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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30 09: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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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吉林省、辽宁省人民政府:

按照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同时组建辽宁省电力公司,与黑龙江、吉林省电力公司一并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子公司。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丰满发电厂、白山发电厂、丰满电力工业学校即将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吉林省。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经与国家电力公司研究,从1999年3月1日起,原参加辽宁省养老保险统筹的丰满发电厂、白山发电厂、丰满电力工业学校,改为参加吉林省养老保险统筹。现将这三个单位1997年末财政决算数字附后,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发生数据,请你们协商后核定。望共同做好划转工作,确保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

附件(略)

篇2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努力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率90%以上,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建立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责任。对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对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财政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

三、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的经费按工资开支渠道,由单位负责缴纳。

六、由省社保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省里统一征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各地市。

七、对破产、关闭、撤销的企业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已离退休人员支付10年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其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八、《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篇3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的保险规划及其有关方案和政策,制订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集、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以及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登记、管理等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财政部门参与研究社会保险政策的制订、基金监管等。总体来看,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设计与原来分散的管理体制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不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样的规定使得多数地区实际上有两个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企业缴纳税费要面对两个部门,增加了企业缴费的负担,两个征收机构并存,无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另外,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也不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心工作的开展。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目繁多、机构重叠。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按险种命名,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有的称社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区五大险种由多个部门分头管理,有的城镇、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分设,造成机构重叠,重复投资,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同时,名目繁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造成一些参保人员无所适从,不知往哪个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不明确。自1998年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后,多数地区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财政部门,机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以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造成多头管理。

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乏力。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集社会保险资金行政主管与投资运营于一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则由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管,两者的行政隶属是上下级关系,因而无法实现有效监督。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也显得力不从心,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实际上也只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没有真正实施监督作用。

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实意义

1.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和基础工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个险种组成。由于社会保险涉及的对象范围广泛、人数众多、资金量大、利益关系复杂、资金分配刚性特点突出,使得社会保险管理十分复杂。截止2005年底,全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覆盖人数分别达到17487万人、13783万人、10648万人、8478万人和5408万人。2005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累计积累6066亿元。很显然,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险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作支撑。

2.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决定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虽然我国社会保险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但是社会保险缴费作为成本列支,实际上抵减了国家的利税,政府为了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政府将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不仅涵盖了原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债务预算收支,而且还纳入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支,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一对一的部门预算管理,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分类能够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显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议

当前,要按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由政府统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政策、财政部门管社保基金、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基层平台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部门之间有严密的制约措施,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领导,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实现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行五费合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作准备。五费合征后,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也由税务部门负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优势明显,成效显著。税务机关是专门组织财政收入的执法部门,熟悉企业情况,执法手段强,征收力度大,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可有效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减少征收成本。

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体系,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精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五大险种统一合并成一个机构,统一名称(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员严格定员定编,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财政部门在整合硬件资源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高效运行,使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基础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3.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社会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管理”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明确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主体地位,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大额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篇4

1.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为了使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的真正有效性得以发挥出来,在进行改革时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性的开展相关保险管理工作。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由于这一国情的制约使得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论是在经济发展方面亦或是科技发展方面都落后于其他国家,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劳动保险的改革力度,我国劳动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不仅在待遇上还是其他层面上都存在一定的劣势。近些年我国劳动保险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我们在提升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制度方面应严格从实际情况出发。

2.坚持调动多层次力量的原则

在提升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时我们还应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联,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方面的力量为劳动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劳动保险问题不仅仅是企业或是个人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国家的发展进步有着天然的联系,只有国家得以繁荣昌盛,企业或者个人才能从中获得一定的福利。但存在不足的是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险几乎都是由国家和相关企业所承办的,职工自身对劳动保险内容知之甚少,这种现象会使得有些企业有机可趁从中捞取利润,因此,在进行劳动保险制度改革时应从多个角度、多层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3.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此外,在进行私营企业劳动保险制度改革时还应正确处理劳动保险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发展生产是企业得以长久发展的最为可靠的保障,只有生产有了保障,职工的劳动保险才会有质的飞跃,而且在提高劳动保险待遇时必须按照企业的实际发展现状,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工作[2]。倘若不进行实地调查,盲目的扩大或者提高劳动保险待遇,则会使得劳动保险缺乏有力的保障,对企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科学有效的做好劳动保险与生产之间的联系,是增强我国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观点背道而驰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浪潮不断加大,不管是在科技方面亦或是经济层面上中国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也在不断涌起,随之而来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这种现象已经扩展到很多私营企业中,很多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制定相关劳动保险上花费巨资,而有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发展较缓慢在制定劳动保险时常常步履维艰,这种现象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很多方面存在异议,因此在实施时往往难上加难。

