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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思想认识也有所进步,尤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保险来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是针对风险进行投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的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带来危害的投资。它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部分组成。因此,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的运营单位,也是商业保险发展的载体。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确保经营效率和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有效性。由于存在很多迫切解决的问题,使得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工作缺乏实施的力度。
(一)缺乏建设理念
由于部分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在认识上存在种种误区,不能及时的处理和整改内部控制问题。无法从战略的角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的日程上,基本上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随之执行力度也在逐渐减弱。
(二)内部控制执行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上,对执行力度上逐渐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逐渐滞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
(三)内部稽核缺乏能动性
近几年来,内部稽核没有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导致稽核部门建设停滞不前,加上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独立性,在内部控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以至于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普遍存在。根据目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保险公司自我整改能力较差,急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四)执行力度不强
部分公司领导只顾抓业务发展,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度不高,加上内控建设意识薄弱,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的内控问题处理不彻底。领导不重视执行力度的加强,员工的内控意识也就逐渐薄弱,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力度减弱。
(五)认知度不足,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有的人会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建立内控制度,而且内部控制也只是某个部门的事情,只要内部控制抓住某几个点进行控制,加深员工的认知度,就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六)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完善
由于绝大部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使得许多关键的控制点处在无效的状态中,无法形成一个多角度和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考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保险公司作为内控建设的主体,不仅要依靠公司自身的积极性,还需适当的监管来推动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来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内部控制监管的加强。
(一)加强管理层的责任
完善的内控机制是保险公司稳健发展运营的基础,是公司管理层应尽的基本职责。通过经验证明,领导对于内控建设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中,抓住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就抓住了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核心。所以,推进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必须要明确管理层在内控机制方面的责任,逐步提高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加强落实责任和追究制度。
(二)完善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因为保险公司是内控建设的主体,所以作为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的焦点从内控机制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另外,对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力度的关键是要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从根本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体系建设,从而实施和运行结果进行评估和调查。
(三)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
在建立内控体制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也是当务之急,针对不同内控水平的公司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让内控薄弱的公司承担更多的监管成本,奖罚分明,有效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从而提升内控要求。所以,在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体系中,必须将公司内控水平作为公司监管机制的主要元素,并对评估的最终结果实施进行分类监管,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内控薄弱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实施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有效机制的途径
保险公司的风险产生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相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更能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管和纠正的动态过程机制,是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障。由于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事实上,经查处的市场违规问题只是清除“水面的污垢”,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体系上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真正的实现“治理水质”;另外,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将会导致大量的财务数据丢失,而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的“数字游戏”,将严重影响内部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实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来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五、我国保险公司实施内控建设及监管的意义
伴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内控是监管的前提,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进一步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工作,是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监管的基础。现阶段,部分保险公司正逐渐开始重视内控建设工作。其中,我国人寿在美国市场上市后,内控建设方面和监管力度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实现了内部控制的跳跃式发展
保险公司五级内部控制体系从最初用分散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控制,逐渐发展到集设计、执行、监督、结果和持续改进为一体的动态体系改革,最终实现了“由点到面,由面到网,由网到立体”的三级跳跃式发展目标。
(二)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
由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和主体具有代表性,标准和效果具有全面性,所以在内部控制上,不但是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董事会的责任,而全公司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和监管负有重大责任,在内部控制全面覆盖并嵌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以来,持续监督并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良好运行则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再者,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涉及内部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环境、企业文化、决策机制、制度执行力和责任追究等立体交叉、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防范体系。
(三)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控制模式
保险内部控制体系在全面分析公司风险的前提下,并对各类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确定相应的控制制度。真正的使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模式向内部控制上来进行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
(四)主动参与和进行责任的追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表明了了各级公司、各级部门、各个岗位的内部控制责任,并加强落实工作,将保险的自我评估归纳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从而完善和确立了参与和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全员积极主动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并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和监管措施。
六、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必要措施, 从我国保险业具体国情出发,必须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管工作体系,从根本上促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炳丽.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分析[J].保险报告,2007(6):61-63.
