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 09:25:1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针对学生在分析民事案例时普遍存在的“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不知从何下笔”等问题,笔者认为不是知识不会,而是不懂得分析案例的方法。为此,在让学生自己讨论、分析案例之前,笔者先就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思路向学生进行讲解,主要分两步进行:
1.1.1讲解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笔者认为,掌握了一般的分析方法和思路,不管案例形式如何变换,都能以不变应万变。这些一般的方法与思路为[1]:
1.1.1.1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
在阅读案例时,既要仔细注意案情细节,又要抓住主要情节和中心问题。切忌一目十行后便匆匆下笔。通过阅读案情,判断是一个什么类型的案例、纠纷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试卷提出的问题是什么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分析和解答问题前后一致、相互协调,既能保证答题的全面和准确性,又可以避免反复阅读造成的时间浪费。
1.1.1.2确定法律关系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是贯穿在民法理论中的一条红线,是进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在分析案例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
1.1.1.3明确争议的焦点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
争议的焦点往往是案例要提出的问题,也是案情最关键的内容。争议的焦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请求理由;二是被告的抗辩理由。二者往往围绕一个事实或者一个情节来争论,整个案情也围绕这一个中心展开和进行。在确定争议的焦点后,要把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弄清楚。一个较大的案例中往往包括许多事实和情节,这些事实中,哪些属于原因事实、哪些属于结果事实,各个事实之间有无关联、关联性质和程度如何等。在此基础上,排除一些对问题没有关联和作用的事实和情节,提炼出回答问题需要的事实和情节,使案件简单化、条理化、清晰化。
1.1.1.4确定适用的法律
针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运用已知的条件和自己掌握的有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归纳、总结、得出结论,这是案例分析的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这一环要求我们要对有关的法律规定烂熟于心,然后运用自己的逻辑推理能力分析案例,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1.1.2讲解几种主要案例的分析方法
在讲解了一般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之后,笔者就民法中几种典型的案例分析方法有针对性地向学生做了介绍,以便学生具体操作。这一部分主要结合具体案例讲解了关于民事权利主体制度、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合同制度、继承和婚姻家庭制度、人身权、侵权制度等方面的案例分析方法。
1.2关于如何书写民事判决书和词的讲授
民事判决书及词的写作不仅能锻炼学生“写”的能力,也能反映出学生对民法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否熟练地运用浩瀚的民事法律法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因此,笔者向学生讲授了判决书、状、答辩状、词的写作方法,并要求学生在分析完案例之后都要书写判决书或词。
2案例操作
这一阶段的教学笔者采用学生阅读案例、分组讨论、角色模拟、模拟审判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方式进行,占用了较多的课时。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笔者认为对增强教师与学生的沟通,锻炼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配合能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笔者具体分以下步骤进行:
2.1精选案例
考虑到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学生学会运用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分析解决实际民事纠纷的方法,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应该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说明问题的案例。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基于此,笔者在选择案例时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尽量是真实的。这点不同于课堂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特点是根据教学课程的需要,由他人自行组合编写出来的案例,优点是能够集中课程所需的若干知识要点,但缺陷是目的性与理论性太强,反而忽视了司法实践与诉讼程序中应注意的细节与问题,使得学生毕业之后遇到实践问题依旧茫然。
第二,所选案例力求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要看所选的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涵及运用。以案例的形式,将案例中所叙述的具体的实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与民事法律的规则联系起来,并且能够在总体上系统地阐述民事法律的规则与体系。
第三,所选择的案例要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如果案例太简单,一眼就能看出答案,就调动不起学生的积极性。所选的案例应涉及到多个民法原理的法律问题,以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民法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2布置案例,分组讨论
首先,分组并分发案例,组织学生个人阅读和分析准备。这是一个基础环节,必须做好,否则整个教学过程将流于形式。在选定了案例后,笔者将每个班按10人为一组分发案例,并指定小组负责人。为了训练学生“写”的能力,笔者让所有学生对布置的案例自己先查询资料,在阅读案例的基础上,从案例材料中寻找和发现有利于问题解决的关键信息和核心材料,联系相关的理论知识,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分析案例是阅读案例的目的,也是进行案例讨论的前提。此外,为了更深入地对案例进行讨论,笔者向学生推荐相关参考文献和资料,为案例分析作铺垫。同时适当提出几个思考题,以引导学生进行问题的分析。当然所设计的问题要具有启发性、诱导性和可讨论性。
第二,组织课堂讨论。在学生做好分析准备后,组织各小组进行课堂讨论并进行指导。这一阶段是训练学生“说”的能力。笔者鼓励每一位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维,将自己的意见或观点说出来。对于学生的讨论,笔者或提示,或发问,或故设疑团,或充当争论反角,引起争论,把讨论不断引向深入。在讨论过程中,允许学生有不同的意见或观点,不追求一种结论,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对正确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充分肯定,对模糊的认识和错误的观点积极引导。积极的讨论交流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作为教师,在组织案例讨论过程中应合理分配时间,注意控制进程。
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例经过一次深入的讨论后,同学们对案件的解决大致有了结论,同时还会随着对案例的分析、讨论的深入,挖掘出一些与该案例有关的延伸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都要求学生记下来并查阅相关资料做出解答。这样,通过一个案例的分析讨论,同学们不光对所涉案例的有关民法知识有了透彻的理解,同时还对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经过一两次课堂讨论后,学生对案情、案件的解决预案已了然于心,此时笔者则要求学生采取角色扮演、模拟审判等方式进行具体的案例操作。学生扮演原告、被告、人、检察官、法院等不同的角色,要学会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学会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等。通过一系列协商、谈判、辩论、询问等诉讼基本技能的训练,为学生提供了案件、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机会,让学生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获得体验。这样一方面能够加深学生对各种诉讼程序的全面了解,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而且程序法也极为重要,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也能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民法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2.3归纳总结
这里的归纳总结包括两部分,一是就整个讨论工作进行小结。诸如学生讨论时思想上是否重视,准备是否充分;是否积极参与、踊跃发言,有没有为了应景而不负责任的胡言乱语等;争论是否深入展开,问题是否分析透彻等;重在鼓励学生下次高质量地参与讨论。二是针对讨论的问题进行总结。笔者的做法是:概括有代表性的几种分析意见,指出各自的优劣,着重说明在讨论中出现的争论焦点,并运用相关原理做出自己的分析解释。笔者认为,教师的总结不是对学生观点的简单综合,而在对学生的讨论分析做中肯、简练的评价的基础上有所升华。为此,教师努力做到“融”、“精”、“透”。“融”就是将案例同法学原理、法律知识融合起来,理论密切联系实际,避免书本知识和现实生活的脱节。“精”就是总结简练、准确,要点明晰,重点突出。“透”就是分析透彻。如果像蜻蜓点水似的,不会有好的效果。之后应该点评学生的表现,要对学生的成绩予以表扬与肯定(这点非常重要),要善于发现学生在分析案例中偶尔迸发的闪光点,这些闪光点可能是知识结构方面的,也可能是思维方式方面的,都要及时对学生加以鼓励,学生会信心倍增,提高对民法学习的兴趣,不断进步;同时也应该针对学生的薄弱环节,指出学生的不足之处。
3各小组汇报、总结
在每个小组完成了案例讨论后,笔者要求小组负责人撰写案例分析总结,并要求小组成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也是作为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此外,笔者组织全班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汇报,要求每个小组负责人将讨论、分析案例的具体过程及结论作总结发言。在作总结发言的过程中,如果其他小组的学生有不同的观点,可以在台下发问发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思路的启迪和不同角度的论证中深化对案例的认识,让学生通过学习和运用相关的原理和方法,取得对课题内容的深刻认识。但要注意的是教师要合理控制时间的分配及讨论的进程,不能无休止地讨论下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6)08-009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8.043[本刊网址]http://
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教育中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法与日益丰富多彩的实践和实用性人才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是法学教育界经久不衰的一个命题。然而,经过多年的争论与检讨,目前“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在较大程度上得到改观,法学教育界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即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并行不悖的,二者相辅相成,同等重要,均是法学教育不可分割的环节。一方面,理论教学指导实践教学。理论教学让学生理解和掌握了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以及在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这些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明确了方向。另一方面,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落实和深化。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同时,也巩固了学生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提升了法学理论水平。
然而,宏大的理论叙事并不能为部门法课程的教学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从事部门法课程教学的学者鲜有从微观角度论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也未形成可供参考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促进的教学模式。为此,笔者以所讲授的《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试图探索该课程实施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构问题,进而构建一种可行的保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保持良性互动的教学模式。
二、《民事诉讼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构性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能够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处理一般民事法律实务,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作为《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的两大基本形式,他们之间具有内在的同构性,其功能都服务于《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一)传道与炼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补
在法学教育界,“传道”与“炼术”之争是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关系的经典概括。“在《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理论训练是必不可少的。严格的理论训练,不等于简单的知识的传授。因为,作为笔者不仅仅要告诉学生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去思考这些规范是如何形成的,向他们揭示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律原理以及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在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体系,如果在教学中不注意阐释条文背后的理论,不注意已有的立法体系,将导致学生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就难免会支离破碎。因此,《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理论教学居于核心和基础地位,通过理论训练学生能够比较系统掌握了民事诉讼理论知识,培养良好的理论思维能力。
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在现实中碰到真实的案件却无法做出解答,遇到实案更是不知从何下手……反思这些问题,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被大大忽略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律远不止是知识和技艺,更非逻辑,而是霍姆斯所学称的经验。法律不是靠神童的记忆和逻辑可以修习精通的,它必须经由丰富的经验获致。”因此,《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不容忽视。《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应该把学生带入特定的法律实践的社会空间,通过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如案例教学、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让学生在学习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同时,通过实际的训练体验法律实践运作,增长法律职业技能。
