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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国出台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着巨大作用,因此,企业有必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这有利于规避企业人力资源风险,促进企业的良好运营。
二、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的主要风险
我国于2008年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修订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双方关系,但是法律的出台在给企业带来便利的同事,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值得企业进行积极解决。因此,在企业中,只有充分了解当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才能够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已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风险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当企业雇佣方想终止雇佣合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通常情况,补偿金是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的含税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这一补偿金在很大程度来说是隐形的,这就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风险。有些人想通过不终止合同来规避这一风险,这一就不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这种行为只是暂时性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人力资源制度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在企业中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并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以与该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内的劳动合同会造成公司企业员工大规模流失,造成人才的出走,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使得雇佣方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长久下去。虽然这一方法能够使得员工的工作环境得以改善,但是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丧失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与创新。但是没有新鲜血液的注入,企业的活力便会逐渐降低,不利于公司获得利润,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主要是由管理不到位和管理过程不严谨而造成的。企业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雇用劳动者,如果企业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之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可以且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的补签时间超过了一个月,则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中指出企业除了支付在满一个月而没有达到一年的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之外,还需要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时,才可以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除了这个问题,还存在着劳动者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是因个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员工需要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到新的用人单位,这一计算方法和以往相比有着一定的改动,使得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计算时出现问题,形成风险。
三、针对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的措施与方法
(一)认真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正式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才开始正式建立。如果雇佣方和劳动者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应该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劳动者已经工作满一年却还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将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认真签订劳动合同,这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二)规避劳动合同签订带来的风险
上文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应有意识地规避这一风险。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犹如一颗定时炸弹,劳动者期初会要求口头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三)根据法律规定依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每一个过程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跳过步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一个月对员工进行书面通知,让员工有一定的时间准备相关事宜。其次要向员工出具相关证明来证明本单位已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那么根据规定企业是不需要支付辞退金的,但是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需要员工提交辞职信,来证明是员工本人主动请辞。
四、结束语
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这是有助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企业如果想长久发展下去,就要和劳动者搞好关系。同样的,劳动者为了自身的权利和意义,也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翠玉《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人力资源风险》[j]《知识经济》2013年16期
[2]周波《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化解企业用工风险》[j]《上海企业》2012年01期
[3]高杰《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3-12-01
一旦企业拥有占据企业内大部分比例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企业对于员工的工作期限将无法完全的控制,尤其对于大型企业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多;同时,签订期限较为短的劳动合同将会在长期合同的影响和对比下越来越少,签订长期合同的员工将会越来越多。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保护员工工作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的改善了员工的工作环境,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员工在日常工作的积极性,尤其是那些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的积极性,降低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创新能力,导致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1.2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引发的风险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引发的风险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由于劳动合同成本终止带来的成本风险和企业违规造成的成本风险。首先,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签订的劳工合同有硬性的规定内容为当企业方想要终止劳动合同时,那企业方必须对劳动方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通常经济补偿的费用为合同停止前劳动者一个月收入的一半。这条法律的规定就代表着一旦企业方想要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对劳动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同时,当企业在对员工安排了一定量的工作任务时,企业必须给予员工赔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也是双方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动法》中的硬性规定,同样是由于劳动合同成本终止带来的成本风险之一;其次,由于企业违规造成的成本风险主要包括自员工工作之日起,工作时间满一月但是不满一年依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企业违反《劳动合动法》规定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从应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时间开始算起的双倍工资、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企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时必须支付赔偿金等内容。
