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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的规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03 09:41:3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电商的规则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电商的规则

篇1

随着电子商务信息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特点不断被接受,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优势益发明显,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己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交易规模逐年增长。

但是,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络交易诈骗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诚信力;自然人经营者的身份认定难、追责难,使得消费者的维权存在困难和障碍;电子商务市场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传统的统一监管方式己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市场现代化管理的需求;电子商务线上或线下市场的经营主体不均衡呈畸形,内在创新推动力弱,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现状明显等原因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成熟,投诉现象居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法理制度体系呈塌陷状态,即:行政部门多头立法,有关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缺乏统一的、专门的市场规则制度体系。现实中影响具体法律规范的规则没有及时修订,导致难以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就是说,应该为技术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相应环境空间促使国家法律稳定有效,使其能够健康发展。毋庸置疑,由于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管机构职能交叉重叠与冲突并存,且没有相应规则对各监管机构的职权和职责范围进行协调和具体划分,导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存在冲突或空白,行政监管存在脱节和监管真空现象。现阶段依法治国理念下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法律规则的顶层设计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凸显国际化特色,因为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寻求一种市场平衡,使法律制度和市场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最后达到一种平衡的和谐状态。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和司法等各个方而。

二、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制度考察

(一)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民事主体的关系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相关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络全而开放以及在线商用系统获准开发之后,真正的电子商务才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已从尖端科技的形象走进平常百姓人家,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领域。那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市场中以何种法律身份出现尤为重要,任何一个电子商务主体均与传统线下市场主体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线上与线下经营的公司并非两个民事主体,而是同一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法律主体存在一定的捆绑关系。由此,电子商务主体并非真正虚拟,而是线下民事主体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另一种法律身份,电子商务主体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时,同样是以线下民事主体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践中对电子商务主体的注册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对主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采取相应法律手段强制其退出市场,规范与传统民事法律主体的关系,直至限制其再次进入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获得主体资格。在交易过程中防比对线上市场主体或线下市场主体中的一方给予歧视性待遇,这样会使得线上或线下的经营主体一方获得法律或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导致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甚至是畸形,不利于整个市场持续稳定运行和发展。

(二)电子商务主体与线下商事主体的区别

电子商务法采用功能等同法作为其立法原则仅仅是在电子商务立法尚不成熟时期的临时应急措施,一旦电子商务立法己经成熟,建立起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规范体系时,功能等同原则就应当在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中被摒弃心〕。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法律体系构建基本满足其市场的交易,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商事主体登记规则以外,还有专门的特殊规定。此外,《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一2009)《网络购物服务规范》(SB/T10519一2009)等行业标准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行业规范,也对电子商务市场经营者主体的资格作出了相应规定。如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和江西省工商局的规定要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开办经营性网站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而《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则要求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到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在这一阶段,针对不同电子商务主体设置的准入规则并没有区别对待,而是一律要求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电子商务。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则的法律操作程序,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线下市场主体有所不同,线下商务主体,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一定可以成为电子商务主体,只要其具备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就可以成为电子商务主体。但是,电子商务主体不一定是线下的商事主体。这主要是指自然人,自然人只要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并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成为电子商务主体,具有在线上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和资格。但在线下传统市场上,自然人却不是商事主体,没有经营资格和能力,其只能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进行经营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文件均表明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产业的重点关注并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三、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交易规则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把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要求各地区和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之后,商务部制定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八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出台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从国家层而设计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此外,各地政府部门也制定了各自的电子商务发展计划,如《北京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等。上述法律文件均表明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产业的重点关注以及大力促进和扶持的政策倾向,为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美国国会也就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展开磋商、讨论,1999年7月底在全美统一州法委员会上获得通过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并建议各州于9月起开始在立法中采纳叫。数字签名作为一种高级电子签名,被视为具有完全等同于手写签名和签章的效力,其它电子签名形式也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其法律约束力仍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对于经营者,包括是自然人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没有进行特殊的限制。美国政府以及行业组织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对交易安全和合法性的监管,以及通过税收等手段对交易结果的监管。美国政府不直接介入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及退出监管,而是成立行业组织电子商务协会,由协会制定本行业的经营和竞争规则,包括登记域名、注册网站、仲裁纠纷和调查公布网站信用等,并通过完善成熟的市场信用机制约束行业内经营者,促成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则通过司法手段予以制裁。从而折射出美国对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以间接监管为主,直接监管为辅,大部分主要职能由公共机构和社会中介性组织共同承担,这与其发达的市场交易体系以及成熟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密不可分。在电子商务立法方而,欧盟以其独特的超国家组织的优势,为整个欧洲国家制定了政策和法律规范,并进而影响整个世界的电子商务法。

四、构建可行性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平台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和培育阶段,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领域所具有的特殊环境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制度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照搬美国等国家的政策和规则,而是要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具体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环境,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平台,并构建和实施可行性操作规程,为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采取政策放宽路径措施

我国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采取放宽措施,未设置相对细化的强制性规则,交易规则主要是在相关法律框架之下选择和探索最佳的发展模式路径,并积极使立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经营模式和管理行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实践进行反思和总结,提炼出行之有效的法律和监管规则。本着同一功能相同对待的原则,电子形式具备书而形式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且符合传统形式中书而形式的基本功能,法律必须认同电子形式的法律效力,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实践证明,要充分尊重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自治,尽可能满足自由竞争和发展空间,防止带来不必要的经营成本和负担,进入交易规则的主体也充分认识到盲点和避规,使得电子商务市场交易产业在不断尝试和矫正的基础上获得持续性发展。

(二)监管法律措施不断创新

为电子商务市场的稳定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针对电子商务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特点,监管部门不断地创新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内容和方式,让监管服务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相适应。如北京市于2000年就搭建了专门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并实现在全国性的大网站上粘贴工商红盾标识,明确网站经营主体的真实信息,成为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探索性监管措施。江苏省等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并要求电子商务主体在其经营的网站或网页上进行亮照经营。深圳市创新提出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的设计,该平台可以整合市场主体身份信息、网站域名、产品信息、商标等相关信息,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市场主体资格认证、产品信息查询、企业信用和市场咨询四项公共服务。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到达主义中,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所支配的范围内时才生效。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己对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展开深入研究,着手建立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

(三)监管法律制度灵活、有效

监管部门针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设置的规则应当放开视野,无需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程序创设更多繁杂的内容,而是要对己有规定稍加修改后的合理运用,及时把握市场的灵敏度,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及时、高效、有力地查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是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者的经营行为起到时时跟踪监管的目标。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的,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商品交易中也是平等的主体,但在经济上却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常常是弱者。一旦电子商务市场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较大的违反交易规则的现象时,要及时制定相关规则或通过监管对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避免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受到更大的波动和影响。监管制度的灵活、有效使得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得以维护。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城。电子商务市场规则程序的设立应当坚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确保准入条件合理实现,同时保证程序高效。

(四)加强法律服务意识

篇2

互联网通过不到20年时间就改写了大部分的商业规则,哪一次创新的力量、哪一次经济领域的革命能影响如此广泛、进化得如此快速?——电话用了71年、电力用了52年、电视用了30年,互联网仅仅用了10年就覆盖了50%的美国人口,而移动互联网仅仅用了几年,就覆盖了超过50%的人口。

2011年,可以称之为移动互联网的元年。硬件设备全面降低,千元Android智能机开始普及;接入成本全面降低,全面商用的3G网络资费降低;接入平台已经完备,微信用户大规模增长;技术成本大幅度降低,App开发已经规模化生产;支付平台已经建立,支付宝成为App store财务类最佳软件、微信支付通过大群开放。

当消费者、供应商、劳动者、平台、地理位置、移动支付等均已准备完毕——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已经全面到来,“互联网+”的时代已经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移动互联网并非是一个小型化的电脑,微信也并非QQ,移动互联网时代完全不同于PC互联网时代,两者的本质完全不一样。

——因为可以用LBS系统确定手机的位置,让消费者与企业的连接在地址位置上更加精准,让人与人、人与企业可以随时定位连接;

