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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形势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7 09: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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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形势

篇1

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大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呈增长趋势。铁路建设市场和公路建设市场的繁荣,也就造成施工安全形势也愈趋紧张,安全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其中场地与设施管理,是对施工现场不安全的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管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接地、限位开关等均属于场地与设施管理的范畴。良好的场地与设施管理,能够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稳定的工作平台,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而现场各类型的安全防护设施在场地与设施管理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目前,不同地区、不同的施工单位在现场采用的安全防护设施也不同,大部分都是根据各施工单位多年从事施工行业积累的经验来设置,这就造成各种安全设施规格、型号参差不齐,实际防护效果差强人意。同时由于铁路、公路项目按照标段划分,每个施工单位承建的管段,少则一两公里,多则十几公里,线路跨度大,很难像房屋建筑工地一样进行集中防护,也就造成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设置或者少设置的现象发生,为现场施工带来很大的隐患。

统一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将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专业设计,安全设施按照正式工程进行管理,对现场安全管理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笔者就自身在施工单位从事安全管理的体会,论述安全防护设施专业设计在路桥施工中的可行性进行论述,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目前,国家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做出了规定,公路占总投资额的1.5%,铁路占总投资额的1%,这笔费用主要是用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与演练等内容的投入实施,而在实际工程管理中,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使用情况差强人意。

随着国家对安全管理越来越重视,各建设单位也出台了相应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等文件,以便统一现场防护样式,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但是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范畴不清,计量方式不统一等原因,造成各个工程安全费用界定不一致,安全费用计量不足,甚至部分安全费用无法计量等问题,影响施工单位安全投入积极性。而通过安全防护设施由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工程量按照正式工程计价程序进行计价,各种材料按照工程内使用材料采购,各种安全设施施工完全按照正线工程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基本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有效的管控安全费用投入,确保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例如,隧道施工过程中,逃生管是一项重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逃生管是采用足够强度的钢管,从掌子面连接至二衬作业面,以便在隧道塌方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能够通过管道逃生,也便于救援人员进行救援。但是由于逃生管到放置在隧道掌子面一侧地面上,洞内光线不强,出渣车辆在调头过程中很容易撞到逃生管,造成损坏,虽然采用反光标志等办法进行警示,但效果并不理想,同时由于管道要随着工程进度不断前移,这部分人工消耗也无法计量。如果逃生管由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与洞内管线一并设计,设置在地下,这样既不影响洞内正线施工,也能够准确的计量。同时由于逃生管位于地下,在塌方事故发生后,不容易损坏,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安全防护设施单独招投标,从正线工程中独立出来,让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方与正线工程施工方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从而变被动防护为主动防护,确保现场防护设施施工的数量和质量,为正线施工提供有力的安全防护,降低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笔者所在公司,在京沪高速铁路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现场防护设施采用指定队伍进行施工,管段内泥浆池防护、临边防护等内容均由该队伍进行施工,由于该队伍与现场其他正线施工队伍互不影响,不会因为忙于正线施工,而疏于安全防护施工,同时也不会担心安全防护施工影响自身收益,施工积极性较高。这样现场防护设施规格统一美观,质量也有所保障。而且专职安全员只对该队伍进行防护交底、计量,计划科只对该队伍进行防护工程的计量,减少了项目管理的工作压力。在不断进行同类型作业的过程中,该队伍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技术也逐渐熟练,计划科在调查工作效率时对单价进行了调整,间接降低了防护设施的施工成本。通过这种方法,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及时到位,质量水平高,防护能力强,也提高了现场文明施工的水平,效果显著。这个例子属于安全防护专业设计、专业施工的局部应用,体现了这种模式的部分效果。

总的来说,安全防护设施专业设计、施工,防护设施规格样式统一,建设单位便于管理,施工单位施工积极性高,安全防护设施质量有所保障,能更好的发挥防护作用,对现场安全管理有良好地促进作用。这种模式只是笔者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总结的一些构想,还不是很完善,在这里提出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刘小勇,邰永刚,白书锋.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防护漏洞及其处治措施[J].公路工程,2012(01).

篇2

一、地铁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1、很多城市的地铁工程均为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压力所建,因此城市地铁工程多数均处于人口稠密的居民区或商业区,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与制约,甚至施工中的任何微小差错和闪失都会对城市公共环境产生恶劣影响。具体说来,地铁施工对城市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铁施工对公共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引起的地表下沉,对地下管道线路产生影响,对地铁沿线毗邻建筑物产生影响,及对已建成的地铁线路的影响等。(2)地铁施工可能会产生的安全问题,如施工引起的塌陷、涌水涌砂、机械事故、火灾等。因此,加强地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力度,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2、当前,各城市的地铁建设正逐步向大规模、长工期方向发展,安全质量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加。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尽早实现投入运营,使工期节点大大提前,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更加复杂。但越是如此,越不可掉以轻心,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3、由于地铁建设规模的不断拓展,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对施工检查力不从心,甚至流于形式,既没有从整体施工设计、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严谨严密的审查,也没有组织有效的专项安全检查,监管范围未进行明确划分,存在严重的职责不清的现象。因此,必须抓好地铁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密切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施工检查的长效推进。

二、地铁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主要措施

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针对地铁工程结构与地质条件复杂的问题,需要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地铁项目施工前,设计人员在选择地铁路线时,应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最大限度地避开重大风险源,如:不良地质、水文等周边环境。在地铁勘察阶段,要详细把握工程水文地质资料。在设计阶段对地质稳定性准确判断,工前探测不良地质体;针对错综复杂的管线,根据管线与地铁工程的相对位置,深入分析其与地层的相互作用及影响、管线自身的变化规律,密切关注工程进展的监测数据,详细调查周边建构物年代、结构类型、设计图纸以及与地铁建设工程距离,安全技术交底,以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充分把握详细的资料。

2、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的施工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目标及考核体系,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目标明确合理,考核严格兑现。施工安全,关键在管理。而科学适用的规章制度是我们强化安全管理的前提。为此,我们需要结合地铁施工实际,制定一套关于地铁施工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地铁施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新的思想、新的理念、新的措施、新的要求纳入其中,不断完善地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坚持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员安全工作会,分析安全形势,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安全目标,研究有效对策;坚持一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及时分析安全状况和形势,把握安全动态;坚持每周一次安全生产交班会,协调解决施工中每一个实际问题。就这样,过好每一个安全日,做好每一个安全周,完成每一个安全月,实现每一个安全年,年复一年。

