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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1101(2014)01002204
收稿日期:2013-10-28
作者简介:曹(1983-),男,安徽亳州人,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①(2013)3号《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确定2至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从2013年6月20日开始实施行政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
Legal analysis of the relative concent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O Hong-jun1,Wang Ying2
(1.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Huainan, Anhui Province, Huainan, Anhui 232001, China;2.China Merchants Bank of Hefei, Hefei 232001,China)
Abstract:The relative concent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the product of the innovation of our country judicial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 which objectively exis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practice proves that its existence helps achieve the organic unity of “political effects, legal effects, social effects”. In view of this new system in the judicial system, this paper makes a theoretical analysis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the system value, justice value and procedure value, in order to point out the theoretical value of this system and to provide theoretical material for legislation.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lative concentration of jurisdiction; legal analysis
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就是通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将部分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实现最大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一种司法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管辖制度的变通。从理论上讲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悖于《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区域管辖原则相应规定的,但它是合法且客观存在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创新的产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做法:一是指定辖区某一个法院行使集中管辖案件;另一种方式为上级法院逐案指定的方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3年试点“行政诉讼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实践证明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此基础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3)号文件①指定安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安徽省唯一一个“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法院”进行试点,全国其他省份也纷纷选择一些城市进行试点。可见,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在我国已经不是一种司法理论的对象物,而是一种司法实践的客观存在。
对于成文法国家而言,任何司法制度或司法行为的解析都必须以成文法条为基础和前提,然后结合法学理论、法律价值、立法目的以及道德规范进一步寻求法律意义上解析的正当性、合理性。因此若要对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这一具体的、试点改革的司法活动进行法理分析,一个基本前提必须在现行《行政诉讼法》框架内,结合社会司法现实的需要,深入分析相对集中管辖这一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新因素和新内涵,达到遵守现行法律制度这一静态状态下,探求这一制度潜在的动态活力。基于此,笔者在遵守现行《行政诉讼法》条文前提下,以行政诉讼权利本位为价值目标,以司法正义为终极追求,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综合把握法律规范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法院等多重法律关系中的整体性,继而分析把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司法运用和程序保障等有机统一起来,探究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理论和司法价值所在。
一、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的制度价值分析
法律规范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特征,同时具有价值宣告功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也不例外。因此,作为法律规范具有“道德与法律”、“正义与实用”这样的对偶性因素。行政诉讼法律价值亦是人们通过司法实践认识并有实践本身来诠释的关系范畴和过程范畴。正如德国考夫曼先生在《法律哲学》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正义以及还有正确的法是作为法律发现程序的产物来被理解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体现出《行政诉讼法》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价值。另外行政诉讼被告特定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均体现出该法第1条诉讼价值。《行政诉讼法》第1条是统领性的条文,起着立法目的解释的作用,所有条文的司法实践效果都要为实现第1条立法价值而接受检验,但是,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却事与愿违。这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非正常的高撤诉率和原告败诉率是可以看出的。浙江省高院课题组在调研文章中写到“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从2000年至2004年,全国行政案件一审判决撤销、变更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总数分别为 16 568件、15 785件、13 637件、12 629件、14 624件,与同期结案总数相比,一审原告方胜诉率分别为 19.69%、17.88%、16.05%、14.34%、15.86%,五年中原告方胜诉率均低于20%。自《行政诉讼法》实施至2004年的15年中,全国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撤诉率平均为 41.25%。2000年至2004年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撤诉率分别为37.83%、33.34%、30.67%、31.59%、30.64%,但与同期全国一审民事案
件的撤诉率19.92%、20.09%、19.97%、20.7%、
21.65%相比,仍要高出10%左右。” [2]45浙江省高院课题组调查研究问卷显示:针对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设计了四个答案分别为“党政机关的干预”、“法官业务水平跟不上形势要求”、“当事人双方实力相差悬殊”、“行政与司法的关系过于密切”,不同主体回答所占的比例为:审判人员答案比例依次为45.8%,34.7%,17.8%,11.8%。而行政诉讼的原告以及与行政诉讼联系密切的人员,回答问题的比例次序为49.4%,27.6%,28.7%,37.2%。可见,与行政诉讼有关的人员与审判人员都认为行政诉讼审判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外部干预,而调研的数据也支持了这种看法[2]44。
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现实不禁让人思考:如何能使行政司法行为有序的实现《行政诉讼法》第1条立法目的,并让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受到法律立法目的的指引和控制成为摆在广大行政诉讼法官面前的现实性命题,在面对“史上最牛公函”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收到涪陵区李渡园区管委会所谓的“史上最牛公函”,具体内容为:“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老百姓不愿告官,不敢告官,法院不能常态的独立公正审理时,广大法律人不得不正视和反思我国现行的行政司法体制,正如马怀德教授在《行政诉讼原理》一书中所写“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不能被有效地实现以及法律不被正确的实施,最大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体制的制约和限制”[3]。基于此,我们不得不按照常人的思考逻辑对《行政诉讼法》法律目的性规定进行反思:“面对实践难题,在行政诉讼审判中,法院如何规避行政权的锋芒,使原告和被告在一个公正、客观、平等的平台上进行充分的抗衡”;不得不思考在遵守《行政诉讼法》现有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合法和合理的处理“司法与行政”、“权利与权力”关系进行试探性实践。浙江台州中院和丽水中院改革经验给了我们创新答案即“用制度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被行政诉讼实践“逼”出来的“台州经验”驱使迷失立法目的的司法行为向法律价值进行正当地回归。台州中院和丽水中院司法实践经验的“蝴蝶效应”“蝴蝶效应”理论是气象学家洛伦兹 1963 年提出来的,其大意是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两周后在美国德克萨斯引起一场龙卷风。蝴蝶效应说明,一个坏的微小的机制,如果不加以及时地引导、调节,会给社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一个好的微小的机制,只要正确指引,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将会产生轰动效应,或称为“革命”。也将呈现。在当代中国司法体制背景下,我们在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如果一味的模仿国外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或者提高审级的完全集中管辖模式都不太现实,因为要么是司法成本过高要么是体制障碍,而试点中的行政诉讼相对管辖制度却能够在不触动现行司法体制也无需重构审判组织的情况下,以很小的成本和代价实现静悄悄的革命,进而有效地改变了当前司法困境,并且从制度上保证《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二、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的司法价值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但我们知道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和法律原理启示我们:无论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是多么的完美,其一般性规定都不可能囊括人们生活的全部社会事例。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所写的:“对法律的解读首先应在遵守规则一般意思和规则权威的前提下研究法律精神,同时要兼顾法律规范中处于边缘地位、不能也不容忽视的一些‘空缺结果’。因为法律规范若想拥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必须有这样一些‘空缺结果’,它可以赋予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填补法律的空缺结构,他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原被告份量不等的利益之间作出公平、公正的平衡[4]134。行政诉讼实践中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以及非常态的高撤诉率和原告败诉率使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需要“空缺结果”来弥补,表明现行《行政诉讼法》一般性管辖原则在实现其立法目的方面遇到了困难。
