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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中最基本的规则设置,也体现着整部民法的价值取向。纵观世界经济发达的国家与地区,既有推出成文商法典的先例,也有将商法编入民法典的实践①,这些成熟的立法范例沿袭至今几经历史锤炼。我国以民商合一为主流观点。因此,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势必将影响着经济运行的每一个细节。以民法典的编纂为着眼点,探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重构,具现实意义。
一、现行民法基本原则落后于时代
(一)现行民法基本原则内涵上的滞后性
滞后性是绝大多数法律都难以避免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民法基本原则可见于民法通则的第三条至第七条。②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经济环境与法制建设背景都十分单薄。21世纪以后,商事活动空前活跃,在缺乏相关法律条文指引的情形下,民法基本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就具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商事活动的功能和作用具有相当严重的滞后性。
(二)现行民法基本原则的私法性特点受限
民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在调整对象与具体规范上应具有突出的私法性。然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则充斥着国家意志与政策色彩。鉴于国家政策的时局性与可变性特征,并不能提供法律原则所需的持久性和稳定性③,因此,将其写入民法基本原则条文无疑是与法理相悖的,可谓是国家意志对私法立法的强行干预,使得该条文前后段突兀而对立。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民法基本原则的重构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本文仅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视角,探讨民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一)民法典基本原则重构的方向
目前我国对于是否在民法典中实现民商合一仍未有统一说法。民法典是私法中的基本法,其权利义务调整范围应当及于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至少在民法典的民法总则部分,应当支持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既然采民商合一为通说,从重构民法基本原则入手,普遍适用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对商事特别法发挥指引和统领作用。总而言之,在民法典总则中实现民商合一可以为改善司法实务工作带来立竿见影的成效,是为最佳选择。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目前民法基本原则的局限性主要在于内涵上的滞后与私法特点上的受限,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例外。诚实信用原则一向被视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其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的第四条。诚实信用同时也是商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在讨论民法基本原则的重构中的民商合一时,诚实信用原则拥有巨大的立法价值。综合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界定的内涵范畴确实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从重构的角度来观察,这也是不得不谈的缺陷所在: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上的滞后性产生与立法条文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立法尚未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概念和适用空间有明确的定义。对一个亟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立法与经济交融发展的成文法国家而言,这种现象体现出非常严重的立法滞后性。除此以外,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原则的特性需要得到发扬。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不但是民法中被一再强调的“帝王条款”,也是普遍认同的统领各私法部门的“帝王条款”。然而回归到立法本身,民法通则所赋予的内涵并未能为其发挥统领作用提供充分的立法依据。把握民法典制订这一历史机遇,在立法中为诚实信用原则注入更丰富的内涵,使其私法特性更加突出。
(一)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在实践中形成,又从未间断的处于医疗实践的应用当中。立法保护的目的,是使中医药传统知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使其能够更好的为人类健康事业和国家发展服务。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大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已经被众所周知且广为利用的现实。不能因保护的目的而使中医药传统知识丧失可及性,阻碍其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而应通过保护来促进其应用,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分类确权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中的首要问题是其权属不清,正是由于其权利主体不明,造成了保护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的缺失。面对现实中的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和境外投资者的商业掠夺行为,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来启动维权机制,制止侵权行为。因此,确权是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法律保护的首要任务,也是实现对其有效保护的前提。当前,大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在我国医疗实践中被大家所共同应用,也就是为业界所周知了。与之相对应的,是有些中医药传统知识仍然掌握在个别的或少数的传承人手中,而并不被公众所知,也没有在医疗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两类传统知识在权属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已经为公众所周知、被广泛应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应确认其国家所有权。因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我国历代劳动人民和中医药人才在医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属于全民族的财富。事实上也已经被全国中医药界所共同应用,已不可能将其界定为个人或某个组织的权益。只能确立这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国家所有权,由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权利主体,这是现实的选择,也符合基本的法理精神。对于那些仍然掌握在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不被公众所周知、没有在医疗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则应针对具体情况确认个人或单位为其权利主体。尊重和保障持有人的权利,能够鼓励持有人将秘方、秘技等不为公众周知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向社会公开,才能促进其更好地在临床中得以应用,也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学的发展和繁荣。这样的立法思路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思想。
(三)体现价值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作为一种在商业上有用的信息,其本身是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的,这种财产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通过在法律上赋予权利来体现。在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时坚持体现价值原则,就是在承认中医药传统知识自身价值的基础上,以法律上赋权的形式来体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价值,阻止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不当利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惠益分享。为了实现体现价值的原则,在立法中可以通过设定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两个方面加以规定。财产性权利主要可以包括赋予权利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拥有使用权、处分权和惠益分享权等项权利。人身性的权利主要可以包括赋予权利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权、冠名权和知情同意权等项权利。
(四)国家利益原则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阻止国际投资者的无偿商业利用,并非是要限制国内中医药界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临床应用。因此,在进行法律制度建设时,我们可以明确地按照内外有别的方式进行规定,从而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对于已经为界内所周知、被广泛应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在确立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仍然应该允许国内中医药界在临床上自由应用。这样的制度设计符合现实状况,也与国家所有权的法理并不违背。而对于境外商业组织使用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情况,则应该坚持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境外商业组织利用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进行商业开发和利用应向我国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按其利用程度支付相应费用。对境外投资者无偿利用和开发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有效制止和限制,是进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关键点之一,也是实现难度最大的一点。我们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和利用经济反制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例如,对那些不经许可擅自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商业开发的境外企业和个人,可以考虑建立限制其到我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禁止其从我国购买中药材等原材料,禁止其产品在我国境内销售等相关反制措施。由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中药材出产国,也是中医药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建立相应的经济反制措施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
(五)政府主导原则
由于大量的中医药传统知识都处于为公众所周知、业内共同利用的状态,其使用、传播等方面基本都处于自由状态。这种现实状况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利保护机制的运行造成了较大困难。例如,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开展境外维权活动等都需要高昂的成本,实施难度也很大。因此,必须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权利保护机制,强化政府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已经进入业界公知状态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要在确立其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明确由特定政府部门来代表国家作为权利主体,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在现实状态下,只有政府部门和在政府部门主导下的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有能力行使好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所有权,才有可能履行好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历史责任。
二、立法进程上的基本原则
业界呼吁对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立法已经多年。国家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让我们感到建立系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成为了可能。但是,系统的制度构建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必须把握好立法进程,加快进行针对性的立法研究,推动相关法制建设。
(一)先易后难原则
【关键词】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r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18—05
on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in organ transplantation enactment in china. liu chang 1 chen zhan—biao2.
20__20,law institute,shanghai academy ofsocial sciences;20__20,newsroom ofsocial sciences weekly
【abstract】 some necessary principles should be followed in traditional legislation.thes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are al-
so appropriate in organ—transplantation enactment in china. but it’s evidently true that besides the traditionally necessary
legislative principles,there are also some special principles for the enactment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china.it’s required
by the science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enactment in china.
