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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控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1 09:21:0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金融风险防控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金融风险防控

篇1

1.农村金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农村金融风险是农村金融活动的必然伴生因素,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其发生及发展服从某种规律,这种规律并非确定不移的因果律,是以一种或然规律进行存在和发生。农村金融活动就是在这样一种不确定的环境中来进行的,正是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农村金融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才产生了农村金融风险。

2.农村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由于农村居民重视血缘、地域以及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等原因,更易受到其他居民行为的影响,而在金融行为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导致农村金融风险发生以后在农村地区扩散相对较快。农村金融机构一旦出现某笔或几笔存款不能兑付时,客户越是挤兑而导致存款减少,形成农村金融信用萎缩,造成恶性循环。

3.农村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披露和支付危机是农村金融风险暴露的主要途径,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使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较差,监管当局无法及时获取准确、真实的农村金融风险信息,社会公众对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信息更难以获得;同时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中不良资产占比高导致流动性较差,加大了农村金融风险,但中国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尚未引入破产机制,即使出现部分农村金融风险,在国家信用的支持下大多数也可以保证存款的支付,加上当前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带来的较大数额的储蓄增长,使中国的农村金融风险隐蔽性较强。

4.农村金融风险具有可控性。尽管农村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农村金融风险是可以通过衡量和预测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而被认知的,在认知基础上农村金融风险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通过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对农村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管,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从而将农村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二、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

1.资本风险。在农村金融领域的资本风险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因资本金过少而缺乏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以及缺乏对存款及其他负债的最终清偿能力,导致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安全受到威胁的金融风险。资本金对农村金融机构能否正常经营产生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职能和不必偿还的特性,假如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全部是资本金则风险就全部由农村金融机构自己承担,如资金来源中资本金与负债各占 50%则金融风险由农村金融机构和存款人各承担一半。社会化大生产中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资金的信用中介,不可能不向社会公众负债来进行金融业务经营,因此农村金融机构中资本金是否充足就显得非常重要。资本金越充足就越是可以用资本金补偿农村金融风险产生的损失,从而保护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利益。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中呆坏账较多,对农村金融机构资本金侵蚀较大,加上政策因素等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本金充足率过低,存在着较大程度的经营风险。

2.信用风险。农村经济运行过程的周期性和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的特殊事件发生均可能产生农村金融信用风险,这种信用风险表现在农村金融机构不能应付挤提从而对社会公众的信用风险以及农村金融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从农村经济的周期性上,处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较强的赢利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处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赢利情况总体恶化造成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使农村金融机构也可能出现支付危机。

3.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充足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清偿债务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能力受到影响,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负债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两个方面,农村金融机构既要对信用好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来保证盈利,又要保证资金充足来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因存款额和贷款额不能准确预测,贷款规模超出存款规模时,银行就陷入了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高低取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结构、资产结构等。

4.其他风险。主要是指除资本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外的风险,包括因侵吞、挪用、内部盗用、外部抢劫等主客观因素致使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和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办理结算过程中工作失误、违反结算规定和纪律,造成损失的一种风险;农村信用社尚处于向农村商业银行的转化过程中,长期未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造成资产增值保值动力不足的风险;农村社会游资较多,因投机发生的农村民间借贷造成的风险等。以上情况表明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着较大的潜在风险。

三、维护农村金融安全的优化策略

1.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创建宽松的农村社会环境是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安全的根本条件。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是深化农村改革、为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创造宽松余地的前提,如果农村经济上不去,不能有效的增加农村消费、投资,农业和乡镇企业就无法走出恶性循环,不可能盘活农村金融不良资产,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就成了一句空话。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必须是健康的,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只能制造虚假农村经济繁荣和更加严重的农村金融风险隐患,而无助于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化解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需要宽松的农村社会环境,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农村老幼留守问题,农民养老、失业、医疗方面的社会安全保障问题等均为各级政府需要迫切解决的矛盾和任务,这些矛盾和任务的解决离不开一定的农业经济发展速度,也离不开各级政府在解决金融风险过程中的社会责任感,即始终把农村社会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不能急于求成,保持有一个宽松的农村社会环境。

篇2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1.逐步建立适应商业化经营特点的管理型金融会计新体系

在防范与化解金融会计风险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切实运用现代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对银行的业务经营,特别是对高风险经营的信贷业务,进行全过程的跟踪与监控,积极参与银行经营决策,逐步建立起能适应商业化经营特点的管理型金融会计新体系。首先,要尽快建立集中统一管理与分级授权核算相结合的会计核算体系,全面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的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治理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等“三假”现象。其次,要尽快实施统一的会计管理体制,杜绝违规经营、账外经营。目前我国银行业存在的许多风险与损失在很大程度上与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有关,影响到会计职能的发挥,使得正常的会计信息难以及时获得,致使金融会计信息失真。只有尽快实现金融机构内部统一的会计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违规和账外经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会计风险。

2.加强和改善金融会计的信息揭示与披露系统

离开了来自银行内部和外部及时、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就根本无从谈起。为此,对来自银行外部借款单位的会计信息应就其真实性、全面性和相关性提出相应要求。从银行内部来看,全面、客观地揭示银行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及时提供有关金融风险的会计信息,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强和改善金融会计的信息揭示与披露系统。一是为弥补会计报表项目设置较为粗糙的不足,可以考虑要求银行在现有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再单独编制一张能够反映风险资产总额及资本充足率、逾期贷款平均余额及资本风险比率、备付金及备付金比率、贷款风险集中度、短期及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及不良资产状况等内容的补充报表,以便更为集中、全面、真实地披露有关金融风险信息。二是由于银行表外业务仅在业务状况表下以会计报表附注的形式予以反映,故银行表外业务具有自由度大、连续性弱、透明度差、风险性强等特点。因此,要恰当揭示表外业务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完善金融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和对表外业务风险防范的信息需要,可以考虑要求银行编制一张“表外业务情况表”,以全面反映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同时,银行应借助网络技术,或借助特定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将借款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的会计报表及补充会计信息、担保抵押和信用度及开户状况等录入计算机,建立完整和连续的银行信贷信息数据库,从而实现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完整、连续、动态的监控,以便及时发现企业异常,防止企业重复抵押、连环担保、多头贷款等不规范行为和高负债经营现象的发生,充分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3.进一步改进金融会计制度,使之充分体现谨慎性会计原则

