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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1-0067-06
一、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格局
(一) 碳排放贸易的界定
碳排放贸易属于排污权交易的一种。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碳排放贸易也称为碳交易,它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Capoor and Ambrosi,2007)。现阶段国际碳市场上进行的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其他几种主要温室气体(如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等)的排放权交易量将在今后得以逐步增加。买方可借此交易达到其减排承诺,或取得集体公民身份,或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目标。支付形式由以下一种或多种组成:现金、股权、债券、可自由兑换的债券或凭证、提供对等偿付服务(如提供减排技术)等。
(二) 碳排放贸易的市场结构
从现阶段来看,国际碳市场的结构关系如图1所示,我们可以从减排强制程度、辖区范围和贸易标的物等三方面对国际碳市场予以分层(章升东 等,2005)。
1.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划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
减排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减排交易是一种以行政命令为主导、市场机制为手段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具有强制力的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而自愿性减排交易则是一种建立在基于法律约束的自愿承诺之上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自愿参与并达成一定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
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可以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京都市场即为强制性的减排交易市场,在《京都议定书》引入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三个灵活机制的前提下,各国为了达到《京都议定书》中达成的减排承诺而开展碳交易。就这个角度而言,《京都议定书》与其说是一个环境保护议定书,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书。而非京都市场即非《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建立的碳交易市场,属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CX)。区别于京都市场上排放权买方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承担减排义务国家的政府或企业,自愿市场的排放权的买方往往是一些做出自愿减排义务的大公司,它们参与其中的原因就是为了达成自愿承诺以维持公众形象,同时可以积累排放权交易的经验以便为将来的变化做准备。
2.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按贸易标的物不同分别划分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
碳排放贸易的标的物为碳排放权。碳排放权可分为两类,即排放配额和基于项目的排放信用。因此,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下按贸易标的物种类又可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前者是指专门买卖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指定量”(AAUs)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的“排放配额”(EUAs)、非京都市场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市场的“环境信用”(NGACs)等。而后者是指专门交易从一个经核实减排的项目中产生的排放信用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通过减排项目分别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URs)等。
3.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按减排辖区又可划分为多级市场
就当前已经开展的碳排放贸易而言,笔者认为,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下按减排辖区划分,又可分为多国区域合作级市场、国家级市场和地市级市场。
多国区域合作级市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区域合作协议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主导,在多国区域范围内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碳市场结构体系,使各成员国的碳排放权、资金、减排技术等能够实现区域内自由流动。欧盟于2005年1月1日启动的由欧盟委员会主导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EU ETS)就是该类市场的典型代表。该计划覆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由成员国将欧盟内部达成的《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并允许成员国间的企业自由买卖减排额度。
国家级市场是在一国内部,由该国政府主导下各排放实体间进行碳排放贸易形成的国内碳市场,如英国的排放贸易计划(UK ETS)。
地市级市场是指以一国的某个地市为交易范围,在地市政府的主导下各排放实体间进行碳交易。该市场的代表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GGAS)。
二、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准入分析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我们这里所说的碳市场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或一实体进入碳市场开展贸易的资格。
(一) 国际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1.国家参与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虽然碳市场对国家的参与资格依市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为了保证碳市场的有效运行,各级市场对参与国的基本要求又是相同的。一国若要进入碳市场参与碳贸易,就要有一定竞争力的能源市场、共同或可互相换算的计量单位、标准化的排放数据报告协议,此外还必须实现资产的跨境转移。
2.法律实体参与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法律实体是碳排放贸易中具体的买家和卖家,包括私人企业、当地政府和市政当局、非政府组织、经纪人和个人。一般来说,应由各国来决定哪些法律实体可以参加碳交易。但是,考虑到实体进行碳交易会给所在国的指定减排量带来潜在影响,因此法律实体在进入各级碳市场时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若该实体在法律上负有国内减排义务,通常会被各国强制要求参与碳排放贸易,且要求其独立监控排放能力达到较高标准。而像经纪人和非政府组织这样的实体没有国内的排放义务,他们也会考虑获得排放权,然后转售或持有。这些实体由于不负有国内排放义务,所以他们不用将排放权上交政府,且他们持有的排放权数量的变化对该国指定减排量不会造成影响。这样,政府对这些实体的市场准入门槛也就相对降低。例如,政府规定只要这些实体保证将其持有的排放权上报该国国家记录系统,他们就可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Baron, 2000)。
(二) 京都市场的准入条件
1.京都市场下国家的准入条件
在京都市场中,参与碳排放贸易的国家或区域必须满足表1中所列条件,如有任一条未达标,将不予准入或取消其准入资格。此外,一国是否有资格参与京都市场的碳贸易,由履约委员会的促进事务组(Facilitative Branch of the Compliance Committee)决定(Mullins,et al,1999)。
表1京都市场参与国的准入条件
配额市场项目市场(1)该国必须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且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工业化国家);(2)国内可以独立对“AAU”进行计算并出具报告;(3)具有一套国内温室气体评估体系,并于每年提交排放评估报告;(4)具备国家登记系统以确保掌握准确的排放权发放、持有、转让、获得、取消、退市、过量持有信息以及其它公开信息,并保留一定水平的储备配额;(5)能够提供标准化的最新排放数据清单。CDM项目(1)该国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2)缔约方自愿参与CDM项目活动;(3)国内必须建立一个CDM项目活动的管理机构。JI项目(1)该国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且必须是附件一缔约方;(2)缔约方自愿参与JI项目活动;(3)国内必须建立一个JI项目活动的管理机构。多国区域合作市场(EU)(1)满足配额市场全部标准;(2)参与国为包括新加入欧盟的10国在内的25国;(3)各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NAP)。资料来源:《京都议定书》、DIRECTIVE 2003/87/EC。
在多国区域合作市场中,参与国必须是事先达成合作协议的缔约方,且同意服从区域共同设立的碳排放贸易专职管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以欧盟碳市场为例(详见表1),该市场由欧盟委员会对各成员国排放配额的分配、交易以及实际履约率进行管理和监督。
2.京都市场下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京都议定书》第17条指出,国际碳排放贸易中的各缔约方应量化其国内减排承诺,但对政府管制下的法律实体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也就是说,法律实体既不包括也不排除在该条款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否参与国际碳排放贸易是由其自行决定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法律实体参与贸易的资格是受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影响的。在此主要对欧盟和英国的排放贸易市场加以分析(见表2)。
