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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医院、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组织或村民实施处罚;有的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行为作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处罚;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处罚;甚至有的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二是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辨别不清。将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将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或矿山企业改扩建期间组织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非法、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来推进;对边建设边使用或边技改边生产的矿山企业视而不见,甚至还下达生产任务。
三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却依照部门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如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本应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却以员工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违法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应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是存在违法执法现象。首先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直接实施经济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实施执法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外,任意降低处罚数额实施处罚;再次是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未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或事故调查报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就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执法程序不闭合。对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环节,未依法及时责令治理整改;对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对应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大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就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六是存在纵容违法现象。有的地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仍以罚款为目的,并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特别是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不是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关闭,而是对其实施罚款后任其继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甚至有的地方对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只是定期收缴罚款,没有依法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恶劣现象。
七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常受到有关强势部门及其人员干预;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现象;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由于协调不动,导致各自为战,甚至推诿扯皮,致使不少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百个。而多数省辖市、县(市、区)执法车辆难以保障,包括想方设法争取来的执法车辆,也因安全监管部门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而被没收,严重制约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是涉嫌失职渎职犯罪增多。如对非法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锅炉爆炸、火灾、交通运输等事故事件处理中,对并不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解释,致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职责边界不明确。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违法和违规的法律规定较混乱,有的执法人员将未取得任何证照,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有的将证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项许可证照,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较短,新进人员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跟不上,加上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致使违法执法、以罚代管和执法程序不闭合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中,不少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安全监管局仍属事业单位,或其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比例较大,工资收入主要依赖罚款解决,致使有些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造成有的执法人员为能经常罚到款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客观上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创造了条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规间不衔接和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间不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等因素,加上有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导致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难。
六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中,存在有上级机关对其下达内部任务或人员指标的情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任务或指标,对一些本属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实施纠正和追究的适用法律不当、采取措施失当、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按照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措施
尽快明确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时,首先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规条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在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将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并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考核和调查处理区别开;司法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关于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的标准,也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起来。三是统一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不落实政策、命令和规程的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尽快完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建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安全生产法》下列条款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即第二十二条中的“(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并指导、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的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巡查等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检查”。这样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还有,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存在或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此外,对第六十六条应增加一款解释,即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办结和反馈”。这样补充解释,可实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各环节的无障碍对接。