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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风险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0 09: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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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风险

篇1

“十二五”期间,我国进境有害生物截获种次年均增长26.8%,累计截获外来有害生物8945种。仅2015年,检验检疫部门就在全国各口岸截获有害生物5958种104.3万种次,同比分别增长9.21%和29.7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各地区的密切交流,特别是随着互联网业及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传统的商务活动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电子化发展。箭毒蛙、蜘蛛、多肉植物种、印度大麻活的蜥蜴、活的毒蛇等,都是近年来各地检验检疫部门从旅邮检口岸中截获的违法违规动植物及其产品。查出的只是冰山一角,疫情隐患大,检验检疫部门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把好国门,保障生物安全。

1.旅邮检动植物检验检疫困境与优势

近年来,跨境电商在江门口岸也得到迅猛发展,目前进境贸易方式主要为B2C模式(也包含了个人代购C2C模式),随着开放二胎政策的施行,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增长迅速。2016年江门口岸经跨境电商入境的商品约587.87万件,同比增长73.05%,其中,乳制品约344万件,同比增长225.9%,占商品总数的58.52%。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多由国内消费者通过国外代购或网站购买等方式获得,其中婴幼儿配方奶粉居多,2016年共入境287.9万件,同比增长235.5%,占乳制品总数的83.7%。

2.风险分析

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政策分析和调查研究等方法对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监管工作存在的潜在风险及影响因素分析如下:

2.1质量安全风险

乳制品作为敏感食品,其质量安全问题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关注。曾经中国乳业频发的不安全事件让很多消费者十年怕井绳,近期发生的“恒天然”等事件也让境外乳制品安全问题逐渐显露。跨境电商兴起后,其电子化及便捷性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电商网站、海外代购等行业日渐兴起,如何在跨境电商小额、多单、快速等特点的冲击下保障进境乳制品质量安全是对传统的进境乳制品监管方式提出的新要求。

1.2疫情疫病风险

部分进境乳制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应当实行检疫。跨境电商兴起后,贸易的广度、速度、灵活度大大提升,乳制品传播动植物疫情疫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2 .3有意规避检验检疫监管风险

跨境电商经营呈现模式多(直邮进口、保税进口等,江门口岸目前仅有B2C模式)、批次多、数量少甚至单件、面向个体消费者、交易频次高、流转环节少等灵活特性,有不少商家利用这些特性,有意规避检验检疫监管。例如,在监管中不时会发现存在某时间段来自某一品牌乳制品不同收货人但地址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情况,因而不排除个别国内收货人利用跨境电商通过各种模式有意规避检验检疫监管进口乳制品的情况。

除目前的B2C模式,跨境电商还有B2B、B2B2C等多种模式,随着江门跨境电商业务迅猛发展,跨境电商多种模式并存的可能性极大。与单纯的B2C模式相比,B2B、B2B2C等模式还存在乳制品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的情况,涉及到备案管理、分类管理等多个检验检疫监管环节,必要时还需进行抽样检测,上述各种潜在风险及影响因素也会更加地突出,还会产生违法犯罪风险及检验不确定度对检验结果的影响等潜在风险。

3.风险应对

3.1加强监管模式改革创新,既要“放得快”又要“把得住”

在发展跨境电商方面,江门局主动作为、迅速落实、改革创新、多管齐下,会同江门海关在江门口岸成功建成全国首个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一机双屏双控’模式,实现口岸检关“三互”融合,在“放得快”的同时,新模式创造性地实施了查验现场“一机双屏双控”,通过“审单布控”和“审图布控”两道关口,实现进出境邮快件贸易批的100%监管,实现“把得住”。

3.2加强对跨境电商进境乳制品监管中的风险信息收集

针对B2C、C2C模式特点及相关监管要求,江门局及时掌握境外乳制品风险预警及疫情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及研判,结合产品特性、来源国家或地区等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类别,对涉及相关国家、品牌、批次、种类的乳制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疫监管,并根据调研计划随机对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进行抽查,对所抽查乳制品的产地、厂商、品牌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与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进行比对,供年度汇总分析用。

3.3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

随着江门跨境电商业务迅猛发展,也对风险监测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江门局通过内部交流培训、相关文件学习研究等方式加强对口岸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口岸一线检验检疫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及对相关风险预警、疫情信息的掌握水平,同时加强对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监管模式、风险评估、研判等研究力度,从各方面提高风险监测能力。

4.风险管理建议措施

4.1尽快明确跨境电商进口乳制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跨境网购把国外食品以较低门槛引进中国市场,但食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安全涉及国家的生物安全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而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会因为贸易方式不一样而有所不同,所以检验检疫监管也不应该有所放松。

2015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了《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新《食品安全法》中对进口食品监管的机制架构,嫁接到网购保税电商模式中。然而,针对直邮模式,在多部委联合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正面清单”中,对进口配方奶粉实施注册制的规定,到2018年才生效,目前还没有其他较为明确的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4.2进一步探索完善风险管控模式

进一步探索完善有效的跨境电商入境乳制品检验检疫风险管控模式,树立风险管控工作新理念,建立更具操作性的工作制度,实现从“管产品”到“管风险”、从“事中监管”到“事前备案”和“事后风险监测”的转变。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强化备案管理的同时推行信用管理,若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情况,在暂停进口、销售的同时,对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加严监管等措施;强化监管系统中的风险评估布控概念,并涵盖跨境电商入境的各种模式,设风险信息提示列表,列明包括该产品备案信息、跨境电商企业信用情况、该类别乳制品风险等级、国家预警信息等内容,为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提供更直观更全面的信息并确立不同的放行模式。

4.3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

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系统,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通过信息化系统以实现快速放行、信息化监管、风险分析,提高工作效率,满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等待、快通关”的要求;通过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向消费者、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发出相关预警,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跨境电商的质量安全风险,提升检验检疫服务效能。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应以信息化系统实现经营主体和商品质量信息数字化功能;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按照“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控、流向可追踪”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按照“前端开放、中间可控、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

4.4拓宽宣贯渠道,落实主体责任。

篇2

一、背景

(一)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已经超过5000家,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超过20万家,跨境电商交易额达4万亿,同比增长30.6%,占进出口总额的14.8%,增速远超同期外贸增速。据统计,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75万亿元,同比增长39%,其中我国海外直邮市场交易额达到1290亿元,增速达60%,预计2015年将达到2478亿元。随着国内市场对海外商品需求的增长,跨境电商进口占比将不断提升,到2017年有望达到16.2%。

(二)以江门口岸为例,跨境电商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生态安全隐患

由于跨境电商是以邮包、快件为主进行传递,入境邮件的高速增长导致入境疫病疫情问题愈发突出。其携带的动植物疫情风险呈几何级数增长。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去年初开展跨境电商入境快件的查验业务,业务量不断攀升,2015年前5个月,跨境电商快件1146.95万件,与2014年同比增长446.56倍。今年,截获了600多批禁止进境物,其中包括象牙制品、玳瑁标本、穿山甲鳞片、袋鼠爪子、薰衣草种子、咖啡豆、大米、带虫干花、多肉植物、带土新鲜人参、宠物食品、海参、奶酪及各种肉类制品等等。以上这些都是《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明文规定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此外,检验检疫人员还从咖啡豆中检出检疫性害虫咖啡小蠹,从澳洲寄来的菜干和韩国寄来的新鲜人参中捉到活虫,从来自澳洲的快件中截获法国野燕麦杆草。试想,这些禁止进境物如果逃过了检验检疫人员的检查,堂而皇之地进入国门,不但严重影响我国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且外来生物的入侵、生存、定居、繁殖、扩散,其所产生的危害性,也许短期内不会呈现,而是延绵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人们才能尝到其恶果,后果不堪设想。

二、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监管有盲区

检验检疫对邮寄物执法把关的主要法律依据可以归结为“四法三例”,以及《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多数历经十多年未修订,无法完全适应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日常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使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监管欠缺科学性,无法完全跟上跨境电商发展趋势。

(二)执法尺度不一,存在灰色地带

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监管方面因缺乏现有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执法的标准不统一,让人抱有侥幸心理,采取瞒报品名、夹带甚至是实报品名碰运气等方式,企图将国家禁止邮寄或携带的动植物产品冲检入境。

(三)动植物产品风险,公众认知度低

人们在轻点鼠标进行跨境网购时,往往都是随着自己的意愿,比如从澳洲购买带有薰衣草种子的小熊,从新西兰购买鹿筋和鹿尾巴,从韩国购买新鲜的带土人参,从美国购买奇亚籽等等,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海淘品未经检疫而直接入境会给国家带来怎样的生态风险。

三、加强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作为整个进出口贸易中一股至关重要的力量,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能否正常、持续发展拥有决策权

检验检疫部门应顺势而上,在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前提下,遵循跨境电子商务规律,创新理念和方法,尽快修订跨境电商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监管的政策法规,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商的执法行为,为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增加法规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如:对跨境电商企业实行“备案+诚信+全申报”的管理模式,实行全备案管理,制定“电商主体责任制度、监督抽查制度、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诚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召回制度”等多项保障制度。对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实行全申报及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名录》以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物品一览表》等。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将关口前移,管好准入动植物产品,降低检疫风险。

(二)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利用雄厚的技术力量,建立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统一的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定时收集国外有关动植物产品的法律法规以及疫情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监管部门、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公众发出相关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国境。

(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检验检疫有关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的规定,提高公众对入境动植物产品的风险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

让公众明白什么能买,什么不能买;提高公众对检验检疫的认知度,引导社会全员共同监管,共同守法。将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没经检疫而进入国内的危害性及风险广而告之,加大查获的案例公开报道力度,使公众能直观生动地意识到动植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腾泰翼运营大数据中心.

