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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件案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02 08:22:2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刑法案件案例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刑法案件案例

篇1

[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刑法教学;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不同,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客观真实性、较强综合性、深刻启发性以及突出实践性等鲜明的特点。当今学术界普遍认为该教学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该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废除了过去那种整堂课都由教师讲授,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的传统教学方法,而代之为案例教学法。但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是起源于上世纪的二十年代,在哈佛大学商学院的倡导与宣传下,课堂之上采用了一种形式新颖的案例形式的教学模式,选择的案例均来源于商业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事件,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培养和促进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的讨论之中。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途径,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怎样通过案例教学来提高刑法课堂教学的效率成为极其重要的任务。

一、重视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模式中的作用

我国以往的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实践当属于薄弱项目,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信息交流模式的单一性,教学倾向于法学理论,造成了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这些抽象乏味的理论知识,用这种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不强,也就是所谓的实践能力较差,往往遇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却不知如何解决。在近年来的刑法教学模式改革中,因为案例教学模式实现了教与学之间信息交流的双向互动、充分发挥了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发挥了教师的指导作用,该种教学模式在教学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可以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教师在教学中起的是传授和指导的作用;而学生则是知识的接受者,是整个学习过程的主体,教师以学生的学为中心进行教授知识。只有充分调动师生双方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只有这样,教学质量才能提高,教学才称得上成功。选择与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案例运用到课堂教学上,让学生进行自由讨论和交流,这样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二)树立学生一种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部门法学科,学习刑法学当然离不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其实就是一种开放性的、动态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通过让学生分析讨论一些典型的案例,让学生接触真实的事件,学生也就有了实践的机会。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思考,促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从而是学生树立一种解决问题的意识,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水平和课堂教学效率

教师可以在课堂之中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这种新颖且形象生动的教学模式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一味强迫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问题,而无法从实践中得出自己的看法。以最少的时间付出换取最大的学习成果,提高教学效率,达到教学效率的最优化,这就是刑法案例教学最大的优点。案例教学之前,教学老师要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所以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并且还得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互融合的能力,能够站在该门学科研究的前沿领域,挑选出一些合适教学的案例。这也就促使教师要通过不断地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操作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也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让他们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而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个人素质也得到了提高。

二、刑事教学案例的运用

案例的运用一般包括刑事案例展示、组织学生讨论、总结评述和学生提问四个步骤。展示案例是运用该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它要求教师事先对案例的选择进行准备。组织讨论是重要阶段,总结评述是关键,学生提问是升华。一个成功有效的教学案例至少要经历这四个关键阶段。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首先,案例的选择应做到课堂教学案例与实践教学案例并重。课堂案例,顾名思义,就是在课堂中所讲授的案例,既可以是教师在课件中准备的案例,也可以是临场发挥、信手拈来的案例,还可以是学生提问引出的案例。总之,只要在课堂时空之下所举之案例,都属于课堂教学的案例,课堂教学案例的举授是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所在。

其次,在案例选择时,要做到真实案例与虚拟案例相结合。[4]真实案例是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真人真事,学生们学起来会感到亲切,容易引起兴趣和共鸣。与真实案例相对的是虚拟案例,它的作用在于对真实案例的补强。虚拟案例具有较好的知识延展性,可以根据教授内容进行展开和创作。此外,它还可以涉及到一些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疑难案件

(一)案例展示

事先呈现案例可以说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要想让学生在讨论时有话可说,就必须事先让学生知道案例,同时必须告知学生需要思考什么样的问题,以便使学生在思考问题时有一个大概的方向,这也起到了引导学生的作用。呈现案例的方式多种多样,最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给学生发送纸质文字资料。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学生也容易接受,但缺点是成本有点高,有些学校可能没有这笔项目支出,教师仅靠自己力量也无法满足需要。随着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运用多媒体呈现案例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其优点是直观、简洁,运用得当可能会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可由于缺乏像纸张那样的载体对文字加以固定,只能允许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不利于学生们下课后对疑难问题搜集资料。另外,教师口述也未尝不是一种好办法。因为学生想听明白案例就必须得从头开始专心致志的听,他们在听的过程中就可以对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了,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二)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实践证明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都直接与组织讨论这一环节存在很大的关系。一个好的案例教学必须有组织地分析讨论,讨论得越深入、辩论得越激烈就越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就越能锻炼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全面提高对问题的认识能力,就越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阶段,学生可以就案例中的问题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赞同、质疑、批判其他同学的观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这个阶段,教师需要注意的是自己只是处于引导者的地位,学生才是讨论的主体,教师不能过早表达自己的观点,因为如果教师这样做,就会使那些与老师观点不同的学生,没有勇气再发表自己的观点,那么就会导致讨论过早的结束。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讨论不是乱论。良好的学习氛围不能被不严肃的乱纪行为破坏,因此,笔者建议讨论的时候一定要分小组进行,以便教师可以在讲台上清楚地监督到每一位同学。

(三)总结评述

总结评述阶段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它是指在组织学生讨论阶段结束后,教师对这次讨论的问题的总结性陈述阶段。在这个阶段,教师应该把握全局,学生们在讨论中就案件的问题所在提出的对各种观点做全面点评。同时,教师应该对所讨论问题所涉及的理论背景、观点给予交代和评述,使学生能够知其然更能够知其所以然,加深学生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另外,教师还应该就本次讨论中出现的问题给学生提出改进的方式,当然,成功之处也应当给予表扬。

(四)学生提问

那么,是不是在教师做出总评后,一堂案例讨论课就结束了呢?此时,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学生提问。正如哲人所言发现问题有时比解决问题还难。在这个环节,学生可以针对有疑问的问题自由地向老师提问。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说明学生真正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老师应该逐一回答学生的疑问。这一环节可以使整个案例讨论得以升华,也集中体现了师生在教学中的互动关系,让讨论课在充满知识与和谐的氛围中结束。