【key words】china;enactment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necessary principle
器官移植被称为“21世纪医学之巅”。伴随着新
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又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
期。我国器官移植自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起步以
来.已获得了较好的临床医疗效果.在肝移植、肾移植
等领域也已迈人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与此同时,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与法
律问题.急需法律予以规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迄
今为止.我国却还没有在器官移植方面进行全国性的
统一立法。这无疑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
进一步发展与应用.也使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找不到
明文法律依据。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在器官移植及其
相关方面的立法步伐。对于在该方面还没有任何统一
立法经验的我国而言.器官移植法显然也不可能一蹴
而就。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我国器官移植
法应当在坚持某些基本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有计划、有
步骤的进行。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器官移植立法过程
【作者简介】刘长秋(1976~),男,山东人,汉族,法学硕士,研究人员,迄今已在国内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o余篇,主要研究生命法。
tel:1 3331 976533: e—mail:shangujushi@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浅发拙论,以求抛砖引玉,丰
富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研究
一
、我国立法基本原则与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的指
导思想和方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我国在立
法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
合原则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为调整本国内部一定范围
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只有从本国实际出发才能够使
立法符合现实需要,实现立法的目的。为此,需要立法
者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深入实际的务实作风。为了
避免立法的任意性.立法者须不断深入实际.调查研
究,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尤其注意对我国现
存社会关系的研究。同时,为了节约立法成本,也应当
摆脱封闭的思维,善于寻找、发现和利用各国立法过
程中所普遍遵循的立法规律,勇于借鉴国外的先进立
法经验。这既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哲学原理在
立法方面的基本反映,也是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
在器官移植立法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坚持这一原
则。为此.需要特别考虑我国社会的一些现状。具体而
言.首先.要充分注意我国社会伦理色彩较为浓厚,人
们较为看重道德修养的特点,在立法中注意将某些较
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法律化:同时,注意通过立法
来保障自愿捐献器官或遗体的那些所谓的“绝对利他
性”的道德行为;倡导更多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献或遗
体捐献的行列中来。其次,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公众
整体上还远没有接受现代高尚生命观念的现实,在立
法中只宜提倡人们自愿捐献遗体或器官,而不宜强制
要求人们非自愿捐献,否则,不仅立法在施行中会遇
到阻障而无法贯彻,且会严重伤及人们的生命尊严。
(二)法制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法制统一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之间应相互一
致和相互协调.不应存在冲突或相互矛盾的现象。为
此,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做到以下3点原则:(1)一切法
律、法规的制定都须以宪法为最高依据,不得违背宪
法;(2)应注意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其他法
律文件进行比较和对照,避免可能出现的矛盾;(3)应
注意各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补充与相互配合,并尽量
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同时,为了避免立法与现实脱节,
保证立法的适用性.还必须在坚持以上原则性的同
时,坚持适当的灵活性。具体而言,应在不违背以上3
项原则的基础上.允许根据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地
方性法规。这一点,在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过程中贯
· 19 ·
彻得相对较好。在坚持不违背宪法及与《立法法》的规
定保持一致的原则下,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采取了先
由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自立法.待时机成熟后
再进行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思路,在这一立法思路的指
导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宁波市遗体捐献条
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地
方性器官移植法规或器官移植关系法规先后出台。从
内容上来看,这些地方性立法基本上坚持了各国器官
移植法通行的一些重要原则,为我国器官移植法保持
统一性打下 了良好的基础。而这些地方性立法的制定
与实施,无疑为我国进行全国性的器官移植立法积累
了经验或教训.从而有益于在我国制定统一适用且效
力层次更高的器官移植立法。
(三)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
一般而言,法律总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任何
国家的法律都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的
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系。但法律对“社会实践经验的总
结”并不意味着法律只能消极地承认现实.也不意味
着立法只是为了维持某种现状。“人们在总结实践经
验、认识既成事实的过程中,总会从实践经验中抽象
出对未来有指导意义的东西,从分析事物中看到它们
的未来发展。”因此.科学地预测和把握客观事物的未
来发展也应当是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 这就要求立法
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
合的立法原则.在保护、巩固和发展现实社会关系的
同时,也要致力于对未来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一点,在
科技性较强的现代生命立法领域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因为,现代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其合法运用会
增进人类社会福利、保障人类社会稳步发展,反向运
用即滥用也会危害整个人类社会的存续。这样一来,
科学地预测现代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
负面效应.借助立法来防范这些负面效应的发生,就
成为生命科技立法所必须担当的一项历史使命。器官
移植法作为现代器官移植技术的规范和保障法,是防
范器官移植技术滥用从而引发各种器官移植犯罪的
制度屏障。因此,在器官移植法立法的过程中,更要注
意坚持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二、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应坚持的特殊原则
笔者以为.我国在器官移植法的立法过程中首先
应当遵循普通立法所均应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以
上我们所介绍的三项基本原则。然而.作为法律体系
中一类较为特殊的立法.我国器官移植法在立法过程
中显然也应当坚持一些相对特殊的立法原则。具体来
说.包括以下3项原则。
· 20 ·
(一)立法经济性原则
所谓立法经济性原则就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应综
合考虑立法的成本问题.考虑立法投入与社会效益支
出之间的关系.在遵循效益最大化这一原则的基础上
加以立法,尽量减少立法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使
立法行为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为此,在立法过程中.
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1.在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中充分注意立法的经
济性要求
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
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保证立法适合调整现实社会关
系的需要,并保证立法的进程与我国的宏观经济战略
与社会战略相一致。立法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