2.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当前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制度,我们发现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劳动保险管理制度上责任不明确。二是劳动保险管理制度与社会的发展不相吻合。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很多地方在制定劳动保险制度上都缺乏针对性,管理力度不足,在实施相关工作方面往往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三是劳动保险机构设置不科学。我国劳动保险制度虽然已有很多年的发展历程,但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定标准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在人员的设置上也不科学,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使得很多人不走正规渠道,在就业中走后门现象较为严重,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劳动保险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改进。

3.劳动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是劳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化。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规则是个人缴纳劳动保险的一部分,企业也应承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倘若企业的职工数量较多的话则缴费基数会很大,这远远超出了某些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所以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很大私营企业在对员工缴纳劳动保险上采取拖延政策或是直接取消社会保险等保险服务。二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日益加快,传统的法律保障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这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某些私营企业在进行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上缺乏有力的保障,实施的难度可想而知。三是劳动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中渠道单一[3]。虽然目前正在逐步放开社保基金投资金融产业、进行实业投资和经营性事业投资的准入领域和相关规定,但基金的大部分仍集中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投资品种上,这便导致了资金运用的次优效率。

三、提升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措施

1.实行多层次的劳动保险待遇

为了使私营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得以有序、持久的发展,纵观各方面发展情况,也为了满足私营企业的可承受范围,在制定相关劳动保险制度时应该实行多层次的劳动保险待遇。比如对于一些家庭困难而又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劳动保险待遇上应适当增加,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强度并结合相关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劳动保险制度,在满足职工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上,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2.改革与完善劳动保险的管理制度

一是实现劳动保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化与统一化。纵观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应健全与改革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实现劳动保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化与统一化。劳动保险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企业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时须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对于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使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有法可依并得以有序发展。二是促进劳动保险制度信息化与全面化。所谓劳动保险制度的全面化主要指的是在发放劳动保险金时应全面,不仅要对在职人员进行发放,而且还应对已退休人员进行适当的补助。此外还应做好劳动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为人们提供便捷的服务。在管理中还应注意劳动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的管理模式,开发劳动保险综合服务平台,为人们提供科学的依据与沟通交流的渠道。三是促进劳动保险基金投资的多样化。纵观我国近些年劳动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运营方式单一化,基金保值渠道少等严重制约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因此为了使私营企业劳动保险制度得以健全发展只有扩大投资渠道,改进管理方法[4]。此外,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运营交由专业的团队进行投资经营,确保其持久、有效运行。

篇5

    一、由于本次调增离、退休金时间正值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第一个月,为保证全额缴拨程序顺利接轨,同时保证调增的离退休金按全额缴拨的要求,在当月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凡实行全额缴拨的单位,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不进入当月统筹支付月报,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各区(县)和局总公司上报的2000年1月份统筹月报中离退休人数,按离休每人每月65元、退休(含退职、退养)每人每月30元预拨。预拨基金按政策规定调整后,经各级社保机构审核,按实际支付金额多退少补。从8月起,调增的离退休金由所属经办机构根据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的程序自动生成并按全额缴拨要求按月支付。

    二、仍实行差额缴拨单位调增的离退休金,进入7月统筹月报。调增金额填入月报第45栏“调整机制增加额”中,按差额缴拨月报程序企业于8月5日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于8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拨付。根据差额缴拨月报填报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当月月报第39、40、41、42栏中。

    三、为保证调整的金额准确汇总,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明细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汇总表》,表样附后)。实行全额缴拨的企业及汇总单位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随8月月报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实行差额缴拨的企业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随月报一并报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汇总表》中12栏金额合计数与月报表中45栏数对应。

    四、全额缴拨单位由于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已提前预拨,故《汇总表》中7月汇总数不再进入月报中统计,只做为市社保中心与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结算预拨金额的依据,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汇总表》中预拨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

    五、由于本次调整增加的离休金做为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全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第9、13栏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7月月报表第44栏“建国前工作补贴”中一次性支付。