3、积极应对周边的复杂环境

在地铁项目施工的过程中,针对周边复杂的环境,需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施工地点周边的地质状况及地下管道状况,选择最佳的施工方法,同时结合地铁周边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对地铁施工造成的影响。与此同时,还需要尽量改善工地的安全环境。在改善工地安全环境的过程中,需要管理人员结合工地的实际施工状况,在适当的位置摆放盆景或种植一些花草树木,在美化环境的同时,还能净化空气,使施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愉悦感;施工企业还可以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建立起专门的职工公寓,改善员工的住宿条件。

4、加强对地铁施工项目的监管

地铁建设施工期间现场施工管理及安全防护措施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会对地铁施工产生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针对监管不善的问题,必须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岗位职责,避免互相推诿的现象,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保障安全管理的有效落实,使安全管理渗透到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对执法不严甚至是违法不究的现象一定要严肃处理,方可为地铁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

此外,在地铁施工项目进行的过程中,要加强完善监管措施。要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下达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下达安全技术交底,各工种各分部、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对不同作业部位,不同作业内容,进行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签字,交底要交到作业人员,不能只交到班组长,防止只有班组长知道安全交底内容,而其它作业人员不了解、不清楚的现象、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5、强化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

在强化员工安全责任意识的过程中,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要负首要的责任,并要把责任落到实处,就得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进行严格的检查与监督;完善相应的奖励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工作,达到信息化施工;提高监理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能。

在地铁项目实施前,应对参与工程施工的全体职工(包括外包工)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并要求作业人员熟悉应急预案,在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期间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事故管理及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动土、动火、断路、吊装、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作业规程和作业许可制度。同时,加强多工种同时施工时场地和专业的配合协调等。

6、加强安全监测

通过先进的施工监测技术,对地铁施工过程中项目本身及周边环境进行密切监测,是获取地铁项目自身及周边环境变化第一手资料的重要手段,也是地铁施工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通过对各种监测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及时采取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提高地铁建设安全管理水平。当然,做好施工安全管理,仅有先进的监测技术手段是不够的。在利用高新技术装备获取准确的第一手资料的同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监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研判工作,通过数据表象看清其背后隐藏的安全规律和形势,提前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结束语

地铁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地铁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我们不断地在地铁施工实践中去总结和提升。

参考文献

[1]王东杰,高文学.城市地铁隧道常用施工方法概述[J].建筑技术开发,2005.

篇3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比上年增长22.3%;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2663亿元,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建筑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2005年全年建筑业共发生2288起安全事故,死亡2607人,仅次于煤矿企业。由此可见,建筑业是我国安全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其风险度位列非煤矿山之首。

1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定义和现状

从我国的建筑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来看,工程项目的安全是指工程建筑本身的质量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法规的要求,勘查、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实际上,施工阶段的安全问题最为突出,所以从另一方面来讲,工程项目安全就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指合同有关各方在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以及工程参与方多等特点,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非常多,工程建设参与方均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后果。据保守统计,我国每天有4名建筑工人死于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占整个工程建设投资的10%左右。因此,进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 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与调查结果

在参考文献的基础上,本文总结出来的安全措施包括:将建筑企业的安全评价并入其入市门槛中、制定各种有效防范措施、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职工的风险意识等共九项措施,并对这些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在河南省展开,从2010年3月至7月止,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有效回收39份,有效回收率为32.5%。

被访者中有12人是业主(建设单位/甲方),占30.8%;监理工程师14人,占35.9%;承包商(包括总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等)12人,占30.8%;政府官员1人,占2.5%。从业年限:5年以下的占10.3%,5~10年的占20.5%,10年以上的占69.2%。受访者的受教育情况:大专以下占12.8%,大专66.7%,本科及以上20.5%。被调查者中,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人数比例高达69.2%;大专及以上学历占87.2%.由此可见,参与本次调查的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个人素质,调查结果能够较好地反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为了进行定量化比较,本文将调查表中的五个定性因素进行了定量化处理:将“几乎完全无效”赋值0.1;“效果很小”赋值0.3;“有一定效果”赋值0.5;“比较有效”赋值0.7;“非常有效”赋值0.9;于是各措施的有效性X可以表示为:

这里,Xi表示所有被调查者对措施i的有效性的评价;αij表示第 j位被调查者对于措施i有效性所进行的评价;nki表示对于第i措施选择第k种有效程度(从“几乎完全无效”到“非常有效”)的人数,N表示对措施i作出判断的总人数。

根据上式,对回收的调查问卷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见表1。

3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3.1 落实安全责任制 切实落实好安全责任制。在工程开工之前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职责,提高各方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成立由业主、监理、设计、承包商等所有参建单位主要领导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根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按“业主宏观管理、监理监督检查、承包商全面负责、作业人员具体保证”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并要求参建各方按各自的安全职责设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3.2 加大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 目前,施工企业压低安全投入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施工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减少了安全成本的投入;二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甚至有的业主仍然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消减了安全资金的投入,甚至完全无力投入;三是,低价中标,实行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过程中层层转包,基层第一线的施工队伍往往已无力支付安全施工的必要费用。

施工企业追求利润,降低施工安全成本往往是谋利的首选。施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无不刻意降低成本,首当其冲的就是压缩施工安全成本。这与实体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同:其一是降低施工安全直接成本并不影响工程实体的形成及其质量;其二是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是一种长期责任,而施工安全只在施工期内发生,倘若能侥幸幸免,岂不利莫大焉。

业主拖欠工程款项。当前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现象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少隐患。另外,要求承包商垫资,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主业要求承包商垫资,但垫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使安全资金的投入又成泡影。

加大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更新安全设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操作代替手工操作等,应是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

3.3 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意识 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尤其是登高作业、交叉作业、机械设备的操作、电动工具的操作以及各种防护设施的使用等。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应以书面形式和清楚简洁的方法对施工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另外,安全技术交底应分不同工种,不同施工对象,或是分阶段和分部分项、分工种进行。总之,安全技术交底应及时、细致、切合现场实际,做到有的放矢。

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施工现场改善人、物、场所的结合状态;减少或消除施工现场的无效劳动;尽量减少设备占用时间,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减少施工材料消耗等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意识,落实、完善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内容,是施工企业不断降低施工材料消耗、提高工程实体质量,保证按合同工期履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途径。

3.4 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引导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诸多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建筑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体系,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伤亡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己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一些地区和城市仍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致使一些建筑企业不了解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法规和标准,更无法贯彻执行。一些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定位不明确;监督管理手段落后,方式单一,监督力度不够;执法监督经费落实不到位等,致使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开展。西方先进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一般是“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保险制约,行业咨询”的模式。据统计,英国平均每周有1名建筑工人死于安全事故,美国平均每周有2名建筑工人死于安全事故,远远低于我国的伤亡人数,可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引导对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效果明显。