程.它产生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当某一类社会关系发
展到特定历史阶段时,必然会引发一些新的问题.这
时.通常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对这种社会关系加以规
范,以保障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秩
序的稳定。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很多时候.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某一立法看似具备了立法
的必要性.但实际上立法的时机还远未成熟.而如果
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进行立法.经常会引发
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之前充分作好立法的论证工作。此
外.立法作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
活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依据不同阶段的不同
需要有步骤、有根据地逐步进行.在什么阶段该立什
么法,具体分几个步骤进行这些立法等等.均需要立
法者进行合理地规划。否则.在该立法时没能立法或
者在不该立法时错误地进行了立法.都会影响立法本
身的实效,使立法达不到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可
见,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对于立法工作而言.都是极
为重要.必不可少的
器官移植立法作为一项立法工作.在立法过程中
更应当注意坚持立法的经济性原则,这是由器官移植
法的特殊性决定的。器官移植作为保障和规范器官移
植顺利进行并保障器官移植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法.对于整个医学的发展及人们生命的救助都具有不
可估量的重要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首先.器官移植
技术是一项生命科学技术.而在现代社会中.科技无
疑是第一生产力——无论是对生命科学技术来说还
是对其他任何科学技术来说.器官移植法作为器官移
植技术发展的保障法,实际上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保障
法;其次,器官移植客观上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与健
康,使人们重新恢复了工作能力.这实际上是保障了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作为社会生产力重要构成要素的劳动者的要素,因而
保障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后,器官移植法的
出台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些社会效益最终也都会转化为具体的经济效益。可
见.器官移植法实际上是保障社会生产力健康、持续
发展的法。对于这样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时,显然更
应当做好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工作.以使其充分适应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符合立法的经济性原则,收
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当前.我国政府对器官移植立法给予了较高重
视.并就我国器官移植法的立法问题进行了初步规
划.但另一方面,相关的理论论证工作却并没有充分
完全地展开。当前.医学界、法学界及伦理学界都已对
器官移植及器官移植法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但一个
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医学界对器官移植的研究是纯技
术的角度来进行的.而其对器官移植法的研究也主要
侧重于解决器官移植中的实际需要,其立法论证主要
集中在如何通过立法使人们更多地捐献自己的器官.
如何使人们尽早地接受脑死亡的概念,保障器官移植
手术的成功率与手术效果.对器官移植所引发的一些
权利保护问题特别是供体的权利保护及相关伦理问
题往往较为忽视:而法学界对器官移植立法的研究与
论证则相对还未形成气候.并多侧重于诸如身体权、
器官捐赠合同等基本民事问题的研究,对有关的刑事
问题及医疗监管问题则缺乏论证,且大多数人对器官
移植技术方面的问题知之甚少;而伦理学界则又往往
只将视角限制在如何使器官移植法中的法律规范符
合 现代生命伦理的要求。各个学科对器官移植所进行
的分项研究及对器官移植法所进行的分学科论证,对
于保障器官移植法内容的全面性与科学性来说,无疑
是较为不利的.也不符合器官移植法立法的经济性原
则。因此.如何协调法学界、医学界与伦理学界的研究
力量.进行器官移植立法的跨学科交流与论证,将是
我国器官移植法立法时所应当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
题。
2.选择符合经济性原则的立法模式
选择符合经济性原则的立法模式是器官移植立
法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器官移植
法在进行立法论证和立法规划时所须考虑和重视的
重要问题之一。当前.在器官移植立法的模式问题上,
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采取同一立法模式,对所
有类目的器官的移植都统一制定并适用一部器官移
植法.而不将角膜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等单独从
器官移植法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美国是采取这一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l期)
模式的典型国家;二是采取单一立法模式,即不制定
统一适用于各类人体器官与组织的器官移植法,而依
据人体器官类目的不同分别予以立法;或者暂不制定
统一的器官移植法.而是根据本国器官移植专项技术
发展与需要的现状.先分别制定单独适用于各 项器
官移植的立法,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类
目器官的器官移植法,日本的器官移植立法就属于这
种情况。
在这两种立法模式中.笔者以为.统一立法模式
应当为我国立法者所优先考虑。这是因为:第一。统一
立法模式是器官移植法立法模式的最终趋向,从当前
各国器官移植法的立法模式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采
取统一立法模式.即便有些国家暂时采取单一立法模
式。随着其本国器官移植各项技术的全面发展及人们
生命观念的全面转变.也会最终走上统一立法之路;
第二.统一立法模式相对于单一立法模式而言。更符
合经济性的立法原则.因为统一立法模式对所有类目
的器官都统一制定并适用同一部器官移植法。大大减
少了单一立法模式下所必须进行的对各专项器官移
植法(如心脏移植法、角膜移植法等)分别进行立法论
证与立法规划的必要,节约了立法成本;第三,统一适
用一部器官移植法,也可减少作为执法者的卫生主管
部门的执法工作难度并减轻作为司法者的法院等机
关的司法工作量,①更为合理地配置我国的医疗卫生
执法与司法资源。基于此,作者以为,在我国器官移植
法立法的模式问题上,我国应当采取统一立法模式而
不是单一立法模式。这是器官移植立法经济性原则的
一个基本要求。
.)超前立法原则
超前立法原则也是器官移植法在立法时所必须
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超前立法原则是指根据现存
社会关系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在合理推测该社会关系
未来变动所可能会产生的各种情况的前提下,预设相
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应对。超前立法原则是现代科技立
法的一个基本要求.是顺应科技飞速发展,保障科技
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防止法律变动过于频繁以致影
响保障法律信用的基本保障。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
超前立法原则也是器官移植技术快速发展的基本要
求 器官移植作为一项新的医学技术正在以日新月异
的面貌飞速发展,一些新的技术与法律的问题不断产
· 21 ·
生,只有进行超前立法,才能使器官移植法真正适应
器官移植技术发展的需要,适应调整器官移植医患关
系的需要。而且。超前立法原则实际上也是经济立法
原则的一个内在要求。因为只有采取超前立法.才能
避免因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而对原立法加以修改的可
能性与必要性。从而减少立法投入,降低立法成本。此
外。“超前立法可以使人们改变旧的行为模式.建立新
的行为模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把落后推向先进.把
野蛮推向文明。起到法律对社会的促进作用。”②因
此。在器官移植方面提倡超前立法有利于尽早改变人
们现有的生命道德观念。树立更为理性和务实的生命
观念.从而尽早接受脑死亡的科学概念,增强人们器
官捐献或遗体捐献的自觉与自愿意识,提高器官移植
的质量和效果。
(三)科学立法原则
器官移植是一种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因此。作为
其保障与规范的器官移植法还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坚
持科学立法的原则。所谓科学立法原则。就是指在立
法时应充分尊重科学规律尤其是生命科学规律,使立
法的过程及立法的内容都符合科学性。在器官移植法
的立法过程中。尤其要坚持科学立法原则,因为器官
移植直接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假如器官移植法的内容
不够科学,或者因其立法规划等游离了科学规律,将
极有可能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直接损害。而且,
器官移植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应在于保障和促进器官
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如其游离了科学规律,显然也
不利于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甚至还会对社会造
成严重危害
在器官移植法的立法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原则
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使器官移植法反映其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并依据该规律的要求规范人们
的行为.调整该领域的社会关系。为此,在器官移植立
