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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方式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30 09:27:5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行政处罚方式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行政处罚方式

篇1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按照教育与处罚并重、裁量权法定、过罚相当、同事同罚和最小损害规则,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的实施,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本实施方案中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理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四、实施范围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2012年5月30日前)

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据本方案的要求,统筹考虑,周密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建立裁量基准制度(2012年8月15日前)

(一)梳理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

各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按照方案后附的“表格样式”要求,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程度、适用条件、处罚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认真梳理。

(二)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标准

各执法部门要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区28家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综览的通知》(灞政办发〔2010〕111号)为依据,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制定行政处罚项目的具体规范标准。

(三)向社会公布经审查备案的行政处罚项目规范标准

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项目的规范标准拟定以后,应当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相关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予说明。

3.建立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单位的负责人要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4.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试点部门要将本部门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证号、本部门专用的监督电话及专用投诉电话对外公示。

第三阶段:及时总结,随机抽查(2012年10月15日前)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实施以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改进工作,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材料报区政府办304室。

六、工作要求

篇2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反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

(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防害幼儿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防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期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有关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其职范围内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及其他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一次行政处罚处理报告

篇3

二、评查对象

评查对象是各县(市、区)木材检查站(流动巡查大队)、各基层木材检查站林业行政处罚案卷。

三、评查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式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表述清楚。

4、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一是违法事实、性质与情节认定准确、表述清楚。二是认定的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5、案件定性准确无误,适用法律准确。一是案件定性准确。二是适用法律准确,且引用条、款准确完整。三是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四是四类案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6、程序合法。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所有的程序是否有序到位,制作执法文书是否为省林业厅监制统一的文书。案卷是否做到归档。

7、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是否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8、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9、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经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审核。

10、罚款是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

1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对构成犯罪的是否送移司法机关处理。

12、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四、评查方式

林业行政案件的评查采取督查、自查、抽查的方式。

1、督查和日常工作、明察暗访工作结合起来,主要督查是否持证上岗、着装上岗、亮证检查。是否按工作流程查验过往木竹车辆,按法定的时限、法定的程序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有乱检查、乱罚款等“三乱”行为,并及时提出指导和整改意见。

2、自查。各县(市、区)木材检查站(林政股)于10月底前,对本县(市、区)基层检查站、流动巡查大队的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处罚案卷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同“木材运输类林业行政处罚案卷情况统计表”及电子文本分别报送市木材检查站。

3、抽查。市站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自查报告和“木材运输类林业行政处罚案卷情况统计表”的情况重点抽查案卷的制作情况,按照省局下发的《省木材运输类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对案卷制作进行评分排名。

五、时间安排

1、学习动员阶段(4月—5月)

奉新会议以后,各县(市、区)木材检查站(林政股)要及时学习、动员部署和落实“执法监督年”的各项活动。

2、实施、督查阶段(5月—10月底)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履行法定时限和法定程序,处理好处罚案件,文书案卷及时归档等工作,做好“木材运输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基础台帐”。

3、抽查考核阶段(11月份)

市站将对各县(市、区)的案卷进行抽查考核,汇同“执法监督年”等活动检查验收情况进行全市排名。

4、迎接检查考核阶段(12月份)

省局将对全省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进行评比排名,全省通报。

六、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案卷评查工作是我们木材检查系统开展“创业服务年”、“执法监督年”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成立领导小组,专人负责抓落实。

篇4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70-01

案例:2013年1月18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与B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租赁时间是2013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2013年2月20日A公司领取了以区某街道某路某号为住所的营业执照,并在此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后A公司为了从某银行获得贷款,于2013年7月11日携带伪造租房协议书复印件和用其他方式取得住所地在C乡镇的某企业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区工商局办理公司住所地变更登记。2013年7月15日,区工商局根据其提交的材料核准了变更登记。2013年8月28日,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对新设立的企业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C乡镇的某企业从未提供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给A公司,也未与其签订过租房协议;A公司的住所地从成立至案发一直在区某街道某路某号,未迁入到C乡镇;A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后获得C乡镇银行贷款100万元(C银行知晓)。2013年10月28日,根据A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的相关违法事实并请求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区工商局依法予以了撤销,恢复到2013年2月20日的登记状态。同时,区工商局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司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A公司法定处罚幅度以下2.5万元的罚款。(1)

上述案例反应出的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

一、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把握

在对本案违法行为进行考量时,需要厘清几个时间点,首先是2013年2月20日A公司获取的公司登记,我们认为此次登记属于公司法上的设立登记,此后便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法人资格。其次是2013年7月15日A公司获取的公司登记,我们认为此次是公司法上的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根据区工商局调查的内容判定此次登记是违法行为人A公司为了获取C乡镇银行(只对C乡镇企业发放贷款)贷款,虚构材料,骗取了公司住所地变更登记。再次,2013年8月28日,区工商局对A公司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开始进行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从7月15日到被区工商局发现共计43天。最后,2013年10月28日,区工商局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变更登记;同时对A公司予以了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来源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从前述的几个时间点来看:第一,A公司的违法行为是骗取公司住所地的变更登记。第二,对该违法行为目的分析,为了获取C乡镇银行的贷款,为了企业的发展,且原有的住所地和变更后的C乡镇同属于该区辖区范围内。第三,从违法行为的结果上看,A公司如愿获得了C乡镇银行的100万元银行贷款,同时从区工商局向该银行了解到,C银行该笔贷款尚未造成呆账、坏账,且事后已经知晓A公司的上述骗取登记行为,应当说A公司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

