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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 《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
第八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其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数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数额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在二个月内提交拟增补的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名单,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经批准后,该咨询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人数并报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逾期未补足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中国证监会注销该咨询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第九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条 对于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证券监管部门除依《办法》规定处罚外,在三年内不受理该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
第十一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包括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专职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正、副经理及相当职务者:“业务人员”是指在机构中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分析、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所述证券、期货从业经历,是指专职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连续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应当将其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处,便于投资者或客户查验。
第十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注册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对其日常业务的监管,由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负责。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管辖;对超出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主办人(含协办人)、演讲人、研讨或演讲题目、举办的具体场所、举办时间、参加人数、收费标准等。需要中国证监会参加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对前款规定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虽未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但财务和经营决策受其控制的公司,适用于《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虽未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但财务和经营决策受这些机构控制的公司。
第十八条 从事证券或者期货资格咨询业务的机构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与投资人或者客户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的姓名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的编号;
3、咨询内容与方式;
4、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服务费或者费用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
6、合同解除;
7、违约责任;
8、合同签订日期;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严加制止,将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进而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辖区内落实《办法》和《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未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况。对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评论的,按《办法》第三十二条严肃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对无资格的机构与人员做发行与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令其立即停止该类业务。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严格执行《办法》,不得擅自批准无资格机构与人员在本辖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搞所谓“地区资格”;同时,发行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配股和购并重组策划等过程中需聘请财务顾问时,应要求其聘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与人员。
一、金融期货和卖空机制的缺失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从对冲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海外之所以将此类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称之为对冲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对冲的交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我们所谓的对冲基金并非都采取对冲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很难称得上是对冲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系统风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对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十分必要与迫切。在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内还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债券的收益率波动较小,还未形成对债券类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开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对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将日益暴露出来。由于缺乏金融期货等对冲工具及卖空机制,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如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表1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的波动率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对冲交易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基金,除做空倾向基金和新兴市场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动性都远不及标准普尔指数基金,而它们的Sharpe指数却基本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
由图1可以看出全球对冲基金的收益率虽然没有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间还低于普尔指数,但是从1999年开始却优于道琼斯全球指数,且它的波动性远远小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与道琼斯全球指数。
