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 15: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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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0099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B2G是一种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务 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C.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 D.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2.功能等同原则是指
A.商业交易的公平理念
B.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C.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D.电子商务对传统口令法和非对称公开密钥法等认证方法,不可厚此薄彼
3.将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加以规范的法规是
A.《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B.《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C.《电信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4.我国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A.优先注册 B.先申请先注册
C.商标注册 D.自动注册
5.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即为
A.认证 B.电子认证
C.交叉认证 D.PKI体系认证
6.电子资金划拨的流动性风险是指
A.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中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出现技术故障而使得整个电子资金划拨系
统陷入瘫痪的可能性
B.延迟结算支付债务的风险
C.人为的假冒、伪造、盗窃活动给电子资金划拨当事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D.指令人或接受银行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风险
7.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的影响不包括
A.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B.税率难以界定
C.征税客体定性无明确法律依据 D.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适用困难
8.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达成了一些共识,这些共识是
A.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操作简便原则,征管透明原则
B.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便于征管原则,简单透明原则
C.税收公平原则,税负中性原则,便于征管原则,简单透明原则
D.税收公平原则,税负中性原则,操作简便原则,征管透明原则
9.比特税理论最早诞生于
A.美国 B.澳大利亚
C.加拿大 D.荷兰
10.电子商务中常用的避税方式是利用
A.零关税协议和零税率理论避税
B.主体转移、客体转移和避税港等方式避税
C.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避税
D.独立服务器避税
11.SPAM的含义是
A.垃圾邮件 B.隐性广告
C.搜索广告 D.强制插播广告
12.ISP在网络广告中的基本义务不包括
A.协助调查义务 B.事先审查义务
C.事后控制义务 D.事中监控义务
13.广告法所称的广告是指
A.所有广告 B.政府广告
C.商业广告 D.公益广告
14.主机服务提供者是
A.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 B.Internet Access Provider
C.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D.Internet Host Provider
15.下列不属于个人数据的特点的是
A.个人数据的所有权为该数据的生成者所拥有
B.个人数据的内容是数据主体可被识别的个人信息
C.个人数据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
D.个人数据控制权丧失后具有可恢复性
16.网站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允许,否则每违规一例将被处以11000美元罚款。此规定出自
A.英国《数据保护法案》 B.美国《电脑匹配和隐私权法》
C.欧盟《个人数据资料保护公约》 D.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法案》
17.1999年Intel公司在推出奔腾3处理器中放置了用以识别用户身份的序列号,这种网
络隐私侵权方式属于
A.监视软件的滥用 B.滥用识别机制
C.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D.Cookies文件的滥用
18.TRIPs对商业秘密作出的规定不包括
A.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
或容易获得的
B.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
C.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经营方法
D.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
19.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是指网络中的各个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且
A.能正常地通过网络交流信息
B.不会被计算机病毒入侵
C.不会死机
D.能有效拦截垃圾邮件
20.计算机及网络的犯罪黑数是指
A.黑客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频率或次数
B.未经发觉或未被追诉或未被惩处的犯罪数
C.泛指所有计算机病毒数
D.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黑客人数
21.下列属于以计算机及网络为工具实行的传统型犯罪的是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
C.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
D.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2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B.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解决
D.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23.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指
A.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或可接受性
B.电子证据以什么样的形式向法庭提交并出示
C.任何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
D.电子证据的计算机记录
24.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指
A.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且收集的程序是合法的
B.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有联系,能证明案件存在的某种事实
C.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或程度
D.证据必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5.ODR机制应当公开其处理争端的流程和调解的规则,使电子商务业者与消费者能够了解其运作,这是要满足ODR的什么要求?
A.独立性 B.平等对待机制
C.透明度 D.对抗程序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 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应当由《电子商务法》与配套的法律规范构成,配套法律规范
大致包括
A.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B.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C.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D.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E.电子支付法律规则
27.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的文书有
A.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B.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C.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D.涉及金融、保险合同的
E.涉及游戏点卡的合同
28.支付命令错误包括
A.支付命令的传输错误 B.支付命令表述错误 C.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
D.错误的支付命令 E.支付命令的认证错误
29.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主要规定有
A.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广告内容承担一定监督检查义务
B.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C.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D.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E.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3O.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体现在
A.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
B.处理争端的效率性
C.解决争议的经济性
D.克服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E.适用规则的灵活性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32.身份明示义务
33.PKI
34.SET
3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基本权利。
37.结合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简述安全的电子签名应满足的条件。
38.简述电子支付纠纷的归责原则。
39.简述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41.结合当前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分析我国企业在域名保护方面应采取的策略。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42.大丰农场于2012年6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美食罐头厂于6月19目收到大丰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8000元/吨,要求购买杨梅3.5吨,并在一周内运至美食罐头厂原料仓库。大丰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于6月24日将杨梅运至美食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经降价至5000元/吨,美食罐头厂遂要求大丰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大丰农场拒绝变更价格,美食罐头厂也拒不收货,造成3.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大丰农场遂起诉美食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全部经济损失。
试回答: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称之为
A.损失幅度 B.损失期望值
C.损失概率 D.损失方差
2.下冰雹使得路面湿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死亡,则下冰雹属于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风险损失 D.风险源
3.按保险经营性质分类,保险可以分为
A.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 B.国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C.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D.原保险和再保险
4.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按损失数额赔付,这体现了保险的
A.分担风险职能 B.补偿损失职能
C.风险管理职能 D.投资职能
5.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通常称为
A.保险单 B.暂保单
C.投保单 D.保险凭证
6.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
A.被保险人 B.保险事故
C.保险利益 D.保险价值
7.在保险合同中所用的一般文字或词语应该按该文字和词语的通常含义,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来解释,称之为
A.文义解释 B.意图解释
C.补充解释 D.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
8.代位求偿原则是派生于保险基本原则中的
A.保险利益原则 B.诚信原则
C.近因原则 D.损失补偿原则
9.甲以其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获银行贷款80万元,银行为该抵押财产购买了80万元的房屋火灾保险,保险期间该房屋因火灾而全损。火灾前甲已经归还银行贷款40万元,此时甲也已无力偿还剩余贷款,那么,银行可获得保险人的赔款额是
A.30万 B.40万
C.80万 D.100万
10.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注明了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的事实。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发了保单。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而保险人却不能因其不符合投保条件拒付保险金,这种保险的处理方式是根据诚信原则中的哪项内容?
A.如实告知 B.保证
C.自动弃权与禁止反言 D.通知
11.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
A.平安险、全损险、水渍险 B.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C.平安险、全损险、一切险 D.平安险、水渍险、全损险、一切险
12.如果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车辆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则保险人将
A.按保险金额赔偿 B.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格赔偿
C.按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D.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13.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
A.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B.特约可保意外伤害
C.不可保意外伤害 D.部分可保意外伤害
14.某人投保5年定期寿险,投保人申报其年龄40岁,一年后被保险人死亡,理赔时发现其实际年龄为45岁。对此,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B.将多收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C.拒绝赔付
D.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15.投保人将其对保单的权益完全转移给他人称为
A.绝对转让 B.抵押转让
C.条件转让 D.信用担保
16.在垫缴保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
A.不支付保险金,退还保费 B.不支付保险金,不退还保费
C.支付保险金,但扣减保险费及利息 D.支付保险金,不扣减保险费及利息
17.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申请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全过程称为
A.保险承保 B.保险决策
C.保险展业 D.保险营销
18.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分析损失原因是为了
A.限制被保险人的索赔权
B.尽量减少赔偿金额
C.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D.提高保险公司利润率
19.在衡量保险市场发展时,用一国(地区)的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称为
A.保险总额 B.保险密度
C.保险深度 D.保费收入比
20.国家制定一系列有关保险人经营的基本准则,并要求保险人遵守执行的保险市场监管方式是
A.公示管理 B.规范管理
C.实体管理 D.自由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可保风险的条件包括
A.风险必须是大量的 B.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C.风险能够使大量同类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D.风险必须具有可预测性浙江省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学原理试题
课程代码:00079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称之为
A.损失幅度 B.损失期望值
C.损失概率 D.损失方差
2.下冰雹使得路面湿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死亡,则下冰雹属于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风险损失 D.风险源
3.按保险经营性质分类,保险可以分为
A.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 B.国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C.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D.原保险和再保险
4.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按损失数额赔付,这体现了保险的
A.分担风险职能 B.补偿损失职能
C.风险管理职能 D.投资职能
5.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通常称为
A.保险单 B.暂保单
C.投保单 D.保险凭证
6.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
A.被保险人 B.保险事故
C.保险利益 D.保险价值
7.在保险合同中所用的一般文字或词语应该按该文字和词语的通常含义,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来解释,称之为
A.文义解释 B.意图解释
C.补充解释 D.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
8.代位求偿原则是派生于保险基本原则中的
A.保险利益原则 B.诚信原则
C.近因原则 D.损失补偿原则
9.甲以其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获银行贷款80万元,银行为该抵押财产购买了80万元的房屋火灾保险,保险期间该房屋因火灾而全损。火灾前甲已经归还银行贷款40万元,此时甲也已无力偿还剩余贷款,那么,银行可获得保险人的赔款额是
A.30万 B.40万
C.80万 D.100万
10.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注明了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的事实。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发了保单。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而保险人却不能因其不符合投保条件拒付保险金,这种保险的处理方式是根据诚信原则中的哪项内容?