表2京都市场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多国区域合作市场(EU)国家级市场(UK)强制性参与者认定标准:(1)能源业:拥有耗能20MW以上内燃机的实体、从事炼油业的实体;(2)钢铁业:每小时产量2.5吨以上的实体;(3)水泥业:每天产量500吨以上的实体;(4)玻璃业:每天产量20吨以上的实体;(5)陶瓷砖厂:每天产量75吨以上的实体;(6)纸浆造纸业:每天产量20吨以上的纸浆造纸厂。(1)获得政府资金支持而自愿承诺绝对减排目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碳排放贸易;
(2)自愿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承诺相对排放目标或能源效率目标的企业;
(3)其他没有承诺减排义务的任何个人和机构,可自愿参与排放贸易;
(4)所有承诺减排目标的参与者在进入市场前,必须按相关条例测算和报告企业的排放状况,且操作方法上必须透明、公正和连续。
由表2可知,京都市场下对法律实体的参与标准是较为严格的。欧盟的排放贸易计划中,以排放点为单位来限定参与实体的范围,约12000个排放点(每家厂商可能有数个排放点,即installation)必须参与该排放贸易计划,市场规模达15亿吨,约涵盖目前欧盟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45%。国家级市场中,各国会对国内碳市场的参与者资格加以限制,如英国于2002年启动了为期5年涵盖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贸易制度。英国排放贸易体系是按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奖励、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减排行动。
(三) 非京都市场的准入条件
鉴于非京都市场不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故其对国家进入该市场没有特殊要求。因此,这里仅讨论法律实体进入非京都市场的标准。以非京都市场中最典型的两个代表――新南威尔士州市场(GGAS)和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CCX)为例,准入条件如表3所示。 表3非京都市场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新南威尔士州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具体准入实体包括:新南威尔士州持有电力零售许可的电力供应零售商、直接在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进行消费的电力客户、为新南威尔士州本地大客户供电的电力生产商、某些新南威尔士州其他耗电大户以及被推选出来从而直接参与计划的个体。必须是美国《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Section 1 a(11))中规定的合格的商业实体。
地市级市场中,政府对该地市排放贸易计划所涉及的参与者进行限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排放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1日开始运行,该计划是为了减少新南威尔士州发电排放密度而制定的,其参与者的准入资格倾向于与电力直接相关的实体,且具有强制力(Passey,et al,2007)。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为全球首度由企业发起,横跨北美的企业与都市间的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组织,其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只要符合规定的商业实体均可成为会员,现已有会员200多个,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其中也包括州市政府当局、学校、医院等。
三、碳贸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灰色关联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各级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均不相同,京都市场的准入标准要高于非京都市场,而强制性减排市场则比自愿性减排市场的准入标准要严格。越严格的准入条件就意味着国家或法律实体的市场进入成本越高。那么,高昂的市场进入成本是否就会带来更多的环境效益呢?因此,研究碳贸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国际碳贸易数据不易获得、仅有小样本供参考的特点,在此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分析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灰色关联度(刘思峰 等, 2005)。
(一) 数据选取及计算过程
依数据的可得性,选取欧盟(EU)、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新南威尔士(GGAS)三个碳市场的环境效益评价指标――年均承诺减排率X2(基期均为2000年)和实际履约率X3(均取计划施行后的均值)。同时,将三个市场的准入条件X1按高低量化打分(1~3分),分值越高,说明该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相关指标数据如表4所示。
即市场准入条件与年均承诺减排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811,市场准入条件与实际履约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612。由于结果都大于0.6,故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即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该市场带来的环境效益越大。由0.811>0.612可知,市场准入条件与年均承诺减排率的相关性更强,即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国家或实体进入该市场后所承诺的减排量就越多。换句话说,一国或法律实体进入市场的成本越高,其进入后承诺的减排目标越高、履约情况也越好,就会产生越多的环境效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接受并采用碳排放贸易这一基于市场的有效减排策略,全球的碳市场格局正逐步趋于多元化。依据减排强制程度、辖区范围和贸易标的物对市场进行细分可以看出,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下又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市场,各级市场均有其各自的特征和规范,为碳排放贸易的潜在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方式和渠道,保证其在成本最低的前提下减排,从而提高了碳市场的整体效率。
各级碳市场除基本的准入条件有共性外,其他准入条件均依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就大市场而言,京都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就细分的多级市场而言,强制性的减排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但由于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间存在着较强的正相关性,因而较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也会带来较大的环境效益。
此外,各级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多是针对实行碳贸易机制的国家及其实体设立的,因此有其特殊性。从现有碳市场所覆盖的国家来看,绝大多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且除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盟项目市场外,其他市场均不允许境外实体进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非附件一国家及其实体参与碳贸易的途径。
碳市场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碳交易的地域范围、商品种类的不断扩充,由此产生的矛盾也会日益突出。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有责任、有权利参与碳排放贸易。所以,国际碳市场应适当放宽准入条件,让非附件一国家也能真正参与其中,使碳排放贸易真正向全球化、多极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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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Market Structure and Access Requirements
for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LIAO Mei DAI Jia
(Economics & Management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2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85-02
引言
201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批准设立“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核心是致力于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随着改革试点的深入推进,义乌市场采购贸易面临着发展瓶颈,义乌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义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缺乏针对义乌市场采购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和市场采购贸易的独特性进行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设计和创新,金融创新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匹配的问题日益突出,急需金融业在贸易金融领域率先开展探索和先行先试,进一步创新,以此探索贸易金融新模式。
一、义乌国际贸易改革下的金融产品创新实践