——因为手机随时随地可以使用社交软件,而无需趴在电脑面前敲键盘,互动、沟通和分享变得更为便捷和频繁;

——因为手机分布碎片化的地方,不像PC互联网时代依赖搜索引擎、门户网站而存在,所以全球化的流量对有限位置的移动端权重在降低;

——因为千万像素手机相机出现,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上传图片、微视频,UGC互联网术语,全称为User Generated Content,也就是用户生成内容的意思。UGC的概念最早起源于互联网领域,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UGC是伴随着以提倡个性化为主要特点的Web2.0概念兴起的。(用户产生内容)频率和数量大大加快。

正如谷歌的CEO拉里·佩奇所说:科技正在改变商业的方方面面。全世界的信息和媒体都是在线的。移动设备让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联系任何人。云计算将一个超级计算机收入你的口袋中。因此,多年以来的准入和创业门槛也不复存在,现存的企业极易受到竞争和干扰的影响。——扪心自问,哪些想法本应该在5年内就实现?试着去想象那些不可思议的事物,因为它们其实很有可能发生。正如《企业生命周期》中所提出的:在复杂的新商业世界,传统的战略和规划概念正在逐步消失。

作者还总结了四条“如果——那么”布尔逻辑:

如果趋势不可靠,那么规划和决策的数字用途就有限了;

如果数字帮不了我们,那么我们就必须抛弃每个管理决策量化的假定;

如果商业环境快速变化,那么“短期效益主义”是合适的;

篇3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的相关规定,即:“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

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

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

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

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比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

篇4

“假货不等于劣质,假货不等于质量低,假货也不等于价格低和高,因为假货更严格地讲,是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而商标权在中国是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一个企业一旦拥有一个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全类目下都受到保护,有些甚至要根据法律判例来进行界定。”为了进一步解释马云的话,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平台治理部负责人郑俊芳还列举了几个案例:

日本品牌“无印良品MUJI”,该商标仅在部分类目下注册。目前在国内,还有一家拥有生产制造能力的厂家,在商标细分类目下更细化地注册了毛巾、床上用品的“无印良品”商标,所以,从法律上讲,这两个品牌都是合法合规的,并且在前者对后者发起的侵权诉讼案中,“无印良品”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成功胜诉。在这种情况下,“无印良品MUJI”投诉“无印良品”侵权,平台难以将后者清退,同时,平台在尊重、执行司法文书判决之余也很难应对消费者的质疑。

然后就是运动鞋的商标案例,New Balance、新百伦、新百伦领跑,三家公司都拥有正规合法的商标。当New Balance投诉“另外的品牌在山寨我,你为什么不把它下架?”对此阿里无法做出超越法律的行为。

“假货问题不是价格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对于OEM厂商来说是一个发现新商业模式问题,阿里巴巴愿意为此投入资源,协助此类厂商转型升级。”

前些年我还在北京一家都市报做财经记者时,曾跟踪采访过的一个有关“雅马哈”的案子:几个中国人(浙江那边的)跑到日本一个小镇,注册了个“雅马哈株式会社”,然后以这个公司授权国内几家公司生产“雅马哈”牌的摩托车和发动机,当然了,这几家被他们授权的企业到底是谁的?大家想必也很清楚了。

这件事情影响有多大呢?在过去十几年间,基本上国内“雅马哈”系列摩托车、发动机的产品都是他们授权生产的。终于有一天,雅马哈决定进军中国,突然惊诧地发现:雅马哈摩托车早已经风靡中国二三四线城市,追风少年都像当年的高仓健一样。

雅马哈的负责人彻底懵了,派私家侦探来中国调查,然后就是来回,搞了十多年,最后,就在前几年,高法做出了最终判决:那几个中国人赔偿了几百万元,事情也就告一段落。

我还跟踪过另一个案子,是某知名国际奶粉品牌的。这个品牌在国内经营了很多年,一次突击检查中发现了问题。原来,这家所谓的“国际知名品牌”,其实是中国人(几个湖南人)在美国加州注册的公司和英文商标,然后再授权国内生产,这个模式持续了大概有十几年,到目前,这家公司仍旧是知名公司。

再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美国乔丹公司状告中国“乔丹”,这个案子至今仍在艰难上诉中,所以不多做评论了。列举了这么多案例,其实只是想证明一点:中国制造遭遇的问题,并非局限在GUCCI、LV这样的奢侈品领域,事实上是全行业皆如此。

上述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非典型案例,以及萦绕在中国品牌与国际品牌之间的诸多悬而未决的知识产权诉讼,可能就是马云所言的“问题太过复杂”的现状吧。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知识产权问题,其折射的恰是中国制造的困境。

确实,欧美乃至日本企业生产任何产品,最终不外乎设计、原材料加工、技术门槛等等,这些东西,想要复制起来一点也不难,尤其是很多企业本来就是给欧美日企业代工的,整套技术、整套生产线都是“外国专家”手把手教起来的。

中国有句老话: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傅。现在的局面就是如此,中国人很聪明,又渴望致富,土壤合适,学啥、干啥都快,师傅还没老(技术更新速度不够快),徒弟就学会了,而且还干得挺好,开始打着师傅的招牌跟师傅抢生意了,这回师傅可尴尬了。

这就是马云所言的,OEM产品并不比欧美品牌产品差,而且价格低很多。可是,徒弟现要跟师傅抢生意,总归是很难的,明目张胆打着师傅的招牌肯定不行,师傅不同意,还会找人揍你。那就私底下走点货干点私活儿?赚不了大钱,也不是长久之计。弄个近似的品牌?你又不是师傅的亲儿子,人也不让。

徒弟再牛,但是没有师傅的金字招牌啊,所以,消费者还是只认师傅,国内没有,飞都要飞到日本去买电饭煲、马桶圈,国内再便宜再吹嘘质量好,人也不买。

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看起来似乎无解了。于是,前面的案例就出现了,用各种匪夷所思的法子、钻法律的空子、找各种商业规则的漏洞,总之就是要“升级”,从徒弟、长工的身份,升级到自己做老板。最终,就出现了今天的这个局面:徒弟觉得,我们交了三十多年的学费,给你打了三十多年长工,过了三十多年你吃肉我喝粥的日子,是时候自立门户自己当老板了。

“他们面对的不是知识产权问题,他们面对的其实是新的商业模式问题。”这是马云对这个问题给出的解答,不愧是太极高手,轻轻一转一推,所有问题从严重的法律规则层面,转移到了商业规则层面。

然而,奥巴马肯定不这么认为,所以,奥巴马力推TPP,还明确放话:“中国正想要给世界上增速最快的地区确立规则,这会对我们的工人和商业带来不利。我们为什么要让这一切发生?我们应该来书写规则,我们应该来定义游戏规则。”

篇5

SPD,又名电涌保护器,是目前在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也被称为“避雷器”或“过电压保护器”。一般用于防止和减少建筑物雷击或暂时过电压造成的低压电气设备的损坏,尤其是在建筑物内低压配电柜上安装SPD,以防止与减少雷击等问题。国际标准中,对共用接地系统、信息系统的等电位连接、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等电位联结、SPD安装都有要求与规范标准。

1 SPD的选择

用于低压配电器的SPD可分为电压开关型SPD、限压型SPD、组合型SPD等三大类,这三类SPD的型式试验也对应地分为Ⅰ级Iimp、Ⅱ级In和Imax、Ⅲ级Uoc,其是Ⅰ级试验中的冲击电流使用波形为10/350µs,是首次雷击的雷电流参数,已被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和GB50057所采用。除此之外,SPD还可按使用地点、是否可接触、安装方式、脱离器的情况、有无串联阻抗等条件对其进行分类。

1.1 SPD的性能参数

1.1.1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SPD的额定电压,可以持续加在SPD上,不会使SPD动作的最大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值,这一数值是根据SPD所在的低压配电柜型式和供电质量来进行选择的,如果选低了会出现经常性误动作,对配电柜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反之则可能带来残压或电压保护水平偏高,使保持功能受到影响。

