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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研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06 09: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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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研究

篇1

一、金融期货和卖空机制的缺失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从对冲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海外之所以将此类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称之为对冲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对冲的交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我们所谓的对冲基金并非都采取对冲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很难称得上是对冲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系统风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对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十分必要与迫切。在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内还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债券的收益率波动较小,还未形成对债券类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开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对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将日益暴露出来。由于缺乏金融期货等对冲工具及卖空机制,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如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表1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的波动率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对冲交易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基金,除做空倾向基金和新兴市场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动性都远不及标准普尔指数基金,而它们的sharpe指数却基本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

图1是credit suisse/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公司对全球对冲基金历史收益率的一个统计,图表中同时反映了标准普尔

由图1可以看出全球对冲基金的收益率虽然没有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间还低于普尔指数,但是从1999年开始却优于道琼斯全球指数,且它的波动性远远小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与道琼斯全球指数。

由于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不同,  目前海外就对冲基金种类愈加细分,有许多种类的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采用对冲手段控制投寸、锁定风险。不同的是,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对冲风险的卖空机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和债券期货等,无论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种投资策略,在客观上都不允许其对证券组合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图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与新华富时a指的比较。

和海外的情况相同,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波动性也小于大盘指数,但是,由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海外对冲基金规避风险的对冲工具,因此其较海外对冲基金经受着更大的波动性,同时,当系统风险到来时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

2006年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问世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国内无对冲机制和对冲金融工具的空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以对冲基金资产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债券的风险头寸,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我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成为的可能。由于国债“327”事件,国内的债券期货迟迟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债券的利率风险进行对冲只能通过融资融券。无疑,融资融券和金融期货的陆续推出,通过允许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部分种类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对冲基金演进。

二、不完全的卖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从组织形式上来划分,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型,主要是指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种是合伙型,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资,形成合伙性质的组织形式来运作。再一种是公司型,是通过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资公司来协调各参与人之间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前,以上三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难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来放大自身的投资杠杆倍数。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个人除开立了住房、汽车、消费和助学贷款外,只允许个人以凭证式国债做质押贷款。对于合伙与公司型的企业法人,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其通过不动产的抵押和动产的质押来发放贷款,如凭证式国债、股权和股票的质押贷款。但是对于经营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来说,其很难满足银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与公司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要获得银行贷款以进行杠杆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各种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卖空交易使用杠杆放大倍数的程度,调查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对冲基金通过卖空机制使用杠杆的倍数一般在两倍以下,但也有30%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倍数在两倍以上。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这一细则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控制在两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缩放杠杆倍数的自由度。考虑到国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随着证券公司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业务发展的成熟,保证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控杠杆倍数将放大。

三、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在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对外完全开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内资本合法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ualified domestic 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目前获批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国社保基金。国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短期内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几乎不可能。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金融市场中,正是由于开放的资本项目,才会产生游走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坚持在全球金融市场进行价值投资的巴菲特。图3是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对1995年到2004年国际对冲基金种类占比的统计。

图3中全球宏观型对冲基金和新兴市场型对冲基金都是主要将投资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且其他类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也不可小觑。只能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一国经济、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市场规避这些风险。不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也是障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的一道门槛。

四、法律法规的空白不能保障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半个多世纪后,美国依然是世界上对冲基金经营最活跃、法律法规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并没有通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资行业的多项法律法规中的豁免条款给予其合法地位与相应监管的,即满足豁免条款的对冲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及向公众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须遵守的条款。这些豁免条款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的人数、资格及销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规范与保护对冲基金的美国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97年的税收减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蓝天法等。

篇2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诸多新鲜事物都属舶来品,资本市场的若干专业术语也都起源于英美等金融业发达国家,而对于完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国外官方和大辞典中并没有出现过。我们从美国关于私募型投资公司的最终文件和一些建议性文件中可以找到“Private Fund”或“Privately Offered Fund”等字眼,除此之外没有找到更贴近的说法。然而“Private”只是为了强调募集方式,跟“Public Offering of Fund”即公募基金有所区别。虽然没有相互匹配的术语,但是国外证券市场中有很多类型的基金具有国人所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子。例如,对冲基金(Hedge Fund)、股票基金、期货基金和期权基金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当属对冲基金,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兴风作浪的“量子基金”就是其典型代表之一。

现阶段国内外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缺乏统一口径,并且对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名词及英文表述混淆不清。对此,笔者将其归纳整理如下图。

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法律对投资者资格有明确的限定,只针对少数特定投资者,圈子小,门槛高,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一般都是拥有资产较多的机构或富裕的个人。其次,募集方式非公开,譬如,在美国禁止通过任何传播媒介(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但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与特定少数投资者直接协商设立,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非公开的募集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资者人数,而投资者人数越少越能防止搭便车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国外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要求一般较低,且各国证监会对其监管较松,基金信息披露要求较少。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灵活,深受一些投资者的欢迎,是证券投资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重要投资参与方式。总而言之,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普通社会公众排除在外,而给留在圈子里的理性人更多的自由空间。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步较晚,至今只有短短20年的历程,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的不健全,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差距较大。虽然目前我国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一个法律上明确的定义,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地下私募基金已经具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无论从规模还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来看,都越发值得关注,其发展轨迹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萌芽阶段(1993年~1995年):这一阶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普遍较小,平均规模约为5000万元。[1]此时,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由传统的经纪业务转向了承销业务,各大证券公司纷纷开始拉拢大客户组建属于自己的特定客户群体,为了满足业务需求,多数证券公司与部分大客户之间形成了不正规的信托关系。由于国内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存在许多漏洞,如同一只股票从一级市场进入二级市场价格会大幅提升,这使得资金投资于一级市场不仅收益高而且风险小,故证券公司将大部分资金投入了一级市场,这些隐蔽的“一级市场基金”便是萌芽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形成阶段(1996年~1998年):此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规模大约为1亿元,最大规模不超过10亿元。[1]这一时期的初级市场十分活跃,公司一经上市往往能得到一大笔的初始资本,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资本富裕,于是全国各地涌现出各种各样的理财工作室、咨询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他们以委托理财的方式设立、运作由上市公司从股市募集来的富裕款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阶段逐步形成。

盲目发展阶段(1999年~2000年):中等规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5亿元,基金总规模约3000~4000亿元。[1]这期间证券市场出现两方面关键因素的改变,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了急速膨胀与繁荣。一方面,证券市场出现了历时较久的牛市行情,高收益率诱使企业和富裕个人把更多的钱(包括违规资金)投到股市中去,促成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投资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综合类的大券商可以经营资产管理的业务,但公募基金在具体的运作上受到很多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薪酬也比较低,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恰恰克服了上述缺陷,导致券商中很多业界精英纷纷转投私募。由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需要的资金渠道和专业人才都得到了拓宽和补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了爆棚式的混乱发展。

深度调整阶段(2001年~2013年):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司长夏斌所做的调查研究,我国已经存在7000亿元左右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中央财大私募基金课题小组做的调查问卷显示,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全部投资者交易资金中占的比例约为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超过了公募基金;据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总额在7000亿~9000亿元人民币之间;私募排排网(中国私募基金第一门户网站)做出的2009年度报告中显示,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在1.1万亿元左右。以上数据反映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在逐年扩大,并且目前的规模已经到了我们不可忽略的程度。从2001年6月到2005年底,中国股市的持续萧条,让大多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的收益难以兑现,同时很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提前结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堪重负纷纷关门大吉,能够坚持运作下去的已是寥寥无几,市场的优胜劣汰使得现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更加规范。随着我国股市各项规制措施的出台,各种违法资金运作和违规操作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国家开始加大力度查处违规挪用资金、老鼠仓、恶意坐庄等违法行为,使得股市盈利更加趋于理性,通过找漏洞钻空子获取巨额投资回报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同时,国家逐步允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地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历了一番深度调整后开始逐渐浮出水面,阳光私募便是比较典型的代表,这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发展阶段(2013年6月至今):今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行业才结束了长达半年的监管真空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获得自身的市场地位。2014年2月,基金业协会开始开展私募机构的登记和私募产品的备案工作,目前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创投、私募证券,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产品。证监会7月1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正式有法可依。截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规模为(下转第页)(上接第页)21477.2亿元。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54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达到6.82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5万亿元。