1.3由于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引发的风险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能力的违法行为带来法风险、企业在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龄时没有将劳动者在其他企业的工作年龄计算在内的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带来的其他风险等内容。
2运用合同管理规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风险的措施
2.1签订完善、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
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必须与劳动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的规定,签订双方都能够认同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对双方的权责义务有清晰明显的描述,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经过劳动方的签名和企业的签名同时认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方应该在使用劳动者一个月内就签订双方的用工合同,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能够规定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还能够稳定劳动者的工作情绪从而有效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效率,降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风险。
2.2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带来的风险
对于即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企业在与之签订无固定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得到员工的切实确认和签字,同时,对于可能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发的风险在附属的合同中清晰说明规定员工的行为再次交由员工签订,避免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突然反悔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培训管理、绩效考核、薪资管理等几大功能模块,本文选取其中的一些模块,基于UML建模技术进行系统的建模。
一、UML建模技术
UML作为一种建模语言,它的定义包括UML语义和UML表示法两个部分[1]。其中,UML语义描述了基于UML的精确元模型定义。UML表示法定义了UML符号的表示法,为开发者或开发工具使用这些图形符号和文本语法为系统建模提供了标准。在实际系统分析与设计中,主要是通过UML表示法对系统进行分析与建模。UML的主要内容即UML表示法可以由五类图来定义:用例图、静态图、行为图、交互图、实现图。在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阶段,主要用到的图有用例图、静态图和交互图三类。UML的建模内容分为两个部分:静态建模和动态建模[2]。
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分析
(一)系统功能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主要是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管理和薪资管理。根据系统使用内容的不同,将系统使用者划分为系统管理员、人力资源部业务员、绩效考核人员和人力资源部管理人员四类。系统管理员主要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系统使用者的权限管理;业务员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薪资管理;绩效考核人员负责员工的日常考勤、考核;人力资源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例如绩效考核模块中的考核项目。
1、人事档案管理:当公司雇用新员工时,人力资源部业务员首先将新员工信息、社会关系,学习经历等信息录入系统,然后通过本模块下设的人事档案管理子模块进行员工信息的修改、删除;
2、考勤、考核管理:绩效考核人员首先通过日常考勤记录考勤员工的工作情况,考核管理模块用于员工团队精神等项目的考核,人力资源部管理人员可以针对公司的特征,设定考核项目、考核期间和考核等级。
3、劳动合同管理:该模块首先建立员工的合同数据信息,进行管理时可以更改员工的合同类型,对某个部门或员工进行合同续签以及试用期员工的转正处理。该模块改动的信息将由系统自动修改人事档案,因此在人事管理模块查看时,内容与本模块一致。
4、薪资管理:业务员通过工资参数和工资账套设置计算的所得税率、员工银行账号、建立账套及其对应项目,并将公司员工与其所属账套绑定;然后分别计算员工的应发工资、应扣工资和个人所得税;最后根据一定的工资计算公式根据上述工资信息计算员工的工资。该模块还负责将工资信息传送给财务部门。
(二)系统分析与建模
随着信息系统的开发逐步由传统方法向面向对象的方向发展,UML建模也进入了实际应用阶段。作为一种可视化建模语言,UML共定义9种模型图。这些模型图可归纳为3类模型:需求模型、对象模型和体系结构模型。需求模型是从用户角度描述系统功能,主要用于系统需求分析阶段;对象模型是从开发人员角度详细地描述系统;体系结构模型是从系统设计人员角度整体描述系统。简言之,UML可以从静态结构和动态行为两方面来描述统,静态结构定义了系统中的对象和操作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动态行为描述了对象之间的交互过程及通讯机制。UML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静态建模机制和动态建模机制两大类。人力资源管理的软件模块设计分为用户管理分系统、专业学科信息管理分系统、进出站管理分系统、事务处理分系统、安全管理分系统、人力资源业绩评估分系统、项目管理和评标专用系统等,数据挖掘分系统作为独立的模块对整个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和决策支持,各个单位的干部管理中心负责各个站内的管理。
三、系统概述
本项目采用的是用例驱动的方法来获取需求。用例是从用户(或外界系统)的角度,通过描述用户与系统的交互来理解系统的功能。要建立需求分析的用例模型,首先是获取业务角色(参与者),然后从参与者中找出用例,确定了系统参与者和用例之后,即可得到系统用例图。勤管理系统旨在对企业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察,之后将考勤与财务工资系统及相关的奖惩机制挂钩。整个系统由数据维护模块、统计报表模块、查询模块组成数据维护模块:包括员工基本信息维护。考勤信息维护设置考勤类别。通过维护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修改或扩展。统计报表模块:对数据库进行读写操作。
四、结语
随着软件技术的发展,面向对象的开发方法己经成为软件开发的主流技术。基于UML的面向对象技术是今后软件建模和设计的主流方向。要发展我国的软件行业,就需要从面向功能向面向对象转换,并在实际系统开发中使用UML。通过利用UML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研究可以有效的实现可视化的系统设计,表示能力强大,同时概念明确,建模表示法简洁,图形结构清晰,容易掌握和使用。
参考文献:
从立法角度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内在作用,对我们企业而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既是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现实挑战,更是提高全员法律意识。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1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很多条款规定上都具有独特的亮点,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这对于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优化企业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了的深远影响。
