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 09:41:3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企业税收征收方式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中图分类号: F830.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65-2
0 引言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为了更好地调控国家经济形势,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税收对国家实施经济宏观调控来说是重要的杠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首先对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的重要性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就其现状提出了几点强化措施,旨在为业内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 加强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实施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房地产及建安行业的发展,税收也随之增加。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组成财政税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对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房地产行业来说。随着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入,新的《营业税条例》、《增值税条例》等相继颁布和实施,其中的一些政策发生了改变,例如预收款项、甲供材等,明确了其预收款项、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以及各项税款的计算标准。因此,深入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一直以来都是税收工作的重点内容,由于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受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很显著,所以其税收征管问题较为复杂。在税收征管问题上复杂程度较高,深入其存在的各项问题,能够为研究影响税收的因素提供可靠的依据,进而明确税收的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
1.2 有利于完善税收政策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日臻完善,显著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人们对居住条件开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房地产行业有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产业结构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显著。通过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尤其是房产开发与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对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应及时归纳整理,并不断对其进行优化,从而进一步为我国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1.3 有利于分析同业税负
税负指的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在总收入中的比例,同一行业的税负数值相差不大。税务工作部门通过深入的分析同行业的税负,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不同情况,明确其平均税负作为企业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时实施有效的监督,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
1.4 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考核与评估
通过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可以在税收征管考核评价、测算其平均税负后,从另一方面研究不同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增强税收征管的考核与评估力度,进而不断优化、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落实到位。
1.5 有利于建立健全税收预警机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改革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逐步凸显出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对我国社会与经济的促进作用。根据现阶段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深入探讨其税收征管问题,统计分析其相关的税收数据,有利于各地税务机关详细、准确、全面地掌握与之相关的行业的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税收监控,防止出现税收缺口,助推税收预警机制的建立,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水平。
2 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2.1 房地产开发环节
2.1.1 建安企业缺少相应的发票
我国大多数的地产开发商都是将房地产建设工程外包给其他建筑商,其中就存在一些挂靠其他建筑公司的建筑商,其依靠房产建筑资质来招揽生意,没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者办理了相应的手续,也不会申报项目的纳税。另外,这些建筑商有很大的流动性,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对分散隐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管其纳税行为。现阶段,对于建筑商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以票控税,但因为开发商未重视发票的索取,导致建筑营业税的大量流失。
2.1.2 建安企业开具的发票偏多
我国有专门的建安发票,税务征收大厅打开这类发票,建安企业只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就可以在大厅开具发票,甚至部分地方会把建安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视作“引税"的主要途径。再加上税务部门的征管松懈,对于发票的真实程度不予核实,造成建安企业极易多开发票金额,而房地产企业会以此为依据虚增成本,这样一来,开发商就可以支付3%营业税的代价,而轻松偷逃25%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1.3 跨区域开发项目造成征管“真空”
如今,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趋势,这种跨区域的开发项目就会导致企业注册地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不统一。就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来看,坚持的是企业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则是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所以,跨区域开发项目可能会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异地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施工进度、销售进度等,同时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相应的规定及时到当地的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导致主管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出现征管漏洞,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难度。
2.2 房地产保有环节
一般来说,我国会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被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建成但未对外销售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除了国家机关、军队建设及其他免税单位的自用房产外,房地产企业自用或出借、出租的未出售房产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房产税。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未出售但己自用的商品房不申报纳税等问题。
