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 1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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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步伐迅猛,建材销售行业随之发展较快,销售总额增长很多。但通过日常税源管理和专项调研情况来看,建材销售行业申报的税收收入总额,还远未反映出该行业规模发展的真实状况。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强化该行业的税收管理,找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推动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管理。
一、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建材销售行业的发展比较活跃,该行业税收征管方面面临着新的问题和困难,给基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困惑。1.税法宣传不够,纳税意识不高。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缺乏一定社会责任感,没有意识到社会上每个人都是财政支出的受益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行为的目的,在此目的驱使下,建材销售行业部分纳税人自然也会产生少纳税收以增加自身利益的心理,形成“偷逃税收得益、诚实纳税吃亏”的错误观念。客观原因是: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比较活跃,各税源管理部门没有把建材销售行业作为重点税源管理,放松了对该行业纳税人的税收宣传,特别是对该行业纳税人偷逃税款震慑性宣传明显不够,有的纳税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实现利益最大化,采取非法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给国家带来一定损失。2.征管成本较高,日常管理粗放。由于建材产品的销售对象大多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政府、机关、团体以及居民个人等,建材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体经营者,且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多以小规模纳税人形式存在。大多建材销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建材用材(如:水泥、钢材、五金交电、管材、墙(地)砖、漆、铝材)很多采取店铺摆设样品,货物实物存放于仓库,而库房异地,他们在交易时首先谈妥价格,然后将货物直接不定时向工地或者用户家庭发货,销售收入难以准确控制。基于建材销售行业点多面广,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再加上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多、人手不够,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还要与社会其他部门进行协调,纳税人配合积极性不够,致使税收管理员产生畏难情绪,认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成本较高,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对该行业管理有所轻视弱化,造成了税款的流失。部分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有的也认为建材销售行业税源管理难度大,计税依据难以掌握,销售收入难以确定,以至于日常管理不到位,造成漏征漏管户、长期经营而没有缴纳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3.账务核算混乱,以票控税困难。从日常管理来看,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大多账务设立不健全,即使设立账务的核算也比较混乱。由于建材销售行业生产经营粗放,经营条件不高,多数经营者财务知识水平低,大部分纳税人不乐意建账或不会建账,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建材销售行业的纳税人,其营销对象主要是建材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消费者、企事业机关单位等,而这些营销对象除部分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外基本都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再加上部分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导致建材销售行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问题非常严重,少数建材销售行业的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存在不开票、开白条、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弱化了以票控税的效果,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此外,通过对部分建材销售行业的调研发现,批发销售建材业户的一般纳税人税负为0.3%-0.8%之间,税负普遍较低,这既存在批发建材销售行业批量大、利润低的客观原因,也反应出部分纳税人收入未全额入账申报纳税的问题。4.部门配合不畅,护税意识不浓。目前从事建材销售行业经营的纳税人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主要采取以票控税、核定定额等管理办法,在工作实践中缺乏相关部门的积极协助。一是缺乏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近年来,各地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建材销售市场,为了活跃经济发展,相关管理部门认为税务机关依法收税会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支持力度不够。二是缺乏建材销售行业经营纳税人的资金流。目前,建材购买消费者使用现金的数量很少,大多使用银联卡、网银、微信等方式结账,如果销售者不愿意如实提供销售收入,税务机关需要得到消费者的银信部门转账资金流等数据的难度还是很大。三是缺乏建材销售行业经营的纳税人供货人、受货人的相关信息。比如,税源评估部门对某销售建材的纳税收入发现疑点,致电供货方询问该纳税人的进货数额,供货方怕影响自己的生意,不愿意提供真实的数据。
