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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法治化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6 10:18:5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市场监管法治化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市场监管法治化

篇1

伴随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职院校,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与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社会的转型期、学校周边社会环境复杂;高职院校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的不健全;高职院校学生法律及安全意识淡薄、学生心理疾患增加等诸多因素使得高职院校突发事件的发生也不再是一种罕见的、异常的事情,并呈现出增长态势,高职院校突发事件比较被动的事后管理体系也需要进入到整体的生命周期管理体系,需要从不同的领域的具体管理向有组织、有系统的全方位常态化管理发展。高职院校大多实行院系两级级管理体制,系部突发事件常态化管理机制的构建及实施,对于系部独立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的提升,保证高职院校突发事件日常教育的有效性,维护校园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二、高职院校突发事件系部常态化管理机制探索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地处置系部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保持系部安全稳定局面和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高校和学院安全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结合系部实际,探索制订了高职院校突发事件系部常态化管理机制。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机制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社会安全稳定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事故安全类突发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

(二)明确工作方针和原则

1.处置突发事件方针。预防为先,沉着应对,区别对待,妥善处置,维护稳定。

2.处置突发事件原则。(1)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系部工作人员,要在系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协同作战。(2)预防为先,注重疏导。及时收集和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情绪激化和事态扩大。(3)因事施策,区别对待。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严重程度、影响大小,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进行处置。(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作出反应,行动要迅速,采取处置措施要果断,力争在初期解决在基层,把事态控制在校园内。

(三)确立组织领导与工作机构及职责

确立高职院校系部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1)全面负责对全院安全稳定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和领导,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2)组织开展政治形势和维护学院稳定的宣传教育,动员和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做好维护校园稳定工作。(3)了解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影响系部安全稳定的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4)组织领导和现场指挥处置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

(四)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一般程序

处置突发事件的一般程序是:接报――先期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现场处置及救援――善后与恢复。

(五)突发事件系部常态化预防与预警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师生思想动态。认真学习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把师生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在日常教育或突发事件发生后,认真组织对教职工和学生思想动态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思想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维护稳定重要性的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的作用,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和管理。对系部网站、宣传栏等要加强管理,掌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清除网络及宣传栏不良内容。

2.加强预测研究,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因素。根据系部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分析、研究、预测,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性质、形式、特点、规模、趋势、后果做出准确的预测、判断,做到心中有数,为化解突发事件打下有效基础。

3.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值班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利用学生工作例会和辅导员例会通报有关情况。特殊时期,根据学院的安全稳定形势,随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系办和学工办有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坚持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建立信息安全员群,明确每班安全稳定工作信息员,并保持通讯联络。

4.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的管理,认真做好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开展大型活动的报告审批制度,制定详细安全工作预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现场安全和正常秩序。

5.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援助与危机干预。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测试,建立心理援助档案数据库,定期追踪,对于特殊个体以及其他危机情况,系部相关人员尽力做好前期处理工作,及时开展心理援助与危机干预工作。

三、高职院校突发事件系部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践探索

近年来,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械系在深化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法制法纪教育、细化安全维稳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深化系部日常管理预警机制作了等五个方面作了大量实践探索。

(一)开展法制安全教育活动

为增强学生安全法制意识,进行了系列法制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2011年以来,机械系率先启动安全教育,开展了班主任安全教育研讨,在2012年在机械系每班率先设立了安全信息委员。

系部针对不同年级学生身心特点,特邀常州市科教城派出所所长结合大学生犯罪实际案例为大一新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讲座;在大二年级各班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班会;针对大三学生实习上岗的特点,开展上岗实习安全专业教育;同时系部定期召开系学生会、各班班长、团支书、心理委员等座谈会,初步建立了高职院校突发事件系部常态化管理教育机制。

(二)积极探索构建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结合系部特点,机械系积极构建系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从学工办―各班班主任―系心协―班级心理委员,建立健全学院、系部、班级三级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注重群体与个体、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结合,每周心理委员反馈“班级晴雨表”,及时了解学生心理问题。设立系师生心理对话坊,接待学生个别咨询,年均接受学生30多人次心理辅导,保证心理危机的及时干预和解决。

进一步加强系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针对性。首先,开放心理咨询室,面向学生个体或小组的咨询,对产生学习、情感、行为等方面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正,以诚心、爱心、热心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心理问题。每学期针对SCL-90测试因子分偏高的30余名同学,各班班级导师均与相关同学进行了访谈和交流,并及时向系部反馈异常情况。

其次,通过专题讲座、心理主题班会等形式,对系部学生普及心理健康常识。主要涉及如何加强人际交往,贫困学生如何克服心理自卑,增强自信等内容,进一步激发了个体及群体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最后,系部心协定期开展主题心理健康理论学习、趣味运动会及走进敬老院等实践活动,充分宣传心理健康的理念和意识,营造温暖和谐校园氛围。

(三)深化系部日常管理预警机制

2013年,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化系部日常管理,加强学风建设、班风建设,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学生自我教育三位一体的合力,机械系进一步大胆探索,构建更加完善、更加成熟、更加全面的系部日常管理预警机制――“334预警机制”。

系部日常管理预警,是指学校、家长、学生三者之间,对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行为、心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预先告知、警戒,以督促学生及时改正不良现象,走上健康发展轨道的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制度。“334预警机制”即三方参与(学校、家长、学生)、三种级别(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四类预警项目的预警工作机制。

篇2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5-0044-05

2014年的福喜事件、转基因食品安全、微生物污染、台湾馊水油事件、食品掺假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中国食品安全堪忧。这使我们联想到2013年8月特大病死猪肉案,所涉猪肉售往苏皖豫鲁4省9个市县。荒唐的是在这起案件侦破之前,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一察觉。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从养殖到屠宰、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等环节是在包括检疫、商务、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不同部门。这起案件中监管部门集体失灵。相关部门以“不知道”“不清楚”等模糊的回答面对各种质疑。

据统计,2014年中国全面小康进程中“最受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即食品安全(55.1%)、腐败问题(48%)、物价(43.4%)、房价(41.2%)、医疗改革(40.5%)、贫富差距(36.90/0)、环境保护(36.5%)、就业问题(33.2%)、社会保障(31.50/0)、社会道德风气(31.1%)。

其中,食品安全居首位。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是国家大安全视角中重要的国家安全治理领域,也是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如亚当・斯密所述,“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市场主体为了追逐自身私利最大化,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损人利己,甚至铤而走险做出伤天害理的违法乱纪行为。2014年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案例都证明了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真的会选择铤而走险。为了有效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必须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有效市场监管的重要前提与基础。要真正建立以高效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目前,我国市场监管改革正在各地进行,出现了“三合一模式”、“三轮驱动”等地方特色的市场监管改革并在各地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改革探索更多地局限在狭义的市场概念以及监管执法层面,广义的市场监管革新不管在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维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合理高效的市场监管,我们必须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分析当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譬如监管理念是否契合市场经济的需求,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是否得当,监管体制是否合理,监管主体的监管权的配置是否科学、多元化的监管体系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市场监管的维度。杨炳霖曾指出,监管是典型的跨学科研究领域。目前加强监管治理体系的需要还存在不足,即:(l)占主导地位的管制经济学监管更适用于经济性监管,而当前我国社会性监管领域问题更突出,譬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2)目前普遍秉持狭义的“政府监管”范式。即理论研究大多局限在政府监管层面。此外,从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管发展历程来看,他们大多经历“经济性监管――放松监管――缩小经济性监管,扩大社会性监管”的发展路线,虽然发展日趋成熟,但仍处在不断的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加之上述两个不足正说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我国市场监管维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监管模式:打破传统政府监管,构建社会多元监管

传统的监管理念认为,监管是政府或公共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或颁布行政命令来规定、限制或调整可能造成各种社会负面影响的各种因素或行为,这是一种片面理解监管的理念。目前我国的监管法律及相关制度必须在法治基础上正确引导社会对市场监管的认识,进一步引领监管模式的变革。

