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0:03:1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施工安全员责任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2、严格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增强技术人
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技术人员均为专业人员,人人持证上岗。技术人员在施工工程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他为施工工程提供着技术指导。对于施工工程来说,出现一点错误,其后果便是无法估量的,它牵扯着太多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必须确保在职人员均为专业的技术人员。我们还需根据业绩和在职表现对在职人员进行月考核或年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给予辞退,表现优异者给予奖励。以确保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符合要求。还应时常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在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并使其了解专业现状,更新技术手段,适应时代潮流。同时针对不同的安全事故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技术人员要知法懂法,明确自身的责任,考核时要综合各方面,不能只注重技术,而忽略了责任、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强化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技术人员不能只坐在办公室里画画图纸,还应亲临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纠正。根据施工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更改施工方案,以确保施工安全顺利进行。建立检查小组,对施工设备、高空作业、深坑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进行专业、仔细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在检查验收过程中不能仅仅注重质量指标的检查,还应多多检查其稳固性等安全方面的指标,做到安全第一。
3、检查监督力度加强
在建筑行业中,施工人员大多来自农村等偏远地区,农民工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甚至经常不安要求从事一些高危项目,这对施工人员自身、他人以及整个工程会造成一些安全方面的影响,因此进行安全检查至关重要。监督人员要按照规定对所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到位,防止发生一系列的不和谐因素,引发安全事故。要在日常检查的同时加强对安全防护设备的检查,还要不定期进行巡视,尤其是对于一些高危工作场地,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设备一定要确保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危机扼杀在摇篮中。同时要落实施工方案中相关的安全措施,不能‘只说不做’,技术人员不能有高高在上的优越感,要亲临现场,针对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讲解,点明安全的重要性,从而提高施工人员的防范意识,更好的落实安全措施。在工程交接时要注重工程质量更要注重工程安全标准,要明确职责,作为安全监督人员要确保接受到工程的安全性能,确保合格,降低安全风险。只有做到严把关、勤监督,才能有效保障安全。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各个方面的指标都在不断更新,作为技术人员要随时了解最新的法规,只有符合时代的要求才能保证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要根据问题结合工作经验切实将问题处理好,结合新技术,做到开拓创新。
1、食堂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切实做好食品卫生、设施卫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确保师生就餐安全。各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切实按“五常法”做好食堂工作。
2、对食堂配送要严格把关,加强源头管理,坚决杜绝污染、腐烂、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卫生的食品进入食堂。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索证及备查。若不按规定验货,或验收手续不全,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属个人行为
,相关人员由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3、炊事人员必须采用新鲜的原料制作食品,并做好食品留样。加工食品必须蒸熟煮透。严禁供应隔餐(夜)饭菜。食堂提供的饮用水必须烧开。
4、炊事用具在食品加工时必须生熟分开,用后洗净保洁存放,必要时进行消毒。
5、食堂剩余成品、半成品必须生、熟、荤、素分隔、分层,冷藏、冷冻保存。
6、餐具必须每餐严格清洗后消毒,落实保洁措施。
7、定期进行食堂内外环境大扫除,落实除“四害”职责。
8、严格按规范操作炊事用具,经常检查、保养,发现损坏及时上报。
9、食堂人员严格讲究个人卫生,在食堂内不得吸烟。
10、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不正常事件。
11、食堂人员严格管理措施,认真做好防火、防事故工作,努力做好食堂安全工作。
12、食堂从业人员在服务时应做到:衣帽整洁,仪表大方,热情周到,使用文明用语,不和就餐者发生争吵。要爱护关心每一位学生,给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甲乡中心小学(盖章)
夜晚9时许,江苏省某城市郊区公路上,一辆拉载货物的重型卡车将公路上方一输电电缆刮断。大约十分钟以后,又经过一辆重型卡车,该车车轮将刮断的电缆线卷起,致路边之行人被电缆拦腰勒住,造成四死两伤之恶性后果。事发后,两辆卡车均没有停车,即驶离现场,现已无法找到。以上事实皆有相关证人证明。后经查明,事发路段无路灯;且,电缆在当初设置时是经过批准的,事故发生数天前例行检查时也是符合要求的,事故发生时究竟是因为车拉载货物过高还是电缆下垂而导致电缆被刮断,现已无法证实。
现死者家属及伤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辆卡车及电缆设置方承担责任。因两辆卡车均无法找到,法院判决电缆设置方承担适当的公平责任。
(二)案件所涉及的几个焦点:
这是一起非常复杂的侵权案件,就本案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来看,计有四名死者及两名伤者(死者的近亲属及伤者以下称“原告”)、撞断电缆的第一辆重型卡车方(以下称为“被告甲”,关于机动车致损的责任主体在此不予以考虑,下同)、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第二辆重型卡车方(以下称为“被告乙”)、电缆的设置方电力局(以下称为“被告丙”)。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大致有如下焦点:
1、被告甲刮断电缆的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2、被告乙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3、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的结合应如何认定?
4、被告丙是否应承担公平责任?
总结来看,本案主要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数人侵权的定性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等问题。[2]下文将结合案件事实,一一阐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被告甲刮断电缆的行为与被告乙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此问题乍看起来,似乎十分可笑:涉及机动车致人损害当然适用《民法通则》123条,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情形。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不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做简单化、片面化的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具体到本案,涉及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以及其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关系,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是以构成交通事故为前提的,所以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亦为必要。下面分述之: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
所谓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要求具备六个要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中、具有发生状态、具有交通性质、后果。[3]本案中,被告甲、乙均驾驶重型卡车,符合第一个要件;本案发生在郊区公路上,且都是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因此也符合第二个与第三个要件;所谓具有交通事态的发生,是指发生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轧压、挂擦、翻覆、落水、失火、坠落、抛落等。[4]本案中第一辆卡车刮断电缆、第二辆卡车卷起电缆无疑是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因此符合第四个要件;具有交通性质强调的是事故的发生非不可抗力等造成,本案亦符合;被告甲造成电缆被刮断、被告乙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亦当然符合后果要件之规定。因此从上述要件分析,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
但问题是,交通事故的构成是否意味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两者规范的角度是不一致的。“公安部在不同时期关于交通事故统计标准和统计范围所作的不同的规定,是从管理角度提出的。”[5]“对交通事故作出一个定义,目的主要在于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6]而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则针对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加害人责任成立与否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故两者有所不同。但此也并非意味着两者毫无关系,实际上,构成交通事故是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与否的前提。因此,本案焦点问题之一、二就成为: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依何种归责原则确立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责任,以及如何适用相关法律。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适用之前提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构造,其在第五章中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其中第70条到第75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措施,只有在第76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但此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确定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此条规定可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适用两种情况:其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在本案中,被告甲刮断电缆的行为属于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交通事故,因此,对于被告甲,无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可能(但问题是,被告甲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否意味着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容下文详述);对于被告乙,则有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可能。按通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7]因此,问题又被转换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关系,涉及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无过错责任,[8]起源于19世纪,是受社会连带法学思想的影响,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弊端而产生的新的归责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即属其中典型。[10]《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规定严格责任的最重要的生活领域曾经是而且也一直是道路交通”。[11]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情形,也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典型。从这个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确立的就是与《民法通则》123条同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以《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为基础,结合本案情况,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应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做如下考量:
