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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税收政策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0 09: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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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税收政策

篇1

“偷税”,不言而喻,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行为,与逃税一样,应受到打击和严惩。而“避税”则有钻税法空子的嫌疑。只有“节税”,可以认为是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它又称税收筹划。

行业不同税率不同

在进行投资之前,应该慎重考虑投资产业的类型。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产业,税收政策也不相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如下机构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介等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5、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6、符合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以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

7、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

地方不同优惠不同

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也大有学问,可以选择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中鼓励投资发展的地区进行投资。譬如珠江、厦门、上海浦东等,此类地区的税率只有15%。

另外,某些城镇为了吸引投资,也有类似减低税率的优惠地方法规。这就需要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商量协调,争取获得最大的地方补贴,减少税率。

投资方式影响税收政策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等方式。

如果您是准备选用自有房屋进行投资,那么可以在采取收租方式和以实物投资参与经营分红的方式中进行选择,比较哪一种方式会明显减低税负。一般而言,营业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

1、采取收租的方式:企业支付的租金作为费用计入经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分红数额减少,企业税负和个人所得税税额都有减少。但是房屋租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有专家建议,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时,收租的方式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

2、采取以房屋作价参与经营的方式: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较上述方式增加不少,但不用缴纳租金营业税。

如果选择现金直接投资,那么用银行贷款的方法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根据国家规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可以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假设有一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中方又无现成办公楼可以提供,这时中方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由中方企业投资建造办公楼房,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中方企业除建造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由中方企业把相当于建造楼房的资金投入该合资经营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建造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雇人不同也可节税

中国税收策划网CEO李记有先生在去年举办的首届中国财务经理年会上给出席会议的财务经理出了一道题:一家10人的管理咨询公司,年销售额预计为1000万元,按正常情况应该缴纳80万元左右营业税,如何做到一分钱的税不缴,又不违反税法吗?

他表示只要熟通税法,善于筹划,有两种方法可以让这家公司免缴80万元的税款:

1、按照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安排失业、下岗人员达到30%的,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

篇2

在进行投资之前,经营者应该慎重考虑投资产业的类型。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产业,税收政策也不相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如下机构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介等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5、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6、符合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以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

7、教育部门所属的校办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

二、地方不同优惠不同

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也大有学问,可以选择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中鼓励投资发展的地区进行投资。譬如珠江、厦门、上海浦东等,此类地区的税率只有15%。

另外,某些城镇为了吸引投资,也有类似减低税率的优惠地方法规。这就需要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协商,争取获得最大的地方补贴,减少税率。

三、投资方式影响税收政策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等方式。

如果您是准备选用自有房屋进行投资,那么可以在采取收租方式和以实物投资参与经营分红的方式中进行选择,比较哪一种方式会明显降低税负。一般而言,营业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

1、采取收租的方式:企业支付的租金作为费用计入经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分红数额减少,企业税负和个人所得税税额都有所降低。但是房屋租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有专家建议,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时,收租的方式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

2、采取以房屋作价参与经营的方式: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较上述方式增加不少,但不用缴纳租金营业税。

如果选择现金直接投资,那么用银行贷款的方法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根据国家规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可以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假设有一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中方又无现成办公楼可以提供,这时中方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由中方企业投资建造办公楼房,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中方企业除建造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由中方企业把相当于建造楼房的资金投入该合资经营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建造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雇人不同也可节税

中国税收策划网CEO李记有先生在去年举办的首届中国财务经理年会上给出席会议的财务经理出了一道题:一家十人的管理咨询公司,年销售额预计为1000万元,按正常情况应该缴纳80万元左右营业税,能否做到一分钱的税不缴,又不违反税法呢?

他表示只要熟悉税法,善于筹划,有两种方法可以让这家公司免缴80万元的税款:

篇3

一、引言

所谓转移定价,也有人称之为转让定价或者划拨定价,从本质上来看是企业实施的一种战略,代表的是企业的经营管理策略,也是企业实现纳税客体转移的一种重要渠道。具体来说,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比如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相互销售货品、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有息贷款等经营活动中产生。跟一般独立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不同,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此其价格的制定也同企业通过外部贸易所形成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关联企业可以通过利用各类转移价格,充分调整不同产品的成本,从而达到认为转移关联企业收入,帮助外资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达到纳税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管理目的,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规避各类政治、经济风险因素,最大限度为外资企业抢夺国际市场创造条件,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从本质上来说,外资企业转移定价就是通过对财务报表的操纵,已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外资企业转移定价给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中方合资者的利润被蚕食

有关资料显示,从项目数量、利用外资金额等因素来看,中外合资企业占我国外资引入的75%以上,由此可见,在合作中中方能够获得的利润成为了我国引进外资获得收益的主要来源。针对外资企业来说,中方合作者可以按照股权比例来分享利润,对于合作企业来说,在合同中会将中方利润进行明确规定,通过一定的利润分配比率确定。然而,如果外资方滥用转移定价策略,就会导致合资企业出现利润大幅度降低甚至出现负利润的情况,造成中方合作者的获利减少,甚至出现亏损的局面。鉴于此,在外资方滥用转移价格的策略中,中方合作者的利润将被严重蚕食。

(二)降低我国税收收入

外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考察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我国除了执行正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之外,为了最大程度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实际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很多外资企业发现即便享受了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其所要承担的实际税率仍然高于相关、巴马哈、百慕大等避税地区。比如,祥光的所得税税率虽然同我国税收政策优惠下外资企业享受的税率差别不大,但是由于其具有离岸经营的税收豁免等优惠政策,对外资的吸引仍旧很大。一些外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策略,将在华获得的子公司利润大量转移,从而防止在我国缴纳所得税,因此我国外资企业虽然产值逐年攀升,但是其所缴纳的税金却没有同步提高。

