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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订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的同时,促进国家能源的合理利用,从项目建设源头合理监督、杜绝浪费,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依据相关节能法规及标准,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及评估,同时编写节能评估文件,是项目节能评估的主要工作。本文着重分析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中节能评估的作用,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1]。
1项目节能评估理论概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重要方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工业、农业、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科技、文化、体育、商业等各个领域。所谓节能评估,即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2]。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评估的依据:主要依据有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设备等目录,以及工程材料等。②项目的概况: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用能情况三方面。③能源供应情况评估:能源供应评估主要包括对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及消费条件的评估以及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④项目建设方案评估:该评估涉及面广、评价项目众多,如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局;生产、用能及节能的工艺、设施等方面。⑤项目能效水平评估:主要包括能源消费结构及消费量评估、能源利用率评估及能效水平评估等。⑥节能措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重中之重是对其节能措施的评估,主要从其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节能措施效果及其经济性等方面评估。节能技术主要有新设备、工艺、技术的运用,能源保护及能源回收利用等;节能管理主要包括制度及具体管理措施。节能效果主要通过对项目节能量进行预算,将预算结果与国际国内标准进行对比进行评估;节能的经济性评估主要从其节能成本和效益上进行。⑦问题及建议:结合节能评价结果,对在项目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能耗问题及不足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改善建议。
2项目节能评估的作用
2.1监督项目节能计划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最根本目的是监督项目节能工作的计划和开展。有了节能评估,在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方及建设方就必须落实对节能工作的计划和实施。节能评估就起到了监督及督促项目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及完成的作用。如果项目的节能评估不过关,项目就无法施工建设,若想要继续实施项目,就必须依照节能评估改进原项目的节能规划。
2.2明确项目能耗标准
项目建设涉及众多能耗方面,不同能耗及节能设计具有不同的行业标准。在节能评估过程中,对项目设计依据标准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可以得知该项标准是否符合当今能耗限值及节能需求。如不符合,则需要运用合理或最新标准重新设计。此时,节能评估施行者明确项目能耗及节能标准的作用。
2.3细化项目节能数据
项目能耗及节能设计不仅需要符合相关标准,还需要在项目设计中正确并合理计算出其具体值。有些项目设计的节能计算是粗放式的,对实际建设工作指导意义不大。此时,节能评估可以起到细化项目节能数据的作用。如项目供热系统中,对供热需求量的统计往往较为粗略,这会对项目耗能造成很大影响。节能评估通过对采暖面积等数据核算,能更为真实的反应实际供暖需要,为功能系统热负荷及锅炉设计装机容量的精确计算打下基础。
2.4规范项目节能工序
项目能源建设工作贯彻于整个项目建设中,但往往为了施工及管理方便,而设计将部分能源建设集中实施,致使节能工序紊乱不合理,从而造成能源浪费。通过节能评估,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工序不合理问题的存在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可以有效的避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能源浪费。
2.5改善项目节能管理
良好的项目节能管理可以获取节约能源的最大收效。节能评估可以从客观、全面的角度发现项目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规范和改善项目节能管理,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3项目节能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科学合理的节能评估可以从源头控制能耗问题,促进能源的合理使用。然而,目前节能评估工作还存在着项目覆盖面不广、评估无同一标准、评估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缺乏全面评估队伍、施工、验收环节监管不到位等问题[3]。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及国内外优秀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对策:①完善节能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其法律法规的完善,不仅要注重其完整性,保证节能评估在各类项目中的适用性;而且还要增强其指导性、可操作性及与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性[4]。②制订及更新评估参考标准:制订及更新评估参考标准时,既要注重同一类标准的统一性,又要注重行业间的差别性,还要考虑到标准的更新。③健全人员培训、规范评价报告:节能评估人员大多为专家学者,其具有专业的评价相关知识,但对记录及报告的标准化往往重视性不足。因此,对于节能评估人员也需要相应的规范化培训,尤其是对评估报告内容及形式的规范培训。④全面组建评估人才队伍:全面的评估队伍需要吸收各行各业具备相关知识的人才,以确保节能评估相关工作的顺利完成。需要注意的是,人才的吸收要建立在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制度之上,避免出现鱼目混杂、专业技能参差不齐及市场准入与退出混乱的情况。⑤加强监管力度:节能评估工作不仅要落实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评价中,还要贯彻于项目的施工、验收及运作中去。加强监管力度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员、物资及精力,但只要做好节能评估的监管,将会对节能事业做出重大贡献。
4结语
科学合理的节能评估,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控制能源消耗及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节能评估,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新增加内容,其评估及审查体系在处于建设及不断完善时期。正因如此,在此阶段更易注重打好节能评估的基础,从施行起始就建立良好的行业规范,在社会各阶层树立好严格的评估审查之风。让全社会重视其工作,才能达到节能评估工作的最根本目的。节能评估工作的实施及发展不仅需要本行业的不断研究和努力,更需要社会各行各业的帮助与支持。
作者:杨亚鹏 单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
参考文献:
[1]王侃宏,侯佳松,戚高启.浅析中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发展现状[J].能源与节能,2011(6).
