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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典型案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30 09: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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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典型案例

篇1

2015年4月13日,左某接到电话,一个自称警察的人称左某账户与贩毒团伙有牵连,要求左某提供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情况、理财情况及用途等,左某惊慌之下均一一告知,并按电话要求登录网银,插入U盾进行操作。随后,左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便拨打110报警,并前往某支行查询账户内存款、理财产品余额等情况。经办柜员告知左某理财产品、定投基金等未到期无法支取。2015年5月14日,左某收到某支行的催收电话,称左某有一笔13.5万元的质押贷款逾期未归还。经查询,2015年4月13日,左某账户用U盾在网上银行申请了个人质押借款并签订了电子版的《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左某向某支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贷款用途为消费,贷款金额为12万元,贷款期限为一个月,以左某15万元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担保。某支行向左某账户发放贷款后,贷款通过网上银行加U盾转账支付到案外人龚某账户。

左某认为,某支行办理网上银行质押贷款时未进行短信通知,在左某查询账户理财产品等情况时也未及时告知其理财产品已被质押,导致左某遭受经济损失,遂某支行要求确认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无效,解除对理财产品的冻结,消除人民银行不良征信记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财产损失系因其疏忽大意造成,某支行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过错,相关不利后果应当由左某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左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左某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不法分子冒充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引发的典型银行被诉案件,涉及的问题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质;二是左某与某支行之间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三是某支行对左某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质

当前,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逐渐成为城乡居民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为满足理财产品持有人盘活和充分利用其理财资产并用以融资的实际需要,商业银行向市场推出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所谓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对借款人理财产品所对应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支付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约定的情形时,银行有权以该理财产品的市场价值优先受偿。在实现质权时,银行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待理财产品到期且对应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到达客户理财资金账户时,直接将该账户中的资金扣划并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在银行贷款到期且未获清偿时,根据银行与出质人之间的约定,提前终止个人理财产品协议,然后将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应交付客户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扣划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处置该项权利中的财产利益并优先受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质押担保的一般权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财产性,可用金钱评估其经济价值;具有可转让性,质权人可通过转让处置该权利来实现其债权;易于设质,在设立质权和实现质权时容易操作。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中,客户基于理财产品对银行享有的是一种债权,具有经济价值,包含理财本金和收益。这种债权不属于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而且在设定质权和实现质权时非常便利。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法律性质上可以纳入权利质押的范畴。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但是这种权利质押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的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物权法》在第223条列举的可质押的财产性权利,仅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等,并未明确规定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新的物权形态不断涌现,如果采取过严的物权法定标准,不利于保障新经济形态的秩序稳定和金融债权安全。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担保物权也呈现了一种柔性适用物权法定原则的趋势。目前,越来越多的法院生效判决都认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有效,判决银行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具有优先受偿权。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第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第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第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本案中,左某与某支行之间签订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银行为客户提供证书存放于U盾中;银行根据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在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并按照客户在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操作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业务的有效凭证。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约定可以看出,左某与某支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电子银行业务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只要银行按照左某在银行设定的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则双方之间进行的电子银行业务效力就应当得到认可。本案中,虽然左某系受不法分子欺骗登陆网银并通过U盾进行操作,但是对某支行而言,左某网上银行账户办理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和转款业务指令均发自左某自己的电脑,并通过了左某设定的认证方式U盾的身份验证,应当认定为左某本人所为,对左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左某与某支行之间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某支行对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某支行为左某办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以及转账业务系依据左某通过网上银行发出的指令,并通过了左某所持有的U盾验证,完全符合双方《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某支行在为左某办理网银开户时,在开户申请单上特别提示左某妥善保管身份确认工具U盾,并牢记U盾密码,切勿泄漏,也勿将U盾交给他人。左某对此签字确认,表明知悉该提示。由此可见,某支行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但左某仍旧轻信不法分子谎言,按照不法分子要求卸载杀毒软件,下载安装了不法分子指定的远程操控系统,允许不法分子操作其电脑,同时还按照犯罪分子要求登陆网上银行,插入U盾两次进行确认操作,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顺利通过左某网上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并盗转款项,左某本身存在过错。第三,左某提出某支行在为其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以及转账业务时未向其发送认证和余额变动短信。由于左某在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时,未选择开通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和短信认证,某支行可以不发送相关短信,并不存在过错。左某不能据此要求某支行承担责任。

相关启示

明确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合法有效性。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根本问题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理财产品可否质押、如何设定质押做出规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面临无效风险。商业银行可促请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提出立法建议,修改《物权法》第223条,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可以作为财产性权利出质的明确规定。与此相配套,修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制订专门关于理财产品质押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对理财产品质押的登记或公示方式进行规定,使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篇2