篇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8-0075-08

一、引言

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基金作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东南亚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近几十年来发展迅速,对该地区的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有效支持作用。因此,研究东南亚基金的发展无疑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因具有专家理财、分散风险、方便投资等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证券投资基金不仅给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还具有稳定和规范本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从1998年开始发展至今,已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2013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蕴含了对基金业未来发展的前瞻。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5家,管理资产合计60912.67亿元,其中公募基金数量1855只,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42386.35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机构投资者的主导力量,是我国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学术界研究普遍认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到目前为止还存在许多问题。孙黛(2013)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选择品种较少、内部控制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刘秉文(2009)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普遍存在羊群效应,基金的羊群效应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许辉、祝立宏(2009)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还未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由此可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尚不成熟,基金产品、投资管理和监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东南亚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近30年来发展迅猛,对该地区经济所起的推动作用日益重要,尤其是作为亚洲地区重要基金管理中心的新加坡。截至2013年12月底,新加坡基金资产管理总值达18180亿新元,折合人民币约85033.3亿元①,资金募集来源与投资范围遍布亚太、欧洲及北美地区,其基金业的发展与管理经验对于我国基金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陈洁民(1998)指出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投资环境的改善、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政府的支持等;吴炜(1999)分析了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新加坡政府针对基金业的新措施,指出新加坡以发展资本市场和基金管理业为主打造亚洲金融中心的构想。不只是新加坡,东盟国家在世界和区域经济中的地位正得到提升。2015年,东盟国家计划把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7国的8个证券交易所连接起来,成立一个覆盖5.2亿人口,拥有30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2万亿美元的世界第七大证券交易所,东盟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受世人关注,此外东盟国家和我国在社会文化方面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研究该国家联盟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参照和借鉴作用。

在东南亚11个国家中,本文将选取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三国进行重点分析,原因如下:一是总体经济方面,11国中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三国的经济形势较好,总体经济水平较高。具体数据如表1。

由表1数据可见:新、马、泰三国总GDP及人均GDP均排在东盟国家前列。印尼总GDP最高,但其人口最多、国土面积最大,人均GDP表现差强人意;文莱人均GDP较高,但人口及国土面积过小,不适合做对比分析。东盟国家中新加坡率先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马来西亚、泰国等已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与我国相类似。因此,综合考虑之下选择新、马、泰三国分析较为合适。

二是资本市场运行方面,总体而言,新、马、泰三国是东盟中市场经济运作最好的三个国家,进入福布斯排行榜的企业占东盟上榜总企业数的82%,世界经济论坛的《2014―2015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中,新加坡排名第2,马来西亚排名第20,均高于我国。在证券市场中,三国的股票与债券发行总额占GDP的比重在东盟国家排名靠前,且目前新加坡是亚洲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泰国和马来西亚也有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基金品种,故新、马、泰三国代表着东盟地区金融市场运行的最高水平,在基金运作方面均有值得我国学习和探讨的方面。三是社会文化方面,东南亚地区是世界华人、华侨最集中和人数最多的地区之一。其中,新加坡的华人占当地人口比例的77%,马来西亚占23.7%,泰国占11%。可见这三国在社会环境与文化背景方面与我国最为相似,同时我国也对新、马、泰三国最为熟知,因此研究这三个国家的基金发展现状对于我国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二、东南亚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一)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新加坡作为亚洲金融中心,也是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新加坡具有良好的金融市场发展基础。自1959年新加坡第一只基金――新加坡基金问世以来,基金业发展迅速,不仅基金品种日益丰富,基金的资金募集来源及投资领域也向全球范围扩大。新加坡实行的是政府主导战略,政府提供一系列激励政策,以鼓励国际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新加坡境内扎根,推动新加坡向地区性、国际性基金管理中心迈进。新加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中私募投资基金所占份额较大,其中对冲基金发展最为迅猛。新加坡的公募基金被称为集合投资计划(CIS),其中最主要是单位信托。表2为2009―2013年新加坡资产管理总值及主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总值。

由表2中数据可以看出,新加坡基金业所管理的资产总规模大于我国。近年来新加坡对冲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私募基金所占比例远大于公募基金,表明其基金管理领域成熟程度远高于我国,相关的销售平台、监管机制以及公民的基金投资意识均处于领先水平。从基金的募集来源与投资方向看,2013年新加坡基金业所募集的资金中约有77%来源于新加坡以外地区,并有67%的资金投资于亚太地区市场;集合投资计划中约有78%的资金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由此可见新加坡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其离岸基金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

1997年新加坡开始实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CPF Investment Scheme,CPFIS)。在该计划下,成员可将其普通账户及特别账户③中超过一定比例的公积金通过购买股票(限于蓝筹股)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资于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均由个人承担。政府鼓励成员实现投资组合多样化并分散风险,总投资额可达普通账户及特别账户的余额总和,成员还可以将其普通账户的全部余额投资于基金产品。截至2012年6月底,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规模为2192.67亿新元,普通账户与特别账户累计结余共1396.32亿新元。历年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中,单位信托基金所占资产配置比例如表3所示。

近年来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下的单位信托基金一直占据20%左右的份额。截至2012年6月底,实际参加普通账户投资计划的成员为89.6万人,资金规模为230.72亿新元,其中单位信托为40.12亿新元;实际参加专门账户投资计划的成员为45.2万人,资金规模为63.58亿新元,其中单位信托为12.01亿新元。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增加了单位信托基金的资金供给,提高了本国公民投资于基金的参与度,对促进公民对基金行业的理解、培养基金管理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泰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泰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被称为共同基金。相较于东南亚的其他国家,泰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起步较早。1975年泰国第一只封闭式共同基金――永盛基金(Sinpinyo Fund)成立,之后30多年来,共同基金市场发展迅速,如今共同基金总数已过千只。泰国的共同基金种类与我国的投资基金比较相似,股票类共同基金和债券类共同基金是整个基金市场的主要品种。表4为2006―2010年泰国共同基金市场的主要数据。

近几年泰国共同基金呈波动增长的趋势。2008年因国内政局不稳定,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再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使得泰国共同基金出现整体衰退。2010年经济逐步回暖之后,基金业稳步发展,2012年泰国共同基金的资产净值为26144.02亿泰铢,同比增长25.5%,共同基金价格效应和基金市场的资金净流入量成为资产净值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其中债券共同基金是推动市场增长的主要产品。

国家基金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泰国基金市场上得到迅速发展的一个品种,它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的跨国信托投资品种。由于当时泰国市场上的证券数量有限,国家基金便成为境外投资者追逐的主要目标。2010年之后泰国投资外国的共同基金(FIF)、长期共同基金(LTF)净值均大幅增长,成为共同基金市场关注的焦点。

(三)马来西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马来西亚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较晚,直到1985年,马来西亚才采取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促进其证券市场的发展。1995年,马来西亚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加快了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吸引外资的步伐,投资基金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由表5数据可见,马来西亚的单位信托基金规模大于泰国,与新加坡和我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表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此外,马来西亚信托基金中的一个特殊品种――伊斯兰基金在次贷危机之后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界关注。伊斯兰基金(Islamic funds)是指遵守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投资原则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禁止一切与利息和投机相关的投资活动,并且必须去掉收入组合里被伊斯兰教教法视为“不洁”的成分。伊斯兰基金结合了社会责任和以信仰为本的道德原则,是金融和信仰的混合物。马来西亚有60%的人口信仰伊斯兰教,随着马来西亚穆斯林人口以及人均收入的逐年增长,伊斯兰基金的地位举足轻重。表6列出了2008―2012年单位信托基金中的伊斯兰基金数量和净值。

从表6可以看出,伊斯兰基金在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中已占有一定份额,且规模在不断扩大。尽管伊斯兰基金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由于伊斯兰基金遵循严苛的运营模式,不能投资金融服务和衍生工具等投机产品,所以在源头上降低了投资风险,即便是在次贷危机中也保持了良好的收益。在全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全球传统金融体系与伊斯兰金融的合作日益加强,伊斯兰基金也开始逐步扩展市场,寻求国际间的合作。