A.如实告知 B.保证
C.自动弃权与禁止反言 D.通知
11.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
A.平安险、全损险、水渍险 B.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C.平安险、全损险、一切险 D.平安险、水渍险、全损险、一切险
12.如果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车辆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则保险人将
A.按保险金额赔偿 B.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格赔偿
C.按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D.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13.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
A.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B.特约可保意外伤害
C.不可保意外伤害 D.部分可保意外伤害
14.某人投保5年定期寿险,投保人申报其年龄40岁,一年后被保险人死亡,理赔时发现其实际年龄为45岁。对此,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B.将多收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C.拒绝赔付
D.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15.投保人将其对保单的权益完全转移给他人称为
A.绝对转让 B.抵押转让
C.条件转让 D.信用担保
16.在垫缴保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
A.不支付保险金,退还保费 B.不支付保险金,不退还保费
C.支付保险金,但扣减保险费及利息 D.支付保险金,不扣减保险费及利息
17.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申请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全过程称为
A.保险承保 B.保险决策
C.保险展业 D.保险营销
18.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分析损失原因是为了
A.限制被保险人的索赔权
B.尽量减少赔偿金额
C.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D.提高保险公司利润率
19.在衡量保险市场发展时,用一国(地区)的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称为
A.保险总额 B.保险密度
C.保险深度 D.保费收入比
20.国家制定一系列有关保险人经营的基本准则,并要求保险人遵守执行的保险市场监管方式是
A.公示管理 B.规范管理
C.实体管理 D.自由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可保风险的条件包括
A.风险必须是大量的 B.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C.风险能够使大量同类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D.风险必须具有可预测性浙江省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学原理试题
课程代码:00079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称之为
A.损失幅度 B.损失期望值
C.损失概率 D.损失方差
2.下冰雹使得路面湿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死亡,则下冰雹属于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风险损失 D.风险源
3.按保险经营性质分类,保险可以分为
A.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 B.国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C.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D.原保险和再保险
4.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按损失数额赔付,这体现了保险的
A.分担风险职能 B.补偿损失职能
C.风险管理职能 D.投资职能
5.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通常称为
A.保险单 B.暂保单
C.投保单 D.保险凭证
6.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
A.被保险人 B.保险事故
C.保险利益 D.保险价值
7.在保险合同中所用的一般文字或词语应该按该文字和词语的通常含义,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来解释,称之为
A.文义解释 B.意图解释
C.补充解释 D.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
8.代位求偿原则是派生于保险基本原则中的
A.保险利益原则 B.诚信原则
C.近因原则 D.损失补偿原则
9.甲以其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获银行贷款80万元,银行为该抵押财产购买了80万元的房屋火灾保险,保险期间该房屋因火灾而全损。火灾前甲已经归还银行贷款40万元,此时甲也已无力偿还剩余贷款,那么,银行可获得保险人的赔款额是
A.30万 B.40万
C.80万 D.100万
10.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注明了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的事实。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发了保单。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而保险人却不能因其不符合投保条件拒付保险金,这种保险的处理方式是根据诚信原则中的哪项内容?
A.如实告知 B.保证
C.自动弃权与禁止反言 D.通知
11.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
A.平安险、全损险、水渍险 B.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C.平安险、全损险、一切险 D.平安险、水渍险、全损险、一切险
12.如果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车辆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则保险人将
A.按保险金额赔偿 B.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格赔偿
C.按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D.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13.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
A.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B.特约可保意外伤害
C.不可保意外伤害 D.部分可保意外伤害
14.某人投保5年定期寿险,投保人申报其年龄40岁,一年后被保险人死亡,理赔时发现其实际年龄为45岁。对此,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B.将多收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C.拒绝赔付
D.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15.投保人将其对保单的权益完全转移给他人称为
A.绝对转让 B.抵押转让
C.条件转让 D.信用担保
16.在垫缴保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
A.不支付保险金,退还保费 B.不支付保险金,不退还保费
C.支付保险金,但扣减保险费及利息 D.支付保险金,不扣减保险费及利息
17.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申请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全过程称为
A.保险承保 B.保险决策
C.保险展业 D.保险营销
18.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分析损失原因是为了
A.限制被保险人的索赔权
B.尽量减少赔偿金额
C.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D.提高保险公司利润率
19.在衡量保险市场发展时,用一国(地区)的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称为
A.保险总额 B.保险密度
C.保险深度 D.保费收入比
20.国家制定一系列有关保险人经营的基本准则,并要求保险人遵守执行的保险市场监管方式是
A.公示管理 B.规范管理
C.实体管理 D.自由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可保风险的条件包括
A.风险必须是大量的 B.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C.风险能够使大量同类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D.风险必须具有可预测性
E.风险必须是同质的
22.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包括
A.保险人的变更 B.投保人的变更
C.被保险人的变更 D.受益人的变更
E.保险金额的变更
23.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包括
A.死差益 B.保险金额
C.费差益 D.保险费
E.利差益
24.我国《保险法》规定,可以指定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是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人 D.投保人
E.中介机构
25.属于保险核保中事前承保选择的是
A.对投保人的选择 B.合同期满后,保险人不再续保
C.对被保险人的选择 D.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注销合同
E.对保险标的的选择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26.重复保险
27.禁止反言
28.不可抗辩条款
29.原保险市场
四、判断分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判断下列各题,在答题纸相应位置正确的打“√”,错的打“×”,并说明理由。
30.暂保单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它的法律效力没有正式保单强。
31.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原则,也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原则。
32.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是一种间接损失。
33.人寿保险合同中复效等同于重新投保。
34.核保是对可保风险的评判与分类,从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的分析过程。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35.简述保险的基本要素。
36.简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
二、简述营改增的相关内容
为充分掌握了解营改增相关内容,必须了解增值税及营业税间区别。其中,增值税主要指的是价将含有应税劳务在内的商品在流转进程当中形成的增值税当做是相应的计税参考依据进行征收的流转税。纵观计税原理可以知道,增值税为针对劳务服务和商品生产流通多个环节与新增价值,或者是商品附加价值实施征收行为的流转税。采取价外税措施,即为通过消费者进行负担,唯有发生增值事项才可形成增税。对应的,增值税采用公式为运用销项税额跟进项税额相减所得。营业税则指的是在我国范围之内,根据个人或者是单位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时获得营业额所征收的税费。对应的,营业税公式为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率所得。实践证明,我国目前现行税制采用增值税跟营业税并行流转税制,征收增值税的主要对象为货物销售,征收营业税的对象为劳务提供。保险行是典型的现代化服务行业,近年来,在我国,该行业增长速度最为迅猛,然而实情是我国针对保险行业多存在有重复征税行为。若所从事行业为营业税应税劳务保险行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需承担的增值税难以被合理抵扣,基于此形成的增值税及营业税重复征收会让保险行业遭受巨大税负情况,消极影响行业发展。由征收管理税收的角度出发来看,现如今存在的增值税及营业税并行局面让税收征管工作开展陷入僵局。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之下,商品及服务的捆绑行为甚为突显,形式复杂程度较高,较难准确划分商品服务具体比例,使得两税划分标准面临严峻挑战局面。由此可见,唯有增值税拥有完整链条,方能合理规避重复税费征收,纳税人税负得以充分减轻,产业结构实现优化,现行税制全面完善,征管效率大幅提升。
三、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推广实施当中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所面临的机遇挑战
基于营改增,保险公司采购及管理工作开展颇为受益,与此同时,相较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在系统功能以及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及合规要求、人员操作等多元化领域中更具复杂程度,使得保险公司目前采用的财务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应的信息系统支持面临巨大挑战。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费用收取或者是完成增值税应税服务提供的时候,其可基于明示手段时收取服务接收方增值税,跟各项支出息息相关的增值税不再成为人寿保险公司的成本,由于服务接收以及经营采购形成的进项税能够被合理抵扣,纵观整个产链接,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纳税成本得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效率有效增强及经济效益实现优化提升。公司通过统一申报管理增值税可积极整合改进集团内各个单位税务与其操作流程,增值税自身特有征管与以票控税等各项模式,可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司税务合规与业务流程对应操作风险的有效降低。人寿保险公司管理工作开展进程当中,营改增的实施为其带来全方位考验,其中,营改增针对风险评估以及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以及信息沟通监督等内部控制涉及的多个内容产生很大影响。营改增合规管理工作实施使得人寿保险公司合规成本大幅增加,譬如说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以及人员培训等。营改增要求公司重新评估改造承保以及批改、理赔、佣金、再保、手续费以及收付费、采购、税务等各项核心业务。目前采用的增值税征管模式及相关理念会使公司财税处理遭遇巨大挑战。
四、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流程所受营改增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若保险业实施简易征收措施,则相关企业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催生抵扣链条中断情况,造成重复征税问题;若不进行简易征收,该行业营改增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增值额,可见,如何抵扣及确定增值额是关键所在。纵观可知,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价值链而言,营改增对其业务流程形成全局性的直接影响。
1.收入及税收流程影响:在新会计执行实施以后,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将投连险的管理收入纳入收入进行核算,采用营改增措施之后,充分明确此项收入的税务处理流程。纵观现行实施的税法,就一年及以上健康保险是免于征收营业税的,执行营改增之后,需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增值额,并设置调整对应会计科目。应对措施:优化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合理修改制定《会计核算办法》等具体制度撮合四,结合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展开重新制定,使得保费以及给付、资本性支出、赔付以及费用等实施有效的价税分离措施,就不含税额与相应销项及进项税额进行分开核算;使得处置财产以及采购及视同销售等多个业务环节会计处理流程得以充分明确;完成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以前销售长期保险的合理制定。
2.财务管理影响:实施营改增,直接影响着财务管理工作中相关的预算考核与经营数据分析,对应表现为,调整考核指标取数口径,同时,分析工作开展应参考结合分离价税之后相关的各类成本以及收入、资本以及费用等各项内容,其跟预算考核取数口径同样是息息相关的。应对措施:在过渡时期,应开展经营分析数据口径对比分析工作;完成营改增实施之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的重新调整,并进行相应考核政策的重新制定,让具体的考核工作更为满足公司导向需求。