二、加强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建材和房地产业愈发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材销售行业的发展潜力非常巨大,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分析,结合日常具体的税收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1.加强宣传辅导,提高纳税意识。面对建材销售行业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的现实,税务机关应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扩大他们的税收知识面,让他们从思想上自觉地确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让他们从行动上自觉地养成如实全面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的习惯。具体可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广播电视广告加强税收宣传;可建立一个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普及税法知识微信群,推选税收业务尖子担当群主,将该行业所需的税收知识定期推送等。同时,建立纳税人诚信评定机制,在该行业设置不同类别的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评定、是否依法纳税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对一些偷逃税款案例,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大张旗鼓地曝光,使偷税者失去社会信用,让诚信纳税人得到社会的广泛信任和尊重,以此倒逼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2.规范日常监控,开展专项整治。建材销售行业的税收收入虽然对一个地方的税收收入起不到重要作用,但从税收管理角度出发,它却影响着整个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不能正确对待该行业在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税收秩序的改善,从而影响整个经济发展的环境,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必须从思想上改变“重大轻小”的观点,克服畏难情绪,增强税收管理意识。要针对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的固有特点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税源管理办法,从中发现并掌握相该行业的关键性经营指标及其变化规律,找出能够测算该行业企业销售额的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技术数据,真正实现该行业的专业化管理。为强化建材销售行业税收征管,有效防范税收流失,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要强力开展税收专项整治,通过加强分析监控、开展典型调查、实施风险提醒、督促自查自纠、加强后续监管等多项举措,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材销售行业税收秩序,促进建材销售行业平稳健康发展。3.责令建账建制,实施以票控税。据了解,目前大多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大多使用某个品牌的商品销售软件,包括商品出入库、应收应付、库存查询、统计报表、单据打印等功能,这为销售建材记账提供了足够的数据资料,为此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建材销售行业纳税人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针对建材销售行业发展现状、财务管理水平和技术条件,在指导和鼓励该行业纳税人加强内部控制、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严格税收核算。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适时掌控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并与申报情况核查比对,有效防控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开票不申报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建材流通管理和收入核算健全,减少或杜绝虚假交易或隐瞒、转移收入等行为的发生。另外,定期开展辖区内建材销售行业发票的日常检查,加强发票管理,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以查促管,以票控税。4.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征管合力。针对建材销售行业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现状,要建立健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协税护税网络,取得社会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税格局。一是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协调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建设各类工业园区和房地产开发,建材经营商集中进场经营的契机,督促成立建材销售行业经营协会,促使全县建材销售行业良性发展,为税收征管创造有利条件;二是与市场监督、银信等部门定期召开税收征管联系会,明确联系方式和人员,互通数据,交流信息,并形成惯例,以此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积极加强与城建、国土、公路等部门协作,了解重点工程预算、决算和审计等相关信息数据,掌握工程材料成本购进渠道和数量,及时查验比对,为征管提供第一手资料;四是加强与上游供货商或者上游供货商税务机关的联系。对监控中发现疑点较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主要供货方或者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强化税收控管,确定其实际购货数量、金额以及取得的返利额等,与库存明细、销售收入等数据予以比对,从源头上防控税款流失。
随着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不断深入,中国医药产业蛋糕越做越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采取各项措施,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大对制药业的扶持,促使医药制造业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拉动地方经济的新增长点。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新时期,特别是在国家税务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措施后,如何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税源的监管,实行税源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成为各界人士争相讨论的焦点话题。
一、医药制造行业的现状
当前,我国医药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为求生存,恶性降低生产成本,采取各种手法,其中不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药品安全隐患突出,药害频发,群众频频因药罹患。为了吸引下级经销商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医药企业都会给经销商或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等,医药企业往往也都会将返利点数计入产品成本或销售成本,而销售返利是企业销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企业销售利润的一部分。医药企业经常出现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隐瞒收入转移利润,虚增收入以粉饰财务状况。一些医药企业存货丢失损耗严重,账实不符,采购无控制、销售无监督。