三、东南亚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一)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总体来看,新加坡国土面积小、人口少,其基金业发展更具有国际化的特点,目前新加坡已与中国香港一同成为亚太地区基金管理投资中心。在资金来源与去向方面,新加坡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即资金大部分来自于海外,并主要投向海外;在管理机制方面,新加坡主要实行政府主导型战略,为吸引境外资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政府在优惠政策上力度较大,对非居民交易给予税收优惠,但对非居民交易账户与国内账户实行严格的分离监管;在基金品种方面,新加坡私募基金份额遥遥领先,远高于中国香港,而公募基金则占比例较小,对冲基金发展迅速,基金品种不断创新。新加坡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方面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1. 优化销售服务。2014年5月,新加坡单位信托基金网上销售平台将客户购买股票基金所需支付的开端销售费(initial sales charge)④降低到0.5%,远低于银行售卖单位信托基金时3%的销售费。一方面,网络销售平台本身具有低成本优势;另一方面,降低申购费也是海外基金业的普遍趋势。若申购费较高,一些销售机构或多或少会受佣金影响,向客户推荐不适合的产品。目前,一些国家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基金销售业已废除征收申购费,转而定期征收平台费(platform fee),以去除投资者和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平台费的做法也对基金的投资管理形成一种隐性考核,只有对投资表现满意的客户才会继续留在平台,支付平台费。此外,在基金购买方式上,新加坡投资产品分销商 dollarDEX 允许投资者使用信用卡通过该公司网站购买超过 100 种的单位信托,成为新加坡第一家允许客户以信用卡结算网上交易的基金分销商。用信用卡购买单位信托,意味着投资者可享有55 天的免息贷款,此举无疑吸引了更多基金投资者,而我国还不允许用信用卡进行基金投资活动。因此,完善网络基金销售平台、降低收费、提高销售服务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2. 发展私募基金。近年来新加坡私募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其规模远超公募基金,使新加坡成为东南亚区域私募基金枢纽,这都归功于新加坡稳定的政治形势、完善的法律、健全的商业体制以及地理优势。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公募基金。因此,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进一步创新私募产品成为接下来的发展重点,而新加坡的发展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1999年推出了精品基金管理公司(BFM)发牌计划,BFM是管理面向特定熟练投资者的规模相对较小的基金管理公司,它的运作与私募基金颇为相似,该计划下只要基金的管理金额、缴付资本、基金经理人的数量及资历和面向的客户符合要求,便可获得牌照进行基金运营。该计划提高了私募基金的审批效率,又从源头上控制了私募基金的风险,使得新加坡的私募基金先人一步取得高速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刚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应在信息披露、基金经理及投资者资格、契约规范、公司资本结构等方面做出相应的特殊规定,使私募基金健康稳定发展。另外,在对冲基金的发展上,新加坡早在2001年年底便实行对冲基金零售化,出台对冲基金指引,规定了对冲基金的投资门槛和发售对象。对冲基金首先需要多样化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投资标的,其次对冲基金风险极高,它的发展必须以成熟的金融市场和强有力的监管为前提。我国现已开始推进发展对冲基金,因此应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出台对冲基金指引和监管政策,为对冲基金的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

3. 中央公积金投资。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公积金大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具体投资运作,特定账户余额可由公积金成员自主投资。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目前,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已跻身于全球最大的100家基金管理公司行列,其运用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和专业化的投资理念,在北美、欧洲和东亚等区域进行投资。我国的养老基金、社保基金规模庞大。截止到2012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22968亿元,现行体制下上述资金只能进行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机会成本很高,隐性损失巨大。因此,可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管理体制,将具有一定相似属性的资金,尤其是长期结余的资金,集中起来,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运营,减少管理成本,发挥规模效应。我国目前正在探讨养老金入市机制。如果该设想切实可行,巨额的养老金将对我国资本市场起到巨大的刺激作用。

(二)泰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泰国的共同基金业规模虽不大,但其业绩和制度却处于世界前列。2013年晨星公司从对24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共同基金的投资者进行的一项投资经验调查发现,泰国的投资级别被投资者列为B级,与荷兰、新加坡和中国台湾评级持平,并列第3位,高于多个研究对象国家和地区。这主要归功于泰国实行的有利投资的税制优惠,如不扣差额税收、减免长期基金的投资收入所得税等,这些优惠使得投资者收益增加,据相关财务和税务规定评估的业绩表现处于较好水平。

我国可以借鉴泰国的税制优惠政策,考虑降低手续费,提高投资者的收益。在基金营销方面,我国未来将更多地依靠直接销售渠道和目前流行的网络渠道展开营销,信息公开便更为重要,客户接触了解的信息越多,对投资决策就越有帮助,也能促使其尝试投资多样化基金产品。基金公司在发行基金时,也必须审时度势推出易于进行市场营销和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

(三)马来西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市场成长迅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推动和放宽管制。与新加坡类似,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国基金机构在吉隆坡建址营业,包括减免税收、放宽基金所得收益汇出的限制等,马来西亚政府还允许外国单位信托投资公司持有本国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用外资活跃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市场,并且马来西亚政府同样在很早便允许公积金会员从公积金账户提取款项进行单位信托基金的投资,增加单位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此外,在基金营销方面,马来西亚注重对单位信托知识的宣传和基金促销人才的培养,并且允许国内外资银行以分销商身份促销单位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扩宽促销渠道。在利用外资促进基金业的发展方面,马来西亚的政策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中的一大特色产品是伊斯兰基金。2009年马来西亚与中国香港签署《互相合作发展伊斯兰资本市场及伊斯兰集体投资计划的声明》,将中国香港作为伊斯兰基金销售平台。2014年6月,马来西亚第四大综合金融服务集团RHB宣布在中国香港推出首个符合回教教义的主动式管理平衡基金,这是首个跨境销售的伊斯兰基金,借助中国香港伊斯兰基金将有望进一步向亚洲地区延伸。我国拥有约5000万伊斯兰人口,伊斯兰金融的发展潜力更大,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上已出现伊斯兰基金的身影,我国在今后可以考虑与马来西亚合作引进伊斯兰证券投资基金,在恰当时期发展本地伊斯兰基金市场,徐甜(2011)认为在我国银监会的推动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有望在国内率先试水伊斯兰金融。

四、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启示

通过对东南亚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分析,可归纳提出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几点有益启示:

(一)推进基金产品创新

基金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基金业的发展壮大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包括投资标的物的发展、投资者的教育、潜在市场的培育、市场制度的建设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在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市场尚未成熟、投资者的投资意识不强,加之受投资环境和投资标的物过少的限制,尽管我国基金产品种类较多,但大部分基金产品存在同质化倾向,并未真正起到基金实现多元化投资的作用。与我国相比,新加坡拥有开放的资本市场和发达的金融衍生工具,成为少数允许个人投资对冲基金的地区之一。我国为防范风险,金融衍生工具数量有限,一些杠杆较高的操作被严格禁止,资本市场也未完全开放,这均阻碍了基金产品创新的进程。因此,我国还需进一步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市场开放的步伐,加快金融产品改革创新,推进基金产品的创新,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发挥基金投资分散风险及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完善基金业评价体系

新加坡基金业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曾面临一个问题――基金市场的投资回报缺乏可比性。由于新加坡的基金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各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会运用各自惯例的评价标准,使得整个市场缺乏统一、客观的评价体系,这便给基金经理人提供了机会,他们可以选择最有利的衡量标准来提高自己的绩效,误导投资者。我国虽不似新加坡拥有众多不同国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但也缺乏统一权威的评价体系,各种基金评价机构均有自己不同的评价方法,基金公司在评价和宣传上也往往采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建立本国的独立性基金评价机构,借鉴国外机构的评价方法,制定统一的标准,确保公信力。此外,在评价指标选择上,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过分看重投资收益率,导致基金管理人为追求高回报而放弃招募说明书所标明的投资风格的现象。最后,还应加强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法律、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最终形成完整有效的外部监督和评价机制。

(三)创新营销方式和渠道

我国基金公司在推出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很大程度上不是以需定产,没有考虑投资者的认可程度,而是以产定需,下达一定的任务指标,销售者常推荐不适合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大多只能被动或盲目购买产品。要拓宽基金的销售渠道,就必须加强客户的偏好研究,对基金客户进行的研究,需要从不同区域、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不同风险偏好角度出发,瞄准特定的群体推出适合的产品。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马来西亚的伊斯兰基金,推出针对市场需要的特色基金产品。

我国现阶段基金销售网络以银行代销、券商代销、基金公司直销为主体,这三方均建立了各自的营销体系和客户网络,其中商业银行以其营业网点遍布全国的优势在基金销售份额中占绝大部分。为拓宽营销渠道,政府可以考虑将更多的机构纳入基金营销体系中,例如投资顾问公司、保险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引入竞争;也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设立专业的区域性基金销售公司,构建一体化基金网上交易平台,以降低成本;同时培养基金销售员和经纪人,在经济落后地区加大基金知识的普及,发掘潜在市场。

(四)改善税收优惠制度

东南亚三国均运用了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和发展基金业,我国也应借鉴和完善本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我国税收政策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还过于笼统,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资收益所得税上,我国还应该考虑制定更多优惠政策以吸引机构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例如对基金净收益分配不同比例使用不同的税收优惠,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多分红,还可以对养老金、企业年金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包括免收营业税、利息收入所得税等,鼓励养老金进入基金投资领域。

注:

①根据2015-1-19 16:29 1SGD=4.6772CNY汇率折算。

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资产管理活动调查报告》所公示的资产管理总值不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总值,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所管理的资产总值。

