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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生育意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除了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外,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在传统社会中,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劳动力数量,生育的孩子越多,他们所能够带来的回报也就越多;而在现代化社会中,生育孩子只能带来有限的经济效益,因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劳动力数量而是科学技术水平,养育太多孩子反而会增加抚养成本,最终理性人的生育意愿下降。此外,根据生育率理论,生育对养老有一定保险效益,传统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社会养老模式不断完善,社会养老对传统的家庭养老存在一定的替代。基本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期内的基本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其晚年对子女的依赖度降低,从而对生育子女数量产生挤出效应,使得生育意愿降低。作为一个可以影响实际生育水平的超前变量,生育意愿可以为预测生育水平提供重要参数,目前大多采用包括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生育时间的三维指标来构建生育意愿评价体系。由于儒家思想的渲染,中国家庭普遍坚持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因此可以说是否有养老保障及养老方式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影响居民生育意愿。睢素利认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大多依靠家庭养老,并且在农村中主要由儿子承担。因为老年人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女孩结婚后要到男方家生活,这就使得老人的生活面临现实困难,也促使人们更倾向于生育男孩。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转变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从而去影响其生育意愿,尤其是偏好生育男孩的意愿。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还很脆弱的条件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发达的生产力和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和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客观上强化了某些家庭的性别选择偏好。在考虑生育子女的经济动机和功能的情况下,陈欢和张跃华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期决策模型,研究表明基本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会产生挤出效应。具体来看,养老保险会让总生育意愿下降14.1%,生育男孩意愿下降7.2%,生育女孩意愿下降5.4%。而且进一步的分析发现,这一负向影响主要发生在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中,对中等收入家庭的影响不显著。以上文献得出的结论大抵是收入越高以及城市户口居民偏向于生育更少的孩子。在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以及生育意愿水平不断下降的双重背景下,研究居民的养老和生育意愿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论文则将两种相结合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对居民生育意愿的影响,以期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二、基于2015年CGSS数据的实证检验
(一)数据来源论文使用2015年CGSS的数据。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性、连续性的大型社会调查项目,该项目系统收集了社区、家庭、个人等多个层次的数据。全国各地的家庭进行抽样调查,每个家庭随机调查1人,总样本量约为12000。论文分析对象为18岁以上的居民,根据研究需要,剔除缺失样本及进行相关处理后,剩余有效总样本量为8718,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和大样本性质。
(二)变量选取被解释变量:居民生育意愿,生育意愿主要包含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和生育时间3个方面,由于样本信息的缺失,论文只从生育数量和性别构成两个维度来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根据受访者对调查问卷中社会态度部分的“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你希望有几个孩子?”问题的回答,设定了3个计数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即总的生育意愿、生育男孩意愿以及生育女孩意愿。解释变量: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中,把参加城市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统一视为参加了养老保险,记为1;否则均被视作未参加养老保险,记为0。控制变量:由于除了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有影响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也会影响居民的生育意愿,如果不加以控制的话,会使得回归结果有偏且不一致。在参考了大量相关文献之后,论文中把以下因素也考虑了进来,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这些因素分别为:性别、年龄、户籍类别、受教育年限、个人年收入、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具体来说:被调查者为男性记为1,女性则记为0;年龄变量即为调查年份减去被调查者的出生年份,为一个连续性变量;农村户口记为0,城市户口记为1;受教育年限根据未受过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及以上大致分别记为0年、6年、9年、12年、16年、19年;家庭总收入为2015年被调查者个人总收入,考虑到收入对生育意愿的非线性影响,加入个人总收入的对数形式;根据被调查者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估计,将健康状况分为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以1、2、3、4、5进行标记;婚姻状况变量中未结过婚记为0,结过婚记为1。
(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相关调查和数据可知,若是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我国大部分居民普遍希望生育两个孩子,性别构成是一男一女,反映我国居民儿女双全的美好愿望。从养老保险的参与程度来看,参保率达到了69.8%,可见虽然我国一直重点关注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但是仍然有部分居民未加入。从性别来看,被调查者中有53.2%为男性,46.8%为女性,性别比例大致均衡。平均年龄为50岁左右。城市户籍居民占31.7%,农村户籍居民占68.3%。平均受教育年限在8.6年左右,即初中毕业,反映居民普遍享受到了九年义务教育。个人平均年收入为34526元。健康状况普遍处于一般状态。有将近90%的被调查者都结过婚,这也会更有利于调查,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数据的准确度。
(四)回归结果由于考虑到城乡之间经济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生育观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居民的生育意愿会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影响,且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险的负担情况也各有差异,故论文首先进行总样本分析,之后以农村和城市、收入在不同等级为依据分样本进行分析。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全样本回归结果显示,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被访者的生育意愿的负向影响概率降低7.29个百分点,且主要表现在生育男孩的意愿上,对生育女孩的意愿没有较大影响,表明我国素来所追崇的养儿防老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养老保险的冲击;另外可看出随着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总的生育意愿以及生育男孩意愿也显著减少,而对于生育女孩意愿的影响则并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带来思想观念尤其是生育观念上的差异所造成的;从户籍类型来看,农村户口居民偏向于多生孩子,仍然具有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年收入对数对于生育意愿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向影响,即年收入越低的被调查者越偏向于生更多的孩子,因为孩子越多能够保证老年以后所获得的收益越高。其他因素如被调查者性别、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将样本分别按照户籍类型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按照收入分为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及高收入群体,得出以下结论。户籍类型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是否参保以及年龄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在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影响方向大致相同,但是参加养老保险会使得城市居民更偏向于减少生育意愿的数量,且年收入对数对于农村户口居民的生育意愿是有显著性影响的,而对城市居民则没有;受教育年限对于城市居民的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对农村居民则没有。不同收入群体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在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之间,是否参保、年收入对数、年龄以及户籍类别对生育意愿都是具有显著影响,在高收入群体中以上因素的作用则并不明显。
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由城镇向农村稳步推进,以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但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遇到了城镇不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2000 - 2009年是国内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期,仅就论文方面来看,根据中国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从2000年至2009年中,国内共发表社会保障相关论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为1240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10. 2%;而涉及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有463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3. 8%,农村社会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的37.3 %。特别是2007 - 2009年,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丰硕。据统计,这一时期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约有212篇,约占养老保障论文总量的45. 8%,反映了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方针指引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理论研究进人了新的阶段。