由于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不同,目前海外就对冲基金种类愈加细分,有许多种类的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采用对冲手段控制投寸、锁定风险。不同的是,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对冲风险的卖空机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和债券期货等,无论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种投资策略,在客观上都不允许其对证券组合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图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与新华富时A指的比较。
和海外的情况相同,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波动性也小于大盘指数,但是,由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海外对冲基金规避风险的对冲工具,因此其较海外对冲基金经受着更大的波动性,同时,当系统风险到来时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
2006年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问世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国内无对冲机制和对冲金融工具的空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以对冲基金资产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债券的风险头寸,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我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成为的可能。由于国债“327”事件,国内的债券期货迟迟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债券的利率风险进行对冲只能通过融资融券。无疑,融资融券和金融期货的陆续推出,通过允许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部分种类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对冲基金演进。
二、不完全的卖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从组织形式上来划分,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型,主要是指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种是合伙型,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资,形成合伙性质的组织形式来运作。再一种是公司型,是通过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资公司来协调各参与人之间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前,以上三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难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来放大自身的投资杠杆倍数。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个人除开立了住房、汽车、消费和助学贷款外,只允许个人以凭证式国债做质押贷款。对于合伙与公司型的企业法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其通过不动产的抵押和动产的质押来发放贷款,如凭证式国债、股权和股票的质押贷款。但是对于经营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来说,其很难满足银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与公司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要获得银行贷款以进行杠杆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各种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卖空交易使用杠杆放大倍数的程度,调查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对冲基金通过卖空机制使用杠杆的倍数一般在两倍以下,但也有30%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倍数在两倍以上。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这一细则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控制在两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缩放杠杆倍数的自由度。考虑到国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随着证券公司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业务发展的成熟,保证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控杠杆倍数将放大。
三、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在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对外完全开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内资本合法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DomesticnstitutionalInvestors,QDII),目前获批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国社保基金。国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短期内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几乎不可能。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金融市场中,正是由于开放的资本项目,才会产生游走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坚持在全球金融市场进行价值投资的巴菲特。图3是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对1995年到2004年国际对冲基金种类占比的统计。
图3中全球宏观型对冲基金和新兴市场型对冲基金都是主要将投资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且其他类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也不可小觑。只能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一国经济、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市场规避这些风险。不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也是障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的一道门槛。
四、法律法规的空白不能保障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半个多世纪后,美国依然是世界上对冲基金经营最活跃、法律法规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并没有通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资行业的多项法律法规中的豁免条款给予其合法地位与相应监管的,即满足豁免条款的对冲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及向公众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须遵守的条款。这些豁免条款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的人数、资格及销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规范与保护对冲基金的美国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97年的税收减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蓝天法等。
1.1 证券
证券是所有权和所有债权凭证的统称,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拥有一定的票面金额,例如股票、银行的承兑汇票等等,是持券人或者债券指定的主体所有权或者所有债权的凭证。无价证券顾明思议就是没有票面金额的证券,一般证券市场都是指的是有价证券。