第一,从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原因上看,本案中被告甲驾驶的机动车与道路上物品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明文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强弱对比关系,因此是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从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原因上看,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强弱对比关系中,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中尤其如此。
在某些特定(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或机动车致人损害)情形下,受害人与加害人相比,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如,受害人与加害人信息的不对称、受害人的举证不能、受害人角色的相对固定性、受害人经济地位的低下性、受害人受损害的便宜性与严重性、受害人的不可确定性等等。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如坚持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则必会严重的侵犯受害人的权益,违反公平、正义,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为改变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权益保障不周之弊端而产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是以对受害人(弱者)权益的倾向保护来调适实际生活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强弱对比关系。这种对弱者的保护不仅体现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上,也表现为机动车抗辩事由的严格限定性上。[12]
然而问题是,这种强弱对比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中归属于何方?笔者认为,强者体现为机动车,弱者体现为非机动车与行人。[13][14]这一点也可以从立法例的对比中体现出来。法国1985年7月5日第85-677号改善交通事故受害者处境法(Badinter法)的目的“即首先要保护的是行人和骑自行车者这样的‘弱势’道路使用者”。[15]法国法这一模式促使荷兰与德国的立法者也不得不开始接受对道路交通中弱者的保护问题。[16]在道路交通中,虽然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在钢铁之躯面前,血肉之躯必为弱者无疑。居于弱者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而反观机动车,行人与非机动车对其造成严重性损害的几率是微乎其微。对此种强弱对比,有学者提出另外一种理解,即行人是“穷人”,是“弱者”,司机是“富人”,是“强者”。[17]笔者认为,这曲解了无过错责任所针对的“弱者”的本意。其中道理很简单,是开车一族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富人,行人也并非都是穷人;另外司机与行人的角色也是可以互换的。因此即使平均来看,也无法得出上述结论。法律并非、同时也不可能以“劫富济贫”之手段来进行收入再分配。该种观点实际上是以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经济基础来确定强弱地位,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指向性为判断标准的强弱区分是大相径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应对这种强弱对比的前提下,以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危险制造理论(即“谁制造了危险源,谁就应该承担该风险”)、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惟有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与危险分担理论(即“谁最能分散该风险谁就应当承担责任”,汽车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因承担责任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保险,最终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实际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风险)等理论构筑了其制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这几种理论实际上也是对为何机动车是强者、行人与非机动车一方是弱者的深层次的解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可以分别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上?)物品[18]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依据上述分析,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并不存在强弱区别,故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能,两者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自应按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加以归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此,《民法通则》第123条无适用余地。在这一点基本上不存在任何异议。但可能引起争议的是,当机动车与道路物品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这也正是本文案例中的第一个焦点问题。由于道路上物品并不存在主动造成机动车损害的可能性,因此,是否也存在着道路物品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弱者地位问题?对此,答案应该是否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所强调的是在交通环境的参与中的强弱对比,也就是说,其强调的是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受其危险状态影响的相对方,即作为弱者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方。作为道路物品的权利人实际上并未参与到道路交通活动中来,因此,其虽有财产损失,但尚不能依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解决。实际上,“道路机动车车辆严格责任的核心领域都是对第三人的责任,即对非致损车辆内的人的责任。”[19]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的是与机动车方相对应的、参与了交通活动的“人”。同时,对于这个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主要着眼于其人身损害。这点在具有革命性的法国1985年7月5日第85-677号改善交通事故受害者处境法有所体现,其在第3条“排除或限制了事故受害者共同过错对减少赔偿请求权的作用”这一具有优越性的规定,其立法目的自始至终就仅限于人身损害。[20]但此点也并不意味着对财产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否定。如上文所述,当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直接造成道路物品损害不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在这种人的事故覆盖了他们“运输或随身携带”之物的损失时(如骑自行车者被机动车撞坏自行车),当然也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因此,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时,对财产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一定要严格限定在行人或非机动车方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财产损失。
总结来看,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适用顺序与逻辑角度而言,被告甲的行为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应该考虑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由于电缆的设置不能归属于过错推定责任,所以就电缆被刮断的损害结果而言,举证责任归属于受害人一方,电缆设置方被告丙(作为受害人)应举证被告甲(加害人)存在过错(如拉载货物超高等情形)。由于被告丙已经能够举证电缆的设置在设置当时是经过批准的,在例行检查中也是符合要求的,所以可以认定被告丙已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从而反面证明了被告甲具有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21]
第二,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上看,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机动车处于与本身性质相适应的危险状态。在本案中,被告乙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行为符合这一要件,因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随着机器大工业的采用,现代社会在享受工业社会的文明时,又不得不应对由其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在这种背景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如果排除责任保险等制度外因素的作用——实质上就是以牺牲加害人的行动自由为代价,来换取对受害人的倾向性保护。故从维护加害人行动自由与受害人权益保障之平衡角度视之,制度之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应主要针对于对“恶”产生的防范和规制。也就是说,“危险责任中的法益损害必须是由来自于危险根源的显著的风险所造成的。”[2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自应根源于对机动车运行所产生的危险状态的防范与规制。正如有学者所说,“并非每个以机动车辆参与一般道路交通者、亦非每个动力化了的道路使用者到处都必须承担严格责任;即使存在这样的责任制度,它通常也仅适用于特定危险的实现并因此限于特定的损害形态。”[23]也就是说,具备一定状态的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才发生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所谓的状态,在《民法典(草案)》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条文中使用的是“运行的机动车”,学者建议稿中使用的是“机动车在运行中”。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出现“运行”一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可知,在我国法中,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要求的机动车的状态就是“车辆在道路上”。亦即,我国法是以机动车是否在道路上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判断标准的。
从表面上看,这个标准是十分恰当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就可适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不在道路上发生的就无适用的可能性。但反思此项规定,我们不无遗憾的发现,该条标准并没有解决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在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作为工作机器的机动车与作为杀人工具的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中。[24]在机动车停止时的车门开闭事故、机动车下坡时的“惰力行驶”事故、因机动车侧板在卸货作业中发生的事故、混凝土搅拌机运转中,地盘因车辆振动下沉致正在从事作业的人死亡的事故中,[25]依我国法“车辆在道路上”这一标准,是毫无办法予以判断的。但随着机动车的迅猛发展,德、日等国所经历的实践问题必然也会摆在我们面前,所以问题只会越来越突出。因此,在立法上对机动车的状态作出规定,为实务上法官对法律的解释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与统一,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正如有学者所说,“并非任何汽车或其他车辆发生了作用力的事故就一定属于交通事故,相反也存在一些汽车和受害者之间根本无物理接触却能肯定道路交通赔偿责任法之适用的情形。”所以,“规定了道路车辆特别责任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对什么事件才构成交通事故加以定义”。[26]即,机动车处于什么状态中,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所要针对的特定危险?这方面,德国与日本立法给予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在德国法中,《道路交通法》第7条中的请求权以机动车运行为前提,即强调机动车按照其用途在交通中造成危险状态,这是一个大的原则。因此,“在机动车的使用已经并非其作为交通工具的通常用途的情况下,其使用的技术过程与被使用的机器是机动车的一部分这一特点没有关联,也就不能适用危险责任的规定”。[27]针对特例,如停靠的以及其他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认为,机动车仍然处于运行状态的条件是,“只要司机还将机动车用于交通,并且,由此而产生的危险状态依然存在。只有当机动车离开了车道而被放置在了公共交通以外地点时,《道路交通法》第7条意义上的运行才中断。而将机动车停放在为高速行驶的车辆所准备车道上时,由机动车产生的典型的危险仍然存在”。[28]当然,“对于应予赔偿的损失,应当是涉及一类危险,鉴于这类危险,责任规范的意义即在于保持道路交通不产生损害。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应当属于颁布法律条文所针对的危险的范围之内。” [29]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谓‘运行’,与是否运送人或物无关,是指以该装置的使用方法使用机动车的情况。”围绕着对“以该装置的使用方法使用”这一定义的解释,判例与学说采取的路径大致有二:按照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划定“运行”的思维方法;脱离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2款的条文术语,实质性地解释“运行”的思维方式。依前者,强调从机械工程学视角出发,注重机械装置的“操作”进行解释,计有发动机说、行走装置说、固有装置说等说;依后者,不拘泥于条文中“该装置”的束缚,从实质上来把握“运行”这一概念,计有从车库到车库说、车辆自体说和机动车机能使用说、危险性说与物的危险性说等说。[30]