3.5 制定实施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 据统计:高处坠落占46%、触电占14%、坍塌13%、物体打击占11%、机械伤害占6%、起重伤害占4%,这六类伤亡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4%。①高处坠落。除管理和安全意识的因素外,高处坠落事故主要原因是安全防护投入不足,施工现场的临边防护不到位。②触电。造成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现场外侧边缘与外电高压线路的距离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没有增设屏障、遮拦、围拦或防护网,造成施工设备或钢管脚手架碰触高压电线;设备、电动工具漏电等等。③坍塌。坍塌的主要原因是建筑企业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不足,随意简化安全防范措施;未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地基与基础、地下管道工程施工方案;没有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冒险蛮干;或者围护结构设计不合理,支撑材料强度不够等。④物体打击。造成物体打击主要原因是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的机械设备防护和个人安全防护未做好。⑤机械伤害和起重伤害。据分析绝大多数此类事故都出在塔式起重机上。其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塔式起重机的拆装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二是操作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不合格,工作责任心不强;三是塔式起重机施工安全技术方案不规范,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四是机械设备本身的技术故障多。

要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应从防范着这六种伤亡事故入手,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6 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职工的风险意识 建筑业是劳动力密集、知识含量低的产业,其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公认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产业工人中都是最低的。特别是我国大量农民工的存在,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目前,我国的建筑工人绝大多数是农民工,这些农民工未受过专业培训,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较差,他们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工安全生产中的基本安全常识及操作规程知之甚少,这无疑给地的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据统计,目前在工地第一线作业的工人中,农民工约占50~70%,有的工地高达95%。施工现场蛮干、乱干现象严重,从项目经理到班组长以及一般的工人都漠视安全生产规程,不懂如何正确使用防护用具、施机械设备等。有些作业人员甚至不服从管理,违规冒险作业,从伤亡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伤亡者也是这部分人。

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让施工工人熟悉施工工艺、方法;施工中加深对危险的识别和防护;结合身工种特点,加强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而不仅仅限于形式。另外,将安全培训考核作为进入工地务工的前提条件,逐步做到凡未经技能岗位培训和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务人员不得录用上岗,把生产操作人员持证率作为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必备条件,杜绝私招滥雇和违法分包现象,也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3.7 通过合同、协议转移分散风险(如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业主或承包人向专门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所投保的风险事故造成财产或人身伤亡,即由保险公司用保险基金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它实质上是一个风险转移的过程,即业主或承包人通过投保,将原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往往因为缺乏风险管理经验、资料或忙于项目其他目标的管理工作,在事故发生以前很难对施工安全进行系统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极不希望事故的发生,在签单前会对所承保工程作出正确的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承保,签单后会监督保险合同执行情况、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帮助投保人控制风险事故的发生。最终达到“双赢”的结局。

3.8 将建筑业企业的安全评价并入其入市门槛中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我国建筑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建筑业企业要进入中国的建筑市场,必须要取得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自建设部颁布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起,建筑企业便把资质的申请、升级作为企业发展的必要的条件,资质等级的高低,更成了企业做大做强的一个标志。而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则把资质管理作为市场监管的一个主要手段。而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只注重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因素,并不考虑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

在香港地区,根据政府现行公务工程投标政策,总承包商一旦安全表现评分低,为了中标(总分最高)在工程价格上则必须做出更多的让步。根据政府工务局评估标书评分制度,安全表现占2个技术分,每1技术分换算成标价约为1.67%的总标价。另外,在香港地区的现行制度中,一旦一家公司在一定的滚动期内,连续发生意外超过一定数量,则该公司除了必须面对法律聆讯以外,还将会面临停止投标的惩罚。这样一来,企业一旦对安全没有承担,或者安全表现不够,都将导致企业无法进入市场。

3.9 完善建筑安全监理 近年来出现不少重大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主张监理应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的呼声日高。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但是,要监理承担这一方面的责任,法律就应对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督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现有的法律对监理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并无任何具体的规定。最近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出台一些规定,要求监理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要求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目标、措施写入监理规划,其安全管理的目标往往是施工安全目标。这些措施加大了监理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但往往只是强调监理的责任,而没有关于监理的相应权利和利益的有关规定。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使安全监理陷入很尴尬的境地。显然安全监理将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4 结语

要减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完善目前的安全管理模式,改变过去的单一的管理模式,应该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和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意识等措施入手,多管齐下,才能切实的从源头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2009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再创历史新高[R/OL],2010-3-16,http://省略/products/power/news_detail.asp?id=113025.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统计数[R/OL],http://chinasafty.省略.

[3]梁美健,朱允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资现状的博弈分析[J].会计之友,2009 年第12期下,108~110.

[4]潘承仕,张仕廉.安全管理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意义[J].建筑经济,2003年第12期,总第254期,43~44.

[5]丁传波,黄吉欣,方东平.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致因分析和对策[J].土木工程学报,第37卷第8期,2004年8月,77~82,87-87.

篇4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权力;坚持公开透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坚持全程监督,对权力运行进行网上实时监控监察;坚持便民高效,实现流程优化、程序简化、效能提高,为加快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坚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进程相一致、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衔接,认真完成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各项工作任务。至今年年底,建成区政府绩效管理系统,在全市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工作考核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至20**年底,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成为全区各单位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至20**年底,建成全区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二、工作重点

篇5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站,负责组织对全镇水利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部署安排,并协调有关指导督查事宜。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复工复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要支持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消防安全工作,要指导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等措施,有效杜绝违规动火违规储存等不安全行为,要通过网络授课、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升返岗复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基本安全技能。

(二)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要组织对水利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重点排查,要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程,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1.是否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擅自加层扩建;2.是否未经消防行政审批擅自施工、投用;3.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管理;4.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5.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6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7.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消防设施操作和应急处置,单位职工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及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三)全面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治理。要结合实际情况,以“零容忍”的整治态度,强化对集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摸清场所数量,建筑状况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合账。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督促违规居住人员立即搬离;对于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坚决依法整改;对于楼内、屋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的,坚决依法清理。对危及安全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围绕“全民防火”这个主题加强复工复产、单位防火宣传提示,重点利用手机媒体开展定向宣传、精准宣传、连续宣传,加强对水利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自查。各村、各单位要于5月15日前组织水利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纠活动,坚持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责任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二)排查检查。各村、各单位要按照《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行业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结合水利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隐患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逐项列出整改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

(三)督促指导。镇建立攻坚行动督查调研机制,适时组织对各村、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红线意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及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共同履好职、尽好责。要强化预警、函告、督办、约谈制度的运用,督促落实排查、整治、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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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主要资源用于现场脚手架、临边孔洞、起重吊装机械、垂直隔离、临时用电等硬件设施的检查和整改。在有效提升本质安全的同时,却忽略了对作业人员的管理。除了日常的班组安全活动、工作危害分析活动外,缺少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