1.1.2 电压保护水平Up:SPD能起到限制电压的性能参数。电压开关型的SPD为电压保护水平,简称保护电平;限压型SPD为残压,此值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而言。

1.1.3 冲击电流Iimp、标称放电电流In:SPD必须能够承受预期通过冲击电流Iimp、标称放电电流In的雷电流,Iimp冲击电流Iimp值适用于Ⅰ型SPD,即电压开关型SPD;In标称放电电流则适用于Ⅱ级和Ⅲ级SPD,即限制级与组合级。

以上三项性能参数与SPD生产厂名、商标、型号、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过电流保护推荐值、接线端口标志和适用的交流频率或直流等八项内容必须在SPD上明确标识,其他内容如安装类别、端口数量等参数标识可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识出来。

1.2 Up的选择

由于建筑物内低压配电柜上的SPD设备多为Ⅱ类,一般规定,220V/380V电气装置内的SPD电压保护水平的Up不应超过215kV,即离建筑物内电气装置电源进线端最近的配电柜上的SPD设备,如果后端设备为Ⅰ类或耐冲击过电压值更低的情况下,需要将SPD的Up值降到设备额定耐冲击电压值以下。

1.3 I 值的选择

如果建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从室外引入水管、电力线、信息线。其电力线为TN-C-S。此时I-peak 值为150kA/ 2(接闪器分流) /3 (入户三条金属管线分流) = 25kA。电力线在配电柜处为三相四线,只需安3个SPD即可。因此,每根相线与PEN线间的SPD的Iimp 值不应低于813kA。如果电流值无法确定,即无法按上述方式计算时,则每一保护模式通路的Iimp 值不应小于1215kA。如果选择“3+1”保护形式时,N与PE之间的SPD的 Iimp值就不应小于50kA。

对于仅用于限制从远端供电线路传来的电感应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时,SPD可选用Ⅱ级或Ⅲ级试验的SPD,每个保护模式通路的In值不小于5kA。当建筑物已安装了外部防雷装置时,或本建筑物未装LPS,但与电气连接的建筑物上安装了的时候,必须要选用Ⅰ级试验SPD。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电磁脉冲的情况下,而建筑物并没有安装防直击雷装备,且不处在其他建筑物保护范围时,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因此,建筑物内的低压配电柜上的SPD应首先通过Ⅰ试验的电压开关型SPD。

2 SPD的配置要点

当前SPD在低压配电柜的配置通常作法是,SPD的级数多,散布面广,器件量多,投资大等,这样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阶段的工作量也较大,妨碍了SPD应用技术的开展。在建筑内,它只有首级与末级,在配置上,可通过以下几要点对其进行配置:

2.1 首级

首级即位于电源进入建筑物后的第一级配电装置内,其器件为两级可组装在一起的组合型SPD产品。内置的第一级SPD产品的测试电流为Iimp10/350µs,第二级的电压保护水平Up可按需要进行选择,但不用退耦电感,它是靠第一级的电子自点火触发技术,得到可靠的级间配合的。为保证工作的进行,建议同组接入,一组在遇故障退出工作后可保留另一组继续工作。分段后的母线应单独装设一组或两组。

2.2 末级

指靠近末梢用电设备处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用户的需求,在用户的设备内装用SPD,这是由于制造厂家熟悉产品的绝缘冲击耐压水平和EMC抗冲击耐受水平,因此可安装最匹配的SPD,有合适的电压保护水平Up,并按IEC61000-4-5的要求,定出能够适应电气环境等级,且载入产品说明书当中。用户的设备与SPD的距离最短,保护也最为有效,免去了用户安装接线工作,在维护上也较为方便此方式为最佳方案;第二便是用户配电箱或多孔手扦座,即多台用户设备离配电箱或扦座在不超过5m距离可共用一组SPD装在箱内或扦座内。

另外,虽然配电系统可能有多级现象,但SPD一般不设置中间级与前置级。这是由于可能有违LPZ雷电保护区原则,且由于变压器的400V侧历来不实行冲击电压的型式试验,对此也没有规定的值数限制,变压器的产品标准也没有被列出。因此,一般来说直接雷击到户内变压器400V的出线端是不大可能的,且变压器低压绕组绝缘的工频耐压为5KV,耐冲击性可能在其2倍左右,因而一般也不设置前置级。

3 SPD的安装

SPD应安装在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附近,或者在离建筑物内电气装置电源进线端最近的主配电设备内。对于多级SPD安装以降低Up值时,如电压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两个限压型SPD线路长度小于5m时,需要在SPD之间加装退耦元件,对将开关型元件与限压型元件组合在一起,带电子点火装置的SPD产品。在各种三相低压配电型式中SPD可采用“3 + 0”、“4 + 0”或“3 + 1”等安装方式,当需要抵制差模干扰时,可在相线间加装SPD进行保护。

在安装工艺上,首先,SPD两端连接的导线应该短而直,一般总长小于0.5m,导线的最小横截面铜材不应小于16mm2,导线外护套的颜色应符合L1 ,L2 ,L3 ,N 和PE,分别是黄、绿、红、浅蓝和绿/黄双色线;其次,在布线系统上要特别注意,将经过SPD保护后的线缆与未经保护的线缆隔开,防止二次感应。当SPD两端连线很难实现小于0.5m的要求时,可按凯文接线法进行连接,使最大电涌电压足够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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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P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078-02

电子商务系统规模越来越大、商品越来越多,让用户拥有了更大选择空间。同时用户必须在大量的无关信息中找寻自己所需商品,这也增加了用户购买的难度。为了解决这种信息过载问题,有效地指导用户在电子商务系统中方便的购物,人们提出了电子商务个性化推荐系统技术。

1 电子商务推荐系统定义

电子商务推荐系统的定义为:“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向客户提供商品信息和建议,帮助用户决定应该购买什么产品,模拟销售人员帮助客户完成购买过程。”推荐系统的当前工作就是根据一定的算法,给出对目标用户的推荐项目。在网上购物环境下的以商品为推荐对象,为用户推荐符合其兴趣爱好的各类产品,如各种书籍、音像等。这种推荐系统也称电子商务个性化推荐系统,简称电子商务推荐系统。

2 电子商务推荐系统的作用

商家通过推荐系统保持与客户的联系,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访问量,从而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销售能力。推荐系统主要通过如下三种途径增加销售:

2.1 将电子商务系统的浏览者转变为购买者

电子商务系统的访问者在浏览过程中经常并没有购买欲望,电子商务推荐系统能够挖掘出一些潜在用户,向他们推荐其感兴趣的商品,从而将一些网站商品的浏览者变成实际的购买者。

2.2 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交叉销售能力

电子商务推荐系统在用户购买过程中向其推荐其他有价值的商品,使用户购买自己确实需要但在购买过程中没有想到的商品。这种个性化电子商务能够发现用户的购买模式,减少用户冗余访问,从而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交叉销售能力。

2.3 建立和加强用户的忠诚度

如果电子商务推荐系统的推荐质量很高,那么用户会再次访问这个网站,并会推荐给其他人。由于这种“一对一”的服务,进一步吸引了用户,使用户在站点上逗留的时间加长,有效地防止用户离去,提高了用户对电子商务站点的忠诚度。

3 基于关联规则个性化商品推荐系统的实现

基于关联规则的推荐算法可以分为离线的关联规则推荐模型建立阶段和在线的关联规则推荐模型应用阶段。离线阶段使用各种关联规则挖掘算法建立关联规则推荐模型,这一步比较费时,但放在离线模块进行;在线阶段根据建立的关联规则推荐模型和用户的购买行为向用户提供实时的推荐服务。