法过程中需要充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当注意将活体器官捐献移植与遗体捐献
移植区别开来。分别加以立法,使活体器官捐献与遗
体捐献分别由不同的立法来加以规制。这是因为:(1)
活体器官捐献所针对是人体器官,在法理意义上,它
不是一种物.而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的身体重要
构成部分,而遗体捐献所针对的则是已经因失去生命
而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的死者的遗体或遗体器官,因
① 在单一立法模式下,司法者要做到正确司法就必须分别去查阅并适用各单一立法,而在统一立法模式下,由于所有类目的器官都统一适用一部
共同的法,因而就不存在法律的分别适用问题,就可以使司法者的工作量相对减少—— 至少可以不必过于费心地去查阅各个专项法的法条。
② 参见:张根大、方德明、祁九如著,《立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95页。
· 22 ·
此.从严格法理意义上来讲,遗体器官作为遗体的一
个构成要件.最多只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准物”.它
已经不再是人体器官;(2)就遗体捐献移植所存在的
风险来说,遗体器官捐献是从死者身上摘取器官用于
器官移植,器官移植的风险仅及于患者即器官移植的
受体1人,而在活体器官捐献移植方面,器官移植的
则需经过两个步骤,即首先要从供体身上取出其所捐
献的器官,然后再将其植入到受体体内,这就使得活
体器官移植手术在供、受体双方身 上均存在医疗风
险,因此,遗体捐献移植的风险要远远小于活体器官
捐献移植,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将遗体捐献与活
体器官捐献分两部立法分别加以规定,而不宜笼统地
规定在同一立法中;(3)单就遗体捐献而言,遗体捐献
实际上涉及器官移植、医学教学、科研等许多方面.不
仅仅限于器官移植,这样一来.立法显然应当单独将
包括遗体器官捐献在内的遗体捐献单独立法,而不宜
将其与活体器官捐献共立于一部法中。
其次.需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充
分借鉴国内外已经成熟且经医疗操作证明切实可行
的立法经验,使我国器官移植法无论就其体系来说还
是就其内容而言都符合科学性原则。在器官移植立法
方面,国内外的许多立法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如各
国立法在对脑死亡问题的处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
护等方面所积累的丰富经验,都值得我们重视。但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一方面,重视和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立法经验须建立在
充分认识我国现有国情、了解社会对器官移植法的实
际需要的基础之上,否则,为借鉴而借鉴,最终必将会
导致立法的内容与科学发展的要求相背离,与我国的
实际需要脱轨。
再次,我国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的国家,人们对
器官移植的认识更多得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进行的.
其器官移植观念是德性化的。为此,在器官移植立法
的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伦理道德凶素对器官移植法可
能产生的影响,将某些大众化的、普遍的生命伦理道
德加以法律化.并加强社会生命伦理道德方面的宣传
与教育,以使器官移植法的执法与司法能够获得人们
的意识支持,获得生命伦理道德的有力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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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的战略任务。多元文化背景下,中职学生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形式化、边缘化、概念化的倾向,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社会责任感缺乏。这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培养带来了严重威胁,也对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和成才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中职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本文试就对中职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基本原则做一初步的探讨。
一、以学生为本的原则
对中职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目的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成中职学生的自觉追求和行为准则,教育必须以学生为本,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既是对教育对象的尊重,也是发挥受教育者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方式,符合教育的目的。这就要求把教育工作者要认真研究多元文化背景下中职学生的发展需求和价值观的新变化,研究影响中职学生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形成的背景和因素,同时了解中职学生中各个群体的特性以及产生的原因,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更具针对性。在此基础上,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学生。尊重是人的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把学生作为主体,而不仅把学生看作客体和工具,充分理解和尊重学生,是增强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根本权利、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利、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内在心理需求,关心学生,平等地对待学生,只有这样,教育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还要切实关心学生的切身利益,对于在生活、学业、心理上存在困难的学生,应对其进行帮扶,使学生深切感受到学校对自己的关怀,进一步在情感上巩固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奋斗目标的支持和拥护,为促进他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奠定情感基础。
二、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系统的价值理念和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既体现了思想道德建设上的先进性要求,又体现了思想道德建设上的广泛性要求;既坚持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又符合不同层次群众的思想状况;既体现了一致的愿望和追求,又涵盖了不同的群体和阶层,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具有强大的整合力和引领力。因此,对中职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教育,必须坚持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以坚持主导性为前提和根本,坚持指导思想与价值导向的一元化。价值导向一元化是指“在社会理想、思想道德、观念体系、行为准则等意识形态领域,全社会只允许一种思想理论体系作为它的指导思想和主导理论,不允许有其他的思想理论体系同它争夺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就是教育学生要始终坚持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尊重学生思想价值观方面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等特点,包容多样,努力克服教育内容和方法单一化、简单化、缺少针对性和层次性的不足,把主导内容的方向性与学生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思想特点和多样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自主选择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们的思想状况日益复杂多样。在此背景下,中职学生的价值取向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向。因此,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就应该遵循教育学中所强调的“以学生为主,以教师为主导”的理念,遵循自主选择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要以承认和认可学生自己选择为基础,以帮助学生分析并引导为手段,使学生可以自己发现丰富的多层面的社会,进而自己选择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而不是进行简单、强硬的说教和灌输。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培养他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自觉摒弃不正确的价值观,选择正确的、积极向上的价值观,避免随波逐流、盲目跟随的能力。另一方面,在教育方法上,要结合学生的自身感受和社会实情进行教育,利用网络、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工具,采用专题讲座、课堂讲授、参观、调查研究、观看影视资料,讨论、演讲、辩论,写读书报告、论文等形式,全方位地调动学生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与认同。
一、望
中医中的“望”是看的意思,也就是说要学会观察。作为促销人员,只有通过对目标人群的穿衣打扮,言语神态的判断,才能确定他是否为真正的购买者,是否具有购买力,他是那一种类型的人,进而做出应对措施,有的放矢,满足他的需求,达成销售。
通过观察,要把目标人群进行分类,并做出应对的方法。以下是几种类型人群的应对方法:A、过客型:这类大部分都是随便看看而已,也许会冲动购买,也许以后会成为消费者,但无论购买与否,都力求做到引起注意,留下好印象,也许会成为潜在购买者。B、准顾客型:这类人群有明确的购买目的,要积极对待。C、选择型:这也是准顾客中的一种,购买的几率很高,但你要通过对比,把自己的优势告诉他们,把自己独特的地方告诉他们,让他们感到物超所值才行,但要把握一点,一定要选择适合他们的。
