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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法规课程概况及知识架构
建设法规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建设法规,了解工程建设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程序,了解工程建设法规的执行与守法;使学生受到基本的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训练,熟悉、掌握土木工程专业人员执业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增强工作中的法律适应意识,树立法制观点,从而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整门课程的知识单元、知识点及学时分配如表1所示[1]。
2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及知识重点
本课程是研究工程建设程序各阶段中基本法律内容的制订、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要件的构成、法律适应的条件、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执法与守法。主要学习内容有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及村镇建设法规;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等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法规。通过课堂教学,习题、课堂讨论、社会调查,要使学生达到下列基本要求[1]:
①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建设法规的体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施办法,并了解建设法规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②了解我国工程建设阶段和环节的划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及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③了解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执业资格管理的内容;
④了解城市规划及村镇规划的概念及我国城市规划的立法概况、城市规划编制的方针和原则、审批制度等,熟悉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规定;
⑤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并掌握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概念,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关于招、投标人的资格及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定;
⑥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规定,掌握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概念、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及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
⑦了解工程监理的作用、工作程序及内容,理解并掌握工程监理的概念及监理工作中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⑧了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能,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教育、保证、处理制度;
⑨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了解工程建设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及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熟悉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⑩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索赔的概念,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原则及合同主要内容,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与依据,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合同的保全制度。
此外,根据课程内容以及实际工作中所常遇的问题,同时做好学生的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
①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与内容;
②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认可与管理;
③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执行与监督;
④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与监理工作的开展;
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的内容与履行;
⑧城市规划内容与实施的法律规定。
3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本课程内容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为达到大纲规定的要求,必须精选内容,研究教学方法,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2]。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宜采用课堂讲授、专家讲座、社会调查、工程实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方式互相配合进行。总结以往的教学经验,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宜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3~5]:
3.1 教学上要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紧密联系近年建筑市场上所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展开教学。比如在工程中常见的业主对承包商的质量索赔、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引起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承包商对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的索赔等等热点问题,这类问题在学生今后从事专业工作中都很有可能遇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就让学生接受到这方面的充分学习与训练,这样才能收到十分良好的教学效果。
3.2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拓宽,而课时数量非常有限,因此充分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对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多媒体课件制作上可采取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对于案例分析可将分析案情思路制作程流程图表,使教学内容活泼生动,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习到所要求的知识内容,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
3.3 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传统教学以教师灌输知识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这样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在建设法规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建设法规知识原理,并能灵活运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但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案例教学要解决的难题。这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获得有关材料。一是依靠互联网,网络的发展大大方便了案例的收集,网上的内容丰富而繁杂,需要教师认真甄别选用。二是全国注册造价师、建造师等考试都有《案例分析》科目,在案例分析科目中涉及法规的章节,其案例非常典型,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直接引入教学。
4 结语
提升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质量需要任课教师自身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反思,总结出好的教学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根据该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在讲授时应注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多途径获取知识的能力。而要达到上述目标只有将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不断改革,培养知识型和应用型合一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实际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左恒忠.建设法规教学大纲.长沙理工大学,2011.
[2]朱宏亮.建设法规.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3]张静.工程管理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35):224-224.
[4]李小娟,梁学杰.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经济研究导刊,2010,(12):227+259.