(二)整合与优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融
《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不是非此即彼绝对对立的两级,而是水融、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近年来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全真案例教学的应用与研究,笔者积极开展了“导、讲、析、练”为主线的教学改革,从整体上对教学过程进行控制。“导”指向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例作为教学素材,通过对预设问题的讨论归纳生成教学内容。“讲”指对通过引例所导出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程序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讲授。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夯实学生理论基础。“析”指学生根据所学的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运用法律规定与法理分析具体的案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答案。“练”就是注重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其表现形式为旁听庭审、法律研究、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
从“导”到“讲”采用的是归纳式的课程生成方式,学生不是被动接受民事诉讼的抽象知识和理论,而是主动思考实践中鲜活的案例所呈现出来的具体问题,学生对知识的获取来源于实践中的案例,并内化为自身的知识。从“讲”到“析”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过程,用理论分析实践中的案例。由“析”到“练”的过程是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进一步深化。通过实践活动把学生带入特定的法律实践的社会空间,一方面使学生直观地、具体理解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使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面对现实的法律问题,主动思索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掌握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应有的思维方法。
(三)毛坯与精装修: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益
在法学教育界,有这样一种说法,即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缩减理论教学课时,加大实践教学力度,重点讲授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技能,大有实践教学取论教学之势。对这种观点,笔者持反对态度。法学教育的发展如果缺失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将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笔者多年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经历,笔者认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同等重要,相得益彰。
首先,实践教学可以提升理论教学。《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熟悉民事案件庭审流程是当然的教学内容。但是,法条的规定和知识讲授毕竟是空洞的,学生听起来既不直观又缺乏兴趣。为此,在讲授这一内容之前,笔者要求学生白行到法院旁听民事案件庭审三次,了解民事案件庭审流程。学生在法院看到的庭审可谓是一个“精装修房”,这个“精装修房”向学生直观呈现了审判的要素、庭审的布置及实践运行,这种体验式的实践教学形式实现了教学情景的亲历化,极大地优化了笔者之后的理论教学内容。其次,理论教学指引实践教学的开展。以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形式为例,要使整个庭审取得实践教学效果,学生将“毛坯房”“装修”好,学生除了从“精装修房”中获得知识和灵感外,在开庭前需从实体法角度应明确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以及法律的规定,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这些知识是通过理论教学获得的;相反,如果没有这些知识,模拟法庭的实践必然是盲动的。事实上,模拟法庭审判活动以及反复的演练是一个从“精装修房”到“毛坯房”,再到“精装修房”的必然过程,也是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促进的一个过程。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也巩固、深化了学生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由此可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互依存,共同提升《民事诉讼法》课程质量与效果。
三、《民事诉讼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构建
对《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而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呈现出相辅相成、相互强化的关系,任何一方的减损都会直接影响另一方的教学效果。为此,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内涵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即相融性教学模式,指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通过全真案例教学的应用,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为一体,理论教学中必然存在实践教学因素,实践教学中也必然包含理论教学的因素。该模式的具体特征表现为:其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以全真案例教学为基础,选择典型的、真实的案例是成功实施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先决条件;其二,主要采用归纳式的课程生成方式,通过实践教学获得理论知识;其三,重视体验式教学,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教学活动。
(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实现途径
1.全真案例教学与课堂教学改革
全真案例教学是落实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核心和关键,通过前述的“导、讲、析、练”这条教学的主线,使教学流程得到了有效的质量控制,实现了教学环节的有机交融。笔者在课堂上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案例教学,“一是运用具体案例分析、说明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即设定代表一定已经确定的法律概念、原则或规范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概念、原则或规范的知识;二是运用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解决具体案件,即利用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概念、原则或规范的知识,引导和帮助学生分析和解决相应的具体案件。”其中,前者所称的案例教学法是“从案到理”的教学过程,实现了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后者所称的案例教学法是“由理到案”的教学过程,实现一般到具体的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案例分析。
然而,案例分析不能仅仅停留在案例表面进行分析,还应该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之后,让学生书写状、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处理能力等应用技能。
2.“四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应用
对于实践教学,《民事诉讼法》课程构建了四位一体的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案例教学、庭审观摩、法律研究和模拟法庭,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培养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
(1)案例教学:浸泡式教学与个案全过程教学
全真案例教学保证了《民事诉讼法》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交融,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笔者尤其强调浸泡式教学与个案全过程教学。首先,对于浸泡式教学而言,《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成功需要“质”和“量”的保证,一方面,“质”要求案例教学所使用的案例应保证其典型性和真实性,反对杜撰案例的做法。案例的真实性是案例教学中最基本的要素和最重要的前提,不具有真实性的案例被抽象为课堂讲解的标本,案件事实与社会真实隔离。通过《民事诉讼法》课程达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的,教师提供的案例教学材料必须具有一定的原始性,包括书、答辩状、法庭记录、判决书等。另一方面,“量”要求案例教学的案例数量必须充足,使学生浸泡在真实的案例中,通过时间的积累逐渐形成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实务处理能力。案例呈现给学生不仅是生动的案情和一般的常识,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学生可以找到解决案例的法律规定,以及获得处理案件的民事法律实务技能。
其次,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对案例教学法的再一次提升和总结。所谓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指“采用教师精选的案例,分阶段将个案的相关材料全部发给学生。学生根据这些案件材料,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并在基础上查找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甚至类似案件的处理,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辩论,教师的点评等活动的授课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以职业律师的思维,对案件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综合性的分析与思考。”
(2)旁听庭审:体验式教学与经验的获得
《民事诉讼法》课程重视体验式教学,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习,从实践中反思。旁听庭审作为体验式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强调从时空序列上打破传统课堂教学观念的束缚,建立开放的课堂教学观念,使教学场所逐渐从课堂内转移到课堂外。”通过庭审观摩,学生不但熟悉了民事诉讼庭审流程,而且通过案例标本的注解了解当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学生可以从实体、程序、法律人等多个角度对庭审进行分析,亲历法律实践的经历促使学生主动地学习和积累法律经验,增长技能和常识,真正学习和掌握“法律的生命”。
(3)法律研究:法律检索与法律分析
法律研究作为学生必须具备的一项法律职业技能,一直以来在法学教育中被忽略了,未得到应用的重视。作为一种实践教学形式的法律研究不是在学理上对法律理论的研究,而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对法律的搜集和运用。当然,在检索法律与运用法律时,常常离不开对法律理论的分析。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法律研究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法律检索,“指以规范的、科学的、系统的方法查找、收集法律资料的过程”,即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例、专家学者的观点等的查找;其二是法律分析,指根据查找的法律资料对案件事实本身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自己的个人观点。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笔者让学生通过提交法律研究报告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收到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的文献检索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甚至,有学生用“乐在其中”来形容对法律研究的“情有独钟”。
(4)模拟法庭:变模拟为实战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1)05-0096-06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是素质教育(或称通识教育、学术性教育),强调培养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法律人,同时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是职业教育(或称应用性教育、精英教育),强调应当让学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研究工作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两种观点的取舍在法学教育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各有一批法学家和法教育机构支持,从而形成了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不同模式。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之一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型法律人才,这种职业倾向应当是多元化的。从社会需求来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大体上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即实践型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种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而非任职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法学毕业生迈向法律职业的第一道门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特别是在考试的形式、科目、内容以及考试的通过率等方面,都会对法学教育产生影响并提出挑战。本文结合笔者个人的教学经验,谈谈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的教学改革。
一、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所应具备的法学专业知识、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文书撰写、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它向法学教育界传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教育是应用教育,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对此,有学者提出法学教育不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依据是:其一,法学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学教育是理论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实践教育;其三,法学教育是关于法学领域中的“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关于法律领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学研究工作者,而法律教育要培养的则是法律工匠。其言外之意是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人文教育,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育则是一种低层次的职业培训教育、法律工匠教育。从教师“愿意把最好、最有用的知识传授给学生”的职业角度,从个人潜心学习法律多年并形成的一些粗浅理解来看,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但是,换个角度,学生如何看待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呢?
