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0:02:5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外贸经营范围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2)中国铁建的成立时间:1948年7月。
2、三者的经营范围不同:
(1)中国中铁的经营范围:一家集基建建设、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工程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房地产开发、铁路和公路投资及运营、矿产资源开发、物资贸易等业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特大型企业集团,也是中国和亚洲最大的多功能综合型建设集团。
(2)中国铁建的经营范围:以工程承包为主业,集勘察、设计、投融资、施工、设备安装、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外经外贸于一体,经营业务遍及全国。
3、三者的注册资本不同: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实行核准制。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成员企业。
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
外经贸部和上海市外经贸委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主营业务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生产的主要产品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进出口经营坚持登记和核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办程序
1、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我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2、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我委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0-0030-02
作者简介:韦大宇,(1978-),男,广西南宁人,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讲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国际电子商务。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国际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活动在各国迅速兴起并得到迅猛发展。据商务部报告数据显示,2009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5%;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总额达6万亿元,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总额达4.9万亿元。
电子商务因其开放性、低成本、交易便捷和高效率等优势逐渐为世界各国企业所采纳,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与发展。外贸是我国最早应用电子商务的行业之一,1996年,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实施“金关工程”,为我国外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了良好发展环境。十几年来,我国外贸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开展得较好,基本涉及到各类进出口商品,为企业提高我国国际市场竞争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本文从企业经营战略角度出发,深入剖析我国外贸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如何根据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行业状况和企业自身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外贸企业经营战略内涵及选择依据
(一)企业经营战略基本内涵
经营战略是企业面对瞬息万变和竞争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环境,为求得长远、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总体规划。更具体地说,经营战略是在遵循企业使命的前提下,在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机会和创造新机会的基础上,明确企业同环境的关系,规定企业从事的事业范围、成长方向和竞争对策,合理地调整产品结构和配置资源。
企业经营战略是公司战略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专业化经营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采取专业化还是多元化的企业经营战略,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范围:当企业某类产品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95%~100%时,就认定该企业为专业化经营,应制定专业化经营战略,反之则应采取多元化经营战略;当企业仅在一个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一品种的产品并只为特定市场提品和服务时,应制定专业化经营战略,反之则可采取多元化经营战略。
(二)专业化与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优劣势比较
1.专业化经营战略的优劣势
优势:企业可集中各种资源专注于最熟悉的业务领域,将产品做精做细,开发培育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企业通过专业化经营,集中生产和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取得行业内的成本优势;专业化经营有利于实现企业品牌与产品的有机融合;从竞争的角度看,专业化经营的企业可以以更高的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更有效地战胜竞争对手。
劣势:企业业务集中于某一领域,容易错失其它领域的投资机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专业化领域核心产品的培育期较长,容易导致企业短期利润下降;专业化经营容易形成较高的退出壁垒,当行业处于衰退期或出现替代产品和服务时,企业容易陷入“过度专业化”危机。
2.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优劣势
优势:多元化经营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通过开发系列产品或优化产品结构,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或服务,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多元化经营方式比较灵活,有利于企业分散经营风险,保持稳定收益;有利于企业对人、财、物、信息等要素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发挥资源潜力。
