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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的概念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7 09: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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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的概念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2-008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2.19

一、引言

联合国在“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组织很多专家共同编写了一本有关普惠金融体系的蓝皮书。该书对普惠金融体系未来发展的前景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在政策、立法和规章制度的支持下,每一个发展中国家将会建立这样一个金融体系,即可持续的、能够给人们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体系。由此,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这一崭新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2005年焦瑾璞率先在国内引进普惠制金融的概念,但国内目前对“普惠金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现阶段,对普惠金融的研究多集中在理论探讨方面,缺乏与实证的有机结合,总体来说相关研究较少。

二、国外相关研究

随着全球金融业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变得越来越容易,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仍然是有限的。金融发展带来的好处在惠及大部分人的同时,有一部分人和企业是享受不到的,尤其是那些贫困地区的人群。Kuznets(1955)提出的一项假说中他认为,在发展的初期不平等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会不断的扩大,直到经济效益的增长蔓延到整个经济体[1]。这一假说得到了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早期发展的经验证据的支持,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不成立的。

一些再分配政策难免会对工作机会和储蓄带来消极的影响,Thorsten Beck,Asli Demirgüc-Kunt and Ross Levine(2007)认为金融部门改革的重点应该是消除这些负面影响。消极的激励措施不应该是我们主要的做法,相反,应该选择积极的政策措施,从而逐渐健全金融市场,提高人们的经济权力和参与其中的可能性[2]。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是现在世界上探究普惠金融体系相关问题的先驱,其努力构建包括贫困人群在内的普惠金融体系。其出版的《服务于所有的人——建设普惠性金融体系》(Access for All: Building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一书阐述了现在世界上最新的普惠金融体系的相关概念,同时对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基本要求及服务目标进行了介绍[3]。他们所倡导的理念与普惠金融高度一致,让全部人群尤其是穷弱阶层拥有同样的金融权力,让全部贫困人群切实受益于金融服务,同时指出小额信贷的根本任务是让信贷服务扶助贫困或低收入阶层脱离贫困。

三、国内相关研究

(一)关于普惠金融基本理论的研究

我国学者焦瑾璞2006年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率先提出了“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概念。他认为普惠金融体系是小额信贷及微型金融的延伸和发展,体现了金融的公平性。同时提出了普惠制金融是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为所有人带来多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服务的这一观点,值得说明的是这里的所有人尤其强调包含贫困人群在内。杜晓山(2006)认为建立满足或者适应农村全方位金融需求的、分工科学、功能完善、竞争适度、产权清晰、优势互补、科学管理、监管有效、可持续发展的普惠性农村金融体系,应该是我国目前以及之后一段时期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完整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原则和任务[4]。他还认为,从本质上看小额信贷是普惠金融理念的实践。茅于轼(2007)的研究主要针对小额信贷的监管、贷款质量和小额信贷文化等方面[5]。他指出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应该与一般的企业有所不同,它的最终目标是扶贫,即通过存贷款服务帮助贫困农民,他还认为小额信贷的运作机构需要法律的保护,应该按照企业而非政府组织来进行管理。韩俊(2009)认为我国现存的农村金融体系与普惠金融体系之间的差距还较远,这集中表现在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方面来看我国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6]。吴晓灵(2010)从普惠制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为了发展农业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应该引导县级金融机构将增加的可用资金中的一部分投向涉农领域[7]。张平(2011)在小额信贷和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方面也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主要针对普惠金融体系的框架以及构建该体系的意义、亟待解决的问题等方面,并认为应该让扶贫融资服务渗透到金融体系的所有四个层面中,即客户层面、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见图1),让那些没有被包含在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之中的贫困群体得到同等的金融服务[8]。胡国晖、雷颖慧(2012)总结普惠金融理论是在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但是普惠金融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层面上,而应该远高于此[9]。

(二)关于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比较的研究

杜晓山(2006)认为小额信贷应该是整个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忽略这一重要部分将会严重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建立,我们应该从普惠金融体系这个崭新的角度来审视小额信贷这一问题,他将普惠金融体系框架的内容和要求划分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焦瑾璞、陈瑾(2009)认为普惠金融是小额信贷及微型金融的延伸和发展[10]。夏园园(2010)认为小额信贷和普惠金融的服务理念息息相关且高度一致,其服务拓展对象应该以穷人和低收入群体为主。因此,她认为小额信贷是普惠金融体系的中心内容[11]。何广文(2010)认为目前小额信贷领域能够得到迅速的发展是整个建立普惠金融体系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块,也是十分紧急的一项任务,他提出让小额信贷成为金融机构的一种主动性的行为,实现这个目的的途径可以是建立某种机制也可以是实施某项政策。基于此种观点,他认为普惠金融这一概念源自于小额信贷[12]。吴晓灵(2010)认为要想让普惠金融体系切实发挥作用必须将全部正规金融机构都包含在该系统中来,小额信贷不应该只是来源于信贷组织,因此他认为普惠金融应以小额信贷为主,但不仅限于小额信贷。李明贤、叶慧敏(2012)认为普惠金融和小额信贷之间的不同在于,普惠金融强调切实地为社会各个阶层的全体人群提供金融服务,而小额信贷主要强调向贫困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提供小规模金融服务[13]。

(三)关于建立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现存问题和制约因素的研究

蔡彤、唐录天、郭亮(2010)总结了发展普惠金融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制度上欠缺科学性,从而影响了普惠金融相关政策的执行效率和目标实现;第二,需要增加法律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第三,普惠金融信贷扶弱政策的受众面不够,这主要是因为地方财政基础较弱缺少执行主体导致;第四,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欠缺导致有关政策实施的成本上升,而效率降低[14]。夏圆圆(2010)分析了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机制制约因素,她认为主要有三类,分别为技术制约因素、制度因素和外部环境制约因素,其中限制小额信贷发展的重点因素是制度因素。周兆函(2010)认为制约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缺乏竞争,小额信贷可持续性乏力;信贷模式过于单一,产品缺乏创新;内控机制不完善[15]。

(四)关于普惠金融今后发展的研究

杜晓山(2009)认为如何减少金融服务提供方和客户群体两者的成本、金融服务怎样惠及到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群体以及如何为大规模的群体进一步扩展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是之后贫困阶层的金融服务主要需要解决的三个大问题[16]。周孟亮、张国政(2009)认为普惠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性、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与社会福利影响三者关系的协调问题是发展普惠金融要考虑的重点内容(见图2),特别是前面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更为关键[17]。

王安军、王广明(2007)提出了构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路,即在金融服务体系的准入和监督等方面设计合理可行的机制,促进更够使农民真正获益的金融机构的建立,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组织,促进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全面协调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18]。蔡彤、唐录天、郭亮(2010)认为发展普惠金融体系要建立完善普惠金融信贷扶持政策体系和框架,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龙丹丹(2011)认为要想促进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就必须切实发展小额信贷行业[19]。周兆函(2010)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议,提出培育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服务体系, 构建可接受程度的良性竞争的金融市场;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模式与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小额信贷内控机制,控制小额信贷风险。

四、总结和展望

综上所述,虽然普惠金融理念提出的时间不长,但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获得了很多国家的进一步认同,而且各国也展开了不同程度的实践,有着不同的实践路径。从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学者已经对普惠金融体系做了系统性的分析和阐释,这些研究得到的结论和提出的政策建议对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在宏观层面上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全球框架下讨论普惠金融问题有利于调和国内外需求,重新构建国际合作的机制,在金融工具创新方面提供了理论依据。另外,关于普惠金融的研究融合了多门学科的知识,可以为今后经济学研究提供一些研究方法,积累有益的经验教训。但无论如何这仍然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仍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形成具有严密逻辑的体系。在这一领域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比如如何对普惠金融的有效供给进行测量,怎样解释在经济中政府行为的成功与失败,怎样分析普惠金融在全球的差异中反应出来的偏好,这些都是在普惠金融相关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探究的话题。■

参考文献:

[1]Simon Kuznets. Economic Growth and Income Inequality[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45, No. 1 (Mar., 1955), pp. 1-28.

[2]Thorsten Beck,Asli Demirgüc-Kunt and Ross Levine.

Finance, Inequality and the Poor[J]. Journal of Economic Growth(2007)12:27-49.

[3]Brigit Helms. Access for All:Building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M]. Washington:The WorId Bank, 2006.

[4]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

[5]茅于轼.兴办小额贷款的几点经验[J].金融经济,2007(5).

[6]韩俊.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J].中国金融,2009(22).

[7]吴晓灵.构建普惠金融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N].金融时报,2010-08-03.

[8]张平.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建设[J].开发研究,2011(2).

[9]胡国晖,雷颖慧.基于商业银行作用及运作模式的普惠金融体系构建[J].商业研究,2012(1).

[10]焦瑾璞,陈瑾.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11]夏圆圆.普惠金融视角下小额信贷机制发展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0(9).

[12]何广文.建立普惠金融体系应搞活小额信贷[N].中国经济时报,2010-01-12.

[13]李明贤,叶慧敏.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的比较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2(9).

[14]蔡彤,唐录天,郭亮.以小额信贷为载体发展普惠金融的实践与思考[J].甘肃金融,2010(10).