为了推进医药制造企业生产现代化和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例如:药品生产企业向农业生产个人收购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向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可凭企业自己为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由于农产品物流量大、范围广,其自然分布的区域性广泛,且基本都是现金交易,同时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优惠政策,给少数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
二、医药制造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设置账外账
当前有不少医药制造企业往往以接受纪念收藏品、广告促销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的使用,均走“账外账”,造成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导致了帐目库存商品虚高,实际库存商品与库存商品帐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但“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企业偷税难以定论。
2.假发票太多,导致财务开支混乱
当前,由于有些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纳税人发票开具不规范,甚至开具发票混乱,为某些医药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提供了可趁之机。另一个就是利用假发票、不规范发票、虚增人员冲抵销售返利,有些医药生产企业要铤而走险去大量购买假发票,来平衡企业为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所发生的费用,这导致税务稽查人员辨别发现某些制药企业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虚假发票入账现象仍然存在。
3.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少记收入
有些医药生产企业收入入账金额不正确,漏记、虚增其他业务收入,有的医药生产企业由于申报经营收入不实、未开具发票,收入不入帐及成本核算混乱等原因,造成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涉税检查工作难度较大。
三、对策及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打造税收宣传品牌,提高医药制造行业纳税意识。一是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公告、社区宣传、上门走访、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制药企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更好的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二是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税收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新闻片以及电视剧、综合文艺节目等,申明国税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监督,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心,从而警示纳税人规范纳税行为,增强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2.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税收控管力度。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发票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医药制造行业发票使用及管理的宣传教育、辅导和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实施以票控税。
3.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促进医药涉税信息共享。建立与卫生、社保、银行等医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部门联席会议要形成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上各部门提出的好的想法与建议要尽快予以落实,减少信息重复采集、政策矛盾和监管漏洞情况的出现,并互通信息,避免了重复检查,共创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结束语
总之,针对目前医药制造企业税收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解放思想,对医药制造企业有深入的了解,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通过全过程控制来带动税收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在已成为全世界第三大汽车生产国,汽车拥有量达到3000多万辆。就襄阳区汽车经销行业来看,汽车经营逐步规范、汽车销量逐年上升,由原来只有货车经营发展到现在4S店经营,由原来的少数几家经营到现在的市场化经营。目前,在该区境内的8家汽车经销公司中有5家“4S”店,主要经营丰田、本田、马自达、别克、捷达等系列车型。2005年度这8家汽车经销公司销售额为3.35亿元,实现毛利1597万元,毛利率为4.76%,有2家公司盈利257万元,7家亏损530万元,整体实现盈利-273万元,8家公司共实现增值税134元,平均税负率为0.4%.
总的来看,汽车经销行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以直接销售为主,以调拔销售为辅。大多经销公司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车,在公司直接销售,极少有调拨销售行为。二是不仅有整车销售,而且有全程式服务。汽车经销行业目前最主要的方式是建立“4S”店,“4S”即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四块业务为一体的营销模式,不仅有销售而且有修理,不仅有整车,而且有配件。三是单位价格高,资金投入量大。一般汽车的单价均在十万元左右,这就要求经销商需要投大量的资金。该区经营的8家经销公司中,投资大都在千万元以上。四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大。目前,汽车生产企业处于兼并整合期,世界各大知名品牌纷纷到我国投资、合作建厂。加上我国自主知识品牌的民族经济加入,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各汽车经销商纷纷通过优化服务、改进质量、降低价格进行角逐,经营风险加大。