劣势:由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管理难度较大,进而导致经营风险发生的几率加大;多元化经营易导致资源分散,难以集中力量培育核心产品和品牌产品,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三、外贸企业制定经营战略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战略目标
目前,我国很多外贸企业由于缺乏经验,在开展电子商务时往往盲目跟风,一拥而上,普遍缺乏明确的战略目标,并未对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进行全面、科学分析与论证,缺乏对核心产品的战略规划,结果导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在与竞争对手抗衡中明显处于劣势。
(二)缺乏合理的战略定位
由于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电子商务市场上普遍缺乏拳头产品,没有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核心竞争力与经营战略密切相关,外贸企业只有辨明企业核心竞争力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经营战略,确定企业是选择专业化经营还是多元化经营。同时,企业普遍缺乏对行业发展状况、供应商和销售商的议价能力、竞争对手优势的细致调研和科学判断,因而导致无法制定合理的战略定位。
(三)急于求成,盲目推进多元化经营战略
电子商务给外贸企业带来了无限的商机,但很多企业在没有完全掌握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之前,便超前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只关注多元化的业务组合,忽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有些外贸企业本身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拳头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为了谋求经营规模和短期高额利润而盲目开展多元化经营;还有一些外贸企业在某一行业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由于盲目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进入与企业核心竞争力不相关的领域,导致企业资源分散,从而削弱了原本的竞争优势。
(四)产品缺乏特色,难以推动差异化战略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必须能够提供功能更多、质量更优的产品、个性化客户服务以及具有独特性的品牌,才能够获得竞争优势。目前,我国外贸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经营范围窄、产品缺乏差异性以及市场开拓能力弱等特点,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仅够维系生存但难以有大的发展。缺乏挖掘市场潜力的能力,没有充分发挥中小型外贸企业快速灵活的优势,难推动差异化战略。
四、对策建议
(一)明确企业战略目标,选择最佳经营战略
在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外贸企业必须要有明确的经营目标,不同类型的外贸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外部和内部情况来选择最佳经营战略。对于大型外贸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立足主业,适度开展多元化经营战略;对于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应针对经营规模较小、产品比较单一的特点,集中力量进行专业化生产和经营,发挥特色产品的优势,以期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立足之地。
(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我国外贸企业无论是采用自建网站还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骨干产品,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独特能力,会随着企业战略和市场变化而不断改变,培育核心竞争力不可急于求成,可通过加强人力资本投入、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加大管理力度和建立学习型组织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立足主业,适度发展多元化经营战略
大型外贸企业能够更广泛地整合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经营能力以及信誉等要素,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互补,可以立足主业,适度推进多元化经营战略。外贸企业在推进多元化经营战略时,必须综合考虑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行业状况以及企业自身状况,只有当企业具备了核心竞争力,才可以考虑紧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步骤有计划推进多元化经营。同时,大型外贸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时,必须遵循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市场规律,顺应市场的需求,因势利导,提升企业竞争优势。
(四)小而专、小而精,走专业化经营道路
中小型外贸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导向,通过细分市场,利用企业有限资源投入到最擅长的某个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中,选择能发挥企业竞争优势的专业化经营战略。此外,中小型外贸企业还可以通过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提供与众不同的产品来吸引消费者,从而成功占领专业市场。
[参考文献]
第三条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3号)第五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的经营资质;
(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
(四)有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资质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
(六)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内向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海员300人以上。
已经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符合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条件,可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
第四条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
(三)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四)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证书;
(五)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的适认证书复印件;