事实上,哈特所指的这种"空缺结果"体现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中。第22条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下级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第23条规定了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赋予了规范以活力与变通力,不会使法律规范变得混乱并丧失权威。正如哈特指出的那样:“法必须主要地(但不能绝对地)指向多类人、多类行为、事物或情况;法对广泛社会领域的成功运作取决于把个别行为、事物和情况认定为法所作的一般分类的实例,这样一种广泛扩散的能力”[4]124。浙江台州和丽水中院的法官们通过司法实践,能动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巧妙地灵活地结合起来,进而真正发挥了法律规范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实现立法目的。
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立法规定为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调整案件审判管辖权提供了立法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针对第22条和第23条的立法条文作了进一步细化解释,确认行政诉讼可以指定异地管辖。那么本文讨论的相对集中管辖可以说是指定异地管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是由我国的特殊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原因引起的管辖权指定,目的是实现司法的公正、独立,进而使人民法院能真正意义上行使管辖权,它的出现是因为行政权干涉、影响、压制司法权的现实导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3号《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使浙江台州中院和丽水中院的“个别试点行为”演变为“普遍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相对管辖制度,但是渗透着这一制度的因子,因为相对集中管辖实质上是一种指定管辖。由此分析可知,通过建立行政诉讼相对管辖制度对司法来说有着现实的指导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2013年7日1日,淮南市第一起相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马某诉淮南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立案受理,标志着安徽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正式运转,其司法价值意义更具深远。
三、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的程序价值分析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以公平正义为实质追求,集中表现在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合法,诉讼程序民主,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参与人的辩论权等合法权益方面,最终体现在诉讼结果的客观公正。实现司法正义就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可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司法正义的内容,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公民对个体权利公正的理性感受,是来源于国家在给予权利正义保护的理念评价。一般而言只要公民权利正当行使,国家就会给予正义保护,公民个人就会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对社会充分正义的信心。作为社会主体的主观评价而言,如果人们依照法律做了相同的行为会得出同样的结果,人们就会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感受到社会充满正义,反之就会对社会因缺乏公平正义而失去信心。事实上,司法判决结果的公正更是作为社会是否公正的主要标准,而对于判决结果的公正是如何得出的,即结果公正产生的过程往往受到忽视,这也正是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重实质正义轻程序正义的弊病。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所谓结果的实质正义会因为评价主体认知能力的差异以及受到主观期望和对司法结果之间差距程度的影响,相同的判决结果体现的公正感会因人而异。因此,程序正义对于司法实体公正的保障直观重要。在当前我国行政诉讼领域,法院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难以保证结果公正的背景下,程序公正的意义显得更为重要,更是受到行政相对人的热切渴盼。
回避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各国立法均把回避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即授予当事人基于合理理由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予以回避的权利。但这种仅针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的制度设计"对我国行政诉讼特殊被告(行政主体)而言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回避。"原告就被告"管辖制度的设计不禁让人质问:“对于审理本地同级政府或者是上级政府案件的法院是否也应当回避?如果不回避,则法院是否能公正客观的审理此类特殊被告的案件?”。长期以来,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等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现实困难问题,从根本原因来讲是法院缺少独立审判的条件所致。可见,现行管辖制度无法有效排除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对于一个在人事和物质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的法院来讲,人们也无法相信其能公正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从制度设计层面疏远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密切联系,是能够保障司法的公正审判的。我国地方法院司法实践证明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改革能够较好的解决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问题,能够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调研显示:“施行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后行政机关被判决败诉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2008年丽水市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6.9%。2008年和2009年分别集中指定管辖的56件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分别约为35.7%、17.9%。丽水中院在对集中管辖制度的调研总结会上听到更多的是各基层法院的院长对集中管辖制度的“肯定”,如审判压力极大地减轻,行政机关不方便“协调”、诉讼压力大大增加,行政的相对人对法院信任度和公信力显著提高等等[5]。因此,在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审判中,对于行政机关这一特殊被告主体情况而言,审判机关整体回避能更好地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与独立,进而实现保障程序性和实体性公正的目的。例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英国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疏远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目的都是追求通过建立一个具有公正性的审判机构,进而保证司法法能够排除行政权干扰以使审判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公正。
对于行政诉讼审判中的现实难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呼吁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从新设计出一种具有公正性、排除行政权干扰的行政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3号《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试行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正是对现实呼声的回应。“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被司法实践所证明了的相对有效的整体回避审判制度,它智慧的火花来源于基层一线司法人员的理论和审判实践创新,是被司法现实“逼”出来的司法审判制度,在试点地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制度将为实现《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立法目的,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良性互动,有效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功能,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使行政诉讼呈现“原告放心、法官安心、律师专心和被告上心”的良好局面终将发挥其应有的司法功能。
参考文献:
[1]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0.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研究――以浙江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为典型展开[J].法治研究,2007(2):44-45.
2.行政执法的缺陷
2.1职能缺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对于经济进行监督并且对于市场的主体经济进行监督的一个部门,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于合法的交易进行合理的维护,对于一些违法的交易进行禁止,这样才能够对其他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较好的维护。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方式变得越来越复杂,工商行政管理的责任也变得越来越多。然而,事实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的层面上还不能进行深入,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上的管理水平仍然停在以前的水准。从监督的层面来说,工作的重点仍然是以前的“集市贸易”的形态,在这一方面花费了太多的人力而忽视了现今的重点所在。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缺乏人才、缺乏研宄,立法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差,职能转换缓慢难以适应新的要求等都是重要的因素,最终造成了职能缺位的后果,使得一些管理层面无人管理造成“真空”的后果。
2.2执法手段弱化
在对于工程管理的行政执法进行现代化改进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就是政府需要逐渐的改变其职能,使得政府管制能够逐渐地变成政府管理,弱化了其执法的手段。这样的理念和传统的行政法制中政府的职能是有着很大的差距的,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进行行政执法有着很大的好处。然而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和预想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现实中,由于政府的职能被简化使得其在过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难以做到应付自如,并且执法的手段也因此而遭到了弱化。我国的工商法由于相关的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并且公众的法律意识也还不高,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比较强硬的执法手段,一些违法行为例如毁灭证据、抗拒处罚等情况依旧时有发生,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只是单纯地弱化政府的手段导致了执法的疲软。