③新加坡55岁以下成员中央公积金账户分为三个:普通账户、保健账户和特别账户,其中保健账户储蓄主要用于医疗保健,不可进行投资活动。

④开端销售费,国内一般称为申购费,即购买基金时的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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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in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Taking Singapore, Thailand and Malaysia as Examples

Xu Lin Qiu Mengyuan

篇4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问题;研究现状

Key words: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principal-agent problem;research statu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5-0141-02

0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关系,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是投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产物。它是指基金公司通过第三方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其中,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持有人,而持有人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且投资者也较为分散,所以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极其有限。然而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各家商业银行,又惟恐“得罪”基金管理公司而失去大笔业务,所以弱化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力、缺乏对管理人的监督和制约,因此也很难真正发挥出基金治理结构所赋予托管人监督基金资产管理运作的作用。这样,投资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这些事实表明我国基金业中蕴含了非常大的委托——问题。

1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这方面的研究起源于Alchian & Demsetz (1972)的“团队生产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实质代表一种“团队生产”方式,每个成员为了更好地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必须采用合作生产。但由于最终产出是团队努力的结果,而每个成员的贡献又无法精确测量,这就导致了“偷懒”现象。因此,需要有人监督,并对监督者实施相应的激励。这种激励模式,强调了剩余索取权在激励监督中的重要性。“团队生产理论”开创了从产权角度解释企业内部激励问题的先河,概述了古典企业的本质特征,他们提出的成员“偷懒”现象,成为研究现代企业委托问题中“道德风险”部分的核心内容。但是该理论的缺陷是把所有团队成员看成是同质的,没有界定谁能充当监督者。

在研究方法上,委托理论目前已是研究经济管理问题中被广泛采用的方法之一。Holmstrom 和 Milgrom 在1987年提出的参数化模型描述了契约签订后委托的最优合同与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间的关系。这一模型适用性很广可以运用于大多数委托情况的分析。

Akerlof(1970)提出的旧车市场模型(lemons model),描述了在信息不对称时的逆向选择问题。

Spence(1987)提出的劳动力市场信号传递模型,分析了在什么情况下信号传递可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

Jeson M.、Meckling W.(1973)提出解决监督技术的低效率和高成本的途径是委托人可以决定人的选择,从某一方面来说,人的选择可以成为低效监督的有效补充。

Holmstrom(1979)证明了在什么情况下这个可观测的因素才能进入合同中。其他基金公司的利润包含着该基金经理有价值的信息,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中的企业的利润也很低,该基金公司的低利润更可能是由于不利的外部环境引起的;反之则该公司的低利润可能是基金经理不努力的结果。

委托理论经过不断的完善,克服了诸多缺陷,发展出许多最新模型,如Bernheim D.和Michael W.(1986)多委托人的模型,Begnt H.和Michael W.(1991)人多任务的模型,以及Aghion P.、Bolton P.(1992)和Hart O.、Moore J.(1999)考虑到产权因素的一些模型。

美国学者Thomas P. Lemke、Gerald T. Lins(2002),和英国学者Marcia L. MacHarg、Barton B. Clark(1999)系统地分析了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模式和经验。

英国学者Demetra Arsalidou(2001)研究了职业经理人的市场行为标准、法律责任和任职资格制度。

2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国内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是最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较著名的有王苏生(2001)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此书从法理上对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义务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认为可以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行为模式的研究解决如何有效地制约赋予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陈灵(2003)等的《我国开放式基金问题研究》一书中研究了开放式基金的风险管理问题,并通过总结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提出选择集中型监管模式或集中立法型模式是与我国现时状况相适应的观点。

刘媛华、严广乐(2003)通过讨论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给出了投资总收益作为单一可观测变量的委托模型,并进行了风险分析,提出了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防范的一些措施。

冯军(2006)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人员之间双重的委托关系。由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产规模上的巨大差异,基金管理公司应该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治理目标。为了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从内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方面来进行内外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持有人利益缺乏保护的问题。

常晓鸣(2006)阐明了由于委托关系的缺失和错位,使证券投资基金无法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表现为人的违法或违轨市场行为。利用西方经济学委托关系相关理论,并结合发达国家基金业经验,分析了中国基金业存在的委托问题和根源,给出了有关的建议。

冷雪霜(2005)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研究,指出在不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条件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应取决于他们努力的成果。还讨论了在信息极端不对称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成为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及应采取的措施。

刘聪、刘岩、刘伟丽(2003)在对基本的委托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具体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问题,进而分别针对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为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崔明、王春明、张宏远(2007)在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我国基金业中存在的委托——问题。通过两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独立懂事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博弈,指出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可改变博弈的纳什均衡解的位置,并进一步提出了一些完善投资基金的具体措施。

郑尊信、郑水珠、黄琨(2002)运用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和观点,对我国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从信息、监管、制度风险、收益分配等方面探讨制度缺陷的根源和表现,旨在探索我国投资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途径。

李雪冬(2006)阐述了在我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委托关系中,人的聘选机制安排无效,激励约束机制异化,托管人与管理者的共谋,导致人“激励相容”与开放式基金治理的暂时制衡。为保证开放式基金健康发展,可采用改变委托人缺位现状、强化监督机制、培育基金管理人竞争市场、重构委托关系等解决方案。

李丽(2002)认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不到位,约束机制和内部制衡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严重的委托问题。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的约束机制,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冯旭、干胜道、杨帆(2005)叙述了目前开放式基金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现象,认为有必要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认清开放式基金中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委托——风险,尽可能规避其委托风险的出现。

谢科范、周黎、潘纪刚(2002)指出由于私募基金仅仅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募基金中存在的利益主体缺位、激励机制不明确的局限性,同时私募基金管理者(人)也具有投资者(委托人)的某些效用函数特征,部分化解了委托——双方的利益冲突,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委托——关系。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公开、合法、规范地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的目标。

杨永杰(2003)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着典型的委托关系问题。文章对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委托关系的一种体现、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然而我国现在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证券投资基金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之前的研究成果不但可以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还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依据,使其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更有助于帮助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深入了解,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参考文献:

篇5

    二、信息披露规定明确,基金运作透明和规范要求迅速提升。

    三、基金持有人话语权提升,基金经理市场压力增大。

    四、管理人与托管人联袂受托,基金托管人职责加重。

    五、各方权责系于基金合同,基金合同重要性日益凸显。

    六、受托理财通道隐现,具体规定尚难浮出水面。

    七、信托制基金浮出水面,公司制基金留有余地。

    八、私募基金“摸着石头过河”,路径依赖仍将继续。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指日可待,交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十、基金短期融资悬疑重重,政策选择即将分晓。

    受托理财通道隐现具体规定尚难浮出水面

    券商受托理财已成定局后,基金公司能否同样受托理财,争议不断。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认为,现在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存在个性化的理财需求,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化的理财机构,在资产委托管理业务方面具有优势。直到目前,王连洲先生都坚称,与其让券商受托理财,还不如让基金受托理财。但相反的观点认为,基金已经聚合了巨额资金,如果再赋予其受托理财的权限,从而使其以微量的注册资本,来运作过于庞大的资金,恐怕风险过高。争议目前仍在持续。

    从立法惯例考察,为避免立法流产,立法极可能采取搁置的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接受特定机构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为基金管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财提供了政策空间。不排除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理财的具体办法就接着出台。

    信托制基金浮出水面公司制基金留有余地

    1997年《暂行办法》将基金按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中国内地现有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全赖于一纸契约,但完备的契约事实上并不存在,对于权责规定的漏洞,还需要法理基础予以填充。从国际通行立法例看,契约型基金多依据信托原理来规范,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更是直接称为“证券投资信托”。

    另外,中国内地目前虽无公司制基金,但由于公司制基金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而且其与信托制基金在治理结构方面多有差异,《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会对其发展留下余地。因而,立法可能最终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国务院(此处还可能是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替代)规定的其他方式。”

    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既为资本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了余地,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无疑也是长期利好。基金管理公司做大做强,将获得宝贵的政策空间。

    私募基金“摸着石头过河”路径依赖仍将继续

    基金采取公募还是私募的形式各有利弊。私募基金由于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量身度做”般的投资要求。而且,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如果运作适当,投资收益率也会更高。正因为如此,目前中国内地私募基金已经达到上千亿元规模。但同时,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而也潜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最新的信息表明,权衡利弊之下,立法最终极可能对私募基金不作任何规定。但这是否意味着立法对私募基金持消极否定的态度?对此,王连洲的说法很具有代表性:“基金立法对私募基金不作规范,并不会影响私募基金的发展。虽然没有法定的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的存在如同事实婚姻的存在一样,难以回避。”

