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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7 09:38:1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合同签订管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合同签订管理

篇1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1

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当代约束项目建设参与双方行为规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市场结构还不完善、双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和法律意识淡薄,势必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虚瞒假报,合同履行速度滞后等现象的存在,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签订事项及签订后的合同规范管理。

一、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的概念

工程施工管理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它是指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而签订的一种协议,该协议中规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甲方进行工程建设、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支付合同价款、控制工程投资,进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

二、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

1.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单位的名称应该是全称,且和企业的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

2.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内容。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内容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在进行填写的时候一定要逐字推敲,用恰当的词语来描述工程范围,对重要工作界限的划分一定要更加细致,不要用有歧义的词语,只有工程承包的范围划定清楚,才能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才能在不损坏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3.承包方式。目前的施工承包合同多数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到图部分包总价未到图部分包优惠费率的承包方式。对于一些特殊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生产厂家不多、价格较高,一般多数由甲方进行采购,尤其是国外的设备和材料(特材),这样能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的利益。

4.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由于在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价差的调整等突发事件,所以均难“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还有在进行工程中间结算时,由于甲乙双方所站的立场和服务的对象不一样,所以就会对工程量的计算及进度款拨付额度产生不一样的认识,这样就会引起争议,不利于甲乙双方的协作和现场的施工。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一定要对合同价款约定清楚,对于出现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列入合同的条款,约而不定的价格不能作为合同价款。采取固定价格的合同一定要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对于风险以外的风险费用,要约定调整的方法。在现实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价款做约定,对于施工工艺不复杂,工期比较短的合同一般采取总价包死合同,而对于施工工艺复杂,工期较长,图纸不全的合同,一般采用到图部分总价包死,未到图部分包优惠费率的合同。

5.材料的供应。合同签订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多数由乙方自行采购(特殊材料甲购或甲方指定厂家),但是材料的质量、生产厂家及价格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要有出厂证明,材料到货后,必须有甲方、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

6.设计变更。面对纷繁的工艺结构,设计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设计变更,对于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乙方遵照执行;而对于乙方为了施工方便提出的变更,应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出现设计变更应尽快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保留存档备查,它和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率。

7.违约及处罚。甲乙双方约定工期后,就合同工期排出真实可行的网络计划,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现场进度,并对网络计划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任务。对于不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移交的,具体分析查找原因,乙方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惩罚措施受到处罚。

三、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签订后的规范管理

1.专人管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企业内选拔合格的优秀管理人员担任合同管理,或者通过考试审查的方式选拔人员,一定要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合适的人才放到合适的管理岗位上。

2.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培训)。要对选拔的合格人才进行该专业的培训和教育,不仅要对其进行业务教育,还要对其职业道德教育,合同法律教育,提高其处理合同纠纷的能力,对外保密的能力及合同管理效果的能力。

3.增强建筑专业人员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施工建筑是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不是拿出合同,运用法律来解决争端,而是相互“踢皮球”来压制问题,所以提高建筑专业人员对合同的作用及对合同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篇2

一、合同签订前应重视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通用文本》和《专用条款》之分。《通用文本》的内容基本是固定的,涉及建设施工合同法的一些内容,因此调整的内容很少或者说基本不能调整。但合同《专用条款》是建设方和承包方根据特指工程签订的具有针对特指工程的专用合同条款。一个特指的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应当完成的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款结算方式、工程质保期等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如何更好的签订《专用条款》,防止合同签订存在的漏洞,避免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研读招标文件,全面掌握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

发包人在工程招标书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工程付款方式(进度百分比付款、月度付款、完成一次性支付等)、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如何审计等)、违约责任、图纸、工期、以及投标保证金等事项。潜在投标人将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公司目前现状和发展情况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评估建设的风险和核算利润,然后做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决策。研读招标文件是是否投标或者投标成功的关键性因素。有些潜在投标人,往往忽视对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过程中的补遗文件的研读,只是简单的看看主要的条款,而不详细研读其他辅条款,造成投标失败或者中标后又发现工程风险太大,没有考虑的因素太多,这时会造成重大的损失。比如,招标人约定,施工用的临时供电由现场临时变压器供电,已经接到规划红线范围内,但是可能需要做高压供电线路的防护,该项目不单独列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潜在投标人如果不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可能会造成报价遗漏。所以,仔细研读招标文件是成功参与投标的关键性一步。