(三)不利于形成外资直接投资之间的关联效应

在引进外资方面,我国不仅希望能够获得直接效应,同时还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关联效应。这些关联效应对于提高我国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挖掘国内相关产品的需求、完善产业链建设、提高加工贸易行业的配套能力等都有着直接而积极的影响。可以说,这些关联效应是衡量我国外资引入实际效果的重要指标。由于外资企业希望通过大规模转移定价掠夺利润,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进口控制权,从国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本来可以通过国内企业购买的原材料、产成品等,从而极大的削弱了外资企业直接投资所带来的关联效应。

三、控制外资企业转移定价的策略

(一)转变招商引资理念,完善涉外税法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地方政府也要与时俱进,积极优化招商引资观念,逐步从单纯的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朝着通过市场和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方向发展。通过对来华投资外资企业的经营动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外资企业首先是被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廉价的劳动力、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所吸引的,诚然税收优惠也是其中的一项因素,但是并非决定性因素。减少不合理的税收政策优惠不仅不会阻碍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同时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堵住偷税漏税的政策漏洞。今后,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环境建设,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通过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和高效的服务理念来进一步吸引外资,另一方面,我国还需要积极完善自身的涉外税法,最大限度消除法律漏洞,根据实际所发生的各类案例,仔细梳理总结,在此基础上对税法进行完善,修补漏洞,优化一些不合理或是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条款。举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考虑将外资企业减免税的期限从过去的开始获利年度开始,调整为企业投资经营后的第几年开始,具体年度数可以通过考核外资企业的行业、资本、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与此同时,根据WTO有关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而非超国民待遇的原则,我国应当尽快实现内资和外资企业两税合一,具体的可以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促进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加强国际协作

首先,我国要有意识地加强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监管外资企业转移定价是一项系统性程度较高的工作,涉及到外资项目从谈判、签约、验资、审批、海关管理、外汇管理等多项复杂环节,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团结协作,才能够有效防止不正当的转移价值。鉴于此,我国税务、工商、审计、外经贸、海关等职能部门都应该积极共享所收集到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彼此之间加强沟通与协调,掌握最前沿、最及时的外资企业国际经验活动情况,实现信息流动和共享,打造一个覆盖面广、专业化程度高的转移定价监控体系,实现对外资企业转移定价的实时监控。其次,我国还需要强化国际间的协作。从国际层面来看,外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达到避税的目标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同时面临的棘手问题。仅仅依靠某个国家的单独行动来实现对外资企业转移定价行为的控制,效率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强化国际间的协作。我国可以积极同其他国家签订相关的双边、多变合作协议,通过采取联合行动,控制转移定价,降低国家税收损失。与此同时,我国还可以通过加入一些组织和机构,积极学习其他国家在打击恶意转移定价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再结合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取长补短。

(三)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外资企业不合理避税的成本

目前,我国针对外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达到不合理避税的情况,只采取了补税不罚税的办法,并且很多时候并没有将其行为曝光,导致外资企业滥用转移定价策略的违规成本极低,这也是很多外资企业长期采用转移定价的主要原因之一。鉴于此,未来我国应当加大对滥用转移定价外资企业的打击力度,不仅需要其缴纳本身应缴的税款,还应当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罚款,尤其是对一些造成我国税收损失的企业,更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屡教不改的外资企业,还可以对其进行新闻曝光,直至取消其享受的各类优惠待遇。

四、外资企业转移定价案例

我国某省某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一种怪现象:运转6年,亏损过亿,“该企业设备先进,技术高端,管理规范。但销售规模逐年扩大的背后,却是连年亏损。”相关税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分析时,发现了这个令人费解的现象。

一个连年亏损的企业,为何还要继续扩大生产?一项连年亏损的产品,为何能引来外方的增资扩股?这一连串问题引起了国税机关的警觉。在发现该企业的避税疑点后,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牵头组成反避税调查小组,将该外商投资企业定为“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查对象。

那么,这家企业是否在通过降低价格来转移利润呢?

在企业堆积如山的财务报表、生产订单、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定价原则等文件中,调查组发现了一份该合资企业与我市某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资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Xx年,该内资企业转让了合资企业的一条生产线,为外方公司加工零件。比对发现,尽管两家企业使用同样的设备,加工同样的零件,销售给同一个客户,且内资企业的加工单价比合资公司还低16%;但因“有利可图”,内资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长达15年的加工协议。

调查组还发现,该合资企业属 “来料加工”企业,原材料由外方公司提供,产品加工完再返销给外方公司。不承担投资和销售风险,无核心技术研发,属于典型的单一生产功能企业。焦点集中在企业的亏损是否合理、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企业利润率的确定上。

外资方否认逃税,同时,外方母公司花巨资聘请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德勤会计事务所,出具关联交易定价审核报告,断言该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否认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实。

经过艰苦的努力,xx年,在大量的数据、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税收政策面前,事实胜于雄辩,该企业终于接受了该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主动补缴税款。企业的合理利润从国外转至我国进行征税,企业的获利年度至少提前了7年。

五、结语

随着外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影响程度的增大,其通过转移定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著,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干扰。同时,由于我国人力资源成本的上升,全球经济的疲软,也挤压了外资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外资企业转移定价比以往更具有迫切性。外资企业滥用转移定价策略的情况较为普遍,将其作为利润转移,减少在我国纳税的问题十分严重,这不仅违背了合作、合资模式的初衷,导致我国收益被蚕食,同时也降低了我国的税收收入,不利于外资企业之间关联效应的形成和国际收支平衡的维持,严重的话还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因此,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味强调外资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是片面的,也是较为偏激的价值取向,我们也必须同时看到外资企业滥用转移定价给我国经济造成的伤害,在此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针对性措施,降低外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作者单位:荏原电产(青岛)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篇4