(1)改进呆账准备金计提方法,提高计提比例,扩大计提范围,简化核销审批手续。一是可以考虑采用能够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计提呆账准备金,即将现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改为每月按实际发生的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一般呆账准备金”;对出现有问题贷款,应立即按其发生呆账可能性的大小,依据预先确定的计提比例再计提“特别呆账准备金”。当这两项呆账准备金累积到一定的数额,足以完全化解所有有问题贷款可能发生的呆账损失风险以后,可不再计提呆账准备金。银行及金融机构按上述方法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应允许其在税前扣除。二是进一步放宽呆账准备金计提的范围,使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信用贷款,还应包括同样存在风险的透支、融资租赁和存放同业款等。三是放宽对呆账确认的条件限制,改革现行制度中一些过于苛刻的呆账确认规定,使许多实际发生的呆账能够及时核销,可考虑允许银行将超过一定期限的逾期贷款一律确认为呆账予以核销。此外,还应简化对呆账核销的审批程序,赋予银行一定的核销呆账的自。

(2)应允许银行对长期持有的金融资产与一些非金融资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规则计价。银行可在每个会计期末对诸如贵金属、抵押贷款、拆放资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等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市价或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当这些资产的公允市价或可变现净值跌至账面成本以下时,或有较为明显的证据表明银行所持有的资产可能蒙受损失时,应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将公允市价与账面价值之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着力构建全面有效的金融会计风险监督保障系统

金融会计风险的监督保障系统应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个部分。事前监督,主要应包括对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制定与考核。即反映流动性风险指标体系、反映资产风险指标体系、反映金融市场风险指标体系、反映损益状况指标体系、反映贷款对象财务状况指标体系等。事中监督,主要应包括对银行稳健经营的动态监控。银行的决策部门应将上述反映金融风险的一系列指标,作为需要考核的责任指标落实到各有关责任部门。会计部门要将来自各方面反映金融风险的各项指标与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警戒值相对比,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反馈信号,敦促并监督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修正措施,以确保银行经营始终遵循稳健与安全的原则。此外,事中监督还应包括对银行业务规范和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违规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损失。事后监督,主要应通过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和各种报表的检查分析,全面复审检查,考核有关控制金融风险责任指标的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与措施,以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此外,在银行内部还应建立和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以便有效地在银行经营的各个工作环节上堵住金融风险的漏洞,形成防范金融会计风险的有效屏障。

5.努力实现从决策实施到管理监督的较为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控机制

篇3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银行的网络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所产生的风险,这一风险严重阻碍着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众所周知,银行的网络金融业务乃是基于传统的柜台业务基础之上发展而来,因此传统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因素———信用风险,也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网络金融业务所提供的是虚拟的金融服务,这种服务也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因此信用风险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反映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指的是借款方有很大可能无法按照原贷款协议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所形成的借款,不良贷款的存在较为严重的阻碍着银行业务的发展,也对银行开展网络金融业务有着重大的影响。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商行的不良贷款率对银行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均有着显著影响,因此信用风险同银行的资产、负债存量均有明显的相关性。信用的建设是一个极为缓慢的过程,而且一旦发生信用的违约和倒退,将对银行开展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各银行均有并执行严格的信用制度,并直接影响着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

(2)操作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方面的操作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人员、系统、程序及突发事件;由于银行职员的操作错误或者客户的疏忽,可能引起银行网络账户的错误或混乱,进而使银行同客户的信息沟通出现问题,一旦使银行无法进行正常的金融交易,将很有可能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同时,存在缺陷的风险管理系统也将无法良好地力助银行规避网络风险,存有缺陷的系统流程设计将会影响银行网络业务的日常进行,给银行带来潜在的系统风险。有时候,流程缺乏合理性和规范性,将使网络金融业务产生不必要的繁琐步骤,也将降低银行的工作效率。同时,如果发生一些突发的意外事件,如果银行没有事前制定良好的应急方案或应急方案准备的不够仔细充分,也将不能及时化解这些风险,这将使银行遭受到严重的损失。网络经常具有放大银行操作风险的倾向,国内外已经有不少因微小操作失误所引起巨大经济损失的例子;对于网络金融业务而言,如果无法合理规避操作风险,将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

(3)法律风险。

新兴的网络金融业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相应法律文件的缺失问题;目前我国还缺乏配套的对网络金融业务进行专门监管的法律法规,网络金融业务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原有的金融、商务等法律条文进行引申、修订所产生的法规,这并不适应于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另外。关于电子交易合同的法律目前还处于空白阶段,加上全国的网络银行还远未达到统一性,这造成了跨行业服务质量低下。第二是关于此方面法律适用的较大不确定性。在现阶段,一旦发生网络金融交易的损失,其责任的划分归属仍然存有十分大的争议,同时适用何何种法律也尚无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今年来很多网络金融犯罪事件的频繁发生,这毫无疑问会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带来严重阻碍。法律方面的风险无法解决,出现损失和纠纷无法合理适当处理的话,就无法从根本上确保网络金融交易业务的安全环境,也将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带来阻碍。