(二)重点条款的理解与谈判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一书中,指出“招标人和中标人可就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讨论、修改、明确或细化,从而确定工程承包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潜在投标人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如果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重要条款诸如付款方式、价格调整、工期、质量标准以及维修期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应当知道,在签订合同时修改或调整的可能性会很小。原因是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主要条款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是公平公开的,所有潜在投标人是站在同一起跑上线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主要条款,依据公司资金和其它情况综合测算后,决策是否参与投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参与该项工程的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由于利益的驱动,幻想着在中标以后调整招标文件约定的主要条款内容来弥补自己资金不足或者施工工期,冒险参与投标。一旦中标,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将依据招标文约定的内容不予调整主要条款(这样也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公正性的体现),此时,中标人由于资金不足或者工期内完不成会造成重大的损失。

这里发包人也应当注意,如果招标文件已经约定了合同主要条款不予调整的限制性条款,那么在签订合同时,这些已经约定的条款将不能再行调整。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在中标人的请求下进行了调整,那将是无效的,也是对未中标的潜在投标的不公正的待遇。发包人也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合同签订的流程问题

在建设者的心目中,签订合同那是领导的事情或者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情,往往忽视了签订合同前一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有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程诸如电气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玻璃幕工程等,这样的工程与一般常见的土建工程往往存在一些特殊的差别。合同起订者应当根据工程性质,积极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让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工作;工程预算人员除了出具本工程预算投资情况外,还要协助公司领导知情合同中工程预算的作用及其他相关要求;法律部门也应当参与合同的签订过程,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综合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各专业部门意见后,进行合同的最后修订和整改,这样,避免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个别条款的不适应和错误条款等问题,也有利于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合同的流程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各自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定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合同签订流程图。形成规章制度后,由合同主管部门综合其他部门意见后,形成较为合理适用的工程合同。

二、合同的管理

篇3

笔者主要从Y医院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来展开阐述Y医院目前经济合同审核及管理的现状。

(一)医院相关制度

1.在合同审核方面,纪监审室于2012年拟定了Y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制度里规定了审核经济合同内容时的注意事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纠纷的处理,但没有约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及权限。

2.在合同签署、归档管理方面,院办于2012年拟定了Y医院规范办事程序,制度里规定了医院所有协议、合同原件必须交院长办公室统一归档;凡属医院公务范围的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医院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副院长签字并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合同。事实上,Y医院的合同散落在各经办部门,从没有进行统一归档处理。同时,有些科研类的合同科室主任未经院长的授权自己就与对方单位签署,其实这类合同是无效合同。

3.在物资采购方面,设备科于2013年拟定Y医院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采购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制度里规定了无预算、无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逐级审批,1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论证,合同签订金额大于10万元的预留质保金。Y医院在物资采购方面,除了有该项制度外,再无其他采购制度,比如自行采购的制度就比较欠缺,这样给合同审核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为没有制度可依。

(二)Y医院的采购合同审批流程(以设备采购为例)

Y医院的采购合同审批流程如下页图1所示,科室提出申请后,经过一系列的论证及审批,通过后经办组织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中标方把合同送到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就把合同送到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到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给分管院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核通过后把合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又把合同送给院长审核,院长审核通过后在合同上签字,最后,经办部门把合同拿到院办去盖章。

二、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日常的合同审核中发现Y医院的合同审核及管理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规章制度较笼统,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权限,可操作性较差,比如合同管理制度,制度里没有明确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责及权限,有制度跟没制度一样,实际工作中业务人员很难把控资金的职责及权限,所以推诿扯皮的事件时有发生。

第二,送审环节不严密,审核信息未共享。Y医院所有的合同都是经办人员拿着合同到各个部门签字,其实各个相关部门都不知道最终经办人员送给院长签字的合同是不是曾审核过的合同,这样的审批流程潜在很大的风险。同时,审计部门的审核信息财务不知道,财务部门的审核信息审计部门也不知道,这样就形成了信息孤岛,不利于多方的信息共享,风险控制。

