壮大,现有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就更需要进一步对其细致化的结合现行实际生产施工特点进行改进完善,而《建筑法》的实施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具体的体系制度,并不是那么明确到位,这就需要设立以现行市场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制度,明确违法事故行为的具体惩治措施,并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以及管理规范制度的制订、修订,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如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等。
(二)施行有效安全经济政策,实现制度管人
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建筑安全生产施工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行促进建筑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费用提取、施工过程风险抵押金、意外事故伤害险、工商险、以及意外安全事故死伤等的经济赔偿标准幅度,并依具体实际可操作情况再作出部署,以充分发挥政策的对施工安全过程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总之要不断借鉴法律法规,结合现行管理体制设立新的生产安全管理机制,同时要纳入具体的奖惩制度,实现人与人管理走向为制度与人的管理机制。
(三)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现事后查处向事前控制的转变
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星级住宿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
三、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各地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四、评审机构管理
(一)评审机构是指由各级评审主管部门确定、统一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二级企业评审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各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由各地评审主管部门确定。
各地评审主管部门应督促评审机构填写《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登记表》(附件1)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汇总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三)评审机构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负责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内设工作部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并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机构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申请的受理、评审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场抽查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达标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达标等级的建议。其中,二级企业评审机构负责的二级企业抽查情况和相关建议报告省安监局。
3.建立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队伍。聘请评审专家,分行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数据库和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二级评审机构只报省安监局):
(1)《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附件2);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4.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5.承担省安监局和各地评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2.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3.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
4.认真接受评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五、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含外聘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3年(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是省、市、县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是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5.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机构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评审办法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或我省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二)评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关专业评定标准或《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以下统称“评定标准”,可到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查询)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
(1)经自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等级的企业,登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主页登录,以下简称“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填报申报信息并保存,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料。
(2)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并打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连同附件资料,按《填报说明》的要求,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经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登录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交网上申请。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向省安科院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的,向所在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评审申请在网上被受理后,应按评审机构的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3.受理、评审与报告
(1)受理。评审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包括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上的材料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两部分)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①根据企业申报的达标专业的评定标准相关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1名评审员和2名评审专家组成,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②现场评审前,评审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通知申请企业。
③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④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机构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组形成评审报告。
⑤评审机构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应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应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3)报告。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相应的评审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企业经整改,可在6个月后向原评审机构申请重新评审。
评审工作应在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申请的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4.审核与公告
评审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5.证书发放
经公告达标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七、达标信息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证书打印等工作一律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不含应附的其它材料)和评审机构、评审主管部门在受理、评审、审核等过程中的各类纸质文书,_律使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一)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采用闽安委办[2012]48号文印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评审机构管理、达标企业审核、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组织管理;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管理。企业使用企业用户端进行申请和查询管理。
(二)用户注册
1.省安监局使用政府用户端,将二级评审机构注册为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二级评审单位。
2.各地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将本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注册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三级评审单位。