一、关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对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以及养老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邓大松等指出,农村地区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家庭户数总数比例为22. 02%,分别比城市和镇同比高出4. 69和5. 78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户、二人户的比重,农村地区均高于城镇地区。其他学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琼指出,2000年我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为8. 33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区农村占7. 56%,到2030年,6. 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将占17. 39%,民族地区将占18. 1%,可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仅高于城镇,而且高于其他农村地区。邓大松等认为,农村高龄老人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成员、亲属的照顾,而且越是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人们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城市,养老方式顺序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会养老为1);而农村的顺序则是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比例为14. 6: 6. 6: 1(以社会养老为1)。可见农村老年人主要还是依靠传统养老模式度过自己的晚年。当前的问题是,这种非正式的农村养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其保障功能在逐渐衰减,已经不能单独承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养老压力相对城镇将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绸缪,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一部分学者们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关于从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国务院暂停执行这一方案期间7年多的情况,学者们总体认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韬综合国内学者的各种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表现在:(1)农村社会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制度上的不稳定性;(3)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4)保障水平过低;二是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表现在:(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和完善;(2)机构管理费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具备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迥异,刘卫国认为,我国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理由是:第一,我国整体经济已进人快速发展时期,已具备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与手段;第二,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人逐渐提高,城乡差别正在缩小,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第三,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部分乡村,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第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则认为,国外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从经济指标看大体有:(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巧%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 %以下;(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这些指标来衡量中国农村所处的阶段,总体上差距是比较大的,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差距会更大,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
由于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实施分类处置,何文炯认为,就全国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他提出,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欠发达地区宜在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人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家庭养老;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发挥商业保险和储蓄的养老保障功能。杨志玲在对云南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调查后发现,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不仅长期以来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民族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表现出与城镇、汉族家庭养老模式不同的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受少数民族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较大,具有强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识;二是农村家庭养老方式比较稳固;三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四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家庭养老形式难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少数民族农村养老形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种意见是建立“三结合”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杨翠迎认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种意见是“实物换保障”,卢海元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指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如年轻农民可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则实行“土地换保障”,等等,他强调,与一般建立养老保险的方案不同的是,实物换保障是一个能同时解决养老和发展问题的方案,而这正是该方案的最大特点,也是世界银行所倡导的新模式。
各位学者还分别就上述三种模式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四、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
国内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挥的一个显著的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而稳定健全的社会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参与其构建和管理。尤其是当今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巫需国家出面支撑,政府之责义不容辞。
石秀和等认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具体体现为:(1)政策设计: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实施手段;(2)组织引导: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件的进程;(3)财政责任: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4)管理监督:使农村社会保障纳人规范化轨道。马雁军、孙亚忠则进一步指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职责边界。政府尽管在农村基本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履行责任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都一成不变。政府责任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这三个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一)养老保险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面临诸多瓶颈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没有审理社会保险纠纷的专业审判庭,实践中多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在劳动争议案件或行政案件中进行处理。由于目前被纳入法院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纠纷范围有限,使得社会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面临瓶颈。实践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更是困难重重,突出表现为公法救济无力和私法救济受限的局面。笔者在云南、贵州等民族地区的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发生了养老金不能及时发放、错误发放或者根本不予发放等养老保险待遇遭受侵害情况,而参保农村居民不知向何处求援的窘境,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还有的地方农村居民对当地有关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决定感到不服,但是也不知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维权。造成参保农村居民维权难的问题,除了参保居民自身法律意识较弱外,还反映出了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救济制度方面的缺失,例如法院受理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养老保险争议范围十分有限,目前仅有涉及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的纠纷被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法院,而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待遇条件、基金管理等诸多问题基本上以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被驳回而不予受理,当事人大多被告知向相关行政申请处理,而处理农村社会保险类纠纷的行政程序也是极其繁琐复杂,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具体争议处置程序。此外,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案件的复杂性,对审判员社会保险专业方面的知识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而民族地区法院审判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素养还亟待加强和提高。
(二)养老保险权益法律责任的规定欠缺规范明晰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法律后果主要通过规定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制裁措施予以表现。无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缺陷的系统,难以有效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社会保险法》虽然设专章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即用第十一章共十个法条对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但条文数目甚少,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不少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并非一一对应。现有法律规范中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责任的法条条文则更少,仅《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中的六条,《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没有涉及。这反映出我国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无法律责任可依的窘境。一方违反责任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制裁措施,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另一方的权利。如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法律对参保人每年未及时缴费的行为,无明确的制裁措施,地方政府如果停保,也没有法律依据,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成本;反过来,法律对地方政府拨付给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到位、经办机构养老金发放不及时等政府责任不到位问题,也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和救济渠道,这将容易损害参保人的应得利益。这种现象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政府与参保农民之间将互相失去信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难以继续运行下去,最终将会影响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效运行。总体而言,现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责任的规范数量十分有限,而且现有规范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不都有一一对应的法律责任规范,这就意味着出现相关违法或不当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制,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追责无据的尴尬。