[15]周兆函.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供给绩效分析——基于普惠金融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0(12).

[16]杜晓山.建立普惠金融体系[J].中国金融家,2009(1).

篇2

摘 要: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惠农政策举不胜举,新农村崛起将是必然趋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是符合这个道理.由于农村经济基础的薄弱,发展新农村金融体系需要政府等各方面的支持.通过对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提出可行建议和措施,更好的发挥金融服务体系作用,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金融体系;服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076-02

经济是社会的基础,是构建社会并维系社会运行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农村经济颇具突飞猛进之势,但发展农村经济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必须从金融着手.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薄弱,创新势在必行,从而为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概述

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同时也证明了国家对新农村的重视.

1.1 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概念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各种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主要由各具不同功能的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农村合作社金融三个层次的金融机构构成.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是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它包括融资主体、融资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属于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要想发展新农村经济,需要从发展和创新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着手.

1.2 新农村建设中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背景

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体系提出更高要求.资金需求量的增加要比过去的多的多,农村资金的投入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按照过去的资金投入的比例是不够的;有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撤并现象,导致金融服务需求方式的减少,现有的金融服务满足不了农村的“胃口”.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体系经历过一段曲折路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阶段:(1)金融体系的初步构建.改革开放以后,农户、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逐渐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资金需求量的增加和需求方式的多元化,也无形之中推动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1979年之后,农村金融机构改头换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农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产生也意味着计划经济的灭亡,激活了农村生产,适应了当时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树立一面旗帜,也是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里程碑.(2)对分层次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深入探索.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金融体系也发生相应的改动,以“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为目标,农业银行的主导地位发生改变,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心,合作金融基础代替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分工协作和之前的金融体系也有所不同.农农村金融体系的层次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农业银行逐渐离开了农村的视线,可以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能,自主发展.(3)“三足鼎立式”农村金融体系的尝试.20世纪末21世纪初,农村金融体系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农村金融市场里逐渐消失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便扛起发展农村金融的大旗.20世纪末,逐渐撤销农村合作基金会.从此农村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三足鼎立式”正规体制格局和组织体系,农村信用社也成为当时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角.(4)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产权体系的创新.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适应“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的总体要求,自身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农民、商业户和自由经济组织可以入股信用合作社,给地方金融机构职能上更明确的定位,把信用社和农民密切的联系在一起,更好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0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改革还在继续的深化和全面,农村信用社的完善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2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分析

2.1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现状

新农村建设提出以来,就要求农村金融体系要有一个质的变化,对其需求量和服务方式等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较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农村经济的滞后.

2.1.1 居民取款不方便,农村现金流量加大

随着商业银行的系列改革,他们关注的重点对象也发生改变,不仅没有对农村的更大投入,反而是对农村“弃之不理”,继续向着发达城市和大企业前进,对农村信贷和业务缩减职能等.可由于金融网点局限,农民存款很不方便,很难和新农村建设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保持一致.还有金融机构网点撤并,服务已经达不到现在农民的需求,这样会使农民失去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也给银行对于市场现金流量的掌握带来不利影响.

2.1.2 现代化水平低,信用社吸纳资金能力不强,农村资金利用率下降

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是基本的服务,缺乏一个发展的服务观念,以至于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服务步伐不一致,电子的货币在农村基本行不通.时代在发展,农村亦是如此,不能还是一沉不变,这才是我们今天提出的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的所在,要以发展的眼光去对待发展中的农村.

2.1.3 利率走高,服务区域相对缩小,农民贷款难问题突出

如今的金融贷款定价机制还没有真正落实,由于各个地区、各个产业的差异,农村的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利率都是一样的,这样无法正常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对于困难户还本付息还是有一定的难度,贷款风险趋于集中.

2.1.4 农民了解金融政策途径有限

对于金融知识方面的不够了解,直接影响农民在金融方面的消费,这个也是农村金融消费不足的原因之一.

2.2 新农村建设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要求

建设新农村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质量,原有的金融服务体系已经不适合新农村建设,根据实际的情况去改变和创新是必要的.

2.2.1 资金需求量更加巨大

农村资金的投入主要来源于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少部分是公共财物提供的,如果还按照以前的比例去投入农村,这个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肯定是不够的.

2.2.2 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

农民手里的资金多了,处理的样式就丰富了.而一些地区还存在金融机构的撤并现象,现有的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没有什么俩样.资金的使用多样,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的品种丰富、手段多样,服务方便快捷,目前的金融服务还达不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2.2.3 中西部金融服务需求更加突出

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是为了协调东、中、西部的发展,中西部在政府的关注和自身的努力下经济也持续走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金融资源不足,金融网点不足,竞争力不足,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低下,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是迫在眉睫.

3 创新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3.1 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地位及发展趋势

近年农村呈现银行运行良好、农村金融需要得到满足的现象,农村有了适度的竞争,市场逐渐被打开,农村金融正在向一个高水平的金融服务过渡.虽然农村金融资源稀缺,但是覆盖率和服务的有效性还是获得普遍的认可和信任,有着广大的群众基础.随着农村金融服务知识的宣传和熏陶,高覆盖率的金融服务网点和基础服务将遍布全农村.农村金融贷款的风险和收益不同于城市,如果风险得不到控制,农村金融服务将无法持续运行.加之风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业务也会稳步发展.

3.2 创新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

3.2.1 制定专门法律,营造法治农村氛围

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通过立法使国家及地方的经济组织对于农村投入的负责,不再具有盲目性.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通过对其他国家经验的吸取,农村合作金融法的制定将是服务“三农”的长期有效措施.最后,制定农业保险法.只有保障农民的收入才能是新农村建设长期的进行.

3.2.2 发挥政府政策保护性作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政府通过立法方式和政策指引,让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业务,增加对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更好的适应融农村金融市场,从而有效融入.

3.2.3 建立农村金融竞争体制及金融服务体系

丰富农村金融市场,形成良性竞争.首先,要扩大农村多种金融的业务范围.其次,大力发展合作性农村金融组织,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第三,规范农村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规范农村金融组织,更好得服务“三农”事业.

3.2.4 建立并完善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机制

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根据农村实际情况,适时创新和开发新的农业贷款损失补偿险种,再此情况下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优惠政策.其次,设立补偿担保机制.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发展贷款补偿担保组织,设立担保补偿基金,由财政和农村金融机构等出资,达到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损失.

——————————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J].北京林毅夫学者主页,2006(2).

〔2〕钟德涛.农村金融体系研究改革[J].北方经济,2007(8).

篇3

作者力图在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的基础上,贯彻理论分析与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等有机结合的研究方法,以求对农村民营金融的发展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和准确的把握,提出农村民营金融发展的可行操作思路和措施。作者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1.重新界定农村民营金融的概念。农村民营金融指农村地区主要由民间资本构成并掌握着经营控制权进而通过资金的融通活动或借贷活动为农民、农村企业等提供各种服务的金融形式。农村民营金融不仅包括正式金融,而且还包括非正式金融,不仅包括民间金融,而且还包括民有金融。这一界定突破了农村非正式金融、农村民间金融、农村民有金融等概念仅仅侧重于某一方面农村金融形式的概括,而忽视了另外一些金融形式的局限。特别是明确提出农村民营金融系统包括农村正式金融(民营部分)和农村非正式金融两个部分,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探讨农村民营金融的特点及其制度优势。[HT5”SS]

2.探讨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供给状况。重新划分了农村金融需求,并对各种农村金融需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总结了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展望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发展趋势。概括了既有的农村正式金融与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各种形式,特别是实证分析了农村金融供给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情况,剖析了既有农村金融机构的局限性。描述了农村民营正式金融与民营非正式金融的发展概况,显示出了农村民营金融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竞争力。

3.明确提出发展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通过比较历史和现实中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情况,指出其发展的必然性。但是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需要各种明确的、规范的制度进行监管,从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探讨了农村民营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明确提出农村民营金融作为试点应该实行混业经营。

篇4

以“农业、农村、农民”为核心的“三农”问题是关系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如何围绕“三农”问题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就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一些理论反思,供商榷。

一、共生:“三农”和农村金融关系的再认识

传统经济金融理论认为,“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对经济具有反作用”,由此可以推论,“三农”决定农村金融,农村金融对“三农”具有反作用。按此思路推演,在“三农”经济与农村金融相关关系中,“三农”经济是农村金融的核心和基础,与“三农”经济相比,农村金融处于从属或被决定的地位。以此作为出发点,则可以把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关系简单概括为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即农村金融通过信贷资源总量与结构配置,支持农业、农村、农民“三农”经济的发展,二者的关系是单向的。过去乃至现在,我们基本上以此作为政策理论依据,设计和制定农村金融方面相关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现代经济学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农村金融是农业、农村、农民“三农”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与“三农”经济之间不再是简单的支持与被支持关系,而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共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从共生理论出发,重新界定“三农”经济与农村金融之间的相互关系。