2、技术类型风险

(1)平台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有赖于先进的交易平台系统,技术及平台的不当选择也很可能给银行带来比较大的风险。一方面,如果网络交易所支持的技术滞后,将很可能会使银行错失良好的交易机会,并且耗费银行的大量资源,给银行带来效率上的损失;另一方面,技术及平台如果与客户的软件版本不兼容甚至发生冲突,将导致信息的传输发生滞后甚至无法传输,在信息化时代这种事情是不能令人容忍的。

(2)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是网络金融业务所面临的一大问题。网络金融业务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第一是源头方面,即银行端;银行可能由于风险管理机制的漏洞,存在严重的安全方面的漏洞,并且可能没有相应的处理机制;第二则是用户方面,很多用户在进行网络银行交易时,风险防范意识不高,不及时对杀毒、防毒软件进行更新,容易导致个人信息被盗取;第三方面是第三方平台,即网络传输平台;客户在输入银行秘钥或口令并通过网络传输时,在传输过程中便有可能被黑客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其截取,使用户无法正常登录或者出现网络连接超时的情况;黑客便可利用截取到的信息,进行犯罪活动,使银行和用户蒙受损失。

二、银行网络金融风险管控的分析及防范思考

1、及时完善、规范个人银行信用体系

在我国,各级金融机构基本都开展了网上金融交易业务;因此,要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建立一个标准规范的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的评价标准作出一致规定。鉴于网络金融交易是建立在虚拟的平台之上,交易双方的交易基础很大程度上是双方的信用,因此信用对金融交易实质进展的关键性因素。国内应当建立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使个人的信息及信用情况及时反映在征信体系之内,并且实现银行间的数据共享;同时还应有意识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以期提高全民的信用水平。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工作需要跨行之间的合作,并且需要线上线下的同步进行;这种基础性工作可以使银行实现长久的健康性发展,显著降低网络金融交易面临的风险水平。

2、加强银行对内部风险的管理能力

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同现代科技紧密相关,因此对人才层次有着比较高的要求。银行的很大一部分人才,不仅要对经济、金融方面的业务十分精通,也要擅长于网络科技与技术。因此,银行在未来进行人才招聘培养时,应当做到以下两大方面:第一,在引进新人才方面,要着重选择具有现代知识素养的高水平金融管理人才,同时也要适度引进国外的高级技术人才,同时注意培养国内人才到外国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和技术;第二,要注重对老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关于网络金融业务的业务和能力,及时加快他们的知识更新速度。只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还不够,银行还必须要制定针对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其中的风险行为和管控举措进行明确和细化,同时还要注意风险同收益的均衡关系;银行应当在保持适度风险的前提下尽量增加自身的收益。一套合理的风险管控制度应当是使银行的风险水平同盈利性保持适当的平衡。但是,随着资金流动性的变化、管理系统的操作性等因素影响,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也要及时进行改进和变化。

3、建设、健全配套的法律体系

配套法律制度的滞后是影响网络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掣肘因素。我国关于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律文件《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的网络金融业务环境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可以适当借鉴成熟的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内同国外金融环境所表现出的共性,在此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防范措施,结合国内的环境制定出符合我国特定法律环境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应当注重区分传统银行和网络金融业务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同,不得随意交叉滥用法律,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制裁时要注意法律适用的针对性。

4、加大对网络金融业务安全方面的投入

安全问题一直是影响网络金融业务的重要问题。虽然目前我国银行已采取多种安全防范措施来应对网络金融业务风险问题,但网络金融业务风险还一直存在。首先,应当注重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问题;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银行应建立并加强网银账户的管理机制,对于交易金额异常或巨大的交易及时引起重视,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客户在开展网络金融业务时,也要保持高度的谨慎,同时银行应当提醒客户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客户在开展业务时,一般是通过浏览器进入相关的网络金融服务页面,因此用户最好将常用的银行网站等信息放于浏览器的固定位置,这样可以起到防止假冒页面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发生。个人在开展业务时,也要注意下载相应的安全控件,并及时下载最新的漏洞补丁和最新的安全程序。此外,银行的开发部门也要及时的对产品进行创新,以及时应对黑客的攻击及自身产品的漏洞。同时,由于新开发产品的上市时间不长,认知度相对较低,不容易成为黑客的攻击对象,这样也可以降低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风险。不过,在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及上线推行时,要切记加强做好安全防范的测试工作;必须待通过全部的测试工作,才可以上线运营,以免给客户造成意外的损失。

篇4

1.金融风险的定义及危害性

1.1金融风险定义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金融风险是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由于受到法律、政策、决策、市场、形势、操作等各种因素变化的影响,而造成金融机构的实际收益与预期不相吻合的不确定性,以及金融机构蒙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由8种风险构成,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国家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1.2金融风险的危害性

金融风险不仅会对金融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使金融业的抗风险能力被严重削弱和诋毁,其还会危及金融安全以及国家经济安全,一旦有系统风险的发生,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转就会失灵,从而混乱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甚者,还会引发政治危机。一次严重的金融风暴可以瓦解一个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2.金融风险产生原因

2.1信息具有不完全性与非对称性

在进行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对交易信息的不完整,导致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利益出现失衡的现象。对于企业资金运用情况、资产、负债、现金流动情况、偿债能力、发展前途和规划等企业的全部信息是由企业筹资者所直接掌握。而对于企业的经营信息,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通常知道得太少。此外,在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过程中,企业融资出现多元化,企业的资金流量不明显,较隐蔽,流向出现多变性,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对于企业信息的了解和掌握难度更大。这样一来,企业所有者和金融机构投入的所有资源以及这些资源的运转状况信息被企业掌控。加上对于市场相关信息,企业掌握量大,而在目前条件下金融机构却无法掌握众多企业的市场相关信息,且市场信息是不断变化的,掌握充分的市场信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确实具有很大的难度。