篇6

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而创建的专款专用资金,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根基,也成为百姓的养老基金。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渐提高,人口老龄化压力逐步扩大,保障需求持续提升,令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的现状及问题愈发明显。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当前社会保险监管制度是通过行政监督为主,经由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为辅相结合的社保基金监督方式。当前时期,审计监督成为国家审计部门以及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内部的审计部门,肩负监督社保基金财务的收支情况。社会监督通常包含了工会组织、企业团体乃至社会舆论监督等有利于监控社会保险收支状况及管理状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中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在社会统筹方面较难实现长期平衡

当前时期,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在社会统筹中较难实现长期平衡,通常仅可把控当前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无法控制未来或许会产生的经济危机乃至人口老龄化问题,因为我国未来人口老龄化的状况,一定会有众多人员进入养老金领取行业,这一收支不平衡的状况,也会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形成众多问题。并且,个人账户存在收支平衡时间过长的状况,较易遇到通货膨胀等问题,因此假如我国出现一些较大的金融或经济问题,则会令养老金个人账户无法规避贬值风险。并且,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模式来讲,社会中低收入或者负担过重的人群并不能透过预提本身积攒的保险金确保退休后的生活基本所需。

(二)机制转轨当中具有庞大的资金欠缺

对于我国当前状况而言,我国社会保险机制透过现收现付的形式,逐渐靠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融合的方式。不论透过资金流动机制,还是以其他层面而言,这一过程中均具有以一代人为基数的庞大的资金欠缺,目前劳动者不仅需为自己缴费,还需为已经退休的上一代缴纳以此充足的基金,以便将资金的缺口补充完整,以便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循环。

(三)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造成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企业出现倒闭、破产、重组等状况,从而令劳动者出现下岗、待业状况,从而形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压力随之增大。在这一状况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状况会导致社会统筹入不敷出,从而令收入分配具有较大差距。

(四)政府财政收入支持较难到位

国务院对于社会保险的政府财政投入而言,虽然颁布了一些政策,可是因为未明确财政基金来源乃至相应投入的方法及力度,令政府财政支持并不理想。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保方面的首要法律,建立了一个社会保险法律的旗帜,其所指定的相应社会保险政策均需以此为准绳,不断给予完善。我国当前存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乃至失业保险等,养老保险又包含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所有险种共存,并且我国本身状况繁琐,并不能通过一部保险法完善所有,这则需制定各类不同相符的细节规定,以便令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制定执行有效的社会保险监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完善。当前我国依旧不具备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仅在决定及办法中体现。所以需尽快将相应制度给予完善,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将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以便能够令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源头进行独立和分开。为基金的监管给予法律依据,并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确保基金监管具备法律依据,确保百姓的权益有所保障。

(二)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运转机制

将经办社保的部门进行统一,将社保信息进行整合,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部门,提升服务效率,提高社会保险形象,提升政府满意度。与政府其他机构相结合,创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免避免重复参保、冒领社保基金等违规行为。打造统一的政府服务平台,将财政、审计、银行等信息进一步整合,提高沟通增进联系,将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对各部门进行工作尤为有利。

(三)提升社会保险审计监管人员素养,提高社保监管服务能力

提升社保基金监管人员的准入标准,聘用具备保险精算、审计稽核、法律、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人才,提升监管能力。公开挑选具备相关专业的社保基金人才,学习把握社会保险的运作流程和所有社会保险法律政策,执行资格制度,注重法律,令所有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对审计监管人员执行实践与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建考核、学习与培训。提升审计监管团队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监管人员的使命感,强化反腐教育,保障审计监管团队能够健康化发展,确保社保基金监管落实到实处,减少社保基金监管的风险,确保社保基金利益的最大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才可以确保百姓老有所依,保障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李鲲.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J].价值工程,2010

篇7

针对我国企业中的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通过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的制定,对企业、职工、社会、经济等多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使得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2011年国务院所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既对相关工伤范围的认定程序进行了简化,同时也促进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这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又进行了一次质量上的升华,使其愈加变得完善,与此同时,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份保障,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目前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不健全的工伤保险经办体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的是“企业保险”,加之我国相关的企业工伤保险法层次比较低,因而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体现出经办体制不健全、工作人员力量薄弱等缺点。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里,对于工伤保险中事故的认定,会有专门的技术部门对其工伤事故进行专业的鉴定,但对于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却呈现出工作人员短缺、工伤保险管理不足等现象,长此以往很容易造成工伤案件的堆积,从而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严重时还可能会引起企业职工进行“闹工伤”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性。