    中国内地基金私募的经验和规则,尚处于累积过程之中,部分事项甚至还处于试错阶段。如果将一些尚不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固定在刚性的立法中,难免过于莽撞。基于这一合理认知,立法者对私募基金采取了内敛的“绥靖政策”。私募基金“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径依赖,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基金短期融资悬疑重重 政策选择即将分晓

篇6

股权投资基金于20世纪60年代在欧洲和美国兴起,近50年的发展历史中,已逐步形成相当的规模。近20年来,这一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刚刚起步

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外发展迅猛,我国本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如何?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介绍说,目前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大部分具有外资背景。

来自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咨询顾问清科集团研究中心的一组数据印证了祁斌的说法。统计数据显示,以中国为首的亚洲新兴市场越来越受到全球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关注。到2007年11月30日,投资亚洲市场的私人股权基金募资超过300亿美元,比2006年全年增长114%。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共投资170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24亿美元。

从盛大网络、百度、无锡尚德的“上市神话”,到徐工、哈药、深发展的并购重组,其背后都有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身影。多家海外投资基金如凯雷投资、IDG创投、软银亚洲、JP摩根、高盛亚洲等,通过投资国内企业股权获取了高额回报,同时也扶植了国内一批优秀的企业。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产业(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副组长何小锋说,这些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是“两头在外”:它们以美元为基准货币投资到国内,然后带动所投资企业到国外去上市,再退出。

至于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何教授认为只是刚刚起步,而且,国内往往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相混淆。

为资本市场提供优质公司

在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长迅速,已经成为投融资市场的主渠道之一。而在我国,因为种种原因,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迟缓。与会多位专家呼吁,现阶段,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是基于多方面的迫切需要。

“这是企业融资的需要,特别是成长型企业的需要。这些企业迫切需要既掌握资金、又懂技术和管理的社会力量介入,帮助其完善治理结构;投资人有保值增值的需要,像社保基金等各类基金,它们有保值增值的需要。与此同时,现阶段社会上出现了富有的个人投资者,他们作为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资金,需要进行投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长戴相龙认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也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需要,我们应该像搞证券投资基金那样迫切地去搞股权投资基金。”

当前迫切需要解决三大问题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戴相龙理事长认为,目前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订法规。把国内经常讲的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名称为“股权投资基金”,并按照股权投资基金来制定统一法规,即抓紧审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使之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共同提高我国直接融资的比重。

戴相龙强调,管理办法不应太细,可以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补充和完善。最关键的是各界要求大同存小异,近期先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是要扩大股权投资的试点。目前国务院有关部委已经批准和正在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有10个,基金总额超过了1200亿元,而没有经过发改委核准的市场的基金数量也非常大。所以戴相龙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审批速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和明确有关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问题、管理问题、交易问题、税收问题。

关于登记问题,戴相龙说:“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可以是三种类型:公司制、委托制、有限合伙制。我认为不应该强行规定一种,法律上把它归纳为三种,然后把三种形式的优缺点都说清楚,愿意采取哪种方式就让它们采取哪种方式。”

篇7

VC/PE机构A股渗透率提升迅速

与整个A股市场定向增发数据相比,2014、2015年,VC/PE参与的A股定向增发数量及金额增速均超过A 股整体增速。

但2016年,VC/PE参与的A股定向增发数量增幅(-20.3%)及融资额增幅(19.5%)均低于当年A股定向增发数量增幅(-5.3%)及融资额增幅(28.0%)。以VC/PE机构认购的金额占比来看,自2011年以来,VC/PE 机构认购的金额占比从2011年的17.1%上涨到2015年的24.3%,2016年略有下跌,占比将至 22.7%。整体来看,VC/PE机构在A股上市企业定增上的筹码在近几年有所增加,无论是助力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亦或资产重组,VC/PE在其背后的活跃度已有稳定提升,但在2016年A股行情下滑的背景下,稍有回落。

VC/PE机构成为新三板定增主要参与方

近两年,新三板定向增发市场总体呈现爆发式增长,尤其在2015年、2016年。

就定增对象来看,新三板定增的发行对象类型丰富,多达30多类。尤其2016年,定增发行对象除包含之前的VC/PE类投资公司外,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寿险公司、财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均逐渐成为新三板定增的发行对象。

但后者从认购数量上来看,均规模较小,目前新三板定增投资者仍主要以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为主。

VC/PE参与新三板定增超额收益跑赢其他金融类投资机构

篇8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份额为方式来集中投资者资金,并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再由基金管理人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中间投资方式,具有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特点。证券基金投资流程的利益分配为由基金管理者对资金统一管理并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在共享投资收益的同时也与其所担风险进行捆绑,而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流程中的只摄取一定的管理费。我国的证券投资行业发展较慢,现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市场工具等领域中,在金融衍生市场中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还处于留白状态。其次,在证券投资基金流程中,资金托管人一般为托管资格较高的商业银行,集中的资金由托管人进行保管和监督。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分离,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金流动过程中的公开透明。

(二)证券投资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可以称为金融中介机构,它在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起到了连接的桥梁作用,它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金融资产,利用金融机构进行再投资,在该过程中实现货币资产的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负责,且投资方面要履行按照合同的要求,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同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首先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其他机构投资和个人投资而言其具有一定的规模,这也与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中间投资方式,依赖于公开募资得以运作。我国证券投基金的规模弹性较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走向不无关系。比如2007股票市场称“牛市”,基金市值达百亿,其峰期可以与欧美等金融发达国家比齐。其次证券投资基金要比其他投资机构更具专业性,这与投资队伍的组成有着直接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集纳了目光前瞻,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杜绝了投资过程中追涨杀跌的错误方式。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成本较低,该优势建立在其规模大的优势上,由于证券投资的规模大,成为券商眼中的肥肉。在券商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佣金战不可避免,对证券投资方而言是绝对的优势。佣金优惠大大降低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成本。

第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广泛。证券投资资金打破了常规投资无法参与银行间拆借、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的现象。另外证券投资基金风险较低,由于其投资基金规模较大,因此能更好的对资金进行拆分,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分散进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相对丰富的投资结构大大降低了基金投资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新局面,《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了基金行业中不法行为,增加了行业透明度,以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为其利益保驾护航。然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当下证券基金投资行业的需要。当下我国的证券市场违规资金暗箱操作,部分投资机构操纵股市现象屡禁不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美国投资基金的三部监管法规《投资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咨询法》,形成了相对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领域还相对空白,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尤为重要。其次,我国的证监会管理机构在证券投资参与过程中缺席,证监会在基金监管问题上缺乏主动权,这也是基金投资市场不规范操作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而且证监会的监管重点较为单一,衡量指标和参考对象相对局限,更侧重基金的业绩的涨幅,没有以基金投资者的监督出发,在财务安全方面和信息披露问题上没有进行更多的监管和关注。因此提高证监会的职能作用,占据基金市场的主动权成为改善当下证券市场环境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基金投资内部缺乏合理的治理结构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明确了占有基金份额较大的持有人具有主持人大会和自行提案审议的主动权,但是该基金法形同虚设。当下大份额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问题涉足较浅,这也是基金投资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薄弱点之一。其次对基金内部治理人结构造成威胁的另一原因是基金管理人的素质有待提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间的桥梁,应该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然而当下的现实情况是,

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要做出取舍时,基金管理公司更趋向于最大化的保障控股股东的利益,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个流程中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公平原则,这与其基金管理人的素质不无关系,因此从提高资金管理人素质作为改善资金内部管理机构的突破口成为新的方向。第三独立董事制度对基金管理机构也造成了影响,限制了基金内部的管理人员的实权。虽然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该设置一套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在当下的发展背景来看该规定有名无实。基金公司来任命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被任命的独立董事更听命于基金公司,同时独立董事只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负责,而不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自然也不会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其出发原点。因此所谓的独立董事的设立其实是维护控股股东的利益的一种手段之一,独立董事和基金公司的联手,极大的限制了基金内部管理方的权利。 (三)基金激励机制相对滞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业规模也逐渐做大,然而由于基金公司更注重了利益的创造忽略了对激励机制的完善和改进,因此我国基金激励机制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文案中这样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工资结构组成,管理年费的计算方式为年底基金净资产值的1.5%,对于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还能额外获得中购费和赎回费。可见管理人的薪资结构由基金规模决定,从根本上削弱了所谓的绩效考核。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不再捆绑在薪资上,而其薪资的多少与基金规模挂钩。这种分配方式导致激励机制失效,不能充分调动管理人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该报酬制度导致造成管理人的工资与管理能力间的关系解绑,这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缺乏工作热情。

造成基金激励机制相对滞后的另一原因是基金托管人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其监管权力被分散。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对筹集资金进行合理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基金托管人权力被架空,监督职业难以实现。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基金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对基金托管人有绝对的任命权,这就导致了基金托管人听命于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制约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这必然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从根本上脱离基金管理人的制约,充分应用其手中的监督权。