2.3行政指导作用缺失
所谓行政指导作用,就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的管辖范围之内,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一些说教的没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促使一些非强制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种服务型的行政部门,应该充分的利用行政知道的作用来对市场的主体进行耐心的疏导、善意的提醒,在他们出现问题的时候帮助他们,尽可能地减少问题的发生、防患于未然。然而在我国的实际执法过程中,这个现今的理念还没有被完全的落实,使得行政指导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造成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执法的又一个缺陷所在。
3.相关对策研究
3.1改革管理体制
工商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针对职能的缺位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使其对相应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而适应市场的经济需要。只有当机立断的进行改革,实现工商部门对于市场监督过程中本来的职能,才能够使得现今的行政执行中职能的缺陷问题得到解决。
3.2完善法制体系
我国目前的一些行政管理法制体系存在着问题,使得不便于实际的操作、灵活性较差。对于工商行政法治体系进行完善,不但能够使得相关的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而且能够使得职能的合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以现有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为重点,加快对于相关的细则以及法规的制定,解决工商行政基本法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使得旧法得到完善,新法的问题得到解决,这样才能够使得工商行政管理得到有效的行政执法。
3.3加强行政指导
加强行政指导,能够使得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达到更好的效果。因此,应该首先加强对于市场的准入秩序的行政指导,这样能够提升市场的主体的监督的服务水准。并且,对于市场的竞争秩序进行行政指导,能够使得市场的交易更加的公平。其次,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方面的行政指导,能够使得信用监管的服务水准得到提高。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对市场中一些突发现象的行政指导,这样才能够从整体上提升工商部门的公共管理水平。
4.结论
【关键词】城管执法 积极性 原因 建议
第一章 当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表现
(一)不良心理表现
作为城市管理主力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保障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的同时,由于职责多、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影响大等诸多压力,使得部分城管执法队员们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工作积极性不高。有如:
1、特权心理。认为城市管理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就可以为所欲为,处罚随意性大。在执法时追求结果,忽视与执法对象和群众的沟通,缺少执法艺术,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甚至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
2、自卑心理。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基础建设相对落后,办公条件、通讯设施、车辆装备等均与其他执法部门有较大的差距。而且由于城市管理的自身特点,造成了管理松了群众不满意领导要批评,管理严了群众不理解社会不支持,同时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也多是对城管工作的负面报道,更主要的是作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在人员编制方面许多试点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员未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编入公务员序列而仅仅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相对其他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并不为社会所认同,由此导致部分执法队员不同程度的产生了自卑心理。
3.厌烦心理。由于城市管理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使队员容易产生厌烦情绪。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丧失信心,缺乏兴趣,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之,暴力抗法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但给执法人员造成了身体伤害,也使得大部分执法人员在出勤前,就背上了极大的心理负担。
4. 矛盾心理。当前城管工作的执法对象很多是下岗、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困境往往能赢得很多群众包括城管执法队员的同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不可避免地产生既要对他们屡教不改的违法现象坚决取缔,又由于看到其生活艰辛而产生同情的矛盾心理。
如果忽略执法队员存在的这些不良心理状态,不对其加强引导,势必会造成执法队伍思想松懈、作风倦怠、行为放任,从而使得城管执法工作难以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敬业精神退化,政治信念淡化,缺乏岗位意识和干劲。
一是精神状态差,不思进取。对政治理论学习兴趣不大,对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缺乏钻劲,满足于学校灌输的知识,满足于实践的直接经验,学习新知识少,钻研法律少,从实践到认识的理性思索少;二是价值观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城管执法队伍带来勃勃生机,同时也使一些执法人员滋长了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等思想,以致执法人员,横向比福利,纵向比职级,怕吃苦,怕吃亏,追逐名利,谋求享受;三是服务意识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综合素质不高。
近几年,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都很重视学历教育,鼓励执法人员参加自修、函授大专、本科等学习。城管执法队伍的学历层次上升了,但在这些学历文凭中,“水货”多,含“金”量少,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提高,许多城管执法队员不能将工作中的实际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因此也不能写作出水平较高的调研性文章更好的为上级领导出谋划策。
(四)违法违纪问题突出。
一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对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开绿灯;二是执法犯法,办“人情”案,只重视实体法,不重证据、不遵循法律程序;三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
第二章 当前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因
(一)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执法力量不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__]6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17号)文件的规定,“作为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条例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脱节情况。如笔者所处的宁波市来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笔试、面试、考查、公示等一系列复杂的考核程序,并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军式训练和严格的执法证考试,最终取得上岗条件和执法资格。但由于编制问题,目前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仍未能按照《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__]13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享受公务员待遇,而只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此种情况不仅仅是宁波市个例,作为试点城市的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这种执法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担负着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重任的执法队员们由于不编制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时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作为政府的执法 人员却不属于公务员,社会地位与执法效力可想而知。同时由于根本的编制问题没有严格落实,导致执法队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工资、奖金只能与事业单位相同,由此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长期超负荷运转为队伍建设埋下诸多隐患。目前,城管工作十分繁重,工作一个接一个,保障任务一项接一项,从各种检查到各类专项整治,队员们几乎天天在加班。这样长期的超负荷运转一是给队员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二是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日益低落,三是队员每天疲于奔命,忙于应付,几乎没有培训学习的时间,其素质的提高自然也难落实。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
近几年来,各地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前“只重建设,不重管理”的观念已经大有改变,自1997年全国各地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管执法的职能越来越多,城市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重,现有的执法力量与繁重城管执法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执法力量与城管执法机关所面临的艰巨任务相比无疑是杯水车薪。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家常便饭,执法人员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执法人员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就也是工作不积极的原因之一。
(二)管理、保障体制不顺。
城管执法保障体制不完善,这也是产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在城管执法队伍中配备公安干警,形成公安协同配合机制在全国许多城市都有,实践证明它对加大城管执法力度、减少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有很大的作用,但就目前全市城管系统而言还没有形成该项机制,这就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宁波作为寸土寸金的沿海开放城市,外来人口众多,各种利益矛盾十分突出,因而在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城管队员因缺乏应有的手段和保障,处于进退两难的窘况,经常受到伤害。长此以往,一方面会降低城管执法队伍在社会上的威望,另一方面也大大挫伤了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现行的城管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城管执法机关的业务工作、人事管理和经费保障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容易出现许多弊端。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情代法,阻扰城管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或指派城管执法机关参与一些非执法类活动,浪费执法资源。以致于对于城管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可见,管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经费保障不力。