1.2 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衍生品购买,从而获得相应的红利或者利息等,这种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就是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较晚,虽然经过较短时间的发展,证券投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还是存在些许不足,阻碍着进一步的探究。
二、分析证券投资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证券投资市场进行相应的研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证券投资的公司管理和运作不合理,证券市场制度落后;其次,进行证券投资的市场营销投入过大;第三,证券投资创新与法律产生冲突以及证券投资市场的监管体系不晚上等等。
2.1 证券投资公司的结构治理不合理
对于公司结构治理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首先,缺乏一定的诚信,证券投资公司作为理性的经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丧失了基本的诚信道德。其次,存在一定的羊群行为,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证券投资市场本身的运作与外部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冲突,使公司的理性经纪人任缺乏清晰的认识,产生从众的投资心理;除此之外,由于投资者业绩的压力导致其舍弃正规的投资理念,追求大众的投资行为;羊群行为的产生同样也是由于一些证券投资公司照搬照抄成功的投资案例。第三,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产品的数量较少,虽然近几年我国也推出了投资资金大产品,但是差异化减少,缺乏一定的突破,这也是阻碍公司较好的证券投资发展的机会。
2.2 证券投资的营销投入过大
对于某些较小的投资公司,只有经过相应程度的宣传才能受到关注。为此,投资公司不断加大营销投入,壮大自己的队伍。如果不断加大宣传的规模,就会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不利益证券投资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理性经济人。
2.3 证券投资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首先对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没有安排专业的人员对证券投资的各项环节进行记录;其次,缺乏投资国际化的监管能力。从从事证券投资的工作人员国际化投资的意识薄弱,没有认识到公司对外投资的好坏与公司发展的关系。除此之外,证券投资的创新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证券投资采取公司基金式的治理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是《基金法》中规定只是针对契约型基金进行调整。
三、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针对以上证券投资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权衡适量的营销投入以及加大监管力度入手对公司证券投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3.1 完善证券投资公司的结构治理建议
在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设置受托人委员会,受托人委员会由各个基金的资产托管机构、作为独立受托人的基金持有人以及独立董事组成。受托人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必须是独立受托人。独立受托人作为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代表进入公司内部,以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为主要监督对象。
3.2 适量投入证券投资的营销
巩固现有的与银行、券商的合作,积极探索与中小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邮政储蓄等其他渠道合作模式。另外注意协调好证券投资营销与投资管理的关系,不能将资源过于向营销部门倾斜,损害产品研发、投资研究、资产管理等核心竞争能力。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尝试外包基金销售体系也是思路之一,特别是对于中小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而言。
3.3 完善证券投资的监管体系
应该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基金同业应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在内部操作流程、预算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投资业务流程、其他管理制度和投资理念与操作技术等方面向国际同行学习,不断提高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强化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还要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探索发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可行性与现实性。除此之外,还要努力进行一定的创新,增加基金产品,保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多样化。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从国际上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的泡沫经济破灭,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资产证券化、新兴资本市场的崛起等一系列重大事件都对世界金融格局和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和冲击。从国内来说,股权分置改革、创业板的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为我国《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提供了丰富的教学素材和研究课题。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证券实践活动的发展,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每个教师在讲授内容的时候都会给学生推荐一些教学参考书,而教学参考书由于出版周期限制,不一定能够及时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来调整和更新内容,这就需要教师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并根据当前证券领域发生的重大改革和发展实践和成果来充实教学内容。同时,要鼓励学生多看财经报纸,多上国内外财经和证券类网站。这些网站提供大量免费的证券、期货、外汇行情与证券投资分析软件等,很多证券中介机构的网站也提供了大量最新的证券业务信息,这些网上资源可以免费下载,为学生进行证券投资实验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有利于克服证券投资学教材内容更新缓慢的问题。
2.强化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通过调查、走访、参观、实习等方式,增强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感性认识,培养实践能力。与证券部门联系建立校外证券投资实训基地。如组织学生参观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使同学们对证券业有一个感性的认识,了解一些证券实际问题。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证券投资比赛。如举办模拟炒股大赛,对于普及证券知识,激发学生对证券投资学的学习兴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加大课外辅导力度
在课堂之外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讨论与沟通。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供教师的电子邮件或者QQ号码给学生,以供学生提问和交流。二是利用校园网教学管理系统和教师主页等进行课外辅导。学生上课没有听明白,可以打开教师的电子讲义和课件等资料进行学习。因学时有限,老师很难抽出课堂时间对学生学习掌握程度进行检验,所以教师可以把《证券投资学》课程的练习题放在个人主页或发到学生班级电子邮箱,让学生自己练习,提高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对课前应做好的预习要求和教学课件等都可放在教师个人主页供学生阅读和下载,教师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为学生答疑解惑。