(四)投资理念把握出现偏差,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空间受限

基金投资固然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回报,然而在高利益的背后也存在着高风险。不正确的投资理念势必会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这也是基金投资业所不可避免的难题之一。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与投资者对市场预期过高,盲目乐观的投资态度有直接关系。这种乐观情绪麻痹了投资者的理智,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盲目投资。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的另一原因是投资者对基金业方面专业知识匮乏,缺乏对基金业风险性的认识。部分投资者对市场走向意识不足,却想凭借高抛低吸频繁操作的手段赚取差值,却忽略了基金频繁买卖产生的手续费,无形中加大了交易成本投入量。因此如何切合实际的分析基金走向,把握市场需求,成为投资者能在变化多端的证券投资业中稳步前行的基础。

我国的证券市投资基金业起步较慢,发展程度较低,在选择空间上还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证券投资基金选择空间受限的原因之一在于,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种类结构简单,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另外,金融产品之间共通性多,产品同化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进。第二,现有的金融产品流动性差、市场交易的范围受限。加之我国的债券发展还处于抬头期,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无疑让本就受限的选择空间再次缩水,有效的投资空间越来越小。由于不能有效的对资金进行整合和管理,导致了可能存在的潜在财务风险被放大,同时也严重阻塞了规避风险的途径。

三、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研究性对策

(一)基金投资者要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

基金投资者应该保持理智的态度进行投资,首先要对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和掌握,准确的把握市场偏好,才能在高风险高暴利的基金业分一杯羹。投资者可以参考专家的意见,这些专业管理人员对分析市场走向方面经验丰富,且善于将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关系进行密切联系,通过专业高超的技术手段和对信息资料的解读,对金融市场上证券的价格变动走势作出准确的预估,极大的降低了投资决策的失误,大大的了提高投资成功率。另外,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基金与股票的不同之处。考虑到证券交易中存在手续费,做好成本核算。市场上短线基金与长线基金的种类繁多,投资者要分析其发展前景和影响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选择发展前景较好回报率高的基金类型。

(二)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较为混乱,缺乏整体性的管理和整合。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来自对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要求,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其投资市值;另一方面聚焦在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当下证券市场金融工具单一,且雷同性强,因此着手于金融工具的开发,打破传统金融工具单一的结构,将金融工具的发展和研究趋于多元化。金融工具的丰富,能满足证券投资市场的需求,对于带动基金业的持续发展而言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提高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对投资人的资金形成了一定的威胁。首先对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素质要求要高,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另外要加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的监督,从外部施压降低可能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问题。具体的解决办法有两种,其一,打破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独立性的局面,设置持有人大会机构,集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力充分发挥其大会职能。强化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相关人员行使日常监督权的意识。其二,形成相对独立的董事制度。独立的董事制度能打破基金董事只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的限制局面。同时董事制度的独立有利于形成独立于基金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之外的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人不良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四)建立层次丰富的监管体系

我国的基金业发展过快,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国国情为出发原点,以西方国外基金业较为成熟的工作经验为辅助,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的法律监管体系。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能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外,政府方面要强化监管力度,着提高执行力度力和监管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履行其应尽的监管职责。此外,基金业自身也要形成自律组织,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法律的完善,政府的监督,和基金业内部的自我规范,三方面共同施压,促进证券投资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同时证券投资基金业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某一角度而言,证券基金对稳固当下国内金融体系,维持国内金融风险杠杆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虽然起步较晚,发展程度较低,但是我国的基金总资产占流通市值比例和人均储蓄的比例都在逐年走高。可以预期的是,证券投资业将在短时间内在数量和规模上取得了巨大的突破。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与之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将会一并得到提携,基金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空间将会被无限放大。但在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合理规避风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要加快建设脚步,为基金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提供保障。

[参 考 文 献]

[1]王颖娟.我国证券投资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3):130

[2]胡国恒,王少芳.后危机时代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江苏商论,2014(6):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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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理财,国外亦称特定账户(Managed Account)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机构通过私募形式向特定资产委托人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资产委托,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资产管理。在国内,专户理财业务尚处起步阶段,主要针对机构客户和资金量较大的个人客户,而机构客户主要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基金专户理财与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先后启动,将切分此前私募基金的市场份额,形成公募基金、券商和私募基金三分天下的资产管理市场。更重要的是,专户理财的激励机制远远超过现有基金模式,势必将对基金的利益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企业客户的专户理财收益不能获得所得税减免,资产管理者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将决定其成败。而在国内市场衍生工具缺乏的背景下,这个任务显得尤为艰巨。

「瞄准国企

2月19日,南方、易方达、鹏华、汇添富、诺安、工银瑞信等九家基金公司对外宣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公司。

去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理财业务,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这一业务此前被称为基金专户理财业务,被视为公募基金开闸“私募”业务。

目前,首批获得牌照的九家公司均已着手相应的准备。南方基金公司透露,已于去年成立了专户管理部,并为相关业务配备了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的投资管理团队。

诺安基金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非常重视专户理财业务,已从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构设置、产品创新和客户储备等方面提前做好了战略部署。

据悉,诺安基金内部已制定了全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对专户理财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客户开拓和信息披露作了严格规定,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公司还与多家高端客户,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基金会、国企、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专户理财业务发展储备客户资源。

“拿到牌照的确对公司经营有很大促进,但是,具体影响还需在市场实践中检验。”工银瑞信基金公司机构客户部负责人李伟告诉记者,每家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经营策略有所不同,各公司将在运行实践中逐步明确自己的定位。

记者采访中获悉,国有企业作为主要目标客户已成各基金公司首要开发对象。这与私募基金以私人企业主为目标客户的战略形成差异。

“起步肯定以国企为主,下一步继续发展的话,也会有私企。”中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彭焰宝表示,该公司上报证监会的材料中,客户群体包括国有企业及私人业主等,但实际上,第一步待开发的客户主要还是国企的资产管理公司。据悉,这也是多数专户理财基金公司的策略。

中海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旗下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海信托)。中海油旗下金融机构包括中海信托、中海石油保险、海康保险、中海油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中海信托是国内最大的信托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2亿元。其核心客户包括全国社保基金、铁道部、国电集团、华能集团、上海世博等。

“大股东和我们之间,在客户方面肯定会有合作,资源共享。”彭焰宝告诉记者,基金专户理财相当于为国企开辟了投资顾问渠道。目前,很多国有企业的闲散资金主要通过内部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入市投资。专户理财启动后,凭借其研究能力、资金实力以及投资和风控经验,基金公司可能成为国企以及大集团资金入市的主通道。未来,大机构客户有望逐渐将投资“外包”给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业十年发展为其积累了相对良好的社会形象及声誉。而安全性恰是国企投资最为看重的因素。“与证券、信托业相比,基金业走的弯路相对较少,尤其是近几年,行业发展较为健康。我们的钱交给基金,相对比较放心。”一位中型国企的部门负责人表示,即便出现浮亏,公募基金的可信度也可帮助企业更好地向监管部门及公众交代。

安信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付强则表示,中国目前近3万亿元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中,大约有3000亿元是机构资金,专户理财业务开通后,将有部分达到准入标准的机构转投其中,也可能会有部分机构汇集目前相对分散的投资,以达到准入标准。

此外,当前非基金投资人中也将有部分会选择基金的专户理财。“这将直接危及私募基金的客户群体,侵蚀私募基金的市场份额。”付强说,目前,美国专户理财的总规模大概是共同基金的十分之一,是股票型基金的五分之一。

「券商入围

1月29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2月中旬,征求意见期结束,几家券商资管部门负责人被邀请至证监会,对上述细则作最后修订。业内人士称,一待政策落定,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将正式开闸。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业内人士认为,这种理财模式本质上与基金专户理财、私募基金信托模式并无太大区别。

根据上述细则,券商定向资产管理的客户资金最低门槛为100万元,同时放行自然人客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部一位负责人表示,自然人客户是细则最大的突破,这一目标客户群的投资收益享有机构客户所没有的税收优惠,而此前基金专户理财的门槛定为5000万元,自然人客户很难达到。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章飙表示,细则划定了券商定向资管业务范围,这事实上是试图规范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在上一轮牛市中,灰色状态的委托理财业务成为券商巨亏之源。

对于券商定向资产管理投资范围,细则在2003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基础上有所拓展。“根据目前形势进展,投资范围新增了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品种,客户委托资产范围也增加了股票和金融衍生品。”章飙表示,投资与委托范围明显扩大,为券商开辟了新的盈利模式,有助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扩张。