(一)对银行的影响
1、有利于中间业务发展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更有动力高效利用保险公司的资源,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会向更深层次发展。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之外,银行参与保险公司营销过程的机会增多,从营销策略制定、产品定价、营销宣传以及后续服务等方面,银行均可以结合自身优势,优化传统销售的模式,从而提升银保业务的质量,提高中间业务的竞争力。
同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可获得更加丰富的保险产品资源,因此银行在中间业务的配置和构成上也更有主动性。
2、有利于金融创新
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结构单一,产品种类少,主要以低保障的投资型寿险和意外保险为主,如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险。和国外的银保产品相比,国内急需扩大与银行产品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比重。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可以结合保险公司的优势,开发多种与银行业务相连结的保险产品,如国外比较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保险,个人消费贷款还款保险,目标存款保险等。同时,目前传统的银保合作主要是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合作,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也可以开拓与财险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挖掘银保合作的领域和深度。这些优势的发挥都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
3、稳定并拓展客户资源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可以整合保险公司和银行原有的客户,为其提供保险―银行相连结的附加式服务,如举办共同的咨询活动,为银行客户推荐更多的保险服务,为保险客户提供更多的银行理财服务等。银行也可以在业务比较薄弱的地区,如农村地区,通过与保险相结合的产品开拓市场。在此基础上,银行可以有效地稳定原有客户,并可吸引新的客户,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市场拓展,提高市场份额。
(二)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1、稳定的银保合作关系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双方的利益联系更紧密。因此,相对于简单的销售模式,保险公司对银行资源的利用也更加广泛和深入。保险公司可与相应的股东银行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无论是在现有的销售渠道上还是未来的发展规划中,保险公司均可享有优先合作权。这种关系的建立避免了银保合作博弈过程中的短视行为,符合保险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
2、提升保险公司的商誉价值
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新的保险公司不断出现;相较之下,我国银行业相对发展成熟,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如果较大的商业银行入股新兴的保险公司,能够增加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认同度和信赖程度,将会有效提升公司商誉价值,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
3、促进保险业的整体发展
保险行业虽然对外开放的时间较早,但是发展速度和规模却远远落后于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业其他领域。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和实力强劲的银行股东,可以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目的。从投资回报角度考虑,银行选择参股保险公司,通常会选择规模小成长性高的保险公司。这些有成长潜力的公司在得到银行的资金和资源后,会实现较快的发展速度,从而实现保险业务广度的扩展,带动整个行业规模的扩张。另外,银行的参股可以进一步刺激双方加大产品合作的深度,推动保险业的金融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改善,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同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也将改变保险业的竞争格局,具有成长潜力的小公司能获得超常规的发展机会,改变几家保险公司独大的局面。
二、我国对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规范及监管启示
(一)理顺双方合作关系,规范交叉销售和关联交易行为
从之前国内外的银保合作经验来看,理顺双方的合作关系是发挥银保合作协同效应的关键。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促进银行保险向更深层次发展,增加各自新的利润增长点。银保合作的方向应该是提升产品差异化,提高双方企业竞争力以及促进金融创新,而不是靠销售渠道的独享或垄断,在量价方面展开恶性竞争。因此,监管层应规范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的交叉销售行为,严格监管双方关联交易,激励银保双方向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努力,而不是片面追求销售的扩张和销售集中度的提高。
(二)合理优化银行参股的数量和规模,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监管层规定一家银行只能投资一家公司,一方面是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行业发展的角度。银行投资多家保险公司可能会增强行业的垄断性,不利于各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而如果多家银行不考虑自身条件,盲目入股保险公司,也会加大两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层需借助市场的力量,合理优化银行参股的数量和规模,以实现银保合作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随着合作业务跨行业横向联系的增加,公司内部原有的风险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银保合作的要求。原有的风险管理可能只注重行业内的风险因素,银行入股之后,双方都需要关注对方的风险状况,避免对方风险跨行业的传递。因此,监管层要注意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双方风险管理制度的合规性,既要高效的开展银保业务合作,又要减轻双方的依赖程度,在银保双方之间建立安全的“防火墙”,这对合作企业的双方和监管层都是很大的挑战。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微观层面上可以降低业务的操作风险,降低银保合作业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在宏观层面上,也可以杜绝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染,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57-0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上作为供给方的外资保险公司迅速增多,已由2000年的14家增至2005年的40家,且2005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341.2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6.92%,而2004年仅为2%左右。可见,这些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管理经验、良好的商业信誉,特别是具有特色的保险延伸服务,参与我国市场的竞争,对我国保险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为此,我国的保险公司要应对这一较量,除了在产品的开发和产品价格等方面增强关注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保险产品的附加值,通过延伸服务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一、我国保险延伸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保险业作为一个服务性很强的行业,应该有一套完善的服务系统,这就必然要包括延伸服务。保险延伸服务是普通保险服务的一种延伸,是保险公司在完成基本服务、实现保险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比如风险咨询、信托投资、再就业培训等,从而使客户服务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延伸服务的观念已日益受到保险业界的重视。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都各显其能,开展了各种类型的延伸服务,尽可能地为顾客提供全方位服务。比如建立了保险会员俱乐部;对客户进行定期免费体检、健康咨询;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独特的保险服务;建立公司自己的网站,让客户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投保和咨询等。保险服务的范畴已经扩展到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从目前保险业的发展状况看,我国保险公司较国外保险公司在延伸服务方面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一是还没建立起完善的保险延伸服务体系来涵概多方面的服务内容,与发达的外国保险公司有很大差距;二是保险经营者虽已认识到开展延伸服务的重要性,但依然热情不高,并不能依据客户的需求来寻找服务的创新点;三是技术投入不足降低了保险产品的附加值;四是这方面服务人员的素质不高,品牌意识不强;等等。这些问题是由一系列客观和主观的原因造成的。
1.经营环境的差异。追溯历史,欧美各国保险公司早在18世纪就有了初步的发展,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在其殖民地国家发展他们的保险业务,由此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加之有发达的高新科技予以支持,很快他们就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中流砥柱,提供给全球客户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尤其是高质量的延伸服务。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业发展道路曲折,发展的层次和水平相对较低,使得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欠缺,没有资金实力来进行硬软件配套设施的改进。这些都对我国保险公司延伸服务的发展影响很大。
2.经营理念的偏差。外国保险公司真正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开展的每种延伸服务也都跟客户的需求息息相关,而我国保险公司服务观念相对落后,服务理念也正在转变之中,这还需要时间加以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偏好逐渐趋于理性,追求高质量和自身的满足感,这更需保险公司开拓高层次的保险服务加以配合。