按照现行制度,法学院本科生在三、四年级就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假如司法考试合格率像日本曾经坚持的那样压得很低,只有2%-3%,那么只有极少数非常自信的学生才在本科阶段参加司法考试,不会对教育产生太大的影响。但目前中国司法考试合格率已经达到20%以上,跃跃欲试的本科生会不在少数,其影响就不能忽视了。在我国多年来就存在着法学本科生“招生热、就业难”的问题,而通过司法考试,必然能增强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目前社会上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质量参差不齐、良莠不分,并且价格高昂。为了“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许多学生会选择参加“全封闭班”、“保过班”,其动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学费成为家长一笔不小的“就业准备经济支出”,而辅导班的学习环境、居住安全等也存在着一些隐患。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中应该增加以司法考试为参照的学习内容。
二、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课程计划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以理论性和程序性的知识点讲授为重点,着重研究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程序,培养学生运用诉讼手段保护合法权利的能力。从教学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基本一致,分为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当事人理论、管辖理论、证据理论、程序理论、执行理论、涉外民事诉讼理论等几部分内容,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司法考试对民事诉讼法的考察具有一致性的特点。
但是由于司法考试侧重案例考核,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需要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目前,以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为例,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授课时间为48课时。在短短的48课时里讲解22章的内容(涉及上百个知识点),而且要做到内容讲解全面,知识点讲解透彻,每堂课的内容安排都非常紧凑。为了满足加大案例教学的需求,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增加现有课程的课时量(例如,海南大学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其本科教学学时为72学时),将课堂讲授课程分为民事诉讼法理论课和案例讨论课两部分,两部分的课时比例可以在2:1到1:1之间,其中,民事诉讼法理论课的比重较大。案例讨论课上可进行学生讨论、案例竞赛、课堂辩论、习题讲解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的探索。二是开设专业课和选修课来分散课程内容。在某一门课程内容太多的情况下,可以将该门课程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程来加以讲解和学习。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民法、商法、经济法等课程已开设专业课和选修课。民事诉讼法课程可以开设证据法、ADR、仲裁法等课程。但是,在进行课程划分的时候,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1)民事诉讼法的各部分内容之间联系性较强,如果强行分割会破坏学习的连续性;(2)民事诉讼法的各部分内容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独立的国家立法。这两个问题无疑是制约民事诉讼法课程划分的重要因素。
三、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应突出“精准教学”的特点
本科法学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侧重于法学理论,而司法考试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方式看,则比较多地反映出是在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这些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显然不是目前大学法学教育所强调的。另外,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要求答案的唯一性,“准确性”是出题者对考生的基本要求和答案的评判标准。为了能够准确地回答问题,学生必须做到准确地记忆法条、准确地辨析概念、准确地判断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理论教学方式中应突出“精准教学”的特点。
(一)概念的精准辨析
进行概念的精准辨析,可以分成以下几个过程:
1.概念层级分类。即区分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采用层级的方法,将概念进行归类和比较。以管辖制
度为例,如果将管辖作为上位概念,其下面可以有三层下位概念:第一层下位概念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的下位概念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的下位概念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级别管辖的下位概念又可以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地域管辖的下位概念又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
将概念进行层级分类,其目的是帮助学生在头脑中形成诸多概念的结构梳理,并不能直接回答司法考试中的试题。为了准确答题,下一步需要做的是概念的细节比较。
2.概念细节比较。即将同一层级的概念之间进行区分比较。例如,级别管辖的下位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四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属于同一层级的多个概念,为对其进行准确区分,可进行“三步比较法”:第一步比较,依据级别管辖的一般准则和特殊准则,得出基层法院管辖与另外三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差异――审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审理一审案件。第二步比较,依据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能,得出中级人民法院与另外两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差异――中级人民法院仍以审案为主,在某些情况下会审理一审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第三步比较,依据是否重大案件以及是否对自己认为应该审理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得出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差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对自己认为应该审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自己认为应当审理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经过“三步比较法”,可以清晰得出四级法院管辖范围的区别(见图1),也可以直接解答司法考试的试题。
这里以司法考试中的一道单项选择题为例来进行1分析:
(2009年卷三第35题)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将题目的选项与上图进行比较,发现A选项正确,符合级别管辖的一般准则和特殊准则;B选项错误,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能;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自己认为应当审理的案件,高级法院无此职权;D选项错误,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自己认为应当审理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概念精准辨析的方法在应对辨析型试题时发挥的作用较大,在应对案例式试题时发挥的作用较小。
(二)案例分析教学法中的精准法条记忆
1.案例分析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是对“满堂灌”的教学方式的一种改进。“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中非常普遍,基本采用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授课方式。这种教学方法不利于促进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独立思考和判断,与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极不相符。而案例分析教学法能使教师和学生在课堂内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案例分析教学法始于哈佛法学院,即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取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让学生从分析个案中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在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确实有独到之处,并被誉为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技术的新型的最佳教学方法,目前已成为美国法学教育中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称为哈佛模式。
回答案例分析题,首先要求学生要有能力分析案件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其次要求学生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有哪些相应法律规定。笔者举一个合同案件的管辖的经典案例来分析: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于1996年10月8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6万多元。两厂之间协商多次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陈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现问: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说明理由。
(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C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4)D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5)F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6)A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陈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提出来的要求?为什么?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侵权案件的管辖。其中,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和侵权案件的管辖,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学生在精准记忆法条的前提下即可准确答题。确定A县法院、C县法院、D县法院、E县法院、F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本案的难点。