二、域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的启示
通过比较分析,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里,都设置了相对完备的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规定救济途径和规范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规范社会养老保险权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国外一些国家针对社会保险的特殊性,设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险争议法庭,社会保险权益遭受侵害时除了有司法救济途径还有行政救济途径,不少国家还逐渐将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为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在德国,为了解决因社会保险权益纠纷带来的争议,德国规定了社会保险权益遭受侵犯的行政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途径,行政救济程序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之前的必经程序,以减免社会法院处理不必要的诉讼。在法国,建立了专门针对社会保险纠纷的独立诉讼,这种独立的社会保险诉讼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负责管辖和处理纠纷的机构的设置上,还体现在司法机构在解决纠纷所遵循的法律程序上。总体而言,现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在大多数国家中,前者多作为后者启动程序的前提条件。通过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进行自查,也有助于其行政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通过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险争议法庭,增强了对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解决的专业性。
(二)明确界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各主体法律责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贵在行”,对每个遵循法治的国家而言,既要制定完善法律制度,又要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运行。法律制度得以良好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即是争议处理机制,也就是上述所提到的当该项法律制度所维护的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机制。而权益救济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是法律责任,因为,只有当法律规范对法律关系中各类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时,在出现某一法律主体作出违法行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为侵害到法律规范所保障的权益的事件后,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救济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才能实现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体现,明确规范法律责任也是有效减少和预防权益遭受侵害事件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比较分析国外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明确规范各类法律主体法律责任,是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通行的做法。明确具体规范各类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明晰,体现了法律制度的规范性、约束力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法律主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从而对于自己行为有明确的预期,这有利于确保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三、完善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的立法建议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从域外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并不拘泥于行政与司法二者传统意义上的分工,在解决争议时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但以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为了保障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维护当事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健全完善对社会保险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作为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会随着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得到更好地保障。
(一)应健全完善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争议处理机制
1、行政救济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争议主要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予以处理,通过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社会保险争议的行政救济程序中存在执法政策多元化、执法主体分割化、操作程序不规范等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救济对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效果。笔者认为,在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行政救济制度过程中,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设:其一,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将其作为社会保险诉讼启动的前提条件。因为,这样可以给作出行为的行政机构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也是该行政机关的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纠察的一种方式,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社会保险争议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其二,强化社会保险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目前《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普遍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处分”等缺乏刚性的规定模糊了对违法行政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既应明确规定对违法的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制裁措施;又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在实务中,目前鲜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其他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因违法行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而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对于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社会保险权益实施侵害并造成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据此要求该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司法救济制度方面
司法救济是社会保险权益获得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某项权益得不到司法救济的巩固和保护,那么这项权利本身的设定也就无意义了。笔者认为,应在以下方面加强对社会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其一,推行社会保险争议专业化审判。社会保险权益的社会性质决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民事法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也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因此,简单地将社会保险争议分解从而分别适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单纯依据私法原理或公法原理处理社会保险争议,都不利于当事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有效维护和社会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而应在调整融合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上,建立专门性的社会保险权益司法救济方式。建议在我国法院内部设立社会保险专业审判庭,对社会保险争议进行专业化审判,这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争议的特殊性,还能过专业化审判提高社会保险争议纠纷审判质效,加强对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其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目前被纳入法院受案范围的社会保险争议范围较窄,其中涉农的社会保险纠纷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与法律规范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各类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有规定而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因此,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还应扩大法院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毕竟社会保险争议只有突破“门槛”才能进入到司法救济的程序中。其三,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增强社会保险争议矛盾化解力度。由于社会保险争议涉及到特殊领域的专业知识,而短期内要求审判人员完全具备社会保险相关知识是不切实际的,因而,可以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让特定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到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来,这有助于有效解决审判人员对某些专业知识缺乏的不足,在审判实践中充分体现出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的特殊性。
3、人才培养机制方面
民族地区应深入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发展,应加大民族地区社会保险专业技术人才和新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力度, 为推动新农村建设培养急需的实用人才。一方面,加强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公务人才队伍培养,建立社会保险专业知识长效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提升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系统的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依法办事水平。同时,还应加强重点岗位风险防范,抓住工作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部位,建立风险点防控等机制,确保新农保基金等社保基金等运行安全。另一方面,还应加强社会保险专业审判人才培养,增强社会保险争议矛盾纠纷化解力度。随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新类型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将不断涌现,传统案件也将呈现出新的特点,社会保险争议诉求的复杂化将导致案件神力难度加大,这些都对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因此,要加强社会保险争议审判组织建设,在强化专业化审判理念的基础上,加强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提高审判人员审理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的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提高社会保险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二)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应明确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