义乌实行“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以来,金融创新形式多样。义乌通过创新委托贷款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2012年5月,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授信中国小商品城集团50亿元,并委托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将贷款投向市场。此举突破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限制,搭建针对市场商户的新型融资平台。工行义乌分行在全国首创供应链易透融资,为外贸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贷款,推出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网络自助式循环贷款“网贷通”。
通过福费廷、国内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供应链融资额度达30亿元,开创了义乌贸易金融的新局面。义乌建行以全球网为载体,推出“e商通”网络贷款担保业务;浦发银行针对义乌国际商贸城市中小企业量身定做推出“银宝通”。中行义乌分行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优势,率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出“义乌通宝”等创新举措。此外,各金融机构相继推出摊位、存货、股权、商标、专利权、林权、排污权等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推出面向市场经营户和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发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和培训,支持当地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拓展企业融资理念。总的来说,这些金融创新产品技术含量偏低,品牌特色不明显,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探索创新,还远远不能满足义乌“市场采购”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义乌市场的巨大需求。
二、“市场采购”贸易的金融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产品功能单一,实用性差,影响客户群体的扩张
市场经济运作模式,为金融产品创新带来多样化创新格局,但也造成重复产品、雷同产品、劣质产品、不成熟产品泛滥,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较多产品存在功能单一、实用性差的问题,影响客户群体的扩张,阻碍金融服务水平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二)金融产品技术含量低,效仿严重
义乌的金融机构原有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支持水平还达不到升格为“分行”的水准,加上各银行之间信息网络互不兼容,技术性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缺位现象严重,金融服务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效仿严重,助长了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造成银行业始终在无差异竞争、低层次竞争。
(三)缺乏与义乌电子商务发展相配套的金融产品
义乌目前有10万多家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年成交额超过500亿元,义乌日用百货类商品约占全国网络货物交易额的40%,75%以上的日用百货类网货直接或间接来自义乌批发市场,义乌从事B2B、B2C、C2C的网店近5万多家,呈现了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互促发展的效应。但这些电子商务企业与网店创业时资金缺口较大,自身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不多,融资渠道少,往往得不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因此,急需进行电子商务领域的金融产品的创新,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
(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
当前,各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规范之间具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和较大的空间差异。在时间上,一般金融产品创新在前,监管机构规范在后,时间间隔较长。在空间上,各银行之间进度不一,办法各异,管理不规范的状态,使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
(五)缺乏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金融产品研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有精通多个行业,多个领域的金融复合型人才作为坚实的后盾。义乌的金融机构本身的层级低、原有的人力资本运用侧重于执行上级行的工作指令,不重视创新能力的培育。人力资源管理上缺乏对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的招聘与培养,一定程度上导致银行创新产品技术含量及质量难以提升,无法为客户量身定制金融服务。
(六)制度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社会信用观念淡薄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已发生深刻的变化,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变革却没有进一步的完善。诸多银行业务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规范缺失,法律约束或支持不力的情况。金融产品隐藏着随触而发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以社会信用为基础,包括政府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在义乌,偷税、漏税、逃税、商业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制度建立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程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包括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在内的经济金融活动的开展。
三、“市场采购”贸易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创新策略
(一)创新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产品,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
依据“义乌港”和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金融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专业化仓储公司、物流公司的合作,完善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探索开展标准化仓单质押、存货浮动质押、动态质押、提货权质押等创新业务,满足义乌物流服务体系中仓储、流通、交易等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尽快成立或引入经营运输、装卸工具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物流企业购买大型运输、装卸工具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对金融产品创新进行规模质量高品格定位,不断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开展大型客户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买方或他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和国内信用证议付、商品提货权融资等资产业务。
(二)开发符合国际贸易资金需求特点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要灵活运用买方信贷、履约保函、信用证、押汇等贸易融资手段,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发展,满足外贸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品牌的中小外向型企业的贸易资金需求;积极开发综合运用人民币期权、远期等外汇衍生工具的业务品种,适合中小企业的小额外汇保值业务,满足市场避险保值需求;提供集团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委托贷款、外币资金池等业务;加大中间业务开发创新力度,为外贸企业与个体商户提供理财、财务顾问、现金管理、贸易结算等多样化和“一站式”金融服务。
(三)加快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
积极推进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的应用,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提供现代化的支付清算服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构建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体系。加快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加大支付产品与服务创新力度,更好地支持义乌电子商务发展,助推义乌建设为“中国电子商务之都”。
(四)加强金融监管,为金融产品创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放松金融管制,稳步加强金融监管,监管理念从“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向“法无禁止皆可为”转变,为金融机构留下自主创新的空间;监管模式只规定相应的监管标准,金融机构在标准内根据情况自主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构造金融业良好的竞争环境,保护创新成果。
(五)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引进、培养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尽快改变目前复合型人才招聘、培养通路狭窄的格局,加快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的改革力度,积极实施包括薪酬、子女教育、税收优惠、住房保障和生活休闲等在内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吸引金融高端人才到义乌就业;挖掘培养内部人才,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营造重视人才、使用人才,积极创新、有效激励的金融产品开发氛围,为开发金融产品效用的提升夯实基础。