所谓“共生”,是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该词最初来源于希腊语,是一个生物学概念,原指不同种属按某种物质联系而生活在一起。在现代社会中,共生现象不仅存在于生物界,而且广泛存在于社会体系、经济体系中。“三农”经济和农村金融亦是一种共生关系,即“三农”经济与农村金融通过货币资金这种特殊的物质媒介形成“三农”和农村金融共生发展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农业、农村、农民、农村金融是其重要的构成要素和共生单元,农村金融取之于三农,又服务于三农,并与“三农”共同存在、共同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在农村金融中,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与“三农”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共生关系,而政策性金融由于其特殊性,与“三农”关系可以理解为“体外”支持。特别是在商业金融、合作金融难以满足“三农”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需要政策性金融发挥主导作用。长期以来,受传统的理论观念的束缚,在“三农”与农村金融的关系上,往往强调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作用,甚至背离金融业发展的基本规律,超越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强化了商业金融的主导作用,突出表现为农村信用社背离“合作制”本质,变成事实上的小型商业银行,最终造成农村金融发展边缘化,破坏了农村金融与“三农”共生关系,使“三农”发展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

一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变迁过程伴随着不良资产累积和合作制本质的流失。中国农村信用社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变迁,经历了不同的管理体制。在“大一统”银行体制时期,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在专业银行体制时期,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管;在商业银行体制形成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探索时期,为了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改由中央银行直接管理,2003年随着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改革,农村信用社改由中国银监会管理;目前,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的组建,省联社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农村信用社管理管理等体制几度变迁,由于定位不准,经营主体目标不明,导致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本质逐步丧失,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承担着半商业性、半政策性的任务,在各级政府强调重视农业的强力推动下,农信社以低廉的资金价格承担着支持农业发展的重任,甚至还承担着主管部门(特别是农业银行管理时期)指定的政策性业务,或风险较大、盈利较低的半商业性业务,形成了政策性目标、合作制目标、商业性目标的的混合目标。在一个混合的目标下,农村信用社既无法真正遵循商业原则把财务质量搞好,又无法按合作制原则全力支持社员的发展,从而导致不良贷款不断累积,财务亏损不断加剧。如果按照严格的贷款分类,农信社总体不良资产比例最高曾经达到50%左右,个别社达到90%以上。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整体,其净值是一个严重的负数,这个负值是过去农村信用社账面资本金的两三倍。在这种严重负净值和高比例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能力、与“三农”的共生能力大幅度下降。

二是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金融竞争力严重不足。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工、中、建按效益原则、业务量原则,大面积撤消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即使是农业银行,随着商业化改革的深入,也加大了对县以下营业网点的撤并力度,业务重点全面向城市收缩,相当一部分县市城区只剩下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两家机构,乡镇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县及县以下商业性金融机构缺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下降。

三是农村资金的非农化趋势不断加剧。邮政储蓄在农村有很多邮政网点,吸收了大量农村存款,由于邮储机构没有贷款功能,吸收农村资金难以用于农业、农村,更无法直接用于农民。邮政储蓄吸收存款的特殊功能及政策、机制优势,使农村信用社在与邮储的竞争中居于劣势,邮储存款呈快速增加态势,加上国有银行一级法人体制改革,贷款权限上收,业务向大中城市、大行业、大项目集中,县及县以下机构往往成为国有银行的“吸存”机构,也加速了农村资金的流失。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对三农的基本服务,在新增资金方面,主要是中央银行用利率较低的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再贷款资金使得农村信用社在亚洲金融风暴以后,特别是在1999年以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对“三农”的贷款总量。众所周知,中央银行再贷款在原理上不能用于此用途,这样的再贷款能否收回也成问题,因此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农村金融,是一种“体外”支持,并不是一个长久的、可持续的解决办法。

二、成长方式选择:外生金融成长与内生金融成长

金融成长是金融增长和金融发展概念的综合,包含了增长与发展双重内涵,如果我们把金融资源规模的大小看成量的规定性,把金融结构与效率归结为金融成长的质的规定性,则金融成长本身就是质与量的有机统一体。从理论上分析,由于起始条件各异,我们可以把金融成长分为外生金融成长和内生金融成长。

外生金融成长是基于对外部金融模式的移植,是在外部金融业发展的示范下,将外部金融模式移植于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系统的一种方式。这种金融成长一般由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是一种政府主导的金融成长,金融组织机构或微观金融企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会受到排斥。外生金融成长模式,由于缺乏与本国或当地经济主体相互作用、共生共长的发育过程,往往是政府主导、政策移植、人为推进,与本地或本国的经济、文化结构不相适应。在金融发展中突出表现为通过扩展金融机构,推动并支撑金融的成长,而不是通过金融市场的扩展和提高微观经济主体的参与程度来刺激金融成长。

内生金融成长主要是基于微观经济主体的参与和贡献,在当地经济与文化环境的内在机制作用下自觉形成的金融增长。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部门和个人自主的作用是主要的,政府只是在企业和个人自主活动的基础上介入金融成长过程。因此,内生金融成长一般包含着较为完善的金融激励、创新、约束机制,金融成长是一个自发、自主、渐进的演化过程。微观经济主体对金融成长的贡献是由他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只有当个人和企业部门拥有国民收入的较大比例并自主分配时,才会构成金融成长的内在基础,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中介机构的出现才具有内生意义。从根本上讲,内生机制的作用过程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成长与本国或地区现实经济流程的密切依存关系。在这种金融成长方式下,企业和个人作为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其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是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内生金融成长体现出了经济部门对金融成长的参与和贡献,能够有力动员和有效使用国民储蓄,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本形成水平和效率。因而,各个国家都在努力使外生金融向内生金融成长转化。

我国金融成长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进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几起几落,但从整体上分析,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外生金融成长的基本路径,到目前为止,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分工整合、管理规范和体制完善等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越来越单一、网点越来越少,还远远没有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充满活力的市场机制。因此,农村金融改革思路应该换个角度,放弃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将重点放在规范和鼓励发育金融市场方面。在农村地区,需要形成多样化的、主动创新的、开放的金融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满足农村地区分散化、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其要旨在于农村经济主体在改革中实力的增长和壮大,使得国家对金融体系的外在供给让位于农村经济主体自发性的对金融体系变革的内在需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让农村地区的金融交易行为发展出更多更大的市场所需的金融组织,以此不断循环来逐步形成一个稳固的农村金融体系。

三、产权改革:农村金融的改革的核心

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创新的难点与关键,同时也是各种矛盾的焦点。透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变迁,在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方面,主要取得了以下认识:

第一,所有权是最具备激励效果的制度安排。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到后来的苏南乡镇企业模式,以至90年代以来浙江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都是不断将所有权下放,产权主体逐步明确的过程。而与此相反,在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变迁过程中,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长期处于模糊状态。

第二,控制权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重点。控制权决定收益权,在我国广大农村,传统农业经济相对发达,一家一户个体经营模式决定了农民相对比较散、小、弱,难以形成利益集团,控制权旁落,收益权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如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由盛至衰,最后被清理关闭,其根本原因在于合作基金会的各投资主体目标函数差异较大,造成投资权与控制权脱节,实际控制权由基层社区政府控制,农民名义上的收益权无法落实。同样,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历史问题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农民仅仅是农村信用社的名义所有者,实际上手中并没有控制权,必然出现农户从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

第三,收益权的持续性与金融机构发展高度相关。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形成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合理制度安排形成的不良资产问题,如行政干预、指令贷款支持乡镇企业等;二是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帐,如行社脱钩过程中的资产分割与划转,国有银行资产剥离过程中形成的借款人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逃废本来可以偿还的贷款,寄希望于剥离);三是国家政策原因形成的资产质量问题,如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合作基金会带进的呆帐等。可以说,历史包袱问题本质上是制度问题,由于农村金融体制安排失当,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出现异化,损害了农村金融机构现实收益权的稳定性、连续性。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及农业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管理层,都存在任期,固化了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目标与利益分配的短期化。

在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过程中,农村金融产权改革应着力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把收益权交给农户。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进一步突出“农”字号的市场定位,并且通过制度安排,用经济手段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能力,提高扶农、支农水平。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农户和农村经济,其生存和发展是与农民的利益是紧密相联的。因此,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把收益权切实赋予农民,这是农村金融机构保持经营目标、经营理念和经营质量一致性的前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持续发展提供持续的激励监督基础和发展源泉。

第二,产权制度改革应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形成真正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产权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明确和规范出资人与经营者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建立良性的委托-关系,从而形成产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关系贷款问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滥用集体资金问题以及部分地区农村政策金融的资金挪用问题,根源都在于这些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出现金融机构管理层内部人控制和各级社区政府外部人的行政干预。“借农村金融之鸡,下非农之蛋,最后后果是鸡飞蛋打。”可见,在农村金融组织产权结构中,控制权是关键环节,而且控制权的合理配置是落实农户收益权的前提。

第三,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信任农民的理性和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创新。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基于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S.波普金更是直言,小农的农场完全可以用资本主义的公司来刻画,也就是说,小农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政治社会活动中,都更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的原则行事。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愿景:由农户自发组织起来的、集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于农户一身的农村金融体系,这种内生于农村经济中的金融体系必然具有持续的生命力。

四、产品供给:界定政府与市场在农村金融改革中职能定位

合理配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定位,既是转型国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推动改革的重要途径。坚持从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出发,按照效率、公平、平衡发展的要求,界定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逐步形成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系统。

(一)政府职能:供给公共产品。针对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政府需要在三个方面提供公共产品:

一是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要调整发展战略,消除歧视农业和农村、倾向工业和城市的发展策略,要建立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按照比较优势发展经济。政府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为农村金融体系有效运行提供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二是金融基础设施。包括进行法律、监管和制度方面的改革,如建立完善抵押物担保物权;建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以减少交易成本;取消利率限制,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针对准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机构建立特别的监管框架;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中介和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等,从而使农村地区获得更多的信贷资金。

三是政策性金融。政府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是实现用国民经济反哺农业的重要途径,政策性金融提供的融资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饮用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户适用技术应用和推广,农村市场及公平交易的环境建设等,以此改善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居民的金融交易能力,提高农村金融交易水平。由于这里的资金支持是对农户的脱贫支持,因而也是公共品。

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政策性金融机构任重道远,必须着力改革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既把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政策性资金运用的窗口,为国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又直接面向农村地区和农户,把消除贫困、平抑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农民的系统性风险作为主要任务。

(二)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私人产品。商业性金融服务是典型的私人品,其消费具有严格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只有条件好、抗风险能力强、经营前景优良、信用等级高的农户才能获得。因此商业性金融机构必须坚持资金配制上的优胜劣汰,彻底将政策性业务从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分离出来,最大程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坚持按市场原则配置信贷资源,引导资金投向,促进产业、产品和技术结构的调整。

(三)合作金融:提供准公共产品。真正的合作金融提供的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在合作社社员之间,金融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只要是社员,就有权利获得附带各种优惠条件的金融服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定义,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社员同等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受益、并积极参与其活动。国际公认的“合作社七原则”其中就有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的原则。具体到我国的合作金融定义上,根据1997年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合作制可理解为“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因此,合作金融应包括四个基本特征,即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和非赢利性。以上特征表明,合作金融机构在理论上似乎更接近准政府型的公共机构,由成员自行决定参与与否,无论股份多寡实行一人一票制,而非通常竞争性机构的一股一票制;没有自己独立的效用函数,而是各成员效用函数的累加。但在另一方面,在各个社员获得金融服务的质量上具有竞争性,即不同条件、不同信用状况的农户得到的融资支持是不同的。目前在农村信用社中普遍推广的小额信用贷款中,各地普遍实行的信用额度核定和贷款证发放基本遵循这一逻辑。同时,国外合作金融发展的经验也表明,农村合作金融的建立和有效运转也离不开该国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现实中的问题是,从1996年实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行社脱钩”以后,初步形成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组成的政策性、合作性和商业性并生并存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但并没有带来农村金融的全面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农业发展银行政策界定单一,没有充分起到提供公共产品的作用,农村信用社也脱离合作金融的本质,不具备合作金融的特点,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进一步向大中城市和优势产业、垄断行业、优质企业集中。农村金融体系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没有解决。

五、混合金融体制: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选择

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必须遵循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构建政府指导下的,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以及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等多种组织形式相互竞争、协同发展的混合型的农村金融体系。按照这一改革目标要求,应该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农村金融企业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将重点放在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规范金融市场方面。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逐步降低行业进入门槛,允许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成为充分竞争、有效率、开放式的市场。

第二,构建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混合型金融体系。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多样性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从总体上讲,近期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性金融为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农村金融需求结构的变化,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将吸纳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优点,未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将向以股份合作制金融为主转变。

第三,商业原则与市场运作。市场机制是农村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坚持市场机制推动适应农村经济金融需求特点的、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的多元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综合效能。

第四,支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政府重视并创造条件实现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功能互补,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绩效水平,通过金融深化,最终消除二元金融结构对农村经济的抑制,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方面,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组织多样性,强化农村金融领域竞争机制建设,扩大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竞争带来效率,扩大金融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不同农村市场的金融服务需求。总体看来,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往往只拥有同质的、最基本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客观上需要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包括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从而促进市场竞争,增进社会福利。

二是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应该是竞争性商业金融,在竞争环境下,合作金融对其成员而言是合作性的,但是对外仍然需要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因而也是竞争性商业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商业化小额信贷的效果可能好于包括贴息贷款之类的一般政策性金融。商业化小额信贷目前已经成为小额信贷项目的主流发展方向,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和资金自给成为其标准。外部援助和捐助应该面向促进现有和未来小额信贷项目的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和自给。对于一些面向特定贫困者的、不能达到这些标准的小额信贷项目,如果社会收益远远大于社会成本,那么外部援助和捐助仍然可以考虑对之提供支持,但是应该促进项目朝着这些标准靠近。农业银行的贴息贷款很容易产生弊端,容易扭曲和破坏竞争性商业金融市场。

三是改革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当前,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做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现有业务范围。首先,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其次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再次,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最后,全力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围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除此之外,政策性金融还可以在建立贷款担保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村金融组织结算体系、建立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发挥作用。比如,在粮棉购销市场放开情况下,可将农业发展银行改组成为专业性农村信贷担保银行,为政府推动的某种项目信贷计划提供贷款担保,而不是去执行补贴性信贷项目计划。

四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从西方合作金融的发展史看,合作金融的产生主要不是源于单纯的融资需求,而是来自“在正规资金市场(如银行信贷、发行证券融资)上受到差别待遇的中小经济个体以利他(互助)换取利己(融资)”的现实可能性,其根源是交易意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从交易成本角度看,信用社得以维持的关键是社员之间的“信用”,单个农民与商业银行的交易行为(如资信评估抵押担保等)的外部成本显然要高于农民与信用社之间的交易成本。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存在中小经济个体(农户和个体经济户)的融资需求,且同样在信贷市场上受到差别待遇,可以说存在融资层面互助合作的现实需求。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改革,对经济发达地区,改制为商业性金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以当地农户为服务对象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合作原则改造成为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同时,应该积极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及思想,引导农民组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五是重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作用,实现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功能互补。虽然非正规金融存在诸多问题,但目前非正规金融目前对农村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当地农村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简单宣布非正规金融非法是不合理的,对之不能一味采取“关门政策”,而是应给予必要的法律保障。

金融体系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如调动储蓄、配置资源、实施公司控制、便利风险管理、以及便利商品、劳务和合同的交易等(Levine,1997)。如果正规金融不能有效地行使某方面或某几方面金融功能,非正规金融就会出现以弥补正规金融的缺陷。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正规金融有替代非正规金融的趋势,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余地越来越小。然而,如果政府试图用扭曲的、单功能的方式使用正规金融,那么这一趋势有可能受到阻挠。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并非在所有功能上都完全替代,这意味着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相对地位会对金融体系的总体绩效产生影响。

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因而,金融服务的供给者是否具有较为足够的信息优势,将直接决定着其提供农村信贷服务能力。从目前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放款人来看,由于与借款人具有长期共同的生活空间,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可以几乎无成本的取得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并对其进行实际监督,因而在与借款人的交易中可以较容易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对于正规金融来说,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便相对较突出,面临相当高的贷款管理成本和合约执行成本。

在这种信息资源分布状态下,目前重新构建和调整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充分重视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并可以考虑充分利用其比较优势,通过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合作,利用正规金融的资金优势弥补非正规金融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农村金融交易水平。也就是不应总是关注两者之间的替代性,总是试图以正规金融取代非正规金融,而应充分重视其间的互补性,并创造条件变相互替代的水平关系为相互合作互补的垂直关系,即垂直的正规—非正规联系。

六是推进邮政储蓄体制的市场化改革。邮政储蓄的市场化改革,目前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以退出方式结束邮政储蓄制度。将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适当的市场价格并入农村信用社或城市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竞价投标方式转让给金融同业。二是以前进方式结束邮政储蓄制度,成立邮政储蓄银行,使其专门经营储蓄、汇兑、等业务,与邮政业务分开核算,并确保农村资金来源于农村,用之于农村。无论是从资源的充分利用,为“三农”提供更为有利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还是防止农村信用社一家独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建立富有竞争活力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考虑,规范发展邮政储蓄是正确的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周小川:“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思路”,《新华文摘》2004年第21期

2、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3、谈儒勇:“非正式金融批判的批判”,《甘肃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4、郭晓鸣:“以农民合作的名义——1986-1999四川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存亡里程”,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研究报告

5、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0-41页

6、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

篇5

2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意义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缺乏资金支持去发展生产,而传统金融体系又把他们排除在外,使他们无法摆脱贫困。通过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向他们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能够使贫困者进行生产性投资,这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基本途径。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基本目的就是使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能够获得平等的享有充分的金融服务的权利。除此之外,发展农村普惠金融还可以促进教育公平、医疗公平等,从而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3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形成完备的体系相比,在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上还广泛存在着以自由借贷等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机构也得到迅速发展,这就使我国的金融服务区域实现了广覆盖。但是,我国在2012年末还有1696个乡镇还没有金融机构,事实上,在我国实现每一个区域都有金融机构的目标,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

4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农村居民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存入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却因为自己本身盈利第一的商业特性和农业生产的特性,不愿意将资金贷给农民,这使得农村和城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其次,作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农民,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教育,金融意识和信用意识比较淡薄,这就加大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难度。再次, 普惠金融由于其目标客户是农村中的低收入者甚至是贫困群体,他们一般没有抵押贷款的能力,也无人替他们担保,这就使农村普惠金融业务的不良贷款率较高,导致了农村普惠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大大提升。 最后,我国涉及农村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现有的金融法规都是针对城市出台的,农村金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和保护。

