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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规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07 09:20:5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辩论的规则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辩论的规则

篇1

1. 绪论

朝鲜语,韩国称韩国语,是一种流行于东北亚朝鲜半岛及其附近区域的语言。以朝鲜语为母语的人在全世界约8060万人,其中朝鲜2470万人,韩国4890万人,其他地区约700万人。

朝鲜语的文字,由李氏朝鲜第4代世宗大王亲自创制,被称为“训民正音”。1443年创制成功,1446年正式颁布使用。过去被称为“谚文”,20世纪初期,学术界开始称之为“韩文”。二战后,半岛北部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称之为“朝鲜文”,半岛南部的大韩民国称之为“韩文”。

中国与韩国自1992年建交后在经济、贸易和人文方面取得了长足性的发展,两国成为了重要的贸易伙伴。在此种背景下,急需大量的韩语人才。因此,国内许多高校纷纷开设韩语专业培养韩语人才.

汉语和韩语有着很深的渊源,在韩语词汇系统中汉字词占总数的60-70%。但韩语汉字词和中文词汇在语法结构及词语含义上差距大,不管是汉字词、韩语词汇的语尾变化无穷。因此对于中国的韩国语学者来说正确理解韩国语的词汇语尾变化是较有难度的。

本论文主要谈论带着特殊收音‘?,?,?,?,?’的词汇与语尾结合时的不规则变化。

2. 本论

学韩语时会发现韩语和汉语有很多相同点,但也会发现有不少不同点。主要是语法方面。

第一,韩语有时是通过一些介词来表示各个词的语法关系的,这时介词是加在词的前面的,但韩国语则用词尾来表示各个词之间的语法关系,而词尾都必须加在词的后边。第二,汉语的词序一般是宾语在谓语的后面,而韩语则是宾语在前,谓语在句子的最后,如:主语-宾语-谓语。第三,韩语在口语中根据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的辈分、上下级、年龄、性别关系,表现出严格的礼节关系。不掌握阶称关系就会造成失礼,产生不良影响。第四,韩国语主要用词尾变化来表现说话者对听话者所表明的意图、方式。如:陈述式,疑问式,命令式,共动式 等等。第五,汉语的词没有词尾变化,主要依靠词序来表示句子中各个词之间的关系,即每个词在句中的地位和语法功能。而韩国语则依靠词尾来表示每个词在句中的地位和语法功能。

从以上的不同点可以看出学韩语的难点是词尾的变化。

下面主要谈论‘?,?,?,?,?’的不规则变化。

1) ‘?’的不规则变化。

词干的收音‘?’和以元音开始的词尾连用时,变成 ‘?’。这类动词还有‘??, ??, ??’ 等。

?. ??? ?? ??? ???. 民洙正在听音乐。

?. ?? ??? ?????.多走的话会健康起来的。

?. ?? ??? ?? ???? ?? ???.不知道路的话,请问别人。

辅音开始的词尾连用时是没有变化的。如:?(?, ?, ?, ??, ??, ?, ?…)

但是有的词汇是都没有变化的。这类词有‘??(收), ??, ??, ??(闭), ??, ??, ??(埋), ??, ??, ??, ??’等。

如:?(?, ??, ??, ?, ?, ??, ?…)

2) ‘?’的不规则变化。

词干的收音‘?’后接以元音开头的语尾时,变成 ‘?’或 ‘?’。这类动词或形容词有 ‘??, ??, ???’等。

?. ??? ??? ?? ???. 今天天气很冷。

?. ?? ??? ?? ?? ?? ???. 互相帮助的话活很快就干完的。

?. ???? ???? ??? ?? ?? ??. 韩国语难,应该多学习。

现代韩语中只有‘??帮助’和‘??美’两个单词的收音‘?’变成‘?’,成为‘??,??’的形式,其他的都变成‘?’。

辅音开始的词尾连用时是没有变化的。

如:?(?, ?, ?, ??, ??, ?, ?…)

但是有的词汇是都没有变化的。这类词有‘??(狭), ??(曲),’等。

如:?(?, ??, ??, ?, ??, ?…)

3) ‘? ’的不规则变化。

词干的收音‘?’ 接在以 ‘?, ?, ?, ?, ?’开头的词尾前时脱落。

由于词干的‘?’脱落,所以称之为‘? ’脱落规则。这类动词有‘??, ???, ?? ’等。

?. ?? ?? ??? ????. 我在做玩具。

?. ?? ? ??? ???? 您是否认识那个人。

?. ???? ? ??? ??? ??? ???? ??????. 孩子们在房间玩, 我们在客厅说话吧。

但是有的词汇是都没有变化的。这类词有‘??(磨), ??(游), ??(长), ??(鸣),’等。

如:?(?, ?, ??, ?, ??(??), ??(??)’

4) ‘?’的不规则变化。

词干的收音‘?’接在以元音开头的词尾前时的脱落。这类动词有‘??, ??, ??’ 等。

?. ?? ??? ?? ??? ?? ???. 病好的话想去欧洲旅行。

?. ? ?? ?? ????? ?????. 这栋房子是我爸爸建的。

?. ? ???? ??? ?? ?? ? ???.把这些环连接起来能做成绳子。

但是有的词汇是都没有变化的。这类词有‘??, ??, ???, ??, ??, ??’等。

如:?(?, ???, ??, ???, ??…)

5) ‘?’ 的不规则变化。

形容词词干未音节‘?’与辅音‘?, ?, ?’相连时‘?’音脱落。

如:???(??+?->??, ??+?->??, ??+?->???)

由于‘?’脱落元音‘?/?’和后面的‘?/?’结合变成‘?’,‘?/?’与‘?/?’相连变成‘ ?‘。这类词有’???, ???. ???, ???‘等。

?. ?? ?, ??? ?? ???. 英玉, 你的脸好长白呀。

?. ?? ?? ??? ??? ???? ? ????. 我一喝酒就脸红,不喝了。

?. ????? ??? ?????. 冷吗?嘴唇都青了。

?. ?? ???. 一般般。

形容词词干未音节‘?’与‘?, ?, ?, ?’开始的词尾相连时没有变化的。

如:??(?, ?, ??, ?…)

3. 结论

综上所述,韩语和汉语在语法上有不少不同点。韩国语是词尾的变化比较复杂的语言。词干的收音‘?,?,?,?,?’的词汇词尾变化的教学在韩国语教学中,既是重点, 亦是难点。在韩国语的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很重要的,教师应该采取句法、语义、语用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学生的语法掌握能力,以语言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为基础的教学理论,增强教学质量。

篇2

一、客观归责论构成要素的辨析

1、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

所谓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足以引起构成要件上法益侵害结果的法律上重要的风险,从规范角度看,就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要求,违反了禁止或命令规范,换句话说,从刑法法理任务来看,立法者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危险的,需要加以禁止。由此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知道,未制造风险的行为,以及虽制造了风险,但所制造的风险并非为被法所不容的行为,均不能进行归责。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在法所重视的范围内提高风险,而只是构成一般社会上认为正常的行为,则可认为并未实现构成要件。这些行为当然不是没有促成风险,但这些风险是一般的生活风险,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例如怂恿他人登高山、潜水、在雷雨交加之际外出等。若不是对法规范、法秩序所保护的法益以相当的方式加以侵害,即使出现了法益损害的结果,也只能视为意外,不能对行为予以归责。

只有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才被认为满足了实现构成要件的条件之一,而和制造风险一致的概念是增加风险、提高风险,而并非降低风险。①故而降低风险的行为,毫无疑问不具有客观归责性。这里经常有两个例子被使用。一是甲看到一个石头砸向乙的头,出手挡石头,以致石头砸到了已的脚。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脚受伤,但若非甲的行为,乙就有生命危险,故甲的行为被认为是降低风险的行为,不能予以归责。二是甲看到乙欲偷盗1000元,便劝乙少偷点,只偷盗500元。乙听从甲的话,只偷了500元。若非甲的行为,则财产的损害较大,故同样认为甲的行为被认为是降低风险的行为,不能予以归责。笔者认为,纵贯上述两个案例,从形式上看均为对构成要件上法益侵害结果的减轻,但对于未然法益侵害状态与已然法益侵害结果的比较,是否仅止于以法益均衡为唯一归责标准,是值得商榷的。由此提出更进一步的问题,即如何定义“法所不容的风险的制造与实现”此类型化基准。很大程度上,客观归责论虽谓“制造并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但其内涵仍多为以反面排除不可归责的例外情况。若扣除排除归责的事例不论,客观归责论的实质基础仅止于建立在行为与结果的“相当的”合法则条件之上。若将事件性因果法则从构成要件的概念中剥离,相当性合法则条件不再是客观归责的实质基础,则可促成客观归责论发展出切合“制造并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此类定义的积极归责基准。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解答客观归责论的理论依据,也就是说,客观归责论仍然是建立在一套科学的刑法理论基础上,而所谓的“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以及“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均以该刑法理论为其根源。

从形式上看, “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以及“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均依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所确定。认定的依据在于,若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客观构成要件,则认为是“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以及“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因为实现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正是立法者所认为的“制造了足以引法益侵害结果的重要的风险”的行为,因而予以否定评价。

从实质上看,应以不法理论检验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以及”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而不法理论以违法性为其实质性违法要素。于此,有着眼与”违法“是对法规范秩序的违反的”行为无价值“论以及着眼于”违法“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无价值“论。其中,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法秩序的精神、目的,违反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对于违法性的判断,最基本的是重视行为本身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在这里,行为人的主观的样态、行为自身的客观的样态直接关系到行为的违法性问题,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行为人内心的恶性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所以,行为无价值是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时,最基本的是考虑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没有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无论行为人的主观的样态、行为自身的客观的样态如何,都应该肯定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结果无价值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作的否定的评价。②目前,实质的违法性论中,除了上述两个理论外,还存在试图兼容上述两个理论的”二元论“的存在,其基本观点是认为违法性的实质不仅是对法规范的违反,同时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坚持”行为无价值“或”结果无价值“均具有片面性。若仅仅违法了法规范秩序,但没有侵害任何法益,无论如何都不能别视为是”违法“,同样,若仅有法益受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存在,但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规范或法秩序,只能认为该结果的出现是”意外事件“,不能认为行为人”违法“。

若本着“二元论”的立场,则能够轻易回答客观归责论的法理依据。所谓“制造法所不容的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规范与法秩序,亦即“行为无价值”,其判断的基点是根据行为的一般情况以及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判断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若能够得出肯定结论,则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险。实现了客观构成要件。所谓“实现法所不容的危险”是指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亦即“结果无价值”。此时,行为的危险性由抽象的危险上升为具体的危险并得到实现。若没有实现风险,仅构成对法益的威胁,则成立未遂犯。在此基础上,由构成要件效力范围限制客观归责的适用范围,从而形成完整的客观归责论。

通过以上解析,笔者认为,“违法性二元论”是客观归责论的刑法法理依据。回答是否“制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险”以及是否“实现了法所不容的危险”均需以其为根据。在看前面的案例,案例一中,之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不是“制造法所不容的危险”的行为,是因甲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违法性要素,根据行为一般情况和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否定其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非“行为无价值”。而案例二中,由于存在犯罪形态的制约因素,减低盗窃数额从客观上看并不能排除主观违法性要素,根据行为一般情况和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肯定其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因而应对行为予以否定评价。虽然确实降低了财产的损害,但不应视为降低风险的行为。在这里,肯定行为人的行为非“降低法所不容的危险”的行为,重心在于并非风险没有被降低,而是行为本身不能认定为降低风险的行为。

更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客观归责论强调不法的重心在客观构成要件,而风险是否被允许,以风险是否足以导致法益受害为判断依据,风险能否导致法益受害,有一般生活经验上的客观标准可循,与行为人如何认定或有无认识并无关涉。③而若依“行为非价”诠释“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则必然论及主观违法性要素,似改变了客观归责论强调不法的重心在客观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何解?

事实是自客观规责论发展至今,从未否认过除客观归责判断之外,还需要作主观构成要件判断,其判断的准据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对行为客观面的判断若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对应,则客观构成要件合致。而若行为的主观面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对应,则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合致。该理论称为“对应理论”。根据对应理论判断构成要件合致性,则客观归责意图将故意的判断决定于客观构成要件的功能无法得到彻底印证,因故意所认识的对象,亦即用作判断标准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两个:一为判断者从行为外观所认定的,一为行为人自己的认知。在存在错误的情形,根据行为外观解读的客观构成要件,其实仅是依客观面进行判断,并非和行为人的认知相符,导致依据“对应理论”对客观面和主观面分离判断中,客观面判断经主观面判断之后可能被推翻,或无法确定应依据哪一个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因为着手实施的行为究竟是什么样的行为,必须依行为人的故意所确定。故此,行为人的主观面有不法的定向作用,甚至是决定行为不法色彩的主要因素。④

另外,从刑法哲学的角度出发,客观危害是犯罪人客观上所具有的某种属性,该属性是建立在犯罪人客观行为状态之上的行为事实。其中,刑法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其特征包括心素和体素。所谓行为的心素是指意思决定与意思活动,只有在一定的意思支配下的举止,才能归属于人的行为,人的意思是行为的必备要素。而体素即指身体的动静,是行为的外部表现。心素和体素同时具备的行为,才是刑法上的行为。⑤据此,依“行为非价”诠释“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是对行为心素的客观价值判断,并非在责任层面对其进行检讨,这与客观归责论倡导的客观目的性是合致的。

2、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

虽然制造了法所不容的风险,但该风险并未实现,则只能构成未遂犯。例如受枪伤的行为人送医救治,在医院被火烧死,虽然开枪的人制造了风险,但并没有进一步实现该风险,这实际上是没有实现构成要件,故不能认为是实现风险。⑥

在传统所认为的因果流程错误的例子中,所谓的不重要因果流程偏离的情形,仍然可以该原则进行检验。例如“韦伯的概括故意”,行为人将人杀死后埋葬,实际被害人是死于因埋葬引起的窒息,而并非行为人的杀人行为。传统理论以“概括故意”来忽视因果流程的偏差而实现归责。若应用该原则,这并非一般所认为的是故意的问题,而是客观构成要件有无实现的问题。行为人不但制造了风险,而且该风险依然实现了,故应予以归责。

除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外,尚需该风险被实现,如果风险被实现了,被并非被法所不容,例如某人超速之后减速并保持了限速,但减速后,却撞了人,虽然其在超速时制造了法所不容的风险,但在减速时,并没有将这个风险实现,因此不可予以归责。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结果不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围之内,则仍然不可归责。例如牙医为某人拔牙并实施麻醉,此人死于心脏衰竭,其在事前确已告知牙医其心脏有问题,但牙医没有依规定找麻醉师而自行实施麻醉,事后确定,即使经麻醉师检查,也无法查出此人的心脏问题,而此人只可能因麻醉程序而延后死亡时间。在该例中,牙医会同麻醉师的义务这一规定,其目的并不在于短期延长被害人的生命,因此该结果并非是规范保护目的所要保护的结果,故不应予以归责。⑦

根据笔者前论的观点,认为客观归责论可视不法二元论为其法理内涵,以“行为非价”诠释“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以“结果非价”诠释“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则导致一个重要疑问的产生。客观归责论者通常认为,对于“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这个要件,若虽然制造了法所不容的风险,但该风险并未实现,则只能构成未遂犯,不能认为是实现风险。但若以“结果非价”诠释“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因未遂犯的实质是对法益所产生的威胁,就此而言,应该纳入“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的范畴。但“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却排斥对未遂犯的论理,原因如何。