二、法律责任评价分析

当A公司违法行为产生,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危害后果以及损害了社会金融秩序的相关法益,那么就需要对其法律责任进行及时性、客观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2)当我们比照这一条款时,也需要对许可法的总则第八条第一款信赖保护原则予以重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就本案而言,由于A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材料均为虚假,行政机关在回访调查时予以发现,同时A公司对违法行为主动认识并申请予以撤销变更登记。从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职责上看,公司登记机关虽然只对登记材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但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过错主要在于A公司,依照上述规定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式纠正。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公司登记机关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存在过错或过错责任大小如何认定。这必然涉及到区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认定问题,综合本案来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只对形式材料进行了审查,因为变更事项均在同一辖区范围内,应当由其辖区范围的派出机构予以核实或者现场实地核查,故我们认为区工商局确有登记疏忽情形,属于办理变更登记程序瑕疵,应当予以指出,但不影响A公司违法行为的判定,不能将其主要过错转嫁于登记机关之上。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法律评价是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是否适用。区工商局除撤销变更登记后还对该公司予以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在法定幅度以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的5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罚款处罚。其依据之一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了减轻处罚。我们认为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必要,理由如下:一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罚则事项属于递进式的分类,也是是根据案件情节程度予以处罚,罚款较撤销登记显然较轻,二者无法同时适用。二是法律层级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应当撤销的情形,法规层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亦规定了情形严重时撤销登记的内容,下位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行政处罚法》无法适用,否则与《行政许可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无法达到行为与后果相适应的目的。故本案不需要对行为人A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撤销行政许可方式的审慎运用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行政许可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未作出之前状态的行为。行政许可的撤销方式主要包括五种,即行政许可机关依职权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撤销、行政许可机关上级依职权或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撤销、诉讼判决撤销。(3)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许可登记”进行的是处罚式纠正,有将自身过错全部转嫁于申请人之上,似乎让人难以信服,有失法律公平。我们认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2号令)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必要时刻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主动撤回式纠正,即撤回登记的行政处理,并不宜罚款,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就个案而言,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罚方式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需要适用,也要根据案件情况、过错责任比例分担,适当考虑自我纠错的行政处理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最大化保护。

参考文献:

[1] 沈一平.试论我国撤销公司登记的现状与法律问题.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

注释:

篇5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的出现使得“一事不再罚”原则成为了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必须要遵守的原则,这也给消防执法上带来了一定的执法依据。在运用这一原则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对“一事”以及“不再罚”两个概念进行掌握,以保证执法的完整性以及公平性。

(一)一事的界定

“一事”按照标准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包括单纯一事,法定一事以及处断一事。单纯一事是指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与一个构成要素相同,但是由于行为的多种特性而容易被误解成为多事。法定一事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法律赋予某些多事形为为一事形为的一种法律规定。处断一事与法定一事的特征几乎相同,只是在处罚上对于多事行为,以一事形为的方式进行对待。对于“一事不再罚”这个原则,要明确同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具体包括以下三点。第一点是对违法构成界定。在进行当事人违法构成界定时,看当时人的行为有几个特征,只符合一个违法特征时,才属于一事的原则。第二点是违法发生界定。违法发生是指违法形为是否发生,当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形为的全部要素时,即视为发生形为,可看作为“一事”。反之,则是未遂。第三点是连续违法行为界定。连接违法行为是一种较为恶劣的形为,是指当事人已经违法的前提下,故意地再进行多个独立的违法性为。如果当事人受到处罚后再违法,则可以视为“一事”。若未受到处罚而继续违法,则视为连续违法行为。

(二)不再罚的界定

不再罚原则是指相关的执法行政单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再进行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进行这个概念的界定时,重点掌握三点。第一点是当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第一次处罚后,不得再进行二次及以上的处罚。第二点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种处罚形式,不得选择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形式。第三点是,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二、一事不再罚的法理分析

“一事不再罚”原则来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保障的观念,即国家的发展以人民的权力作为基础,国家的所有权力皆来源于人民的支持。国家只是作为人民的公仆形象出现,进行着日常工作的服务。然而,权力也有被肆意使用的时候,国家所拥有的权力也有可能成为掌权者以权谋私的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负担。为了保持人民与国家平等自主的关系,当国家做出的政策有错时,人民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自由建议的诉求。当人民的做法违反公序良俗时,国家也可以对人民进行相应的处罚。国家可以对人民进行处罚的依据来源于当公民的形为已经给社会的利益造成损失以及秩序遭到破坏时,由于“破窗效应”的存在,会导致更多的人模仿这一错误的形为。因此,国家给以这部分人进行的处罚,以倡导正确的社会形为。由于国家的处罚权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定的侵害性,故国家只能对同一个违法形为进行一次性的处罚,以保证正面性。这种观念的产生形成了当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不仅仅是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也是对人权的基本保护。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消防执法上的运用

消防执法是为了提高人民的防火意识,从源头上消除整个火灾的隐患,使人民的财产以及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行政单位在进行日常工作时,应该遵守处罚法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结合,保障权利等五项基本原则。其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以及难以操作。由于消防环境的复杂性使得当事人在进行违法形为时,执行人员的意见难以统一。同时,我国在进行行政处罚上一直存在着重复处罚的问题,这给违法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损失。这种问题的存在一边是因为相关执法部门乱用职权所导致的,另一边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各个行政单位在面临着违法现象处罚时,按照自己的原则以及法律进行处罚,这必然导致了重复处罚的发生。下面通过三个典型的案例说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消防执法中的应用。

(一)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且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某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和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且不能当场进行有效整改,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场所进行了罚款处罚并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此时罚款的案由是“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然没有整改火灾隐患,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规定对该单位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行为再一次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时罚款的案由是“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以上案例是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的两次行政处罚针对的并不是一事,第一次罚款针对的是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第二次罚款针对的是不整改火灾隐患,两次处罚所保护的法益并不一样,因此两次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两个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一个违法结果由数个具有关联的违法行为组成