中图分类号: C35文献标识码: A
1技术法规的内涵
①技术法规的概念
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一般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
在建筑领域,建筑技术法规的定义一般是以 1984 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的《建筑法规术语及其定义》中的定义为准:建筑技术法规是一种法定权力机构所接受的约束性文件,它由技术性规定和涉及技术性规定的文件组成,其中还包括一些适用的管理性条款。
建筑技术法规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政府管辖范围内强制执行,为保障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等,能满足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而作的、符合特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的规定,它依靠或影响现行的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②技术法规的特点
1)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工程建设技术法规规定的都是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人体健康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节约、技术进步的推动等国家基本经济政策实现的内容。纳入技术法规的内容都要严格贯彻执行,违反或不执行时要进行处罚。
2)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技术和管理的综合性特征。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既包括技术的要求也包括管理的要求,因此具有综合性。
3)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编制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时,一般是以功能为基础或者是以目标为基础来进行编制的,目标和功能部分措辞比较稳定,一般不需要修改,而技术的性能和方法性条款一般需要随着技术的进步而及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技术法规又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4)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约束范围广的特征。由定义可以看出,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不仅对建筑产品特性或工艺涉及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卫生等方面做出了技术性的规定,还对适用于产品的相关过程或生产方法以及一些适用的管理性规定做出了约束。
5)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表现形式多样性的特征。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还包括政府法令、部门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2技术标准的内涵
①技术标准的概念
技术标准是基于协商一致,被公认标准化机构批准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为目的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导则或特性的非强制性技术文件,是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在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由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授权专门的标准化组织或机构制定的,专门针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管理活动的技术性文件。一般包括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技术要求,并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②技术标准的特点
1)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生产属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关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定,按照技术规定的方法或规范来组织生产,可以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并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工程的安全生产成本,提高安全生产效益。因此,它具有较强的生产属性。
2)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技术技术标准是通过国内专家学者验证后的技术条文,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产物,并符合技术先进的原则。同时,它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的作用,保证建设活动的安全、高效的运行。因此,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3)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一套规范的生产方式,它不仅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能够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经济性。
3建筑安全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互动关系
3.1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区别
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法律效力上不同。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技术标准一般是推荐执行的,只有当被技术法规引用后才具有强制性。
②制定机构不同。技术法规一般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和,而技术标准一般是政府授权委托相关社会组织机构来制定和。
③制定批准程序不同。技术法规的制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一旦通过就成为法律文件应无条件执行。技术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最后投票表决通过,通过后仍然可以不执行。
3.2技术标准对技术法规的功能补充
①有利于弥补立法不足,协助法规规范市场。工程建设法规属于法律的层面,对于技术的要求不可能做出详细的规定,而工程技术标准正好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它是一种规范性的陈述文件,里面对于技术的要求比较详细具体,可以协助法规规范市场的秩序。
②有利于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目标的实现。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企业建设活动的工作准则,可以规范市场的行为。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有一套建设活动的标准来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就是为了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一个度,它可以用来保证技术法规目标的实现。
③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由政府来进行管理的,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由市场中的相关学会和协会来进行制定和管理的。在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是推荐和资源采用原则,这样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各个省可以选择符合自己地区要求的标准进行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政府统一管理带来的弊病,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3.3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互动关系 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存在三种互动关系:
①良性互动
当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呈良性互动关系时,两者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实施;另一方面,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可以对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的行政手段进行补充,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②中性互动
当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呈中性互动关系时,两者是混淆不清的关系。一方面,工建设技术标准在推广新技术、保证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做了强制性的规定,促进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两者功能划分不够明晰,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措施进行了强制的实施,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也难以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不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对于一些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又没有进行强制实施落实,难免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利于建筑业的良性发展。
③恶性互动
当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呈恶性互动关系时,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关系。一方面,如果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制定缺乏开放性和透明度,那么很多技术规定将缺乏科学性和适用性将不能达到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工程建设技术法规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求,那么强制实施时,就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阻碍社会的发展步伐。此外,技术法规制定得不好,也会对技术标准的实施和技术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
Keywords:Floodcontrolprojects;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Problems;Measuresand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 存在的问题 对策和建议
Key words :Flood control projects;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Problems;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 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 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 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 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 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 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 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 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 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 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 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 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 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 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 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概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在各建筑行业中建立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三项制度为中心的建设管理体制,从以前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这一旧模式,转变为由招标发包体系、投标承包体系以及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组成的三元主体,且三者之间以经济为纽带、以合同为依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构成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体制的新模式,逐步形成并正在继续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