关于这一点,客观归责论者评论如下“受枪伤的行为人送医救治,在医院被火烧死,虽然开枪的人制造了风险,但并没有进一步实现该风险,这实际上是没有实现构成要件,故不能认为是实现风险。”显然,论者认为只有对法益的实际侵害能被评价为“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而对法益的威胁因并非实现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被评价为“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探究其形式上的原因,则是构成要件理论的适用问题。由于对未遂犯的归责究其形式原因是符合“修正构成要件”的形态,故相对于基本构成要件而言,未遂犯对构成要件的实现是不完整的。在此前提下,仅有对法益侵害的事实,是不能被认为是“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的,正如客观归责论者的评价那样,对未遂犯的归责通常被认为是故意的问题,实际上是构成要件有没有实现的问题。

现探讨“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排斥对未遂犯论理的实质层面的原因。客观归责论者认为,对于即遂犯,始终应于检验主观构成要件之前,先检验客观构成要件。问题的重点在于,客观构成要素是否被实现,亦即对法益的危害是否被实现,而后再对主观构成要件进行检验。而对未遂犯而言,则应先检验主观构成要件。在检验未遂犯时,不排斥对“行为人想像”的考察,因为只有通过对“行为人想要做什么”进行考察,才能检验出究竟客观构成要素是否已被实现。例如,若抛开“行为人想像”,则无法从伤害的现实结果判断出是对故意伤害的即遂亦或是对故意杀人的未遂。针对这一点,有学者这样评论:在未遂犯时,优先检验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即考察行为人想要做什么,这就回到了以主观构成要件为重心的解决方式,那么客观归责论仅对未遂犯不具有特殊的意义。实际上,若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即遂还是未遂,就需对主观构成要件进行检讨,仍是以主观构成要件为基础,从这一点上看,客观归责论不过是主观构成要件内部诸多判断的标准中,比较具体的一个而已,这与客观归责论的内涵有很大出入,这是客观归责论在对未遂犯与即遂犯的归责时,无法论理一贯的困境。⑧笔者认为,这正是“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排斥对未遂犯论理的实质原因。

那么,事实是否仅此而已。现在来探讨危险犯的情况。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法益产生了威胁或危险,即使该危险没有被实现,也被认为其行为实现了基本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在危险犯的情况下,仅对法益产生了威胁,不被认为是符合修正构成要件,而认为是实现了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未遂犯与危险犯的实质均为对法益产生的现实威胁,而区别在于危险犯以法规范的形式排斥对主观构成要件的考察。因而并非危险没被实现,就一致认为是没有“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危险犯就是个例外。另外,是否“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就构成即遂犯。客观地考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一个法益的实现实质是对另一个法益的威胁,例如,仅从伤害的客观结果上看,故意伤害对人身权侵害结果的实现是故意杀人对生命权侵害的威胁。就此而言,同样无法完成对主观构成要件的检验。

该判断方法的局限性笔者在前述中已经提及。事实是,若引入“违法性二元论”作为定义“法所不容的风险的制造与实现”的类型化基准,则能够解答该问题。坚持以“行为非价”诠释“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则以主观违法性要素确定行为客观面非价的基准,基于此,在对形式上修正构成要件的探究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不能排斥对未遂犯论理,应坚持以“结果非价”诠释“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实现客观归责论对未遂犯和即遂犯论理的一贯性。方法论层面的问题是,在此情况下,主观构成要件并非探讨的重心,不能认为客观归责论是主观构成要件内部诸多判断的标准之一,客观归责论以刑法规范原理为其基本立场,倡导评价体系的客观目的性,其要义在于对刑事责任归属的基础判断。

3、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与前面提到的“如果结果不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围之内,则仍然不可归责”相类似,如果作为考察对象的结果不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同样不能进行归责。有所不同的是,所谓“注意规范”泛指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这是确定是否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的必要条件,亦即结果是否确为“法所不容”。而此处所说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则指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其根本目的在于决定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考察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归属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并非疑难,故在此,仅指出几种特殊情形,在下述情形中,结果不被认为归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故不能进行归责。

首先,在德国刑法中,自杀行为及帮助自杀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故共同促成他人故意自伤,同样不可归责。因此,“参与他人故意的自伤”被排除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然而在我国刑法中,自杀行为固然不构成犯罪,但帮助自杀行为却可能构成犯罪,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若应用客观归责原则加以检验,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在于“剥夺了自己的生命权”在刑法上不被认为是损害了法益的结果,故不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不被立法者所禁止。

其次,德国刑法所称的“同意他人的危害”,在我国,同样的情形被称为“被害人承诺”,也因不归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而排除归责。例如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要求搭乘便车,因醉酒驾驶员驾车不稳而发生车祸,行为人受伤,但不能因此归责于驾驶员。其法理依据在于除某些特殊权利——如生命权——无法放弃外。行为人明知危险的存在仍然执意为之,在刑法法理上被视为其放弃自己相应的权利,故这部分权利无法归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若用客观归责原则加以检讨,则不能归责。当然,所谓“被害人的承诺”若在法律上得以允许,需要通过法规范规定较为严格的条件,不过一旦成立,则排除归责。

再次,第三人应该负责的情形,如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失火,消防员因救火而丧命,又如被投毒者死于他人之手等,结果归属于第三人责任范围或者构成要件由第三人完成的,不能予以归责。

最后,关于后遗症的问题, 所谓后遗症,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受惊吓的心理伤害,以及后遗的伤害。例如过去的伤害在新的犯罪行为中复发。也称为二次侵害,后续损害。

二、下位规则的辨析

1、风险升高理论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卡车司机甲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超越一辆自行车,车间距离只有75公分,在超车时,原已经酩酊大醉的骑车人乙,因醉得厉害而瞬间向左闪,以致于跌落入车座后轮下被车碾过。事后确定即使保持安全距离,车祸仍然会发生。关于这个案例是否可以归责,持有否定见解的主张有二,一是认为只有在确定尽了注意义务,结果就不会发生时,才可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二是认为因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应依无罪推定原则不予归责。Roxin所提出的风险升高理论认为,若遵守规范而结果仍发生,虽然行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实现了风险,立法者可能因为这种风险是他所容许的,而不予归责。但若行为人已逾越了被容许的风险,则他不但制造了风险,也实现了被禁止的风险,仍可归责。⑨

笔者认为,若以“违法性二元论”检验该案例,即使不使用风险升高理论,仍然可得出同样的结论。或者说,认为“违法性二元论”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法理依据这一点,同样适用于“风险升高理论”。无论结果是否发生,可以确定的是卡车司机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这是明显违反法规范秩序的行为,根据行为的一般情况以及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完全能够判断其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故能够认定其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的风险”。而事实是危害结果也已发生,其行为又“实现了风险”,只要该结果能归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无疑能够规则。

2、特别的认知

客观归责理论强调不法的重心在客观构成要件,而风险是否被允许,以风险是否足以导致法益受害为判断依据,风险能否导致法益受害,有一般生活经验上的客观标准可遵循,与行为人如何认定或有无认识无涉。也就是说,当行为人所认识的是一般生活风险时,不能认定行为人已依其行为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但是,若行为人认识了一般人所无法认识的较高的风险,该风险足以导致法益受到损害时,应如何认定。例如知道有人计划袭击飞机而说服他人搭乘该机旅行,行为人实际已经制造了法所不容的风险。换言之,客观的风险是否是法所不容的风险,并不全然和主观无涉。如此一来,客观归责理论强调不法中心完全在客观构成要件的观点,就无法得到贯彻。⑩那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笔者认为,特别的认知实际是客观归责理论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法理依据在于行为无价值论所肯定的主观违法性要素。所谓主观违法性要素,也称为“志向无价值”,是指对行为人的主观的样态: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关于实施行为的动机、目的;作为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目的犯中的目的、表现犯中行为人的心理的经过或状态、倾向犯中行为人的内心的倾向等所作的否定评价,是决定行为无价值的主要因素之一。只有存在志向无价值,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对法规范和法秩序的违反。同样,有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并没有违反法规范和法秩序,但若仔细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则能得出其行为是违反法规范秩序的行为。

注释: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页。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54页,第163—164页。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页。

同上,第464—467页。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4—67页。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95页。

同上,第397页。

陈赝方:《刑法上客观归责理论之目的与适用疑义》,载于《刑事科学》第43期,第80页。

篇3

诡辩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较少受到人们的关注,相关的研究也比较少见。诡辩(sophism)-词源于古希腊智者学派,起初仪作为一种论辩手段,但在后来的发展中,有人刻意利用这种论辩方法混淆是非,歪曲事实,诡辩也因此逐渐遭到人们的厌弃,渐渐脱离人们的视野。

1国内外相关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国外学者对诡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方面,其中黑格尔的说法比较有代表陛。他认为,诡辩是一个很不好的字眼,尤其受到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反对。诡辩通常是指论辩一方通过故意歪曲话语含义或事实依据,或通过一些貌似正确的论证来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或事实进行质疑和否定,并由此确立新的观点。

国内学者也从逻辑和语言运用的角度对诡辩进行了考察。其中,张浩认为诡辩者在进行诡辩时必须借助一定的语言手段,诸如利用谐音、偷换语词含义、调整话语顺序以及故意改变词语约定俗成的意义等,达到诡辩的目的。他认为这其实是违反了同一律,即交际双方对活语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导致了诡辩的产生。此类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研究者解决了为什么可以通过运用语言手段引起诡辩,但并未解释清楚诡辩者为何要使用这些手段对语言进行约束和调整,对论辩进行调控,这些语言手段使用的背后又有什么样的语言机制在起作用。文章旨在通过运用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对诡辩的产生进行剖析,探究诡辩背后的语用机制。

2违反合作原则的诡辩

确切的说,诡辩不仅仅是一种交际手段,更是一种论辩方式。诡辩者旨在通过运用诡辩使论辩的另一方放弃其原有的观点和立场,转而相信他的说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诡辩者进行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作性的交际,而是一种带有明显目的的辩论;诡辩也因此区别于其他的交际策略,成为一种极具论辩色彩的语用策略。诡辩者不再总是遵循合作原则,反而时常违反甚至是故意利用合作原则进行辩论,因而也就导致了生活中诸多诡辩现象的产生。

合作原则是指由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Grice)提出的。他认为在日常的交际会话过程中,说话人和听话人为了能够相互理解对方,使对话得以顺利进行,就必须共同遵守合作原则(Coop——eralire Principle),即说话人应确保其所说的话在当时特定的语境中,可以被听话人准确理解或其内容和方式应与正在进行的会话相符,而同时听话人也应按照类似的规范对话语进行解码准确理解其含义,而不能刻意背离13常语言的理解方式,歪曲话语含义。合作原则具体包括4个准则:

(1)量的准则(Quantity Maxim):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2)质的准则(Quality Maxim):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3)关系准则(Relevant Maxim):要有关联。

(4)方式准则(Manner Maxim):要清楚明白。避免晦涩;避免歧义;简练(避免哕嗦);井井有条。

在具体的会话过程中,说话人和听话人只要违反上述任何一个准则即是对合作原则的偏离。日常会话中,人们偏离合作原则的情况主要包括交际者故意以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背离合作原则,下文将要探讨的诡辩多属了:这种情况,即诡辩者明日张脾的对话语的本来意思重新进行解释和界定,以便于实现诡辩的目的;交际者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使用了一些不恰当的表达方式而形成的偏离,例如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对某些事项进行解释时,常常不自觉的使用一些术语,因而也就不小心偏离了方式准则中“避免晦涩”这个次准则;再有一种情况是说话人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遵守合作原则,而不得不背离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准则,例如,在一次访谈节目中,主持人问孩子家里谁干活多,孩子在回答之前先问了妈妈一句话“妈妈,好孩子是不说谎的,对吗?”这里,从表面上看,孩子违背了关联准则,但事实上她遵守了合作原则,并且表达了更多的意思。最后一种情况是在遵守合作原则的过程中,说话者无法同时遵守所有的准则。即在特定的语境中,几个准则之间可能相互冲突,说活人只有在遵守某个准则而背离其他准则,才能使会话得以顺利进行。例如,网络聊天当中,有时会出现双话轮并行的情况,交际双方为了使两个话题都延续下去,只有通过使用简短的语句来进行应答,另外,这些应答活语由于受多个话轮的影响,从日常交际的角度看其顺序可能混乱的,这就违背了方式准则。

在日常会话中,偏离合作原则可能会产生多种后果,本文只对违反合作原则而引起的诡辩进行探讨。诡辩对合作原则的违反主要集中在前两方面,即交际者以公开的方式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歪曲话语含义,达到诡辩的目的,和交际者故意的、偷偷的偏离合作原则,对交际另一方进行误导。另外,诡辩者进行诡辩时有可能一次只违反一个准则,有时候会同时违反几个准则。

3违反量的准则产生的诡辩

在实际的会话过程中,交际者有时会出于经济的考虑适当减少提供一些信息,如果在正常的交际中,交际双方都会根据当时的具体语境对话语进行理解,补足不足的部分,使会话得以顺利进行。但是,有时候诡辩者会利用这些自然语言中经济的信息,适当减少信息量提供,违反量的准则的第一次准则,从而形成的诡辩。例如,耶米利的儿子死了。他说:“我从前没有儿子,我没有不开心;现在,我儿子死了,我又没有儿子了。那么,我为什么要伤心呢?”本例中,耶米利在解释他在儿子去世之后仍然不悲伤的原因时,刻意略去了他曾经有过儿子并且一同快乐生活过这一中间信息。显然,前后两种状态中,耶米利都没有儿子存活在世上,但是,前面的一种情况是他以前从未有过儿子,所以不了解失去的痛苦;而后一种情况是他失去了曾经拥有的孩子,即从有到无,正是这种失去构成了痛苦。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耶米利在这里刻意回避失去儿子,而单从有无子女的角度来辩解,其实是在诡辩。

量的准则的第二个次准则表现为会话人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如果交际者的话语包含的信息超出了话题所必需的内容,冗余的信息可能改变会话原有的方向;在辩论中,

诡辩者常常利用由这些附加信息来迷惑对方,达到诡辩的目的。例如:

欧迪姆斯(欧):你此行的目的是为了学习你知道的知识还是学习你不知道的知识。

学生:我来这儿当然是为了学习我不知道的知识。

欧:那么,你认识字母么?

学生:是的,认识。

欧:所有的字母都认识么?

学生:认识。

欧:上课时教的就是这些字母,对吗?

学生:是这样的。

欧:如果这些字母你都认识,那么老师就是在教你知道的了‘,不是吗?

学生:对。

欧:这么说来,要么是你不在学习,要么就是那些不认识字母的人在学习了?

学生:不,我也在学习。

欧:好,如果你认识这些字母,那么你就知道你学习的内容了?

学生:是这样。

欧:那么,你刚才的答案就错了。

本例中,欧迪姆斯所说的字母包含两层含义,即构成词汇的字母和由字母组成词汇或知识内容。欧迪姆斯在这里用字母取代由字母按特定顺序组成的知识内容,诱导学生进人他的诡辩圈套。换句话说,欧迪姆斯其实利用了超出话题的信息,偷换了未知知识的概念,从而实现了诡辩。

4违反质的准则产生的诡辩

合作原则的第二个准则是质的准则,即要求会话人①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②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会话人如果违反了上述两个次准则,会给整个交际带来多种影响,有时会形成诡辩。下面的例子中甲违反了第一次准则,进行了诡辩。

甲:我最近发现,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男的。

乙:不对,不明明还存在妇女半边天么?