2015年中国跨境进口电商市场专题研究报告[DB/OL].http://wenku.baidu.

com

[2]梁瑜,王东胜,习清.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质量控制政策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19):71―72

[3]罗世鹏,叶丽贞.如何防范跨境电商中违禁动植物产品“冲检”入境―兼谈“放管结合”的江门模式[J].南粤国检,2015(62)

篇3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迅猛,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据统计,2014年,全国交易额达到3.75万亿元,预计2015年交易额将达到2478亿元。按品类排名,海淘服饰、鞋包、奢侈品等消费品的需求量第一。但是,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存在诸多质量安全隐患,消费者质量安全维权困难重重,而检验监管由于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监管盲区,无法适应跨境电商新业态高速发展。

1 我国检验机构的现状

预防和降低质量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检验的职能所在。如何发挥检验职能,完善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监管,与电子商务较好的融合,是现阶段我国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检验机构要抓紧完善监管措施,为跨境电商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 检验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制度不健全,监管有盲区

目前,针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监管只是出台《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缺乏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及配套的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和操作要求,使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监管缺乏科学性,无法完全跟上跨境电商发展趋势。

2.2 执法尺度不一,存在灰色地带

目前,各地检验机构在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监管方面因缺乏现有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执法的标准不统一,让跨境电商入境假冒产地、假冒品牌的消费品有机可乘,给消费者带来隐患。而且,跨境电商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善,跨境交易的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3 信息化建设滞后,没有全口径数据

检验部门尚未建成与跨境电商平台无缝对接的信息化系统,对入境消费品的品种类别、货值、消费信息等情况,不能完整准确掌握,因而难以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实施风险评估和全面有效监管。

3 完善电商入境检验措施的建议

3.1 建立完备的检验机制

检验部门应结合消费品特点,建立和健全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监管机制,加快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及其配套制度,如:制定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以及配套的风险布控查验制度、质量安全追溯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应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的“源头可溯、责任可究、风险可控”的有效监管。

3.2 对消费品实施清单分类管理

各检验机构利用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局对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结果,建立禁止入境类清单、重点监管类清单和一般监管类清单,对入境消费品实施清单分类管理。并根据国内外消费品质量安全监测状况信息,及时进行重点监管类清单的动态调整。

3.3 对经营主体实施备案管理

针对跨境电商(B2C、C2C)入境消费品品种多而杂的特点,检验机构以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管理为主,把经营主体的身份证明、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备案信息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系统内共享。

3.4 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向消费者、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发出相关预警,导入线上12365投诉举报热线,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跨境电商的质量安全风险,提升检验服务效能。平台应以信息化系统实现经营主体和商品质量信息数字化功能;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按照“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控、流向可追踪”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按照“前端开放、中间可控、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

3.5 提供检测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检验机构要充分利用雄厚的技术力量,打造跨境电商的检验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统一的监管信息化平台。在跨境电商领域与主要贸易国家建立监管互认制度。建立执法互助的市场治理现代化体系,对内依托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网上联合执法;对外通过信息互换机制,交换执法信息,共同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产品。

3.6 加大公众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检验有关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规定,帮助消费者提高对入境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意识,让消费者明白什么能买,什么不能买,什么消费品买了要自担风险;提高公众对检验的认知度,引导社会全员共同监管,共同守法。将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没经检验而在市场上流通的危害性及风险广而告之,加大查获的案例公开报道力度,使公众能直观生动地意识到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检验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

4 结语

我国检验机构的现状表明,只有建立完备的检验机制、对消费品实施清单分类管理、对经营主体实施备案管理、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提供检测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以及加大公众宣传力度才能真正地使得检验机构与电子商务融合。

参考文献:

[1]田建红.新形势下我国检验机构管理存在问题简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05).

篇4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来临,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B2B、B2C贸易形式成为外贸交易的主体形式,国际贸易进入到一个新纪元。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也发生了巨大变革,除了大型成套机械电子设备等资本密集型产品以外,中小企业甚至自然人利用互联网的跨境电商形式正在逐渐成为其他种类产品的出口“主力军”。而相当比例的跨境电商交易都采用跨境电汇的方式来完成货款的结算。据中国海关统计,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59万亿元人民币,出口14.14万亿元人民币;而跨境电子商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电商出易额就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31%。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跨境电汇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业务的比重也迅速提高,成为我国中小出口商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

近两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飞速发展,显著对冲了我国传统出口业务增长减缓的趋势,成为我国中小外贸出口商的主要形式。现实业务中,出口商广泛使用电汇结算的原因,除了其结算的速度快、手续简便、费用较低外,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电汇业务是中小出口商普遍使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内出口商竞争激烈的结果。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市场的需求下降明显,而我国出口产品种类大多集中在产能过剩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附加价值比较低,又面临着生产成本提高、人民币汇率上升等不利因素,出口商为了提高出口竞争力、降低进口商的进口成本,纷纷采取结算时间快、费用低的电汇方式来吸引进口商。一般来说,同样的结算金额,银行信用证业务费用能高出电汇业务费用的7―10倍。

(二)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服务质量好。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国际上出现了很多银行以外的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服务商来提供更为快捷和方便的跨境电汇业务,例如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速汇通(MoneyGram)、PayPal等。这些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不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没有中间行费用、钞汇同价,通常1万美元以下业务不需提供外汇监管部门审批文件,汇款在15 分钟之内就可以汇到;而普通银行境外汇款则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经常出现中间行费用、钞转汇手续费接近25%、3至7天才能到账。

(三)中小外贸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制单能力不强。我国中小外贸出口商数量达到数十万之多,主要集中在出口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玩具、家具、塑料制品等方面,平均每年的出口价值占我国整体出口总额的25%左右。中小出口商缺少专业规范的外贸出口业务训练,在信用证项下制单业务上存在较多的缺点,常常形成不符点而增加收款成本。因此,中小出口商也愿意选择手续简便的汇款业务结算。

1.使用传统银行电汇业务。出口商利用传统银行T/T业务收取货款,根据汇款时间与发货时间的先后顺序划分,包括装运前T/T、到货后T/T、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三种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出口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对进口方不利的装运前T/T在业务中较少使用;而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或者30%前T/T+70%后T/T等进出口商的风险分担比较均衡的电汇方式在实际业务中最经常使用。

2.使用新兴的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业务。跨境电汇平台业务是进口商将货款先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然后出口商凭身份证明、取款密码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国内设立的代办机构网点来领取电汇款项。此种国际快汇业务资金在十几分钟内就能到账,无需银行账户,手续费由汇款人一方承担,外汇管制手续松,很受出口商欢迎。因其到款快,业务中选择在货物装运前、货到后、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电汇都比较便捷。例如,西联汇款平台拥有全球最大最先进的电子汇兑金融网络,网点遍布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等多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是西联汇款在我国的代办机构,我国出口商可以到这些银行网点办理西联汇款业务。

二、出口商使用银行传统电汇收款方式的风险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3年广州五金出口商A公司以FOB价格术语向印度进口商B公司出口五金工具6万美元,采用装运后见B/L传真件T/T方式支付货款。印度进口商B公司指定由印度承运人C公司负责运送货物,广州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并及时传真B/L复印件给印度B公司。但是,2013年印度国内经济创十年内的新低,印度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拖延电汇货款,并要求广州A公司给予降价渡过难关,双方往来函电沟通数次无果。A公司联系承运人C公司要求退运货物遭拒。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如果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不付款提货,货物最多可以在海关仓库存管30天,若30天后进口商未清关提货且也未向海关提出延期清关申请的话,海关有权拍卖货物;而如果出口商想退运货物,必须要出具进口商签署的无异议证明信等文件原件。广州A公司考虑到退运难、滞港费增长等情况,并人民币汇率尚升值中,应尽快收回货款降低损失,最终同意印度B公司降价要求,方得到对方电汇付款。