3.手续费计算及支付影响:重新定义人寿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特别是相关的计算规则及数据口径;影响发票及合同、付款信息等一致性;影响手续费分摊以及手续费发票及支付时点;影响登记保管进项税发票等相应变化。应对措施:有效调整梳理手续费计算规则,使得手续费计算及对应的分摊规则得以充分明确。针对手续费支付流程实施调整,就进项发票获取要求进行嵌入。使得核心业务系统手续费自动计算得以优化实现。构建完善的进项发票记录存档以及认证接收流程。针对已收票以及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设置报表及提示功能等。每日核对发票及台账、收付信息。标示增值税发票信息系统。
4.发票管理流程影响:以票控税。取得并开具、传递并管理专用发票存在有较大难度;涉及的操作流程复杂程度较高,譬如说每张专用发票均要由税务机关认证方实施抵扣,对应的认证流程相当烦琐;若未能实现及时开票则会引发较大合规风险问题;要求全员参与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旨在保障满足规定进项抵扣凭证的及时获取,确保严格管理销项发票;若未能及时获取进项税票,则会催生一定抵扣损失等问题。应对措施:在整个流程开展进程当中,需全面有效管理增值税发票,完成全面增值税发票管理手段的合理制定,涵盖有领用以及保管、开具及寄送、作废及红字冲销、留存等多个流程环节;强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强化管理采购发票,其中涵盖有针对发票实施的获取移交以及认证报账、退回等内容。
1民族地区金融制度创新的需求因素分析
首先,金融制度创新是缓解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资金供求矛盾的需求。
依据金融发展理论,资本在经济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但是,在民族地区,由于自然、历史、政治、文化和政策倾向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经济发展一直相对落后,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低下,人民生活水平仅刚刚越过温饱线,尽管农民的储蓄率并不低,但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积累率、投资率、发展速度都很低,农民人均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开支后,所剩不多,更不用说积累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中国大部分民族地区开发程度轻。自然资源丰富,在自然禀赋方面具有典型的后发优势。随着西部大开发国策的确定,许多民族地区政府力足当地资源优势,确立了地方跨越式发展的思路,加大了地区资源开发的力度,区域经济资金需求快速上升,旺盛的资金需求同缓慢的资金积累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矛盾。
快速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是从地区外引入资金,通过资金积聚的方式满足资金需求缺口,但是,民族地区落后的金融行业无法从区外引人大量的资金,严峻的形势是,邮政储蓄和部分商业银行机构通过吸收乡村存款,资金逐级上存,形成农村资金流失的“抽水机”效应,使民族地区资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
因此进行金融创新,从区域外吸纳大量的低成本资金,直接用于区域的经济发展,这是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紧迫问题。
其次,金融制度创新是民族地区优势产业发展开发和企业成长的需要。
依据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金融中介不仅作用于资金的流量,更重要的是间接作用于资金存量的再分配,这个传递机制可简述为:金融机构一影响储蓄、投资一影响资金的流量结构一影响生产要素分配结构一影响资金存量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一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过程是依经济的商品化、货币化、信用化顺序进行的,经济金融化程度越高,上述作用的传递过程越明显、越有效。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越大。
在经济结构中,主导产业的变化对经济结构的影响最明显。市场化运作的金融机构在主导产业选择和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各种渠道不仅为主导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且也为主导产业下的各种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支持。对于部分短期效益不明显,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性不高,但中长期对地区发展非常重要的特殊产业,还可以通过政府建立公营金融机构,直接扶植相关产业,将其作为中长期发展的主导产业。
中国很多民族地区具备优良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大量廉价的劳动力,凭借这些天然优势,在特色农业、特色旅游、矿产资源开发、商贸物流等许多产业都有光明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缺乏自有启动资金、缺少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缺失现代管理技术,这些有光明前景的产业无法发展起来或者只能低水平地进行开发。除了资金缺少的负面影响,当地企业在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方面的限制无疑是制约企业做大做强整个产业的重要原因,项目缺少开发资金,通过市场融资是可以圆满解决的。但企业经营制度混乱,管理能力低下。经营能力差,企业高层缺少发展的战略眼光,这些企业发展软件的不足是很难简单依靠资金供给解决的。这一问题不解决将严重限制了当地企业在主导产业开发中的作用。
所以。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通过股权关系帮助企业实行现代经营管理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导向,促进企业的超常规发展是推动民族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
2金融制度创新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建议
为了一次性地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供求矛盾和全面支持主导产业企业的快速发展,本文建议由中央政府在某一民族地区试点,组建一家综合经营性质的区域性政策性银行,该行实行以促进区域内特色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为政策目的,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通过多样化的融资手段,在区域内进行专业化的投资,为区域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直接投资支持。该行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手段,为区域经济提供巨大的区外资金支持,彻底解决区域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同时兼具综合经营型银行直接投资企业的能力,通过参股控股部分新兴企业。支持和帮助这些企业快速成长为推动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并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初期投资的顺利退出。
由于具有了全能型商业银行和传统政策性银行的双重特性,该行产生了两种新的特性。第一,不同于全能型商业银行,其全能经营范围受到政府的限制。尽管地方法律上认可该行可以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业务,在业务子行业的选择上不受限制。但是,考虑到业务开展必须符合促进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同时避免同区内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不公平竞争,该行在三大业务的具体选择上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成员由投资方中央政府代表和自治地方代表共同组成,确保在每个经济发展阶段在三大业务各子行业的选择上由政府决定。一般来说,该行从事的业务中银行业务包括,农业发展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政策支持行业企业贷款,被贷款客户存款及中间业务;不能包括普通储蓄业务。证券业务包括证券发行,资产证券化,实业投资基金,不能包括证券经纪业务。保险业务包括农业保险和财产保险,不能包括人寿保险业务。同时可以直接投资受政策支持行业的企业。但参股企业上市后必须退出所有股权。其它业务由理事会视情况需要决定。同时该行的各种业务不能超出试点地区范围。
第二,不同于传统的政策性银行,其经营上,“适度盈利”原则代替“不盈利”原则。适度盈利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银行所有的业务必须保证适度的利润作为业绩审核标准。在具体经营中,能够产生高盈利的项目,引导当地商业性金融机构办理;盈利过低或亏损项目,但对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项目,引导当地政府或其它政策性机构办理,②银行每年产生盈利的大部分以捐款的形式支持当地教育和文化建设事业。通过捐款形式将适度盈利下的大部分利润无偿回馈社会,实现政策性银行追求公共利益的根本宗旨。
3建议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该建议有利于中央政府支持和主导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民族地区占国土面积的64%,边疆地区大部分是民族地区;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国85%以上;民族地区资源非常丰富,水利资源蕴涵量占全国的66%。石油基础储量占全国的22.05%,天然气储备量占全国的41%,煤炭储量占全国的36.0%。改革开放30年来,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发展,但是由于自身经济基础相对落后,在总体水平上与其它地区仍然有较大差距,民族地区同其他地区日益扩大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全面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障边疆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必然要求。
给予民族地区优惠政策,让民族地区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起来,是中央政府支持民族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本文建议试点一家综合经营型政策银行,总体上要求中央财政支付少,但对于民族地区经济促进作用大,而且便于中央政府直接调控地方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对于这种金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的可能性大。
其次,该建议有利于民族地方政府发展当地经济。
在综合经营型政策银行创新中受益最大的就是试点的民族地方政府,首先,该行的资本金是由中央财政支付,地方政府不存在资金投入压力,其次,该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在区外融资为区内增加了贷款资金,有利于缓解区内资金需求缺口;对区内主导产业相关企业的直接投资和间接管理有利于主导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区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再次,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该行实现部分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最后,该行的业务弥补了区内现存金融机构的不足,有利于区内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该行试点中受益最大的地方政府全力配合该行的建立和发展是必然的选择。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金融业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过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但书”,即“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在银行业基础上组建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金融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修改《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中的相关限制,逐步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也有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与政策建议。此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并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第8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初步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牵头监管制度。
二、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盲区
1.我国金融法制构架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仍旧秉持传统的立法观念,按照“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立法活动。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问题上,直接导致立法严重滞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了数年之后,尚无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计划。
2.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首先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根据对上一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制度。《备忘录》虽然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但仍存在《备忘录》不是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强制力;对产业资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讨
1.立法模式
我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这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需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2.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
在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手段并不发达,更应当将企业和银行分离,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可参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质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而专事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和风险控制,主持和协调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控制为纽带组建的金融集团,由于母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其全部资金可用于对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较高效率。
3.监管机构之选择
目前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由综合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全面监管,而且该综合性监管机构还应具有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能。但目前对综合性监管机构采取新设一个金融监督委员会,还是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仍有争议。我赞成采取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比较可取。因为,“一行三会”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客观现实,赋予央行综合监管职能适应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也避免了新设金融监管机构所带的未知影响。
4.经营规范之构建
总的来说,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经营规则: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金融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危险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如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设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2]西:《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金融,2008年第七期.