5 完善我国农村普惠性金融体系的对策

篇6

所谓包容性增长,就是汇集城乡群众的共同增长,而不是只有某一方面、某一区域群众的增长。金融服务要包容性增长,就是要让贫困人群获得可持续的金融服务。包容性增长寻求的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是相对立的。

包容性增长包括以下一些要素:让更多的人享受全球化成果;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人能力建设;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保持平衡;强调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反对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重视社会稳定。包容性增长的概念,摒弃了非均衡发展模式,吸收了平衡发展的新思想,逐步缩小贫富、区域和城乡等一系列现实差距,把平衡增长作为未来发展的一个主题。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与20世纪80年代、90年展起来的权利贫困理论以及关于社会排斥方面的研究密切相关。“包容性”反映了这种理念对公民权利的强调和对社会排斥问题的重视,强调贫困人口不应因其个人背景的差异而受到歧视,不应被排除在经济增长进程之外。而包容性增长所倡导的机会平等则强调贫困人口应享有与他人一致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在参与经济增长、为增长做出贡献、并在合理分享增长的成果方面不会面临能力的缺失、体制的障碍以及社会的歧视。

进入21世纪,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对穷人友善的增长”基础上,先后提出了包容性增长的理念。包容性增长可以界定为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这一界定将产生收入差异的根本原因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背景的不同,另一类是个人努力与勤奋程度的不同。这一分类使人们得以区分“机会的不平等”与“结果的不平等”这两个相关而又不相同的概念。机会不平等通常是由个人背景不同所造成的,而结果不平等则既反映机会不平等外,也包含了个人努力和勤奋程度的差异。倡导机会平等是包容性增长的核心,强调机会平等就是要通过消除由个人背景不同所造成的机会不平等,从而缩小结果的不平等。包容性增长理念强调要建立具有包容性的制度,提供广泛的机会,而不是将增长政策和具体旨在实现公平的政策割裂开来;强调通过维持长期及包容性的增长,确保增长效益为大众所广泛共享。在政策层面,以包容性增长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包括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一个是通过高速、有效以及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与发展机会;二是确保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机会,提倡公平参与;三是确保人们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经济福利。

包容性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主导的战略思想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种非均衡发展战略,对于启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助推中国经济起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济连续增长30多年,平均每年增速在9%以上。然而,非均衡发展机制也使得贫富差距、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不断加大。在贫富差距上,中国的基尼系数在过去30年中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在1981为0.31,1990年为0.35,2001年上升到0.411。到2008年,最新的研究表明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6,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在区域差距上,2006年东北、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人均GDP相对于东部地区的比分别为0.66、0.45和0.40,形成了“一个中国、四个世界”。在城乡差距上,2006年与1984年相比,农村和城市之间消费水平的泰尔指数从0.06增长到0.196,增加了2.2倍,而同期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泰尔指数从0.025增长到0.178,增加了6.1倍。

包容性增长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市场化取向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背景下,农民作为弱势和低收入群体,农村金融的发展也面临着这一问题。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收缩撤并县及县以下的网点,农村地区面临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资金净流出等问题,金融排斥程度严重。“二元结构”下的市场分割,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并没有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更多是以净流出的方式扮演着储蓄动员的角色。

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全国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有2945个,其中西部地区2367个,占80%,加上8000多个仅有一个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两者加总已超过全国乡镇总数的1/4。这些农村地区连最基本的“存、放、汇”的金融服务都难以获得。信贷投放的非农化倾向日趋严重,同时,由于农业属典型的弱质产业,而且产业利润率极低,同时生产周期长、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抗御灾力弱,依靠正规金融机构向其贷款势必会出现脱农现象。农户即使能够接近金融资源,但真要获得一定的金融服务如贷款,也要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些条件,而缺乏抵押担保物的农户往往难以获得金融服务,从而形成条件排斥。

将包容性增长的理念植入农村金融的体系构建中,对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明确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突破点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着力于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金融改革的思路主要着眼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些机构的分分合合,形成框架体系。邮政储蓄银行的设立就是沿着这种思路进行的。这种思路在现有的金融框架下,遵循的是“结构――功能――行为绩效”的思路和路径。虽然出台的举措不少,但效果不佳。因此,未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应从单纯地注重机构变革的思路向注重功能转变。将改革的重心从微观层次的金融“改革”转向宏观层次的金融“发展”,即从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的微观体制、创新金融产品等转移到健全国家整体金融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等方面来。从而实践“包容性增长”的理念,走活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一步棋。

包容性增长下的普惠制金融发展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而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能够满足或者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监管有效、竞争适度、优势互补、可持续发展的普惠性农村金融体系,以惠及易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弱势地区、产业和群体,从而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国内提出“普惠制金融”概念的杜晓山根据赫尔姆斯(Helms,2006)关于普惠制金融“覆盖所有人”的原始定义出发,提出了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只有将包括以穷人和低收入阶层为对象的金融服务有机地融于微观(金融机构)、中观(金融基础设施)和宏观(法律和政策框架)三个层面的金融体系,才能使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客户群体获益。且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够对发展中国家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在此基础上,焦瑾璞和杨骏(2005)从三方面界定了普惠制金融的含义:一是服务对象的特定性。普惠制金融体系以价格相对合理的产品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农户等低收入群体对象提供服务。二是金融服务产品和功能的全面性。普惠制金融不仅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还为其提供存款和保险、汇款、养老金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三是金融机构的多样性,体系的多层次性和保持适度竞争。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农村金融政策,如降低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发展新型金融机构等,这对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缓解金融排斥起到了一定作用。因此,增量改革背景下的普惠制金融体系的建立,对于增加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消除金融服务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社区银行

一直以来,我国的支农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全国一盘棋”的布局,而中国资源的多样性、地区发展的差异化和不平衡性,使得总行制定的很多相关政策都在本地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状况。信贷的审批权上移,导致了很多贷款发放的交易成本过高,而且效率低下。

为解决这种情况,一方面,应开展基于信息技术的无分支银行金融服务。利用社区型合作金融组织、基于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甚至非金融的组织,作为中介或桥梁,让正规金融机构向那些缺少网点的偏远地区延伸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应发展区域性的农村社区银行。这一类微型金融主体在整个的体制考量和制度政策的设计上更符合当地实际,且利用人缘,地缘等社区规范,其经营就具备了灵活性,其进入和推出的机制比较容易实现。如印度的区域农业银行,其经营范围在一个县或几个县区,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享有印度储备银行给予的特许权,包括提取现金和动用准备金的便利。它向生产急需的农民提供与农业直接有关的贷款以及维持生活的消费贷款,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信用社的贷款利率。目前,地区农业银行已日益成为印度不发达地区农民直接得到信贷资金的主要渠道。

加强金融与财政的协同

由于农业产业是相对弱势产业,金融风险比较高,单凭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是不够的,可以尝试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财政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在普惠制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把风险补偿基金及贴息列为各级财政的固定支出科目。同时,要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国债建设项目的引导作用,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要与之配套,紧紧围绕农田水利、水电开发以及农村公路、桥梁、电网、沼气、通信、良种培育、技术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金融供给,同时也扩大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保险业在农村仍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发展项目受自然条件、市场环境和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因此要建立多层次的农业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体系,以对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经济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适当补偿。

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县域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切实解决县域担保难问题;要完善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抵押、质押机制,建立农村担保组织,分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要鼓励金融机构与相关机构加强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联合信用贷款;要探索发展符合农村特点和实际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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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城乡金融发展的“二元结构”

金融二元结构即二元金融结构,是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抑制条件下金融体系的一种状态,可以归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大型国有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的服务网点,形成了一个有限但却有组织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小规模经营非正式金融组织,也是存在在金融体系中的。两个方面组成了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构成的金融体系。我国城市与乡村的金融发展存在的差距体现了城市、农村金融市场构成的“二元”结构的金融体系。笔者说的这种“二元”结构和通常意义上的二元结构是有所区别。从正式与非正式角度上看,两者都存在着正式和非正式金融市场。但从城市和农村金融的发展来看,两者之间无论是总量还是结构与制度都存在非常大差距,且两者是较相对独立的两个体系,资金是不能自由地双向流动的。笔者所指的中国城乡的金融二元结构就是我国当前金融体系的“二元”状态。

二、根据我国发展现状必然性的提出统筹城乡发展

(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才能基本实现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在21世纪初,我国制定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中的前面两步已经得到了实现,国民生活水平已经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是有两层平均含义的概念,第一层平均含义是总量的概念,GDP的总量比1980年翻两番;而另一层平均含义是全国总人口人均GDP已超过800美元。两个平均后面的,掩盖了很大的矛盾和反差。这主要表现为:城乡二元结构更为明显;减小区域差距扩大并没有好势头;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协调;人和自然的关系日趋恶化急需调整,即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背道而驰;国内发展与对外开发的关系也同样急需理顺。所以,这个总体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非常不平衡的。

(二)我们提出来的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的概念,指的是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全面小康”,是所有国民都达到小康,不能仅仅依靠城市带动农村,而更应该提高农民的收入