(二)案例中相关风险分析

1.价格术语选择不当形成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的风险。本案例中因采用先发货后电汇付款的方式,同时又选择由进口商指定承运人的价格术语成交,进口商势必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承运人,为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进出口双方一旦发生矛盾,承运人极易不配合出口商控制和处置货物,就有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即使是承运人配合出口商保全货物,往往也会要求出口商先行垫付目的港堆放费、仓库费、装卸费、退运运费等相关的高额费用后才能办理。

关于选择电汇结算方式的合同,出口商应坚持使用海运方式运送货物,并力争使用出口商负责办理整个运输手续的价格术语来降低风险程度并方便在风险发生时控制损失扩大,如CFR、CIF等。利用“海运+出口商指定承运人”的组合搭配,出口商可以充分发挥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将提单做成指示性抬头,约束进口商付款,并指定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承运人或货代来承担货物的国际运输,能够对货物的运输状态实现良好的实时跟踪,以防进口商和承运人相互串通勾结导致钱货两空的结果,同时也方便委托货代处理货物在目的港的滞留、返运等意外情况。

(四)出口商应收妥货款后再指示承运人电放货物

在实际业务中,“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电放提单”方式使用比较常见,特别是在近洋运输和老客户的交易中使用较多。如果出口商过早指示承运人同意电放货物,将可能造成进口商凭提单传真件提货后不再电汇货款或要求降价支付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应在确定收妥进口商电汇的货款后,再指示承运人电放货物,以避免货物损失。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在给客户发送提单传真件要求对方电汇货款时,不要直接提供提单的彩色扫描件,而是遮盖掉提单号、集装箱货柜号等重要信息,复印后再传真给进口商,这样既可以让进口商了解货物已经顺利运出,又可以防止其利用提单复印件提货。当收到银行的电汇到账通知单或从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的代办机构提取汇款后,出口商再致电指示承运人可以电放货物。

(五)出口商应注意做好目的地货物的处理

货物运抵目的港以后,为避免进口商故意拖延付款时间、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进口国海关拍卖滞留货物的现象出现,出口商要密切关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的进展状况,在缮制提单时最好做成指示提单,确保货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一旦发生进口商不支付货款或不清关的情况时,能够保证货代要及时按照我方指示做好货物的转运、回运或转售等后续工作;也确保在发生进口商不出具拒收货物证明文件时,出口商可以凭借目的港船代手中的关于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相关提货凭证及要求回运的函电委托目的港船代直接向进口国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出口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规避风险

出口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规避风险属于事先防范和事后索赔的防范措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进口商资信调查服务。出口商可以利用这两项服务,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进口商的资信,评估进口商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并投保信用保险。一旦进口商恶意违约,不支付货款,出口商可以将70%-80%的损失转嫁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获得相应的赔偿。

(七)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汇率风险

为防范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汇率风险,进出口商在电汇结算方式中可以利用多种方法来应对汇率风险。首先,出口商在交易磋商和报价阶段,就要考虑到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风险,结合报价时间和支付时间之间的间隔长短,将结算货币的未来波动趋势考虑进去,通过适当提高或压低货物报价来抵消外汇风险。其次,在合同履行阶段,进出口双方还可以通过外汇市场汇率的变动来进行预测判断,在保证不改变货权风险的情况下,灵活调整支付或收取货款的时间,降低汇率变化引起的本币价值波动;例如,当结算货币呈下跌趋势的时候,进口商需要将支付日期尽可能延后;反之,当结算货币呈上升趋势的时候,则需要缩短支付日期。此外,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货币的兑换比率来固定汇率,规避汇率风险。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徐捷.国际结算(第五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11.

[2]张文敬;张一欣.实例分析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易于忽略的卖方风险[J]. 对外经贸实务,2016,03:73-75.

篇5

一、引言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业态在全球范围内异军突起,迅速改变了我国对外贸易产业链布局,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据统计,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为4万亿元,2015年为5.2万亿元,2016年为6.5万亿元,年平均增速约为17.3%。跨境电商在给我国消费者带来方便与实惠的同时也给检验检疫工作带来了发展契机与挑战。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质检总局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前提下,探索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本文通过对跨境电商与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之间的矛盾进行深入研究,打破传统的监管理念,探索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新型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破解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瓶颈。

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利用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网络支付实现结算,所购买的商品通过跨境物流运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具有全球性(Global Forum)、无形性(Intangible)、匿名性(Anonymous)、即时性(Instantaneously)和无纸化(Paperless)的特点,作为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由于我国跨境电商起步晚增速快,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禁止进境物屡禁不止。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禁止未获得检验检疫注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废旧物品等8类物品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但近年被查出的禁止进境物数量仍然触目惊心,例如北京检验检疫局在进境邮包中截获箭毒蛙,重庆出入境截获6条半米长蜈蚣,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还相继查获了大量蔬菜、花卉、种子等活体植物和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这些禁止进境物一旦进入我国,将会引发外来生物物种入侵风险;二是跨境购物质量堪忧。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对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纸尿裤、服装、湿巾等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共抽样654批,检测出不合格217批,不合格率为33%。除了质量不合格产品,跨境购物还存在“售假”问题。据调查,由于进口正品利润率低,仿品利润可达到正品利润的10倍以上,因此在跨境电商的进口产品中,八成以上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存在售假风险;三是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依据我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携带违禁物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而相同行为在新西兰将被判处入狱5年和罚款10万新西兰元。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以邮件、快递方式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查处方面,并未明确责任主体,因此不但没有刑事处罚,就连罚款也很难执行。

三、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面临的考验

我国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以时候检验和批批检验为主,检验检疫的成本很高,检验周期也相对较长,因此造成货物滞港压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导致了降低物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一定度上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由于跨境电商交易的商品批次多、批量小、品种繁多、单品价值低,给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带来诸多考验:一是传统检验检疫周期长,影响跨境电商交易效率。由于跨境电商的交易主体多为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大多不具备报检资质,而根据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要求,检验检疫的手续繁多复杂,检验检疫的周期长,成本也很高;二是传统检验检疫标准单一,跨境电商难进准入门槛。根据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要求,进口商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合格报告才可以进入市场,但是由于跨境电商所交易的商品来自全世界不同国家,品类复杂,许多商品的国内国外标准不一致,如果用单一的建议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必将影响跨境电商的进出易。

四、建立新型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措施和建议

近年来,跨境电商呈现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09到2016年,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由0.9万亿元增长到了6.5亿万元,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跨境电商的发展要求,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新型监管模式。首先,要树立以“风险管控”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将检验检疫工作由“管产品”变为“管风险”。既要维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尊严,也要维护中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造“宽出严进”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减少出口法检商品的种类,鼓励中国制造和创造的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与此同时进行科学的风险分析,重点监管涉及安全、环保、卫生和其他与国计民生相关的高风险产品上,防止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的物质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入我国。其次,充分考虑跨境电商物流需求,将检验检疫工作由“事中检验”变为“事前备案、事后追溯”。跨境电商交易对物流效率的要求很高,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参与跨境电商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黑白名单制度;再次,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将检验检疫工作由“部门监管”变为“联合监管”。跨境电商作为新形势下的新兴业态,所涉及到的商品涵盖了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检验检疫部门对其的监管范围也涉及到了社会管理的各个部门,各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能,结合跨境电商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通力协作,力求实现联合监管、资源共享。

五、结 语

在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下,对检验检疫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需要。本文通过分析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管控”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将检验检疫工作由“事中检验”向“事前备案、事后追溯”转变,由“部门监管”向“联合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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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跨地域,跨国家之间的贸易,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会考虑各国政治,法律环境的不同。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我国的《合同法》相关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界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可被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以上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可以清楚的看到电子商务合同不同于传统企业商务合同的特点。电子商务合同,主要签订合同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以发送电子邮件或者数据电文等方式签订的电子协议。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企业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对条款的商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过程,大多也是在网络环境下商议的。而以此方式所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应该是在满足双方利益,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电子协议。

二、跨境电商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依托飞速发展的计算机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凶猛的态势。而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使得跨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谈判,签订电子合作合同。与传统贸易相比,节约大量时间与成本,为企业赢得更广阔的市场与客户群。随着跨境电商的增多,各种因此而产生的电商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因合同签订而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增多。