根据细则,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等全部纳入投资范围;客户委托资产范围,则包括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

据悉,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总部向证监会反馈建议称,如能将包括黄金期货在内的商品期货也纳入到投资范围之内,将有助于券商更为灵活地构造投资组合及对冲风险。

在业内人士看来,考虑到2008年市场回调可能影响券商经纪业务,进而影响券商业绩,管理层有意在放开直接投资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拓券商新业务。“在夯实券商实力的同时,也为券商上市做准备。”

记者获悉,此前已有十几家创新类券商试验性地开展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于法规尚未正式明确,规模并未做大。最近,这些券商正根据证监会要求,上报已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情况。

“细则将使券商正式介入理财市场,在先前公募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吞食私募基金的份额。”上海证大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朱南松认为,细则规定的券商专户理财模式规定与私募基金十分接近。正式推行后,对私募、公募基金业务均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最被券商关注的“专用证券账户”的做法,便类似于信托私募所使用的账户形式。据悉,中央证券登记公司为此专门修改了相关系统。今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将可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收益率预期等需求。

“专用证券账户将解决长期困扰券商资管业务的大难题。”章飙表示,券商资管业务面临的一个实际操作问题是,在证券账户实名制以及指定交易的要求下,客户将账户委托给券商管理后,如果自己有其他投资需求,会遇到无法再开户的难题。

根据细则,在客户自己的账户之外,可申请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以“客户名称”开立,方便客户、券商同时实施管理。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只能为同一客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但是,同一客户将被允许在不同的证券公司开设专用账户。

「竞逐超额收益

基金、券商这些“正规军”涉足专户理财,令这一领域的竞争逐渐白热化。业内人士表示,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将决定各方在专户理财市场的生存状态。

在私募基金运营模式中,除1.5%-2%的信托费用,资产管理人还将享受私募产品超额收益15%-20%的利润。“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实际收益率必须超过上述种种费用。”朱南松说,对超额收益的追求是私募基金获取客户的最大诱惑,也是私募基金立足理财市场的根本。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开放,也为其在传统的基金管理费之外,获得了新的盈利增长点,即专户理财超额收益部分的业绩报酬。监管层亦同时限制其通过降低管理费率与现有的共同基金恶性竞争。根据基金专户理财相关规定,专户理财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同时允许资产管理人最高提取投资净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

据付强测算,对于投资者来说,假设一年期共同基金费后投资收益率为20%,那么,专户理财的费后投资收益率必须达到25%,才能与前者保持收益均衡。“更进一步看,如果我们深入考虑专户理财投资收益的应税因素,那么,对它的投资收益升水的要求就更高。”付强说。

此次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讨论细则中,对券商费用方面没有具体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费率通常依据券商与客户谈判情况自行决定。据记者了解,部分资管能力较强的券商,对超额收益部分通常分成20%-30%,更甚者高达五成。

朱南松认为,在对超额收益的获取能力上,受益于体制灵活及多年来市场实践的私募基金更有优势。很多公募基金经理人辞职转投私募,也令私募基金在投资管理等方面渐趋专业化。

一个最新的例子是,自2008年1月起,多家信托公司放宽了信托型私募基金投资个股的比例限制。私募基金投资个股所占信托资产比例由过去的10%提升到30%,“这意味着,我们只需买三只股票就可以。”一位私募基金高管告诉记者。

这一政策调整在提高私募基金自主操作空间的同时,也放大了相应的风险。但总体而言,仍构成私募基金未来发展的一大利好。

业内人士表示,虽在操作风格上,私募基金略占主动,但在目前市场形态下,三种机构欲开发的客户群体及可掌控的投资工具基本趋同,这是限制专户理财市场做大的最主要障碍。

「掣肘因素

2月19日,银河证券研究所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胡立峰告诉记者,基金专户理财、私募基金及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三方争夺的是同一标的群体,即企业委托理财群体。企业购买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享受的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业务目前还没有免税规定。“对这一群体而言,投资收益缴税制度不放行,大发展可能是奢谈。”

目前,税收制约及金融衍生工具欠缺,已成为制约专户理财发展的两大障碍。

由于不能获得税收减免,以企业客户为主要对象的专户理财,在与以自然人为主要对象的共同基金的竞争中处于下风。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基金投资人从基金收益分配(包括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中获得收入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机构投资人自己直接或通过专户理财的方式获得投资收益,则需缴纳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实际上起到了合法避税的功效,而如果选择专户理财,就放弃了这一潜在的税收利益。”付强表示,从目前的税制结构来看,专户理财盈利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以2008年内外资统一后25%的税率水平计算,专户理财要保持很高的超额收益并不太现实。

如果计入20%的业绩报酬和25%的所得税,1年期专户理财的费用后投资收益率必须达到33%,才能与共同基金20%的费用后投资率收益保持均衡。即使将业绩报酬降至10%,均衡收益率也必须达到 30%。

制约专户理财发展的更大障碍来自金融投资工具欠缺的市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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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2

一、新三板发展概述

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文称“新三板”)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2013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第89号令公布施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形同宣布新三板市场正式运行,并实施备案制度。“新三板”一词中,“三板”看作主板和创业板以外的第三个板块;“新”则可视为基于并区别于原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区域内的股份转让系统。这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有效补充。新三板申请挂牌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便于快速实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就业机会、加速企业孵化等目标。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新三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全国性的股份转让交易平台,因此外界一直称之为“中国的纳斯达克”。从成立至今,短短三年内发展迅猛。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截至2015年12月31日,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总数5129家,2015年单个年度新增挂牌企业就有3557家。

二、私募基金发展概述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向非社会公众的特定客户群体私下募集资金所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国外私募基金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投资证券及企业金融衍生物为主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典型的当属美国对冲基金,如乔治・索罗斯旗下的“量子基金”,朱利安・罗伯逊创立的“老虎基金”等;另一类是以投资产业经济、实体经济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为主,寻找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待所投资企业成熟后通过转让所持有股份实现资本增值。从国外私募基金发展轨迹来看,私募基金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市场成分。

2013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版,正式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运作方式和组织、基金份额管理、信息披露等要素和环节做出了相应规范。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管理范围,为中国市场私募基金的施行奠定了政策依据。自此,私募基金成为我国大资产管理时代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00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4054只,认缴规模5.07万亿元,实缴规模4.05万亿元。按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在管理运行的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的283家,在50-100亿元的99家,100亿元以上的有87家。可见,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并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一股不容小觑的投融资力量。

三、新三板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影响

(一)新三板交易设定投资者资金门槛,规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须有300万元、500万元以上证券资产才可参与交易

火热的市场与高门槛准入制度之下,私募基金可充当交易纽带角色,吸收场外零散投资者资金,用于投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但随着九鼎投资、中科招商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成功挂牌,引起私募基金疯抢挂牌新三板的新浪潮。与新三板其他挂牌企业不同,私募基金同时扮演着“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双重角色。

(二)投资者角色

新三板将私募基金的目光聚焦于一个领域,该领域内的挂牌企业都是在各自行业内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待融资企业,让私募基金能更集中、更快速地找到待融资企业。挂牌企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有利于私募基金有效掌握待投资企业的信息。挂牌企业股份由市场公允定价,私募基金可减少私下联系被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资产验资、股价审定等所产生的成本。新三板为非上市企业股份转让提供一个公开平台,私募基金可通过该平台公开获得或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尤其体现在IPO停滞期间,该平台更是成为私募基金原有投资项目的主要退出渠道。

(三)融资者的角色

以国内首支挂牌新三板的私募基金――九鼎投资为例,挂牌同时即定向增发,对价大部分是该企业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目标明显并非为了募集现金,而是为了获得自有资金。私募巨头们成功利用新三板平台和定向增发机制,将投资款转为自有净资产,利于盘活自有投资项目。但随后,私募巨头们并未将资金投入新的高成长性企业,而是尽可能多获得新牌照,纷纷把目光投向股票、公募、银行等领域,以获得对资本市场更多掌控力。

综上所述,挂牌新三板将不是私募基金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仅是其站上中国大资产管理时代这一舞台的“第一步”。

四、新三板整顿对私募基金行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2015年末,银监会回撤银行私募牌照,证监会暂停私募基金在新三板的挂牌和融资,并对其前期融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造成整个私募基金行业“大地震”。