2.2金融体系具有内在脆弱性

金融脆弱性的主要表现:一是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金融体系不够完善,不具备较强的自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二是金融体系治理结构以及控制机制不健全,具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较为匮乏,市场违规炒作严重;三是在金融机构之间出现风险相互转嫁的现象,混业渗透现象严重;四是缺乏健全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上存在法律空白以及法规过时等问题,社会信用意识不高,信用体系建设速度过慢,存在大量的道德风险。

2.3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金融创新只是转移和分散部分金融风险,对于整体性的金融风险却无法消除。金融创新只是降低了金融系统中的风险,从宏观上来看,只是将风险由风险回避者转移给了风险偏好者。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未来的金融风险将会更加复杂。一方面,随着金融创新,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得以不断的加强,从而促使以资金联系为基础的伙伴关系的形成,使得其联系更加紧密,如果其中的一家金融机构有问题产生,就会产生多米诺效应,最终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创新,出现了新的投资手段,对投资手段如果运用不当,同样也会造成更大的风险与危害。此外,金融创新不断深化了金融市场国际化,国外资金大量地涌入我国,这就会撞击我国银行体系资金的流动性,使得银行信贷规模缺乏稳定性,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风险。

3.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3.1加强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制化建设

首先,要不断完善金融制度,健全服务体系,减少风险隐患。作为经济的核心内容的金融,金融体制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金融体系要以国情需要为依据,确保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推动经济快速增长、使金融风险得到合理分散,同时还要让人们感受到经济增长的财富效应。其次,要加快金融业内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健全相关金融立法。金融立法的制定要以金融业的发展规律、特点及动态为依据来进行,制定出的金融法律必须是专业的、严谨的,树立其金融法律的权威。再次,加强金融执法及监管,对于金融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以确保金融秩序的顺利展开。最后,对于稳健的货币政策以及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要予以继续实行,以使经济得以稳定增长,降低通货膨胀率,确保国际收支的平衡,最终使得抵御国际金融风险冲击能力得以增强。

3.2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要尽快将一套高效、严密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建立起来,这对于金融危机的防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将健全的贷款档案建立起来,将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情况做好真实、详细的记录;另一方面,将金融风险防范分析机制建立起来,对于风险早期的预警信号要投入更多的关注,这样才能掌握金融风险。其次,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将完善的监管体系建立起来,强化监管,金融管理要尽快提升其当局的管理能力,使其有限理性降低,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再次,进一步完善银行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确实使得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其应有的监督鉴证以及评价作用。最后,强化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力度,对于国际协调合作发展的管理要处理好,同时要保持自身所具有的特色,使其影响力有所提高。监管内容要包含所有从业的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从机构的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的经营活动;要改变监管方式,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及法律手段有效结合。

3.3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

防范银行经营不善首要条件就是要加强对银行内部的管理。一是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审计程序,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要实行有效控制,要督促管理层高效地履行相应职责;二是提高银行全体员工内部控制的意识,每个员工要树立起自控的观念,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三是将完善的组织结构建立起来,这样内部控制才能得以实行;四是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金融机构要严格对所有的贷款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降低贷款风险;五是对于内部控制要加强定量分析以及过程控制,提升内控的科技水平;六是要根据相关原则,如授权分责原则、财务核对原则、规范化员额、监督制约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等,将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建立起来。

3.4重视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市场建设和发展

篇5

关键词 影子银行 货币政策传导 金融风险防控 高中生视角

近年来,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种高杠杆的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其成为美国次贷危机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危机过去之后,欧美各个国家和地区强化了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有效监管。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模式也在不断的创新。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的金融银行体系发展比较晚,其复杂程度也比较低,所以,我们就十分有必要充分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更好地应对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的检测和评估。

一、影子银行的内涵

影子银行的概念主要是由保罗麦克库雷提出来的,其主要将其定义为,与传统和正规接受监督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其筹集到的资金具有短期性和不明确性,其脱离了联邦金融的有效监管,而且不有再贴现的权力,也不能加入到存款保险组织中。我们可以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影子银行就是一种脱离银行创新体系的信用和中介组织或中介业务组织。我国的影子银行还处于一种萌芽的发展阶段,其还没有构成特征明显、体系完整的影子银行系统。因此,国内还没有对影子银行的内涵和范围给予明确的规定,其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争议。但是我们综合国内外的观点和内涵来看,就会发现,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种脱离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并且采用杠杆度较高的创造性融资方式和手段,其是由一种非银行机构,而且其由多种相关的金融产品组成。

二、影子银行与金融风险和货币政策之间的联系和影响

纵观目前的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快速的影子银行体系使得整个金融和经济的正常和稳定的运行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使整个金融体系体现出很大的脆弱性,这也成为了全球危机的主要推手。我国的银行体系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经过相关监管部门及批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主要包括信托、金融租赁和财务公司等等,二是经过正规批准的准银行机构,这类机构为了能对特定的群体进行支撑,从而进行创新和完善的功能机构。第三种是融资中介,其中包括了一定范围内的服务中介和地下钱庄等等,这种组织的运转主要是靠向个人或者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来进行的。而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呈现的是机构众多但是规模还比较小。杠杆化的水平较低,但是发展的速度比较快等诸多显著的特征。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纵观目前我国的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有待完善和加强。首先,影子银行已经不能够在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理监管之内,经常会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的现象。二是传统的银行与子行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缺乏有效的统一,这样就很难对相关的政策风险给予有效的权衡和把控。第三,受监管的非银行机构数据不够全面,其通常仅仅是包含一些基本信息,而不能统一,这样就对相关信息汇总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和影响,最后影子银行提供的流动性的货币供应量定义、计量更具复杂性,提高了对整个金融运行监管的难度,这对整个金融调控政策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四、加强影子银行建设和完善的相关建议