甲:我说这话是有根据的《论语·颜渊》中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意思就是说,天下的人都是兄弟,而所有的兄弟都是男的,所以天下的人都是男的。

本例中,甲通过诡辩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论证,即“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男的”。很明,甲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他对“四海之内皆兄弟”进行了错误的解释,并把这一虚假的解释拿来进行诡辩。

质的准则其实是要求会话人说真实的话,既不能说假话,也不能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即话语在逻辑推理上应是正确的。如果违反了这一准则,也会导致诡辩。

例如:妻子和丈夫吵架,妻子骂道:“我从来没有见过世上有像你的脸皮这样厚的。”

而丈夫却嘿嘿一笑说:“不,你错了,我的脸厚,但胡子还是长出来了,而你的脸皮厚得居然连世界上最尖锐的胡子都长不出来。”

本例中,脸皮厚与脸上是否长胡子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关联。因为“脸皮厚”说的是人的面子问题,即某人缺乏一般的自尊等品质,而“长胡子”则纯粹是生理问题,与“脸皮”厚不厚没关系。例子中,丈夫通过错误的论证对妻子的话进行了反驳,其实是在诡辩。

5违反关系准则产生的诡辩

关系准则要求会话人在日常交际过程中,应本着合作原则,从最佳关联的角度理解话语的内容。但是如果会活人放弃最佳关联,故意根据自己的意图对话语进行解释,有时会形成诡辩。例如,某工厂办公大楼的水槽上方写着“此处不准倒剩茶叶”几个大字。对此,几个青年人展开了一场争论。

甲:此处不准倒剩茶叶,就是说,可以倒好茶叶。

乙:你这理解略嫌片面,应该说,这句话的意思是:除了剩茶叶以外,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边倒。

这里,甲和乙都没有从最佳关联的角度对话语进行理解,而是断章取义,刻意歪曲标语的本意,依照个人的意图对话语进行诡辩。

另外一个例子是一主教去纽约访问,下飞机时接受记者采访。记者问主教“您想去彼总会吗?”,主教为了避免麻烦反问一句“纽约有夜总会吗?”。没想到的是第二天报纸上的标题是“主教走下飞机的第一个问题是‘纽约有夜总会吗?”’。这里,媒体也是利用了话语的多重关联特性,造成了上述效果。

在这两个例子中,话语本身的确有多重含义,但在当时当地特定的语境中理解却是唯一的。甲乙两人还有报社进行的诡辩实际上已经脱离了话语的原始语境而进入到新的语境之中,并在新的语境中根据自身需要选取合适的释义,而正是由于话语含义的变化使得诡辩得以成立。

6违反方式准则产生的诡辩

由于违反方式准则而形成的诡辩主要是偏离了避免歧义和井井有条这两个次准则。方式准则要求会话人在交际时应表达得清楚明白,不要出现歧义,说话有条理。有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是日大还是月大?”。如果交际一方没有考虑清楚就匆忙下结论的话,往往会上当。因为“日”和“月”这两个字在这里是有歧义的,很难说清楚它们究竟是指太阳和月亮,还是指一天和一个月。另外由于词语组合或语序的变换也会产生诡辩。例如: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这句话可以有下面4种理解,即:

(1)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2)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3)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4)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篇4

中图分类号:F74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7-0034-05

一、全球服务外包贸易的兴起及其发展现状

1990年后期以来,信息和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知识与信息数字化、标准化和物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原先许多服务的不可储存性和不可运输性特征。于是,以知识和信息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便可以被进一步分解成更小的单位,通过生产地的重新配置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实现规模经济。正是通过这种服务的离岸外移(offshoring)形式,计算机信息服务外包(IPO)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成为了当前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基于信息数字技术支持下的服务外包贸易正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

目前,越来越多的欧美国家大型IT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服务型企业在尽量不降低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业务流程服务外包使企业资源得到最佳分配、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经营风险,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面对蕴含大量商机的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越来越多具有接包能力的国家也正在成为欧美企业理想的海外转包地。国际服务外包业市场已经形成了以印度为核心,同时,包括诸如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新兴服务外包市场的整体格局。

在市场发展方面,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转向服务业》估计(2004),未来几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将保持30%-40%的增长速度,2007年的服务外包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服务外包发包最多的是美国,约占全球项目外包市场的2/3,欧、日约占1/3。承接最多的是亚洲,约占全球外包业务的45%。印度、墨西哥、东欧分别成为亚洲、北美和欧洲的外包承接中心。

而来自中国商务部提供的资料也显示,全球离岸服务外包市场规模已经达到4650亿美元,其中IT应用服务、业务流程外包、IT基础设施服务物和设计研发服务潜在市场分别为900亿美元、1700亿美元、850亿美元和1200亿美元;到2010年潜在市场规模可望增长到6000亿美元(国家商务部,2007)。

中国作为世界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经济体,其稳定的政治环境、较好的法制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巨大潜力以及大量低成本的具备基础技术和语言能力的人才均预示出中国在发展服务外包贸易中存在明显的比较优势。根据统计,2006年中国软件出口达60亿美元,实现超过50%的年复合增长率(2001-2006年),并发展一批本地领先的外包供应商,建立了超过50个高科技园/软件园,在北亚服务外包市场树立了相对的领先优势(国家商务部,2007)。我国上海、北京、大连等城市积极承接全球服务外包贸易,并已逐步出现产业集聚(张磊等,2006)。

二、服务外包贸易对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提出的新挑战与新要求

(一)服务外包贸易与全球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基于服务贸易自身的特殊性质,对服务贸易的全球统计一直被各界视为难题。但另一方面,无论从贸易管理或是经济研究的角度出发,对服务贸易进行科学统计的需求伴随其贸易量的增加而日显重要。

《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后,全球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基本供应模式达成了基本一致,这为全球范围内制度化的对服务贸易量进行统计奠定了基础。2002年,由六大国际组织(联合国、欧共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共同编写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出版标志着国际公认的服务贸易统计框架的基本形成。这一统计方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确定以四种供应模式作为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并以居民与非居民间的服务贸易(国际收支项下的服务贸易)和通过国际附属机构实现的服务贸易(FATS)两条主线进行统计(见表1)。

但上述方法对于服务外包贸易的统计却存在着较多问题。首先,虽然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具有一定的部门性,可归入统计体系中商业服务部门的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分部门,但具有更大发展潜力的业务流程服务却是跨部门的。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电子商务与发展报告2003》的分析,商业业务流程外包主要常见于金融(包括银行和保险)、资产管理、保健、客服、人力资源、营销及与互联网有关的其他服务中,涉及部门相对分散(见表2)。

而制定于1991年的GATS服务部门分类表(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虽经两次更新(分别为1998年的CPC1.0版和2002年的CPC1.1版),但目前还无法与日益细分的众多业务流程服务相互对应。其次,即便是对于可归入部门统计的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也依然存在着如何区分一般形式的服务贸易与具有离岸外包性质的服务贸易的统计难题。作为一种服务业态形式,服务外包交易会在四类供应方式中均有体现,如何将一般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带有加工贸易性质的服务外包贸易进行区分,成为了当前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所需要考虑的新问题。

由此导致的另一个问题是,多边成员仅对列入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部门承担开放义务,而这些部门往往是根据现有分类来划分和定义的。在多边成员的减让表中,可以找到对计算机服务的承诺,但却没有关于虚拟主机服务的承诺;可以找到诊所和医疗服务,但却没有病历抄写服务。而如果由于技术进步产生的新服务和中间服务不能够体现在WTO成员已经做出的承诺分类当中,则这些服务就将面临遭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危险。

(二)服务外包贸易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

1、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PO)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究竟属何种供应模式尚难确定。服务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贸易形式,主要做法是将国外客户某一部分的业务内容通过互联网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处理,以降低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但是,这种基于电子媒介和网络载体跨境交付和消费的服务交易究竟属“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的模式1(跨境交付),还是属于“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模式2(境外消费);或者是一部分属于模式1(跨境交付),一部分属于模式2(境外消费),目前均尚无定论。

由此产生的潜在问题是,由于各成员在某一特定部门或分部门对这两种模式可能会做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承诺(如对模式1“不作承诺”,而对模式

2“无限制”),服务外包交易双方对供应模式的不同理解就可能会引起相关市场是否应当开放的争论,甚至引起争端。例如,根据我国人世承诺,在电信服务流域,我国对模式1的承诺属于有一定范围或者有预设条件的限制,而对模式2的承诺却是“没有限制”。

就实践情况来看,由于服务外包贸易正处发展时期,其形式往往表现为企业内部贸易,上述状况所引起的潜在问题还并未在实践中显现。但是,根据货物贸易发展的以往经验,一旦服务外包贸易量达到一定层级,各方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冲突必然会引发贸易保护主义争端,而当前服务外包贸易供应模式的不确定将会增加争端解决的复杂度。

2、《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成员对模式1(跨境交付)既有承诺的有限性可能导致服务外包贸易自由化的不确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主要是基于四种供应模式就服务业开放做出了承诺。但是,由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期许多服务尚不存在跨境交付和消费的技术条件,因此,许多成员或以“缺乏技术上的可行性”(lack of technical feasibility)为由,或出于不确定性和监管审慎,对模式1(跨境交付)未做承诺或仅做了有限承诺。

目前,随着发展中国家基于模式1(跨境交付)的服务出口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已有所抬头。例如在美国,至2004年年中,至少有36个州提出了100多项议案要求从两个方面限制服务对外发包:一是禁止承接州政府合同的公司雇佣外国劳动力和将工作机会移至国外,二是要求对呼叫中心和数据处理中心离岸外移的规模和方向进行规范(UNCTAD,2004)。

3、对模式4(自然人流动)的过多限制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在四种供应模式当中,作为全球主要的劳务输出方,自然人流动不仅会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非技术劳动力,而且将越来越影响到与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技术带动的业务流程服务出口相关的技术劳动力流动。但目前各成员对模式4的承诺大多与商业存在(模式3)挂钩,而且主要对管理人员和专家开放(张斌等,2003),这不仅限制了非技术劳动,而且也限制了一般技术劳动力(如软件工程师)的流动。而软件出口的在岸服务(onshore service)比重尽管在下降,但仍有相当部分出口需要通过程序员暂时流动到海外客户所在地实现(Aaditya Mattoo et al,2004)。进一步放开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将会有力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

(三)服务外包贸易与全球电信业市场开放

世贸组织自1995年成立以来,一直在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各成员电信业市场的开放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要组成。目前,《服务贸易总协定》下与电信市场开放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附件被称为电信市场准入的“总保单”,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电信市场准入标准;《基础电信协议》则明确了WTO成员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关于电信管制的基本原则。其中,《基础电信协议》对于当前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敦促各成员向外国公司开放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传真、电话、电报、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企业租用私人线路以及个人通信等各项电信服务。

由于《基础电信协议》促进了电信垄断的逐步取消,各成员电信服务业的竞争必然加剧,有利于现有通信技术的更新改造,促使电信服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而服务外包作为一种依赖于全球信息网络环境产生的新型服务业态形式,各国电信业的开放与竞争无疑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例如,印度在20世纪90年代就加入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这使印度的电信业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开放的市场之一,从而推动印度成为了世界上呼叫中心服务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印度被公认为全球发展离岸服务外包的代表性国家。

但是,《基础电信协议》作为一项诸边协议,未加入或后来加入该协议的发展中成员往往都在本国电信行业存在较为严重的保护主义倾向。这不但阻碍了全球服务外包贸易的发展进度,客观上也使这些发展中成员白白丧失了在早期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大好机会。

以我国为例,中国电信行业的对外开放始于人世之后,并伴随过渡期逐步推进。而恰恰是在这段时期,我国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贸易方面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反观印度。尽管其经济发展程度不及我国,但由于其电信行业实现了较早的全面开放,因此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当中抢占了先机。

三、结论与初步建议

服务外包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业态形势,其的出现实质上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传统的贸易分工模式出现了变化,利用劳动力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将有可能进一步细化分工,从而为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同构竞争创造了条件。目前,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行动起来,要求在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谈判中讨论外包问题,并以此推动服务外包地发展。

当前,对中国而言,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既是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融入全球经济的战略需要,也是新形势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优先选择。中国应当同其他发展中成员一道要求对现行的服务贸易规则进行调整,预防发达国家可能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推动服务外包贸易发展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

(一)借鉴货物加工贸易的统计经验,在现行服务贸易统计框架内构建服务外包贸易的统计体系

相对于货物贸易的统计,国际上对服务贸易的全面统计才开始不久。在客观上加大了就服务外包贸易展开全球统计的难度。笔者认为,目前有两项工作急待推进:

1、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原则对服务外包贸易进行行业分类。由表2可见,目前,国际机构在统计服务外包时并未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下的行业分类原则。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根据货物贸易统计中的经验,则将来就可能出现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机构所统计的服务外包数据无法比较的窘境。另一方面,服务外包作为一种具有加工性质的贸易方式,只是一种新兴的服务业态,散布于既存的各类服务行业。因此,将服务外包统计放入国际标准的行业分类目录是完全可行的,可以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将服务外包贸易与一般的服务贸易在统计中进行区分。服务外包贸易目前的主要做法是将国外客户某一部分的业务内容通过互联网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处理,以降低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其形式与货物贸易当中的加工贸易有相似之处。而对于货物加工贸易,目前,我国进行管理和统计的一般做法是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企业申报进行管理和统计。在各国对服务外包均尚无

统计经验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尝试对服务外包企业展开类似的统计管理制度,并在同其他国家交流经验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国际通行的区分规则。我国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已在尝试推行企业申报方式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

(二)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调整,改善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的制度环境

为使多边成员在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的自由化承诺能够惠及服务外报部门,相关谈判应当考虑发出一个具有商业意义而且明确界定服务外报部门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清单,该清单应该能够反映出服务外包部门出现的各类新的服务活动。依据此清单,成员之间应该就承诺的性质达成一个集体谅解(洪晓东,2006)。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利用多哈谈判及《服务贸易协定》下的其他机会,尝试对既有谈判内容和模式进行微调,争取发达成员对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的支持。

首先,在对模式1(跨境交付)和模式2(境外消费)的谈判中,考虑到目前信息技术条件的快速进步,各方应当对模式1下的开放承诺进行深入研究,使用模范减让表(有称为示范样本)的方式帮助成员在模式1方面做出承诺;此外,应要求各成员改善对跨境服务的管理方式,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

其次,应进一步提升模式4(自然人流动)的承诺水平,争取对独立于商业存在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例如创设专门的服务提供者签证:削减限制自然人流动的签证手续、数量限制、资格限制和技术标准等国内措施。

(三)积极推动《基础电信协议》向深入发展,促进发展中国家电信市场的开放

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项下的谈判中,由于各方成员存在着较大分歧,服务贸易中最具潜力的金融、电信等行业仅达成了诸边性质的自由化协议,且未参加者多为发展中成员。

尽管上述结果是多种原因所致,但实际情况是,加入《基础电信协议》的印度在后来的全球服务业产业转移中拔得头筹,抓住了服务外包贸易发展的先机。目前,甚至有人将中国比作“世界的工厂”,而把印度比作“世界的办公室”。