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保障,因此应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各主体各司其职,真正实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从法律责任的规范来看,应包含的主要要素有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及责任方式等,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农村居民个人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参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的法律责任。参保人员的义务主要是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保证参保条件和待遇领取条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对应的,参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缴纳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方面的法律责任,且主要表现在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在养老保险费缴纳方面,每位参保的农村居民应当定期、足额的缴纳养老保险费,若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仍未补缴的,面临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指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变造档案年龄;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甚至出现了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保险的事例等。针对上述而采取虚报年龄、伪造证件等欺诈手段冒领、多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除依法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的养老金以外,还应根据数额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如违法金额较小的,可处以相应的罚款和批评教育;违法金额加大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集体组织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村集体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参保人员的缴费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相应的,集体组织或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故意隐瞒集体财政收支状况以规避、逃避对参保人员补助职责的;村集体未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等法定程序民主确定而擅自确定对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的;村集体承诺对农民参保缴费予以补助,但未及时、足额的将补助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致使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未能按时到账的;村集体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补助资金的,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情形等,针对上述情形,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警告、处分、罚款、限期改正等,责令追回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补助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管理监督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的责任主体主要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问题涉及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以及政治、金融等相关配套制度立法等诸多立法问题,内容繁多且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本文研究的内容,例如还包括,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让全体农村居民老有所依“梦想成真”;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基金筹资渠道多元化、监管规范化,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钱途无忧”;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调整机制常态化,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水涨船高”;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无障碍,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畅通无阻”,以及如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管理本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等问题,是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最主要内容,此外,还涉及到一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总之,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还有不少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实践的问题。希冀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早日取得新的突破,早日实现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居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美好愿景。
一、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理念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项目,是农村居民养老的重要保障,发挥着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一环。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于城市的情况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显得十分紧迫而重要。而当前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是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有效监督,促进其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就要正视审计现状,树立正确的审计理念。过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只注重资金的审计。随着当前形势的变化,必须拓展审计目标,丰富审计内容,改进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工作必须从重点关注资金安全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审计转变。只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并不能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检查监督和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问题,对促进完善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更有意义。因而,从宏观上把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把监督检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完善、评价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效果当作重要工作内容,从政策上、制度上、管理上研究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评价、促进作用,是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工作应有的理念。
二、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情况。主要审计地方政府是否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否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渠道等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相关制度比较健全,而资金筹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处在创建阶段,出现的问题较多,因而应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有无因执行政策不到位而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效果的情况。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人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正确把握,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是否存在由于片面理解有关文件而导致执行政策不力甚至出现决策、执行失误等情况。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各级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以及县(区)财政都有一定数量的投入,在审计中就要检查财政资金的落实情况。(2)参保对象应保尽保情况。主要审计是否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部并及时地纳入保障范围。这项指标反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3)保障对象对新农保工作的满意程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或座谈的方式。对地方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主观评估。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发放。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问题:(1)资金按时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养老金发放是否及时,每年参保对象缴纳的资金是否划入个人账户。(2)资金足额发放情况。主要检查发放给老年人的养老金是否足额,有没有欠账现象。(3)养老金银行发放情况。这项检查,主要了解养老金发放的社会化程度。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越高,资金的发放就越及时准确。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审计中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金准确核算情况。主要检查管理机构在审批、管理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定期对经办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核监督。(2)基层管理机构情况。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建设,按照规定设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是否具备,业务培训是否进行。(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情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广量大、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单靠工作人员手工操作和管理,难以统一和规范。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过渡是新农保工作的必然选择。因此,检查中主要关注地方政府是否进行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否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进行信息网络化培训。
三、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手段与方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具体方法,大体可以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此外还包括审计调查方法。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可分为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分析法;按审查资料的顺序可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按审查资料的范围,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中,应注重审计手段与方法的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072-03