二、《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体系的运行机制和手段
1.重视过程考核
在考核方式上,形成了一套有助于学生能力培养的过程考核办法,这种考核办法就是以实训考核、过程考核取代单一的期末书面考试,提高平时过程考核在学生成绩中所占比重。首先,考核方式多样化。除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外,要求学生完成宏观和微观经济金融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小组讨论和发言等也作为考试成绩的构成部分。建立习题库,给学生布置练习,督促学生及时消化讲授的证券投资学内容;其次,以过程考核取代传统考试。过程考核可以促使学生及时掌握每个部分的具体教学内容,教师也能够动态地把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能力状况,适时调整或改进教学方法,更好地做到因材施教。
2.教学方法多样化
一、《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教学上偏重理论性的讲解
《证券投资学》是金融和保险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作为一门投资类的课程,很多学生还是比较感兴趣的。但是由于课时紧张,大多数教师在课程的讲解过程中,往往更加偏重于理论的讲解。但该课程的实践性非常强,如著名的K线理论、缺口理论、波浪理论等,如果在课堂教学中仅仅是纯理论的讲解,对于没有参加过股票实战的学生而言,难以深刻地理解其内涵的。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和课程实践安排不足,纯理论的讲解,晦涩难以理解,且不易激发起学生的兴趣,课堂教学效果,收效甚微。
(二)教材内容更新较慢
随着近年来金融创新不断推进,证券市场涌现出很多创新的内容,例如:股指期货的推出,B股向国内投资者开放、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新三板的不断扩容、熔断机制推出的失败等等。而现有的教材中很多相关的内容没有及时更新,甚至有些数据都是几年前的,新的理论知识及案例不能及时在教材中体现。的确,应用型本科院校要想找到一本与时俱进的合适学生的教材,还是有些难度的。
(三)实验室建设落后,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很多应用型本科院校存在实训室配套设施不完善,实训软件更新不及时等现象。不仅仅是课堂教学上,实训教学中教师不能利用最新的软件演示大盘和个股的行情,这样很难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同时,很多教师,缺乏实战经验,甚至有些老师从未实盘股票、基金交易操作过,那么,纯理论的课堂讲授,枯燥死板,缺乏吸引力。
三、完善应用型本科院校《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不断完善教材内容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老师应该选择案例相对丰富以及实践性较强的教材。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还应该结合现阶段证券市场发生的相关事件,丰富案例教学,以此来弥补教材中理论性较强的缺陷。同时,也可以根据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补充编写自编教材。更新最新的理论知识和丰富近年来发生的相关案例。这样才能更好地辅助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
(二)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
首先,应用型本科院校应该鼓励学生积极报考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比如:证券从业、基金从业、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学生通过考证,会更加努力学习该门课程,同时,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也可以结合和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内容,模块化教学,突出重点和难点,增强学生考证的信心。
其次,引入案例教学。选择与教学内容配套的典型案例,将枯燥的理论和生动的案例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针对证券市场动态、以及近期社会经济新闻热点引发学生的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第三,采用专题讲座的形式。在应用型高校的《证券投资学》教学中,平时,还可以采用专题形式,给学生介绍格雷厄姆、巴菲特、芒格等投资大师的投资经历、投资理念、投资方法。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让学生跟着自我兴趣的引导,掌握价值投资的基本思想和内在逻辑。学生一定会从中受益匪浅。
(三)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践教学
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需要相应硬件和软件支持。学院应该重视实验室建设,及时完善和补充实验设施,购买和更新相应证券模拟交易软件。学校的实训室机房,最好能够让学生一人一机的进行证券投资模拟操作,给学生创造一个仿真的操作环境,让学生熟悉证券投资的整个流程,增强学生的实际操盘能力,同时激发其学习的兴趣。学校也应该鼓励学生参加省级乃至国家级别的证券模拟炒股大赛,这样能够促进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同时,获奖的学生也能够激发其他同学更加努力的学习该门课程的知识。
(四)培养双师型教师
第一,加强师资队伍的实践培训。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力保证,担任《证券投资学》实践课程的相关老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要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实践经验。任课教师本人最好在证券市场上参与过股票、基金或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实践。这样才能对教学内容的把握更加游刃有余。学院应该组织《证券投资学》任课教师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进行短期的进修学习,增强业务能力。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以及提高证券交易的实盘操作经验。才能更好地丰富其教学内容,提高其教学水平。
第二,应用型本科院校还可以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聘请专业人员,举办专题讲座。对于《证券投资学》中股票技术分析的相关章节,可以聘请证券公司的相关专业人士讲授。而期货的章节,则可以聘请期货公司的专家来讲授。专业人士丰富的实战经验,一定能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
第三,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当鼓励讲授《证券投资学》的老师去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例如:证券从业、基金从业、期货从业资格证书、理财分析师、注册金融分析师等证券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拥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任课教师,学院适当提高其课时津贴,并且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优待。
四、结论
证券投资学属于综合性、应用性课程,它是金融学、保险专业的必修专业课,也可以作为其他经济、管理等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在于通过对证券投资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证券投资的相关技巧,提高证券投资的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应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学》课程注重与现实市场相结合,采用实验教学法,培养学生解决证券投资相关问题的能力。应用型本科院校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加大实训课的学时和学分比重,鼓励学生参加省级、全国性的证券模拟大赛。我院学生最近两年也在全国金融模拟大赛中屡创佳绩,也激发了很多同学在证券投资学的实训课程中参加模拟实盘训练的热情,促使学生平时注重操盘能力的锻炼,教学效果得到明显提升。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们还会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争取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钱露.《证券投资》课程教学改革探析[J].經济研究导刊,2012.5.