3.经营制度的差距。国外保险延伸服务的有效开展与公司的经营制度有关,他们在服务客户的同时也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通过各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培养忠实的员工,并采取各种培训方式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融入公司的文化氛围中,走品牌经营的道路。而我国这方面经验欠缺,不能很好地与员工沟通,品牌意识不强,企业文化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我国加强实施保险延伸服务的必要性
1.开展保险延伸服务是保险公司兴旺发达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面对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保险经营主体的逐渐多元化,要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稳固发展,我国的保险公司就要改变现状,不断探索和寻求客户服务的新方法。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社会各阶层对保险服务方式的需求越来越趋向多样化,传统的保险服务模式,已难适应形势的发展。[1]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必须加快步伐,打破传统,积极寻求保险延伸服务的发展。应在基本保险服务之上,向客户提供超前的、高品位的、附加的多方位延伸服务,才能提高老客户的忠诚度,并扩大新客户来源,进而带来市场份额的扩大和公司竞争力的增强,最终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2.开展保险延伸服务是全面实现保险公司社会服务功能的体现。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承担应尽的责任,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而保险延伸服务作为保险业目前乃至将来竞争的落脚点,更应该加大投入,并以自己优秀、系统的延伸服务争取国民对民族保险业的认可和支持,树立民族保险业良好的品牌形象。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全面转型之中,各方面矛盾容易产生,这些不利因素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作为经济助推器的保险业,运用一切方法来弱化这些矛盾的激发,保险延伸服务就是其中一种有待使用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国保险公司应根据需要,重点在与再就业、教育、家庭理财、医疗、养老等相关的方面开展保险延伸服务,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并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加快发展我国保险延伸服务的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附加功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需要与渴求,这些都对保险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顺应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内保险公司开始把高质量的保险延伸服务作为提高竞争力的一个主要创新手段,来构筑多功能、全方位和高效率的服务平台,但这些还任重道远,保险公司还要不断地进行探索研究,创造出适合我国保险延伸服务发展的环境,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1.营造适合保险延伸服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建设是保险公司有效开展延伸服务的基础。金融监管的放松、全球化的浪潮以及层出不穷的技术革新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一个充满着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资保险企业要想在其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各方面外部力量的支持。
(1)政府部门应给予政策支持,确保保险延伸服务的安全与有效实施。由于保险延伸服务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的运用,这使得网络技术成为延伸服务开展的关键技术,如利用网络进行保费支付和信息咨询等。然而随之各种各样的网上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保险公司要尽快采用立法手段来防范这些行为的发生,避免保户权利受到侵犯。另外,政府还要从保险的制度改革和社会需要出发,对保险公司开展的有关医疗、失业等延伸服务,给予政策引导和舆论支持。
(2)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保险延伸服务有序开展。保险延伸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正确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延伸服务,防止违规经营,保障服务质量,从而确保保险延伸服务得以有序开展。另外,监督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保险监管的服务功能,对保险公司延伸服务的开展给予适当的帮助,如开展一些国际交流活动提供国外公司在这方面发展的先进经验,支持保险公司自行设计开发出具有个性特点、高附加值的产品等,来不断拓展保险延伸服务的新领域,更好地为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构建保险公司内部保险延伸服务体系。延伸服务不仅只是保险服务的一种简单延伸,而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服务体系。它的开展需要公司内部各方面的配合与协作,本文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构建一个完善的公司内部保险延伸服务体系。
(1)强化人员培养,提升保险延伸服务的质量。服务质量的高低已成为消费者评判和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标准,因此保险延伸服务作为赢得客户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应注重服务质量的提高。人是最直接、最频繁接触客户的,延伸服务的开展需要他们的配合。因此,要让更多的客户享受到公司优质的延伸服务,人服务质量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延伸服务体系中,要建立起一套信用等级的评定制度,把服务要求、标准、内容固化在保险公司的制度中,来约束提供服务的人员,并保障服务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要真正建立起员工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的分配机制,并与一定的奖惩措施结合起来,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机制,旨在帮助做得好的人树立品牌形象的同时,使公司的品牌形象得到宣扬。
(2)加大技术投入,提高保险延伸服务的科技含量。全面落实与推进延伸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明确信息建设的基础地位,加大技术投入,提高保险延伸服务的科技含量。近几年,国内保险公司已意识到这一点,竞相通过加大服务技术的创新来提高产品附加值,以适应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变化。如:太保与中国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算机网络销售”项目,将太保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销售网络与“民航商务数据网络”的实时处理系统和网络系统有机结合起来,随时随地向旅客提供高效、便捷、可靠的购票信息与航空意外险服务。
(3)拓展服务内容,体现保险延伸服务的差异化、人本化。要根据不同客户的特点,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提供特色服务,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应该从我国相关地制度概括和社会需求出发,并结合国外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开展各种各样有特色的支持性的延伸服务。[2]一是大力开展有关居民的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延伸服务。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现代社会生活压力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人们被疾病所困扰,这些都将会增加人们对医疗和养老保险的需求,迫切需要保险公司做好这方面的延伸服务。二是针对我国的失业现状,开展相关的延伸服务。失业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并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失业调控方法,但是保险在社会中所起的保障功能作用也不能忽视,保险公司应在提供失业保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再就业培训、再教育咨询、就业信息等延伸服务项目。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保险延伸服务。当前,教育已成为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据调查,居民存款用于教育支出的比例与日俱增,保险公司如能把握住这一机会,并利用自身的一些有利渠道和优势,开展与教育保险相铺相成的延伸服务,如:为客户子女联系出国、给予家长教育咨询和教育信贷协助等作为保险延伸服务的内容,则保险公司的利润、声誉将会有很大的提高。[3]四是与消费信贷有关的保险延伸服务。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人们越来越倾向采用消费信贷的形式来改善生活,保险公司要紧密关注人们偏好的改变,推出自己独具特色的服务来抢占市场。客户在对住房信贷、汽车信贷、信用卡消费等产生需求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延伸服务,保险公司应利用自身独特的专业人才优势,给客户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同时,增加一些有关的投资咨询、理财顾问等内容,扩大服务内容延伸的领域。另外,伴随着家庭拥有私家车的增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提供整车销售、零部件供应、车辆维修、车辆养护等一系列延伸服务。
(4)加强各部门的合作,扩大保险延伸服务的服务范围。[4]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资金、技术、管理上都存在诸多的不足,难以全面展开系统、完善的保险延伸服务,因此可以通过多家保险公司联合的方式来解决,充分考虑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与劣势,使其各尽其能,共担权利和义务,祢补险业综合实力的欠缺。另一方面,在开展延伸服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试图与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有利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有些公司已在此方面作了一些尝试。如:太平洋产险公司在推广延伸服务时,与各分公司联手加强与服务供应商包括汽车4S店(销售、维护、修理、零配件供应)、公估机构、石油公司(加油站)、协议医院等单位的合作,提高了该公司的服务水平。[5]
总之,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将大举进入,我国保险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激烈的竞争。保险延伸服务作为保险公司未来竞争的主要手段,外资保险公司确实拥有着先发优势,因此,我国的保险业要加快步伐,构建我国特色的保险延伸服务体系,来满足客户全方位的保险需求,这成为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吴鹏.论保险的延伸服务[J]. 保险研究,2001,(7).