一、概念的明确
(一)养老保险的界定
在国内很多有关养老保险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们或政策制定者会将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替代使用。如,国内比较流行对养老保险的界定是这样的,“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推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确切地说,这应该是对社会养老保险或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界定。这种概念的替代使用以偏概全,忽视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存在及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利于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因此,在研究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之前,首先应对养老保险进行界定。
养老保险是指老年人因年龄或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后,通过预先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而获得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安排。它具有保险经济活动的特征,遵从保险运行机理,通过精算确定一定的缴费水平和领取的养老金额,是一种互助互济、风险分摊机制 [1] 。按照性质划分,养老保险可分为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这两者都可以解决养老问题,只是各自分工和担任的角色不同。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一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共同发挥养老保险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储蓄、保险和收入再分配。
(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世界银行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 [2] 报告中提出的,集中体现了新古典经济学派对于养老保险的一些政策主张。第一支柱,即公共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强制执行,大部分国家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其目标是有限度的缓解老年贫困,提供各种风险保障。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一种完全积累制的私人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可以是强制执行也可以是自愿实施,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市场化,享有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税收优惠。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各种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归纳起来,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保险体现社会公平,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现效率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这三大支柱有机的将社会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养老保险的三大功能。可以说,针对全球性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公共养老金支付危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解决养老问题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方案设计。
二、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含义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从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等方面比较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各个方面,第一次明确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这个定义得到了国际社会一致的认可。
可持续发展在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方面是一个综合的概念 [3] ,它不仅涉及当代的或一国的人口、经济、资源、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协调,同时还涉及同后代的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口、经济、资源、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并包括了六项原则:公平性原则、和谐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需求性原则、高效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
(二)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可持续发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生态、经济、社会这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的一环。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可持续性为基本特征,通过制度的不断创新,在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一套政策、方法和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一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共生、协同发展,不仅要保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还要保证不能使后代人的福利减少,实现代内与代际间的和谐与公平。
因此,结合西方经济学的养老保险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一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满足以下要求:在尽可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国国情调整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的各自比例,完善第二、第三支柱的管理方式、投资政策并给予政府支持,使得体系内各支柱的养老基金收支平衡,三大支柱共同实现养老保险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储蓄、保险和收入再分配。
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既要解决当前已退休老人的养老问题,又要考虑在职一代人在未来的养老问题,实现公平原则;既要能够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务危机,又要能够满足不同阶层不同消费人群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实现效率原则。
三、目前中国“三支柱”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在1997年的养老保险改革中提出要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并在构建“三支柱”体系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但现行体系仍然是以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单一支柱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单一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体系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继续下去:第一,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第二,行之有效的税收体系,第三,养老基金能得到良好的经营和监管。以中国目前的状况,显然第二、第三个条件都尚不具备,而第一个条件在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情况下更是谈不上。加之实践中养老保险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限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地区的国有部门,覆盖率较低。虽然非国有部门的就业人数在许多地区占一半以上,但基本养老保险在非国有部门的覆盖范围参差不齐,城市中相当数量的人群被该制度所忽略。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制度体系尚不完善,部分城镇人群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正在探索之中或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第二,目前企业的缴费率太高,扩展覆盖范围的工作进展艰难,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第三,国有企业的问题也尚未完全解决。因此,有限的覆盖面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加剧缴费负担,再加上收支不平衡和缴费率提高的趋势,很容易形成覆盖面下降的恶性循环。
(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日益严重
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在转轨过程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日益严重,这其中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第一,客观原因。首先,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使得在职职工的赡养率急剧上升,导致当期的养老金支付增加,1992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率才20%,2009年已经上升为32.7%,这意味着每一个在职职工负担退休职工的养老负担加大。其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较高,企业负担较大,客观上也刺激了企业拖欠或拒缴保费,导致养老金收入下降。
第二,主观原因。首先,由于“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当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时,难免会向个人账户透支,另一方面也使得个人账户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无法实现,最终又不得不回到现收现付制上来。其次,政府在制度设计之初期望通过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来消化这块转轨成本,但由于当期转轨成本巨大,单靠提高企业的缴费率无疑是杯水车薪,从而导致社会统筹账户出现赤字并不断扩大,加之中国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难免向个人账户进行透支,必然会使得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国目前的转轨成本日益恶化。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近8 000亿元,并将在未来的三十年里以每年净增1 000亿元的速度持续扩大 [4]。
(三)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
目前,中国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也逐步建立起来,但其发展仍然滞后。由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偏高,不仅给企业增加了经济负担、提高了生产成本、降低了竞争力,还挤占了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和空间;缴费率的偏高也意味着个人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性过高,从而降低了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6年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相关费用占GDP的10%以上,人均保费超过5 000美元 [5] 。从国际比较看,中国2007年底人均长期商业寿险保单持有量为0.1件,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件的平均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原会长王在2008年表示,中国人均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大约是431元,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10,为美国的1/70。从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来看,根据国家规划,商业养老保险应占到个人养老保险的10%~20%。而在养老保险成熟的国家中三支柱各占总养老金的比例是:基本养老保险约占养老金总数的30%,企业年金占比为30%,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包括保险、基金、股票、银行储蓄、债券、房地产等,约占养老金总数的40%。在欧美国家,养老保险占欧美人寿保险收入已达60%以上。