一、引言
长期以来,投资、消费和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投资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通过扩大投资规模来推动经济发展。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为了有效遏制高排放和高效能行业过快过热增长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已是当前经济建设的重要课题。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无疑对抑制随意的高排放、高污染和高消耗企业有着重大作用,对环境改善和生态保护也有着重要作用。
所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是指根据相关节能法规和标准,通过分析和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合理科学,以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这一文件中明确指出,能源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2008年4月,新的《节约能源法》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全国推行了,对于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投资项目,相关核准机构不得进行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2010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对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年能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实行更为严格的分类管理。由此可见,加强节能评估工作,进一步做好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已成为政府和相关评估机构关注的重要主题。
二、当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项目投资建设的程序如下:首先是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然后,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次,相关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核准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和审批;再次,获得审批后,项目投入建设实施中;仅次,施工单位竣工后,交由投资者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最后,验收通过后,既可交付运营了。在这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中,要确保节能评估报告中经审查的节能措施得到落实,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有序的监管。
然而,由于新的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才刚刚实行,对于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无法通过制度给予解决,加上评估机构和相关核准单位缺乏经验和利益的驱动,使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
(一)节能评估和管理体制未能及时完善
节能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成体系的和完善的规定,这在主管部门、建设取向和项目性质不同之间表现最为突出。此外,能源价格没有完全顺清,价格供应机制没能发挥应有的市场经济作用,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另外,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并获得审批,可是一些投资者反而是“先斩后奏”,甚至有一些根本就没有申报相关单位,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环境遭到破坏。
(二)节能评估审查监管制度缺乏和滞后
在整个评估审查过程中,只有评估机构和审核单位参与其中,缺乏全过程的强有力的监督。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经过审批和如何经过审批,项目的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建设设施是否到位、合格,竣工验收是否通过,这些所有的程序一旦有一个没有监管到位,将会使节能措施得不到落实,出现重复低水平的建设和随意投资的现象。此外,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也不同,监管重点不同,这就加大了对正常耗能项目监管的难度。
(三) 节能评估机构鱼龙混杂、技术人员水平各有不同
目前我国的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工作起步晚、技术低,缺乏专门的、明确的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资格认定制度。节能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市场准入较低,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致使节能评估机构鱼龙混杂。此外,虽然目前我国有约10万人以上从事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但是这些人员大都是工程设计师、咨询师、一线生产人员和其他相关管理单位转岗而来,对于技术水平和知识结构及管理能力各有不同,致使评估工作的质量大大受到影响。
三、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若干建议