(六)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海员人数证明原件;
(七)开展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但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派海员经营权、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保留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一、注册上海内资公司
1、注册公司所需材料与一般公司相同
2、注册时,经营范围需加入从事货物与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 记账咨询热线021 64682438 上海创企0901日
4、注册费用为费用2000,政府费用实报实销(一般为3000左右)。
5、证照清单与一般公司相同。
6、注册资金一般要求100万,这样一般纳税人比较容易申请
二、上海进出口备案
上海进出口备案需到以下部门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1、上海市外经委
2、上海市海关
3、上海市电子口岸
4、上海市税务局
5、上海市外汇管理局
6、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述6个部门登记备案需1个多月。
外贸公司注册地址与退税
作者简介:成健(1963―),男,陕西武功县人,河北经贸大学双语教学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国际)工商管理、国际贸易研究;赵岩(1963―),女,河北献县人,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基础会计教研室副主任,主要从事财务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6-0088-03
收稿日期:2006-06―1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两年多。这部外贸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私营外贸企业作为我国对外经济中越来越呈现出勃勃生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有越来越多的私营外贸企业获得了外贸经营权。然而,目前许多私营外贸企业出现了在新形势下的经营困难。本文拟就我国私营外贸企业目前面临的五大困境进行分析,以期提醒各界对这五大困境引起重视,从而为我国私营外贸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探讨思路和方法。
一、私营外贸企业异军突起
自1999年国家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事外贸经营的限制以来,全国已有4万多家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据海关统计,2002年我国集体和私营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53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7%,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8.6%。另从第96届广交会的统计数据来看,参展主体不断变化和优化。其中,参展国有企业6485家,占41.15%,比上届减少673家。而私营企业和集体4700家,占总数的35.25%,比上届增加34.71%。随着私营企业大量涌入外贸领域,以国有外贸公司、大型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的传统外贸出口格局将发生根本改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隆国强说,私营企业纷纷取得自营出口权意味着国有外贸公司的地位将进一步受到挑战。过去私营生产企业很难取得自营出口权,产品出口只能借助国有外贸公司。另外,过去由于私营流通企业进入外贸领域的门槛一直很高,不少国有外贸公司的业务骨干辞职后利用“制”,挂靠在国有外贸公司的名下从事出口经营。随着外贸出口体制的改革,这种现象将一去不返。
然而,笔者在走访了若干私营外贸企业以后,在感受私营外贸企业异军突起的同时,也体会到了外贸私营企业面临的困境。
二、私营外贸企业面临的五大困境
1.企业升级改制任务繁重,经营管理水平低下
大部分私营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已成为我国家族企业实现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企业转机建制进展缓慢,多数企业仍停留在承包制阶段。以包代管现象严重。大多数私营外贸企业从总体上看管理水平较低。管理决策随意性大,人才来路不畅,不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拓宽经营范围。私营外贸企业普遍缺乏长远规划。
2.市场环境适应能力欠佳
私营外贸企业不熟悉WTO的各项规则,不能趋利避害,更不能在必要时恰当运用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对外低价倾销,对内抬价抢购,使私营外贸企业的经营伴随着较低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风险。大多数私营外贸企业不能有效根据市场信息来调整自身发展状况,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难以及时顺应,对战略、产品不能做出正确调整,造成自身不能适应外部市场。
3.市场占有能力较弱
私营外贸企业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偏低,产品科技含量偏低制约了私营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的潜在能力。绝大多数私营外贸企业的创办者缺乏对市场的理性分。市场营销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营销规模偏小,品牌意识不强和营销方式落后。大多数企业在竞争中仍停留在“物美价廉”的传统观念上,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
4.融资运作困难较多
第一,银行贷款受到限制。第二,直接融资渠道狭窄。股票和公司债券市场门槛较高,私营外贸企业因不具备一定的资本金、营业额和利润额,难以符合上市条件。
5.专业外贸人才缺乏
一方面人们对私营企业从业观有误区,不愿意到私营外贸企业就业。另一方面,私营外贸企业由于家族式的组织管理理念和习惯,在用人上疑虑重重,不敢大胆按市场机制任用人才。“家长作风”严重。
三、关于私营外贸企业面临五大困境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成企业升级改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家族企业治理模式必须从创业初期的“人治”转变为制度化、职业化的“法治”管理模式,即现代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私营外贸企业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差、素质低的一面,尤其是家族式管理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放弃家族化管理模式,实行非家族化管理,是家族企业兴利除弊、扬长避短、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这并不是要单纯全面排斥家族色彩,但企业做大以后,判断家族制能否保持优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家族的人才资源、家族成员的自我提高能力和观念更新程度,能否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的改变。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私营外贸企业的初期创业者文化素质较低,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他们中的许多人都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制度上进行创新也就成了必然之选。