两方成熟市场经济最初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呼吁把国家与政府找回来,全面加强监管法治架构和宏观管理。譬如美国早在l998年就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监管食品安全并构建了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其委员会包括农业部、商业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等,将食品监管纳入管理与预算中,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中国属于后发外生型国家,在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角色的同时必须把市场和社会找回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但却出现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监管模式不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存在过度监管或“政府失灵”的风险。对此,郭跃进提出:市场监管产生的原因不是理论界常说的市场失灵,而是由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有关信息不对称,讨价还价的实力不对等和产权界定不足,致使市场主体在趋利动机的作用下对市场公平交易规则的有意破坏行为存在。这样的问题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必须依靠其地位和身份超越市场主体的第三方介入,保证公平交易规则得到贯彻。这两者都表明传统单一政府监管不能够实现高效市场监管。以政府对发牛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管为例,我们发现市场监管都会受到执法资源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些执法资源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检测技术与没备等。美国证监会有3100名监管人员,还聘用了1200名全职律师,组建了全球最大、最专业的监管队伍,就是为了突破影响市场监管因素的限制,确保监管的专业与有效。因为某些执法资源的缺乏会引起无效率监管。

无效率监管的出现是政府市场监管权力配置始终在“主体――客体”的传统监管理念的影响下进行。实质上,市场主体自身具备的权利以及主观能动性与传统政府管制合力能够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监管模式,即社会多元监管。构建社会多元监管的一个典型的例证即为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出现。2012年我国学者杨炳霖出版《回应性管制:以安全生产为例的管制法和社会学研究》对该理论进行了全面介绍。他认为,回应性监管理论是构建政府与非政府合作型监管模式为宗旨,更加重视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监管作用,以及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监管之间互相建构的关系。社会多元监管的实质即是回应性管制理论中提及的政府与非政府主体的合作,它们在市场监管中的互动、合作、博弈,达到各方利益平衡,进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监管模式。传统的全面型、保姆式的监管使我国市场监管系统工作繁重,监管力量分散,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必须在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监管主体,合理划分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譬如食品标准制定,我们可以通过市场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身为标准制定主体,相关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等相关程序认定标准并确定此标准是否为强制性标准。由此可以缩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模,实现有限监管模式,逐步走向多元监管模式。

社会多元监管是多元主体互动的过程,各个主体在市场中的权利都通过一定的渠道或机制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而政府的公权力却在社会性规制中得到应有的限制,规避了政府单一主体监管带来的监管失效的可能。这种监管模式是监管多元主体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实现有效市场监管的途径,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市场监督的有效模式,明确监督模式对实现有效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更为具体的说,监管权的分配是监管模式转变的关键内容。政府在监管权的分配上起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基于“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不断成熟以及政府权力清单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应该提供其他主体监管平台,构建社会多元监管模式,形成共同监管合力,不至于出现监管不力或失效的情况。美国等发达国家拥有独立的监管机构、完备的职能、清晰的权责等,都是确保市场监管体系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他们不仅充分利用市场主体力量、社会自治组织,还充分发挥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共同构建庞大的市场监管体系。我国在构建中国市场监管模式时,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吸收国际相关经验,创新构建适合中国发展的市场监管模式。

二、监管主体:明确监管主体,发挥市场自律功能

市场监管的最初目标是解决市场失灵,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明确监管主体是市场监管的基础保证,明确监管主体有利于提倡发挥多元监管主体的作用。多元监管主体的提出是建立在第三方主体已经从“经济人”向“社会人”转换的基础上,即除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市场主体能够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良性竞争的社会秩序。越来越多的企业、行业协会(联盟)等市场主体开始意识到过度追求自利并不能带来长久的发展,很多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在发展的同时意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正是市场主体的“社会人”定位,使得市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必然。此外,我国的市场监管虽与发达国家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一致,但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制度约束和任务挑战,亟待从国家管控、政府主导型体制向社会多元共治体制演进。所以我们应将多元主体纳入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发挥市场自律功能。

首先,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监管意识。监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其主体不应只有政府。当今社会法定的市场监管的法定主体主要包括:司法部门、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联盟)、消费者维权组织以及新闻媒体。这些部门既包括广义上的政府部门、也包括社会组织、甚至企业等市场参与主体。就行业协会(联盟)及企业而言,自我监管意识与行为是明确监管主体的充分必要条件。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管不仅需要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的自律意识,还需要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的自律机构,这一自律的原动力来自于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实质即视法律为治国之重器。为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必须确立市场监管法治信仰,依法设立监管机构和执法体系,并进一步确立强制自我监管制度。利用外部制度推动企业发展自我监管意识。只有市场主体如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能够在制度下依法实现自我监管,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补充传统政府单一主体进行监管的弊端。可以说常规性监管力量主体的构成以及相互的关系状态构成一个国家市场监管体制。这说明,明确的监管主体与市场监管的体制构成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是行政管制型、行业自律型,还是两者兼顾型的市场监管体制,都必须明确监管主体并赋予主体相应的权力与职责。主体意识是发挥市场监管主体作用的基础,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不断强化监管主体意识将有助于动员、发挥市场监管各主体作用。

其次,强调市场主体监管功能。前文提到的司法部门不可能作为常规运行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能作为非常规市场监管主体。消费者维权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组织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面,其往往作为市场监管的补充力量。当然,他们与政府以及行业自律组织一起构成了市场外部约束力量。然而,市场秩序的维护不能够只靠政府,更多需要来自市场主体的自律行为的自我监管。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 2008年以来,全国的市场主体平均发展速度保持在8%以上,可见我国市场主体出现多样化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时代的要求。强调市场主体监管功能是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化的要求,是对市场主体治理结构、责任形态等方面的规范。市场主体发展与市场监管的改革、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明确市场主体监管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建立基础之上,这些制度包括监管听证制度、监管回避制度、监管职能分离制度、监管告知制度和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等。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强调、规定市场主体,确保市场主体制度统一性,利用外部因素促进市场主体自身监管行为的产生,并在实践中日趋成熟。

三、监管问责:明晰市场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

总理在2014年的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讲话指出,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要加强监理企业质量首负责任、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以及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很多发达国家在社会性监管方面亦强调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角色,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处理各种责任事故和事件,事后再根据全面调查进行责任追加认定。明确责任主体是有效问责的基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企业自身的内在意识与动力,即企业责任主体自发性。这种自发性必须依赖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固定市场监管权责分配与问责。因为以法律形式明确监管主体是明确各主体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的保证。我们看到欧洲国家大多采用“法典――法律――行动指南”的形式完善法治架构。欧盟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出台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社会性监管法治体系。在完备的法治体系下进行有效地市场监管。对我国而言,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监管问责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监管责任主体模糊、问责非法治化是导致问责不科学或随意性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晰市场监管主体权责,实现合理合法的有效问责。

近年各地查出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暴露出各种形式的执法乱象,其中不乏执法腐败的现象。如媒体曾披露倒卖检疫出境证明等乱象。这些乱象说明我们必须改变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心,避免“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在法治背景下,明确市场监管主体,强化监管主体问责,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切实落实市场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有效问责需要具备以下基本因素:

(一)明确的市场监管责任主体

首先,明晰市场监管主体权责。目前,市场监管尤其是食品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等社会性监管责任认定模糊。在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中问责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显而易见。早前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以及三鹿奶粉事件都存在监管部门存在失职责任过错,但处理结果却不同。前者追究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证明地方政府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后者则追究了中央职能部门的责任,证明中央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势必会加重市场监管问责不清的状况。当然,造成市场监管问责不清的原因也与我们庞杂的问责群体有关。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问责主体认定上就经历多次改革,从最初的县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在的农业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所以,我们必须用法律法规等制度形式确定市场监管问责主体。