篇5

关键词 竞技健美操 新规则 发展趋势

一、竞技健美操及其特点

在音乐的伴奏下,运动员通过连续复杂的高强度动作能力对难度动作完美的完成就是竞技健美操。竞技健美操要求运动员必须完美的将动作、音乐相融合并富有创造性的表达出来。它起源于传统有氧健身操,后逐渐发展为一项竞技运动。它主要包括:男女单人、混合双人以及三人和六人。单人比赛时间一般在1分25秒-1分35秒,多人的则在1分40秒到1分50秒,单人场地为7×7平方米,多人则为10×10平方米,对于比赛服装规定为专业的紧身健美操服装。竞技健美操主要的动作特点要求要充满活力,具有创造性和艺术性,对动作完成程度要求甚高,且动作难度系数也有具体的细分。成套动作则主要分为高、低动作组合,动作内对动力性力量、静力性力量、跳、跃、柔韧、平衡都有不一样的要求。

二、竞技健美操新规则的变化

(一)规则英文名称变更使健美操更加国际化

在竞技健美操新规则颁布以后,2008年将原有的英文名称sports aerobics(竞技健美操)变更为aerobic gymnastics(有氧体操)。健美操作为竞技体操的子项目,在更名以后正式成为了竞技体操的重要一员,这也为其在奥运会中施展拳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其不断迈向国际化。

(二)服装要求的变化使健美操向人性化、规范化发展

在新规则中对比赛着装有了新规定,凡不正确着装将扣除0.2分,错误着装扣除2.0分,旧规则中减分额度为0.5分。这足以说明在新规则中,比赛更加注重服装的要求,以此实现规范的严格化、系统化。同时在旧规则中运动员是不允许使用肉色绷带的,而新规则中允许使用。这足以体现新规则更加人性化、更加为参赛运动员考虑的趋势。这也为将来健美操比赛着装的规范化、运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成套动作编排难度要求的变化使健美操向高难化发展

新规则中,要求地面难度动作必须控制在6个以内,其中俯撑、劈腿落地类动作不得超过2个。而旧规则中只对劈腿和落地进行了规定。新规则对于难度组别的要求要宽泛一些,但是难度要求更高,特别是对于多人成套动作,在有配合的同时,要求必须有三次托举。所以要想把握好有限的12个动作获得胜利,提高难度与组合连接是关键,那么未来竞技健美操的发展方向会是更高难度的动作组合。

(四)新规则促进了健美操男女要求统一化和女子难度提高化发展

在新规则中对3人操和6人操做出了统一的难度制度规定,要求其难度指数总分均被2除。新规则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简化操作,其次就是统一了对男女运动员的要求,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女子项目的难度要求,所以这就要求,要完成较高难度要求动作,就必须拥有超强的身体素质。

(五)新规则中难度组合的连接价值变化使健美操新颖独特

新规则中,要求对于成套动作所选取的12个难度动作应该有两个同组或者不同组别,且是不同根命名,以直接组合完成可被视为两个难度动作。这两个动作不得在一套动作中重复出现,且使用后必须都达到最低完成标准。这就会得到0.1的连续加分。这一规定在旧规则中是没有,所以在技术动作编排时就必须要求新颖、独特、具有观赏性。

(六)成套动作艺术性评分规则的变化使健美操更加专业

在进行艺术评分时,旧规则中主要是成套编排、内容以及表演来进行的。成套编排主要包括音乐、强度、创造力;特色内容则只要是指操化、过渡、连接以及空间。表演主要强调的是表现力与合拍情况。在规定的两分钟以内,面对观众与裁判,竞技健美操所展现的就是选手长期专业性训练所表现出来的动感、力量、柔韧、协调、乐感等竞技专项能力所形成的成套动作。所以作为一项综合了体育艺术、运动音乐的竞技项目,竞技健美操成套动作组合的独特新颖性、运动员对音乐感受的个性特点、影响和完美的技术风格表演与配合,以及与场地空间立体结合的完美呈现等,一定会成为以后竞技健美操的主要发展方向。

三、竞技健美操新规则变化后的发展趋势

竞技健美操新规则的执行,不仅强化、丰富了裁判员的评分依据和标准,同时也是参赛运动员成套动作编排的重要依据,随着规则要求的变化和完善决定了未来竞技健美操的发展方向。竞技健美操新规则变化后的发展趋势主要是,健美操的发展越来越国际化,而且人性化、规范化的体现更加突出;从技术层面来讲,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健美操技术越来越高难度化,而且男女对于难度统一化了。这些都促成了未来健美操新颖独特的专业化发展。

四、结语

在本文中,笔者就竞技健美操及其特点、竞技健美操新规则的变化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并通过新规则与旧规则的比较,在最后对竞技健美操在新规则变化中的发展趋势做出了总结。通过总结,可以看到未来竞技健美操的发展水平将会越来越来高,也为体育项目规则变更做了典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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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为了对历年来篮球规则的修改修订史资料的收集,通过了解篮球规则原始十三条及其后每四年更改一次的篮球规则,特别是近十几年的篮球规则,主要对比赛原始规则、比赛开局、比赛时间等规则对技战术的影响和抢球攻防战术、犯规战术对篮球规则的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比较分析,旨在为更深入地认识篮球的本质,了解规则的修改与技战术点之间的关系,从篮球运动规则的修改与技战术的联系中探索篮球规则修改的规律,为我国研究篮球运动的发展趋势提供理论依据。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法

历届奥运会篮球比赛世界青年男子篮球锦标赛资料;篮球规则从产生到现在的全部条文;研究最新篮球规则和国际篮联对规则的解释录像教材。

2.2对比分析法

通过每一次规则改变前后对比,分析规则改变对于篮球技战术所产生的影响。

2.3综合分析法

通过分析研究文献及自篮球运动产生以来规则中发生变化的条例,对比赛形式、场地、比赛开局、罚则修订几个方面的演变进行分析研究。

2.4观察法

通过播放历届奥运会篮球比赛的一些录像,观察比赛双方的技战术的运用情况,分析由于规则的修改对于技战术产生的影响。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篮球规则的修改对技战术的影响

每一次规则的修改都给篮球运动的技战术带来的不同程度变革和影响,每次规则的重新修订,无疑对篮球运动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新规则使用后将对篮球运动的技战术产生哪些影响?了解和熟悉篮球规则的修改对技战术的影响,以更快地领会和掌握新规则,提高篮球教学与训练效率。

3.1.1充分利用新规则,发展端线掷界外球快攻

1990年篮球规则第六十四条在边线掷界外球规定:无论何时,将球判给球队在边线掷界外球时,裁判员必须将球直接递交给掷球队员或将球放置在他可处理的地点。新规则又对掷界外球做了补充,掷界外球队员要站在裁判员指定的、距离违犯或停止比赛地点最近的界外,但直接位于篮板后面的地方除外。实际上,这与规则规定球从何处出界即从何处,边线或端线,掷界外球是相同的从形式上看,这条规定使篮球比赛的节奏加快了,减少了比赛中断的时间。同时,使比赛秩序更规范化,更合理和准确。从内容上讲,对篮球技战术产生了质的影响。国际上认为后场边线或端线掷界外球时裁判员递交球,限制了后场边线或端线球的快攻,而规则的修改反过来促进了技、战术的改变和发展。为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和充分利用新规则,对“端线掷界外球”有新的认识,充分利用投中或最末一次罚球成功后,掷界外球队可以以最快速度采用端线界外掷球快攻反击,致使防守在攻转守退防过程中打对方立足未稳。

3.1.2充分利用新规则发展攻击性的防守战术

后场边线或端线掷界外球时,裁判员的递交球规定,限制了后场边线或端线球的快攻,有利于防守方,尤其有利于全场紧逼防守战术的发展。这条新规定增加了攻守双方有准备的对抗时间,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大了进攻的难度和攻守双方的对抗强度。从防守角度看,新规则为其由攻转守提供了宝贵的转换时间。采用全场人盯人紧逼防守需要时间找人,采用全场区域紧逼防守需要更多时间落位布防。防守战术刺激,制约进攻战术,反过来进攻战术也得到相应提高。进攻战术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全场的攻守争夺、全场的攻守争夺、中场的争夺将更频繁和激烈。

3.2篮球规则的演变对持球移动技术变化的影响

3.2.1对运球技术变化的影响

1898年以前规则规定只能一只手运球,1898年以后改为可以换手运球,促进了运球突破技术的产生,如体前变向换手运球、背后运球等。1908年规则取消了运球队员不能投篮的规定,人们开始利用这一规定进行运球上篮,使跑投、行进间投篮、运球急停跳投技术产生并发展,同时使运球、传球、持球突破、投篮等动作有机结合起来,使持球进攻更有效。在运球技术发展的同时为改变站立式进攻战术向移动式进攻战术发展打下了基础。1983年取消了空中运球违例的规定,使球在队员手中时可以采用任何的持球动作,带来的变化是运球技术更具变换性和突然性,加速了各种运球突破技术的组合。

3.2.2对防守技术发展变化的影响

二十世纪,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各种粗野动作的出现,经常使比赛中断,甚至出现双方斗殴事件。为防止粗野动作、不文明行为和斗殴事件的发生,规则通过不断地修改增订,确立了队员技术犯规、教练技术犯规及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并加重了对此类犯规判罚。这一系列规则的变化,规范了运动员行为,限制了不规范的防守技术,为比赛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同时规则也鼓励对抗,1940年取消了面对面防守犯规的规定,使平步防守、迎上防守得到了发展。正面防守技术得以使用,增强了篮球比赛的对抗性。1980年把“什么叫合法防守位置”、“防守控制球的队员和防守没有控球的队员”、“垂直原则”、“正当掩护和不正当掩护”、“腾空队员”、“谁先到达某处谁就有权通过”、“队员的位置与球的关系”、“用手触及对方队员”等处理身体接触的原则正式列入规则中,促进了攻击性防守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如利用攻击步防守运球队员,抢截步追防、夹击运球突破队员等。

3.2.3对远投技、战术的影响

1984年以前无三分球的规定,使篮下显得过于拥挤,1984年增加了“三分”的规定,有效地解决了篮下过于拥挤的情况,使远投技、战术快速地发展起来,针对远投制定的一些进攻战术也相继产生,远投得分比重迅速增加。“三分”规则执行以后,篮下有了一定的空间可让进攻队员发挥突破、穿插、策应等技、战术,加强了内线与外线的结合,发挥丰富了进攻技、战术,使比赛更精彩,这对防守技术和防守的伸缩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防守技、战术迅速得到了发展,如对付远投的半场扩大人盯人、3―2联防等防守战术,其产生与运用无不与此有紧密关系。

3.3抢球攻、战术的发展促进篮球规则的修改与演变

3.3.1得分过分依赖高个队员现象促使规则变化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由于高大队员缺乏训练,身体素质差,灵活性也差,使比赛速度受到一定影响,中锋队员只是凭借身高在篮下挤扛投技术动作单一、呆板、缺乏生气。防守战术从紧逼盯人变为死守篮下的区域联防,大大妨碍了技术的发展。规则的修改,将原来限制区的长方形扩大为梯形。三分投篮的增加,增大了限制区的面积,促使高中锋必须远离篮下,改变了中锋的固定站位,活动范围狭小的局面,迫使中锋必须加强在快速中完成动作的能力,技战术也要全面,既要求篮下强攻战术,又要求从进行突破的能力,主攻得分,善于灵活运用,掌握时机与同伴配合,使中锋真正起到全队的枢纽作用。另外,中锋活动域空隙加大,为后卫和前锋创造了更多传切、背插、掩护、策应、突分的机会,使进攻战术更机动和灵活、变化多端。总之,随着新技术、战术的出现,如果旧的规则阻碍篮球运动的发展,新技术、战术必然要求修改规则,而规则的修改又必将带来技术、战术更新、更大的变化,促进篮球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3.3.2犯规战术的出现导致篮球规则修改

高度与速度的激烈争夺使比赛不可避免地出现犯规,但若把犯规作为一种战术采用将会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而减少犯规、防止粗野行为的出现,则使比赛顺利、精彩,避免出现“犯规战术”一直是修改规则的主要思想。对此国际篮联围绕限制犯规对规则做了一系列修改:1973年增加了比赛间可判技术犯规的规定;1974年增加关于全场每半时十次犯规的规则;1975年增加控制球队犯规规则;1977年增加“追加罚球”和“三代二”罚球规则1980年将“十次犯规”改为“八次犯规”区分投篮前和投篮后的犯规,1984年增加“一加一”罚则,并将“八次犯规”改为“七次犯规”;1998年将“一加一”罚则改为“二次罚球”,并把故意犯规改为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2000年新规则又把比赛修改分为四节,每一节全队犯规超过四次就要罚二次球。规则的修改大大制约了队员防守和进攻的犯规,对运动员文明道德行为的培养和制止粗野行为的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保证了篮球运动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也促进了技、战术的提高,自然关键时刻利用犯规战术来节省比赛的时间和机会,也是现在篮球赛中经常应用的,而规则的修改对犯规战术的发展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作用。

4.结论与建议

4.1总结

篮球竞赛中的规则和技、战术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技战术的发展和演变,促使规则发展和演变,而规则的改进反过来促进技战术改变和发展。从篮球规则的发展历史看,篮球规则的发展与篮球技、战术发展是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当篮球规则的条款影响篮球运动的发展时,篮球规则必然随之进行修订、修改,以新的规则限制不良技、战术的运用,修正篮球技、战术的发展方向,使之向良性方向发展,使比赛更为激烈,更具观赏性。综上所述规则的不断修改都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得出的结论,每一次的改动都意味着使篮球比赛更激烈、更具有魅力和更趋于合理,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相应的技术革新和战术配合。同时技战术的更新带动篮球规则的修改、与修订,向更完整与完善的方向发展。

4.2建议

我国篮球运动,必须全面理解规则精神,正确执行规则,合理使用规则,充分利用规则,关注规则的变化,以适应世界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篮球强队。教练员必须在平时的训练过程中按照日益变化的规则制定不同的训练计划和技战术,必须抓好攻防队员技术的训练,提高个人攻防意识和能力,才能提高我国篮球运动水平。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教练员时刻注意规则的变化,加强研究,进行技、战术的创新。

参考文献:

[1]张军.从篮球规则的演变看篮球技、战术的发展[J].湖北体育科技,2006(01).

[2]尹铁军.对2004年FIBA篮球规则修改部分的分析与研究[J].零陵学院学报,2005(03).

[3]赵映辉,丁丽萍.篮球规则的修改对技成术的影响[J].西安体育学报,1996(01).

[4]唐强山.篮球规则的演变和修改对技战术发展影响的思考[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02).