而非家族化管理的核心是在家族企业中切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现代企业制度在大多数私营外贸企业中尚未建立或还并不完善,这导致企业经营机制不顺,产权关系不清,还未从根本上完成政企分开。私营外贸企业改革一方面应按照国家搞活放开中小企业的精神,积极推进外贸企业制度改革,广泛推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等灵活多样的机制,重塑灵活高效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产权改革,鼓励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实现生产要素的重组和资产存量结构的调整,使其能够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限制实行优化组合,加速其规模化、实业化、集团化进程。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对企业资格要求不高,改建成本低,操作简便等优点,应作为私营外贸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在公司制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目标经营责任制和全方位管理,使企业管理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促进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为此,应在以下四个关键要素上进行重大改革:(1)在经营理念上,强化企业优先原则,设立保障制度,以解决家族宗派与企业经营的矛盾,以企业利益为核心的原则应切实贯彻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之中。(2)在产
权问题上,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充分发挥经营者的聪明才智,调动其积极性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让经营者更好地为所有者服务。(3)在决策问题上,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是企业长期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4)在用人问题上,广招社会贤达,既可以用家族成员的能人,又可以用非家族成员中的优秀人才。
私营外贸企业在建立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建立起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高效管理体制。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管理现代化将大大加速企业的发展进程。为此,私营外贸企业要不断充实管理内涵,以高标准规范企业行为,向管理要效益,使其管理逐步走上现代化的平台,争取创建世界一流企业。
(二)创造宽松政策环境,扶助企业发展
解决私营外贸企业国内外环境适应能力欠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国家立法为私营外贸企业创造宽松政策环境和提供相应服务。
第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准入应当是平等的、公平的。当前私营外贸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最主要的是解决政策、法律、环境问题,建立一种平等竞争的新秩序。各级部门都应切实转变观念,对私营外贸企业给予更多外贸经营权,淡化所有制形态,把私营外贸企业外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重点,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和配套措施,鼓励和支持私营外贸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从事外贸业务的私营外贸企业业务指导和行业服务,为私营外贸企业提供范围广泛的国外商品的市场行情、市场趋势、贸易与投资机会等信息,帮助私营外贸企业了解掌握国外投资和商品进出口的政策和法规。
第二,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在信息经济时代,任何企业的健康发展时刻都离不开信息,私营外贸企业的发展更是如此。企业发展所需信息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如技术、管理、各种生产要素与产品市场、进出口、法规、政策、税收、信贷等。由于中小型私营外贸企业很难建立自己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系统,政府和各种行业协会的信息服务就成为中小型私营外贸企业获得全方位信息的重要来源。从欧美等国的情况看,为中小型私营外贸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建立各种信息服务中心,形成信息网络,一方面是通过各种方式(如书面材料、电子广告板、软件等)直接为其提供各种所需信息,另一方面是为其提供一个便捷的联络渠道和信息服务网络。
(三)努力创建企业品牌,强化企业市场占有能力
我国私营外贸企业出口的制成品以粗加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产品档次偏低,更为突出的问题是这些企业中的绝大部分都没有创立自己的品牌。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品牌已经成为任何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中小型私营外贸企业如果不创出自己的品牌,就永远要依附于大企业。
私营外贸企业要摒弃过去贪多求全的作风,按照专业化分工原则和规模效益的要求调整和优化自己的经营范围,开发具有独特优势的领域。私营外贸企业的发展壮大不能仅仅是简单的量的扩张,而应当把产品上档次作为追求目标,在重开发、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的市场观念引导下创出一大批名牌产品。现在多数私营外贸企业经营范围过于分散,什么产品都做,什么产品都做不精;几百家企业经营一种产品,一家企业经营几百种产品,毫无任何特色可言。调整经营结构首先要在指导思想上从原来的追逐短期利益转变为培育竞争优势,树立长远发展思想。其次要选准主攻方向。一方面,努力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地位;另一方面,把企业现有的几种甚至一种优势产品作为主导经营领域,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突破。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原则,通过把工作重点放到现有主导产品经营功能的巩固和延伸上来提高市场占有率,在优化产品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向生产、信息咨询、科研开发等领域渗透,形成围绕主导产品的专业化、系列化经营。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确立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私营外贸企业只有依靠自己的优质产品才能在市场中立稳脚根、求得发展。为此,要集中全力进行科技创新打出拳头产品,创出自己的名牌;要倍加珍视自己的商誉,使产品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更加可靠;要重视产品的升级和更新,以期长期占领市场。