其次,确保市场监管问责有法律依据。市场监管需要明晰有效的责任制度对市场运行以及各主体的权责关系加以规定,以相关法律规则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市场监管问责依据普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规范笼统等问题。可以说市场监管问责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造成我国日前市场监管问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约谈”问责屡见不鲜。约谈具有浓郁的行政于预色彩,虽在相关事件发生后能够从某种程度上疏导民意,企业往往也会遵循约谈中劝说性的建议执行。但这更具有随意性,不能够保证问责的合法规范性。

(二)明确市场监管问责程序

目前市场监管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的启动往往来自于社会舆论或主管行政部门及主管领导。没有专门的市场监管问责规范可供遵守。在市场监管问责程序启动之后,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在问责中涉及的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问责人申诉、复议程序等环节都没有可操作的程序规范确保市场问责程序在合理合法的规范下实施。所以造成个别管理人员成了问责的“替罪羊”。虽然现在已经意识到市场监管问责的程序,但问责程序还需在不断的实践中予以完善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当然市场监管问责程序仍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譬如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监督制度等。经合组织(OECD)要求成员国采用监管影响分析,提高各国监管效率,并将监管纳入预算机制,与监管绩效评估构成全面的问责机制。这些我国市场监管改革发展的同时可以吸收西方社会的有效的经验。

四、监管流程:再造市场监管流程,实现监管流程法治

流程再造足一种全新的管理思想,这一理论以业务流程为核心,设计企业管理过程,从整体上构建畅通的流程,追求令顾客满意的管理最优目标。这涉及几个关键的点:(1)以业务流程为核心。(2)构建畅通流程。(3)令顾客满意的管理最优目标。那么再造市场监管流程时,必须改革以机构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实现监管业务流程化、专业化的监管,从而降低监管成本,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管。市场监管流程的合理正当是实现令公众满意、合法监管的基础,是实现有效市场监管的重要保证,从而实现监管效果的最优化。

市场监管的法制化趋势实质是市场监管流程阿造的重要驱动因素。市场监管的流程必须建立在法定流程的基础上,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二目前我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大多采取“一环节,一监管”的原则,“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被看似为明确分工的流程化监管模式。但从特大猪肉食品安全事件中足以看出,目前市场监管职能涣散,监管无效的情况依旧存在。针对某些具体的食品安全这一事件,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进行了改革尝试,各种模式的联合执法在各地尝试且成果不错。但在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中进行市场监管流程化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市场监管流程管理理念

市场监管流程管理理念是市场监管思想的变革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流程管理理念必须建立在充分认识流程管理与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以业务为中心、顾客满意为核心的市场监管理念,从而推进市场监管改革,实现高效市场监管。

首先,市场监管流程管理其实质是将市场监管的若干业务进行细化、专业化分类,市场监管机构以业务为核心进行合理职能分工,并在市场监管法制流程框架下进行合理市场监管,这是市场监管的理念革新这一理念存在于监管模式创新、监管主体明确、监管问责法治的监管维度之中。其次,树立市场监管的服务意识是顾客满意的重要保证。市场监管服务意识必须从对市场监管的认识着手。我们要意识到市场监管不仅是审批准入,也是市场良性运作的重要保证一H前我国政府正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稳步进行。2014年全年,国务院部门分3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47项,到2014年底,国务院共取消下放部门审批事项538项。”这些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正是政府进一步还权于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保证,进一步走向服务型的重要步骤。这也正是市场监管从“重审批”走向“重监管”的重要保证,是实现顾客满意监管的起点。

(二)以业务为核心明确划分监管职能范围

篇3

随着新型卷烟营销模式的全面实施和深入发展,整个卷烟零售市场也呈现出更为市场化、实效化、一体化的良性发展格局。市场已经成为连接卷烟经营企业、零售业户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烟草零售市场的稳步发展对整个卷烟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起到关键性作用。能否构建公正、规范、和谐、统一、开放的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将对烟草行业进一步发展与不断壮大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说,促进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不断拓展市场监管空间,提升涉烟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专卖监管体系多元化,着力净化零售市场经营环境,必须成为卷烟经营企业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因此,卷烟经营企业必须转变落后的市场治理观念,树立市场多元化监管意识,加大烟草企业的内外联系与沟通,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加强烟草专卖监管部门之内的协作,形成更为广泛的市场监管网络,实现梯次格局的市场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专卖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实现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形成治理合力,构建卷烟零售市场长治久安的管理体系。

众所周知,卷烟零售市场的治理整顿与科学监管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仅仅依靠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现有的力量来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稳定难度相对较大,也不符合卷烟零售市场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转变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和机制,增强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与水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积极研究和引入更多、更为广泛的参与元素,提升烟草专卖人员、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监管的重视程度,为整个市场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更为有效的合力,搭建起覆盖面更为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网络。卷烟经营企业必须彻底杜绝“一枝独秀”的狭隘思想,不能开展过于封闭的零售市场监管与打假工作,更不能过分排斥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和协作。必须增强市场监管网络的覆盖面,使得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

另一方面,形成联动效应,对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与打击作用。

多元化的专卖监管体系是随着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应运而生的。专卖执法与市场整治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而预防的前提就是形成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动效应,通过不断强化宣传手段和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水平和全员参与意识,将各项强有力的打假机制和手段充分应用于各个细节、各个地区、各个层面,真正使之转化成为市场治理整顿的强大动力。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市场整治的主导因素,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的、能动的力量,密切协作,互相配合,真正成为高效的驱动力。使得制售假烟活动无可乘之机,让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无处藏身,无立足之地。以此,来进一步营造市场监管与打假声势,着力形成良好的市场监管局面。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卷烟经营企业在开展零售市场管理过程中缺乏较强的联动效应,在查处各类涉烟案件时缺乏必要的线索和途径,零售业户支持率不高,缺少必要的职能部门协作,导致许多涉烟案件的查处效率不高,力度不强,市场治理整顿的效果不到位。因此,必须创新专卖监管体系,实现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才能真正形成合力,真正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监管“防线”。

此外,能够进一步提升专卖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探索新型的市场监管模式。

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能够有效提升专卖监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市场治理整顿的效果会更加实效,科学、到位。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能够进一步转变专卖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为其深入探索新型的市场监管途径和形式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有了更多的可利用资源和监管优势。当前,卷烟零售市场营销活动发生了新的发展和变化,那么,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管与治理措施和方式也需要实现全新的转变与发展。这需要我们卷烟经营企业在立足行业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全面提升市场管理与整治的质量和效率,将建立多元化的专卖管理体系作为实现市场监管新突破的重要内容和努力方向。着力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要求、切实满足卷烟零售业户经营需要、有力打击不法行为的新型监管体系。从而,使得整个专卖监管和执法体系更加科学化、效能化、规范化与制度化。

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必 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原则一:坚持规范化、实效化的原则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包含层面较多,应该是以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密切联系广大零售业户和消费者的、有较为健全的运行机制加以保障的多层次监管网络。在此情况下,为了确保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能够呈现出良好运行的态势,必须着力完善体系框架建设,充实和丰富各项监管工作内容,健全和完善体系运行所需的各项制约与保障机制。使得整个市场监管体系得以规范化、实效化,真正能够对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起到有效监管作用,更好地规范卷烟经营秩序,提升专卖打假与市场治理整顿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经营活动得以规范化开展。

原则二:坚持密切协同 突出主体的原则

市场监管体系的多元化发展绝不是杂乱无章的,更不是无序开展的。在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下,必须突出烟草专卖管理体系的作用和主导地位,其他职能部门应该处于协作与配合的环节。这主要是因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到烟草行业许多法律法规。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与实施者,负有履行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卷烟零售市场多元化监管体系必须突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的主导作用。在突出专卖部门主体地位,坚持各个职能部门密切协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将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抓出更好成效。

原则三:坚持结合实际 不断创新的原则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不能脱离卷烟零售市场发展的实际,一味地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固守陈旧落后的市场管理观念和打假手段,只能使得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出现诸多问题和困难,影响卷烟零售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与和谐发展。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从零售市场的实际出发,从行业发展需要出发,创新市场治理整顿措施以及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思路。特别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成交,进行纵向、横向的对比,认真总结和推广专卖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此基础上,大胆创新,探索市场监管工作的新方法和新路子。只有这样,才能为卷烟零售市场规范化发展创造条件,更好地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实现效能化发展,构建更为规范的市场秩序。