各地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按照设区市评审主管部门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三级评审单位的用户名,按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如福州市安监局的用户名为3501,福州市评审主管部门应将评审机构以35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应将本单位以3501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单位。
(三)建立评审人员资料库。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含外聘)的评审专家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专家库;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评审员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员库。
(四)企业注册和申请。申请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企业用户端。企业应准确填报申报信息,按评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纸质资料,并使用企业用户端查询评审进展和相关通知。
八、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20%以上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原审核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整改期满,经原评审机构评定,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审核单位交回证书。
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年度自评报告应抄送原审核单位和评审机构。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到现场抽查、核查。
十一、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十二、经国家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一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经我省二级评审机构确定的二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2建筑安全法律及监督指标体系构建
我国建筑安全法律体系分为六个层次,最高层次为宪法,也是我国的根本法。其他包括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2002年我国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体系。从我国当前建筑业发展速度快和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看,需要大规模地推行建筑安全监督体系,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自身发展为前提进行体系的构建。我国建筑安全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强制阶段、引导阶段、自觉阶段。我国目前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组织一个强有力的高素质的项目监督管理班子,妥善处理好安全与质量,进度及效益的关系。通过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安全法律和监督体系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包括:(1)法律的系统性较落后,很多机制不够完善;(2)建筑安全规章制度存在重复的现象,执行效率低下;(3)机构独立性较差,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4)各级机构的监督职能不明确;(5)层级监督缺乏统一、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6)缺少独立第三方专业性监督。本文正是以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行业安全安全管理政策导向作为背景进行研究,通过对目前建筑安全法律及监督体系的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安全管理经验,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我国建筑安全法律与监督指标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政府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筑业提供一个参考[8]。根据上一节的分析,建筑安全的影响要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四点,也即建筑安全的四维影响要素,包括组织结构、施工管理、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每一维度的要素由包含若干的二级指标,共16项。这16项因此构成了建筑安全管理评价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3评价因素方法研究
下面我们利用指标体系,借助层次分析法来具体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借助层次分析法来具体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4综合评价
在表1所示的层次分析模型中,首先要对每一层各个因素相对重要性给出判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打分,然后由公式计算出结果。一致性检验:一致性检验是判断矩阵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的最有效的途径,而有效性的判断则需要统计学当中的CI指标,由表3计算得知,当CI<0.1的时候,就认为判断矩阵具有让人满意的一致性效果,说明权重系数的分配是比较合理的;否则就必须调整判断矩阵,直到取到满意的一致性效果为止。本文仅列举判断矩阵A-B表,其他判断矩阵不再一一列出,根据个个判读阿奴真计算,并对比一致性指标RI,RI在每个指标层的一致性判断值都是小于0.1,即满足了矩阵的一致性,构造的模型真实有效。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对投入资源和条件的安全管理,进而对施工全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减轻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从而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因此说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
1 建筑业的施工特点
建筑业属于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其施工特点是:
1.1 高处作业多。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划分,建筑施工中有90%以上是高处作业。
1.2 露天作业多。建筑物的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受到春、夏、秋、冬以及四季不同气候以及日照、风、雨、冰雪、雷电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危害。
1.3 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建筑业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容易使人疲劳、注意力分散,因此操作不当或失误多有发生,荣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1.4交叉作业多。建筑产品结构复杂,工期较紧,必须多单位、多工种相互配合实行立体交叉作业,如果管理不好,或衔接不当,或防护不严就有可能造成相互伤害。
1.5 临时员工多。目前在建筑施工第一线作业的工人中,农民工约占50%~70%,有的工地高达95%.
上述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过程是个危险大、安全事故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人身伤亡的生产过程。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这样才能保证。
2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建筑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将工程肢解发包,签订阴阳合同、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削弱了现场安全防护能力,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
2.2 一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还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内容和要求上,只重质量忽视安全,不熟悉不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因此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形同虚设。
2.3 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目标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缺乏安全技术交底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包给一些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不具备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造成安全生产隐患。
2.4 有的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缺编,没有经费来源,没有处罚依据,安监站的安全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2.5 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培训,自我保护能力差,问题非常突出。
2.6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往往拒付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在工程造价中不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施工单位委屈求全,一旦中标,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无力购置,只有能省则省,导致施工现场十分混乱,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3.1 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2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实行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并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3.3 夯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企业内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责任到人。制定安全管理总目标,定期考核等等