(六)加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法制环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综合治理金融信用环境、建立金融信用系统提供保障。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取消一些已不再适用当今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能够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条款,界定金融创新与违规的界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创新银行的收益得到保障,避免银行间恶性竞争,使金融产品在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得到创新发展。同时,通过推进立法进程,改善社会恶劣的信用环境,加快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欺骗市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秩序混乱、违约失信的问题,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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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图片和简单文字说明的单页印刷品;
只有图片、没有文字说明的单页印刷品;
装订成册、既有图片又有文字说明、而且每页都有编号的印刷品。
说明书不论其进口形式是单页还是成册,由于其只能起广告宣传和商品介绍的作用,而不用于出售,因此随机器一同进口的说明书应随机器一并归类,不需再单独申报;单独进口的说明书,根据海关总署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归类决议,将其按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印刷品归入税号4911.1010。
[海关总署关税司商品归类处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
出口成品如何退运
某加工贸易企业专业从事各种电脑显示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产品70%外销。该企业出口的彩色显示器保修期为三年,期间接受客户任何理由无条件退货。因此每年均有极少量的外销显示器因各种原因(如外观、性能、质量等)从欧美等国退回工厂维修,企业就以上成品该如何合理退运向海关求教。
目前,已出口的产成品退运进口有三种贸易方式,分别是进料/来料成品退换(4600和4400)、退运货物(4561)以及修理物品(1300)。这三种方式分别针对不同的成品退运需求,各有不同的针对性,企业可根据各自不同的需求进行相应的选择。
进料/来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出口成品退运的首选方式。进料成品退换是加工贸易项下的一种贸易方式,是专门针对进料/来料加工出口成品的退换方式。该贸易方式通过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扣减手册出口成品数量,待修理完成后仍然以进料/来料成品退换方式出口。由于手册有效期较短,而产品保修期相对较长,常常会出现已出口成品产生退换需求时原出口手册已核销结案的情况,这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退运货物或修理物品两种贸易方式退运进口。进料/来料成品退换方式享受保税待遇,税收成本低,是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退换的最优选择。
一般来说,加工贸易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都需要办理前期手续,向海关提交相应的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一些表格等向海关进行申请,并需要经过海关批准,这个过程就是备案。海关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文件,而这些文件上的编号就是报关单上要求填写的备案号。备案号的长度为12位。
“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及“征免”各栏目常见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例1:广州电梯有限公司(440193xxxx)持C51066000019号加工贸易手册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梯用曳引机一批,该批货物列手册第22项,法定计量单位同成交计量单位。保险费率为0.3%。
相应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填:C51066000019;“贸易方式”栏填:进料对口(或0615);“贸易性质”栏填:进料加工(或503);“用途”栏填:企业自用;“征免”栏填:全免。
例2: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大连万凯化工有限公司(210225xxxx)对外签约出口三氯硝基甲烷(无出口税,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经营单位持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代码x,证号TE050616005)、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代码S,证号CH200511818)和出口许可证(05-AA-701226),于2005年5月31日向海关申报,次日货物出口。
根据已知条件,“征免”栏填:照章征税,而不能填:全免。因为“征免”是由“贸易方式”和“征免性质”决定的,与货物本身(如:无出口税)并无直接联系。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报关单表体部分的“项号”一栏与“备案号”一栏也有一定逻辑对应关系。项号的第二行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征免税证明或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编号。
二、“成交方式”、“运费”与“保费”栏
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是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价格及最终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海关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也是按照成交方式来进行的, 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 )统计, 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 )统计,因此,在填制报关单的过程中,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有着密切的逻辑对应关系。
与《2000通则》不同,报关单中的常见的成交方式有:CIF,CFR,FOB。进口组成CIF价格所需的各数据项内容应当录入齐全正确,出口形成F0B价格所需的各数据项内容应当录入齐全正确。当运费、保险费标志为“1”(费率)时,所输入的费率值不能过高或过低。一般来说,运费不高于30%,保险费不低于0.1% 。当运费、保险费标志为“3”(总价)时,费用币制和金额应当合理;当运费标志为“2”(单价)时,所录运费单价及币制应当合理(保费标志不含单价)。
在实际操作中,成交方式、运费、保费的信息通常会出现在商业发票中价格栏内(实际业务中运费一般不出现在提单中)。运费一般用“Freight”或“Freight Charges”表示;保费用“Insurance”或“Insurance Charges”表示。
例如:商业发票中部分内容:
例如:1 5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1 500/3;
再如:25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5/2;
8%的运费率填报为8/1。
三、“起运国”、“装货港”与“原产国”栏
起运国、 装货港、原产国是进口报关单填制的重要内容,它们不仅涉及到税率的确定,还对海关统计产生重要影响。在具体的报关实践中,它们也存在着一定的规律和逻辑对应关系。
(一)“起运国”栏
“起运国”栏的填制主要看是否是把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如果是,就应填报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如果不是,而是中转货物那就应区别对待。对于未在中转国发生买卖行为的,还是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为起运国;对于在中转国发生了买卖行为的,则中转国为起运国。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报关单“起运国”的依据是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通过发票的卖方的国别来判断。例如,中国购自荷兰的产品,如果直接运至中国,“起运国”为“荷兰”;如果只是经香港中转,而没有交易买卖行为,那么“起运国”仍为“荷兰”;如果中国购自香港的荷兰产品经香港转运至中国,“起运国”应为“中国香港”。
(二)“装货港”栏
“装货港”栏要填报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在通常情况下,装货港所属的国家应与起运国对应一致;但货物在运输途中中转换装运输工具,又未发生商业易的货物,此时装货港所属国与起运国可不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根据提单(BILL OF LADING)的“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一栏判断货物是否入境,如果卸货港是境内港口,则该提单的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对应报关单上的“装货港”一栏。例如,中国购自荷兰的产品,货物由荷兰的鹿特丹运往香港,中转后运往中国上海,则该批货物的装货港应填报“香港”,起运国则为“荷兰”。
(三)“原产国”栏
“原产国”栏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若有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一个产品的创造,则是对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生产的最终国家即为原产国。
在实际操作中,“原产国”一般根据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或者发票中的“Country of Origin”、“Manufacturer” 或“Shipping Marks”内的“MADE IN XXX”等来判断。
此外,这三个栏目在填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国别的填报不能笼统地填为区域性的名称或国际组织名称,如:欧盟、东南亚、中东地区、联合国等,而必须填报具体的国家名称。
第二,避免将名称相近的国名混淆。如:利比亚和利比利亚、澳大利亚和奥地利,摩洛哥和摩纳哥等。
四、“数量及单位”栏与“件数”、“包装种类”栏