在品牌的创建过程中,就必须提高企业的营销水平,私营外贸企业应当摒弃以往的“物美价廉”的传统销售观念,运用现代营销方式,在营销策划、形象塑造、品牌推广等非价格竞争手段上,在企业的核心顾客群中建立起对企业所承诺的品牌价值的信任感。
(四)疏通企业融资渠道,“输血”和“造血”并重
疏通企业融资渠道是解决私营外贸企业融资运作困难较多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主要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第一,健全、完善为私营经济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大力发展区域性、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强化现有金融机构的功能,特别是要大力发展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造现在的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此外。还要建立私营外贸企业担保机构,推动私营外贸企业的信用担保,为私营外贸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此为“输血”。
第二,国家给私营外贸企业以“国民待遇”,使其以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进入资本市场。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要改变“唯成分论”,以平等的法人关系、契约关系来对待与私营外贸企业的信用关系。国家有必要降低私营外贸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门槛,或另开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为私营外贸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提供必要的市场条件。此外,企业债券市场也应对私营外贸企业降低门槛,允许私营外贸企业在符合要求的条件,通过发行债券筹资。当然,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之时,政府及相关机构的严格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私营外贸企业也必须改进自身的不足与缺陷,用实际行动去赢得银行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首先,私营外贸企业要规范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保证企业一定盈利,但却能对企业盈利起到催化作用。私营外贸企业要求得生存与发展,必须在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上进行真正的改革,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谋求最佳营销策略,提高自身积累能力。而且私营外贸企业还要树立信用意识,以诚信为本。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及时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信息反馈给银行,增进相丛了解,实现信息对称,建立互相信赖的银企合作关系。此为“造血”。
(五)引进专业外贸人才,持续企业发展“后劲”
针对私营外贸企业专业外贸人才缺乏这一问题,企业可以通过诸如培训、引进等方式来解决。本文仅就引进方式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引进方式快捷有效,且利于企业成本控制。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五、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20日交通部、外贸部根据2019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19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适应并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而我国的制度应用于外贸业务中是始于1984年,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但是因为各方面原因,尤其是我国关于外贸的法律规范的不健全,给外贸的运用带来困难。然而我国入世后面对着国际市场,完善外贸将会给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外贸制度概述
所谓外贸,是指我国具有外贸权的公司、企业,接受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进出口商品,并收取约定费的―项外贸制度。
推行外贸,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外贸公司在出口方面一直是采取收购制,即由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国内供货部门收购出口商品,然后由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推行外贸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过去的这种传统做法,即改为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代其对外签订出口合同,代办出口手续,收取约定的佣金,至于出口的盈亏则由国内供货部门自负。
依据我国外贸的实际做法,我国外贸中最为常见的类型是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出口商品,但这种情况下的人只能以自己名义与外商进行贸易行为。对此种的法律性质,大多数学者认为它属于大陆法的间接。
二、我国外贸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有四个法律规定都涉及到了我国的外贸制度:
1.《民法通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外贸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第四章关于的规定。
2.《合同法》:虽然该法中未明确外贸合同究竟适用哪―条规定,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合同法》可适用于外贸合同,尤其是它第23章关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中仅限于直接的缺陷,使我国的商事制度更加全面和完善。
3.《对外贸易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无外贸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对外签约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定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办理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4.《关于对外贸易制度的暂行规定》:首次将外贸的概念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对外贸的适用范围,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委托协议的作用及订立的原则、形式、争议解决的办法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我国外贸制度的法律规定的缺陷