[2] 王萍.论保险业服务的发展与创新[J]. 现代财经,2005,(1).
从机构设置来看,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合规管理或法律事务部门,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并未设立专职部门,特别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而是将合规管理的职能分散在行政、财务或业务管理等部门。从人员配置来看,以寿险公司为例,如果以庞大的营销员为基数计算合规管理人员配置,则比例极低。虽目前尚未有多少名营销员配置一名合规管理人员的最佳比例测算,但从省级分公司以下,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配置极低,有些基层机构甚至尚无一名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仅有专职从事其他工作,而兼职合规管理的人员。
(二)合规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对于行业合规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监会在2007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要通过开展合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防、识别、评估等措施给予风险预警。而目前的合规管理队伍距离这一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没有对合规管理工作的全面考量,对合规管理人员的培训也是空白,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只是停留在岗但角色,还无法胜任工作内容。
(三)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结合不够
一是合规管理存在滞后性。发现违规事件发生后,才由合规管理人员提醒机构负责人开展整改,或是在当事人离职、离岗后,才有合规管理人员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进行审计。二是合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除常规及专项审计等工作外,尚不能参与业务开拓全流程,合规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三是合规管理定位不准。将合规管理凌驾于业务发展之上,导致部分合规管理人员以监督员自居,对业务发展盲目“指手画脚”。出现问题临时抱佛脚,不出问题则是可有可无,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只能“畏手畏脚”。
对基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业绩观
中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在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中做出选择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基层保险公司而言,在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发展思路和举措的同时,必须一是要杜绝经营中的短视行为,在公司内部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经营导向,在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同时,更要追求合规经营,阳光经营。二是要重视对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既不能以不知道为由加以抗辩也不能以所谓的习惯做法加以抗辩。三是要树立正确的绩效观,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不能以违规经营为手段推动业务发展。四是要将合规管理和业务发展统筹考虑,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履行案件防范职责。
(二)合理选配骨干,走合规管理队伍多元化道路
在省级分公司层面配置专职合规管理工作人员以外,在基层公司建立由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组成的兼职队伍来承担合规管理工作。省级分公司提供专项培训,提供统一操作手册,并纳入员工个人绩效考核;在销售队伍中建立的党员突击队、青年突击队等团队中建立兼职的合规管理自查自纠人员;邀请客户担任社会监督员,为公司服务及合规经营提出宝贵意见。
中图分类号:F840.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55-03
当前,全球保险市场每年的保费收入约为2.941万亿美元,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保险业因其自身的特点导致洗钱风险不断增加,风险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险业务中。2006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的保险业洗钱类型研究项目组的调查结果显示,犯罪分子主要利用人寿保险产品洗钱的案例占总案例65%以上, 人身保险业务中的保全业务更是洗钱风险的高发领域。因此,认识人身保险保全的洗钱风险和危害,分析其潜在的洗钱风险点,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提高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有利于防范保险业务洗钱风险。
一、保全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保险客户购买保险之后,由于身体情况的变化、经济状况的变化等许多因素都会导致客户投保意愿的改变,或客观上需要更改保单内容,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以维持保单的持续有效,就必须提供各种服务,即通常所说的售后服务,寿险公司的售后服务就称为契约保全,简称保全。狭义保全指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服务项目而开展的工作,即通常意义上的保全。广义的保全指保全服务、续期收费、理赔服务、咨询投诉及附加价值服务等保险公司为已经生效保单提供的所有服务内容。本文探讨的对象仅限于寿险公司狭义上的保全业务,其主要特点有:
1.保全业务范围广泛,时间跨度大。有些时间跨度长达二、三十年甚至更久,且每个项目都有独立的操作流程,即每个保全项目都有相对独立性。
2.保全业务可能导致客户权益的变更及利益流向的变化。按照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及人身保险合同的可变更性,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均可能发生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情况,产生相关人权益的变化,同时客户还可通过保全服务改变资金的流向,从而使利益分配发生变化,为洗钱提供了可能。
3.保全各个环节之间的相关性很强。如住址改变,可能会引起职业、经济收入、资金来源、社会关系等一系列的变更,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则需要从一系列的变化中判断出交易是否蕴含风险。
4.保全业务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人身保险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新险种不断推出,保全服务也日趋多样化,因此保全业务不断在扩张。
二、保全业务的洗钱风险及手法
不法分子通常是在保全环节中利用保险公司进行洗钱活动的,其主要手法包括:
1.通过“团险个做”方法洗钱。即以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过一段时间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资金退回企业或者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中。企业通过团体保险套取资金的目的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避税,退回去的钱分给单位职工做了福利,相当于变相逃税;另一类是为了私分公款,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经常通过此种方式私分国有财产,退费直接成为私人财产。
2.通过“长险短做”方法洗钱。即通过购买高额长期人身保险,先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后很短时间内就要求退保,按保单的现金价值拿回资金,完成洗钱过程。由于我国规定一个人可同时购买多份保单,洗钱者可以通过这种方法一次性“漂白”大量“黑钱”,并可要求保险公司将退保金汇到与投保时不同的账户,甚至直接现金退保。
3.利用保单质押业务洗钱。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已开办保单质押业务,对于持有银行指定保险公司开具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经团体投保人授权的被保险人,均可申请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通过保单质押一般可以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80%,这为洗钱者套现打开了方便之门。
4.利用新型保险产品洗钱。主要指投资型保险,是保险和证券的混业产品,投资功能强,资金易于灵活转移和提取。洗钱者将资金反复进出这些产品,掩盖资金来源,达到洗钱目的的同时还可获得投资收益。
5.利用保全服务创新洗钱。如网上保全业务,是保险服务的新形式,该业务由于无须与客户接触,由客户自行完成业务变更,因此保险公司更难获得客户的真实信息,较传统保全业务蕴含更大的洗钱风险。
6.通过“地下保单”洗钱。“地下保单”的流程为:境外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在内地向内地居民进行推销,多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许诺招揽业务。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然后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由境外保险公司在当地签发保单。洗钱分子只要将“地下保单”在境外退保或者质押,就可拿到“洗好”的钱,地下保单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通道。2005年5月,浙江保监局对温州地区的地下保单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区的地下保单保费至少在3000万美元以上,而地下保单不仅在广东、浙江等东南沿海地区泛滥成灾,目前已有向北京等城市蔓延之势。
除上述手段外,保险洗钱还包括混乱、保险欺诈等形式,而上述洗钱手段往往又与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结合使用。
三、保全业务反洗钱监管原则
