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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美经过艰苦谈判,中国承诺金融业将逐步开放。其中关于银行业主要是承诺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使外国银行获得充分的市场准入。如: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办理外汇业务;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加入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5年内取消包括居民在内的所有客户限制等等。
简言之,在银行业领域,中美协议的核心是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既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办银行业务,同时开放是逐步的,即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地域、经营的货币币种、经营的对象是逐步扩大的,有一定时限的。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困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挑战。我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全社会储蓄、存款、信贷资产总量中占有绝大的比例,开放银行业对其影响首当其冲。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1、人才流失。除关键的业务管理外,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拓展主要还是依靠本地雇员,所以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外资银行优厚的工薪待遇和尊重人才的用人环境,将吸引一批优秀的金融人才,并且这种人才的流失也可能带走一部分的客户。2、客户流失。我国的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成为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其分支机构众多,但它们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经营能力、技术条件等方面无法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竞争,一旦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着储户流失的严重问题。3、失业增多。中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体制弊端十分严重,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如果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现有四大银行的机构规模会被迫压缩,银行失业人员将会增多。4、缺乏透明。从近几年来看,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尤其严重。四大银行若不提高透明度并强化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就可能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5、业务单一。根据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我国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商业银行不能从事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定在狭小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内,并实行业务范围法定的原则,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单
一、狭窄。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条件下,这些银行的风险实际更加集中和扩大了,因为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低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他们的业务投向不会象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国有商业银行面临更为被动的局面。
三、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促进和规范金融业的运行、推进金融改革,是各国的一贯做法。由于我国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比重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商业银行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其成败关系着金融的全局;因此,完善我国的银行法律制度,必须着眼于如何规范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其竞争力。
第
一、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造创造法律基础。
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化改造,包括向国内非国有部门和境外投资者出售股权;并且应当允许国有银行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公司的精髓是股东的多元化和股权的分散化,股东和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彼此之间相互制约,以达到决策和经营的科学化、民主化。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投资主体是单一的;国有企业固有的资产所有者虚置及内部人控制等弊端在国有银行中仍然存在。要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资产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只有走股份化道路,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真正进行市场化的操作。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只是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且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何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的规定是十分粗糙的。银行是特殊的企业,在商业银行股份化成为改革趋势的今天,必须对商业银行的股份改造进行特殊而详细的规定。
第二,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超过这些范围的业务需要经过中央银行的批准。这些业务都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现阶段,金融创新加快,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我国对银行的业务采取了近乎限定的原则,这是不符合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的。目前的办法是扩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将诸如基金托管、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顾问、家庭银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明确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同时中央银行批准法定之外业务的程序和时限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商业银行的创新热情也会受到影响。
第
三、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机构。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实践中,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治理机构更待完善。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由银行党组决定;行长、副行长由国务院任命。所以,董事会这一公司的核心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处于缺位状态,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第
四、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
GATS有两条基本原则,即透明度和自由化。我国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动作十分欠缺。我国商业银行作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文件数量巨大;这些都不符合透明度要求。应逐步建立商业银行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使监管当局心中有数,投资者和顾客的知情权得到落实。毕竟银行是一种特殊企业,其经营的状况既影响到国家金融局势和金融安全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
第
五、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并不完全适用《商业银行法》。我国现有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内的关于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使得中资和外资银行存在差别待遇,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求。我国现行的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使得外资银行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又遭受“非国民待遇”。
引言
进入90年代,国际金融业日益呈现创新化、多元化、国际化、功能化的趋势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系中来。中国商业银行既要加快改革、完善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运作效率,不断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还要积极准备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此,深刻理解国际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变化的内在机制,掌握其未来演变的方向,及时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改革,提高对外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内涵
所谓商业银行综合,是相对分业而言的,实质上是指商业银行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商业银行的综合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管理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人们所说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问题,这是商业银行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而言,既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它涉及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选择。狭义的理解,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交叉经营;广义的理解,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商业银行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商业银行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其实,在商业银行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款。即使在银行内部,也可以开展一些非证券类的投资银行业务,如项目融资、结构融资、财务顾问、企业兼并顾问和商业银行创新产品等。各种商业银行机构也可以开展“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前的热身运动”——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银行转帐业务,开展网上交易业务,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合作。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综合经营的动力
银行实行综合经营或分业经营并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标准。对于经营的选择,应该视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而定。自从九十年代初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行分业经营以来,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国有商业银行所处的环境及其自身的情况己经发生了许多变化,虽然目前银行实行综合经营要求的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但是,从国际商业银行发展大潮看,银行综合经营己是大势所趋,况且我国政府在银行综合经营上的管制有所松动。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出于提高其竞争力的考虑,有着实行综合经营的强烈冲动。
(一)应对加入WTO后的竞争
加入WTO之后,中国银行业的开放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正在出现重大的变化:
1、在地域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地域限制;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加入WTO五年后中国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2、在业务对象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中国加入WTO后将逐渐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
3、在业务范围方面,外资银行涉及的银行服务范围包括: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基金承对;所有类型的贷款,如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和融资;商业银行租赁;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如信用卡、收费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担保和承兑;其他商业银行服务提供者从事商业银行信息、商业银行数据处理及有关软件的提供和交换。以及对上述所有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如信用调查与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与咨询、为公司收购与重组及制定战略提供建议等全方位商业银行服务。