3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税收征管的主要策略
3.1 加强房产项目开发环节的税收征管
首先,在房产项目开发环节就户籍档案实施全过程管控,将房产项目开发的各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内容,将项目开发的进度、后期的销售情况等详细地提供给税务部门,方便税务部门准确的掌握房地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其次,与产权部门实施联合管控。以确保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税务机关还要拓宽相应的渠道,准确、详细地掌握开发项目的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等,详细对比分析销售数据记录,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实时监控税源。除此之外还要实地盘点商品房,严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发票,这些发票主要有预收款收据、相关建筑发票,主要是从承包商处得到的,注重承包商处开具发票金额的真实性,确保建筑营业税及时、足额的缴纳。
3.2 房屋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工作只依靠税务部门,无论是在范围还是内容上都会存在相应的困难,这就需要与相关的职能部门相互合作,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对于房产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要从户籍登记、暂住证办理等源头抓起。第一,将财政激励政策的作用切实发挥出来。对于个人住宅房屋出租税款的缴纳,可以依托各个街道流动人口管理中心代征,税款征缴后按照相关的规定,各个街道、居委会等代征机构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支配权,具体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出租房屋税款的代征模式能够有效地运行,需要向代征机构支付5%的代征手续费;第二,信息时代,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应试行信息化管理模式,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态跟踪税源、自动化计算税款,进而有效提高其征收管理效率和质量;第三,建立房产出租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将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连接在一起,为税收征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进行。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征收管理在各个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开展,对此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环节和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切实提高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进而促进我国税收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保证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
参 考 文 献
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新税法中对企业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取得收益视性质不同暂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即取得的分红所得和对赎回取得的差价收益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赎回取得的差价收益税法没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应适用一般的买卖差价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常见的税务筹划及影响
基于上述投资开放式基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征免税规定,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时税务筹划的总体思路往往考虑分红所得与差价收益之间的税负差别,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其筹划思路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选择基金投资对象阶段
假设不考虑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市场风险等其他因素,投资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所得税征免税规定的差异造成税负的明显不同,会影响企业选择基金对象。
例如,一家流动性充裕的企业准备投资开放式基金,考虑其收益的所得税政策差异,企业会选择偏好分红的基金,取得基金分配中的收入部分因为可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提高了投资的税后净收益水平;反之,如果选择投资不分红或很少分红的基金,则只能通过赎回一次性实现收益,需要对实现的差价收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大影响投资收益率。
此外,基金拆分和基金分红是开放式基金降低基金净值的两种主要方式,但所产生的税收效应的不同,也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企业在现金分红方式下取得的收益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拆分方式下,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基金份额,使单位投资成本降低,赎回时增加价差收益,而价差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企业投资者来说,基金分红要优于基金拆分。
(二)准备赎回阶段
基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征免税差异,会促使投资者选择在分红后进行赎回的策略。例如,企业投资某开放式基金1000万份,申购日净值为每单位1.20元。截至2009年4月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为2.80元,在此期间基金公司未进行过分红。因此,浮动收益为1000×(2.801.20)=1600(万元)。企业拟收回此项投资,且该基金已将在4月10日对每一基金份额分红0.70元的公告。公司目前面临两种选择:方案一是在分红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方案二是待基金分红后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方案一中企业通过赎回基金实现收益1000×(2.8-1.2)=16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笔投资的税后净收益为1600×(1-25%)=1200(万元)。
方案二中企业首先通过分红实现收益1000×O.70=700(万元),再通过赎回实现收益为1000×(2.10-1.20)=900(万元),(假定分红到赎回期间净值和公司累计净值不发生变动,即基金分红除权后基金净值从2.80元降为2.10元)。这与方案一实现的税前收益相同,但由于分红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仅需就赎回实现的差价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笔投资的税后净收益为700+900×(1-25%)=1375(万元)。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多实现税后收益175万元(1375-1200=175)。因此,企业考虑到税收因素,应选择在分红后进行赎回的策略。
(三)利用分红免税的筹划行为
由于存在上述分红带来的税收好处,企业就利用分红免税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如,某企业预测2009年度利润将大幅增加,初步估计应纳税所得2000万元,应纳税额500万元。企业购买临近分红的开放式基金,在分红后赎回,用投资损失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企业3600万元购买一只净值为1.80元的开放式基金2000万份,该基金公告将在近期进行大比例分红,将其净值从1.80元降低到1.00元(假定该基金自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分红,即基金累计净值也为1.80元)。一周后每一份基金单位分红0.80元,使得基金净值降低到1.00元,公司取得免税的分红所得1600万元(2000×0.80=1600),取得分红收入后不久将基金赎回,假定基金净值仍为1.00元,则产生赎回损失1600万元(3600-2000×1=1600)。企业通过上述操作,3600万元的投资账面产生1600万元的分红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和1600万元的亏损,虽然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为零(不考虑交易成本的因素),减少了应纳税所得1600万元。
如此操作后,企业应纳税所得从2000万元变成了400万元,应纳税额从500万元下降到100万元。