设置外贸制之初衷,在于促进生产性企业能够面向国际市场,改变在“收购制”下的弊端。在法律效果上使得生产性企业得以享受进出口所带来的利益,外贸企业得以将交易结果归属生产性企业。但是外贸首先就出现了性质上的定位错误,在制度选择上―开始就偏离了两大法系之成熟理论。且这种独创也没有认真地作好理论上的准备。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外贸确实成为我国法律上的独特制度,既有别于大陆法系的行纪制度又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其次,在制定外贸的法律规范时选择了部门规章这―低层次的形式,在实践中就出现了适用法律的问题,使得外贸在法律上成为一种“尴尬”。
最后,我国的《暂行规定》、《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几种外贸法律规定在内容上的不统一也给外贸制度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四、我国外贸制度的法律规范的完善
完善我国外贸制度的立法体例,借鉴国外制度的合理部分,对概念作广义界定。当前两大法系呈现出的不断融合的趋势,这为我们在基本保持原有体系的同时,引进先进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前提与背景。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问题。1.以法律形式规定委托人与人之间必须有书面委托协议,没有书面合同的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2.完善人对被人的补偿制度,并规定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的外贸制度的法律规范存在诸多的弊端,遇到国内、国际的严峻挑战。入世后,我国外贸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应尽快完善外贸法律规制的立法,以便为外贸活动保驾护航。
港口企业联营指2个或2个以上港口或港区的不同经营管理方通过机械租借、合作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实现联营,使设备和人员配备达到效率最大化和效益最优化,从而实现共赢的目的。港口企业联营有多种模式,其特点各不相同。
1.1 机械租借联营模式
与大型港口相比,中小型港口的资金不充裕,专业性不强,业务范围不够广泛,因此,中小型港口企业在运营初期多采用机械租借联营模式。机械租借联营模式的优点在于:(1)操作简单,联营港口企业之间只需要签订港口机械租借合同;(2)联营港口企业的财务、市场、生产等均各自独立。机械租借联营模式的缺点在于:(1)存在多个经营主体,当联营港口企业船期紧张时,租借合同继续执行的难度较大;(2)联营港口企业经营的货种相同时,联营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费率差异会使联营港口企业的合作难以维续。
1.2 资本运作联营模式
资本运作联营模式的表现形式为资本收购或参股,通过董事会规划联营港口企业的经营范围。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对北海港、钦州港、防城港港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和统筹建设,是资本运作联营模式的典型代表。资本运作联营模式的优点在于:(1)联营港口企业拥有同一经营主体;(2)联营港口企业通过自由规划经营的方式,确定各自的经营范围。资本运作联营模式的缺点在于:(1)运作期相对较长;(2)风险较大,一旦经营不善,会产生“劣币逐良币”效应,影响港口企业整体效益。
1.3 合作经营联营模式
合作经营联营模式的难度较大,涉及的合作范围较为全面,产生的实际效果也较前述联营模式的效果显著,能够更有效地利用岸线资源。2012年4月,广州港南沙港区的一期码头与二期码头开展合作,开创港口企业合作经营联营模式的典范。合作经营联营模式的优点在于:(1)联营港口企业共同开发市场;(2)联营港口企业统一生产调度,统一制定费率,并统一财务分配;(3)能够使码头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合作经营联营模式的缺点在于:(1)联营港口企业难以就生产经营的管理、调度和收费结算主导权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2)联营营销队伍的建设面临一定挑战;(3)该联营模式对财务收入划分、行政费用分摊和职能分配等的明细化、明确化及透明化的要求较高。
2 广州港南沙港区合作经营联营模式
2.1 产生背景
南沙港区一期码头由广州港集团和中海码头共同经营,分别占股60%和40%。该码头拥有4个吨级集装箱泊位(1~4号泊位),岸线长,配备16台桥吊、46台龙门吊和9台门机,堆场面积达m2,设计年吞吐能力450万TEU;目前开设8条内贸航线和13条外贸航线,2011年实现集装箱吞吐量492万TEU,为设计年吞吐能力的109%。
南沙港区二期码头由广州港集团、中远太平洋码头和马士基码头共同经营,分别占股41.0%,39.3%和19.7%。该码头拥有6个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5~10号泊位),岸线长,配备18台岸桥和48台龙门吊,堆场面积达150万m2,设计年吞吐能力420万TEU;目前开设4条内贸航线和26条外贸航线,2011年实现集装箱吞吐量392万TEU,达到设计年吞吐能力的93%。
2011年,广州港集团与马士基航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从2011年4月开始,马士基航运将原来挂靠香港港的30%的航线转移至广州港南沙港区,并重组9条以南沙港区为起点的新航线,带动地中海航运将其原先挂靠深圳港赤湾港区的航线迁移至南沙港区。在欧债危机持续发酵的情况下,我国港口内贸集装箱吞吐量继续保持2位数增长。按照2011年的增长速度,2012年南沙港区的集装箱吞吐能力将达到饱和。此外,南沙港区一期和二期码头同时兼营内外贸集装箱业务,内外贸集装箱堆场的隔离不利于机械使用率和生产效率的提升以及港区生产潜能的发挥。为进一步挖掘港区生产潜力,广州港集团于2012年4月牵头启动南沙港区一期码头和二期码头的合作经营联营模式。
2.2 联营内容
(1)分离操作港区的内外贸集装箱业务,一期码头和二期码头分别操作内贸集装箱航线和外贸集装箱航线。
(2)将二期码头的5号和6号泊位及16个堆场划分为内贸集装箱业务区域,由一期码头负责操作管理。
(3)全面调整一期码头和二期码头内外贸单证交接、船舶靠泊、堆场布局、机械配备及生产操作等,以配合联营经营。
(4)制定一期码头和二期码头牵引车交叉作业方案。
(5)布置一期码头的系统网络,使之覆盖二期码头的内贸集装箱堆场,调整中海和中远内贸集装箱堆场布局。
(6)在二期码头安装一期码头操作系统,并开展使用一期码头操作系统操作二期码头设备的培训。
2.3 联营效果
南沙港区一期码头与二期码头的联营于2012年4月正式实施,使南沙港区的产能得到进一步释放。2012年1—7月,南沙港区实现集装箱吞吐量540万TEU,同比增长15.6%,其中,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50%,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2%;内外贸集装箱的比例趋于合理化,由2011年的2.55∶1变为1.74∶1。此外,一期码头与二期码头的联营使联营港口企业的收益提升,机械配置进一步优化,成本降低。2012年上半年南沙港区的利润达到历史新高:一期码头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利润完成年度目标的59%;二期码头实现盈利万元人民币,完成年度目标的53.9%。由表1可见,自南沙港区一期码头和二期码头开展合作经营联营后,港区集装箱吞吐量保持强劲增长。
自实施合作经营联营模式以来,南沙港区吸引了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航运、达飞等船公司外贸航线的挂靠。2012年南沙港区的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出现微幅下降,主要原因:第一,内贸航线数量缩减,由原来4家船公司经营的17条航线缩减为中远和中海的12条航线;第二,联营后经营内贸集装箱航线的一期码头尚处于磨合期,其操作水平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最佳状态。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传统市场淡季的6月,南沙港区集装箱吞吐量依然实现增长。
3 港口企业合作经营联营模式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