4、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国加入WTO五年后,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以及外资商业银行机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的非审慎措施,即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中国。外资银行将逐步进入中国,最终于2006年可以在任何地点,经营任何商业银行业务。
综合经营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进入我国市场,能够全面运用各种商业银行工具为客户服务。与我国商业银行相比,显然他们具有更强的服务功能和竞争力。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业务范围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业务范围存在的局限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这种状况必然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竞争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
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来看,不仅在国际商业银行市场上根本无力与西方实行综合经营的银行进行竞争,甚至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也难以应付由于外资银行进入而造成的竞争压力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必要根据国际经济商业银行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认真研究和探讨采取综合经营模式。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保护期即将结束,在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调整也是为了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使之能够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
(二)应对国内其他商业银行机构的竞争
现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依然占据了大部分份额,但其增长速度却远低于证券、保险业等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商业银行的传统利润来源无非是存贷款利差。随着各个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不断的商业银行创新和融资证券化趋势,优化传统的利润来源将受到巨大的挑战。
首先,从负债业务方面看,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的发展必然带来商业银行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符合不同投资人特点的、个性化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将逐渐开发出来,居民的储蓄会纷纷发生分流投向公债、股票和投资基金等更有利的方向,这样,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货币基金、股票市场和养老基金都将是银行负债业务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股票公司等机构创造出的各种各样存款性质的商业银行投资工具,更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因而,这时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基础发生动摇,银行传统的汇总储蓄、活期存款的垄断地位受到挑战。随着这些机构的迅猛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急剧减少,利差基数减少,银行利差收入会急剧下降,盈利形势恶化,到那时,商业银行就不得不寻找新的出路,以求生存和发展,商业银行各业的交叉领域的广大业务空间必会成为其业务发展的重要方面。
其次,从资产业务方面看,由于多元化和资产证券化的需要,银行原有的资产业务,也会受到竞争的压力,如原有的住房消费贷款业务也会渐渐为建筑协会等机构渗透。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以股票市场为例,证券市场上无论是上市公司总数规模,还是资金规模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证券市场等资本市场的发展会给其他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和大公司直接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筹资提供方便,通过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总体呈递增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银行的间接商业银行转向直接商业银行这样的一种趋势。虽然,银行在融资方面无论在现在还是将来一段时期内依然占据主要地位,但随着资本市场间接商业银行的发展,这将削弱了银行原来所占有的垄断地位和在融资成本上的比较优势。激烈的竞争已使国际商业银行市场中发生“脱媒”现象,随着银行传统的商业银行媒介作用降低,银行传统业务市场份额缩小,银行盈利也会受到影响。面对融资的证券化,商业银行原有的在商业银行市场的定位发生挑战时,分业压力、综合呼声会随之增加。
再次,从表外业务看,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活动,包括了担保、商业银行衍生工具、贷款承诺、投资银行业务及信托、咨询、结算等。世界范围内,近年来,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银行一改过去将资产负债管理作为银行关注重点的传统。国外的银行积极通过表外业务寻找利润空间,国外银行的表外业务十分发达一般占到业务收入的30—40%,而我国仅为10%左右,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来源大部分来自存贷差利自、收入,大约占到90%。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银行出于竞争的压力,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为与国际接轨,我国现在也在渐渐实行通用的巴塞尔协议的做法。提出了对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要求,表外业务对自有资金的要求较低,有的非或有资产与非或有负债业务对自有资金的要求为零,银行出于逃避对有资本比率的管理要求扩大表外业务成为必然的选择。表外业务包括了商业银行工具的交易以及收费和出售贷款等取得收入的业务,它的商业银行工具有许多是银行与证券结合的产物,如投资银行的部分业务,因而随着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发展将会模糊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界限,使得分业与综合的篱笆也被逐步拆除。
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将形成各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的突起,使国有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竞争对手,对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压力,使其不得不大力发展表外业务,进行商业银行创新,扩大业务范围,这就不断形成对原有分业经营模式的突破。
(三)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要求
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的安全性、流动性要求下,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不可忽视,真正的商业银行本质内涵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趋利避害原则下,实现盈利最大化是其从事经营基本动机,依据前文提到的综合经营具有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和吸引客户的优势,随着分业经营下,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利润空间逐渐缩小,盈利最大化的实
现是建立在其经营领域和业务空间不断拓展基础上的。在当今,商业银行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格局下,把银行业务发展的空间定位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会抑制商业银行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这样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竞争实力的银行,分业经营会成为其发展的障碍。同时,经营手段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使银行综合经营的成本优势日益显现出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商业银行抛弃“分业制”,实行“综合制”提供了技术支持。因而随着商业银行内部机制的不断完善,外部监管的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必然需要综合经营体制的建立。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经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具有业务多元化,商业银行化特征的综合经营战略顺应了世界商业银行经济发展的潮流,以其灵活、多样的全方位服务满足了现代社会的需求,极大地推动了一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之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成为各银行发展的宗旨追求利润、自负盈亏必将使各商业银行的经营者的经营观念和体系发生改变,经营的综合性战略已成为一种商业银行的必由之路。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商业银行人才素质的不断提高国际间商业银行竞争的日趋激烈,组合式商业银行工具的大量涌现,综合经营战略作为一种商业银行领域的新生事物必将受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青睐,成为世界商业银行业发展的主流。目前我国正积极复关,与世界经济接轨,复关后,市场领域的垄断地位就要被打破,竞争将日益国际化。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在竞争中站稳脚,与强大的外国商业银行机构抗衡,实施灵活、高效独具特色的综合经营战略将成为最佳选择。
(一)在资产业务方面
随着证券市场特别是政府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证券流动性的提高,商业银行可以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减少库存现金、存放央行、存放同业等一级准备,逐步增加持有部分变现能力强且收益率较高的政府短期债券作为二线准备,以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盈利能力。由于在机构网络分布、传统客户群、资金实力、专业人才、信誉、信息方面具有绝对的实力和优势,商业银行在发行、兑付、承销、买卖政府债券方面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现在我国又将政府债券的作用从单纯弥补财政赤字发展为刺激经济增长,政府债券的发行量将保持较大规模,商业银行更是应当抓住机遇,在政府证券市场中保持并扩大市场份额,获取丰厚的利润回报。
(二)在负债业务方面
直接融资的发展,给客户资产组合更多的选择。客户不满足于把自己的商业银行资产存放在银行里,而更加看重投资类产品。商业银行为拓展其负债业务,增加资金来源,必须要提供更多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信用卡、外汇等在内的有效商业银行产品,才能进一步锁定客户,使其在一站式商业银行服务中得到满意。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三)在中间业务方面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特别是在当前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空间有限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在信息、专业水平、人力资源上的优势,积极推进商业银行创新,注意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1)资产评估业务,如为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中的收购兼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2)客户理财业务,如涉及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的咨询服务。(3)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如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结算、股票发行市场中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4)信息咨询业务,如为企业提供国家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投融资政策、财政货币政策等重要信息。(5)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投资业务等。《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商业银行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如在实践中出现: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推出了企业购并转项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托管开元。
(四)在国际业务方面
由于国际业务往往较少受到国内商业银行法规的约束,商业银行可以在国际业务中广泛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如投资外国债券、在国外发行商业银行债券、参加国际证券包销和银团货款等。商业银行还可在境外购买、控股或新设一家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直接从事包括证券市场一级、二级市场在内的全部业务,如: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西敏证券公司。对于国际网络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则可尝试全球保管业务,即跨国证券管理服务业务。
(五)在银行IT业务方面
1999年底,全世界已有2700家银行提供网上银行的服务,不仅如此,使用者对在网上商业银行的认知度是很高的,62%的人认为网上提供的信息超过与客户面对面的交流,网上银行具有全球性、全能性、全速性和全民性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银行卡、网上银行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如:全国统一的银行卡网络中心将建立、银行卡发行突破2亿张、证券保险通过网上银行和银行卡委托交易等。
结束语
自1933年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等一部分欧洲国家坚持实行综合经营模式以来,综合经营与分业经营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尤其在目前,随着技术的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的改进,金融自由化、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商业银行必然也会融入到世界银行体系当中,综合经营将是我国最终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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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聚类挖掘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更新时间2009-1-1921:01:16打印此文点击数摘要:阐述了在电子商务系统中的研究和应用中,利用基于关联规则的多层次、超图分割聚类方法,对Web网页和用户进行有效聚类。该方法借助网站层次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各个层次上进行聚类分析,仅将高度相关的网页和用户聚在同一类,而将关联性较小的网页排除在聚类外。