产权交易作为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严格意义上的产权交易应该是在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以公开交易为前提,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在多个交易者互相竞争的情况下,可以比较准确的发现国有产权的价格,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然而,目前我国国有产权的交易并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究其原因,首先是没有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都是各地自发建立的,比较混乱。其次是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和专门性的法规,仅依靠地方政策或行政规章制度,约束力远远不够,有些规章都是由各地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制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改制而各自为政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产权交易的法律约束力。

目前这种状况,造成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交易难以定价,暗箱操作,将国家利益拱手让人,引起国有资产流失,进而引起税收流失。首先,在国有产权进行交易时,某些利益集团和地方政府为了既得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律权限,擅自处置,不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而是采用低价方式出售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基减少,造成了税收流失。其次,由于产权交易市场处于条块分割状态,各机构和各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有效的对接,交易成本相当大,因此企业在转让后得到的净收益很少甚至为负,大大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最后,某些地方政府为支持企业改制,使其容易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成功,往往将其所欠税收免除,因此也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1.2 企业资产重组引发的税收流失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由于政府衔接、制度配套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导致了税收的流失问题。首先,造成增值税的流失。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部分资产在重组中政策界限模糊,如企业流动资产的重新组合实质是货物交换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然而由于企业流动资产评估的不规范,企业流动资产在评估中“缩水”,造成了国有资产减值的同时也使应征增值税大量流失。另外税法规定销售已使用的小汽车等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而实际工作中这部分应征增值税基本流失。其次,引发营业税的流失。企业在资产重组时会发生房产设备、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然而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税务机关对其信息掌握不灵,无法及时确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从而使税款流失。再次,造成房产税的流失。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可能造成原有不动产的使用权发生变化,如果原有房屋产权人和房产使用人有意拖延重新对房屋产权人确认,会造成纳税主体一时无法确定,使房产税款难以落实。

1.3 合资过程中引发的税收流失

目前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改制,按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中外合资;一种是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资。其中以中外合资引发的税收流失最为严重。首先,中外合资企业创立时需要对双方的资产进行评估,但由于很多地方需要吸引外资、促成合资合作项目,故意对中方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对商标、专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作价或作低价,使中方国有资产比例明显偏低,造成国有资产在合资中严重流失。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组建过程中,对资产评估增值、资产溢价所得应交纳所得税,然而由于国有资产的流失,使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减少,从而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同时外商利用价格转移,对进口原料、设备、产品等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使企业应向国家上缴的税款、中方应得的利润大量流入外方手中,造成实盈虚亏。此外,许多国有企业利用改制的机会,成立假“三资”企业。这些假“三资”企业享受了本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两免三减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使国家的税收遭受到了严重侵蚀。

1.4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引发的税收流失

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存在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税收的流失。首先,我国《破产法》规定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在规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将税务人员列入必须参加的清算组成员,使得税务机关对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信息滞后,更不能参与清算其破产财产,进而使国有企业欠税问题无法解决。其次,破产企业的欠税问题是导致其税收流失的主要因素。很多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本就不够清偿所欠税款或者被其他债权越位清偿;另外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将存量资产中的有效部分剥离,把欠税和债务留给无偿还能力的原企业,这也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最后,有些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后,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或重组,其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点、产权所有者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变, 按税法规定,他们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企业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使税务登记证无法回收,发票的缴销工作也无法正常进行,而且新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追缴该国有企业所拖欠的税款,造成税收的流失。

2 治理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税收流失的对策

针对以上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发的税收流失方式,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2.1 税务部门加强征管,依法治税

2.1.1 宣传到位,主动参与。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逐步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自觉缴税;加强有关税收制度、法规的宣传并作好解释工作,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另外应大力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文化素质,提高征管水平,主动参与到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法院、工商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收集涉税资料,防止制定的改制政策中出现越位越权减免欠税的内容。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与税法规定相违背的改制政策,应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反映,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2.1.2 强化税收征管。首先,要加大稽查力度,堵塞税收漏洞。在对改制企业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针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管漏洞,开展重点稽查,查处各种偷逃骗税,规范改制企业的纳税行为;此外,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就应该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经营和财务状况,做到防患于未然,即使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也能从容应对。其次,加强改制企业的财务监督。由于企业改制中许多企业的资产、负债都会发生重大变化,也正是这些方面的变化才会引起税收流失。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督,尤其是对于改制企业更应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核算,掌握企业的情况越多就会越多的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2.1.3 强化税收司法保障。由于企业改制中会产生复杂的经济利益矛盾,涉税案件也会不断增多,所以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中,急需司法部门给予强有力的保障,只有各部门、各执法单位协同作战,才能有效的填补各方面的漏洞,从而减少涉税犯罪,也只有全方位出击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税务部门严肃执法,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另外,税务部门应针对不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征管的方法和策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条文,从法制的高度来规范和引导企业改制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2.2 从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税收流失的方式来看

2.2.1 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明确税收政策。针对目前我国产权市场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可将已经成立的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重组,使各个省份在重组后只设立一家产权交易所、一家技术交易所或只设一家产权技术交易所。同时,在这些交易所内,逐步形成全国性的交易网络体系,及时收集和产权转让信息,撮合、记录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 防止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流失。另外,要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政策上的明确规定,既支持企业改制又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流失。

2.2.2 明确企业资产重组的各项政策,规范运作。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首先,应当规范其运作过程。在重组过程中委托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调整有关账目编制表,保证重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明确企业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及时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税方面的新情况会不断出现,国家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台适当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再次,各级政府在支持企业重组时也可能擅自做出减免税收的决定,因此,应严禁以重组为借口,打税收的主意。

2.2.3 维护合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权益

首先要有计划有目的的对这些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于合资企业不仅要聘请权威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也要据实对外方或私人投资的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正当权益。另外,要特别加强对“三资”企业的认定工作,防止某些国有企业为了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变相逃税。