篇7

一、引言

抵押人在其物之上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一则以物之担保的优先受偿性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二则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占有,仍可就抵押物创造价值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为周全的制度安排,抵押权并因之被誉为“担保之王”。在传统民法上,抵押权的上述特征和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相契合,与基于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而架构的质权相对称,形成了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约定担保物权二分格局。[1]10学说上,抵押权是抵押物之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抵押人仍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也就有了逻辑前提。但抵押物之上毕竟有了权利负担,其转让规则与一般物的转让规则自有不同,同时,抵押物的转让,除了关乎转让行为的当事人(抵押人与受让人)的利益之外,还涉及抵押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无疑增加了抵押物转让规则设计时利益衡量的难度。各国均采取不同的方法规定了上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165-170[3]361我国物权法亦不例外。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2款)这一规定语焉不详,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诸如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学界观点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我国《物权法》在抵押权的体系安排上采取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类型化方法,虽然将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规定在一起,但就其制度设计而言,大抵沿着不动产抵押权的路径展开其逻辑。因此,本文仅讨论不动产抵押权,就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本文作者另有专文探讨。)。

二、抵押人是否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是否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是分析相关问题的第一步。如果抵押人保有处分权,抵押人自可转让抵押物,而无须践行其他相关手续;如果抵押人欠缺处分权,抵押人则须使其处分权事先或事后得以圆满。

就《物权法》第191条的解释论,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抵押权设定后,即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让渡给了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无异于鼓励“一物二卖”。[4]其言下之意在于,抵押物上一旦设定抵押权,抵押物即丧失交换价值,抵押人对抵押物自无处分权可言。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第一,依《物权法》第40条、第170条、第179条的体系解释,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性质上属于在他人之物上所取得的定限物权,亦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其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9条所定所有权的内容和效力,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自可对其抵押物为使用、收益或法律上的处分,并可在抵押物正常使用收益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抵押人的上述权利“实为抵押权本质上之当然结果,且可依物权优先效力定其效力之先后,应不待法律之明文规定”。[5]471准此以解,抵押人并不因为抵押权的设定而丧失抵押物的法律上的处分权,抵押人无须等待抵押关系消灭后再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亦不得因此而主张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所有权移转无效,且在其他债权人就该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时,抵押权人亦不得阻止其执行,而仅能就抵押物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第二,在承认物权的支配性以及抵押权的物权性之下,抵押权具有支配性成了符合逻辑的推论,由此而形成了抵押权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之学理通说。虽然有学者已对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提出了质疑,[6]482[7]但笔者无意在此就抵押权乃至担保物权的性质展开研究,仅就《物权法》第179条而言,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际支配的时点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而并非前述论者所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即让渡给了抵押权人。交换价值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或比例,在交换之前只可能预测而没有实际发生,因此,抵押权人不可能在此前支配本来不存在的东西。[8]359

第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有转让的必要和可能。在我国信贷实践普遍低估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除去贷款本息,仍有剩余,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仍有可能就此进行磋商谈判,达到转让合意,以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此时,当事人之间的转让价金已经考虑到了标的物之上的抵押负担,自无所谓“一物二卖”。至于抵押人隐瞒标的物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最终导致转让价金高于标的物剩余价值的,受让人本可以通过查询相应登记簿而知悉标的物之上的权利负担,从而控制交易风险但却怠于查询,疏于知悉,由此引发的风险自应由其承担,而不应归咎于抵押权人。

综上所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之间并无冲突,只是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直接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实现抵押权而已。

三、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抵押物主张抵押权,此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关于《物权法》第191条是否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并未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该条第2款的文义至为清晰;[9]468第二种观点认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物权法上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定显然否认了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追及效力,从而该规定构成了第191条第2款的一种例外。[10]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并未正面否定抵押权有追及效力,只不过因为同意转让提前实现抵押权也好,代为清偿也罢,均以抵押权消灭为转让前提,故要不要追及、能不能追及已不重要。[11]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已经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符合逻辑的推论。《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4条、第16条已就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规定有明文。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设定并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191条“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仍未具明文。在此法律背景下,抵押权人维护自身权利则需诉诸抵押权的对抗效力,依赖抵押登记的公示作用,对抗抵押物的受让人。”[12]244登记作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依法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可信赖登记簿,并与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第三人此时的信赖应受法律和其他人的尊重。由此可见,就受让人而言,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已有担保负担,而仍与抵押人从事交易,其权利的保护应劣后于抵押权人,此时,依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即可解决问题。抵押权设定在前,抵押物转让在后,抵押权人自可以其是在前设立的抵押权对抗抵押物的受让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自属当然之理。

第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优先效力符合逻辑的推论。同一物上有多数能相容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13]44[14]45《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准此,在抵押物上先存在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后有抵押物受让人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受偿。在《物权法》第170条之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只受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第170条所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并不包括《物权法》第191条,而主要包括: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第25条、《民用航空法》第19条、第22条);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税收债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46条)、划拨土地出让金收取权(《担保法》第56条)、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司法费用的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21条)。[15]299同时,第189条第2款又特别规定了抵押权无追及效力的例外情形,从另一个角度证成了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一般性。

第三,就《物权法》第191条的文义而言,尚无法得出抵押权无追及效力的结论。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此时,自无所谓追及效力可言。该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果没有抵押权在已经转让的抵押物上的继续存在,亦即抵押权没有追及效力,又何来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反而推之,抵押权必有追及效力。

第四,我国相关规范已经承认了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可见,即使抵押物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抵押权人仍可依法追及至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举重若轻,抵押物被强制转让时,抵押权尚有追及效力,抵押物被协议转让时,抵押权亦应有追及效力。也就是说,抵押物被强制转让当属转让之一种,本着相同情况作同一处理的基本法治原则,抵押物合意转让时亦应作相同的解释。

综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这也是物权追及效力符合逻辑的推论(虽然学说上对物权是否具有独立的追及效力尚存争议,但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应无争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不论抵押物的所在,追及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受偿”。[16]498

四、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人同意有何法律意义?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回避了转让效力问题,[17]学者间就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意义见解纷呈。第一种观点认为,第191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规定,违反此款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无效,[18]118[9]467或处分行为无效。[19]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此,我们显然不能将其解释为有效。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抵押人违反本规定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呢?从理论上说,这样解释并非不可行,但考虑到本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将其解释为未发生效力更为恰当。”[17]第三种观点认为,“第191条并没有明文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在解释和适用该条文时,也不应当认为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20]291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第一,就《物权法》第191条两款之间的关系而言,第1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情形;第2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未同意转让的情形。就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者,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同时坚持物上代位(也有学者认为,本款仅仅只是对抵押人法定义务的规定,并不能当然解释为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参见孙鹏、王勤劳、范雪飞:《担保物权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但笔者认为,转让价金与《物权法》第174条所规定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并无二致,均是在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对于抵押人而言即不存在)的情况下保障抵押人的权利的手段。),抵押人“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进行提存”,并未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又兼顾了买受人的交易安全,很好地实现了三方利益之平衡(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本款提前清偿的规定使抵押人丧失期限利益;提存的规定造成抵押人的资金闲置,浪费社会资源。参见本文参考文献[21]第505页。)。[15]299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即足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自无须借道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就抵押权人未同意转让的情形,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自不得使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此时,受让人也不能依《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其已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所有权,抵押权人自得依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但为维护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亦可在抵押权人向其主张抵押权时代为清偿主债务而涂销抵押物上的担保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追及效力可以有力地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涤除权制度实现了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从而实现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15]299-30

第二,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解释为效力性规定,抵押权人的同意界定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前提条件,损害了抵押人作为所有人的处分权。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已如前述。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本属抵押人行使处分权的正当行为,如缺乏抵押权人的意思表示,则抵押物转让不生合意,必然以抵押权人的意志左右所有人自由处分,违背了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所有物的应有之义。[11]“一个正常的经济制度下,财产的流通性或曰财产权的让与性是健康的社会范围的经济流转所必需的,也是财产权名副其实甚至增值的前提和表现。”[21]503同时,在抵押物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理性的受让人绝对不会代位清偿担保债权而消灭抵押权,如将抵押权人的同意理解为抵押物转让的前提,此时,抵押物的转让完全取决于抵押权人的意志。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抵押物几无转让的可能。

第三,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解释为效力性规定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基本前提之上的:抵押物转让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其转让必须经抵押人同意。[17]实际上,抵押权设定后,抵押权人所注重的并不是抵押物的转让,而是抵押物的价值是否有贬损之虞。因为抵押是典型的物的信用,抵押物价值的变化影响着抵押权最终的实现,而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当然影响抵押权的作用,只是被请求实现抵押权的对象不同而已。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将抵押物转让行为认定为无效相对于认定为有效并无效果上的优势。[2]171在抵押权人的角度,转让行为有效抑或无效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客观上都表现为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主张抵押权;从受让人的角度,转让行为有效抑或无效也无实质上的差别:在主债权未获充分清偿的情况下,抵押物均可被抵押权人追夺。

综上,抵押权人的同意仅仅是抵押物不受抵押权追及之要件,并不构成对抵押物转让行为效力的独立影响。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时,在第191条第1款之下,受让人取得的是无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在第191条第2款之下,转让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只是受让人所取得的是有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下,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上存在担保负担而仍愿意受让,自应受抵押物之上既有担保负担的约束。

五、《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是否规定了受让人的涤除权?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承认无疑强化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也无疑减损了受让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22]521抵押物的受让人如何对抗抵押权的行使,国外立法例规定有四种办法:其一,瑕疵担保请求权。抵押物受让人可以依照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抵押物的出卖人除去抵押权,即善意第三人享有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23]190其二,代位清偿或替代清偿。抵押物受让人可代替主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全部债务,通过消灭主债权的方式消灭抵押权。[2]166其三,代价清偿。抵押物受让人经抵押权人的请求以其受让抵押物的代价(代价金)向抵押权人清偿;[1]173其四,涤除权。抵押物受让人估定抵押物的价值,并以此向抵押权人清偿,从而使抵押权消灭的权利(参见[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页。2003年7月日本对其担保法进行了修改,以往在修改前的民法中有争议的涤除制度(修改前的《民法》第381条)的名称被改为“抵押权消灭请求”,可以提出抵押权消灭请求的只限于取得了抵押不动产所有权的第三人(新《民法》第378、379条)。参见[日]汤浅道男:《日本担保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李又又译,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219-220页。)。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涤除权制度;[24]572-573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受让人是必须在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抵押人方可转让抵押物。这种规定更像一种义务的赋予,而非权利的授予,因此这种所谓的权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涤除权。[25]

笔者认为,这里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涤除权以及代位清偿之间的区别,就前引涤除权的概念,我国法上自无所谓涤除权的规定,相关论述实际上说明的是代位清偿,因为第191条第2款的表述是“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代位清偿制度“一般来讲抵押权人通常是不选用的,当不动产抵押的债权额大幅度上升时,根据拍卖得到受偿,当债权额下降时,在代位偿还中收回债权也是不能预料的。所以,抵押权人,在拍卖几乎不能期待满足的情况下,想用这种价格来满足的时候才被使用”。[1]173而涤除权则是挑战抵押权人的制度,一方面,买受人有机会取得无负担之标的物;抵押权人也可以涤除价不合理为由,拒绝买受人的不合理低价涤除;另一方面,涤除权关于增价拍卖的规定,既可以防止买受人以不合理低价涤除,又可以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拍卖申请权。有学者据此认为涤除权是最为合理的制度。[26]

笔者不以为然。就前文所述,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受让人所取得的是附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对于受让人而言,其欲取得清洁的、完全的所有权,自是需要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以涂销其上的权利负担。如仍需要按涤除权模式支付抵押物价值,在我国通常在抵押权设定时均低估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受让人需在清偿担保债务之外再行支付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显然不利于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就抵押物的转让,受让人可能已经支付以下款项:第一,受让人不知道抵押负担情形下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第二,受让人知道抵押负担及情形下抵押物超过担保债务的价值。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要求受让人清偿担保债务之外的款项,均对受让人不利。

应当注意的是,抵押物受让人的代位清偿,是法律赋予其的一种保全自己权利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受让人完全可以不行使代位清偿权,但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追及)即可。

六、结语

在解读《物权法》第191条时,大量的论述均集中于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将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并认为坚持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将破坏抵押物受让人的交易安全。这实际上是关注了问题的一面,但却忽视了另一面。在由物债两分而构建的民法体系之下,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限制抵押物的流转,貌似保护了抵押权人和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保护了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但不可否认的是,否认抵押权追及效力本身,也否定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在抵押物转让中的应有内涵,违背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破坏了由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所构建起来的交易秩序,从另一个方面损及了交易的安全。由此看来,唯有在体系解释、利益衡量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的合力之下,才能合理地破解《物权法》第191条之谜,还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应有内容。

注释:

[1][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M].祝娅,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孙鹏,王勤劳,范雪飞.担保物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高圣平.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4]王胜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法学杂志,2006,(1):35-38.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M].台北:作者自版,2007.

[6][日]加贺山茂.担保物权法的定位[M].于敏,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孟勤国,冯桂.论担保权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J].甘肃社会科学,2004,(5):131-134.

[8]孟勤国,黄莹.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9]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罗思荣,梅瑞琦.我国一般抵押权的体系构建——以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考察为视角[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68-72.

[11]廖焕国.我国不动产抵押物流转的制度安排——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2009,(4):139-143.

[12]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北:作者自版,2004.

[1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5]王闯.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6]刘清波.民法概论[M].台北:作者自版,1979.

[17]许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J].法商研究,2008,(2):140-147.

[18]杨明刚.新物权法——担保物权适用解说与典型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9]陈永强,王建东.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J].政治与法律,2009,(9):74-78.

[20]王利明.物权法名家讲坛[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1]崔建远.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2]张巍.日本的抵押权涤除制度[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3]费安玲.比较担保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篇8

 

 

    一、引言

    抵押人在其物之上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一则以物之担保的优先受偿性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二则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占有,仍可就抵押物创造价值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为周全的制度安排,抵押权并因之被誉为“担保之王”。在传统民法上,抵押权的上述特征和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相契合,与基于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而架构的质权相对称,形成了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约定担保物权二分格局。[1]10学说上,抵押权是抵押物之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抵押人仍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也就有了逻辑前提。但抵押物之上毕竟有了权利负担,其转让规则与一般物的转让规则自有不同,同时,抵押物的转让,除了关乎转让行为的当事人(抵押人与受让人)的利益之外,还涉及抵押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无疑增加了抵押物转让规则设计时利益衡量的难度。各国均采取不同的方法规定了上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165-170[3]361我国物权法亦不例外。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2款)这一规定语焉不详,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诸如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学界观点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我国《物权法》在抵押权的体系安排上采取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类型化方法,虽然将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规定在一起,但就其制度设计而言,大抵沿着不动产抵押权的路径展开其逻辑。因此,本文仅讨论不动产抵押权,就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本文作者另有专文探讨。)。

    二、抵押人是否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是否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是分析相关问题的第一步。如果抵押人保有处分权,抵押人自可转让抵押物,而无须践行其他相关手续;如果抵押人欠缺处分权,抵押人则须使其处分权事先或事后得以圆满。

    就《物权法》第191条的解释论,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抵押权设定后,即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让渡给了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无异于鼓励“一物二卖”。[4]其言下之意在于,抵押物上一旦设定抵押权,抵押物即丧失交换价值,抵押人对抵押物自无处分权可言。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第一,依《物权法》第40条、第170条、第179条的体系解释,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性质上属于在他人之物上所取得的定限物权,亦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其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9条所定所有权的内容和效力,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自可对其抵押物为使用、收益或法律上的处分,并可在抵押物正常使用收益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抵押人的上述权利“实为抵押权本质上之当然结果,且可依物权优先效力定其效力之先后,应不待法律之明文规定”。[5]471准此以解,抵押人并不因为抵押权的设定而丧失抵押物的法律上的处分权,抵押人无须等待抵押关系消灭后再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亦不得因此而主张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所有权移转无效,且在其他债权人就该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时,抵押权人亦不得阻止其执行,而仅能就抵押物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第二,在承认物权的支配性以及抵押权的物权性之下,抵押权具有支配性成了符合逻辑的推论,由此而形成了抵押权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之学理通说。虽然有学者已对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提出了质疑,[6]482[7]但笔者无意在此就抵押权乃至担保物权的性质展开研究,仅就《物权法》第179条而言,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际支配的时点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而并非前述论者所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即让渡给了抵押权人。交换价值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或比例,在交换之前只可能预测而没有实际发生,因此,抵押权人不可能在此前支配本来不存在的东西。[8]359