关键词:聚类挖掘电子商务关联规则超图
由于Web具有方便、易用、高效的特点,电子商务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各种商业Web站点也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有效聚类Web用户和网页对改进网站质量、完善电子商务中产品销售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电子商务中,浏览模式相似的用户具有相似的购买习惯,通过聚类挖掘,将这些用户聚集在同一类,可以制定相似的销售策略。根据浏览模式聚集在同一类中的网页,是大多数用户共同访问的网页,在这些网页之间建立超链接,以方便用户使用。
现有的基于浏览模式的Web聚类挖掘研究方法中,只要用户请求了一个网页,便认为用户阅读了该网页,事实上有些被请求的网页用户并不关心,不会认真阅读的。通常一个实用网站包含大量的网页,现有的Web聚类方法将每个网页当作一个被聚项,无论用户访问的频繁与否,总是归入一个类中,结果造成有些类中的网页之间几乎没有相关性。
鉴于以上考虑,本文提出了基于关联规则和超图分割的聚类Web网页及用户的方法,不仅考虑了用户浏览网页的时间长短,还考虑了聚类层次(级别),将不相关网页项排除在聚类之外,使每个类中的网页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优化Web站点拓扑结构,指导企业调整营销策略,给客户提供动态的个性化的高效率服务。
一、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的层次模型
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的层次模型出于三点考虑。第一,网站中网页内容组织呈现树状结构。第二,在进行关联规则挖掘过程中,可能最下一级挖掘不出达到指定Support的强规则,但是能从上级层次挖掘出达到指定Support的强规则,或根据实际需要在某一个层次进行聚类分析。第三,对于电子商务网站,有些用户虽然访问了某网页,但是对其内容并不感兴趣,可能只是扫一眼就放弃。在此情况下,不应该认为用户认真阅读了该网页,所以应该记录网页的长度,通过计算用户的浏览时间和网页长度的比值来判断用户是否真正认真阅读了该页内容。
层次模型采用树状结构来描述,节点的数据域包含对应网页的层次名称(编号)和网页长度。树根应该取所研究的网站根目录(研究整个网站)或所研究的网站分支的最上层目录。在建立层次模型时,应根据网站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的方法。通常情况下,网页文件名能完全反映网页所在的层次,可以采用完全自动方法进行转换。
二、基于关联规则的聚类挖掘
1.预处理
在Web站点中,服务器日志文件记录用户的访问方式、所访问的页面、访问时间、用户IP地址等信息,通过收集Web日志所记录的用户浏览信息可以对网页和用户聚类。首先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预处理,获得每个用户所访问的网页序列。将一个用户对某个特定网站的一次连续浏览(从登录该网站一直到离开该网站)所访问的网页序列称为一个用户浏览事务。如果用户中途访问了另一网站,而后又返回该网站,返回后所浏览的网页序列将组成另一个用户浏览事务。处理后的事务序列将具有如下的形式:
u_id(用户标志编号),p_id(页面编号)序列
2.挖掘关联规则并计算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
对经过预处理的浏览事务进行关联规则挖掘,挖掘出满足一定支持度的关联规则。关联规则是在挖掘出频繁网页集的基础上发现的,由于频繁网页集是大多数用户在一个事务,即一次网站访问中所共同浏览的页面,所以频繁网页集反映了这些网页或共同访问这些网页的用户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如网页内容高度相关。在进行聚类时,应该首先考虑将频繁网页集中的网页聚合在一个类中。
通常挖掘频繁网页集的方法是在给定某一支持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满足该给定支持度的一个频繁网页集中的网页可能是另一个或另几个频繁网页集中的元素,那么将这些网页应该聚合到前一项目集还是后面的某一项目集?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看这些网页和哪一项目集联系更为密切,可采用的方案有两种:提高支持度继续挖掘频繁网页集直到每一网页仅处于一个项目集或利用各频繁网页集中网页之间关联规则的可信度。进一步仔细分析,前一方案不可取,首先可能不存在一个支持度使每个网页仅位于一个频繁网页集中;其次即使存在这样一个支持度,再进行多次的频繁网页集挖掘代价也太高,实际中是不可行的。
相比之下,后一方案可行度高,在挖掘出满足指定支持度的频繁网页集的基础上,可以较为方便地计算出每一个频繁网页集中的每个关联规则的可信度。可信度的大小也反映了网页之间关联的密切程度。为此,计算每个频繁网页集中所有的关联规则的可信度,在此基础上计算其所有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用可信度的平均值反映网页与不同的频繁网页集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
3.利用超图进行网页聚类
超图是对图的扩充,允许一条边连接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点。每条边带有权的超图称为加权超图,在挖掘出频繁网页集和关联规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网站的加权超图。超图中的一个顶点代表一个网页,超图的边称为超边,超边连接的顶点是频繁网页集中的网页。每个超边的权取该边所对应的频繁网页集中所有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
上图为超图的示意图,代表A,B和C所组成的频繁网页集的超边的权值,0.7是A,B和C三个网页所组成的所有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
为了使聚集结果的每个类中的网页具有高度相关性,超图中仅包含出现在强关联规则中的网页。利用超图进行聚类的方法是逐步切割超边将超图进行分割,分割成多个子超图,分割的原则是被切割的超边的权值和尽可能小,从而保证将相互关联比较小的网页分割在不同的子图,而将关联比较密切的网页保留在同一子图内。分割过程继续进行直到被切割超边的权值和与留下的超边权值和的比值大于某一临界值,或所得到的子超图数目达到某指定值,分割过程结束,留下的各子超图便是聚类的结果。每一个子超图对应一个聚类,超图中的各顶点代表该聚类中所包含的网页。
4.事务和用户聚类
在将网页进行聚类的基础上,可以将浏览网站的事务和用户进行聚类。浏览事务聚类的原则是根据事务和网页聚类的相似度进行,将事务聚合在相似度最高的网页类中。事务和网页类的相似度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Tj∩Ci|/|Ci|
其中,Tj为一个事务,Ci为一个聚类,|Tj∩Ci|为Tj和Ci中所包含的相同页面的数目,|Ci|为Ci中所包含的页面数目。
在记录网站用户标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用户的浏览事务聚类将用户进行聚类,即将访问相似网页的用户聚在同一类。
5.聚类挖掘结果的可视化
聚类挖掘的结果是多维的,由于笛卡儿坐标系最多只有三个坐标,所以不能用通常的方法作图。而且这些多维的数据集一般不含有空间语义,数据集的各维之间没有空间连贯性,这也很难用传统的二维或三维图形直接表达多维空间。本文采用了一种通过主分量分析将多维空间坐标转换为三维坐标的挖掘结果可视化方法,实现聚类挖掘结果的可视化。根据生成的各个点之间的距离和簇的形状,我们可以有效地从大量数据中发现对我们有用的信息。
三、结论
阐述了在电子商务系统的研究和应用中,利用基于关联规则的多层次、超图分割聚类方法,对Web网页和用户进行有效聚类。该方法借助网站层次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各个层次上进行聚类分析;在挖掘出满足一定Support的关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聚类,仅将高度相关的网页和用户聚在同一类,而将关联性较小的网页排除在聚类外。该方法对于改进网站质量、完善电子商务中产品销售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PeiJ,HanJ,BehazadM,etal.Proceedingsofthe1999KDDWorkshoponWebMining[C],Kyoto:PKDD,1999.396-407
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于1992年引入国际保理业务,经过了若干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仍只占我国结算量的很小比例。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无论在业务规模、服务水平和经验方面与国外银行存在着差距,对国际保理业务认识不足,习惯于多年来使用的传统结算方式,致使银行保理这项业务难于服务于国内出口贸易。我国银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时,更多地需要得到国外行或联行的支持和服务。所以,如何拓展国内商业银行在这个业务领域的市场,同时进一步增强自身竞争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难点
1.国际保理业务缺乏明确的目标市场和定位
我国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缺乏明确的目标市场和定位,是造成业务量小和难以取得规模效应的主要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考察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失效而不得以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的稳定客户群体,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2.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较薄弱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基础之上的。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并销售商品后,由于保理业务项下银行的坏帐担保,出口商在银行已核准应收账款额度内的风险通常是转移到银行的,因而银行面临的风险就非常大。这就需要银行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正确评估客户信誉。但由于国内银行的国外行少,且分布不匀,因此国内行开办此项业务时便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造成自身风险较大。
3.我国的国际保理方式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
(1)在保理模式上,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并没有使用EDI系统,使的我国主要采用单保理方式,而不同于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商保理做法。这样,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充分展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优势,不利于我国保理商与世界各国保理商进一步开展合作与进一步发展。
(2)在业务硬件设施配备上,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而且尚没有建立起一个独立的信用评定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4.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虽然我国己经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并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具体实施。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
5.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缺乏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具有综合性,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必须具备熟练的英语应用、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我国没有院校和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机制。国家也没有组织保理业务的专业考试,这导致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6.影响保理业务的其他因素
主要是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困难。通常,进口商凭借其有利的买方地位,往往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财务状况,这就增加了出口保理的操作难度。
三、从商业银行角度考虑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对策
1.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展开保理业务的推广活动
进出口商是直接从商业银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而且许多进出口商又和国内某些开展保理业务的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进出口商办理业务的时候,银行往往都要给出一些建议和帮助,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大力的推广保理业务,给进出口商细致的指导。帮助进出口商全面的了解保理业务。这对于进出口商使用保理业务肯定会起到一些作用。
而且现在很少有中国的银行主动的推广保理业务,这样被动的经营,就容易给外资银行占得先机。我国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交易中基本是进出口商主动提出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才进行相应的活动,所以导致了我国进出口商还是采取很多传统的交易方式。不但流失了客户而且又失去推广国际保理业务的经验和教训。只有我国保理商主动积极的推广保理活动的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才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2.商业银行应该细分和明确目标市场
按照现代营销学的观点,任何一项成功产品或服务都需要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和清晰的市场定位。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也同样如此。而一些发达的有经验的外国保理商都会做目标市场做一些细致的定位。这样才能提高保理商的效益。而不会使得本身适合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进出口商去开展别的业务。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具有一定风险的企业去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在定义和设立目标市场与目标客户群体时商业银行应当分析所在国家的产业结构、产业成长期、产业的竞争或垄断情况,目标行业的市场容量、盈利情况、政府导向,目标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现金支付能力,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在金融同业所处的竞争地位等因素。为降低产品的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谨慎选择最适合的目标市场、目标客户群体去投放该产品。在开展某些以绒资为目的的国际保理业务时,商业银行更应该明确目标市场。