3.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从而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防范安全发生的事故。
3.5 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一系列制度。如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4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多方面影响
4.1 施工安全与企业信誉的关系。信誉是一种隐形效益,是企业多年经营后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施工安全是企业信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一个高信誉的企业必定是个安全工作做得完善的企业。因为信誉高是企业综合素质的反映,当然包括在安全方面的出色表现。建筑企业欲在当今市场中求发展,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创造信誉得靠人为,企业要获得信誉,先要保证开创信誉人的安全。
一、规范建筑行为,完善安全法规
一个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及长期连续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施工企业在现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应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公司、项目部、班组均有人负责安全,责任明确,层层把关。对危险较大的部位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地方应有应对措施。方案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整个项目工程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人。监理人员要仔细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是否有相应的安全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施工。
二、健全安全监管机构,提高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的素质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施工企业一般都有安全组织机构,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实行单位领导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
二是提高管理、操作人员素质及加强安全教育管理。管理及操作人员自身的素质的高低对安全施工起决定性的作用,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拥有高素质的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那么该企业的施工安全才会有保证。否则这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就难于保证。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想使自己承担项目的安全得到保障,领导者必须要有“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同时提高管理及操作人员素质,从而确保安全并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搞好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安全意识。要定期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对危险作业过程严格按作业指导说明组织施工,施工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资格。如起重工、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作业。一般工种也要求施工人员熟悉环境,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坚决杜绝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对基坑工程、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有安全施工方案,并且安全施工方案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安全施工方案。力求使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操作方便,针对性强,有利于保证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技能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三、加强原材料进场、质量检测及施工机械的管理
一是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质量鉴定水平,选择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来担当该项工作。采购材料要掌握材料信息,综合比较,择优进货。进场材料须在合格的供货厂家或有信誉的商店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施工企业应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审、考核。材料进场前须经严格的质量检测。进场时,工地负责人应会同业主方、监理方等有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检查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书面材料和实物的质量,对安全帽、钢管、扣件等应进行见证取样及复试,复试合格后,材料方可用于工程。
二是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时须提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说明书。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时,须有安装资质的单位来安装,安装完毕后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备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落实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监理人员定期检查安全保险装置、防护装置,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紧紧围绕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能知识,增强企业主体安全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舆论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建设局局长张伟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建设局副局长童转苗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建管科、法规科、质安站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科,负责牵头实施、指导、监督、协调等具体事项。
四、活动时间
6月1日至30日;“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定于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6月12日)。
五、活动内容及分工
为推动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相关工作任务和活动分工如下: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任务
1、动员布置“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相关的工作任务(5月底以前)。
2、组织“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活动日,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读本等各类安全教育资料(6月12日)。
3、按照《转发市住房城乡建委转发省建管局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6月上旬开始)。
4、按照《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工作(月上旬)。
5、举办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班(6月中旬)。
6、按照《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继续组织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专项检查(6月下旬)。
(二)各施工、监理企业应开展的相应活动
1、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督促所属项目部、工程监理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
2、企业应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内部制度和技术文件进行清理。对照近年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等规范标准对企业原有的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书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3、召开一次企业安全、技术、生产等职能部门和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参加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交流会,查找薄弱环节,交流管理经验,解决1-2个企业和现场安全管理中较为突出或共性的实际问题。
4、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开展“安全生产月”专题宣传活动,在建筑工地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企业应组织项目部要做到“六个一”,即出一期安全宣传黑板报、张贴一套建筑安全宣传挂图、布置一组“安全生产活动月”宣传横幅标语、放映一场安全教育电影、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
5、开展一次专题培训教育活动。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教育为内容,强化其企业自控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为内容,提高其安全生产业务水平;一线作业人员以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自救知识为内容,增强其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意识;项目总监、安全监