(一)报关单表体部分的“数量及单位”栏与商业发票中单价、数量有逻辑对应关系的
“数量及单位”栏分三行填报。
1.第一行是必须填写的,按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例如:
2.凡列明海关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必须填报第一及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例如:
3.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换后的数量,同时还必须将成交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的第三行。如成交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例如2010年6月,上海某报关企业申报出口一批钢卷尺到孟加拉国,法定计量单位为“个”,该企业在第一行已正确填报,可是该批出口货物是按“罗(Gross,1罗=144个)”对外签约并实际成交的(看商业发票),国税部门已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也是按“罗”填制的,这样,报关企业在实际成交计量单位的申报错误(如第三行漏填),会致使货主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由于出口报关单单位数据与实际单位数据不一致,国税部门提出异议而不能及时办理退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件数”、“包装种类”栏目
报关单表头部分的“件数”、“包装种类”栏目是与装箱单、提单当中的相应栏目有逻辑对应关系,即:No. of Packages。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经济运行、国际贸易交往时,文化与经济日益被连结在一起,经济文化化、文化经济化成了国际化的一个突出迹象。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特殊文化背景与文化环境日益为各国重视,尤其是意识形态层面即政治、法律、艺术、道德、哲学、宗教等方面。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并没有使全球文化向一体化发展,而是朝着各自特色的多元化方向发展,这些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贸易要求,也因文化差异产生了文化冲突。一方面,经济一体化打破了各种地域文化间彼此隔绝的封闭状态,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和大众文化层面日益趋同;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加剧了文化在深层的价值观方面的差异和冲突,使得全球价值观与本国价值观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风俗习惯、、道德与法律、合法与不合法等文化因素的冲突。在国际贸易中,文化的冲突会产生贸易壁垒和摩擦,使得贸易受文化因素的影响也越发地突显,世界贸易中文化差异的存在已影响到国际间的贸易活动,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因素所产生的各国文化之间的冲突正是全球经济贸易的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使得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与各国文化多元化构成了当今世界的一对矛盾。
一、价值观念因素的冲突
各国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在各自民族的历史传承和文明演绎下都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特别是在现实制度的影响下使得人们在贸易活动中习惯用自己的价值观和认知去左右对方的行为,或是直接忽视对方的价值观和信仰的重要性,这势必会影响到贸易双方的合作,形成贸易中常出现的价值观念的冲突。从宏观上来说,价值观念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经济贸易与意识形态、贸易规则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等方面。一方面,欧美经济强国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在文化科技上都占据强势地位和优势。这些有利的内部条件使得它在政治民主化、人权保障、市场经济制度等方面简化成一套意识形态教条,并把其作为一种普世的行为准则加以推行,人为地制造经济贸易与意识形态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价值取向和文化需求的不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制定时,发达国家体现的是要求对人权标准、劳工标准、环保标准、质检标准等严格措施,推行人文贸易;发展中国家体现的是要求摆脱贫困和谋求发展,实行差别与特殊差别待遇,推行农产品和服装等领域的自由贸易。由于这些相互对抗的深层次价值观念势必会造成贸易规则中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观冲突问题,因而使得在每次贸易谈判中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谈判效率极为低下。
从微观上看,价值观念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贸易谈判和交易契约中的误解与矛盾上。在国际贸易谈判时,由于谈判双方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存在在思考方式、行为原则、是非判断、问题处理以及谈判礼仪等价值观念的差异。谈判双方都有可能无意识的用自己的价值观来作为协商问题的最高依据。以自己的价值观、是非准则来审视、判断对方,因而导致在谈判中误解和冲突十分常见。在交易契约中,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异,各国对“契约”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比如对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来说,契约的签署代表着一种法律的制约性,签名意味着不能再更改,必须严格按照契约上的条款执行;在日本,契约却是一种可以随着环境的改变而进行修改和调整的东西。而在中国,契约的签订仅仅只是象征合作关系的开始。这样,在履行交易合同的过程中,因价值观念的冲突而导致贸易摩擦也是很常见的。
二、 思维方式因素的冲突
按照霍夫斯泰德的文化观点, 人们生来就屈从于某个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群体思维”,而后在成长过程中又会不断强化这种思维,由此就产生了特定文化背景下人们的思维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都习惯于认为对方也用自己同样的方式进行思维,正是这种惰性和习惯,常常影响彼此的交流贸易关系,从而导致国际贸易中思维方式的摩擦或冲突。
一方面,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受到传统中国文化儒家思想的影响,其中儒家所推崇的“天人合一”的观念更在是中国人的脑海里根深蒂固。作为一种基本信仰意指天人相通,人和自然的高度和谐。这也是大部分中国人在思维方式上更注重由大到小,习惯于把所认知的事物放在一个整体上的高度去审视和感知,整体意识尤为强烈。将事物多样性的和谐和对立面相互统一,所以你很难看到中国人在感知事物时会把整体分解为细微逐一加以分析研究。因此,在大部分中国人眼中如果“以偏概全”、“以点概面”等方式片面地看待问题的话,势必会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而西方人强调自身的独立性,认为他们所生存的环境只是外在,人和自然是相互独立区分的,二者有主客之分,人的存在就是为了探索和征服大自然,因此,在处理问题上,他们更注重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习惯于把所认知的事物进行深入的剖析和严密的推理。从事物的各个局部逐一加以研究分析,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方法和专业的学科知识,从根本上了解其事物的本质,相较与中国人,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更注重由小到大,其思维具有分散性。所以中西双方在进行贸易谈判时,中国谈判代表喜欢先在事项的整体上达成一致,然后再对贸易中出现的细节进行交涉。而西方谈判代表认为贸易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对细节问题上的处理,只有把细节问题了解全面了,并且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接下来所有的问题也自然会迎刃而解。最后签订的协议其实就是关于那些细节问题解决方案的总和。所以你经常会看到他们在进行贸易谈判时,会先将价格、交货时间、保险等一系列问题逐一解决,然后再对每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作出调整和承诺。然而中国人因为思维的整体性,所以在进行贸易谈判时,先是从所有问题的总体上得出一个综合的结果,然后再从总体上做出调整和承诺,最后贸易双发达成共识,签订合同。这种思维方式上造成的差异常常会影响到中西谈判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思维的整体性和西方人思维的分散性也造成了为什么中西双方在进行贸易谈判时经常会出现因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引起的冲突原因。
另一方面,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严谨、周密,习惯将事物量化、绝对化,从贸易的谈判、签约、出口准备、履行合约以及索赔都是严格按照合约执行,并不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加以调整,处事制度化;而中国人向来重视整体上的和谐,只要事情能够达到双赢的局面,在环境变化时也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调整,总是以持之以情。在交易方式的选择上,一向追求自我独立和实现个人利益的西方人通常会选择风险性较高的工具,运用各种创新复杂的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追求交易的快捷。而含蓄内敛的中国人并不追求标新立异,为了能够让风险降至最低,达到整体和谐的局面,,在工具的选择上通常都是选择安全、传统的交易工具和支付方式。在交易谈判方式上,因为西方人崇尚科学,善于用严谨的逻辑方式进行推理,将事物量化和绝对化,所以在交易谈判中经常会罗列出大量的数据和周详的交易计划。而中国人更为重视事物的相对性,对过去的交易进行总结归纳,用丰富的经验来权衡事物,在谈判时通常更注重对方的信誉和诚意,用综合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上,西方人倾向于采用法制化、制度化的仲裁程序,而中国人倾向于采用以和为贵的调解方式。总之,由于思维方式是成长过程中长期强化产生的结果,具有惰性和惯性,所以随着贸易活动的交易数量增多和范围的增加,这些差异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冲突,最终通过贸易摩擦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 行为规范因素的冲突