毕竟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保理商对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经验也欠缺。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选择一些资信比较好的大企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对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商业银行更应该注意定位好目标市场,避免造成应收账款的损失。
3.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会遇到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的风险。采取一些事前控制和事后防范的手段规避风险是比较好的办法。可以建立严格的资信评审依据和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防范操作风险。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一般都建立起信审分离的客户资信评审系统,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对系统进行引进、改造和运行。比如事先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在总体上控制风险范围。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本国会计制度,区分各种形式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以及无追索权、有部分追索权和有追索权的国际保理业务预先规定其会计处理程序、作帐规则、核算标准以及报表统计口径等。比如规范标准的协议框架,防范各国各地的法律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以国际的保理法律法规为准则。设计协议。避免造成法律上的误解。最后还可以细分风险类型,有针对地揭示风险,加强风险控制。
4.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建立安全快速的电子化网络
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需要先进快速的电子化网络。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基本都使用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EDI技术,并形成了覆盖全世界980多个FCI成员的EDIFACTORING系统。通过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平台的使用使国际保理业务的效率大大提高。这就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出了要加强加快进行硬件的建设。引进先进的国际统一系统并对原来的系统进行有效的升级和维护。保持系统的安全、有效和畅通,使系统能更好的为保理商服务。国内各保理商也可以相互间采取技术支持,那些保理业务经验丰富的保理商能帮助一些刚刚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商进行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5.商业银行应该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它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国际保理业务具有多种形式多种功能。而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形式相对单一,不能完全满足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与发展,银行应加强对国外客户的了解,建立国外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不同国家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分别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额度,并且对出口商提供多少不等的融资服务,以使商业银行的工作处于主动有利地位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提高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质量。以客户的需求为方向,以高质量的服务、快速的办事效率来更好的为进出口商服务。
6.商业银行应该大力培养保理专业人才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为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国内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加入FCI,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他们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可以从国外招聘一些保理专业人才帮助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也可以派遣国内的人员到国外学习和实践把外国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带进来。培养一支能够掌握金融英语、国际贸易、电脑操作、法律知识的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我国保理业务的整体水平。银行等保理机构要对自身的国际保理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人员参加FCI组织的保理函授课程学习和考试。相信随着保理业务的专业化人才增多,国际保理业务一定能更好的开展。
7.商业银行应该加强与国际保理机构的合作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双保理的操作,而双保理就需要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展开紧密的合作。虽然双保理业务的费用比单保理要高,但其安全性却比单保理要高的多。这就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和国际保理机构开展合作,和各国的保理商建立行的关系。与国际保理合作也使得外国保理商能够更好的和我们开展业务关系。如果它为其国家的出口商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就可以成为其进口保理商。加强与国际保理商的合作,也能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更好的完善本国的国际保理业务。
四、结论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受到银行内部及整个社会经济大形势的限制,要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商业银行必须从观念等诸多方面进行努力。笔者认为,通过积极促进商业信用体系、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建设,同时促使商业银行自身尽快采取措施,才能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及进一步发展做好准备应对我国商业银行正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分析能对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问题,特别是就如何推动国际保理业务发展,争取高端客户,迅速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增强我国中资银行的竞争力等方面引起更多思考,把我国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实务研究引向深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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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0-0146-02
一、引言
通过结合各种智能化设备以及技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科技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这种发展并不是商业银行自身决定的,而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而推出的一种顺应时展的业务。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科技业务涉及环节众多,主要涉及信息系统的运营以及维护、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等诸多环节。因为这种智能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发展的风险不同,所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格外重视,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以此来推动商业银行稳定发展。
二、风险管理面临挑战
1.信息安全方面
信息安全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核心,同时信息安全的风险管理也是商业银行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就目前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发展情况而言,其安全方面主要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缺乏完善化的风险监管规则。人工智能也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相关的法律约束还没有完全跟上,部分领域内的规章制度仍然呈现空白状态,数据信息的安全并不能完全得以保障。除了缺乏硬性的法律规定之外,在金融系统整个行业内部,尚没有形成完善的行业准则和具体规定,金融科技的安全标准仍然没有统一,这也就意味着整个行业的数据信息安全处在一个非常危险的状态,一旦发生问题,不仅是商业银行,还包括金融科技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都会受到侵害。
(2)缺乏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的措施。风险管理并不意味着出现风险之后才能管理,而是要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结合应对措施,达成对风险的防范。目前商业银行在应用金融科技建立数据库时,缺乏对数据安全风险的识别,不能有效识别各种病毒,对数据库的维护以及运营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能有效防范数据安全风险,是商业银行数据库发展过程中比较严重的问题。
(3)评价及预警机制。金融科技信息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假如不能及时避免滞后性带来的影响,使用金融科技业务时必定会伴随着大量的风险。通过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对风险的技术以及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准备好相应的预警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风险,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端口信息传输缺乏有力的风险监控。商业银行其内部缺乏完善的风险监管规则,这也就意味着相应的监管工作无章可依,监管工作有效性并不高。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要在金融科技平台上进行实现,信息从传入到传输,存在缺乏监管的情况,其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一旦出现信息泄露的问题,那么极有可能会对商业银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甚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
2.信用风险方面
伴随着金融科技业务发展的另一大关键问题,就是信用风险问题。目前,商业银行金融科技的信用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信用数据规范文件。关于性能约束这一方面,我国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标准,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所以无法准确收集信用数据,更无法做到深度处理与分析,这种环境下,信用数据的监管有效性并不高。关于个人信息在信息端口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其并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可以进行保障,即便是有,也只是大方向上的一些宏观保障,并没有细化到具体细节。
(2)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低。当前商业银行关于信用风险的管理活动,一是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意识,导致目前的信用风险管理质量并不高。以区块链金融领域为例,其主要内容是增信,如何在保证信用评价具备极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同时,对增信的手段进行完善,是其领域发展的关键问题。
(3)完善化信用风险甄别机制。关于信用风险的甄别机制,仍然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当前的信用风险甄别,并没有做到将所有风险如数发现的地步,在定位目标方面,当前的甄别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中国金融科技平台进行信贷时,对其风险评估质量不过关,容易给商业银行带来额外的损失,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风险。即便是发现问题,对数据信息进行风险提示,因为信贷风险的组合不同,所以导致在监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无法进行准确的风险预警。
3.内控风险管理方面
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另一大重要措施就是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也是其经营管理的重点。在人工智能时代下,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在人工智能时代下,数据信息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同時,获取数据信息的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风险管理对数据信息的获取以及处理的要求更高。不管是商业银行本身,还是金融科技平台,双方在面对客户时,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可能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带来一定的风险,不管是商业银行还是金融科技平台,都无法最大化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但如果因为人为因素或者平台本身的原因出现问题,那么很有可能给商业银行以及客户带来相应的损失。金融科技操作需要依靠计算机为载体,而对计算机进行操作的则是专业的技术人员,对金融科技业务并不是很了解,导致业务与技术之间无法做到有效连接,使得内部控制风险岌岌可危。除此之外还缺乏完善的动态监控体系,使得风险并没有处在一个动态的监控范围之下,对风险信息的接收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地应对风险,导致风险极有可能恶化,造成更恶劣的后果。在信息网络背景下,传统的审计标准以及方法并不足以应对商业银行的新风险。
三、信息安全的风险管理综合体系
1.确立信息安全的风险管理综合体系