保监会在推进监管进行市场化改革方面,遵循“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放开前端的同时,切实管住后端,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在此,管住后端的根本就是风险监管,风险监管的核心就是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现行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以下简称“偿一代”)始建于2003年,并于2007年基本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体系。“偿一代”以规模为导向,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和业务规模相适应。但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偿一代”已显得过于简单,从中难以看出业务结构、承保质量、理赔及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也难以区分公司优劣,不能全面反映公司风险。
在认识到这样的情况后,保监会在2012年年初启动了“偿二代”的建设。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将风险视为制度顶层设计的监控指标,从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原则,并建立起定量资本要求(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定性资本要求(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市场约束(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进一步防范风险)即“三支柱”的框架体系。这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并具有国际可比性。
2015年1月24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2015人民财经年会”上介绍,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将进入试运行阶段。在试运行期间,“偿一代”和“偿二代”将有一段同时运行的过渡期,目前保监会暂定过渡期为一年,并计划于2016年1月完成“偿一代”和“偿二代”的正式切换。
2.“偿二代”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
对于“偿二代”将给保险业带来的影响,陈文辉表示,“偿二代”的推行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影响深远,无论是进一步地持续推进市场化改革,还是切实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型、资本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资本使用效率的提高等,都有着深远的意义。相信此举能够使中国保险市场对于全球资本更加具有吸引力,使中国打造区域国际再保险中心的愿望能够变成现实。
2.1.“偿二代”的突出特点
毫无疑问,“偿二代”的落地将重塑保险业的发展模式,激发出保险业的内生增长动力。“偿二代”之所以有着这样的“魔力”,是因为它有着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首先,“偿二代”把风险进行了科学细化和量化,并把国际上通行的七大类风险全部纳入到监管之中,包括资产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也包括
负债方的承保风险。除此之外,还考虑了战略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
其次,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指标将从单一的资本和业务规模升级为三大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前
两个指标反映公司量化风险的资本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反映公司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全部风险的状况。
最后,在监管思路上,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定量评价(计算出一个数)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定性评价(打出一个分),两
个分数各占一定权重,最终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得出风险综合评级)。评定分为不同监管类别――风险综合评级(A、B、C、D),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等方面对A、B、C、D四类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
同时,“偿二代”通过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等手段,发挥市场约束力量,更加全面地防范保险公司的各类偿付能力风险。具体来看,“偿二代”提高了
保险公司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频率(由以往的一年一次提高到一个季度一次,包含季度报告、季度快报、临时报告等)和内容(由以往的偿付能力数据披露升级为包含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主要经营指标、下一季度的公司发展计划、股权架构及股东详情、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高管薪酬等几十项信息)。
2.2.“偿二代”对保险行业将带来的影响
“偿二代”是一件有利保险行业长远发展的关键举措,并促使保险公司调整产品、投资、再保险、资本管理等方面的经营策略,切实提升自身的风险管
理能力以及调整业务结构和投资策略,将对保险公司、消费者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研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个人认为,对整个保险行业而言,“偿二代”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为进一步“放开前端”奠定了基础,将有利于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偿二代”建立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优劣公司识别、差异化监管机制,对不同的业务、产品、资产配置,根据其风险大小确定资本要求,而且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资本要求直接挂钩,这意味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将有所减少,保险业的市场竞争环境将更加公平。
二是加强了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了行业风险管理意识,从而能够较好地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推动和激励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建设更有效的“免疫系统”。
三是有效提高了保险业的资本使用效率,兼顾理性投资并赋予保险资金运用以更大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性,促进险企调整资产配置。理性投资、充分提高资本回报率、投资时间长、收益率较高且稳定、符合保险资产投资特性的投资行为将得到鼓励。
四是优化业务结构,促使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较低、资本占用较少的业务。从长远来看,长期保障型产品有望受到鼓励。
“偿二代”减少了“偿一代”过于粗放带来的资本冗余,并更加准确地识别风险差异,有助于保险业在风险防范和价值增长中取得平衡,有效缓解新兴市场业务快速发展与资本相对短缺的矛盾。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途径不再只限于增资、发债和分保等传统途径,而是可以通过增加风控能力、减少最低资本要求等手段来达标。可以说,“偿二代”有效地提高了保险企业效率,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更好地吸收资金,提高服务能力,有利于保险投资者获得高回报率。
2.3.“偿二代”对消费者将带来的影响
保险消费者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远来看,“偿二代”还会对保险消费者产生有利影响。“管控后端”可以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在此基础上“放开前端”将使得保险产品供给的数量、种类和形态等获得有效增加,并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保险行业效率的提升,相应地,保险产品竞争力将自然增加,消费者将得到更多实惠,并获得更多的产品选择机会。
3.“偿二代”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可能影响
前文分析了“偿二代”对保险行业的影响,那么现在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到微观层面,分析一下“偿二代”的推行将促使我国保险公司做出哪些改变?