三、选择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因此,当我们在选择案例时,应当抓住所举案例与刑法教学内容的关系,着力注重所选案例的特点。对此笔者认为,优秀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我们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可能使用与上课内容无关的案例。这一点就要求老师在选取刑事案例时应避免选取的刑事案例所涉知识点过于分散,这样容易导致学生注意力的分散,不利于其清晰明了地掌握课堂的重点及难点。如在学习律师伪造证据罪,重庆李庄案可以起到针对性的效果,便于学生充分的理解该法条的内涵。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理论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学生感兴趣就会开动脑筋思考问题,积极发言,课堂学习气氛活跃。但应当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相关性,而不在于案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因此,不能仅仅凭新闻效应来选取刑事案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现实中报道的各类杀人案件也需经过严格筛选才能作为教学案例,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媒体为了夺取大众的同情心,可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过分夸张的报道,这类案件自然不能作为案例教学。

(三)启发性

篇2

一、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简称《规定》),首次以文件的形式确定要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但是,《规定》并未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约束力,在实际的审判工作当中,法官不够重视指导性案例,导致指导性案例未能充分发挥其对个案审理的指导与参考作用。此外,《规定》也没有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要援引指导性案例,这使得它的指导作用无法在裁判文书中得以体现,也不利于公众对指导性案例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适用进行监督。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性质上的升华,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提出了“司法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概念,具体而言,它是指:在司法领域选择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赋予这些案例法律效力,使这些案例对法官裁判案件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的司法制度。当然,这一制度可以运用于刑事司法领域、民事司法领域、行政司法领域等,但是由于笔者的理论水平有限,如果对上诉所有司法领域都作判例机制研究,恐力所不及,故笔者仅就在刑事司法领域构建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加以研究。故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刑事司法领域选择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赋予这些案例法律效力,使这些刑事案例对法官产生强制性约束力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所产生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仅仅对法院的裁判活动具有参考或知道价值,它将会对今后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并且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引用到判决文书中。

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不尽相同。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只能在制定法绝对缺失(不存在)或者相对缺失(过于模糊)情况下才能创制,产生法律效力,其所包含的裁判规则或原则在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时才可以被直接引用,而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中判例产生法律效力不以成文法的缺失作为前提,判例是一经创制则立即产生约束力。[1]

二、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在以制定法为特色的现代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中,构建带有些许判例法色彩的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应该说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它将包含许多重要观念的改变和制度的革新。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变革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将会在保持制定法传统的同时,引入判例法当中的一些灵活有益的裁判方式,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具体而言,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几点:

1. 弥补制定法缺陷的需要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一直将制定法作为正式的法源,其最大的优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制定法的确定性,而确定性对于刑事法律而言十分重要。刑法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定罪量刑的前提是刑法对此要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在刑事司法领域所涉及的都是较为严重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将对此付出金钱、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如果刑事法律不具有确定性,后果将变成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极有可能成为刑法制裁的对象,刑法最终会成为统治者消除异己的工具,而不再是维持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权益的保障书。但是,由于制定法自身所具有的缺陷:缺乏具体性、周延性、应变性,使得它的确定性只能是相对的。[2]

笔者认为通过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途径来弥补这些缺陷,使刑事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确定性,较其他弥补方式会有以下的优势:一是弥补的及时性。指导性案例是针对当前所产生的问题而做出的,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并不是单纯的学者思考的产物,能直观地将社会现存的问题反映到法律当中。二是弥补具体性。拉伦茨曾指出,“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经过不断的司法裁判过程才具体化,才获得最后清晰的印象,然后才能适用于个案。”[3]运用指导性案例来对刑法条文进行诠释,使得刑法条文更加具体、明确、便于理解。三是适用的便利性。指导性案例包含了案件事实、判决理由等,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是可以通过比较而迅速地获得结论,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四是弥补的渐进性。指导性案例对于制定法缺陷的弥补是渐进的,随社会之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强调法律在时间流转中的连续性,以防止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断裂,使两者平稳过渡。

2. 保障刑事法律适用统一的需要

保障刑事法律适用统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低要求。从理论上讲,在同一种法律体制下,遵守同一部法律,任何法官审理同一案件都应当得出统一判决。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因司法裁判尺度不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已绝不是屈指可数。事实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在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手中,往往会出现南辕北辙、大相径庭的判决。而人们有时仅关注裁判的结果,不会深究影响裁判结果的其他因素,对于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显然就很难被他们接受,这就严重损害了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笔者认为规避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原因在于:一是适用广泛。凡是法律存在缺陷或漏洞的地方,都可以通过建立判例的方式予以弥补。二是规则的具体性。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中所确定的法律规则要比制定法所确定的规则更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它产生于个案的特殊背景之下,更具有现实的价值。三是体系的开放性。刑事司法实践是不断发展的,而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基于公正、自由、平等、高效等法律价值基础上的,也是不断开放的,并以不同的历史条件为转移的。四是先例约束的强制性。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法官对于相同或相似案件,必须同等对待,除非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这使得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中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对法官裁判案件产生强制约束力,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与公正性。