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复杂性和精细性,要做好对这一投资项目的评估工作,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全面熟练掌握节能评估各阶段的评估方法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过程中,有四大类评估方法可供选用,它们分别是能源分析法、能耗预测法、合理用能法、现状调查法。
首先,针对能源分析法,就是从项目规划、设计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信息等资料的详尽程度出发,对现有能源做出分析的方法,具体可以分为类比分析法、平衡计算法和查阅参考资料等其他分析方法。在类比分析法中,通过利用现有的技术数据和已知的材料来分析投资项目节能情况的方法;对于平衡计算法,就是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对项目所消耗的能源进行分析的方法;查阅参考资料法,就是利用数据库等多种媒介来查阅参考资料以确定能源工程情况。在这三个分析法中,应该首先采用类比分析法,然后是平衡计算法,只有在所要评估的项目能耗相对较低而且要求低和时间短的情况下,才使用第三种分析方法。
其次,能耗预测法。通过准确合理预测所评估项目的能耗情况,对项目的能源利用状况制定出正确的评价,并为项目后期工作做好基础。此外,能耗的预测应该采用成熟、简单且通用的方法。
再次,合理用能法。合理用能法有单项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两类。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评定项目单个能耗等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这就是单项评价法。所谓综合评价法,便是评价所要评估项目的多种情况,有已预测的所有能源利用相关参数、经济发展水平中的GDP、税收、二氧化碳减排量和能耗量,还有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循环的贡献作用等。
最后,现状调查法。通过现场收集资料和勘探调查,对所建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这便是现状调查法。此方法在针对改扩建项目的时候,最为重要。
(二)严格市场准入,完善节能评估制度
目前的评估机构市场门槛和准入相对较低,评估机构良莠不齐,千差万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编制差异较大,能耗指标不规范。因此,建议统一能源消耗核算,规范节能项目审批。关于节能评估机构的认证问题,相关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健全和完善对评估机构的认证和监管制度。对那些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评估机构一律不予批准,务必确保评估机构的质量,坚持“宁缺毋滥”原则,提高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
此外,由于节能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未能及时得到完善及其存在的滞后性,阻碍了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要不断加快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确定限制能耗最低值。以前的许多能耗标准如今已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尽快更新和完善相关限制能源消费量表和节能量表,从而使节能评估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开展。
(三)注重专业知识,提高评估机构人员技术水平
目前,国内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技术咨询服务的等节能工程咨询的专业工作人员约有10万人以上,但是这些人员都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学习和培训,都是有其他岗位转化而来,技术能力和知识结构水平不一样。针对评估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应该为机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会。一些高校和科学院应设立节能管理专业学科,注重从教育层面上炸抓起,注重知识和专业。
此外,应该把节能评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联合起来建立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审制度,推行职业资格评估认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专业人才考核制度,实行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加大节能评估基础投入,建立健全节能基础资料数据库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涉及到较高的知识水平,包括相关专业知识、统计资料等各个方面的参考资料和文献,尤其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其制定的项目方案应是非常详细和具体的。然而,权威部门比较全面的能源消耗量包括工业产品、交通、建筑等方方面面的统计资料还是比较少,往往难以找到权威部门的具有代表性的能源消耗统计资料。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节能评估的投入,把节能评估的成本纳入政府预算。利用财政职能和税收职能,鼓励具备专业性的商业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积极建立节能基础数据库,组织动员相关单位和行业制定节能设计手册、建筑耗能特性手册等有关节能设计的多种手册,实现社会共享。
参考文献
[1].于少杰,辛升,赵凤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方法[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9(8):58-60.
[2].李晓丹,王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探讨与实践[J].中国能源,2008(30):17-20.
