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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务处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7 09: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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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务处理

篇1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

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而且同样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种情况:1、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融通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2、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企业资金的筹集分为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两种筹集方式。相应地,投资人的对外投资也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种方式。3、投资者未到位投资所对应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因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所以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利息扣除

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区间的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则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资每变化一次,则要分段计算一次。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

篇2

① 外购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② 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③ 进料加工复出口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④ 内销产品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⑤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本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或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600×(17%-15%)-100×(17%-15%)=10(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

⑥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应纳税额=85-(102+0-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⑦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即当期缴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⑧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篇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1: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00

贷:银行存款等100

2、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1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 出100

3、2008年下半年,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20

贷:银行存款等120

4、2008年12月31日,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 出120

从上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上看,企业在期末转账时并没有做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如例1第2笔分录,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究阶段的支出100万元,100%计入了当期损益。再如例1中的第4笔分录,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120万元,也100%转入了无形资产,未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处理,这样使得企业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就没有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的方式,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例2:沿用例1资料,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100×50%=2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0×25%=62.5(万元)

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例3:沿用例1和例2资料,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120万元,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假定该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10年。A公司2009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50万元,假定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该非专利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转账分录同例1题第4笔分录。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12(120/10)

贷:累计摊销 12

3、计算2009年的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50-12×50%=34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44×25%=86(万元)

第二种方式: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转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会计核算时,按使用寿命进行平均摊销,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核算上享受了税收优惠。

例4:沿用例3资料, 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将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20万元,按150%加计后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80(120×15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 出12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180- 120)

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60万元,作为净利润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60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18(180/10)

篇4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方面纳入了部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新企业所得法条例的结构顺序,对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沿用主要表现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损失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损失,依然是发生损失的全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并且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依然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二)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仍然准予扣除。而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允许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仍旧采用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的14%和2%。

(四)借款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依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如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收益性支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且沿用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的方法,如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五)固定资产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还是采取首先区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形租赁,采取不同扣除方式的方法。主要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六)亏损弥补亏损弥补的方法,依然采用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从亏损年度下一年开始向后连续结转5年用税前所得弥补的方法。

(七)其他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合理的期间费用、税金、汇兑损失、劳保支出等方面保持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范围和方法不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变化

结合国家的经济环境和税收实践的多变而制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扣除项目上的变化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在工资薪金、福利费、教育经费方面扩大扣除基数,在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方面扩大扣除比例,并新增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扣除、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额扣除项目。

(一)职工工资、薪金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工资划分全额、计税工资、以及与经济效益结合工资的扣除方式,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不但将工资、薪金的内容扩大到包括所有的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而且允许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合理的工资据实扣除。当然由于工资薪金扣除的变化,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也变成了计提基数为合理的工资总额,使得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数额加大。

(二)职工教育经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计提基数为计税工资、比例为1.5%,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不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提高为工资薪金总额,而且扣除比例提高到2.5%,并规定可以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充分表明国家对企业加大职工再教育投入和促进科技发展的支持。

(三)业务招待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将收入分为1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5%o和3%o比例计提扣除,而新企业所得法条例参照国际做法并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相结合的做法,规定业务招待费采用按实际发生额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的扣除方式,以期达到控制企业花费的实际效果。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处理,广告费扣除比例依据企业特点分8%、2%、全额几种档次,业务宣传费比例为5%o且不允许往后结转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将扣除标准统一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并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这不但考虑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的一致性,而且简化了操作手续。

(五)公益捐赠部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公益性捐赠项目划分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老年福利机构及其他,行业划分金融机构及其他,计提基数为“调整前所得额”,比例划分全额、10%、3%、1.5%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公益性捐赠不再划分项目和行业,并将扣除标准计提基数统一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统一为12%。这既增加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政策的公平性,也说明国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力度加大了。

(六)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规定企业当年与去年投入相比增长比例为10%1:2上且为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而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扣除比例虽无变化,但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增长比例以及企业盈亏的限制,并将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扣除也扩大到了实际摊销金额的150%,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

(七)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新增加了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规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不但有利于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也照顾了当前社会弱势群体。

(八)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扣除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样可以引导社会资金集中用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投资不足问题,发挥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九)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的扣除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新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但是对于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专用投资设备投资额的抵免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国产设备投资投资额的抵免比例是40%,抵免数额是投资当年与投资前一年的新增数额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将设备类别限制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虽然在比例。10%方面有所降低,抵免年限依然为5年,但是抵免数额扩大到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实际抵免额大大地增加了。该条款与上面环境保护专用资金项目一样,充分表明了国家坚持鼓励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决心。