3. 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需要

在事实认定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法官在证据采信以及特殊条件下的证据调查方面的自由取舍的权力;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法官在法律规范的选择、法律责任的确定以及法律责任幅度的确定等方面的自由取舍的权力。英美法系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往往是相分离的,个体法官往往只承担其中一部分职权而不包揽全部,而我国法官集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于一身,所以我国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我国现行《刑法》中许多规定都比较抽象、笼统,比如在数罪并罚中确定量刑幅度所规定的“最高刑期之上,总和刑期之下”具体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循,这就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裁判刑事案件过程中有了较大的使用空间。考量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所出现少数法官因腐败、徇私或司法水平不高等原因导致对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司法不公现象,往往正是法官借助于这种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实现的。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立法制度尚不完善、法官整体素质不够高的大背景下,要减少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构建并实施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不失为一种好方法。这是因为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必须适用相同或相似的规则,其裁判结果必将与先例大体保持一致,于是这就增强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并且,这种制度的建立将使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受到比法律本身更加具体的先例规则的约束,并从先例中领悟到处理同类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这在无形中提高了法官的素质,从而达到降低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机率的效果。

4. 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和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需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都规定了严格的诉讼时限,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却常常出现刑事案件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的现象,严重降低了刑事司法效率。探寻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又不允许法官依据之前的判例进行处理,缺乏一套成熟的实践技术。

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能够及时澄清法律的模糊地带,减少人们对刑事法律规范理解上的争议,使法官及时裁判案件,降低审理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给法官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以依据的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找出相似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即可按照其所包含的标准进行裁判,这就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既节省了精力又保证了判决的精确性。[4]再者,这种制度通过上下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同类判决,可以达到有效减少当事人上诉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果,从而节约刑事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从另一个方面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而把更多的刑事司法资源投向更为复杂的或者暂无前例的重大疑难案件之中,使刑事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

5. 提升刑事司法判例地位的需要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制定法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而对判例的关注却不够。而判例是法官审理案件的经验结晶,每一个判例都凝聚了法官很多的智慧,每年成千上万的判决书就是我国一项非常宝贵的法律资源。但在目前的体制下,这些资源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对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积极的推进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既是对法官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又是对司法资源有限性的清醒认识和对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理性把握。[5]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推行这种制度可以维系司法知识传承的命脉,可以激活刑事司法判例的内在活力,提升其潜在的制度创新、知识传承以及人才激励效应。另外,典型的刑事司法案例必然包含了法官许多的劳动成果,如果这个案例的影响力仅仅止于该案,而不能对之后发生的同类案件发挥作用的话,就显然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将这种具有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影响力扩大到同类案件之中,有效利用这种资源,并且使优秀法官的经验、智慧,超越个体进而转化成全社会的法律财富。

三、结语

塑造公正与高效的现代型刑事司法俨然是社会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要求我们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进行改革,更要求我们在刑事司法制度上要有创新。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一个大胆设想,基于上文对于构建该制度必要性的论述,笔者希望我国可以形成以刑事制定法为基础,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为补充的刑事法律体系。以制定法来保持刑事法律的主体结构,以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来丰富刑事法律的基本内涵,两者相得益彰,使刑事法律体系更为完整。

参考文献:

[1][法]勒内·达维德. 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125.

[2]毛立新.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9:23.

[3][德]卡尔·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0.

[4]邓修明.刑事判例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260.

篇3

三台县位于四川盆地中北部,绵阳市东南部,辖区幅员面积2659.38平方公里,辖13个乡、49个镇、1个街道办事处,932个村、110个社区,全县户籍总人口141.4万人,是全省典型的丘区农业大县、人口大县。

囿于自然地理条件和人口规模,三台县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全县城镇化率为37.5%,低于全省12.9个百分点,相当比例的农村地区人均占有资源少,产业基础薄弱,交通不发达,脱贫攻坚任务较为艰巨。2014年全县共识别贫困人口超过8万,有建档立卡贫困村140个。同时,三台县也存在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全县范围内南北差异、东西差异较大,约30%的贫困村、贫困人口聚集在南路乡镇。

近年来,三台县针对南部贫困区域发展滞后、诉求多元、问题交织,靠单兵突进、单点改革难以奏效等实际情况,抢抓省农村改革综合试验区、市丘区农村扶贫攻坚示范区(简称综改区)建设契机,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主动探索,集成实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定向颁发经营权证、“三变”改革等15项省市县改革试点,着力探索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增收互促发展新路子,实现了精准扶贫与区域发展融合互动。综改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4年的7600元增长至2018年的15166元,保持年均13%的增速,9个贫困村4862名贫困人口提前实现脱贫摘帽,相关改革经验被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专题报道。

二、做法

(一)构建“双区”叠加推进机制,形成市县联动、三方共建的工作格局

坚持综合改革与脱贫攻坚“双区”叠加、互促互动,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群众三方作用。

一是市县齐抓共建。建立市、县、乡、村、社齐抓共建,五级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县分别组建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前线指挥部,落实2名县级领导任副指挥长常驻前线指挥部一线指挥,选派3批170名市县机关干部到指挥部挂职或村任第一书记(副书记)和乡镇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

二是社会各方支援。明确社会投资、群众投入等以奖代补政策31条,策划包装项目180余个,引进铁骑力士、可士可、牡丰、梓商等农业龙头企业18家,累计吸纳社会投资3.2亿余元。与清华大学、中国农大、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院校合作,建立专家工作站和远程教育培训基地,成功纳入中国工程院“村镇规划建设重大课题”调研点,形成专家咨询与技术支撑的“区校合作”新模式。

三是群众主动参与。县财政设立300万元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基金,吸引65名在外务工人员回乡成功创业。制定《综改区项目推进办法》,对村民筹资修建村社道路、维修塘库堰渠、自建农业设施等分别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明确“村民筹资额度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可采用村民自建方式进行”。

(二)构建“双轮”驱动建设机制,形成规划引领、建管同步的发展态势

坚持规划引领、建管同步,实现“输血”“造血”双轮驱动。

一是多规合一。坚持“丘区风貌、新村功能、农家情趣、现代品质”于一体,聘请清华大学、中国农大等规划机构,同步编制示范区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4个专项规划及11个镇乡的总规和控规,明确城镇、产业、生态三类空间布局。开展扩权强镇试点,加快构建“乡—村—社”三级管控体系,推动规划落实。