就其会计核算来看,会计账目简单,流程明晰,责任明确,电算化程度相对较高。首先是核算流程明晰。核算流程一般为:先往厂家付款——厂家收到货款后发车——商家验收入库——商家销售——厂家返利——商家结转成本。其次是电算化水平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大多采用电算化核算,部门设置齐全,各种业务的购、销、存手续规范,资料保管完整,便于核查。第三是无馀欠经营行为。一般是经销商先向厂家打款,然后提车,在资金结算上比较单一。出售时一般也是通过银行直接结算,往来账很少。第四是返利的总类烦多。一般有实销奖、达标奖、优胜奖、广告费补助、建店补偿、季度奖等,种类烦多,统一归为返利,进行核算。第五是多头开户现象较严重。内控机制不严造成多头开户,银行结算较多,现金结算相对较少。第六是普票用量大,专票用量少。这是汽车行业销售对象所决定的,因为汽车大多售后直接使用的多,对外调拨再销售的少。这就导致每销售一辆车,均要对消费者开具发票。
从税收角度来看,汽车经销行业税负普遍偏低。通过对该区8家汽车经销公司的检查,发现汽车经销行业存在“高抵扣,低增值,低税负”的特点。在这8家汽车经销公司中,平均毛利率仅为4.76%,最高的是天和公司达到5.8%,最低的是经销货车的牧马公司为1.74%,平均税负率为0.4%.税负最高的达到0.94%,最低的只有0.05%,零申报的有二家。企业税负相差悬殊,一方面有其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汽车经销行业在纳税上存在的问题
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汽车经销商一方面出台了种种营销政策,对刺激消费、扩大销售起到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偷逃税款,造成了税收流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如在对某公司的检查中,有两辆整车实际收款比机动车发票上的数据多21700元,经与当月其它同型号的机动车发票相比,这两辆车发票上的金额明显偏低,且差额部分在往来上长期挂着。还有的经销商出于对“关系户”考虑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
2、售后维修费和配件销售不入账。这是汽车行业普通存在的、也是最主要的、又是最难于核实的偷税手段。在该区的这几家汽车经销企业检查中,基本上每家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同时也是这次在增值税上查获额最多的一项。这次检查中,有一家企业售后服务会计账簿上反映的售后收入比企业会计账上反映的售后收入多出销售额493335元,经核实这部分收入均未开具发票。
3、推迟销售实现时间。在这次检查中有的企业将在6—8月份实现的230万元销售,直到12月份才结转收入。还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4、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随车销售收取的汽车内饰等价外费用,不记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不作视同销售处理。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整车。这些现象也是“4S”店普遍存在的。另外,汽车经销商为促销或作广告,在销售时将一部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用户,或将随车收取代客户装车内饰等费用,只结转成本,不计提销项税。在这次检查中,5家“4S”店均有上述行为,少提销项税20000多元。
5、从厂家取得的现金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汽车经销公司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但在该区只有现金返利。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但是也有公司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在检查过程中,有家公司在返利核算中直接冲减费用,少冲减进项税1.3多元。
6、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经销公司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在检查过程中,有一家公司存在这种现象,将非正常损失的车未作进项税转出,少计算税金1.6元税款。也有的公司将自用车辆不作进项税转出。
7、多列工资及三费、招待费、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未做纳税调整。在检查中,有家公司因从银行贷款不容易。就以向关联企业购货为由向银行申请以“承兑汇票”结算,再由该关联公司贴现后,将资金和贴现费用转入本公司。关联公司的贴现费用76000多元则记入本公司的“财务费用”。增加了当期成本。同时,有的企业出于从谨慎性原则考虑过多,不论实际工资发放情况如何,均按一个固定数额进行预提,结果造成多预提工资和“应付福利费”110000多元,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先进行提折旧103000多元。也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8、将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列入期间费用税前扣除。在检查中发现有家公司将建造工程期间的贷款利息支出43600元,记入财务费用,还有家公司将购买的手机和支付自用车的购置附加税20065元,列入管理费用,而未做固定资产处理。
三、汽车经销行业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汽车经销行业在纳税上存在的问题,有纳税人主观意识上原因,也有消费者在车购税上想少缴税的偷机心理,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在日常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日常管理有些偏松。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执行相关登记和备案制度。主要表现在这几家汽车经销公司均未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亦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重新开立的新账户、账号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们进行税务检查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在检查过程中不能有效发挥主动权。
二是实地监控不能到位。由于汽车经销行业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计划性、规律性、稳定性,这就为我们实地监控提供了方便。比如每家4S店均有销售计划、商务政策、与厂家联网的数据库等,只要对这些资料进行监控,就能准确掌握每户汽车经销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由于管理力量的因素,税管员没有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监控。
三是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有关数据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数据资料传递不畅,导致在管理上不能形成合力,在机制上不能产生动力。其次是税务、公安、银行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很多数据资料很难掌握,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第三是与车购税“一条龙”管理还没有完全结合,有些信息还没有综合运用到流转税、所得税管理上。