利用差异筹划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利用分红免税的税务筹划,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购买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为分红免税和产生亏损而投资,属于典型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开放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企业动用大额资金,短期内申购赎回,产生巨额的免税所得和投资损失,显然以减少、免除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与税收优惠的初衷不符。
第二,对投资成本的认定不同导致的风险。财税[2008]1号文中没有明确暂不征税的分配所得是否仅限于投资后享有的开放式基金净值的升值部分,以上的筹划方案中是不考虑该因素的。如果税务机关认定暂不征税的分配所得仅限于投资后享有的开放式基金净值的升值部分,所获分配所得超过升值数额的部分应作投资成本的收回,上述筹划行为中的分红所得1600万元应视为成本的收回,赎回基金时,因成本降为每份1.00元,赎回收益为零,不存在赎回损失。
因此,基于以上理解,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企业不仅可能会承担巨额补税和滞纳金,还可能会有声誉受损的风险。
差异政策的缺陷分析
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收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差异影响企业投资行为,该差异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差异政策促使企业选择偏好基金分红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者可能考虑企业这一税收影响行为,为提高基金的认购力,更多地选择基金分红方式。但是,分红必须有充足的现金流,开放式基金管理者必须卖出股票才能用来分红,而基金拆分仅仅只是一种“数字游戏”,并不要求基金管理者卖出股票,这就要权衡税收利益与分红、拆分后对基金运作效率影响的利弊。博弈结果,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违背了支持开放式基金优惠税收的初衷,影响了税收中性原则。
第二,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派息、分配所得可能承担双重税负。企业投资者的赎回和申购差价可能来源于两个部分:1,基金投资证券的差价收入;2,基金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息、红利。对后者而言,开放式基金的价格等于单位净值,当基金获得派息和分红时,单位净值提高,若投资者在此时赎回基金单位,企业投资者的赎回和申购差价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差价中已经包括基金的被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承担双重税负的现象。
第三,企业投资者分配所得可能存在不用纳税的税法漏洞。企业取得的分配所得收益也可能来源于两个部分:1,基金投资证券的差价收入;2,基金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息、红利。被投资企业分给基金的股息、红利在流入基金资产时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些投资收益并没有作为税后收益随即分配给企业投资者,而是重新计人到基金资产中进行资本增值投资,最终,基金分配额中可能还包括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益,但该部分由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这部分差价收益不用纳税的税法漏洞。
建议与总结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政策对投资者从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和对赎回取得的差价收益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存在理论上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或转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业地方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及省政府规定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等。
凡建筑业所涉及的各种地方税收均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化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除按规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外,对其承包的各种施工项目,建筑合同价款达到5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时间超过1年(含)的,按《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项目登记管理。
单项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暂不实行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登记所获取的税收信息制定具体税收征管方案,决定税款征收方式。
第五条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必须依据工程进度,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取得营业收入的次月十五日前,按单项工程主动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建筑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单包或双包),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总、分包纳税人各自申报缴纳所承包工程部分的营业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总承包人进行税款代扣代缴。
(四)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或转包等经济合同,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其提供建筑劳务的经营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健全,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六)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已开具外经证的,是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属地地税分局鉴定,报县地税局审核;未开具外经证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业户、经营者个人,以及属于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施工企业,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且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提供建筑劳务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率标准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为准。
(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其收购的河砂、卵石、红石、片石、大理石、花岗岩等建筑材料,凡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的,一律视为应税未税资源,均应按照实际收购资源的数量,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六条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每年年初必须对建筑业地方税收上年度缴纳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确保各项地方税收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第七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严格按《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发票的开具和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工程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不得凭材料发票、行政收款收据、自制收款收据或预借款借条支付款项。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八条全县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综合信息传递机制。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交通、城建、环保、园区管理机关等部门利用专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做好项目及拨付款项的登记。对由政府投资为主,部分老百姓自筹的项目要做好统一决算,建筑发票由资金下拨单位统一留存。