二是整合项目。坚持资金用途、管理权限、实施主体“三个不变”,采取“一个部门牵头、一张图纸设计、一个标准验收”,授权综改区指挥部“双审双签”全程把控。3年累计整合实施各类涉农项目46个、资金9.96亿元,建成县乡道路74公里、村社道路355公里;整治渠道450公里,新建山坪塘90口、蓄水池60口,新建高标准农田近万亩,实现水网、田网、路网、电网“四网配套”。

三是创新服务。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三权分置”,探索定向颁发土地经营权证500余宗,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新培育家庭农场、专合社148个,连片建成甜橙、藤椒等基地3.5万亩。探索“互联网+定制农业”,建成1个区域电商创业孵化中心和20个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实现电商交易额516万元。开展政府购买水稻植保公共服务试点,作业面积2万余亩,亩平直接创收92.1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组建农村资金互助协会5个,累计发放借款260余万元;与农商行合作创设“产业扶贫贷”,落实300万元分险基金,由银行放大10倍进行放贷,撬动社会投入1.8亿元,带动农户1000余户,被评为2017年“四川省十大金融创新案例”。

(三)构建“双带”同步受益机制,形成多方合作、长期共赢的脱贫路径

坚持“带动贫困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贫困户持续增收”,通过“产业+扶贫”,推动精准脱贫、同步收益、多方共赢。

一是四方分成互惠共赢。引导农户以土地入股组建甜橙种植专合社,引进可士可公司发展甜橙产业。专合社委托公司代建代管基地三年,盛产后由专合社统一经营管理,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并按1元/斤保底价回收,收益按照农户、公司、专合社和村集体四方“7:1:1:1”分成。目前已建成甜橙基地2000亩,入股农户1200户(贫困户172户453人),盛产后可带动人均增收3000元以上。

二是股权量化精准扶贫。采取土地、资金入股等方式组建水产养殖专合社,发展台湾泥鳅净水面养殖。探索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整合财政补助资金量化到合作社成员,整合扶贫产业周转金和社会帮扶资金作为贫困户集体股本,集体股本收益80%由贫困户按人分成,20%建立脱贫巩固基金。目前已发展泥鳅养殖和稻鳅共育基地350亩,带动68户贫困户户均增收1500元以上。

三是代养代管无本增收。与铁骑力士公司合作,在试点村建立以贫困户为主体的合作社,通过综改区“产业扶贫贷”和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解决合作社代养场建设资金,公司提供鸡苗、饲料、设备、技术,合作社负责鸡苗代管代养,鸡苗成熟后由公司按3.15元/只支付代养费,优先安排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参与管理,促进贫困群众参与产业发展并实现“无本增收”。目前已建设金鸡代养场6个,出栏土鸡80万只,代养收入252万元,带动农户220户(贫困户200户),户均增收7800元。

四是内股外租保底分红。农户以土地入股成立旅游度假股份合作社,引进四川牡丰公司发展油用牡丹产业,集中打造“九龙山•牡丹谷”乡村旅游景区。利用农村土坯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采取统一规划、政府补助、众筹集资、入股招租等方式,将农户闲置房屋流转整合,建设集休闲、旅游、居住为一体的客栈式居民点或农家乐,发展乡村旅游业。公司支付入股农户400元/亩保底租金,并将当年景区收益的30%按照入股农户、村集体、贫困户“7:2:1”的比例进行二次分红。目前已带动入股社员人均增收1390元。

(四)探索“双盘”联动合作机制,形成资源整合、创新利用的发展模式

坚持“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盘活群众参与意识”,全面开展“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改革试点。

一是盘活闲置资源资产。在综改区36个村组建集体经济、土地、劳务、旅游(度假)、置业等5大股份合作社110个,吸纳21000余名群众入社。其中,土地经营权入股4500户、25000亩;劳务合作社入社7400余人,承揽藤椒、麦冬、蔬菜、油用牡丹种植采收和泥鳅养殖等劳务业务,实现劳务收入500万元、带动人均增收3134元。

二是激活农村内生动力。以盘活集体资产资源为着力点,建立公司制、股份制、合作制等不同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探索资产运营型、资源开发型、服务创收型、产业带动型、土地经营型等发展新路径。依托五大股份合作社,以“百企帮百村”为契机,投入帮扶资金物资近1200万元,大力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户(股东)”模式,吸纳困难群众就近就业9300人次,通过入股分红“找钱”、有偿服务“挣钱”、盘活资产“生钱”三种方式,增强农村造血功能,实现村企共建、互利共赢,逐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三是规范产权交易机制。构建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核心、“镇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为基础的“1+N”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制定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完善交易规则和流程。开展省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设立300万元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资金,发放产权抵押流转收益贷款1540万元。依托产权(股权)交易平台,将资源向全社会推介,综改区流转交易土地11万亩,实现股份制、规模化经营耕(林)地6万余亩。

三、启示

三年多来,综改区用自己的坚持和努力,取得了区域发展历史未有的巨大进步,在基础设施、环境改善,特别是产业发展上有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破题丘区脱贫、助力乡村振兴的三个核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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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已经涉嫌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则是确保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和确保公安机关对上述类型的案件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法律监督,也就是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立案监督。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现状和公安机关的做法和处理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主要针对各种市场经济中的犯罪行为的犯罪成本过低执法不严问题。根据原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数据,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移送司法机关仅45件;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案件23013件,移送司法机关仅22件。根据2006年10月份全国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座谈会提供的数据,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688年,2004年、2005年增至1202件和1034件,分别比2003年增长75%和50%1。根据以上数据可知,经过近几年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开展,已经出现了增长的现象,但是总体来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尚处于低概率。