2.2.4 加强破产企业的欠税清算工作

要加强对破产企业的欠税清算工作,首先要修订我国的《破产法》,在相关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税务部门参与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其次,税务部门应仔细审核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尤其是要逐一汇总以前年度欠税及加收的滞纳金,并且监督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过程,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2.3 建立相关法规,完善税制

篇5

(2)统一领导。税收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税收管理具有较大的集中统一性。要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强化税收管理。税务机构实行上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又要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给地方一定的管理权,以便因地制宜处理税收问题。

(3)专业与群众管理。社会主义税收的特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务机关同纳税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加强专业税收管理的同时,要发动群众参加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依靠群众协税护税,把税务管理建立在可靠的群众基础上。

(4)从经济到税收。税收同经济息息相关,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制定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法令,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税收管理工作中,要面向生产、关心生产,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增加税收收入。

(5)以法治税。税收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的特殊分配,一征一免,征多征少,既体现国家政策,又关系到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依法治税,是税收管理全过程应遵循的原则。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意义

1.降低税收成本。当前,税收成本包含企业依据法律所必须缴纳的各项税金的实体成本以及企业因纳税不当所收取的罚款和收取税收滞纳金的处罚成本。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费,节约企业的税收实体成本,避免税收处罚成本,取得高额的税后利润。

2.增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管理中做好税务管理是十分重要的,电力企业税务管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企业税务管理也就是学习税法、合理运用税法过程,能够提高企业人员的纳税意识。由于不同行业、国家、地区政策的差异,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加强税务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清楚各项税收法规,同时需要学习和了解有关会计方面的内容,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等,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也能够增强其税法观念,也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3.有利于调整企业内部产品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针对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不同税种的不同税率,企业能够更清楚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采取科学合理的筹资、投资以及改造技术,能够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筹资和技术改造,企业在投资和技术改造上的税收得到最大的优惠,进而改善企业的内部产业结构合理的配置资源,增强电力企业在同行中的竞争力。

三、加强电力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1.筹资融资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首要条件。企业资金分为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两种,借入资金虽到期需还本付息,风险较高,但是税前可以扣除利息,能够抵抗税费。而权益资金有安全性、长期性、不需支付固定利息,却需要支付股息,但其无法扣除税前股息,且成本较高。所以,加强电力企业筹资选择的税务管理工作,需要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从而减轻税负。

2.由于各个电力企业的发展计划,产品都有所不同,电力企业在计划投资时,所面临的税收负担也有不同。比如,在投资兴建高新技术企业、外商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与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在一定期限里,他们均可以得到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优惠。

3.通常,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筹划税收时,主要利用一些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同的会计年度内有其不同的所得税费用,可以推迟纳税的时间,提高其资金使效率。

4.在纳税方案的选择上,应认真分析,衡量不同选择对于税负的影响,避免选择不当的方案而加重税务负担。而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分析纳税时间的规定以及预缴和结算时间规定,合理计划税务费用,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利息的花费。

四、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建议

1.防范税收筹划风险,完善的税收筹划机制。电力企业需建立有关税收筹划目标的机制,包括筹划工作流程、筹划风险预警、筹划决策、反馈机制以及控制机制。合理有效的机制能够有效的预防税收筹划的风险,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及时有效实施。同时,为了确保电力企业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电力企业确切规划其与税务有关的各个部门的职能,严格遵循电力企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清楚了解税收筹划相关制度规定,确保电力企业科学计划税收决策和科学管理税收,杜绝企业税收筹划出现风险。

2.电力企业应当做好计划工作,协调管理好各项工作。电力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比较种类繁多,不同的经营活动有其适合的税收政策、法律。电力企业进行纳税前,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工作,了解纳税方案,选择合适的方案,合理经营。对于发生了经营活动的,电力企业再去计划税费,易发生逃税、漏税的状况。

3.创建税务专管部门,以及专管人员。电力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负责税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合理设置各个岗位,并且要重视工作人员的素质,找一些个人素质高、专业知识强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认真研究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针对其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筹划企业的纳税行为,避免给电力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电力税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其税务情况进行分析。

4.加强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电力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只有加强学习,才可以清楚的了解各项政策,掌握国家经济的宏观发展动向。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培训税务管理部门的人员,针对税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业务政策培训人员,从而使工作人员尽早掌握税务知识,并且培养他们对企业税务的责任意识,了解企业税务的有关内容,从而更好的完成税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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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管理 风险 规避 措施

一、企业税务管理概述

企业税务管理指的是企业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实现自己的理财计划,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在内,通过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环节进行提前筹划,达到企业自身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延缓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一种既合理同时又合法的避税行为,是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之内的,与偷税、漏税是有根本区别的。

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够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减少企业负担,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国外,企业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一般会聘请专门的税务顾问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征收法规进行研究,找到税收政策的优惠之处,达到节税的目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渐确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因此,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对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概述

企业税务管理一方面可能为企业带来巨大收益,但同时另一方面可能为企业带来风险。所谓企业税务管理的风险指的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之下,企业指定的税务管理方案没有达到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企业纳税行为与国家税收的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可能该缴纳税款而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企业因此面临补税、罚款或者声誉受损等风险;另一种是企业因为没有对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利用,从而多缴纳税款,这会加重企业负担。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减少纳税数额是机遇,没有按照预定计划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遭受损失是危险,机遇与风险并存,企业要把握机遇,躲开风险,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三、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类型

1.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自身不够完善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税收征收计划一般没有自由调整的余地,不随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完成税务征收数额只能上升不能下降,税务部门的上级考核下级的标准主要是征收数额的完成情况。基层征收人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可能会违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原则,导致企业加重税务管理中的风险。