目前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已成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监管对象,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监管依据。但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前期虽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以后的监管方向仍是有待破解的难题。因此,应明确监管原则,在此原则下探寻有效的监管模式。
1.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指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应是对监管对象的分析评估,根据监管对象报送和日常监管获取的反洗钱信息,评估监管对象的洗钱风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的行为。同时应引导监管对象在内部建立“风险为本的方法”原则,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科学准确地评估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面临的洗钱风险,有轻重、有主次地履行反洗钱合规职责,以有效监控和防范潜在的洗钱行为,实现将最多的反洗钱合规资源投入到洗钱风险大的业务领域,从而提高反洗钱的效果。
2.监管有效性原则。该原则应包含三项内容:一是监管制度切合实际,指制定的制度应与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反洗钱现状等相适应,应有针对性;二是监管及时,洗钱行为往往具有迅速、隐蔽的特点,及时发现处理洗钱线索对打击洗钱极为重要,应强调金融机构发现线索和报告的及时性;三是处罚与过错相适应,目前我国对未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致洗钱行为发生的金融机构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由于对违反反洗钱义务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权威的评估,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还有待加强,处罚与过错相适应仍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3.降低监管成本原则。指反洗钱监管过程中,应尽量采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自动化收集和处理。另外,应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主要的反洗钱信息应来自于常规化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应当是建立在非现场监管提供的信息基础上的强化监管措施。
4.平衡原则。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活动也会影响其“经营的效率与效果”的目标实现,要处理好监管与保险业务发展的关系,既要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也要将对保险业务发展的影响降低至最小。
5.激励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由于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也需投入成本,且洗钱行为缺乏特定的受害人,导致缺乏反洗钱动力。因此对监管对象不仅有处罚,还应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既减轻监管对象的负担,同时也为其提供精神上的动力。
四、加强保全业务反洗钱监督措施的建议
1.完善目前的监管制度。细化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一是解决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手段不足的问题,如推动保险公司与公安部的身份信息系统联网,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客户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强制性义务;二是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从法规层面明确保险公司在高风险保全业务中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如采取更严格的保全审批制度,采取更深入的措施了解客户信息。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要建立专门档案,保管全部信息,对限额以上付款,保险公司要建立专门档案,保留线索等;三是监管机构要了解保险公司是否尽职调查,主要通过其对客户的信息记录,当遇到保险公司无法获得客户有关信息时,应有调查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以此证明保险公司确实履行了该职责。
提高可疑交易类型的客观性,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中保险业可疑交易类型,特征定义应准确、清晰且易于操作。制订的制度应尽可能避免包含“合理解释、合理理由”等主观判断的内容。同时,应注重总结保险业洗钱手法和案例,提炼新的可疑交易特征,指导保险从业人员分析识别可疑交易。[1]
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的针对性,对保险业的非现场监管不能完全套用银行的监管内容,应更具有针对性,如非现场监管报表中客户身份识别的统计口径适合银行,但不完全适合保险机构。[2]
2.将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纳入监管范围。首先应从制度上将保险中介机构及人员确定为反洗钱义务主体,明确其与保险公司的职责分工;其次确定保险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义务内容,如身份识别义务、资料保存义务、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并对其不履行义务导致洗钱行为发生应负的责任等;最后应建立一套针对非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有关反洗钱信息。
3.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惩戒制度。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对国内而言,将收缴的黑钱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向参与反洗钱的保险公司投保,使反洗钱外部效应内在化;对国外而言,双方可签定“追回款项分割协议”,以增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积极性。
以瑞士对违反反洗钱法的惩戒制度为例,对不按《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审慎义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自我监督组织可根据组织规章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开除。一旦经融中介机构和个人被自我监督组织开除,政府监管机构便可对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被暂停甚至取消营业许可。对不按《反洗钱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监管义务的行业自我监督组织,政府监管机构也可随时取消认可。
4.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管理。一是针对保险产品中存在易于被洗钱分子利用的缺陷,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杜绝洗钱漏洞;二是推出新的保险产品时要进行洗钱风险评估,从源头加强管理。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人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主权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发展综述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 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与定价监管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 stand-alone 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
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 director&officer 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m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rwriting 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
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01
保险公司作为以经营风险为主业的法人主体,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本文拟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历程回顾、行业发展及监管思路分析、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及路径等三个方面着手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能力进行分析。
一、十年风险管理历程回顾
回顾保险业近十年来的风险管理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1.风险管理初创期(2007年以前)
2007年以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处于摸索期,各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初步搭建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机构在内的组织架构,并围绕主要业务开展风险检查等工作。从整体上看,在这一阶段,风险管理工作及制度体系相对零散和不成体系。
2.风险管理发展期(2007-2010年)
2007年4月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文中保险监管机构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概念,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将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分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四大类风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编写《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管理完善期(2010年以后)