在实际的影子银行的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能够对影子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和有效的研究,从而对相关的政策措施给予有效和全面的研究。

(一)加强对影子银行的全面认知

众所周知,我国的影子银行还处于一种的发展阶段,相关的部门对我国的影子银行认识还是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种认知上的不足会使得金融监管的效果难以在短时间得到有效的提升。为此,我们首先应该做的就是的加强对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和有效的研究,并且要能够根据其实际的发展情况和相关的发展特点进行充分和y一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针对措施,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将实践与理论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影子银行的全面和综合可控发展。

(二)加强对相关利率的改革和创新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影子银行迅猛发展,其与利率的管制具有很大直接的联系,这种存款利率的限制,使得民间的资金更容易向影子银行进行转移。甚至出现了很多高利贷的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风险和威胁。为此,我们就要想有效的降低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风险,就应该进一步对存贷款利率进行市场化的改革,有效的扩大银行的贷款利率的波动范围,从而使得整个市场供求更具又灵活性,使得银行能够主动的强化风险定价,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更加积极和主动的保证市场化的正常运行。

(三)要加强对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针对于影子价格的发展现状,我们还应该对相关的金融体质进行改革,对民营经济融资问题给予有效的解决。因为在实际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民营经济的融资一直是影响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严重阻碍,这也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使得民营经济存在着多年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融资难的问题,影子银行体系在一定程上有效的缓解了融资的困难,但是其也加大了经济运行的风险,为此,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对金融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有效的解决民营经济融资困难的问题,从而构建有效的融资体系。使得相应的融资风险更为可控。在一定的区域内,我们可以开通一些银行服务,并且,我们还可以对一些中小型征信系统给予合理的完善,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相关的人员解决其中的问题,通过这样的方式促进我国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影子银行会对我国的货币政策以及金融的风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对于我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会有很大的阻碍。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我们就应该对相关的体系给予合理的完善和优化,我们需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认知、对相关的金融体制进行创新以及对贷款利率进行合理调整等方式来减少影子银行对我国经济的危害和副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菁.中国影子银行对宏观经济影响的作用机理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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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20世纪末,信息技术开始逐渐向中国的金融业渗透,为传统的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但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薄弱,目前基本模式仅仅是互联网属性和金融属性的简单相加,而非将两者特点深入融合,这样的叠加模式难以抵抗突发风险,其发展不具有持续稳定性。另外,管理者的单方面决策及组织结构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的设计影响较大,大数据技术在平台运营和制定决策方面的优势并没有得到很好体现。过去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为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业经营方式及效率的优化,目前逐渐转移至“互联网+金融机构”模式,在未来应关注互联网金融与产业的紧密联合,形成电商、汽车金融等新的“互联网+”模式。近年来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等新兴互联网金融形式逐渐为消费者所熟知,但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消费者数量增加,资金规模也不断扩大,如果出现问题,会引起金融系统风险。另外,由于相关技术不够成熟,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平台漏洞盗取客户资金及私人信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企业掌握了客户的大量信息,一旦泄露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不适用于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因此缺少相应措施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规范,使企业为自身利益进入法律灰色地带成为可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二、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的风险分析

(一)P2P

1、目标设定。P2P作为个人对个人的互联网直接融资模式,主要服务于个人和小企业,由于P2P贷款对象来源于陌生商家或个人客户,互联网金融公司难以及时便捷的获取贷款人信用本质的信息,因此其目标为掌握贷款者信用信息及项目信息,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2、风险识别及评估。P2P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信用风险,借贷平台利用网络优势所获取的客户所在区域及特性不同,个性的多样化使管理者无法用一套风险措施覆盖所有客户;流动性风险,权益凭证无法流通,仅能在该平台内部流转,无法及时变现可能会造成债权人的财务损失;市场风险,市场利率的降低会导致贷款者提前还款从而影响放款人的收益;法律风险,作为新兴的借款和投资方式,目前仍然缺少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二)众筹

1、目标设定。众筹区别于传统融资渠道的优势在于,具有创意的商业方案能够通过众筹得到运作资金并投入生产,因此其目标为保证项目的可行性,获取既定投资基金并偿还。

2、风险识别及评估。众筹存在主要风险如下:非法集资风险,众筹融资平台项目一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筹资对象为未经审核的社会公众;欺诈风险,众筹项目管理者发起项目的目的可能为骗取筹集资金,通过虚构项目、设计融资方案等方法使项目更具真实性,再宣布项目失败骗取资金;平台运行风险,众筹融资平台可能出现系统中断或崩溃等技术问题,平台方运作过程中的担保或付息违约问题以及平台倒闭。洗钱风险,项目管理者、出资者及平台建立者都可能通过该筹资平台清洗非法所得。

(三)第三方支付

1、目标设定。除了广泛普及的互联网支付,第三方支付还覆盖线上线下和移动互联网,成为综合支付工具,积累了大量资金及客户采购、支付、结算的完整信息,其目标为利用低成本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2、风险识别及评估。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洗钱风险,互联网支付机构提供了建立匿名账户的资金划转平台,从而掩饰了资金来源,为洗钱的暗箱操纵提供了温床;操作风险,传统的银行转账模式仅依靠银行接口及金融专网,第三方支付模式下,客户交易信息传输及支付处理需要通过互联网,带来系统中断和失败的可能;信息安全风险,智能手机的大规模使用及数据收集的简易性使用户隐私信息容易泄露;金融冲击风险,行业危机和经济波动会影响客户交易情况,从而影响支付机构的生存,加速金融机构的经营恶化。