2. 工伤保险基金不充足。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充足,直接影响着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目前造成我国工伤保险基本不充足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伤保险工作在我国发展比较晚,并且所覆盖的面积有限,同时,对于一些赔偿的项目与待遇还有待修订;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的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因而呈现出抗风险能力弱、调剂力度小等特点,加上我国不均衡的产业分布,导致了在一些高危行业中的费率比较高。从而造成了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不充足。

3. 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工伤保险中的差别费率是由根据企业行业的特定以及事故的发生管理来进行确定的,但在很多的地区,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只是简单的按照企业类型来进行确定,从而导致工伤保险中的浮动费率失效,就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经济补偿与风险的分散,并没有把工伤保险中的预防与补偿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

4.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比较小。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乡镇企业等,往往会因多种理由而不参与工伤他们,因而导致了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基本上集在了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而且在实际具体的工作中,对于同样的工伤事件却有着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5. 不完善的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构成了工伤保险中重要的组成内容。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工伤的发生率,同时也能够降低相关的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伤风险起到了防范的作用。而工伤康复工作,是提高职工生活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是职工进行工伤治疗的一种延伸,有助于职工尽快恢复。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还是比较注重工伤赔偿,对于工伤的预防与康复还没有进行重视。

6. 老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2004年颁布的条例并没有患有职业病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归入到工伤管理条例,而2011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把这部分人纳入到保险范围中。如何对这部分人的工伤保险以及抚恤工作进行维护,是困扰职工和执法人员的一个问题。在油田企业等开采性行业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发病以及工伤的几率很高,是一个工伤与职业病高发的行业。目前的老工伤职工的处理方式因企业而异,受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对于工伤的认知程度而定,这样会导致工伤员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伤员工的津贴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普遍存在。

7. 不完善的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制度。企业中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为企业有工伤员工提供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障,同时,作为企业的员工,工伤保险的待遇也成为了企业员工用来维持未来生活的重要经济基础,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定是否合理与完善既关系到工伤家庭的生存水平,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还比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对员工的基本待遇进行了规定,对于其他补充性的待遇还没有详细内容的制定,因此,如果企业的员工因工负伤时,只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工伤保险待遇,过着艰难的生活,对没有工伤的劳动者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阻碍其积极工作。

8. 工伤认定争议问题较多。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争议较多,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的工伤认定标准较为粗略。我国的工伤鉴定标准是经验罗列的方式,虽然规定了具体的情形,但是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却较难判断,没有说明具体的细节,造成工作误差;二是劳动关系不易确认。工伤保险条例针对的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然而现实中,当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后,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时,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却无法进行准确的确认,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复杂的用工形式所造成的,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处于一种供过于求的现状,因此,在很多的企业会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工,特别是高危行业的底层人员多是从农村来城市的务工人员,一旦发生事故,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关系就无法进行工伤的认定,导致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二、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1. 做好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于原来的条例,内容调整幅度较大,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得到了有效扩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等组织也要按照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工伤的认定程序也得到了优化,同时工伤保险的待遇得到了很大提高。为了防止员工在套用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时有各种疑问,各单位应当充分做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疑释惑工作,将条例的各个条款逐条给职工解释好,遇到具体问题处理好,防止出现法律纠纷,引起不和谐因素。

2. 做好新老制度的更新衔接工作。对于老工伤人员的保险待遇,各个单位要查缺补漏,该增加的就应该增加。稳定员工情绪,因势利导,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新老制度运行中出现疏通不畅现象。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使工伤职工生活可以得到稳定保障。必须以新修订的条例为原则,体现国家对工伤人员的爱护,彰显新条例以人为本的宗旨。同时对于新制度中增加的条款以及改变太大的调控,要着重研究,使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到位,这样才能确保每位员工自身的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制度,平衡职工的权益,最大化职工的利益。

3. 扩大工伤保险的应用范围。社会保险应该遵循“大多数原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风险就越容易进行分散,受到伤害的人员就会得到更多的保护。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即工伤保险涉及到的人员越多,工伤保险更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了解,德国、日本工伤保险的涵盖范围几乎达到了100%,在这方面,各类单位应当予以借鉴。