从整体上看,“无论在德国还是日本,判例都在扩张‘运行’的概念,而不拘泥于机动车自身的走行装置的运转”,[31][32]从而从损害赔偿责任扩张的角度很好的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从借鉴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应以“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取代“在道路上”,并将其作为判断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这种“运行”,应强调是在机动车依其用途、目的而加以使用的状态。无论行驶中的还是停止中的,无论是作业中的还是非作业中的机动车,只要它处于依使用方法而被使用的状态中即可认为是其“运行”。当然,各国法对于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况(如停车时的事故、机动车被作为工具时的事故等情况)所做的判例归纳,具有自己的国情与政策考量,我国法也不宜完全照抄照办,应在实务中由法官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解释。这一方面既给法官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则提供了法官在此基石上进行创造性解释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乙卷起电缆致行人伤亡之行为,系在重型卡车行驶过程中,依机动车之使用而产生的危险状态造成的事故结果,故符合“机动车运行”之要件。因此,被告乙的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至此,问题并未结束。这是因为,如果明确以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对这一要件究竟应该是在交通事故的判断阶段、还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阶段予以把握。也就是说,是采取这样一种思路:(机动车处于运行过程中+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交通事故,如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此时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采取另一种思路:(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是在运行过程中,则此时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方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以后一种理解为妥。也就是说,在判断某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时,并不需要判断机动车是否在运行过程中,只有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时候,才必须明确“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之条件。这是因为:其一,从交通事故定义的功能上看,“交通事故的定义应当是一个物理性概念”,[33]应白描式的反映道路交通中存在的客观现象。而机动车是否在运行过程中,则深刻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性判断。其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明确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警察等在道路交通活动(包括交通事故)参与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对交通事故作出一个定义,目的主要在于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34]所以,各种复杂情况下对机动车是否处于运行过程中的判断,不应是交通警察的义务与责任。其三,从立法例的对比角度看。如法国Badinter法第1条规定,受害人如果要享有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地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就相当于德国法、日本法中的“运行”)。[35]此外,德国法、日本法中都是将机动车是否处于“运行过程中”作为判断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而并非在交通事故是否成立之处予以讨论。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后一种意见是比较恰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丙设置电缆的行为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中的“高空或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基于对被告乙的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的分析,我们认为,该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的是由特定行为所引发的危险状态,本案中电缆的设置与高空作业无丝毫关系,而且被刮断的电缆并非由于其高压、电击而伤人,其只是类似于绳子一样作为伤人的工具,因此电缆被刮断,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数人侵权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甲驾车将电缆刮断,在十多分钟以后,被告乙驾车将该电缆卷起,致行人伤亡。此事件中,被告甲与被告乙责任如何认定,涉及到了多数人侵权的认定。[36]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种多数人侵权情形:其一,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又称为“真正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按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加害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一类是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其二,第3条第2款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37]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多因一果”行为,属于原因竞合,各行为人承担的是单独责任、按份责任。
(一)解释论之立场
就解释论立场来看,首先,本案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第一种情形,即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共同故意,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是通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共同的预见,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很显然被告甲与被告乙之间不具有通谋;共同过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损害后果应该预见或认识,但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而致使损害后果发生。二是数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虽不能确定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共同故意,但可根据案件的情况,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失。[38]从共同过失的内涵出发,可以看出,本案中被告甲、被告乙对损害后果(行人的伤亡)的预见力是不一样的。两者的过失不具有同质的精神。所以,共同过失也不能适用于本案。
其次,本案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第二种情形,即没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情形下的行为的直接结合。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直接结合的认定基于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和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无法区分的。[39]也有学者提出,行为的直接结合可从如下因素判断:第一,各行为人都有积极的加害,共同侵权行为被称为共同加害行为,就要求各行为人都有积极的加害行为;第二,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第三,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第四,作为表征的行为的时空同一性。[40]由于这两种说法都来源于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理解,且意思基本一致,所以我们可以将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就此特征来看,因为被告甲的行为与行人伤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中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并非是直接结合。
最后,本案应适用《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所谓“间接结合”,是指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的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结果。如“触电”案中,违章建筑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受害人被电击身亡,但却为其创造了条件。[41]在本案中,被告甲刮断电缆的行为只是为被告乙致人损害的行为提供了条件,而单独的被告甲的行为是根本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结果。因此,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属于“间接结合”。
总结来看,被告甲行为与被告乙的行为构成间接结合,两者应按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份责任)。
(二)立法论之立场
以上结论主要是从解释论之立场上对案件进行的审视,但如果以立法论之立场,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甲无须对行人死伤之结果承担责任,而应由被告乙单独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
其一,按《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会危及加害人的行动自由。侵权行为法旨在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生损害的赔偿问题,其涉及到两个基本利益:一是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害人行为自由的维护。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就在于如何平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两者始终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中,[42]一方利益的实现必然是以另一方利益的丧失或削减为代价的。如过于倾向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加害人行为的自由,进而会影响到行为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造成社会经济的停滞不前。而过于维护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则又会对受害人疏于保护,造成不公平之现象。同时,由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角色是可以互换的,两者构成社会上的“人人”,所以,对任何一方的倾向性保护都会造成整体上的不公平。由此,确定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就尤为重要。如按《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则有过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危及加害人行动自由之虞。
本案中,被告甲之行为虽然为被告乙的伤人行为提供了条件,但如由甲承担部分责任,则会破坏被告甲的合理信赖。“私人间追究责任势须从‘期待可能性’着眼,只有对加害于人的结果有预见可能者要求其防免,而对未防免者课以责任,才有意义。”[43]行为人只有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合理的信赖,方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近现代民法上被奉为圭臬,也正是根源于此。如忽视此点原理,则有可能出现如下不可想象之局面:今日“被告甲”刮断的电缆、碰坏的路灯、撞断的路桩,在明日、明年、十几年或几十年后为“被告乙”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故应为当日之行为承担责任。如是,为避免这种情况,理智的“被告甲”就不会出来活动,而无数个“被告甲”人人自危之结果,就是社会的不发展。后果十分严重!