作为全新的监管体系,“偿二代”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资本管理领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偿二代”影响最直接的无疑是资本管理领域,资产的认可方式、负债的认可方式、资本的分级管理以及最低资本的构成和计量方式都将发生很大变化,这都将进而影响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二是业务策略和预算领域。如前文所述,不同险种的最低资本要求根据风险水平来确定,这不但体现了不同险种的风险差异,更提醒财产保险公司在制
定业务策略和预算时应考虑到风险水平。在“偿二代”下,仅仅将综合成本率等传统财务指标作为制定业务策略的依据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把资本占用率或者风险水平考虑进去,运用经过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指标来进行辅助决策。
三是风险管理领域。“偿二代”明确提出了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也就是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来增加或减少资本。风险管理能力越优秀的保险公司,最低资本就越可以降低。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的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最低资本。因此风险管理将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职能,其重要性将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应健全风险偏好和限额体系,通过多维度的风险限额设定落实风险偏好,对保险、市场、信用、操作、战略、声誉各类风险管理分别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部门,建立运行机制,将风险管理嵌入公司经营预算、资产负债管理、资本规划与配置等核心的经营决策流程中,全面提升风险管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价值。
四是投资领域。在“偿二代”下,不同的投资资产有着不同的风险因子,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本占用将被大幅提高,同一投资资产由于计价方式不同导致风险资本要求不同。因此,在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收益率测算的同时,也要考虑资本占用情况,同时也要考虑相关性情况。
五是再保险领域。在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体系中,再保险对尾部风险的管理功能定位更加清晰,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再保险的风险管理价值。
六是绩效考核领域。“偿二代”明确提出将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和效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同时明确指出了各类部门和分管领导的风险管理相关指标考核权重。这种要求体现了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基本理念,强调风险管理的全员责任,产品销售、产品管理、投资、精算和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都应承担风险管理的职责,相应的绩效评价因素也应反映到各部门的关键指标考核中。
4.结语
金融创新离不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对于保险业而言,保险监管更应当深化改革,为创新拓宽道路。从“偿一代”到“偿二代”,以风险监管代替规模监管,这是深化改革的一大步,将对整个保险行业以及各家保险公司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了“偿二代”的保驾护航,保险产业的未来将会光明万丈。(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文辉,“偿二代”实施将促保险业创新发展,当代金融家,2014-12
[2]张振彪,保险“偿二代”重塑行业发展模式,金融博览(财富),2015-2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开办了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这些国家举办农业保险有着不同的背景和目的,也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我们根据其特点和法律制度,把它们分为以下几类: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就是,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重点以农作物为主,并逐渐向养殖业方向扩展,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了政府主办下的农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农民是自愿投保,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购农业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股份,并负担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以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公司、保险互助会等也都可以在政府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其特点主要是:首先,国家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其次农业保险结构层次主要分为三级,最基层的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由参与农业共济组织的农民组成,主要负责经营本地的农业保险,同时依法向上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分保,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则接受下级共济组织的分保,并提供防灾防损的指导工作,同时再在中央政府级设立农业共济组织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接受下一级的再保险,并接受政府的紧急援助资金、保费补贴和管理补贴。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经营保险而是监督和指导。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采用的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投保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举办农业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为代表。这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②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农作物也一般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③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二、我国各地对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
在恢复农业保险的20多年中,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险机构等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进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探索,这些组织模式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模式
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中国人保这20多年在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模式,商业性是指农业保险在人保内部单独核算,人保公司对该部分业务自负盈亏。准商业性是指人保是国有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点对农业的政策性味道,同时政府对人保经营的这部分业务进行了补贴和支持。
人保的这种经营模式优点很明显,人保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公司,财力相对雄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优势,经营网点遍布全国,抗风险的能力强,而且人保的信誉好,农民比较信任。但人保的经营模式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风险大,利润小甚至没有利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难以调和商业保险公司赢利性和农业保险的准公益性之间的矛盾。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的推广和经营上也会出现很多实际困难。
2.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联合经营模式
联合经营模式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与当地的政府或政府的某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联合共保的方式。
联合经营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发挥各方的优势,地方政府可以凭其行政权力,扩大承包面,提供理赔方面的便利,而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经营的经验。但联合经营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农技部门财力有限,偿付能力不足,作为赢利率较低甚至亏损的农业保险业务,很容易出现有利大家争,无利亏损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委扯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3.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经营
这种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政策性经营农业保险有三种主要的外在组织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门的农村救灾保险,就是在每个试点县有政府调拨资金建立农业保险的初始资本金,财政上再给适当的补助和补贴,对农业农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险,目的是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能力。
其二是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农业保险。这种经营模式实际上是在商业保险公司中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性经营。这部分业务的初始资本金由财政每年拨给,并且享受免税待遇。对一些重要农作物、牲畜和农业机械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保险标的允许自愿投保。至今来看兵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还比较好。
其三是上海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拨款建立准备基金,各政府推动,人保上海分公司代办,结余积累留地方,上海市地方财政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免征一切农业保险营业税。上海的农业保险是全国农业保险试验中成功的范例之一。
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经营
1990年在河南的新郑试点建立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保险相互会社是一种被保险人自己组织,共同出资,相互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这种经营模式依靠县、乡、村的力量组织保险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留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经营原则。但互助会一般范围小,准备金积累能力弱,积累速度慢,难以应付较大的灾难。
三、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和启示
1.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非常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来看,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要有一定的强制性。我国的农业保险即涉及到农业和经济发展政策又涉及到社会保障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有战略意义,需要农民普遍参与,否则就会失去其政策意义。另外,对农业保险这类的准公共产品实行自愿而不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强制,可以肯定的说,其参与率会非常低。这样农业保险就很难持续经营下去。
3.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有政府的主导或支持。首先,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就决定了我们要把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的经营就离不开政府的参与行为。另外,在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实践中,政府不但要提供保费、管理费用的补贴,提供农业再保险业务,还要在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理赔、核赔等环节提供便利,协调各方的利益,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
从国内外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的作用,就应该进行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也就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的制度模式。所谓政策性就是把农业保险产品当作准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物品来对待,采用商业保险的形式和技术进行经营。所谓政府主导,就是政府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级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这种政府主导下的政策保险的制度模式,有4种经营模式。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介绍:
政府主导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1.模式特点
这种经营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办,并设立相关机构从事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经营。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由中央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面建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以此来补贴传统的种植险和养殖险的亏损。各省、自治区、市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保险和多重保险。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是必须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各自业务范围以法规范。
第二由国家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可以由现在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再保险公司的职能主要是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保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以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的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的亏损。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一种差额杠杆来调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积极性。即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
第三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也可以考虑将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结合起来,凡有农业信贷的保险标的,都要实行法定保险。
第四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并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除一切税的优惠,以利于农业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五这种模式农业保险的举办需要有关行政、民事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业保险的区划、费率的厘定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都不是农业保险公司一家能够完成的,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办,如展业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也都需要县、乡行政部门的组织、协助和推动。
2.模式的优缺点
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经营模式有一定的优点:
①农业保险容易推广普及,农业保险是一种现代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和工具,对我国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来说还相当陌生,如果仅仅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的接受农业保险,从而产生诱致性制度变迁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如果经营者是政府主办的保险公司,通过各级政府红头文件及其组织发动,通过政府运用其权威实施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使更多的农民参加保险,特别是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时,农民比较容易接受。
②从农业保险的性质来看,它是准公共物品,具有公共物品大部分的特性,诸如保险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保险经营利益的外在性、保险产品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产品消费在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加上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高费用、高价格等特点,使之由政府来主办最合适不过。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在进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追求自我财务平衡的基础上,主要将社会效益作为目标和任务,加上全国性经营获得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交好的矫正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较好的资源配置效果。