4. 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首先应该树立补助型的待遇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规定了基本的待遇,并没有制定特别补助制度。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国情,建立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助制度,使我国的待遇制度更加合理;其次,工伤保险待遇都是以货币的形式发放。而近几年都是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现象严重。虽然我国也有适当的待遇调整机制,但是太机械,太死板,只是一年调整一次。因此,对于我国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与调整,可以有效的借鉴国外一些比较科学化的待遇机制,并与国内的国民收入相结合,从而使得企业工伤待遇实现自动化的调节,有效的促进企业员工的工伤待遇保障机制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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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企业中的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通过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的制定,对企业、职工、社会、经济等多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使得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2011年国务院所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既对相关工伤范围的认定程序进行了简化,同时也促进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这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又进行了一次质量上的升华,使其愈加变得完善,与此同时,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份保障,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目前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健全的工伤保险经办体制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的是“企业保险”,加之我国相关的企业工伤保险法层次比较低,因而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体现出经办体制不健全、工作人员力量薄弱等缺点。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里,对于工伤保险中事故的认定,会有专门的技术部门对其工伤事故进行专业的鉴定,但对于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却呈现出工作人员短缺、工伤保险管理不足等现象,长此以往很容易造成工伤案件的堆积,从而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严重时还可能会引起企业职工进行“闹工伤”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性。

(二)工伤保险基金不充足

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充足,直接影响着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目前造成我国工伤保险基本不充足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伤保险工作在我国发展比较晚,并且所覆盖的面积有限,同时,地于一些赔偿的项目与待遇还有等修订;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的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因而呈现出抗风险能力弱、调剂力度小等特点,加上我国不均衡的产业分布,导致了在一些高危行业中的费率比较高。从而造成了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不充足。

(三)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

工伤保险中的差别费率是由根据企业行业的特定以及事故的发生管理来进行确定的,但在很多的地区,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只是简单的按照企业类型来进行确定,从而导致工伤保险中的浮动费率失效,就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经济补偿与风险的分散,并没有把工伤保险中的预防与补偿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

(四)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比较小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乡镇企业等,往往会因多种理由而不参与工伤他们,因而导致了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基本上集在了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而且在实际具体的工作中,对于同样的工伤事件却有着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不完善的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构成了工伤保险中重要的组成内容。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工伤的发生率,同时也能够降低相关的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伤风险起到了防范的作用。而工伤康复工作,是提高职工生活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是职工进行工伤治疗的一种延伸,有助于职工尽快恢复。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还是比较注重工伤赔偿,对于工伤的预防与康复还没有进行重视。

(六)老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2004年颁布的条例并没有对患有职业病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归入到工伤管理条例,而2011年薪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把这部分人纳入到保险范围中。如何对这部分人的工伤保险以及抚恤工作进行维护,是困扰职工和执法人员的一个问题。在油田企业等开采性行业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发病以及工伤的几率很高,是一个工伤与职业病高发的行业。目前的老工伤职工的处理方式因企业而异,受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对于工伤的认知程度而定,这样会导致工伤员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伤员工的津贴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普遍存在。

(七)不完善的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制度

企业中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为企业有工伤员工提供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障,同时,作为企业的员工,工伤保险的待遇也成为了企业员工用来维持未来生活的重要经济基础,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定是否合理与完善既关系到工伤家庭的生存水平,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还比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对员工的基本待遇进行了规定,对于其他补充性的待遇还没有详细内容的制定,因此,如果企业的员工因工负伤时,只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工伤保险待遇,过着艰难的生活,对没有工伤的劳动者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阻碍其积极工作。

(八)工伤认定争议问题较多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争议较多,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的工伤认定标准较为粗略。我国的工伤鉴定标准是经验罗列的方式,虽然规定了具体的情形,但是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却较难判断,没有说明具体的细节,造成工作误差。二是劳动关系不易确认。工伤保险条例针对的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然而现实中,当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后,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时,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却无法进行准确的确认,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复杂的用工形式所造成的,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处于一种供过于求的现状,因此,在很多的企业会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工,特别是高危行业的底层人员多是从农村来城市的务工人员,一旦发生事故,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关系就无法进行工伤的认定,导致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二、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做好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

贯彻和解释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于原来的条例,内容调整幅度较大,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得到了有效扩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等组织也要按照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工伤的认定程序也得到了优化,同时工伤保险的待遇得到了很大提高。为了防止员工在套用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时有各种疑问,各单位应当充分做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疑释惑工作,将条例的各个条款逐条给职工解释好,遇到具体问题处理好,防止出现法律纠纷,引起不和谐因素。