2.引入“记忆口诀”辅助精准法条记忆。对任何知识的考察,都必须以知道该知识为前提,因此对知识的记忆是掌握知识的一个必备前提。虽然法学教学的内容应注重学习方法的传授、法学思维的培养,但是结合法条的讲授更有针对性。精准法条记忆并非意味着就是死记硬背,而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记忆,是能够灵活运用的记忆。精准法条记忆本身包含灵活的应用能力。为了进行精准的法条记忆,可以引入“记忆口诀”(例如,民事诉讼之地域管辖歌)等辅助手段来减轻学生的“背书”负担。需要注意的是,“记忆口诀”只能辅助教学,不能替代法律条文的讲授。“记忆口诀”文字简练,具有方便学生记忆的优点,同时,其文意晦涩、不易明白,教师在讲解“记忆口诀”时应多下功夫,可考虑以结合法律条文的方式(类似于语文老师讲授文言文时,逐句将文言文翻译为现代文的方法)进行讲授。
3.法条深度学习。通过精准法条记忆法,学生对于中等难度的案例分析题应该可以做到轻松面对,但是遇到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例分析题尚有困难。为了帮助学生顺利解答司法考试第四卷的案例分析题,有必要对重点法条进行深度学习。以上文提到的案件为例,合同案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管辖制度,涉及法律条文多,法律关系复杂,回
答困难,具体分析思路如下:
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需要从时间、条件、形式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1)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的法院,那么在该协议管辖生效的前提下,可以排除特殊地域管辖在该案中的适用。(2)协议管辖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选择唯一的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3)在协议管辖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这五个地区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进行管辖。(4)协议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当协议管辖无效时,合同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6)如果合同已经履行,需要区分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和约定履行地。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实际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7)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则在约定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8)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见表1)。
将案例中的多个法院进行分类整理,A县是案件的被告所在地,A县法院具有管辖权;C县是合同的签订地,同时,C县法院也是协议管辖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两个法院进行案件管辖,违背了协议管辖的条件,故协议管辖无效,C县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同理,E县法院也不具有管辖权;D县是合同的约定履行地,但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F县,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D县法院不具有管辖权,F县法院具有管辖权。至此,该案例分析题回答完毕。
(三)精准程序判断
如果将法律进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之列。民事诉讼法的英文表达为civilprocedure law,直译即为民事程序法。以民事一审普通程序为例,该诉讼程序具有合议审判、审限较长、纠纷复杂、程序严格等特点。时间的先后性、诉讼环节的衔接性形成诉讼程序“独一无二”的魅力,证据、诉权、审判权等内容在诉讼程序中的穿插丰富了诉讼程序的内涵。为了对诉讼程序进行精准判断,可以分三步骤进行教学:(1)程序图,即先以程序图的形式向学生展示一审普通程序的诉讼脉络,帮助学生形成诉讼环节存在“时间先后性”的认识,强调诉讼程序的“一维”属性,即时间的不可逆转性。(2)三阶段集中讲解,即对一审普通程序分成审理前、审理中、审理后三个阶段集中讲解,强调诉讼程序中的重点和难点,可结合司法实务来讲解诉讼程序。(3)诉讼理论的对号入座,即将程序公正、诉讼效率、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诉讼理论穿插到一审普通程序的讲解中,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通过以上“三步骤”的教学,让学生在准确把握诉讼程序的基础上,还能对司法改革、诉讼公正等问题进行思考,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二、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分析
传统教学模式下,课程教学场所为固定教室,采取教师讲授、学生听课的方式,教学方法上也采用的是讲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这样的教学模式有利于教师将基础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但教学场所单一,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不能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强;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虽然能够起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但由于课堂教学地点和教学模式的限制,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效果。
1“.教学场所多样化”流于形式。一直以来,教室就是固定的教学场所,学生的大部分学习都在教室里完成,教学场所单一。近年来,许多专业进行教学场所多样化改革,将教学场所搬到厂房、车间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法律专业就业面向较为特殊,只能选择律师事务所或模拟法庭等场所作为新的教学场所,且在真实或仿真环境中进行的教学都是综合性的案件分析与解决,需要学生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法律知识学习经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体系。而《民法》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其开设时间是学生刚入学的第一学期,没有任何专业知识培训背景,更谈不上专业知识体系。如果照搬别的专业的教学经验,机械地将本课程的教学场所扩展为律师事务所或模拟法庭等地点,要求学生在实际的案例中边做边学,不但不能达到理想的“学中做、做中学”的效果,反而会增加学生的学习难度,打击学生的自信心。
2.案例教学法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案例教学法是法律专业教学所经常采用的方法,过去的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民法》课程的教学对象是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初学者,对于那些源于生活的综合案例,他们没有能力进行分析。教学案例往往内容单一,仅仅针对某一具体知识点所编写,过于枯燥,且案例内容与实际生活相差较远,可信度相对较差。再加上大部分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多采用“教师介绍案例学生思考解决案例问题”的三步骤教学,未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应有的作用。
3.不能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已经提出多年,各课程教学也在进行不断改进,但很多改革仅仅是注重形式上的课堂互动,并不能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学生为主体多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课堂互动,包括回答问题、小组讨论发言等。其中,回答问题多用于检验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往往是老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后做出回答,并不能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小组讨论旨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鼓励思想的碰撞,但由于课堂组织的缺陷及忽视小组成员个人力量的发挥,往往流于形式。传统教学模式在过去的教学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传统教学模式已不符合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不能满足高职“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求,再加上法律专业的教学特殊性,更需要对专业基础课程教学进行不断的改革。
三、新课程标准下《民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根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民法》课程定位为专业基础课,学生通过课程学习,能够掌握民法知识,学会认定法律事实,解决纠纷,并在学习中逐渐养成法律思维,习惯使用专业语言,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而民事纠纷本身又是法律纠纷中最常遇到的类型,民法是法律从业者使用最为频繁的法律部门,课程教学就必须十分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的特点决定了民法课程教学应以学习情境设计为主线,注重动手能力的训练;并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专业术语的使用。
(一)教学场所多样化
学习情境是在学校内仿真法律职业环境中对真实法律过程的教学化加工,以完成某个具体的工作任务为目标。这就要求课堂教学跳出教室这一固定场所,在仿真的环境下进行教学,而综合性的案例分析或模拟审判又不适合初学者使用,故本课程在仿真或真实的教学场所进行时,多采用学生观摩、提问的方式进行,辅之以一定的动手操作。对于刚入学的学生而言,法律职业是个令人向往但又敬畏的职业。为了更好地完成“将学生领进法律之门”的任务,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将现场教学作为首要手段,通过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等行、政业联系,利用“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带领学生参观法律职业工作场所。律师、法官作为现场教学的老师,为学生讲解律所、法院的部门设置以及主要工作内容甚至是一些休闲放松的活动;学生则可利用现场教学与律师、法官面对面交流,提出自己的见解或疑问。实践证明,这样的教学方式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律职业,并对该职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和职业自豪感。但是,这样的教学不宜重复进行,在课程的教学全过程中只能使用一次,且应在课程开设初期进行。学生虽然还不能解决综合性法律问题,在实际案例中却可以做一些辅工作。本课程在教学中,利用“法律援助中心”这一集实训基地与社会服务于一身的平台,充分开展教学活动。在法律援助中心,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咨询当事人接待、咨询内容记录等任务,对于一些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例,学生还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小组讨论等方式,提出解决方案。涉及到诉讼的案例,学生还可以帮助准备文书、整理资料,参加法庭旁听。这样,在真实的教学场所,学生直接接触实际案例,通过个人努力、团队合作等方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课程的学习任务。