1.法律环境

由于跨境电商的兴起和迅猛发展,我国法律尚未对这一类型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做出适用的法律规范。我国所颁布《合同法》多涉及“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等传统商贸形式的合同。而跨境电商所采取的多数为电子化,数字化合同。对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环境下所签订的非纸质化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时间,何时正式生效等问题,各国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不了解清楚,势必会带来风险,对企业造成损失。

2.技术安全

由于跨境电商多采取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签订合同,所以在企业签订确认等方面,需要相关技术设备的支持,来完成传统合同签订中的签名,盖章等环节。而电子签名的认可度,辨析度,安全性等问题,也会给跨境电商在合同签订中带来风险。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导致软件的发展应用,更新速度极快,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保证技术设备不会给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带来影响,也是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3.具体条款

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过程中,签订合同的双方会因各自企业利益而进行相互协商。而整个过程也是通过互联网为媒介,以电子形式进行表达和传递。在具体项目,价款,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物流等细节方面都会进行具体的协商。而在签订过程中,不在是传统贸易式的面对面签订。所以,在签订前,如何确认具体条款是否符合双方利益,是否表达准确,沟通及时,也是跨境电商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要考虑的。

三、实施合同审计

合同审计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日益复杂的市场中,多数企业会遭遇越权签约,盲目签约,不履行签约等情况的出现。而在互联网经济下的跨境电商企业,所要面临的电子合同所带来的相关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为减少因签订不合理合同所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跨境电商企业可对电子商务合同采取内部审计,以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1.“该签不该签”

跨境电商多与别国进行贸易往来,在进行电子合同签订前,应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对合同所涉及到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政治体制做有关调查,以确保合同在签订后能够顺利实施。避免因法律条款,政治体制冲突,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对企业造成损失。

2.“能签不能签”

跨境电商与其他国家企业进行电子合同签订时,因为是跨地域电子贸易,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因对合作方签约企业的技术水平,资质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仔细考察,审核。以确保合同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在电子合同签订中,内部审计人员还要监督,合同签订的方式,合作国企业能否具备有电子商务合同签订的相关设备能力。如果对方企业所处地偏僻,设备、网络等技术水平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顺利进行。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法,或改为传统面签方式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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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现使得各国的贸易活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辽宁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港口省份,近年来跨境电商已经成为辽宁省贸易往来活动的重要内容。再加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大连片区、营口片区的相继揭牌成立,跨境电商为辽宁省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不容小觑。但是在,2020年至今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规模波动不断、其面临的出口风险也正在逐渐提升。因此本文将以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现状为研究起点,逐一讨论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问题及对策,拟通过本文的研究梳理疫情背景下辽宁省跨境电商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并为其日后发展提供全新的思路与建议,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日后学者关于此方向的研究提供些许参考与借鉴。

一、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现状

1.出口规模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跨境电商这一新兴的出口方式成为辽宁省出口贸易的全新增长点。2017年3月国务院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4月后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大连片区相继揭牌成立,至此辽宁省跨境电商企业掌握了更多的政策优势与资源优势,再加之营商环境的逐步优化,辽宁省跨境电商发展可谓是机遇良多。据沈阳海关对外披露的数据信息显示,2020年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共计26.4亿元、同比上一年下降了16.9%,在2020年,各国的出口贸易活动受到疫情限制,辽宁省的跨境电商出口规模同样也受到了一定的疫情影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辽宁省全面跨境电商出口规模整体呈现出了先下降后上升的势态,2020年第一二季度跨境电商出口规模相较于去年同期下降了70%之多,而在三四季度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规模出现了小规模的反弹回升,其原因主要在于辽宁省纺织服装业在东北属于发展较好的地区,疫情背景下医用口罩、防护服等产品的需求量不断提升,2020年第三四季度辽宁省凭借着医护用品的跨境电商出口在一定程度上拉回了跨境电商出口额大幅度下降趋势。整体来看,2018年至2020年三年时间里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规模整体领先于东北地区的其他两个省份,2018年至2019年期间跨境电商出口规模的增长率在东北地区、乃至是全国范围内都处于领先水平,即使是2020年在的影响下,辽宁省跨境电商全年出口规模也未出现大幅度的下跌。由此可见,未来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的发展仍有较大空间。数据来源:沈阳海关2.出口商品结构辽宁省是我国东北地区农产品和纺织产品出口的重要地区,农产品和纺织产品也同样是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的重要品类。据沈阳海关披露的数据内容显示,2020年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农产品9.8亿元、同比上一年下降了25.8%、占全部跨境电商出口金额的37.1%,农业是辽宁省发展的支柱型产业,农产品出口同样也是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重要内容。除农产品以外,2020年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纺织产品11.4亿元、同比上一年增长了1.8%、占全部跨境电商出口金额的43.2%,基于疫情背景及辽宁省纺织产业的优势,纺织产品俨然已经成为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的第一大品类,2020年受到影响,全球对于防疫用品的需求量暴增,2020年下半年辽宁省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出口了大量的防护用品。另外,2020年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制造业产品3.7亿元、同比上一年下降了5.2%、占全部跨境电商出口金额的14.0%。最后,2020年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高新技术产品1.2亿元、同比上一年下降了10.6%、占全部跨境电商出口金额的4.5%,以大连高新产业园区为例,疫情背景下大连高新技术公司业务难以发展,在巨大的业务压力下人力成本等相关支出使得诸多高新技术公司入不敷出、与之相对的高新技术产品跨境出口份额也随之大幅度下降。总体来看,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主要以农产品和纺织产品为主,初级的低附加值产品占据了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的大部分比重,而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代表的高附加值产品跨境电商出口份额则相对较小。这一情况一方面将会降低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的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过程中的风险。进而影响整体的出口利润水平。数据来源:沈阳海关3.出口国家和地区辽宁省凭借着区位及交通优势,其主要的跨境电商出口国家为日本和韩国两国。同时再加之同为亚洲地区国家,无论是在人文、审美,还是在饮食习惯上,我国与日、韩两国都有很多相似之处。据沈阳海关对外公布的数据信息显示,2020年辽宁省跨境电商向日本出口9.6亿元商品、同比上一年下降了12.7%、占全部跨境电商出口金额的36.4%,向韩国出口11.3亿元商品、同比上一年下降了21.5%、占全部跨境电商出口金额的42.8%。而其余的则分别出口至美国、英国、俄罗斯、东盟等国家地区,辽宁省对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跨境电商出口金额均未超过1亿元。由此看来,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国家主要以日本和韩国两国为主,以美国、英国等国家为辅,整体出口市场结构较为单一,对于亚洲国家地区的跨境电商出口比重较大。这将会直接影响辽宁省跨境电商的出口市场布局,同时还可能会限制后续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地区的拓展。

二、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现存问题

1.出口规模波动频繁受到影响,辽宁省绝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在2020年初经历了近3个月的停工停产,据辽宁省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年第一季度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规模相较于去年同期下降了80%之多,为辽宁省跨境电商发展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辽宁省跨境电商企业的停工停产使得其生产进度难以达标,更无法谈及按期如约交付海外商品订单货物。另一方面,疫情原因下各国的贸易政策变化不断,在进行跨境电商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受到不可抗力风险因素得到影响过大。以2020年辽宁省海大农产品出口贸易公司的案例为例,2020年7月大连市疫情出现反弹,随后海大农产品出口的日韩两国经销商均暂停了从海大农产品的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后续又因疫情原因不得不被迫终止了订单合同。同时从辽宁省2020年各季度的跨境电商出口规模数据来看,其也同样呈现出了频繁的波动情况。2.出口结构失衡当前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和纺织产品两个类目上,二者的跨境电商出口比重占全部出口金额的80%以上,出口结构单一的现象十分明显。这一情况不仅将会影响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结构的均衡发展,同时也将会制约辽宁省跨境电商行业的整体经济收益,尤其是在疫情背景下,单一的出口结构将为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同样以2020年7月大连疫情为例,这次疫情的反弹主要来源于大连某水产品加工企业,在这一事件的影响下2020年辽宁省第三季度农产品跨境电商出口规模下降九成,同期辽宁省总体跨境电商出口规模下降60%以上。农产品作为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的主要品类之一,农产品跨境电商出口规模的下降将直接作用于辽宁省整体的跨境电商出口发展。3.出口检疫成本提升,各国对于进口商品的检疫标准不断提升,与之相对的,无论是传统出口贸易形式、还是跨境电商出口形式的出口检疫要求也变得越来越严苛。据辽宁省商务部门对外披露的数据信息显示,2020年全年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平均提高了12.7%的出口成本,其中80%以上的增幅成本来源于跨境电商出口产品的检疫环节。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成后、跨境出口前企业都需要进行数次产品的核算抽检,以此降低跨境电商出口产品的安全风险。受疫情影响,辽宁省各地区基于其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疫情出口检疫标准,要求企业需要自主进行更多维度的产品安全性检验,其均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跨境电商出口产品的检疫成本。这一情况不仅将会极大地提升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也将会增加企业的经营压力、进而限制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的长远发展。4.中小规模企业难发展正如前文所述,的出现使得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检疫成本不断提升,同时疫情下诸多中小规模企业的业务收入受限,这便使得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难以承受用工成本、检疫成本等相关费用。其中中小规模企业作为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中小规模企业本就在资金流动方面存在一定的弊端,再加之出口成本的提升,长此以往使得诸多辽宁省的中小规模跨境电商企业的经营发展难以维系。同时受到疫情的影响,中小规模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不断提升,基于此辽宁省内地区的银行对于中小规模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核愈发严苛,中小规模企业难以从银行渠道获得融资贷款的现象十分常见,无法获取银行等正规渠道的融资贷款已经成为辽宁省中小规模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常态。甚至有部分中小规模企业不得已寻求民间借贷机构进行融资贷款,其虽在短时间内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问题,但后续高额的利息费用同样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整体来看,疫情背景下出口成本提升以及融资