某娱乐场所设在某一类高层建筑的第二层,娱乐场所未经开业前检查擅自投入使用,所在的一类高层建筑未按照《消防法》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在这个案例中提到的三个违法行为分别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未进行开业前检查,一类高层建筑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这三个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存在关联行为,消防设计审核是消防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消防竣工验收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假如该娱乐场所和所在的建筑业主相同,请问对该娱乐场所能不能分别按未经消防设计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开业前检查投入使用的案由分别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有很多消防执法人员是按照这种思路进行处理,并且这种依据是消防执法的主流意见。笔者要对这种执法提出异议,原因很简单,虽然看似是三个违法行为,但这三个违法行为的目的最终只有一个,就是促成该娱乐场所的开业,将这三个违法行为串联起来看后其实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并且如果在这三个阶段当然的任何一个阶段,消防执法机构介入后都可能导致后面违法行为的终止,如果违法单位不仍然放任后续违法行为的发生,那么对三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当然没有问题。某网吧在没有取得相关的消防部门审批通知后,私自在三楼进行营业。消防部门对于网吧出示了整改通知书后,网吧依然没有进行相应的整改。随后,消防部门进行处罚行为。这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法安定性原则。由于人们所处的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对于将来的不确定性给人们带来一种不安定的心态。建立符合人们生活的社会秩序是科学进行以及人类发展的必备要素,在这种客观条件下,法安定性原则的出现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更多的稳定性。由法律主导人们的生活,使人们在一定地规则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给别人带来损失。“一事不再罚”原则以法安定性原则作为基础,要求相关的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处罚,但是这种处罚权只可以使用一次。多次使用会造成法律权力的滥用,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法安定性原则的出现使得国家的原则即具有一定的法治安定性,又具有相应的实质正义,使处罚者即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又使得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找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之间的平衡点。

(三)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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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xx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xx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秋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x执〔xx〕xx

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等)、生活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秩序,全面解决好当前生活垃圾乱扔乱放、治理滞后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力量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管控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规范收集、中转和运输环节,实施全程许可控制;严厉打击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净化清运市场,促进建筑渣土、装修垃圾平衡消纳,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城乡生活垃圾违规堆放、量大面广、脏乱恶臭等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城乡环境整洁有序、生态宜居,普遍增强城乡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整治时间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

三、整治内容

1.

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1、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行。严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关,严肃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监管,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线路运输、未在指定消纳场地消纳等违法行为。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进出口检查力度,完善专人冲洗进出车辆措施,及时清扫现场出入口的主要道路,禁止带泥上路,确保净车离场;妥善处置建筑工地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或渠系;及时清运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临时堆置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堆放的零星废弃物以围栏隔离;严肃查处在施工现场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

3、加大工程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力度。针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严重影响市容的情况,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抛撒滴漏、

带泥上路、随意偷倒乱倒等各类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2.

生活垃圾处置提升专项行动

3.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各生活垃圾的分类单位,以及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严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对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4.

加强餐厨垃圾监管。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存放,严肃查处随意排放餐厨垃圾和不按规定设置使用环保环卫设施的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规定与收运单位签订作业合同,严肃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违法行为,加大餐厨垃圾流入生猪养殖场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严格监督收运处置单位按标准规范分类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严肃查处不按规范标准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5.

城区卫生死角清零专项整治行动

1.

深入排查,加强源头管控。加大背街小巷环境卫生和陈年垃圾的清运处置力度,消除卫生死角,进一步查处影响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分类、利用、环保、规范的要求,积极做好装修垃圾分拣利用、规范运输、依法消纳等处置政策宣传,加大装修垃圾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擅自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擅自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装修垃圾等违法行为。

2、创新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利用非现场执法模式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智慧城管系统、天网工程等平台拓宽取证渠道的作用,创新科技+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力,对辖区内卫生死角逐一处置到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行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协同。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整治是规范工程运输市场、解决市容顽症、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中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扎实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沟通、紧密协同,合力解决整治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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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为抓手,深入推进我市档案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努力促进我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市本级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为法治建设和依法治档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强化公众参与,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档案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档案工作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公正高效。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建立行政处罚案件

群众公议工作程序,在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中进行陈述,听取意见、建议,形成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机制。

(三)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市本级档案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实行群众公议。

(四)鉴于市本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少,要求将本单位纳入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的集中开展群众公议工作范围。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2年7月底前):认真梳理、规范、确定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学习培训,对群众公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二)全面启动(2012年8月):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

裁量目录》和有关配套制度,按照市法制办工作要求,全面启动群众公议工作。

(三)常态运行(2012年10月):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本级档案管理部门群众公议工作的检查评估,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行政处罚权力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群众公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摆上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市档案局局长为组长,以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档案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群众公议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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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外部需求的萎缩是中长期的。中国的主要出口对象是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而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重灾区”正是发达国家。尽管国际金融危机最恐慌的时期已经过去,经济下滑的趋势也得到控制,但危机对发达国家的冲击远未结束。无论从后危机时代全球化演进的态势,还是从本国中长期发展的要求看,这种模式都应当终结。

中国外部市场需求短期内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例如,2009年1―11月,我们对欧盟出口2118.3亿美元,下降21.8%,对美国出口1986.1亿美元,下降14.8%,对日本出口874.4亿美元,下降i7.6%。

如果我们继续实施出口导向的战略,其成本将越来越大。

在G20伦敦峰会上,成员国皆承诺不在2010年之前使用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但承诺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自2008年以来,世界各国推出或拟推出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大约78项,其中47项已付诸实施。这些措施包括提高关税、贸易禁令、出口补贴以及各种形式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等,甚至出现了借环保的名义搞贸易保护的情况。

中国出口导向的高成本还在于,即使全球市场需求能够恢复,也不是在原有规模和结构上的简单恢复。第一,受到国际金融危机重创的欧美发达国家,过去数年金融业发展严重泡沫化,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基础,积累了大量风险,其发展回归实体经济已成定局,进而会替代中国部分出口产品。第二,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是这次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特征。但新兴经济体多数采取出口导向模式,一些新兴经济体生产成本低于中国。第三,这次全球经济复苏还将伴随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中国许多产品是在高碳排放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这将引起欧美国家的抵制。