第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取得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转让煤矿行为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查实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征税。
一、对纳税人能够如实提供转让煤矿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查实征收方式征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提供取得煤矿产权时的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可确认其相关成本、费用。
二、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转让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为其申报情况属实的,以申报转让额为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转让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为其申报转让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煤炭可采储量和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最低吨煤转让价确定转让额作为计税依据。
最低转让价=可采储量×最低吨煤转让价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依据有疑议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一经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原最低转让价自行废止。
四、纳税人转让煤矿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对采取查实征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征收有关税、费、附加及基金。
(二)对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分别计算征收有关税、费、附加及基金。
(1)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煤矿的,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相关税、费、附加及基金。所得税征收率为4.4%(纳税人为企业、单位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同)
应纳营业税额=转让价×5%
应纳城建税额=营业税税额×7%(5%,1%)
应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税额×1%
应纳水利建设基金=转让价×0.1%
应纳印花税额=转让价×0.05%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价×4.4%
(2)以股权转让、探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以及其他方式转让煤矿的,所得税征收率为10%,并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价×10%
应纳印花税额=转让价×0.05%
第四条各级国土、工商、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煤矿转让税收征收工作。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煤炭企业有关股权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转让期可采储量等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征收相关税、费。
各级国土、工商、煤炭等相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各级公安部门协助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业主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薄,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缴的税款。年底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账簿反映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纳税审查和结算。
三、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目前我县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真实准确地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征收。
(一)对采石场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开采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出石灰石开采量的方式,计算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
1、每公斤炸药核定石灰石开采量为5吨。
2、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地方各税8元,其中资源税7.5元、企业(个人)所得税0.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元、教育费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03元。
3、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增值税2元。
合计核定每公斤炸药换算预征地方各税和增值税共10元。年底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采石场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公安部门负责征管。为方便纳税人,由县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在开设专门窗口统一办理采石场地方各税和国税增值税的征收事宜。
开采单位和个人赁公安部门已签署的申请报告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项完(免)税手续后,再到公安部门核发炸药准购证明和准运证明,然后再到民爆公司领炸药。
税务、公安部门以及民爆公司均应建立台帐,及时交换炸药审批销售信息。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和个人前一个月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和实际购买数量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5日前将前一个月的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实际购买炸药数量和税收征收情况编表报送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每季对三个单位的台帐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其他开采单位和个人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出具免税证明。
其他矿石(石膏、铁矿石等)的开采比照此办法执行。税务部门每半年按相应的税收政策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二)对小砖厂(窑)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砖窑的设计产能和生产砖坯耗用的电能进行核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
1、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砖窑的基本情况,包括砖产品类型、窑型、砖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砖窑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后5天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砖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定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砖厂(窑)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对煤矸石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月实际产量=设计产量×60%÷12
月销售数量=实际产量×60%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人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煤矸石资源税2.5元/吨,粘土资源税0.5元/吨,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矿产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和销售数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核定征收煤矸石砖资源税3.5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2)对粘土红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根据新化县国税局稽查局2006年对红砖厂的专项检查取得的平均数据核定,即1度电可生产销售红砖44块。