[2]杨泽云.浅析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J].东方企业文化.2013(08).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266-02
自改革开放、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很多大学本科都开设了《证券市场》课程,而且在教学当中都面临过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因此,笔者结合自己8年对《证券市场》课程的教学经验,与大家探讨如何讲好这门课程。
一、证券市场特征
经过多年教学与研究,笔者如下归纳对证券市场的特征。
1.虚拟性
证券属于虚拟资本。所谓虚拟资本是指那些既依赖于现实资本存在,又独立于现实资本之外的,而且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的,如股票、债券、各类期货合约等有价证券。这些虚拟资本,之所以带有虚拟性,是因为他们独立于实体资本,各自有自己的市场和价格,其价格往往取决于预期价值,而这预期价值往往受诸多因素影响,如经济、政治、军事、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投资心理等各种因素,因此,时刻处于漂浮不定的状态,不好预测,而且让投资人时刻处于对未来证券价格的想象中,也因此具有浓厚的虚拟性。
2.诱惑性
证券价格时刻处于动荡中,获得交易差价有时候能获得丰厚的收益,一些人能获得比现实生活中从事经济活动所能获得的收益高得多的收益,尤其是能碰上暴利行情所能获得收益几乎是某些人工作几年才能获得的收益。而证券市场现实交易运行中能够获得暴利的机会还是少有的,但这种偶尔有的获得暴利的例子,成为典型例子,往往极强地诱惑着想投资于证券获得高收益的人们,甚至能诱惑投资失败的人为弥补损失或扭亏为盈的目的再次投资于证券。这种诱惑性,在市场体系中的其他各类子市场很难比拟。
3.风险性与收益性
由于证券价格受影响的因素太多,特别是股票和各种期货合约,而且证券定价上实行集合竞价形式,因此,证券价格时刻处于波动当中,也因此证券市场具有浓厚的风险性。由于投资者投资资金时刻有缩水、亏损的风险,因此,证券投资也叫风险投资。
由于证券可以分红、派息,如股票、债券、基金等,而且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市场,抓好机会还能获得交易差价,因此,证券市场上投资又有具有收益性的特点。
4.知识的综合性
不管是股票、债券、各类期货合约等证券,都是依赖于现实资本而存在的,因此,从事证券投资需要综合性知识。尤其是投资风险大的股票和各类期货合约,其投资需要方方面面的知识,如证券的供给与需求、国内政治经济运行、财务、管理;经济全球化时代还得有国际政治经济知识,还得有稳定的心态等。能全部掌握这些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实中,各方面知识再丰富、经验再丰富的人,也因漏过一两个因素,而投资失败的例子多得是。但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掌握好主要影响证券价格的大部分因素,投资成功的比例往往高于各类知识欠丰富的人。
5.实践性
许多参与过与现实证券市场同步的模拟交易后,参与实际投资行为的人们共同的感想是——模拟交易与现实交易几乎完全不一样。笔者认为这是投资心态作怪,好比是做拓展运动中走过的断铁条桥,平地上任何人都能轻松跨走过地上摆的窄铁条,但在高空中带着安全带摇摇晃晃着才能过断铁条桥。实际证券交易中证券价格体现的是预期收益,受影响是诸多方面的,集合竞价形式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决定了其价格的时刻波动,这往往导致投资者因切身利益的损益预期,心态也跟着漂浮不定,往往导致的是投资行为的不理性。这样,证券投资行为需要经过实践,培养稳定的心态、理性的判断。
二、证券市场教材及教学特征
自证券市场筹备、建立到现在,经过有关部门和不少学者的不断努力,证券市场教材及相关书籍正在不断丰富完善着,如证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证券投资学等等书籍。对当前证券市场类教材及相关书籍特点,简单归纳为如下。
1.简单概述性和各自的相对侧重点
《证券市场》这门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各类证券以及其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工具、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等。《证券市场》这门课程选教材不好选,因为各个教材都有概述性和各自的侧重点,相对不是那么全面,所以笔者采用了以人民大学吴晓求教授编的《证券市场概论》教材为基础,结合其他参考资料及实例,相对丰富了讲授内容。
2.实践性相对不够
证券市场概述类教材也好,其他证券投资类教材,如上所述,大部分教材都具有相对概述性和自己的相对侧重点特征,也因此具有了实践性相对不够的特点。所以,不少书籍显得实践性相对差一些,使得初次接触证券市场的人不好理解;有些证券投资类教材强调技术图形多,但几乎都没说明为什么会有这种图形,对那么多的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只简单大块儿地描述等。
3.教学具有综合专业知识性
由于证券具有虚拟性,而且依赖于现实经济生活而存在,影响其价格的波动因素是方方面面的。市场经济运行看,经济行为一般围绕政府、企业、居民之间进行,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时代,还得包括国际政治经济。他们之间,还以市场机制调节着关系,况且,大的市场经济下,还有很多子市场,如行业市场、特殊市场,等等,因此,相互关系复杂多变。因此,证券市场教学具有综合学生以前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其他知识的一面,等于回顾所学知识,并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巩固知识,进而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三、大学本科《证券市场》课程教学当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解决
二、证券投资做好风险控制的措施
1.掌握证券投资风险测度的理论与方法
风险的控制必须基于科学的测度理论才能正真达到其控制目的,证券投资风险测度理论主要有:效用函数的概念,用以反映效用值随后果值变化的关系;风险金测度模型,基于风险主观价值的概念,相对解决了主观决策风险行为;标准风险测度模型,利用了效用函数,对随机变量、标准风险、风险集等数据进行了整合;随机优势选择模型理论,这种理论超脱了对效用函数类型的限制要求,可用于任何场合,可分为一阶随机优势选择模型和二阶随机优势选择模型;均值——方差测度理论,即通过证券组合投资的均值——方差分析、计算单目标函数下的二次规划,以实现一定风险下获取最大收益或一定收益并承受最小风险的目的;值理论,这种理论是在均值方差模型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中测度风险的一种指标;下偏矩测度理论,可以用来测度一个离散分布投资收益率序列的风险;VaR测度理论,即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某金融资产或投资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内的最大损失表示,主要计算方法有正态方法、历史模拟法、压力测试法、蒙特卡罗法等;非线性分形几何测度理论,用于研究证明股票投资收益率不是正态分布;信息嫡测度理论,用来研究信息系统不确定性测度的指标。近些年来,新的风险测度指标主要从定量、定性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三个方面提出,在定量测度方面,主要基于损失序列、紧迫程度、分布和频度进行风险测度;在定性测度方面,是投资者对某证券投资风险的定性判断,在投资市场上主要是指主观风险的评估问题;在系统测度方面,兼顾指标的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平衡单方测度可能产生的矛盾。