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行政机关不予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原因。在现实中,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时,虽然内部有相应的法律监督部门,但是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时常发生。其原因有以下几种:1、出于私心或者因为腐败原因。涉嫌犯罪的案件往往在一线办案单位的办理阶段就被消化成一般的违法案件;2、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案件的从轻处理。行政机关在办案时使用的都是相关的行政类法律、法规、规章,对刑事法律的掌握较为生疏,一旦没有完善刑事法律的知识更新,极易在办案过程因为忽略导致将涉嫌犯罪的案件作为一般行政案件处理;3、在办理行政案件完结时人为地直接“以罚代刑”、“以赔替刑”,省却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这个步骤,造成对犯罪分子的放纵,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破坏了刑事法律惩处体系的完整性和威慑性。

(二)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犯罪案件的后不立案、立而不侦原因。依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率和侦破率均属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共有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负有提高破案率的内部压力,立案后的侦破率均作为考核的指标,虽然有犯罪的事实发生,但是在不能快速侦破的案件面前,会存在暂不予立案的做法;2、某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对法律问题,罪与非罪问题的把握不准确,对于是否应立案把握能力不足;3、立案后侦破率低,少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办案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对“没有油水”的案件并不热衷,存在立案后拒不侦查的现象。4、存在行为或则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区域性的地方领导对于打击经济类型的犯罪问题较为敏感,认为会影响地方经济建设的打击,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了公安机关的办案,在某种程度上容忍了经济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三、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的规定和实际运行机制

(一)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文本中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有《宪法》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到37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16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几乎都是原则性的规范,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强。《六机关规定》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也是实践中使用得最多的条款:“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六机关规定》虽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作出了应对的规定,但是上述规定均较为柔情,缺乏刚性,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后的相关惩处或者追究责任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也是加强“两法”的衔接,并明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加强对案件移送情况进行监督,但是依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赋予检察机关对各部门违反移送的相关规定时,反制的约束力和反制措施相当有限,极大地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2010年颁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立案监督的相关措施的进一步规定,横向比较其他规定,是对以往相关规定的一种详细化解释,但是并没有脱离以往的桎梏,依然是指导性意见较多,可操作规定较弱。

(二)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的途径和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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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以来,张小雷等人依托钱宝网网络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中晋公司”集资诈骗案

据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以来,徐勤等人利用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中 晋合伙人计划”名义设立虚假股权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为规避查处,有关涉案公司支付业务员高额返佣,由业务员向投资人承诺 10-25%的年化收益。目前,法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

“龙炎公司”非法集资案

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2月以来,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方等人在自有资金短缺并且明知返利模式必 然亏损、无法持续履约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并以虚夸投资项目、虚假宣传公司上市等方法骗取投资人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 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8年1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京金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6月以来,王灿等人利用京金联武汉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借款项目和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臻纪文化传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马永彤等人利用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向社会宣称其在全国范围内签约艺术家为其提供字画等艺术品,鼓吹 这些艺术品的增值潜力大,打着购买后委托公司销售分红、第三方公司团购增值等幌子,以支付“预付定金”方式定期分红、到期回购返本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 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2017年8月,重庆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宣判。

“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湖南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利用广东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会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

“五行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7年5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对宋密秋及其控制的“五行币”系列传销犯罪团伙进行查处,潜逃境外4年多的宋密秋被缉捕 回国。经查,2012年以来,宋密秋等人长期在境内外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先后推出“云数贸联盟”、“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云讯通”等十余个传销平台,假 借“爱国、慈善、扶贫”的旗号,以销售“原始股”“虚拟货币”等为名,以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采取“拉人头”方式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川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宗霖等人利用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及“幸福100云购在线”平台,以投资“一川币”并进行虚拟积分交易 可获“静态奖金”、发展人员可获“动态奖金”等为诱饵,引诱人员参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中国人际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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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档案法》赋予的监督职能,依法对档案事务和档案行政相对人进行科学的监管。

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往依法监管档案事务和档案行政相对人来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得并不好,是方法简单,效果一般。主要的监管方法就是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简称“行政检查”),也就是我们档案部门常说的档案执法检查。就是这单一的方法其效果也不理想,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就更多。据对河南档案执法检查现状调研,一般一个县(市、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大约只对其八分之一的单位进行了档案行政执法。显然,这个执法力度,是很不够的。从实地调研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县(市、区)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确实是个软肋,个别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时一年连一次档案行政执法都没有”。[2]即便是对很少一部分被检查的单位,“但面对违法事实,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往往过多考虑到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碍于情面,在实施行政处理时,常常是避重就轻、厚此薄彼,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大多以责令整改为主,致使个别单位出现改了又改的现象,档案行政处理停留在浅层次上”。[3]很显然,这些现象的存在离“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和应有的“档案法治治理能力”都有很大的距离。

要改变上述现状,落实国家档案局提出的档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就应当加强对档案行政监管的研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将科学监管落实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中,以增强档案治理能力。而科学有效的监管既是档案治理能力提升的体现,也是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本文就此做一些探索,以期为我国档案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2 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方法与途径

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方法与途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2.1 分类监管。一般来说,档案行政管理就是对产生与管理档案的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进行监管。“档案事务由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及物质保障等形式性要素和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利用服务、安全设施等实质性要素构成。”[4]但是,由于产生与管理档案的组织机构千差万别,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有社会团体组织、民营企业,等等,由于这些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其档案工作的内容也不相同,因此,对它们既不能够,也不可能用某种相同的单一方式进行监管,应当进行分类,选择不同的监管方法,以适应不同类别的组织机构的特性。