况且,作为一个13亿人的大国,经济增长长期建立在外需基础之上,必然会带来重大的系统性风险,使本国经济发展暴露在世界经济波动的冲击之下。这是不可持续的。

由于前几年出口形式较好,产能过剩的危机被掩盖了。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再希望通过外部市场缓解国内产能过剩确实不现实。

投资主导模式造成严重的产能过剩,当前,中国已有210种工业品产量全球第一。例如,中国已经成为汽车生产大国,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大能源生产国,中国已成为世界钢产量大国。

更令人焦虑的是,中国制追业的发展速度较快,但“低端制造”也一直饱受诟病。由于制造业经济创造力较低、制造业整体附加值不高,中国制造业仍处于世界制造业产业链的中下游,在国际贸易的利益分配中处于严重不利地位。

所以,出口投资主导的发展模式必须终结。

终结以GDP为中心的增长主义

过去,我们为了在短时期内迅速解决庞大的贫困群体、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水平,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大经济。总量是一条现实的路径。所以,奉行增长主义不可避免。在制度创新和政篆安排得当的情况下,增长主义能够在短时期内带来社会总产品的极大丰富。这是被历史证实了的。

但增长主义难以解决新阶段的突出矛盾。在增长主义下形成的经济、社会、行政体制,客观地说是形成发展新阶段矛盾的制度根源。

第一,增长主义无法解决资源环境的矛盾。增长主义的突出表现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以重化工业为载体、以资源环境为代价、以投资出口为驱动、建立在低成本优势上的生产主导的经济增长方式。增长主义对待环境保护的倾向是先污染、后治理”。

第二,增长主义无法解决公共产品短缺的矛盾。增长主义以追求经济增长为首要目标,形成了为激励地方追求增长的中央地方分税的财税体制,地方政府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积极性和稳定的财力。

第三,增长主义无法解决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权力和资本很容易结合在一起,压低劳动者工资收入,形成贫富差距高度分化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四,增长主义无法解决公共治理的突出矛盾。长期以来,增长主义下形成了政府追求经济总量扩张的一整套政策。上级政府确立一个量化的发展目标,再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各级官员身上,GDP的增长成为官员考核升迁的最主要考量指标。正是在这一理念下,形成了当前以GDP为主要目标的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和干部升迁机制,而这-.机制的形成,又反过来强化了增长主义的理念。这种增长主义必然助长权力干预经济,在社会矛盾的处理上往往倾向于为GDP让路,这不可能不积累许多社会矛盾。

改革需要寻求新突破

发展对改革出题,改革为发展开辟道路,这是中国转型与改革的基本逻辑。

中国30年前开启的第一次转型与改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人民生活。中国也由此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但是今天,面对发展方式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改革不得不面临新的历史抉择。

这些年,社会对改革的质疑增多了。从2003年的SAES危机以来,社会对国有企业改革、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这些讨论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经济改革单兵突进式”的模式已经走不下去了,改革患上“综合疲劳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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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10-68(5)

1 居住性历史街区的特点和现状

1.1 居住性历史街区的特点和价值

从历史街区的定义来看,历史街区应该具备以下特征:要有真实的保存着历史信息的遗存(物质实体);要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即该地段的风貌是统一的,并能反映某历史时期某一民族及某个地方的鲜明特色;要有一定的规模,在视野所及的范围内风貌基本一致,没有严重的视觉干扰(王景慧,1998)。结合上述特点,历史街区可概括为一定规模风貌完整的历史遗存集中地区。其中,和商业性历史街区相比,居住性历史街区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从空间尺度来看,和沿主要商业街分布的商业性历史街区相比,面状分布的居住性历史街区尺度更大。其次,从建筑类型开看,民居为绝对主体,地域文化突出。第三,从外部空间来看,街巷尺度宜人,传统空间特色鲜明。第四,从社会生活来看,更多传统生活方式保留,生活气息浓郁。

居住性历史街区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这类地区的重要价值。民居建筑、街巷空间、整体风貌、传统生活方式、人与人长期形成的社会联系共同构成了这类街区从有形到无形的综合价值。

1.2 居住性历史街区的保护难点

1.2.1 居住性历史街区自身现状衰败

历史街区因其存在年代久远,普遍存在物质性老化和功能性衰退等问题,其中居住性历史街区问题更为突出。传统民居因年代久远,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物质性老化现象. 随着人口不断涌入城市,造成各种无序的改建、加建、拆建,加剧了传统民居的衰败和历史街区整体风貌的破坏。再加上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的滞后,导致历史街区居住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林翔,2003)。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降低了居住性历史街区的综合价值。

1.2.2 现代化过程中社会价值认同下降

和居住性历史街区不断衰败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近年来快速的城市化过程和如火如荼的城市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新建城区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建筑品质代表了当前人们对于现代化美好生活的追求,反过来使得人们对于传统的居住性历史街区认同感下降,甚至产生排斥心理。如前些年南京老城南“拆与保”之争,拆派认为拆街区是“危旧房改造”,拆改是改善民生之举,居住性历史街区既存价值几乎下降为零。

1.2.3 经济投入偏少保护整治动力不足

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国家对其应尽的保护义务和权利。而构成居住性历史街区的大部分民居建筑则与文保单位不同,其保护与整治的实施主体是产权所有者。由于长期历史原因形成的产权破碎化及产权人本身多元化的特点,产权人在保护资金投入、保护意识和保护积极性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极大的增加了实施的难度。同时,由于保存现状差,居住性历史街区的改造往往需要较大投入,而其受益则不像商业性历史街区能较快达到一个令各方都能满意的程度,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这使得居民、开发部门、乃至政府部门都望而却步(林翔,2003)。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居住性历史街区和商业性历史街区相比,保护的困难更为突出。。

1.3 居住性历史街区的保护误区

1.3.1 大拆大建、彻底破坏

很多历史街区由于长期得不到修缮,居住环境恶劣,居民对改善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需求,不少城市的历史街区在这时候被拆除殆尽。这样的改造方式不仅仅破坏了历史街区的物质实体,也抹去了代表城市记忆的城市传统生活方式。