1.1 突出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将关注的目前聚焦在一般员工的身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2 限制用工单位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目前,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上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劳动合同法》制定了多方面的规定,直指目前用工合同管理的薄弱环节。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已满1年但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
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一方面用人单位可降低劳动成本,完成减员增效指标,另一方面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根据调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多方面的漏洞,比如: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工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十分明显。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严重缺失。极大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此类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许多硬性的要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给予劳动者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同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推进和提高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质量
《劳动合同法》针对中国现在好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必将对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 不断提升现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企业优化人力资源提高用工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用活用好现有法律,切实维护好每位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进而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2.1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中国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成白用期,剥夺员工休息日,劳动合同短期化,工作时间过长,加班费不合理,滥用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范了企业的上述行为,无疑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的提高。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这一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刚性要求,避免了违法用工所导致的企业劳资纠纷升级,维护和提升了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2.2 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归避劳务合作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择有“派遣资质”、管理较为规范、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派遣组织作为派遣合作对象是缓解企业连带责任压力,归避合作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2.3 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管理作用,制定和谐人力资源政策
从立法角度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内在作用,对我们企业而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既是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现实挑战,更是提高全员法律意识。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1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很多条款规定上都具有独特的亮点,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这对于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优化企业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了的深远影响。
1.1 突出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将关注的目前聚焦在一般员工的身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2 限制用工单位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目前,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上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劳动合同法》制定了多方面的规定,直指目前用工合同管理的薄弱环节。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已满1年但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
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一方面用人单位可降低劳动成本,完成减员增效指标,另一方面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根据调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多方面的漏洞,比如: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工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十分明显。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严重缺失。极大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此类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许多硬性的要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给予劳动者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同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推进和提高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质量
《劳动合同法》针对中国现在好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必将对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 不断提升现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企业优化人力资源提高用工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用活用好现有法律,切实维护好每位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进而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2.1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中国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成白用期,剥夺员工休息日,劳动合同短期化,工作时间过长,加班费不合理,滥用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范了企业的上述行为,无疑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的提高。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这一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刚性要求,避免了违法用工所导致的企业劳资纠纷升级,维护和提升了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2.2 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归避劳务合作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择有“派遣资质”、管理较为规范、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派遣组织作为派遣合作对象是缓解企业连带责任压力,归避合作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2.3 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管理作用,制定和谐人力资源政策