无论那一种类型的消费者,只有通过仔细观察、判断,分清主次,抓住目标。
二、闻
闻其声,知其人。“闻”就是听的意思。在听的时候要认真,要给患者一种重视他们的感觉,让他们畅所欲言。但作为促销人员,不仅仅是听患者怎么说,而是要捕捉患者的信息,抓住有利于销售的点。。同时,要能够听出患者的弦外之音,他们是试探呢?还是咨询?还是其它目的?通过倾听,了解患者的需求和问题,进而判断,想办法满足他。
三、问
沟通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不但要学会倾听,还要学会发问。通过问,你了解了患者更多的信息,这样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比如可以通过诱导式提问,进而让患者回答的问题向我们预想的方向靠近,在问答的过程中,多让患者向正面的方向靠近,多回答肯定的话。“问”也是让患者答“是”的学问。通过沟通让患者对你产生信任,让自己成为患者愿意交流的对象。
[关键词] 课程改革 教师角色 基本职责
诱导学生 自主学习
九年义务教育新课程的实施是我国教育史上空前的改革,新世纪中小学课程由学科本位、知识本位向关注每一位学生发展的历史将由此开创。而实现这一历史转变的主要角色,是千千万万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和学生。因此,承担这一历史使命的主体角色必须和新课程一起更新一起发展。新课程的实施,关键在于教师。随着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确立,学生角色基本职责和学习方式的转变,教师角色的基本职责,也必须与时俱进地随之转变;并作出言简意赅的基本解读,以便千百万中小学教师的领会和操作,推进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 传统教学角色基本职责的历史演变和历史局限
千百年来,韩愈《师说》中的“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一直被尊奉为教师角色与基本职责的经典解读,根深缔固地影响着我国的学校教育和教师行为。这种解读,有其历史的积极意义,也有其时代的历史局限。上世纪末,依据填补历史空白的首部《教师法》,虽有“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1] 的新说法,但教师行为并未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变。随着新世纪课程改革的推进,随着“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 [2 ] 的确立和贯彻,对于教学角色及其职责、行为、作用的讨论空前广泛,空前深入。人们从国家、学校,组织、管理,科研、创新,文化传承、社会发展,等等不同的角度,赋予中小学教师种种职责;从各自不同的需要,期盼中小学教师承担种种角色。从传统的春蚕、蜡烛、园丁、人梯、助产士、人类灵魂工程师……到现在的向导、参谋、设计者、组织者、指导者、管理者、参与者、促进者、激励者、对话者、合作者、咨询员、催化剂,等等——这些探讨和演绎,对于全面了解和全面发挥中小学教师在课程改革中的全面作用,具有一定的意义。
从社会学的角度说,角色是社会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角色体现着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基本职责。从小农经济时代到计划经济时代,传统的教学,教是“上所施,下所效也”(许慎《说文解字》);师是“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韩愈《师说》)。传统的教师在扮演着先行者、有道者的角色。在欠发达的社会,对于求知的学生来说,教师是知识的占有者和传授者,是有道的偶像和道德的说教者,是有学问的尊者和活的教科书。教师是学生唯一的知识来源;没有教师的传授,学生就无法学到知识。天地君亲师的威严和霸道,传统的学生角色只能是驯服的羊羔。看宋濂《送东阳马生序》中“余立侍左右,援疑质理,俯身倾耳以请;或遇其叱咄,色愈恭,礼愈至,不敢出一言以复”的描绘;读鲁迅《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乏味读书生活的回忆;查魏巍《我的老师》全文对三位老师的不同介绍;听郁秀《花季·雨季》中“又搞突然袭击”和同学背地里喊老师“陈老太”、“老古董”叙述;古代近代现代当代的传统教学,师生关系,其历史的演变和局限,或许可由此而见一斑。这些是艺术的真实,也是生活的真实。
在目前中小学传统教学中,学习(读书),或者更确切说——接受学习(被动读书),作为传统学生角色的基本职责应该说也是很明确的,甚至是唯一的;与之相应的,这时教师角色的基本职责,最传统最通俗的说法就是教书——按书教学生读书(按课本给学生讲课)。几十年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一直是统一内容和标准、材和教参、统一考试和检查。人民教师一切行动听指挥,已无昔日塾师那样的“课堂主宰者”的风光和自由。无奈的教师只能被动地且必须严格地执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课程计划,忠实地做向学生传授课本知识考试内容的教书匠。无奈的学生也只能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灌输的书本知识、考试内容,成为被动的知识接受者、信息的容器、应试机械人。教学双方同在无奈地扮演着被动的角色,被动地履行着无奈的职责。教师只是既定课程的讲述者和传递者,学生只是既定课程的接受者和吸收者。“传道授业解惑”与“教书育人”只剩“传道”与“教书”,教师只能仅仅是作为书本知识传授者在苦苦支撑着自己的角色。
二 课程改革中教师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知识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信息社会的到来,推动着我国新世纪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新课程倡导民主、开放、科学的课程理念,不仅要求教师的观念要更新,而且要求教师角色要转变;要求“教师从过去仅作为知识传授者这一核心角色中解放出来”。[3 ] 当课程由专制走向民主,由封闭走向开放,由专家研制走向教师开发,由学科内容走向师生经验的时候,教师角色基本职责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就成为新课程实施的关键因素。
由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的《走进新课程——与课程实施者对话》一书第四章第三节《教师角色和教学行为》谈到:“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4 ] 这话,是对的;不过,可以担当“学生学习的促进者”角色的,远不仅仅是教师。至少,有文化的家长可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没有文化的家长照样可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所以我们并不认同“教师即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教师最明显、最直接、最富时代性的角色特征”[ 5 ] 的说法。教师应该是受过教育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相对于学生的学习来说,教师的职责和作用,与有文化的或没文化的家长,应该是大不一样的。作为学校教育的专业人员,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很专业的促进者,并且在促进、推动、鼓励、激发学生学习的同时,教师还应该更多的履行其专业的职责,执行其专业的任务,施展其专业的特长,发挥其专业的作用。而具有这种职责、任务、特长、作用的角色,与家长作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的角色是有质的区别的。“学生学习的促进者”这个大概念的外延包括教师、家长和别的角色如校外辅导员等,但教师和家长与校外辅导员却是不同质的概念。把包括家长与校外辅导员等在内的“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当成是教师最明显、最直接、最富时代性的角色特征,这就难免要犯“动物是蛇”那样的逻辑错误。
无论是过去和现在,学生的基本职责和任务都是学习。课程改革突出的是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学习方式的变化——由被动学习接受学习转变为自主学习。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在新课程中,其基本职责和任务不再是过去的学习,更强调——自主学习。“自主学习”既是新课程学生角色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也是新课程倡导的学习方式。相对于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确立,相对于学生角色基本职责和任务与学习方式的转变,教师角色也应该随学生的转而转,其基本职责和服务方式也应该依学生的变而变。相对于自己的服务对象,教师应该尽快地从传统的不合时宜的角色中解放出来,不仅要做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更要成为学生“自主学习”的服务者。
三 诱导学生自主学习——教师角色基本职责的一种基本解读
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本质要求,是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针对目前课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明确强调:“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针对传统教学方式的明显弊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突出申明:“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新课程的实施,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善,是以教师教学行为变化为前提的。教师应该依据改革的目标和服务对象的需要来确定自己的角色和职责,改变自己的服务方式。学生,是教师主要的服务对象。教师应该为“自主学习”的学生服务,教师应该服务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如何服务?从课程改革的角度、教学角色的发展变化来说,教师的职责和作用不仅仅是“促进学生学习”,更专业更本质的一种基本解读应该是——诱导学生自主学习。