总体而吉,企业所得法条例在扣除方面变化较大,但却较好地体现了我国当前以人为本、注重可持续发展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导向和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在操作化、统一化、规范化、国际化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篇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三新支出允许加急扣除,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加计扣除比例进行了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4)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次文件将基本保险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等于明确了是将应发工资作为加计扣除项目。详细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增加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可以扣除。鉴证方面新增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2 研发支出优惠对象及范围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允许加计扣除的企业是指“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业,(二)核定征收企业,(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3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3.1 研发费用的归集

对每个归集的项目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对于研发费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营业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则不应该抵扣。

2)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3)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4)其他费用的审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5)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7)如果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2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研发企业应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假若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将导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一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用以归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各项研发费;基于“符合条件的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研发支出”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二是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项目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三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篇6

实习人员:郑州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全体同学

五龙口污水处理厂背景:

五龙口污水处理厂位于五龙口南路以北,蓝天路以西,该系统服务范围是:西环路以东,五龙口以南,南三环以北,桐柏路、嵩山路、沙口路以东,服务面积27平方公里,服务人口37万,区内污水管网规模已形成,收集污水量每日9.6万吨。于20xx年6月7日动工兴建的,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0万吨,日处理回用水5万吨,2004年12月28日通水调试,将经三级深度处理后的回用水输送到金水河上游作为城市景观用水,改变了金水河长期无水源的状况,使贯穿郑州市区的金水河重现“碧水清波”,美化了城市环境。目前,该工程厂外污水管道已全部完工,回用水管道基本完成,厂区土建工程已完成工程量80%以上。

五龙口污水处理厂目前日处理污水能力为10万吨,其中二级深度处理的5万吨向北通过五龙口明渠排入贾鲁河,而另外5万吨回用水原定为金水河的景观用水,通过沿桐柏路铺设的8.3公里的管道到达航海路金水河交叉口处入河。考虑到熊儿河改造问题,从20xx年9月份,我们开始向熊儿河注入回用水,其线路是自金水河注水口沿航海路东引到熊儿河,但是目前注水量远没有金水河大。五龙口污水处理厂现在每年为两河供应的水源将在千万吨以上,成为金水河、熊儿河景观用水的稳定来源,确保两河荡漾清清水波,为市民提供优美的沿河休闲健身场所!

经过净化处理的水源也成为高耗水企业的首选,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每年就要从五龙口污水处理厂引进大量水源,作为其冷却补充用水。据了解,东风渠清淤之后,荡涤河底的中水也将来自五龙口污水处理厂。

实习目的:

1熟悉污水处理工艺及流程

2使所学的专业知识与时间相结合,加强了知识的应用性。

实习内容:

1进水井、粗格栅(规格为20mm),粗格栅为旋转式的,用以除去比较大的漂浮物和颗粒比较大的杂质。

2提升泵,作用是提高进水的水位,以便往下级处理工序输送污水。提升泵的扬程是12m,功率是90KW

3细格栅、旋转沉砂池,细格栅的规格是6mm,可以拦截直径大于6mm的颗粒物和悬浮物,旋转沉沙池则是利用离心作用来分离无机不溶物,分离出的无机不溶物则直接输送到固定的地方,有专车运走。

4改良氧化沟,水深6m,与普通氧化沟不同的是五龙口污水处理厂在氧化沟的前段添加了缺氧池和厌氧池。从配水井流入的水流入二池的流量分别为10%与90%,进行反应除去P和N,然后流进氧化沟中,有三台鼓风机提供气体,进行曝气,采用活性污泥法,进行生物除杂。

5沉淀池

本厂采取的是中间进水的方式,污水一般在沉淀吃池中反应20小时后进行排放。直径110m,由挂泥机进行定期清理底部积泥,1次/天,利用虹吸原理把积泥收集起来,再输送到脱泥机房。

6脱泥机房

也是利用离心原理把底部积泥中的水份脱离出来之后把泥土通过传送带输送到大型漏斗中收集运走。

7微型滤池、氧化沟、沉淀池。

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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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方式主要是自营出口和出口,我们首先应该理解这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我国税务总局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款,应该抵消进项税额,不计入企业的利润所得。2、外贸出口企业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该抵消销售成本,也不计入企业的所得利润中。这些规定都给企业的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和约束。让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