3.1 关联规则

关联规则是一种发现数据集中项与项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关性的挖掘技术。以下给出的数学模型用来描述关联规则的发现问题。设I={i1,i2,…,i m}是项目集合,其中的元素称为项(i t e m)。记D为交易(Tr a n s ac t ion)T的集合,这里交易T是项的集合,并且T?I。对应每一个交易有唯一的标识,如交易号,记作T I D。设X是一个I中项的集合,如果X?T,那么称交易T包含X。一个关联规则是形如X?Y的蕴涵式,这里X?I,Y?I,并且X∩Y=φ。规则X?Y在交易数据库D中的支持度(S u p p o r t)是交易集中包含X和Y的交易数与所有交易数之比,记为s u p p o r t(X?Y),即s u p p o r t(X?Y)=|{T:X∪Y?T,T∈D}|/|D|规则X?Y在交易集中的可信度(C o n f i d e n c e)是指包含X和Y的交易数与包含X的交易数之比,记为c o n f i d e n c e(X?Y),即c o n f i d e n c e(X?Y)=|{T: X∪Y?T,T∈D}|/|{T:X?T,T∈D}|给定一个交易集D,挖掘关联规则问题就是产生支持度和可信度分别大于用户给定的最小支持度(Mi ns upp)和最小可信度(M i n c o n f)的关联规则。可信度说明了蕴涵的强度,而支持度说明了规则中所出现模式的频率。具有高可信度和强支持度的规则称为“强规则”(S t r o n gRu l e s)。一般地,给定一个事务数据库,关联规则挖掘问题就是通过用户制定最小支持度和最小可信度来寻找强关联规则的过程。

3.2 模式产生

通过用户给定的最小支持度,寻找所有频繁项目集,即满足s upp or t不小于mi n s upp or t的所有项目子集。事实上,这些频繁项目集可能具有包含关系。算法实现的过程如下:首先产生频繁1-项集L1,然后是频繁2-项集L2,直到有某个r值使得L r为空,这时算法停止。这里在第k次循环中,过程先产生候选k-项集的集合C k,C k中的每一个项集是对两个只有一个项不同的属于L k-1的频集做一个(k-2)-连接来产生的。C k中的项集是用来产生频集的候选集,最后的频集L k必须是Ck的一个子集。Ck中的每个元素需在交易数据库中进行验证来决定其是否加入L k,这里的验证过程是算法性能的一个瓶颈。这个方法要求多次扫描可能很大的交易数据库,即如果频集最多包含10个项,那么就需要扫描交易数据库10遍,这需要很大的I/O负载。很明显,本算法有两个缺点:一是可能产生大量的候选集,二是可能需要重复扫描数据库。为此,可以引入修剪技术来减小候选集C k的大小,这样可以显著地改进生成所有频集算法的性能。经过挖掘发现的模式将按照结构化的方式存储在模式数据库中。一般地,我们只关心那些不被其他频繁项目集所包含的最大频繁项目集的集合。发现所有的频繁项目集是形成关联规则的基 础。

3.3 推荐过程

通过用户给定的最小可信度,在每个最大频繁项目集中,寻找confidence不小于Min confidence的关联规则。关联模式形成后,使用关联规则推荐算法用顾客原始交易记录作为数据源,通过数据预处理转换成标准顾客交易数据。产生top_n推荐的算法步骤如下:

(1)根据交易数据库中每个用户购买过的所有商品的历史交易数据创建每个用户的事务记录,构造事务数据库。

(2)使用关联规则挖掘算法对构造的事务数据库进行关联规则挖掘,记为关联规则集合R。

(3)对每个当前用户u,设置一个候选推荐集P u,并将候选推荐集Pu初始化为空。

(4)对每个当前用户u,搜索关联规则集合R,找出该用户支持的所有关联规则集合R I,即关联规则左部的所有商品出现在用户u的当前购买数据和历史交易记录中。

(5)将关联规则集合R I右部的所有商品加入候选推荐集Pu。

(6)从候选推荐集Pu删除用户已经购买过的商品。

(7)根据关联规则集合RI的置信度对候选推荐集Pu中所有候选项进行排序,如果一个项在多条关联规则中出现,则选择置信度最高的关联规则作为排序标准。

(8)从候选推荐集P u中选择置信度最高的前N个项作为推荐结果返回给当前用户u。

4 结束语

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商家竞争的日趋激烈,电子商务推荐系统应运而生。通过推荐系统实现个性化服务已成为电子商务应用的一项新兴技术。关联规则作为数据挖掘的主要方法之一,也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我们相信,推荐系统技术的应用将使电子商务We b站点更人性化、更个性化、更能符合每个用户的喜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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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0日,淘宝新规则全新上线。淘宝新规则是基于《大淘宝宣言》和《淘宝网服务协议》来制定的,其中《大淘宝宣言》明确了淘宝规则的核心思想和基础原则,并确定了大淘宝参与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淘宝网服务协议》是淘宝网与会员明确服务关系的文件,所有淘宝网的会员在注册时均需认可,具有合同效力,受法律保护。淘宝网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网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网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网服务协议》,制定了淘宝新规则。淘宝新规则的诞生事实上正象征着c2c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其制定的细则也为未来c2c电子商务平台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c2c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术语应当明晰含义,杜绝含糊字眼。网上交易过程中很多问题的产生都或多或少由于某些交易细节没有达到清楚共识,某些术语没有阐述其准确意义,所以,要避免这些不必要的冲突与纠纷,明晰各项交易术语的含义就尤为重要,也正是形成规范交易环境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措施。在淘宝规则的第二条中,就对于淘宝网交易中的25项交易术语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下架”、“成交”、“关闭店铺”、“商品数量”、“绑定”、“分销商品”、“包邮”等等。例如,“包邮”的定义,是指卖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其中“大陆地区”具体是指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所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首次发货”则是指包邮商品第一次发出所产生的运费由卖家承担,如包邮商品因退、换货产生的邮费,参照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处理;另外,首次不等于首重,无论商品重量是多少,包邮商品卖家均应承担全部首次发货的运费。

二、c2c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细节应当严格制定其运行程序及问题解决方案,保证任何交易纠纷的解决都有章可循。在c2c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是虚拟的卖家和商品,而卖家则面对的是虚拟的购买者,所以每一次交易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么,作为c2c交易平台,就应当从各个方面规范买家和卖家的交易行为,尽量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保障双方的应得权益。淘宝规则的第三条就对于交易的各项细节进行了规定,从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建立、商品的如实描述、创建店铺及商品的规则、买家确认收货超时、买家申请退款超时、店铺评分计分、信用评分计分等方面,一一进行了详细而严谨的界定,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不规范交易行为的产生,从而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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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出现,大大的提高了商品贸易的效率。而近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更是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们说电子商务是数据挖掘技术最恰当的应用领域, 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可以很容易地满足数据挖掘所必需的因素: 丰富的数据语言、 自动收集可靠的数据, 并且可将挖掘的结果转化成商务行为。但是要真正发挥数据挖掘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效率, 除了充分利用前面讲到的基本方法和合理选择前面讲到的常用工具外, 数据挖掘技术必须将事务处理阶段的数据转存到数据仓库中, 并与电子商务行为有机结合。

1.数据挖掘

1.1数据挖掘定义

数据挖掘又被称为数据库中的知识发现(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可以理解为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实际应用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

而从商业角度来看,其又可以描述为按企业既定业务目标,对大量的企业数据进行探索和分析,揭示隐藏的、未知的或验证已知的规律性,并进一步将其模型化的先进有效的方法。数据挖掘可以达到提高市场决策能力;检测异常模式;在过去的经验基础上预言未来趋势等的目的。

1.2 数据挖掘的过程

1)数据准备。这个阶段又可进一步分成3个子步骤:数据集成、数据选择和数据预处理。

2)数据挖掘。这个阶段进行实际的挖掘操作,包括的要点有:(1)选择产生假设的方式。(2)选择合适的工具。(3)挖掘知识的操作。(4)证实发现的知识。

3)结果表述和解释

1.3数据挖掘的分类:(1)根据挖掘的数据库类型分为:关系的、空间的、时间的、文本的和多媒体的。(2)根据挖掘的知识类型分为:关联、聚类和特征化等。(3)根据所用的技术分为:神经网络、机器学习和统计学等。(4)根据应用分为:电信、金融、股票和超市等。