第三,合同未归口管理。Y医院的合同分散在各个经办部门,事实上各经办部门也未对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统计管理,各经办部门也搞不清楚自己一年中到底签了多少分合同,更有甚者还会存在合同遗失的情况,由此可见Y医院的合同管理很混乱。

第四,合同审批环节多、耗时长,管理方式落后。Y医院的合同从开始审批到最终院长签字盖章最快需一个周,平均需两个周,而Y医院的合同都是手工签署,分管院长及院长经常不在医院,他们不在合同就签署不了,所以这种落后的管理方式也造成了Y医院合同审批耗时长。

第五,合同种类繁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核人员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Y医院目前的合同涉及到物资、设备、耗材、基建、科研、劳务、租赁、信息等方面的内容,而审计部门加领导就3人,而且都是学会计、审计专业出身,人少且专业单一,遇到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核人员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比如基建类的合同,仅仅能把握商务条款,其他的专业条款审计人员确实也不懂,所以审核起来就比较困难。

三、管理合同的规范措施

鉴于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希望对医院日后的合同审核及管理工作有所帮助。因合同管理信息化目前很多医院都没开展,因此笔者将重点介绍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第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医院经济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管理部门较多,医院应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与权限,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签订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医院所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核,重大经济合同要经法律顾问把关,医院应当设定一个范围,比如100万及以上的合同就算重大经济合同,这类合同的话要法律顾问把关,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比如重大的投资决策,就应该医院领导班子共同决定。

第三,审核经济合同的重点内容。制度里应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内容,比如资金保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平等;经济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恰当;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明确等。

第四,加强经济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检查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合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完善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应当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对所有签订的合同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并进行归档管理。合同执行部门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篇4

2011年8月份的一天,该镇畜禽交易市场的老板王某找到张某,请张某帮忙把该镇的另一家畜禽收购点取缔掉,以便能独家经营,并且答应每年缴2万元的管理费给镇里,张某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了。后张某未将此事向领导汇报,就以其分管的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农业中心为王某提供宣传服务,并且设法取缔另一家畜禽收购点,王某每年缴2万元管理费给镇农业中心,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签订后,两人还到镇法律服务所对合同进行了见证,并收取了王某五年的管理费合计10万元,随即,张某将此款用于归还了因赌博等原因欠下的个人债务。直至2012年2月案发,张某还未将此款归还。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实践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1、张某是以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归镇农业中心所有,这10万元的管理费属于公款;2、张某将收取的管理费未交单位入账,而是用于偿还了个人的债务。而张某本身已经欠下了大量的债务,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将此款用于归还了个人的债务,即使其辩解只是想先挪用一下,以后有钱再还,还是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理由是:1、张某虽然是以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合同,并收取王某的管理费的,但收取管理费既未向镇主要领导汇报,也未缴入单位账户,而是归个人支配。2、张某与王某签合同的真实目的是王某想请张某利用自己的职权把镇上的另外一家畜禽收购点取缔掉,只是以签合同的手段掩盖其受贿之实。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1、张某以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合同,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归镇农业中心所有,属于公款;2、张某签合同时身份是分管农业的副镇长,王某之所以缴纳管理费也是基于其副镇长的身份,至于钱未交单位入账,是张某个人意志行为,但改变不了公款的性质,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并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3、张某未将收取的管理费交单位入账,而是用于归还了个人的债务,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1、畜禽收购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范围,只要经营者合法经营,对于镇政府来说,是无权取缔的。张某的承诺使王某误以为其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取缔另一家畜禽收购点,而事实上张某并没有取缔畜禽收购点的权力,收取的所谓管理费也是张某自己定的,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是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第五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张某虽然是以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合同,并收取王某的管理费的,但收取的管理费是依据不足的,合同并不能得到履行,因此这笔管理费不属于公款。2、收取的管理费是张某自己定的,合同也是私下定的,也没有向镇主要领导汇报过,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只属于二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分析来看,一方面,张某是代表镇农业中心与王某签订合同的,因此其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归镇农业中心所得,基于其职务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属于公款。