2.纳税企业对国家税收政策把握不准所带来的风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税务法规经常会发生调整,出现一些临时性的规章制度。这就让纳税企业很难及时掌握准确的征收信息,业务调整不及时,可能会使合法纳税行为变为不合法,带来税务风险。

3.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管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风险。企业的税务管理需要准确而及时地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企业财务人员自身素质不够,没有对国家税法有清楚的认识,就会在具体的操作中,给企业带来损失。比如,有时候会因为享受某个小的优惠政策而失去了其他方面的优惠;有时候会在客观上使企业带来偷税的事实。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一定好好把握税收政策,避免出现因小失大、顾此失彼的局面出现。

4.税务征收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所带来的风险。企业税务管理的计划也就是纳税方案能否取得成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税务征收人员的认定。我国的税务机关在某些具体的征收事项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的纳税方案需要经过执法人员的最终确认,才能明确是否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可是,这会因为税务征收人员个人素质高低或者主观因素的制约导致税务执法产生偏差,从而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有时候企业会被误认为偷税、漏税而受到严厉处罚,为企业加重负担,损失名誉。

四、避免税务管理风险的措施

1.企业要重视财务风险,警惕税务管理所带来的风险,采取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企业要及时关注国家的政策法规,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动,从而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税务管理计划。企业领导应该把眼光放长远,不能为了追求某个经营活动的低税额而进行错误的投资,应该站在一定的高度,从全局出发,整体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全面进行税务管理,减少税务风险。

2.企业可以聘请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应内部配置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或聘请业务素质水平高的人担任。这些专业人士熟悉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针对这些政策,再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目的是保证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且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企业的纳税行为,将企业的损失减小到最少。

3. 利用社会税务中介机构的帮助。目前社会上税务师事务所越来越多,企业可以取得他们的帮助。这些事务所具备专业人员,熟悉涉税处理业务,懂得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变化,具有很高的税务管理水平,可以为企业带来最好税务的管理方案。另外,如果税务管理方案失败给企业带来损失,事务所必须进行赔偿。这样,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转嫁给了税务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风险带给企业的损失。

4.多与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沟通。税务执法人员有义务对纳税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因此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多进行沟通,正确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关系,这样就会多获取一些有价值的防范税务管理风险的信息。另外,由于征收方式的差异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企业必须要与事务机关多沟通、多交流,不妨将自己的税务管理方案与税务机关进行商讨,尽力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风险。

总之,企业税务管理得好可以为其减轻税务负担,使之更好地实现理财目标,但税务管理中的风险会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防范税务管理所带来的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将其控制在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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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激励政策,也可称为外国直接投资优惠或激励政策。该概念最初是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1983年所提出,即“激励措施应理解为任何旨在影响某项投资决定,并可增加该潜在投资所获利润火改变其所涉及风险者”。①1989年,OECD在《投资激励与限制》的报告中首次阐明激励政策是“旨在影响投资增加潜在投资的利润或转移潜在投资风险而采取的一整套政策措施”。②此后,联合国贸发会议跨国公司与投资委员会也多次阐述对投资激励的定义。在1995年《世界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激励政策是专门用来提高特定投资项目收益率或降低特定投资项目生产成本与风险的政策措施,不同于构成已过对外国投资者吸引力的一般政策和非政策因素”。

1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取外资激励措施的不同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激励制度多以财政税收优惠为主,而且把外资作为专门的激励对象。发展中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①所得税减免。这是对外资最为普遍,也是最为常用的税收优惠措施方式。但是各国之间,甚至统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对外资所得税的减免程度均有所不同。②免税期,只在一定时期内,免除外国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免税期一般从企业获利年度算起,通常位5年,长的可延至10年,最长的甚至可达20年。③关税减免。这种减免一般给予外国投资企业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的进口及生产用的原材料的进口。④退税。如再投资退税⑤加速折旧,指允许外国投资企业再按照正常损耗和其他经济因素所计算的真正经济折旧(或称资本损耗)之前,减少企业的定资产价值。

发达国家在激励外国投资方面则侧重采用融资优惠措施,优惠的对象往往不分外资和内资。融资优惠的种类有:①投资补助金。投资补助金制度一般使用语固定资产的投资,而不适用于流动资产。由于投资补助仅具有显而易见性和易管理性的特点,因此成为一种颇具吸引力的投资激励措施。②低息贷款、利息津贴与贷款保证。此类优惠措施包括公营金融机构以低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向投资者发放贷款,政府向市场利率从私营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投资者发放利息津贴,公营金融机构给予投资者优厚的还款条件或政府机构为投资者向私营金融机构的借款提供担保。

由上可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采取的激励投资的政策侧重点是不同的。发达国家采取侧重金融优惠措施在于其本国的资本雄厚,政局安稳,能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发展中国家则不同,他们国家缺乏资金来发展本国经济,正需要通过引入外资来完善本国的基础设施,解决部分就业压力问题,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UNCTAD报告,2007年各经济体FDI都有显著增长。美国仍居于领先地位。2007年发达国家吸收FDI增长17%。欧盟25国吸收FDI占全球的FDI流入的40%。非洲富有国FDI激增。拉美及加勒比FDI呈恢复性增长。亚洲FDI流入创下新记录。中国、香港FDI主要目的地。乌拉圭曾经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外资并不多;美国不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但一直是FDI最多的国家。