其二,《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保护,但这种无充分理论支撑的利益调配,除可能导致行为人行动不自由的恶果外,尚将应由受害人自我负担的事项不恰当的移转给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质上是将损害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分配。原则上,除非有充分理由,足以移转损害由他人负担,否则个人应承担其自己不幸事件的后果。正如美国著名法学者Oliver Wendell Holmes 在其经典名著《普通法》中所言:“我们法律的一般原则是,意外事件之损害,应停留在它发生的地方。”[44]所以,“在欠缺充分理由转由他人负担时,无辜的受害人应自我承担生命中的不幸与损害。”[45]受害人举证不能的风险、因加害人无偿付能力而使受害人求偿不能等都是如上原理的体现。如是,受害人只能要求“被告乙”承担责任,法律不能仅凭存在受害人对“被告乙”求偿不能的风险,就将“被告甲”强行纳入责任人范围,进行在“一切为了受害人”旗号下的“株连”。实质上,这种做法看似合理,充分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但在受害人与加害人皆为“人人”的前提下,却可能达致“一切都不利于人”的效果。
其三,按《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可能回到了“条件说”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无限制的扩大了责任的范围。从哲学上来说,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现象引起的,同时,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一些事物或现象。这种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46]也就是说,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无数个事物或现象引起的。还原到法律中,这种因果关系就是条件说。条件说,又称等值说,其认为所有造成损害的原因都是条件。而且所有的引起损害发生的条件都是导致损害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只有那些在其欠缺时就不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才属于损害的原因。[47]用上述学说对照“间接结合”说,可以发现,两者是完全吻合的:被告甲的行为为被告乙的致损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果没有被告甲的刮断电缆的行为,则被告乙不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由此,“条件说”固有的缺陷亦可在《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中完全的展示出来。“‘条件说’否定了区别原因和条件的必要性,把与结果有关的全部原因和条件等量齐观,将使因果关系链条过长,这有可能会使因果关系的检验变得非常复杂。”[48]更为严重的是,“一个加害人甚至要对行为遥远的、偶然的后果负责,这自然就无限制地扩大了责任的范围”。[49]这种不恰当扩张责任的做法是与责任自负思想严重违背的。
其四,按《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相当因果关系之通说。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50]相当因果关系分为“条件关系”与“相当性”,就条件关系,其采用的判断规则是“若无……则不……”;而“相当性”则是 “以行为时存在而可为条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别情事中,于行为时吾人智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及为行为人所知情事为基础,而且其情事对于其结果为不可缺之条件,一般的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51]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均脱离一般人的知识经验和认识水平,去追求客观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这种判断不是依法官个人的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即可。按此规则,“寄放的炸药因电线走电引燃爆炸案件”与“堆置的保利龙因焚烧冥纸引起火灾案件”中,皆因不存在“相当性”而使寄放炸药者与堆置保利龙者免于成为责任人。[52]与上述两个案例相比,就会发现本案与其存在相同性:被告甲刮断电缆行为(寄放炸药的行为、堆置保利龙的行为)为被告乙卷起电缆(电线着火、焚烧冥纸)致人损害(致人伤害、引起火灾)提供了条件,而衡量一般情形,第一个行为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并不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中被告甲的行为与行人伤亡之损害结果间并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依据构成要件理论,欠缺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不妥。
因此,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本案中受害人只能向被告乙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甲只应对电缆被刮断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本案中,由于被告甲与被告乙皆逃离现场,因此原告面临着无法确定加害人、无法求偿的局面。但面临着交通事故四死两伤这一严重的后果,法院只能以公平责任要求被告丙适当承担责任。针对这一判决结果,我们在为受害人的遭遇深深遗憾的同时,却不得不指出,本案中法院不宜判决被告丙承担公平责任。由此,受害人只能自我承担风险。下面详述之。
(一)关于公平责任的争论
关于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自《民法通则》颁布后到现在,关于公平责任是否属于归责原则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双方各有其支持者,这种理论争议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实务。本文无意于涉足此种争论,只是试图通过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路径来分析本案。
我国民法学界对我国侵权行为法是否承认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中,某学者的观点较具代表性,其指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53]公平责任的特点表现在,公平责任在性质上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公平责任是以公平观念做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54]否定说中,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一个归责原则,其理由有三:一是《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二是公平责任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三是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55]另有学者指出,否定公平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理由有: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具体对象;违反认识论。[56]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加害人加害行为的存在
按较具代表性之肯定说主张,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所谓没有过错,是指加害人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具体情形体现在: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57]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案件中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案件中若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58]从如上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要件可知,公平责任原则强调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公平,即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换言之,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加害人的条件就是加害人必须为加害行为,只不过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以归责。
按较具代表性之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并非是对责任的分担,而只是对损失的分担。并认为,公平责任应严格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规定范围内,即,公平责任只适用于基于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只有当受害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请求赔偿而又未能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或在过错推定案件中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59]如此,否定说之主张可以归结为:其一,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是对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目的性限缩解释,则公平责任只存在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情形之下。很显然,由于并不存在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这一要件,所以此种情况下的公平责任不能适用于本案;其二,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只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一种情形,但此时也意味着当事人的存在,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也要求加害人存在加害行为。只不过与肯定说不同的是,公平责任要求当事人双方皆没有过错,表明此时加害人并不承担责任,而只是对损失进行分担。
因有加害行为之存在,使其与损害后果间成立事实因果关系,依社会法思想,衡诸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损害后果等因素,因此让加害人与受害人分担损失(或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实质上就是公平责任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肯定说认为的当事人对责任的分担,还是否定说认为的对损失的分担,皆要求加害人的存在,也即加害行为的存在(只不过加害人没有过错)。欠缺这一要件,损失(或责任)归属于当事人(甚至被告此时是否属于当事人都是一个问题)即丧失依附,公平责任便不复存在。
如是,在电缆被刮断案件中,电缆是因被告甲之过错而被刮断的,被告丙无过错;而在电缆卷伤行人案件中,被告丙之电缆则只是作为了被告乙侵权之工具,被告丙并无加害行为,[60]故无须承担责任。
注释:
[1]此案例为笔者在江苏省检察院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合办的法律硕士班上讲课时由学员提供的,案例出处已无法考证,特此说明!
[2]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是理论探讨,所以本文对该案例的研究并非完全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而是将案件进行了分解:一是被告甲刮断电缆,致被告丙财产损失的侵权案件中,对于被告甲行为的判断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被告乙卷起电缆致行人伤亡的侵权案件中,被告乙的行为应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论文的第三部分“数人侵权的认定”中,探讨的前提实质上建立在被告甲与被告乙皆有违法行为,被告丙无须承担责任的基础上的。至于被告丙无须承担责任的理由,详见文中相关论述。
[3] 段里仁主编:《道路交通安全手册》,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39页。转引自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4]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安徽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6]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7]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1-352页;参见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四章:“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刘峰、张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研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法经济学分析》,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5月第3期。刘星、李娜:《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理论研究》,载《河北法学》2004年3月第3期。于恩忠:《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4月第4期。王洪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取向》,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5月第3期。时显群:《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述评》,载《学术交流》2004年3月第3期。姚辉、燕林:《“人车之争”的民法解读》,jcrb.com/zyw/n582/ca366503.htm。
[8] 在本文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大体等同于严格责任、危险责任。至于三者的细微区别,因与本文主旨无关,故本简单化处理,尚请谅解!
[9]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10]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页;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1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
[12] 德国2002年7月9日颁布的《修改损失赔偿条文第二法》即是一例。该法以不可抗力改变了原《道路交通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因所谓无法防止的事件的免责的理由。
[13] 当然,这种说法在我国法语境中是妥当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局限于加害人为机动车、受害人为非机动车与行人情形,即为明证。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也都将无过错责任中的加害人限于机动车。但也有例外,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54条仅涉及了所谓“非运行于轨道上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马车、自行车等);葡萄牙民法典第503条仅规定了“地面运输之车辆”(包括机动车、马车、自行车、铁路等);甚至仅将机动车置于无过错责任之下的国家将一些速度缓慢的机器,如修路车辆、农用车、动力化了的轮椅也排除出严格责任制度以外。(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
[14] 参见梁慧星:《“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22日。
[1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页。
[16][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1页。
[17] 所以,该学者认为法律是从“公平”角度平均财富的,这其实是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误解。参见张维迎:《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代序)》,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2002年版,第12页。
[1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中的“财产损失”即指明了此种可能性。
[19][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9页。
[20][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页。
[21]针对本案原告,被告丙也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
[22][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页。
[2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
[24]这几类案件都是德国实践中的案例。德国法院依“机动车在运行中”这一标准对此加以判断。案情详情与判决理由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272页。
[25] 这里简单罗列的几个案件都是日本实践中的案例。日本法院也是依“机动车是否在运行中”这一标准进行判断的。案情详情与判决理由参见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7页。
[26]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4-495页。
[27] [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28][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29]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某一判决理由;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页。
[30]参见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7-103页。
[31]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32]当然,各国针对特例都有各国独特的做法。“在这些模棱两可的案件中,各国特别法之间不协调的表达很可能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际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498页。
[33]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34]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35]参见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223页。
[36]实际上,本案件还涉及到了被告丙的行为是否与被告甲、被告乙的行为结合,共同造成侵权后果的问题。此问题涉及到被告丙是否是侵权人,笔者认为,被告丙非侵权人。因为此结论与理由与本文下部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关系密切,故于下部分讨论。
[37] 所谓意思联络,早期理论将其限定于共同故意,现扩展到“有认识的过失”,故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应指排除了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数人侵权。因此,严格从逻辑上讲,“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应成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团伙成员责任及其他多因一果行为的上位概念。但由于随着司法解释的颁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行为直接结合已被纳入共同加害行为中,其已有了约定俗成的用法与范围,所以本文从之,将该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最高法院也是这个态度。参见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6页。
[38]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9页。
[39]参见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40]陈现杰:《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疑难问题》,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9564。
[41]参见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42]参见曹险峰:《在权利与法益之间——对侵权行为客体的解读》,《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
[43]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44] 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94(Boston:Little,Brown,1881).