1.2重检查、少参与项目安全管理

以领导随机检查和安检人员盯岗检查为主,多数作业人员没有参与到行为安全改进和安全管理之中,没有调动作业人员的积极性。管理层或职能部门制定了所有的安全计划并做出决定,作业人员没有参与制定安全改进的目标,作业人员仅是被动地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即使作业安全行为取得改进,也没有在工作区域内获取安全改进的成就感。只有一部分人(班组长或段长)对安全负有责任,不能有效激发作业人员的活力。

1.3重惩罚、轻鼓励

虽然以惩罚违规作业人员为基础的安全管理在减少不安全行为方面有一定效果,但逼迫式安全改进导致作业人员把更多注意力放在避免惩罚方面,作业人员改善行为安全的动力来自于对惩罚的惧怕。由于安全检查者充当警察的角色,造成检查者与作业人员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不利于鼓励作业人员积极主动的改善安全行为。

1.4重经验、少数据

对某个作业人员安全行为状况的判断多基于某次检查的结论,并依赖于安全员的工作经验。当安全检查频率不足或者检查人员经验缺乏时,都可能造成对个人安全行为状况的判断失误。此外,由于缺少对个人安全行为的数据统计,不能对事故倾向人员进行持续跟踪并提出风险预警。为解决上述问题,项目通过研究和讨论,决定调整安全管理思路,借鉴和引进行为安全管理模式,在保证本质安全的同时,通过多种行为安全管理工具规范和改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确保在施工高峰期安全管理可控。

2行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与发展

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通过大量的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得出了“88:10:2”的规律,即在安全事故中,有88%纯属人的不安全行为所致,有10%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结合造成的,只有2%是难以预防的。这就充分说明,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影响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决定因素。因此,要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以人的不安全行为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加强人的本质安全化的研究和建设,探索并制定控制、直至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对策,从而改善安全状况。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为安全管理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中著名的行为安全管理工具有杜邦公司的STOP(SafetyTrainingObservationProgram)行为观察(纠正)系统工具、拜耳公司的BO(BehaviorObservation)行为观察工具等。上述工具均以ABC理论为基础。ABC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具有可观察和可测量性。因此人的行为是可以管理的。选择行为安全管理模式,首先要对有风险的行为做出界定,即定义关键的不安全行为。并对这些危险行为进行ABC分析(A一行为前因,B一行为本身,C一行为后果)。在这过程中,行为安全管理队伍要观察与员工安全有关的不当行为,发现后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将相关的情况记录下来,为行为分析提供原始数据,然后列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行为,逐个分析造成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最后,将分析出来的结果反馈给有关的员工,鼓励安全行为员工并促使行为中存在问题的员工改变工作过程中的危险行为,逐渐使员工安全行为达到习惯水平。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人员安全行为进行调查后发现,一线员工普遍认为,工作环境设置与行为要求、激励沟通与奖惩这二方面因素对自己的不安全行为选择影响最大。此外,计算机技术在行为安全管理中也得到了广发应用。安全行为科学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必须借助计算机来完成大量的数据及各种调查表的处理或整理,存储个人文件、档案等,例如:建立事故人因数据库、人因事故诊断程序;建立事故致因模型及相应控制对策的选择程序;建立个人文件档案库和行为测量数据库等。

3行为安全管理模式在项目部的应用

项目部在对行为安全管理理论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安全观察与沟通、安全行为激励卡、安全观察与统计分析”三者相结合的行为安全管理模式。其中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是项目行为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观察与确立个人、单位的主要不安全行为,通过沟通加强管理者与一线员工之间的交流,让其充分参与到不安全行为的改进计划中。安全行为激励卡的发放则是对个人安全行为改进的鼓励和固化方式。安全观察与统计分析系统能够对个人、单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预警,指导安全管理人员对关键人员进行重点管理。

3.1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的应用

介绍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是行为安全管理的常用工具之一,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流程。项目部结合工程特点编制了安全观察卡,安排专职安全员、项目部主要领导参与到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中。其中,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每天需要在管辖范围内完成20人次以上的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项目部主要领导每周必须完成1次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活动开始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观察与沟通的目的、方法对所有观察员进行了交底,按照观察、表扬、讨论、沟通、启发、感谢这六个步骤完成一次有效的观察与沟通活动。观察员首先应当确定被观察员工的行为,决定如何接近员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为;其次,观察人员必须对被观察人员的安全行为和好的做法提出表扬;随后观察员与员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鼓励员工讨论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接着双方就如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达成一致;最后双方讨论作业点的其他安全隐患问题,并对被观察员工的配合表示感谢。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实施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为每个安全监督员设定合理的工作量。根据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最初的几天内每个安全员实际最高能完成10次左右的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在随后的一周内每天完成的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上升到20次左右并保持稳定;

(2)在活动开展前,除了对观察人员进行培训外,还应该对这个管理活动在全员范围内进行宣传,便于员工理解和配合活动的开展;

(3)项目部主要领导都应当参与到该活动中。领导参与有利于活动的持续开展,并对员工安全行为改善具有更有为有效的促进作用;

(4)认真填写安全观察与沟通记录卡,便于安全观察数据的录入与统计分析。

3.2安全观察与统计分析系统的应用介绍

项目部结合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内容建立了一个行为安全管理数据库系统。它由安全观察记录输入模块、风险状况与趋势模块、风险类型统计模块等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安全观察记录输入模块由被观察对象14个安全观察行描述。其主要作用为观察提示,避免观察漏项。14个安全观察项列下均设置了下拉式菜单。下拉式菜单内为该观察项常见的不安全行为的描述。所谓不安全行为描述是指被观察对象状态的一种客观表述。以图2为例作以解释:首先观察到该作业人员所处的位置是临边,此时在“位置”下来菜单里选取临边孔洞的描述;其次,观察到该作业人员在该项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此时在“PPE”下拉菜单里选取“安全带”选项。以此类推,顺序完成14个项目的观察。当某个观察项不涉及或无明显问题时,可以不填写。每个不安全行为描述都被赋予了一个风险值。最终被观察对象所获得的风险值是0到14个不等的违章描述所取得风险值的累加;这是分析统计的数理基础。风险赋值的基本原则为:可以直接导致物体打击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的违章描述被赋值2分;导致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的违章描述被赋予1分;部分可能导致吊装事故的违章被赋值1分至2分;主管态度被赋值1分至2分等。每一个不安全行为描述还会被赋予一个风险指向。所谓风险指向是指每个不安全行为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该系统包含了石油化工建设行业常见的九大事故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中毒窒息事故、坍塌倒塌事故、起重吊装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其他)。例如:被观察者未佩戴安全带可以导致“高处坠落事故”。风险状况与趋势分析模块、风险类型统计分析模块是该系统对个体不安全行为现状的两种分析思路的具体表现。其中:风险状况与趋势分析模块侧重于对个人风险大小的判断。风险类型统计分析模块则是在风险状况与趋势分析的基础上对个人风险构成做进一步探讨。上述统计分析方法均是以安全观察记录输入表所提供的数据库为对象,利用EXCEL软件提供的数据透视功能,生成交互式图表。该系统建立后,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将每天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所记录的信息输入到该系统。系统自动会对个体不安全行为进行记录统计并给出风险预警。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依据预警提示,对重点人群的不安全行为实施重点管理。