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为主体,它们经济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管理规范,注重长远利益,注意企业形象、员工培训以及同东道国发展目标相协调等对东道国贡献能力较大。而且这类其一人更注重沉稳、透明的投资环境,而不是依赖东道国优惠措施,有时候反而认为过多的优惠体现了东道国政策的不稳定的隐患,并作出反向的选择。影响外资流向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其最大的障碍是政治不稳定,因为这关系到投资者资本的安全性问题。经济的繁荣是使投资者能够稳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二是东道国国内市场的规模、潜力以及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如对市场准入的限制状况、外汇管制等。这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开拓和市场竞争的潜力以及投资和生产经营的顺畅。三是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公司法、注册程序等因素。这关系到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和生产经营的便利。四是廉价而丰富的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这有利于外国投资者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或转移国内低水平生产能力,提高产品竞争力。还有就是税收因数。而当前世界FDI中有80%以上是由跨国公司完成。根据亚行的调查,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20个主要因素中,宏观经济、市场容量、政局、基础设施等因素排在前列,而税收优惠仅列在倒数第五位。

2发展中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之处

发展中国家侧重的采取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再提高其在吸引外资流入的竞争中取得明显的效果,相反可能还会产生如下的危害:

2.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高于本国投资者,造成竞争不公平局面,严重打击本国产业,阻碍本国经济的发展。一般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而给与外国投资者以比本国投资者更多的优惠条件,享受超国民待遇。本国的民族企业本来根基已经比较薄弱,加上没有与外国投资者同等的投资待遇,其竞争力更加低落,由此将进一步压抑民族产业的发展阻碍本国经济的振兴。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使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实际享有着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商投资企业,只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状况。这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要求。

2.2假合资现象。假合资已成为某些企业和外商钻政策空子,损害东道国或本国国家利益的一种手法,此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须引起高度重视。虚假投资有多种形式,一种主要做法是,外商自己不出资,而以本国个人、组织或本国金融机构甚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以合资企业名义担保取得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外方实际上没有出资,也不担风险,却拥有相当的比例的股权,另一种主要做法是弄虚作假,例如,让东道国方以自己的资金代外方企业缴款,外方实际不出资,或者外方以银行贷款作为认缴的资金,待验资通过后,再利用各种手段,将款从企业取出来偿还银行贷款。比如,国内的厂家与国外公司事先商妥借的名义在国内兴办合资企业,公司按约定的投资额汇入与之合办的新公司帐上,待合资企业成立后,即以所得利润的形式将原来投入的资金有的还附加一定的利息收走或转向他处投资,剩下厂家独自经营新成立的合资企业。据调查,类似厂家这种假借国外公司之名,行偷逃国家税收之实的例子不在少数,很多企业一开始就存在着钻国家政策法规空子的故意。

2.3受制于一些国家没有税收饶让制度,投资者并没有真正收益,而是投资者母国收益。即东道国国对纳税人减少的那部分税收,不会使纳税人直接受益,反而会将来源国政府牺牲和税收收人转化为居住国的税收收入。只有在居住国实行税收饶让的条件下,跨国投资者才能直接受益,也才能体现税收优惠的意义。目前,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发展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和激励资本输出,也同意税收饶让。但也有的国家如美国,因担心资本与技术的大量外流会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减少财政收人,而反对饶让。对如美国等不实行税收饶让的国家,东道国涉外税收政策的减免税和低税率等主要优惠措施,会使东道国税收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这大大降低了东道国税收优惠效益的质量与水平。

2.4恶性竞争。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而不惜竞相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导致恶性竞争,形成恶性循环,不仅损害本国利益,也使其他发展中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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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939/ki.zgsc.2015.08. 146

1 引言

老挝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农业国。2008 年GDP 为51.87 亿美元,1997―2008 年,农业,工业和出口的平均增长率分别为3.8%、14.3%、19%。老挝的最大自然资源是水能资源,理论上发电可达3000 万~3200 万千瓦。老挝政府正在努力推进水能的国际合作开发项目,希望将其变成东南亚的新能源基地。丰富的江河能源还为老挝发展农业、渔业、牧业、工矿企业和生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老挝是一个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其中,自然景观多种多样,人文景观多姿多彩,文物古迹众多,宗教文化气氛浓厚。

1.1 老挝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产业方面:老挝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耕作的粗放性和产量低,需要引进技术和管理。

第二产业方面:老挝的第二产业有电力业,林矿业,建材业,医药业和日用品业等。其中,电力和林矿业是老挝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第二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缺乏规模性,尤其是建材业和采矿业,目前大多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较大的投资市场。

第三产业方面:老挝的交通运输主要依靠公路,其次是河运,航空和畜力,没有铁路。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公路的等级差;二是航空运输虽然相对比较发达,但是航空运输工具缺乏。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老挝的财政与金融形势比较严峻,老挝货币基普对美元的官方汇率已由1997 年的1100∶1 跌至2009年的8470∶1。老挝的旅游资源比较丰富,但是旅游的基础设施有待改善,发展旅游设施建设前景看好。此外,老挝的邮电通信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通信业具有较好的投资潜力。

对外经济关系方面:老挝的主要贸易伙伴是泰国,新加坡,日本,美国,越南和中国。主要出口商品是电力,木材,石膏,锡和咖啡;主要进口商品是车辆,燃油,建材,衣料,医药和电器,每年的进口为逆差,逆差率一般在60%~100%,逆差主要靠外援和贷款来弥补。外援是老挝的主要财政和经济建设来源之一,一般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5%以上。

1.2 东盟主要投资来源

从1988 年7 月老挝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到2007 年已有40个国家的商人在老挝投资办厂。中国目前是老挝重要的投资贸易合作伙伴之一,2001―2007年,全国外资总额累计增达 65.274 亿美元,中国在老挝投资项目达207项,投资总金额接近10.584亿美元,中国在老挝投资企业,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16.2%,排列于第二大投资国;最大投资国是泰国,投资项目有144项,投资金额为13.1347 亿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的20.12%;第三大投资国是越南,投资项目有95项,投资金额为8.0939亿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的12.4%。前三名占了投资总额的48.72%,都是来自于周边国家。法国和日本发达国家投资金额分别占了全国投资外商投资总额的6.57%和6.35%,排列于第四和第五大投资国。2001年以来,法国在老挝投资额最高峰期为2005年,投资额为3.70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47 倍;对于日本在老挝投资的最高峰期为2006年,投资额达4.01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95.25倍。