另外建议,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并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处理处罚规定,实现从危险化学品供应源头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对经过培训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证;实行执法业务轮训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轮训力度。在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中,应注重并强化案例教学和业务指导。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准则:一是从执法依据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无法律而有法规规定的依照法规规定执法;规章包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只作为参照依据,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章规定执法。二是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上,要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三是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规章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四是加强执法业务考核,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罚而不纠等情况严格问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至少应从省级编制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层面上,拿出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经费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依赖罚款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纠正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纵容违法等问题。
尽快建立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工作机制
有媒体曾报道专家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还应当提高处罚数额,理由是一方面要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另一方面是考虑应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让其不能再做违法的事。对于那些顽固不化、屡教不改的违法企业或私营业主,特别是那种忽视职工健康权益,严重损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尤其应该加大打击力度,毫不手软。
其实无论是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现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许多处的处罚违法条款起步就是2万元。2万元的处罚对于那些大中型企业来说是不高,而基层面对的执法对象,大部分是小微型企业,如江苏省海门市,50人以下的企业占65%,300人以上的中型企业还不足2%。所以,对这种面广量大的小微型企业,一次处罚2万元以上,确实是有点高了。况且在基层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真正遇到严重损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顽固不化、屡教不改的企业负责人或私营业主,其实并不多,大部分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安全员未做到专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工安全教育不规范等。如果针对这些行为,就要处罚企业几万元钱,企业一是不情愿,他们认为,这些问题只是软件资料不全或台账没认真做而已,毕竟我还没有出事故,处罚太多;二是不服气,他们质疑,安监部门要罚我这么多款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是以罚代监管,甚至还会怀疑收到的罚款用于何处,与安监部门产生对立情绪。面对这类矛盾冲突,尽管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前,会做大量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但他们在心理上还是难以接受,结果往往会加剧这类企业与安监执法人员的对立情绪,有的私营业主还常常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而安监执法人员又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权,所以执法难度就很大。如果下限设定低一点,例如1 000~5 000元,通过安监执法人员工作,这类小微型企业还是能接受的。或者不设下限,给执法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小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不同,在上限以下选择一个合适的处罚数额也可以。因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的目的,主要是规范企业的日常安全行为,减少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而不是为了处罚企业,更不是为了阻碍经济发展。而是要通过安全生产处罚,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一定的损失,在名声与道义上受到一定的谴责,让其他企业也引以为戒,这样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当然,对于一些拒不整改或态度极其恶劣的企业,可以用上限处罚,上限的数额还可适当定高点。
尽量减少
先限期改正后处罚的条款
“现行法”中有很多条款都规定,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实施处罚。但在基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往往很多企业在第二次复查时,都能整改到位。但过了一段时间,同样的问题在这个企业又出现时,我们又要重新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复查不合格才能实施处罚,但复查时又改好了。企业就像在与安监部门玩“猫抓老鼠”的游戏,但法律条款就是这样规定的,不能第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就处罚。针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对“现行法” 第八十二条作了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基层的执法实践角度看,“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中没有限期改正的要求,是符合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实际情况的。举个例子,如执法人员在第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电焊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于是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但执法人员在第二次复查时,发现那个电焊工还在企业里,仍然没有取得电焊工操作证资格,于是执法人员准备要立案处罚。但企业老板却解释说,本企业已经不让他做电焊工了,所以就不需要再给他办电焊工操作证。老板这么一辩解,搞得监管人员哑口无言,明知他不说实话可你也没办法。试想,如果将来“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九十三条通过了,执法人员在第一次检查时,就可以实施处罚了,而且证据确凿,有摄像有笔录,依法有据,再也不怕你玩“猫抓老鼠”的游戏了。
但“征求意见稿”中还有某些条款,也还是保留了“现行法”某些条款中的“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实施处罚”的一些规定。希望有关方面在审定“征求意见稿”上述条款规定时,尽可能减少先限期改正后处罚的条款规定。
没有罚款的条款尽量少写
“现行法”中有部分条款,如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三合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等问题,在“现行法”第二章有明确要求,但在“现行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却没有具体的处罚事项,因而类似这样的法律条款,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安监部门就很难操作,只能作为“友情提醒”向企业提出,靠企业的自觉遵守。这样的条款企业往往就不当回事了,就算企业不执行,安监部门也不能处罚,法律条款也就失去了制定的初衷。这一问题在“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条款中已作了修改。建议有关方面在审定“征求意见稿”意见时,能尽量减少没有罚款的原则规定。
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某些条款
四季度是全年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好转的关键阶段,为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四个指标双下降”的目标,确保我区“摘帽”工作顺利实现,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近期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
要继续深入抓好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积极进行“回头看”、“回头查”、“抓落实防反弹”,开展危险化学品、摩托车安全专项检查;落实“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标本兼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圆满完成“落实责任,防范事故,保障发展”这一总体任务。