    第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有转让的必要和可能。在我国信贷实践普遍低估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除去贷款本息,仍有剩余,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仍有可能就此进行磋商谈判,达到转让合意,以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此时,当事人之间的转让价金已经考虑到了标的物之上的抵押负担,自无所谓“一物二卖”。至于抵押人隐瞒标的物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最终导致转让价金高于标的物剩余价值的,受让人本可以通过查询相应登记簿而知悉标的物之上的权利负担,从而控制交易风险但却怠于查询,疏于知悉,由此引发的风险自应由其承担,而不应归咎于抵押权人。

    综上所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之间并无冲突,只是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直接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实现抵押权而已。

    三、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抵押物主张抵押权,此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关于《物权法》第191条是否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并未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该条第2款的文义至为清晰;[9]468第二种观点认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物权法上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定显然否认了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追及效力,从而该规定构成了第191条第2款的一种例外。[10]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并未正面否定抵押权有追及效力,只不过因为同意转让提前实现抵押权也好,代为清偿也罢,均以抵押权消灭为转让前提,故要不要追及、能不能追及已不重要。[11]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已经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符合逻辑的推论。《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4条、第16条已就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规定有明文。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设定并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191条“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仍未具明文。在此法律背景下,抵押权人维护自身权利则需诉诸抵押权的对抗效力,依赖抵押登记的公示作用,对抗抵押物的受让人。”[12]244登记作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依法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可信赖登记簿,并与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第三人此时的信赖应受法律和其他人的尊重。由此可见,就受让人而言,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已有担保负担,而仍与抵押人从事交易,其权利的保护应劣后于抵押权人,此时,依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即可解决问题。抵押权设定在前,抵押物转让在后,抵押权人自可以其是在前设立的抵押权对抗抵押物的受让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自属当然之理。

    第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优先效力符合逻辑的推论。同一物上有多数能相容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13]44[14]45《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准此,在抵押物上先存在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后有抵押物受让人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受偿。在《物权法》第170条之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只受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第170条所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并不包括《物权法》第191条,而主要包括: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第25条、《民用航空法》第19条、第22条);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税收债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46条)、划拨土地出让金收取权(《担保法》第56条)、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司法费用的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21条)。[15]299同时,第189条第2款又特别规定了抵押权无追及效力的例外情形,从另一个角度证成了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一般性。

    第三,就《物权法》第191条的文义而言,尚无法得出抵押权无追及效力的结论。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此时,自无所谓追及效力可言。该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果没有抵押权在已经转让的抵押物上的继续存在,亦即抵押权没有追及效力,又何来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反而推之,抵押权必有追及效力。

    第四,我国相关规范已经承认了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可见,即使抵押物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抵押权人仍可依法追及至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举重若轻,抵押物被强制转让时,抵押权尚有追及效力,抵押物被协议转让时,抵押权亦应有追及效力。也就是说,抵押物被强制转让当属转让之一种,本着相同情况作同一处理的基本法治原则,抵押物合意转让时亦应作相同的解释。

    综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这也是物权追及效力符合逻辑的推论(虽然学说上对物权是否具有独立的追及效力尚存争议,但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应无争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不论抵押物的所在,追及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受偿”。[16]498

    四、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人同意有何法律意义?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回避了转让效力问题,[17]学者间就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意义见解纷呈。第一种观点认为,第191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规定,违反此款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无效,[18]118[9]467或处分行为无效。[19]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此,我们显然不能将其解释为有效。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抵押人违反本规定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呢?从理论上说,这样解释并非不可行,但考虑到本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将其解释为未发生效力更为恰当。”[17]第三种观点认为,“第191条并没有明文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在解释和适用该条文时,也不应当认为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20]291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第一,就《物权法》第191条两款之间的关系而言,第1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情形;第2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未同意转让的情形。就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者,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同时坚持物上代位(也有学者认为,本款仅仅只是对抵押人法定义务的规定,并不能当然解释为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参见孙鹏、王勤劳、范雪飞:《担保物权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但笔者认为,转让价金与《物权法》第174条所规定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并无二致,均是在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对于抵押人而言即不存在)的情况下保障抵押人的权利的手段。),抵押人“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进行提存”,并未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又兼顾了买受人的交易安全,很好地实现了三方利益之平衡(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本款提前清偿的规定使抵押人丧失期限利益;提存的规定造成抵押人的资金闲置,浪费社会资源。参见本文参考文献[21]第505页。)。[15]299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即足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自无须借道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就抵押权人未同意转让的情形,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自不得使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此时,受让人也不能依《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其已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所有权,抵押权人自得依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但为维护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亦可在抵押权人向其主张抵押权时代为清偿主债务而涂销抵押物上的担保负担,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追及效力可以有力地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涤除权制度实现了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从而实现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15]299-30

    第二,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解释为效力性规定,抵押权人的同意界定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前提条件,损害了抵押人作为所有人的处分权。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已如前述。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本属抵押人行使处分权的正当行为,如缺乏抵押权人的意思表示,则抵押物转让不生合意,必然以抵押权人的意志左右所有人自由处分,违背了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所有物的应有之义。[11]“一个正常的经济制度下,财产的流通性或曰财产权的让与性是健康的社会范围的经济流转所必需的,也是财产权名副其实甚至增值的前提和表现。”[21]503同时,在抵押物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理性的受让人绝对不会代位清偿担保债权而消灭抵押权,如将抵押权人的同意理解为抵押物转让的前提,此时,抵押物的转让完全取决于抵押权人的意志。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抵押物几无转让的可能。

    第三,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解释为效力性规定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基本前提之上的:抵押物转让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其转让必须经抵押人同意。[17]实际上,抵押权设定后,抵押权人所注重的并不是抵押物的转让,而是抵押物的价值是否有贬损之虞。因为抵押是典型的物的信用,抵押物价值的变化影响着抵押权最终的实现,而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当然影响抵押权的作用,只是被请求实现抵押权的对象不同而已。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将抵押物转让行为认定为无效相对于认定为有效并无效果上的优势。[2]171在抵押权人的角度,转让行为有效抑或无效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客观上都表现为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主张抵押权;从受让人的角度,转让行为有效抑或无效也无实质上的差别:在主债权未获充分清偿的情况下,抵押物均可被抵押权人追夺。

    综上,抵押权人的同意仅仅是抵押物不受抵押权追及之要件,并不构成对抵押物转让行为效力的独立影响。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时,在第191条第1款之下,受让人取得的是无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在第191条第2款之下,转让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只是受让人所取得的是有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下,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上存在担保负担而仍愿意受让,自应受抵押物之上既有担保负担的约束。

    五、《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是否规定了受让人的涤除权?

    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承认无疑强化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也无疑减损了受让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22]521抵押物的受让人如何对抗抵押权的行使,国外立法例规定有四种办法:其一,瑕疵担保请求权。抵押物受让人可以依照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抵押物的出卖人除去抵押权,即善意第三人享有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23]190其二,代位清偿或替代清偿。抵押物受让人可代替主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全部债务,通过消灭主债权的方式消灭抵押权。[2]166其三,代价清偿。抵押物受让人经抵押权人的请求以其受让抵押物的代价(代价金)向抵押权人清偿;[1]173其四,涤除权。抵押物受让人估定抵押物的价值,并以此向抵押权人清偿,从而使抵押权消灭的权利(参见[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页。2003年7月日本对其担保法进行了修改,以往在修改前的民法中有争议的涤除制度(修改前的《民法》第381条)的名称被改为“抵押权消灭请求”,可以提出抵押权消灭请求的只限于取得了抵押不动产所有权的第三人(新《民法》第378、379条)。参见[日]汤浅道男:《日本担保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李又又译,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219-220页。)。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涤除权制度;[24]572-573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受让人是必须在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抵押人方可转让抵押物。这种规定更像一种义务的赋予,而非权利的授予,因此这种所谓的权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涤除权。[25]

    笔者认为,这里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涤除权以及代位清偿之间的区别,就前引涤除权的概念,我国法上自无所谓涤除权的规定,相关论述实际上说明的是代位清偿,因为第191条第2款的表述是“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代位清偿制度“一般来讲抵押权人通常是不选用的,当不动产抵押的债权额大幅度上升时,根据拍卖得到受偿,当债权额下降时,在代位偿还中收回债权也是不能预料的。所以,抵押权人,在拍卖几乎不能期待满足的情况下,想用这种价格来满足的时候才被使用”。[1]173而涤除权则是挑战抵押权人的制度,一方面,买受人有机会取得无负担之标的物;抵押权人也可以涤除价不合理为由,拒绝买受人的不合理低价涤除;另一方面,涤除权关于增价拍卖的规定,既可以防止买受人以不合理低价涤除,又可以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拍卖申请权。有学者据此认为涤除权是最为合理的制度。[26]

    笔者不以为然。就前文所述,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受让人所取得的是附抵押负担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对于受让人而言,其欲取得清洁的、完全的所有权,自是需要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以涂销其上的权利负担。如仍需要按涤除权模式支付抵押物价值,在我国通常在抵押权设定时均低估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受让人需在清偿担保债务之外再行支付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显然不利于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就抵押物的转让,受让人可能已经支付以下款项:第一,受让人不知道抵押负担情形下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第二,受让人知道抵押负担及情形下抵押物超过担保债务的价值。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要求受让人清偿担保债务之外的款项,均对受让人不利。

    应当注意的是,抵押物受让人的代位清偿,是法律赋予其的一种保全自己权利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受让人完全可以不行使代位清偿权,但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追及)即可。

    六、结语

    在解读《物权法》第191条时,大量的论述均集中于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将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并认为坚持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将破坏抵押物受让人的交易安全。这实际上是关注了问题的一面,但却忽视了另一面。在由物债两分而构建的民法体系之下,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限制抵押物的流转,貌似保护了抵押权人和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保护了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但不可否认的是,否认抵押权追及效力本身,也否定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在抵押物转让中的应有内涵,违背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破坏了由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所构建起来的交易秩序,从另一个方面损及了交易的安全。由此看来,唯有在体系解释、利益衡量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的合力之下,才能合理地破解《物权法》第191条之谜,还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应有内容。

 

 

 

注释:

[1][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m].祝娅,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孙鹏,王勤劳,范雪飞.担保物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高圣平.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4]王胜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法学杂志,2006,(1):35-38.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m].台北:作者自版,2007.

[6][日]加贺山茂.担保物权法的定位[m].于敏,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孟勤国,冯桂.论担保权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j].甘肃社会科学,2004,(5):131-134.

[8]孟勤国,黄莹.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9]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罗思荣,梅瑞琦.我国一般抵押权的体系构建——以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考察为视角[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68-72.

[11]廖焕国.我国不动产抵押物流转的制度安排——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2009,(4):139-143.

[12]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北:作者自版,2004.

[1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5]王闯.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6]刘清波.民法概论[m].台北:作者自版,1979.

[17]许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j].法商研究,2008,(2):140-147.

[18]杨明刚.新物权法——担保物权适用解说与典型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9]陈永强,王建东.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j].政治与法律,2009,(9):74-78.

[20]王利明.物权法名家讲坛[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1]崔建远.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2]张巍.日本的抵押权涤除制度[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3]费安玲.比较担保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篇9

一、组织辩论活动的意义

(一)为幼儿提供良好的语言锻炼平台

在辩论活动中,幼儿互为对话的双方,彼此熟悉,经验相当,心理放松。无论是大胆积极,还是胆怯被动,每个幼儿都有机会表达内心最真实的想法和看法,成为辩论的发动者和参与者,成为言语的中心。与此同时,由于观点的对立,辩论双方在言语上的互相碰撞、争锋,还能不断催生新的思想,使话题迅速往来、转换,此起彼伏、延绵不断,为幼儿提供丰富的运用语言的机会。

(二)提高幼儿语言思维敏捷性

在故事、散文、诗歌类Z言活动中,幼儿大多以输入式、接受式的语言学习为主,而在辩论活动中,需要幼儿根据现场变化的语境,不断重新组织语言,是一种创造性的语言学习活动,能够促使幼儿快速、高效地产出语言,提升对语言思维的敏捷性。

(三)提升幼儿口语表达质量

为了在辩论中阐明自己的观点,或说服对方,幼儿要努力使自己的语言具有“辩论性”。不仅在用词造句上要有所选择,以使表述清晰准确,更要使用一定的逻辑思维使语言严密有序,能够给对方以压力。这对于提高幼儿口语表达的准确性、逻辑性、感染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促进幼儿评判性思维的发展

语言是思维的外观。辩论过程是一个充满逻辑推理、演绎论证的过程,表面看来是语言上的交锋,然而每一句辩论语言的产生都是分析、推论、解释、说明、评估等一系列内部思维活动的结果。这也恰恰是评判性思维的核心,因此,幼儿辩论的过程同时也是其评判性思维发展的过程。

二、幼儿辩论活动的组织技巧

幼儿辩论经验的增长和辩论水平的提高,是一个不断练习和积累的过程,教师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重铺垫,为辩论活动做好准备

辩论前准备:教师可组织幼儿欣赏中学生辩论会的录像,感受辩论场上的气氛,让幼儿了解辩论的基本常识,知道辩论应该以理服人。如果想战胜对方,就要集中注意力,倾听对方的言谈,快速反应,然后才可以驳倒对方。辩论初始阶段:幼儿的辩论经验是本能的、自然的和零散的,在这样的经验基础上,敢于参与辩论,大胆表明自己的观点,清楚地表述自己的看法和理由,是幼儿在这一阶段需要获得的核心经验。教师在初始阶段的教育重点应突出三个方面:一是鼓励幼儿大胆、积极地参与辩论活动;二是及时梳理和肯定幼儿已有的、能运用的辩论语言,帮助幼儿理清所要表达的观点和想法;三是总结幼儿无意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辩论策略,引起幼儿的有意注意。

(二)选好辩题,让幼儿有话可说

好的辩题是进行有效辩论的基础。辩题的选择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孩子感兴趣的、有话可说的辩题。在辩论活动开展初期,宜选择能激起幼儿浓厚兴趣且矛盾冲突明显的生活话题作为辩题,如“晴天好还是雨天好?”“男孩好还是女孩好?”等。对于这些话题,幼儿通常有着直接而丰富的生活经验,可以为幼儿大胆参与辩论提供充分的话语基础,使他们在辩论中有话可说、有理可辩。又如对动画片或图书中角色喜好的评判、对区域活动规则适宜性的论证、对主题活动引发的是非问题的探讨等,都是幼儿这一阶段感兴趣的辩题。

随着幼儿辩论经验的日渐丰富及辩论有意性的逐步提高,拓展阶段的辩题要强调其多样化的功能,便于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辩论水平的提高。如可以选择合适的具有一定社会意义或人文价值方面的话题,增加幼儿对平时少接触的辩题的言语经验;可以选择角色或观点鲜明的辩题;可以选择具有一定曲折变化因素的辩题,促进幼儿使用一定的辩论方法,从而提高言语能力。

(三)创设环境,让辩论富有形式感

辩论是一种特点鲜明的活动,教师应通过合理创设辩论环境的方式,使幼儿对辩论的形式产生更直观、深入的了解,对作为辩手的角色产生更真实、更独特的体验,进而更好地激发幼儿的主观能动性,更积极地投入到辩论活动中。比如,布置好辩论的场地;准备辩论双方不同颜色的座位;准备计时器,用于提醒孩子们注意发言的时间;准备分别表示支持(“√”)和反对(“×”)的纸牌,让幼儿手持纸牌表达自己的观点等。