2010年和2012年,保监会分别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和《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明确了各人身险公司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组织架构,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将人身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概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七类;对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了六类风险33个风险监测指标。
二、明确监管思路,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向
保监会近年提出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即要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使市场发挥其决定性作用,来推动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而推动保险行业的市场化管理程度。在放开前端方面,保监会一是减少事前的行政许可,改变主要依靠审批、核准等事前管制手段来防范风险的监管方式,把经营权还给市场主体;二是逐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使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但在放开前端的同时,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增大,因此在不同的经营思路和管理风格下,风险的暴露程度也会出现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管理的任务和挑战将更加艰巨。在管住后端方面,保监会主要是通过资本约束机制强化事后监管,强化对持续性风险的事中监控,及时化解风险,守住风险底线。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总体要求、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等十个方面,对保险业未来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提出了政策措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指出,《意见》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最大政策红利,同时也提出未来10-20年是保险业发展的黄金期。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及路径
在上述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向分析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在过去十年已经取得的风险管理工作成果和积淀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以求最大程度和最高效地服务于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1.建立健全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根据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中的规定,“风险偏好是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是公司对风险的基本态度,为战略制定、经营计划实施以及资源分配提供指导”。风险偏好作为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公司基本风险态度,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风险偏好是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风险偏好体系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观,体现企业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风险的基本态度;三是风险偏好增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上述三点阐述了风险偏好体系成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核心的依据和意义,风险偏好体系作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与公司的业务战略相一致,并通过传导机制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相联系。
保险公司在流程管理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三类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保险公司能否提升流程管理水平的关键:
首先,保险公司,无论是寿险公司还是财险公司,都要面对大量分散的客户,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项服务来争取更多的客户和保单,各个业务领域相互交叉又各自独立。流程梳理本身就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而与流程配套的说明和流程图,以及流程内部的业务规则,都是流程的一部分,如何通过结构化方式清晰地表述这些内容,是最基本的,而且会影响后续工作的工作。
其次,有些流程可能并不归属于某一个组织或部门,而是贯穿多个组织或部门。例如在梳理采购流程时,我们发现采购计划需要和生产部门进行沟通以配合生产计划的执行,采购费用需要和财务部门进行沟通以满足预算要求,采购中的技术细节还要和具体使用部门进行确认,采购完成之后还需要与法律部门进行合同内容的沟通。这些组织和部门都会在采购流程环节中出现,每个组织和部门对于不同的流程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尽管都是法律审核,针对采购的合同和人力资源合同也是不同的,这加大了流程体系复杂性。
最后,要对流程体系进行监控,并对流程进行持续改进。流程是随着业务不断变化的,新业务的加入和新监管制度的,都会导致流程的变化,必须对流程进行持续更新才能保证整个流程体系是有效的。
如果依赖传统的管理手段和技术,很难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不过,现在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特别是云计算技术,以及采用互联网思维,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通过统一平台
对流程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立统一的流程管理平台,采用一套统一的流程描述语言和规范,为流程梳理及显性化、流程设计优化和流程文档管理提供标准工具和统一管理平台,实现企业流程资产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管理。通过这样的统一的平台实现流程的设计、执行、监控和优化再造的统一管理。流程管理中心提供统一的流程建模标准,各个业务部门通过统一的平台制定统一的流程描述,业务系统通过调用流程中心的流程或是将现有流程引擎中的流程与流程中心的流程关联,实现管理中心的流程与执行中心的流程统一管理,通过流程中心执行的监控和实时分析发现流程中的问题,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
三步完成流程管理中心的建设
第一步,流程建模。这一步的关键是建模工具的选取,以及选择分散还是集中建模。
市面上亦有不少流程建模工具,有单机版的也有网络版的,使用起来功能差异并不是特别大,但是实际的应用效果差别却很大。例如,Visio就是非常专业的流程建模工具,但是它对流程的描述需要配套的文档支持,流程之间的联系也只能靠文字描述,没有办法进行实际的关联。这就导致了Visio在使用上的不便;如果要查看关联流程,只能再次翻阅文档查看;更新的时候也很难实现关联更新。
在流程建模阶段,需要在统一的流程管理中心建立流程模型,这个模型包含流程的全部信息,包括流程图、流程节点信息、流程说明、关联流程信息、业务规则说明、相关岗位职能说明、关联信息系统和输入输出说明等。在流程管理中心,这些信息都是相互关联的,能够通过流程图展现出来;点击流程节点就能看到与节点相关联的信息和业务规则等。在整个流程中心,所有的流程均按照流程体系的架构进行分层管理,相互关联,可以通过组织的形式进行分类,也可以通过价值链的方式进行分类,便于查看和使用。
云端的流程中心可以支持多人同时在线进行流程编辑和共享,使得共享流程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可以被相应的所有者编辑,便于流程的维护和更新。信息系统建立起来的流程之间的联系,能够被管理者有效利用,可以查看流程之间的关联关系和被应用的情况,从而分析出关键流程的位置,以及关键节点的数量和分布状况。
第二步,流程管理。这一步的关键在于实现与流程引擎的对接,解决管理、执行“两张皮”的问题。
在流程管理阶段,要实现业务流程和实际流程相关联。在建模阶段实现了对业务流程的梳理和显性化,在这个阶段我们只是将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了呈现,但是在企业中实际执行这些流程的是大量的信息系统,说得更明确一些,是这些信息系统的流程引擎。流程管理就是要处理好如何将抽象的业务流程与这些实际执行的流程引擎进行关联,达到流程的管理和实际执行流程的统一。
流程管理中心可以对接各个流程引擎执行中心,如OA、BPM、核心业务系统的流程中心,提取各流程中心的流程数据和流程执行信息,再将这些数据与流程管理中心的流程进行映射关联,就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视图,使得从公司的战略规划,到执行目标,各条业务条线的业务,再细化到流程,哪些阶段是在系统上实现的,哪些是跨系统实现的,一目了然。
在这样一个统一的视图下,就可以看到具体的流程信息,例如某一个采购流程的流程图是什么样子的,有多少环节,涉及哪些部门,关系到哪些信息系统。在看到这些具体系统中的流程是如何执行的后,我们就能得到一些分析数据,例如流程的忙碌程度,哪些流程与其他流程关联最多。举例来说,预算管理系统要对所有需要支出事项进行审核,预算审核的流程使用频度就非常高。那么,为了提高流程的整体效率,就需要想办法优化并提高预算审核流程的效率。具体的做法是,制定对一般性审核进行响应的业务规则――与年度预算进行比对,对未超预算的支出进行自动审核。再比如说,一些退回率很高的流程,可能是因为流程设计不合理或者相关的业务人员培训不到位,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
这样,企业就可以在流程视图全景的环境下进行管理,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全改变了过去被动管理的局面,而是主动进行管理优化。