1.3.2 保护性重建混淆真实历史遗存

部分街区在保护过程中,仅仅保留少量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其余民居都拆除重建,以快速达到街区“整治”的目的。如湖州衣裳街在2009-2011年的整治改造中,仅保留了文保单位和少量价值较高的建筑,其余大部分民居都被拆后重建,形成了大量仅有装饰意义而无历史价值的假古董,混淆了后人对真实历史遗存的认知,街区的真实性和生活延续性遭到破坏(魏祥莉,2013)。

1.3.3 似是而非的改造新建破坏真实性

有些历史街区在改造过程中,过度或者不恰当使用传统建筑元素,完全忽视传统建筑的形式和功能。如徽派建筑马头墙主要用在山墙之上,作防火之用,由于和屋顶坡度的协调,一般分为三叠,比例比较舒缓。笔者注意到很多新建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忽视马头墙本身的比例、形式和功能,导致了很多对马头墙不恰当的使用。

1.3.4 过度商业化、绅士化

部分历史街区在整治更新过程中,引入的商业资本为街区的改造提供资金,街区经营成本也会被抬得很高,需通过收取高额租金以获得回报,为此不得不改变原有居住功能或者提高居住档次,造成原住民无力回迁,改变了街区的社会结构,割裂了与传统生活的联系。如成都宽窄巷子完全改造成为了特色商业街区,而北京南池子地区改造过程中原有192个院落(以门牌号计),仅保留31个,其余院落均仿照传统四合院样式新建“豪宅”,彻底改变了原有社会结构(王伟英,2009)。

2 居住性历史街区保护整治的规划方法

2.1 总体策略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看到,以传统民居为主要内容并保留着传统生活方式的居住性历史街区历史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都非常突出,在当前保存不容乐观的现状下,其保护整治工作已经刻不容缓,否则有被新的城市建设进一步吞噬的威胁。

简单的“大拆大建”并不能为城市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并可能带来更多负面的社会影响。大规模的保护性重建和似是而非的改造新建破坏了历史街区的丰富性和真实性。过度的商业化和绅士化造成的居民迁出更是直接中断了历史街区的生活延续。

为了更好地恢复历史街区的活力,一方面要突出建筑和环境的综合整治,同时也需要对街区的功能进行适度的更新。总体而言,应当对居住性历史街区采取保护整治和适度功能更新相结合的总体策略。结合相关理论与研究,本文从规划原则、规划策略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2.2 规划原则

当前学术界公认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原则是:一、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要尽量多的保存真正的历史遗物;二、要保持风貌的完整性,不但要保护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三、要维持生活的延续性,这里的居民要继续按自己的意愿生产、生活,要维持原有社会功能,促进地区经济活力(王景慧,1998)。这一论述更多侧重遗产的保护。从文化遗产保护的3个基本原则衍生开,思考整治与更新如何更好凸显居住性历史街区的特点和价值,本文提出如下3个方面的规划原则:

2.2.1 科学保护、真实完整

一般来说,真实性原则是针对遗产保护本身而言。由于传统民居属于砖木建筑,不像西方石构建筑历时久远,因此在整治和更新过程中能否从工艺和形式上符合本地传统民居的一般做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避免保护整治过程中假古董的出现,整治更新前需要对本地传统民居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保证新的整治更新活动体现本地真实的建筑传统,并促进风貌完整性的改善和形成。

2.2.2 民生为本、活态生活

考虑到居住性历史街区的特殊性,其保护事关城市记忆和基层民生,掌握更多公共资源的政府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将居住性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当作改善民生的公益性事业来完成。历史街区原住民的保护是街区保护的重要内容。在保护过程中,应当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并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需求和意愿,保护原住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实现“活态保护”。

2.2.3 面向实施、有序更新

在更新过程中,应当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更新方式,坚决反对大拆大建的改造。通过重点地块近期实施项目的带动,循序渐进、逐步推动街区的更新。小规模渐进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针对近期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如环境改善、危房改造等局部的重要问题开展保护整治工作,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大。

2.3 规划策略

2.3.1 遗产保护:明确保护内容范围,落实遗产保护措施

历史街区核心空间载体就是其中保存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其他历史遗存。因此,在整治更新工作开始之初,首要任务就是对街区内的建筑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对于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可建议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历史建筑,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要求,保证这类建筑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3.2 风貌整治:制定建筑整治导则,弘扬本地建筑传统

为了促进历史街区风貌完整性的形成,对于街区内和传统风貌冲突的建筑,可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建筑传统的建筑整治导则,依据导则进行整修改造。如歙县斗山街保护整治规划提出“外墙色彩应为白色,禁止大面积的彩色面砖、马赛克、彩色石子;采用传统的马头墙、小青瓦、坡屋面”,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歙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2001)。

2.3.3 环境优化:系统改善环境设施,提升街区宜居水平

充分考虑现代人居住生活的要求,对街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改善,环境品质进行提升。这一点对于居住性历史街区的保护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增强居民对街区的认同感,同时也能更好凸显街区的价值。如北京在2007年由市、区两级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在平房院集中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城区启动部分街巷综合改造修缮工程。其中基础设施改善内容包括户厕升级改造、“一户一水表”改造、“一户一电表”内线施工、上下水更新等。这一工程极大改善了北京旧城的形象。

2.3.4 功能更新:凸显文化服务社区,逐步增添街区活力

物质性衰败是历史街区保护问题的一个方面,功能性的衰退同样影响历史街区的生活品质和既有价值,因此功能更新必不可少。功能更新要避免过度的商业化对于居住环境的破坏,应当安排改善居住品质的社区服务或者有助于弘扬街区文化的文化设施用地。如苏州平江路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提出“更新发展用地”,严格控制其开发容量和环境风貌,并要求政府统筹安排,优先满足街区保护的各项用地要求(如文物古迹用地调整、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等)。