四是纳税评估效果不佳。由于汽车行业对于我们来讲是个新兴产业,对其毛利率、税负率、成本变动率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这就对评估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使评估工作没有一个科学的参考依据。另外,由于有些信息资料收集不齐,数据资料掌握不准,使纳税评估工作很难有效开展,致使一些面上的问题也不易发觉。
五是日常检查深入不够。日常检查主要浮在面上,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案头检查,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深入进行剖析,没有挖掘问题的根源。另外,由于对计算机知识掌握不够,对企业的系统数据不能准确查清,致使管理工作一直浮在面上,导致管理漏洞。
六是专项检查不能深入。由于对汽车经销行业是链条式、封闭式经营,有其独特的经营核算特点,而税务部门对这个新兴产业了解不够深入,对有些问题还不能深入了解其中的症结,再加上现在对专项检查均有明确检查时限,要求税稽查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而且要求税务部门一年内只能对企业进行不超过两次的检查,使稽查人员很难深入进行检查,挖掘更深层次的问题。另外,由于汽车销售大多为个体消费群体,对稽查人员取证带来一定的影响。
七是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有的经销公司为了完成厂家规定的销售计划,提前将货款打入厂家,取得进项发票,而不提车。按政策规定,应该予以抵扣,但又与事实不附。这就导致人为的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本期应纳税款的实现。同时,4S店的购车代办车险返利和按揭代办佣金等业务,但一般只对准销售员个人进行核算,没有纳入企业的正常收入,但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另外,部分4S店为了减轻税负,将修理、修配业务单独核算,不归并到经销公司按一般纳税人核算,只按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税款,逃避国家税收。以上问题均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四、汽车经销行业的主要检查思路
根据汽车经销行业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先了解企业的运营模式和内部组织结构、部门职责、操作程序,再对收入、成本费用、存货、往来等涉税科目进行账实比对发现疑点的思路。
1、结合企业信息,做好数据比对。结合经销商每月底要向生产厂家进行有关整车、配件购销存、售后服务等信息反馈制度,与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对,找出问题。在这次检查中发现企业销售配件等不入账,就是通过数据比对发现的。同时,将销售明细账与机动车发票进行比对,看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对代收的汽车装饰品等价外费用和无偿赠送他人的精品等视同销售行为,要结合结转的销售成本和有关经营费用科目进行检查。
2、结合行业特点,查看返利核算。汽车经销行业最大的特点是毛利率低,但其厂家返利却很多。因此,在检查中重点要对返利进行核实。“4S”店取得的返利虽在发票上有反映,但因厂家商务政策的计算时差,同一类型的车辆因返利的时点不同,成本结转的金额也就不同,造成企业不能准确核算实际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不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的则应重点检查是否将全部返利入账,冲减成本和作进项税额转出。
3、结合税收政策,查看费用标准。在费用支出上,企业只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比如应付工资及“三费”的计提和结转,支付与本单位无关的费用,将罚款和赞助支出等不做纳税调整。三是在资本性支出上,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和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无发票预估入固定资产账,先行计提折旧,或将应予资本化的在建工程利息进入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4、结合关键环节,开展存货盘存。有些经销货车的企业,也从厂家购进配件。企业容易利用配件品种多,难于盘存、工作量大的特点,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因此需要进行实地盘存。同时,有的车辆已发出,将货款挂账或不入账,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是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他人,不做账务处理。这是汽车行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5、结合核算流程,查看往来账目。现在汽车行业销售程序为客户在看好样车后,先付部分定金,提车时付清余款,导致有些企业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不按规定结转收入,人为调控收入。
6、结合资金流动,查看账外经营。通过查看企业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实企业资金来源和用途,发现异常资金流动,以此为线索,追查账经营行为。
五、加强汽车经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措施
汽车经销行业税收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说明在低税负申报的背后,有着不可忽视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而且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对税收影响比较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1、加强税收宣传,提高财会人员的核算水平。税法宣传没有结合企业实务,针对性不强,纳税辅导没有深入具体到业务操作,其结果是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更新不够,非主观故意造成了偷税行的发生,以及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额,影响了税收的实现。因此如何将税法宣传落实到具体实务中,是解决企业正确核算税收的有效途径之一。
2、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强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稽查人员必须注重对整个行业的各主要品种的个别毛利率,平均利润率、费用率、税负率等信息的搜集,以此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同时,要加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完善信息采集、传递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另外,要加强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纳税人资金动态。并结合汽车行业产、供、销“一条龙”信息,进行全面监控,防止税收流失。