三、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对策分析

1.加强国际贸易合作的出现使得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有了诸多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规模的波动也十分频繁,疫情的反复将会直接影响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发展。对此,辽宁省跨境电商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合作,以此逐渐降低疫情背景下辽宁省跨境电商在出口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首先,辽宁省政府需要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开设相应的对口资源合作,通过引进海外专项投资、提供相应的政府订单等方式来强化与海外国家的合作,以此通过合作上的便利条件来弱化对方国家对辽宁省跨境电商的贸易壁垒风险。其次,辽宁省跨境电商还可以尝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的方式来强化国际合作,在平台内汇聚辽宁省内跨境电商企业的优势产品及综合优势,通过部分同质化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联合来加强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整体竞争力,并以更加优惠的价格完成对部分重点合作国家的贸易合作,进而弱化对跨境电商出口规模的影响。2.优化跨境出口结构当前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产品的品类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农业及纺织业的低附加值产品。对此,辽宁省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对出口品类结构进行优化,以实现跨境出口品类的均衡发展,以此抵御的不确定风险。一方面,辽宁省政府需要加强对高新技术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制造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引导,通过为此类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来鼓励其进行高附加值产品的跨境出口,同时辽宁省政府还需要定期对省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商品结构进行梳理分析,对于一些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较大的出口品类进行相应的管控和出口限制,以此通过半强制性的措施来均衡跨境出口品类结构,避免出现“将鸡蛋全部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情况。另一方面,辽宁省跨境电商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出口结构的认知,农产品和纺织产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大力创新高附加值产品,例如水果罐头、蔬菜干、果酱、丝绸服饰等国际上热销的中高端产品,而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则需要进一步扩大其出口规模,进而通过政府引导和企业自身优化调整来优化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品类结构、推动疫情背景下辽宁省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3.推动检疫支持政策落实的出现极大地增加了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检疫成本,其不仅使得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发展困难,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辽宁省地区跨境电商出口的整体发展。针对这一情况,辽宁省政府可以尝试推出相应的检疫支持政策。例如可以在大连、沈阳、营口三个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城市开设统一的跨境电商出口产品检疫站,同时政府需要定期对检疫站进行资金补贴来缓解企业的成本压力,此举一方面降低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检疫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企业的跨境电商出口积极性。或者辽宁省政府也可以针对一些符合跨境电商出口资质的、贡献较大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检疫的专项补贴,通过点对点的直接资金补助缓解企业的经营压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对部分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检疫环节的监管。总体来看,实行区域内跨境电商出口产品的统一检验,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区域内跨境电商出口产品的检疫效率、检疫效果,同时还能够极大地降低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检疫成本,缓解其经营压力、推动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不断发展。4.加强对中小规模企业的资金帮扶中小规模企业是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发展的主力军,中小规模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发展与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针对当前疫情背景下辽宁省中小规模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难发展的现状,辽宁省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规模企业的资金帮扶。一方面需要在保证省内税收稳定的情况下对中小规模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进行一定的税收减免,以此降低中小规模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税负压力,或是开设更高限度的出口退税政策。另一方面则需要引导省内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对中小规模跨境电商企业的信贷门槛、调低贷款利率,以此降低企业的资金压力,助力省内中小规模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发展,进而实现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的全方位良性发展。

四、结论

近年来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出口贸易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创汇方式。其中跨境电商作为出口贸易的新方式新途径,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目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辽宁省是东北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本文从出口规模、出口商品结构、出口成本以及中小规模企业发展四个角度对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以下四点对策建议:加强国际贸易合作、优化跨境出口结构、推动检疫支持政策落实、加强对中小规模企业的资金帮扶。疫情背景下,无接触、纯线上的电商逐渐成为了人们依赖的消费方式,跨境电商出口在这一背景下或将会成为辽宁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谨以此梳理疫情下辽宁省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现状、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日后学者关于此方向的研究提供些许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1]叶雨寒,高强.后疫情时代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及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21(06):24-26+30.

[2]贺红,刘雨菲.聚焦跨境电商促进外贸稳增长[N].中国国门时报,2021-05-26(003).

[3]王晓红,夏友仁,梅冠群,梁鹏,郭霞,李蕊.基于全链路跨境电商的数字化新外贸研究———以阿里巴巴国际站为例[J].全球化,2021(03):35-54+135.

[4]翁瑾.对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的影响及应对———以镇江市为例[J].中国市场,2021(14):186-187.

[5]王昭君,肖萍.疫情影响下我国跨境电商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中),2021(05):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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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对跨境电商来说可谓是风起云涌的一年:

天猫国际单天销售额突破1.5 亿,阿里又一重手笔;亚马逊与上海自贸区签署合作,力推海淘;京东、唯品会力推进口业务;大量跨境出口电商转型进口电商, 连苏宁易购都开放进口电商招商。出口跨境电商纷纷转型进口,布局双通路。

此外,资本市场也纷纷布局在跨境电商。大风起云飞扬,霎时间,好像全世界都进入了跨境电商时代:传统外贸制造商开始布局跨境电商,传统外贸贸易商开始布局跨境电商,传统外贸品牌商开始布局跨境电商,中国知名品牌商开始布局跨境电商。在这个无处不跨境电商的时代,大家担心着上一次错过了淘宝和天猫,这一次绝对不能错过跨境电商,焦急的心情好比嫁女娶媳。

再看看由跨境电商的热闹起哄所引发出的一连串的边沿效应——跨境物流供应商,也在开始深入本土化布局:

递四方布局全球,等待2015的猛烈发力;

亚马逊FBA 抢夺全球电商市场舍我其谁;

出口易系统制胜苦练内功,如今的实力亦可称雄;

俄速通成为对俄小包物流霸主,每天飞机飞不停;

中国邮政E 邮宝依然是最稳定最优质的跨境物流产品,老大依然是老大;

顺丰推出欧洲小包,牵动跨境电商神经;

比利时邮政依然统治欧洲小包市场,盈利能力傲视群雄……

而到了2015 年,跨境电商必将会有巨大的变化,在变化之中,您看到的是机会还是机会的破灭,也许只在一念之间。

2015,注定是跨境电商更为风起云涌的一年,适者生存,弱者淘汰,您做好准备迎风破浪了吗?