为了更好地保障商业银行的信息安全,加强内部的风险管理,必须建立一套针对信息信息安全到风险管理综合体系,并将这套体系融入商业银行管理当中,真正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起到作用。确立信息安全的风险管理综合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确立管理规则。基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不同,在确立管理规则时,需要以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为基础,结合信息安全的行业准则,提高管理规则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当然针对金融科技的风险管理规则绝不能像传统风险管理规则一样,网络具备开放性,在设置管理规则时,必须结合网络信息安全法律等相关规定,制定合理合法的管理规则。在明确管理规则之后,将管理规则融入到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当中,成为内部体系当中的一部分,真正为商业银行的运转提供保障。除此之外,对员工进行专业的规则宣讲,提高其专业能力,以便在风险来临时,提高员工的应对能力。
(2)确立数据安全的风险防范专项机制。通过确立数据安全的风险防范专项机制,提高金融科技平台的安全防范水平。这个机制必须以科技平台为载体,主要防范内容放在数据库的运行和维护中,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以及防范,真正提高金融科技平台的安全性。为了加强防范专项机制的有效性,可以根据商业银行主体单位数据安全水平进行划分,紧急的事情紧急处理,日常的事情日常处理,保证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可以做到符合各个阶段的发展以及应用。
(3)制定预测反馈机制。通过制定与评估专项机制,对银行推出的相关科技产品、服务进行相关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估与反馈。通过此举,可以及时发现商业银行推出的相关产品以及服务是否存在问题,假如存在问题,那么便可以及时进行解决,防止出现额外的风险,带来额外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后续的产品以及服务提供标准参考,提高商业银行的产品、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发展水平。
(4)制定数据传输的预警机制。提前对数据传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率,在遵守保密规则的基础上,明确金融科技平台在维护运营过程中的责任分属,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提高金融科技平台运营维护水平,从而提高数据传输预警机制的有效性,使信息在各个端口之间传输的安全有所保障。
2.逐步完善化信用风险的评审
在大时代的背景下,围绕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来看,通过完善信用风险的评审,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此项专项机制中包括加强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分析,提高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帮助银行更好地定位客户群体,减少信贷风险。另外,通过完善信用风险的评审,可以更好地简化贷款主体的无用信息,提高其信息搜集的准确性,提高搜集效率以及搜集质量,并对最终的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提供数据支持,提高商业银行决策的科学性。这项机制的设立,不仅是为了加强银行内控,预防风险,其还有另外一个作用,那就是帮助信贷部门,加强对客户的审查,以便可以作出正确的决策。
3.注重对风险的各项监测
要想加强风险预测以及防范,就必须让风险处于一个动态监测过程中,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能够带来风险的因素太多了,通过对风险进行各项监测,比如后台数据、硬件质量等,预防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做出紧急预案,防止风险来临时缺乏措施应对,造成更恶劣的影响。而且当前的金融科技环境比起传统的金融环境具有更多的未知性,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内容,除了原先金融领域当中的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之外,又增加了科技平台风险、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等。不过通过加强对各项风险的监测,强化其内部财务管理,完善相应的审计标准,准确动态监测风险的任何变化,可以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数据和其他支持。
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涵义
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通过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或建立的关系,形成全球性的服务网络,在国际范围内从事相关的金融服务,进行银行业务的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同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密切相关。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商业银行在国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在本国内从事的有关国际业务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的早期国际业务以进出口贸易融资为主,产生于 13 世纪金融服务出现的初期阶段。19世纪中叶,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与发展,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也快速扩展,但由于其业务主要还是局限于贸易融资,因此,当时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发展仍然比较缓慢。进入 20世纪初期,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也为数不多。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后,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才有了飞速的发展。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总共只有7家银行在国外合计建有115个分支机构,贷款总额不到100亿美元,发展到1987年底,美国在国外建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即已增加到153家,国外分支机构总数达到902个,贷款总额达到2980亿美元。伴随着这一巨大变化,商业银行也由原来的被动角色即由国际贸易需求推动其发展,迅速转向主动地在国际范围内寻求发展。
纵览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内涵与外延应该包括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由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以银行业务国际化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样,银行业务国际化的深化发展,也有赖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推动和促进。因此,要求商业银行的国际化经营,原则上应同时重视这两方面国际化的深化发展、并行推进。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必须是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同时存在、并行发展,对于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体来说,一些在国外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小银行通过参与贸易融资、 国际借贷和其他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国际业务活动,也可认为是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一种特例,属于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范畴。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和意义
由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所组成的银行国际化经营,是当代商业银行发展无以回避的必然选择,正持续、不断地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向前推进。世界银行业领域已进入一个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对于中国经济和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若能紧紧地抓住这一不可多得的机遇、有效地接受和应对所面临的挑战,那么无论是从哪个角度考量,其意义怎样估计都不为过。
1.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不但总量规模迅速扩大,到2006年底已跻身于仅次于美、日、德的世界第四大经济体,而且对外开放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也持续不断地提高到一个空前的高度。1990年我国进出口总值按当年汇价折人民币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9.8%,十年后的2000年提高到43.9%,到 2006年更是达到67.3%。我国经济不再是几十年前对外依存度低、总量规模不大的那样一种形态的经济。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对外依存程度的提高趋势还将继续下去,必然要求更多、更加有效地使用国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要实现这样的一种资源配置,国内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全速发展无疑是诸多手段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手段与方法之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是我国经济进一步高涨与发展的必要和必然选择,足以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2.面对机遇和挑战的重要选择
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按照WTO的运行规则,面对加速推进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经济和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有机遇,也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历史上那种“你不想改变就没有变化”的时代在我国早已不复存在,无论人们喜欢与否、意愿如何,每个组织都必须不断地面对和经历来自外部及未来的各种各样的冲击波的冲击,包括复杂的互动循环、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激烈的竞争、难解的技术问题等,要求人们必须习惯于从全新的角度去观察事物、解决问题。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要求,从过去熟悉的业务经营领域中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努力拓展与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各种经营业务,无疑是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良策之一。
3.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及其水平提高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银行业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与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相比较,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撰写的《北京市中外资商业银行竞争力比较调研报告》,在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前12名没有一家中资银行。在中资银行中排名最靠前的是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在该排名清单上的37家银行中,后13家全部为中资银行。央行根据商业银行外部环境、经营状况、业务拓展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五大类指标进行的这项排名,无论单项或是综合指标考察,在北京的中资银行的竞争力都低于外资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化经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同外国银行相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有效学习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业务创新的先进经验,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改善经营,不断提高其竞争与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缺乏一个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直到1995年才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56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公布的格式及公布的对象、范围、地点等均未作明确说明。为满足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需要,2000年11月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第2号和第7号要求上市银行在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披露银行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并就不良贷款率、重组贷款和贷款风险集中度等有关指标予以明确。同时要求上市银行对信用风险因素能够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由于第1号、第2号和第7号披露规则均是在2000年年底前的,对各类风险的分类和定义描述仍然停留在原有阶段,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最新要求不尽一致。
2002年5月,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该办法是在考虑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办法针对银行资产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提出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披露标准,其中关于信用风险披露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条款基本涵盖了第1号、第2号和第7号披露规则中的有关要求。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关于信用风险披露要求为标准,对四家上市银行的信用风险披露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四家银行信用风险披露情况分析