3.3安全激励的应用介绍

为了鼓励和固化安全行为,项目部在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的基础上,推行安全行为激励活动。其主要做法就是对现场发现的安全行为予以物质奖励。项目印刷了30元和50元两种代金奖励卡。在每天的班组安全活动期间,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统一发放。获奖者需要在工友面前对其安全行为进行讲解和示范,以此达到对安全行为的宣传和培训目的。此外,为了保障奖励范围,项目部将获奖人数规定为全体作业人员的30%。

3.4对比说明

为了说明行为安全管理模式的效果,笔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了两个作业班组进行分析对比。班组甲有成员11名,平均年龄32岁。班组乙有成员12名,平均年龄37岁。项目部对班组甲实施行为安全管理模式,对班组乙继续采取检查监督、处罚等传统安全管理模式。项目部选择了“流动吸烟”、“爬楼梯不扶把手”、这两项常见不安全行为作为两个班组的对比点。经过一个月的数据统计,绘制出图3和图4。对图3进行分析,起初班组乙吸烟人数较班组甲较多,但是班组乙通过一个月的行为安全管理控制后,流动吸烟次数呈明显下降趋势,而班组甲流动吸烟次数变化不明显;对图4进行分析,班组甲作业人员不扶栏杆的次数呈下降趋势,班组乙作业人员不扶栏杆次数变化波动较大,没有明显改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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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施工期长,涉及人、财、物组合的环境较复杂,而且各工种、各环节、各阶段大多都是高空、露天、交叉作业,极易存在安全隐患,诱发安全事故的机率非常大,所以工程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安全文明生产的重要性。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成本效益是他们获得竞争力的关键,而效益与安全具有矛盾统一的关系,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效益就没有保证。因此,工程施工安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安全施工的必要性

(一)人身安全。如果一个施工企业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就会存在诸多安全风险隐患,这个隐患一旦成熟,轻则使人受伤,重则牺牲人的性命。无辜之人生命的流逝,一方面会给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使他们的家庭陷入痛苦的深渊。

(二)企业效益。一般施工现场都有“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标语,但为何没有“效益第一”的标语呢?要知道,任何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施工企业角度分析,效益永远是最重要的,但如果将“效益第一”的口号宣传出来,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误会,这是效益与安全矛盾的一面。其实效益与安全又是统一的,安全是一种手段,而效益是最终目的。就施工企业具体情况而言,没有安全,效益就难以得到保证,即使暂得一隅,日后必会使企业付出惨生的代价。重视安全,安全隐患就会变少,许多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就可避免,降低了施工中的安全风险,不容易造成因安全事故而影响工程进度,成为如期完成生产合同的保证[1]。

(三)企业信誉。“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特别是现代媒体十分发达的时代,企业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周围虎视耽耽的目光顶着,巴不得企业出点事好作为他们的新闻题材。安全事故是无光之事,被传出去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一个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施工质量怎能保证?因此,可能因为安全问题使企业与许多大业务、大定单失之交臂,进而远远落后相同水平施工企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行业间的竞争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过程,一个朝气蓬勃,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企业就会蒸蒸日上,不断发展,不断扩大经营,而一个逐渐落后的企业只能面对残酷的现实,经营日渐萧条,经营规模不断缩小,最终难以摆脱因经营不善而被收购或倒闭的命运。

总之,安全对一个施工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安全文化建设是保证施工企业效益和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安全文化建设的必要措施

(一)安全物质文化建设。首先,安全资金的投入是安全文化建设的前提,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自身的年产值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培训、安全宣传、安全保险、安全防护措施及防护用品等。坚持屡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对安全的资金投入绝对不可吝啬。其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应注意的方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应该实施封闭管理;施工场地地面及道路须做硬化处理;现场材料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施工现场生活设施须完备;施工现场应满足防火和治安要求;施工现场标牌和安全标志设置符合规定;有效控制粉尘和噪声;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做好现场管理。再次,机械安全。所购机械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周道的售后服务;操作人员按机械操作规程操作,并严格执行其使用责任制;建立机械使用档案资料,所有机械设备、防护用具须专人管理,并做好定期维护和保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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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A011007

通说认为,危险犯分两种,一种是具体危险犯,一种是抽象危险犯,前者是指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要素的犯罪,[1]后者是指被立法者推定只要实施行为就存在抽象危险的犯罪,[2]前者如我国《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后者如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4]承认具体危险犯,不仅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而且是德日等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不过,本文认为,至少就我国《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规定的犯罪而言,这些犯罪均是实害犯、结果犯而非危险犯,认为这些犯罪是具体危险犯之观念难以成立。

一、 法条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是指具体危险状态

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条规定的犯罪而言,一般认为,成立这些犯罪要求具体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在条文中有明文规定,例如第114、118条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第116、117条中的“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那么,“危害公共安全”和“足以使……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下文统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在法条中是指实行行为属性,还是指一种结果状态?通说认为,它是指一种结果状态,即法定危险状态,或者说危险结果。[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结果状态,将导致这种犯罪一旦成立即属于既遂,而不可能有未遂、预备和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不合理解释。因为,如果具体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通说所谓“尚未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说明它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例如,如果某放火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无罪,而不构成放火罪。[6]反之,如果具体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通说所谓“已经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则根据通说,又已经构成具体危险犯的既遂。事实上,的确有人认为危险犯没有未完成形态,认为危险犯是以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危险状态又是危险犯的成立所必不可少的要件,如此,“危险犯成立即告既遂,没有未遂犯形态的存留余地”。[7]“在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中,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就构成危险犯,并以既遂罪论处。如果没有客观危险,则属于一般的破坏行为,不构成犯罪。”[8]

至于认为法定的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的成立要素而不是危险犯的既遂要素的观点,[9]则有自相矛盾之嫌。因为其一方面认为法定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实际上该论者指的是危险犯的A概念,即通说所谓具体危险犯,下同)的成立要素,另一方面又认为实害结果是危险犯(实际上该论者指的是危险犯的B概念,即通说所谓与具体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下同)的既遂要素,仅发生法定危险状态只表明危险犯(A)的成立,只有发生实害结果才构成危险犯(B)的既遂,这实际上是在考虑危险犯(A)的构成要素时,有选择性地额外考虑了实害结果这一实害犯(C)的构成要素,是用“危险犯(B)”之瓶来装“实害犯(C)”之酒,即,尽管名称是“危险犯(B)”而不叫“实害犯(C)”,但是,没有发生实害结果的,成立“危险犯”既遂之前的形态(A),发生实害结果的,成立“危险犯”的既遂(B),这只不过是将通说所谓实害犯(C)改称为危险犯(B)而已,其偷换概念及乱用概念的做法并不妥当。