2.1.1 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要全方位地从严监管。也就是要对其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运行模式及人财物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利用服务、档案安全设施等方面按照档案法律法规、档案标准规范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档案事务之所以要全方位地从严监管是因为其形成的档案不仅对当地社会具有保管利用价值,对国家也具有保管利用价值;而且其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所需经费是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因此,“对国家机构形成的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监管要严于对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监管,这既合情也合理”。[5]

2.1.2 对于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则重点监管那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民生的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对于这部分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也应当分为两类:其一,对于那些由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机构的监管基本上涉及其整个档案事务,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应当是全面的,可近似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对其监管内容应包括档案事务的各个要素,既有实质性要素也有形式性要素。之所以对这部分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要实施近似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是因为它们形成的档案不仅对当地社会具有保管利用价值,对国家也具有保管利用价值,而且其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所需经费是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其二,是对非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的监管,对其的监管不应当涉及全部档案事务。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则应是重点的,而非全面的。主要应当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而对形式性要素不做强制性的统一要求,甚至可以不管。之所以对其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是因为它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民生。对它们的监管,主要应当限定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上。对其在档案事务上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是否有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行为发生进行监督。只要其不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具体如何实施形式性要素,则是其自己的事情,?n案行政管理部门无需监管,也无权监管。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许多企业与社会组织已经采用了不同的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无力也不应当要求其采用与政府机关相同的形式要素。如果非要强制其按相同的形式要素来管理档案工作,则实际上是一种乱作为。

2.1.3 对于其他一般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则应当采取一般的宣传、培训、指导等的监管方式。对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传统的宣传、培训等共性的监管方法仍然行之有效。当然,这些监管工作并不一定非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做,这些监管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高校、档案学会协会、档案馆、档案中介等专业机构提供。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需要做的是,做好宣传、培训的计划、内容、标准与要求等,选择合适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监督”。[6]

2.2 协同监管。档案工作与各行各业的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打独斗”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管效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进行监管的精力十分有限,而且效果很一般,并且在许多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都难以触及。因而,应当采取协同监管的方式,形成合力,实施“大监管”。档案协同监管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档案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种不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因素,着力促进档案事业各参与主体的规范及自律机制,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朝着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方向发展。探索建立多主体间协同治理协同监管的运行方式和机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2.2.1 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监管协调机构,增强监管合力。以“专业分工、条块分割”为特征的传统档案行政监管体制,暴露出各个部门壁垒、协调成本高和监管漏洞等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信息化社会对档案事务的监管需求。当前,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强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构建无缝隙、一体化的“整体型政府”已成为当前公共行政改革的新趋势。[7]对档案事务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在进一步细化各个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着力构建跨部门的协同监管体制。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部门(如国资委、工商局、民政局等)为成员的监管协调委员会,制定协调监管策略、方法,统筹协调监管档案事务。尽快设立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2.2.2 构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同监管的模式。档案事务的协同监管不仅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多主体各司其职,共同参与,更需要各主体之间围绕共同目标凝聚共识,依法依托统一协同的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互动、互助,形成有机的协同监管体系。第一,在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监管协调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协同监管交流协商机制。转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监管模式,通过多种形式的对话和协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讨档案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研究解决策略,促进档案事业协同监管各主体间的充分沟通,彼此尊重,凝聚共识。第二,依法规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对档案事务的监管边界,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积极主动地协同监管,特别是要注意管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档案事务的结合部,消灭“?粝潞凇保?不留漏洞,不留空白地带。第三,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工作的互动互助。通过一定的沟通平台,实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互动,为对方和双方档案事务的结合部的监管范围执法提供信息,互动帮助提高档案事务监管执法的精准度。

2.2.3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监管作用。面对众多的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仅仅依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一的监管主体,显然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应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管,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第三方力(包括档案学会、档案中介机构等)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监管机制进行合作协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监管作用。

2.3 创新监管。科学监管的动力是开拓创新,对档案事务监管的创新,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3.1 改变监管理念,实施阳光监管。其一,建立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公开监管权力与事项。凡是涉及档案行政监管权力的,要在清单中一一列出,每一项监管职权都必须明确列出与之对应的职责,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内容,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等,防止档案行政监管权力的异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把监管事项、内容、依据、标准等一一列出。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并对监管对象按照公开的监管事项及时进行监管。其二,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要保证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的实施效果,还应当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要让社会群众参与到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来,增强社会群众对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的认同感。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社会群众监督档案行政监管职责履行的氛围。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搭建各种平台,鼓励引导社会群众参与监督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格局,更促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2.3.2 改革监管方式,采用多样监管。一是激励型监管。激励型监管,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物质和精神诱因方式和手段间接引导档案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的行政活动方式。激励型监管容易使被监管的档案行政相对人接受而自愿实施特定行为从而实现监管目标。二是协商性监管。协商性监管是指为了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监管目标,“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或第三方组织在对话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和目标,并围绕目标的实现以契约或其他形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且付诸实现的监管方式”。[8]协商性监管极好地体现了合作治理理念。协商性监管的优势在于:各方主体能够更为广泛地直接参与;创造性地解决监管问题的机会;避免诉讼的潜在可能。三是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档案行政相对人采用辅导、协助、劝告、建议、示范、告诫等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促使档案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实现一定的档案行政目的的行为。相对于其他监管方式,被监管的档案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指导具有行为选择上的自主性。档案行政指导以其简便、灵活的特点,充分发挥出补充替代、协商疏通、引导促进、预防抑制的作用,不但弥补了档案法律法规的某些空白,而且充分调动了档案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