经费保障问题一直是制约城管执法机关可持续发展的老大难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城管执法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问题愈加突出。现行城管执法经费供给体制实行的是“以块管理,分级负担”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不愿负担或无力负担,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发展。客观地讲,城管也是一种职业,执法人员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坚持提倡奉献精神,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物质、精神补偿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严重不足的后果必然导致城管执法工作被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降低。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每年按规定给每位在编执法人员一定补贴,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如办案取证、通讯、交通装备等费用)全部由各区和街道自行解决。这样一来,加大了各区和街道的经济负担,从而引起一定的矛盾。同时,有关文件所确定的津贴、目标管理奖等数额与执法人员的工作强度明显不符,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同程度受挫。
(四)友邻单位及社会支持不够。
城管执法的综合性遭遇执法环境孤立性的尴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上级的业务指导、友邻单位的相互配合。然而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是特定历史环境和条件下的“独生子”,执法环境是相对孤立的,没有统一的执法模式,全国80多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甚至连执法的范围、权限、标准也不尽一致,其他友邻单位的配合力度不够,群众参与度不够,致使在很多情况下城管执法部门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执法重心下移后双重管理的规范性尚需探索。宁波市实行市、区、街道办三级管理的模式,尤其是区与街道办这一级实行双重管理,目前两级管到什么程度,如何做到双赢互动还没有形成规范性,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有些街道办事处与执法中队关系处得好,有些就不尽人意,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一些一线执法队员常常“几头受气”、“吃力不讨好”,致使心理状态非常糟糕,直接影响到工作成效。
部分媒体的宣传也较为片面,社会的发展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部分媒体片面宣传执法人员应该文明执法,应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对于群众阻碍公务是违法的,是要受处罚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威摄力。甚至有些媒体一味追求新闻效应,在一些事情尚未证实的情况下即行报道,给城管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现实中,城管执法工作也缺乏群众的理解支持,城管执法威信度下降,直接削弱了执法人员的自豪感。很多违章者(包括居民)对城市管理法规了解甚少。他们认为:无证设摊也是规规矩矩地做生意,不偷不抢,干嘛非要取缔?城管执法工作管理的对象大多为社会低收入阶层,城管队员在对这些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群众有同情弱者的心理,自然要遭到种种非议和阻拦。再加上改革开放势必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他们缺乏对城管法规的了解,把对政府的不满都发泄到城管人员身上。而作为当事人的摊主,为了维持自己甚至一家人的生计,城管扣押其经营工具就是“端掉其饭碗”,矛盾不可谓不激烈。几乎每一个基层执法人员在执勤的时候都会遇到的:当事人不积极地配合执法工作、人们的漠视、嘲讽、抱怨、谴责,甚至发生暴力抗法。在我们城管执法人员认真工作后,听不到群众的一声“谢谢”,我们的付出得不到认同、社会上得不到支持。
(五)政绩判定失当。
内部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不完善。一些城管部门没有把执法人员的业绩与利益直接挂钩。奖勤罚懒不兑现,奖优罚劣得不到体现。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这是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调动和激发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在干部的任用上,未能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以及“公开公平竞争”的用人原则,未能做到能上能下、优胜劣汰,摆脱不了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甚至是人情风、关系网的困扰,由于没有任人唯贤,不是以德才和政绩取人,不同程度地挫伤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这些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相继建立了一批城管法规,但至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的全国性法典,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导致当前城市管理不尽如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不少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化,有很多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以及机动车辆在人行道路上停放等行为。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情况非常多,城管部门也因缺乏相应的后续强制措施,最终不了了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章 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主人翁意识。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这是调动和激发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内在动力。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对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执法队伍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全体城管执法人员中开展以“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公仆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和忠诚意识,使每个执法人员自觉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讲政治的高度进行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并实现九个转变,即是:由以管人者自居向为民服务的转变;由行政约束向自我约束的转变;由工作被动服从向自觉尽力的转变;由无过便是功向无功便是过的转变;由无为也有位向有为才有位的转变;由干多错多,缩手缩脚干工作向敢闯敢做的转变;由因循守旧向开拓创新干大事业的转变;由“ 要”向“我要干”的转变;由“要我忠诚”向“我要忠诚”的转变。
在定期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外,同时要针对队员各个时段情绪波动而进行单独的思想教育工作。有如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专家对城管队员进行心理咨询和医疗,达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且通过思想交流工作,及时掌握队员的性格特点和情绪波动,消除队员的疑虑和担忧,强化队员的责任意识,培养队员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队伍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一起小小的违章能涉及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等方面,因而部门协作到们显得尤为重要。城管执法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信息增进感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双管齐下或多管齐下,才能卓有成效地把城市管理好。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树立“大城管”意识。有些现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几次整治就能管好的。城管是一盘大棋,不是城管执法局一家的努力就行的。例如超出门墙占道经营,本身店铺经营面积小,里面放不下几张桌子,如果不出店经营,根本无法维持生存,而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就没有这方面的前置条件;例如人行道违章停车当事人处理率不高的问题,城管部门因没有象交警部门一样的后续制约措施而无可奈何;又如涉及到环保、规划等方面的一些案件,需要相关部门相当大的配合力度方能较好解决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予以协调,进一步建立各部门长期联动机制方能有效解决。再比如“牛皮癣”的问题,光靠城管单兵作战力量太薄弱,除了必要的发动群众参与,明确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市容环卫责任,做到群防群治外,一方面城管部门要取得通讯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暂停这些通讯工具的使用;另一方面更要取得公安、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假文凭、假证件和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对“牛皮癣”进行遏制和打击。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到位的宣传对城管工作来说必不可少,它能减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冲突,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约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围,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树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战线自身要加强宣传外,还要充分发挥舆论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导向作用,多加强城市管理的正面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彻底正确展现城管在群众中的形象。对市民进行城管相关法规的教育,使其深入人心,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教育广大市民不要以自身利益、个人好恶为评判标准,而应当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角度,从代表城市形象的高度“换位思考问题”。在重点难点路段要与沿街店主多沟通多交流,这样就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强制取缔时能保证减少群众阻力。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不断完善城管执法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执法人员的等级评定要与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末位调整等队伍管理措施挂钩,并建立完善与之配套的教育培训机制、治队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执法保障机制等,真正发挥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整体作用。同时,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不断加大城管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尽力挖掘优秀干部的潜力,调动工作积极性,改革过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僵化体制,充分显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全面推行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双向选聘、任职资格考试、末位调整、分离培训等工作,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辞退,彻底打破城管执法机关“铁饭碗”,激发队伍活力。