3 绩溪中正坊—白石鼓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实践

3.1 绩溪县及中正坊—白石鼓历史街区概况

绩溪县位于安徽省南部,历史上为古徽州府“一府六县”之一。2007年3月,绩溪县被国务院正式批准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中中正坊—白石鼓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古城东部,是绩溪县历史城区最大的一处历史街区,其中的传统民居集中反映了徽州传统民居的建筑特色。和很多居住性历史街区类似,中正坊—白石鼓历史街区存在如下问题,包括整体风貌堪忧——传统民居和街巷改造较大,难以形成整体的历史风貌;历史建筑衰败——街区内现存的历史建筑普遍因年久失修、闲置不用造成质量日益恶化;公共空间缺失——街区内缺少必要的广场、绿地,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的日常需要;基础设施落后——街区内的基础设施普遍存在老旧等问题,难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求。

3.2 开展区域民居研究,夯实保护整治基础

为了更好编制本次保护规划,首先对徽州民居进行了深入考察,结合徽州民居的相关研究,以徽州民居中常用的三合院单元作为参考,归纳了民居原型。规划搜集整理了绩溪传统民居建筑外观要素的各种做法,分类编制了建筑要素参考导则,主要包括:山墙——马头墙,正立面——一门二窗,大门门罩及外墙窗等3个方面,并对每类建筑要素提出了相应的引导要求。

以马头墙为例,规划提出了如下引导要求:(1)位置:马头墙用在民居山墙面,这是防火功能决定的结果,要尽量避免仅仅作为一种符号而泛滥使用。(2)样式:传统马头墙多为由中间向两侧跌落的三叠样式,这是和坡屋顶形式相适应的结果。要避免过多采用复杂的五叠样式。(3)尺度:马头墙的宽度一般为建筑进深,一般在7m到12m之间。(4)比例:马头墙的叠落高度一般为中间一叠宽度的四分之一左右和两侧两叠宽度的二分之一左右,比例感觉舒缓。(5)对称:马头墙不一定完全中轴对称,两侧叠落的两叠在宽度上不要求完全一致。(6)变体:有些民居仅在坡屋顶单坡使用两叠马头墙,可视为马头墙的一种变体。

对于正立面和其他建筑要素,规划也提出了相应的设计引导要求,规划希望通过对传统民居这些特点的总结、提炼,使得后续的保护整治工作在建筑形式上更多延续本地建筑传统,更多传递真实历史信息。

3.3 分类选择适宜措施,妥善开展保护整治

规划基于对街区内建筑的详细调研,根据建筑的风貌、年代、质量等综合因素,确定了5类保护整治措施,分别是保护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拆除新建和拆除不建。其中新建建筑只占不到10%,且主要针对确定搬迁的现代建筑,体现了循序渐进的更新思路。

对各类整治措施,规划均结合建筑要素引导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整治要求。

3.3.1 修缮导则

建议对现状破坏比较严重的部分,如门罩、墙脊、屋顶、门窗等进行重点修复。以门罩为例,修复要采用传统做法,并注意保证识别性,对现状保存较好的门罩可以采用玻璃覆罩等方式进行保护。

3.3.2 整修改造导则

整修改造以立面改造为主。改造的目标是形成整体的街巷风貌,应借鉴传统民居的做法和要素。从经济性角度出发,仅对街巷中可见的外墙、门罩和部分门窗进行重点改造。其他部分则酌情改造。在巷道立面上,仍然以马头墙为基本单元进行变化组合。有些建筑采用局部马头墙作为变化,以形成具有韵律感又反映传统风貌的巷道界面。

3.3.3 新建导则

新民居的平面布局延续了三合院形式,同时也考虑了现代人采光的需要,对于院落空间适当加以放大。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示意只是想要说明传统的建筑形式和空间布局也可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至于具体的建筑形式,只要符合原有的肌理、高度和色彩等要求,合理利用马头墙等元素,在当地建造传统得到保持的前提下,居民是可以自由发挥的,不应当局限于单一的形式。

3.4 适度补充街区功能,提高增进街区活力

本着服务社区、凸显文化的原则,规划结合地块特点和街区发展的实际需求,对影剧院、粮食局、卫生局、组织部等更新地块分别提出了更新为徽剧院、民居客栈、社区活动中心、茶馆等功能(。在具体的建筑设计示意方面,力求融入街区环境,体现徽州民居的传统特点。下面重点介绍粮食局地块和影剧院地块:

1、粮食局地块——民居客栈

粮食局地块位于传统民居聚集区包围之中,同时属于中正坊—白石鼓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原有的大体量办公建筑和周围的传统民居很不协调。随着粮食局的搬迁,地块需要结合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进行更新。由于处在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历史街区之中,古城控规将地块规划为服务业用地,街区规划中建议作为民居客栈,以符合居住片区较为安静的氛围。

规划中,以改善历史街区整体风貌为出发点,对该地块的建筑设计提出设想。在平面布局上,重点考虑同历史城区居住片区原有肌理的协调,采用三合院形式进行组织安排,延续了较高的建筑密度,只是在中间设置一处小型园林,作为整个建筑的景观中心。在建筑的色彩、尺度和建筑元素的采用上,尽量利用当地原有建筑要素,形成和周边传统民居融为一体的建筑形象,形成完整的街巷风貌

2、影剧院地块——徽剧院和徽剧研究中心

影剧院地块紧邻绩溪古城中心,规划中仍然希望保持并延续原有的公共服务功能,古城控规将地块规划为展览用地,规划中建议作为徽剧院和徽剧研究中心,一方面延续了影剧院原有的功能,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古城中心的文化展示作用。在具体的建筑设计上,仍然以改善历史城区整体风貌为目标。在平面布局上,采用三合院组合的院落式平面,适应原有肌理。同时结合古徽州传统戏台的做法,以一个放大露天院落作为徽剧院的观赏场地。建筑外观上仍然以传统建筑风貌为主,以取得和周边环境的协调。