[3].蒙明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中国工程咨询,2010(12):25-26.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备案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800吨标准煤以上(含28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45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8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8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至2800吨标准煤(不含28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至45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350至8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40至8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以及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参照国家节能中心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的附件要求内容的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或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填写。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复核。
(二)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专家组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协调同步。
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洛发改能评”编号,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形式印发。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洛发改能评函”编号,直接在节能登记表中签署意见(见附件3)。
市、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编号与印发由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行业的工程咨询资质,熟悉国家、省及我市与节能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节能审查机关公开向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节能评估机构,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南)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对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进行汇编,制定并更新*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第五条(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委托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六条(节能分析篇(章)内容)
项目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市的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三)项目各类能耗指标计算,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以及符合能耗标准的情况;
(四)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五)项目的能耗情况汇总表。
第七条(受理)
审批部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节能评估项目)
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一)年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第九条(委托评估)
审批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分析篇(章)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中介机构。
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节能评估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市节能相关的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回避制度)
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同一咨询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审查)
审批部门应当跟据国家和*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参照国家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审批部门不得予以批复。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三条(变更)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经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各级建设财力中列支;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审批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进行评估的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加强对已批复项目节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必须经咨询评估单位评估,节能分析篇(章)应符合有关深度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
第五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做好工程设计和建设,由项目备案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
第六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管理。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向市经委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篇,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市经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时,按照当时项目审批权限向申请部门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章,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投资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投资管理权限负责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经节能审查同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审批、核准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同意意见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批准或核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验收阶段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节能验收。凡达不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验收单位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不得投入使用。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经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节能评估中心)于2010年8月31日成立(设在新疆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院)。在一年的工作时间里,节能评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和发改委研究院的正确领导下,加强与自治区相关厅局、发改委相关处室的紧密合作,在人手缺、资金少、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做好了自治区节能能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等工作。
一、节能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完成节能文件汇编及制度建设工作
为使节能评审工作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有序开展、有章可循、规范运作,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节能评估中心不断强化制度建设,严格内部管理。
1.编制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审工作规范与流程》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中心内部工作流程》。2.编制了《自治区节能减排资料汇编(一)》、《节能减排技术政策指导目录》、《节能减排政策分类汇编》和《(1998-2009)节能减排政策汇编》。3.制定了“自治区节能评估中心文明服务公约”。4.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心公章管理办法”,并刻制了公章。5.制定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审工作奖惩制度》。
(二)节能能力建设工作初见成效
根据新发改环资[2010]1522号文件精神要求,积极做好自治区节能减排、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1.编制并上报了“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2010年开展自治区节能评估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2.编制并上报了“自治区监查、监测、节能三项能力建设实施方案”;3.编制并上报了“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2011年新疆节能评估能力建设—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2012年完成数据库系统平台研建和基础数据信息的汇总和录入等工作;4.汇集了钢铁、煤炭、铜冶炼、多金硅、水泥、建材等27项行业准入条件、标准,以及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等相关行业资料的收集汇总;5.启动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专家库建设。专家库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煤炭、焦炭、电力、化工、建材、多晶硅等行业300余名专家。
(三)节能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自成立以来,自治区节能评估中心积极开展了节能评估评审工作。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文件)评审工作于2011年6月开始,节能评估中心全体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和工作流程对上报的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进行了组织评审。截止2012年4月,共接受发改委环资处节能评估评审委托书89份(89个项目),召开评审会项目80个,通过评审并出据评审文件68个,主要包括水泥、煤炭、钢铁、建材、石油天然汽、化工、汽车、铝合金、棚户区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等行业项目。
(四)注重对自治区节能评估评审工作的能力培训
在委节能减排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节能评估中心业务人员共8人次分别参加了2010-2012年度由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在兰州、新疆、牡丹江、上海等省市举办的有关节能评估、节能审查业务、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分析、节能评估师等培训学习。
二、节能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刚刚起步,目前还尚未有一家专门从事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编制机构;中介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内容缺乏深度,节能措施空泛,操作性不强。一些编制单位对可研报告、评估报告的界定把握不准,离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和新发改办〔2011〕658号文件要求有一定距离。
2.部分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指标、内容无法衔接,呈现两张皮现象。
3.目前部分评审专家对文件政策领会不透,提出的意见缺乏深度,结论缺少依据支撑。
4.会议组织评审中出现的问题。(1)专业知识掌握甚少;(2)对能评工作重视不够;(3)组织机构与项目方沟通不到位。
三、推进节能评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为了节能评估中心工作顺利开展,使各项工作都逐步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恳请自治区财政和发改委应尽快考虑和安排专项资金的拨付。
2.建议对节能中心业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察,学习节能评估工作成效突出省区的经验。并引进在节能相关领域技术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充实到节能评估中心的工作中去。
3.加强“新疆节能评估能力建设—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数据库建设”,建立自治区节能评估中心网站。
Abstract: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the West China Hospital construction and upgrading projects in recent years, the article discusses energy assessment management, and hospital building energy assessment precautions from aspect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nergy assessment category management, energy assessment analysis report preparation and approval process, for peer reference.