2、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程建设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涉及到诸多工作环节,面广而杂的操作程序,导致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或者不足,需要引起重视。经分析研究,国内当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2.1 缺乏规范的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体制仍存在着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不保证工程质量,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工程建设的混乱;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2.2 现行的法规、规章条款不完善
一是一些条款内容不够具体,过于笼统、抽象,执行时难以准确把握;二是一些条款规定自相矛盾,在执行时无所适从;三是一些条款规定滞后,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四是有些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由于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强,忽视基本建设程序,导致建设领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不得得到有效的扼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制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得不到有效维护,这些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2.3缺乏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
我国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尚未建立对责任主体和从业(执业)人员以质量行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大量在建工程中存在着技术力量薄弱、施工能力差的单位和个人,他们采用各种挂靠到资质信誉好、施工力量强的企业承接工程,或者资质不具备或资质不够、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不能真正体现在企业的资质年检、资质就位工作中,也必然会导致诸如有资格无能力或高资格低能力的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从而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4村镇房屋工程建设的形势非常严峻
村镇工程(包括城郊结合地段)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相当薄弱,有些在建工程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近几年已发生的多起楼房倒塌事故,都是由农民自建的无规划许可、无正规勘察设计、无施工许可、无正规施工队伍、无合格建筑材料保证、无质量监督检查、无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3、工程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出现当前工程建设管理诸多问题的原因,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3.1 进一步完善科学管理体制
3.1.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不参与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参与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做好“裁判员”角色,使企业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他们创造一个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宽松外部环境。
3.1.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广泛依靠行业组织来加强行业管理,是一项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工作,行业协会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既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又为企业和市场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重。
3.2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划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修改补充并颁布实施了大量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但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建筑工程管理法规的层次,要在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可把握性等方面下功夫,真正使工程管理行为责任制等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体制,尽快扭转技术标准制定中存在的“四长”问题。目前尽快完善强制性条文,改变目前以强制性条文作为技术法规的现状。实行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对我们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三是解决好法律修订过程中技术环节与法律专业脱节的问题。
四是适时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惯例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
3.3制定工程建设监督规范,强化对包括村镇建筑工程在内的监督管理
加大对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的制度建立的管理,严格审查责任主体和从业(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对村镇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应充分考虑其自建、自管、自验、自用和点多面广的客观实际情况和建设特点,实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制度。把抓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作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的重点内容。对自建房屋以技术指导作为工作的主要内容;对成片建设的民房、公共项目,应把规范和加强对参与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工作的主要内容,并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书,对施工过程按图施工和执行技术标准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工程建设的国际化程度加深,不断培养国际化工程建设人才,增强国际化工程建设的竞争力,是我国工程建设方面的首要任务。处理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参建各方共同的责任,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各方,不但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工程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应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用以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1.1 建设单位主要的安全责任
1.1.1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格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1.1.2 建设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位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列入专项资金。针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必须达到国家检测的合格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1.3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有关资料, 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及相关部门申报、备案。
1.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对于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1.2.2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勘察作业,对于有地下管线的地区,要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位置图及会签文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确保作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不受干扰和安全使用。
1.2.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合理设计,从设计阶段开始注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把住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根据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充分考虑施工安全作业为前提, 将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明确标注在设计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1.3 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3.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进行专项审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或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实施。
1.3.2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及时查处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安全事故,并依据安全事故等级的处理程序及时报告。
1.3.3 工程监理单位及派出的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要求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活动,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4 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4.1 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4.2 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5.1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5.3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二、 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 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二)主要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各项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二、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项目立项、项目可研、初设审批、项目核准备案、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项目决策和审批中的突出问题
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科学民主。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代替必要的项目审批;是否依法办理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审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规定的手续。
(二)项目招标投标中的突出问题