2.加强风险预测与控制
对风险本质的认识及测度指标的定义是风险预测和控制的基础,风险预测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提高收益。证券投资风险的预测主要是计算出各标准时段内投资风险,形成风险时间序列,然后对其进行预测。为了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里使用组合预测的方法,使预测模型更具有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对证券投资风险的控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非系统风险的控制
作为证券投资中最主要风险之一的非系统风险,主要控制方式是确定各类投资的权重,实现投资的多样化,以保证在一定预期收益的前提下,投资风险最小。具体来说,是在确定多个证券的情况下,设定满足预期的约束条件,进而确定各类投资的权重。样本中设多个观测点,确定投资者的目标收益率后,用目标收益率调整各个证券在各观测段的收益率,以便形成新的投资收益序列,然后通过目标收益率与期望收益率进行比较,作为风险控制的分界线。
(2)系统风险的控制
对系统风险控制的主要方法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这里主要对股票指数、期货进行系统风险的控制研究,考虑的是保值报酬与保值风险。设定股票投资组合即现货、股票指数期货、观测时期数,组合现货持有量为1,如果现货加权平均数一定,则期货加权系数为1减去现货的加权系数,可求出最优套期保值比率。现货与期货组合后的收益率可通过目标收益率、期望收益率及调整后的现货收益率计算得出,进而实现对风险投资的优化。
3.证券投资风险控制的其他措施。
(1)有效降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作用。市场并非是万能的,也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如果单靠市场的自由调控作用难以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和优化。所以政府需要选择多种方式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并且把握调控的力度。
(2)加强对证券投资的法制建设和监管。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部分,具有复杂的经济体系,因此它的运行和发展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只有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参与下,才能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调节和规范作用,避免法律上的灰色区域,进而杜绝证券市场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
(3)对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培养。因为机构投资者具有信息、资金上的优势,在投资上具有一定的带头作用,如果大量的个人投资者盲目跟从就容易导致投机风气的盛行,所以,要有效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并有效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前言:随着国内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向国际金融市场。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既具有区别,又具有联系。受制度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私募资金在金融市场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不良影响。
一、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的群体募集资金;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募基金(Public Fund),指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我们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是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杠杆收购、成长资本、风险投资、夹层融资和天使投资以及其他形式。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经常被提及的“私募基金”,一般情况下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我国的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基本分两种,一种,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另一种,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对冲工具逐渐推出,促进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目前,国内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策略虽然越趋多样化,但仍然以股票投资策略为主。国内对冲工具类型不断增加,对私募基金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为满足更多需求者的需要,优秀私募基金管理者不断涌现,促进了国内对冲基金管理的不断加强。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证券市场联系越来越密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使我国对冲基金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1]。