(四)货币基金

1、目标设定。作为聚集闲散资金、投资目标风险较小的货币市场工具,由于具有储蓄特征,能够保证本金安全,普及范围较广,因此需要具有良好的信用度,其目标是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

2、风险识别及评估。货币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为流动性风险。以余额宝为主流的货币基金将大部分资金配置于协议期较长的银行协议存款,由于过度倚重该存款,会导致资金集中度较高,不利于风险的分散,按日向客户发放收益的形式和较长的协议周期组合更容易引发流动性挤兑风险。货币基金的流动性保障来源于利率管制的套利获利及银行协议存款的政策优惠,如果考虑到两者的竞争关系,一旦这些红利消失,收益将无法持续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应对

(一)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律政策。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法规制度方面几乎空白。政府应该对原有的法律加以改进,同时积极参与制定新的适用政策。将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度放宽能够激发中小企业活力,促进金融模式的创新,从而给该产业发展带来正面影响,但政策过于宽松可能会导致某些业态向非法集资等方向演变,因此政策制定时需要把握好度,拟定合适的标准。

(二)加强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力度。国内监管方式可以参考相对成熟的其他国家。英国设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支付服务、消费信贷业务进行监管;美国的支付机构监管具有监管机构多,监管准入制度严,监管内容细致明确的特点;欧盟在依赖既有法律进行监督的同时,实行审慎监管战略,审查企业信息技术本身及其发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应纳入第三方审查机构,该机构人员应对企业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分析合理性及算法安全性进行审核,使其达到政府规定的安全标准。同时政府设立准入制度,按特定程序考核后授予执业资格。市场监管则应实现自动化,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效率和监管力度。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风控体系。规模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利用自有平台的客户数据进行分析,建立封闭系统的信用评级和风控模型。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的限制,无法自己挖掘贷款客户的数据,可以通过征信机构获得重复借贷查询、不良用户信息查询、信用等级查询等多样化服务。企业应避免传统银行事后问责、处理危机的落后机制,形成事先调查、事中控制的风控流程,对于大企业而言,更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更新频率高、数据样本大、信息类型丰富的特点,建立高效的信用评估模型和实时追踪系统,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四)加强民众互联网隐私安全意识。政府方面,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引导民众利用该机构处理金融纠纷,其次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向投资者对相关知识进行普及,投资平台方面,应明确向各种声明其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包括收益的不确定性等。消费者在利用P2P、众筹等平台进行投资时,也应利用各种保密安全工具和手段注意保护自己的信息,谨防在未经验证的平台上输入身份证号、密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从而给不法分子盗取资料的可乘之机。

参考文献:

[1] 何飞,张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数据驱动与模式衍变[J].财经科学,2016,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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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金融票据的支付数量与日俱增,大量的结算票据业务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诸多风险。从金融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在票据填写不规范导致的风险;柜台人员操作违规导致的风险;票据犯罪花样翻新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银企之间对相关规章制度理解的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等。

(二)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因为可能引发的失控所带来的各类风险就是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表现是未执行流程规定而形成的短款风险,以及虚列造成金融机构利润不实的风险。比如将应计入表外利息的收入通过会计记帐计入表内收入,导致少计支出、多计收入的现象。另外还有一种做法是年末将超指标的费用开支虚增利润,通过列入“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下年年初再冲回。

(三)会计监督风险

金融会计监督不力,无法起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作用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就是会计监督风险。个别金融机构只讲究信贷管理,为了短期利益考虑,对会计监督等闲视之。比如财务管理上,基本是只管先花钱、后记账,管理职能和会计监督失效,对于违反金融财经纪律的行为,无法起到应有的实质性监督作用。

(四)联行风险

银行会计联行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部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银行会计联行风险被银行业界的忽视,发生过多起银行会计人员窃取会计联行资金的案件,给国家及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使极少数金融机构内部员工利用这些漏洞来诈骗金融机构资金,从而形成了联行上的风险。

(五)会计人员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会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的原因,或者在执行会计制度过程中发生人为偏差、违规操作,而导致的金融机构资金财产受损风险也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不完备的金融监管模式

客观的说,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尚不健全,不足以将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而对当地金融业采取的保护措施,影响了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则公平竞争,甚至使得某些金融机构享有过多的“政策”优势。一些金融机构的自身内控措施有待加强,权利制约失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信息失真等情况依然存在。

(二)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环境已经日新月异、飞速变化。在这个进程中,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也不断显现出来,由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并未形成,而大量的社会资金被金融机构的账面投资回报率吸引而涌入。在现有市场准入标准较低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金融机构的增长突飞猛进。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对金融风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有待提高的会计素质

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机构会计人员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个别工作人员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仍需加强和提高。从金融机构风险产生的原因看,人员素质因素不可忽视。实际上,许多风险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会计人员的工作有关联。

(四)需要改进的会计手段

这里所说的会计运作手段,一方面表现在如何优化会计核算的监督制度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如何改善和深化会计电算化的运用上。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要求金融会计的不断配套升级。做好金融风险的会计防范,不能仅停留在单纯的账务信息记录和核算反映上面,还应该具备总结、分析、控制的能力。

三、金融会计风险内控措施

(一)改进金融信息的会计披露程序

金融机构应尽量要求企业报送已经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报表,并查验出具该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认定,杜绝企业虚假会计报表满天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金融机构在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接洽时,应要求其提供真实的当期现金流量表,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现金流量相关指标和财务比率的考核,将其放到与企业利润指标和静态财务比率考核同等重要的工作上。