所以,我们将要在2020年建成的全面小康社会是很大的概念。而我国目前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其低水平最主要还是农村小康建设的水平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全面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难理解,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三农”,实际上,“三农”问题成了“全面小康”的制约和“瓶颈”。必须通过重点解决“三农”问题,并且把“三农”问题纳入整个国民经济通盘考虑,用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来解决。所以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提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而其深刻背景是城乡二元结构。

三、关于城乡金融发展非均衡化调控的政策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要缓解城乡金融发展非均衡化进一步扩大的态势,解决“三农”发展融资的难题,促进农村经济良好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制定与实施有利于农村社会经济和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我们需要对已有的城乡金融机构进行改革重组,积极科学的引导融资与现代化农业管理流向农村,促进“三农”事业发展,发掘城乡金融在支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中的潜能,大力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充分发挥城乡商业金融的正能量

商业金融是一个多元化金融机构的统称,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金融主要包括了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而在城镇就不一样了,除了四大国有银行代表的金融机构之外,还拥有近期发展兴起的很多的新型服务性的机构。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广大农村同时面临着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中的金融需求和面临着农村工业化过程中工商业的融资需求,种养殖业大户也极具融资需求,是农村主要的融资需求主体,现有的农村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各类的融资需求。特别是在当下,势必要强化城乡金融机构的作用。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是确保城市和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必然能有效解决城市和农村金融发展的非均衡化。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

农村合作金融是指农户门面临的资金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为了更好的解决融资困难,并由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自发组织起来的农村合作金融形态。农村合作金融实行民主管理,盈亏自负,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收入主要用于组织的发展;当然,也可以适当的分红。笔者认为农村合作金融是适应我国“三农”发展的重要金融制度安排。

(三)关注农村政策性金融跟上时代的步伐

由国家或政府机构推出的政策性金融工具,不是为了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具体负责具体实施政府指定的发展战略,在经营范围的法律限制,直接或间接从事一个特殊的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与管理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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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是指农村各类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作为国家整个金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在组织农村货币流通,调剂农村资金余缺,加强农村资金运动,加速社会资金周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为辅,以民间金融为补充的相互协作分工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政策金融功能单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挂了个“空头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着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节和协调功能,因而其业务对象和范围有相当的局限性,自1998年职能调整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仅从事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业务,其业务功能单一地退化成"粮食银行",功能过于单一,且由于国家粮食购销体制的改变,使得其对农业投入的收购资金呈现逐年减少的态势。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开发等缺少功能上、制度上的安排,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职能名不副实,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2、农业银行商业趋于弱化

农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性质决定了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经营目标。农业是弱势产业,风险大而收益低,农业银行自然会回避风险,转而支持高收益性行业和垄断性行业。特别在近年农业发展缓慢、农村业务量少的情况下,农业银行开始把在农村的经营机构向城市收缩和撤并,致使大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单一化、农村金融市场日益垄断化,由此也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对农村特别是农户的贷款基本上已经取消,使得农村业务趋向萎缩,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

3、合作性金融支农乏力,农村信用社“孤掌难鸣”

农村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举步维艰。农村信用社历史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到2002年底,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为14117亿元,其中不良贷款总额为5147亿元,占37%,此外,还有历年亏损挂账1313亿元。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19542家,占机构总数的54.98%,且资本充足率只有2.3% ,远远低于8% 的正常标准。再加上农村信用社具有先天的不足与缺陷,如经济规模小,资金筹集难,电子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员工素质较差,等等。这些不利条件,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不少信用社只能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维持;并且农村信用社受邮政储蓄的挤压,吸收存款困难,筹资紧张,农村信用社“孤掌难鸣”,“一农难支三农”现象日显突出,农民贷款难问题也难以得到根本上的解决。

4、农村资金城市化严重,支农资金的供应力度大大减弱

一段时期以来,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提供储蓄服务而不提供贷款业务,在农村吸收大量的资金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并转移用于其他地区的非农业项目,农村被抽走的资金大得惊人。邮政有近3.2万个营业网点吸收储蓄,储蓄规模发展很快。年吸纳存款储蓄额度从1998年的557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465亿元。2002年底余额已达7376亿元,其中65%来自县及县以下地区,乡镇及其所辖地区农村占34%。

5、农村民间金融活跃但不规范,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和农村的金融风险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农村民间借贷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农户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促进农村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规范,也容易引发以下问题:第一,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潜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金融诈骗,集资人携款潜逃案件常有发生。第二,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许多企业和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从而加重了个人和企业的金融交易成本。

6、农业保险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作为农业大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灾害损失目前仍然主要依靠民政部门实施政府农业灾害救济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的农业保险补偿。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保险有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它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农业保险供给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巨大需求。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思路

1、以商业金融为主导,充分发展农村商业金融

(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有条件地转化为农村商业银行。首先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构造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但不能偏离服务“三农”的方向。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对经营较好,更适合商业化运作的农村信用社,可通过吸收地方政府、民间资本或外资入股改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服务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 在经济落后适合合作金融发展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应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恢复其“三性”。要增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发挥其特有的贴近“三农”灵活应变的制度优势,以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融资要求,从而实现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共存共荣,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2)加快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继续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行改革路径可以有不同选择,但比较起来, “整体改制,择机上市”的股份制改革比较稳妥,更符合实际,但是还要一个过程。整体改制不仅符合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也有利于保持农行固有的规模经济和沟通城乡、系统联动的优势。在尊重农村金融体系现实格局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农行在县域商业金融的基础作用,坚持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方向,并通过改革进一步拓宽和增强农行的支农功能,巩固自身已取得的商业化改革成果,使其经营决策和金融服务贴进基层、贴近农村,切实提高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

(3)尽快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成立,而且已获得国务院批准 最迟今年年底可挂牌,这个重大举措将根本改变农村邮政储蓄目前只存款不贷款的局面,农村邮政储蓄回流农村、为农村经济服务为期不远了。 新组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在保留利用邮政网络基础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为新农村建设注入“血液”,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农村目前还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在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2、逐步健全农村政策金融

(1)应尽快为政策性金融制定专门的财政预算和立法。政策性银行是特殊的法人主体,必须加紧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在法规上规定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宗旨,政策性银行才能依法经营。

(2)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必须扩大其业务外延。进一步拓宽支农领域,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要严格界定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边界,对农村的教育、卫生等有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差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财政的无偿投入;对农业开发等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但回收有保障的项目,需要财政有偿投入,是政策性金融应予支持的领域。

3、调整并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国外实践表明,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的制度设计和组织模式,在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内生的优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通过互助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我国也应该充分利用合作金融的形式。目前,在经济落后适合合作金融发展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应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规范,制定合作金融法或条例,对合作金融业务的监管和政策支持提供法律保障。

4、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

要以发展县域经济、活跃县域金融活动为目标,降低县域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允许并吸引外部资金创建多种类型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闲散资本更广泛地参与农村金融活动,大力培育民营银行,既能为农村、农民及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格局,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抑制农村高利贷,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完全实行法律监管和内部监控,杜绝基层政府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以此开放与发展农村资本市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的需要。

5、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贷款收益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使农民遇到风险时,仍能安然度日,并使生产得以迅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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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黑龙江、农村地区、普惠金融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业的发展程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普惠金融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得到社会各界普惠关注,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相对较弱,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金融参与者的意识薄弱、市场调节机制不到位、以及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因素存在,从而导致金融排斥现象明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黑龙江省作为全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村地区和农业人口占比均较大,本文以普惠金融理论为依据,系统梳理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进展,了解普惠金融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的发展情况,同时,概述普惠金融的概念,明确权威机构和学术界对普惠金融概念的理解和研究背景,在此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普惠金融发展的各项因素,并以金融参与者、市场调节机制和政策支持三个因素为基础,构建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体系,最终提出适合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合理对策和建议。

二、普惠金融的概念

普惠金融即金融包容性,最早由联合国在推广“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当时对其定义为: 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国外学者对此有深入研究,如Ricardo(2008)认为普惠金融是以负担得起的费用向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无所不包的金融服务,如信贷,储蓄,支付等。我国学者杜晓山(2006)最早将普惠金融的理念介绍到中国,认为普惠性金融是国家主流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能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大规模群体的金融需求;此后,焦瑾璞(2009)、王曙光(2011)以及吴国华(2013)纷纷从金融、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等不同角度给出普惠金融的定义。

普惠金融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始重视普惠金融发展,印度、墨西哥以及南非等国家都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我国也越来越重视普惠金融的发展。

三、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截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本外币)余额20.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8%,比2012年末增加了3.4亿元,同比多增3895亿元,同比增长18.5%,高于各项侍平均增速4个百分点,而且继续保持着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截至2013年末,以上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1.1万亿元,占全国的53.2%,具体如下表:(见下表)

各银行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普遍增加无疑对农村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农业现代化水平随之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均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改善,但是,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如机构网点的设置不够、网点业务不全面、服务意识和监管水平低等等,这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

四、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体系构建

本文从三个方面构建普惠金融发展体系,一是金融参与者,包括农村地区的农民、投资者及起到中介作用的相关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等;二是市场调节机制;三是政策支持方面,具体如下图所示:

构建一个有效的普惠金融发展体系,金融参与者的作用至关重要,增强其金融意识尤为重要,同时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也需加强,配套金融监管部门同样重要。与此同时,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对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起催化剂的作用,运行良好、效率较高的金融市场调节机制能够使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更为迅速。但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因此在金融参与者、市场调节机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作用下,将有效促使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五、几点启示

本文认为,黑龙江省农村普惠金融健康发展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参与者的金融意识,充分发挥其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主动性,同时培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真正为农村金融作出贡献;二、建设高效的金融市场调节机制,为金融参与者的各项金融交易活动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区别对待甚至在某些方面要给予农村地区更优惠的金融政策支持,如利率优惠、还款及信用结构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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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焦瑾璞,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提供全民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途径[M].2009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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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国华.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7):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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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普惠金融体系 小额信贷 信用文化

普惠金融体系与信用文化建立

(一)普惠金融体系起源

普惠金融体系是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期间,由联合国和世行扶贫协商小组倡导的新金融发展概念。普惠从字面上理解要普遍、公平、公正的惠及,让所有人从出生就公平享受金融服务。其宗旨是为全社会所有人和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以促进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完善健全资本市场应能覆盖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企业,更能涉及所有人。如社会金融体系仅为少数人服务,就失去意义,所以金融体系应普遍惠及各群体,让各行各业人能共享,特别是处于贫困地区人民及被正规金融问津少的民营中小企业。

普惠金融体系起源于小额信贷,目标是建立有效、全方位、为所有人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表示当全球都在关注金融危机时,不应忘记有些地区正经历生存环境恶劣、资源短缺、饥饿,为更好发展普惠金融体系和小额信贷,应以消除贫困为目的,以全世界共同发展为前提,积极帮助低收入人群,帮助民营中小企业和微弱企业为目标,建立起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金融体系。

(二)普及信用文化

信用文化是指与信用相关的道德风险意识形态、价值观等非正式约束。信用文化不同于法律等正式约束,大多情况并不明确条文及强制力量,而通过集体价值取向来规范信用。现代社会应建立积极信用文化。如应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吴晓灵,2010)。信用评级制度以制度规范来约束资金借贷人,从客观上增强还款意愿。但信用是道德风范。法律和制度是从外界来规范,制度和法律是道德最低底线,这点应激发人主观意愿守信用,而不是完全由制度来规范,才是大到世界,小到个人道德。

其实,许多贫困人口和微小企业是有信用的。甚至在这些贫困人心里,把信用道德看得比金钱更重要,即使他们一贫如洗,但心中充满期望,坚信如能给予支持,通过努力就能脱贫致富。如尤努斯教授在2009年调查发现,格莱珉银行贷款给贫困人口,按时回收率99%。他们不是因不守承诺贫穷,更不是因懒惰挨饿,是因没机会缺少资金,他们需获得机会。相比美国华尔街,聚集创造财富承载着年青人梦地方,却陷入华尔街危机。很多小企业并不是没吃苦精神,他们解决社会大部分就业,努力创造价值却不能持续发展,因缺少资金,因此只有建立普惠金融体系才能更好为全民服务。同时应宣传信用文化,建立坚固信用文化,让其在各社会群体生根发芽长大,繁荣昌盛才能保证普惠体系发展(见表1)。

表1是从性质、客主观层面、道德标准及存在形式对信用评级制度与信用文化对比,以说明信用评级制度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信用文化建立。强调小额信贷发展中信用评级制度的重要性,但普及信用文化更为重要。从表1可知,信用评级是一种制度规范。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体系,就要发展小额信用贷款。而小额信贷能否抵抗各因素如农业自然灾害的侵袭,不好估计判断更不能预知。法律制度是最低道德底线。信用评级是客观存在于社会、人为评定标准与等级的制度规范。但信用文化是无形存在于心中,是一种主观能动性潜在意愿,它是一种无形的文化底蕴,可以让其存在于社会各地方、各企业和不同社会群体中,让人更加坦荡进行生产活动,让小额信贷减少违约风险,及时安全回笼资金。因此发展普惠金融体系更应重视信用文化建立。

小额信贷在我国发展状况

(一)小额信贷起源

小额信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小额贷款试验。最初,小额信贷服务对象是贫困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此被认为是单纯扶贫工具,认为小额信贷是为穷人服务。小额信贷形式仅围绕小额贷款收款,没给贷款者提供较多咨询。贫困者发现手上有资金但还迷茫,不知用有限资金去创造价值,脱贫致富。随着普惠金融体系发展,小额信贷服务理念更新了,它致力于为需要帮助贫困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服务。它是一种承载着改变世界贫困的金融创新工具。

(二)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及可持续发展

我国经济迅速腾飞,但仍有2亿人口生活在世行定义的贫困标准下。于贫困者来说,一笔小额信贷如同雪中送碳。同样,在企业中,中小企业融资难已被社会各阶层关注,因制度、信用体系、自身素质等原因,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渠道募集资金,资金链断裂而结束。温总理在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肯定了小额信贷,并倡导加快建设“三农”,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积极引导农户发展基金互助组织,积极探索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小额信贷在我国已逐渐发展(见表2)。

1994年,意识到农村金融服务需要,提倡农村引入小额信贷才能更好消除贫困。2000年,农信社启动小额贷款业务,能服务于农村金融的基本是农信社。仍有许多金融空白领域,甚至有些地方出现非法贷款组织。如陕西宁强县南部村成立“某村资金互助社”,并制定规程,截止2009年4月,该非法组织吸收存款达300.74万元,贷款余额达269万元(徐江涛,2010)。由此反映出,金融空白服务地区对金融服务迫切需要及对相关法律不熟悉。真正把小额信贷提上日程是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全国共设立7家商业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为“三农”经济与民营中微小企业。2007年,中国邮政银行正式成立。2009年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壮大,其问题也不断涌现。

(三)信用文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

普惠金融体系推广需发展小额贷款,但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又有许多制约因素,导致其不能持续发展。如自身管理,缺少法律保障,需信用评级制度等,但主要原因是“只存不贷”政策,使资金在借出后未及时还回而后续资金缺乏。应让信用文化在各社会群体普及,健全信用文化以对企业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更重要的是在企业内部形成积极还款文化,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回笼资金(见图1)。

图1是在信用文化下,商业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回笼放贷资金简式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只贷不存”政策。而表1、表2和图1体现信用文化在商业小额信贷经营中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评估贷款客户需求,贷前审查,对民营中微小企业放贷,而信用文化对企业名声带来正面效应,积极影响其经营行为,经营行为也会对效应产生影响,在信用文化影响下形成健康还款文化。健康还款文化使该企业具有较高还款能力,形成积极还款意愿,诚信经营、诚信还款,从而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只存不贷”有限资金模式下能迅速回笼资金进行下笔贷款。从而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经营得以改善。进而推动以小额信贷为核心的普惠金融体系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体系

我国“十二五规划”指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额信贷,符合“三农”特点,资金量小,频率高,手续简便,贴近农户是服务“三农”强有效手段。需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大力发展民间金融

我国是农业大国。北京奥运和上海世博把经济腾飞中国展现在世人面前。金融是资金融通,而完善资本市场应为所有人服务,不仅是资金技术利润驱动,也是普惠金融宗旨,更是完善金融市场目的。任何事物都由不完善到完善,这也是世人赋予普惠金融体系期望与意义。因此要大力发展民间金融。

存在即合理,民间金融已以其自有方式存在几十年,虽有局限性,但弥补了正规金融未涉及的领域。因此,市场需要民间金融正规化,使其更有效地为民营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为“三农”服务,最终实现民间金融及农村经济共同发展。从而真正实现让人人能享受金融服务,没有歧视,减少贫困,建立实至名归的普惠金融体系。

(二)建立以客户为导向服务体系

普惠金融体系核心是让每人都参与市场。即是普惠体系,就更需服务于民。如,正规金融因自身政策限制,是贷款人找上门,贷前审核,贷中监督,贷后复审。但普惠体系是服务于民,特别在贫困地区,信息闭塞,居民不懂金融法律,应及时上门了解情况贷出款项。如尤努斯教授常穿拖鞋走路,出席重要会议,因他常跑农村,农民穿拖鞋甚至没鞋穿。所以,既然理想是服务于民的金融体系,更要有服务于民的态度。及时上门了解需求,制定以贷款者为导向的服务体系,创新出更好的金融产品满足需求。

(三)完善相关法律

出台为小额信贷和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如《民间金融法》等。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有法可依,在环境健康的社会成长。另外,需尽快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宣导诚信,拥护和谐社会,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感。最后,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信用文化,让其成为我国悠远流长的深厚文化底蕴。让普惠金融体系发展成为一个真正为民服务、共同参与的金融体系。

结论

公平、公正、透明金融体系是现代金融目标。发展普惠金融要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普及小额信贷在正规金融供给较少又需要资金民营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小额信贷在我国已发展,如商业小额贷款公司已涌出,但抑制其问题也随之出现。因此,尽快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更要普及信用文化。信用文化会积极影响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随之产生积极还款文化,主动还款意愿,从而能让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回笼资金,为其后续发展,有益于可持续发展。北京奥运展现给世界一个创造了经济奇迹的中国,但不可否认,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许多地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当务之急,需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普惠金融体系,让每个人生来就有权享受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消除贫困,没有歧视,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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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10-0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建立现代金融制度、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作出了战略部署,将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支农力度进一步加大。但由于金融供给制度设计、农村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供给与“三农”金融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以金融领域的突破带动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