月销售数量=月耗用量(度)×44块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1.3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计税销售单价参照建材协会的价格核定。
砖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原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逐级报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从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同时进行其他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用电,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
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河道砂石开采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达到建账户要求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如实反映相关经营情况,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查账征收。
对账簿不健全、生产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核定:
按照河道办采砂权竞拍实际拍卖价款、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测算各户的产砂量及销售额,核定应纳增值税。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河砂: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8元/吨;3、城建税0.06元/吨;4、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4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1.4元/吨。
卵石: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2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0.7元/吨。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国土、海事、水利、河道办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了解征管信息。
四、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纳税人非法提供证明、改变用途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2、不按审批购买的炸药数量缴纳税款,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
(一)税务机关日常监管效率低。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目前,由于征收管理方法过于单一、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少、方法落后、税务机关设置不合理、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行政执法者“酌情”度量权过大,管理环节多,权力分散,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使得漏征漏管现象大量存在。在税务违法处罚方面,因为处罚的标准不统一,罚款界限模糊,使税务机关不能规范执法,同时也给执法监管带来了困难。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二)税务机关监督机制不科学。
当前,我国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由于不同类型企业在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交流协调不够通畅,税务资源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够科学,国税局、地税局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导致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管不力,监督的内容重点不够突出、范围过于繁杂,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税务机关工作机构必须在本级税务局长的领导下才可开展工作,无法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大大的削弱了法制机构的监督力度。
(三)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企业所得税发展亦增添了许多新内容,它具有税法性强、工作量大以及变化大等特点。社会对管理人员的能力与素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部分税务人员不能全面地掌握应用所得税政策,日常的管理和稽查工作也常因业务能力水平不足而出现难题。实际工作中,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配合的默契度不足使得很多工作细节没有得到应有的完善,阻碍了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
(一)提高税收征管程序化与法制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其职责范围,合理分配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要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通过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法规部门可以介入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促进其法制化进程。
(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需要加强企业与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
1、政府应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
2、政府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税收征管办法。对账务健全的私营以上非国有经济单位,坚持“申报”“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核定”与“查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对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个体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经济单位应实行核定税额。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三)以人为本,强化企业所得税队伍建设。
随着时代以及社会的发展,市场的竞争已经逐渐转变成人才的竞争,要想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强化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地提高和完善税收管理人员现有的知识结构。其次,要在多层次、多途径下开展专业化的培训活动,根据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的现状,探索实施以行业管理和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培训管理手段,从而建立一支专业化强的高素质队伍。最后,要经常性地结合企业发展规划、税务人员的业绩能力以及道德素养等因素开展一系列拓展实践活动,深化税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的认识,并在更大程度上调动税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三、总结
企业所得税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功能,它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并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而不断修正,以便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不仅为其管理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我们必须深刻、清楚地认识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使企业所得税朝着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 定率征收不利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则,同一行业中,不同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的差异,由于科技含量的差异,所处环境不同其盈利水平也不同,而我们在同一行业或同一地区采用同一个征收率,对亏损企业和盈利水平低的企业显然是不合理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这对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企业,影响更为明显。