第三步,流程再造。要基于数据分析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流程再造是指重新设计和安排企业的整个生产、服务和经营过程,使之合理化。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方面、每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和细致分析,对其中不合理、不必要的环节进行彻底变革。
近年来,随着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商业保险行业的调控,使得商业保险行业自律、规范意识增强,服务质量、水平有了明显的跃升,但是与广大居民的实际需要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商业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一、创新监管理念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商业保险的监管改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保险业的监督主体应积极革新、顺势而为,尽快在监管环境和市场拓展方面,创新整体监管理念,以服务为最大目标,把监管工作提升到增强商业保险业竞争力和生命力的重要地位。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理念创新方面应有大的转变。应实现视野的大转变。由原来的国内视野转变为国际视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保险的竞争对手不仅仅来自国内的压力,更重要的来自于国际保险业的压力。监管主体如果不能从全球视野出局我国的商业保险业,那么我国商业保险业在面临激烈的同行竞争,将会在战略定位、产品市场拓展、产品研发等诸多方面和领域“吃亏”。
二、创新监管的内容
目前我国对于商业保险的监管,无外乎于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公司治理的监管、市场行为的监管、费率和险种的监管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等方面。从静态层面来看,现有的监管制度区域差异性很大。究其主要原因是,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没有针对商业保险建立起体系完备的大数据库,不能及时的掌握商业保险运行的动态。在保护自由竞争、反垄断、避免过度竞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2013年年底就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潮流,强化基础建设,建立大数据的质量标准,消除壁垒,推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隐私保护制度,加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建立安全有效的大数据共享使用环境;要鼓励包容创新,以开放的心态支持保险机构运用大数据进行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有益创新,并在监管上及时跟进。在实践操作层面,可以运用网络技术实现现场勘验、理赔、回访、反馈一体化服务。一是创建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彻底解决非现场报案、理赔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实现信息来源全覆盖,解决非现场监管信息碎片化、割裂化问题。二是建立综合风险指标分析体系,通过系统基础信息的比对,可以实现事先预警、科学预测,从而提高非现场理赔的科学性。三是开发辅助监管程序,可以实现从被动的数据统计或者事后的监管,能够从大数据提供给我们的实时或者事前预判,以更好地加强监管。
从动态层面来看,商业保险监管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索赔者、债权人、股东和所有其他与保险交易有关的当事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而设立的。客观上要求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注意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管主体应为保险的利益相关方提供表达、争取、索赔的渠道,以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监管的过程中构建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方协调沟通机制,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引言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含义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是一项流程,应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业务改变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给出了如下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和成功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但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主要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特殊的控制活动,具体来说,包括承保控制、销售控制、理赔控制、投资控制、资产接触控制、偿付能力控制、会计控制、客户服务控制、再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
二、保险公司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只有一家公司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2005年达到4927亿元,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亿元,到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2002年末曾对深圳四家外资保险公司调研后指出,外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主要特点表现在业务包括承保、理赔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据此也可以看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实现经营目标有极大的作用。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其可能性,也有其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保险公司财务学从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保险公司管理中的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去实现企业总体目标。内部财务控制的任务就是通过调节、沟通和合作,使个别、分散的财务行动整合起来共同追求保险公司的财务目标。所以,将内部财务控制作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核心,对决策层出资者和执行层经营者都是可行的。纵观世界各国,许多成功的企业都将内部财务控制看作血液对生命那样重要,将强化内部财务控制作为公司成功的秘密武器。也有些保险公司却由于忽视内部财务控制,造成巨大损失乃至破产。如著名的澳大利亚I保险公司,由于没有严格制定和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管理层不顾企业风险评估与集体决策,恶意扩大再保险范围,违反财务制度进行报表粉饰,也没有相应的披露与监管制度,不仅存在的问题没有暴露,反而不停的进行扩张和收购,直到它的资产和未来债务有了如此之大的缺口,因此于200年被政府强制要求清算。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促使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要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就必须对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调节。同时,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是在财务活动开展前做出的,由于财务活动的影响因素十分复杂、多变,因此,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很难做到天衣无缝,往往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这一切,往往要在财务活动的控制过程中才能发现,要通过对财务活动的控制,才能得到调整。因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财务控制,是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积极、可靠的重要保证。
另一方面,内部财务控制是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键环节。财务管理中,如果仅限于确定合理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而对实施预算的行动不加控制,预定的财务目标是难以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财务预测、决策和预算是为财务控制指明方向、提供依据和规划措施,而财务控制则是对这些规划加以落实。没有控制,任何预测、决策和预算都是徒劳无益的。
三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适应政府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2000年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消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招股说明书中专设一部分用于说明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06年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采用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抽查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为全面建设内部控制和准确评价内部控制状况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评估方法。它被认为是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监管迈开实质性步伐的标志之一,体现出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已将关注的重点从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比较而言,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则较低。但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类似的分类监管办法也将在不久出台。