(讯)5月11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了《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总结了2015-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现状,客观全面地剖析了互联网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报告中,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2015-2016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下载链接:100ec.cn/zt/upload_data/flbg/20152016flbg.pdf

篇3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一条的规定促成了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新部门――自侦部门的形成。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分列我国刑法第八、九章中。自侦部门也就分成了民间俗称的“廉政公署”即反贪局和反渎局,在刑诉法规定的受案范围里涉及的案件往往被统称自侦案件。目前,刑事诉讼法迎来了时隔15年的第二次大修,这次修改被看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拟增加的近60个条文中,被总结性的概括出了15个亮点。①其中“辩护制度、技侦手段”这两个亮点被律师界、检察机关格外关注。大家关注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将有可能撼动目前自侦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平衡点。下面就透过亮点谈一下权力重新划定下,律师角色因错位而引发的一些思考。

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办过程中,检察人员往往面对的是一个特殊人群――身份特殊与高智商犯罪。所以与他们之间往往是一场智慧与技巧、毅力与信念的较量。律师作为接触案件最近的人,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和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其“一举一动”往往也牵动着办案人员的神经。在办理自侦反贪案件中,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便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按照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律师凭借“三证”便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不被监听。在办案实务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出于对委托人及其家属回报性质的考虑,往往会帮助犯罪嫌疑人在会见中做一些庭审时应对性或者做一些应答策略、技巧上的指导,只要没有影响案件定罪,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即使有些言语、部分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也少有追究相应责任的情况出现。但是有些律师在会见中常常出现如下问题:

一是帮助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供述,伪造证据;

二是教唆、指导犯罪嫌疑人在出庭时对关键问题进行带有逃避性质的策略性应答;

三是有意混淆概念,避重就轻,刻意回避公诉人直接提问,导致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

诸多问题综合起来严重时可导致案件延期审理。而恰恰律师的纵容、帮助、指导行为只是发生在部分犯罪事实细节层面的供述上,编造虚假供述方面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始作俑者,律师只是纵容并参与、帮助其编造虚假供述,伪造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指导行为也只为刻意逃避公诉人的发问,且翻供性的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定性没有根本性的影响。比如,对私分公款时地点、细节的供述庭审前后不一,律师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帮助其编造另一个场景,但是对私分公款这一行为、私分金额等关键问题并没有回避,直接导致了庭审时的供述与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前后不一,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会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上述行为或与上述相类似的行为在《律师法》、《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中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38条虽然规定了辩护人的义务,并提到了“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并规定“违反者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但是通过对刑法第306条的分析,上述类似行为还没有达到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的程度;

第三,上述行为有时尚未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和根本性的颠覆;

第四,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31条虽然分别规定了“辩护人的职责”,可是对违反辩护人职责也没有作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篇4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本组40例,男22例,女18例,年龄42~75岁,均为2004年1月~2005年12月在我院住院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伴有症状的室性心律失常患者。原发病:冠心病16例,高血压性心脏病12例,老年性瓣膜病5例,扩张型心肌病4例,其他3例。心功能(NYHA)Ⅲ~Ⅳ级。室性心律失常类型:频发室性早搏27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13例。排除窦性心动过缓,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所有患者用药前心电图Q-Tc均小于0.45秒。用药前查肝肾功能、电解质、甲状腺功能、胸片、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心脏彩超。有甲状腺功能异常,严重肺部疾患,肝肾功能异常者排除,有电解质紊乱者先行纠正。

1.2 方法:所有患者均给予利尿、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或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强心等治疗。入选患者均停用其他抗心律失常药物至少5个半衰期后,然后应用胺碘酮,从0.2 g每日3次口服,连续1周,改为0.2 g每日2次口服,以后0.2 g每日1次口服维持。用药期间观察患者的心率,Q-Tc间期。心率小于60次/分或Q-Tc间期超过用药前25%减量,心率小于50次/分或Q-Tc超过用药前50%停用胺碘酮。用胺碘酮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可继续应用地高辛,剂量为0.125 mg/d。

1.3 疗效标准:根据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评定:(1)有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减少70%或连发减少大于或等于90%;⑵无效:达不到上述标准。

2 结果

40例患者心功能均有1~2级改善。27例频发早搏患者有22例早搏明显减少,有效率达81%,13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患者有10例终止,2例发作次数减少,有效率达77%。40例患者随访期从15天~6个月不等,无甲状腺功能异常,肺纤维化等发生,2例因窦性心动过缓停药,未见Q-Tc延长大于25%患者。