2 定率征收企业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定率征收企业不利于提高自身效益。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定率征收企业都处于粗放式的管理状态,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健全的成本核算方法,缺乏有力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经济效益难以提高。
二、定率征收对消费者的影响
定率征收为转移税负创造了条件,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从现行税制构成看大多数税负都应由生产经营者负担,只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才是由消费者和接受劳务者负担。但广泛运用定率征收后,一些原本由经营者负担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负都被经营者转嫁出去。我们在购买商品时,常碰到这样的事,销售方往往会问你.要不要发票,要发票是一种价,不要发票是另一种价。要发票就得按征收率把税加上去,可见在这种征收方式下,经营者几乎能将所有税负全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三、定率征收不利于会计行业发展
定率征收不利于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会计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计的基本任务就是以货币形式记录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为经营者、投资者、国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会计与税收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流转税、所得税的计算依据离不开会计核算中提供的基本数据。在税务部门大力推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八十年代及至九十年代,企业几乎不论大小哪怕只有十几个员工的企业,也设置了健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岗位,收入成本费用情况一目了然。但随着定率征收方式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对会计工作不那么重视了,肆意裁减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要求也越来越简单,对外对银行账、往来账、对内记收支流水账,导致了会计人员失业,会计队伍素质下降。
四、定率征收不利于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定率征收连小学生都会计算,因此干部缺乏提高业务素质的外在动力和压力,有的干部即使考上了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也无用武之处。与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相比,税务系统争当查账能手和征管能手的氛围荡然无存。因为在这种简单的征管模式下,无须熟悉更多税收政策,也无须钻研查账业务。长期这样下去税收工作的专业性会弱化,干部业务素质会日渐下降,难怪一些地方官员在公众场合提出税务干部要同其他部门轮换岗位。
五、定率征收对国家的影响
1 定率征收容易导致税款流失且无法再追回。定率征收中征收率的确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这就难免存在偏差,而且这种偏差往往是偏低,否则,纳税人就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在当前这种广泛使用征收率计税的情况,征收率低于百分之零点一,对全国范围而言影响的税款就是数千万元了,可谓差之零点零零一,失之千万。同时,我们的征收率是经过了法定程序的。即使造成税款流失,也无法追回。
2 定率征收易出现中间环节税收管理脱节。现以当前在税收总额中占有重要份额的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流程为例。首先购人土地,然后请施工队伍来建房子,房子建好后,再请人筹划销售。这期间会购人大量材料物资,会接受外界劳务,会发生期间费用,如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等。由于我们对房地产企业实行定率征收,只是注意到了两个环节的税收,一是建筑环节的相关税收;二是销售环节的相关税收。至于接收白条而付出的材料费、餐饮费、广告费、销售费、劳务费等应缴的税收却有所流失,形成一个征管漏洞。企业理所当然的认为,我不是查账征收企业,我按征收率依法纳税说明我已履行了纳税义务,至于白条与我无关。片管员也认为我管的是房地产企业,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只要这个企业没有隐瞒收人,我按率征收就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至于餐饮、广告等所漏税那是其他管理员的事。这样就难以形成齐抓共曾的合力,致使一部分中间环节的税收流失。
3 定率征收削弱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影响了国家的权益。以土地增值税为例吧,国家之所以要开征这一税种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哪个行业有高额利润,投资者的资金就会迅速流向哪个行业。房地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成为~个新兴行业。为防止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投入资金规模过大,避免国有土地资源浪费,国家决定开征土地增值税;并对土地增值税制定了超率累进税率,最高税率高达60%。如果这一政策能执行到位,再加上企业所得税的调节,房价就不会飞速上涨,也不会有那么多的行业投资房地产,更不会产生那么多的房地产暴发户。二是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土地权益,土地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享受加计20%的扣除。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投机行为。
国家作为土地资源的所有者,为整治和开发土地投入过巨额资金,理所当然要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并取得较大份额。但一些地区出于招商引资或急于求建设,盲目进行土地开发,竞相压低国有土地批租价格,致使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国家通过对土地增值性收益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止堵塞漏洞,减少国家土地资源及增值收益的流失,维护国家的权益。
要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办法征收。而不宜采用简单的定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方式难以达到土地增值税立法的目的。也许有人说可以采取先定率征收再汇算清缴,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几家进行了清缴?有几家等着你去清缴?开发商一旦房子卖得差不多,有关房产证手续办完了,人也就撤了。
4 定率征收不利于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益。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组成细胞,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高低,由于定率征收,企业没有必要按照所得税会计要求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其经营管理大多数企业都处于粗放式的管理状态,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健全的成本核算方法,缺乏有力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经济效益难以提高,抗市场风险能力
差,这样的企业逐步增多,社会整体效益就会下降。