不难看出,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仅仅成为名义上的,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过重,这种格局严重阻碍了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要使得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能够可持续发展,如何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以使其发挥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社会管理和保障职能,并不断完善“三支柱”体系,是现今最为关键的 [6]。
四、中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之对策
针对上述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使得体系能够可持续发展,其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7]:
(一)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三支柱”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可以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借助商业养老保险的社会互助机制,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从国际经验来看,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和储蓄性养老计划的迅速发展,与这些国家采取和实行程度不同的税收制度安排政策密切相关。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
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三支柱”体系的基础部分,其目标就是为社会大部分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养老保险体系能够持续发展,应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包括: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明确政府在转轨成本解决过程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正确定位政府职责;合理的、多渠道的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同时要逐步稳妥的解决转轨成本并作实“个人账户”;实现“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账管理,逐步实行个人账户市场化运作,将竞争机制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提高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收益率,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国的投资结构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资本市场的效率结构,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健康良性发展并能获得稳定较好的投资收益率,必须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尚处于转型期,政策法规滞后,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中国市场基础不坚实、机构不合理,市场机制发育不充分等情况将在较长时期内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是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过低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及改善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并进行相应改革,扎实稳妥地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
(四)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有法可依是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但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养老保险法规,养老保险的改革和制度构建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指导,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和完整性。此外,对于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所以在这两个层次的立法更是少之又少,直接影响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步伐,进而阻碍了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具体包括:通过立法建立并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管体系以及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治超.人寿保险、养老保险与资本市场――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2]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危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3]姜学民,周升起,等.均衡与效率[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一阶段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在新闻会上说,我国老龄化问题形势非常严峻,其中一点特别引人关注,就是农村老龄化程度要比城镇高出1.24个百分点。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1.534亿,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农村的比例计算,农村老人的数量至少在9200万,而绝对数量应该在1亿左右。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人为: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领取人是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9年11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部分省区市进行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
2010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3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共计1569.55万人。
二、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分析
1.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从现代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均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公共养老保险,则是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这种制度由政府承担立法、筹资、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等责任。 转贴于
2.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根据该理论可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支出不断增长,其中财政用于科教文卫及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比重将逐步上升;经济建设的投资将逐步下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日益成熟,公共财政的不断规范,财政中的建设资金将逐步减少。这样在现行税收规模下,就可以节省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身上,为他们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政府主要责任的体现
2009年6月,国务院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今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随后在8月份召开的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由国家财政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并由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以实现”保基本”、”广覆盖”的目标。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进入了一个需要将基金投资管理作为制度建设重要任务的新阶段。因此需要在研究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以投资国债为主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政策和办法,促进资本的形成和政府责任的延伸,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平衡。可以说是彻底改写了我国几千年农民养老的历史传统,普惠式新农保的推出是继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创新主要体现在:
首先,与传统农保倡导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理念不同,新农保试点提出了”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这意味着新农保制度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到了当前中国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对家庭保障方式的负面影响。
其次,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强调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责任,这是新农保最大的亮点。尽管目前农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还比较低,但在很多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农村,这笔养老金对一个老年人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炭。同时,这笔支出也在中央财政承受范围内,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再次,新农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政府补助来形成利益激励机制,提高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的支付意愿与支付能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高低差异较大相适应,新农保坚持自愿原则,农民根据家庭条件、个人判断来决定是否参加:缴费数额、支付标准都有弹性,缴费标准划分为多个档次,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同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向上或向下增设缴费标准,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效率与公平相统一。”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应以城郊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可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大中城市率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累经验,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
最后,与传统农保基金集权管理方式不同,新农保试点吸收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农保基金管理中的制度性缺陷。
2009年6月,国务院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今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随后在8月份召开的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由国家财政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并由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以实现”保基本”、”广覆盖”的目标。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进入了一个需要将基金投资管理作为制度建设重要任务的新阶段。因此需要在研究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以投资国债为主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政策和办法,促进资本的形成和政府责任的延伸,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平衡。可以说是彻底改写了我国几千年农民养老的历史传统,普惠式新农保的推出是继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创新主要体现在:
首先,与传统农保倡导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理念不同,新农保试点提出了”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这意味着新农保制度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到了当前中国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对家庭保障方式的负面影响。