作为学习主体,学生更多的应该是自主学习。在课程改革中,教师要尽快地从传统的不合时宜的角色中解放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角色、职责、作用的淡化乃至取消。有一种观点认为:“教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师生始终是平等的,不存在谁指导谁的问题,教师并不一定比学生高明”。[6 ] 这种见解很明显是由课堂主宰走向了另一极端。特别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作用其实是很重要的,其职责也是很必要的。“诱导学生自主学习”既是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中教师角色的基本职责,又是教师为学生服务的基本方式行为方式;既充分肯定教师的专长和作用在于“诱导”,又明确突出“诱导”的目的在于实现“学生自主学习”。说“诱导”而不说“促进”,前文已作过探讨,“促进”是应该的,但这一概念太宽泛且诱导即为着促进。说“诱导”而不说“指导”“引导”等,则后者之意已蕴含在前者之中。“诱导学生自主学习”作为实施新课程的教师角色基本职责的一种基本解读,应该是千百万中小学教师可以接受、领会和操作的。
诱导学生自主学习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意味着教师要具备诱导学生自主学习的本领和能耐。教师要在充分认识和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诱导”学生热爱学习的志趣,“诱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真正发挥学生学习主体的作用,做学习的主人,自信自觉自修自省,有主意有主见地主动学习“自己的课程”[7 ]。在这里,“导”应该是一种启迪,一种引领,因势而导。“诱”可以是诱发、劝诱,循循善诱;也可以是诱掖、引诱,诱其深入……一切可能的教育资源和手段——无论白猫黑猫,只要是有利于诱导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师尽可取之用之,服务于学生;并和学生一起学习一同成长。魏书生的成功,正在于他就是这样一位“诱导学生自主学习”的高手。[8 ]
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改革试验正在艰难地推进,教师职责的明确与教师素质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实际问题。身为普通教师,和千千万万的中小学普通教师一样,期盼在为学生减负的同时,也能为教师减负,明确和简化自身的职责,和学生一起解放一同发展。“新课程将改变学生的学习生活,新课程也将改变教师的教学生活”。[9] 是故愿作引玉之石,求教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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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属中医"胸痹"、"心痛"范畴。中医对冠心病的认识和治疗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并显示较好疗效。为探讨中医药治疗冠心病的组方配伍的基本规律,我们对中医古籍中与现代中医药期刊刊载的治疗冠心病有效方剂进行整理与分析,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来源及方法
方剂的来源主要涉及两大部分:(1)古代医籍中记载的治疗胸痹、心痛有效的名家名方。我们搜集了从汉代到明清及民国时期的20部经典医籍中有关胸痹、心痛治疗的有效方剂。包括汉代张仲景的《伤寒论》、《金匮要略》,唐代孙思邈的《千金要方》,宋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明代张景岳的《景岳全书》,清代王清任的《医林改错》,民国时期张锡纯的《医学衷中参西录》等医著中治疗胸痹、心痛的方剂。(2)中国期刊网、维普数据库、中国生物医学期刊数据库等国内权威数据库1979-2007年间40余种中医药刊物中所涉及到的治疗冠心病的中药复方,期刊包括《中医杂志》、《新中医》、《中国中药杂志》、《河北中医》、《浙江中医药杂志》等,以及各中医药院校学报如《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报》、《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等。以"胸痹"、"心痛"为关键词进行搜索。
2结果
通过以上搜集工作,共收集到治疗冠心病的中药方剂600余首。再根据是否药味完整、药量准确、主治明确、疗效确切(治疗病例不少于30例,且总有效率在75%以上),再次筛选出有代表性的有效方剂283首。通过对每一首方剂的组成配伍进行分析,按其组成的各类药物在方中作用的主次依次排列,从而归纳出其配伍方法及治则,然后再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2.1各方剂组方配伍与治则的频率排序将组方配伍和治则基本相似的方剂归为一类,将同一类方剂按其使用频率列表排序。表1结果表明,共有19种组方配伍方法,其中益气祛痰、活血化瘀、养阴补血居首位,为主要治则。
2.2常用配伍方法浅析根据上述方剂组方配伍的研究分析结果,对其中使用较多的配伍方法简要分析如下:
(1)补气药配伍活血、化痰药:气虚是冠心病发生的根本,痰与瘀是本病的继发因素,此为标。心气不足,鼓动无力,血行不畅,则出现心血瘀阻;脾气虚,运化失常,痰浊内生;肺气虚,则气化不行,升降失常,浊阴因而凝聚为患。胸为清阳之府,心体阴而用阳,瘀血痰浊等浊邪内干,心脉不畅,则发为胸痹心痛。故此方法为临床最常用。表1中医药治疗冠心病方剂组方配伍与治则的频率分布
(2)养阴补血药配伍活血药:心以血为本,血以阴液为根,心阴不足,血难养之,则心胸痛闷如窒;心以血为养,血以心为用,心血不足,则运行失畅,故瘀阻心脉。因而在治疗上应养阴与补血并举以治其本,再兼以活血化瘀通脉以治其标。
(3)补气药配伍理气、活血药:近代名医张锡纯言:"是大气者,原以元气为根本,以水谷之气为养料,以胸中之地为宅窟者也"[1]。故冠心病治疗以大补元气为治本。气为血之帅,气行则血行,气滞则血瘀,故又当辅以理气活血之品,使补中有通,补不涩滞,其病易痊。
(4)化痰药配伍理气药:胸痹多由上焦阳虚,水气痰饮等阴邪乘虚上乘阳位而成,邪正相搏,胸阳闭塞不通,不通则痛。故治疗时以宣痹通阳、豁痰利气为基本治法。痰去则气易顺,气顺则痰易祛,两者配伍相得益彰。
(5)化痰药配伍活血药:冠心病病机为本虚标实,虚实夹杂。虚为气虚、阳虚,实为气滞、寒凝、痰浊、血瘀。发作期以标实表现为主,多见血瘀、痰浊互结,闭阻心脉,故当治以豁痰开结、活血通络为法。
(6)活血化瘀药配伍清热凉血药:瘀血阻塞型冠心病在临床上也十分常见,治疗常采用活血化瘀药物为主,以通络化瘀通心痹,从而缓解胸痹之心痛。但单用活血化瘀药稍显单薄,因瘀血常由气机阻滞、热邪炽盛等所致。反之,血瘀日久也可导致郁热内生,造成瘀血热邪内结,病情更为复杂。瘀血阻塞型冠心病临床治疗常配伍清热凉血药,使血瘀得化、血热得清,则血脉自通。
(7)理气药配伍清热泻火药:冠心病早期多以标实为主,而标实之中,又以气滞为主要环节,因标实之痰瘀火旺每因气滞而后成。此外,肝主疏泄,助心行血,肝气郁滞亦可加重心脏之本虚。因此,肝失疏泄则不能维持心脉气血的正常运行,使心脉滞涩而发生心痛、胸痹等证。临床上因情绪恼怒而导致肝气郁滞、心脉滞涩挛急,表现为心胸憋闷疼痛、脘胁胀满;若气郁日久化火则还可见烦躁易怒、口苦、心中烦热等症状。故治以疏肝理气配以清热泻火,使肝热得清,肝气得舒,心脉心血通畅,则心痛自止。
(8)补阳药与滋阴药配伍:中医认为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五脏六腑相互维系,达到脏腑调和,阴阳平衡。肾为生命之根,为先天之本。肾虚则引起机体一系列劳损,故有"百病生于肾"之说。冠心病病位在心,病根在肾,故有人认为肾虚是导致动脉粥样硬化、引发冠心病的根本原因。治疗上补肾可阻止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和发展,从而防治冠心病。可采用张景岳"阴中求阳"、"阳中求阴"之法。
3讨论
对上述方剂组方配伍规律做进一步分析,结果提示:(1)本文筛选出治疗冠心病的283首方剂中,属扶正祛邪、攻补兼施的方剂有230首,占81.27%。张仲景云:"夫脉当取太过不及,阳微阴弦,即胸痹而痛,所以然者,责其极虚也"[2]。"责其极虚"指出了胸痹之根本所在,正气虚为胸痹之本;"阳微阴弦"说明了胸痹本虚标实之病机特点。以上统计数据也证明了张仲景这一观点是切合临床实际的。(2)在补法之中,涉及补气药的有171首(占60.42%),之后依次为养阴药74首(占26.14%),补血药68首(占24.03%),补阳药50首(占17.67%)。可见冠心病患者正气虚中以气虚为主,阴虚、血虚、(肾)阳虚次之,而且常出现兼挟现象,如气阴两虚、气血两虚、阴阳两虚等。(3)在祛除病邪的药中,不同程度涉及活血化瘀方共有262首(占92.56%),占了绝大多数;其次为化痰方97首(占34.27%)、理气方88首(占31.09%)。可见活血化瘀、理气化痰是冠心病治疗中常用的祛邪方法。(4)补气、养阴、补血、补阳和活血化瘀、化痰、理气是冠心病治疗的基本法则,各种法则常根据临床见证不同而交互为用,从而构成了冠心病丰富多彩的配伍方法,体现了中医的辨证论治。
由于受时间、地域、不同个体以及不同医生用药经验的影响,各类药物之间的配伍纷繁复杂,配伍涉及到单类药物组方、两类药物的配伍组方、三类甚至三类以上药物的配伍组方。但不论是何种类型的组方配伍,均应在辨证准确的基础上合理组方用药,才能收到较好的临床疗效。
中医治未病说的基本含义是什么?通常认为,它包括未病先防、既病防变和病后康复三个方面。也有人因此提出疑问:“既然未病,何来‘治’之?”问题出在对“治”和“未病”的理解上。“治”为何意?这得从源头上做点考据。《汉语大字典》综合了历代的全部用法,给“治”确定了20款用途,其中可以与医联系起来的起码有7条:一曰整治(修治),二曰治理(统治),三曰修养(修饰),四曰对抗(较量),五曰征服(制服),六曰研究(探究),七曰治疗(诊疗)。综合以上有关“治”的各种意义,结合中医历代典籍的相关论述,不难看出,中医的“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治”即指对疾病的诊治;广义的“治”包含有预防、摄生、保健、调理、治疗、康复等多重含义。治未病的“治”,显然是广义的。
“未病”,不仅是指机体处于尚未发生疾病时段的状态,而且包括疾病在动态变化中可能出现的趋向和未来时段可能表现出的状态。
可见,中医的治未病说,包括疾病微而未显(隐而未现)、显而未成(有轻微表现)、成而未发(有明显表现)、发而未传(有典型表现)、传而未变(有恶化表现)、变而未果(表现出愈或坏、生或死的紧急关头)的全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有文章可做,都可以根据疾病发生、发展、传播、转化的规律采取使疾病朝正向逆转的措施,都有医者施展才华的机遇。
“治未病”提供健康保障
中医治未病应当从哪些环节入手呢?浩如烟海的中医典籍中有丰富的论述。尽管对治未病的每一个阶段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不尽相同,但如下的认识却是其最基本的和最具共性的要素:
1、养精调神,铸就健康支柱
精神状态是衡量一个人健康状况的首要标准。中医强调“精神内存,邪不可干”的思想,指出喜、怒、忧、思、悲、恐、惊等不良情志的刺激,是百病之源。正所谓“恬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 。“喜怒不节则伤脏”,“志意和则精神专直,魂魄不散,悔怒不起,五脏不受邪矣” 。“气血冲和,万病不生;一有怫郁,诸病生焉” 。因此,中医始终把心理调治作为防病健身、治病疗疾的第一步。医生为患者解决的不仅是身病,而且是心病,与患者心灵的拉近和沟通,是治疗身病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较之前者更为重要。强调心理调理,不仅是一种治疗方法,更是医者所应具备的基本医德。
2、合理饮食,打造健康基石