2 老挝外国投资法和优惠

2.1 老挝投资法的演化

老挝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过去较长时期内,老挝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崇尚自力更生,基本不对外开放。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下。老挝政府充分意识到外资对于落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这引起了老挝的法律体系的变化,有关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法律也纷纷出台。

老挝的投资立法是以投资法为主体的包括系列法律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1988年4月,老挝政府首次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4年3月,老挝政府对《外国在老挝投资法》进行修改,增加了许多优惠投资政策,颁布了《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4年4月老挝国会颁布的新修订的《外资法》,新投资法在互惠互利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包括BOT,BOOT在内的多种投资方式,在各个领域投资 ;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的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外商可在老挝举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企业形式;国家将在头五年不向外资企业征税等。2001年3月《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出台,保证了投资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

2.2 外资在老挝的投资形式

外国在老挝投资形式多样,投资者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老挝1994年的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合资企业或者成立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修改后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3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外资独营企业等方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对投资企业权利实行有效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5条规定合资企业是外国和国内投资者联合创办,拥有并经营的企业。合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和活动以及参与这种经营的双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合资企业章程和双方之间的合同加以管理。

2.3 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

税收法律政策是投资双方都极为关注的,它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分享。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享有特殊优惠条件,受到投资鼓励的领域或部门活动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均应缴纳利润税,税率为纯利润的20% ~ 30%;在诸如贸易,旅馆和其他服务性行业利税为纯利润的35% 以上。但是,综合老挝的法律来考虑,老挝实行的是比上述条款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2.4 其他方面的优惠法律政策

除了上述优惠外,老挝对外资还有其他优惠。1994年4月,老挝国会颁布的外资法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在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方面,三资企业有权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材料,运输车辆,零部件,动力和原材料;拥有直接出口权,也可以委托老挝贸易公司或外国商进行出口贸易。

老挝工人工资成本较低。老挝政府采取了系列措施来保障老挝工人工资,但效果不是很好。老挝于1993年1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并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令等法律法规。老挝总理府于1997年10月3日颁布了最低工资的法令,规定非技术性普通工人每月的最低工资为36400基普,或每人每天1400基普。

满足投资者劳务使用的需求。在招聘劳务人员时,提倡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可自由雇用国外劳力;也可直接招聘外国工人。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劳务人员提供方便,包括有关人员家属的出入境签证。

3 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

进入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数据来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和国外投资部和跨越1988年至2004年期间。外国直接投资的数据记录用美元计量。在老挝的经济改革开始,对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小。对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在1988年为2.7万美元。1994年,外商直接投资对老挝是1.6亿美元。亚洲金融危机暂时影响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向包括老挝在内的亚洲国家。1997年12月批准的外国直接投资在老挝的投资价值近12.6亿美元。有吸引力的投资部门,矿业,林业,电信,酒店,木材工业,旅游,水力电力,石油和服装行业。最初,合资企业是在老挝的外国投资进入的首选模式。

4 老挝吸引中国FDI的潜力

中国是一个资源非常贫乏的国家, 而老挝人均森林资源, 人均水力资源, 人均土地资源, 人均矿产资源均稳居世界前列, 除森林资源得到初步开发外, 老挝其他资源开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可也看出老挝在资源领域的比较优势非常明显,这也是老挝吸引来自中国的FDI的主要因素。

老挝和中国相比, 属于落后地区。老挝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投资税收条件。老挝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和关税优惠两个方面。根据老挝投资法第四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税收和关税优惠政策主要为:投资1类地区的7年免税,投资2类地区5年免税,投资3类地区2年免税和进出口关税减免等。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根据生产要素禀赋论得出以下结论:老挝吸引来自中国的FDI潜力最大的领域就是老挝资源开发、开采类行业,比如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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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良民.老挝与东盟的联系[J].东南亚纵横,2008(7).

[3]段媚媚,从价值链理论角度分析老挝吸引中国FDI的潜力[J].消费导刊,2008(11).

[4]索姆吉特.老挝投资环境和发展领域分析[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刊),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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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依据税法的要求和生产经营的特点,为实现最小的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税收最晚、承担税负最轻、适用税基最窄、享受税权最多、惩戒风险最小、税收成本最佳”的目的。税收筹划存在于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方面,企业投资、经营等各项业务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以此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税收筹划的原则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效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求决策者必须对日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安排保持机敏的判断。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标作为首要选择,这样既有利于被企业主管部门认可,也利于被税务部门认可。

(三)超前性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准确把握将要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过程、环节所涉及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以便于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降低企业税负,实现筹划的目的。

(四)成本效益原则。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某一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损益,只有当新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小于所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因此,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二、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选择地规划筹资途径,选择税负较轻的投资方案,可以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实现企业的自我积累,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投资税收筹划涉及税收政策、财务政策、财务核算、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内容,搞好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资产变现能力,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货币的时间价值效益。

(三)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的风险。企业的投资方向必须顺应国家的宏观经济的运行发展方向,这样有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减少因投资方向与国家宏观政策不一致而形成的潜在风险,从而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

三、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容

(一)对投资的资金来源(筹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投资可以通过自有资本金进行投资,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进行投资。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企业借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企业的这些筹资构成企业的资本结构,针对不同资本结构,企业在筹建过程和运行过程中的税费处理并不一样,这就影响了企业在筹建和运营后的税收负担。一般来说,企业发行股票的股利可以全部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券利息或借款利息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扣除标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发行股票方式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对外负债筹资,因此,企业在多种筹资渠道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从纳税角度考虑,企业间的拆借效果最佳;其次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的方式最差。