Keywords: Hospital project; Energy assessment; Energy review
doi:10.3969/j.issn.1671-9174.2014.11.006
近几年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先后完成了3个新建工程(建筑面积约1100000m2),3个改建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50000m2)的节能评估及审查备案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取得了较好的节能效果。
一、节能评估的定义
医院建筑节能评估是根据国家现行节能法规和标准,评价医院新建或改建项目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和医疗行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评估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改进,以达到节约医院能源消耗、加快建设节约型医院的目标,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二、节能评估分类管理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分三类进行节能评估及审批管理。
第一类,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第二类,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第三类,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同时,还要求建设单位应选择或委托有资质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而项目节能登记表可由医院(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流程
一般来说,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选择评估方法、节能评估、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等。
在前期准备期间收集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用能方面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如医院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联系人等;医院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医院建设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主要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节能方案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情况,特别是医院改、扩建项目中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应具体描述;医院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区以及其主要特征,如年平均气温(最冷月和最热月)、制冷度日数、采暖度日数、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日照率等;医院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概况,如经济发展现状、节能目标、能源供应和消费现状、能源供应消费特点等。
四、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流程
对医院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工作,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报送评估报告
医院(建设单位)向能源评估机构报送由专业资质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制完成的节能评估分析报告,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具评估意见
能评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对医院项目用能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规政策、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水平情况、节能设计规范性、单项节能工程情况等内容。
(三)报审后论证
医院(建设单位)持节能评估意见报告到节能主管部门报审,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哪一级审批(核准、备案)、哪一级审查”的原则实施。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评估分析报告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作为能评审查的重要依据。
(四)出具审核意见
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能评审核意见,作为医院项目设计及审查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节能评估注意事项
在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中,作为医院后勤基建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重节能新技术与设备的应用
根据医院新建或改建项目的用能方案,注重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如雨水收集系统;加强能源的回收利用,如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如地源热泵、风能、太阳能等。特别注意节能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评估。
(二)制订节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包括节能管理组织、人员和监测设备等内容。
(三)关注项目节能措施效果的评估
通过分析计算主要节能措施的节能量来评估节能措施的效果,其节能指标或效果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评估经济性
计算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节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的经济可行性。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医院后勤基建管理部门,不仅应高度重视医院建筑节能评估的管理工作,更应了解和熟悉节能评估及审查等工作内容。华西医院在这几年针对医院建筑节能评估管理,作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以期为广大医院建设同行提供借鉴。 (编辑 刘鲁)
参考文献
[1]张伟.从开源到节流―华西医院后勤管理创新[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2铁路节能评估工作开展
为响应国家节能评估要求,进一步规范、加强铁路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提高铁路能源利用效率,原铁道部2010制定并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暂行办法》(试行)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从通知之日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均需要进行节能评估。随着国家对能评工作要求的提高和铁路能评工作的深入,中国铁路总公司于2013年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铁路能评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3铁路节能评估工作特点
铁路建设项目有自身的特点,这就决定了铁路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也不同于其他行业,从节能评估的方法和内容上有自身的特色。
3.1项目建设对所在地影响的评估
首先铁路运输属于交通运输行业,铁路运输的“产品”是运输工作量,铁路生产不产生增加值,因此按照《评估指南》的要求,交通运输类项目不需要计算项目增加值能耗,铁路建设项目节能评估不需要进行“n”值计算,也不能按照指南要求评估项目能源消费对项目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的影响。为说明铁路项目的建设对项目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的影响问题,目前铁路建设项目节能评估一般的做法是将铁路项目运营后(项目研究年度近期)预测的运输工作量,假设使用其他运输方式完成需要的能耗,与铁路运输能耗进行对比,说明铁路建设项目对完成节能目标的影响。当然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忽略了公众出行对旅途时间、经济成本等因素的要求,但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铁路运输对社会整体运输能耗的影响。铁路建设项目一般都是“线”形项目,当然也有许多客货站、编组站、机务车辆段所等“点”状项目。项目线路长度短则跨越几个地市,长则跨越几个省,因此项目能源消费增量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的评估范围也与一般项目不同。目前的做法是,如果是“点”状项目就分析项目能耗增量对所在地市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如果是“线”状项目,就要将项目沿线站、段各单位的能耗,按照能源供应地点进行划分,然后分别分析项目对每个省、地区的项目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