一、新形势下农村经济金融供求的主要矛盾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的结构性变化,农村金融需求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一是金融需求量不断增大。随着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农村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小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资金需求总量不断扩张。二是金融需求多样化。从金融分业需求看,既需要银行业金融服务,也需要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服务;从银行服务需求看,服务内容从过去单一的存贷款业务转向存贷、结算、理财、咨询等业务。三是金融需求多层次化。与城乡二元化差异一样,农村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较为突出,金融需求存在明显的经济主体和地区差异。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村企业和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具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四是金融需求的周期延长。随着特色种养殖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及营销等产业链的延伸,资金需求周期相应延长。

经济决定金融,农村金融必须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近年来,农村金融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多层次、多元化、竞争性、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在逐步建立,但是由于农村金融体制不完善、机制不顺畅、历史包袱沉重、管理不善、科技落后、金融创新滞后等诸多因素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还难以满足“三农”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一是农村信贷供给量严重不足,难以满足“三农”旺盛的信贷资金需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其中信贷投入占有很大比重。虽然我国基本形成了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因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回报率低,在市场机制牵引下金融机构“脱农化”倾向依然明显。商业性信贷支农功能萎缩;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完全,支农面窄;邮政储蓄银行支农功能有限,且从农村抽走大量资金;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支农业务,却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偿,加之自身规模小、资产质量低、信贷风险管理薄弱等,资金投放能力难以满足农村信贷需求。据调查,在山东省农村金融市场,经营型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难”问题普遍存在;温饱型农户的经营转型很难得到信贷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因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介入意愿。二是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结构不匹配。目前农村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农村的产业结构已非单一的第一产业,第二、第三产业有了较大发展,各产业内部生产结构也日益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多层次性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供给的多层次性、多样性。然而,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单一,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发展不协调,金融产品、工具少,功能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多样化、多层次化的金融需求。三是期限不匹配。特色农业、现代农业的发展不断改变着农业生产的周期,果树、大棚蔬菜生产、水产养殖等特色种养殖项目以及农业机械投资等回收期往往需要2―3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传统农村信贷仍延续“春放秋收”或贷款一般不跨年度的传统做法,农户贷款以短期或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比重过小,不能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难以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四是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缺失。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薄弱,缺乏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专业人员,审计、会计、担保抵押、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供给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以担保服务为例,担保机构的介入能有效提高“三农”贷款能力,缓解农民“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然而,农村担保机构发展滞后,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在农业经济充分发展之前,国家扶持固然是新农村建设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但是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同样十分重要,这也是金融业应当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既事关农村金融机构,又与“三农”紧密相连。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权衡,处理好影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些主要关系。

(一)关于农村金融涵义及城乡金融一体化问题

国外并无“农村金融”这个独立的概念,农村金融是中国“二元经济”的产物。正是由于城乡分离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存在,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把城市和农村看成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由此衍生出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两个对应的概念。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中国农村金融呈现出“二元金融”特殊性:城市中庞大的金融体系与农村弱小的金融体系相对立,农村金融剩余向城市和非农部门单向流动与农村金融短缺并存。关于农村金融的内涵,人们有不同的解释,传统观点主要从金融活动的范围来界定,将发生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活动统称为农村金融。这一以区域属性为特征的界定方式,与现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脱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认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统筹城乡发展,首先必须统筹金融市场,构建面向城乡金融市场的和谐的农村金融制度,实现城乡金融一体化。新形势下认识和理解农村金融,除了从金融活动的范围来认识外,更要立足于金融活动涵盖的内容、金融活动服务的对象、金融活动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来分析。要按照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把握农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将农村金融理解为城乡互动、服务“三农”发展的金融体系,构建“大农村金融”的概念,并据以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村金融功能,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尽快改变农村金融落后的格局,实现城乡金融和谐发展。

(二)农村金融商业化运作问题

对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能否及是否应当商业化运作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大部分农户和农村企业缺少有效担保手段,还款能力弱,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差,在市场经济规律下形成的“添花不送炭”理念支配下,金融机构面对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农村金融需求,往往会“弃农而去”。另有人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效益将不断提高,资金需求规模将不断扩大,金融有效需求将不断增加,将为农村金融商业化运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农村金融商业化运作不仅可能,而且可以大有作为。近年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在扎根农村、服务“三农”中,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同样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农村金融有利可图,是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的关键所在。农民、农村企业“担保难”、“贷款难”和银行业机构“难贷款”的深层次原因是农村经济落后问题。农村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更深层讲就是农业经济本身的商业可持续。只有壮大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经济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增强农村产业利润对金融投资的吸引力,培育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农村金融商业化才会得以正常运作。鉴于现阶段我国“三农”的弱质性,农村金融机构要实现商业可持续,还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资金的趋利性与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高、回报低的现实矛盾,决定了在没有足够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信贷资金是不会背离市场规律、轻易投放到农村领域的。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过去那种一提金融支持“三农”,就不计成本核算、不顾风险,一味提供贷款、一味低利率的想法和做法,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要让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就要实行商业化运作,使农村金融机构坚持利率覆盖风险、成本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当然,农村金融机构又要履行起社会责任,树立正确的效益观、经营观、发展观,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向“三农”提供多层次、多方面的优质金融服务,让利于民,降低农村金融成本,有效支持“三农”发展。

(三)农村金融市场适度竞争问题

2007年以前的农村金融市场,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农村信用社在大部分农村地区是一枝独秀。农村金融市场缺少竞争主体,导致农村金融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方向,在于建立和发展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分工合理的竞争性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在市场规则下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交叉和适度竞争,不仅有利于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而且有利于新的农村金融制度的产生和演进,有利于推动现有金融机构完善机制,改进服务,提高效率,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过程中,要把握好竞争的程度。垄断导致效率低下,过度竞争也会丧失效率,而且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在整个农村经济中,市场化程度低,货币经济所占比重仍然偏小,自给自足的非货币经济仍占较大比重,导致流通领域中货币资金循环周转时间较长,信用创造功能弱,农村金融市场容量还有限。如果不顾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盲目乱上金融机构和扩大金融服务供给,势必会造成过度竞争,使本来脆弱的农村金融再大伤元气,结果使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努力付诸东流。

(四)政府在农村金融中的功能定位问题

斯考尔斯(Sikorski)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实行完全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只会导致经济的剧烈波动,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市场应受政府的管制。他提出,发展中国家应该采用一个市场和政策干预的最佳组合,要在明确经济走向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具形成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上世纪90年代先后发生的拉美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以及当前的美国金融海啸,都清楚地表明金融市场存在广泛的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有政府的有效干预。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中具体有四大功能,即制度、管制、转移性支付功能、服务功能。政府在农村金融中的功能定位十分重要,恰如其分的政府作为是农村金融改革成功的关键。政府多走一步或是少走一步,都影响农村金融改革的效果。改革开放中农村金融发生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功能定位不准有关。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盛衰史告诉我们,政府绝不能越过底线去干涉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业务,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着重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增加养老、医疗、教育保障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将更多资源用于增加投资创造条件,夯实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城乡合理流动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培育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等。

三、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着力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一)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努力构建适合新农村建设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化转型,扩大贷款对象,拓宽业务范围,在完善粮棉油收购融资的同时,积极开办农业综合开发等中长期贷款,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和诱导。农业银行应明确“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农村中竞争性强的企业建设和发展,提高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支持外贸和新兴产业中的农村商业企业,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发挥商业金融支农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坚持服务“大三农”的方向,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实现组织模式升级、产权改革到位。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取消不符合市场原则的歧视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轻装上阵,壮大实力,发挥好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要以建立邮政储蓄银行为契机,在搞好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支农新途径,努力促进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切实发挥邮政储蓄机构的支农作用。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限制,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引导和督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向农村,立足地方实际,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发展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给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二)积极培育市场竞争主体,提高金融效率

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是不断提高农村金融配置社会资源效率的必然途径。应采取“存量改革,增量突破”的战略,挖掘原有农村金融资源潜力,积极培育新的农村金融力量,塑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一方面,放开搞活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打破市场壁垒,放开行政控制和地域限制,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跨区域设立机构和经营业务,或走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的路子;另一方面,实行“放水养鱼”政策,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鼓励国内外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产权关系明晰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基础上,培育新的市场主体。目前,要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发挥它们的“鲇鱼效应”,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三)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以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延伸金融服务链条,逐步满足“三农”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围绕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信贷需求,再造贷款流程,创新信贷产品。开发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大联保体贷款、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贷款、房产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存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股权担保贷款、贴现、汇票承兑、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多种信贷品种。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扩大农村消费信贷,积极探索农村住房、汽车、助学贷款新模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适时引入和营销保险、、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各类成熟的城市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贷款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贷款利率,拓宽信贷领域,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手段和技术,积极开办支农金融超市,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投融资咨询等全方位、多功能、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散机制,增强金融支农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