(四)及时引导,提升幼儿的言语质量

辩论的过程是一个高度开放、变化频出的动态过程,幼儿在辩论过程中思维活跃、无所拘束。一方面,新奇的语言、智慧的火花在不断闪现;另一方面,受经验水平的限制,幼儿使用的言语还不能完全与思维节奏相匹配,常词不达意或语法错误。教师如不及时做出引导,宝贵的教育契机转瞬即逝。这也是组织辩论活动对教师能力的最大挑战。教师要善于抓住辩论语言的精彩或错误之处,及时加以引导或提升,在活动中“顺水推舟”般促进幼儿学习辩论技巧及丰富语言词汇,对提高语言质量与思维品质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根据实践经验,在不同的背景下,教师可采用以下不同策略:一是示范模仿学习。对幼儿言语中具有示范意义的词句进行重复、剖析等,给予肯定并让其他幼儿模仿使用。二是补充修改学习。对幼儿言语中出现的意义不明、关键信息遗漏和语法错误的地方进行补充或修正,使之清晰、完整和正确。三是引发质疑思考。针对幼儿言语中有失准确的结论提出质疑,引导幼儿改进或深入思考。四是帮助提炼关键词。用简洁、准确的语言迅速概括提炼幼儿言语的核心,增强幼儿对核心词汇、语义的意识及敏感性。五是擅用评价。对幼儿在言语、思维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优点、潜能、问题等给予积极评价,赏识、激励幼儿的优点,给出问题改进的方法。

(五)建立规则,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

建立并遵守适度的辩论规则是保证辩论活动有序、有质开展的必要条件,其中有序辩论规则、言语指向规则、倾听对方规则是核心。

1.有序辩论规则

在辩论的初始阶段,为了激励、调动幼儿参与辩论的兴趣,保证每个幼儿都有参与辩论的机会,轮流发言应成为这一阶段的主要规则。幼儿应在教师的示意或自我调节下,按一定的顺序发言,以自辩为主。当辩论进入稳定及拓展阶段后,自辩减少,对辩逐渐增加,两个人或多个人同时想发言的情况会时有发生。在此情境下,举手示意、快速抢答的规则通常会应运而生,即幼儿必须通过举手示意或快速抢答,才能得到发言的机会。有序辩论的规则是辩论活动有序进行的基本保障。

2.言语指向规则

在辩论活动中,幼儿发言时应面向对方辩友,由于幼儿在日常活动中习惯于看着老师发言,所以在辩论活动初期,幼儿往往把教师当作对方辩友,习惯看着教师说,甚至还会自说自话,不管其他。在此情况下,教师应及时引导:“你在和谁进行辩论?眼睛要看着谁?”帮助幼儿掌握正确的言语指向。

3.认真倾听规则

无论辩论的哪一方,只有听清对方的观点,理解对方的语义,才能作出有效的回辩,所以,倾听是使辩论得以持续和发展的前提。在辩论过程中,教师可引导幼儿讨论,当一个人在说话时,其他人应该怎么做,为什么?以此逐步帮助幼儿确立倾听规则。

篇10

一、出席今天辩论会的嘉宾有:区委书记**同志、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

部长、区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指导检查组(对人大机关)组长**

同志、第三指导检查组(对交通、林业局)组长**同志、第四指导检查组(对区法院)组长**

同志,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同志、**同志,区法院院长**同志、交通局局长**

同志、林业局局长**

同志。与会的嘉宾同志,对我们筹备这次辩论赛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对他们今天亲临现场,指导我们的辩论会,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二、参加本次辩论赛的单位有: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交通局、区林业局

;今天的辩论,由以上四个单位共组成了六个代表队,他们分为三个正方队,三个反方队,分三轮分别对三个辩题展开对抗辩论。

同志们,今天,参加我们辩论会的观众,有区委学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们,第一指导检查组有关的21个区级部门的代表,区人大非驻会委员,由于受辩论会场地限制,我们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交通局、区林业局,还有区审计局,只能派部分干部职工来到今天的辩论现场,所以,对各单位不能前来现场观摩学习的干部职工,我表示深深地歉意。我们安排了今天辩论赛的全场录像,赛后将制作光碟发给各参赛单位,如各单位其他同志有兴趣,可供他们在这次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播放观看。

三、担任本次辩论赛的评委有:区人大机关两位同志,他们是**、**,区法院两位同志,他们是**、**,区交通局两位同志,他们是**、**;区林业局两位同志,他们是**、。由以上八位同志组成本次辩论赛评委组,他们的职责是分别对每轮辩论比赛的团体和每轮正反方各评选一名最佳辩手现场打分,并最后确定本次比赛获奖者名次。

四、下面,我介绍参加本次辩论赛的参赛队员。

以下我点到的参赛人员请站起来,同与会同志见面。区人大机关两个代表队六位同志,他们是**、**组成的代表队,**、**、**组成的代表队,请坐下;

区法院六位同志组成的两个代表队,他们是xx、xx、**组成的代表队,xx、**、**组成的代表队,请坐下;交通局三位同志组成的代表队,他们是**、**x、**三位同志,请坐下;林业局三位同志组成的代表队,他们是**、**、**三位同志,请坐下。

今天的辩论赛将由以上18位同志按每队三人,组成了6个代表队,每两个队将按事先约定的正反方,分三轮对 “实话实说需要理性思考”、“以人为本就是满足人的利益需求”、“效率高效果就好”这三个辩题展开对抗辩论。我提议,我们以热烈的掌声为他们即将展开的辩论竞赛加油,并祝愿他们都取得优异的成绩。

五、现在,我介绍负责本次辩论赛的记分员和计时的同志。

本次辩论赛,我们从参赛的四个单位各抽派了一名同志组成了记分、计时组,负责计分的三名同志是:区人大常委会机关 **同志、区法院的**同志、区林业局的**同志,(请坐下)。这

三位同志将负责收取、统计八位评委对每轮辩论、正反方团体以及评选最佳辩手的打分表,及时计算每轮辩论正反方团体和评选最佳辩手的最后得分,向主持人报告计分情况;同时,记分组还将负责对三道辩论题目、辩论顺序的抽签工作。负责计时的是区交通局同志,他的职责是按辩论比赛规则约定,在每轮比赛各环节中的倒计时,同时,按规则要求及时提醒参赛选手。

六、下面,介绍这次辩论赛的约定规则。

(一)、比赛程序:

1、每轮辩论赛的过程由陈词,攻辩及小结,自由辩论,观众提问,总结陈词六个环节组成。

2、评委组按打分标准公正、公平打分。每轮比赛中,团体总分高的一方为获胜方,每轮

正、反方各评选一名最佳辩手。

3、记分组收集评委组的评分表进行统计汇总。

4、嘉宾对每轮比赛进行点评。

5、记分组将每轮计分结果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公布。

(二)、辩论规则:每轮辩论赛总时间约48分钟;要求辩手均用普通话,但普通话的标准与否,不作为评判的条件,这一点,请我们的评委同志们给予理解;同时,请各辩手注意,在双方问答辩论时,不得中途打断对方问或答(防止形成吵架式),否则,视为违规,评委可适当扣分。

1、开篇立论:总时间为8分钟。先正方、后

反方的“一辩”,各用4分钟,阐述本方对辩题的立论观点。

2、攻辩:

总时间是12分钟。攻辩就是双方的二、三辩手,分别任意选择对方二、三辩手共四个“回合”的问答较量。也就是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方“二辩”在先,“三辩”在后,各选择对方二、三辩手中任意一位提问,对方被选中的辩手必须回答提出的问题,提问次数不限,但每个“回合”问与答的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3、攻辩小结:总时间为4分钟。就是攻辩阶段完毕,双方“一辩”各用2分钟时间, 针对攻辩阶段双方的态势及涉及到的内容,为本队做攻辩小结。

4、自由辩论:总时间为10分钟。自由辩论就是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方辩手各有5分钟时间自动轮流发言。这一阶段,同一方辩手的发言顺序与次数不限;当一方发言辩手落座表示发言结束,另一方则记时开始,若有间隙,累积时间照常进行,所以要紧接发言;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也可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剩余时间; 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总是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予以扣分处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5、观众提问:

总时间不超过6分钟。参会观众同志可针对本轮辩题,举手经主持人同意后,向正方或反方任意提问,被问方辩手可任意作答。正反方各回答不超过两个观众提出的问题,一个问题的回答时间为1分钟,如一位辩手的回答用时未满,其他辩手可以补充。

6、

总结陈词:总时间为8分钟。按先反方、后正方顺序,双方“三辩”各用4分钟时间,针对辩论会的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如若脱离实际,适当扣分

7、时间提示:按每个辩论阶段约定时间,辩手开口发言则倒计时开始,当约定时间剩余30秒时,以一次短促的铃声提醒,最后4秒则每秒铃声警示,最后一秒长声示意规定时间终止,铃声停、发言则必须停止,否则作违规处理。

(三)、打分标准:团体和个人评分均按10分制,评委给团体或个人打分最高为“10分”,保底为“8分”,须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防止评奖时的并列现象)。

2、个人分:语言表达2分,整体意识2分,逻辑推理2分,辩驳能力2分,综合印象2分。

需要说明一下,对于将要开展辩论的三个题目,相对地说,无论正方、还是反方,每个辩题的某一方,虽然辩论空间都是很大的,但是,建议我们的评委同志们在打分的时候,要围绕“个人打分标准”约定的“语言表达、整体意识、逻辑推理、辩驳能力、综合印象”五个方面,根据团队中每个人的具体表现,团队人员团队精神、配合以及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为最终确定辩论双方团体优胜名次,确定本轮交锋正反方的两个最佳辩手投下你庄严的一票。最好不要以辩论问题的最终胜负,来确定辩论过程中的“胜败英雄”。不然的话,就有违我们举办这次辩论会的初衷啦。

(四)、记分办法:每轮辩论结束后,评委将按先正方、后反方,分两轮分别给正、反两方团体打分、亮分;请评委注意,不得为每轮的正方和反方打同一分值或总给最高分,记分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其余6个评委所给分数的平均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为正方或反方的最后得分;同时,为本轮正反方各评选 一名最佳辩手打分,为个人打分采取记分表形式,不亮分、不公布,为保证公平、公正,将采用评委“记名”方式,如某评委未签名或打分表内正方或反方出现两个以上辩手得同一分值,该评委的打分表作废;由记分组收集8个评委的打分表后,按八位评委所给各辩手的平均分,以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为个人最后得分,汇总取平均分最高的为最佳辩手,最佳辩手得分情况,待三轮辩论结束后统一公布。

(五)、奖励设置:本次辩论会设三个团体优胜奖、六个最佳辩手奖、鼓励奖,优胜团体和最佳辩手颁发荣誉证书。

以上规则,大家如有不明白的,请举手发言,(如有)请讲……,(主持人做相应解释)……(如没有)

七、抽签确定辩题顺序。

我提议,由参加辩论赛三个辩题反方的“一辩手”代表本辩题进行顺序抽签(辩论各环节中基本都是正方先发言,给反方一次优先机会好不好),各代表队有无异议?,(如有,则“请三个辩题正反代表队各推选一名代表抽签”),(如无),请反方“一辩手”三个同志到记分台抽取辩题顺序,辩论赛将按他们各自抽到的顺序进行。(抽签毕),请将抽签顺序到记分员处登记(登记每轮辩那个题目)...

...,请记分员将抽签情况送主持人......。

八、下面,辩论开始。重申一下,每轮辩论赛的过程,按比赛规则约定为陈词、攻辩、

攻辩小结、自由辩论、观众提问、总结陈词

六个环节,每个环节我将给予提示,准备发言的辩手须立即起立、紧接发言,本环节则倒计时开始;按各环节时间约定,允许发言辩手,以“发言结束”或自然落座来示意放弃“剩余时间”,计时

随即终止;当倒计时结束,则必须终止发言,超时则违规,评委将予以扣分,请大家把握好时间。

(三轮题目辩论程序按以下流程循环)

按照刚才抽签的顺序,第一(二或三)轮辩论的题目是,请参加

题目辩论的参赛队上场

下面,辩论开始,请记分员准备计时,每个环节辩手开口发言,则本环节倒计时开始。

请正方“一辩”陈词本方立论观点......;

请反方“一辩”陈词本方立论观点......;

现在,请正反方第二、三辩手按约定规则进行攻辩发言......;

现在,进行攻辩小结:

请正方“一辩”小结

......;

请反方“一辩”小结

......;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请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方各5分钟时间,开始,

......;

现在是观众提问时间。

请观众和各代表队注意,规则约定正反方只分别回答不超过两个提问,所以,观众虽然可任选某方辩手或某一方提问,但不得揪住一方不放;对观众提问,被问方除观众指定辩手外可任选辩手回答,回答时间为一分钟,也可拒绝观众提出的超过两个以上的提问,但没超过两个以上的问题必须作答。

请观众举手提问。(正反方各两问,即不超过4个观众提问。视观众举手情况,确定第一位提问观众,如有两位以上观众举手,为节约时间,可安排工作人员待第一位观众提问后将话筒送第二位观众做准备)

请**同志提问,(如有两位以上观众举手)请工作人员待**(第一位)同志提问后,将话筒送**(第二位)同志做准备。

......;

(如有)请**(第二位)同志提问。(如有第3、4位观众提问,安排送话筒,继续此步骤)

......。

下面进行辩论的总结陈词:

请反方“三辩”总结陈词

......;

请正方“三辩”总结陈词

......;

(本轮辩论结束后),请双方辩手回座位就坐。

......;

下面,请评委为第一(二或三)轮参赛团体和个人打分。先请评委给本轮参赛队正方打分......,

请亮分,(报分)

去掉一个最高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去掉一个最低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为节省时间,准确统计,关于正、反方的最后得分将在嘉宾点评后统一公布。

请评委给本轮参赛队反方打分......,

请亮分,(报分)。

去掉一个最高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去掉一个最低分(看记分员报出):x.xx分 请记分员收集评委给团体

的打分表,进一步核实、统计汇总本轮团体辩论得分情况,汇总后送主持人;下面,将进行嘉宾点评,请评委利用嘉宾点评时间,认真斟酌,为本轮正反方6位辩手打分,评选正反方各一名最佳辩手。

请在嘉宾席就坐的嘉宾,对本轮辩论情况点评......(建议时间控制在6分钟左右)。

请记分员收集评委给辩手个人的打分表。

下面,我公布题目正反双方辩论得分情况,正方最后得分分,反方得分

分,按辩论赛规则约定,(正或反)方获本轮辩论优胜团体,让我们为获胜队表示祝贺,为正、反方辩手的辛勤努力、精彩辩论,表示衷心的感谢。

(稍停)说明一下,(二、三轮就不再说明)为节省时间,记分组正在汇总个人得分情况,评选优秀辩手结果将在三轮辩论结束后统一公布。

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

(翻回第9页,循环以上辩论程序,进行第二、三辩题)

............

(待三轮辩论结束后)

九、区委领导(点评)讲话:(须提前商议,时间10分钟左右)。

(此时,记分员将及时统计第三轮个人得分情况。待记分员将三轮个人得分汇总表送主持人审查,如无不妥,安排记分员将汇总表送各评委审定,个人获奖名单确定后,交工作人员制作荣誉证书)

十、主持人即席讲话、小结嘉宾点评情况:(10分钟左右)

(待工作人员将颁奖环节准备完毕)

下面,我公布这次辩论赛评选最佳辩手得分情况(逐个宣布18个辩手得分),...