3.2铁路项目特有的评估内容
按照最新版《评估指南》的要求,已经不需要项目进行选址方案的节能评估,评估的重点应是项目的工艺流程是否会产生能耗的浪费。但对于铁路建设项目,项目的选址方案,决定了铁路运输的长度,直接影响项目的能耗和能效水平。特别是一些“线”状项目,评估的重点应该是项目主要技术标准,线路走向方案,车站(段、所)的选址方案和平面布置方案,以及机车、动车组选型等对项目能耗的影响。项目主要技术标准的节能评估,主要包括项目牵引种类,设计速度目标值,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牵引质量的节能评估。项目的主要技术标准确定了,项目的主要设计目标也就确定了,同时也基本决定了项目运营期的能效水平。项目线路选线方案的节能评估,应对线路整体走向是否顺直,线路局部方案在施工条件、投资数量、地方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选择的设计方案是否节能进行评估。项目站段选址方案会直接影响铁路运营能耗,对项目设站数量、车站、货场以及机务、车辆等专业段、所位置,平面布局方案进行节能评估,从节能角度推荐设计方案,可以有效减少项目运营期能耗浪费。机车、动车组作为铁路建设项目的主要耗能设备,不同型号机车、动车组的牵引特性不同,在能耗上也存在差别,因此在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选择能耗低的机车、动车组,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项目能源消耗。
3.3铁路项目能效指标的特点
项目的能效指标是评判项目能效水平的主要依据,因此项目的能效指标要能体现出项目的特点,真实反映出项目是否对能耗进行了有效利用,从节能角度来说,项目的建设是否合理、可行。铁路的工作任务是运送旅客和货物,在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用尽可能少的能耗运输尽可能多的旅客和货物,是铁路运输节能优势的体现。通过研究和筛选,确定衡量铁路建设项目能效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单位运输工作量综合能耗和单位运输工作量牵引能耗。单位运输工作量综合能耗反映了运输单位数量的旅客和货物,项目使用的牵引、暖通、照明以及其他项目范围内所有耗能设备消耗的能量总和。单位运输工作量牵引能耗反映的是运输单位数量的旅客和货物,机车、动车组牵引以及牵引供电系统损耗的能量之和。
一、节能预警调控目标及发展形势
按照规划确定的GDP、人口分别达到330亿元和30万人的发展目标,经统计部门初步测算,到2015年,全社会综合能源消耗量为595.98万吨标煤,其中,第一产业能源消费量为23.36万吨标煤,增速51.47%;第二产业能源消费量为294.82万吨标煤,增速为115.13%;第三产业能源消费量为197.04万吨标煤,增速为144.02%。居民能源消费量按照2015年达到30万人计算,能源消费量为80.76万吨标煤,单位万元GDP消费能源量为1.8598吨标煤,较2010年下降13.5%,与行署下达下降16%的任务相差2.5个百分点,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艰巨,压力较大。
年万元GDP能耗由2010年的2.15吨下降到2.096吨标准煤,降低0.054个百分点。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万元GDP为2.096吨标准煤,而市年预计GDP为170亿元,因此全社会总能耗应控制在356.32万吨标准煤以内。截至三季度末,已消费能耗总量为266.41万吨标准煤,距目标任务有89.91万吨标准煤,因此,第四季度各月能耗量和用电量控制在29.97万吨标准煤和1.2亿千瓦时以内。完成全年节能降耗下降2.5个百分点目标任务存在一定困难。
二、应急处置原则
(一)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发展协调稳定原则。坚持大局原则,认真落实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即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相协调,在制定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措施和实施过程,要结合行业、企业实际,分类处置,突出重点,努力降低节能降耗应急处置工作所波及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既要实现节能降耗目标,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事,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
(二)坚持超耗先限、预防为主及适时启动原则。对水泥企业,林热电厂、华油二连公司、盟热电公司、通力锗业等企业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大力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实心黏土砖的使用量。
(三)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市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全社会节能降耗的协调、监督和汇总工作。
三、预警调控内容及要求
(一)对铁合金实行限产。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节能降耗方案的通知》要求,年铁合金产量为3000吨。市将严格执行铁合金限产计划,对华东铬矿能耗情况进行按月统计,确保产量控制在3000吨以内。
(二)建立健全社会用能报告统计分析、用电量控制制度。加强用电管理制度,根据全盟后3个月用电量控制在12亿千瓦时预警线以内,第四季度用电量控制在3.6亿千瓦时预警线以内。市发改、经信、统计等部门应会同盟电业局每月向上级单位报送全社会用电量及增速,确保不超过预警线。
(三)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能耗的统计和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对能源消费总量、万元GDP能耗等主要指标进行核算,要求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按月上报能耗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对使用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整体审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和资金拨付协调工作。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应办理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的制定,对设计阶段的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设计阶段节能改造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护等使用功能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市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文化、商务等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行业与市财政无缴拨款关系的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指导、服务和汇总,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其他委、办、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依据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报年度本区县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组织实施;对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改造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并汇总年度已经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报市建委。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级职责分工原则,负责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资金落实。
第四条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房屋改造、修缮项目,应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
(一)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
(二)有产权的非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三)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符合各专项基金的使用规定,并按各专项基金的管理程序申报。
第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上限标准
(一)不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0元。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中央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三)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30元;单元门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安装楼宇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四)砖混结构住宅: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更换单元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五)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50元。