[45]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46] 参见吴倬:《哲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47]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402页。
[4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3页。
[49][苏]马特维也夫:《苏维埃民法中的过错》,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41页。
[50]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台北国立编译馆1997年版,第77页。
[5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63页。
[52] 关于这两个案例的详情及理由请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208页。
[5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5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278页。
[55]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19页。
[56]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5页。
[57]徐国栋先生指出,“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加害人又无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
(2)年负重伤率控制在0.1‰以内,年负伤频率在0.1‰以内;
(3)一般火灾,爆炸事故控制在0.1‰以内;
(4)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0.1‰以内;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员;
(6)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安全资格培训,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起重机械检测率达到100%,操作人员必须佩戴胸卡上岗;
(7)增强环保意识,市区(城区)内的工程采用环保型临时设施,使用密目全封闭施工,防止扬尘。污水必须沉淀处理,大型施工机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备案的产品。夜间施工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8)注重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消耗。水电消耗不超过定额,尽量节约。钢材,水泥,木材不过定额预算,尽量回收利用上一道工序的废弃料。按照地方要求必须创建绿色节约型和平安工地的项目,项目部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开展创建工作;
(9)现场安全标化考核必须达到优良等级;
(10)现场必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信息化安全模块录入工作,录入工作做到实时,真实,完整;
(11)_____________项目,目标到达_____________,(区文明工地,区标化工地,省级文明工地,省市级标化工地)。
二、具体要求:(1)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严格考核。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及创建文明卫生工地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安排部署,检查创建工作。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火。防汛等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明确到人。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总公司及分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事故,预防火灾,中毒等措施。
(3)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施工。
(4)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5)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有关安全备案的产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6)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采取技术措施,以保证分部,分项工程顺利进行。
(8)根据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施工特点和作业条件,在班前就当天施工工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操作人员详尽交代并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9)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五牌二图”和地方规定必须增设的牌,图,施工区域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齐全,整洁,醒目。
(10)场容场貌必须保持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运。各种施工用具应按照施工平面位置存放,施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必须严格隔离,危险区域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1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封闭围挡必须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和地方规定要求现场主要施工通道,加工场地必须硬化。
(12)项目部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振动对环境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13)现场临时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规定要求,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供水供应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14)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应准时参加公司的安全例会和其他安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安全员应及时上报公司要求的各种报表,整改回复等资料;按地方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各种网上报表填
报工作,如月度隐患信息排查表等。
三、奖惩办法:
按照上海公司综合考评管理制度和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管理
办法执行。
四、责任书期限:
(1)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项目竣工交验终止。
(2)如因履行本责任书发生纠纷,可诉至南通万众登记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3)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南通万众建设有限公司和项目部各拿一份。
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经理:
一、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完工为止。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落实。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
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
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牢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8、施工区域应严格落实安全设备,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人员的安全。
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一、思想方面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本人始终坚持把公司下发的安全文件精神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思想上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行动上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条例及规范执行,履行一名安全员的职责和义务,按时参加项目部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协调会。另外在闲暇之余,通过网络学习有关的安全生产资料,收集各类安全案例,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和业务。在工作上坚决服从项目经理的安排,自觉做好各项工作。在重大问题上,坚持原则,明辨是非,较好的履行了一名安全员的职责。
二、工作方面
在充分贯彻落实上级门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下,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实施专项整治为途径,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上有了明显的改善,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提前防范
年初,我们就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责任入手,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及时分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沟通和协调,使管理的力度得到了加强;另一方面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与施工班组形成了上下互通的管理体系,再加上项目经理及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真正做到早抓、真抓、狠抓、实抓。
2、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意识
为了切实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根据我们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我们定期开展了“安全生产协调会”、“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等专项会议,并积极利用标语、横幅、黑板报等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语及文明施工奖罚情况,对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每一个进场施工的工人都必须通过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工人自防自救的能力,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使我项目部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得到提高。
3、开展专项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今年以来,我们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开展了每周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检查,周一早晨安全例会,在夏季防高温和冬季消防防火措施上,项目部积极安排好值班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隐患立即排除。加强了对各施工队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努力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4、加大工人宿舍管理力度,改善工人宿舍环境。
由于工人宿舍管理难度大、安全隐患大,我们项目部在在宿舍管理方面狠下功夫,工人宿舍普遍存在宿舍卫生环境差,电线乱接乱拉及私自使用电饭煲、电炉等违规电器的现象。为了克服以上问题,项目部组织进行了多次检查,加大工人宿舍管理力度,要求各施工队每天派专人对生活区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工人宿舍卫生采取动态管理方式,进行不定期宿舍卫生检查,并将责任具体分配到各班组身上。进行多次检查和整治,宿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人宿舍的管理力度,持之以恒地把工人宿舍管理好,给工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工作中的存在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在2021年,本人虽然在工作上兢兢业业,认真履行自己分工范围内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但也存在以下不足,主要有:
1、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安全资料不完整;施工现场材料堆放较为混乱;施工现场用电混乱;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要求不严,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的硬,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2、在平时工作中,对专业知识学习的积极性不够,对相关图纸、文件、施工措施等内容掌握、理解不彻底;
3、工作细心度不够,时常在小问题上出现错漏。
2021年即将结束,虽然这一年在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随着2022年的到来,本人一定会加强针对性的措施、开拓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总结经验找不足,突出重点抓落实,在今后的工作中力争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
关于最新优秀建筑安全员工作总结范文 为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xx工程顺利有序的进行,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在公司安全部门正确引领下,在项目经理的正确领导下,在项目部同事的配合下,项目部针对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项目部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以五大伤害“坍塌、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中毒、防火”为重点,配合项目部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和加强安全管理,检查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职责,达到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最终目的,有力的保证了xx工程未发生重大事故现将我本人安全工作总结情况以及下年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施工安全形势
今年我项目部在项目经理的正确领导下,在项目部同事的配合下,我xx项目部安全形势基本保持稳定,未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一人,轻伤事故数10人,对施工进度影响极大,本人也深感歉意,没有尽到安全员的责任。
二、施工安全情况
安全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显得尤其重要,他不仅关系到企业员工、农民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自身安全,也关系到企业发展形象,为此,为了确保施工安全,我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和各项安全保证措施,与班组签订安全目标、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管理漏洞、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做出危险源识别,对重大危险因素进行预警,对违规行为当即制止。对检查出的问题安全隐患,下令各班组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每日进行检查巡查,纠正违章现象,发现施工中不安全因素。对采取对应措施,消除和降低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对新工人进行入场工人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术交底,主要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的特点、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案例等,让班组长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作业人员对安全的认识,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自我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组织项目部检查验收。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等根据59—99标准进行,对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当即指出进行整改,等验收合格后双方履行签字手续方可使用。
通过验收有利于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本岗位的操作水平,从而对分项工程国家制定的新的标准、规范进一步了解。施工用电进行管理。由于电力施工使用过程中不容易被人们所意识到或者及时的发现,而安全用电由于客观原因,往往不能普及到每一个管理人员和每一个施工人员,特别是临时工、农民工,施工现场乱拉乱接现象随时出现,使用不当立即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在临时用电方面,本人要求电工以施工现场用电规范进行拉接,生活区照明采用低压36V的电压做照明,插座拉设到位,并监督要求电工每天进行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防保卫方面,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组织检查消除隐患,在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消防器材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化学物品设置专用库房,分类放置。