我国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用于核算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项目做出规定:对于不能退增值税和在税务处理上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退税的货物,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这个会计科目上增加“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两个明细科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有利于会计工作检查时候的一目了然,使得账目工作更加清楚。方便有关工作人员在查账时收支账目更加清晰。

外贸出口的会计核算与国内的会计核算虽然有一致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外贸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货币上,出口会计既有记账本位币的的核算,也要有外币的核算。核算出口退税上,体现了国家的相关政策。

三、因条件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销售商品的确认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将商品的所有权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企业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进行控制;收入可以可靠的计量;相关经济有很大可能会流入企业的。还有就是为了保证税款抵扣的顺利执行,不造成中间环节的中断。

对以下情况的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商品交付单位或其他个人代售;销售代销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有两个以上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的,将商品从一机构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的;将资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者将货物作为投资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无偿送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

四、出口退税、企业五险、水利建设、个调税、佣金税

(一)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它是国家一个重要的税种,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经缴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五险

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和生育险,五险都是法定的,在企业中,相关工作人员享有五险的权利,这也是企业会计部门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问题。

(三)水利建设

我国目前鼓励水利建设的实施,但是水利建设的资金减免,只有在水利设施都符合了规定以后才能进行减免,不能为了个人极小的利益而去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四)个调税

个调税是个人收入调节的简称,通过征收格调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收入的作用。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向双轨制转变,个调税推出历史舞台。

(五)佣金税

佣金税也是很重要的税种,佣金税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这些税费的征收都是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来进行征收的。

五、税务的处理

外贸型企业的税务处理重点是出口退税问题。出口退税使得出口的商品以“不含税价”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大大促进了该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势头。但是如何处理该问题也是税务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关贸总协定规定: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现在的中国正在大步的迈向国际市场,所以走出去是必然趋势,而增加进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从事相关的贸易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掌握而且熟知国际贸易的相关会计和税务知识是必须的技能。

六、对于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关问题的建议

篇8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它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退税也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税的税收措施,目前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本文以增值税退税为基础,从税收与会计角度来谈谈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相关处理。

一、出口退税的要求及税收处理

我国对出口退税业务中,主要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取得报关单后,可以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因中国的外汇储备是以美元为主,所以不论我们的出口合同是以哪种币种签订,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均应以美元进行申报。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退税联后,海关系统会将出口数据按照月初的汇率折算成相应美元后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我们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以美元为计量单位的出口货物价值的数据,再将出口发票号码、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日期、核销单号、出口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出口数量、出口销售额及退税率录入到申报系统当中,然后计算出当月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出口退税的申报工作就基本完成。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目前出口货物价格有离岸价格和到岸价格两种方式,税法上是以离岸价格作为依据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这种计价方式下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依据和报关单上数据是一致的。如果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到岸价格,那么应将发生的运费、保费及佣金从出口货物的价值中扣除。到岸价格情况下,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经预估了运费、保费、佣金等费用,我们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以美元计价的销售额中也已扣除了预估的运费、保费、佣金等费用,那么要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与预估的费用进行对比,实际超出预估的费用应冲减该笔出口货物销售额,实际低于预估的费用也不增加出口货物销售额。下面举例说明:

A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出口X、Y两种产品,其中X产品数量为10件,单价1300欧元,Y产品20件,单价1500欧元,4月1日美元汇率为6.5527,欧元汇率为9.2829,4月28日欧元的汇率为9.6465元,假定出口的价格均为CIF价格,预估的运保佣为2500欧元,实际发生的运保佣26500元,假设从税务机关取得的X、Y产品销售额分别为18416美元和42500美元,并在5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试计算该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和销售额。

该笔业务需要调减销售额=26500-2500*9.2829=3292.75元

免抵退税额计算见下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货物申报明细表

企业代码:xxxxxxxxx

企业名称:A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xxxxx

  所属期2011年4月

单位:元

序号出口发票号码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日期核销单号商品代码出口销售额退税率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备注美元人民币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核销单号

商品代码

出口销售额

退税率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001

00000001

xxxxx

2011-4-28

xxxxx

xxxxx

18,416.00

120,674.52

0.17

20,514.67

 

002

00000002

xxxxx

2011-4-28

xxxxx

xxxxx

42,500.00

278,489.75

0.17

47,343.26

 

003

00000003

 

2011-4-28

 

 

-502.50

-3,292.75

0.17

-559.77

 

 

 

 