(一)为实体经济释放融资空间

2015年新三板完成定增融资案例2565起、定向募集金额累计1216.17亿元,约为同比的7.80倍和9.21倍。其中,中科招商、九鼎集团、南京证券、硅谷天堂、联讯证券五家私募巨头合计募集金额达302亿,占全年募集总量26%。但相比这些“定增王”,市场上仍有至少 2500多家零交易、零融资的企业。私募基金犹如“吸血鬼”的吸金功力,无异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市场总流动性受阻,部分挂牌企业定增价格出现“破发”情况,实体经济企业的融资空间被蚕食,等于变相封住原投资于实体企业的其他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将导致私募基金行业内部严重分化,庞大资金量集中在少数私募巨头,大多数私募基金将停留在未挂牌的传统产业投资阶段。这将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而此次整顿并未叫停其他成分企业挂牌,明显有意释放融资空间,将流动性和私募基金目光还原回实体经济的发展上。

(二)规范资金有序使用、清晰投资流向

2015年下半年,九鼎投资、中科招商纷纷举牌A股。私募巨头们定增募集而来的资金已大量流出新三板,无论是流向股票市场、公募行业还是传统产业,其管理都应引起关注。一是说明新三板在资金募集及管控方面比较宽松,导致资金没有锁定在系统内。资金流出等于“孵化器”的养料被卷走,既对其长期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又弱化私募基金作为交易纽带的作用。二是,私募巨头们之前多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领域,现扩展至股票证券市场,将进一步侵蚀其他仅限于股票市场、未进行股权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生存空间。庞大资金量进入股票市场,容易造成股价波动,严重扰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预期。三是2016年实施指数熔断机制后,股票市值蒸发超过万亿。对投资者来说,投资标的物从基金份额到私募基金股份,再到风险系数更高的股票或金融衍生产品,容易引发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信心危机。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前期融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要求规范资金使用、清晰资金流向、完善信息披露,为私募行业提出更高的行业标准,是对投资者负责任,有利于全行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新三板市场,引导私募基金投资方向

2016年5月开始,新三板将分为基础、创新等两个层次,此次整顿极可能是为推行分层制度扫平障碍。基础层企业沿用现有制度。创新层企业优先享受制度供给,加强融资定价指导、限售管理和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流动性将可能流向创新层企业。实体经济中,部分高成长性企业的投资收益稳定、持续,且收益率将不一定低于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率。分层制度不仅可促进新三板市场结构改革,更是为现在过热的私募基金热潮指引一条投资分流。私募基金行业与新三板结合,更应把投资重点定位在打通增进民间融资进入中小企业的通道,回归交易纽带的角色。这才真正扩大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空间,而不是巨头们的“独角戏”。

综上所述,新三板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一层,以其低门槛吸引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视,在融资金额、融资规模方面展现出其强大的市场活力,其改革整顿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长远发展,若发展良好,将可能成为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活跃市场。

参考文献:

篇11

“小投资者可以像大资本家一样投资了”――1868年11月,英国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成立时,投资者曾说,基金现已发展成为与银行、保险、证券并行的四大金融产业之一。到2009年第二季度末,美国基金的总资产在1996年已超过了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成为第一大的金融产业。全球基金的总额已经达到30.41万亿美元,其中美洲占57 %,欧洲占33 %,亚太及非洲占10%。

一、世界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基金起源于十九世纪英国契约文化中的信托原理,在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展起来。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即1822年至1921年在欧洲的萌发阶段;1921年至1950年在美国的成长阶段;1950年至今在全球发展和逐渐成熟阶段。

1868年11月,英国组建了“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受到了中小投资者的欢迎;1921年4月,美国引进了英国的投资基金制度,1924年,美国出现了第一只开放式基金;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是美国基金业发展最快,也是问题最多的时期,同时也是立法的主要时期。1933年证券法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三大法案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投资法律体系达到的完善,1978年美国“401K”计划的出台,共同基金迅速蓬勃发展起来。

美国基金作为一个产业,主要是在上世纪8 0年代才开始发展起来的,基金业规模最大的美国,1980年其基金的规模才1347亿美元,基金数量564只; 到1990年发展到10650.9亿美元的规模,3079只基金;2000年底,则达到69646.3亿美元的规模,8307只基金;到2008年12月底,已发展到96010.9亿美元,8022只基金。美国除了共同基金业增长很快之外,基金投资者中家庭持有者的也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据ICI 2002a数据显示,美国家庭持有者的比例在共同基金投资者的比例从1998年的27%到了2008年的44%。

与此同时,欧盟的大多数国家也保持了很高的增长,整个欧盟共同基金资产总量从1998年的2.6万亿到2008年的4万亿左右。其中希腊年增长率87%为最高,其次是44%年增长率的意大利,其后是比利时和丹麦、芬兰和冰岛。其它一些国家比如摩洛哥,增长率很高但是起点很低。可以说,基金业的成长是与经济的发展、财富的积累、资本市场的壮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虽然1868年英国就出现了第一只基金,但作为一个行业,基金业真正取得规范快速的发展并对经济、金融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是最近20年的事。

亚洲方面,日本基金业仍是迄今为止亚洲最大的基金市场。日本基金是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中强大的政府推动力下快速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紧跟美国学习的途径,日本基金业在亚洲的是起步最早,发展最快的国家。

接下来是中国香港地区的基金业,进入80年代初,由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日渐显著,加上亚太地区特别是香港经济增长,许多海外基金管理公司相继在香港推出多品种基金,香港居民在当时高通胀和低利率的困境中,对基金这种新兴的投资方式逐步认可,促进了香港基金市场的发展;到80年代末,由于香港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管制、法制健全、税率低,以及银行业、律师业和会计服务的高效率等因素的综合因素,香港以基金资产总值106亿美元成为日本以外亚洲最大的基金管理中心。日本主要服务当地投资者,香港主要经营国家基金,服务整个亚洲地区。

台湾80年代初,台湾资金流动性过剩,受日本的影响,台湾“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于1983年相继颁布了《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来规范基金业,为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台湾的基金业抓住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二、中国投资基金发展历程

我国的基金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与股票市场同时期出现的基金试点阶段。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成立,同年,中国最早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最多时基金产品达70多只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了股票和房地产,但是由于风险控制和监管不到位,出现很多问题,最终在1994年被监管层全部叫停。

第二个阶段,从1997年底,我国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开放式、封闭式并存的基金经营方式,同时制定了相关基金监管条例。1998年3月23日,在该办法指引下设立的开元、金泰两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新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的出现,我国的投资基金开始了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时代,在基金业起步初期,政府为扶持基金业的发展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单独配售新股和新股配售定金部分交纳等,使这个时期的基金专业能力遭人病垢。

第三个阶段,开放式基金时代。又可以划分为几个子阶段。

(一)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为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制定了法律依据。不到一年的时间,中国内地首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成功实现了首次募集目标50亿份,并于2001年9月21日正式宣告成立。很快开放式基金成为基金的主流,数据如,截止2010年5月30号开开放式基金总数是652只,封闭式是37只。

(二)2003年《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使投资基金业有了自己法律层面的制度规范,某种程度上,因为当年1998年亚洲经济危机爆发背景下“催生”了中国《证券法》,这个时间正好是中国的基金业试点失败后的空白期,所以《证券法》没有基金业的相关内容,因此2003年基金单独立法,但是由于历史阶段的原因,03版基金法存在有很多遗留问题。

(三)2006年是中国基金资产规模发展的分水岭。05年底之前,中国基金业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其时中国股票市场正在经历从2001到2005年网络科技泡沫破灭后长达4年的熊市,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就随之波澜不惊的发展了几年。06年之后随着中国股市罕见的跨年度行情的爆发,短短的两年内基金业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2007年底中国基金净值规模达到2.7万元,这一数字随着股票市场冲破6000点后的大幅回落,成为迄今为止基金年期末净值最高数额;

近期,随着2005年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后,大小非解禁规模急剧膨胀以及保险、社保基金、券商自营、资管、阳光私募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其他机构理财的发展壮大,国内资产管理行业博弈已步入群雄纷争的阶段,2007年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进入相对平稳阶段;截至2009年12月30日,国内60家基金公司旗下共600多只基金,总资产净值为22483.71万元。加上据传最近规模刚刚冲破千亿大关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内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形成了规模比较稳定的市场力量。

三、小结

综合来看,日本和台湾没有经历基金业纯粹市场化的混乱和挫折时期。类似于美国1926-1929年的快速发展,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设施的基金业,不可避免的要经历行业初创的阵痛期;我们看到类似的情况发生在了70年代的香港和90年代中期的中国大陆,而日本、德国和台湾等地却没有这个过程。当然,影响基金业发展的因素各有差异,决定了各国基金业发展的水平。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制度经济学家等学派认识也有区别,但是历史的可爱之处在于“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巴曙松,陈华良,王超,基金治理之困[J].今日中国论坛,2009,(7).

[2]巴曙松,陈华良,王超 等著,2010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M],中信出版社,2010(07)

[3]巴曙松,陈华良,王超,基金治理之困[J].经济,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