③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可以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提高偿付能力,降低经营成本。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风险单位越多。保险风险越容易分散,保险经营的财务就越稳定。农业风险单位太大,在较小范围内很难有效分散风险。政府组织在全国范围推行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使风险尽可能在最大空间进行分散,政府行为的稳定性又可以保证风险在时间上得到有效分散。
但政府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也有很大的问题:
①这种官办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必然产生和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一样的弊病,难有动力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都不会真正向管理要效益,只会向政府要补贴。更重要的是,国有农业保险公司不象其他国有企业那样,在经营亏损的时候很难为亏损找到合适“借口”,经营农业保险亏损本来就相当正常。如果某年农业保险公司亏损严重,经营者往往会找到一个难以反驳的“借口”,就是农作物大面积受灾,巨额赔款不可避免,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也很难去界定亏损到底是巨灾造成的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由于农业保险受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太大,政策性保险的经营业绩就很难用利润来衡量,这样盈利亏损都有理,反正有国家财政买单,长此以往,农业保险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②作为一个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来干预农业保险的经营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是有一定前提的。即政府的廉洁和高效、经营独立、信息完全公开、技术完善,这些条件在现阶段我国还不成熟,也就会造成“政府失灵”的后果。
③由于利益主体不统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公司及地方各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好协调。在这种模式下,农业保险经营亏损了由中央政府负担,地方政府虽然也拿出来部分份额,受益的最后还是地方。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出现地方政府和农民一道“吃”农业保险公司,也就是“吃”中央财政。
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互济合作社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对于合作社性质的组织,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农村就有过广泛的实践,但后来我国农村的各类合作社逐渐背离了其本来面目,异化的合作社道路使农民谈“合”色变。但从国际上来看,农业合作社保险在欧洲一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并不鲜见,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民按照自愿原则,采取入股方式筹集保险基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一种合作组织。就一般合作社来说,目的不是赢利,但是可以赢利。由于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的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目的就不可能是赚钱,而是将合作社成员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散,不仅如此,为了减少合作社的风险责任和提高其在重大灾害条件下的偿付能力,政府还要给予支持和配合,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由于我国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组织的松散性,由农民自发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说来难度很大,而且难以作到规范性。因此应由各级地方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农业保险相互会社。
第二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法定保险的险种不要太多,以避免太大的保险责任,法定和自愿保险险种由各省、自治区、市根据自己饿具体情况决定。鉴于合作社初创的实际情况,应该多方筹集保险基金,各级政府要提供一定数额的初始资本,并给予一定份额的保费补贴。同时,由于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部门和农业保险是息息相关的,他们也要分担一部分保费。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一般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比较合适,每个村成为其中的一个核算单位,同时在县里设立县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同时给下级合作社提供再保险业务。在省级可以建立联合会,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的农业保险,并建立该系统内的再保险机制。另外,国家必须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合作联社提供再保险。
第四在乡镇级的合作社,为加强农户之间的监督,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一般自留部分的赔款应以当年所交保费为限,或者适当运用部分的资本金和准备金,鉴于大部分损失由上级联社赔付,自留部分如果不够赔可以按比例赔付,这样大灾年份农民自己也要承担小部分的损失,其他人多赔意味着自己跟着受损,这样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发挥互济合作组织的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良好作用。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模式的优点在于:
①保险合作社是社员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盈亏自负,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组织,因此,其经营灵活,可因地制宜设计险种,保费较低,同时在保费收取、防灾防损、灾后理赔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保险企业和组织所没有的优势。
②由于基层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社员们的利益高度一致,而且有时本乡本土相互之间对农业生产状况、土地等级、受灾情况较为熟悉,任何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都会涉及到其他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被保险人之间容易形成一种自觉监督机制,从而可以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也会使农民联合起来一起“吃”保险的局面得到改观
但这种模式的经营也存在着问题:
①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在现今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人才,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纷纷跳槽从事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想要吸收足够的合格经营管理人才是很成问题的。这使他们在保险费率、保障水平的确定、定损理赔、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等经营管理方面,会遇到很大的障碍。这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协调和监督十分不利,也对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健康经营不利。
②农业合作社经营模式难以解决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农业风险单位巨大,往往一个风险单位就涉及数县甚至数省,特别是洪涝灾害,干旱灾害这些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就涉及千千万万农户,上亿公顷的农田。因此即使以县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也是太小风险还是显得过于集中,这就难以是风险在较大的空间上得到分散。即使有两层的再保险支持,也无法完全解决直接保险的全部风险问题。同时,合作社的规模太小,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会受到限制,所以其保险补偿能力有限。
③虽然农业合作社模式在理论上是一个很好的模式,但要付诸于实践并不容易。由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民缺乏合作传统意识,也缺乏自我组织能力,加上我国早期不太成功的合作化运动留下的后遗症,很多农民对合作社反感,在这种条件下,要建立规范、廉洁、高效的合作社并非易事。另外,从过去和现在的经验来看,合作社的经营容易受到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预和操纵。基层乡镇司空见惯的帐目不公开和财务混乱,管理人员和领导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财产的现象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营中也会出现。
④此模式在运行机制上还面临着一个很大问题,那就是农业保险合作社模式并不是百分之百的互济合作,进行了再保险以后,基层乡镇合作社只留下了少量的风险责任,一旦出险,大部分保险责任还是由上层的再保险组织承担,这样就完全有可能出现虚报损失、冒领保险配套赔款资金的情况。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兼顾股份公司形态、保险经营技术和合作保险组织的保户权益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本,是以负债性质的基金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公司保户兼有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在公司中有选举权和收益权。我们这里提出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成立全国性的“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发起人自动认购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基金,或者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这笔基金。然后在自上而下建立农业保险公司组织体系。在总公司下面,各省、自治区、市设立分公司,县设立支公司,乡镇设立营业部。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
第二由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各种险种和政府允许的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险种。各级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从行政上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统一进行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帮助他们科学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和设计保险条款。政府还要在财政、金融、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是通过减少或免除相互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及对其经营亏损通过再保险公司给予间接的支持。
第三为了保证相互公司的稳定经营,促进农业保险的良性循环,农业保险相互公司必须充分利用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金。还要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基层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总公司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使分散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能得到再保险的支持。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①相互保险公司模式能解决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不容易解决的问题。如,通过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矛盾,理顺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关系,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的展业难、承保难、收费难、防灾难等经营管理问题,在相互保险公司条件下,就容易解决的多。
②相互制公司是合作制的高级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制度,法人管理结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这样,相互保险公司就容易作到产权明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完全和不对成称,保证资源的优化配制。
③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民的积极参与。相互公司没有股份公司那样必须将一部分利润转化为红利分配给股东的压力,所以他们有更大的灵活性来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价格。采用这种模式主要动员的是民间资本,政府支持的力度不会太大,财政不会花钱不多,政府容易接受。
虽然相互公司模式有商业公司和股份公司所没有的优势,但是其经营也有自身的缺陷:
①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政府的保费补贴,即使是非赢利性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费仍不能低到对农民有足够的吸引力。特别的,如果不能解决由于微观主体从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中所获预期效益不高而缺乏购买需求的问题,其经营规模就会受到影响。和合作经营一样面临着难以有足够的合格经济管理人才,在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尚缺乏人才的现今,没有赢利的农业保险吸引人才是一个大的难题。
②相互保险公司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组建和操作方式缺少实践经验,理论上的优势不一定能发挥出来。这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很难从中赢利,又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来增加资本,要收回初始资本金都是难度很大的事情。这样就必须请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帮助相互保险公司,而政府是否愿意担当这些责任还难讲。
③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同样存在和农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这种模式的接受程度和参加积极性问题,还有行政干预问题。另外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存在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例如,相互公司的所有者即客户经常变换,使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控制不力;多元经营空间有限;相互保险公司将所有者和客户的职能混合,经营结果的透明度不高等。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美国近10年来农业保险的改革方向一直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我国的商业公司如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新疆兵团保险、人保新疆分公司都有在政府政策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模式的含义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的总体框架下,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参照美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我国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设立中国农业保险管理专门机构(如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该机构隶属中央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它不是商业性的企业,而是国家的事业机构,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该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向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审查和监督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对保险公司提供补贴。
第二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除了提供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外,还要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免除其营业税和所得税,保证商业公司的稳定健康经营。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农业保险的专门机构除了给予补贴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三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险种,也可以自行设计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这种险种必须经过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审查和批准才可以出售。保险的展业、核保、理赔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但各级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畜禽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风险在更大的空间分散和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其他保险项目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2.模式优缺点分析
在政府的财政补贴下,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有很大的好处
①首先,能把政府及政府建立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从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中解脱出来,它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可以把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协助保监会作好监督,同时又能集中一些专家从事农业保险的研究,使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不断得到改进。
②商业保险公司也会积极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由于政府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政府对农民实施保费补贴,使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在能够避免亏本的低保费下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来开拓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市场获取利润,这样保险公司仍有很大的积极性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有极大的推动性。