另一方面,王某看重的是张某的副镇长身份,并且分管农业,认为张某有权力帮忙把竞争对手取缔掉,同时在签合同过程中,也是看重张某的副镇长身份,是可以代表镇农业中心签合同的。反过来讲,如果张某不是副镇长,王某是不可能与张某签合同的。所以说,张某是利用副镇长的身份,并直接分管镇农业中心的职务便利,才能与王某签订合同,并且经镇法律服务所见证,合同是有效的,其行为是公务行为,收取的管理费是公款。而张某明知是公款,却没有交单位入账,而是用于归还了个人的债务,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实践中,有人也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我们分析来看:

1、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首先从主观上看,张某说只是先把钱挪来用用,以后有钱了再归还。其次从客观上看,张某毕竟是一名公务员,有着稳定的收入,再加上其家庭情况还比较宽裕,还是有可能把这10万元公款还上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其欠下了巨额债务,就一定没有归还的能力,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加以分析。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也不能说管理费是非法的,从而否认合同的效力。镇农业中心的职能就是管理和引导农业、副业、畜牧业等多种业务的协调发展,因此对畜禽交易方面是有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而且张某是以镇农业中心的名义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所收取的管理费也属于公款,不属于王某送给张某个人的。另外,张某和王某签订合同后,还到法律服务所对合同进行了见证,第三方也知晓二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

篇5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But, from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the point of the effect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largely restricted the project whole management level.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should performance analysis, so as to make a building engineering enterprise managers to evaluate the situ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tract have enough clear understanding of, and find out the defects existing in contract management, explore the way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level. So, this paper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analysis and research.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相对较强的经济活动,并且合同管理涉及到多个学科,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而且还能提高建筑工程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因此,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绩效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能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作用和地位

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是对建筑工程企业权利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双方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能够有效的维护建筑工程企业的合法权益,双方也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了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所以,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是对建筑工程企业权利的管理。其次,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是对企业风险的有效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具有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合同履行的长期性特点,从而决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业主资信风险,外部环境的风险以及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对每项工作都能够稳妥安排,从而降低了建筑工程企业的合同风险。所以,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对企业风险的管理。第三,建筑工程企业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纽带,并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贯穿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始终,因此,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合同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定,对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目标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目标制主要是实现多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该达到的最终目标。由于建筑工程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因此对建筑工施工合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首先,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应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例如,做好市场预测工作、资信调查与资信决策工作以及合同签订之前的行为管理。其次,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表明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起了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应该认真、严谨的拟定合同内容,从而做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第三,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当事人应该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四,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该从整体利益出发,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根据合同中具体条款,通过有效的法律依据合理的解决纠纷。

三、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主要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结果和行为绩效进行科学的评定,从而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结果绩效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阶段建筑工程企业应该编制全面的详细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不断的优化工程项目的评标方法,能够合理的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与此同时,建筑工程企业还要对外部环境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建筑工程企业应该严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确保计划的可行性,能够及时审批和支付建筑工项目进度款,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并且,建筑工程企业还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的进行沟通和交流,处理好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组织制度、组织文化以及信息管理。首先组织结构主要是合理的划分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能够使工作人员的能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便于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够组织好各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查以及报批等。其次,组织制度。组织制度主要是组织的基本规范,能够明确各个岗位工作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从而实现组织目标。建筑工程企业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能够促进部门间的配合和交流,调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三,组织文化。建筑工程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并且以此为中心形成了企业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以及风险意识等。建筑工程企业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应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履行施工合同赋予权利和义务。第四,信息管理。建筑工程企业应该重视对重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使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及时的掌握准确信息,从而促进合同管理人员顺利的开展工作,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的分析和研究,从中深刻的认识到建筑工程企业加强对合同管理的作用,了解合同管理的地位,明确了合同管理目标制,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进行科学的绩效评定,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达到对整个工程项目有效的管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彪,陈志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研究.[J].基建优化.2006.

(05).

[2]王燕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应用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10).