5.定率征收不利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国家为扶持企业的发展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如安置下岗职工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大多情况下不适用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这就意味着定率征收不能享受。因此,在定率征收方式下,一些原本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也失去了享受的机会,使政策的效用不能得到最大发挥。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征税过程中广泛使用定率征收方式,已经给社会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对这一方法使用我们要慎之又慎。各级领导要站在讲政治、讲税制、讲公平、讲和谐的高度看待征收方式简单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征收方式简单化不单纯的是个少收税款的事,任其发展下去,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将会大大削弱,干部的业务素质难以提高。社会贫富不均的矛盾将会在这种貌似公平的简单征收方式下进一步加剧。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紧迫性。’我们要坚持事实求是的方针,坚持税收征收方式不能违反税收立法的原则。一切不利于税收立法不利于公平税负的做法我们都要纠正,不要怕麻烦,不要搞权益之计。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些房地产企业建账不规范,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对收取的定金及销售车库、地下室房款,挂在往来账上,未按预收帐款处理,不按规定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以自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收取售房款隐瞒收入,造成预售款不申报或者滞后申报,占压税款;商品房出租收入,不申报营业税和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未按规定及时取得发票,这严重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
(二)行业税收管理措施不到位。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
目前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核定征收、查帐征收。很大一部分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一次鉴定后多年不变,甚至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发生变化后仍未进行变更,导致稽查查处上的尴尬。比如,在检查某纳税人时,其企业所得税鉴定的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且好几个纳税年度未变,但其日常申报时又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且实际上其财务制度往往又不健全或无法进行查账。
2、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我市很大一部分房地产企业认定为查账征收,但基本未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按照规定房地产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完毕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这一政策“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几套“尾房”,不进行销售,逃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对清算要求账务核算健全、严格按项目进行账务处理,结转成本核算收入,而企业往往不能及时结转成本,提供扣除项目的依据不足,计算程序复杂,税务部门大多按核定征收率进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在征管上存在较大的漏洞。
3、税款所属期问题
稽查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往往因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所属期划分不清而无法对往年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因此逃避了应有的处罚。这种情况在检查房地产企业中经常发生,因行业特点或种种原因(如纳税人逃避处罚,税务机关在年关所谓的调库)导致纳税人当年实现的税款到次年缴纳,在纳税申报时又以次年的所属期申报且征收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所属期也是次年的,稽查部门检查难以区分又不好延伸检查,对往年实现到次年缴纳的税款很难准确进行处理,导致房地产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但难以进行处罚的矛盾被动局面。
4、印花税漏申报问题
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漏征行为,好多企业对小税种印花税不被重视。如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不知道要申报缴纳印花税,主要原因是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计算申报从思想上不够重视,往往只关注营业税等正常税收申报,而对印花税等小税种疏忽,另一方面是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有关具体规定也不甚了解。
二、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提前介入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
在房地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中,许多企业漏缴了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这与房地产税收管理滞后分不开的。我们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往往是从销售环节才介入,原因是与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不沟通,导致税务部门的管理明显弱于其他管理部门,而房地产企业从立项开始就产生地方税收,注册资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安合同、规划设计等合同均要缴纳印花税,取得土地使用权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另外,要加强对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注重宣传方式,让纳税人形成习惯从而提高遵从度。
2、实行房地产专业化管理
要规范房地产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强化项目跟踪和后续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源监控制度。要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台帐要加强纳税辅导,要加大对项目的巡查巡管力度,,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预收房款时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对商品房出租的,要督促企业并入收入纳税,加强对地下室、车库发票的控管,实行以票控税,促使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项目结束后及时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账务不健全的也要带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进一步发文件明确车库、地下室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3、加强房地产业纳税申报的管理
不能把房地产业作为税款调剂的“蓄水池”,而应当要求企业正常纳税申报,不得要求对以前年度税款延迟到以后年度申报,以免影响税务检查对已交税款的确认,即使要调剂税款,今年的税款最迟也要到明年1月份之前申报入库,建议市局加大对房地产业纳税申报的督促督查力度,对随意调剂税款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另外,对企业有困难,今年税款确需推迟到明年交税的,也要履行延期审批手续,没有履行手续的,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的审查。对在成本核算时,不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而将完工和未完工的多个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账面亏损以及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通过虚开建安发票加大建安工程造价的,要从严查处。要加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培训和相关报表填写的辅导。要重视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一年一定。
5.加强对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控管
(二)现行的纳税申报方式不符合电子商务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备的隐蔽性特点,无形之中增加了确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难度,电子商务还具有全球性和虚拟性特点,经营者的交易范围不受时空的限制,传统贸易企业以上门申报为主的纳税申报方式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远程、快速申报的需求。