(六)农民自建住宅:农民自建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投资标准,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年**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七)热源与供热系统:包括采用气候补偿、自动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改造的项目与投资标准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七条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来源及申报
(一)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规定,由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向市建委申报改造项目明细,市建委汇总并测算各项目奖励资金量后送市财政局,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监管平台、能耗分项计量和远传设施安装、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558号)规定,由实施单位向市建委申报项目明细和资金预算,市建委审核后分批汇总送市财政局,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由产权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资金。
(四)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供热单位向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由市市政管委会同市建委向市财政申报审核。
(五)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纳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按照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申报资金。
(六)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年**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金。
(七)除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以上第(一)、(三)、(四)款申请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应当由原产权单位负担的资金,可以按规定程序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
(八)不能通过以上资金渠道解决的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原则由产权单位负担。其中,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按部门预算程序申报。
(九)20**年尚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应于20**年6月底前,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报。
(十)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根据财政部财建[20**]55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
第八条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资金,可以由实施单位收取现金,或者由个人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附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区县财政局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给予安排区县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耗电分项计量远传设施安装资金预算、使用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市属各部门和市国资委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审核。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计量及系统改造的资金预算由市市政管委审核。使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农委审核。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由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并且安排了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单位签定合同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向市建委备案。每年9月底前,由项目承包单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所在区县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对提交的贴息材料审核后,符合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经财政部驻**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或市属各系统基建(房管)部门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在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的核查,并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核定并下拨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对各区县、各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县、各系统。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附件《各区县、系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目标和年度计划》,在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前已经完成和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填写《**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底前应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和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将项目清单函告市市政管委。
报年度项目清单时,没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和砖混结构住宅楼进行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需附由市建委招标确定的专业机构的评估论证报告。
(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进行申报、核准。
(三)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职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由建筑物使用单位填写《**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确认表)向所在系统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的技术评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中技术路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免于评估;超出技术路线要求的,申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市或区县建委委托的评估机构,按照《**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进行节能改造的可行性评估。经评估改造技术路线合理的,方可按照以上第十条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机构应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导则》,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向申报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由申报单位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市或区县建委。评估费按照改造总投资的千分之二,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预算。
(三)对具备节能改造必要性但节能改造技术不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建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评估机构的建议调整项目节能改造技术后,申请复评估。
第十四条市建委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对上报的建筑物改造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各项目的改造内容、标准和任务量。市市政管委对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建筑物、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衔接后,由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将审核的意见反馈给上报单位,并将审核结果汇总表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确定。