气血是人体生命活动的物质基础,人之气血、津液、精血均来源于脾胃的生化。饮食合理则不病或病轻;反之,则多病或病重。因此,养生之要当以食为本。在这方面,古人有很多有见地的论述,如告诫人们“饮食有节”,以“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气味合而服之,以补精益气” ,“谨和五味”,“勿使脯肉丰盈,常令约俭为佳”,“所有资身,在药菜而已。料理如法,殊益于人”,“菹酱而已,其人少病而寿”,“若得肉,必须新鲜,似有气息,则不宜食”,“若贪味伤多,人肠胃皮薄,多则不消,彭亨短气,必致霍乱”,“鱼脍、生菜、生肉、腥冷物多损于人,宜常断之”,“咸则伤筋,酢(醋,可引申为酸味)则伤骨,故每学淡食”等。这种主副搭配、荤素结合和“宜俭”、“宜素”、“宜鲜”及忌“过量”、“生冷”、“咸酸”的思想,与现代研究出的健康食谱几乎是完全相同的模版。
3、强身健体,增添健康动力
“生命在于运动”,缺乏运动的生命是脆弱的,没有运动的生命是低能的。加强体育锻炼在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是其它方法无法替代的。华佗的五禽戏、孙思邈的导引术和现代的各种健身方法无不是这一思想的体现和应用。运则立,动则健,机体正气的强弱、血液循环状况的良否、新陈代谢质量的高低、抗病能力的大小、疾病治疗和恢复程度的快慢等,都是运动的产物和不断积累。在既病之前,运动疗法属于防的层次,在既病之后,运动又具有治疗和康复的意义。根据人的体质、年龄、性别的差异,可以制定出适应各种人群的运动处方来,以适应健身和疗疾的不同需要。如调整睡眠,治疗失眠、多梦的处方为早晨慢跑、打太极拳,睡前散步、摩擦脚心;调整呼吸和治疗肺痿的处方是晨起深呼吸,拉长声音喊嗓子;预防和治疗老年性痴呆的处方是双手反叉腰倒步走,把大拇指按在双侧肾俞穴上,一边有节奏地走,一边左右扭转颈项等。这些做法既有利于健康者的健身,也有利于患病者身体素质的增强,又能对药物治疗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
4、科学用药,充实健康保障
1.1 症、证、病的概念与关系
中医学对疾病本质的认识是通过辨症、辨证、辨病三个方面来进行的,要建立中医诊疗体系,必须首先澄清三者的概念及相互关系。“症”包括症状与体征,是机体患病时所表现的各个现象。“证”是对疾病发展过程中某阶段的病位与病性等本质所作的概括。“病”是对疾病全过程的特征与规律等本质所作的概括。“症”、“证”、“病”三者, 含义各不相同, 但都统一于“疾病”总概念之中, 都是由疾病的病理本质所决定。症是辨证、 辨病的主要依据, 病的本质一般规定着病的表现和证的变动。病代表疾病全过程的根本矛盾, 证代表病变当前阶段的主要矛盾。病的全过程可以形成不同的证, 而同一证又可见于不同的病之中, 因而病与证之间是纵横交错的关系。
1.2 病证症相结合的中医诊疗体系
辨证论治是中医学的特点与精华,尤其是近40年来更是大力倡导,占据中医临床的主导地位,成为一种公认的诊疗模式。但辨证论治并非诊疗的唯一途径,过分强调辨证论治的重要性,势必忽略对病认识的深化,辨证论治的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因而很多医家提出了应当辨病论治与辨证论治相结合[1,2],并从诊断、病机、治疗等方面阐述了辨病论治的重要性。同时,症状不仅是辨证与诊病的主要依据,有时还成为病变中诊疗的关键,且疾病过程中还会出现并发症等情况需要加以处理,因而实际上还存在着辨症论治。早在80年代,蒋红玉等曾有“三辨论治”的命题[3],最近欧阳先生著有《中医症病证三联诊疗》一书[4],黄培生亦有“新的中医诊疗体系设想”的论文[5]。为此,我们特提出建立“病证症相结合的中医诊疗体系”,国家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颁布,已基本建立了病证体系的框架[6]。中医学这一完整诊疗体系的建立,将加深中医学对疾病的全面认识与正确处理,促进中医学对病、证、症之诊断、治疗、方药等的系统研究,从而有利于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
此外,中医学现在还有辨体质而治(察体论治)、病因辨治、因人因地因时诊治、方证论治等提法。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中医诊疗的基本思路,但并非中医诊疗的主导思想和主要特征,究其实质,仍属于辨证论治的范畴,如“辨体论治”主要是强调阴虚质、阳虚质、痰湿质、气郁质等素体特征,临床时应据之而进行论治,但“证”是邪正关系综合反应的结果,患者之所以会形成阳虚证、痰湿证等,本身就包括了体质的因素在内,故可融于本体系之中。
2 三种辨治的渊源与存在问题
2.1 辨证论治的沿革与存在的问题
辨证论治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内经》为辨证论治奠定了理论基础,自张仲景以来的历代医家,分别从六经、脏腑、经络、八纲、病因、气血津液、卫气营血、三焦等不同角度进行深入研究,总结出各自的经验,形成了诸多辨证论治的理论和方法。近现代又开展了辨证论治规范化和微观化的研究,加深了对辨证论治规律与本质的认识。虽然辨证论治是中医临床诊疗疾病时应遵循的基本方法,是中医理论的精髓,但至今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如:①归类辨证论治的方法有七八种之多,相互错杂而不统一;②证只是病变某阶段的本质,而对疾病全过程的本质认识不足,缺乏诊疗的预见性;③有的病情缺少主观症状,而客观检查却有病变,从而形成无症可辨;④有的病情虽有一定的症状与体征,但病变的位置与性质仍难以明确,形成无证可辨;⑤虽然辨证正确而似无误,但按证论治却无效;⑥过分强调辨证论治,则束缚了其它认识的发展,如所谓同病异治、异病同治,实际上形成重证轻病的误导,而视病为可有可无。
2.2 辨病论治的沿革与存在的问题
早在甲骨文中就有了病的概念,《内经》已提出了300余种病名,《金匮要略》、《诸病源候论》等都是论病为主的著作。因此可以说,中医对“病”的认识早于对 证的认识,诊疗的主要目标就是针对“病”,“证”只是对内脏疾病难以认识其本质的情况下,而据全身表现进行诊疗的补充措施。
尽管中医辨病论治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由于各种原因却对病本质的认识存在不足和针对病进行的治疗缺乏有效手段。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由于中医学的诊察手段原始,通过“望闻问切”所获得的病情资料有限,只能起到“司外揣内”的作用,难以认识疾病内在本质,因而许多病名,尤其是内科疾病,不少是据症状而命名,而症状只是现象,难以明确规定疾病的内涵与外延,因而成为中医诊断的极大薄弱环节。
另一方面,是过分地强调和依靠辨证论治,而视辨病为可有可无,因而未重视对疾病规律的认识与总结,未重视针对病的治法与方药的探讨,在现有中医以病为纲的著作中,很难找出真正针对病进行治疗的有效治法与方药。特别是近代中西医的病证结合,实际上取消了中医的病,更不利于中医对病的诊疗的深入研究,形成用西医方法诊病、治病,用中医方法只是辨证、治证。
2.3 辨症论治的沿革与存在的问题
虽然古代无“症”字,仅有证字,而为症证通用。然而在远古时期,应当说最初只是对症治疗,即解除痛苦,还不可能对疾病的本质——病与证作出明确的诊断。事实上所谓“审证求因”,其本义应是指探求出现症状的原因,即据症求因。辨证的本义也是辨症,证据也,辨证论治是根据症状的不同特点而采取不同的治疗。同时,中医临床上总结、积累了丰富的针对症进行诊疗的有效方法和方药。
由于中医学对内脏疾病认识不够,往往是以症代病,并未真正形成对症状的鉴别诊断。特别是有一种错误的观点,把对症治疗看成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认为是诊疗水平低下的表现,甚至当作是医疗活动的缺点。因而妨碍了对辨症论治的深入研究。同时症本身也欠规范,存在着一症多名或一名多症等现象,给临床带来困难。
3 三种诊疗体系的必要性
3.1 辨证论治的优点、必要性
辨证论治的科学性与必要性,几千年来的医疗实践,已为中医界所公认,主要是能从整体上把握病变过程中邪正斗争的状况,根据每个具体病情进行灵活处理,其优越性无须赘述。然而现在中医临床上的辨病与辨证相结合,往往是以西医的病作为诊断,辨出西医病后,再据其所列证型而对号入座地进行治疗,真正按中医学理论进行分析、体现辨证论治的精髓不够。
3.2 辨病论治的优点、必要性
由于辨病能够把握疾病全过程的特点与变化规律,同种疾病应当具有共同的病因、病理、病状、演变、预后等本质与特征,应有共同的治疗规律和治法方药,因而辨病论治具有疾病的共性突出,治疗的针对性强等特点。所以中医学不仅要提同病异治、异病同治,还应补充同病同治、异病异治或异证同治、同证异治,如此则更有利于对病变的全面、深刻认识。
3.3 辨症论治的优点及必要性
症的出现是疾病本质的外现,它是医生认识疾病的航标和纽带,是辨病和辨证的主要依据。临床上对症的变化性和多样性不可不辨。辨症论治具有应急性的优点,临床上一般是以病为本、以症为标,但标本各有缓急,对于大失血、剧痛、尿闭等严重、危急症,有时已成为整个病情的关键,即急者为先,此时需要采用止血、止痛、导尿等急则治其标的方法,解决紧急情况;辨症论治还要求具有灵活性,治法、主方确定以后的所谓“加减灵活在变通”,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根据主症而加减用药;此外,辨症论治还具有实用性强的优点,临床上有时病、证一时难以明确,而病情又不能不进行诊疗,此时则只能根据主症进行暂时性诊断,并作出恰当治疗。如“肚腹三里留,腰背委中求,头项寻列缺,面口合谷收”等针灸疗法,实际在相当程度上是对症处理。
4 病证症诊疗体系的重点研究内容
4.1 辨证论治的重点研究内容
首先应当对现有的八纲辨证、脏腑辨证、六经辨证、卫气营血辨证等进行分析,同时还要对与辨证论治相关的诊疗方法,如辨体论治等进行挖掘整理,认识其各自的特 点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整理归纳而建立起统一的辨证体系;其次是要明确构成证名诊断的基本要素,如辨病位与辨病因病性等,并确定辨证的主要项目,如心、肝、脾、湿、痰、气虚、血瘀等;第三是要根据辨证基本内容,规范已有的和临床上常见的各种证候名称;第四是制定每一规范证候的诊断标准,包括常见症状、体征及必要的检测指标等;第五是确定与每一规范证候相对应的治法、方药、针灸等疗法;第六是按规范证名进行诊断与治疗方药及疗效的统计处理、分析校正,从而建立起完整的辨证论治体系。
4.2 辨病论治的重点研究内容
首先是建立起中医学的疾病体系,如克服以头痛、发热、咳嗽等以症为病的现象,确定和分化病种,建立中医系统内科学,对外科等病种则应规范病名;其次是制定各病的诊断标准,包括发病学资料、病因、主要表现、检测指标、转归预后等;第三是统计研究单病种的病因病机、诊断治疗、转归等特点与规律,包括各病的常见证型及演变等,总结病与证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是总结、寻找和研究创立针对病进行治疗的专法、专方、专药等,从而加深对病的认识,建立起辨病论治的完整体系;第五是探讨尽管证名相同,但由于病种不同,其治疗方药的差异性,深化病证结合的认识。
4.3 辨症论治的重点研究内容
首先是要为辨症论治正名,充分认识辨症论治的意义;第二是症名的规范,现存在着一症多名,或多症一名,其间是非难辨,应予统一;第三是建立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学,即每一主症可见于那些病、证,其诊断与鉴别的依据应当加以明确;第四是进而确定每一症状对有关病、有关证的贡献度,即对各症与病、证间的诊断关系进行计量刻画,建立起中医计量诊断学;第五是清理治法、方剂、药物、针灸等中涉及针对症的提法,如止血、消肿、平喘、退热、透疹等,规范治法功效等用语;第六是整理归纳针对症进行治疗的有效常用方、常用药、针灸、外治等疗法。
4.4 病证结合的诊疗方法