(二)做好新老制度的更新衔接工作

对于老工伤人员的保险待遇,各个单位要查缺补漏,该增加的就应该增加。稳定员工情绪,因势利导,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新老制度运行中出现疏通不畅现象。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使工伤职工生活可以得到稳定保障。必须以新修订的条例为原则,体现国家对工伤人员的爱护,彰显新条例以人为本的宗旨。同时对于新制度中增加的条款以及改变太大的调控,要着重研究,使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到位,这样才能确保每位员工自身的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制度,平衡职工的权益,最大化职工的利益。(三)扩大工伤保险的应用范围社会保险应该遵循“大多数原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风险就越容易进行分散,受到伤害的人员就会得到更多的保护。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即工伤保险涉及到的人员越多,工伤保险更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了解,德国、日本工伤保险的涵盖氛围几乎达到了100%,在这方面,各类单位应当予以借鉴。

(四)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

首先应该树立补助型的待遇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规定了基本的待遇,并没有制定特别补助制度。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国情,建立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助制度,使我国的待遇制度更加合理。其次,工伤保险待遇都是以货币的形式发放。而近几年都是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现象严重。虽然我国也有适当的待遇调整机制,但是太机械,太死板,只是一年调整一次。因此,对于我国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与调整,可以有效的借鉴国外一些比较科学化的待遇机制,并与国内的国民收入相结合,从而使得企业工伤待遇实现自动化的调节,有效的促进企业员工的工伤待遇保障机制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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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海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

海南省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强制性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制度。各公司在实施时有自己不同的诠释和操作方式:投保自愿、选择自由、形式多样;基金筹集来源为单位、个人或共同投保;服务项目和承保范围可以是基本医疗,也可以是特殊医疗,个别病种等;投保对象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经营目的和管理形式为商业保险形式、职工福利保障形式、与关联单位采取相互合作、储蓄积累等;费用报销给付补偿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其它形式给付。

(二)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的实施情况1.公司基本情况海南D公司是一家国有电网资产公司。公司业务涉及全海南岛各个市县,总部位于海口市,目前全公司员工约为12000人,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50亿元。自2009年12月公司通过《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后,2010年1月1日开始为已在公司社保部参加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也纳入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2.基金筹集使用方式海南D公司在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电力行业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做法后,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于每月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中按2%提取。3.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对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于最高限额内的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退休人员补助90%,在职人员补助80%;对年度内超过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80%给予补助。对于部分重大或特殊疾病,其门诊及住院在起付线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90%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一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予补助4.管理监督与制度运行现状分析(1)管理监督方面:D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社保部带头、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各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审核监督各制度执行及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各部门对保险运行及各特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工作等。(2)制度运行情况:海南D公司从2010年起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费用从工资总额的2%进行扣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共收缴了5218.34万元,其中补助支出2348.25万元,结余2870.09万元。海南D公司2010年至2012年基金收支情况表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不高,资金余额高,2010年度(此为保险实施第一年)的结余比例达62.5%,这说明公司的保障待遇水平可能不高;其它两年结余比例在50%左右,这说明D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适合大多数基金保险管理条例,在企业内部实行有效。海南D公司2012年医疗补助费用情况如表2:如上表2可以看出海南D公司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不足,个人承担费用仍然很高,平均支付费率为30%以上,也就是说个人最终负担医疗费用的压力仍然很大。

(三)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以海南D公司实施现状分析,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国家或地方对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实施参保人员对象、范围不合理。2.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不协调,严重影响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与普及,全国各地国有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办法、交费标准规定均不统一,完全由企业自己制订,因此各企业操作各不相同。3.企业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限制条件太多,补助标准范围有限。随着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公司承保范围小,医保标准低,员工就医仍然困难。4.由于相关卫生医疗、医药体制不太配套,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时增加了风险和难度;另外,各省、市县地区的制度不统一,出现异动就医难、补助争议等情况。5.政府权力机构在实施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够清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对基金费用的合理使用性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