本期专题,《物流》杂志邀请了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市长宁区政协常委张慧先生,与我们一同探讨热火朝天下的跨境电商的内在症结。

主要瓶颈在于制单

和申报数据输入环节

记者:通关手续繁杂一直是媒体和商家诟病的症结,实际操作情况现在究竟是怎样的?请您介绍一下现在的通关流程和商家容易遇到的问题,还有最好应提前准备什么。

张慧:通关手续繁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通关单证整理、制单;2. 电子数据输入与发送;3. 海关审单及反馈。从实际上看,海关近年来通过多种手段改善通关绩效,进展非常明显,很多走绿色通道的单证、双A 类企业和A 类企业的通关效率得到了明显提升,查验率也在逐年下降,在自贸区和特殊监管区域推出了集中申报、先放后报、分送集报、随附单证扫描上传等便捷通关模式,省去了很多现场交单的时间和成本,都对通关效率的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进出口商家目前的主要瓶颈来自于制单和申报数据输入环节,由于大多停留在手工制单阶段,往往会发生缺必要单证、缺关键信息、报关单填制过程中缺字段,导致制单和通关效率低下。

目前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并申报,进出口商品的海关编码和归并规则需要事先确定,商家在手工处理情况下,制作一张报关单的时间可能会超过5 分钟甚至更长。有的报关行一天的单量超过100 单,从第一单到最后一单的处理时间,往往相差好几个小时,通关效率肯定提不高。

对于进出口商家和报关行而言,未来应该靠信息系统来实现自动归类和归并,并且自动判断是否属于法定商检商品,先完成报检流程,才能进入报关环节。通过信息系统对报关单的自动校验,自动导入电子口岸申报接口,避免重复录入,自动接收回执,都将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这都需要通过信息系统和自动化的数据传输技术来实现。在通关上省几个小时,往往会对日益激烈的贸易电商和物流竞争格局,产生根本的影响。

布局海外仓考验电商的物流和信息化管控能力

记者:京东、阿里、顺丰等大佬布局海外仓必然会带来物流配送时效竞争、产品类别的竞争、售后服务的竞争,会提高电商的门槛,小电商生存将更难,而更多同行布局海外仓看似也是一个趋势,您对海外仓怎么看?

张慧:海外仓看似美好,可以延长跨境电商的服务链,但对电商的物流和信息化管控能力,却是很大的挑战。对进口电商而言,海外仓可以实现对分散的跨境物资进行集中收货、集中打包、打印标签、集中托运,管理相当专业,而且需要能够协调境外的物流体系和供应商。国内的电商大佬可以在海外的几个主要物流基地,选择公共型保税仓库进行合作,通过信息系统连接实现订单和物流信息共享,为国内的买家提供一站式的物流和信息查询服务。

对出口电商而言,海外仓提供的是面对目的地客户的分包、打单、派送和一部分售后服务,对当地仓库和物流商的要求更高,是选择合作还是自建模式,需要根据电商的服务模式、集货规模、商品类型进行差别化安排。一套功能强大的后台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前期条件,以支持复杂业务类型和物流模式。信息系统将直接反映电商企业的竞争能力,小电商更应未雨绸缪,通过投资信息系统,确保物流和信息链的连贯、高效。

应统筹考虑并调整出口退税的财政分担问题

记者:国家多次出台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利好政策,“跨境电商”一跃成为2014 年我国电子商务界最热门的词。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物流障碍、通关不够简便、交易信用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诸多问题,请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张慧:从国家目前出台的政策看,是想促进出口跨境电商大发展,但从各地的实际试点情况看,却是进口火热,出口遇冷。进口因为有行邮税的优势在,税率的降低是硬道理。但出口却遇到了海关政策、税收政策、外汇政策、物流配套水平、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问题。

以税收政策为例,国家通过出口退税鼓励出口,实际的退税金额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分别分摊,如果一个地区想大力发展出口电商业务,地方财政就面临外地征税,本地退税的尴尬局面。结果可能是出口规模越大,地方财政的窟窿就越大。因此,应该在国家层面统一考虑并调整出口退税的财政分担问题,才能解决地方上发展出口跨境电商的瓶颈。

在海关政策方面,由于业务模式不同,各地采用的标准也不同,比如义乌和上海的模式,就存在很大的差别,外商跨境采购和旅游购物之间,业务量不可同日而语。海关在制定跨境电商政策上,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并事先做出预案,而不是先做起来,等到出了问题再去补救。业务方面的需求,地方主管商贸的部门很清楚,不能指望国家层面一部法规来解决所有问题。海关在跨境电商方面还应更加贴近地方上的实际需求,多动脑筋,试点更多、更灵活的监管新模式,避免出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垂直跨境电商转向

B2B 模式应对风险

记者:尽管跨境电商看上去很美,但在每个不同的国家相关的政策都不一样,电商贸然跨境肯定存在政策风险,请您分析一下风险,并解读面对风险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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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网络跨境 代购 间接委托 法律风险

2010年9月22日,雅培公司发表公告称,位于密歇根州的雅培奶粉工厂发现了一种常见甲虫,经综合评估后,公司决议召回多批次的婴儿奶粉。雅培奶粉的全球召回事件,搅乱了如火如荼的代购市场。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中谋求日常生活方便的同时,也会遇到多种问题,甚至损害自身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代购业务的不断发展,其核心在于限制代购商的不当行为,进而消除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网络跨境代购概述

网络跨境代购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从代购经营者处购买外国商品的行为,其形式又可划分为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网络跨境代购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它起源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意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讨论的网络跨境代购和电子商务、跨境网购既有相似性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以其他信息技术为辅的交易活动,即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跨境网购涉及两方主体,经营者直接将商品通过境外网站出卖给消费者。而网络跨境代购则转变为一种三方(买方、代购商以及卖方)行为,即消费者通过代购商间接购买实际销售者出售的商品。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是跨境网购和网络跨境代购的上位概念,而跨境网购和网络跨境代购最大的区别在于参与主体的不同。

网络跨境代购除具有网络购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体的跨国性,网络跨境代购中实际销售商一般在境外,而代购商则可能在境外或境内;二是合同的多重性,网络跨境代购涉及三方主体,包括两种法律关系;三是代购业务的便捷、高效,跨境代购能方便无法去海外的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购买行为。

二、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

正如上文所述,网络跨境代购存在两种形式: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有现货的商品代购是指商家详细罗列出所供商品信息,由买家任意选择并达成交易合意的行为。此种形式下,代购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法律关系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代购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指示购买所需商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商品的实际运营者、代购经营者、消费者。其中前两者的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后两者的法律关系是整个跨境代购的核心,需要具体分析。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其运作模式是代购经营者在得到消费者的咨询并最终确定所需的代购商品后,消费者先行在电子商务平台支付价款或定金,再由代购商从境外采购或其他途径购买所需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为消费者采购商品,与实际销售者达成购买商品的合意,该购买行为最终对自身发生效力,符合间接的法律特征。代购商与最终消费者之间是间接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亦是上述间接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即代购商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其本人、间接归属于作为委托人的最终消费者 。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当事人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则是代购商与实际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因而这一类型的代购与居间行为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而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行为,我国的法律并不要求所有的代购商具备相应经营资格。 可见从对主体的构成要件看,这一代购类型也不属于行纪合同。

三、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代购商任意解除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间接委托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现货代购商品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代购商能否及时购买到代购商品、汇率差、商品价格浮动)都会驱使代购商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没有事先告知甚至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取消交易,是一种违约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样的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以及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消费者订立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效力的瑕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已经加入到网络交易平台的行列,成为网络代购消费的权益者。但因网络跨境代购业务需要借助电子商务网站,因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会导致交易双方不知对方的具体情况,代购经营者无从判断交易的消费者是否具有购买代购商品的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完全缔约能力、不完全缔约能力以及没有缔约能力。因为未成年人在代购行为中缔约能力的不完全,导致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存在瑕疵。若将上述行为一概视为无效行为,则会损害代购经营者的权益。但若完全忽视法律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因此,平衡网络跨境代购的交易安全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利益间的冲突,是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不断发展的重中之重。

(三)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显失公平

查看代购网站页面,代购商往往将店铺页面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置于合同的尾部,或是以小字呈现,或语言存在歧义、不易理解等,目的是不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大量充斥着经营者不合理分配交易风险、单方面缩短甚至剥夺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或加重相对人的责任等,例如“本店售出,概不退换”“本产品质量保证,不接受中差评”等等。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使消费者被动地接受格式条款,达成交易合意。但消费者真正需注意的事项,如商品可能存在的瑕疵、履行拖后迟延以及交易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却只字未提。这种格式条款直接导致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使消费者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四、完善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限制代购商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有无偿和有偿之分。在无偿委托合同中,是以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为基础,一旦信任破坏,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过,这不能意味着对所有的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加以限制,而是应该考虑具体的委托合同的情况,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来限制随时解除权的行使。

网络跨境代购业务,都是消费者事先支付给代购商定金或价款,再由代购商履行委托事项。因此,这种委托行为应是有偿的。代购经营者虽然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要具体区分行使的前提条件。若代购商基于正当的事由,事先告知消费者不能履行代购职责并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则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的。若代购商没有正当理由(如代购商品缺货,擅自取消交易;代购商品价格浮动较大,不愿继续履行等),任意解除委托,做出不利消费者的行为,那么应当按照恶意违约,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应当返回消费者预先支付的价款,还应赔偿消费者因延迟购买商品多支付的金额。