3、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对企业的运营状况实时监控不够,造成了人为调控收入实现时间、销售配件等售后服务收入不入账、提前抵扣进项税、推迟应纳税额的实现等问题。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税管员要加强对企业的资金流、物流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掌握企业资金变动、货物的进出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和进行实地检查,这也是防止人为造成零、负申报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资源费等。
第四条凡在我县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缴纳小水电行业税费的义务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小水电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
第六条税收征管部门对所有在建的水电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逐一进行项目登记。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按要求搞好税务登记,并按要求进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基建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以实际投资总额的60%为计税依据,按3.3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按营业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0.2%、印花税0.03%)。
电站建设占用耕地的,应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交纳标准按占用时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电站建成后办理有关手续时,按4%的税率交纳契税。
电力生产销售按销售收入的6%计征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33%的综合征收率预征地方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预征率3%,按增值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资源费按发电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电站必须按投资进度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已建成发电的电站按月向各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小水电企业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增值税税率按6%不变。
第九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实搞好代扣、代征、代缴工作。
在建小水电站的税费征收由县水务局在办理工程验收时统一把关。工程竣工后,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及时搞好建安环节各税款的结算工作。县水务局必须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原已建成发电,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安环节税费的,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结算意见书实行代扣代缴。强化以票控税。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
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
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一、乌鲁木齐市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
从乌鲁木齐地税局税收征管资料统计的数据看,自20__年1月至2013年8月,乌鲁木齐市新增劳务派遣公司逐年递增,尤其在20__至20__年就新增636户,增幅较快,2013年总户数为1365户,其中正常户为998户,注销户254户,非正常户113户。可以看出这些企业中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所占比例较高。
从税收征管角度上看,一是股东多为个人,财务制度简易,财务核算简单,财务资料原始凭证中多为各种类型的工资表。二是企业注销频繁,非正常比率高。这类公司会因为各区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与执行政策的松紧度不同而相应频繁地进行登记注册或注销,移动性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这正是注销率和非正常率持高的诱因。如果这种行为恶意持续下去,税务机关不加以认真管理,必将会导致税收的流失,严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使税收秩序得到破坏。
今年,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乌鲁木齐市近100户劳务派遣公司的稽查中发现,近三年这些公司的开票金额就高达约42.6亿元,而纳税金额仅430余万元,税负仅为0.1%,整体过低。由此可见,在劳务派遣企业中存在诸多涉税问题。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特点
劳务派遣企业涉及的营业税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16号)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建筑劳务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劳务企业,它必须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建筑劳务企业也不同于施工企业,虽然具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却只能从建筑施工企业那里进行劳务分包作业,不能像施工企业一样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作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__]493号)相关规定,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由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有的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税,有的按“服务业”税目差额征税,还有的区分“建筑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合同”,分别按“建筑业”和“服务业”税目征税。