篇6

一、中国疾控中心现状

1.中国疾控中心简介

中国疾控中心是由政府举办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其使命是通过对疾病、残疾和伤害的预防控制,创造健康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促进人民健康,其宗旨是以科研为依托、以人才为根本、以疾控为中心。

2.中国疾控中心主要职能

中国疾控中心在卫生部领导下,发挥技术管理及技术服务职能,围绕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重点任务,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策略与措施的研究,做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以下是疾控中心主要职能:

(1)疾控中心为拟订与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疾病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政策咨询。

(2)疾控中心指导建立国家公共卫生监测系统,对传染病、地方病、公害病、寄生虫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学生常见病、食源性疾病、老年卫生、口腔卫生、伤害、精神卫生、中毒等重大疾病发生、发展和分布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

(3)疾控中心配合并参与国际组织对重大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和指导地方处理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国家重大疾病、中毒、卫生污染、救灾防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应急反应系统。

二、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特殊性

1.疾控专用设备比重大

疾控系统的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固定资产的特殊性,疾控系统设备大多专用性的,公益性的。专用设备占比重最大,是中心资产核心,也是中心开展各项业务的基本保障,专用设备管珲是否规范、正确,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因此做好专用设备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设备要求具有疾控中心验证

疾控中心系统把达到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准作为中心实验事建设的目标,因此中心资产管理体系既要符合会计核算要求,又要兼顾国家实验室认可准则对设备管理要求。

3.最大限度满足各种疾病控制需求

疾控系统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先进的、科学的、完善的业务技术手段,做好环境食品卫生检测和各种病原体微生物检验,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

三、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的构成与管理

如何做好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益,是一项重要课题。疾控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科研、教学、疾病预防与控制的重要物质基础。

1.固定资产基本构成

根据有关单位界定,疾控系统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对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的管理和控制。疾控机构固定资产大致可分为六类:(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土地等资产;(2)一般设备,包括打字复印机、电脑设备、被服装具、家具、电教设备以及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等;(3)图书及陈列品;(4)专用设备,包括检测分析设备、冷链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等;(5)交通工具;(6)其他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报批采购

疾控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组织工作,涉及疾控机构的基建部门、财务部门等,需要各个部门共同联手参与管理。在疾病控制事业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部门科室预算,各业务科室的物资采购必须提前填报“物资采购申报单”,先报财务科审核是否能够安排预算资金,然后分别经业务分管领导和后勤分管领导审批,采购过程中融入互相牵制的制度,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防止导致资产流失等问题。

(2)固定资产维护

建立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档案和维护记录,财务科按一级分类建立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按二级、三级分类及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涉及的专用设备,例如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应有使用、检查、维护、校验、修理记录,并请保管人员签字,如有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仪器损坏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

(3)固定资产报废与报损

疾控系统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填制报废、报损单后经批准报废、报损,随同原设备卡片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办理销账。有关规定各部门对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回收的固定资产收入全部上交财务科入账,任何部门不得私分和设立小金库,留用违法资金。

(4)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实施责任制

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流失造成损失将远远超过一般的商品、存货等流动资产。因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重大,同时,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应配备有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的专职人员,并且该人员需要落实责任制。

四、完善疾控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措施

1.贯彻

“预防为主”方针政策,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疾控中心要建立起公共卫生事业财政落实的监督机制,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将各级疾控机构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一政策落实好。逐渐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形成具体规范,将经费的投入情况的监督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执行,确保疾控机构可持续发展。

2.加强疾控系统的建设,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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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外宋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外地劳动力,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本市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按供需状况进行总量调控。

第五条根据本市外来务工总量控制规划和分类管理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及劳动力供需状况,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行业和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控制比例。

第六条单位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聘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动力不足的;

(二)具备向外地劳动力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

外地劳动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单位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的有关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一)中央部属单位、部队所属单位或者市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请;

(二)区和县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请。

(四)外省市在沪单位成立时由市级部门批准的,向市劳动局申请,成立时由区、县级部门批准的,向区、县劳动局申请。

第八条市或者区、县劳动局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申请,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十五大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获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必须到本市指定的劳动力市场招收外地劳动力。

有特殊原因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

第十条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的设立,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不得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可以从事劳务输出活动,也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介绍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外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直接提供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该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单位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应当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的务工期限不超过两年;需延长期限的,由使用单位报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批准。

第十二条被单位使用的外地劳动力,由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统一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就业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文件;