随着贷款五级分类法的推广和运用,有关信用风险的监管要求和手段也日益具体和完善。从各上市银行的年报来看,有关信用风险的披露相比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而言更为丰富和具体,在披露手段上也遵从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信用风险总体情况披露。从四家上市银行的总体披露情况来看,各行对信用业务活动的内容界定、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等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披露,披露方式以定性披露为主。各行对信用业务活动的内容基本界定为各类贷款业务和票据贴现、同业拆借、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函等贷款性质的业务;各行对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基本为信贷审批、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三分的组织架构;关于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各行也主要从建立审贷分离相互制衡的风险控制体系、统一授信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资产质量考核和风险责任人制度、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重点监控与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风险防范措施。除了招商银行披露正在积极建设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之外,其他银行没有披露有关措施,这说明尽管各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不断趋于系统全面,但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信贷资产质量披露。在信贷资产分类程序和方法方面,各行均明确了1999年(含以前)使用的期限法(通常称为“一逾两呆”分类)和2000年后的“资产五级分类法”,但对五级分类的具体判定标准和程序却缺乏详细披露。从信贷资产质量来看,从2000至2003年,浦发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计算)逐年下降,分别为10.3%、8.11%、5.53%和2.7%,民生银行也从2000年的5.72%降至2003年的1.6%,招商银行从2000年的16.59%降至2003年的4.18%.单从比率来看,可以说四家上市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非常乐观。
如果对不良贷款率的具体构成进行分析,结果不尽其然。无论是按照“一逾两呆”还是“资产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都是不良贷款额÷全部贷款所得的比率。首先,分析“分母因素”可以发现,深发展、浦发、民生和招商银行的贷款业务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幅度,如深发展银行2000—2003年的贷款额分别为145.7亿元、534.65亿元、841.15亿元和1101.2亿元,2001年比2000年增长267%,2002比2000年增长477%,比2001年增长57%,2003年比2001年增长106%,比2002年增长30.9%.即使如此,深发展贷款业务的发展速度在四家银行中仍处于末位,浦发、民生和招商三家银行的业务均以超常规的速度迅速扩张,贷款规模的迅速扩张与不良贷款率下降可以说不无关系。其次,从“分子因素”-不良贷款额的绝对值来看,个别银行较上年甚至大幅增长。如深发展2002年按“一逾两呆”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余额合计93.85亿元,比年初增长18.24%;按“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合计97.64亿元,增长了19.28%.事实说明,在贷款规模急剧增加的前提下,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贷款的大规模增长是导致不良贷款率降低的主要原因,而不良贷款的绝对额却在不断增加,上市银行的资产质量并不乐观。各行依靠扩大贷款规模来“稀释”不良贷款率似乎很有效,但并不能掩盖实际蕴涵的巨大风险,而这种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大,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关于逾期贷款,除了深发展之外,其他三家银行都对逾期贷款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账龄分析,其中浦发银行对呆滞和呆账贷款均按细化的分类标准予以披露,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划分的标准较粗,且只对呆滞贷款进行了详细披露,对呆账贷款没有披露。对贷款重组以及重组后的逾期贷款,四家银行均进行了相关披露。
(三)贷款风险集中程度披露。关于贷款风险集中程度本文共统计对比了三项指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从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来看,各上市银行的指标值逐步降低,从2000年的平均值8%左右降为2003年的3%左右,贷款分布行业主要集中在石化、电力、电信、房地产、公路、运输等方面。随着2004年国家宏观调控和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各行的贷款分布将进一步趋向煤电、高科技行业。从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来看,各上市银行的这两项比例指标逐步降低,基本符合≤10%和≤50%的要求,但是民生、浦发和招商银行在2000至2003年期间都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其中浦发和招商银行尤为明显。分析说明,各上市银行单一客户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的集中风险正逐步分散,但依然呈现出不平衡和波动形态,还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三、相关政策建议综上分析,当前我国上市银行无论是信用风险制度还是现实披露状况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一方面,上市银行有关风险方面的披露规范有待更新完善,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第2号和第7号颁布时间较早,对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较为粗线条,还未充分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相关风险的最新概念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尽管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信用风险概念和披露内容保持一致,对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也更为具体,但总体来看,披露要求仍停留在基本阶段,缺乏更为体系化的信用风险披露规定,对信用风险评价标准和影响信用风险的因素缺乏系统的定量分析要求和标准;另一方面是当前上市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有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国际活跃银行和全球符合标准的大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在当前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领域逐步放开的背景下,这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管理理论和管理手段均提出了挑战。
有鉴于此,监管部门首先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将信用风险考核指标体系化、标准化,在考核不良贷款率的基础上,加大不良贷款绝对额的考核和奖惩力度,对不良贷款率下降而不良贷款额上升的银行应认真检查分析原因,防止银行利用新增贷款降低不良率的行为;其次监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4月。
2.汤云为、胡奕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巴塞尔原则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会计研究》,2002年3月。3.《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小组成员国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的现行作法的调查报告》,中国银监会网站。
4.项有志、郭荣丽,《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会计研究》,2002年11月。
5.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5月21日下发。
6.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贵金属租赁主要指黄金租赁,近年来我国黄金租赁业务获得较快的发展,根据《2016中国黄金市场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有17家商业银行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商业银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黄金交易总量达25297.91吨,成交金额5.94万亿元,分别增长110.36%和99.3%。2015年,商业银行在境内开展的各类场外黄金衍生品业务累计成交2216.88吨,名义成交金额5207.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6%和140%。
对商业银行来说,黄金租赁指企业租赁商业银行的实物黄金,到期归还等量同品种实物黄金,并按协议约定方式以人民币交付黄金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企业拥有对租赁黄金的处置权,一般商业银行会则根据企业信用情况为企业设立授信额度或由企业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业务。这里的实物黄金一般是指金交所)场内交易的标准黄金(如Au99.95、Au99.99)。金交所交易的黄金是经其认证的企业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标准金锭、金条。
二、黄金租赁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按照国家赋予银监会的相关职责,银监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而对黄金租赁业务是否为银监会监管范围没有明确,但从今年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各地银监会均已陆续对商业银行的黄金租赁业务开展检查,并也提出相应监管问题,需引起后续商业银行的重视。
(1)企业准入问题
目前监管部门在部分地市提出商业银行放松对企业准入条件,特别是对黄金贸易类企业的准入。我们知道国家规定贵金属的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金交所即为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黄金交易市场平台,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开户企业准入名单进行审批。目前金交所主要准入包括但不限于产金、用金、工业生产企业、黄金市场交易、投资企业等黄金市场经营企业。具体地,对商业银行来说,主要准入的企业除了黄金行业的产金企业、珠宝首饰、黄金加工贸易等企业外,还有电子元件、集成电路、手表制造、精密仪器仪表、航空航天、医疗(牙科等)、某些化工企业(用于防腐蚀、催化剂等)等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到黄金的企业。
建议各商业银行在实际开展黄金租赁业务过程中,需在金交所对企业准入开户后再对企业进行立项准入。同时,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自黄金租赁企业的准入制定更严格的条件,特别是对黄金贸易类企业,如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涉及黄金相关业务、从事黄金交易的年限、信用评级、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和恶意逃废债记录,历史履约记录等。
(2)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原主要服务产金、用金企业,产金企业可根据黄金市场价格灵活地售出黄金后再向银行租赁黄金并变成流动资金用于黄金生产的投资,到期再用产出的黄金归还银行;用金企业可利用黄金租赁来规避金价波动给企业造成成本的增加,降低风险。后来部分商业银行放开对黄金批发零售贸易类企业的准入,这类企业投机性强,对黄金风险把控能力相对较差,银监部门已对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提出问题。
(3)政策管理风险
目前银监认为部分商业银行将黄金租赁业务当作变相融资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将黄金租给企业后,企业又马上卖金融得资金,相当于商业银行为其发放了一笔贷款,且商业银行对用途没有及时跟踪。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租借双方在金交所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租借申请后,并经金交所系统/人工审批通过后,租赁黄金即自租出方金交所账户划转至租入方金交所账户。该账户为企业在金交所用于簿记黄金库存的专用账户,企业在账户中的黄金库存体现为通用无标记的黄金重量,无法区分来源(买入或租入)。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直接参与交易所交易,企业必须通过会员的参与交易。会员应按照企业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企业保守交易秘密。企业在通过其会员在金交所租入/购入黄金后,亦可委托其会员提库/卖出黄金,在此过程中,企业提库/卖出的黄金为其在金交所账户中的无标记黄金(企业亦可委托其行在全国任一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出黄金)。因此,自租赁黄金进入指定金交所账户后,租出黄金商业银行难以对黄金进行准确跟踪,特别是企业金交所户不通过租出行开立的情况下。
截至目前,银监会尚未对黄金租赁业务设置准入要求,仅人行发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且文中未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准入设置要求。目前业务的准入主要根据金交所指导意见和行业自律。同时,金交所认为黄金租赁业务属非信贷业务,并表示其上级机构央行支持此项业务并认可该业务对企业的融资功能,故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确实将黄金租赁当成“融资”而非“融金。
综上,我国需进一步明确黄金租赁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对黄金交易的监督应由金交所负责,而银监部门英担负起对黄金租赁业务的监督责任,规范操作,指导金融创新业务的规范化发展,提升金融资产使用效益。目前,在监管等措施未落实前,建议商业银行应该对存量黄金租赁业务计提风险资产,做好黄金租赁业务存续期做好盯市管理或配套远期套保等措施,监督企业的经营情况,做好风险控制,以保证黄金租赁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一、引言
中间业务是对商业银行一些业务的统称,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机构网络、资金、知识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和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担保、租赁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其英文为Intermediary Business,意为中介的、的业务,因此,又称为中介业务、业务。中间业务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相比有鲜明的特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是指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资产业务是以银行发放贷款为主的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的业务,在这两种业务中,银行始终作为交易一方当事人参与信用活动;但是对于中间业务而言,银行主要是在交易中起中介和的作用,而不直接成为信用活动的一方。