因此,认为法条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结果状态,其结局必然是导致将所谓危险犯看成举动犯、行为犯。这显然与通说认为危险犯是结果犯相矛盾,也与通说认为危险犯也有预备、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态相矛盾。

第二,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结果状态将与着手理论产生冲突。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标准,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争,客观说内部又有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之别,实质客观说又可分为行为危险说和结果危险说两种。[10]我国目前通说是形式客观说,认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是杀人罪的着手,开始实施抢劫行为是抢劫罪的着手。[11]就放火罪而言,根据通说,只要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即已经属于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如果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是一种结果状态,则自着手实行放火行为至发生这种结果状态,其间必然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如此将导致放火行为的着手根本不可能成为放火罪的着手的局面。因为在结果状态出现之前,具体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除非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看作实行行为属性,但这显然又不是通说的看法),无法成立放火罪,也就谈不上放火罪的着手与否。推而广之,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难以认定实行行为的着手,因为它们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也无法认定着手,而不先认定着手又不能认定实行行为。

可见,根据形式客观说难以认定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着手,那么,根据其他学说能否认定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行为危险说存在与形式客观说同样的弊病,结果危险说又比形式客观说更容易导致一着手即既遂、未着手即无罪的局面,主观说则是刑法学界早已普遍否认的学说,折衷说无疑也具有与客观说相同的弊病。例如,行为危险说认为,“实行的着手是开始实施包含着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12]结果危险说认为,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只有当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结果的具体的、迫切的危险时,才是着手。[13]前者重视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后者重视行为已经造成的作为未遂犯处罚根据的危险状态(危险结果)。显然,所谓“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是指一种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此处指实行行为属性)的行为,已经具有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此处指实行行为实行过程中的发展阶段)。例如,根据经验常识,如果将一块重0.5吨的大石头放到铁轨上,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或者毁坏(实行行为属性),而行为人正在将一块重约0.6吨的大石头往铁轨上搬,故在行为现实地引起了法定危险状态之前(即在通说所谓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同形式客观说一样,只能认为其行为客观上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是若其已经现实地引起了法定危险状态,则又已经构成危险犯的既遂;而结果危险说本来就是将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法定危险状态混为一谈的学说,根据该说更不可能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认定着手与未遂。

因此,只有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非危险结果状态,才能理顺其与着手理论之间的关系。

第三,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法定危险状态,将导致对相关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这突出表现在所谓危险犯的中止问题上。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导致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又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成立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应当参照哪一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来适用刑罚等,理论上有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和实害犯中止说等的激烈争议,[1417]甚至有人一方面赞成实害犯中止说,另一方面又认为应当适用危险犯的法定刑和中止制度来决定刑罚。[18] 其中,危险犯中止说明显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相违背,因为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对此,将中止犯成立条件之一的“在犯罪过程中”扩张解释为在犯罪既遂之后,非但没有充足理由,反而破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的统一性;危险犯既遂说则忽略了危险犯并非一种独立的既遂形态而仅是实害犯在实现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发展阶段,行为人主观上也没有独立的与实害犯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故意这一基本事实,人为地将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完整的行为分解为一个罪的两种停止形态来评价。至于实害犯中止说,则又无法回应通说关于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是危险犯既遂的质疑,因而也不妥当。[19]

因此,只有不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看作具体的危险状态,才可能有效解决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还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等问题。

二、 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更加可取

如前所述,通说将法条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一种法定危险状态,将造成其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和着手理论等的激烈冲突,那么,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是否更加可取呢?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从文理解释来看,当我们说某种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本来就是要说这种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足以”、“能够”危害公共安全,不是要说它已经造成了一种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具体危险状态。

其次,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有利于克服通说的各种不足。其一,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正如故意杀人行为必须“足以”杀死人、抢劫行为必须“足以”使行为人抢劫到财物、盗窃行为必须“足以”使行为人盗窃到财物一样,本来就是实行行为的应有属性,缺乏这种属性就不成其为实行行为,故具体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关键区别所在,只有具有这种属性的行为才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二,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有利于对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着手和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因为在根据经验法则判断某种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之后,就可以根据犯罪发展阶段来认定其预备、着手实行、实行结束至实害结果发生过程中的各个停止形态,而不必受制于“法定危险状态”这一错误理论的限制。其三,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非危险结果状态,为什么法条中要特意规定这一行为属性呢?这是因为,许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身也同时具有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属性,为了提醒他人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其他犯罪,可以在法条中强调其危害公共安全属性。例如,以放火或者投毒的方式来杀害他人的,本身也具有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属性。实际上,即使刑法条文中没有特意强调危害公共安全属性,我们在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与其相对应的普通犯罪时,也自然会强调这一特性。例如,在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的房屋的例子中,要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必然要考虑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这一结论并不会因为刑法条文对放火罪是否特意强调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改变。从这个意义来讲,刑法条文中关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规定,没有太大意义。

再次,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与其相对应的普通犯罪在行为构造上完全相同,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后果不同。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相对应的普通犯罪,在实行行为的着手、犯罪的停止形态、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等方面,都应当是一样的,不可能因为刑法为其既遂之前的形态单独配置了法定刑而有所改变。例如,将一包毒药投入到学校食堂的饭菜中,与将该包毒药投入到被害人甲的茶杯中在行为构造上完全相同,其不同之处只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后果。如果认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往食堂饭菜中投毒的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则同样可以认为投毒杀害一个人的行为在既遂之前也属于具体危险犯,但事实上除了少数人认为“未遂犯都是具体危险犯”之外,大多数人都不会认为故意杀人罪在既遂之前属于具体危险犯,而在既遂之后又属于实害犯!又如,行为人对自己的房屋放火,无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造都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放火的后果。如果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放火罪中的危险结果,则同样应当认为“足以杀死人”是故意杀人罪中的危险结果,但事实上没有人会认为“足以杀死人”是一种危险结果,而只会认为它是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应有属性。而如同只要一开始实施点火或投毒行为即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一样,只要一开始实施点火或者投毒行为即可认定为放火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着手,不需要等到所谓法定危险状态出现才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着手。因此,认为行为构造完全相同的犯罪具有完全不同的着手认定标准和停止形态标准,是不妥当的。