③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比政府主办经营在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明显的优胜,商业保险公司有经营保险的技术和成龙配套的专业人才,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由于利益归己,风险自担,要考虑必要的盈利,这样公司在经营上就会想法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在业务经营中从严把关,大大减少管理费用和多赔、滥赔现象。
④商业保险的经营一般说来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信誉相对较好农民比较相信。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地位是平等的,不会产生由政府经营农业保险那样,农民感到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这样商业性的农业保险相对更好接受。
当然,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并非一帆风顺,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
①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有政府的补贴,但补贴的方法和份额问题不好解决。政府补贴过少,商业保险公司就不愿经营,而补贴过多,政府财政又会陷入较大负担。另外保险公司的赢可亏状况还与其经营的其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有关,如果这部分业务没有赢利,保险公司就会想法找政府要补贴,所以在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博弈中找到可行解决难度也很大。
保险公司治理风险是保险公司的核心风险之一,完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是保险经营特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保险公司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新《保险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保险公司结构的影响逐渐显现。本文从产权理论视角,初步探索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一、公司治理的一般结构与目标
(一)公司治理的结构
当前公司治理的一般架构是建立在因分散的所有权结构而导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人员的委托问题,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一般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公司治理理论强调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约束和激励,并由此构建了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使经理人员在内部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与外部市场的威胁和压力下,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工作,从而实现有效解决所有者一管理者问题的最终目标。外部治理机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对经理人员形成压力,促使其努力工作,创造股东价值最大化。它与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
(二)公司治理的目标
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围绕着公司的长期经营目标和股东回报最大化,公司治理实现的主要目标有:一是,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实现股东长期投资回报价值最大化,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二是,确立公司文化和经营模式。三是,建立对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控制的总体框架,以及对管理人员的活动和业绩进行监督机制。
(三)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区别
国内目前大多数文献把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全部,主要着眼于企业内部,试图通过改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及其结构,而达到调整公司治理的目的。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人等各利益相关者就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等安排及投资回报、经营收益等事项达成的一项契约,即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形式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责、权、利。更侧重于有效制约权力机关和组织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是一种通过组织和制度发挥作用的公司内部治理;而公司治理的含义应更为广泛,它除了内部的制衡机制和组织的架构,还包括各种治理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和外部的治理机制。
二、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一)保险公司的特殊性
从本质上讲,保险是一种风险汇聚分摊机制。在这种机制里,扮演着风险分散的执行者的角色的保险公司具有与其他企业不尽相同的自身特性:一是,经营目标多元化。与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其他企业不同,保险公司还要承担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二是,资本结构特殊化。保险公司一般拥有较高的资产负债比,而出资较多的债权人获取的只是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出资较少的股东却掌握着投资的控制权。这就使得股东为追求更高的风险回报而投资于风险更大的项目,从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带来典型的“委托――”问题。三是,经营风险不确定化。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由于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一般在10年以上),往往会因为难以准确估计期间的死差损和利差损而产生较大的经营风险。四是,政府管制严格化。政府对保险业的管制比其他行业要严格得多,而这种严格的管制在保证保险业平稳运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严格的市场准人制限制了保险业市场竞争;对保险公司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的限制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影响了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和自由流动。
(二)保险公司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要求
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其治理与一般公司治理存在较大差异,保险公司治理除满足一般治理要求外,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保险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仅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还包括保险公司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要具备风险提示和风险预警的功能。二是,保险公司的治理不仅要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更要考虑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三是,更加偏重内控机制。由于保险公司具有高风险、高比例负债等诸多特殊性,从而导致其外部治理机制功能的发挥较一般公司来说成本高昂,所以保险公司应完善内控机制,同时有选择地审慎运用外部治理机制。四是,要注意协调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在监管过程中,保险公司股东与监管者之间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如,股东往往会要求管理者从事高于社会最优风险的投资,而监管者出于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考虑往往要求其承担较低的风险。二者目标的不一致性可能会导致政府通过将自己的偏好加在保险公司管理者身上而直接损害经营绩效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为减少这种摩擦,保险公司就必须注意与监管者之间关系的协调。
三、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影响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1.以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形成条件是:一是激励相容条件: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二是参与约束条件: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的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三是收益最大化条件:在人执行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即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该合同所取得的效用。四是契约形成的整个过程既是契约双方不断地进行博弈的过程,更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所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性分配。
2.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股权结构现状。研究国内保险公司治理,首先要看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模式的一个最基本的因素。
3.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在此选取2007年市场份额前五位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的股本结构进行说明。寿险公司占市场
份额前五位的依次是:国寿、平安、太平洋、泰康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加总后,占市场份额的比例为69.48%,财险公司占市场份额前五位的依次是:人保、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和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加总后,占市场份额的比例为80.83%。为简便起见,兼营寿险和财险业务的集团公司予以合并计算:
由上表可见,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国有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其他中小股东无法在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确立和公司战略等重大决策方面与之抗衡,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效应。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虽然通过上市、引人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但真正意义上最大的股东仍然是国家,一股独大的现象没有得到彻底改变。股份制的保险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依然较高。其中,部分公司大股东属国有,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力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在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上,由于大股东多为国有,一般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股份占比小,其作用也很难真正发挥;另外,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或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保监会规定的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2.修改的法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可以看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小股东的关注,这有助于防止股权的变更带来资本的过度集中。优化保险公司的股本结构,关键就是鼓励建立不同所有制主体的股权多元化,即在保持总体上国有股权控股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如吸收适合资质的民营资本参股,使民营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约作用不断加强,引入国际战略资本以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发挥国际资本的监督作用。使非国有资本的股东达到能与国有股东制衡的程度,构建国有股东之间、非国有股东与国有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一旦股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形成,股东之间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就可以依赖有效的公司治理得到实现。这是因为:股权主体的多元化,从客观上有利于界定产权。从根本上讲,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均是全体国民的资产,这种产权的初始配置难以达到“经济人”的要求,而且每个人对资产具有非排他性,容易造成“哈定悲剧”;而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在产权的配置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三)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影响
1.我国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的现状: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经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成员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见表4)。
2.我国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一是,必要约束条件的缺乏。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中,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虽然在数量上占优,但是往往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制衡的作用,原因有:权力约束的缺乏: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聘请主要由大股东决定,难以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容易造成“权力寻租”的道德风险;收入约束的缺乏:外部董事的薪酬设计与公司的经营情况缺乏关联,缺少激励机制;资质约束的缺乏:外部董事多是跨行业任职,实际经验有限,制约了监督的有效性。二是,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监事会成员由两部分构成: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前者由于其职务、工资、待遇等方面受制于董事会和经理层,难以有效行使监事的权力,后者则一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缺乏必要的信息,也难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监事会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四)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治理的影响
一是,新《保险法》新增的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条款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二是,新增的法条对董事会建设的影响。从过去的只对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到把范围扩展到对股东、董事的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加大了约束力度,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另外,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能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既有利于投保人正确地判断自己的期望效用从而正确地选择保险产品,又有利于经营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无谓损失。
(五)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外部的治理机制建设的影响
1.新增条款如下:一是,监管职责的加强。在此次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加强了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授予了保监会监控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增加规定了“保险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将保监会原有的权利从检查、要求提供报告和资料两项增加到检查、要求提供报告和资料和查询存款三项。二是,惩罚力度的加强。如新法的第一百三十九条就将对欺瞒行为的惩罚级别从原有的一万元至五万元调高到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2.新增条款的产权经济学分析:一是,外部监管的必要性――保险业产权市场的失灵。(1)产权交易市场的垄断性。由于参与保险市场产权交易行为的主体――保险公司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造成产权交易市场的垄断性,从而导致交易的高成本性与服务的低质量性,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减少。(2)产权市场的“公共产品”。市场在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是失灵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存在着一些公共物品性质的“物品”。比如,产权交易市场的稳定秩序,纯粹的市场行为将导致产权交易市场稳定秩序的供给不足。(3)产权市场的“外部性”。例如,国有股权普遍存在虚位的情况,这有可能引发国有资产实质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低估国有资产的形式,将交易成本转移给国家。使内部成本外部化。(4)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产权交易市场易发生逆向选择现象,造成优质资产的缺失,市场大量充斥低劣资产;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使国有资产发生流失。
(一)国外对社区银行的定义及相关理论