3.5 结合水圳系统整治,美化提升街区环境

在环境优化方面,规划结合街区内的特色系统——水圳系统进行综合考虑。传统水圳在提供清洁生活饮用水、满足日常生活洗涤需要、及时排除雨水污水、提供稳定消防用水源、调节区域小气候环境、丰富城镇景观和构建特色公共开放空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结合水圳系统的恢复和沿水圳两侧的环境整治,从两个方面对街区整体环境品质进行提升。

1、结合水圳改善排水系统

规划改造排水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改善水圳水质,满足日常洗涤、消防供水需求。通过改造水圳断面,将污水排水干管埋于水圳下方,实现雨污分流,改善水圳水质。

2、结合水圳营造开放空间

通过系统的规划手段,整体提升水圳沿线的环境品质。同时结合重要的设施和价值突出的建筑等地段,设置景观节点,通过开放空间的设计,优化美化街区内部环境,提升街区的宜居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景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及方法[J].城市规划,1996,(01).

[2] 王景慧.历史地段保护的概念和作法[J].城市规划,1998,(03).

[3] 赵中枢,胡敏.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再探索[J].现代城市研究,2012,(10).

[4] 冯梅,牟江.浅谈古城历史街区地方性传统居住方式保护[J].华中建筑,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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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的难点

应该说,在油田等众多企业中,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面对的阻力是很大的,障碍是很多的,工作开展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归结一下,主要表现在人员众多、和培训难度大等两个方面。

1.1人员众多

一般的中小型企业都是少则几百人,多则近千人,而像油田这样的大企业,则是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管理难度非常之大,更何况在整个大的管理体系之下的党建政工工作,开展和管理起该各项工作难度应该是更大的。

1.2培训难度大

前面已经提到,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甚至一、两万人的大型企业,要想在这样一个中大型企业中有效地开展党建教育或者党建培训工作,一方面的难度是教育和培训的周期较长,另一方面的难度表现为集中培训时场地比较紧张,由此可见,要想顺利地完成一次党建教育或者党建培训工作,是何其难。

2.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存在的问题

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目的是切实做到有的放矢,排查出问题后为的是更好地解决问题和防止相关问题再发生。经过实践总结,发现在企业政工及党建工作中,主要表现为重视程度参差不齐、工作体系不够完善、党建政工地位不高等三个方面,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破解。

2.1重视程度参差不齐

在企业中,尤其在油田企业中,由于企业的规模大,子公司、分属企业多,部门与科室数量更多,造成了有的重视政工及党建工作、有的忽视政工及党建工作,还有一部分是站在中间的角度上,忽左忽右、忽前忽后,没有把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纳上一个相对重要的议事日程。

2.2工作体系不够完善

在企业中,虽然政工及党建工作开展得也比较早,但是因为两项工作在企业中的“从属性”,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更加注重于自身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升,而忽略了政工及党建工作,导致一些企业的党建工作体系不够完善、不够正规、不够实效。

2.3党建政工重视程度还不够

虽然在油田企业中政工和党建工作的地位很高,但是在一些科室和前线基层队中重视程度还存在不足,个别同志错误地认为政工和党建工作不在主战线上,而是处于“支线”或者“分线”的位置上,那么什么是主战线,是指那些企业生产、企业发展的经济工作才是企业货真价实的主战线,认为政工和党建工作处于从属的地位,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片面的认识,亟需在油田企业中把重视程度全面、真正提高起来。

3.有效性开展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的办法

兵不在多贵在精,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以及对其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的借鉴和学习,总结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党建及政工的工作方法。

3.1提高认识,强化教育,调动全体员工认承党建工作

不能否认,大多数企业的员工对党建工作认识不足,认为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没有太大的关系,觉得党建和政工工作在企业中是可轻可重的,没能从思想的根源深处去正视和认承党建工作,没有从思想根源深处去重视党建及政工的工作。为此,在今后的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的开展历程中,一定要从提高认识入手,全力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教育的内容中要包含党建与政工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开展两项工作的实际意义,教育过程中,还要不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分层次有步骤抓好员工的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坚持培训和考核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提高员工参与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实效性,让广大企业员工从根源上、从本质上去了解两项工作,并逐步从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最后取得对党建和政工工作的支持。同时,还要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特点、方法和途径,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动力,以沟通、协调、服务的方式来增强凝聚力,确保油田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3.2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创新推行党建工作

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虽然已经有多难的工作历程和工作经验积累,但是制度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机制还在不断的健全之中,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党建及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也要不断的创新,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修订各项制度、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主要包括管理层与员工的日常沟通机制、班组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员工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等,不断提升企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整体执行能力。在今后的政工及党建工作的开展历程中,必须着力建立健全党建机制、政工机制,让两项工作的工作机制得以顺利有效推进,着力修订和完善两项工作制度,从而让制度规范权力、让制度指导工作,打造思想政治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3.3强化管理,发挥党建政工工作的实效性

政工及党建工作在整个企业中的地位始终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地位,始终没有从意识层面、工作层面来完全提高,有时候威信不强和重视不够,致使政工及党建工作根本就无法实现自身工作正常有效的开展。因此,建议企业中的政工及党建工作在领导力量上进一步强化,如此一来,管理力度及工作开展力度自然大增,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管理同规划、同决策,同布置、同安排,同管理、同活动,同评比、同考核,同跟踪、同监控,使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管理之中发挥作用,加快推进政工及党建工作的有效性、实效性、高效性。

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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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CAD》课程是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工程施工”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绘制市政工程施工图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专业语言表达能力和耐心细致、团队合作的工作能力,为提高他们专门化方向的职业能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我们尝试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引入“任务引领型”的新课改理念,以绘制“公交停靠站平面图”为任务组织教学。本次任务是一个综合知识应用的活动,虽然同学们已经完成了CAD二维基本命令的学习,但是如何将这些零碎的命令整合起来,思路清晰有条理地完成“公交停靠站”图形的绘制,显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我们力求通过四课时的教学实践,组织任务引领的教学活动,主要采用“工作页教学”和“分组讨论”等方法实现教学目标。我们要求学生一定要完成工作页,通过完成工作页加深理解,理清思路,而不是盲目的绘图,从而通过这一任务的完成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使同学们各方面的实际能力得到提高,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能够绘制更多更好的专业图纸。