(四) 切实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提高队伍的保障力。
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是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工作积极性的重中之重,各试点城市只有严格按照([20__]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切实将城管执法人员编入公务员序列才能正确的摆正城管执法人员的位置,从而全面激发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各级政府更应当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笔者建议市、区每年能划拨专项城市管理执法资金,并能与有关城市管理职责相联系,确保基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因为无论是环境的改造还是管理的深入,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同时要提高执法队员待遇,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也需要经费的投入,在目前的体制下,每个街道还存在着城管协管员,这些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和执法队员一样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们大多是街道聘用的临时工,无养老、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低,也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基本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对执法人员的工资、装备、办案等所需经费综合考虑,制定相应最低保障标准,并适当逐年递增,同时要充分考虑城管执法机关的特殊性和执法人员工作强度、压力,切实体现“从优对待”原则;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 保执法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岗位津贴等应享受的政策性经费按时足额发放;要落实年休假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得到一定的时间的休息;要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体检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要关心执法人员的生活环境,千方百计为执法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切实解决执法人员的住房和家属、子女就业等问题。
(五)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维护城管执法权威性。
首先,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工作中培养、选拔身边的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典型氛围,从而充分激发每一位执法人员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超越先进的意识,激发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产生强烈的爱业、敬业、乐业意识,满腔热情地积极投入到城管执法工作中。其次,城管执法工作与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开展执法工作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新闻媒体进行沟通与协调,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第三,要注意抓住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广大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工作,注重加强舆论宣传,谋求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城管执法的权威性和增强城管执法人员的优越感。
对于暴力抗法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其他试点城市设立“委屈奖”,对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耐心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受到群众攻击时,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加大对“钉子户”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抓几个典型,刹一刹歪风。这样,既弘扬了正气又解决了城管队员的后顾之忧。此外,可建立健全公安配合协同机制,向上级公安机关力陈其必要性和现实性,建立城管公安特勤支队,有效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
(六)尽快为“城市管理”专门立法。
依法行政是城市管理的必由之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证。要实现有效的城市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还需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持其先进性和适度的超前性。
1.1 一般资料
本组60例,男28例、女32例,年龄18-84岁,平均年龄为55岁。住院2-54d、平均15.5d,发病原因:胆道疾病40例,饮酒暴食4例,高血脂2例,病因不明14例。SAP诊断与分级参照中华医学会1997年制订的标准,所有病例均依据临床表现、血、尿淀粉酶测定、CT检查或MRI检查而确珍。
1.2 临床表现
患者均有上腹或全腹痛,伴或不伴恶心呕吐。均有上腹压痛、反跳痛,化验血尿淀粉酶高于正常值、B超、CT或MRI检查发现胰周急性液体积聚54例,胰腺坏死6例,出现全身并发症14例(其中6例低血容量性休克,4例急性肾功能衰竭,2例MOF和2例ARDS),局部并发症12例(12例假性囊肿,其中2例为多发性囊肿合并囊内出血)。
1.3 治疗
遵医嘱给予工级护理、禁食水、胃肠减压、抑制胃酸、补液、调节水电解质平衡、使用善宁抑制胰腺分泌、改善胰腺微循环障碍,预防性使用抗生素。
1.4 结果
痊愈30例(50%),好转24例(40%),死亡4例(6.67%),转外科手术治疗2例(3.33%)。
2 观察与护理
2.1 心理护理
SAP起病急,死亡率高,且医疗费用昂贵,给患者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易产生焦虑情绪,因腹痛、腹胀等,患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各种管道如胃管、输液管等都给患者带来不适和恐惧感。部分患者情绪低落,缺乏治疗信心,甚至不配合治疗和护理。我们为病人提供安静、舒适的环境,经常与病人谈心,耐心解答病人的问题,讲解有关疾病知识和必要的治疗、护理措施,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2.2 缓解疼痛与
患者多有剧烈腹痛、腹胀,因剧烈疼痛辗转不安者防止坠床,周围不要有危险物品,以保证安全。协助病人取弯腰、屈膝侧卧位,以减轻疼痛。遵医嘱给了解痉止痛药,并观察和记录其疗效。
2.3 并发症的观察及护理
影响SAP疾病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疾病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并发症[4]。
因此,在护理SAP时应及早预见潜在的危险因素,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5]。①发病早期,重点监测循环血容量,防治休克。由于SAP早期腹膜化学性反应渗出相当严重,总体液丧失量可达20~30%[6]。根据这一病理变化特症,对入院后患者均应记录24小时出入量。密切监测生命体征的变化,一旦有血压下降,心率加快趋势,应立即查找原因,判断有无诱发低血容量、中毒性休克的因素,并作出相应处理[7]。本组有6例出现早期休克现象。经过积极的抗休克治疗后好转。②多脏器功能衰竭(MOF)是由于胰腺广泛渗出、坏死、继发感染而引起的内外毒素大量吸收,直接损伤多脏器功能,造成以心、脑、肾、肺等重要脏器的功能衰竭,故对SAP患者应严密监测各器官功能,当发现有第1个器官功能衰竭时应及时处理[8]。本组出现2例MOF和4例急性肾功能衰竭。MOF因经济原因家属拒绝治疗而死亡,4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给予积极治疗而好转。③SAP易并发ARDS,故护理上应早期监测血气分析、血氧饱和度等,动态调节氧浓度,鼓励和协助病人翻身、拍背,进行有效咳嗽,保持呼吸道通畅;合理安排补液量和速度,避免单位时间内快速补液而加速ARDS的形成[9]。本组出现2例ARDS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2.4 胃肠减压管护理
患者明显腹胀时,遵医嘱给予胃肠减压,操作时应向病人及家属解释其目的,以取得配合。保持胃管通畅,防扭曲、堵塞、受压和脱出,经常观察引流液的性质、颜色及量,并做好记录。每天湿润口唇及口腔护理2次。本组2例护士发现胃肠减压管引出咖啡色液体,立即报告医生,给予加强抑酸、止血等治疗后未继续出血,避免大出血的发生。
2.5 注意体温变化
对预防性使用抗生素治疗1周而体温仍高于正常的病人,应加强体温监测,对于高热的病人,每4小时测量1次,采用冰敷、温水擦浴等物理降温,观察和记录降温的效果,并协助病人做好皮肤、口腔清洁护理。
2.6 善宁的使用方法
善宁是一种抑制胰腺分泌的生长抑素类似物,近些年来临床用于治疗SAP的新药。善宁的给药途径多,可皮下或静脉给药,但持续均匀静脉滴注效果好。以前,我科常用5%葡萄糖500ml+善宁0.2mg以每分钟15-20滴静脉维持,常常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速度时快时慢,反复调节,护士工作量大,效果不理想。现在,我们采用5%葡萄糖50ml+善宁0.2mg微量注射泵来维持,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省时,可减轻护士工作量,效果好。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严格无菌操作,配制药液时应尽量将其混合均匀,泵入前排尽注射器及泵管内空气,防止将空气推进血管内。②用药前准确地核算出微量泵的输入参数(ml/h),然后输入泵内显示器上。③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药物是否有渗漏或脱落,微量泵报警时及时找出原因作出相应处理。报警常见原因:a注射器内药液快用完或注射完毕;b管道受压、扭结或阻塞;c滑座与注射器分离。
2.7 做好健康宣教
住院期间,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本病有关知识,早期禁食及胃肠减压期间,解释其重要性,以取得配合,病情稳定后,指导饮食以清淡、易消化的低脂流质或半流质,如米汤、稀饭、果汁等。保持乐观情绪,积极配合治疗,介绍目前用药作用、副作用及其注意事项。出院前指导患者戒酒、忌暴饮暴食,介绍本病的诱因,避免复发住院。教育患者重视胆道疾病,胆石症患者待身体状况进一步好转后到外科治疗或逆行胆道胰造影术(EPCP)。不随便服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噻嗪类利尿剂等能引起胰腺炎的药物,出院后定期复查,如假性囊肿不吸收或增大,出现发热,腹痛等应及时就医。
参 考 文 献
[1]王炳煌,张小文.重症急性胰腺炎的手术与非手术治疗[J],中华普通外科杂志,1997.12(4):211.
[2]刘永雄.在探索和实践中发展我国胰腺外科[J],中华外科杂志,1997.35(3):131.
[3]冷建春.中医药治疗重症急性胰腺炎研究进展,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5.12(1):99-101.
[4]刘续宝,张肇达,严律南等.重症急性胰腺炎的中西医结合治疗研究,中国实用外科杂志,2005.25(3):164-166.
[5]钟一敏,寿之人.区域动脉灌注治疗重症胰腺炎并发症的防护,护士进修杂志,2000.15(11):820-821.
[6]张少华,董光龙,巢振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发症的防治,肝胆外科杂志,1999.7(5):331-333.
1 临床资料
我科自2011-2012年共收治了7例急性重症胰腺炎患者,其中男3例,女4例,年龄24-70岁,(平均47岁),住院时间为15—30天,平均住院时间为22天,所有病例均有不同程度的上腹痛,压痛以及腹膜刺激征,血清或尿淀粉酶高于正常3-5倍,均采用非手术治疗[2]。七例患者除一例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外,余均治愈出院。
2 治疗方法
在充分评估患者的情况之后,立即予以持续性胃肠减压,解痉止疼、抗感染及静脉营养支持等传统治疗措施,并予以生长抑素微量泵持续静脉注入以及配合中药生大黄每天三次胃管内注入。
3 护理要点