实现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的几点对策

对策一:探索专卖管理工作的新措施和新方法,以此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进程。

作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主体,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稳定规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能否出台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方法,实现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新突破,将会对建立多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产生重要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谋求监管新模式。采取诸如定期“互检互打”,“联合行动”,“集中整治”等具有实效性的市场治理整顿措施,全力推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

对策二: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治理整顿声势。

我们知道,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营造气氛和声势极其重要。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措施,通过诸如报纸、媒体、座谈、宣传单以及其他一些有效手段,开展积极深入的与市场治理整顿有关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卷烟零售业户充分认识和理解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全面提升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使之真正参与到市场监管工作中来,成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积极因素和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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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缘起

市场监管是指为解决市场失灵,维持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管主体依法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及其所产生的的产品和服务等因素进行监管的行为。其本质在于政府以直接微观的干预手段矫正市场失灵,是在不存在市场最优解的前提下,政府代替市场的一种次优制度安排。良好的市场监管既能够有效的矫正市场失灵,又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秩序。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切入点,对于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激发市场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这对高效的市场监管提出了客观需要。但是目前我国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却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变化的市场环境,因此推动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势在必得。基于此,本文以市场监管监管主体是否多元、监管内容是否合理有限、监管手段是否多样、监管程序是否民主法治、对监管权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为分析维度当前我国的市场监管模式进行归类分析,并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描绘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路径和未来转型的方向,为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工作提供借鉴。

二、我国当前的市场监管模式――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

我国的市场监管发轫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管制,形成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历届政府机构改革,大致呈现出全面政府管制(计划经济时期)――监管放松(1978年到2003年)――监管改革(2003年至今)的发展脉络。就目前我国市场监管模式的整体情况而言属于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强制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竞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行政审批、例行检查、行政处罚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等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的一种监管模式。该监管模式的特点就在于:①信任机制的缺失,即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不信任自利的市场主体能够实现自我监管,市场主体也不信任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在监管工作能够坚持公共利益导向,实现秉公执法;②监管主体的一元化,即政府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市场监管责任,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参与机制,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几乎不参与或仅仅在形式上参与市场监管工作;③大而全的监管内容,目前我国市场监管内容大概涵盖了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市场风险监管等内容;④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能有限。监管手段多以事前严格的审批核准、事中的市场检查或巡视,事后的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手段为主,难以适应量多异质的市场监管对象,监管工作容易出现成本效益失衡的问题。⑤对监管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对市场监管机构的专门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涵盖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但是存在监督资源分散、监督缺乏合力;行政监督一权独大,其他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法律制度缺失导致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等问题。我国当前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带有强烈的政府干预的色彩,虽然具有短期见效快、威慑力大的优势,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监管理念滞后、监管机构设置不规范、监管权力分散、监管职能越位缺位、监管手段单一强制等,这决定了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模式必须转型。

三、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的监管模式――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

针对强制型监管模式存在的系列问题,少数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结合地方实际创新了市场监管的模式。这类市场监管模式可以称之为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是因为它一种过渡性的监管模式,既包含了强制型监管模式的部分要素,又兼具了合作型监管模式的先进理念。事实上,深圳、上海等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所建立的市场监管模式就是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在市场监管改革工作中推行了“三合一”改革,整合工商、质检、食药监实现对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优化市场监管流程,在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公众诉求处置、执法办案领域实现“五个一体化”;推行“一个街镇、一个监管所”模式,实现监管重心的下移。之所以将浦东新区的监管模式归为复合型监管模式是因为相较于强制型监管模式,其进步之处在于有效地理顺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压缩了政府事前审批事项的规模,推动市场监管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的监管;推动关联监管部门的资源、职能、队伍的化学整合,在专业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综合执法,构建了政府内部的大监管格局;实现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以及“五个一体化”,推动市场监管流程的优化,有效地提高了监管效能;变革监管部门的管理模式,由垂直模式转变为属地模式,推动监管执法力量的下移,为市场监管工作的落实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由于这种监管模式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难以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例如尚未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建立起有效的多方合作机制,非政府监管主体参与市场监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社会信用信息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在市场监管中运用有限;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配置、执法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有限。

四、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市场监管模式――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

自2012年广东省改革试点以来,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大致形成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证照分离”、企业年报和信息公示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惩戒制度改革等内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客观上对现行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也为未来市场监管工作的转型树立了新的方向标。具体而言包括:监管治理,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推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与监管工作,实现市场监管工作的社会化;监管服务,即以市场主体为中心精简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革新监管工具,以提高监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协作监管,即打破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壁垒,以整合市场监管职能为抓手,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的大部门体制,提高监管的合力;信用监管,即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黑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失信惩罚。

(二)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的含义和本质特征

基于我国现存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的诸多弊端、改革先行区的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的不足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方向应该是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是基于多方合作机制基础上的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进行有限监管的一种监管模式。其本质区别就在于:

监管责任的重新分配与监管角色的转变。合作型监管模式强调市场监管的责任不仅仅在于政府一方,而是市场中的全体利益共同体的共同责任。因此它建立了多方合作机制,在该机制下市场主体与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间是一种主动―辅助的关系,市场主体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的自我监管;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仅起辅助作用,由直接监管者转变为“自我监管和制度的构建者”,政府的职责仅在于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和强化制度设计来激发培育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管意愿和监管能力。

现代监管的理念。现代监管的特征,一是基于规则,二是同政府保持距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下的市场监管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命令和控制,而是基于规则,这种规则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代表各方利益的监管规则,是一种能够被人们认可和自觉遵守的监管规则。因此基于规则的市场监管工作体现出民主、法治的现代监管理念。同政府保持距离是指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形成的监管规则不是由政府执行,而是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执行,由此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和监管过程的偏私,保证监管职责的切实履行。因此,同政府保持距离的市场监管工作体现了公平、责任的现代监管理念。此外,合作型监管模式还秉承了有限监管的的现代监管理念,监管内容由重主体资格转变为重市场行为、监管方式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完备的法律体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是一种高度法治化的监管模式,立法先行、严格执法是其基本原则。在横向层面,合作型监管模式在经济性监管领域和社会性监管领域的各行各业都建立的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使市场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在纵向层面,合作型监管模式建立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和标准的自上而下、效力递减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其中法律、行政法规从宏观的角度对市场监管工作的价值和方向进行规范,具有强制力,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监管规则和标准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业内部契约,从微观的角度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细节进行指导,各市场主体在监管工作中结合自身实际参照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自主监管。因此,该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有效地避免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软硬兼施、强度渐进的市场监管手段。合作型市场监管手段形象的可以概括为“温和的大炮,即管制机构要带着大炮才能对被管制者温柔的说话”[[]],一般而言包括两个监管手段系统:一是柔性监管手段体系,通过说服、教育、奖励、资助等手段引导监管对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强制监管手段体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使监管对象被动地纠正其不当行为。在实际的市场监管工作中,当监管主体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时,一般先依次采用柔性监管手段解决问题,当柔性监管手段用尽仍不能解决问题时,监管主体就会启用强制性监管手段。因此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的监管手段既可以激发和培育监管对象的公民精神、自我监管意识和能力,又能保证监管工作的威慑力,提高监管效能。

监管治理网络。不同于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的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借鉴治理理念,建立了涵盖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内的市场监管治理网络,在该网络中各监管主体之间是平等信任、相互依赖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完成监管工作。