3 讨论

篇5

室性心律失常是充血性心力衰竭临床上病死率高的并发症之一, 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快速房颤时, 可加速患者心力衰竭的进展, 引发患者出现脑栓塞等并发症, 故应给予积极治疗。胺碘酮作为Ⅲ类抗心律失常药, 同时还具有轻度I、Ⅱ、Ⅳ类抗心律失常药性质, 临床应用证明是一种有效且无明显负性肌力作用的广谱抗心律失常药物[1],目前被广泛的应用于临床心律失常的治疗, 回顾分析湖北省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0年1月~2012年12月应用胺碘酮治疗的49例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临床资料, 胺碘酮对患者心室率的控制、心律转复及复律后的窦律维持均有满意的临床效果, 现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患者纳入标准:①患者年龄61~80岁;且患者治疗前2周内未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或用其它抗心律失常药物。②患者室性早搏总数1小时30次患者24小时≥1 000次。入院后经临床表现、心电图以及心脏彩超等确诊为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快速房颤的患者;同时需要排除标准: ①患者年龄80岁; 久性心房纤颤或心源性休克患者;②洋地黄中毒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引起心律失常及甲状腺机能异常患者;③无法判定疗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疗效或安全性判断者;④多器官衰竭及显著的心动过缓者。

本组49例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患者, 其中男性患者27例, 女性患者22例;患者年龄61~80岁, 平均69.4岁。均有心悸胸闷的临床症状。患者心室率(98±23)次/min。其中陈旧性心肌梗死9例, 急性心肌梗死11例, 不稳定性心绞痛6例稳定性心绞痛12例;频发室性早搏30例, 持续性室心动过速8例, 非持续性室心动过速11例, 根据NYHA分级, I级病例9例, Ⅱ级9例, Ⅲ级21例, Ⅳ级10例。

1. 2 治疗方法 49例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快速房颤的患者入院后常规给于洋地黄、利尿剂、ACEI或ARB以及美托洛尔常规治疗, 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 先将75 mg胺碘酮入5%葡萄糖250 ml静脉滴注1次, 接下来3次/d、1片/次口服胺碘酮片(0.2 g/片), 连服1周, 第2周改为2次/d、1片/次, 第3周起改为1次/d、1片/次, 在患者治疗有效后逐渐减量为1片/次, 隔日1次。连续治疗8周。

1. 3 疗效标准 ①显效:患者成对室性期前收缩数量减少≥80% ;频发室性期前收缩数量减少≥70%;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发作减少≥90%。②有效:患者频发室性期前收缩数量减少≥50%。③无效:患者每分钟期前收缩数量减少, 但未达到上述标准, 或期前收缩无减少[2]。

2 结果

49例患者中有效29例, 显效12例, 无效8例, 总有效率为83.6%。

3 讨论

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随着病情的不断发展, 患者机体内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以及交感神经系统激活, 造成患者心室壁张力增加, 同时还由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水、电解质以及酸碱平衡的紊乱等多种原因, 会造成患者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率不断的提升, 是临床上造成患者心力衰竭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3]。在纠正患者心律失常的临床药物应用上, 其中I类、Ⅱ类以及Ⅳ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本身具有一定的负性肌力作用, 在患者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治疗时, 可进一步加重患者心力衰竭, 进而会增加患者的临床死亡率, 所以临床上心力衰竭患者的抗心律失常治疗难度比较大。

而胺碘酮是属于临床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具有轻度的I及Ⅳ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性质, 同时还具有轻度非竞争性的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剂的作用。胺碘酮的电生理效应主要是抑制患者心房及心肌传导纤维的快钠离子内流, 延长各部心肌组织的动作电位及有效不应期, 有效减慢传导速度, 这样就会有利于消除折返激动, 降低患者窦房结的自律性。同时我们知道胺碘酮对静息膜电位及动作电位高度没有影响, 对于患者房室旁路前向传导的抑制大于逆向。胺碘酮在静脉注射时有轻度负性肌力作用, 对冠状动脉及周围血管有直接扩张作用, 胺碘酮临床应用半衰期长, 治疗指数大, 抗心律失常种类多, 患者服药次数少。它能调节缺血心肌细胞内能量代谢, 减少缺血心肌磷脂的破坏, 有效清除自由基, 具有良好的抗氧化作用, 保护细胞膜和细胞器结构和功能完整, 同时还具有良好的抗心肌缺血作用。患者不良反应轻微, 耐受性良好, 是临床应用安全的抗心律失常药物。

参考文献

篇6

Clinical experience of irbesartan and amiodarone in the treatment of heart failure complicated by ventricular arrhythmias WANG Wei-cai, LI Min-ru, YUAN Rui-hao.Department of Emergency, Zhongtang Hospital, Dongguan 523220, 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clinical effect of irbesartan and amiodarone in the treatment of heart failure complicated by ventricular arrhythmias. Methods Divided 72 cases of patients with heart failure complicated by ventricular arrhythmias were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according to a random number table, 36 cases in each group, the control group was treated with amiodarone, cardiac, diuretic and dilation of blood vessels and other conventional treatment, observation group was treated with irbesartan, after 3 months, blood pressure, heart rate and clinical efficacy were compared in two groups. Results Total effective rate of observation group(94.4%)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control group(77.8%), there was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P