(二)建立适应新要求的金融会计新体系

要尽快整顿基础会计工作,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集中统一管理与分级授权相结合,全面加强会计工作秩序,积极治理“作假账”现象,切实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风险意识。

(三)建造强有力的风险预警系统

这里所说的风险控制系统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事前、事中和事后。事前控制主要指的是制定与考核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这套预警体系包括备付金比率等流动性风险指标的反映体系;资本充足率等资本不足风险指标的反映体系;逾期贷款率等资产风险指标的反映体系;利率风险率等金融市场风险的反映指标体系;以及资产盈利率等损益状况指标的反映体系。事中监督,顾名思义指的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正常监控。这个监控应当是对金融风险实施动态监控的机制,以确保金融机构经营运作正常,规避金融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害,或者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事后监督,主要指的是通过检查分析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等财务基础资料,全面复审金融机构是否稳健经营,严格考核各职能部门金融风险控制责任指标的执行力度,及时提出各部门金融风险控制潜在问题的整改建议,力争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不断完备金融核算制度

不断完备金融核算制度,首先是秉承谨慎性原则,把呆坏账准备金的有关计提方法做动态规定,根据形势需要确定是否提高计提比例,或者扩大呆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并将这一核算程序制度化。另外可以优先考虑将呆坏账准备金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计提。如果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宽呆坏账准备金计提的局限性,改革现行制度中一些过于苛刻的计提确认条件限制,以便使得业已实际发生的呆坏账能够切实有效地及时核销。

(五)打造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保障

打造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保障,首先是确定独立的财务体制。金融财务会计人员在业务上只接受会计主管的领导,不接受其他过多的不必要考核影响,以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有效的会计凭证作为账务处理唯一依据。建议推广使用专用、安全、高效、稳健的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所有相关报表等会计资料应该由系统自动生成。减少会计人员编制和调整财务数据的可能性和任意度。另外还要不断健全现有的授信审查流程,加强内部授权和转授权的制约,严格规定信贷融资授信业务活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及时检查,增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要针对金融机构不同风险控制点的特点,力图通过对金融风险的一系列防控措施,建立更加稳固的应对体系,对金融风险进行全面会计防范和有效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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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防控;金融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以及社会的提高,我国的金融行业正在逐步的开展成熟,金消融企业信息的开展遭到了普遍的关注,特别是在我国的挪动行业以及社交网络与网络中的搜索引擎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金融行业的开展不只对人们正常的消费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冲击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在这样的经济开展背景下,我们关于金融行业的信息化以及互联网两个方面触及的法律停止不时的健全与不时的完善。经过相关法律的管理效率对金融行业停止管理与约束,并且对金融行业中信息化的特征的影响停止详细的研讨与剖析,片面的解说在金融信息化建立关于银行防控的作用。

一、对金融信息化与风险的片面看法

在我国经济开展中金融行业并不是一个新兴的企业,其运转的工夫也比拟长,并且在金融方面还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是我国经济开展中重要的一局部,也是经济的中心部门,社会经济开展的支柱。对金融行业停止及时的变革是对传统的经济开展停止的一次重要改造,也是顺应如今国际经济开展趋向的一个重要措施。从如今的经济情势上看,在各种经济研讨范畴很多的学者没有对经济金融信息构成一个比拟一致的观念。但是比拟顺应如今经济开展的,遭到很多人支持的是观念是信息化金融次要是应用如今信息化技术逐步的对金融业务停止研讨与创新,使其逐步的完成网络化、信息化与电子化。并且与此同时金融行业还应用如今信息化的经济开展方式,逐步的停止少量数据的剖析,这样可以爲金融行业提供比拟迷信的管理数据,逐步的促进金融行业经济利益的提升与质量的加强,从而促进企业经济管理形式的转变。从金融行业信息化逐步开展爲止我国经济次要阅历了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进程中金融信息化发作了很多的变化,并且爲我国经济市场的开展提供了愈加空虚的指点与根据。

二、金融信息下的风险预控现状

(1)信息化看法不够充足

在如今的经济开展下关于我国的信息化看法不够充沛,还存在很多的缺乏。金融信息化的开展在建立的进程中对其的思想也十分的重要,在停止金融行业的运转与看法时一定要可以片面的掌握如今的金融风险控制,并且对金融风险存在的特点等停止详细的理解,还需求从思想上进步关于这方面的看法。在如今这样信息化的条件下,与传统的金融方面的风险相比拟,金融风险具有很多的差别,所以在停止金融风险预控时一定要针对以后的实践资金运转状况以及其中存在的风险互相停止综合性的思索,最次要的目的就是将金融经济的效益提升到最大化,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化。逐步的完成如今金融行业中信息化管理的效率。

(2)金融防备风险中存在很多的成绩

在停止金融行业信息化管理的同时,一定要依据实践的金融资金运转的状况停止风险的预控。我国如今的金融行业在处于建立的时期,其中还有很多方面开展的不够成熟,还存在很多的缺乏与破绽,其中有很多的成绩严重的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开展与提高,并且加大了其中存在的风险。若是不对这些成绩停止及时的处置,则会招致金融行业开展愈加的迟缓,外部控制不够完善,不能及时的控制其中的风险,不能充沛的发扬金融的作用。

(3)金融信息化建立中关于金融组织管理存在的成绩

在如今这样的信息化开展进程中,关于金融信息平安的成绩不断是金融行业中的重中之重,信息平安方面需求借助我国的计算机技术停止无效的管理。在停止管理的同时还需求掌握纯熟的计算机技术,关于其中的组织管理需求停止详细的的剖析与掌握,如今的信息管理技术不够健全,不论是在管理机制方面还是在制度方面都存在很多的成绩需求处理。