(二)申报市财政补助的市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向本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建委汇总,市建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列入下年度市财政补助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市建委函告各系统和区县,各系统和区县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方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
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颜色、形状、风格、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改造初步设计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建筑物节能改造增加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列入年度财政补助计划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进行改造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概预算,对应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区县或所在系统组织进行招投标。改造资金超出计划资金的,超出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工程,应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产品;更换建筑外门窗的工程,门窗各项性能应达到**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6)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外门窗的要求;进行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工程,保温层技术指标、厚度和做法应符合**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6)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墙体和屋面保温的要求;进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工程,应符合《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01-619-2004)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程等有关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对进场材料和构件进行抽样检测。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拨付的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随时接受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应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室内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改造、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选型应充分考虑既有集中供热系统的实际情况,与之协调一致。其中楼宇热计量表的数据应能实现远传到**市建筑能耗统计的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报告并向市或区县建委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和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管理,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做好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科学性的审核,做好对承担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要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标准;
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为核心,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工作部署,把节能监察作为节能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积极性,扩大节能监察的广度和深度,增强部门间联动,加大处罚力度,促进节能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
二、基本原则
1、重点突出、全面推进。把列入我市38家重点用能企业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节能监察覆盖工业、建筑、交通、学校、宾馆商场、公共机构等领域。
2、部门联动、加强指导。坚持市县联动和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联动执法能力建设,及时总结推广节能监察经验,形成工作合力。
3、依法监察、规范行动。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和《省节约能源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定期通报、惩罚分明。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定期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对违法用能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对节能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三、总体目标
全县拟对38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现场监察。除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外,还开展能耗限额、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奖励节能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建筑领域节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等专项监察。
四、主要任务
(一)、工业企业节能监察
监察对象:以列入市“十二五”38家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监察对象。监察内容: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节能教育培训,设立能源管理员岗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状况分析制度,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等);2011年度综合能耗情况及主要耗能设备装备情况;2011年度节能技改实施情况及2012年节能技改计划;新增或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情况;对国家及省出台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节能目标分解情况及2011年度节能量指标完成情况;对耗能设备的节能监测等。时间安排:2012年6月-9月。
(二)、服务业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监察对象:本县重点能耗服务业用能单位,包括宾馆、酒店、商业中心及交通运输领域等。监察内容: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节能技改实施情况等。时间安排:2012年7月-8月。
(三)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节能监察
监察对象: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宾馆酒店、大型超市等公共建筑。监察内容:根据国家关于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度的规定,加强对公共建筑夏、冬季空调温度设置的检查。时间安排:2012年7月-8月。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
监察对象:近年来通过节能评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察内容:建设项目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情况,耗能设备的选用情况及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管理情况等。时间安排:2012年7月-8月。
(五)能效标识检查
监察对象:电器卖场、各大超市电器专柜和灯具市场等。监察内容:国家已的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25类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张贴了能效标识,标识粘贴是否规范以及生产者能效标识产品的备案情况等。时间安排:2012年7月-8月。
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