 

 

 

60,413.50

395,871.52

 

67,298.16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出口销售额的计算用4月1日的美元汇率,出口货物采用美元计价,且已经扣除预估的运保佣等费用,最终计算出的销售额是扣减调减销售额3292.75元。

二、出口货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之后,就可以确认销售收入。通常情况下,财务部门根据国际贸易部门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商业销售发票、出口产品报关单等原始资料确认当期的产品销售收入。接前例,假设X、Y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那么产品出口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产品销售采用即期汇率折算收入

借:应收账款

43000×9.6465=41479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产品

414799.50

支付运输费用等

借:产品销售费用

26500

贷:应付账款

  265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300000

贷:存货

  300000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销售收入与税务申报系统确认的销售额存在一定的差距,也给实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

篇9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返利?返利:生产企业为了促销商品,而给经销商的一种回扣率。它不仅可以提升销售业绩,而且还是一种很有效的针对销售方的控制手段。常见的两种形式: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

一、现金返利

生产企业平时根据商家的销售情况计算返点(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年末根据返点情况以现金形式返还商家。

例:某品牌轮胎生产厂家为恒达商贸公司供货商,双方约定,恒达公司每季末累计进货达到50万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的1%返还,累计进货达100万元以上,给予按销售金额的1.5%返还。同时为了促进该轮胎品牌的销售,向恒达公司支付一定的广告费,促销费等。

轮胎生产厂家的财务处理:(1)如果是把返利和销售额开

在同一张发票上,则按正常的会计处理进行业务核算。(2)如果是在销售的后期进行返利的核算工,则按照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轮胎公司支付返利的财务处理:依据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恒达公司的财税处理应该分两方面来考虑:(1)对其收到

厂家的广告费、促销费的财税处理原则,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其收到现金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其收到轮胎公司的现金返利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广告费、促销费的财务处理:

(1)借:银行存款 (2)借: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二、实物返利

生产企业通过实物形式给商家以利润返还。

例:某轮胎厂商制定的,一月内销售某规格的轮胎每达到1000条,赠10条同规格的轮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事实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因此支付实物返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的计税依据:计提时,有售价,按售价计提;无售价,按成本组成计税价格计提。所得税:视同销售,因财务上已确认了销售费用,可不予重复确认收入。

对于经销商来说,依据国税发[1997]167号中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经销商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折扣是生产厂家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给商家的价格上的优惠。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三、商业折扣

生产给予商家价格上的优惠。但该优惠是在销货时就已明确,折扣额与销货款开在同一发票上。

接上例:某轮胎厂商与经销商约定,如果经销商月进某种规格的轮胎2000条以条,给予价格2%的优惠。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应当按照扣除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收到销售返利成本按照销售返利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厂商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销商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其对税种的影响为:增值税,折扣额与销货额在同一发票开具,可以折余金额确认销项税额;所得税,折扣额必须与销货额开具在同一发票上才允许冲减收入。

四、现金折扣

是生产厂家为了鼓励商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生产厂家给予商家价格上的优惠。该优惠在销货时无法明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就相当于生产厂家为了加快收回货款而给商家支付利息。因此,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进入财务费用核算。

例:某轮胎公司销售给经销商2000条轮胎,金额为100万元,双方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轮胎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现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约定的优惠期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3)在到期日收到货款,则按全额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在商业活动中还经常出现一种销售行为,就是销售折让。

五、销售折让

是指因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价格上给予的扣除。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在实际工作中,这几种促销经常会同时使用,这就需要我们准确判断和进行正确的实务处理,避免因判断错误而造成税务上损失。以上就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几种促销方式,笔者按照自己对税法理解做了简单的分析,如有错误之处,请予指正。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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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部分粮食或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在5%到13%之间,而面对此次这样大幅的调整,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经济师张永军表示,粮食产品出口退税的调整,主要是为了调节粮食的进出口量,以达到国内供求的平衡,防止进一步的通货膨胀。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7年我国11月份CPI同比涨幅达到6.9%,已经接近1996年底的水平,其中粮食价格上涨6.6%。显然,此轮CPI的高涨,食品类价格轮番上涨和成品油调价的扩散效应成为主推力量。