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是否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批准;是否以项目特殊、时间紧迫等为借口,以行政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是否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只对工程施工招标,重要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不依法招标;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公平,是否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投标人以挂靠、借用资质、伪造业绩、相互串通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是否存在招标机构违规操作、评标专家不公正问题。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是否通过虚假签证和变更设计虚增工程量,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对合同中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换和到岗情况的监管是否到位,“五大员”押证施工是否到位;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工程施工台帐,是否落实项目管理月报制;工程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滞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计划、合同、进度付款;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工程设计的变更、概算的调整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履行到位;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和隐患;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县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是否经县投资评审办审核同意。
(四)土地使用权审批中的突出问题
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地转用、征收、拆迁是否合法、合规,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非法审批、非法供地、非法占地、未批先用等问题。
(五)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是否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2009年10月上旬
成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进展及成效,接受社会性监督,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二)自查自纠:2009年10月至12月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建筑业发展迅速,工程建设量猛增,随之而来的是全国许多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 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1.1 安全管理的控制目标
安全控制目标是指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1.2 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安全管理控制措施包括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
(1)监理四项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二是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制度;三是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四是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2 )监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一是以巡视旁站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二是以监理工程通知或停工令方式处理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2安全管理与其他“三控制”的内在联系
安全管理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安全管理是质量控制的基础,是进度控制的前提,是投资控制的保证。另一方面坚持合理安全投资、合理工期和严格质量工作程序,才能保证安全管理的成效。要达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不但要做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作,还须重视安全管理的成效。
3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管理的差异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只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款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两者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上是有所区别的(详见下表)。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要避免走入误区,一是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不闻不问,放任自流;二是事无巨细,胡子眉毛一把抓。应分清主次,切实落实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协助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序号
安全管理
工作名称
监理单位工作内容
施工单位工作内容
1 施工现场
安全责任
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监理责任。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主要安全责任。
2 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签署审查意见,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编制并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3 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等。
4 安全检查
以巡视、旁站监理进行安全检查。
以安全检查制度规定检查方法进行安全检查。
5 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程序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整改通
知;情况严重,下停工令,报告建设单位
不整改,报告主管部门。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通知施工班组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情况严重
的,立即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由专职安全员检查确认后,通知复工。
二、 监理单位针对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做到事前控制、做好事中控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程序;第三实行动态管理,体现安全管理成效。
1 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出台后,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是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证。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于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过去的理解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面关系。现在要加入安全控制,变成“四控制”。首先监理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主动做好各项安全控制工作;其次要针对《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及相关施工安全规程要求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让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掌握有关知识和要求,才能在工程建设监理中把安全管理工作控制到位。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控制方法和程序
2.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控制方法
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做到事前控制和做好事中控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其中事前控制是指监理人员根据安全生产规定和实际情况,针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查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事中控制是指根据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内容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检查。不管是两项审查工作,还是安全检查工作,都要做好监理纪录,送相关单位备案,即认真落实“两审,一查,三备案”的安全控制方法。
2.2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
监理人员在履行施工监理安全管理职责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的重要性可以通过以下案例体现出来:某甲级监理公司2004 年底承接了深圳市一知名住宅小区的监理任务。2005年3月监理人员在进行巡视监理时,发现A栋号物料提升机运行时声音异常,当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进行检修,并下达了停工令。施工单位虽然口头答应检修,实际仍继续使用。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多次交涉未见整改,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现场处理,发现物料提升机由于滑轮损坏造成钢丝绳磨断几股,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检修更换滑轮及钢丝绳,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表扬。
此事例表明:正是由于监理人员严格执行了安全事故隐患程序,才有效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尽到施工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反之,假如监理人员发出了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监理人员未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相应安全事故责任。
3 实行动态安全管理,体现安全管理成效
在工程建设监理中,对于安全工作应实行动态管理。不管是对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还是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都不是静态和一成不变的。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新技术的采用或突发事件出现,都可能改变原定的施工方案,而现场施工的安全事故隐患也是随着工程进展处于变化之中。此时建设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管理的方法是: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新的施工方案,监理单位按照程序应对其安全措施进行重新审查和论证,使其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施工阶段出现的安全隐患,主要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把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存在着复杂性和变化性,只有通过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努力,通过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才能体现出安全管理的成效。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1.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2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向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开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2.1完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情况,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达到有机统一。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加强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2.2完善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
实行招标公告刊登后的报备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标原则。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约束条款,采用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进行招标,改进招投标工作,使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推行招标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标机构