【Key words】Ventricular arrhythmias; Amiodarone; Irbesartan

室性心律失常是导致心力衰竭者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患者心力衰竭症状常因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而难以纠正, 对其预后产生严重影响。很多抗心律失常药物均具有负性肌力作用, 如果使用不当则会加重心力衰竭, 因而在治疗心力衰竭并室性心律失常的药物选择方面需格外慎重。据相关研究报道[1], 厄贝沙坦联合胺碘酮救治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可有效降低患者猝死率, 改善患者血压及心率状况, 本文以72例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为例, 对厄贝沙坦联合胺碘酮救治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临床效果进行分析探讨, 现将结果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 1一般资料选择2012年2月~2014年2月本院收治的72例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 所有患者均经心电图、动态心电图及心脏彩超检查, 符合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临床诊断[1], 排除厄贝沙坦及碘胺酮禁忌证及过敏者。男37例, 女35例;患者年龄45~82岁, 平均年龄(62.3±3.5)岁, 合并高血压性心脏病31例, 冠心病39例, 扩张性心脏病3例, 风湿性心脏病6例, 患者病程3~11年, 根据NYHA心功能分级:Ⅱ级26例, Ⅲ级28例, Ⅳ级18例, 将72例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按照随机数表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 每组36例, 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情等一般资料上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 2方法两组患者均予以充分休息、低盐、低脂饮食指导等对症治疗。对照组患者予以强心、利尿、扩血管、抗感染等治疗, 口服胺碘酮(武汉久安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42020855)0.2 g/次, 3次/d, 持续用药1周后改为2次/d, 2周后改为0.1~0.2 g/次, 1次/d, 结合患者情况逐渐减量, 以最小剂量维持。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厄贝沙坦(国药准字H20040996,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初始用药量150 mg/d, 持续用药1周后调整为75 mg/d, 然后根据患者情况逐渐减量至维持量, 治疗期间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心功能状况, 两组患者均治疗3个月。

1. 3观察指标治疗3个月后比较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 心率及血压改变情况。治疗效果评价标准[2]:显效:临床症状体征基本消失, 心功能改善>Ⅱ级;有效:临床症状体征明显改善, 心功能改善Ⅰ~Ⅱ级;无效:临床症状体征无改善甚至恶化。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1. 4统计学方法数据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7.0进行处理, 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行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P

2结果

2. 1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观察组总有效率为94.4%明显高于对照组77.8%(P

2. 2两组患者血压心率的变化情况治疗后两组患者血压及心率均显著下降, 观察组低于对照组(P

3讨论

慢性心力衰竭为各种心脏病发展的严重阶段。据相关研究报道[3], 心室重塑是心力衰竭发生发展的基本机制。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扩张型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基础心脏病的长期存在将会导致心室重塑并呈隐匿性发展, 因而会增加外周血管阻力, 进而导致左心室负荷运转、左心室壁增厚, 即左室重构。左室重构者心脏收缩与舒张功能均发生变化, 不及时治疗易转变为慢性心力衰竭。慢性心力衰竭者交感神经兴奋, 去甲肾上腺素(NE)分泌增加, 从而激活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

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醛固酮拮抗剂及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均为治疗心力衰竭的主要药物。厄贝沙坦是一种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 其对血管紧张素转换酶1受体(AT1)具有特异性拮抗作用, 可选择性阻断AT1受体与血管紧张素Ⅱ结合, 进而抑制血管收缩及醛固酮释放。胺碘酮是一种心脏多离子通道阻滞剂, 可阻滞钙离子、钠离子及β-受体, 除此之外, 还具有抗心律失常、抗交感神经、抗肾上腺素等功能。多年临床实践表明[4], 胺碘酮负性肌力作用也小, 不良反应发生率小, 在治疗心律失常合并严重心力衰竭方面具有显著的疗效。此外, 胺碘酮也是治疗室性心动过速、各类房室颤动的首选药物。有研究报道[5], 受体阻滞剂、ACEI、ARB可增强胺碘酮疗效。通过表1可以看出, 观察组的总有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表明厄贝沙坦与胺碘酮联合应用提高了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治疗的效果, 与朱连秀[6]的研究结论一致。从表2可以看出, 观察组患者血压、心率改善情况均优于对照组, 表明厄贝沙坦与胺碘酮联合应用治疗效果优于胺碘酮单用。

综上所述, 厄贝沙坦和胺碘酮联合治疗心力衰竭合并心律失常可提高治疗效果, 有效改善患者心功能, 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手段。

参考文献

[1] 王景全, 左瑞云.胺碘酮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临床分析.河北医药, 2012, 31(12):1453-1455.