2.3.3 改善“技管”条件,推行智能监管。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档案行政监管。搭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加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全面整合各种档案监管信息资源,为档案行政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以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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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主要职能表现在:一是一审案件的审查受理与登记立案;二是立案调解;三是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四是涉诉事项的协调处理以及相关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另外还承担诉前保全、排期开庭等任务。有的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流程管理机构,用于加强了案件管理,同时区分了审判业务和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法院赋予立案庭调卷、送达、书记员和陪审员管理、诉讼服务等行政性工作。

彝良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现在的工作开展中职能发挥还存在不全面、不平衡,顾此失彼的情况。我们现在就案件分配、排期开庭、送达保全等做了一些工作,但在审判流程管理上缺乏明确统一的操作规范。刑事再审审查工作存在边缘化问题,立案机构的再审审查职能随着《民事诉讼法》对此的修改正在弱化,但刑事再审工作不完善,是立案职能不到位的典型表现。

二、涉诉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宪法和法律的维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彝良县人民法院今年年初制定了《20__年工作意见》,是一个指导性计划,通过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地全力做好涉诉工作,认真解决涉法涉诉问题。

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在实际中应当牢固树立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加大涉诉预防力度。一是引导诉讼群众通过更为便捷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二是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强化诉讼调解和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三是落实判后答疑制度,由案件原承办人当面向来访人释明判决理由,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四是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强化责任落实。

法院室接待的、上诉、申诉与申请再审内容的来信来访,是属于诉的范畴,除此之外的是属于访的范畴。我们在实际中针对诉与访,采取不同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涉诉工作成效。最基础的做法就是将程序内的诉从中分离出来,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对访的内容再根据相关规定分别情况处理。

再就是工作中合理分流初信初访与重信重访,对初信初访,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对重信重访,登记建档,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人案分离”案件,我们注重加强协同配合,及时联系人和向相关部门调卷审查,及时通报情况。

三、强化立案调解工作。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依法后至开庭审理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调解的阶段是在立案之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也包括立案审查阶段的调解。

去年十月,同志批示指出:“调解优先应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原则,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的思想。”王胜俊院长也就立案调解工作专门批示:“对立案调解工作,一些法院已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可进行部署,逐步推开。”20__年至20__年《人民法院五年工作规划纲要》(稿)进一步明确:积极探索立案调解的规律,制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统筹当事人诉权保护与和谐社会建设,司法裁判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夯实人民法院的第一道防线。今后工作中,彝良县人民法院应当运用科学发展的观点将立案调解作为我院立案机构的重要职能,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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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林业生态环境关系着一个地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如何更好地应用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对毁林案件进行处理,确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是关系着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大事。本文将就如何完善我国对毁林案件的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提出粗浅的见解。

一、当前对毁林案件的处理方法现状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毁林刑事案件的刑罚处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四种。毁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破坏了生态资源。现行《刑法》对毁林案件的处理方法太过于侧重对被告人的惩罚,而忽视让被告人弥补其危害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没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一)如果对毁林案件被告人适用有期徒刑、拘役等剥夺人身自由刑,很容易造成如下问题:1.由于毁林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是家境不是很宽裕的农民,其往往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容易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2.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监狱人满为患;3.那些因过失或无知而毁林的比较朴实农民进了监狱,精神压力较大,容易被交叉感染,刑满释放后难于再社会化。(二)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罚金,考虑到大部分毁林罪犯是农民这一实际情况,实际上可操作性不强。在这种刑罚体系下,必然导致国家在刑罚资源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大,监狱里人满为患,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较高的再犯罪率却证明刑罚对再犯罪的预防并不能起到很高的效率。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该条规定实际上规定了我国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五种。实际上,对毁林案件被告人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往往威慑力不足。司法实践中,除赔偿损失适用较多外,其他非刑罚处理方法罕见适用。而考虑到大部分被告人的经济情况并不宽裕,实际上赔偿损失在毁林案件的适用上也不实用。

二、完善毁林犯罪的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建议

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笔者认为可以把毁林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大致分为三类:(一)盗伐、滥伐林木进行牟利者,并以此为业;(二)心存侥幸者,即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盗伐、滥伐林木为个人使用;(三)过失犯罪者,如失火毁林案。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对毁林罪犯的处理存在如下问题:(二)(三)类主体大部分是家境比较困难的农民,往往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利于生产的开展,而且其往往是家庭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假如被羁押的话,可能会造成整个家庭生活困难。

通过上面对毁林犯罪主体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对毁林案件的主体进行区分处罚,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轻重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由于森林生态资源的破坏会带来一系列的恶果,如何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使犯罪分子得到惩罚的同时,也补救毁林行为造成的各种危害后果,达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前林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关键。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设置上,可以包括要求其对已经被破坏的林业生态环境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结合我国林业生态保护的实际,笔者对如何构建完善的毁林案件的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体系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采用社区矫正制度。对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如前面提到的心存侥幸者和过失犯罪者,可以由法院责令其种植林木,而不用对其进行关押。和单纯对罪犯采取监禁或财产刑等刑罚相比,这样有利于遭受损害的林区的生态环境的恢复。采用社区矫正的处理方式,一方面罪犯不用背监禁,不会丧失就业的机会,不脱离家庭生活,有利于培养其家庭和社会责任感。

(二)把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毁林刑事案件。对情节比较轻微的毁林犯罪分子,由检察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该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不对其进行;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对其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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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是本质,作风是表现。作风建设事关干部形象,影响社会风气,关乎事业成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不能一劳永逸,也不能一蹴而就,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只有长期抓、务实抓,人人关注、人人践行,才能把作风建设切实落到实处,真正打造出新风来。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作风,必须明辨荣辱,特别要大力弘扬新风、抵制歪风,让干事创业成为主流,让勤奋敬业成为习惯,坚持求真务实,提倡只争朝夕,以优良的作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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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 技术启示 技术问题 通信技术