三、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按超低取费比率代开发票牟利。在税收征管调查中发现,目前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已成为“开票公司”。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不发生实际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仅向用工单位开取其所需金额的劳务发票,并收取一定比率的管理费用,公司对此暗称为“税率”,这个“税率”可以随着开票金额的大小而起伏。有些劳务派遣公司甚至未招收员工,只是虚做大量人员充数,没有实际劳务发生,开具发票再实施差额纳税,以此非法牟利。如乌市某劳务派遣公司20__年开具劳务发票185份,总金额44,884,657.18元,账面反映该公司的收入即劳务派遣管理费按劳务工资即开发票数额1%定比例收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仅按开票额的1%的5.50%纳税。该劳务派遣公司已缴纳营业税22,442.34元、
城建税1,570.97元、教育费附加673.29元、印花税250.00元,合计24,936.60元。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检查劳务派遣公司看是否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者是否签订用工合同、是否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是否由劳务派遣企业发放,通过检查,查出了该单位虚开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查补营业税1,603,909.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73.63元,教育费附加48,117.25元。查补企业所得税应为897,693.14元。共查补税款2,661,993.17元。
(二)计税工资不规范。劳务派遣公司向外派员工支付工资薪金规范度差,多以现金结算,无法合理体现真实性,造成工资支付额无法真实获取和计量,同时公司虚增用工人数,以此增加工资支出成本,减少以差额纳税的计税依据,对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某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虽然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者有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只有姓名、身份证号,无岗位,工资,电话等核心内容,无法查验真伪),给代开虚开发票披上合法的外衣,但无资金往来的银行票据作为第三方确认依据等,该劳务派遣公司仍然改变不了其虚开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利用建筑业与服务业在劳务派遣税收上的差异偷逃纳税。由于建筑业与服务业在劳务派遣税收上的差异,当下一些建筑业利用法定分包政策成立大量“夫妻”企业,“父子”企业等形式的公司,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领取、开据发票的便利,然后多帐核算,多头领票、开票。如乌市某建筑公司成立了与其关联的劳务派遣公司,仅一年内就为其开具8765万余元的建筑劳务发票进入工程劳务成本,以此达到建筑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与其关联的劳务派遣公司则按差额缴纳了4.4万元营业税。稽查人员展开了延伸稽查,对该建筑公司及劳务派遣公司追缴偷逃税款及罚款,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税务部门对劳务派派遣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不到位。由于乌鲁木齐市税务系统没有建立劳务行业发票监控机制,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劳务发票领取、开具情况,无法及时制止劳务公司的违法开票行为,从而造成目前市场上劳务公司多、收入高、税负极低的状况。企业获取了相关资质,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任其领取相应发票。如,建筑劳务企业是否可以领购“服务业”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对持《外出经营证明》登记备案的疆内、疆外劳务企业,存在严重征管乏力和纳税信息不畅通的现象,几乎无人函证对方出据《外出经营证明》的税务机关,也不核查填开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这些管理上的漏洞都给企业提供了非法的生存空间。
(二)税收政策执行不明确。主要表现在建筑劳务企业应按“建筑业”全额纳税,还是按“服务业”差额纳税。不仅相关企业没有完全掌握有关政策规定,税务机关的很多管理人员同样对这些税收政策模糊不清,这就直接造成税收管理上的混乱。劳务派遣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其允许扣减的代收转付工资中,是否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力的工资等未支付成本、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了税务纳税检查和企业申报时计税依据不准确。
五、针对劳务派遣公司涉税问题的对策
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调整,促进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取消废品回收购进额10%的进项抵扣,销售废旧物资除个人已使用外,按照增值税管理规定缴纳增值税,停止生产企业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发票。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90天之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2010年年底前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退税比例为70%,2010年退税比例为50%):
(一)在商务部门备案,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二)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销售比重不低于80%;
(三)未因违犯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和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和警告除外)。
(一)营业收入难以核实、掌握
肯德基、麦当劳设在*市的每个餐厅(店铺)都不独立核算,只负责经营销售,没有任何资金的支配权,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和各种税款费用的支付,均由座落在天津的总公司负责。其各餐厅的营业收费系统(以肯德基为例)都是采用美国IBM公司专门为其设计制作的POS收银机,每台价值人民币3万多元,完全由电脑自动控制,自动完成营业、销售、监控等数据的处理。各餐厅根据营业面积和客源流量大小的不同安装6至8台收款机,每个餐厅的收款机都由一台服务器控制,每天23至24时餐厅服务器自动搜集店内各台收款机的营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信息通过网络自动传输到天津总部的总服务器上,总服务器自动形成所辖每个餐厅当天的营业收入。店内服务器自动上报营业收入后,服务器中的当天营业数据自动清零,准备用来存储第二天的数据。由于各餐厅的月营业额和应纳营业税额由天津总公司进行核算,各地税务机关只能被动接受其传递过来的月报税信息,其每个餐厅每天的实际营业收入是多少,每月计算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属实,税务机关都难以核实、掌握。加之天津总公司只是将总服务器汇总输出的餐厅分月收入电子账单作为纳税依据,每日的营业收入从未作为明细账单进行保存,为规避税务机关检查提供了便利。