[2] 吴宗文, 方运勇.厄贝沙坦联合胺碘酮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临床治疗体会.中国当代医药, 2013, 19(20):81-83.

[3] Mayer M.Association of serum bilirubin cincentation with risk of coro-nary artery disease.Clin Chem, 2012, 46(11):1723.

[4] 王正, 沈娟, 宋庆桥.慢性心力衰竭合并心律失常发病机制研究进展.中西医结合心脑血管病杂志, 2012, 10(2):216-219.

篇7

音乐少女暗黑了

刘晓玫1987年出生在成都,父亲刘正、母亲梅爱云都是普通工人。在父母的全力培养下,刘晓玫能歌善舞,艺术天赋尽现。

2005年,刘晓玫被一家艺术团聘为独唱演员,此后几年,她在全国赛事中屡屡获奖。虽然有了些名气,但刘晓玫的收入并不高。刘正夫妇所在的单位效益不好,他们主动选择下岗,做起了生意。由于没经验,一年下来,他们欠了20多万元债务。

2006年年底,刘正突发脑溢血,住了一个多月医院才捡回一条命,但右边身体却瘫痪了。债主们频频登门,支撑不下去的梅爱云只好给女儿打电话。刘晓玫心急如焚,原本还要在法国巡演一年的她选择了回国。整个春节,望着唉声叹气的父母,刘晓玫几度掉泪。

一个周末,一个早几年去西安发展、回家过年的旧同事高姿,把刘晓玫约了出来。高姿一身名牌,问刘晓玫:“你想不想赚大钱?想就跟我去西安。”高姿声称,西安是个旅游城市,艺术商演非常发达,月入几万没问题。

出于对高姿的信任,刘晓玫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然而抵达西安后,她才发现,高姿之所以赚钱多并不是仅靠唱歌,而是出台做小姐。高姿之所以鼓动刘晓玫来西安,是因为她所在的夜总会急缺人手。刘晓玫非常愤怒,当即返回了成都。然而,父亲康复需要钱,家里还有十几万元的外债,她该怎么办?

后来,刘晓玫白天在一家演出公司演出,晚上则化名许可儿到一些高档会所跳钢管舞。为避免被人认出,她戴着假发、美瞳、假睫毛,化着浓妆,和白天的她判若两人。然而有一次,她做一个高难度动作时把腿部肌肉拉伤,至少三个月跳不了舞。会所老板趁机安排刘晓玫去陪酒,刘晓玫犹豫了一下,还是顺从了。一开始,她非常谨慎,可时间一长,也就放开了。几个月后的一天,刘晓玫被一个客人灌醉,醒来时发现自己赤身躺在酒店里,身边是一摞钞票。她躲在被子里大哭一场,然后把钱装进包里,回了家。

从此,刘晓玫不再拒绝出台,但她依然很小心,每隔一段时间就换名字、换会所。

2008年下半年,刘晓玫不仅还清了家里的债务,还为父母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刘晓玫离开成都,前往北京“发展”。她计划用两年时间狠狠赚上一笔,然后收手,回归正常生活。

另类藏钱法留隐患

在北京,刘晓玫化名高姿,同时在几个夜总会上班。她平时装扮成朴素女孩,晚上浓妆艳抹去上班。为安全起见,她并不像别的夜总会女孩一样群租或成为邻居,而是单独租住,因为很多不法分子专门盯抢从夜总会下班的女孩。

2008年10月的一天,刘晓玫回到住处时已是凌晨三点,刚走出电梯就被两个男人劫持了。对方显然已盯她很久了,逼她交出了银行卡。这次,她损失了5万多元。此后,只要一赚到钱,她就马上把钱转到母亲的银行卡。但是,时间长了,母亲会不会发现端倪?她有些担心。

2008年年底,刘晓玫又遭遇了两个男人的抢劫。由于刚给父母购买了五万多元的保险,她的银行卡里只有不到三千元。她流泪说父亲病了,她赚的钱都花在医院里了,其实她的羽绒服里装着当天赚的近一万元。一个劫匪说:“把她衣服扒了,检查一下有没有现金。”另一个劫匪说:“算了,现在到处是自动存款机,谁还傻到把现金放在身上。”两个人扬长而去。

从那以后,刘晓玫随身携带的3个银行卡里都存有一汕г,其余的她都以现金方式藏在一个旧拉杆箱里。她将箱子进行了伪装和修饰,乍一打开,就是一个放废旧物品的收藏箱。此后一年,刘晓玫先后在绍兴、东莞等地的夜总会坐台,无论是搬家还是在城市间转移,她都随身携带两个大行李箱,其中就有那个破旧的藏钱箱。也许是隐藏得当,也许是运气不错,她没有再遭遇过抢劫。