(三)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路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三类市场监管模式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监管模式应该是合作型监管模式,而非强制型和复合型监管模式。但是在推动市场监管模式转型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层面因监管权分散、监管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等方面的不足,政府还无法实现对市场的高效监管;行业协会层面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职能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我国目前的行业监管能力有限;社会监督层面因法律法规保障和约束机制的缺位、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不健全、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和参与能力有限,我国市场监管工作的社会参与度较低;法律层面因立、改、废工作的滞后以及统一的市场监管法的缺位,我国的市场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因社会信用法规和标准缺失、信用服务市场不成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等制约因素,信用监管无法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施展拳脚。正是以上制约因素使得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工作很难由当前的强制型监管模式到合作型监管模式一步到位实现,而是要坚持渐进主义的演变路径,由强制型监管模式过渡为复合型监管模式,然后在各种制约因素已经解决的基础上由复合型监管模式转变为合作型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王湘军.电信业政府监管研究――行政法视角[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2]上海市工商局办公室课题组.上海推进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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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5-161-2

高校中的大学生是比较容易出现突发事件的高危群体,这就决定了高校是公共突发事件经常出现的场所。高校作为一个管理体系比较松散的组织来讲,其不同利益及价值取向可能成为公共突发事件的起因。不同的利益需求所产生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同,甚至潜伏一段时间后突然出现,这就为处理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增加了难度。所以,成立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机构,形成全面管理条例,把常态化的管理机制融入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可以更好的降低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产生,提高对其处理的力度,从而保证学校的学习环境。

一、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原因

高校就是小型的社会,在高校中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经常被看成因不可控条件导致的偶然事件,其解决方法也为出现一个问题就解决一个问题,并没有对事件进行总结,吸取经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社会中的矛盾问题日渐严重,高校公共突发事件也从昔日的偶然发生转变为频繁出现。所以,在高校突发事件的处置模式中应用常态化管理可以提高高校处理问题的能力,更好的改善处理效果。

这里所说了常态化管理就是在日常工作中建立符合标准的管理措施及管理机构,实现突发事件责任制、管理的全面化。

二、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标准

(一)运用动态方法分析问题

在高校突发事件出现的成因有时候会随着事件的不断发展而改变,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事件处置时对固定的条件进行整理,更要对动态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推论出其发展趋势,不断调整解决方法,把公共突发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资源的合理分配

高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经常会面临资源不够的情况,进而不能更好的处理突发事件。高校应更合理的进行资源分配工作,从机会成本的分析方向出发,最好的对资源进行调控与利用,完成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处理过程进行管理

高校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时,重点依据公共突发事件的特性进行预测、处理、恢复、评价等工作,这就需要管理人员根据最优效果对处理过程进行管理。在对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会有很多重要的环节,只有针对这些环节都加以管理,才可以完美解决突发事件。

三、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构建

对高校公共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主要表现为:解决事件形成人、原因及发展等。在进行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常态化管理构建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构建网络管理机制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计算机得到了广泛应用,网络凭借其自身的特性成为了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突发事件形成后,社会人群及媒体对其都表现出了积极的关注态度,媒体的报道与评价对民众认识突发事件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用网络管理机制对媒体进行管理,可以保证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社会稳定。

面对公共突发事件,高校应先采取主动出击的方法,及时用准确、公平的信息对事件进行公开,保证信息的透明度与便捷度,将那些流言止于襁褓中。然后要用积极的态度引导公众进行事件的评论,当互联网络中出现大量的信息时,民众一般会感到无所适从,他们对官方的评论会更信服一些,高校就可以利用醒目的色彩及积极的言论引导民众的思想。最后同媒体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给予积极正面的报道,将事件影响缩小。

(二)构建群体管理机制

因为时间、资源、信息量等条件的约束,再加上公共突发事件的不稳定性,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环境、价值表现、约束情况、决策顺序及影响等都有别与其他的事件处置。针对这种情况,就应该构建群体管理机制,从而保证事故处理意见更多元化、全面化,更好的保证事件的处理结构及影响。群体管理机制可以从不同管理人士角度对事件进行全面衡量,进而制定出更利于事件处理的方案。高校在构建群体管理机制时,应该将决策及监管相结合,保证方案提出符合实际情况,更好的保障事件的未来走向。

(三)构建心理干预机制

在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中,构建完善、规范的心理干预机制可以使高校提高处理突发时间的能力,减弱突发事件的危害。当前的心理干预机制通常在事件处理结束后,采用教育为主,恢复为辅的模式,其实这种模式是不正确的。在公共突发事件产生到处理结束,教师同学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压力,身心都会存在恐慌、焦虑等不安的情绪,针对这种情况,心理干预机制可以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正确应对突发事件。高校的心理干预机制不仅要在突发事件中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更应该在日常的生活中对学生的身心成长予以正确指导。这就需要指定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加入到心理干预机制中,提出更专业的辅导理念。同时全面提高心理干预机制中人员的自身素养,在没有突发事件出现时进行模拟试验,更好的在将来的公共突发事件出现时发挥自身功能,及时、专业的进行心理干预工作。

(四)构建科学化管理机制

高校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受到时间、资源及人力财力等制约,这对高校的管理能力来说是一个考验。在复杂的突况面前,管理者的思路应该清晰,全面,同时敢于承担责任,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及时、准确的制定解决方案。在进行科学化管理时,主要针对公共事件自身进行评估与动态分析,制定解决方案,总结产生原因,为防范公共突发事件提出新的想法及应对措施。

总结

总而言之,对高校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常态化管理机构构建进行讨论具有重要意义,值得相关工作者深入思考、广泛推广。

参考文献:

[1]张婷,高雷.论高校管理制度缺陷与大学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诱因[J].经济研究导刊,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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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318-02

“庸政”、“懒政”现象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各地掀起了治庸风暴。武汉市以“打造全国发展软环境最优城市”为目标的“治庸问责”行动,坚定的问责决心,完善的查处途径,严厉的问责措施,铁腕推进“治庸问责”风暴,昭示着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和变迁,必将催生一个以民为本的服务型政府。这无疑是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硕果,但是我们不可盲目乐观,而应对此热潮进行冷思考,理性分析其中的不足并不断加以完善,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唤起政府官员对自身权力来源、权力行使的宗旨和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政体改革,更加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治庸问责”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服务型政府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经过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角色定位的长期思考,追求的是是整个政府管理模式从管制向服务的根本性转型,是一种更好、更高形态的政府模式。这种政府应该是是关注服务的政府,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参与性政府、以人为本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

从2004年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至今,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哄哄烈烈的展开着,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从注重形式性的便民服务方式到内涵式的以人为本思想,可以说,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成绩是突出的,不足也是存在的:权力异化导致权力寻租现象严重;部分公务员慵、懒、散,公共服务意识淡薄;群众对政府转型缺乏信心,态度冷漠等等都使得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抑制。

“有权必有责”,一直以来,我们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的问责往往都局限在一些大的领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设等等,只要不出大的差错,就可“高枕无忧”,这使得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得过且过,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能力低下。“庸”看起来是小毛病,却能直接导致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下,破坏投资环境,影响政府形象。而“治庸问责”风暴则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引入问责制,问责“庸懒散”,严惩“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约束,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把公共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将建设服务型政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经济法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契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根本方针,过多的关注GDP和增长率,长期以来的政府经济强势使我国逐步形成了一个“经济建设型政府”模式。这使政府长期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实践证明,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失衡等,都与这种政府模式有直接、内在的联系。我国要实现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必然选择。

“服务型政府”应该是对“经济建设型政府”的 “扬弃”:并不否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是主张政府主要在行使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也多关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在理想状态下就是职能得以合理界定并得到充分发挥的服务型政府。经济法基本原理认为,经济法的主题是合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定位在于保障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其功能在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依法治国的主题下,服务型政府首先必然是法治政府,那么,经济法则在服务型政府的塑造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处在转轨期的中国,更多的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而导致的市场不完善等现象。基于此,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法就要求政府模式由原来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即政府干预必须做到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换,政府干预权必须被界定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严格限定在只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事务领域内,不得任意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

三、回应武汉市“治庸”行动,反思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

“治庸问责”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制度创新,从细节出发,唤起政府官员对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尝试。我国虽然着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但离理想仍有很大的差距。反思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确存在许多需要检讨的地方:

第一,我国长期形成的“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理念,常常出现权力“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抑制,政府的社会公信力降低。第二,政府不能很好地实现对社会公共领域的关注和介入,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失衡等严峻的社会问题。第三,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仍有待提高。由于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地位的认识与实践发生了偏差,当下的政府服务就很难说得上人性化,严重违背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宗旨。第四,服务型政府构建呈现政府热、公民冷的现象。服务型政府建设没有得到群众的拥护和响应。群众的冷淡,是由于建设思路和措施并没有真正反映人民的需求,第五,经济民主观念的淡薄,官员在经济决策时搞“一言堂”,普通民众缺乏民利意识,习惯于被动接受政府的经济决策,在依法实行民主程序时,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等等。

在笔者看来,这与法治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必须在法治视野下反思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缺失,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经济法治建设是不可忽视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场革命,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政府观念,同时也需要进行制度的创新重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把服务型政府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虽然我国的经济法制度正逐步完善,管理者管理之法也发挥出应有之用,但服务型政府建设毕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工程,因此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比如立法体系比较紊乱,宏观体系构造的松散和杂乱,以及微观制度安排上的偏颇与欠缺等。

四、经济法视野下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制度完善

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只有政府职能的法治化,才可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关键,而法治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还应落实于具体的制度建设中来。在经济法视野下,首先应明确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权限、法律责任等问题,然后应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一)合理定位服务型政府的角色

近代以来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基本上都是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而展开的。我们充分认识到市场虽然有其内在固有的缺陷,但政府同样是不完美的,政府干预并不一定能矫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只有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建设的服务型政府正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矫正和克服对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的有限政府,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并通过构建一套程序民主机制实现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政府,也是对市场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

(二)明确服务型政府的权限

服务型政府作用于市场经济,主要是运用权力来介入、干预经济运行和为市场提供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服务型政府作用于市场的权力也是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立法被授予的,于是服务型政府干预经济和为市场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具体来说,这些权力可以分类为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公共服务权。

(三)确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律责任形式

在经济法视野下,服务型政府也可能背离服务的宗旨和要求,对市场产生副作用,因此应规定和量化服务型政府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树立起责任意识,使服务型政府真正具备“责任政府”的内涵。具体来说,在对服务型政府承担责任的追究上,应该建立公益诉讼机制,使公众通过司法手段来追究政府干预权的怠于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越权履行,以至无法维护好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对策

1.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制完善

经济法视野中,经济调节法律制度主要是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进行法制化的表现形式。其中不仅规定了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领域和方式,同时更应通过立法规范其行为使其受到法律的制约,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合法运行。一套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制体系应该包括:一是宏观调控基本法,即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规定,即对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权限职责、具体程序及法律责任等要做基本规定。是此法制体系的核心与总纲;二是分支法,主要有产业调整法、规划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2.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制完善

经济法视野下的市场监管是通过政府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致力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但必须确定适当的范围,并采取合适的方式。服务型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对金融、期货、房地产、产权、信息、食品药品、公用事业等市场的监管布局,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分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监管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行政模式的束缚,监管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整合,出现了许多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并存情况。因此,围绕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实现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三个重大转变:一是市场监管主体从主管型向监管型转变,防止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二是政府监管从行政取向向市场取向转变,淡化监管部门的政治色彩,变监管机构为专业性机构,真正建立起顺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服务型政府;三是由被监管企业产权与政府脱离,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监管体制。

3.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制完善

所谓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提供的资金、设施等各种公共产品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也从偏重经济职能向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把过去由企业承担的和不应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能收回来,把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起来,切实履行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注重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对化解社会矛盾和建设和谐社会、缓解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我认为应当关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完善公共财政法律制度、就业服务法律制度、公共医疗卫生法律制度,不断推动民生建设,更好地服务公众。

参考文献:

[1]李清伟:“论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与制度建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2]苗延波:“论我国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王曦:“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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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市工商局围绕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先后开展了____整治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集中行动、__网剑专项行动、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__护农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2014年,全市工商系统查处经济违法违规案件2613件,其中,____整治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集中行动查办案件863起,万元以上案件78起,案值198.2万元;__护农行动立案查处农资案件663起,案值202.02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47.7万元;查处流通环节食品案件499起,案件总值93.37万元;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427起,案值247.51万元;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1009起,取缔无照经营户1214户,引导办照3549户;共立案查办传销案件11起,违规直销案件 1 起,端掉传销窝点5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85名,解救受骗大学生16人。

在维权方面,市工商局以新《消法》的实施为契机,结合商丘实际情况,重点突出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等商品和服务,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行动,加大商品质量监测力度,共抽检重点商品700组,合格率为96%,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严厉查处;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896起,案值393.07万元。2014年,市12315投诉热线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14076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2.6万元;全市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946件,调解187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5.2万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作为与市场经济发展休戚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必然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呈现新常态。围绕认识工商新常态、适应工商新常态、积极引领工商新常态,市工商局党组明确目标一要“定好位”,二要“履好职”,三要“带好队”。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推进服务法治化,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积极推进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真正放权于市场,放权于企业,进一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探索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市、县、所三级企业服务体系,明确统一的企业服务联系协调机构,把注册、商广、监管等职能科室建立的领导联系企业制度、企业联系点制度、企业走访制度等,进行整合和统筹,并跟踪督导问效。加大商标行政指导力度,扎实推进“商标战略进集聚区”工作,着力培育商标战略实施示范点和示范企业,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促进全市注册商标增量提质。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打造自主品牌,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推进监管法治化,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重大案件监督函告制度,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探索分级管理体制下跨区域大要案上下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大要案督办制度。建立执法办案精品案件和办案能手年度评选制度,提升精品案件和办案能手表彰奖励层级,充分发挥精品案件和办案能手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定期学法机制,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使用,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继续指导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狠抓信息公示催报,防止6月份前企业扎堆公示年报。要积极推动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积极推动信用监管平台互联共享。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行市场禁入。

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重点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类限制竞争行为,继续开展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整治,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虚假注册、串通投标等行为,严厉查处假冒仿冒、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欺诈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无序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强化网络市场监管,全力推进网络市场规范化建设,加强网络市场监管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深入开展2015年__网剑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非法主体网站,严厉打击网

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强化合同监管,加大对重要行业领域“霸王条款”的整治力度。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价值理念,大力推进品牌经济发展。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以高知名度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案件查处力度。要继续实施广告战略,宣传和落实好新修订的《广告法》,继续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推进维权法治化,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加强消费维权平台建设。加强12315数据的深度利用,分析研判消费维权数据变化与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秩序状况、消费维权状况的内在联系,对12315投诉举报数据、重点商品质量抽检数据、行政处罚数据以及市场主体信息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建立完善工商部门监管执法数据库,探索将投诉举报信息、质量抽检信息等资源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结合运用机制,研究建立消费维权重点领域、重点指标的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体系。综合运用工商职能,严厉查处质量违法、假冒商标、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切实规范消费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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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必须全面掌握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监管理念。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各级工商机关要坚持建设高素质队伍、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能监管、达到高质量服务的原则,加大《食品安全法》和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培训力度,重点抓好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确保各级执法人员全面熟悉和掌握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同时,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不断增强食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管理

流通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连生产环节,下接消费环节,食品质量方面的一些问题特别容易在流通环节显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部门,不仅要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对市场检查执法中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及时通报反馈相关职能部门,促进源头治理,而且更要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人市、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要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者自律管理。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加大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基层日常监管执法,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集中执法力量,狠抓食品安全大要案件的查办工作,特别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和服务食品经营者,促进食品企业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到对法律负责和对消费者、经营者负责的统一。依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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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076-02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历程

证券市场监管又称证券监管,是监管主体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格规制证券市场主体及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活动,从而纠正市场失灵导致的证券产品和证券服务价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本配置效率下降,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所有活动和过程。证券监管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证券监管一般由民间自律和政府监管两部分组成。民间自律监管同非官方的机构根据机构成员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对行业内部的行为自我约束和管理而政府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市场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纵观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历程,可将其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初始萌芽阶段。1990年、1991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设立,两地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试点。1992年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两家交易所上市。这一阶段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参与管理,主要进行宏观层面的协调与指导。上海、深圳的地方政府则是证券监管的直接主体,两地政府分别建立起地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我国以地方监管为主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建立,但始终处于落实于证券市场规模发展的状态。