0引言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一起,构成我国内地劳动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相应地,各煤矿企业实施的《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将在2008年1月1日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放宽了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本文在新法背景下,从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论述《劳动合同法》主要几个条款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以及提出一些合理的应对措施和意见,使煤矿企业能够快速准确的适应《劳动合同法》的法制环境。
1劳动合同法与其施行前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比较及其影响
1.1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苛罚则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精神一样,用人单位用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设计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WwW.lw881.com这就明确表示,煤矿企业与员工是劳动合同关系,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劳动合同,在已经废止执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确立的、且为国有煤矿企业使用了几十年的“主人翁”的概念淡化退出。同时“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国家立法上进一步确立了企业与员工之间,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只能是平等的劳动关系,各自也只能本着诚信的原则,行使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而没有其它方面的关系、权力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进一步扩大和细化了,从范围上应该是更健全、更科学合理,也是对更多劳动者的保障。但同时,由于煤矿企业过去对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使得煤矿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研究,为管理者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专业意见。
1.2《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门槛大大降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规定差别很大。《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规定的比较严格。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时间,都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法》模式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革命性的改观,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签订,签订短期合同?短期合同签订两次以后则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签订长期合同?若中途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则会面临比较大的风险。因此,煤矿企业需要分门别类地对人员结构进行分类,对于技术含量高的员工,有竞争力的员工可以适当地签长期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能够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对于技术含量低的可替代性员工,为避免长期使用带来的人工成本不断增加等风险,可以考虑周期性替换的策略。要实现周期性替换,而使用劳务派遣转移风险则可能是煤矿企业最好的选择。整体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使企业的用人成本和风险加大,这是煤矿企业都必须正视和面对的,因此也必须引起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善用长期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煤矿企业在最小的成本内进行合理的流动。
1.3对试用期的期限、设置及其薪资待遇作了新的规定,试用期法律规制更严格①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明确规定。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③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④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⑤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首先,对煤矿企业新录用员工试用期的期限约定做了明确的规定,使企业在试用期的约定上更为谨慎,因为它有违法约定的罚则。然而这些试用期的期限相对并不长,因此,煤矿企业一方面要加强技术的使用,另一方面要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煤矿企业应由招用员工变招生,使之达到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度,提高煤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使企业不能在试用期随意发放工资,而最好能够将其在此基础上建立工资制度,明确试用期工资的发放标准。上述说明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于煤矿企业的人员的使用和任命等都提出了比较谨慎的要求,在技术上提高了要求。
1.4放宽了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者择业的渠道拓宽了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该条款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战。总体上看,增加了煤矿企业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这种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遏制煤矿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对煤矿企业来说增大了用人成本。煤矿企业要重视这个变化,不要再热衷于短期合同,而要依法办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5经济性裁员时,煤矿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规定了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要承担社会责任。
煤矿企业要尽量避免大量的经济性裁员,否则,裁减人员要达到20人,则将面临套用以上的裁员的程序进行裁减,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裁员的规定较之过去的经济性裁员的范围有了更进一步的扩充,即企业裁员的条件放宽了。当然,由于裁员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同时裁员的条件风险也比较明显,因此,煤矿企业还是尽量避免采用上述的裁员方式,因此,一是要尽量避免20人的界限,二是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1.6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将使煤矿企业的用工成本上升。
2煤矿企业应对上述影响,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员工绩效考核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的,而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成熟的。
煤炭行业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能源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支柱行业之一。但我国煤矿企业由于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和自身体制的限制,管理方式比较粗放,人员素质偏低,没有把人力资源管理放在战略位置,更没有上升到“人本管理”的高度。因此,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尤为重要,让员工明白应该做什么,标准是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更高报酬,做到什么程度将会减少报酬。建立这样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系统,使企业优胜劣汰的法则得以延续,使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支撑,使优秀的人才得到嘉奖,不胜任的人员浮出水面。这样,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机制使人才流动更便利甚至说是零成本流动,但优秀的人才已经得到企业重用,并获得应有的回报,他的离职动机已经减少,“人才流动便利的风险”就这样规避掉了。而对于那些受到惩罚的员工,本不是企业要竭力挽留的人员,即使流失也不会对企业造成成本负担。