根据不同的研究标准所定义的社区银行是不同的,其中最经常用到的区分方法就是按照资产的规模来划分。Scott E.Hein把资产规模的大小作为区别社区银行的唯一判断标准,认为社区银行指的是那些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下,经营范围相对集中,规模较小的小银行。
综合来看美国对于社区银行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资产规模较小,即那些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下的区域商业银行;二、对服务对象的定位主要是针对区域范围内的家庭和中小企业;三、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私有的“软信息”以此来为不同的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国内对社区银行的定义及相关理论
我国对于社区银行的认识最早来源于巴曙松,巴曙松认为社区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特定的客户和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并且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运行的小型银行。
二、美国社区银行简述
美国社区银行发展较早,初步形成的时间为美国的殖民时期,由那些中小型的金融机构发展变化而来,以此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在南北战争到1929年期间,由于中西部开发热潮的影响,社区银行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不仅社区银行数目不断壮大,由原来的几千家发展到了三万家,截止2014年,美国社区银行与美国银行机构的占比已经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且资产总额、存款总额也在不断扩大,拥有将近1.72万亿美元的资产总额,以及1.24万亿美元的存款,由此可看出社区银行在美国银行体系中表现出来了强大的竞争优势。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历史
美国社区银行总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
1.1937年到1929年的自由发展阶段。那一时期的银行进入壁垒较为宽松,获得银行执照的条件也较为简单,对于最低资本额的限制没有那么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充足的资本就足够获得银行的执照,这样宽松的环境使得银行的数量急剧上升。联邦政府于1963年颁布了《国民银行法》,其中规定2.5万美元为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国民银行与州银行都不能跨州设立分行,并规定施行单一银行制,这为社区银行的提供了自由发展的空间。
2.1930年到1980年的严格管制阶段。在1929年到1933年爆发的经济危机中许多银行倒闭,美国国会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美国银行业开始施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由于社区银行自身资金有限,并没有对它产生较大影响,反而推动其发展。市场利率的变化超过了Q条例的上限,市场上出现“脱媒”,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的出现吸走了社区银行的存款,随后由于技术的进步,ATM等的出现对社区银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1980年至今的放松管制阶段。由于受Q条例的影响,美国的商业银行出现了经营困境,其中也包括社区银行。对Q条例《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的废除和后来的允许商业银行开立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以及颁布《高恩.圣洁曼法》使得社区银行的经营状况得到改善。
(二)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环境
第一,在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都可以颁布银行执照,相应的管理机制也不同,但由于州政府相对于联邦政府而言管理更加宽松,银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因此州立银行相对较多,多是资产规模较小的社区银行。
第二,作为最早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同时还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且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也成立了针对社区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以此来保障居民的存款安全。
第三,在美国社会信用体系非常的发达,违背了这样的信用体系你将寸步难行。这样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严格的处罚机制保障了社区银行的经营与运行。
第四,美国强大的法律体系也是社区银行快速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这样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是对社区银行的有效监管,同时也规范着社区银行客户的行为。
(三)美国社区银行的经营特点
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的,社区银行尤其独特的经营模式。
1.独特的市场定位。社区银行经营的核心特点是社区银行的客户群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周边家庭,对于经营模式的认知越清晰越能更好的把握市场。与大型银行不同的是,社区银行将市场定位在了中小企业,以此来与自己的资产规模相适应,更有利于在市场中竞争。
2.关系型信贷。贷款的方式分为交易型信贷和关系型信贷。交易型信贷主要针对那些大型企业,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和财务制度较为完善。而关系型贷款主要针对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相对来说财务制度不那么健全,抵押品也不充足。社区银行在对自己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可以获得更多的“软信息”,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在关系型贷款方面,社区银行比其他银行更有优势。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净利差。
3.灵活的经营方式。社区银行的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下,资产规模较小,组织结构单一,经营方式灵活,信息的传递较为迅速,更为高效快捷,这对于决策更加有利,可以较大型银行更为迅速有效的为客户服务,大大缩短了信贷过程的时间,这对于那些需要短期融资的中小企业是很有吸引力的。
三、对我国社区银行的启示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这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完善,居民对于有针对性的带个人特色的银行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我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有其必然性,美国社区银行的经营模式对我国的社区银行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
1.结合本国金融现状发展社区银行。我国社区银行的发展不能生搬硬套美国的发展模式,需要结合本国的特色因地制宜的发展。美国及日本的社区银行发展一开始具有相似的时代背景和国家政策,随着金融自由化,两国的社区银行的发展开始各有特色。我国发展社区银行需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及政策导向、法律法规,使得社区银行的发展按照市场化机制和相应的金融现状运行。结合现行社会热点问题,例如智慧社区,以此推动社区银行的发展。
“风险”一词的出现,是在远古时期,渔民们在出海捕捞打鱼的过程中发现,如果出现“风”则意味着有很大的几率会发生“险”,长此以往,人们将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总结为“风险”,“风险”一词由此而来。而现代意义上的风险一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几种观点:一是风险是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二是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三是风险是实际结果和预期结果的离差;四是风险是可度量的不确定性。而笔者综合上述观点,总结认为,风险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未来时间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差异,于是,所谓风险大,就是指这种差异变动程度大,风险小就是指这种差异变动程度小。
(二)风险管理的内容简述
1.风险管理的含义
企业的风险管理是指全面分析企业各个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采用相应手段对风险进行有效处置,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
2.国外风险管理的发展阶段
在国际上,随着对风险管理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深化,风险管理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风险管理萌芽阶段、风险管理发展阶段、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1)风险管理萌芽阶段(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也被称为安全生产阶段。早在20世纪50年代,法国古典管理理论学家亨利法约尔就已经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他将工业活动分为六项,其中就包括:⑴技术活动(生产、制造、加工);⑵商业活动(购买、销售、交换);⑶财务活动(筹集和最适当地利用资本);⑷安全活动(保护财产和人员);(5)会计活动(财产清点、资产负债表、成本、统计等);⑹管理活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内容,可以说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雏形。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企业风险管理的方法进一步增加,很多学者开始专门研究风险管理的方法,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保险行业,已经将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2)风险管理的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也叫结构优化阶段。随着风险管理在欧洲、亚洲等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广泛传播,风险管理工作也从保险行业扩展至更多的企业,风险管理逐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风险管理手段也开始变得多样化,并且通过加入管理学知识和工具,如运筹学、计量经济学、统计学等内容,使得风险管理的手段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扩大。但在这段时期,大部分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仍然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成熟的管理方法。
(3)全面风险管理阶段(21世纪初至今)。随着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倒闭、2002年世通公司财务舞弊案等事件发生后,全面风险管理开始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全方位的普遍重视。西方学术界开始注重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整体化、系统化的研究工作。这一时期,众多规范性和标准文件如:《萨班斯法案》、风险管理标准(AS/NZS4360)、COSO-ERM标准和《巴塞尔协议Ⅱ》等纷纷出台,使现代风险理念从最初的简单风险管理发展到“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级阶段。
3.我国的风险管理概论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相对滞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普遍存在风险管理意识不足,缺乏风险策略,风险管理较为被动等问题,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以下简称《指引》),文件中对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监督与改进、风险管理文化以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指引》的出台,使得我国国有企业对于全面风险管理有了更加系统全面的认识,能够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且通过指引提供的风险管理的常用技术和方法,使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4.企业风险管理的意义
由于企业风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如何避免或降低发生风险的概率,减小由此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1)企业风险管理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和经营目标。要想企业能够长期稳步发展,必须在增强高层的战略驾驭能力的同时,保证既能持续地监控、分析和反馈内外环境变化,提前示警;同时培养企业快速反应的能力,保证在需要做出反应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变。
(2)有利于提高企业业务处理的工作效率。风险管理控制系统要求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能够相互协调和制约,通过业务处理的授权,使企业各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范围和职权,使各个职能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3)形成风险管理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系统,为有效监控风险和应对风险提供依据。通过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及时有效的监控企业的经营及管理情况,做到对风险的及时预警,并且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4)避免企业重大损失,支持企业正常有序的运行。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能够第一时间发现风险,进而及时应对,避免或解决风险,从而为实现企业的正常有序发展服务。
(5)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够在根本上提高企业自我运行、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风险管理水平,形成风险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经济市场竞争下,项目建设面临的不仅是价值问题,还有资本运营问题。投资估算和融资建设是绝大多数企业要考虑的重要管理项目,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规模化经营策略和投资决策。
一、项目投资、融资理论简述
1.项目投资概述
企业的投资行为是针对某一特定项目而言的,以项目为投资对象,经过一系列经济行为和营销方法包装项目,以获得更好的经营效益行为。因此,项目投资是为获取未来报酬,利用证券交易、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发展、商品物价变化等市场因素,增加企业行业地位,在扩大经营领域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增长。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任何社会资源都可以被引入企业项目,利用项目和资源间的生产性关系,投资合作方会在短时间内得到高效的综合效益。目前,项目投资已逐渐成为了独立的经济系统,其多元化的效益投资模式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突显出资本优势。
2.项目融资概述
项目融资是扩充企业实体经济资本的一个借贷行为,以实体经济作抵押,获取市场外部资源。作为项目的资金来源,借款方和企业共同享有该项目的经营权,项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应按照融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由此可见,信用是企业开展项目融资的主要前提条件,如果企业的信用能力不足,则企业项目融资必然会受到很多威胁和阻挠。现如今,项目融资的影响范围逐渐扩大,上到资源开发项目、制造业项目,下到工艺生产、农业产品联营合作,项目融资已经成为各企业首选的经营合作模式。
二、项目投资估算与融资决策之间的影响关系
企业在落实项目投资计划时,首先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方案,围绕投资原则进行投资估算,估算项目设计策划、生产建设、后期管理等阶段的运营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投入资金的风险,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完成项目建设。
1.投资估算
投资预算是针对项目预算、组织等部门设计、生产、劳务行为的支出,在进行综合预算时,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把握整个项目在投资期间的资金流走向,依靠预算策划,将项目建设计划分为多个目标、多个指标。企业再根据不同目标、指标的建设优势和效益涨幅情况判断投资策划是否正确。
2.项目融资的基本特征
融资是企业扩大项目运营资本的固有手段,所以企业的融资行为是具有基本特征的,或存有某种目的,或想达到经营目标。一旦融资成功的话,企业不仅可以获得更广阔的资本市场,还能在联营公司的协同帮助下完成项目建设。
2.1多方参与
融资行为也可称为是一种联营行为,由发起方、项目公司、贷款方三方构成的资本运营链条,在融入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其一切资本决策都是通过多方参与来完成的。从这方面来看,融资和投资估算是紧密相连的,在多方协调下,融资合作方和项目企业会按照项目投资估算值来确定最恰当的合作方案、选择最正确的合作伙伴。
2.2负债型融资
针对以多个股东身份组成的项目公司,独立法人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的说明权利的,股东所做出的融资行为都必须得到项目企业独立法人的首肯才能进行。因此,针对负债型融资企业来讲,股东分离是最大投资特征,其融资资本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是相互分离的,虽然会相互影响,但其引发的成本变动不会很大。
2.3有限追索
融资企业或贷款机构如果没有依靠项目经营获得既定利益,项目资产和资金流受到严重影响,项目企业需根据融资条约研究贷款补偿事宜,或将该项目转让出去,或将项目造价,以寻求经济赔偿。融资企业或贷款机构的融资行为是具有追索权利的,这种权利可以降低融资风险,保证融资企业、机构的财产保护权益。
3.投资估算、融资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3.1项目投资目标冲突
企业项目一般会涵盖多个投资目标,众多短期投资目标之间势必会发生生产矛盾。依靠传统指标来估算项目投资是不科学的,研究技术费用、项目开发费用、生产费用、管理检修费用等,这些经济要素对每个投资目标的影响巨大,投资目标为争夺有限资源,会设置多重利润指标,其复杂程度大,即使财务管理部门的估算能力再强,也会难校准投资数额,完成投资估算工作。
3.2标准过高
预期的投资估算值往往会高于实际操作成本值,企业为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因资金短缺而中断,通常会抬高预算标准,投资估算出来的数额要远大于实际需求。因此,企业投资部门会产生巨大的融资压力,为满足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投资经理必须寻求其他融资企业,实现联合运营。但是,标准高的投资估算会失去原始的作用和能力,盲目加大投资资本,会不经意间加大项目的经营、管理约束能力,造成劳务资源、材料资源等成本资源的浪费。
3.3投资估算的“偏向效应”
投资估算是企业财务部门对项目投资情况的一种主观判断,在进行数据统计、投资情况预判时,财务人员势必会受主观意念干扰,为得到私有报酬而提高项目成本,或降低预期项目收益等。这种“偏向效应”在项目投资估算中是非常常见的,有意偏向虽然是一种个人行为,但是由于个人行为所造成的项目估算反应其影响意义重大,会干扰企业的项目预算管理。
三、项目融资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