其次,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强调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责任,这是新农保最大的亮点。尽管目前农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还比较低,但在很多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农村,这笔养老金对一个老年人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炭。同时,这笔支出也在中央财政承受范围内,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再次,新农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政府补助来形成利益激励机制,提高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的支付意愿与支付能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高低差异较大相适应,新农保坚持自愿原则,农民根据家庭条件、个人判断来决定是否参加:缴费数额、支付标准都有弹性,缴费标准划分为多个档次,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同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向上或向下增设缴费标准,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效率与公平相统一。”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应以城郊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可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大中城市率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累经验,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
最后,与传统农保基金集权管理方式不同,新农保试点吸收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农保基金管理中的制度性缺陷。
1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国际经验
1, 1欧盟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例)
欧盟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德国为代表的成员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是从农业特点出发制定的。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租或者出卖土地获得收人,为自我养老奠定了基础;同时政府实行统购农产品政策,保障农民的收人水平。欧盟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良好的覆盖农业人口并强制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几个特点:农村保障项目相当全面,覆盖面宽,享受均等化保险待遇;农村保障标准高,津贴丰厚,养老保险基金得到财政及公共保险部门支持;农村保障管理好,具有较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
1, 2日本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按照公平性原则和多层次原则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它采用的是双层结构年金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是基础养老保险,又称国民年金,这是一项与收人无关的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体国民,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人保障,具有强制性。第二层次采用基金制,强调自愿原则,政府给予税制上的优惠政策。这是日本政府向不满足于基础保险的较富裕的农户提供的一种保险方式。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灵活和公平,遵循三条规律:一是国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民和城市居民都具有主体地位,不存在身份和地位上歧视。二是职业化养老保障计划中,农民又被当作特殊群体,政府和企业对其养老保险给予特殊照顾。三是农民以自雇人方式自愿加人养老保障计划中,不盲目将务工农纳人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1.3中等收入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以韩国为例)
作为中等收人国家,韩国的养老金水平低于日本和欧盟等国平均水平,但是韩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系统,特点有:一是淡化城乡差别,农村居民在基本福利方面享受一样待遇。二是突出本国传统文化,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夫妇优待制度的农村保障体系。三是通过多渠道筹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四是利用国民宗教信仰加强国民对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视。
可以看出各国的农村保障体系不尽不同,但是他们有着共同的特点。与我国相比,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现在农民与土地养老保障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的土地私有制,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即使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仍然可以靠出租或出卖土地获得收人,并且他们个人养老收益与其一生收人正相关,为家庭养老奠定了很好的基础。而在我国,农民主要实行自我经营产销,若遇到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将失去生活保障;年老后,不仅会遇到产销风险,还会遇到道德风险。这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青年劳动力涌人城市,维系家庭发展的传统道德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也变得脆弱。
第二是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政策制定相应的农民养老计划,即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政府各个时期的农业政策相关。西方国家政府负责管理大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通过收人税来平衡预算。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体系非但不健全,也没有反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情况。
第三农民不仅被平等的当作国民并且被视为特殊保护群体。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各发达国家都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摆在和城市养老保险体制同等地位上,且农民被当作特殊群体受到特殊照顾。而在我国农村养老体系的建立明显落后于城镇,农村保障制度明显不如城镇保障制度,这与我国缩小城乡差距的宏观政策目标明显相悖。
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计量分析
对国际经验以及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农村养老保险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农村居民收人状况,养老保险支出额以及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转移性支付。在我国农村这样一种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的保障体系下,农民其自身收人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养老保险支出及政府转移支付也是农村养老保险收人的主要来源。基于上面的分析,建立以下计量模型:
其中,CX为农户人均储蓄额,它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与其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差值,SR代表农村人均年收人,是农村居民每年人均纯收人,YL是农村人均养老保险方面支出额,ZZ为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方面每年人均转移支付额。
笔者数据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农村经济调查年鉴相关年份数据,本文采用1990-2005年数据(见表一),采用OIS方法对模型估计。
利用上面数据,运用相关软件对整个模型进行估计,相关系数及指标情况如(表二)
指标中,解释变量SR和常数项通过显著性检验,对被解释变量有显著影响。拟合系数达到0. 941703,调整后的拟合系数也达到0.927129,E值达到64.61474,模型线形关系显著成立,拟合效果也较好。
计量检验说明,模型整体状况较好,部分指标对被解释变量具有很强解释能力,而部分指标解释能力不强,或被弱化。但是,整个模型是显著的。即:
为了更好的分析各个因素的影响,下面单独对各因素与农户人均储蓄额度的关系进行计量分析。
2. 1农村人均年收入与农户人均养老储蓄额
指标SR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很好的相关关系。通过了显著性检验(t值较大,通过检验)。
可见两者有着高度的增长一致性,具有正相关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增加农民的收人可以很好的提高其养老储蓄额。
2. 2农村人均养老储蓄额与人均养老保险支出额分析
从整个模型技术指标来看,t值仅仅为一0. 836901。说明它对被解释变量解释能力相当有限。但是,单独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
两者单独分析的结果表明,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各项指标中,yl的t值也达到8.032724,两者总体增长趋势上具有一致性,说明养老保险支出金额对农村人均储蓄额有一定影响。 转贴于 2. 3农户每年人均储蓄额与农民每年获得的转移支付额关系:
分析与前面人均养老保险支出金额相类似,不同的是,人均储蓄额度和获得转移支付额度是完全的正相关关系:
据上面单个变量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民自身收入的提高是改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状况的根本性措施。农村养老保险金支出和国家对农村养老基金转移支付虽然对改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状况有着正相关关系,但在整个养老保险模型中对被解释变量解释力不足,说明在我国现阶段,这两个方面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的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土地保障的养老体制。可是这种保障体制有很大的缺陷,单纯靠家庭养老保障,容易受到来自道德规范上的冲击;而土地保障依靠农民收人的提高,然而我国农民收人平均还很低。通过上面对影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几个主要因素的计量分析,笔者对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大对农村养老基金的转移支付,加速家庭养老向社会保障体制转变。现阶段我国确实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提供高水平的养老保险水平,但是我们可以提供基本的养老金,覆盖到农村大部分地区,资金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合力通过个人所得税等方式预算平衡,解决农民养老的基本问题;对于有进一步需要的养老需求,可以向日本学习,建立以农民自愿为主的第二层社会保障,这部分费用由农民自愿交付,他们所受的保障水平与其所缴纳的费用相关。
一、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快,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相比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而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在制度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这样,我们就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是否应该在广大农村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如果建立,我们该如何进一步的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这些都值得我们分析。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影响农民个人认为所需要的养老金额的相关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来说明农民的养老金水平到底该为多少才能满足农民未来养老的需要水平。然后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来说明目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当前的必要性,并根据上述分析提出相关建议以及政策。这不仅能够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支持,而且能够从实践的角度上,来为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提供依据。