二、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一)建筑施工安全。区建设局、区房管局要针对冬季多风、多雾和天气较冷这一状况,切实落实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管,对建筑施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对建设施工现场、拆迁工地和拆除工地上的围墙、水坑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严防高坠、淹溺事故发生,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要加强对已建建筑外墙装饰、改(扩)建建筑和广告、店招等新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理念,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我市经济“强工业、兴三产、优环境、促民生”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所)牵头组织实施。
(五)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六)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渔船捕捞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体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文化娱乐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文广新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民宗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重点
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在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重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打击“三非”、“三违”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3日前向当地镇乡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对“三合一”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特别要加强重点区域性“三合一”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防止“三合一”现象“回潮”,积极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0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要按照市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牵头单位制订的指导意见、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底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应组织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请各镇乡、街道、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由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施重典治乱、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
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1.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4.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执法。严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或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必须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书面证明。
7.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有关执法文书当中。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
9.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10.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2.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对确需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3.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予以送达。
(四)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
1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15.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作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提倡使用打印式文书。执法文书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以保证案卷材料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应当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
17.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令第1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18.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暂扣、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9.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安监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省级煤监机构的相关行政处罚同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用“安全发展”的理念统领安全生产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为核心,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三深化”、“三推进”为抓手,全面落实执法监察“三个百分之百”和“三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以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当安全发展忠诚卫士”活动为载体,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高效型、廉洁型”执法队伍,以深化“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目标,规范执法程序,实现执法监察“四个根本性转变”,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措施
(一)在工作的主导上,由建机构、建队伍向强素质、树形象、提能力、上水平上实现根本性转变。
区局各执法科室,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部门要统一认识,集中精力,在创新思路,增强素质上下功夫,具体做到“三化”:
1.执法工作制度化。各级要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管理等制度,在“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定准位”上下功夫,从化解危险因素、打击违法行为、防范事故发生入手,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部门要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包干制,既要当监管员,又要做宣传员,杜绝漏管、失管情况的发生。
2.执法工作规范化。执法监察机构要从规范监察机构建设、执法档案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等方面入手,着重抓好“五个重点”:
(1)抓好队伍素质建设。以强化人员素质提高为重点,抓好安监人员再教育培训工作,区局和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部门将送派主要的执法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2)抓好机制建设,完善执法监察工作考核机制。全区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情况、执法计划的落实和执法工作的完成情况、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执法信息登录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同时每月将对信息登录情况进行评议。
(3)抓好以责任制为重点的制度建设。全区执法监察机构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将执法岗位责任制、执法检查、档案管理等制度推向深入,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4)推行电子档案管理。各地要按照市局有关要求,对所查企业必须落实一企一档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点行业清楚,重点单位明确,重点部位明了,整改期限、隐患督促整改提醒、执法统计分析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
(5)各级执法监察机构要在建立健全四个机制(服务承诺制、内部会审制、限期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四个规范(队伍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规范、基础设施规范)上下工夫。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执法监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思路,努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安监行政执法监察机构。
3.执法工作标准化。
(1)积极开展“学法、懂法、普法”活动。对国家、省、市现有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进行深入宣传和学习,从而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法律意识。