安全保卫方面,聘用无前科的并经了解可靠的临时工和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安排的保安公司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消防保卫制度。文明施工方面,本人配合项目部人员对进场材料指定堆放整齐,现场生活垃圾安排专人专车清运,对生活区卫生安排专人进行清扫,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挂放到明显的部位,在流感季节安排专人对食堂、厕所、生活区,办公室施工现场定期消毒,并在明显部位张挂预防流感图片。同时施工现场控制粉尘、控制噪音污染、污水排污染放,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生活区进行处理。
三、下年的工作计划
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老”说明安全的普遍性,而“常谈”则说明其重要性。每个建筑施工工程,安全问题都被当做重中之重来抓。作为安全工作的一线执行者——安全员,那么,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安全管理工作者呢?首先,及时掌握现场施工情况。何处正在施工、何处将要施工、施工前有哪些措施要进行、施工中有哪些部位要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作业人员有否违规,管理者首先要了如指掌,将事故隐患扼杀在萌芽之中。其次,预知危险,消除隐患,预测预防是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认真分析和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危险源识别调查,查找和纠正工作中薄弱环节,对新工人进行入场教育,针对性地对各个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教育,进行班前喊话,施工前进行安全交底,对作业人员应不厌其烦、唠里唠叨进行,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诀不允许批评不拒收、教育无效果现象存在。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管理处罚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绝不手软,对工作中出现的三违现象和不安全行为勇于制止,及时采取停工、整顿、罚款等手段,从而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平稳运行,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不断探索,不断改进,即大家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作用,采取有效的对策,齐抓共管高质量的做好安全工作,才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共同营造安全舒心工作环境。
关于最新优秀建筑安全员工作总结范文 2021年本人担任xx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在任职期间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抓好现象工作,把安全落到实处。经过项目部领导以及安全员的不懈努力,营造出了一个安定、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2021年工作情况如下:
一、建立完善制度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由项目经理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施工队的目标考核内容中,定期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一套项目部安罚体系,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不遵守安全制度的施工人员进行处罚。
(二)完善各类预案。
参与项目部编制《食物中毒、中暑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应急事故预案》。就台风、火灾等易发事故专门进行演练,熟悉应急救援方案。
(三)签订责任书。
项目部与各施工队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新职员、新班组来项目部报到的第一时间就到安全部接受教育,在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签字,并重点灌输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的安全意识。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员工及施工队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二、积极开展三级教育,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
(一)施工生产进入正轨大量工人陆续进场,为了使工人熟悉本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项目部把安全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公司职工素质和安全管理的必修内容,整个项目安规考试应考率为xxx%,及格率为xxx%,同时,重点抓了对工人进场前“三级”安全教育,全部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针对现场施工的特点,对工人班组展开安全技术交底会,对关键部位,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对其进行交流,做好预防措施。
(三)对电气焊工加强管理,所使用操作证必须年检合格方能上岗,动火时要开动火证以及配好灭火器和监火人。
(四)维护电工所使用操作证必须年检合格方能上岗,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才能上岗。
三、加强现场自查自纠力度
每个星期组织领导以及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大检查,并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求马上停工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每天不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从七月份开工以来共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x份,安全处罚通知书x份,整改各类隐患41处,严格控制施工现场违章作业,顺利完成公司安全指标。
四、施工现场管理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牌,安全宣传标语xx块,各项安全标示牌xx多块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二)根据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在特种作业环境里,施工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各职能施工员要做好各项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在各分项工程开工以前,根据各分项工程所需的防护用品配发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手中,并在施工进入施工现场前配戴好方能进行施工。
(三)着重对现场的氧气、乙炔进行隐患排查,凡是不符合氧气、乙炔使用规范的立即进行处理、针对现场的情况,专门定制放置氧气、乙炔的钢筋笼,两瓶分开放置,并且在乙炔钢筋笼上准备两瓶灭火器。
(四)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对重点部位,安排专人负责,配足消防器材和设施。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全面增强广大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五)加强库房管理,对材料配件归类码放整齐,所使用的照明灯不能超过xx,并配备灭火器。
五、自我工作总结。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大机械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与急性中毒事故。年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内,年因工重伤、死亡事故率为零。
2、积极推动项目部创建省、市文明示范工地。按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达标率达100%。
3、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所辖范围确保完成一个以上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二、措施和要求
1、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工程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上,必须配备2~3人的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应设立安全管理股。
2、各项目经理部要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坚持执行旬检制度。每周例会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分析研究解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明确职责,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岗位责任体系,层层分解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落实到人。
4、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必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投入,严格控制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被淘汰的机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5、提高项目经理部整体安全管理素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任职。
6、深入开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及工地环境,消除环境污染,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文化理念和文明行为的意识。
7、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标准,每旬组织一次工地自检,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执行“三定、一落实”措施,加强控制脚手架、模板支撑、基坑围护、起重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事故的发生,狠抓“三宝、四口”、施工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出现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8、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安全达标目标的全面落实。对存在要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应按公司所编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实施图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标准执行。
9、大力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观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制度。
10、应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1、公司将对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年终组织考评,对完成管理目标达标的项目部给予通报表彰,获得省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称号将给予较大的经济奖励。未能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以1000~10000元经济处罚。对于管理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64条、第66条的规定处理。
12、本责任书为201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年终组织考评的依据。
本责任书经公司盖章、企业法人签字及各项经理部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生效。
公司盖章: 项目部:
Abstract: the project manager for production safety department the first person, how well the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oject manager is the top priority of the daily work, must have a clear idea of organization and strict framework. Establish relevant system, with the system to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solid carry out the relevant system, safe work grasping tireless, the security hidden danger nipped in the bud, to ensure that project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Key words: the project management, safety in produc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我们的管理方针,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面实现项目部安全工作目标,首先我们要制定好项目部的安全目标。
安全目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重大隐患整改率100%,一般隐患整改率98%,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率100%。
制定完成安全目标,就要制定相关的安全制度,来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对安全生产日志进行核查,制度不仅要上墙,还要落实到位,做要“三定”原则。
一、项目部需建立的相关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项目部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定期每周检查一次,周检要做到每次有检查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传达
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通报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安排下周的具体工作重点,施工部位及要求。研究、分析近期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制定近期安全生产控制的重点措施。做好安全生产例会会议记录。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
安全技能、和法制教育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劳动纪律教育。
(2)安全知识教育:本项目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流程、方法;本项目危险区域及其
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机械设备、场内运输的有关安全知识;有关电气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生产施工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消防制度及灭火器材应用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
(3)安全技能培训:结合项目部各工种专业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所必须具
备的基本技术知识要求。
(4)法制教育: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法制教育,从
而提高全体员工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4、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项目部是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管理团队,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为了进一步完善推行安全生产网络管理,以标准化、规范化为指针,建立项目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作用,明确安全责任。项目经理须与以下项目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项目副经理;(2)项目技术负责人;(3)项目部施工员(土建施工员和水电施工员);(4)项目部安全员;(5) 项目部质检员;(6) 项目部材料员;(7) 项目机电管理员;(8)项目部安全保卫管理员。
对以上管理人员根据《施工管理人员目标责任考核表》按月进行考核。
5、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安全巡视采取当日巡视当日通报的方式进行。
巡查组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生产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组成。巡视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高度的责任感,熟悉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善于发现问题。