一、前序

2008年修改的《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010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3节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规定了采用三步法的审查标准,即:“第1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2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3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对“显著的进步”规定了有益技术效果的审查标准,即“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为了更好的适应通信技术的发展,如何在不断演进的通信技术中适用创造性标准进行审查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案情介绍

下面作者结合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通信领域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审查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

(一)涉案专利申请

1.涉案专利申请针对的技术问题:在移动通信网络中,随着低功率的基站的广泛应用只能保证同步方案的实施,对于干扰控制、负载均衡、用户移动性增强等领域都无法有效支撑。

2.涉案专利申请提出的解决方案:权利要求1:“一种分层网络系统中信息交互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接收基站发送的基站属性信息,其中,基站属性信息包括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根据基站属性信息进行配置。”

(二)实审意见

审查员检索到两篇对比文件,并据此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站类型信息的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通信网络中出现了Femtocell和RS等新型基站,扇区所属基站发送扇区所属基站自身的类型信息。终端接收基站下发的类型信息,根据基站类型信息为业务选择能够为业务提供QoS保证的服务扇区。根据以上审查判断,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基站属性信息还可以包括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惯用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本申请提出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三、答辩方案

下面就上述案例来具体分析如何基于信息属性特征的分析方法应对此类案件的创造性问题。

(一)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基站属性信息”的理解和解释

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已公开“基站属性信息包括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基站类型信息主要用于用户小区选择;同步类信息给出同步相关的信息,包括下述信息:是否同步、是否具有GPS等高精度同步设备、如果使用分层空口同步机制,需要给出当前基站位于同步机制的第几层;覆盖类信息表示基站的覆盖大小,可以直接指示覆盖大小,也可以指示基站发射功率大小,可以为覆盖大小等级信息或者是功率控制信息等;接入类信息主要表示基站当前的接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信息,接纳能力是否已达上限;主要支持的终端移动性场景——高速移动、一般移动、准静止等。”可知,本发明中的上述四种类型信息的内容是特定的,是针对现有的分层系统中存在无法有效地支撑同步、无法控制干扰、无法均衡负载、无法有效切换等问题而专门设计的技术手段,并非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发明正是设计了具有上述内容的类型信息,并通过基站与终端之间、基站与基站之间的专门设计的传输方式、配置方式等步骤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因此,这些类型信息和特定步骤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应当被肢解为零散的碎片进行单独的评论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基站属性信息”与对比文件1中的“基站的类型信息”的理解和区别

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基站的类型信息”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基站类型信息”具有相似功能,但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

1.对比文件1中的“基站的类型信息”需要配合“终端驻留扇区的领接扇区所属基站的类型信息”一同采用广播方式被下发到终端;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基站类型信息”不需要配合“终端驻留扇区的领接扇区所属基站的类型信息”一同被下发到终端,而是如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基站可通过广播发送基站属性信息。

2.对比文件1无法提供对类似本发明所具有功能的“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的具体应用方式;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公开了利用这三类信息的方式以实现小区选择、切换、功率控制机制选择或者测量上报机制选择。由此可知,现有技术中并没有提供能够将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这四类信息通过分层系统应用在基站与终端之间、基站与基站之间的任何技术启示,而本发明率先提出可以将这四类信息应用于基站与终端之间、基站与基站之间。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站的类型信息”只能从基站向终端发送,而不能在基站之间发送。对比文件1的核心是邻小区基站属性,而这个属性重点体现在是否允许用户接入,或者Relay站的传输受限特性,也就是后来Femto基站的CSG属性,从而改善切换性能;本发明专利的核心是为了层间协调。

(三)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覆盖类信息”并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更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1.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类似本发明所具有功能的“覆盖类信息”。而权利要求1公开的“覆盖类信息”主要表示基站的覆盖大小,可以直接指示覆盖大小,也可以指示基站发射功率大小,可以为覆盖大小等级信息或者是功率控制信息等。

2.本发明是针对分层网络系统中存在的干扰问题而提出的,权利要求1公开的“覆盖类信息”的各项具体功能就是针对分层网络系统中存在的干扰问题而设计的,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更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技术角度而言,权利要求1公开的“覆盖类信息”并不是惯用技术手段,其原因在于:在以往的蜂窝系统中,基站的覆盖区域通常是网络规划设定的客观属性,终端只能根据其所在位置能否检测到信号从而判断覆盖的大小,基站从不在系统广播中给出覆盖范围信息,因为这对于同层覆盖的网络,这一广播信息并不能代表用户终端实际的信号感知。

因此,对比文件2、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都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覆盖类信息”,也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

(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接入类信息”与对比文件2中的“用于接入的信息”的理解和区别

1.对比文件2中的“用于接入的信息”并未公开类似本发明所具有功能的“接入类信息”,从而无法用于实现基站与基站之间的空口接入。

2.对比文件2中的“用于接入的信息”只能从基站向终端发送,而不能在基站之间发送。

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用于接入的信息”完全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接入类信息”。

综合以上观点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的区别点并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这些区别点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无法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并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四、问题及分析

众所周知,无论是2G还是3G、4G通信技术,总免不了基础步骤,例如包括:发送、接收、传输、配置等。虽然这些步骤的表述大都相似,可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每种系统中的具体应用方式是存在根本区别的,可以说是大相径庭的。究其原因:

1.是专利文件需要概括的表述具体方案,从而造成语言的概括性容易模糊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具体区别。

2.是不同的通信方式所依托的系统背景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撰写专利文件时是假设这些系统的不同已被审阅者所知悉,因而免去了大量繁琐的背景技术介绍,但是免去的这些背景知识恰恰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区别因素。

篇11

    一、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三、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