2.1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还可以规避如下几个法律风险:
2.1.1胜任力举证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可知,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法制社会下,“不能胜任”必须有合理理由,绩效考核结果将是成为正式证据。对绩效不好的员工进行绩效面谈并记录面谈内容,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1.2工资克扣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合法说明职工的工作表现,这样就可以正确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对职工的工作报酬进行合理控制,同样要注意的就是留存证据,绩效考核结果一定要进行签字留存。
2.1.3同工同酬风险不管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实施已久的《劳动法》都要求“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实施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相同条件。由此可见,只要实施了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报酬的支付就会避免同工同酬风险。
2.2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合理设置工资结构宽带薪酬是指压减薪酬等级,拉大等级内薪酬浮动范围,也就是说不再是一岗一薪,利用宽带薪酬解决员工不换岗就获得报酬提升的激励作用,同时还可通过改变薪酬结构增强薪酬的激励功能。通过宽带薪酬体系的实施与工资结构的改变不仅可以高限度的发挥薪酬激励功能,同时也能规避劳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试用期运用不当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后,在相同岗位设置不同的职级,职级差距的扩大就可以有效避免在试用期内支付过高的工资报酬。
关键词:人力资源 管理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直接影响到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分配,其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1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在劳动合同的立法中,过于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将大幅度地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投资环境则会造成消极的影响,对用人单位的发展是极为不利。但是,若是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和意义。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其实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和谐了,才能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状态。
1.1 在劳动合同签订上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3个月。这种通过规定强制缔约与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来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这种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面临强大的罚款责任。用人单位忽视或者故意不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也使自己面临被严厉处罚的局面。
1.2 在员工试用期上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约定及报酬草案给与了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连续存续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次数等做的更加严格地限制和规定,这给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劳动合同的这些规定,都给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在新进员工在约定试用期的管理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3 对企业员工招聘的影响
当前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这类企业中存在着不少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征缴率相对较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将大幅增加,进而推动企业总体成本上升。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旦劳资双方出现劳动争议而申请劳动仲裁,都应由企业提供证据。这就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较高的工作要求,各种档案、制度的建立都要进行专门的管理。企业招聘员工的难度也有所增加,如果招进来的职工不合适,要辞退就得额外支付赔偿金。这也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要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的招聘中需要把好关,在员工的日常管理中,也要防止人才的流失。
2 在劳动法规定下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人力资源在现代企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新劳动法的实施下,更是要注意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着眼于企业未来的发展的行为,科学合理地应用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程,也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即持久获利能力,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是能否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企业的管理者形成注重发展的工作作风,有利于调和员工的价值观和信念。实施持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可以帮助员工改善工作态度、树立起正确的职业观念同时提高组织管理的效率,以维持组织的不断发展。
2.1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把关新员工的招聘流程
吸收和招聘进新的员工是企业保证新的血液和运行的重要程序,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使企业必须更加注意新进员工的招聘流程。在新员工的招聘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了解和掌握企业和部门所需要的真正的人才的标准,找出企业真正需要的人才。此外,人力资源的管理其实是一个大的工程,部门之间有具体的分工,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需要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流程都要熟悉。各自负责的招聘、培训等工作也需要彼此的协调和沟通,工作的流程需要有连贯性,这样才能做好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
2.2 组织劳动合同的管理
做好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提高防范经营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无论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对对劳动用工方面的薄弱环节有清醒的认识。在出现相关劳动纠纷之前,就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最后,还要注重用工资料的保管工作,避免劳动合同的丢失或者是损坏等低级的合同管理错误。
2.3 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留住企业需要的人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在劳动合同的立法中,过于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将大幅度地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投资环境则会造成消极的影响,对用人单位的发展是极为不利。但是,若是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和意义。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其实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和谐了,才能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状态。