(四)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制度所配套的资金需集中的使用和管理,不能随意进行调整。(2)必须切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确定比例,以不超过工资总额5%为上限。(3)坚持员工福利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在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当考虑全局,公平与效率有效地结合。(4)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科学利用好基金,就应反复测算,还要进行充分论证,才能使基金尽可能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1)规范保险人员实施范围。企业在具体执行时,应当严格规定人员适用范围,避免出现人情关系,影响公司员工的心态及情绪稳定。(2)确定保险基金筹集。按照上一个年度工资总额的适当比例或当年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计算和提取。(3)调整保障范围标准水平。完善及扩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相关补助标准与参数需结合自身和同行水平等因素,经过调研、论证及测算之后确定。(4)提高特殊人员补助标准。在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重点应考虑一些特殊群体,如家庭困难的、有特殊贡献的退离休老干部、老工人等,需要加大力度核实讨论,尽可能加大对其补助力度。(5)加强管理监督、健全相关制度。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与人员责任约束机制,对经办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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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区的企业通过改制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的国有企业变成了现在的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职工身份转变为合同制职工,就业渠道和途径也从以国有企业为主转向现在的多领域就业。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需要我们在方方面面进行改革。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就是在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前面,创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进行了经验交流,个别后进单位做了表态发言,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发言,也是为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通过前面的发言,大家应该能感觉到,凡是发展快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建立了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希望今天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企业认真学习先进典型,借鉴他们的好经验,采取实实在在的措施,推动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刚才,治安同志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做了全面安排,讲了很好的意见,我完全同意。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思想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做任何工作,首先要在思想上有明确的认识。今天我们表彰的16户示范企业,在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做得比较好,主要还是思想认识到位。那些做得不好的企业,原因也在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甚至把克扣职工工资、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发展的手段,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因此,首先要从实现加快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实践已经证明,只有建立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加快发展,否则,就会阻碍发展。其次,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来认识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如何发挥每一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是企业法人应该深思的问题。能不能做到以人为本,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主义制度能否长期坚持下去。第三,要把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和谐是个大范畴,小到家庭,大到社会团体和各类组织,包括方方面面的和谐。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二、在建立新型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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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业未给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补缴以前年度未缴部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

因宁波非公经济相对较发达,导致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相对较低。2014年宁波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9139家,职工39.27万人;根据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统计数据,2014年市本级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30678万家,职工117.7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仅为养老保险缴纳人数的三分之一。(数据引自浙江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在政协第十一届浙江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公积金缴存民生话题上内容)

三、住房公积金执法现实情况

公积金缴存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职工不能通过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来解决,也非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对企业的诉讼。

职工只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拆维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职工投诉后,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向企业发函告知其违规,督促企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对以前未缴部分有诉求的才会督促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下发函告后企业未纠正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单位予以1-5万元处罚。拒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像劳动部门一样有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难以获得准确补缴金额,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可供执行的具体金额,这种情况使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变得极为困难。

针对企业、员工法制意识薄弱及住房公积金维权的实际困难,部分基层国有企业、大多数的私营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一直不太理想。特别对于职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更加困难。根据规定,职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补缴,其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众多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性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强制执行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私营企业的倒闭,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对的情况。政府部门对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执法出现两难是既要尽力维护员工权益,又怕企业经济压力不堪承受。这是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主动强制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四、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外,还须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国有企业应当与职工共同发展。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举报对企业下达缴存函或行政执行通知书时,国有企业应当也基本会按其规定缴存或补缴。除企业确实存在缴存困难的,按规定在职工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缓缴,届时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执法补缴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开户凭证。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各个年度单位补缴金额=社保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同比例缴存个人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应对措施

保持现状。不进行缴存或补缴,基层国有企业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内不想去触碰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补缴问题,希望延续前任管理现状,把问题留给下任管理者。认为目前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问题尚属可控范围,未有人数众多的集体投诉。如一旦开始统一缴存,反而可能会提前触发集体要求补缴以前年度金额的诉求,适得其反。

这种保持现状的处理办法是多数经营管理者的想法,但这是种不作为的行为,也不符合政策规范,如果职工集体投诉,企业将处于被动状态,推迟缴存或补缴时间,随着职工维权意识增强,必然引起更大范围的群体性补缴投诉。

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未缴存的,新设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对以前年度单位未缴部分进行补缴。但涉及的补缴金额是一般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基层国有企业往往人数众多,且经营效益并不理想,让其补缴以前这么多年以来未缴存的部分,一般企业基本无法承受。而强制性的补缴可能直接倒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进而影响职工就业及引发更恶劣的不平稳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补缴,主动尽快按规定为国有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根据企业经营效益量力而行。随着为职工办理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越长,补缴风险将日趋淡化。缴存超过两年,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补缴诉求。虽然在缴存时同样出现补缴诉求风险,但通过与职工做好沟通,说明企业经营压力现状,通过现在的开始缴存来安抚职工情绪,避免出现集体补缴诉求,平稳过渡两年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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