(二)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三)外地劳动力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卡以及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前款第(三)项中提及的《暂住证》,还需由外地劳动力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者街道医院加盖健康检查合格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

第十四条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必须对外地劳动力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落实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等措施。

第十五条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保护外地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提请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劳动局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实行劳动监察。

第十七条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按期缴纳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按照各自权限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每使用1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虽经批准,但未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使用1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超过务工期限,未经批准继续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擅自设置外地劳动力市场,或者擅自从事外地劳动力中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单位不服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执行本规定时,市和区、县劳动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对、索贿受贿、违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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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现了我国会计制度的创新,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环卫系统的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制度,探索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框架基础上制定环卫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加强环卫系统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对环卫系统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环卫系统基本情况概述

环卫部门负责城市街道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理、公厕管理、河道保洁等环卫专业工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卫行业规程与技术标准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环卫系统的资产规模不断壮大。为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根据城市规划及环卫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了环卫基础设施。以湖南省汝城县为例,继成功创建了湖南省园林卫生文明县城后,又在申报创建国家园林卫生文明城市,对环卫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成为环卫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环卫部门的资金规模逐年扩大,部门预算资金从2011年的428.51万元递增到2016年的1633.23万元,增长率达281.14%;资产总量迅速增长,固定资产从2011年的208.67万元增长到2016年底的8793.82万元,增长额达8585.15万元,其中环卫作业车辆从3台增加到35台,新增建设垃圾收集站及公厕11座,新增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1个;环卫从业人员逐年增多,从2011的178人增长到2016年的356人,增长翻倍。

二、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环卫系统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长期存在的弊端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旧制度的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财务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要求。一是以分期付款购置资产不确认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导致单位资产账实不符,环卫系统在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时,供应商收到预付款之后会将资产予以配送,旧制度下因无合法的原始凭证确认固定资产,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导致单位会计报表反映不出该类资产。二是旧制度不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办法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存量价值。环卫系统的固定资产价值较大,环卫机械的工作强度高,价值损耗大,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资产总量的虚增。三是旧制度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核算处理规定缺乏资本化计量原则,我国环卫系统每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环卫车辆和垃圾收集站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分青红皂白地直接费用化,在“事业支出”科目中列支,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也不利于单位的预算管理。四是旧制度基建项目长期游离于单位大账违背了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环卫系统每年均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旧制度下基本建设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会计大账,不利于单位全面核算的开展,造成单位资产与核算资产不一致,会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利于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造成对固定资产监管的缺失。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了环卫系统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一)突出和强化了固定资产计量和入账管理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环卫系统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在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情形下,发生长期应付款时,确认资产等相关科目,同时确认负债记入长期应付款,在支付款项时,因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在确认事业支出、增加财政补助收入或者减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同时,冲销长期应付款,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避免了出现账外资产的情形,解决了固定资产的账实不符问题,能够真实全面反映环卫系统固定资产的信息。

(二)虚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制度创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现了对环卫系统固定资产存量信息核算的创新,对固定资产采用虚提折旧方式,通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同时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实现了固定资产与净资产的匹配,既有利于环卫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也体现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价值的消耗,保证了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计量原则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的计量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双分录,在确认事业支出的同时,确认资产和净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等后续支出,直接费用化,计入事业支出。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使得环卫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支出性质和用途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资产的价值状况能够得以真实反映,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四)基建并账的会计核算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完整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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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包人需获得的这些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中,发包人是否获得项目立项批准以及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发包人的缔约行为能力具有直接联系,如发包人在缔约前未取得这些许可证或民事权利,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发包人因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及民事权利上的缺失,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使发包人在缔约行为能力上缺乏必备的要件,而且由于对这种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实际上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处于不合法的状况,即建设工程项目属于通常所称的违章建筑范围。因此,这类建设工程合同无论从发包人行为能力的标准看,还是从合同标的违法性看,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发包人在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时未曾依法办理上述行政许可或取得相关民事权利,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补办了这些行政许可或取得了相关的民事权利,甚至在与承包人发生纠纷后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完善了这些手续,那么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作何认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如果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如未能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审批手续的,则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学理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可以分为成立要件、特别生效要件和阻却生效要件。违反成立要件则合同未能成立,自然不存在效力问题。违反特别生效要件者,多为形式要件,可以补正。违反阻却要件者,则不存在补正的可能。显然,发包人补办行政许可和取得相应民事权利,属于缺乏特别生效要件可以补正的情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外为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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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本批复施行后,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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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同管理风险因素