1.1 在劳动合同签订上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3个月。这种通过规定强制缔约与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来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这种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面临强大的罚款责任。用人单位忽视或者故意不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也使自己面临被严厉处罚的局面。
1.2 在员工试用期上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约定及报酬草案给与了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连续存续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次数等做的更加严格地限制和规定,这给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劳动合同的这些规定,都给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在新进员工在约定试用期的管理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3 对企业员工招聘的影响
当前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这类企业中存在着不少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征缴率相对较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将大幅增加,进而推动企业总体成本上升。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旦劳资双方出现劳动争议而申请劳动仲裁,都应由企业提供证据。这就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较高的工作要求,各种档案、制度的建立都要进行专门的管理。企业招聘员工的难度也有所增加,如果招进来的职工不合适,要辞退就得额外支付赔偿金。这也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要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的招聘中需要把好关,在员工的日常管理中,也要防止人才的流失。
2 在劳动法规定下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人力资源在现代企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新劳动法的实施下,更是要注意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着眼于企业未来的发展的行为,科学合理地应用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程,也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即持久获利能力,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是能否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企业的管理者形成注重发展的工作作风,有利于调和员工的价值观和信念。实施持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可以帮助员工改善工作态度、树立起正确的职业观念同时提高组织管理的效率,以维持组织的不断发展。
2.1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把关新员工的招聘流程
吸收和招聘进新的员工是企业保证新的血液和运行的重要程序,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使企业必须更加注意新进员工的招聘流程。在新员工的招聘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了解和掌握企业和部门所需要的真正的人才的标准,找出企业真正需要的人才。此外,人力资源的管理其实是一个大的工程,部门之间有具体的分工,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需要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流程都要熟悉。各自负责的招聘、培训等工作也需要彼此的协调和沟通,工作的流程需要有连贯性,这样才能做好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
2.2 组织劳动合同的管理
做好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提高防范经营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无论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对对劳动用工方面的薄弱环节有清醒的认识。在出现相关劳动纠纷之前,就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最后,还要注重用工资料的保管工作,避免劳动合同的丢失或者是损坏等低级的合同管理错误。
2.3 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留住企业需要的人才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32(C)-0153-01
从立法角度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内在作用,对我们企业而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既是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现实挑战,更是提高全员法律意识。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很多条款规定上都具有独特的亮点,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这对于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优化企业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了的深远影响。
1、突出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将关注的目前聚焦在一般员工的身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限制用工单位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目前,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上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劳动论文合同法》制定了多方面的规定,直指目前用工合同管理的薄弱环节。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已满1年但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
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一方面用人单位可降低劳动成本,完成减员增效指标,另一方面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根据调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多方面的漏洞,比如: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工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十分明显。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严重缺失。极大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此类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许多硬性的要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给予劳动者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同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推进和提高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质量