2 关联规则挖掘

2.1 关联规则挖掘概述

关联分析是为了挖掘出隐藏在数据间的相互关系,从一组给定的数据项以及交易集合中,分析出数据项集在交易集合中出现的频度关系。使用关联分析方法挖掘的模式称为关联规则。关联规则揭示了交易数据库中不同商品(项)之间的联系,利用这些规则能够找出顾客的购买行为模式,如:购买了某一商品对购买其它商品的影响。发现这样的规则可以应用于商品货架设计、促销设计、货存安排以及根据购买模式对用户进行分类等。

考察一些涉及许多物品的事务:事务1中出现了物品甲,事务2中出现了物品乙,事务3中则同时出现了物品甲和乙。那么,物品甲和乙在事务中的出现相互之间是否有规律可循呢?在数据库的知识发现中,关联规则就是描述这种在一个事务中物品之间同时出现的规律的知识模式。更确切地说,关联规则是通过量化的数字描述物品甲的出现对物品乙出现的影响。

2.2 关联规则挖掘基本概念

设I={i1, i2,…,im}是二进制文字的集合,其中的元素称为项(item)。记D为交易((transaction) T的集合,这里交易T是项的集合,并且T?哿I。对应每一个交易有唯一的标识,如交易号,记作TID。设X是一个I中项的集合,如果X?奂T,那么称交易T包含X。一个关联规则是形如X==>Y的蕴涵式,这里X?奂I, Y?奂I,并且X∩Y=F。一般用两个参数来描述一个关联规则的属性:

1、可信度(confidence)。设D中支持物品集X的事务中,有c%的事务同时也支持物品集Y, c%称为关联规则X==>Y的可信度。简单地说,可信度就是指在出现了物品集X的事务T中,物品集Y也同时出现的概率有多大。如上面所举的香烟和打火机的例子,该关联规则的可信度就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顾客购买了香烟,那么他也购买打火机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在上述例子中,购买香烟的顾客中有70的人购买了打火机,所以可信度是70%。规则X==>Y在交易集D中的可信度是指包含X和Y的交易数与包含X的交易数之比,它反应了关联规则的最低可靠度,记为confidence (X=>Y),即:confidence(X==>Y)=|{T: X∪Y?哿T,T∈D}| / |{T: X?哿T, T∈D}|;|D|:表示D的长度。

2、支持度(support)

设D中有s%的事务同时支持物品集X和Y, s%称为关联规则X==>Y的支持度。支持度描述了X和Y这两个物品的并集XY在所有的事务中出现的概率有多大。如果某天共有1000个顾客到商场购买物品,其中有100个顾客同时购买了香烟和打火机,那么上述关联规则的支持度就是10%。规则X==>Y在交易数据库D中的支持度(support)是交易集中包含X和Y的交易数与所有交易数之比,它表示了一组物品集在统计意义上需满足的最低程度,记为support (X==>Y ),即:support(X=>Y )=I {T: XuY cT, TED}}/IDI。

给定一个交易集D,关联规则挖掘问题就是产生支持度和可信度分别大于用户指定的最小支持度(minsupp)和最小可信度(minconf)的关联规则。

可信度是对关联规则准确度的衡量,支持度是对关联规则重要性的衡量。支持度说明了这条规则在所有事务中有着多大的代表性,显然,支持度越大,关联规则就越重要。有些关联规则可信度虽然很高,但支持度却很低,说明该关联规则实用的机会很小,一般而言不重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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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N911?34; TP311.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6)19?0157?04

Abstract: The cost controllable, flexible and easy extension insurance industry e?commerce system was designed and constructed, which takes SSH framework of open?source MVC as its foundation framework, and integrates Drools rules engine. The process standardization of the insurance e?commerce system was realized while ensuring the system target. A feasible solution is given successfully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trial and underwriting with manual participation and low automatic processing level in sale process of the insurance products. The practicality and easy extension of the insurance e?commerce system constructed with rules engine are demonstrated with practical on?line commerce.

Keywords: insurance e?commerce; rule engine; workflow; trial; underwriting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Internet思维的发展,保险业把目光专注于电子商务领域一种新的保险经营方式――保险电子商务[1]。保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渠道和服务模式,以其成本低,信息量大,实时传输和反馈,服务的连续性等特点,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接受[2]。

为促进保险电子商务系统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与推广,提高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销售的工作,本文给出可行的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方案,完成对电子商务系统的实施,降低保险公司应用的复杂性,满足在电子商务渠道的保险公司要求[3]。

1 系统结构

1.1 系统总体功能

为实现以组合销售、综合服务为特点的“一站式”金融保险服务提供坚强的技术保证[4]。系统整体分为五大部分,如图1所示。

信息系统: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是保险集团各单位网络业务宣传的主要途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功能进行信息的审核、和管理等相关操作。网上销售系统: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寿险、财险、养老险的产品信息和购买信息,平台为多类人员提供多个购买入口以及多种购买途径,方便各类人员的使用。网上服务系统:保险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上服务系统为多类用户提供多种丰富的服务体验[5],主要包括寿险、财险、养老险网销和传统渠道的保单查询以及相应的附属功能。业务管理系统:为前台销售和服务提供支撑。系统管理平台系统:主要对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参数化的管理,主要包括运维和运营人员的管理、使用权限的控制。

1.2 系统架构

系统纵向切分后分4层,包括客户层、展示应用层、业务组件层和仓储层。其中,客户层负责向用户展现信息以及解释用户命令;展示应用层负责数据的校验以及组织,页面跳转,展示逻辑关系等;业务组件层包括接口层和领域层,接口层为实现系统的各个模块功能提供接口,通过服务调用的方式获取模块中的业务信息,领域层关注各个模块中业务逻辑的实现;仓储层负责数据的存储与获取,为业务组件屏蔽后台所有保存与获取数据的细节;门户通:负责和公司内部其他系统交互。

系统横向切分为展示应用层、业务组建层、仓储层、门户通和基础模块层。其中,展示应用层分为前台门户模块、后台门户模块;业务组件层分为基础服务、网上销售、系统管理、客户服务、产品管理;门户通负责和公司内部其他系统交互;基础模块层包括权限、监控、工作流、规则引擎、安全、日志等。

应用交互切分如图2所示。其中,渠道访问电子商务平台的渠道;第三方接口访问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接口;公司内部系统:与电子商务平台交互的公司内部其他系统。

1.3 应用组件

整个项目的组件分为6大块,分别为service(服务),common(公共),sale(销售),marketing(营销),productManagerment(产品管理)和sys(系统信息)。 其中,service(服务)包括:user(用户信息),communicationService(在线业务),ePolicy(电子保单),policyService(保单服务),maintain(保全信息),claimService(理赔信息),cardSerice(保险卡服务);poductManager(产品管理)包括:productDirectory(产品目录),carManage(车险管理),cardManage(保险卡管理)和productManage(非车险管理);common(通用包)包括:bizConfig(配置信息),basicBizInfo(系统公共信息),payment(支付),publicInfo(网站信息),party(第三方管理)和crdit(积分)。

2 系统设计

2.1 规则引擎

本系统基于Drools规则引擎实现,Drools规则引擎是一款基于Java的开源规则引擎,所以在使用Drools之前需要在开发机器上安装好JDK环境,Drools5要求的JDK版本要在1.5或以上。

2.1.1 业务系统端接口设计

规则引擎设计采用业务系统端集成规则服务接口的方式,即在业务系统应用中会集成调用BRMS系统的接口服务及配置相应的规则服务地址。在业务系统端的接口设计主要包含三部分:BOM对象,即与规则引擎的数据交互的对象;调用BRMS接口,业务系统只有通过此接口才能与BRMS系统进行数据交互;BRMS配置,接口由此读取规则引擎的BRMS服务配置。

2.1.2 规则引擎流程

规则引擎设计采用业务系统端集成规则服务接口的方式,即在业务系统应用中会集成调用BRMS系统的接口服务及配置相应的规则服务地址。业务系统通过此接口向BRMS系统发送和接收数据,发送的数据为相应规则所需的业务数据,接收的数据为BRMS系统执行相应规则后向业务系统返回的规则结果数据。