(一)合同变更及履行

在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基于生产经营等相关环节的需要,合同的变更不可避免。而在企业合同变更过程中若合同签订双方没有达成友好的协议,则会导致整体合同履行无法达到预期需求。如在收款单位变更时,若合同签订双方没有达成友好的协商则会影响补充协议的后续实施,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合同签订质量验收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大多需进行相关生产资料的采购。在具体的生产资料采购过程中需依据相关标准,从技术指标、规格参数、使用说明等几个方面进行严格辨别处理,同时需结合技术要求所制定的质量标准,确定质量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若在实际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据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材料指标管理,则会导致后续合同的履行无法达到企业经营活动的要求。

(三)合同付款条款

在企业合同条款的制定、谈判环节,需明确相关付款条件、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的具体规定,若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支付条件、期限、方式等条款,则当出现一方预期违约时,企业就无法有效进行应收账款的统计,则会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守约方即使通过诉讼或者仲裁途径解决,占用的资源和时间成本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给企业带来经营、法律风险[1]。

二、合同管理在内控管理中的重要性

企业内部控制是以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由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主要分为内部控制理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内控控制结构等几个层级。在具体的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可通过对整体发展规划的控制管理及整体经营分析的预先评估,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顺利进行。而合同管理是内控制度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通过对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有效分析,结合相关合同信息,为内部管理的优化提供有利的依据,便于整体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的优化。

三、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一)建立合同转让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合同变更导致的企业合同管理风险,可在合同变更环节建立合同签订双方转让管理机制,即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签订相关合同条款的增减,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代替口头约定,降低合同遇纠纷举证不能的出现概率,避免流程风险对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信用、经济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如在支付货款环节,可依照以往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约定,若出现收款单位变更,可在合同签订双方协调沟通的基础上,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修订,签订补充条款,并以合同签订双方加盖公章为生效要件,避免合同签订某一方变更通知不及时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

(二)加大合同履行管理力度

在具体合同管理过程中,相关企业责任人员应加大合同履行过程的实时跟踪力度,以便保障合同签订双方合同的有效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订某一方出现违约时,合同签订另一方面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抗辩权。同时为了降低债务人资产不当降低而导致的债权人的权益损害,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维护机制的建立,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两个方面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进行有效约束,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2]。此外,在具体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制定格式文本,在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掌握合同管理的主动权力。在合同起草过程中企业可通过对合同签订对应方经营情况的分析,掌握对其有利的信息,并结合合同业务部门、法律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定具体的合同格式文本。对于大额标的合同、合同条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合同而言,企业应在进行文本审查的同时,组织内部法律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对合同签订对应机构背景严格审查,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业调查,出具调查分析报告。与此同时,企业应对内部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进行定期更新培训,促使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相关业务知识结构不断升级,保章合同后期管理的有效进行。

(三)完善合同全过程管理机制

合同全过程管理机制的完善,对于企业内控管理中合同管理整个流程风险的有效防控非常重要。首先在企业合同签订之初,企业应设定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对签约主体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同时对合同签订对应机构的业务范围、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社会诚信履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在合同签订时对相关合同签订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复印资料进行仔细核对,并在相应复印文件上加盖公章。同时企业可从合同签订对应机构的员工数量、注册资本、财务报表、业绩证明、荣誉证书等资料对相关企业的履约能力进行综合分析,保障合同管理过程的有效运行。完善的合同管理规范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履行期限、合同标的、数量、结算、付款、违约责任、劳动纠纷管理等几方面内容,同时在具体的合同文本制定环节应进行适当的排他性分析,即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含有非法定专业词汇、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句子配置适当的说明文字,为合同纠纷的高效处理提供依据。最后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合同原件完善的基础上,应对双方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合同签订履行各个环节的电子邮件数据、双方传真文件等进行备份、复印等有效储存,并对后期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为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