(二)不断改进案例教学法的使用
案例教学法作为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广为使用。民法课程在教学中,结合课程与学生特点,在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案例教学。首先,结合多样化的教学场所,在带领学生赴校外实训场所现场教学前,预先与校外教师联系,从法院、律师事务所历年案件中筛选出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以便在现场教学中结合参观场地,向学生讲解案件内容及法律关系。其次,重视书面案例分析的训练。课堂教学过程中,将相关案例以书面形式分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案例分析整理成书面报告的形式上交。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查阅书本、法律条文等相关资料。这样的案例分析训练旨在锻炼一年级学生查阅法条、理解法条的能力,同时训练学生书面表达能力,为法律文书撰写等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最后,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以真实案例分析为载体,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参与接待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从中筛选、记录有用信息。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例,可以直接答复当事人,对于复杂案例,鼓励学生以查阅资料、小组讨论的方式提出解决方案,教师再对该方案进行评价,并和学生一起分析需要改正或完善之处,得出解决方案,并由学生负责与当事人联系,作出答复。对于需要进行诉讼的案件,主要由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具有律师资格的老师承担,学生作为老师的助手,帮助收集证据、制作文书,并参加法庭旁听,真正地体验案件解决的全过程。这样的案例分析教学融知识学习与实践为一体,案例真实,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三)新教学方法的使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探索
以学生为主体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求知,让每一位学生都积极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全过程。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224-02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在美国有一百多年历史。一般认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于1870年前后首创的。朗代尔之后的美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律院系,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法学案例教学法。2000年电大法学开展教育试点以来,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以其特有的优势受到电大法学教师的青睐。但有些教师在网上法学案例教学实践环节中陷入认识误区,削弱了案例教学法应有的功效。鉴于此,本文结合自己的实践,谈谈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
一、网上法学案例教学与传统案例教学的区别
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尚无权威的大家认可的定义。笔者以为,它是指在基于网络环境的法学教学中,教师结合具体的教学目的,组织、引导学生对某些网上的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理解和掌握案例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根据网上案例教学法在电大普遍采用的形式看,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网上案例教学的支持系统,包括法学课程的案例资源库,相关课程法律知识准备:(1)课程专题理论知识介绍;(2)相关法律法规选编;(3)类似案例的专家点评。二是组建网络学习小组,网上案例讨论方式多样化:利用网上电子公告牌系统、在线聊天系统、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信息技术来实现。三是设计了网上案例讨论的评价功能:(1)讨论区的功能设置――身份识别功能,点评和回复功能,记录功能;(2)网上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①学生互评,②教师测评,③综合评价。
网上案例教学法与课堂案例教学法相比,存在以下较大不同。
1.教师与学生教学空间方位的不同。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呈现、学生自学活动与小组讨论、教学交互、案例分析报告及评价等活动,前者是在虚拟的网上远程进行;后者是在现实的教室面对面进行。
2.案例教学设计上不同。案例教学内容设计上不同:网上教学案例的设计,教师要考虑案例的交互功能和监督检测功能;课堂案例教学教师利用案例创设问题情境后,教师用语言和肢体语言监督评价学生的学习活动。
3.学生利用的案例资源和教学活动的时间不同。前者案例及辅助资源丰富,讨论的时间灵活,可以实时或异时;后者案例资源十分有限,讨论时间一般利用1课时。
4.教师对整个教学活动的控制方式和程度不同,师生之间的角色关系多样化。网上案例教学中,教学全过程由教师潜在操控,操控的力度有限,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既是指导者又是协作伙伴、又是学生的多重角色。课堂案例教学当中,提倡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当中的角色主要还是一个指导者。由于师生面对面进行教学活动,教师很难在其中扮演学习伙伴或学习者的身份。
二、网上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这方面学者研究的较少。笔者认为,网上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至少有三方面。
1.法学知识基础。法学适应科学,法学的实践与发展为案例教学不断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案例教学需要借助完整的事件,在教学中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些都与法学的特征相符合,所以说,法学为案例教学提供了素材,而案例教学又为法学教学提供了一种适宜的教学方式。
2.教育学基础。范例教学理论基础:在教师的启发和辅助下,学生借助精选出来的典型例子主动地掌握知识、能力、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学要突出重点,忽略细节,重点的知识就是范例;案例教学引入了范例教学中利用典型例子组织教学的方法,同时又部分采纳了关于范例教学目标的观点。情景教学理论基础:学生的学习活动自始至终都离不开由一定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构成的外部环境,即学习活动所需要的情景,客观的教学情景和学生自身的主动学习活动构成了学生发展的综合因素。依此原理,案例教学一般选择真实的情景,它所引发的问题、悬念等是激发内部动机,引起学生对理性思维尝试的一种良好方法。
3.心理学基础。这方面理论较多,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教学交互理论、社会互动理论、信息加工理论、顿悟学习理论、学习迁移理论、认知弹性超文本理论等。这里只介绍两种理论。
(1)迁移理论。迁移假设理论认为,一个人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会提出和检验一系列假设,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由此形成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会迁移到以后类似问题的解决中。案例教学中,学生通过自学案例、分析案例和小组讨论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一过程就是运用原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形成对案例中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假设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将法理与实际问题结合而生成自己的亲身经验,同时逐步了解与掌握解决问题的一般步骤。促进迁移的情景相似原理认为,学习的情景与日后运用所学内容的实际情况相类似,有助于学习迁移,即创设与应用情景相似的学习情景有利于学习迁移。法学案例一般源于判例或现实,与学生将来法律事务工作中要面临的情景具有相当强的相似性,能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获得的知识与经验有效地发生迁移。
(2)认知弹性超文本理论。该理论创立者斯皮诺等人认为,学习划分为三大类型:适用于初学者的导论式学习、高级知识的获得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后两类知识与技能要求学习者通过知识表征的建构掌握概念的复杂性与跨越案例的变化性,使认知具有更大的弹性与灵活性;具有非线性的认知弹性超文本是适用于这两类学习的最佳媒体。网上案例的设计就是一种将案例相关内容镶嵌在相关的上下文或背景中的认知弹性超文本,以克服法理的抽象性并有助于对复杂法理的理解与掌握。
三、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民法学案例教学为例
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可表述为:教师利用网络平台案例教学活动任务,提供教学案例――对学生进行网上分组――教师有针对性选择类似案例网上点拨辅导――学生网上独立阅读案例,积极思考,初步分析并提交自己案例分析报告――小组成员利用网络活动区展开讨论活动,由组长和组员在网上共同修改整理,形成小组主报告――各小组之间对主报告进行互评,教师给予教学评定。简言之:提供网络案例――网上分组――教师辅导――自主探索――小组协作学习――师生评价等教学环节。这期间,网络案例选择与问题设计是关键。
从案例与法学理论关系看,网上法学案例可设计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案例,经过自学与合作,寻找某科法律知识形成规律,发现基本概念并运用掌握的法理和概念去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法学基本概念,启发学生运用法学基本概念,以例释理,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从教学过程看,网上案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导学阶段、知识能力形成阶段和巩固阶段。对于某一学科如民法学的知识体系来讲,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时,也应当根据三个不同阶段,设计、选择和运用三种不同功能的案例。以《民法学》“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为例,谈谈三阶段的网络案例设计与运用。案例设计应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综合性、趣味性。
1.网络导学阶段的案例设计与运用。该阶段最显著的特点是启发性,设计只有一个知识点(基本概念)的单一案例,问题不宜太多太深,不要求过多地分析,点到即可。从例到理型来设计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例,在案例背景资料库中可以链接类似案例分析实例。
例1,甲与乙婚后无生育,于1937年收养丙为女,1938年甲又与丁结婚,生有一子一女,他们共同生活。1956年丙结婚,养父母买了一幢四室一厅的房屋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她,房契上写明买主为丙。丙与养父母关系一直很好。1968年与1970年养父母相继去世。1979年落实政策,返还1966年甲被抄家的物品折合人民币15万元和一处房产。丙得知后,要求共同继承遗产,因丁及其子女拒绝而引讼。问题: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哪些是财产关系,哪些是人身关系?