三、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现状浅析
一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问题
不少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与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尚停留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阶段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即是财务监督。或者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册、文件和制度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内部会计控制等,或者仅仅制定这些制度或措施只是为了应付上市或者监管的要求。这些认识对于内部控制都是很片面的。
二虽然建立了财务集中体系,但仍存在监控上的难度
目前国内多家上市保险公司都实行了省级财务集中的管理模式,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省级公司的管理职能,逐步实现省级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集中统一处理,加大财务垂直控制力度,减少管理层次,增强公司防范和管控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集约化经营管理水平。具体集中的内容有:账务处理及管理、报表、税务、资产、费用、资金、档案、业绩信息管理、收付费等。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架构是市、省、总三级核算、逐级授权。地市以地市财务中心为依托,下属营销部实行报账制;省、地市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这种架构的缺点是复杂、层级过多。由于管理纵向范围太长,经过层层传递、修饰、“过滤,上级管理者对于下级、下下级的信息真实性难以判断,异常情况也很难有显著的表现。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参差不齐,寿险公司较产险公司整体水平更好,大型保险公司较中小型保险公司更好。虽然比较而言,中国整个寿险行业的内部控制水平高于财产保险行业,但各寿险公司之间的差距仍然明显。大体情况是,大型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平均水平要高于中小型寿险公司。一些小型的中资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则有比较大的差距。小型寿险公司规模较小,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无法满足其管理的需要,是其内部控制水平较低的原因。
四、建设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体系措施探讨
一结合保险企业实际设计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既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基础入手,以《会计法》、《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针对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研究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检查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结合目前的省级集中财务核算体制,企业管理者要注意真实情况与异常情况的收集与发现,这要求企业管理者一方面需要设置更为敏感的评价指标来反馈异常信息,同时尽量缩短信息流动环节,同时要提高对虚假信息提供者的“造假成本。 例如,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每个季度向香港总部报送的各类财务报表达60多张,且每张报表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有效地防止了虚假报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二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是企业的两大风险,而经营风险往往直接或间接由经营风险所造成。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来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就需要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风险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如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设有首席风险官和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而台湾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则由专门业务部门负责特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虽然模式有所不同,但两者都对公司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并将内部控制纳入到各自的风险管理体系之内。
三强调权力和责任间的制衡性,各环节要做好权限划分
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企业需要对部分岗位进行权限分配与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以避免舞弊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权限管理,包括核保权、核赔权、核单权、查询权、报账权、法人授权等。对于这些权限,尤其是承保、理赔的权限应进行严格控制,根据相关人员的级别分级授权,并严格业务流程,将业务流程细化到每一个险种。从制度上将流程和权限写入操作系统,实现系统控制的权限管理。分支公司的双核岗位在行政上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在业务上属于上一级机构的双核岗位管理,避免分支机构由于考核压力,降低业务品质。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
包括设置审计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转化内部审计职能,建立风险控制联系会议制度,重视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注意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切实提高审计的地位,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应该高于其他职能部门,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中国,由于历史性的原因,形成了国有控股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其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别。在内部控制建设问题上,考虑应当有所不同。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常常会接受社会审计上市公司披露要求、国资委、保监、集团内部审计、集团同级机构交叉审计等模式。但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或多或少地还存在着传统的管理观念,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还没有提高到相应程度,这需要保险公司各级管理与从业人员转变观念,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正确对待内部监督。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内部控制工作
一方面,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大背景下,要利用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信息。如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自999年0月成立以来,以信息化管理作为业务开展的先导,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电脑、培训系统,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公司自行开发设计了“业务管理资讯系统,建立起了面向公众、公司内部和业务员的三个网站,还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手机短信等先进科技手段的应用,在公司、营销员和客户之间建立一条快速的信息传递通道,为及时有效地管理业务、分析市场、监控风险提供保证。到2004年,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保费收入已跃居深圳寿险业的第三位。
另一方面,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如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库直接设在香港总部,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数据中心设在上海和香港,并实现联网,既保证了信息安全,也防止了所有数据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09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能赠送财产保险。所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只能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所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赠送的人身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四、人身保险公司对于所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是要根据监管规定计提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