最后,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条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言,这些条文所规定的,并非一种独立的具体危险犯形态,而是实害犯在实害结果发生之前的一个阶段。因为就犯罪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即希望实害结果发生的犯罪故意,其实施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实害结果发生,不可能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2021]更不可能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却对实害结果毫无预料或者预料到却根本排斥。对此,有学者认为,必须根据客观构成要素来确定故意的认识内容和意志内容,由于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构成要素,其故意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并且希望或放任具体的公共危险发生就够了,因此,如果行为人仅对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而对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则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此时,危险犯就是基本犯。[22]这种观点认为可以仅对具体的公共危险持故意而对相应的实害结果持过失,无疑不切实际,正如刘明祥教授所言,行为人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实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15]如果认为行为人可以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那么,这种希望的内容又是什么呢?脱离了实害结果,所谓危险即不可思议;没有了具体内容,所谓希望危险发生更是难以想象;所谓危险,只能是指发生实害结果的可能性,而不可能是指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性;一种脱离实害结果的危险故意,无论在存在论上还是在规范论上都不可能存在。显然,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所规定的犯罪,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故意,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故意是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既遂形态的,理论上不可能承认一种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犯罪既遂形态,所谓具体危险犯的既遂形态根本无从谈起。

综上可见,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更加可取。

三、 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

通说认为,在放火罪等具体危险犯中,必须具体地判断行为有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险。那么,这种所谓具体危险的判断,是一种对危险状态的判断,还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通说显然认为是指对危险状态的判断。不过,笔者认为,这应当是一种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

首先,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相对应的普通犯罪的区别来看,这里的危险应是指实行行为的属性。如前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就在于其实行行为往往同时具有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属性。对所谓“具体危险”的判断,首先是对行为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是根据经验法则,具体地判断某一行为在客观上能否危害公共安全。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词语中,重点在于“足以”而不是“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不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才有资格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至于认为一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则是一种对实行行为属性的误解,因为在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之外,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所谓对危险状态的判断。

其次,所谓危险状态,只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一种推测判断,并非可以脱离人脑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并非一种危害结果。[23]正如有人在反驳危险犯属于结果犯的通说时所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法律规定的一定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又怎么能说这本身就是一种结果呢?” [24]又如有人认为,说“火车、汽车处于倾覆、毁坏的危险中”,只是说“火车、汽车处于倾覆、毁坏的可能中”,这种可能虽然和现实很接近,但毕竟还未转化为现实,所以,犯罪结果只限于已经造成的侵害事实。[25]相反,赞同危险状态也是一种结果的学者则认为,虽然危险只是一种可能性,但是当这种可能性本身是由原因所引起,并且通过某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表现出来的时候,它就是客观存在的由原因所引起的结果[26];不能以危险状态蕴涵着导致另一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否认危险状态本身的现实性。[27]笔者认为,危险状态只是人们根据经验法则对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否足以导致实害结果发生所做的一种推测判断,并非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便这种推测判断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不宜认为它是一种结果;实际上,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只有诸如将毒药投入到食堂的饭菜中、将大石头搬上了铁轨等行为及其附随情状,而不可能客观存在着一个“危险状态”,所谓该种“危险状态”蕴涵着导致另一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提法,更是无从谈起。换言之,所谓“危险状态”并非可以脱离人脑想象而客观地、独立地存在,认为这种推测判断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结果,违背物质与意识两分法的哲学原理。既然危险状态并非客观存在的结果,认为对具体危险的判断是对结果的判断显然没有依据。

再次,从学者们对具体危险的论述来看,一般所论述的具体危险,实际上指的是实行行为属性。通说认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具体危险犯之具体危险必须在个案中根据行为人的认知及客观情况综合地、具体地判定,抽象危险犯之抽象危险则是立法中推定一实施行为即具有的危险。[28]但是,从学者们对具体危险的论述来看,一般所论述的具体危险,实际上指的是实行行为的属性。例如,有学者认为,在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中,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就要看交通工具是否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并根据破坏的手段、部位、程度等具体事实来确定。[8]501另有学者认为,“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属于放火(罪的)行为,关键在于它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便需要正确判断。首先,要将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其次,要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对于放火烧毁现在有人居住或者现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矿井等对象的,一般均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6]605可见,从这些论述来看,所谓对具体危险的判断,实际上是对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属性的判断,而不是指对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公共危险状态的判断,因为所需要判断的,均是具体行为是否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而不是具体行为在事实上是否已经造成了危险状态!即便能够同时确定行为已经造成了危险状态(实际上是指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那也是对实行行为属性进行判断的应有含义。如果判断的结论是具体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该行为将被判断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而之所以在这些犯罪中必须具体地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属性,是因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往往具有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属性,但却未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而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地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四、 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属于具体危险犯

如前所述,“法定危险状态”并非一种可以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犯罪结果,而只是人们根据经验法则对具体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的一种判断;并且,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且仅有对实害结果的一种直接故意,不存在对危险结果的故意问题,因此,所谓具体危险犯,并非独立的犯罪形态,而仅仅是实害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阶段,只不过刑法为之单独配置了法定刑而已。[19]那么,所谓具体危险犯到底是什么性质?

对此,有人认为,危险犯是基本犯而实害犯是结果加重犯[2930];有人认为,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形态[20][31];有人认为,危险犯既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又是实害犯的基本犯,具体取决于行为人对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的罪过性质是否相同[22];有人认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之间是同一种犯罪的既遂形态和其他形态的关系[21]。可见,这些观点都是以“法定危险状态”属于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的结果或事物为逻辑前提的。由于本文否认“危险状态”的客观存在性质,认为其不过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对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一种推测判断,故无法赞同这些观点。那么,否认了“法定危险状态”的客观实在属性和具体危险犯的犯罪形态性质,则所谓具体危险犯到底是什么性质?