(三)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不利于对电子商务征税。传统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验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是目前最常见的征收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税款征收方式难以满足网络贸易活动税款征收管理的需要,如应纳税额难以确定、税收源泉扣缴失去基础、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等。
(四)电子商务动摇了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税收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是决定税务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和基础工作。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等分类管理都是税源监控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迅猛发展与现行税务征管模式的不相适应,动摇了税务登记、发票、账证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上述一系列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财政收入效应。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对税收征管的平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既无法保证税收来源的广泛,也严重影响了税收收入的稳定,税收流失会因各项税基的联系而对其他税种产生侵蚀,导致的税款大量流失,从而导致一方面财政收入锐减,另一方面征税成本加剧,对我国财政造成更大的压力。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资源配置效应。合理、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需要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二者缺一不可。电子商务目前依旧属于“隐性经济”,免税政策以及没有实体商铺租金等优势让他们在价格竞争中总是占据有利地位。长此以往,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抑制了实体经营企业的发展,这就导致了财政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流失;另一方面,传统实体经营企业面临困境,也就意味着政府可控范围的缩小,进而使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失去正确的参考指标,从而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影响。
(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社会效应。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发展进程,企业能够通过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规避税收,从中获得额外收益。这严重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和对收入分配的有效配置,弱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由此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也就逐渐显露出来。由于政府在宏观调控上出现问题,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大降低,极易形成资源配置巅峰分散与浪费。且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恶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的价值观,从而不利于纳税人形成自主纳税的意识形态。
三、当前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对策
(一)确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中性、公平和效率原则是国家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一切税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此为指导思想。对于电子商务征税必须遵循税收中性原则这一话题,世界各国也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我国也应根据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和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从长远角度来看,应寻求纳税人的配合,保持传统贸易企业与电子商务间的税负相一致,从而达到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公平合理。
二、道路运输业税收代征系统适用范围
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一)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方式:(1)领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具有固定的住所;(2)拥有自有车辆,且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际从事运输业务并取得运输收入;(3)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财务制度健全、帐簿设置齐全,能够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正确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和经营利润及应纳税款。
(二)对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下列纳税人或其车辆应纳税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1)专门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实际拥有车辆所有权和运输收入,但其车辆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并向被挂靠单位交纳一定管理费的个人;(3)在单位内部实行单车承包或承租经营,向单位上交一定额度的承包费或租赁费后,经营成果归承包或承租者个人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或承租经营的车辆;(4)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税营业额的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等单位(5)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及个人。
应纳税额的计算: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核定的营业额×综合征收率。
三、道路运输业税收代征系统平台设计
目前开发设计的平台系统主要采用C/S体系结构和B/S体系结构。考虑到两种体系的优缺点及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选择了B/S平台结构。道路运输代征税系统设立数据中心。根据软件系统应用的模式,全省数据全部集中在数据中心,数据中心主机系统采用了高可用性、高稳定性的中心服务器,配置了两台IBM P570小型机作为核心服务器,采用主-备及高可用性群集多处理(HACMP)运行方式,每台主机分别划分为三个动态逻辑分区服务器(LPAR),分别用于数据库系统、应用服务系统和学习网应用系统。其中的应用服务器与另外4台P51小型机由F5负载均衡服务器构成一个应用集群。存储采用IBM FAST磁盘柜,用IBM 3583磁带库作为备份。数据中心核心服务器以负载均衡方式运行,其处理能力基本能够满足当前和未来几年的需求。此外,数据中心还配备了高性能的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IDS、网闸、UPS等设备,确保数据中心能够持续、稳定、可靠的运行。
四、网络平台设计
各市市级运管部门采用交通骨干专网以光纤的形式接入省数据中心,同时用联通提供的VPDN线路作为备份。县级运管部门以联通的VPDN线路接入省数据中心。我们对整个网络的IP地址分配做出了科学、详细的规划,确保整个网络地址的唯一性、可用性。全省100余个运管机构与省运管局数据中心连网。
五、系统设计原则
以全国公路、内河道路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网络和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为依托,以地税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基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操作,实现对税款的应征尽征为目标。对道路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按纳税人识别号与车辆信息进行勾稽,读取在公路、内河道路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与定额进行比对产生差额的信息管理体系。利用本系统为核定车辆定额、读取发票信息、补征定额差额、开具完税证提供一个处理和查询的平台。
六、代征税业务流程
代征流程主要分为三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