第二阶段是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探索阶段。在总结沪深两地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及地方监管模式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证券市场由区域性市场逐步转变为全国性市场。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标志着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的正式设立。同时,经证监会授权,部分省(市)成立了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在证监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监管职能。我国以证券委、各部委、地方政府等主体共同参与证券监管为特征的多部门证券监管组织系统初步建立。在此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探索中发展,市场监管体系发育仍不成熟,监管效率也不高。

第三阶段是1998年8月至今,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快速发展阶段。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被撤销,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国务院批准《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决定中国证监会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并在中心城市设立9个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对其实行垂直领导。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央一地方一基层”三位一体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建立。2000年8月,全国证券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再次明确了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趋于完善。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问题

我国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系刚刚建立并处于初始运行阶段,在对证券市场具体监管管理中,在监管体系、监管环节、法律制度、监管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和不足,证券监管体系仍需不断健全。

1.部分监管环节存在缺陷。从我国现在的证券监管体制来看,部分环节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一,股票发行定价监管存在缺陷,导致出现新股发行市盈率过高情形的出现,抬高了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和股价的依据与原动力,加大了二级市场的风险。其二,市场退出监管不力。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ST和PT制度,仅为对上市公司的一种警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导致一些本该退市的亏损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和更名又重新在交易所挂牌,给股市的规范化运行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其三,上市公司遴选监管缺位,使得一些地方将上市看作是获得了一个可永久融资的渠道,只重视股票的融资功能,忽视公司上市后的运行机制转换、经营业绩提高和社会监督。

2.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滞后。证券市场正常运行,要依靠法律来协调各种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从我国现在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来看,尽管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三个层级,但每个居于较低层级的法律法规都是上一层级法律法规的具体和补充,立法滞后、法律规定空白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且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如《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不衔接;《刑法》、《行政诉讼法》对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未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对民事赔偿也仅有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与行政权相配套的市场监、检查、处罚等职权等未能真正实现。以上问题直接导致证券市场内部协调差,监管手段不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现象,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3.监管手段行政干预过多。从我国现有证券监管的手段来看,主要通过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政干预过多,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审批制代替市场机制。证券发行制度中仍离不开证监会对于发行股票的屯批,屯批成为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并代替了市场选择。第二,监管行为短期性,政策短时性。市场的经常性变动造成了政府监管行为和政策短期性,使得行政屯批扭曲了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同时也削弱了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性。第三,监管手段过于刚性,偏向“政策化”。我国股票市场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被称为“政策市”、“消息市”,导致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使得股票优劣难分,导致了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和投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证券自律功能未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特定功能,就如有的外国学者所言,通过权威而不是市场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组织,在某些方面是臃肿笨拙的,就像一只仅有拇指而无其他手指的手,尽管那拇指粗大有力,但是目前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体系不健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自律组织不健全,会员发展速度极为缓慢。第二,自律管理混乱,各自律主体在实际运行中彼此独立,各有会员又相互交叉,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统一体系,难以协调工作。第三,缺少独立性。现有的自律组织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无法独立发挥监管职能。第四,机构形同虚设。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近至今仅召开过一次会员大会,除个别组织一、两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编写业务手册和简报外,还没有负担起更主要的职责。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相关对策

1.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系。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在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基础上,鼓励和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尽可能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各种有可能降低资本流动性和运作效率的人为制度。要完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组织系统,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的性质,建立完善系统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管体系,在一些证券市场较发达,监管任务较重省份的大区证管办辖内的若干中心城市设立若干直属监管处。从根本上摆脱地方政府对证券监管的行政干预,形成直接受证监会领导,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管理体系。建立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间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证券监管部门管不了,地方政府管不着”的现象。

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监管法治化。作为市场经济最前沿的证券市场,把“依法治市”作为自身发展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法制,确立以《证券法》为基础的证券法律主体层次,确立《证券法》在证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地位;在《证券法》基础上形成各个部门法规的辅助系统,并依据《证券法》基本原则,调整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新的证券部门法,形成有关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等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法规。建立以证券自律组织制定自律性规章制度为主的自律制度系统。同时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大运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强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股市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在间接调控引导或较少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协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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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岸金融 市场监管模式 市场准入 上海自贸区

一、 离岸金融和法律概述

1.离岸金融的概念。对于离岸金融的概念,理论上有不同的界定,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岸金融业务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吸引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金融与在岸金融应严格区分:第一,多头监管。因为离岸金融的主体是多样化的,就存贷业务来说,货款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而提供者和需求者多数是来自市场所在国之外的其它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或者他国政府。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推动下,离岸金融业务可能涉及市场所在国,金融机构母国,货款提供者或者需求者母国多个国家的事项,这样每个国家都能以受到侵犯为由行使管辖权;与在岸金融只有母国监管不同,因此多头监管也成为了离岸金融的主要特征。第二,监管较松。离岸金融的初衷就是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资金到离岸市场,通过各国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对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税收、外汇管制等给予优惠,但为了贯彻这样的优惠政策,虽然施行多头监管,监管政策都较宽松。

2.中国的立法背景和现状。中国的离岸金融业务经历了繁荣、衰落再到重新开启的阶段。2002年以后,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开启也顺势提上日程。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开展作为试点开展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让离岸金融得以复苏并发展。虽然1989年就已开始了离岸金融业务,但直到1997年《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出台才让其发展有法可依。2009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指导思想被确立使离岸金融业务获得了更快的发展。随着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2013年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必将迎来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新时期。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

1.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是指有关管理机构对离岸金融市场与在岸金融市场的管理服务模式、方式和方法的选择。而管理模式的选择是政府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渗透型。

(1)内外业务混合型的监管模式。内外业务混合型是指在岸金融与离岸金融业务经营不分离的市场监管模式,典型代表为伦敦和香港。特点为: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的账户合并操作,非居民和居民的存贷款业务在同一账户上操作,两类业务混为一体。采用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的资金相互融通,能够及时相互补足对方资金,促进在岸和离岸业务共同发展,并且方便当时人在两种业务之间转换。而缺陷也是存在的:可能会使有关金融机构利用相互混合的业务逃避监管。当一方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必然增加另一方风险的发生,这无疑增加了国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当今只有很少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才选择了内外业务混合型模式,即使选择了该模式,为了控制风险,政府也会采取措施让两类业务分离。例如:英国政府就通过立法让离岸英镑业务只能在英属海峡群岛的离岸中心办理,而伦敦不再开办此业务。

(2)内外业务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内外业务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是指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相互分离的监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日本。此种模式是为了推进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而创设,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分别开立不同的账户。将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分开,不仅能够给非居民交易提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而且能够将在岸金融市场与离岸金融市场分离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相互牵连,同时也能有效防止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美国国际银行业务(简称IBF)和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简称JOM)都将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严格区分。IBF就规定其接受非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提供贷款,但是不得向美国居民办理此类业务,也不得开放其他金融衍生品的业务,例如票据、保险、债券等。JOM机构更是在IBF基础上将非居民限定在了外国法人、政府、国际机构和外汇银行的海外分行。如今多数的发达国家都是采用这一监管模式。

(3)渗透型的监管模式。此种模式严格说来并不是单独的一种分类模式,它是介于混合型监管模式和分离型监管模式中的一种。它是指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一般是分离的,但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允许两个账户之间相互渗透。具体操作是,有的国家只允许离岸账户向在岸账户渗透,而有的国家只允许在岸账户向离岸账户渗透,有的则是允许双向渗透。双向渗透是指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都可以被境内居民用作投资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就可采取该种监督管理模式,它可以避免混合账户下的风险,也可以充分利用资金,该种模式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所采用,新加坡就是采取此种模式的成功范例。