2.2 工作流

2.2.1 业务系统端设计

工作流引擎设计采用业务系统端集成工作流引擎服务接口的方式,即在业务系统应用中会集成调用WFMSJar包提供的接口[6]。

在业务系统端的接口设计主要包含三部分:业务数据对象,即与工作流引擎的数据交互的对象;调用WFMS模块接口,业务系统只有通过此接口才能与WFMS模块进行数据交互;WFMS配置,由此读取工作流引擎的工作流配置。

2.2.2 工作流引擎流程

工作流引擎不单独提供登录界面,统一通过后台管理系统进行登录。当后台管理系统已登录后,系统会提供工作系统的入口。当用户通过入口进入工作流系统时,首先后台管理系统将用户信息和一个惟一的认证随机码存入DB的共享临时表中,同时向工作流系统通过HTTP协议post的方式发送认证随机码,工作流系统收到认证随机码后到数据库的共享临时表中取出用户信息并且与本地用户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成功后可进入工作流系统,其时序图如图3所示。工作系统返回后台系统的流程与上述流程相同。

2.3 接口平台

开发工程,从总体上规划出模块概念,分出业务模块和功能模块。功能模块内部实现各不相关功能的组件化;组件具有可插配功能,灵活简易,只需对外部提供接口,负责完成业务模块交给的任务即可[7];功能模块的各组件内部实现模块内部功能扩展,以便应对随着业务的扩展而对功能模块组件要求的提高。接口传输的流程如下:

(1) 根据接口安全信息校验接口是否可用;

(2) 根据接口报文文件将传输来的对象转化成传输报文,以对象方式传输至此步骤;

(3) 根据接口传输类型和接口传输方式找到相应传输的类;

(4) 根据地址和用户信息组装成最终的传输格式。

2.4 监 控

2.4.1 业务系统端接口设计

应用监控,电子商务系统的监控模块共有三个包,分别是log,queue和util。操作系统监控,在监控Web展示系统中用java脚本通过Quartz定时监控,诸如CPU利用率、内存信息和磁盘状态等系统级别的信息,并将信息直接写入数据库。对于系统异常(即系统各项指标超过配置中的阈值),此模块会调用发短信服务。中间件监控设计,监控Web展示系统是独立于电子商务系统的Web系统,它提供了对日志文件进行解析写入数据库、日志数据列表、日志数据图形展示和请求响应监控等功能。

2.4.2 监控系统流程

在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监控功能的时序逻辑中,拦截器、日志任务队列和选择器属于监控系统的范畴,而投保、异常、投保处理和异常处理模块不属于该范畴[8]。对于电子商务系统的关键功能操作和抛出的异常,系统需要进行记录到数据库或者文件系统,采用的方式是对它们进行拦截,拦截功能通过自定义注解技术实现,基本思想是面向切面编程。任务队列Queue用于存储拦截器传过来的信息的一块内存区域,它由线程Queue Manager控制,当Queue内数据达到阈值(阈值可配置),Queue Manager会对其进行处理。

3 保险电子商务系统的实现

3.1 保险电子商务平台

3.1.1 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网站对人员信息进行了分类和管理。主要人员分为以下几类:前台个人用户(注册人员);前台个人客户(注册并购买保单人员);企业操作员;人;后台人员(运营和运维人员)。

3.1.2 销售部分

销售部分主要以产品为核心,以销售线索为主线(试算单、投保单、订单),包含前台销售系统模块和后台业务管理模块,另外,与服务相关模块和其他应用工具相结合。

3.1.3 销售功能

(1) 寿险网上投保功能

寿险网上投保功能主要为个人客户提供在线投保寿险产品的平台。寿险网上投保功能是指客户可以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完成保费试算、投保录入、投保确认、支付及生成投保信息等步骤的操作。客户投保过程中,系统会根据客户所购买产品的配置信息与客户录入的相应信息进行校验,校验不通过则提示客户相关不通过信息,通过则生成投保单并提交核保。为方便客户在网上购买寿险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网上支付的服务,客户可以方便、快捷、简便地完成寿险产品的在线投保流程。同时客户在投保寿险产品过程中可以方便地进行保存离开,下次从交易查询入口直接进行继续投保。

本文的功能实现界面如图4所示,用户通过网上商城或其他产品网销入口点击“立即购买”,把产品目录EID传递给非车销售Action,根据EID反查产品代码后,返回寿险网销流程主页面,然后在该页面分步加载保费试算、投保录入、投保确认等页面。第一次加载主页面时把相关js,css,jsp等加载进来,尤其是定义一个js全局变量的大对象,用于存储保费试算、投保录入、投保确认页面的录入信息,这样可以保证数据从保费试算页面一直传递到投保确认页面而不需要进行保存数据库操作。

3.1.4 服务功能

(1) 前台个人用户/管理

该功能用于前台个人用户前台注册、激活、登录、重置密码。mis管理功能用于前台个人客户的编辑与解绑保单。注册流程图如图5所示。

(2) 咨询投诉/管理

该功能主要处理前台用户提出的一些咨询或者投诉。

前台用户(个人、企业)登录online系统后,可以提出一些咨询或者投诉,用户通过表单将新建页面填写的信息提交到Action,通过Action将属性传递给逻辑层,逻辑层通过hibernate将属性入库。可选条件进行查询,将用户选中的查询提交到Action处理,Action调用业务逻辑层,逻辑层通过hibernate进行关键字的筛选工作,并将筛选后的数据展现在页面。

(3) 投保意向/管理

该功能主要对用户在前台录入感兴趣产品之后做出相关的答复和处理。前台用户(个人、企业)登录online系统后,可以提交投保意向,用户通过表单将新建页面填写的信息提交到Action,通过Action将属性传递给逻辑层,逻辑层通过hibernate将属性入库。对前台客户的投保意向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后台具有相应权限的管理员登录后可以查看到前台用户的投保意向的相关信息,可以进行相关的操作。查看投保意向信息页面中的投保意向信息列表,可以查看当前该信息的处理状态及历史处理流程。

(4) 订单查询/管理

该功能用于前台个人用户对订单进行查询操作以及下载电子凭证。mis管理功能用于前台个人客户订单进行查询。对前台客户的订单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后台具有相应权限的管理员登录后可以查看到前台用户订单的相关信息。在订单信息维护页面中的订单信息列表中,可以查询该订单的详细信息。

3.2 后台辅助功能

3.2.1 用户管理

该功能用于新建、查询、编辑和删除后台用户。用户通过表单将新建页面所填写的信息提交到Action,通过Action将属性传递给逻辑层,逻辑层通过hibernate将属性入库。在新建用户时可以同时选择该用户要加入的用户组,把所有要加入的组ID同时传递到Action,然后在逻辑层通过组ID是否为空判断是否需要通过hibernate把用户组和用户的关系入库。

进行查询时,页面设置对象中某几个字段可供用户进行搜索定位。用户通过提交关键字到Action中获取想要查找到的数据,Action将关键字传递给逻辑层,逻辑层通过hibernate进行关键字的筛选工作,并将筛选后的数据展现在页面。

3.2.2 权限/角色/用户组管理

该功能主要配置后台权限控制。权限通过角色进行分类。用户的权限实际是通过分配角色分配的。用户组使用户的集合通过用户的组合角色绑定,给用户分配权限。权限管理主要是管理用户、用户组、角色以及各系统功能权限和机构权限。用户、用户组类型、用户组和角色均有增删改查功能。

3.2.3 数据字典管理

该功能配置前后台使用的所有基础码表。页面操作某一数据字典时,逻辑层需要通过数据字典主键找到某一数据字典,用户可以通过维护数据字典(增删改查)进行某些数据字典的增加删除操作。页面操作某一数据字典类型时,逻辑层需要通过数据字典类型主键找到某一数据字典类型,用户可以通过维护数据字典类型(增删改查)进行某些数据字典类型的增加删除修改操作。