(二)明晰未成年消费者订立网络跨境代购合同的有效性

未成年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并非完全有效、完全无效或效力待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限制行为能力人依其身份、年龄、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行为(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学习软件)则是有效的;若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所有的零花钱购买的大件物品(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电脑),在征得法定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后,则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若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超过上述范围,如欺骗代购商使其相信购买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征得本人父母的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对经营者的现状进行考查和评估,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与未成年人应享受的权益实现共赢。若一味判定欺骗购买行为是无效的,则可能导致经营者由于不愿承担法律风险而放弃本次代购交易,影响到代购商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将上述行为认定是有效的。但是基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限制,代购商应当诚信报价,由未成年消费者支出合理对价。

(三)完善网络跨境代购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大多数代购商没有履行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在条款中故意规避自身的责任,加强对方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订立格式条款一方解释说明的义务,但并未具体说明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在经营者未履行自身义务时,若未经消费者同意,应视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不承担格式条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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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051-02

一、研究背景

(一)跨境网上交易背景:

随着近年来的发展,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已经开始接受,不少企业通过开展了跨境网上交易并获得收益目前相对于正规传统外贸而言,跨境网上交易还仅仅处于一个萌芽阶段,并开始逐步蓬勃发展,在未来将有可能创造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格局。但由于中小微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大,缺少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在融资过程中融资难,因此融资成了跨境网上交易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阿里小贷背景:

阿里小贷是小额网络信贷的金融试验产物,是以中小网商为主要客户群体,以网络电子商务发生痕迹为信用数据来源,整合网络优势的一种金融模式。阿里小贷为促进中小微外贸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融资的基石,网络贷款其独特的优势通过阿里小贷得以验,但是其所面临的互联网金融共有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内部机制隐藏着的风险,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的各种不足,等等都急需改善。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首先,本论文从选题背景出发,首先介绍了跨境网上在线交易背景下的外贸电子商务和阿里小贷的现状及发展。

其次,本文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利用比较分析法,对阿里小贷的产品体系、融资方式、风险控制做了详细分析,为后面提出的风险防控和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最后,本文通过研究阿里小贷在小额贷款中存在的风险,提出具有可行性的风险防控和监管措施,提高阿里小贷服务于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的水平,带动我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阿里小贷为促进中小微外贸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融资的基石,网络贷款其独特的优势通过阿里小贷得以验,但是其所面临的互联网金融共有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在风险严重的情况下,迫使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使阿里小贷更好地促进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阿里小贷分析

阿里小贷业务模式和流程

(一)产品体系:

阿里小贷提供两种不同方式的贷款服务:淘宝贷款和阿里巴巴贷款,两者实质的区别是线上贷款和线下贷款的区别。阿里小贷最突出的创新在于其线上业务,淘宝小额贷款则是其线上业务的典型代表。订单贷款主要是基于卖家店铺已发货买家未确认收货的订单金额以及店铺运营情况来进行综合评估给出授信限额;信用贷款则是基于卖家店铺综合运营情况给予授信,在授信额度内可多次支用,随借随还。利息方面,阿里小贷的利息按天计算和银行相比偏高,其日利息0.05%的利息均高于大多数商业银行贷款。但实际调查中,68%的店铺下次遇到融资需求时仍会选择阿里小贷,而相对只有16%会选择商业银行,原因是银行手续复杂机会成本太高。阿里小贷的到账速度是银行无法比拟的,从客户提出申请到商户收到贷款,只需点点鼠标,短短几十分钟后资金立即到账,解决小额资金问题再方便不过。

(二)融资方式

1、信托融资

阿里小贷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将信贷资产变现并再发放贷款。通过信托融资,阿里小贷的同一笔资金做多次放贷,进行多次资产转让,资产倍数变大。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的合作使得这些资产包中的风险也得以隐藏,使得投资者面临潜在的损失可能,然而阿里有着强大数据后台检测与记录,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他们的贷款客户也是在网上长期经营良好、信誉评价高的企业,可以控制其中的风险。同时,阿里小贷通过支付宝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山东国际信托公司通过支付宝账户的检查以及信贷资产清单的审核来监督资金的运用与流向。阿里小贷通过阿里的生态系统闭环能够随时掌握贷款的路径, 也就能有效的从源头上避免风险发生的可能。

2、资产证券化融资

阿里巴巴首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2013 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50亿元,合作方为东方证券。之后阿里还与其他基金公司等合作发行了规模为2 亿元的私募产品。因为市场普遍认为阿里的风控能力优秀,且信贷资产的质量较高,众多券商纷纷跟进和阿里的合作。阿里小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随时借款,随时还款,这点与其他的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不同的,因此这个基础资产是变化的,是与借款人的行为密切相关的。为了更好的减低风险,阿里跟券商合作对证券化产品做了不同的风险分类, 优先支持发行信用评级较高的证券, 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使得产品能够受到投资者的认可和监管当局的审批认可。

3、银行理财产品融资

阿里还积极通过与银行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融资。2013年阿里小贷将债权作为标的物,分别于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合作推出了债券的银行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5%左右。这样的方式有效的规避了金融监管当局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融资的限制规定,同时发行理财产品的成本也较银行贷款要低。

(三)风险控制

1、限定贷款范围

具备阿里小贷申请人资格的主要是阿里巴巴的中国供应商和诚信通会员、淘宝和天猫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锁定贷款对象范围便于控制网络信息互通,细化交易数据,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并实时地对贷款进行监控。

2、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数据库

阿里小贷自主创建适用于在线网商信用评估的风险数据模型,对在线交易用户的交易量、交易额和交易频率等数据跟踪记录,增加数据可信度,从而降低网络信贷风险,掌握借方的主动权。

3、寻找新型抵押品

一般的线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固定资产或其替代品抵押,给贷款人造成不便,导致贷款数额减少,为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决这一“短板”,阿里小贷提出以网店的未来收益作为抵押替代品,对借款方而言,无疑是一种无负担抵押,对于放贷方而言,虽然存在很多不定因素的风险,但通过云计算和模型建立,可以对网商的未来收益情况得到估算,若借款人违约,交易平台将会关闭其网店,使其失去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转化为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一般而言,在贷款计算过程中,违约成本要远高于贷款本身,巨大差额的违约成本也能促使借款人主动还款,降低违约风险。

4、对贷款流向的监控

在网上申请贷款成功后,运用自身平台,将贷款打入借款人支付宝账户中,对于这笔资金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监控: 一是从阿里小贷平通的数据库中直接获得贷款的流向信息; 二是从银行方面获取贷款的流动信息。

四、存在的风险

(一)外部环境风险

1、法律合规风险

目前我国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尚没有一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小额贷款公司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着银行业务性质的金融业务,但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因而不受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体系的覆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阿里金融小微信贷持有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执照,不具备银行执照,也就没有吸收低利率存款的功能,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也都因此受到制约。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小贷公司都会面临的主要风险。虽然阿里小贷款利用数据及平台优势降低了信用风险,但阿里金融小贷业务整体仍存在超过1%的不良贷款率。所以其处理信用风险仍然任重道远。首先,信用风险的贷前识别上仍需提高,同样对于风险监测,阿里金融的经验仍不算丰富,并不直接控制企业的银行账户,因而对风险的动态捕捉能力有待提高。其次是对信用风险的控制能力有限,由于阿里金融主要提供信用贷款,缺少合格抵押品,导致违约风险缺少缓释途径。

3、网络系统风险

对于阿里金融而言,其大量线上审核,自动化审核,依赖线上大数据平台的运作方式也面临着网络系统的风险。事实上,对于电商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主要面临两大类网络系统风险。其一是电商小额贷款公司所依托的电商平台所面临的网络系统安全问题,其二是电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网络系统安全问题。网络系统风险是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回避的重要风险,其以数据为本,善于运用网络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电商小额贷款公司更要重视网络系统的安全性,这样才能降低风险,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

(二)内部机制风险

1、经营主体风险

阿里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来源于因人气不足、交易量低或管理混乱而导致经营收益无法应付经营支出,从而存在亏损倒闭风险。基于对支付数据的对接,以小微企业现金流、库存、订单等数据为风控手段,为企业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使得原来阿里金融的无风险收入或业务模式转化为有风险的担保收入或业务模式,一旦借款人违约,单笔标的风险就有可能演化成阿里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最终使得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

2、计量与监测经验不足

尽管阿里金融采用多种模型来计量客户的违约风险,但是其与商业银行相比在历史违约数据积累上有较大劣势,另外在分析违约概率上也仍然缺乏丰富经验,数据分析能力薄弱。同样对于风险监测,阿里金融的经验仍不算丰富,缺乏核心风控技,并不直接控制企业的银行账户,因而对风险的动态捕捉能力有待提高。

五、解决措施:

(一)在互联网浪潮来临之际,监管当局应该转变思路,改变监管手段,更新监管技术,以适应时展的需要。可以更多的为小额外贸贷款企业拓宽转型发展之路,帮助其明确定位,在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幵放更多的小额贷款外贸公司融资方式, 使其经营成本进一步下降,也是得我国的金融机构层次更加多样化,更好的服务于中小外贸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视同金融机构对待,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使其降低成本更好的为广大的小微外贸企业服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征信体系纳入到官方的征信体系中来, 建立统一的标准化的全社会的征信平台,为所有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日常监管工作应有明确的分工合作。人民银行应负责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贷款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并将其客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银监局应负责定期对其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以及非现场监管,了解其经营情况,规范其经营活动,对其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帮助其维持正常经营,控制风险。同时,还应当要求跨境电商小额贷款公司将重要经营信息,重大事件以及财务情况及时向公众披露。要求其及时向公众披露信息,有助于利益相关人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增加公司透明度,利用市场力量约束电商小贷公司,辅助监管。

参考文献:

[1] 陈文,王飞.网络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4.