(2)开展规范性执法活动。以解决监督措施不健全,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为突破口,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既注重发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治标功能,又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树立责任执法的理念,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区局将加强对各镇、开发区、街道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在政务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二)在工作领域上,由全面抓、抓全面,向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上实现根本性转变。
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仍然是围绕局工作重点,并依据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局10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紧紧抓住重点内容,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隐患,宣传推广行业、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物质保障方面:(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方面:(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交纳责任保险;(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规章制度制定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教育培训方面: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规定制定并严格贯彻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安全管理方面:(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加大重大危险源和特种设备的管理、监控、检测力度,并登记备案;(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在工作重心上,由全面查、查全面,向由表及里、由易及难,由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三非”、“三超”“三违”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纠上实现根本性转变。
全区监察机构要把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于企业作为工作准则,将“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实现“三零”(零违章、零隐患、零事故)目标。着重抓好两方面工作:
1.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今年的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是按照国家总局提出的以“三深化”为抓手,重点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超能力生产、查处现场重大隐患、纠正违章作业等内容,督促企业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和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予以重罚。对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持的违法行为、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进行“三同时”的违法行为也要加大处罚力度,该关的坚决关,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不“带病”运行,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突出抓好执法文章。今年区局各执法科室,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部门要根据区安委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执法行动,有效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而真正避免出现一种违法行为,分头多次实施处罚或者互相依赖、打击不力的现状。
(四)在工作绩效评价上,由重过程向重结果、是否全覆盖、是否查出的重大隐患得到有效的治理和整改,是否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得到依法查纠处理,“三个百分之百”的约束性目标上实现根本性转变。
1.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区局各执法科室和各地监察机构要对年初确立的重点检查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100%,同时要编制半年度,月度执法检查计划,按计划100%完成执法检查任务。
2.到期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区局各执法科室、各地监察机构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等工作制度,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通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严格执法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3.违法违规行为查究率达到100%。对单位和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坚决究查到底。安全监察人员对所办的案件要负责到底,对于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杜绝隐患不除、违法不究情况的出现。
三、工作要求
一、关于当前全县安全形势
应该说,11月底之前,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道路交通事故×起、死亡××人,伤××人,同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和×%,其大事故一起,死亡×人;火灾事故×起,同比上升××%,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是,近期×选矿溃坝事故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原创:使得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不容乐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旧紧迫。开采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露天开采阶段高度及工作阶段坡面角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是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而是由下而上形成掏采;井下开采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提升运输系统、防过卷、防跑车、防坠落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备;尾矿库安全形势尤为严峻,一方面是先天不足,缺少尾矿库的基础技术资料,没有正规的资质设计,或虽有设计,但未按设计施工,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建库选址不合理,致使尾矿库从建库之日起就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一方面是现场安全运行隐患多,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在非汛期还有尾矿库溃坝事故发生,可以想象,今后一旦山洪爆发,尾矿库将是什么样子。二是道路交通形势极其严峻,一年内已发生两起特大以上交通事故,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大漏洞,我们的监管还有死角。三是现在已经进入防火期,消防及森林防火工作容不得一点大意和马虎。四是在一些乡镇、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
二、集中力量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县委、县政府决定,从今天起到本月底,在全县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是:道路交通、消防火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等重点待业和重点领域。
1、道路交通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以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车辆“三超”(超速、超载、超时疲劳驾驶)、农用车载客等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的消防为重点,加强公共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此项工作由县公安局和交警大队负责。
2、非煤矿山检查。重点对井下开拓、提升和排水系统,尾矿库、爆破作业场所和采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防火、防水设施不完善和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此项工作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3、无证生产检查。重点查处无证开采、乱采乱挖、以探矿证代替采矿证采矿、违法转让采矿权、未批先占等违反资源管理的行为。此项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4、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检查。重点是检查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作坊。对佳威化工厂、矿山企业的炸药库要逐一走到、检查到位。此项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5、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等各个经营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检点是易燃易爆和剧,特别是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此项工作由县安监局负责。
6、成品油市场的安全检查。重点是检查成品油的运输、销售、储存环节,对全县所有国有、民营、个体加油站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不漏掉一个加油站,彻底消除隐患。此项工作由县经贸局负责。
7、高压容器的安全检查。以供热锅炉和供热管道为重点,认真排查,加大隐患整改力度。此项工作由县技术监督局负责。