4 结 论

在总结保险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保险电子商务系统的功能结构与功能特征,针对保险业务的特点设计保险电子商务系统的功能架构与逻辑架构。系统结合开源的规则引擎Drools,实现了在线投保过程中客户面临的自动核保问题及产品试算问题,将传统电子商务系统中由逻辑代码编写实现的核保试算过程交由规则引擎定义处理,有效提升了企业竞争力。同时,系统采用工作流引擎,用于定义处理客户及后台人员在电子商务系统中的投诉及处理过程,进一步提升了新流程上线的效率。

在后续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工作流引擎将发挥更广泛的作用,不再只局限于后台业务的处理,而将涵盖整个电子商务系统中的业务流程,做到前台销售流程标准化、可定义,更灵活地响应电子商务系统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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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袁勤俭.网络保险的发展现状、前景、问题及对策[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3):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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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供应链竞合关系中,有一对即矛盾又互需,即合作又拆台;即盼望支持又痛恨无奈;即内心排斥无比又努力寻求作合的一对上下游供应链之“供应与分销”,是无数卖家无力把控,且又急于捕捉的一对“电商兄弟”。能否在这个超大鱼吃大鱼的时代,发挥“弟兄之情”演驿“桃园结义”之电商新篇,关系到后电商时代整个产业链竞合的成败,以及C2B在建立真正意义上DIY社区电商竞争模式的核心。

二、轻狂与无奈背后:供应与分销谁是谁的菜?

1、供应与分销谁是谁的菜?

说起做分销许多中小卖家就是一脑门子的官司。许多上游供应商对下游想获取分销的中小卖家,不仅在经营资格上有很苛刻的条件,而且给予分销的利润(销售返点)生存空间上往往已超出了能让其生存的商业低线。难怪有卖家大呼“亲,就是为你打广告也应该给点广告费吗?何况我是你的分销商?那么,分销商真的能分得一杯羹吗?即使分到又是一杯什么样的羹?分销的利润到底在哪里?网络分销的出路到底在哪里?供应与分销谁是谁的菜?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分析:

(1)、供应商群体本身不成熟

一是许多供应商来自于传统生产、外贸或是传统零售商向电商的过渡,一方面对电商经营模式本身还不熟悉,另一方面虽身处电商平台,但其在潜意识和行动和思维中还是抱着传统商业经营的固有模式,比如在发展、服务分销商方面都采用了与电商经营平台不相适应的传统做法。导致其本身在电商平台自立门户的过程中就磕磕绊绊。不是商品分销价格制定有问题,就是对分销的奖励制度缺乏激励;要不就是在分销的合作服务上缺乏相对的可实操缺陷。特别是在对分销商商品供应链管理的数据传递、更新和维护中,往往像一头身处困境的猛兽,纵然有庞大的身驱也显得自顾不暇,体现在对分销商的服务方面就会形成漏洞百出,接应不暇。当体系本身还不具备服务于分销的体能及资质时,急于利用借分销为己打开销售市场的供应分销行为,只能是短视和无疾而终的败笔。

(2)、分销商群体本身不成熟

如果说供应商看的是看的是硬实力,那么分销商更多的是看其软实力。试想作为供应商好歹别人有钱、有货,甚至有工厂服务。而目前许多在做分销的中小卖家都十分清楚,并非自己真的懂得如何做分销,换句话说,当今天、许多中小卖家选择做分销,不是因为起步资金、资源匮乏,而且是对分销市场拓展还一片茫然,就混迹于分销江湖之中了。于是,只得受人鱼肉,不计成本,明知是深渊也只得纵身下海。这样一来,即使能有幸遇到一个好的从应商,自己也无能为力获得其青睐,不是在试销一个月后被取消分销资格,就是免强在供应链体系下混口饭吃。到头来就是想换换口味都担心连饭都吃不上了。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小卖家如果想跻身分销行列,首先要充分掌握好三大体系的应用知识:一是电商运营平台生存经营知识;二是供应与分销管理体系的管理专业知识;三是电商营销专业知识。

2、淘宝分销平台管理规则及解读

《淘宝分销平台管理规范》是淘宝管理方,为保障淘宝分销平台供应商、分销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淘宝分销平台正常运营秩序,根据《淘宝分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淘宝分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和《淘宝规则》制定,用以管理规范供应商、分销商入驻和退出淘宝分销平台,在淘宝分销平台的经营活动及其后果的管理规则。除此之外,淘宝明确规定分销商在淘宝网上的经营活动应适用淘宝其它相关规则。依据规则已涉及到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合作规范与责任。

淘宝分销平台:关于分销、供应、供应链角色定义

淘宝分销平台:关于分销、供应、供应链责任、处罚细则

淘宝分销商平台的设立与运营极大地丰富与繁荣了淘宝网购商业平台的发展。为供应商与分销商参与网购商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创业运营机会。为供需各方搭建了强有力的合作渠道与平台。然而,围绕供应、分销与等生态链合作环节,也难免滋生出一些让上下游纠结的矛盾。

3、供应与分销角色竞合乏力背后的反思

分销、卖家只能做受气的小媳妇吗?分销卖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现有的分销管理规则还有哪些不足够?供货商、商越来越多的淘宝,是否应该采取更严格的规范措施以规范平台?做好供应链我们还缺少什么?

供应与分销角色竞合乏力之反思分析:

解答以上问题其实就是要搞明白供应与分销之间,双方如何确立自身的价值?首先,电商产业共赢,早已不是单打独斗,孤独求败的时代产业链各环节可以说即有闭合,又有开放。闭合强调的是上下游之间,要紧密合作,相互借力,而不是各自强调自我,相互打压,抬杠。其次是以开放的心态和视野,细分合作市场,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一起把蛋糕做好、做大。然后才是各取所需时,互守底线,彼此留有余地。供应与分销角色背后的反思提醒想在供应与分销体系商业模式下获取财富的各方,提高自身能力,提高角色认知、提高合作意识、提高合作能力,

三、如何打造后电商时代的供销合作供应链新时代

后电商时代的供销供应链合作,即是一个强强联手、跑马圈地的时代,又是一个必须时时防备滚滚长江东是水,虚假繁荣背后的浮华,颓废。一方面要在产业链上下游竞合中,不仅学会跑马圈地,而且要学会圈好地。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是好地?又如何圈到好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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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普及,电商平台崛起,网络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一股重要力量。电子商务规模急剧扩大,近年来不断涌现出大量专利侵权行为,不仅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同时对市场秩序也造成恶劣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缺乏专门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出下列特点:第一,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多且多数跨区域,处理难度大,仅仅依靠电商平台自身难以遏制侵权发生;第二,行政机关介入程序复杂,权限小,可以采取的执法措施也少,处理纠纷时力不从心,不能起到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管理方面真正的作用;第三,电商平台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及责任承担部分的确定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循。当前,在实务中虽然总结出“知道”规则,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但对于这两个规则的具体细则并无规定,“通知-删除”规则也不能直接适用于专利侵权领域。本文将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解决的具体流程及其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加强各领域的联动执法为手段,给专利权人合法权利更有力的保护。

二、当前机制及弊端

我国目前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的法律制度较少,网络平台中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较为集中。“通知-删除”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侵权编中,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该规则适用于《著作权法》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上传的作品是否侵权是比较容易判断的,只需将其与权利人的作品进行对比即可。而在专利法领域,对于专利侵权判断是复杂的,且实务中大比例的侵权是等同侵权,这对于判断人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电商平台没有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平台作为一个中介,承担如此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该条款应适当加以限制或者变动。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内涵是,当网络空间出现了侵权的内容,权利人可以通知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或者指向性链接服务提供者,将相关侵权事实及权利状态如实告知,服务提供者接收到通知之后,如果满足不追责的其他条件且及时移除或断开链接,服务提供者即可免责[1]。在实务中一些法院的实际做法是,电子商务平台只要接收到通知,通知中附有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证书、相关产品侵权的陈述,不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考核,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断开或者屏蔽链接。这对电商平台来说是不公平的。在接收到通知后未采取措施屏蔽、断开链接,这只能造成该电商平台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但是,是否电商平台承担责任还应当综合其他条件,根据侵权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无过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不完全符合免责条件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但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归责条件的一部分,也会影响产品销售者的利益。即对电商平台和产品销售者都不合理,会造成利益失衡。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并未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需求进行全面更新。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中治理经营行为采用平台与行政机关共同治理的双轨制模式。但是,行政机关对于民事活动的介入具有被动性,不能主动介入,且只能靠事后的监管,力度也有所欠缺。行政机关主动查处的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多是在线下发现了加工点、物流仓库等地点,先查获了货物和侵权人,然后查出网上交易的链接。少数是先发现线上运营侵权商品网店,再追踪实际生产或仓储地点。从线下至线上,如此执法效率不高,对于电商平台数量众多的专利侵权来说,杯水车薪。对于发现的侵权经营行为,只能令其停止侵权,而无其他强制措施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无行政处罚权,同时也对行政机关执法的威慑力进行了削弱,执法权限太小。