人们总是本能的将自己的行为规则认为是最合理的。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经常无意识的用自己的行为规则去要求对方并推销着本文化的行为准则。这样,因为潜在习惯性的主观行为必然会冒犯到贸易对方。因此而导致的国际贸易中文化冲突的出现,也是屡见不鲜,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风俗习惯上的冲突。风俗习惯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范或规范,表现在节庆、饮食、服侍、婚姻、丧葬等各个方面。它对社会成员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是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基础和相辅部分。各族人民对本族风俗习惯都有着特殊的感情,犹如信仰一般的存在,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因此,风俗习惯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是最敏感、也是最容易引发贸易摩擦的方面,随时都有可能会遭到贸易中行为规范上的冲突。
其二,上的冲突。是一种意识形态,它作为一种精神风俗,是极其复杂的,满足了人对神圣性的渴望,对于信奉的人们来说,宗教体系是一种无比神圣且不容亵渎的社会规范。人们的购买和消费经济行为由于宗教的教规教义而被直接约束,某些教派对非本教地区来源的商品有着强烈的排斥与抵制行为,甚至会认为某些产品有辱其信仰而发生冲突。因此,犯宗教规范禁忌也是贸易摩擦中最常见、最忌讳的行为规范冲突。
其三,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国际贸易环境中,西方国家看重法律约束,即使是对那些很合情理的行为,只要触碰到法律法规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惩戒,在贸易交往中总是先依法从事,再论其情理;而东方国家由于儒家思想对人们的行为始终起着极大的规范作用,使得其更注重道德约束,在贸易交往中以不触碰到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习惯于先论情理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因此,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也会表现到各国的贸易摩擦上。
其四,合法与不合法的冲突。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各国必须遵守的共同条款条约和法律发过,但由于各国自身的需要也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面临同一问题解决办法时,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界限不同,必然会引发合法不与不合法的冲突。例如在北美国家,家庭外卖,英文中叫“Home?Made”,可以在某些特定的日期,如周六周日,自己在家制作一些可口的饭菜供别人食用。只要是在指定的日期,一切都是合法的。你不用向任何人缴纳任何税费或者办理任何执照。而在其他国家此行为是犯法的。再例如,拼车在国内确实损害了很多人的利益。但在国外却是允许的,英文叫“Carpool”。政府非常鼓励这种行为。大致就是某人要去另外一个地方,可以在网上或者专门的黄页信息,然后召集一些同路之人前往,然后收取对方一定的燃油补贴。此方法对于咱们国内大肆宣扬的低碳生活真是非常的有利。但无奈,国内此行为非法,被称为“非法营运”。可见,与不同文化的国家进行经贸活动,行为规范上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处理不好,累积到一定的程度时,必然会引发出更多、大的贸易纠纷或冲突。
基金项目:湖南省软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12ZK3061)。
参考文献:
外贸企业是指企业有从事对外进出口的企业,企业商品和服务流通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本文主要研究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流程包括:客户商谈、合同签订、采购、车间生产或委托代工、订舱、报关、货物发运等。业务每个环节都涉及到物料的流动,构成了外贸企业的物流系统运作。
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影响因素的识别是风险预警评价的第一步,是外贸企业物流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在分析对外贸易各环节后,可以建立以下的如下表1-1的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
二、不同贸易方式下的企业物流风险预警评价
出口贸易的最为常见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单边出口的贸易。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与一般贸易相比多了原材料进口这一环节。
(一)层次分析法确定风险指标权重
邀请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预警指标的6个一级指标两两比较打分,得到判断矩阵表,如表2-1:
将上面的判断数据输入层次分析法软件(yaahp)中,可以得到不同贸易方式下企业物流系统风险指标第一层权重,可作为模糊综合评价的因素集:
A=(0.175,0.072,0.36,0.051,0.279,0.038)
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λmax=6.426,CI=0.085,CR= 0.068
(二)设定评语集
设定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评级为5个等级,如下:
为了方便定量的计算与分析,可先量化风险等级,如C=(C1,C2,C3,C4,C5)=(10,30,50,70,90),对应的评语集为{很小,较小,一般,较大,很大}。
(三)确定判断矩阵
确定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各个险指标对各风险等级的隶属程度rij,就可构建评价矩阵Rij。邀请专家给出每个风险因素的评定值Cj,则隶属度的计算为:
根据专家给出的不同贸易方式下的隶属度分值,可以得出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判断矩阵:
(四)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同时确定了评价矩阵R和权重集后A,就可以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风险进行综合评价:B=A?莓R,式中“?莓”为算子符号,即模糊合成运算,也成为模糊变换,即:
根据隶属度最大原则可知,在一般贸易情况下,外贸公司的物流风险的预警评价等级为“风险较小”,在加工贸易情况下,物流风险的预警评价等级为风险一般”,也就是说加工贸易的出口方式要比一般贸易方式给企业的物流系统带来的风险大一些。
三、基于评价结果的物流风险控制建议
(一)从交货期风险的角度对外贸企业物流系统进行控制
从上节不同贸易方式下的风险分析中可以看出,交货期变动是无论在那种交易方式下都会对企业物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因素,企业在计划环节就要围绕交货期去安排采购、生产,要给交货期限留有余地。
(二)注重关键供应商所带来的采购风险
国外客户如果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间抉择时,侧面表明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较高。此时企业就要从交期、质量等方面加强对此类的关键供应商的管理,缩短加工贸易下比一般贸易延长的交期、提防质量问题带来的跨国退货或返修。
(三)加强对国际物流风险的防范
融资指的是资金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资金的流动同时包括资金的融入和融出。在国际贸易领域,融资过程中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分别是银行和进出口商,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使进出口商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贸易回转,确保进出口贸易能够顺利开展,同时也是提高银行业绩的重要表现。国际贸易融资具有收益高、利润丰厚的特点,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应用既能够有效解决进出口贸易资金短缺的问题,又能够为银行提供一个理想的资金运用方式。所以,在国际贸易进程不断深入的现代化时代,国际贸易融资已经成为促进股价GDP增长的重要推动力。现笔者主要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融资简介
(一)概念
所谓国际贸易融资指的是银行给予国际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便利服务,是一种既能够解决进出口商贸易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又能够有效提高银行业绩和效益的双赢举措。由于国际贸易融资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所以可以说国际贸易融资是推动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推动力和辅助工具。
(二)分类
国际贸易融资用另外一种方式解释就是银行给进出口商放款,所以可以根据融资的期限长短分为短期融资和中长期融资。其中的短期融资指的是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贸易融资,这种短期融资方式在企业运动资金周转方面最为常用。中长期融资则是相对于短期融资而言的,融资期限超过一年的贸易融资形式。这种时间比较长的贸易融资一般金额都相对比较大,所以主要是用在企业扩大规模方面。由于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是进出口商,所以细分起来可以分为进口商的融资和出口商的融资。进口商融资的银行为进口方当地的银行,常见的贸易融通服务有开立信用证。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是出口方当地银行为其提供的融资便利,比较最常见的有出口押回。国际贸易融资方式除了可以分为这四种类型之外,还可以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商业贸易融资和财政预算融资。总之,无论是按照何种方式对国际贸易融资进行分类,其根本性质仍然没有改变,即均是为国际贸易中的企业提供贸易融通便利。
(三)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概况中可以发现,我国国际贸易融资虽然在出口信用保险以及贸易信贷等方面都已经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水平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还是存在一些急需要解决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融资方式单一(以信用证结算为主要形式);资金供给后劲不足(体现在政策性银行是将重点放在需要扶持的资本性货物出口上,而拥有更多资本的商业银行却主要是投资在有较大回收利润的大型企业上);中小企业不受重视,融资难(与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大、成本高以及利润低有关)等[1]。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与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相关法律不健全、商业银行经济管理水平低以及我国企业信用相对比较低几个方面有关。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从完善配套法律和条企业信誉等方面出发。