[2] 李晓海阿里巴巴小额信用贷款探秘2010

[3] 国家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启动部署会

[4] 李晓海.阿里巴巴小额信用贷款探秘[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0—8-4.

[5] 郁国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J].浙江金融,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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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5-0066-02

2006年,跨境电子商务在中国出现,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因其风险较小、利润高的优势而逐渐成为中国外贸的一种新趋势。然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制约因素逐渐显现出来。作为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义乌在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路径上有着典型的特征,通过研究,本文拟找出发展中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应对策。

一、中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一)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小额跨境电子商务(Mini Cross-border E-Commerce),或称在线小额外贸,指不同国家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向海外中小采购商或终端消费者小额批发出口或零售出口商品,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新型外贸交易方式。

(二)中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得益于政策、平台、物流等方面的优势,中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一直呈现良好的态势。2008年,我国实现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24.1亿元。2012年交易额已超过2000亿美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突破483亿元,较上年增长超过30%。2013年的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67亿元,六年间市场规模增长近三十倍。根据商务部公布的全球贸易格局报告预测,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将增长至6.5万亿元,同期增长超30%。

(三)中国发展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新突破

1.建立新型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

2014年,海关通过试点建立了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4种新型海关通关监管模式。同年7月,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统一通关系统上线运行。并且,海关总署于7月底了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及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新型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的建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2014年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货值已突破30亿元,进出口价值分别在10.1亿元、20.4亿元左右。

2.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有相关部门人员表示,跨境电商贸易日益频繁,关于一般贸易的政策已不适用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各流程信息化,做到关、税、汇、检、商、物、融一体化。2015年3月12日,国务院了〔2015〕44号文件――关于《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线上集成+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为主要特征的全国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将为发展中国跨境电商提供可行性实证。

二、义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其问题

(一)义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统计,2012年义乌市实现跨境零售(B2C)出口50亿元。截至2013年义乌实现快递日均出货25万票,同比增长25%,全年累计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856亿,其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即B2C模式)交易额106亿元,同比增长110%。2014年,全市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433亿元,其中跨境零售153亿元,同比增长42%,跨境快递日均出货35万票,同比增长40%。

(二)义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突破

义乌的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之快使得未调整海关关税税收征管规定难以与之匹配。小额跨境电商贸易的货物超过规定限额,就必须进行申报并且缴纳关税,导致贸易成本增加。另外,不合格的产品会产生滞留积压现象。2014年,为加快义乌市小额跨境电商的发展,同年7月,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增列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限义乌市市场集聚区采购的出口货物,每票报关单所列品种在十种以上的可简化申报,大大提高了贸易的便捷性。

(三)义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1.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物流问题

(1)国际小包时效慢

如今义乌的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大多数是通过国际小包和国际快递来完成运输的,但是在出货量猛增的情况下,快递通道时常发生“堵塞和爆仓”现象,使得国际小包时效慢。另外,由于时效的不稳定,商品价格的波动极有可能引发买卖双方的纠纷。

(2)国际快递成本高

义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有很多小商品因其重量高,国际运费的成本往往高于商品本身价值。从长期来看,快递成本将使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利润受到挤压。

(3)物流信息电子水平不高

在义乌,从事小额跨境电商物流的企业大多规模小,且采用原始人工分拣方式,尚未具备利用现代技术处理物流信息的能力。不顺畅的信息流以及落后的物流技术将束缚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4)物流体系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完善的物流基础设施使运输过程实现高速、低耗。但目前义乌物流配送的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配送场地也已超负荷运行。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严重阻碍着小额跨境电商的发展。

2.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

相比于国内贸易和大额跨境电商贸易来说,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就跨境电子商务整体市场而言,较于信用体系建设相对完备的欧美国家,我国的安全技术水平、法律信用体系还有待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的协调,对于义乌这样进行大量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来说,让买卖双方享受到贸易的安全可信能够在极大程度上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

3.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落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在跨境电商贸易中,交易双方的大部分操作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资金流动从有形财产形式转变为数据形式,若是按传统账簿记账管理的方法来管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其税收的征管以及稽查都难以顺利进行。另外,相关税务部门信息化整体水平偏低,许多信息化建设环节未完善,且各地区都有不同的管理体系,由于缺少信息共享的平台,造成信息利用率低、沟通有障碍等问题。

三、中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集装箱”式的大额交易受制于传统外贸的局限性,难以得到发展。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受到中小进出口企业的热捧。根据 2012 年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在中国有4000万家中小企业,而在这4000万中将近500万家以外贸出口为自己的主营业务,中国外贸出口总额的60%是由这五百万家中小企业创造的。小额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若是能够继续良好地发展下去,得利的不仅是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促进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促进其外贸转型,重新架构国际产业链,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

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毕竟是起步晚于传统外贸方式,其市场较之传统外贸市场还不够成熟,贸易各环节并不完善。随着小额跨境电商贸易的迅速发展,物流管理、资信风险调查、税收结算等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成为中小型外贸B2C电商企业的贸易障碍。2013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1.9%,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占中国跨境电商贸易总额的6.1%。预计2017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额将升至20%,而小额跨境电商交易占比将达10%左右,在未来跨境电商交易中,订单将趋于碎片化和小额化,而随着占比数值的增加,小额跨境电商贸易对我国进出口外贸的影响也将逐渐加大,其问题的产生已不仅仅是制约自身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国际间市场需求态势表现良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不发展就意味着后退,从而减弱我国进出口外贸的强劲势头。因此,创造各方面的良好环境解决小额跨境电商发展问题刻不容缓。

四、中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物流运输

1.国家规划布局、完善物流设施

国家对于第三方跨境物流的发展做好整体科学的规划,尤其是对于有港口、保税区或大型物流园的地区,要完善其物流基础设施,在资金和政策方面做好整体规划布局。

2.物流模式创新

第三方跨境物流企业通过海外委托、海外并购等形式,引进海外先进物流管理技术,结合中国实情,探索出符合中国发展道路的第三方跨境物流模式。

3.加快海外仓储建设步伐

在中国贸易合作密切的国家、地区建立第三方仓储,借此解决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问题,实现小额跨境贸易快捷便利、低成本和安全的配送投递服务。

(二)完善信用体系

1.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国家相关部门严查商业欺诈,打击劣质产品,加强电子商务的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大力完善我国信用交易保障服务体系。

2.技术层面健全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物流、海关环节都十分重要。通过分析买卖双方在网上平台上的操作来进行贸易监督,通过健全信用登记,确保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的可靠性,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3.电商平台的信用建设

首先,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对商家的产品品牌质量进行把关,确保买家的利益。其次,平台提供商可以同银行进行合作,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平台提供商可以为银行提供贷款人在平台上的交易信用等级便于银行分析其资信状况,同时也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完善税收机制

1.制定相关纳税政策

为保护小额跨境电商贸易的发展,国家可以在初期给予企业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减免税费等,待其发展成熟,再根据其经营年限来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

2.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的税收信息化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使税务部门的运作更为高效。

3.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监管平台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交易的,特别是小额跨境电商贸易,因其特性难以计税,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监管平台,可以鼓励卖家在网购时使用电子支付的方式直接纳税,实现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和税制的统一。

五、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信息技术时代的产物,我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截至目前为止,中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较小,贸易额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比例较小。本文以义乌市为例,从物流、税收、信用风险方面深入分析我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由此得出要促进小额跨境电商的发展,就需要政府及企业的相互合作、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孙 蕾 ,王 芳.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5(3):38-41.

[2] 李昱蓉.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建议[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4):147-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