2009年年底,刘晓玫手里已经有了近百万元,她彻底收手不干。这笔巨款,被她用拉杆箱拖回了成都。2010年年初,刘晓玫返回团里上班,那笔钱她依然没有存入银行,因为担心自己名下有巨额存款的事被人知道。

一个月后,她在一次演出中认识了温州商人张少黎。张少黎比刘晓玫大7岁,5年前来成都做板材生意。张少黎对刘晓玫一见钟情,只要有她的演出,他一定当众献上一束粉红色玫瑰,演出结束后再开车送刘晓玫回家。没多久,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案发后,刘晓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她的律师讲述了自己那笔钱的去向。

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刘晓玫陪张少黎参加温州老乡会。由于喝了红酒和啤酒,刘晓玫醉了,张少黎将她安顿在卧室床上,可她挣扎着起来:“亲爱的,你刚才跟你的老乡说,你最近缺钱,为什么不跟我说呢?我有钱!”张少黎认为刘晓玫在说酒话,又把她抱回了床上。刘晓玫踉跄着走过去,打开了那个破行李箱:“看,这都是我的钱,你尽管拿去用。”张少黎看着一摞摞的钞票,惊呆了,忙问钱是从哪里来的。刘晓玫醉得一塌糊涂,跟男友交代了这笔钱的来历。

第二天,得知自己酒后吐真言,刘晓玫追悔莫及。张少黎的态度打消了她的顾虑:“如果你昨晚说的是真的,就让我们一起来面对,再隐瞒下去已没有意义。”刘晓玫又感动又羞愧,流着泪忏悔,表示以后自己会全心全意对待张少黎。

几天后,张少黎郑重地告诉刘晓玫:“生意上的事,我自己来想办法。你以自己的名义买套房子吧,以后就当作我们的婚房。”刘晓玫早就想用那笔钱买房,一听男友处处为她考虑,还让她在婚前单独作户主,她更感动了。

2010年10月,两人在锦江区一个高档楼盘看中了一套住房。10月14日晚上,刘晓玫和张少黎参加应酬,喝多了,留宿在他的住处。第二天早上,她洗漱时发现自己右手食指上有轻微红印,她以为是口红,没在意,就用水洗去了。

第二天,因打算留下部分资金和朋友开声乐工作室,刘晓玫以首付37万元、总价110万元的价格签下了购房合同。之后,张少黎以暂时借用为由,将刘晓玫的百万巨款存入了自己的银行卡。10月18日和19日,张少黎分别将35万元和2万元转入刘晓玫的房贷卡(张少黎提出,由他还信贷两年,零还整取、借用15万元,剩余款项转入刘晓玫的其他银行卡),刘晓玫完成了首付款支付。

房子到手后,刘晓玫出钱进行了装修,结婚的事也提上了日程。然而,张少黎总是推说等自己生意好转能给刘晓玫一个体面的婚礼时再结婚,于是婚期一天天拖了下来。两年过去了,刘晓玫的工作室办得还不错,张少黎也按月将钱还入房贷卡。

2012年年底,当张少黎所还的房贷约等于他借用的15万元时,他突然提出了分手。刘晓玫懵了,然而,张少黎就是不肯回心转意。刘晓玫追问之下,他露出了本来面目:“你真的不明白吗?我一想到你过去的事,就恶心。要不是我当时生意上遇到了困难,我一天都不想再看见你!”刘晓玫惊呆了。

2013年,张少黎一纸诉状将刘晓玫告到了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主张刘晓玫名下的房产判归他所有,他诉求说:房子原本就是他出资购买,当时由于他没有成都户口,不符合贷款购房要求,才将房产登记在女友刘晓玫名下,现在两人已非恋人关系,她理应将房屋归还。张少黎提供了自己两次打首付款、两年还房贷给刘晓玫账户的明细,还拿出一份证据:刘晓玫于2010年10月14日曾向他打下37万元的欠条,款项也与首付款吻合。

刘晓玫如同五雷轰顶,辩称自己根本不知道欠条的存在,并提出对欠条上的“刘晓玫”手写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上述两项进行了鉴定,结果“刘晓玫”三个字非她本人所写,但是,手印确系她右手食指指纹。

更令刘晓玫抓狂的是,张少黎跟法官一再重申:刘晓玫就是一个清贫的歌唱演员,她的“微薄”收入都用在了父母身上,自己连件像样的衣服都不舍得买,根本不可能拿出买房的款项。他的讲述,和平时刘晓玫给别人的印象完全吻合,法庭进行了走访,予以采纳。刘晓玫根本无力反驳,这正是多年来她自己处心积虑造就的结果,恰恰成了她的死穴。