...,(然后公布获奖名单)按比赛规则约定,**、**、...

...6位同志分别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辩手奖,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十一、颁奖:下面,颁奖分三轮进行。

首先,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鼓励奖的同志颁奖,请**、**、......6位

同志上台领奖...

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辩手奖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请**、**、...

...6位同志上台领奖......;

同志们,在前面各代表队的辩论中,每一轮都评选出了一个优胜团体,下面,请在

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

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的三个代表队的“一辩手”代表本队上台领奖,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团体奖的代表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颁奖毕)

篇11

在全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际,为使同志们更好地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我们今天在这里安排了这场辩论会。辩论会确定的“实话实说需要理性思考”、“以人为本就是满足人的利益需求”、“效率高效果就好”这三个辩论题目,紧贴我们日常工作及现实生活,组织本次活动,旨在通过辩论这种思想交锋的平台,培养我们的机关干部,全方位看待事物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更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维,更好地推动和服务于科学发展。

一、出席今天辩论会的嘉宾有: 区委书记 ** 同志、区纪委 ** 书记、区委组织部 ** 部长、区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指导检查组(对人大机关)组长 ** 同志、第三指导检查组(对交通、林业局)组长 ** 同志、第四指导检查组(对区法院)组长 ** 同志,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 同志、 ** 同志,区法院院长 ** 同志、交通局局长 ** 同志、林业局局长 ** 同志。与会的嘉宾同志,对我们筹备这次辩论赛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对他们今天亲临现场,指导我们的辩论会,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二、参加本次辩论赛的单位有: 区人大 常委会 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交通局、区林业局 ;今天的辩论,由以上四个单位共组成了六个代表队,他们分为三个正方队,三个反方队,分三轮分别对三个辩题展开对抗辩论。

同志们,今天,参加我们辩论会的观众,有区委学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们,第一指导检查组有关的 21 个区级部门的代表,区人大非驻会委员,由于受辩论会场地限制,我们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交通局、区林业局,还有区审计局,只能派部分干部职工来到今天的辩论现场,所以,对各单位不能前来现场观摩学习的干部职工,我表示深深地歉意。我们安排了今天辩论赛的全场录像,赛后将制作光碟发给各参赛单位,如各单位其他同志有兴趣,可供他们在这次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播放观看。

三、担任本次辩论赛的评委有: 区人大机关两位同志,他们是 ** 、 ** ,区法院两位同志,他们是 ** 、 ** ,区交通局两 位同志,他们是 ** 、 ** ;区林业局两位同志,他们是 ** 、 ** 。由以上八位同志组成本次辩论赛评委组,他们的职责是分别对每轮辩论比赛的团体和每轮正反方各评选一名最佳辩手现场打分,并最后确定本次比赛获奖者名次。

四、下面,我介绍参加本次辩论赛的参赛队员 。 以下我点到的参赛人员请站起来,同与会同志见面。区人大机关两个代表队六位同志,他们是 ** 、 ** 、 ** 组成的代表队, ** 、 ** 、 ** 组成的代表队,请坐下; 区法院六位同志组成的两个代表队,他们是 xx 、 xx 、 ** 组成的代表队, xx 、 ** 、 ** 组成的代表队,请坐下;交通局三 位同志组成的代表队,他们是 ** 、 **x 、 ** 三位同志 ,请坐下 ;林业局 三 位同志组成的代表队,他们是 ** 、 ** 、 ** 三位同志 ,请坐下。

今天的辩论赛将由以上18位同志按每队三人,组成了6个代表队,每两个队将按事先约定的正反方, 分三轮 对 “实话实说需要理性思考”、“以人为本就是满足人的利益需求”、“效率高效果就好”这三个辩题展开对抗辩论。我提议,我们以热烈的掌声为他们即将展开的辩论竞赛加油,并祝愿他们都取得优异的成绩。

五、现在,我介绍负责本次辩论赛的记分员和计时的同志。 本次辩论赛,我们从参赛的四个单位各抽派了一名同志组成了记分、计时组,负责计分的三名同志是:区人大常委会机关 ** 同志、区法院的 ** 同志、区林业局的 ** 同志,(请坐下)。这 三位同志将负责收取、统计八位评委对每轮辩论、正反方团体以及评选最佳辩手的打分表,及时计算每轮辩论正反方团体和评选最佳辩手的最后得分,向主持人报告计分情况;同时,记分组还将负责对三道辩论题目、辩论顺序的抽签工作。负责计时的是区交通局 ** 同志,他的职责是按辩论比赛规则约定,在每轮比赛各环节中的倒计时,同时,按规则要求及时提醒参赛选手。

六、下面,介绍这次辩论赛的约定规则。

(一) 、比赛程序:

1、 每轮辩论 赛 的 过程 由陈词,攻辩 及小结 ,自由辩论,观众提问 , 总结陈词六 个环节 组成。

2、评委组按打分标准公正 、公平打 分。 每轮 比赛中 , 团体总分高的一方为获胜方,每轮 正、反方各 评选一名最佳辩手。

3、记分组收集评委组的评分 表 进行统计汇总。

4、 嘉宾 对每轮比赛进行点评。

5、记分组将每轮计分结果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公布。

(二) 、辩论规则: 每轮辩论赛总时间约4 8 分钟;要 求辩手均用普通话 ,但普通话的标准与否,不作为评判的条件,这一点,请我们的评委同志们给予理解;同时,请各辩手注意,在双方问答辩论时,不得中途打断对方问或答(防止形成吵架式),否则,视为违规,评委可适当扣分。

1、开篇立论: 总时间为8分钟。先正方、后反方的“ 一辩 ”,各用 4分钟, 阐述本方对辩题的 立论 观点。

2、攻辩: 总时间是12分钟。攻辩就是双方的二、三辩手,分别任意选择对方二、三辩手共四个“回合”的问答较量。也就是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方“ 二辩 ”在先,“三辩”在后,各 选择 对 方二、三辩 手中 任 意 一位提问, 对 方被选中的辩手 必须 回答 提出的问题, 提问次数不限 ,但每个“回合”问与 答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3分钟。

3、攻辩小结: 总时间为4 分钟 。 就是 攻辩阶段完毕, 双方“一 辩 ”各用 2分钟 时间, 针对攻辩阶段双方的态势及涉及到的内容 , 为本队做攻辩小结 。

4、自由辩论: 总时间为 10分钟 。 自由辩论 就是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 方辩手 各有5分钟时间 自动轮流发言。这一阶段,同一方辩手的发言 顺序与 次 数 不限 ;当一方 发言辩手落座表示发言结束,另一方 则 记时开始,若有间隙,累积时间照常进行 ,所以要 紧接发言;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也可向 主持人 示意放弃剩余时间 ; 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 , 总是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予以扣分处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5、观众提问: 总时间不超过6分钟。参会观众同志可针对本轮辩题,举手经主持人同意后,向正方或反方任意提问,被问 方辩手可任意作答。正反方各回答不超过两个观众提出的问题,一个问题的回答时间为1分钟,如一位辩手的回答用时未满,其他辩手可以补充。

6、总结陈词: 总时间为8分钟。按先反方、后正方顺序,双方“ 三辩 ”各用4分钟时间, 针对辩论会的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如若脱离实际,适当扣分

7、时间提示: 按每个 辩论阶段 约定时间 , 辩手开口发言则倒计时开始,当约定 时间剩余30秒时,以一次短促的铃声提醒, 最后 4 秒则每秒铃声警示 ,最后一秒长声示意规定时间终止, 铃声停、 发言 则必须 停止 , 否则作违规处理。

(三) 、打分标准: 团体和个人评分均按10分制 , 评委给团 体或个人打分最高为“10分” , 保底为“ 8 分” , 须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防止评奖时的并列现象)。

1、团体分:陈词1分,攻辩2分,自由辩论2分,观众提问1分,总结陈词2分,团体配合1分,语言风度1分 。

2、个人分:语言表达2分,整体意识2分,逻辑推理2分,辩驳能力2分,综合印象2分。

需要说明一下,对于将要开展辩论的三个题目,相对地说,无论正方、还是反方,每个辩题的某一方,虽然辩论空间都是很大的,但是 ,建议我们的评委同志们在打分的时候,要围绕“个人打分标准”约定的“ 语言表达、整体意识、逻辑推理、辩驳能力、综合印象”五个方面,根据团队中每个人的具体表现,团队人员团队精神、配合以及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为最终确定辩论双方团体优胜名次,确定本轮交锋正反方的两个最佳辩手投下你庄严的一票。最好不要以辩论问题的最终胜负,来确定辩论过程中的“胜败英雄”。不然的话,就有违我们举办这次辩论会的初衷啦。

(四) 、记分办法: 每轮辩论结束后,评委将按先正方 、 后反方,分两轮分别给正、反两方团体打分、亮分;请 评委注意,不得为每轮的正方和反方打同一分值或总给最高分,记分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 取其余 6 个评委所给分数的平均分 , 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为正方或反方的最后得分;

同时,为本轮正反方各评选 一名最佳辩手打分,为个人打分采取记分表形式,不亮分、不公布,为保证公平、公正,将采用评委“记名”方式,如某评委未签名或打分表内正方或反方出现两个以上辩手得同一分值,该评委的打分表作废 ; 由记分组收集8个评委的打分表后,按 八 位评委所给 各辩手 的平均分 ,以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为 个人 最后得分,汇总取平均分最高的为最佳辩手,最佳辩手得分情况 , 待三轮辩论结束后统一公布。

(五) 、奖励 设置 : 本次辩论会设三个团体优胜奖 、 六个最佳辩手奖 、鼓励奖 , 优胜团体和最佳辩手颁发荣誉证书。

以上规则,大家如有不明白的,请举手发言,(如有)请讲……,(主持人做相应解释)……(如没有)

七、抽签确定辩题顺序。 我提议,由参加辩论赛三个辩题反方的“一辩手”代表本辩题进行顺序抽签(辩论各环节中基本都是正方先发言,给反方一次优先机会好不好),各代表队有无异议?••• •••,(如有,则“请三个辩题正反代表队各推选一名代表抽签”),(如无),请反方“一辩手”三个同志到记分台抽取辩题顺序,辩论赛将按他们各自抽到的顺序进行。(抽签毕),请将抽签顺序到记分员处登记(登记每轮辩那个题目)... ...,请记分员将抽签情况送主持人... ...。

八、下面,辩论开始。 重申一下, 每轮辩论 赛 的 过程,按比赛规则约定为 陈词 、 攻辩 、 攻辩小结 、 自由辩论 、 观众提问 、 总结陈词 六个环节,每个环节我将给予提示,准备发言的辩手须立即起立、紧接发言,本环节则倒计时开始;按各环节时间约定,允许发言辩手,以“发言结束”或自然落座来示意放弃“剩余时间”,计时随即终止;当倒计时结束,则必须终止发言,超时则违规,评委将予以扣分,请大家把握好时间。

(三轮题目辩论程序按以下流程循环)

按照刚才抽签的顺序,第一(二或三)轮辩论的题目是 ,请参加 题目辩论的参赛队上场

... ...。

下面,辩论开始,请记分员准备计时,每个环节辩手开口发言,则本环节倒计时开始。

请正方“一辩” 陈词 本 方立论观点 ... ... ;

请反方“一辩” 陈词 本方 立论观 点 ... ... ;

现在,请正反方第二、三辩手按约定规则进行 攻辩 发言 ... ... ;

现在,进行 攻辩小结 :

请正方“一辩”小结

... ... ;

请反方“一辩”小结

... ... ;

下面,进行 自由辩论, 请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双 方 各5分钟时间,开始,

... ... ;

现在是 观众提问 时间。

请观众和各代表队注意,规则约定正反方只分别回答不超过两个提问,所以,观众虽然可任选某方辩手或某一方提问,但不得揪住一方不放;对观众提问,被问方除观众指定辩手外可任选辩手回答,回答时间为一分钟,也可拒绝观众提出的超过两个以上的提问,但没超过两个以上的问题必须作答。

请观众举手提问。(正反方各两问,即不超过4个观众提问。视观众举手情况,确定第一位提问观众,如有两位以上观众举手,为节约时间,可安排工作人员待第一位观众提问后将话筒送第二位观众做准备)

请**同志提问,(如有两位以上观众举手)请工作人员待**(第一位)同志提问后,将话筒送**(第二位)同志做准备。

... ...;

(如有)请**(第二位)同志提问。(如有第3、4位观众提问,安排送话筒,继续此步骤)

... ...。

下面进行辩论的 总结陈词 :

请反方“三辩”总结陈词

... ...;

请正方“三辩”总结陈词

... ...;

(本轮辩论结束后),请双方辩手回座位就坐。

... ...;

下面,请评委为第一 (二或三) 轮参赛团体和个人打分。先请评委给本轮参赛队正方打分 ... ...,

请亮分,(报分)

去掉一个最高分(看记分员报出): x.xx 分

去掉一个最低分(看记分员报出): x.xx 分

为节省时间,准确统计,关于正、反方的最后得分将在嘉宾点评后统一公布。

请 评委给本轮参赛队反方打分 ... ...,

请亮分,(报分)。

去掉一个最高分(看记分员报出): x.xx 分

去掉一个最低分(看记分员报出): x.xx 分

请记分员收集评委给 团体 的打分表,进一步核实、统计汇总本轮团体辩论得分情况,汇总后送主持人;下面,将进行嘉宾点评,请评委利用嘉宾点评时间,认真斟酌,为本轮正反方6位辩手打分,评选正反方各一名最佳辩手。

请在嘉宾席就坐的嘉宾,对本轮辩论情况点评... ...(建议时间控制在6分钟左右)。

请记分员收集评委给 辩手个人 的打分表。

下面,我公布 题目正反双方辩论得分情况,正方最后得分 分,反方得分 分,按辩论赛规则约定,(正或反)方获本轮辩论优胜团体,让我们为获胜队表示祝贺,为正、反方辩手的辛勤努力、精彩辩论,表示衷心的感谢。

(稍停)说明一下,(二、三轮就不再说明)为节省时间,记分组正在汇总个人得分情况,评选优秀辩手结果将在三轮辩论结束后统一公布。

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

(翻回第 9 页,循环以上辩论程序,进行第二、三辩题)

... ... ... ...

(待三轮辩论结束后)

九、区委领导(点评)讲话: (须提前商议,时间10分钟左右)。

(此时,记分员将及时统计第三轮个人得分情况。待记分员将三轮个人得分汇总表送主持人审查,如无不妥,安排记分员将汇总表送各评委审定,个人获奖名单确定后,交工作人员制作荣誉证书)

十、 主持人即席讲话、小结嘉宾点评情况: (10分钟左右)

(待工作人员将颁奖环节准备完毕)

下面,我公布这次辩论赛评选最佳辩手得分情况(逐个宣布18个辩手得分),... ...,(然后公布获奖名单)按比赛规则约定,**、**、... ...6位同志分别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辩手奖,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十一、颁奖: 下面,颁奖分三轮进行。

首先,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鼓励奖的同志颁奖,请**、**、... ...6位同志上台领奖 ...

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辩手奖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请**、**、... ...6位同志上台领奖... ...;

同志们,在前面各代表队的辩论中,每一轮都评选出了一个优胜团体,下面,请在 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 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 题目辩论中获团体优胜奖的三个代表队的“一辩手”代表本队上台领奖,请嘉宾席就坐的**、**... ...同志为获得今天辩论赛最佳团体奖的代表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

(颁奖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