3.1 一般护理
3.1.1 病情观察
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 ,如:T、P、R、BP,准确评估患者的疼痛、病情转归、护理配合及心理应急机制等,观察排泄物、呕吐物和引流物的性状,并做好记录。
3.1.2 加强基础护理
加强基础护理,预防褥疮的发生,,每2 h协助翻身1次,并使用气垫。保持皮肤的清洁、干燥,每日用温水擦浴2次,骨隆突处予以按摩,促进局部血液循环。禁食,胃肠减压期间需做好口腔护理,胃管护理,负压引流器妥善固定,以免活动时将胃管脱出,间断胃肠减压,保持引流通畅。留置导尿期间,需做好会阴护理,保持管道通畅、连接牢固、位置有效,定时消毒更换。
3.2 并发症的观察及护理
3.2.1 休克
发病早期,重点监测循环血容量,防治休克,密切监测生命体征的变化,一旦有血压下降,心率加快趋势,应立即查找原因,判断有无诱发低血容量,中毒性休克的因素。
3.2.2 急性肾衰竭
根据病情积极予以扩容、使用血管活性药物、输注浓缩红细胞或全血等措施以维持有效循环血容量。记录24h进出水量,当循环血量正常而尿量少于20mL/h时,血肌酐明显升高,要警惕因肾脏组织灌流不足而引起急性肾衰竭的可能,并及时通知医师,采取有效措施,应用利尿剂或血液透析,避免进一步损害肾功能。
3.2.3 腹腔感染
患者 抵抗力低下,要根据患者体温升高情况,积极做好抗感染措施,预防腹腔感染的可能。持续高热不退者,必要时可予以物理降温。
3.2.4 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ARDS)
保持患者有效的呼吸形态,以确保呼吸道通畅,防止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ARDS)。取休克卧位,并将头偏向一侧,可防止舌后坠和口腔内分泌物溢出。早期可予以超声雾化吸入以稀释痰液,促进痰液的咳出,鼓励和协助病人翻身、拍背,进行有效咳嗽, 合理安排补液量和速度,避免单位时间内快速补液而加速ARDS的形成。
3.2.5 MODS
观察病人精神及神经系统体征变化,定时测中心静脉压,及时调整输液速度,保持水电解质平衡,早期肠内营养支持,判断病人整体病情变化,保持氧气供应。
3.3 心理护理
由于SAP患者起病急、病情重,加之病人及家属对相关疾病知识知之甚少,往往表现为焦虑、情绪紧张、烦躁不安状态。适时给患者、家属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不但可稳定患者情绪,降低心理不适,还可通过护患沟通促进了解,增进医护护患情感。
4 出院指导
告知患者及家属必须遵循的饮食原则,讲解饮酒与胰腺炎的关系;日常生活中尽量戒烟酒、避免暴饮暴食,并保持开朗、乐观的心理状态。协助患者及家属了解胰腺炎的发病机理及防控要点。避免诱发因素,加强自我观察,做好定期随访。
5 体会
对SAP患者加强观察与护理,及早预见潜在的危险因素,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3],将并发症减少到最低限度,这将对提高SAP治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一、引言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从改革开放以来也就30多年的历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剧以及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增长的脚步逐步放缓,“壮士断腕”的经济结构转型使我国经济走人改革的深水区,在这个“经济新常态”的形势下,经济发展难免会遇到诸多问题,因此新时期的市场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机会与挑战,使得经济领域中的企业与消费者等不同群体对于政府的工商行政部门管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一种科学高效的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手段,对企业的科学高速发展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引导作用;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先进理念的政府服务部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以及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有着强大的保障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剧,新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正逐渐彰显。
二、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两大基本职能是协调服务和市场监管。市场监督与管理首先应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还需要严格打击违规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逐步完善市场制度、科学地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对进入市场的竞争体进行审核与监管,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得各项事务、各项问题有法可依;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机构,必须应当以身作则,遵守各项法规,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各项事物,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诚信的市场环境,避免违规执法、监守自盗等恶劣情况,为人民、为企业、为社会树立优秀的工作方式。所以制定一套完整、系统、规范、科学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在新时期的形势下对经济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另一项基本职能是协调服务,它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必须具有的特色行政服务。工商管理部门作为行业中间、企业中间、企业与消费者中间等不同群体的协调交流者,更应该注重企业、消费者等不同对象的交流与合作方式,形成以“为人民服务”的先进工作理念的特色服务部门,做好经济新常态下“服务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协调企业、消费者等群体的不同需求,再整合出不同的市场资源,来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从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做好这两大基本职能,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切实保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持续发展。
三、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是息息相关,相互依托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在其发挥两大职能的过程中,既要监督管理市场,又要管理企业与消费者,还要完成调控经济等,从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保障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新时期的经济发展所遇到的机会与挑战又给工商行政管理带来了新内容、新思路,进一步促进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因此,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与经济发展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础和动力,工商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运用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两大职能方法,去为经济发展营造有利的条件,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因此市场的存在和发展是工商管理制度完善的前提条件,经济的发展水平又影响着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市场经济发展依靠自身调节远远不够,这就要求政府进行一个科学高效的协调、合作、管理机制,运用强大的宏观调行政控管理手段,完善和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四、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1.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国经济从改革开放到目前新形势下的经济新常态的历程中,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企业都为国家的经济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不可忽略的是还是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目光短浅,为了个人的利益往往铤而走险做出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甚至做出违法行为,扰乱有序的经济发展秩序,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这种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厉打击这种破坏良好的市场环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加大力度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竞争制度,从而营造良好的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对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科学有效的提升企业管理效率以及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有着巨大的作用。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济发展到自由的市场经济阶段,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便成为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管理问题。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管理与市场监管的水平是消费者保护的最基本根源,两大职能使得工商行政管理可以得以高效的保障消费者各项权益,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法律条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工商管理中的多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可以很好的维护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深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群众基础,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工商行政管理水平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反过来也决定消费者的权益是否会被受到侵害。因此,提高工商管理水平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
3.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对促进经济的全局性、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原因是工商管理可以利用宏观调控经济的发展方向,对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巨大的引导作用。工商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协调服务,即为人民服务作为主要理念,通过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多方面合作。同时,应该注重于企业间的良好关系,通过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来引导企业向诚信经营、合法竞争的环境。在经济新常态下,尝试供给侧改革等科学有效手段来调节经济结构,保证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同时规避市场风险,促进低碳、绿色的第三产业在新时期的快速发展。新时期下的科学的经济改革离不开工商行政管理的有效利用,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必将对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新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监管与协调服务两大基本职能对促进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它逐渐扮演着经济新常态下的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推进中,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合理的干预与介入下,科学的经济改革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做好市场经济的服务者和监管者。