二、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研究
与中间业务紧密相连的概念是表外业务,因此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表外业务。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所的规定,银行表外业务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银行从事的, 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资产负债表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的业务,通常包括那些虽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但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变为资产或负债的业务,即或有债权、债务类表外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泛指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即那些只能为银行带来服务性收人而不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质的业务和或有债权、债务类表外业务。一般认为中间业务包括表外业务。
从表外业务的提法就可以知道,中间业务是不太容易进入资产负债表的。许多中间业务都难以在表内得到准确的披露,尤其对于潜在风险很大的中间业务,除衍生金融工具之外,传统的资产负债表还难以确认并准确地反映出与其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这样就会造成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信息失真,投资者难以据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从近年来银行中间业务的实际的发展趋势和相应的会计制度的完善程度来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对这个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性的业务的品种越来越多,其特别表现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品种增多、业务量加大。例如美国的J.P.摩根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业务量占中间业务业务量的比重达97%,大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业务量已占中间业务的96.5%,英国的巴克莱银行也超过90%,中间业务在美国发展尤其迅速,其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占到60%以上。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自改革开放以来才真正得到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仍很低,主要的现状为:现有的中间业务中还是传统的中间业务占多数;中间业务的收益水平不高;不同地区发展参差不齐。但毕竟衍生金融工具、担保类业务以及承诺类业务等业务在我国也在开展,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必将有更多具有高风险的中间业务品种会被开发出来。如果对这些中间业务没有恰当的管理手段,这些业务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中间业务正日益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关注。
FASB在1996年之后相继出台了许多准则和规章较细致地规范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在我国,中间业务也逐渐受到重视,从2000年开始,我国相继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对中间业务及其披露予以规范。这些制度虽然对主要的中间业务项目及其披露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忽略了一些中间业务,而且这些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都存在缺陷。此外,我国也没有针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有自己的特殊业务,但现今的会计准则要求商业银行使用与企业一样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并很少有涉及银行特有工具和业务的会计处理。这势必使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不能准确的反应出商业银行真正的财务状况。
如果将中间业务逐渐纳入财务报告主体进行确认、列报,这将提高商业银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有用性,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债务人、监管者等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助于商业银行对现有的中间业务进行有效地管理,规避相关的风险,保证银行营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准确地反映出商业银行中间的财务信息,还有助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者对整个银行业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结束语
中间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强化金融监管,方便银行经营者管理,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人欣慰的是,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后,特别是在我国开放金融市场以后,我国相关部门为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颁布了不少的制度规定,同时也借鉴国际的相关规定,对推动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国内外的研究理论也不断创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间业务的会计信息必定会得到更全面的披露。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接受,由于其顺应了贸易全球化的潮流,近年来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我国商业银行引入。在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竟争中,国际保理业务是决定竞争胜负的关键环节,它对于丰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所发挥的功能,已在国际结算与融资领域中日益显现。
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使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两种组合或全部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属于银行短期贸易融资方式中的一种,融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根据业务涉及保理商的情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分为双保理模式和单保理模式,其中双保理模式是当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保理的实务中,也主要采取双保理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状况。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各家商业银行引入,在经历二十多年的市场培育,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 FCI)的成员从 2000 年前的 2 家猛增至 2010年的 22 家,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 FCI 公布数据来看,我国保理业务每年都以倍增方式发展。1999—2004 年,我国大陆保理业务由最初 3 100 万欧元的市场规模,发展到40 亿欧元,增长了 12倍;2004—2008 年,我国大陆保理业规模由 40 亿欧元增长到 550 亿欧元,增长了近 10 倍。据 FCI 2010 年度统计数据,2010 年度我国保理业务额为 1 545.5 亿欧元,相比 2009 年度的 637 亿欧元,增加了 142.6%。其中,国内保理总金额为 1 199.6 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 345.9 亿欧元,全球保理总额为 16482.29 亿欧元,我国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的 9.38%。2010 年6 月,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第 42 届年会在维也纳隆重举行,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会员中脱颖而出,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这既对民生银行以“新起点新模式新保理”为口号全面树立保理专业品牌形象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国本土打造一流的贸易融资银行的充分肯定。保理业务,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其发展潜力已得到有力证明。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拓展制约因素分析。
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由于银行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外部环境。
1.缺乏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国际保理的立法,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虽然我国已接受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
等国际统一规则,但这些规则还不太适合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虽然我国《新合同法》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规定较以前《民法通则》
有明显进步,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还没有形成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整法律体系,极大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2.进出口企业的因素。
我国进出口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他们对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非常陌生,缺乏相关知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他们更倾向于使用信用证等传统方式进行结算,从观念上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自身的因素。
1.没有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
我国具备 FCI 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主体是商业银行,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完全忽视国际保理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区别,从根本上就制约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再加上保理业务只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积极性不足。
2.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有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比较单一,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大部分只提供出口保理,不承担境外风险,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服务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方面,也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仍存在一定差距。
3.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国际保理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保理业务专业知识,熟练的英语应用能力、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缺乏高水平专业人才,保理业务工作人员少部分进行过专业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非常有限。在实践中,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锻炼,从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拓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一)完善外部环境。
1.加快保理业务规范化法制化。
建设我国应参照国际现有的保理业务惯例和公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一部既符合现代国际保理业务的特征,又能够满足我国现阶段保理业务发展需要的保理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并与国际立法规定接轨。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加强对保理机构的监管,保障商业银行在保理惯例、公约及国家法规框架内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以确保其合理有序发展。
2.政府应出台国际保理方面扶持政策。
政府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和保理商都能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激励出口企业应用国际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鼓励商业银行拓展经营范围,大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大量进入中国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加快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3.电子信息技术是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
电子信息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方面分析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电子化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与 FCI 其他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国际保理活动中的所有文件都力求标准化,通过卫星或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传输,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二)改善商业银行自身素质。