2.知识能力形成阶段案例设计与运用。该阶段的任务是使学生全面学习第三章重点内容,突破难点,掌握重点。案例设计采用多知识点的特殊综合案例,特殊在把第三章的五项内容综合在一个案例中。可以设计两类案例:一类是法院判例,用已审结的判例中判决结果和依据,作为学生印证所学理论的依据;一类是有争议的研究性案例,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3.知识能力巩固阶段案例设计与运用。该阶段的任务是巩固复习,查漏补缺。当第三章学习完后,为了巩固学习、检验学习水平,可以设计一般综合案例,把民事法律关系一章的内容与已经学过的其它章节或其他学科如民事诉讼法知识综合设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总之,在法学教学中广泛采用网上案例教学法,既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探索、合作、创新能力,是提高远程教学质量,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一、实际教学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忽略专业差异性和教学受众的特殊性。教学内容雷同在教学实践中非常普遍,教师往往会忽略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异,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在很多情况下,教师努力追求全面讲授课程,使得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与对本专业的学习之间出现断层,对于各专业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一带而过,无法深入讲解。正是由于教学过程中没有注重专业针对性,无论从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还是从课程安排时间上,都存在“全面性”特点,把相同的案例和教学内容当成包治百病的“万能膏药”。对于学生们而言,由于这种案例分析与本专业联系不大,难以产生强烈的学习兴趣,久而久之便会《经济法》课程失去兴趣,教学效果欠佳。
2.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断层。《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涉及日常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学生才能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但现实中的经济法教学却常常偏离上述基本原则。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理论教学方面,忽视实践教学环节,非常不利于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习。由于学生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并没有接触过诸如《法律基础》等法律类课程,仅仅依靠每周3个学时学习理论内容涵盖广泛的经济法课程,给他们学习带来不少困难,同时也让教师完成教学计划方面压力倍增。
3.基础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比重不均。如何合理分配理论授课与案例分析之间的比重,这是教学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案例教学是一种公认的教学方式,但问题在于如果理论讲解不够透彻,学生对基础知识理解不够清晰,案例分析根本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况下,案例讨论只能是教师一个人的“独角戏”,讨论过程中会出现冷场或者偏离案件主体的情况,而且由于教师个人分析案件的时间过多,学生同样还是缺少自由分析的机会。
4.案例单一陈旧。目前《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主要存在着案例单一陈旧的问题。在案例教学中,案例资料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信息量不够丰富,不够贴近现实生活,很难引起学生对相关理论和知识的思索,并会直接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与此同时,案例资料是否属于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也是选择案例资料时应予以充分重视的问题。
5.考核方法单一。由于《经济法》课程的考核不受重视,因此考核方法比较单一。大多数教师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以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为主,当然也有部分教师会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考查学生的实际分析能力,但案例的选择往往过于简单,只要得出结论即可。这些考核方法无法达到全面考核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目的,也无法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
二、解决问题的改革建议:
1.应区分不同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相同教材,也应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换而言之,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要因专业不同而异。在教学内容和教案设计方面,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的法学类经济法教材的体系进行安排。而教材的内容往往过于广泛,如高晋康主编的《经济法律通论》分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现代竞争法、税法、银行法等,内容多为对法律规定的简单概述,内容虽然广泛,但在客观上加大了学生自学的难度,学生单纯依赖课本很难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的原理和内涵。笔者在教学中通常都会增加很多书本外的内容,同时着重讲解各部门法的重点部分,以使学生充分理解、吃透基本法律原理。
2.对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断层以及基础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比重不均的问题,笔者主要通过案例教学解决。经济法课程本身理论性较强,法律原理多,传统教学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忽视了对学生自主思维和主动分析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突出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案例深化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从理论层面上升到应用层面,同时也可以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表达和分析能力。但案例教学过程中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选取案例。如果直接将真实案例引入教学,学生很难找到分析的切入点,无法将整个案例进行全面剖析,同时教师也很难把握课堂教学。因此适当精简案例内容,并且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实际案例紧密结合,教学效果更好。
3.对于案例单一陈旧的问题,关键在于能否适时引入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遇到学生较熟悉的经济生活问题时,直接给出经济法案例,由学生独立思考后作答,随后再将法律条文解释放在其后。如此一来,案例在紧密结合教学内容的同时,还有助于学生理解学习理论知识。若遇到学生不熟悉的经济生活问题,则需要事先讲解法律条文,随后引入具体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在这种情况下,案例都不宜过长,避免将过多时间放在案例介绍上,而使得分析环节过于薄弱。
4.对于考核方法单一的问题,除了通过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还应将学生平时的课堂表现纳入考量范畴,即学生在分析具体案例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和积极主动性。
参考文献:
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社会学科,在高校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必须要在保证学生理论学习效果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这样才能够促进学生未来的法学发展,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因此,高校法学教师必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将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相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以下本文就高校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程中的实施必要性和意义
从必要性来看,当前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教材内容更新速度慢,无法跟上时展的步伐,以及教师的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模式单一等,严重影响了高校法学教学的效率。因此,创新教学方法,使用案例教学进行高校法学教学很有必要[1]。此外,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和实施对于促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高校法学教师在教学中应该要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程中的实施策略
1、选择适当的教学案例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中心,教师首先要找到适当的案例,才能够在实际的教学中进行应用。案例的选择需要教师把握一定的原则:首先,选择的案例应该尽量保证其真实性,以便给学生带来更多真实的感受,也有助于检验学生的真实水平[2]。如,在民法的教学中,教师可以就本市近期发生的重大民事案件进行案例分析,这样可以方便学生在案件分析之后对比公安部门专业人员对案件的分析,有助于帮助学生发现自己在案例分析时出现的问题,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其次,案例应该要选择较为典型的。教师能够找到的案例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教师不可能在课堂中全部进行讲解,因此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以便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例如,在行政法中,教师可以将案例设置为外企设立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法,这一问题比较典型,可以帮助学生加强对行政法的理解[3];最后,案例的选择要注意保持难度适中,让学生既感觉有一定挑战,又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解答。例如,教师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先让学生解决简单的问题,然后加大难度:“如果你是有关部门,你觉得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进行解决或者调整?”让学生将所学知识综合运用起来,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2、给学生必要的准备时间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要求教师能够提前将自己准备好的案例分析题目布置给学生,这样学生就可以提前通过各种渠道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和数据,以便帮助学生更加全面地进行案例的分析。这种教学形式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还能够让学生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复习学过的知识,促进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4]。当然,为了保证学生的准备效果以及学生的独立思考成果,教师在课堂中可以要求学生将自己整理的资料和结果进行上台演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地位,也可以实现课堂上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推动学生的更好发展。
3、重视课堂讨论和总结
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自我展示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进行相互的讨论和分析,这一环节是案例教学中的核心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讨论过程中,学生首先要清晰的阐述自己对问题的看法、产生这种见解的依据,然后其他学生如果对此有异议或者疑义,则可以对该学生进行提问。发表自己观点的学生在回答其他学生问题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自己观点中的不足,也能够从其他学生给出的意见和建议中找到新的看问题的思路,因此有助于形成学生相互之间的思维碰撞,增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促进学生学习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作用
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但是却要求教师能够充分发挥其主导性作用,以便推动教学的发展[5]。例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创设合理的情境,活跃课堂氛围,让学生有话要说、有话敢说。又如,学生应该什么时候进行独立思考、什么时候进行分组讨论,也需要由教师观察学生的表现来决定。此外,在学生进行自我表达不够准确时,教师也要发挥其重要作用,引导学生回归到中心内容,鼓励学生更加清晰地进行自我表达。只有这样,课堂的教学有效性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
三、结语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在高校法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实现法学教学有效性的提高,促进学生在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因此要求法学教师能够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重视,坚持要以学生和案例为中心,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作用,促进学生理论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等的全面发展。
作者:万芳 单位:江西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1]曾辉.浅议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适用[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3:103-105.