(二)查账难度大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按照上述模式进行管理、核算,各餐厅不保留供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原始单据,只为其总部经营管理、收入核算服务,只能算是一个没有实际税收管理意义的“空壳”,只起到了在税务机关和其总部之间传递相互信息的作用,给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和税务审计带来了诸多不利:一是当地税务机关要想进行涉外税务审计、税收情况调研等相关工作,就只能到其天津总公司进行,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同时加大了税收管理及审计的成本。二是总公司提供的收入凭证大多为电子数据,纸质凭证数量很少,这些从程序里输出的电子表格,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始凭证”,实际经营数据与检查核实数据之间缺少“相关性”凭据,加之面对不熟的且核算繁杂的计算机系统,查询相关数据难度很大,审计检查几乎成了“检查对账”,无法真正发挥涉外税务审计按账核实检查的作用。
(三)其POS收款系统无法直接读取数据
肯德基各餐厅的收款机是IBM公司专门为其设计的异型PC机,其输出数据接口与其他PC机数据接口不同,其他PC设备无法与其正常连接,只能使用专用的配套设备才能有效连接,其各餐厅的多台收款机只连接一台打印机,用于为客户打印消费明细账单。我们多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攻克从其收款机上直接读取所需信息的难题,最终都因相关技术问题无法解决而宣告失败(麦当劳收款机除品牌与肯德基不同外,其他情况和肯德基基本相同)。
(四)以票控税目标实现难。顾客索要发票量极少
据调查,到肯德基、麦当劳消费的群体,大多以小朋友为主(家长陪同下),每次消费金额大多在30元至80元之间,且大多是个人消费,索取发票情况极少。个别餐厅还经常以“发票已经用完”、“保管发票的员工不在,请您等一会”之类的理由来搪塞顾客,造成顾客索要发票难。我们甚至发现个别餐厅存在以收据代替发票为顾客开具“白条”问题,导致发票开具数量极低。这从*市肯德基、麦当劳店营业收入额和开具发票营业额的比较中得到了证实:肯德基、麦当劳均使用“河北省地税局饮食业定额发票”。2005年肯德基11家餐厅上报营业额为7092万元,缴纳营业税355万元,开具发票营业额为230万元。2005年麦当劳3家餐厅上报营业额为2420万元,缴纳营业税121万元,开具发票营业额为48万元,肯德基、麦当劳两企业的平均开票率仅为2%,距以票控税的目标相去甚远。
二、加强快餐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造成洋快餐行业税收管理难的主要症结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上。对此,我们提出了为企业加装开票程序的设想,通过主动与企业沟通,宣传有关政策,多次共同商讨具体实施方案。但企业也提出了3条意见意在阻止此项工作的进行。一是加装开票程序影响公司规定的顾客90秒点餐完毕的营业速度。二是使用专用发票每个餐厅要添置打印设备、增加每月用票量,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三是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下面简称110号文)第二条第四款“凡是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鉴于其核算相对健全,而且系统建设投资成本偏高,不宜换成税控收款机,况且税控收款机也无法替代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因此,待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为依据,拒绝安装税控收款机。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行税控收款机(或POS、MIS系统)改造试点,尽快将税控收款机使用面覆盖到洋快餐行业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考虑到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建设投资成本偏高等诸多因素,没有将其列入第一批推广范围,打算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但笔者从2006年10月23日《中国税务报》报道中获悉,湖南省国税局在长沙试点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获得成功,解决了税控收款机无全国统一标准的问题。为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作为使用税控收款机改造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在上述企业全面推开,尽早实现税控收款机对上述企业的全面覆盖,提高对其税收的监管能力。
(二)本着少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原则,对POS、MIS系统程序进行开发改造,实现POS、MIS系统打印消费明细与发票一体目标
根据快餐企业使用的POS、MIS系统收款机能够为顾客打印消费明细这一特性,借鉴餐饮行业使用地税局监制的“点菜单、酒水单、作业单”能够进行控税的有效方法,在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开发设计POS、MIS系统打印发票与消费明细一体程序,即在企业为客户打印消费明细单程序基础上增加同时打印发票的功能,将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客户名称、日期、时间、机器编号、机打号码、业户名称、电话等内容与企业所售商品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等内容打印到一张单据上,在收款机完成每笔交易的同时为客户打印出消费明细单和发票,同时,设计开发每卷最后一张发票自动采集和记录(存储)每卷经营数据,自动累计打印每卷发票的收入总金额等数据的功能,方便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实际商品销售情况,并据此加强对企业每月营业额等相关数据的核对、比对,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实现以票控税,提高税收监管水平。
POS、MIS系统增加打印发票功能,不用改变企业收款机的性能,只是增加了其打印发票的项目,其样式还为机打卷式,票宽等参数不变,每卷消费明细单、发票长度企业可根据机票仓容量自定。对POS、MIS系统加装开票程序,会增加打印消费明细单(发票)的长度,但却不需要企业单独印制发票,两者相抵基本上不会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还有效地解决了为顾客打印消费明细的同时开具具有法律效力发票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同时,也不会影响到点餐速度,满足了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及纳税行为。
(三)实施有奖发票活动,不断提高公民索取发票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