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知责任人,能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限期整改,处理完毕后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巡查组。
6、建立安全台账:
项目部每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由安全员及时做好安全生产台账,检查要有重点 ,要讲究实效,并建立项目整改书面通知单,及整改反馈档案制度。
安全管理是以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安全检查主要是查思想认识、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措施。项目部成员首先要加强责任感,提高自己的安全素质,以身作则,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并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二、项目部需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1、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制定项目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目标分解到每一个参建人员,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项目部应与以下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副经理;(2)项目技术负责人;(3)项目部施工员;(4)项目部材料员;(5)项目部安全员;(6)项目部质检员;(7)项目部机电设备管理员;(8)项目部安全保卫管理员;(9)各工种班组长;(10)各工种工人。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生产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安全工作必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根据本项目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项 施工爆破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一条 施工班组在爆破作业时,必须持有经所辖区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放的作业证,严禁无证爆破作业。有证跨地区或有证过期作业现象,均视为无证违章作业,工地技术员或安全员将视其情节令其整顿或停止施工,对施工班组将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领取爆破物品时,必须出示所辖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否则项目部将拒绝发放火工材料。爆破作业人员和打眼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严禁私藏、转借、倒卖爆破物品,如有违者将处以重罚,并交公安机关处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禁止喝酒。
第三条 在施工爆破中,必须按规定的放炮时间进行爆破,做到“三统一”(统一放炮时间、统一信号、统一指挥)、“四固定”(固定装炮人员、固定点炮人员、固定安全警戒人员、固定放炮时间)。
第四条 在有车辆、行人随行的路段放炮作业,放炮前警戒人员须配戴臂章,手持红绿旗,设置安全木马及标志。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第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施工队伍应提供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由项目部技安科存档。
第六条 在村寨房屋或其它输电线路(高压电)、种有庄稼的田地附近、河渠等地段放炮,必须加覆盖物,预留一定的保护距离,以免飞石。
第七条点炮前必须选择安全避炮处(区),炮响要记清数量,确认炮响无误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八条 凡新购进的各型号(规格)导火线必须由炮工测燃烧速度后,才能确保各类炮所用导火线长度,在进行群炮作业时,须事先设信号炮,以保证点炮人员的安全。如采用电爆破,事先设测试电启爆器及导电线。
第九条 在放炮时如有哑(瞎)炮应继续保持警戒,沉着冷静、细心查明原因,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报(警戒)。严禁在原残眼、哑炮位置重新打眼,如因导火线未燃,可重点引爆,如因药包(炮眼)内的原因,应细心掏出填塞物加装少许炸药引爆,哑(瞎)炮处理必须当天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安全员批准后,由施工组派员昼夜警戒并设置危险标志,排除哑炮后方可解除警戒,装炮须用木(竹)棍,严禁用铁器(铁棍、炮钎)装炮,高边坡打眼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绳。
第十条 在领用、运送爆炸器材时,杜绝混装、混运,须将导线与炸药分离运送,且轻拿轻放,当天用剩的爆破物品余存归库,必须当天领用,施工组须接受项目部安全员和技术员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合同段的施工特点和地质情况,要严格控制炸药的用量。禁止药量在50Kg以上的爆破。
第二项 高空作业人员及高边坡、悬崖施工
第一条 危险松动的浮石未清除,不准在边坡下施工,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不准施工,安全绳应在牢固的固定物上,未经检查的安全绳不准使用,边坡顶和边坡脚不准同时施工。土石方开挖要从上至下,严禁挖“神仙土”。
第二条 桥梁施工、高空作业必须配戴安全绳、安全帽,以及安全网。
第三条 在开挖深基坑时应在其周围2米内不准堆土石,搭设支架时应按技术员的要求办理,结构合理、牢固。桥梁支架及高空作业须穿防滑鞋,严禁在施工时戏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以及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上桥梁支架及高边坡施工。搭设支架时应设警戒人员,防止闲人入内受伤。
第四条 在进行构造物砌筑和抬运石料时应事先检查抬绳、抬杠,高挡墙和桥台下严禁站人,自卸汽车(拖拉机)装运土石方和筑路材料时,不准乱扔乱抛,应按先后顺序进行,自卸汽车(拖拉机)上严禁载人。
第三项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
第一条雨季及洪水期施工应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及施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做好施工期间的防洪排涝工作。
第二条在雨季施工时,施工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人行横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脚手架、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支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倒和坍塌。
第三条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暂停施工。
第四条冬季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冬季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温,防冻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措施。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间。
第六条夜间施工时,现场必须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施工驻地要设路灯。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灯示警标志。大型桥梁攀登扶梯处必须设置照明灯具。
第四项 交通安全
第一条 施工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禁止搭乘运输车辆及其它施工机械上、下班,更不能强行爬车。因此造成的伤亡后果自负。
第二条 移动空压机、拌和机及其它机械时要统一指挥、统一号令、专人负责,闲人不准进入作业区,施工人员不准随意驾驶机(车)玩耍,在碎石机、打砂机工作时不得将手伸进喂料斗,不准赤足上班。检修电动机时应先断电,并有专人看守电闸。
第三条 凡进入本合同段参与施工的运输机械,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和开“病”车,应服从工地安全员的检查、指挥及技术员的安排,按指定的地点卸料。
第五项 治安保卫和遵纪守法。
凡参加本合同段施工建设的人员,施工队伍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遵守当地村规民约,尊重民风民俗及治安条例,做一个守法公民,施工队伍必须接受公安部门、项目部、技安科的管理,每个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或区(乡)级的身份证明书,方能进场施工。施工人员不得偷盗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更不能行凶闹事,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得留住工地、施工班组不得留宿违法或公安机关追捕的犯罪分子。
凡进入我部工地的施工队伍,其负责人应对所施工地段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本责任书之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管理,配备专职安全员,每天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同时,应与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在施工中,各施工队伍如违反责任书的有关规定,项目部技安科有权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对施工队伍下达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报项目部领导勒令其退场。
签定责任书单位负责人(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路施工安全责任书范本(二)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积极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和谐氛围。项目经理部与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履行各自责任。
一、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汶马项目高速公路C21合同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责任目标
(1)杜绝职工(含民工)因公、非因公(病故除外)死亡事故,确保无责任事故。(2)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中毒事故)。
(3)杜绝发生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公共安全事件。
(4)有效防范各类自然灾害,避免群死群亡。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为100%。
2、工作目标
(1)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合同文件及公司、管理局的各项安全规定。
(2)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持续改进。
(3)落实“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等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制度,严格落实项目领导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4)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将安全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作业队、班组(或岗位职工)及协作单位。按季度或年度检查考核兑现。
(5)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申报制度。
(6)落实危险源动态管控、隐患排查整改和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制度。(7)落实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8)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按合同文件及公司、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申报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合理有效使用。
(9)制定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防洪度汛、森林防火等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季节性气候变化和应急管理要求,落实防洪度汛、森林防火等应急物资,积极组织开展防洪度汛、森林防火等方面的应急救援演练。
(10)及时、如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1)积极创建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示范班组(安全和谐型)和安全文明岗位,努力实现3级达标目标的管理要求。
(12)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人员到位、监督检查及时全面、记录完整,《安全生产履责监控办法》落实的好。
二、施工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1、责任目标
(1)杜绝职工(含民工)因公、非因公(病故除外)死亡事故,确保无责任事故。(2)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中毒事故)。
(3)杜绝发生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公共安全事件。
(4)有效防范各类自然灾害,避免群死群亡。
(5)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为100%。
(6)对本施工队的安全生产负责。
2、工作目标
(1)协助安全总监、质量安全部,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2)督促检查本项目部现场各负责人、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环保职责。
(3)配合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环保保证体系,保障安全环保措施费用的有效投入。(4)督促现场各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认真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落实不到位的,禁止组织施工。
(5)督促各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6)合理安排现场的作业人员,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配合安全环保部门做好各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工作。
(7)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认真做好现场各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8)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认真开展“三工”活动,对现场的“三违”现象负监督管理责任。
(9)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各项森林防火、消防等工作,对施工现场的森林防火、消防设施等进行巡视巡查,发现压力不足或损坏的及时通知项目部设备物资部进行更换。
(10)加强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工作的日常检查及参加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检查,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及时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复查。整改率达到100%。
(11)组织各作业人员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积极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汶马高速管理处、监理办、项目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保水保的文件、通知要求。
(12)自觉遵守项目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13)负责做好本施工队的消防保卫工作,不发生各类火灾、被盗事件。
(14)负责本施工队的办公、生活垃圾的清理及固体有害物资的回收,不发生乱丢造成环境污染。
三、附则
1、本责任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汶马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中铁十七局集团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项目部一份,施工队长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结束。
施工安全责任书模板1甲方:__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
乙方: 责任人: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凡在__乡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必须与__乡人民政府订本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完工为止。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落实。。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
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
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基础开挖、钎探、隐蔽工程验收,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有资质,安装人员持证上岗。
8、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分阶段核验制度。基础、主体、竣工阶段,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__乡人民政府 乙方:
(签章) (签章)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日
施工安全责任书模板2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认真贯彻执行“61”号令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为此甲乙双方必须履行以下条款:
1、甲方对本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全面给予配合,同时对乙方的安全治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违规、违章行为、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甲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公司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存档备查。
3、甲方有权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4、对无视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行为,甲方应及时报公司安办。
5、乙方必须有明确的法定安全责任人,对施工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负责,做到施工和安全“五同时”。
6、施工进场前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登记和出入证等手续,指定专人做好检查工作,无证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7、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由乙方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讲清楚有关安全规章和工作要求,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8、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治安员,具体负责落实施工中的安全、治安防范措施。
9、乙方在施工中用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必须限量并且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10、乙方在施工中动用火、电、焊时必须由乙方现场负责人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动火、动电、动焊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万无一失。
(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倒置,并有减震圈,严格控制使用数量。摆放间距大于5米,明火距乙炔瓶必须大于10米。备有专人消除易燃物,现场放有灭火器,焊完留人值守,确认无问题方可离开)
11、乙方的电工、电(气)焊工须凭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行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按施工现场规范的要求实施操作。
1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装修的行业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13、乙方在施工中用大型设备时,必须充分考虑楼层的承载和防震能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坚决禁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14、乙方在对施工中有危险的孔洞(通道口、电梯口、预留口、楼梯口等),必须架设安全防护网,高空作业必须结好安全绳。
15、严禁装修区内吸烟、动用明火、留守施工人员和使用电热水器。
16、严禁在施工区长时间大量堆放废弃物料,堵塞疏散通道,坚持每天清除一次,特别是玻璃胶、油漆等空瓶要妥善处理。
17、乙方必须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设备、器材、工具、材料必须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18、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置符合规范标准的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19、乙方若忽视安全治安管理或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事故和案件的,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均由乙方承担。
20、本责任书签字之日起生效,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失效,一式二份,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
工程主管签名: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施工安全责任书模板3为保障平安新渠道上海外高桥二期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工队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必须做到人人熟知并签字。工队长对所属施工人员、施工设备设施等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1、工地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2、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文明施工,规范作业,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范及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遵守建设单位的规章制度及作息时间。
3、各工队在进驻现场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在管理人员的配合下,对现场进行整体查看,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
如管道井无门,应及时进行封闭;楼梯、坪台无护栏,应作临时护栏等,彻底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施工工期严格遵守,施工负责人必须安排好当天的任务,责任到人。
工地上不可无故无人,如果因无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工队负责人负责。
5.安全用电用水,用电一定要带触电保护。
注意防火。工地现场不得随意生火,严禁吸烟(应在指定的吸烟区吸烟);离开施工现场时,务必关掉水阀、总电源及窗户。注意安全,不得违规操作,电动工具必须由专人专项操作。
(1)工地电工负责安装配电箱的电器元件,如电度表、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闸刀、接线端子、插座等,并接通电源。施工用的电缆线、插座等一律由电工来接,各工队工人不得擅自乱接、乱挂电线,一旦发现扣款50-100元;若由此引起的烧坏电缆线、人身触电、断电、火灾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各工队自负。
(2)各工队所使用的电器设备、电动工具等,必须自备插头,且状态良好,禁止使用将电线头直接插入电插座接电的方法。每天上班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漏电等状态不良现象,应及时处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态度热情,对客户的提问要好言回答,不得恶语中伤,不理不睬,不得与客户发生矛盾或发生任何争执,情节严重勒令停工,并处罚50-500元不等!
7.工地及时清理,当天垃圾当天清理,保证工地干净整洁,材料必须堆放有序。
对于不服从现场管理,环境卫生差,严重损坏公司形象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的扣款。工地现场不得随地大小便违者每人每次扣款100-300元,并追究工队长责任(处以扣款200元)。
8.工地上注意维护公司形象及个人形象,不得讲和做不利于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戴整齐,配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进入工地,对违反规定者,已经发现,扣款50元。室外、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连接好安全绳,在高空作业要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范》的安全制度,违者对工队扣款100-5000元/人,并追究工队长责任。
9.严禁打架斗殴、斗殴、酗酒、赌博等一切违法活动,若有违犯者,其医药费自理,公司视情节给予罚款200-__元不等。
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10.施工进度表及图纸由施工现场负责人管理。
对于工地上设备、材料、工具,施工现场负责人进场后必须点清查实。若收工后发现设备、材料、工具有所损害、缺少。赔偿、更换均由施工现场负责人承担。
11、进入施工现场的工队领导,必须每天抓住上班前、下班后的工作会议时间落实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互检),确保所属人员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设施的性能可靠。
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保险,精心组织,切不可盲目蛮干。
12.为了公司荣誉和职工利益、以上各条款,望广大员工切实执行、严格遵守,以充分体现安全文明施工环境!
13.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交工验收,工队撤场。
公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3月1日湖南省株洲县绿湘西苑住宅小区施工现场,在塔吊顶开工作业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
3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国际二期工程7#楼施工现场,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还有今年3月份发生在我们身边六安市集中区,在龙舒大道基槽开挖施工时,发生塌方,造成两人死亡事故。
从3月份通报来看,无论是全国和六安市区,建设工程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 建筑业施工特点
建筑业属于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其施工特点是:
(1)高处作业多,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组》规定划分,建筑施工中有90%以上是高处作业(高处作业GB3608-83,凡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2)露天作业多。建筑物的露天作业占整个工作量的70%,受到春、夏、秋、冬不同气候及阳光、风、雨、冰雹、雷电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及危害;
(3)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建筑业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容易使人疲劳、分散注意力,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4)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产品结构复杂,工期较紧,必须多单位,多工种互相配合。立体交叉施工,如管理不好,衔接不当,防护不严,就有可能造成相互伤害;
(5)临时员工多。目前在工地第一线作业人员中,农民工约占50%-70%,有的工地甚至达到95%。
鉴于以上种种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个危险大,突发性强,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因此必须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
3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名誉,制约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还给家庭带来不幸,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1)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将工程肢解发包,签订阴阳合同、霸王条款、要求垫资施工,拖久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不足,严重消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致使安全防护很难及时到位,再加上强行压缩工期导致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
(2)一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的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还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老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只重视质量不重视安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还不清楚,不熟悉、不掌握,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法律规范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得不到发挥,形同虚设。
(3)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目标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有的施工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能力或缺乏相应执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无相应证件的作业人员,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作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不好,大部分一线作业人员是农民工,无安全意识,缺乏基本安全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
(4)现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低价承揽工程,现场安全施工措施费达不到保障。建设单位往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现阶段主要是通过合理低价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由于现建筑企业队伍参差不齐,再加上挂靠现场严重,有未干过工程或以前干过小工程的“小老板”们,不能理性报价,恶性降价,取得了工程施工权,不要说安全措施费用达不到保障,甚至连工程实体建设成本都保不住。对于私有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时,也是按照谁承诺工程造价低,给谁干的原则。更有甚者连预算造价都没有,按照每平方米报个单方造价,既没有工程量清单,也没有施工合同。
(5)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个体投资项目及现新农村建设项目非法违规现象严重。部分工程无规划定点,无用地许可证、无报监相关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无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未进行施工图纸审查,便进行施工。更有甚者,无施工图纸或虽有施工图无设计人员签字,无设计单位盖章。这从源头上给建设工程带来了安全事故隐患。
4 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1)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考评制度。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进行考评,作为单位年检或个人注册的依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3)夯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建议包括如下内容:
①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安全监督部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②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配备。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必须设置1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5万平方米的必须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员,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
③应建立企业与项目部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企业一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半年至少考核一次,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和各班组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部每季度要考核一次。
④建筑企业要与项目部在开工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⑤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我认为主要包括:
a、进入现场的安全规定;
b、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
c、高空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d、施工用电安全;
e、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f、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结构,制定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g、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h、防火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