8、食品卫生安全检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生产企业,检查学校食堂和饭店的安全卫生状况,对卫生安全不达标的企业、饭店一律关闭。对学校食堂卫生不达标的要立即限期整改。此项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
9、火灾隐患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矿山企业、集贸市场、宾馆、学校等人员集聚场所。此项工作由消防队负责。
10、煤矿安全检查。我县煤矿企业较少,主要分布在涝洼乡境内,这次也要专门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通风是否合理,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有没有超能力突击组织生产,是否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此项工作由县经贸局负责。
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严格的自查。对危险行业、危险物品由相关部门进行拉网式排查,本着一个都不放过的原则,彻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对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一定要抓住不放,记录在案,明确责任,制定出详细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产整顿;对过去安全检查查出隐患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单位,要严厉处罚并坚决停产、停业整顿。
各检查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务实、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查组从明天开始,就要深入乡镇,深入到基层和企业第一线,通过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乡镇、部门和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严格验收,确保检查取得实效。结合安全大检查,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关闭一批。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保证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的各类小煤矿、小矿山和非煤矿山企业抢占资源、越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发现一处关闭一处。严厉查处一批。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交通违章查处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运输;严厉查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任务落到实处
××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全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仍然存在,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一些乡镇、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工作还没有做到位。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稳定。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一名中学生写给她爸爸的信,信的原文大致是这样的:亲爱的爸爸你知道吗?每当夜深人静时,我就会想起从前,从前那个温暖幸福的家:你常用有力的臂膀把我高高地举起,妈妈呵护的目光中透着笑意,爷爷奶奶笑声朗朗……可是这一切都因你的一次违章作业后化为乌有。当您工亡的噩耗传来,奶奶急昏了过去,一连几天不能下床,妈妈双眼哭肿,每天只是望着你的照片呆呆地发傻。爸爸我是多么得爱你:可我又怎能不怨恨你呢,您可知道这几年女儿是怎样渡过的。在学校我怕写关于“家”的作文,别是同学都会写:“我有一个幸福的家,家中有爸爸、妈妈……”可我呢,你的违章作业留给我的是一个破碎凄苦的家。走在街上,我怕看到同学的爸爸;回到家里,我怕看到爷爷奶奶那苍苍白发,怕看见妈妈红肿的双眼;晚上,我怕睡觉,怕在睡梦中……被妈妈的哭声惊醒,爸爸,女儿好怕呀!这些你知道吗?知道吗?学校开家长会,望着同学拉着爸爸的手,又蹦又跳地走进教室,我好羡慕啊!我独自来到校门口,等啊,盼啊,盼着爸爸你能从天而降,可是盼来的只是两鬓斑白,腿脚不灵,却还要支撑着为孙女开家长会的爷爷……
各位同事,朋友,信还没给大家讲完,只是我的心情已经不能自抑。这是一封无法发出的信,这是一封催人泪下的信,可这又是一封令人发醒、令人深思的信。这是一个孩子发出的哀求,是对所有正在违章,已习惯于违章的人们发出的哀求:赶紧停止你的违章行为吧,要不这世上又会多一个可怜的孩子,多一个形单影只的妻子,多一幕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凄惨场面。
一、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思想认识到位。
今年以来,全县商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比较平稳,但11.20发生在*社化工集团的爆炸事故,为我们的安全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为深刻吸取其中的教训,提高认识,我们在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中,将结合商场、超市是人员密集场所,且成员多为妇女、老年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引起群踩群伤的特点,组织超市经营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特别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安全工作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
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我们对这些事件及其后果的重要性必须充分估计,对其中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吸取。
二、统一领导,认真部署,责任落实到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将专门成立经营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范围和内容。在各商场、超市认真自责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发挥全部力量,把检查任务分解到人,落实到人。同时,我们将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实名签字的形式,增强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安全经营上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流于形式的坚决追究责任,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根据《条例》设置的十三项基本制度,建设部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及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等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各地也要根据《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地方建设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及时调整修改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对尚无国家无行业标准规范、又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技术标准,尽快形成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互相呼应、互为补充的、比较完善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
改进政府安全监管方式,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执行《条例》,积极推进监管机制创新,依法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一是要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强化安全责任追究。要严格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条件,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评价结果作为新设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和企业资质年检、晋级的基本条件;建立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同时,要依法严肃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坚决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清出建筑市场。二是要努力改进安全监督检查方式,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新机制。要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要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企业安全信用、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要结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技术标准,特别要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艺、工序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点或关键岗位要落实安全责任负责人。各企业要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定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更新陈旧破损的设备和防护设施。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投入,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及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各地要把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作为增强全系统安全意识教育的过程,作为建立制度、规范行为的过程,作为严格执法,提高法律意识的过程。