国际贸易融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
国家贸易融资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开展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活动,在保障国际贸易更加顺利进行和推动其不断扩大方面有非常显著的作用。没有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融资也就不复存在。同样,没有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也将难以得到更好发展,所以两者是一种相互依赖、相辅相成,互助互利的管理。有诸多学者对金融发展进行深入研究额探讨后指出,衡量金融发展可以发展规律、效率以及结构三个唯独变量进行探讨。且金融发展发挥作用的途径主要有金融中介和资本市场。金融中介能够得以生存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为贸易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国际贸易融资就是金融企业提供的一种最主要金融支持服务。所以,无论从何种角度去探讨国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其结果都是指向两者是相互依存、共同促进的“盟友”关系[2]。下面就国际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影响方式以及影响效应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国际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方式
影响机制。分析金融发展的性质可以发现,该活动具有储蓄动员、加大监督、减少风险以及实现有效配置的功能。储蓄动员指的是金融机构,比如银行通过动员人们将储蓄转入投资,使储蓄成为一种流动性的、可产生交易的投资资金的方式。金融发展的这些功能除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加资本积累之外,还能够通过将这些积累资本投入到流通领域的方式实现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贸易融资是通过风险分散、资金配置以及便利交易三个介质作用与金融贸易,推动金融贸易的顺利开展。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是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供给方,他们通过吸收社会闲置资金并将这些资金以融资的方式向国际贸易中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业务,为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使资金短缺企业能够更好的开展贸易工作,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3]。在国际贸易中最常出现资金短缺或者受资金约束需要贸易融资企业给予资金融通支持的主要是一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这些企业由于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和未知风险,所以需要贸易融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如此才能够有效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确保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能够具有更多优势,改变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结构方向。
(二)国际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效应
国际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效应可以从对企业的影响和国家乃至国际的收支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对企业的影响方面
从企业方面看,国际贸易融资的影响主要是影响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融资金额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相比于大型企业而言资金能力的相对比较差、信誉也不如大型企业,商业金融结果在这些的企业中投入的资金回收利润较低也风险更高。加上这些中小型企业一次性的业务量都比较小,无法产生规模效益,无法为金融投资机构带来更大利润。且金融投资银行在确定投资对象之前均会对不同企业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这个过程中也就不免会产生一些成本,而这一成本对于单匹业务量较少也资金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来说还相对比较更好[4]。另外,尽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也就是国际贸易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金融投资企业在发放贸易融资过程中也会优先选择资金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所以,这种背景下,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或者的贸易融资概率也就远远低于大型企业,久而久之,中小型企业也就逐渐被排齐出国际贸易。这种中小企业被排齐的现象的前提是贸易融资方为商业金融机构。若贸易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且政策性银行有目的给予中小企业更多便利,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进行必要的政策新干预,那么这些中小企业将能够有机会在国际贸易舞台上一展拳脚,推动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5]。
2.对国家乃至国际收支的影响
从大的方向看,国际贸易融资能够对国际贸易的进出口结构进行有力调整,比如对于一些在国内已经有足够数量的、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则应该适当的控制其进口量,通过不给予或者给予较少贸易融通服务的方式限制其进口量,如此也就能够较好的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由于国际收支平衡不论是顺差还是逆差都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所以,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国际贸易融资调整进出口结构的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本身就存在明显的政治色彩,很多情况下是国家对贸易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一个国家若能够通过对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进行贸易融资选择和控制,那么将能够决定何种类型企业能够进出口,进出口的数量如何等,直接通过调整进出口结构的方式改正国际贸易秩序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国际贸易融资除了会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之外,还会对一个国家的GDP产生重大影响。也就是国际贸易融资会能够利用贸易作为中介促进一个国家的GDP增长,使国家之前实现一种双赢的目的[6]。比如日本协力银行,该银行主要是以提供出口信贷为主,且其主要投资方向是在日本的设备出口企业上,是专门为日本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企业提供的贸易资金。由于在当今国际舞台上,日本的货物无论在技术水平或者样式方面都处在先进行列,所以当这些具有多样性和先进性技术水平的资本货物被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后,也就直接或间接的提升了发展中国家整个工业的基础水平。但是,由于国际贸易融资本身就存在较大风险性,所以若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供给方都是私人,那么将会严重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市场的健康[7]。所以,国家贸易融资必须要有国家政府政策支持和控制以及国际社会之间的合理协调。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国际贸易融资能够真正发挥推动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作用,实现两者共同促进的目的。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融资是国际贸易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辅助工具,两者是一种相互依托、共同进步的关系。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应用国际贸易融资,能够为存在资金短缺或者受约束的外贸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为外贸企业进出口产品实施风险分散,为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多优势,赢取更大的经济利润创造良好条件。且这种贸易融资形式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一个国家GDP值的乘倍增长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推动现代化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 沈能.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动态演进分析――基于中国的经验数据[J].世界经济研究,2006,20(06):362-363.
[2] 张平.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及在我国的应用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8.
[3] 刘经纬.我国X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10.