[2]刘燕.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以案例教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3,07:62-6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5)02―0082―02
培养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就是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改传统法学教学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式、讨论式、双向互动、诊所式等教学法,以便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掌握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和提高能力,从而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同时在教学中还应培养学生坚持真理、敢于怀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
一、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特点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不相同。法律教育的任务是灌输,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由上向下的灌输模式,主要围绕着某种专门理论框架而展开。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及教材按顺序有计划地组织教学,讲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者,主要是听、记和背,忽视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尽管在教学过程中也安排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一些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但往往采取通过分析条文得出正确答案,忽视了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不注重实际技能训练。学生总是担心自己的结论与标准答案不一样,害怕因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正确答案有出入而出错,从而忽略了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忽略了现实生活中这种纯粹的条文分析和所谓的“标准答案 ”,其实根本就不存在。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尽管会背很多法律条文和术语,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不了解案件的、审判等诉讼活动,毕业后不能马上胜任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而是培养能分析具体法律现象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而法律职业教育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确实是成就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一条捷径。“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
要培养学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必须改革目前的传统教学方法。而采取案例教学法无疑是解决的途径之一。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曾经说过:“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生动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法学原理、基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纯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原来以教师为权威的教学变成了师生互相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
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指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19世纪70 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1871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 》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教学平台,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学生通过自己阅读和分析法律事件,以此找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通过案例学习法律,学生们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技巧的训练,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抗辩、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法律实务的能力得到提高。
在我国高等法律院校中,大部分学生是由高中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缺乏必备的社会阅历和人生阅历,学生在高中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高考。因此,没有学习法律所必备的人文素养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对艰涩的法学理论和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理解和判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比如在《刑法原理与实务》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成立,教师可以例举大量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找到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从而归纳出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教师再对学生的分析归纳进行讲解,指出可能存在的不足,从而使学生得到理论上的升华,而不是像传统教学过程中,先讲解犯罪构成、法律的规定,然后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件。在案例教学法中,先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件找到法律依据――归纳整理知识点,而教师的作用是引导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验各类角色。例如,法官如何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律师如何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并使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如何制作各类文书等等。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和解决面临的法律与事实问题,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它对于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帮助,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是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最重要途径。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形式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特点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资料。课堂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要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真实案例或虚拟的案例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采用案例教学后,教学活动不再是一支粉笔一本书,它要求教师打破教学内容的系统性、逻辑性,直接从案例分析入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演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条的内涵、解释法理知识。
案例教学法可以根据具体教学活动的需要,选择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模拟审判案例等具体教学形式。
1. 列举案例法
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其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
2. 讲评案例法
通过剖析案例将所设定的教学内容潜移默化地被学生掌握。例如,在介绍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时,可以选择法院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根据卷宗的目录和内容,讲评法院如何立案、原告如何、被告如何应诉、双方如何举证质证、证据目录的整理、法庭如何审理、诉讼人如何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所需的法律文书等。
3. 讨论案例法
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可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4. 旁听案例
结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它既增加了学生对于诉讼程序直观、感性的认识,又加强了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精神。让学生思考如果他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该怎样运用所学知识去判案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模拟法庭审判
当学生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同时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就可以模拟法庭审判。在前面观摩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由学生扮演模拟法庭审判所需角色,亲自参与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模拟法庭审判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组织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1. 精心挑选案例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质量和效果。选择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典型性。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和本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层次性。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择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例,以适应不同的具体案例教学形式。如列举案例法、讨论案例法中选择的案例,对其问题的设置就应相对于讲评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要单一些。
真实性原则。以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作为教学案例,得以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
教学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应符合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2. 案例教学法教学环节设计
根据国外典型的案例教学环节,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我国法学的案例教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课前准备。课前准备是教学效果好坏的根本保证。教师需要在开课之前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教学计划。在课前准备中,教师须精心挑选案例,熟悉案例所涉及的知识,同时要预先设计课堂讨论对学生的提问,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
第二阶段,呈现案例。教师将案例介绍给学生,为讨论做好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是学生的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案例教学离不开专业理论,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和教师的课堂总结来掌握理论知识。课前预习是学生课堂发言的基础,课前预习不好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案例所涉及的专业理论,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也无法提高能力和素质。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它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教师在布置案例后,可以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展开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大胆发言,抓住问题焦点进行辩论,学会分析案例。讨论完毕后,各小组选出代表阐述本小组的讨论结果。
第四阶段,点评与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和总结。教师应分析总结学生的发言,回答学生的疑问,指出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并在评析案例的基础上深入讲解相关理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拓展理论知识。
3. 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有助于把课堂上学习的知识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熟悉各类法律文书写作。
参考文献:
忽视对学生进行律师思维的培养目前高职民法教学倾向于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即使做案例分析也都是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角色教学,很多的案例解析教材和考题的参考答案也是执法断案式的结论。而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很少能在法院担任法官的工作,大多从事律师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文员等工作,这类工作需要学生具备律师的法律思维,要为自己的当事人或所在单位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力争说服法官的思维能力。由此可见,传统的民法教学没有考虑高职教育的特点和学生就业的需求,只是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实践能力的培训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使得法律职业与民法学教学之间缺乏制度联系,民法学教学与民事法律实践脱节。因而民法学教学必然做出积极的改革:采用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把“填鸭式”的民法学教学模式转变为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教学模式。
对高职民法学教学改革的建议针对学生就业难,实践能力差的现状,在授课过程中,应以学生就业岗位所需的能力为核心,有的放矢地安排课程内容。
(一)转变教学理念,针对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设置课程内容。
1、明确教学目标经过多年来对我校法律文秘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跟踪回访,法律文秘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主要有:律师助理、企业法律顾问、秘书、文员、人民调解员、书记员等。根据学生就业岗位可以看出,民事案件分析及提供民事法律意见是从事该类职业必须具备的一项关键能力,因而也是法律文秘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项核心技能。据此确定民法学的课程目标是: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变动、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民法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和提高民事案件分析能力、提供法律意见能力、解决民事纠纷能力、自学能力、工作能力、创新能力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素质。
2、整合教学内容经过调查,从用人单位反馈的意见来看,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颇有微词。我从分析职业岗位的知识、能力、素质出发,特别是针对性地分析了各职业岗位,在民事法律咨询、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将教学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民法基本理论分析。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整合民法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民事权利主体确定、民事权利客体认定、民事权利变动后果四个模块,为从事实践操作奠定理论知识基础。第二部分为民事案件处理实务。以民事纠纷处理为主线,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民事纠纷处理实践,将实务部分划分为人格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四个部分,每个部分再细分为各种具体的案件纠纷,体现了理实一体化。第一部分着重在民法基础知识的讲授,为避免内容枯燥,可采用主题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综合能力训练(即民事案件分析能力、提供民事法律意见能力、民事纠纷处理能力)。每一部分,都首先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工作任务,后面是逐渐复杂的工作任务,但是后面的任务与前面的任务,有一部分知识点是相同的,知识在不断的循环、不断的反复训练过程中,得到认知和强化。如:人格权部分,将其按照由易到难分为:一、肖像权纠纷;二、名誉权纠纷;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医疗、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几项工作任务,这些案件都是司法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并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通过逐渐复杂的工作任务,可以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在教师教学过程中后面的案例纠纷会减少指导的成分,增加学生独立完成任务的成分,强化学生制定工作计划的能力与创新能力。
(二)创新教学方法与手段
民法的理论性非常强。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市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变动不居,民法要对其进行规制,必须具有非常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民法的实践性也非常强。它是一门深深植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科学,或曰实践技艺———有限的、相对稳定的民法规范要适用于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无疑比立法更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
由于上述原因,如何让学生既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又具有良好的实践技能,乃公认之难题。除了专业实习,教学目标的落实主要依靠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那么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关系呢?对此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抛出几块引玉之砖,期对此问题的研究能起到点滴的作用。