1.建立专门的国际保理公司。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将国际保理业务从银行业务中独立出来,发展专业保理商,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应鼓励有能力的商业银行开办国际保理业务;允许设立专门的保理机构,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国际知名保理公司,以独资或合资公司形式进入我国的国际保理市场,加速我国国际保理机构的建设。
2.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力度。
为扩大对外贸易,抓住历史机遇,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国际保理业务宣传,使企业更多地了解国际保理业务及各种金融避险工具,引导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结算。商业银行应认识到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巨大盈利空间,抓住数量众多、资质优良中小企业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积极开发国际保理业务新品种。
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若想把国际保理业务做强做大,应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分析客户需求多样性,不断拓展国际保理业务范围,重视创新求异,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思路,开发新的国际保理业务种类,增强自身竞争力。
4.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国际保理从业人员队伍。
我国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选派人员到国外学习,尽快提高业务经营水平;邀请国外大保理公司业务人员或专家来交流,举办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培养专业化的人才;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间交流,培养一支高素质国际保理专业队伍,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萧朝庆。国际保付[M].北京: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5.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28-02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已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接受,由于其顺应了贸易全球化的潮流,近年来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我国商业银行引入。在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竟争中,国际保理业务是决定竞争胜负的关键环节,它对于丰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所发挥的功能,已在国际结算与融资领域中日益显现。
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使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两种组合或全部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属于银行短期贸易融资方式中的一种,融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根据业务涉及保理商的情况,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分为双保理模式和单保理模式,其中双保理模式是当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保理的实务中,也主要采取双保理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状况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各家商业银行引入,在经历二十多年的市场培育,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 FCI)的成员从 2000年前的2 家猛增至2010年的22家,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从FCI公布数据来看,我国保理业务每年都以倍增方式发展。1999―2004年,我国大陆保理业务由最初3 100万欧元的市场规模,发展到40亿欧元,增长了12倍;2004―2008年,我国大陆保理业规模由40亿欧元增长到550亿欧元,增长了近10倍。据FCI 2010年度统计数据,2010年度我国保理业务额为1 545.5亿欧元,相比2009年度的637亿欧元,增加了142.6%。其中,国内保理总金额为1 199.6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345.9 亿欧元,全球保理总额为16 482.29亿欧元,我国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的9.38%。2010年6月,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第42届年会在维也纳隆重举行,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会员中脱颖而出,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这既对民生银行以“新起点新模式新保理”为口号全面树立保理专业品牌形象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国本土打造一流的贸易融资银行的充分肯定。保理业务,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其发展潜力已得到有力证明。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拓展制约因素分析
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由于银行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外部环境
1.缺乏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国际保理的立法,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障碍。虽然我国已接受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等国际统一规则,但这些规则还不太适合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虽然我国《新合同法》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规定较以前《民法通则》有明显进步,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还没有形成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整法律体系,极大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2.进出口企业的因素
我国进出口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他们对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非常陌生,缺乏相关知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他们更倾向于使用信用证等传统方式进行结算,从观念上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自身的因素
1.没有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
我国具备FCI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主体是商业银行,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完全忽视国际保理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区别,从根本上就制约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再加上保理业务只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积极性不足。
2.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有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比较单一,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大部分只提供出口保理,不承担境外风险,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服务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方面,也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仍存在一定差距。
3.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国际保理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保理业务专业知识,熟练的英语应用能力、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缺乏高水平专业人才,保理业务工作人员少部分进行过专业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非常有限。在实践中,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锻炼,从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拓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一)完善外部环境
1.加快保理业务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我国应参照国际现有的保理业务惯例和公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一部既符合现代国际保理业务的特征,又能够满足我国现阶段保理业务发展需要的保理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并与国际立法规定接轨。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加强对保理机构的监管,保障商业银行在保理惯例、公约及国家法规框架内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以确保其合理有序发展。
2.政府应出台国际保理方面扶持政策
政府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和保理商都能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激励出口企业应用国际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鼓励商业银行拓展经营范围,大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大量进入中国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加快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3.电子信息技术是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
电子信息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方面分析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电子化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与FCI其他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国际保理活动中的所有文件都力求标准化,通过卫星或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传输,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二)改善商业银行自身素质
1.建立专门的国际保理公司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将国际保理业务从银行业务中独立出来,发展专业保理商,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应鼓励有能力的商业银行开办国际保理业务;允许设立专门的保理机构,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国际知名保理公司,以独资或合资公司形式进入我国的国际保理市场,加速我国国际保理机构的建设。
2.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力度
为扩大对外贸易,抓住历史机遇,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国际保理业务宣传,使企业更多地了解国际保理业务及各种金融避险工具,引导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结算。商业银行应认识到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巨大盈利空间,抓住数量众多、资质优良中小企业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积极开发国际保理业务新品种
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若想把国际保理业务做强做大,应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分析客户需求多样性,不断拓展国际保理业务范围,重视创新求异,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思路,开发新的国际保理业务种类,增强自身竞争力。
4.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国际保理从业人员队伍
我国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选派人员到国外学习,尽快提高业务经营水平;邀请国外大保理公司业务人员或专家来交流,举办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培养专业化的人才;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间交流,培养一支高素质国际保理专业队伍,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萧朝庆.国际保付[M].北京: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5.
1、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不足。银行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慎性监管,也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二是经营行为监管,也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银行的所有客户,特别是存款人)权益。由于进行审慎性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与经营行为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相比相对较高,监管成效的反应时滞也相对较长,因此监管者存在行为监管偏好,即使行为监管严重消耗监管资源也在所不惜,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