对冲基金起源于么美国50年代初。当时使用对冲基金的目的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和对相关联的证券进行买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在金融学中,对冲(hedge)指的是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对冲是指在降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旧可能在投资中获利的一种方法。通常对冲是同一时间进行两笔数量相当、行情相关、盈亏相抵且方向相反的交易。这里的行情相关指的是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正相关性,如若发生变化,会同步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基本相同。方向相反是指两笔交易一笔买入、一笔卖出,因此无论价格如何变化,交易的结果总是一盈一亏。如果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必须大体做到数量持平。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即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套期保值基金。对冲基金,运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亦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已经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自20世纪90年代起,海外对冲基金发展速度加快,其有利条件相对较多。首先,对冲基金有着绝对收益目标,更具吸引力,对金融市场环境产生影响。其次,投资者不断增多,为对冲基金投资奠定有利条件和提供基础。再次,市场环境相对较为宽松和活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冲基金的增长。第四,金融市场中不断涌入优秀人才,为人力资源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最后,金融不断创新,为海外对冲基金的快速增长提供动力源泉。所以,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条件。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相比,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不仅投资范围受局限,而且缺少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其次,在股票交易和过户费方面,我国支出的经济费用较海外国家高,且在做空方面有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国内期货和期指的费用相对较低,与海外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接近。
二、我国私募资金与海外资金的区别与联系
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是指有关人员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有投资经验的社会公众或人士等募集资金,以实现基金运作。就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言,可将其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投资于上市企业的资金被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海外而言,没有私募基金的名词,但海外对冲基金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应。因而我国基金项目与海外基金项目之间存在区别和联系[3]。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海外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存在相同点,都是项目相关人员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资金募集,之后将资金投入到非上市企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公司进行监管,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时,收回投入资金。此种投资方式的周期相对较长。
其次,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既表现在投资策略差异方面,又表现在投资收益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虽然加快,但金融卖空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导致金融衍生工具较为缺乏,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利。海外对冲基金在发展中,具备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为对冲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国内与海外对冲基金的距离,但仍然存在着资金运作问题,影响和限制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制度缺失的不良影响
现阶段,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虽然较好,但制度缺失对其产生阻碍作用。
首先,金融期货机制和金融卖空机制的缺失,是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难以实现对冲。海外对冲基金是通过对冲交易而规避市场风险,所以对冲手段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也存在对冲,但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较大差异。国内缺乏金融期货机制和卖空机制,致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单方面获得利益,具有诸多系统风险。所以,加强国内私募证券投资资金的对冲具有必要性。其次,国内资本项目未能完全开放,使只有符合标准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才能深入海外投资市场,而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投资者难以涉足海外投资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形成阻碍。美国等海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其资本项目较为开放,促使投资者可以自由游走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由此可见,制度缺失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不利[3]。
结论:总而言之,加强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的研究,对完善金融机制和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性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世伟.私募证券基金、海外对冲基金与财富管理发展研究[J].新金融,2015,06:47-49.
[2]白文奇,郭树华,袁天昂.中国私募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理分析――基于宏观经济转型与货币政策调控视角[J].时代金融,2014,02:33-35+37.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称“证券投资顾问机构”,是指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咨询服务,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