作者:杜博楚 单位:湖北省襄阳市第五中学
参考文献:
[1]赵春伟,浅谈新时期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优化企业管理,2015年06月.
中图分类号: K91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城市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市政、城市规划、工商行政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进行的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市民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建立和谐的城市家园。从城市管理的内容来看,它与市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是城市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所以,系统地研究与城市行政执法相关的理论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推进行政执法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城市行政执法的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1.1执法主体地位与职责不明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但是,只有公安机关能够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城管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被赋予了庞大的行政权力。在2000年和2002年,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6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明确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而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然而,在事实上,城管部门直接由地方政府管辖,这样很容易成为完全附属于地方政府的工具。
1.2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工作中往往容易让人钻空子。从内部来看,对于城管监督的设计忽视了人的利益,未从“经济人”出发。引人市场经济之后,“经济人”逐利行为难免在城管执法活动中存在,城管执法人员寻租行为的出现自然而然。现行的内部监督制度没有对于城管执法活动进行完整监督的制度,仅仅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当前所有的监督均未从“经济人”角度出发制定标准,使得执法趋利化,“钓鱼执法”“经济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层出不穷。
从外部来看,外部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外部监督体系的设计主要表现在监督的“交叉带”和“空白带”两个方面,每个部门表面上严抓严打,但时效性差。在城管执法过程方面的监督仅仅局限于上级法制部门监管,其他部门“无人问津”,有损群众权益。
1.3城市执法工作的理念滞后
城市执法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限模糊,往往将许多不属于自己职能的事件纳人自身范围,尤其当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清查活动时,各地城市执法人员往往四处遍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歧视现象,造成越权执法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百姓心目中留下不良印象,而且极易产生冲突,甚至导致暴力抗法现象。
2、公共利益优先的依法治国理念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则是行政执法。所以,理清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也就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治国理念总是建立在既有的传统思想文化基础之上的,传统哲学及其反映的民族精神对于治国理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们不需要争“物”的和谐,显然是真正的和谐,因为这种和谐满足了每个人的愿望。权利是用来保障公民利益的,所以当公民利益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权利就成为被动的“看客”。国家依据法治原则,赋予公民权利,确保公民在“争”的过程中尊重并遵守规则,即法律。所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和分配者,其管理和执法的公正与否对于公民利益直接产生重大的影响。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作为行政管理者或者行政执法者,从管理和服务公众的度来看,道德层面上应该是高尚的“自愿者”,其承担的职位在剥离“权力”的味道之后,就只剩下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因为从党的先进性及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可以得出,行政管理或执法的承担者必须在道德层面具有高尚性,在思想层面具有先进性,将为公众服务作为终极目标是行政执法者理所当然的选择。所以,明确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法治目标具有基础上的指导意义,因为行政目标必须服从于法治目标,而法治目标决定了行政目标的指向,即对公众的服务性和行政执法者的高尚性、先进性。与其相应的是,行政执法者的选拔和考评以及公共监督制度对于我国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将具有指导意义。
3、“市民社会”理论与权利本质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就不能带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的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在家庭之中,每个人都受家庭伦理的约束,以“爱”为纽带,置身其中。然而,就像人无法摆脱家庭一样,人同样也无法摆脱社会群体,所以人就同时具备了家庭与社会的二重性。与家庭中的关系不同,人不能奢望在社会交往中一定获得在家庭中的“爱”的联系,所以在市民社会中,“人是目的”便成为主要特征。在黑格尔看来,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首先为自己着想,而且其他人则成为实现自己愿望的媒介。但是由于这种思考和行为模式是每个人的特征,所以就具有了普遍性。每个人在满足自己愿望之前总是要满足他人的愿望,从而达到满足自己愿望的目的。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经常被混淆。在很多情况下将本应该是法律要求的事项表述为道德诉求,将遵守法律和尊重法律混为一谈,常常使人误解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社会的发展在倡导高尚品格的同时,必须铺设坚实的基底规则,或者底线规则,而这个规则的基本原理是:遵守法律,即是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每个人来说,遵守法律不是一个道德要求,而是现实的自我利益保护的要求。遵守法律本身并不体现为高尚,而是体现了对自我利益的认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很多事件,都是基于对于守法道德化的误解而产生的。很多执法者不懂执法的根据乃至法律的内在涵义,只知执法,不知违法;同样很多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知法为何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常常会成为暴力事件的旁观者,被冷落到了一边。
结语:城市行政执法作为依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理论源头上为其执法搭建制度框架,形成究责机制,使行政执法不再是对于“事件”的事后补救,而是在合理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和谐执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R781.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4721(2011)03(b)-175-02
根管治疗期间的急症(EIAE)又称诊疗间炎症反应或约诊间痛,是慢性根尖周炎(俗称死髓牙)治疗的常见并发症[1],尤其是无窦道型(包括多根牙有窦道)最容易发生,国内外报道发生率为23.3%~50.9%[2],也是长期困扰口腔医生的一大难题。笔者对2007年3月~2010年4月口腔门诊收治的牙髓坏死患者420例行根管治疗,分析行常规根扩后根管治疗期间急症发生原因及防治原则,介绍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文资料对本院2007年3月~2010年4月口腔门诊收治的牙髓坏死420例613颗行根管治疗的患者进行观察,其中,男性患者228例,女性患者192例。最小年龄11岁,最大年龄69岁,平均33.6岁。病变部位:前牙256颗,前磨牙131颗,磨牙226颗。病变类型:急慢性牙髓炎197颗,牙髓坏死268颗,外伤及其他148颗。所有患者无明显尖周叩痛,其中有窦道型263例。
1.2 治疗方法
常规去腐质、备洞,开髓腔、拔髓,根管工作长度测定、根管扩并预备,氯酸纳溶液反复荡洗、封FC观察。对于外伤或牙髓炎患者采用1次法完成根管治疗。其余患者采用3次法根管治疗。
1.3评定标准
重型急性炎症:治疗后疼痛较重,并伴牙龈肿痛,需重新开放或抗感染治疗。中度急性炎症:治疗后出现疼痛反应,可持续2~4 d,无需特殊处理自行消退。无急性或轻微反应:治疗后无疼痛或仅出现短暂轻微疼痛反应。
2结果
本组420例患者613颗患牙治疗后出现肿胀、疼痛反应共45颗牙,占7.34%。其中轻度5颗,中度23颗,重度17颗。前牙256颗中疼痛3颗,占6.67%;前磨牙131颗疼痛15颗,占33.33%;磨牙226颗中疼痛27颗,占60%。前磨牙和磨牙疼痛发生率显著高于前牙(P<0.01),详见表1。在开放1周后暂封消毒药物期间均未出现疼痛症状。45颗反应牙中,37颗(78.72%)X线片显示根尖透影区不超过1.2 mm。
3讨论
死髓牙根管中存在牙髓炎症坏死后形成的腐败物质,成为细菌(绝大多数是厌氧菌)生长繁殖的培养基[3]。在根管清理扩大时,若按照教条的扩大方法一次到底,势必将有细菌的腐质推出根尖孔,导致根尖周急性炎症。
3.1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原因
原因可能由于机械和药物的作用改变了髓腔组织的内环境,可能破坏了根管内细菌间的共生平衡性,而导致根尖周病的急性发作;另一方面预备根管的器械超出根尖口造成组织损伤,在甲醛甲酚等药物的刺激下也易激惹急性炎症的渗出;此外,在根管预备过程中坏死物质、细菌、毒素等抗原性物质被推出根尖孔,激活宿主的免疫反应,也可引起疼痛。
3.2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类型
①细菌性:最多见,主要为死髓牙治疗操作不当所致。②化学性:常见于封砷性失活剂及FC不当所致。③创伤性:多见于扩根超出或侧穿,也可见于充填体过高。个别病例可能两种反应兼有。FC引起的反应或过敏,特点为面部肿胀明显,而疼痛不严重。
3.3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治疗
①根据炎症反应程度决定是否开放;②调合;③药物治疗:硝基米唑类药加抗生素口服3 d,地塞米松3片分3次口服,仅给1 d药即可。一般反应用口服,伴畏冷发烧可酌情选用静滴。根管治疗术后疼痛、肿胀虽然难以完全避免,但采取适当的措施可明显减少。
3.4逐步去腐消毒法的应用
我们在临床中应用逐步去腐消毒法,效果较好,具体操作方法为:将根管分为3等份,近根管口2/3可视为安全区,可以放心扩,而近根尖1/3则应视为危险区,如同有地雷,不能随便进入。在第一次清腐只能清、扩2/3,清洗(主张棉捻荡洗,不主张注射器冲洗)并吸干后,封入少量FC,利用其较强的杀菌消毒作用及蒸发、渗透的功能,将尚未清理的腐质中的细菌杀灭;即使未杀灭也可破坏其毒素,使细菌没有杀伤力,如同断了四肢的人没有战斗力,因而第二次扩根就相对安全。当然,器械还是不能超出根尖孔,否则,就有发生创伤性炎症反应的可能。
3.5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预防
①扩大根管前,去净龋坏组织,冲洗髓室及根管上段坏死组织。②加强无菌操作观念,戴好手套,注意棉尖清洁,在感染严重的根管中可以适当应用FC。③次氯酸钠或者过氧化氢溶液充分冲洗要多次,量足[4]。④时刻保持扩大针清洁,酒精棉球擦拭去除扩大针上的根管腐败组织[5]。
总之,根管治疗术后出现急性炎症是口腔治疗工作中的难点之一,对于发生疼痛、肿胀症状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认识,尚待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陈乃焰.实用牙髓病诊疗学[M].西安: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5:113-125,142-145.
[2]欧阳勇,唐志红,陈少琼,等.地塞米松辅助防治根管治疗期间痛的临床研究[J].中华口腔医学杂志,2001,36(3):206-208,
[3]荫俊,史俊南,胡冠时,等.酚醛类药物对细菌内毒素气相解毒作用的研究[J].实用口腔医学杂志,1990,6(增刊):242.