这场官司,刘晓玫不敢对父母提及,唯恐暴露自己的秘密,她只有祈祷法庭能从张少黎伪造借条入手,还自己一个公道。

2013年11月,成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晓玫名下的房产归张少黎所有,勒令她尽快搬出,并支付从2013年年初至今的房租,每月3000元。

自证污点秘密戳穿

判决结果出来后,刘晓玫近乎崩溃。2014年5月,刘晓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法官在进行证据核查时,明确告诉刘晓玫的律师,如果不提供新的证据,这场官司她必败无疑。

刘晓玫陷入了痛苦的纠结:提供新证据,那就意味着必须自揭过去的不堪经历……权衡之下,刘晓玫选择了冒险。她向法庭提供了那几年自己在夜总会上班的情况,并提供了一些领班等证人的联系方式。法官进行了核查,证实她所言属实。2014年9月,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将房产判归刘晓玫所有,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4年年底,张少黎另讼,以向刘晓玫追讨37万元借款为由,诉讼到了成都区法院。这次,他毫无顾忌地宣扬刘晓玫的过往。梅爱云得知后,急火攻心,一下病倒。

篇8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篇9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212-02

[摘要]目的:观察稳心颗粒与小剂量胺碘酮合用对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疗效及安全性。方法:选择心脏功能(NYHA)Ⅲ级或Ⅳ级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患者70例,随机分为两组:A组(服用稳心颗粒+胺碘酮组)和B组(单独服用胺碘酮组)。观察4周,比较两组的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结果:A组对室性心律失常的控制与B组基本相同(P>0.05),但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减少(P

[关键词]稳心颗粒;胺碘酮;充血性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

充血性心力衰竭(CHF)是一种临床综合征,是各种心脏病的终末阶段,合并室性心律失常(VA)是患者心脏性猝死的主要原因。CHF患者VA发生率达70%以上,心脏猝死约占CHF病死率的30%~70%,主要与CHF合并快速VA有关[1],但临床上药物防治效果不佳,除对严重患者可考虑选用对心功能抑制及促心律失常作用较小的胺碘酮外,其他可供选择药物不多[2]。因此,在纠正心力衰竭的同时,能否有效地治疗室性心律失常很重要。本文报道步长稳心颗粒冲剂对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治疗的效果。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择我院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住院的CHF并VA患者70例。除外有严重肺部疾患、肝、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异常、严重酸碱失衡电解质紊乱及药物引起的心律失常,无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及房室传导阻滞。心脏功能(NYHA)Ⅲ级或Ⅳ级,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室射血分数≤40%。频发室性早搏56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14例。病因为冠心病34例(陈旧性心肌梗死20例),高血压性心脏病12例,扩张型心肌病10例,风湿性心瓣膜病14例。男42例,女28例,年龄36~81岁,平均(63.26±11.38)岁。随机分成两组,两组年龄、性别、病因及心功能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1.2方法:治疗前停用其他抗心律失常药物至少5个半衰期,入院后均接受积极的抗心力衰竭治疗(强心、利尿、扩血管、改善心肌细胞代谢等),行常规12导联同步心电图、24h动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肝肾功能、电解质、甲状腺功能、胸片检查。随机分成两组,A组:给予稳心颗粒9g/次,3次/d,胺碘酮02g/次,2次/d,见效后胺碘酮减量为1次/d,1周后胺碘酮停用,服药4周为1疗程。B组:给予盐酸胺碘酮片0.2g/次,3次/d,服用5~7d,然后逐渐减量至0.2g/次,1次/d,观察时间4周。

1.3观察指标:治疗前及治疗后第4周末进行心脏超声和常规心电图及24h动态心电图检查,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记录心律失常、心功能变化情况及药物毒副作用。

1.4疗效评定标准:根据治疗前后24h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及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①显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成对室性早搏数量减少≥80%;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减少≥90%;心功能改善2级或达到心功能I级,症状、体征基本消失;②有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或连发室性早搏减少≥90%;心功能改善1级或未达到心功能I级,症状、体征有所改善;③无效:达不到以上标准。

1.5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用χ2检验,P

2结果

2.1两组临床疗效比较,见表1。

篇10

室性心律失常是特别常见的一种急性心肌梗死合并症, 一般临床表现为连续室性早搏, 若是室性早搏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控制, 则会进一步病变成室性心动过速, 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在《内科学》中指出利多卡因是首选治疗药物, 而国际心肺复苏、心血管急救指南中均建议应用胺碘酮进行治疗[1]。现择取2013年2月~2014年2月期间在本院接受药物治疗的116例心肌梗死合并室性心律失常患者, 进一步探析胺碘酮与利多卡因的临床疗效,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择取2013年2月~2014年2月期间在本院接受药物治疗的116例心肌梗死合并室性心律失常患者, 运用抽签法随机分成观察组(58例)与对照组(58例)。观察组中, 男30例, 女28例;年龄30~79岁, 平均年龄(57.63±5.18)岁;频发室早者32例, 短阵室速者19例, 室颤者17例。对照组中, 男31例, 女27例;年龄32~80岁, 平均年龄(56.56±5.86)岁;频发室早者30例, 短阵室速者10例, 室颤者18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全部患者均接受持续性心电动态监护及常规治疗[2]。