理人员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安全监理职责为内容,落实其社会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六、活动要求
(一)各科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宁海出发,严格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组织机构,精心策划、周密安排,贴近实际,扎扎实实,强势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
中图分类号:[X94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在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建筑业现已具有相当的规模。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施工安全问题必不可少的成为了一个社会与政府共同关注的焦点。自2002年来,经政府的建筑工程相应安全法规的逐步明确,建筑业施工作业和生产环境的安全状况已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我国处在大规模的经济建筑和建筑业规模的逐年增长时期的特殊国情所决定我国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形势还是非常严峻,而其中的安全事故发生和死亡人数逐年统计仍据高不下,严重危及建筑业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在此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极其恶劣的社会效应。要构建全社会各方人士合同政府协作管理建筑施工的施工安全工作格局,强化媒体界对施工安全监理的监督。我国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并制定修改了相应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各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健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管体系按实施主体不同,可分为内部监管体系和外部监管体系,前者是针对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职能的活动者,包括施工单位等;后者是对他人施工安全能力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机构、工程监理单位、保险公司等。
二、日常分级监督管理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6、《关于深人展开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393号)。
7、其它建设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规范等。
三、项目分级划分的原则及标准
按照工程项目的工程规模、工程重要性、结构复杂程度、工程施工阶段、项目责任主体各方的管理水平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具体情况基本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别:
1、A级(优良)监督模式划分标准
(1)工程实体安全经检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监督周期内不含有较大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
(2)施工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健全,项目安全保障体系健全,运作体系有效;
(3)工程各方安全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责任人无不良安全责任行为;
(4)监理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健全,监理单位机构健全,监理规划执行严格,相关监理工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5)工程安全资料整理及时、齐全、有效。
2、B级(合格)监督模式划分标准
(1)工程实体安全经检查存在部分安全通病但无严重安全隐患,监督周期内不含有较大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
(2)监理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健全,监理项目部单位机构设置不健全,监理规划部分未执行;
(3)施工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健全,项目施工安保体系运作部分无效,过程控制不严格;
(4)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责任人无严重不良安全责任行为;
(5)工程安全资料基本有效,但整理不及时或不齐全。
3、C级(不合格)监督模式划分标准(任一项存在均应判为C级)
(1)工程实体安全经检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未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监督周期内不含有较大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
(2)监理企业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监理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完整,未按监理规划要求执行监理工作;
(3)监理企业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项目施工安保体系虚设,无过程控制;
(4)工程安全资料整理混乱,编造工程控制资料;
(5)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存在严重不良安全责任行为;
(6)被建设局给予“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的施工企业所施工的工程项目。
4、D级(重点或应急)监督模式划分标准
(1)A,B,C类监督模式在施工过程中,监督项目在施工至某阶段有较大危险的分项分部施工的;
(2)被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的;
(3)项目有大型设备安装或拆除过程的;
(4)监督项目出现特殊情况需应急处理的。
5、E级(自行停工)监督模式划分标准
由于项目各种原因(非建设主管部门强行停工或整改)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出现自行停工或暂时停工状态,经各方主体确认后情况属实的。
四、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年开始试行,九十年代已经进入全面推行的阶段。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工程建筑的具体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以达到提高工程建筑水平的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因素也是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因此监理单位不能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和管理而不重视对施工安全监督控制,相应的建立过程中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应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以提高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所以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要求增强施工安全管理力量;
2、实施安全监理是实现建筑工程目标系统和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3、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对规范工程建筑参与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有重要的作用;
4、政府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方面薄弱需要工程监理单位参与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5、科学的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对提高施工行业整体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最直接的作用效果。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同样也应该按照科学管理的方法对施工阶段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管。施工监管单位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施工安全制度和标准指导监督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同时,施工监理还需要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情况定期的巡视和检查,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尽可能的减少安全事故的隐患。监理部门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不定期抽查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及施工人员相关证件。对施工单位的器械设施检查验收,在发现严重违规施工的情况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风险的防范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建设完善;第二,在承揽及履行监理业务时学会并善于防范风险;第三,在一定安全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要越俎代庖;第四,重视安全监理资料的保存以便维护监理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保护监理自身的正当权益。
五、结语
质量和安全是工程监理永恒的主题,我国正处于大规模的经济建筑时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率据高不下,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明确了工程建筑参与各方的安全责任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施工安全监理部门,监理是否得当关系到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应该得到严重的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系统工作,系统中要做的工作比较多,系统的问题亦需要逐一来解决,有关各方应形成一个工程质量优先的共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进一步密切配合,使建筑工程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顾静:《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探讨》,《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