三、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三方联动

(一)申诉阶段辅以双向通知规则

专利权人在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上出现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或链接时,首先应当采取措施保留侵权证据,因为电子数据具有易删改性,一旦侵权人发现被举报,第一动作就是把销售侵权产品的页面内容进行修改。即使没有修改,电商平台对于商品信息页面的保留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权利人应当活用交易快照这一功能,及时保存证据。专利权人将相关证据提交给电商平台,并向其发送通知表明产品侵犯专利权且要求电商平台采用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方式对专利权人的维权提供必要帮助。电商平台在接收到通知之后应当立即将该通知转告给相应的产品销售者并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说明,如果逾期未作说明则应当承担产品被“下架”的后果。如果产品销售者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称产品并未侵权,那么,电商平台对产品不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下架“手段处理,而应当将产品销售者的答复转通知与专利权人,以便专利权人继续采用其他方式维权。如果产品销售者在逾期后一段时间内给予了回复,那么电商平台应当将已”下架“产品恢复上架。因为产品销售者已经逾期,所以在答复前的”下架“时间内产生的损失,产品销售者应当自行承担。如果电商平台在产品销售者未在规定时间作出说明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产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中心

在经过专利权人的举报和产品销售者第一轮证据提交以后,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的第三人“裁判”,结果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产品销售者的涉嫌侵权的产品被“下架”处理,专利权人此时可维权。第二种情况是产品销售者对专利权人的举报作出回应,电商平台对其产品不做“下架”处理。此时,侵权产品的售卖链接仍然存在,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侵犯仍然具有直接性和现实性。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电商平台与维权中心建立联系,使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台转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进行维权,前述第二种情况,在电商平台拒绝“下架”后,就可以通过专门的设置或流程将案件转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进行处理。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具有专门人才,可以对专利权人的专利与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进而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不适宜用专家证人制度,应当作为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据,并基于此追究责任。在经过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的评估后,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维权中心不认为产品销售者侵权,此时专利权人若对该结果仍存在异议,可采用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二是认定所销售的产品确实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该鉴定分析结果反馈给电商平台并将产品销售链接强制关闭或断开,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由知识产权维权中心根据所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人所在地、侵权商品所在地或侵权店铺登记注册地确定由某一或多个地级市专利行政执法机构介入处理,进行取证调查,然后进行行政处罚。产品销售者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讼。

(三)电商平台与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协调配合进行主动筛查

信息数字化时代,侵权成本变低了,维权的投入却更高了。对于电商平台的专利侵权,仅仅依靠专利权人自己去查找和发现,那么不仅效率低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可能会高于专利本身带来的利益,那么这就违背了《专利法》的初衷,如果专利权人的权益不能被很好地维护,那么制度的权威性就会被打破,也会打击公众的创造热情,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无边界,从维系市场长期发展的目的出发,应当加强对该市场的监管。虽然目前我国定期开展“净网”行动,但是,要想形成自觉守法的日常机制仅仅依靠这种周期式、流动性的定期集中检查是比较困难的。因此,电商平台与行政机关相互合作是必然趋势,也是最有效的规制途径。行政执法在现阶段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进行管理必须借助电子商务平台,才能对该领域的交易进行监管。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平台内的经营者信息、交易信息进行甄别并报送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也在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利用图像识别、语义识别等算法,从海量的商品中初步筛选出具有侵权可能的商品,并通过其他因素对可疑商家和问题产品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一旦发现售假,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店铺永久关停且永不入驻的惩罚,并联合行政机关对线下的侵权产品、场所、生产侵权商品的工具进行没收、查封、罚金等处罚措施。以国内某电子商务平台为例,2017年某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了语义算法识别、商品知识库、假货甄别模型等技术,2018年在以上技术的基础之上又开发了商家全景视图和语义情感分析等技术。通过对买家给予的评价以及对商家操作、交易进行监督,全程风控。如果缺乏电商平台的技术支持,海量的未经筛选的数据完全交给行政执法会产生巨大的障碍和成本。因此,电商平台与行政执法部门(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加入对平台的监管,平台初次筛选之后,将其上报给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更深层次的研判,确定侵权后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可以减少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提高效率,也有利于改善侵权商品泛滥的乱象,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四)扩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的权限和功能如上文所述,首先,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电商平台与权利人、产品销售者进行初步的证据交换之后,电商平台无法作出“下架”产品的决策时,权利人应当将案件转至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由专业人员对专利及所售商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再一次的侵权判断。此侵权判断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机关后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依据。其次,作为行政机关的先导,在确定侵权之后,根据侵权产品销售者在电商平台登记注册的地址、发货地或产品存储地等确定管辖的地级市的行政执法机构,对侵权销售者、侵权产品及侵权工具进行销毁、查封、扣押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现提出第三点职能:将知识产权维权中心逐步建立为行政机关全国统一的认证备案及信用评级平台。每个电商平台对于入驻的商家都有准入的审查资质的程序和规则,经营者进入不同的电商平台就会进行多次审查,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资源浪费。而如果由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统一进行审查备案,那么经营者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且现实中,很多有不良记录的产品销售者,在某一个平台被下架之后,会转到其他电商平台进行售卖,而由于平台之间信息不互通,这样产品销售者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反复多次进行侵权。若由政府统一搭建一个认证平台,准入标准更统一,简化电商平台的准入,防止产品销售者利用漏洞反复侵权,在市场准入环节就进行监管,从源头抓起。在数据信息化时代,各类主体对自身数据安全的担忧也随之而来。在多个电商平台注册,就是把自身信息告知了多方主体。而如果由政府收集资料和认证,即运用公权力对产品销售者的信息进行保护,可以增强电商平台、产品销售者、购买者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信任。直接由行政机关收集信息和进行认证也为日后的侵权纠纷查处提供便利。

四、结语

我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近年来在逐步加强,各部门联合定期开展的净网行动,有利于为我国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但仅仅依靠定期检查和执法是不够的,应当将其发展为常态,即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联动执法机制。行政权的加入可以更好地维护网络交易的秩序。对于民事活动,法律提倡意思自治,但是自由应当在一定限度之内。我国电子商务平台被几家大型企业垄断,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强势一方可能会借助自身优势制定有利于自己的交易规则,产品销售者入驻时都会与电商平台签订格式条款,行政机关的介入和监管会对两者间的地位进行一定程度的平衡。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与被处理对象之间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关系,进行调查、取证甚至进行处罚,比电商平台都更有优势。行政干预还会督促电商平台的自我主动监管。电商平台运用技术手段对侵权店铺快速、便捷地进行限制、下架或禁售。如果没有电商平台的技术加持,海量数据都交由行政机关处理,费时费力,且技术维护和更新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成本。电商平台与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就注意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监管,能够克服行政执法的被动性的弊端。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从业人员对专利及产品进行对比,降低错误率且为电商平台的后续操作提供了理论支持。搭建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系统,便于统一化管理电商平台入驻的产品销售者注册信息,在产品销售者转向第二个平台时无需重新注册,在第一个平台的销售行为、违规记录也可以直接迁移到后续平台上,既可以保护产品销售者的信息安全,又能防止产品销售者利用不同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产品销售者和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系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进行专利与产品的专业化侵权判断,简化了维权手续,缩短了维权时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