[4] 樊薇.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创新问题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
(一)网站的建设和推广方面
首先在需要明确通过网站建设想要达到的贸易目的是什么,根据这点来对网站进行设计和功能归类。其次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分析,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最想得到哪些信息或是怎样能吸引消费者,所以需要专业的网站设计团队来操作。再次是设立比较快捷和方便的搜索引擎,以及让消费者可以通过邮件的方式订阅关于本贸易公司最新的信息动态,包括新产品的,价格的调整等信息。最后是网站的技术支撑以及网页内容的编排,这也属于网络营销中比较重要的环节,一旦网站受到其他人恶意的干扰或是出现其他问题,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公司的印象,而且网站内容一目了然,有重点有突出,也是提高贸易销量的有用措施。对于网站的推广方面,它是网络营销的基础,也是被更多人知晓和了解的方式,一般比较常见的推广方式就是网站之间的互相链接或是在知名网站上打广告,让更多的消费者能知道有这么一家经营贸易方面的公司。再就是网站排名和品牌推广的方式,现阶段的消费者都十分认可公司的口碑和品牌形象,因此从事网络营销的贸易公司就需要提高自己公司的网站排名,让消费者在进行寻找相关信息时能发现还有这家公司,从而会有兴趣去了解。同理品牌推广的方式也是一样,主要目的是要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和良好的公司形象。最后是网络营销的日常维护,比如定期的更新网页信息和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以保障网络营销的正常开展。
(二)贸易网络营销的方式分析
虽然网络营销属于新型的营销方式,但是在营销的过程中还是需要结合传统的营销方式,且结合贸易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盲目的跟风,因此就面临着具体营销方式的选择问题,一般而言采用的是网络推广方式,但经营贸易的公司还是以B2B方式为主。大多数贸易公司都会选择B2B为主要的网络营销方式,不仅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有很多的成功先例,比如阿里巴巴,而且是因为B2B具有网络营销的整一套流程,并发展的越来越完善,因此本文也将具体介绍B2B的网络营销流程。首先是对贸易公司的信息宣传,包括向贸易公司介绍投资商或是客户源等信息,其次在网络营销过程中的发货、收货以及材料的采购等方面都会有电子信息记录,能随时查询到货物目前处于哪个阶段,再次是支付方式可以在网上通过金融中介实现付款,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最后是售后服务方面,进行网络营销必然有网络形式的售后,消费者只需要将自己的问题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咨询,也可以得到满意的回复。
(三)贸易网络营销的策略分析
同传统营销方式一样,网络营销也有其产品,价格,宣传以及渠道的策略,比如产品的优化策略,主要体现在比较知名的网站中进行推广的策略,还有在产品策略中也会结合产品层次来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价格方面也有低价和捆绑等策略。
二、贸易网络营销需掌握的技巧和注意的问题
虽然网络的发展给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了很广阔的前景,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需注意的问题,从而能为贸易网络营销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是需掌握的技巧方面,首先是搜索引擎中的关键字,因为人们一般习惯性使用靠关键字来寻找相关产品,因此网页中产品的关键字要尽量贴合大众的选择趋势来定。其次是产品展示的角度和所传达的信息,人们一般都相信自己眼睛能看见的实物,所以网站上的照片要真实和全方位的展示产品。最后是消费者在网站上进行咨询时如何有效地获取消费者的信息和了解消费者的需求,这就要依靠沟通技巧,给消费者留下值得信任的印象,才能实现销售。二是需要注重的问题,包括贸易中的法律法规,信息技术水平,因为在网络营销中会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信息和信用风险,所以信息技术水平为信息的传输能供保障性,而熟悉贸易中的法律法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在贸易网络营销中的损失。除此之外需要注重对员工的网络营销意识和人才的培养,以便于从事网络营销的人员不仅具备良好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而且还能具备金融贸易,物流管理以及网络营销的流程和策略,这将有助于贸易网络营销的进一步发展。
据相关调查显示,各国国际资源贸易总值不断上涨的主要原因是自然资源价格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例如,伴随着石油价格的上涨,国际燃料贸易出口额逐步上涨,占整个国际资源贸易总额的很大比重。另外,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国家的工业化得到较快发展,经济体制开始转型,这也给国际资源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下表1是各区域国家资源贸易出口比重图,从表1中可以看出:各国自然资源比重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各国国际资源贸易出口额存在很大差别。
表1 各区域国家资源贸易出口比重
2 不同国家国际资源贸易理论与政策之间的差异
2.1 发达国家的国际资源贸易理论与政策
发达国家的国际资源贸易理论与其经济发展方向有直接关系,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充足的资源是其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资源在集中的过程中,资源贸易理论出现了很大的偏差。发达国家的资源贸易理论主要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超保护贸易学说两大类,前者包含多种经济学说,后者主要涉及国内垄断市场价格的控制和扩大国外市场两部分。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对国家经济技术和制度进行整合。技术整合主要体现在通过经济技术的提升,从而增强国家的整体竞争力,技术整合是国家出台经济政策的基础。制度整合主要是指各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合力控制各资源的进出易,常见的经济整合政策有经济一体化、贸易环保标准以及技术标准等。
2.2 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源贸易理论与政策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分配方式开始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依据。面临着分配方式的转型,发达国家面临着如何整合资源,采用何种资源分配原则等问题。目前,发展中国家生产方式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依据的消费和生产,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发展舞台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提高自身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各发展中国家针对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自身的贸易条件。进口替代战略是近几年发展中国家使用的国际资源贸易政策之一,该政策主要目的是通过减少国外制成品的进口量,增加本国产品的使用数量来促进本国工业化的发展。另外,为了提高本国经济地位,各发展中国家开始在国际舞台上争取自然资源贸易机会和经济活动的主动权,试图打破国际资源垄断的现状,为本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3 国际资源贸易政策措施的经济效益分析
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国际资源贸易政策都不受WTO的纪律影响,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WTO关注各贸易国的进口关税,而各贸易国的贸易政策主要是针对出口关税制定的。另外,由于各国资源分布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国家的国内贸易政策直接取代了国际资源贸易政策。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从出口税、进出配额和进口关税三方面对国际资源贸易政策措施的经济效益做了简要分析。
3.1 出口税
为了控制本国资源的出口数量和生产数量,资源出口国通常会采用出口税对其进行控制,以此来影响资源贸易的价格和改变原有的贸易条件。出口税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通过出口税政策使资源出口国的国内价格降低,出口国内的生产者数量也随之减少,从而提高了政府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该国资源出口较小,会存在福利净损失等问题。另外,资源出口国还可以通过出口税政策结合国内贸易现状,改变原有的贸易政策,为本国国际资源贸易提供基础保障。
3.2 进出配额
进出配额政策与出口税政策相比,其经济效益更加广泛。进出配额政策不仅可以降低出口国国内的资源价格,提高资源国际价格,改变原有的贸易条件,该政策还可以增强国内经济基础较差的生产商在国际资源贸易舞台上的地位。从资源出口国的角度出发,进出配额的主要作用是把该国在国际资源贸易舞台上交易的资源价格转移,为资源出口国获得更大的效益提供经济保障。
3.3 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