(二)对投资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可以通过兴建一套全新的生产线,也可以通过兼并、收购、资产转让、资产置换等形式来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形成这些生产能力的方法不同将影响企业以后的税负的轻重。

间接投资对象可以分为债券投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国库券投资等。其中债券投资又可以分为企业债券投资、国债投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投资和金融债券投资等,这些投资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国债投资、国库券投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考虑投资实际效益的同时,应从纳税角度分析企业所取得的潜在效益。同时在考虑风险和效益因素后,可利用税收的负担来权衡投资方式的选择。

(三)对投资经济实体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按照投资者不同分为内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按照法律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由于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纳税义务的不同,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考虑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例如,现在大公司安排他的一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为分公司,这就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其所得税独立计征,他可以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但是因其为独立法人,应负担全面的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缴纳,因其不是独立法人,只负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如果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利润与总公司合并,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如果下属企业在开办不长时间就赢利或扭亏为盈,设立分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独立法人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同其他国家一样,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给予相当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企业在投资前必须明确投资方向,结合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从宏观上讲就是要考虑所投资行业是否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微观讲就是要考虑所投资生产产品的型号、规格,原材料、生产用设备的来源等,这些要素安排妥当,也可以大幅度节约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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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项期初投入、期末收益的投资项目为例,假设期初投入为I,期末销售量为Q,销售成本为C,产品价格为P,经营成本固定,由F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由T表示,那么,该项目的期末现金流量可以表示为:X= (Q(P-C)-F-I)(1-T) + I

通常情况下,X取值是不确定的,采用随机变量刻划,这是由于其他指标均为不固定因素,会受到外界市场环境的影响,都是随机变量。

结合现代财务理论,项目的收益时由现金流量的风险性和时间性决定的,假设其合理期望收益率为r,那么,其现值可以表示为:

PV = E[X]/(1+r),这里E[X]为X的期望。

一个项目是否适合投资是由其净现值决定的,也就是NPV = -I + PV的水平,只有能够获得正净现值的项目才是值得投资的项目,能够为企业所有者带来财富价值。否则,会对企业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不值得投资。

在一个公平的市场中,项目的现金流对于每个投资者而言是平等的,所以,在同样的项目投资中,都必须保证满足每个投资者的相同收益率要求,也就是保证每个投资者有着相同的收益率。但在这种情况下,一家企业经营同样的项目,但所需要缴纳的税赋较低,那这家企业就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建立起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差异征税下外资征税的超国民待遇现状及负面影响

(一)外资征税的超国民待遇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为了扩大改革开放,不断吸纳外资,并对外商和外资企业赋予了一系列超国民待遇,如企业设立方面的时间限制和出资费用等优惠、信贷优惠、外汇优惠等,尤其是税收政策优惠。从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我国对于外商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所得税,我国现存有免二减三的规定,而且对于一些特定区域和产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在投资退税方面存在优惠政策;第三,可以延期纳税的优惠政策;第四,外资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标准可自行制定,而内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和福利都是按计税工资扣除,其标准是由财政部规定的。

除此之外,这种超国民待遇的优惠还体现在工商统一税、关税的减免和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而且,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引进外资,对于外资企业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曾有学者进行过统计,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平均为22%左右,而外资企业仅有10%,差距极其明显。

(二)差异征税的负面影响

外资企业可以通过这种优惠税收政策进行避税,从而造成我国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损失。对外商和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我国的财税收入,也是将这部分收益让给了外资企业。同时,这部分税收会转移到内资企业中,从而导致内外资企业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这种局面会对内资企业造成挤压效应,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的发展压力。外资企业对我国市场的挤压是一种成长压制效应,拥有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够将处于税收劣势的内资企业挤出市场。现阶段,跨国公司是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载体,一般跨国公司都有着极其雄厚的资本实力、较为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相对先进的生产技术,对内资企业的市场地位形成极大的威胁,如果加上税收优惠,就会进一步提高其竞争能力,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

三、针对当前差异征税政策的调整建议

从当前我国外资税收优惠超国民待遇造成的种种负面影响来看,取消外资税收优惠,逐渐实行国民待遇迫在眉睫,具体来看,一方面要取消税收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另一方面要逐步降低外资的税收优惠待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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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经济环境中的要素地位越来越高,日渐成为企业投资、融资等选择的重要因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投资成本越高,投资收益就越低。一个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地安排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称之为税务筹划。现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时,可以综合使用各种筹划方法。本文仅小议企业投资方面的一些税务筹划方法。

投资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

一、利用税收政策导向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样,既实现了税收筹划,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原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在经济生活中重复征税现象普遍,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如今,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二、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能够列入企业的财务费用,进而减少所得税开支,并且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足资金4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比例压缩为60%,这意味着企业有如下税收利益;一是将借入资本利息4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所得税税基,假定所得税税率25%,即可节税10万元;二是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三、通过出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这意味着,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的方式将比过去大大增加,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将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增加了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投资方式中,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放宽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限额的鼓励性政策,尽量选择或多采用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折旧这种减少税负的作用被称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

四、通过选择资产投入方案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市甲公司拥有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尚未开发土地,拟对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进行增资,方案一,以现金出资,用投入的现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方案二,直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以现金方式出资,手续简单,与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一笔土地评估费用,甲公司出资后,乙公司用现金购买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方案二,按照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相比方案一节税。

又例如,某企业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进行对外投资,投入方式有两种:方案一,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为其他投入;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投入。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由受让方缴纳)。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但需要缴纳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收增值税。最终的税收负担只有契税,相比方案一节税。

企业投资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的制定不仅与当前现行的税收制度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对国家未来的税收政策的预测。这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越能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通过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使得本企业的投资既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投资净收益,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接受国家的税收调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第一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