二、民法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基本理论
1.域外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本身就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的特点。[1]后来,被后世视之为大学法学教育开端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进一步把罗马法的概念主义传统发扬光大。这种教育并不是诠释具体的法条和判例,而是系统地讲授法的概念和原理,这种讲授式法学教育方法也成为近代各国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教育效法的典范。[2]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其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和科学性,是一种典型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3]这种教育模式能够让学生较快地、系统地掌握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弱。因此,许多大陆法国家顺应时代需要,积极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把人文科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在民法教学中注意对实务的训练,广泛地采用案例教学法。
英美法乃导源于12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是典型的判例法。其法律思维不同于大陆法的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而是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法。判例法对律师尤其是法官的从业资格要求非常高:他们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否则,根本无法从多如牛毛的判例中抽象出适用于某个案件的一般规则和原理。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实用性、操作性,是典型的职业教育。英国采用学徒制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美国则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师生对话,在老师的问题启发下,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各种现实问题,通过案例与问题的研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的系统熏陶。[4]33上世纪60年代,美国又在吸收案例教学法精髓的基础上,借鉴医学临床教学模式,创立了诊所式教学(clinicallegaleducation)模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影响不容小觑,但也有其固有的缺点,比如:过分重视逻辑推理而忽视了生活的真实经验;缺乏人文与科学知识的训练,致使学生基础不够厚实,思维不够活跃;归纳推理效率低下,难以穷尽全部法律知识与法律原理等等。[4]34英美法国家也在进行法学教学改革,与大陆法系相映成趣的是,它们在坚持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注重理论教学的作用,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4]37
2.我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民法对我国而言乃西学。清末至民国,我国民法以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为师,建国后大陆又全面学习具有大陆法传统的苏联。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的传统,也继受了大陆法的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阐述原理,抽象议论。[5]案例在教学中也偶被使用,但大多是作为理论的例证甚至是作为点缀或“兴奋剂”来使用。理论教学模式虽然有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但影响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教改措施纷纷登场。值得注意的是,在批评传统教育模式,主张加强案例教学法的思想风行的同时,有一种思潮也在潜滋暗长甚至有蔓延之势: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应该对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进行重构,以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为主导进行颠覆式的教学改革。
3.检讨与评析
综上,法学教育模式是在特定历史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英美法系重视案例教学法与其判例法不太注重概念、逻辑、体系而注重经验、实用的传统相适应;而大陆法系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显然与其成文法讲求概念化、逻辑性、抽象性、系统性、理论性的传统有关。两大法系的教学模式各有千秋、互有短长,但没有优劣之分。根据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理论,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我国民法教学已经走上了理论演绎的路径,必将影响我国民法教学的现在和未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民法尚处于半成熟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抛开法学教育的传统,全盘采用案例教学法或将案例教学法泛化,不但不能收取长补短之利,反而可能生邯郸学步之弊。毋庸讳言,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存在着过于重理论轻案例的弊端,应该进行改革,但决不能矫枉过正。应该看到,司法实践本身须臾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它并不像炒菜、抻面、钣金、烤漆之类的几乎纯技术性的活,可以通过反复操练而熟能生巧,它更像医学临床实践,如果不熟悉病理、药理,不了解患者的体质、心理等情况,轻率处方,后果不堪设想。司法实践者必须谙熟民法概念、规则、原则,并能利用法律推理技术结合价值判断,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辨证统一关系,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共同服务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
三、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的具体路径
1.坚持以理论讲授为主,改革理论教学模式
民法理论教学的优势不容忽视,理论讲授仍应是民法教学的基础和核心。但应对传统的学院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对民法的内容从总体上进行梳理、分析,找出重点和难点。重、难点问题要精讲,难度较小的部分,则可少讲或不讲;其次,教学方法应多样化,注重师生互动。传统教学模式遏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改革:(1)提问或答疑式。比较简单的理论,可让学生自学,教师提问检查或者让学生提问,教师答疑。这样既可节约时间,为案例教学让路,还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避免单向输入式教学的枯燥与单调,同时又避免了教学中的“放羊”。(2)讨论或辩论式。对于一些重要、疑难、有一定争议的问题,除了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可以采讨论教学法,在学生预习准备的前提下,分组讨论,然后让学生发言。或者让学生分组辩论,教师进行评议。(3)小论文式。对重要的、有较大理论价值的问题,可以布置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对资料搜集、论证方法和学术规范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并对论文及时进行批改、讲评。这些教学形式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相机利用,灵活实施。
这样能够实现学生积极参与和师生互动,使理论教学成为生动活泼、启迪心智的双边活动。再次,考试考核方式应做相应的改革。应把学生参加讨论、辩论的表现和论文成绩纳入平时考核中去,笔试的理论部分应多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活学活用,应允许学生阐发与课本和教师不一致的观点。这样才能真正考察出学生的民法理论水平,也能对学习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
2.案例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和补充,须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
在坚持理论教学基础和核心地位的前提下,应强化案例教学法,实现理与例的结合,例与理的统一。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述之。
(1)案例的选择与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应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民法案例浩如烟海,如何选择取舍?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典型,即案件不在于大小和繁简,关键在于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掌握民法基本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等;系统,即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民法的规则体系。其次,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过于繁难,会使学生望而却步,过于简单,又起不到通过实践深化理论学习,锻炼法律思维的作用。再次,案例应虚实结合,以实为主。鉴于初学者基础较差,教师刚开始可以对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甚至虚构案例,但必须注意准确、严密。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后期主要以真实案例为主,以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案例教学可以采用的实施方式有:其一,讨论式。教师事先布置案例,要求学生做好准备。然后学生分组讨论,展开辩论。教师要注意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能力。教师评述时应当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讲解,注重对学生分析思路进行评价与校正。其二,角色扮演式。让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训练学生用律师或法官的方式去思考。这种模式既可以搞成正规的模拟法庭,也可搞成简化版的模拟法庭。
(2)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统一。根据多年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实现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民法有四大板块: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主体,就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法乃权利法,义务决定并服务于权利;责任是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后果(民事责任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就是请求权)。根据对民法整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由此可导出两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6]在案例教学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呢?作业步骤如下:[7]第一,明确案件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比如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甲道谢后跑开。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此案应如何解决?此案的争点:修窗子的费用,应由谁负担。第二,明确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民法并不介入。本案显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按法律逻辑及认知规律调整教学内容的顺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赵威主编的《经济法》是按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行为-争议的顺序来安排教学内容的,先讲经济活动中规范经济主体的法律,再讲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最后讲规范经济活动的程序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顺序不符合法律的逻辑,不符合人们掌握知识的规律,知识前后衔接性较差,同学们学习起来也较吃力。笔者在授课时调整了授课顺序,使之即符合法律逻辑,又使前后知识衔接贯通,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赵威主编的《经济法》教材既包含了民法的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等,又包含了商法的内容,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等,还包含了经济法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而调整经济的法律也是从民商法中分立出来的,都属于大民法的范畴,因此在授课中先讲民事方面的法律,再讲商法方面的法律,最后讲经济法方面的法律,同学们学起来易于接受。如讲《合同法》时,先概述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的区别(合同属债权),再把民法的一些原理,如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表见等一并穿插引入。同学们学习了《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等知识点,然后再学习《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等,就比较易于掌握,知识前后衔接,符合认知规律。
二、根据形势变化及实际需要,增添授课内容
我国于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对抵押、质押、留置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分立的原则,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也有了新的规定,且《物权法》规定,若与旧法有冲突依《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在讲授《担保法》时注重内容的更新,让同学们掌握新的东西。另外,教材中只有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同学们学习后对一些实际问题不一定会处理,因此在授课中,补充了常见的合同及纠纷的处理,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介绍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即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只要求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对承揽人的劳动过程不负责,而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对受雇方劳动过程负责,受雇方对劳动结果不负责,因此,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定作方和雇佣方承担的责任不同。在保险法中补充了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的特点及常见纠纷的处理,拓宽了同学们的知识面,达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结合法律实践,讲授《票据法》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票据法》内容很抽象,技术性很强,法律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不好处理,即使法科学生也认为《票据法》是一门较难学的学科,何况经管类学生。笔者从事过法律实践,处理过票据纠纷,因此应知难而进、知难而上。教学中鼓励同学们若学好了《票据法》,会分析处理票据纠纷,以后不管学习哪门法学学科都会轻而易举、轻车熟路,激起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在授课过程中,通过概括总结悟出真知,达到了教学相长。票据的特性是流通性、安全性,即“票据贵在流通,流通贵在安全”,票据的无因性,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正是为了保证票据更好的流通;票据的要式性、文义性,正是为了保证票据更加的安全。票据权利可分两次行使,即票据权利人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若被拒付,可向其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且前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票据越流通(流通次数越多,前手越多)越安全(但此说法只是对票据权利人来说,而出票人和前手为免于被追索承担责任可能会限制票据流通,如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即使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也不影响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上真实签章人追索,并可向伪造人索赔,因此使用票据既方便又安全,持票人的权利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采用视频案例教学,增加授课的趣味性、实用性
在法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以往只是在授课中穿插的讲案例、说案例,同学们有兴趣但不直观、不形象。笔者下载了中央电视台的《经济与法》、《今日说法》、《以案说法》等栏目的视频案例给同学们播放,真正作到了以案说法。授课时先提出问题让同学思考,再播放视频,然后与同学们一起分析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如讲授《合同法》时,给同学们播放了《一诺万金》,陶王邢良坤在电视台作节目时夸下海口,向世人挑战,谁若模仿制造出他的陶器“五环吊球”,他就将自己的一套三层楼房及里面价值连城的陶器送给他,结果有一观众张震经过反复琢磨实践做了出来,且做的比他要求的还好。张震要求刑良坤兑现承诺,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双方的口头合同成立并有效,通过此视频案例分析《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悬赏合同,并给同学们补充了诉讼技巧,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等。讲《公司法》时,播放了视频《股东内战》来分析股东按照股份对公司行使控制权、表决权。根据《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来分析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解除,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讲《合伙企业法》时,播放了《谁中的500万》,三位老太太闲来无事,每人每天出2元钱买彩票,后来中了大奖500万,持彩票的一方只给了其他两人每人70万元,两人拿到钱后又起诉了持彩票的一方,要求平分420万(扣除所得税80万),通过此案例来分析,如何认定合伙关系,合伙的盈余如何分配等问题,并给同学们补充了在诉讼中如何取证,法院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等问题(持彩票一方给其他两人每人的70万是证明合伙关系的有力证据,再结合人证、物证、法院认定了合伙关系)。讲《保险法》时,播放了《投保人的突然死亡》来分析,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播放了《无责的赔付》来分析,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按责赔付中的“责”指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若不一致,法院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法院最终认定为民事赔偿责任)。播放了《为谁保险》来分析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问题,若投保人变更或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变更或指定是无效的,此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由原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