(4)上海自贸区应该建立的监管模式。

上海自贸区选择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更能适应金融改革的方向和离岸金融业务自身的发展。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内外渗透型的监管模式被证明不符合实际。中国在1989年设立的离岸金融业务就是采取了有限渗漏的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即允许离岸金融机构早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用在岸资金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寸头的不足。而最初的目的当然是在岸资金账户和离岸资金账户互相帮助共同抵御风险。而事实上却与设立初衷相背离,离岸账户依赖在岸账户补充资金寸头,短期还能暂时抵御风险,但长期却不仅没有抵御风险,反而使离岸业务的风险扩大到在岸业务上,扩大国内的金融风险。另一个问题就是在这样市场模式下,在岸金融机构和离岸金融机构账户相通,在岸金融机构会利用离岸业务逃汇、套汇。从1996年到2002年离岸金融在中国停滞发展就是因为渗透型的监管模式使风险扩大化使政府被迫叫停了相关业务。

其次,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更适应上海自贸区的需要。美国IBF和日本的JOM都是在政府的政策引导下建立的,而上海自贸区也是中央政府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等政策引导的产物,与英国和香港自发产生的内外混合型监管模式相反,适用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更能适应上海自贸区的需求。此外,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和经济基础,建立和完善离岸金融业务,提高国际竞争力也是我们的目标,所以虚拟业务型监管模式也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

最后,现阶段的上海自贸区应当坚持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有些学者认为我们应当在建立内外分离型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允许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渗透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并指出了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并提出了具体制度设想。而本文认为,现阶段上海自贸区应当坚定的采用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因为1998年的离岸金融业务失败就证明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纳渗透型的监管模式市场环境和风险管控能力,最终导致风险管理失调和与制度施行的初衷相悖。虽然渗透型的监管模式下的确有利于上海自贸区内的离岸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资金,但是目前还不适宜在上海自贸区采纳。国务院最新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简称央行“金融30条”)第二款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也表明现阶段还是应当坚持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上海自贸区目前已经暂停实施四部法律,鼓励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区内,让企业进驻自贸区。管理方面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即区内和国际市场是开放和融合的,但是自贸区和境内区外的领域相对隔离。这样的监管模式也在与内外分离型模式相契合。

2.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离岸金融业务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审核并决定有关金融机构是否能进入相关市场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制度。

(1)准入原则。我国与一般国家通常的做法相一致,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居民和非居民之间、非居民之间有相同的权利义务,任何国家的金融机构都能进入中国市场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只要金融机构满足申请进入中国离岸市场的先关条件即可。这些条件是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以及相关设施建立的硬性要求。目前上海自贸区内以居民金融机构为主,非居民金融机构仅占小部分。且获得离岸金融牌照的仅为四家居民金融机构,这对于维护离岸金融的稳定有意义,但长期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还是需要放开准入主体的范围,能够做到真正的国民待遇原则,鼓励非居民金融机构进驻并发展相关离岸金融业务。上海自贸区内已暂停实施四部法律,而对于外商投资而言,取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其关于金融领域外商投资有限制性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自贸区的金融领域的外商投资限制还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外国资金的引入,相应的离岸金融领域的业务发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自贸区要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削减负面清单,在风险得到控制的情形下,尽可能实现非居民金融机构国民待遇,以实现离岸金融国际化,增强国际竞争力。

(2)准入主体范围。各国有不同做法,有的国家只允许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相关业务,因为这些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主要集中于资金借贷业务,银行的规范化管理使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更简单。而有的国家允许非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相关业务,除了借贷业务外,票据、证券、保险和抵押等业务也广泛涉猎。放开市场准入主体的范围与上海自贸区的发展目标相吻合。我们建立上海自贸区不仅仅是要建立只有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市场,我们是为了刺激金融改革,更好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所以未来将准入主体扩大到民营企业等非金融机构是必然趋势。央行“金融30条”也在此证明了这一点。

(3)准入方式。目前离岸金融试点中,中国主要是采取传统的审批方式。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离岸金融的准入多采取发牌照的方式。发牌照即简单又方便管理。将从事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分为:全能型银行、限制型银行、离岸银行和其他离岸金融机构四类。全能型银行能经营离岸业务,也能经营在岸业务,限制型银行能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能从事离岸业务,离岸银行只能从事离岸业务。审批机构颁发执照时主要考虑申请机构母国的市场监管能力和机构本身资金实力等。香港在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实行三级牌照管理(全能牌照、部分牌照和接受存款牌照)就是对其最好的诠释。对于资金实力强,内控风险管理水平高和业务完善的银行发放全能牌照;对于其他银行根据其业务量和风险管理能力先试行部分牌照,根据发展再过渡到全能牌照。上海自贸区内施行就是牌照管理模式。在自贸区内目前只有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持有离岸金融业务牌照,还没有放开对非居民金融机构的牌照管制。当然,希望通过牌照的管制来维持居民金融机构在自贸区的优势并非长久之计,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早日建成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开放对非居民金融机构的牌照管制才能扩大竞争,早日实现与国际接轨。

三、结论。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加剧,离岸金融中心也作为一项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日趋完善。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又为离岸业务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我们应当继续探索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制,逐步建成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制以更好地服务于离岸金融市场和上海自贸区。

参考文献

[1] 韩龙.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韩龙.国际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篇11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评估标准提出当地具体的达标要求和量化指标,指导各试点城市制订2000年达标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全国100个试点城市的评估实行城市自评、省级检查和部级抽查评审相结合。各试点城市应根据评估标准、各地试点方案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检查,写出检查报告。上述工作应于2001年3月底完成。有关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2000年第一季度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时,应包括本地达标的具体要求、试点城市制订达标计划的情况、目前达标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附件:试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评估标准

一、基础建设

1.劳动力市场建设、管理、服务各项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人员落实,职能明确,工作协调。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向街道延伸,市内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方便群众的服务网络。

2.劳动力市场建设费按规定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并建立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果好。

3.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有固定的对外服务场所,内部功能区域设置经济合理,场地面积和场内设施满足实际需要,使用效率较高。

4.建立了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区(县)以上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已全部接受过业务和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掌握本职业务的有关政策,符合本岗位的要求;就业服务骨干工作人员已接受或正在接受职业指导员(师)职业资格培训。

二、信息网络建设

1.建成市内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即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达到部《城市新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初级)验收标准》(劳社规划司发〔1999〕16号)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劳动力供求信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管理信息、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保险金发放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实现市内联网。

2.已建立用人单位空岗调查和报告制度、职业供求信息收集、上网和制度,设立了专职信息员,网上职业需求信息量大,更新及时,本市企业一年以上用工的有效信息上网率达到60%以上。

3.按照部有关要求进行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季度分析,公开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季度分析报告,按时准确地向省、部监测中心传报网上信息。按照部有关要求进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调查,并公开有关信息。

三、市场管理

1.制定了统一、完备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2.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对要求就业而未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以及申请从事国家规定持证上岗职业(工种),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推荐其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再予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就业。

3.严格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市场清理整顿制度化、经常化,非法职业中介明显减少,劳动力市场秩序良好。

4.对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检查措施;按要求悬挂和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5.建立了劳动力市场管理监督保证体系,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能够认真处理群众投诉,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

1.根据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制定了就业管理、失业管理、职业介绍、推荐培训、劳动事务等就业服务的相关制度和统一的具体工作流程,已在全市执行,做到各项业务相互衔接,有效配合,方便服务对象。

2.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较好地实行了新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建立了规范的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程序,申领和发放失业保险金手续便捷,管理和服务工作效率较高,并能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和上报相关信息。

3.对下岗职工和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免费实行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免费实行专门服务;上述各服务项目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服务有成效。

4.设立了专门培训项目,为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参加培训人数和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一定标准。

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密切配合,主动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取得一定实效。

6.在主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综合场所设立了职业指导区,对职业指导工作有具体要求,有专人负责和实际进行职业指导服务。

五、工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