“病”与“证”是不同的诊断概念,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疾病本质作出判断。通过病名诊断,可以确定该病全过程的病理特点与规律;通过辨证诊断,可以确定疾病在某一阶段的病理性质。两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只有辨证与辨病相结合,才有利于对疾病本质的全面认识。 在对病症诊疗时,或在辨病论治,确定专方、专药的基础上,根据疾病阶段性的不同,辨别证候的寒热虚实等性质,进行加减用药;或在辨证论治的基础上,将治疗疾病的有效专法、专药等运用始终。如瘅病类疾病的病理实质为热,故清热祛邪为其治疗大法,而不同的瘅病又各有相应的方药,如肺瘅(热病)之麻杏石甘汤、肝瘅(热病)之茵陈蒿汤、胆瘅之大柴胡汤、肾瘅之八正散等。又如肺痨,一方面是寻找以杀灭痨虫为主的基本方药,另一方面是根据辨证的结果,或以清热为主,或以养阴为主,或以益气为主,各随其证而治之。通过研究,若能完成以上任务,则中医病证症相结合的诊疗体系已基本建立。临床时不仅要进行辨证论治,并且一定要结合辨病论治,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辨症论治,三者可有主次,但缺一不可,如此才能全面认识疾病的本质,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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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机
PCI术后心绞痛在中医学中属胸痹心痛范畴,其病机关键在于心脉痹阻,病位在心,但与肝、脾、肾功能失调密切相关。因心主血脉的正常功能,有赖于肝主疏泄,脾主运化,肾藏精主水等功能正常,病性有虚实两方面,多为本虚标实,虚实夹杂,虚者多见气虚、阴虚、阳虚、血虚,尤以气虚、阳虚多见;实者为寒凝、痰浊、气滞、血瘀,并可交互为患,又以血瘀、痰浊多见。但虚实均以心脉痹阻不通,不通则痛为病机关键。发作期以标实为主,血瘀、痰浊突出,缓解期主要有气血阴阳亏虚,其中心阳虚、心气虚常见,以上病因病机可同时存在交互为患,又可相互为因,如气滞血瘀、痰瘀互结、寒凝血瘀等。进一步发展可见瘀血痹阻心脉,心胸卒然大痛而发为真心痛;心阳阻遏,心气不足鼓动无力而表现为心动悸,脉结代,甚者脉微欲绝。病机具体表现:
1.1气虚血瘀为基本病机 气是构成人体和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具有推动、温煦、防御、固摄和气化等作用,心主血脉以气为用,心气的盛衰和运行与血液循环直接相关。心气盛则推动血液在脉道中运行不熄,濡养脏腑器官,若心气虚无以推动血液运行,血液滞于脉道,脉道不通,不通则痛。PCI术治疗属于创伤性,扩张部位络脉损伤,气血从损伤之处流散致心气虚衰,形损气散,气虚生化无源,无以生肌故损伤络脉难以愈合[1]。PCI术使局部痹阻络脉得以疏通,血瘀的病理状态得以减轻,但并未得到根除,加之PCI术造成局部络脉损伤引发新的血瘀。若术后治疗不当,新旧之邪交织为患,正气渐衰,帅血无力。日久瘀血积渐,痹阻心脉,气血不通,不通则痛。PCI术患者以中老年多见,中老年人脏腑功能开始衰退,气血虚衰,PCI术具有"破血"作用,易耗伤正气使本虚较前加重,正气不足,致瘀血等有形之邪形成,再次痹阻脉络,故气虚血瘀是PCI术后再发心绞痛主要病机[2]。
1.2痰淤互结为基本病理 PCI术后致心气虚进而影响脾气亏虚,运化失职,水湿内停湿聚成痰,所谓"百病痰作祟"。痰为阴邪重浊黏滞阻于心脉,胸阳不展,气机不畅,痰阻血瘀最终痰瘀互结,心脉痹阻发为胸痹。现代医学认为PCI术后心绞痛相关危险因素有:多支病变,血脂、血黏度高,自由基多,这些血液高黏高脂状态,在中医看来均为痰湿导致。因此痰浊内盛痹阻气机、痰瘀互结是PCI术后心绞痛基本病理。
1.3心肾两虚为主要表现 患者多为中老年人,年老体弱,心肾两虚为其主要病理表现。随着年龄增长,脏腑功能逐渐衰退气血虚衰,因此PCI术后的患者多表现为心肾两虚。其中心气、心阳虚衰主要表现在心神不足和血脉寒滞两方面,肾的阴阳失调主要表现在肾阴亏虚与肾阳不足,心肾发生病变时,常能相互影响,相兼为病。如:肾的阳虚水泛,上凌于心,而见水肿、心悸等水气凌心证候;心阴虚亦能下汲肾阴而致虚火旺之证。
2辩证论治
临床上胸痹心痛的治疗不外乎治标与治本,治标则辛温通阳、活血化瘀、豁痰散结,治本则益气养阴、养心安神,益气温阳、通络止痛等达到缓解病情解除病痛目的。可分为心血淤阻、气滞心胸、痰浊闭阻、寒凝心脉、气阴亏虚、心肾阴虚等证型,分别治以血府逐瘀汤、柴胡疏肝散、栝楼薤白半夏汤、栝楼薤白白酒汤,生脉陷胸汤、天王补心丹等。此外可根据脏腑辩证从肝、肺、肾等论治。
2.1从肝论治 肝藏血而主疏泄,充养脉道条畅气机。若肝血不足,疏泄失常致脉道不充气机不利影响到心则心神失养,血络瘀滞甚则心脉不通而引发胸痹心痛。情志所伤、肝气郁结是冠心病发病的重要病机,肝为气机之枢,忧思郁怒首伤肝。肝郁日久,化火扰心见急躁易怒,心神不宁;气机瘀滞,无力调畅气血则气血津液输布失常,瘀血、痰浊等病理产物应之而生,闭阻心络心病乃作。肝气不足,无法调节血量,不能升发调畅全身气机影响脾胃运化。脾胃升降失司,水谷精微不得输布,聚湿生痰,浸脉道,日久则心脉瘀塞。肝阴亏虚不能濡养脉道,则心脉管壁痉挛、弹性减退且阴液不足,血液黏稠度增加,肝火耗伤心营,血行瘀滞卒然而发心痛。依据此理论制定从肝论治大法:疏肝解郁,活血化瘀;清肝泄热,健脾祛痰;暖肝散寒,温经通脉;平肝潜阳,滋阴熄风;调肝养血,养心安神等 。
2.2从肺论治 心肺在生理上密切相关,心肺同属上焦,心主血,肺主气而血液的运行又赖于气的推动,随气的升降而运行周身。心肺之气在胸中合为宗气。宗气具有贯心脉与主司呼吸作用。在病理上,肺的气虚、阳虚或肺失宣肃均可引起痰湿、水饮之邪形成,痰湿、水饮之邪又可影响到心血的运行。在治疗冠心病时,循其理论渊源,究其病理因素,审其阴阳虚实,察其气血盛衰,辨其脏腑所属,着眼于调肺气,通血脉,助心行血而恢复心之功能并立从肺论治四法:寒邪内侵,胸阳痹阻,温肺散寒通阳;肺气不足,营血不调,补肺益气养心;痰湿内蕴,胸阳不展,宣肺化痰开结;肺气郁痹心脉,开郁降气通络。
2.3从肾论治 冠心病总属本虚标实,本虚指心、肝、脾、肺、肾等脏腑功能失调,气血阴阳亏虚,但脏腑亏虚,根本在于肾虚,肾为先天之本,水火之宅,内藏真阴,心血依赖肾之而补充,肾又内寄元阳为一身阳气之源,肾气盛则心阳振奋。若肾气虚不能蒸腾致心阳虚鼓动无力,血行滞涩,内结血瘀也可致脾土失温,气血化源不足,营血亏少,无法濡养脉道,血行不畅或肾阳虚失于温煦寒凝经脉。胸阳不振或阳虚水泛或肾阴虚火旺灼津成痰,痰瘀互结上犯心胸,痹阻心脉发为胸痹。故治当予补肾活血以扶正祛邪使肾元得固。然阴阳互根互长,治疗上可治以"阴中求阳、阳中求阴"之法兼顾肾的阴阳偏盛偏衰,寒湿痰瘀,分别予以温肾阳,滋肾阴补肾气,配以化痰活血,燥湿散寒之法。
3展望
中医对冠心病PCI术后心绞痛的防治带来了新突破点。术后动脉硬化仍存在,心绞痛发生率较高,仍无法降低远期主要心血管事件发生率[3]。介入治疗可以解决"标实"的问题,但"本虚"问题在介入治疗后仍然存在。中医认为"气为血之帅,气虚则血瘀",而且介入本身作为一种外源性损伤又引起了新的瘀血产生,因此气虚血瘀为介入术后的基本病机,所有益气活血药物均可作为术后的常规用药,以防治术后心绞痛发生,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同时重视痰浊、寒饮等病理因素,在益气活血基础上加用健脾祛痰、温阳散寒之剂。随着中医药防治PCI术后心绞痛的研究越来越多,应进一步强化对PCI术后患者的中医证候学认识,把握病因病机及证候演变规律,结合现代药理研究成果指导临床遣方用药,同时加大循证医学支持力度,特别是大样本、多中心、随机临床对照研究,突出中医药整体调节、辨证论治等优势,使中医药在PCI术后心绞痛干预治疗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R730.5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2349(2016)05-0015-02
化疗呕吐是化疗病人最常见的消化道毒副反应之一,可发生在化疗期间或化疗结束后。研究表明[1]即使在应用止吐药的情况下,仍有超过60%的癌症化疗患者有呕吐的经历。轻中度的呕吐常因不适感导致病人的情绪比较烦躁或食欲下降,中重度的呕吐会影响病人日常的饮食及营养,甚至造成电解质紊乱,更有甚者被迫中断化疗,影响治疗。
从中医角度认为化疗呕吐是“药毒”所致,病性属虚,“扶正”为化疗呕吐的基本治则,但“药毒”有损伤脾胃,扰乱气机的特点,故“扶正”除补益之意外,还应有以通为补之意。故而治疗化疗呕吐除了通过补益脾胃外,还可以通过理气化痰,温通清化,和中降逆等治法以恢复脾胃功能而达到止呕效果。
1呕吐
1.1西医认识现代西医一般认为患者化疗后出现呕吐主要是由于化疗药物直接或间接刺激呕吐中枢,或刺激胃肠道黏膜,引起粘膜损伤,导致粘膜上细胞释放多巴胺、组胺、乙酰胆碱、阿片制剂、5-HT3,P物质等,与其相应受体结合传入呕吐中枢导致呕吐。治疗上多为各种受体拮抗剂以抑制机体与其代谢产物结合,以此来达到止吐的效果。
1.2中医认识化疗药物属中医认识的“药毒”范畴,“药毒”具有损伤脾胃,扰乱气机的特点。化疗药物治疗肿瘤疾病时会损伤人体脾胃正气,或扰乱中焦气机,使脾胃运化功能紊乱,升降失常,故脾气不升,胃失和降,胃气上逆,发生恶心呕吐。化疗药物属“药毒”,中医治疗上并无相应解毒药可用,故中医治疗上不能以“祛邪解毒”为治则。因其有损伤脾胃正气,扰乱中焦气机的特点,应以“扶正”为基本治则,且“扶正”应理解为补益脾胃,恢复中焦气机,以通为补。
2“扶正”理解
在肿瘤的发病过程中,肿瘤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正气虚损,阴阳失调,邪毒乘虚而入。疾病本身属虚。而化疗药物在杀灭肿瘤细胞的同时,会损伤人体脾胃正气,致脾胃虚弱,中土失和,发生呕吐。而对于正气尚可的病人,化疗药物则是扰乱胃肠正常运化功能为主。
“扶正”为化疗呕吐的基本治则,但扶正不可拘泥于补益之意,还应重视“以通为补”,在补虚健脾和胃止呕的基础上,给予理气、降逆、导滞等不同方法,改善化疗中出现的恶心呕吐的症状。[2]但因病情发展阶段不同,体质有异,病机有别,治疗时可各有偏重,或偏向补益为主,或偏向理气降逆为主,应重视辨证施治,不可盲目补益。
2.1疾病本虚,药毒复伤肿瘤的形成根本是由于正气虚损,疾病本身属虚,“药毒”的使用亦会损伤人体脾胃正气,从而导致虚上加虚,进而导致脏腑功能失调,脾失运化,胃失和降而上逆,出现恶心呕吐。荣世舫等[3]采用参苓白术散与恩丹西酮比较,有显著性差异。郭智涛[4]报道了100例乳腺癌化疗患者,以附子理中丸加味为代表,治疗组总有效率为90%,对照组(昂丹司琼)总有效率为72%,2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杨佳华[5]观察香砂六君子汤应用于乳腺癌、卵巢癌、非小细胞肺癌的患者研究发现,患者服用中药后均未出现明显的恶心呕吐,顺利完成整个化疗周期。故在治疗化疗呕吐时,通过辨证论治,以扶正补虚为主的治疗是有明显效果的。
2.2扰乱中焦气机,恢复气机,以通为补“药毒”除了损伤脾胃正气外,还能通过扰乱脾胃正常升降运化功能,使水谷津液不能正常运化,而生水饮痰浊滞留中焦,浊阴上逆而致恶心呕吐。故而治疗化疗呕吐除健脾胃外,还应重视以通为补。化疗呕吐病位在脾胃,脾以运为健,胃以通为补,“以通为补”的“补”可理解为通过化痰降浊理气等方法来恢复胃腑正常功能,使脾胃正气来复,即采用“积滞既去,而正气自伸”之意。付艳等[6]观察小半夏汤治疗胃癌化疗导致痰饮停胃型恶心、呕吐,对照组采用昂丹司琼和双足三里注射甲氧氯普胺止呕,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李华等[7]采用半夏泻心汤治疗化疗恶心呕吐,两组患者化疗前均予胃复安、地塞米松预处理,观察组同时予半夏泻心汤,观察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明显大于参考组,P
3小结
化疗呕吐本质为虚,中医认为“虚则补之”,但化疗呕吐的治疗除补益脾胃外还应重视通畅气机,故而“扶正”之理解应包括补益和以通为补两方面意思。在化疗呕吐的治疗中,因患者病情、体质不同,病机主次有别,应辨证施治,分析病情的寒热虚实夹杂等性质,施以补益、理气、化痰、降逆、导滞等不同方法,从而达到“扶正”的目的,改善化疗中出现的恶心呕吐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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