建立招标人的信用档案,严格招标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将资质纳入动态管理范围。通过机构招标,邀请或网上抽取相关专家、公证、监督部门参与评标,相互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
发挥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都纳入监督,保证招标全过程的透明公开。成为独立的招标管理监督机构,进行程序化监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的合法化。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检查监督,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标投标的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解决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规诚信信用制度体系,加强招标投标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3.1.1制定实施《招投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构建并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住产业之一,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高风险,国家也一直强调构建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招投标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再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并进行围标;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行贿等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使得招投标市场非常混乱,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诚信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使诚信企业受到奖励,有不良记录和违法企业得到惩罚,使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实现信息互通,互用互认,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招投标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实现信用“一卡通”制度)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的要求。使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资信评估法律制度、政府监管法律制度、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3.2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保障,是以解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通过发挥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奖优罚劣机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以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体系有着特殊的意义。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应主要围绕征信的三个基本环节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确信用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式和途径,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违法采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以及有良好记录的招标投标企业应该受到奖励,
3.2.2建立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征信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缺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对社会信用的法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程序。特别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评级的结果复审、评价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应该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机构、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用信息的获取与使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证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快速获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证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J].经济管理论坛,200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积极而合理地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可以保护我国在该领域的自身利益,提高我国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建设工程只能固定在某个地点,必然受当地的气候、地质、环境等自然条件以及经济、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技术、工艺和质量等要求,必然对应用在工程中的材料和设备产生影响。工程建设标准涵盖了不同地域中的各类建设工程,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代表性。
2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存在诸多有待改进的工作,比如:法律法规及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内建设市场的标准化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建设须加大力度;工程建设标准与科技研发的协调机制须尽快建立等。
3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作用
3.1健全与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律法规
首先,应根据建设事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反映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特点,重视并积极参与《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相适应的法律基础;其次,在对《建筑法》等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充分体现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位和作用;第三,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确立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基本准则,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化行为。
3.2全面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3.2.1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新体制
参照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根据《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改革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体制。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础,以性能、功能为目标,以完整的建设工程为对象,突出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以及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等有关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技术要求,通过试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实现技术标准的自愿采用,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
3.2.2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
以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为基础,按照系统分析的方法,以结构优化、数量合理、层次清晰、分类明确、协调配套为目标,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等的研究与编制工作,形成科学、动态、开放的工程建设标准技术体系,确保标准制定的工作秩序,减少标准之间的
重复与矛盾,有效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3.2.3强化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建立并实施建设市场的标准化监管机制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建设市场的标准化监督
管理,通过激励政策和标准化服务措施调控建设市场的技术行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标准的实施;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通过利益原则和诚信原则来推动企业自觉有效地执行标准,实现建设市场的标准化监管机制的顺利实施。
3.2.4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快速反应机制的运行
(1)建立预警系统,即将国外将要制定或实施的可能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产生影响的技术法规、标准或评定程序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使之能快速采取相应对策,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2)提高反应能力,加强对风险信息的搜集和研究,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快速反应工作程序;
(3)开展合格评定,由专门机构针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进行评估,建立合格评定制度;
(4)构建信息平台,实现标准信息咨询网络服务,建立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数据库和咨询中心,及时跟踪和研究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3.3加强重点领域和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 针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加快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速度。在解决城乡建设、城市规划等领域和信息技术应用、工程管理、使用维护等环节标准缺项、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的基
础上,加快完成和突出解决相关技术法规及与之配套的系列技术标准的编制,以保护国内市场、增强我国建设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3.4着力解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投入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需要必要的财政投入。作为处在市场快速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正在努力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经费投入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极不协调。从国家的角度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并保持一定的递增幅度,对于标准的战略研究、体系构建等具有关键而重大的影响。应将工程建设标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补助、上级拨款、企业资助及标准有偿使用等多渠道予以解决。
3.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人才培养,造就一支熟悉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素质高、结构优的工程建设复合型人才队伍。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机构的建设,全面提升这些机构的综合运转能力,为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保障。
3.6推动工程建设标准与科技进步的协调发展
强调工程建设标准转化为科研成果的要求,建立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计划提出及其技术水平的考核评估机制,推动科研成果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广泛应用。围绕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组织开展建设领域的科研。由于工程建设的标准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