针对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素质的实际情况,要区别情况、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培训。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和安全理论与实践的培训,真正达到任职要求。对广大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要结合工种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抓实抓好安全防护、救护等基本的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各地要总结好的经验,认真剖析近年来发生的重大事故,要在全系统开展一次“尊重科学、执行标准、严格执行程序、加强监管”的教育。进一步整顿建设市场秩序,坚决查处无规划审批、无勘察设计、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务等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快编制各类建设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基地,使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结合《条例》宣贯工作,在重点搞好事故多发地区和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有关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不留死角,提高全行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确保**全。化工建设项目凡是不符合规划、环保、**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坚持鼓励先进,限制和淘汰落后的原则。凡是生产规模和工艺、设备水平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规定的项目,不得设立和批准建设。
(三)坚持严格控制新增剧毒、高毒危险源,严格控制剧毒、高毒化学品长距离运输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的原则。项目的引进和建设,必须要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
三、科学发展
各区县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源头管理,严格准入,科学发展。应将本辖区的化工集中区**全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统一性和可持续性。
(一)对各区县确定的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要统筹规划**全、消防、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整体风险分析和**全条件论证,预留充足的**全防护距离,确保区域**全。
(二)各区县所选定的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应进行整体性**全评价,如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等,确保园区的**全生产条件满足**全生产需求。所有进入园区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所有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均要进行设立**全评价、**全设施设计、编制试生产方案和竣工**全验收评价,并进行地质灾害和森林防火等专门的**全论证,并按规定进行申请许可和备案。确保**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转产、停产、搬迁化工企业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并对拆除方案以及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等资料建档。确保不遗留**全隐患。
(四)进入园区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实现自动联锁控制、自动化控制和中央集中控制。
(五)逐步提高企业的**全管理水平,达到国家“**全标准化”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培育**全文化,形成“人人要**全”的**全生产氛围。
(六)各园区要有专门的**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园区**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宣传、检查和指导工作。
(七)已经进行园区建设和进入园区的企业,应执行第二条规定,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区域应急救援体系
(一)各园区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或协建应急救援队伍,保证事故状态下应急救援需要。
(二)所有企业都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报所在地**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通报公**、环保、交通、质监、周边相邻企业、居民区、医疗机构、危化品运输单位等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三)所有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应与工程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确保**市环境不受污染。
五、关于各区县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意见
(一)**溪区
依据《关于**溪区**年至**年化工企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40号),本区目前尚无一家化工企业,**年至**年不上化工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划要求,确保不上化工企业。
(二)**区
依据《关于呈报**市**区化工行业**-**年**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35号),决定以原**区城东工业园为基础,沿**赣铁路向东南扩展,规划设立**区循环经济园,作为**区的化工园区的拓展区。
1.沿**赣铁路建设项目时,按照《铁路运输**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和储存设施距离国家铁路的**全距离达到200米;
2.本规划区域周边有一定数量的居民,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迁**置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3.由于本规划园区位于**溪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项目建设时应确保其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三)**区
依据《关于设立**区化工集中区和钼业聚集区的报告》(黄政办〔**〕78号),决定在**工业园区(筹)西北地块(1-1-1、1-1-2、1-1-3、1-2-1、1-2-2、1-2-3六个板块)设立化工集中区。
1.引进的化工项目应满足污染小、**全风险程度低、附加值高的特点;
2.建设项目应确保与浦溪河的**全距离符合国家要求,确保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歙县
依据《关于歙县化工行业**—**年**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55号),决定在郑村镇山坑村**赣铁路以南地块设立循环经济园,作为化工聚集区和化工园区。
1.沿**赣铁路建设项目时,按照《铁路运输**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和储存设施距离国家铁路的**全距离达到200米;
2.本规划区域内及周边有一定数量的居民,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迁**置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五)黟县
依据《黟县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56号),化工集中区选定在渔亭镇楠玛村渔亭工业园区一期规划区域。
1.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距离水源保护区、河流的**全卫生防护距离,并做好防洪工作;
2.本规划区域内及周边有一定数量的居民,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迁**置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六)休宁
依据《关于呈报休宁县**年至**年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休政办〔**〕51号》,化工园区选定在“怀玉”化工园区建设。
1.本规划区域内有高压电力线路,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除或避让,确保建设项目距离高压电力线路的距离符合国家电力**全要求,高压线“走廊”垂直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有建筑物;
2.确保建设项目距离水源保护区**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七)**门
依据《关于呈报**门县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77号》,化工园区选定在金字牌镇九里冲。
1.本次规划化工园区属于山坞,具有窝风的特点,不应建设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项目;
2.做好园区地质灾害预防工作,防止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做好防火防爆工作,预防山火发生;
3.本次规划化工园区交通条件受地形地质条件影响较大,应最大限度的满足企业消防和运输需要。
六、工作要求
1.加强规划引导,突出产业特色,建设高水平化工集中区。建设化工集中区是我国化工行业发展的方向和主流模式。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化工企业向当地化工集中区聚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产业特色,避免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进一步强化**全、环保意识,实施循环经济**全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高水平化工集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