同时,由于11月份CPI环比涨幅高达0.7%,高于去年同月的0.3%。

则被很多专家认为,环比涨幅高于正常年份,说明包含的新涨价因素较多,春节前通胀压力仍可能加强。

“在这一压力下,国家做出的这个决定非常及时。”社科院经济所宏观室主任袁刚明表示,“我国粮食近几年来,一直都是生产过剩,但是由于大量的出口以及工业使用后,尽管粮食的价格没有直接被体现出来,饲料的价格却大幅上涨,因此猪肉的价格也开始跟着上涨。这是此轮CPI增长过快的源头。”

篇11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227-01

作为丹江口库区城市污水治理的重镇,湖北省十堰市纳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的污水项目有81个,十堰市根据地域和城市特点,采取了“四化规范”策略和方法,所有项目建设均取得良好的成效。

一、治理任务类别化

按照先后有序的治理原则和“前端截污治本、末端治污达标”的总体思路,根据“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要求,采取 “截污、清污、减污、控污、治污”等五大措施,以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为突破口,以推进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管理为重点推行项目实施。

管网建设根据地形、现状、人口、发展进行规划,具体的管径、长度、投资,沿道路敷设还是埋设在河床以下都要进行论证。排污口整治根据降雨量、污水浓度进行分类。十堰市将污水处理工艺方案选择作为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来抓,组织专家筛选出运行简单、费用节省的污水处理工艺,并对比选的典型业绩进行实地考察,对占地、规模、建设投资、运营成本、处理效果、维护管理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验证比选工艺的实际效果,供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时选择。

二、治理措施工程化

首先,项目设置要合理。规划编制、实施的最终落脚点是工程项目。底数清晰,这对于申报、批准项目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下大决心进行拉网式管网普查,最终制定城区排水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目前管网建设改造效果明显,污水收集处理量明显提升。由于沟渠、涵洞敷设管网受到开挖深度的限制,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和满足使用要求,防治管道上浮、渗水,需要对新敷设的管网进行混凝土包封,有些河沟还需进行河床硬化,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因此,项目设置一定要做到科学、合理,不随意夸大。

其次,治理措施要得当。重要环节质量受控,同时加大对原材料及半成品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力度,健全监督记录和档案,规范工程施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图审,严把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审批关。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执行最新标准规范,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要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责,重点处理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齐、人证不符的严肃查处监理履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促进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充分发挥现场实时监管作用。

第三,保障措施要得力。加强监管执法力度。采取部门联动执法、行业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打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活动的实效性。推行企业信用管理。及时收集企业的不良行为并计入企业信用手册,加大重点监控等管理制度的推行力度,建立长效机制,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项目建设标准化

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重点环节,要制定标准化的解决方案。必须规范以下几个问题: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问题。部分项目在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管手续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主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导致建管部门介入监管滞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规范问题。一是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流于形式;二是部分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有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审查;三是重大设计变更程序不到位,部分项目对关键工艺、关键材料的变更未经过图审。工程建设的参建主体履责不力问题。一是部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体系不完善,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不力;三是存在施工、监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现象;四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六大员、监理单位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脱岗、履责不到位现象严重。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严问题。一是原材料及半成品质量控制不严;二是部分垃圾处理项目坝体高填方、基底无分层碾压记录、回填土密实度检测报告和变形观测记录;三是实体质量不精细,部分工程混凝土外观质量不佳,个别垃圾处理项目排洪沟混凝土表面疏松开裂、厚度不足。检测管理急需加强问题。一是观测不规范;二是试块留置不规范;三是部分工程未见回填土密实度、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四是部分现场未见水池满水、灌水试验记录,未见管道闭水试验记录。

此外,专项验收有待进一步规范问题。根据污水、垃圾处理的特点,各方参建主体应按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施工现场也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因此,监管工作做到规范化、常态化、节点化。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运行安全等作出详细规定,利用专项检查、约谈、日常监督巡查等手段,促使参建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四、建设运行市场化

首先,要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委托运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治性、责任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除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外,还必须制定好总体的工作计划和各个环节的工作方案。对涉及的工作环节都有具体的方案。按照时间节点,每一步该做啥,怎么做,要达到什么目的,事先都已明确规定,使整个工作有的放矢,有章可循。

其次,要有清晰的边际条件。因为各个污水处理厂实际状况的不同,影响到委托过程中委托的内容、范围、条件和要达到的效果等也就千差万别。因此在委托运营工作开始前首先应当就污水处理厂的现实状况给予充分地评估,然后确定如何委托、委托的内容、范围、条件和目的。在制定《招商指引》和《委托运营协议》中做出清晰的界定,商务条件必须是清晰的、唯一的,切不可模棱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