目前全球市场上大约有十大手机生产商,而其所生产的手机适配器的接口可谓五花八门、样式各异。以手机充电器为例,虽然手机充电器接口方案技术标准的行业标准在国内外商界尚未形成统一看法。但早在2007年9月,由英国沃达丰、西班牙等国际运营商组成的开放移动终端平台组织,就已决定将Micro-USB标准作为今后共同的手机接口标准。Micro-USB是USB2.0的一个便携版本,比Mini-USB接口更小,诺基亚N85、摩托罗拉V8等手机已经使用了Micro-USB接口作为手机充电器,通过Micro-USB接口可同时对手机进行充电和数据传输。我国为规范手机充电器及接口方面亦作出了建议性行业标准,即《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及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1591-2006标准)。但由于该标准为国内规范手机充电器及接口方向初次规范性的尝试,标准规范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且在贯彻执行上也是步履维艰,从而导致各手机生产企业依旧针对本企业不同型号、样式的手机在设计上选择多种类型不同的电缆组块,手机充电接口。由此更换不同品牌手机同时还需要更换充电器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随着电子行业的飞速发展,手机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人频繁地更换手机,其目的也不仅仅是局限于通话,更多人追求的是视觉与触觉的双重体验,市场上各大商家为了抢占市场也不断地自主创新,为了垄断既存的消费人群别出心裁的尽可能地给自己的产品深深地刻上品牌的烙印,针对不同的品牌、型号设计出不同的适配器,使得每一个品牌手机都有它自己的专属设备与运营支持,对于品牌保护这看起来似乎很合理,但我们要看到的是这种过分的技术保护带来的更多的是资源浪费的负面影响。由于最初手机使用的适配器,与再次更换的手机端口不一致,致使当你更换手机之后原有的适配器将不能被再次利用,而需再次购买与之匹配的适配器。原有的适配器无法重复使用,同时低价处理亦无市场,只能闲置,造成资源严重浪费。
针对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手机生产商不能仅着眼于自身的经济利益的增加,而应从节省社会资源,推动社会进步的角度去经营企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类。建议国内在手机生产时,各手机生产商生产的手机适配器端口应趋同,即同一手机适配器可在不同品牌型号手机间使用,如同一手机充电器,可为不同品牌手机充电。手机存储设备的存储方式趋同。当手机连接PC设备后,可以直接进行存储操作,即插即用,无需在PC设备上安装相应手机存储设备的读取软件,使手机的数据能够以最简便的方式进行传送。
如果不做标准化,每生产一部手机都需要生产一个充电器,手机和充电器搭配销售,随着手机更新换代加快,大量消耗了社会资源。按照每年有1亿用户更换手机来计算,每年将新增1亿个充电器,若按每个充电器10元人民币计算,一年所产生的成本为10亿元。根据信息产业部的统计,2010年1-9月份我国手机产量是3.317亿部,造成的资源浪费何等惊人。充电器接口统一后,手机生产与充电器生产不必同步,用户更换手机时就不需再更换充电器,而充电器的正常使用寿命至少为3年,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充电器生产总量将大幅度减少,为国家和社会节约大量材料资源。
减少废弃电子产品对生存环境污染的风险。废弃的大量充电器不仅会涉及处理成本的问题,而且还可能增加环境污染的风险。在充电器的组成部分中,含有很多金属和化学物质,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处理,经过长期的氧化和分解之后,会产生大量的有害物质,给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手机充电器总产出量的减少,可大幅度地降低手机充电器对环境污染的风险。
其次,针对各手机生产商专门制作只适用于自己手机端口的外接设备来固定用户群体的行为,已涉及手机通讯行业的用户利益。而在此方面,我国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上述几种情况进行规范。此处仍为法律监管的盲点。
那么,为什么我们能抓住这样的机会呢?一切来源于我们对于速度的认识,速度是识别机会并且抓住机会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我们独特的速度管理,对于速度的认识方面,有着与众不同的认知。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制约速度的障碍,竟然在于一个企业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设计,关乎着速度,也就是关乎识别市场机会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根据企业速度发展的需要,我们将组织体系当中权力下沉,给许多经理人以及一线员工非常多的权力,使他们常常有自,我们明白,权力的下放,也意味着责任的同时下放,所以许多经理人及一线员工会非常谨慎地使用自己的权力,从不会。
因此,许多机会就是这样被一线员工及中层经理人发现的。比如,在某一区域渠道方面,如果竞争对手做得不好,我们就会主动配置资源,在这一区域比竞争对手做得好。再比如,在产品创新方面,一旦发现消费者对于产品认知产生了变化,我们很快就能进行包装设计、产品改进的升级,大大快于竞争对手的速度。而对于重要的社会资源,比如终端资源争夺方面,也由于我们的速度快于竞争对手,在二线、三线市场,我们往往能比竞争对手找到更好的终端资源。正是这些众多的机会不断累加,才逐渐构建起来我们今天的优势,而正是这些速度,才使得我们的企业总是保持着一种向上的活力和昂扬的斗志。这种不断迸发出来的创业者的激情,常让我们感动于我们事业的重要。
Acute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patient complication nursing
Liu Shuhua
Abstract:The acute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is common sickness,frequently-occurring disease,the mortality rate and cripples rate is high,once appears the complication,not only increases the patient pain.Even endangers the patient the life.Therefore,completes the complication the prevention and nursing to reduces the patient pain,reduces the mortality rate and cripples rate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Presently in January,2001 ~2003 years in December received my branch 78 example patient complication the prevention and the nursing experience introduction as follows.
Keywords:After the acute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patient complication Nursing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0)12-0098-02
急性脑血管病是常见症、多发病,死亡率和致残 率较高,一旦出现并发症,不但增加病人痛苦.甚至危及病人的生命。因此,做好并发症的预防和护理对减轻病人痛苦,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有着重要意义。现将我科2001年1月~2003年12月收住78例患者并发症的预防和护理体会介绍如下。
1 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本组283例,男178例,女105例。 平均年龄61岁,脑出血36例,占13%;脑梗死215例,占76%;蛛网膜下腔出血32例,占11%。78例出现并发症,占28%,死亡ll例,占14%。
1.2 急性脑血管病常见并发症。①中枢衰竭及脑疝;②肺部感染;③上消化道出血;④心血管并发症;⑤水电解质紊乱及肾功能损害;⑥再出血及再梗死。
2 护理
2.1 中枢衰竭及脑疝。脑血管疾病多数死于急性期。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的脑出血和大范围脑梗死引起的脑疝或中枢衰竭。本组ll例死亡患者中,入院后7d内因脑疝或中枢性衰竭死亡的5例,占45%,说明重症脑血管病患者急性期的关键是积极防治脑疝的形成及中枢性衰竭的发生。
护理对策:严密监测病人意识、瞳孔、生命体征、血氧饱和度的变化,1次/15~30min;严密监测颅内压变化,保持颅内压在2.67 kPa以下;保持呼吸道通畅,尽力改善脑缺氧状况。
2.2 肺部感染肺部感染是急性脑血管病患者急性期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本组病例发生肺部感染34例,占44%,死亡2例,占6%。
护理对策:①经常听诊肺部,评估气道情况。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吸痰,保持呼吸道通畅;②对呼吸困难或排痰障碍的患者,尽早行气管切开,有吞咽障碍者,尽早鼻饲,防止食物误入气道;③加强气道湿化,每天按医嘱给雾化吸入2-3次,稀化痰液有利排出;④每1-2 h变换一次,病情平稳时,可采用俯卧位[1],有利于痰液排出;⑤协助医生定期做好痰培养合理使用抗生素;⑥正确使用呼吸机,加强呼吸机管道消毒管理,以降低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发生率。
2.3 上化道出血。上消化道出血是急性脑血管病常见并发症之一。本组18例患者合并上消化道出血,占23%,死亡l例,占6%。
护理对策:①密切观察病人意识及生命体征的变化;②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腹胀,肠鸣音活跃躁动、呃逆,尿量减少等要警惕消化道出血;③患者在患病后2-3d常规留置胃管,定时抽取胃液观察若无出血,要尽早鼻饲流质饮食,以保护胃粘膜。减少消化道出血的发生;④监测胃液pH值,若pH<3.5时,是出血的危险信号[2],及时应用胃酸抑制剂,少用或停用皮质激素;⑤观察大便颜色,定期做潜血试验。
2.4 心血管并发症。本组6例患者合并心电图改变,占有2%。死亡1例,因脑梗死并发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
护理对策:对脑卒中患者要常规行心电监护必要时做24 h动态心电图,发现问题及时治疗,提高治愈率;观察病人有元胸闷、胸痛、冒冷汗等症状加强健康教育,保持情绪稳定,保持大便通畅。
2.5 水电解质紊乱及肾功能损害。本组水电解质8例,占3%,以低血钾为主,对重度脑血管病注意水电解质紊平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死亡,多数能恢复正常。肾功能损害3例,占1%,为血尿与肾功能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