对此,有观点认为,危险犯是以行为导致的危险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它不属于结果犯而属于行为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25]这种观点认为危险犯不属于结果犯是正确的,但是,其认为“危险”是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并认为危险犯属于行为犯的观点则是错误的,因为“危险”是实行行为属性而非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危险犯也不属于行为犯。所谓危险,是指发生实害结果的可能性,危险犯则是针对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设置的犯罪,是因为某种行为可能导致实害结果而提前处罚该种行为。如果某种行为不足以导致实害结果发生,则不可能被设置成犯罪。

因此,刑法中独立设置的危险犯,例如《刑法》第127条中规定的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第128条中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犯罪,应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范畴。在这些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仅仅针对实施行为本身,并不针对作为立法理由的禁止此类行为所欲防止的实害结果。但是,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规定的放火罪等犯罪而言,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所针对的始终是“严重后果”这一实害结果,并非针对所谓法定危险状态,故这些犯罪均属于实害犯、结果犯,不是通说所谓具体危险犯,如同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而不属于具体危险犯一样。由于这些犯罪的停止形态都是针对行为人积极实施行为所追求发生的实害结果而言的,所以不存在所谓危险犯的既遂、未遂和中止问题,危险犯本身即是相应实害犯的未遂阶段。而刑法为这些犯罪既遂之前的形态单独配置法定刑,目的应当只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未遂或中止的规定做出过轻或过重的裁判。因此,对实施放火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只能根据上述条文在3至10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定罪量刑,不能再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和中止的处罚规定。[19]

综上所述,由于所谓“法定危险状态”并非能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应有的属性,[32][2]放火罪等犯罪也并非具体危险犯而是结果犯,通说认为放火罪等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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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1、各社区抓紧开展本辖区安全风险隐患的全面排查,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排查小结及整改通知书4月29日下午3点前报办事处安委办。

2、督促辖区各类企业单位做好五一期间事故隐患的排查,督促单位整改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3、重点对建筑工地进行排查,督导施工单位务必安全施工,严守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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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一、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公路工程施工是一项空间和时间跨度大、施工量大、勘测线长的系统工作,公路工程这项工作需要采用非常复杂的工艺和强有力组织,是一项开放性高、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艰苦,以及牵及面广泛的工作,需要动用人力、机械、材料及其他社会因素。在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中,任何环节的施工出现问题都影响着公路工程的质量,同时威胁到公众的人身安全。在公路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当中,不但要修建项目驻地仓库等土建工程、修建临时道路、平整场地,而且还要求对其碾压平整、挖运路基,以及浇筑场地等。因为这一系列具体工作的主导是人力,所以施工人员所面临的不安全因素和意外是比较多的。为此,在公路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当中,我们必须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策略,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全员、全面、全程的动态性管理,结合公路工程施工场地的环境,有效地控制与约束工程的一系列环节,真正地搞好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保障生产和安全管理同时进行,推动公路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尽可能地防止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

二、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意义

1.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针对公路工程施工中安全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带来的经济损失,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同时施工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减少施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促进公路工程的和谐发展

加强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可能发生危险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有利于为以后的公路工程提供危险因素分析和安全管理参考,从而提高公路工程的投资效益。同时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公路工程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作用。

三、施工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困难,因此为了能够承揽工程项目开始变得不择手段,使得行业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有的施工单位技术手段落后,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这导致施工的质量存在问题,容易出现安全隐患,有的单位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没有相关的安全防护设备,安全事故就更容易发生。

2.施工中材料和机械的问题

进行公路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材料是最基础的物质条件,施工的机械设备则能为材料的安装和使用提供更好的保障,他们对施工的安全有很大的影响,在施工的过程中,一旦机械和材料出现问题,施工的安全就会直接受到影响,安全事故就会出现。实际施工的过程中,有的施工企业对材料的价格过分重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略了材料的质量,对现场的材料也没有做好储存保管工作,有的材料就会受潮变质,对施工安全有一定的影响。有的单位为了节省工期,使设备长时间超负荷运转,这样给机械设备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相关的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也没有很好的完成,安全隐患就容易出现。

3.安全意识淡薄

首先是领导的安全意识不高,意识不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只注重生产的形式,有很多的施工人员的的具体权益得不到保证,没有相关的劳保用品,高强度的工作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再加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不能够充分的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发生违规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后,就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4.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范

在工程施工中为了保障施工的安全,必须要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范,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以及组织措施等。当前在施工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不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方案;不注重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控制;不事先制定有效的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使得安全事故发生后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等。

5.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施工企业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会预先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证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空洞、缺乏实际,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情况没有针对性。项目部没有专职的安全员,无法进行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由其他管理人员代替,由于安全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使得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四、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严格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方法,加强施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必须重视对于施工人员的选取,经过实际考察与审核后,根据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合理安排岗位。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于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得他们认识到按照科学作业方法进行施工的重要性。同时,在施工队伍的管理中,应将安全管理置于重要的位置,直接与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挂钩,切实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从而提升安全管理的效率与质量。

2.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

针对国内现阶段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以往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必须逐步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而且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于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流程不断进行改进,从而且到保障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目标。同时,在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必须构建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准备工作与事故预防措施,并且协助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估与审核,从而实现现场施工的动态安全管理。

3.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在公路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中,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施工法规的内部宣传与教育,使得全员明确自己在安全施工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除了施工安全及相关法律教育以外,还应注重施工人员与监理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这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基础。在公路工程的现场施工中,还应聘请专家亲临现场,指导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管工作,协助施工人员掌握防范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与要点。另外,在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中,对于特殊种类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是不容忽视的,例如:机械操作人员、焊接人员、高空作业人员在施工中面临更多的安全隐患,在复杂多样的施工环境中,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否则极有可能因一时麻痹大意,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4.完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受公路施工开放性的影响,围墙式的管理并不适宜公路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城区、郊区、城郊结合部、交通繁忙地段等不同区域的文明施工难度都有所不同,文明施工的好坏也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现有的规范基本上是“一视同仁”,这不仅不利于管理,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文明施工企业的逆反心态。2013年下半年,交通运输部在交通运输企业全行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其中就包括交通建设企业,随着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企业应借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规范和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重视施工环境安全管理

根据公路工程的特点完善施工现场和环境的安全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施工现场布置要求紧凑,场内交通便利,减少临时设备的搭建,满足工程施工防火、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合理划分施工现场的功能,依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划分作业、材料堆放、办公和生活区等,这些区域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办公和生活区应该在建筑物坠落处的半径之外,并应建立相应的防护措施,树立警告牌,避免闲人进入危险区。

综上所述,安全施工是重中之重,安全管理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还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公路施工单位务必要增强安全意识,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为本,保证施工安全的同时,保证工程的质量,提升工作效率,创造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篇11

诈骗犯罪的新手段应引起高度警惕

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诈骗犯罪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作案团伙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打破时空界限,制造假象,蒙蔽害人,此类案件往往采取甲地预谋,乙地作案,丙地取赃。作案工具来自一地,投寄发出诈骗信息在另一地,涉案银行账户又在第三地,这些作案手段花样翻新欺骗性强,需要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仔细识别并及时报案。

少数地方的传销犯罪活动改头换面

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中发现,一些传销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团伙成员为逃避打击,改头换面,变换手法,往往以直销名义欺骗人们进行传销,应引起广大群众的高度警惕: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4.洗脑:对加入传销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5.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6.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盲目相信地下钱庄将导致血本无归

今年1至7月份,各地公安机关共破获重大地下钱庄案件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缴获、扣押、冻结资金折合人民币3400多万元,涉及非法经营资金达104亿元人民币。

但是,当前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区的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希望守法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买卖外汇,不应参与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