一.引入“任务引领型”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方法弊端

CAD教学传统的方法就是将各部分知识点讲授完以后,由老师讲授并演示一个综合性的实例,然后学生再“照葫芦画瓢”完成这个综合练习。但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不尽如人意,图是画出来了,但是学生根本没有领悟到绘图的思路,换成另一个综合性的实例仍然是一头雾水难以完成,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弊端呢?引入“任务引领型”教学方法是一种很好的教学形式,它注重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实践技能和创新精神,使学生从知识的被灌输者变成主动建构者,教师则成为一名帮助者和促进者。整个教学过程采用“工作页教学”为主要形式完成这项任务,很好地解决了学生画综合练习题感到棘手的问题。

二.教学设计与实施过程

1、教学构思--“工作页”教学法展开教学:

工作页(Arbeitsblatt)是一个从德语翻译过来的词,是职业教育中学生的主要学习材料,是帮助学生实现有效学习的重要工具,工作页是由教师在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后,按一定的教学作业顺序、结合教学方法,整合教学内容进行编制而成,重在指导学生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进行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学习,它不是简单的任务单或工作单,而是着重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其核心是帮助学生“学会工作”;本教学任务中充分利用“工作页”教学法的特色展开课程设计和教学。

2、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CAD软件绘制市政工程专业图的思路和步骤,掌握CAD软件基本命令的综合运用;

(2)能力目标:通过这一任务的完成能够“举一反三”,具备绘制市政道路工程图的能力;

(3)态度目标:具备相互合作、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

3、教学内容:

由于是基本命令讲完后的第一堂综合练习课,所以例题的选择不宜太难,市政施工图“公交停靠站平面图”难易适中(图一),是一个很好的例题;运用工作页教学,让学生通过填写具体绘图步骤,来理清绘制市政工程专业图的思路,从而能很好的达到预期教学目的,本工作页内容的安排节选如下:

绘制公交停靠站工作页内容节选:(括号内容为填写工作页的要求)

(1)设置绘图环境与图层

·设置尺寸样式(样式名称,直线与箭头大小,文字大小,全局比例)——

·设置文字样式(样式名称,文字字体,文字宽度)——

·设置图层(每个图层的名称,线型,线段宽度等)——

(2)绘制“公交停靠站平面图”步骤(学习小组配合,参照步骤一的内容,写出绘制到书P109图5-1所用的具体步骤)

例:步骤一、设置“中心双黄线”为当前层,运用“偏移”命令绘制出两条“设计中心双黄线”

步骤二、

(3)文本注释命令注释文本说明(写出具体步骤)

(4)工程标注命令按图分别标注尺寸(写出具体步骤)

4、教学重点及难点:

(1)重点:CAD基本命令在绘制市政道路工程图中的综合运用。

(2)难点:“公交停靠站平面图”图形绘制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步骤;

难点解决办法:让学生边画图边完成工作页的填写,老师给出的工作页内容起到绘图总体思路的提示作用,让学生填写具体步骤,可以让学生在绘图过程中充分思考,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老师在整个过程中扮演引领和点拨的角色,最大限度让学生自主完成任务。

5、课前准备及课堂组织形式

课前准备:教师完成工作页大体步骤的顺序,详细写上步骤一的内容,做出示范,后续内容由学生自己填写;工作页课前发给学生,布置本次课的任务,让学生根据步骤的提示,预先思考应该如何完成该任务。

教学组织形式:分组学习和活动,2人一组齐心协力完成图形和工作页,并由一个同学来陈述绘图思路;最后给每个小组评分,规则是:小组作品质量5分,合作协调与工作页完成质量5分,优秀陈述附加2分。

三.教学后记

整个教学过程按照教学设计的教学方法,较好的完成了教学目标。在绘制图形过程中,大部分同学都积极、认真地参与绘制;任务完成过程中各小组成员积极讨论,互相协作,充分发挥了同学们的学习主动性;在演示与陈述环节中,同学们互相对比各小组的成果,课堂学习气氛浓郁。

为了更好地了解教学效果,课后通过教学反馈表的形式进一步了解了同学们对课程的掌握和对教学效果的评价。班级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同学表示明确知晓课程任务内容,并且认为老师课堂教学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了师生互动,锻炼了学生的能力。班级有五分之四的同学认为通过完成任务对相关知识有了基本掌握,与知识点相关的技能得到了锻炼,普遍觉得自身的综合能力得到了培养和提升。

四、结论

本次教学笔者引入“任务引领型教学”的新理念,采用“工作页教学”和“分组讨论”等方法,以绘制“公交停靠站点”为实例,学生通过完成图形绘制和工作页,从而掌握综合运用CAD命令绘制市政专业图纸的基本技能,培养耐心细致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态度。

市政CAD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存在一些弊端,“工作页教学”能很好的克服这些弊端。“工作页教学”结合多媒体教学、任务驱动教学、合作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使学生明确认识到完成任务的步骤,整合了学生的学习思路,真正的发挥了“任务引领型”教学方法的优势,从而提高了教学质量。采用“工作页教学”,对授课教师的备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页的内容、题目、讲课的思路等都需要精心设计。

中职学生在学习中往往缺乏清晰的思路,“工作页教学”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它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各类专业课程,如:测量课程及其它施工类课程。本文拟就采用“工作页教学”为主要形式的教学实践,研究和探讨“任务引领型”教学方法,以期能够对国内中等职业学校新课改理念教法研究有参考意义。古人云“授之鱼不如授之以渔”,让学生在实践中领悟并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也是“任务引领型”教学方法的真正意义所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