《劳动合同法》针对中国现在好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必将对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不断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企业优化人力资源提高用工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用活用好现有法律,切实维护好每位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进而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成白用期,剥夺员工休息日,劳动合同短期化,工作时间过长,加班费不合理,滥用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范了企业的上述行为,无疑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的提高。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这一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刚性要求,避免了违法用工所导致的企业劳资纠纷升级,维护和提升了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2、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归避劳务合作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择有“派遣资质”、管理较为规范、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派遣组织作为派遣合作对象是缓解企业连带责任压力,归避合作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3、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管理作用,制定和谐人力资源政策
1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转变的必然性
如果以1992年中国人事管理改革作为一个中点,在此之前可以说是传统型的管理模式。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管理.它主要是以政府及其所属的劳动人事部门为核心.人一资源忆当时称人才资源更为瑰切i由政府统一配置,地方、企业与个人处于从属或服从的被动接收安排的角色.这是一个相对稳定而与封闭经济相适应的体系,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实现政府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图.在当时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也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以物而不是以人为中心。人事管理不是以效益为着眼点.就人才的开发利用而言并未建立有攻的激}l机制;二是人才供需与管理方面不能协调.供求关系〔因受行业、领域或部门限制不能自由流动〕存在看严重危机,一方面是相对过剩的劳动力资源。一方面是人才的严重不足:
随着西方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论登陆中国并进人政府部门的决策系统,更是由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客观需要,从年起我国入事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开始向开发与管理人力资源模式转变。与这一变化相适应。人事管理部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即对人才市场的直接经营管理转变为“服务性”管理,其对人的管理转变为对市场的管理。人事部门为人才市场构建框架。制定科学的政策法规.推动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而且随着地方乃至全国各级人才市场的形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机制的完善。人才市场的灵敏度提高.使入才价格和供求关系之间的互动作用随着市场对人力资源的调节愈加明显,
2正确认识和开发管理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有时也称人力资本,这个词最早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他当时认为:“人们获得了有用的技能和知识……这些技能和知识是一种资本形态,这种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是慎重投资的结果……用于教育、卫生保键和旨在获得较好的工作出路的国内迁移的直接开支就是〔人力资源投资的)明显例证。另一位叫加里·贝克尔的经济学家在专著《人力资本》中更明确界定:“‘所有用于增加人的资源并影响其未来货币收人和消费的投资为人力资本投资。这种投资包括教育支出、保健支出、劳动力国内流动的支出或用于移民人境的支出等方面。据此可见,人力资源开发其内涵是相当广泛的.从横向上几乎囊括政府人力资源的各个系列,从纵向上看主要包括政府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培训、发现、评价、使用、流动、二次开发等。
在人力资源开发过程中。人力资本投资是一项带有风险的投资,在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无一例外。就政府面言.主要有“组合风险”、政策风险、折旧风险、人才外流风险:就企业而言.主要有“不可预知风险”、激励性风险、对象选择风险、人才外流风险等;就个人而言.主要存在适用面风险、个性风险、环境风险、意外风险等。如上各种风险的防范,则需要政府、社会、个人多方面共同努力。如政府方面应加强人力资本投资的指导,尤其是具体操作方面,提高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使各类人才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减少人才外流的人力资本投资损失。对社会或企事业单位而言,既要对政府行为进行认真而深人的研究,又要加强市场调研,还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才激励机制。个人方面则主要是正确定位,一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把个人理想与杜会进步紧密结合起来;二是基础要扎实,知识面要广博;三是人力资本投资要在充分认识自我的天斌条件、个性偏好基础上作慎重的选择。我们应注意到,在人才市场上,“专业对口”与挑选人才的矛盾一直突出,甚至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校人才培养。用人单位的专业限制如同一堵高厚的围墙将无数人才拒之于外,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用非所学与用非所长从而不能人尽其才,成为一个误区。其实,“专业不对口”在许多人或许多场合下是具有相当合理性和积极性的,它不仅是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原动力,也是人才由“专才”造就“通才”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正常现象,甚至是政策发展的推动力。当然,这只是人事管理中一个导向问题。总之,就人事部门而言,建立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机制,改变过去因人设事的传统管理观念,树立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仅要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而且要为合适的人设置合适的岗位,而这只有通过人才市场化的调控才能实现。
3借鉴西方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先进经验,培植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世界接轨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关键词:传统人事管理 人力资源开发 人力资源管理 转变
1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转变的必然性
如果以1992年中国人事管理改革作为一个中点,在此之前可以说是传统型的管理模式。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管理.它主要是以政府及其所属的劳动人事部门为核心.人一资源忆当时称人才资源更为瑰切i由政府统一配置,地方、企业与个人处于从属或服从的被动接收安排的角色.这是一个相对稳定而与封闭经济相适应的体系,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实现政府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图.在当时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也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以物而不是以人为中心。人事管理不是以效益为着眼点.就人才的开发利用而言并未建立有攻的激}l机制;二是人才供需与管理方面不能协调.供求关系〔因受行业、领域或部门限制不能自由流动〕存在看严重危机,一方面是相对过剩的劳动力资源。一方面是人才的严重不足:
随着西方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论登陆中国并进人政府部门的决策系统,更是由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客观需要,从年起我国入事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开始向开发与管理人力资源模式转变。与这一变化相适应。人事管理部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即对人才市场的直接经营管理转变为“服务性”管理,其对人的管理转变为对市场的管理。人事部门为人才市场构建框架。制定科学的政策法规.推动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而且随着地方乃至全国各级人才市场的形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机制的完善。人才市场的灵敏度提高.使入才价格和供求关系之间的互动作用随着市场对人力资源的调节愈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