对照组:58例患者采用利多卡因进行治疗。利多卡因(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14023559), 初始药物剂量为50 mg。将其溶于20 ml生理盐水中, 在10 min内静脉推注完毕, 直到早搏消失, 或是利多卡因剂量达到300 mg, 然后1~3 mg/min的速度给予静脉滴注维持治疗, 连续治疗给药1周。

观察组:58例患者采用胺碘酮进行治疗。胺碘酮(赛诺菲制药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19993254), 药物剂量为150~300 mg, 将其溶于20 ml生理盐水中予以静脉推注, 若是心律失常未得到控制, 可以15 min后重复给药1次。但是在24 h内最多推注4次, 当静脉注射达到负荷量后, 用300 mg的胺碘酮溶入5%的葡萄糖注射液内予以静脉滴注维持治疗, 连续治疗给药1周。

1. 3 疗效评定标准 显效:短阵室速、室早均已消失, 室颤复律。有效:室早降低程度不少于50.0%, 短阵室速或者24 h内没有再次复发。无效:重复给药后, 室早仍然没有明显降低, 或是存在短阵室速, 室颤反复发作。总有效率=(显效+有效)/总例数×100%。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对试验数据实施系统化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观察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为91.38% (53/58)高于对照组的77.59%(45/58),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不良反应 两组患者均没有出现严重副反应。观察组58例患者中, 1例患者发生心动过缓, 经及时减量治疗得以改善, 1例患者出现静脉炎, 通过对症处理后症状完全消失, 对正常治疗没有任何影响。

3 讨论

室性心律失常是特别常见的一种心肌梗死合并症, 其发病率约为80.4%, 也是影响临床预后效果的关键因素及心肌梗死后患者发生猝死的最危险因素[3]。如果不能及时获得有效治疗, 非常容易造成心脏猝死事件的发生。以往临床治疗中经常将利多卡因作为首选药物, 并且预防性应用利多卡因, 避免室早的产生。利多卡因的药物机理:其属于Ⅰb类的一种抗心律失常药物, 是一种膜稳定剂, 对浦肯野氏纤维细胞膜钠离子内流产生较强的抑制作用, 加强钾离子外流, 降低心室传导的速度, 使折返激动得以消除, 对心室应激性也存在有效的抑制作用, 提供室颤阈值。但是, 随着临床经验的大量积累发现, 该药物的作用时间非常短, 而且疗效并不理想, 同时还存在潜在性致心律失常的可能。

胺碘酮属于Ⅲ类的一种抗心律失常药物, 逐渐在临床治疗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得到了认可。胺碘酮能够反映Ⅰ~Ⅳ类全部抗心律失常药物的电生理作用, 例如可以有效阻滞钙通道、钾通道、钠通道等作用;胺碘酮还能非竞争性阻滞β受体、α受体, 以利于冠状动脉的扩张, 促进血流量的增加, 降低心肌耗氧量, 使外周动脉明显扩张, 减少外周阻力, 所以对室性心律失常具有非常理想的疗效。同时, 不会导致心肌缺血加重, 不会诱发心力衰竭等严重并发症的发生。长时间应用该药没有出现致心律失常的事件, 对总死亡率没有任何影响。

本次试验研究结果指出, 观察组患者应用胺碘酮治疗心肌梗死合并室性心律失常的临床总有效率为91.38%(53/58)高于对照组应用利多卡因治疗的77.59%。由此可以推断, 胺碘酮与传统抗心律失常药物利多卡因相比, 对心肌梗死合并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取得了更加理想的疗效, 可作为临床治疗的新一代首选药物, 但是药物应用时应该注意个体化差异, 在药物治疗期间注意监测患者的血压、心率等指标情况, 合理调整药物剂量。

参考文献

[1] 镡桂团.胺碘酮与利多卡因治疗 44 例急性心肌梗死后室性心律失常的疗效.求医问药(下月刊), 2012, 10(12):751-752.

篇11

    这里所说的“电器”是指家用电器及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压力容器“是指锅炉、氧气瓶、煤气罐、压力锅等高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是指烟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药等产品。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明知是上述产品而销售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37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是犯罪行为,按照新<刑法>第146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