二、模型的选择以及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2005年对湖南省浏阳县的58户农民养老保险的调查结果为基础,对58户养老保险调查样本数据筛选之后,剩下52个(户)样本。以下分析只包括这52户。
(二)变量说明
本文采取调查中的部分因变量和自变量。本文中的因变量为农民个人认为需要的养老金数额〔亦成为农民对现金性养老保险的需求),用pensio。表示。自变量为家庭人数、耕地亩数以及养老保险缴费额,分别用num、cult、contr表示。
(三)模型的选择
本文主要用农民个人认为需要的养老金额代表需要给予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其水平受自变t家庭人数、耕地亩数以及养老保险缴费额的影响。以下要分析的模型为:
(四)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用eviews分析出pension与num,cult,contr存在的相关关系。这主要是为了分析这四个变t存在的相关关系是符合实际,这样有助于下进一步的分析。然后在用最小二乘法得出回归方程.观察其是否通过t检验和f检验,在此结论上再对该方程进行异方差和自相关性的梭验以及消除,最后根据分析结果得出结论。最后,在此结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回归分析结果
依据上述数据,通过运用eview。软件,对上述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包括:变量的相关系数分析、回归的方程.t值检验,r2值和dw值。
(一)相关系数分析
经过相关系数分析,我们得出各自变量的相关关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户主感觉需要的养老金数额与农民的家庭人数呈较为明显的负相关关(-0.401144728 ),负相关是合理的,因为家庭子女多的父辈,会有明显的依赖子女养老的思想,这样他需要的养老金额就会减少。
2.户主感觉需要的养老金数额与自己的耕地亩数也是负相关关系(-0.333329741)。这也是合理的,因为.我国农村的土地本来就具有养老的功能。土地多,当然养老的功能就强一些,从而对现金性的养老保险的需求就弱一些。
3.户主感觉需要的养老金数额与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呈较为微弱的正相关关系(0.069191067 ) 。这也是合理的,因为,农民自己参保缴纳了费用,就说明他们相信通过参加养老保险今后能够获得他满意的养老金水平。这也就说他们把本来可以用做其它用途的钱用来缴纳了保险费,结果当然是希望能够多获得养老金。
(二)回归方程的结果分析以及启示
在上述相关关系符合实际的前提下,我们得出的回归方程为(括号内为t值):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t值、r2值和dw值都比较小,表明存在正相关性,也通过white检验也看出了该方程也存在异方差性,因此要消除异方差性和自相关性。根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t值都已显著获得通过,r2=0.9999表明方程拟合优度也很好。其次,p=0.899215>0.05也可以看出来该方程已经通过了white检验,不存在异方差性。同时,调整后的模型中的dw值为1.681071,n=52,k=3,查表得dl=1.421, du=1.674,du<dw=1.68107<4- du,说明模型中已不存在正相关性。再进行偏相关系数检验,说明也不存在高阶自相关性。根据调整后的回归结果,我们可以得出调整后的回归方程为:
从调整后的方程可以看出来,t值和r2都很显著,说明分析结果显著。方程中显示农民个人认为所需要的养老金额与自己的家庭人数和耕地亩数呈现较强的负相关性,而与养老保险缴费额呈现较为微弱的相关性,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农民的家庭人数每增加1%,他认为自己需要的养老金额就会减少47.08614%;农民的耕地亩数每增加1%,他认为自己需要的现金性养老金额就会减少26.28537%;农民养老保险缴费额每增加1%,他认为自己所需要的养老金额仅会增加0.229176%,
上述分析明显表明大部分农村的父辈仍然认为自己可以通过自己的子女和家里拥有的耕地来养老,而只有小部分的农民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来为自己的未来养老谋出路。这些观念对目前农村养老保障在农村进一步的实施与推广都是不利的,而且相对于目前农村家庭结构变化和国家出台的政策而言,对于大部分持有这种观念的农民是不利的。因为,近20年来在农村陆续出现一些不利于养老的社会因素,如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人城市,将造成其人口结构的崎形变化,并冲击着青年一代的家庭观念。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些都将直接冲击农村“土地和家庭”相结合的养老结构,致使部分农民缺乏养老保障。
因此,这些现实背景都表明,上述分析的大部分农民具有的传统的靠“家庭和土地”养老的观念已经不可命了,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符合实际的。同时也进一步的向广大农民暗示着:“通过参与农村养老保险来实现养老是为自己未来养老谋划的另一条良好的出路”。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四、结论以及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现阶段农民养老向题单靠传统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家庭式保障模式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如何让农民加人到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来是至关重要的。
(一)加大力度支持和发展农村事业,增加农民收人,提高其参保能力
目前,大部分农民没有加人到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来,主要原因就是缺钱。因此,国家应加大力度支持和发展农村事业,提高农民收人。如: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从而提高农民收人。只有农民收人提高了,才谈得上来让农民了解农村养老保障政策,进而加人到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来。所以,在实行农村养老保障的同时,也要注意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既让农民收人提高,又能使让农民认识和了解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从而使他们加人到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来”。
(二)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宜传力度,完善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 养老保险 会计准则 会计监管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ocial welfare, and an ageing society in china, such a big background situation and research of endowment insurance of social safeguard supervision ha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current endowment insurance supervision and the 51lunwen.com/kjbylw/implementation process in som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insufficiency. cause endowment insurance to have very good effect. based on these problems and the related research on the domestic research, the research direction are found on domestic policy changes,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institution halt, direction and the related prerequisite for reform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ystem is studied almost empty stage. therefore, the background and the research trends in this paper, the choice of the direction of research.
keyworks:endowment insurance;accounting standard;accounting supervision
目录
1 引言 3
1.1 研究背景 3
1.2 研究意义 3
2 养老保险及其监管模式的已有研究文献 4
2.1 国内研究现状 4
2.2 国外研究现状 4
3会计准则与养老保险的监管 5
3.1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监管的涵义、依据以及目标 5
3.2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监管现状 6
3.2.1各级养老保险基金账务处理方法不统一 7
3.2.2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方法不完善 7
3.2.3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 7
3.2.4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占用的现象屡屡发生,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监管薄弱 8
3.3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8
4 构建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监管体系的建议 8
4.1加强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监管体系的构建 8
4.2完善并统一中央与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监管制度 9
4.3构建个人账户基金会计核算体系,确立个人账户基金会计主体地位 9
4.4健全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信息披露制度 10
4.5明确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监管的责任主体 10
4.6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内部会计监管的控制制度 10
5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上世纪九十年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变革的负重起,步决定了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条艰辛的改革之路。也是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条件之一。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符合世界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潮流,根据中国的国民经济特色,并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独特改革,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具体实施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
但是,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起步比较晚,根基比较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仍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如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个人账户的责任主体缺位以及空账运行、社保基金大案的频频发生等。使得养老保险的改革与落实举步维艰。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急需改革,但如何改?改革的方向如何?方法如何?均无定论。学术界也为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讨论。但主要都是从立法、制度设计以及监管模式的选择等角度来进行分析的,以会计准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的学者很少,成果也不多,还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2]。本人认为,会计既然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以会计作为研究视角,结合已经发生的养老保险基金大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个监管活动进行分析,可以从中发现会计监管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方面的缺失、问题以及不完善之处:比如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对基金安全的负面影响、个人账户基金没有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使基金权利主体缺位等[3]。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1.2 研究意义
养老保险事关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经过多年的改革,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以及具体实施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管方面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个人账户的责任主体缺位、基金挪用案时有发生、贬值风险积聚,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制约着养老保险的改革和发展。也从实质上降低了养老保险的社
--> 会意义与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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