三、企业如何防备金融风险

金融信息化的建立是顺应如今的经济开展以及社会提高下重要的决策之一,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开展的必定选择,信息化建立可以很好的促进金融经济关于各种信息数据的掌握与评价,以及关于如今经济开展下金融行业运转形态的剖析,并且信息化建立关于金融管理来讲是其调理经济开展以及信息掌握重要的手腕与重要的载体,也是不时增强信息化建立平台以及金融管理任务的重要支柱与动力。在当前的开展任务中,关于金融的开展需求经过多种方式不时的完成信息的搜集,应用迷信的知识停止零碎的剖析完成金融行业的开展。

(1)增强关于金融信息化建立的看法,强化风险管理的掌握水平

在停止金融经济信息化管理的同时一定要留意如今的信息化开展的现状以及关于其最根本的看法与掌握,并且还需求不时的停止风险管理细化。金融行业中风险认识的增强与充沛看法可以很好的促进如今的金融行业的开展与提高,片面的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进步金融行业效益提升。

(2)完善金融中信息化控制的法律环境,树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在停止信息化建立管理的同时需求我们不时的完善信息化管理的法律根底与管理机制,片面的保证信息化建立可以更好的,愈加片面的停止开展。树立比拟完善的信息化的管理机制可以很好的对信息化开展与建立做出正确的指点与标准,并且爲金融行业的开展提供重要的根据。

(3)完善金融风险管理将其渗入到管理业务中,促进企业金融的开展

关于如今的金融经济的开展来讲,其在我国的经济中十分的重要,所以在停止信息化管理风险预控开展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关于金融业务管理,熟习金融业务的开展,将信息化风险预控不时的渗入到经济运营业务中,这样才干很好的促进企业金融行业的开展。

(4)树立比拟健全的金融风险信息管理保证体系

在我国的经济开展中,关于金融风险方面的管理还存在一些缺乏,在国外的经济金融管理中曾经树立比拟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停止金融风险的管理控制,我国可以向其自创一些管理方式或是风险控制经历,以及在金融风险控制中该当恪守的一些规范。结合本身的国情停止经济金融方面的风险防控以及管理,并且依据实践的状况停止信息平安方面的管理设计,其中信息管理平安十分的重要,一定要树立比拟片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停止风险的控制管理。例如在前几年我国的中航油事情中,从最后的获利到后来逐步的资金充足,一开端其中就存在着宏大的隐患,在资金方面中石油选择的是风险比拟大的做空期权,并且在风险方面认识比拟单薄,没有及时的采取措施,来积极的应对对冲买卖招致风险被有限的扩展,最初被逼仓。所以在停止风险防备方面一定要掌握好防控技巧,不时的提升本身关于风险防控的技艺与认识。

四、完毕语

金融行业中的信息化开展是一种静态的开展方式,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开展重要的动力,在一定水平上可以很好的促进经济的提高与社会的开展。从如今开展的状况来讲,关于金融行业中信息化开展还需求很多完善的中央,需求我们从多方面的角度停止信息化金融经济的建立。将信息化管理逐步的开展成熟不只可以促进我国金融经济的开展,还能很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建立与提高。

参考文献

[1]许迎春.金融信息化及其风险防控研讨[J].天津科技,2015,02: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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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会计;风险防范;控制

一、金融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信息失真风险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其所发挥的作用是真实、可靠地反映出资金的运用情况,银行机构的运作、经营状况如何都能通过会计信息体现出来,如果核算方法不正确、不符合金融业的业务处理要求,则都有可能会产生会计风险。有些银行在利益驱使下,有时候会故意采用违规操作、任意调整收支科目、会计信息资料作假等手段来掩盖真实的业务经营状况,使得会计信息失真,从而导致外界对银行经营状况出现误读。

(二)会计监督风险会计监督的目的是督促会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高效性,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会计监督职能弱化,主要表现在一些会计人员会出现操作不规范而导致会计信息发生差错;会计岗位的设置缺乏应有的互相制衡的作用;缺乏系统完善的规章制度、缺乏权力牵制监督机制。在这种内控弱化情况下,有些银行出于利益驱使,出现超规定限额发放贷款、会计科目不规范、对发放的贷款记在内部往来科目上,将一些资金进行账外放贷,没有放在账内核算,也即是相当于私设小金库,甚至有些银行机构拆借操作违反规定。

(三)会计结算风险金融行业的结算管理工作复杂性很强,而且规范机制不完善,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凭证、结算渠道等手段和方式对资金进行套取、侵吞、挪用,这就产生了结算风险,结算风险一旦发生,涉及到的金额巨大,损害和影响极大,是危害金融体系的主要会计风险。处理结算票据是银行会计的一项主要工作内容,结算票据种类有现金资产、凭证、有价单证等等,若在结算过程中发生差错就会给金融企业带来资产损失。伪造假汇票、信用卡恶意透支、贪污盗窃、索贿受贿等案件的发生往往都会牵涉到会计结算业务,如果会计部门放松结算管制,就容易被犯罪分子有机可趁,加大了会计结算风险。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防控策略

(一)建立适应新形势的金融会计体系金融会计防范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构建过程中要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风险防范系统的建立要具备整体性、关联性和动态性特点,以确保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控制得以高效的实现。首先,梳理基础会计各方面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严格控制核算环节,对整个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分级授予不同会计岗位人员相应的权力,约束会计行为,杜绝伪造会计数据,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其次,要规范会计管理体制,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一些银行机构搞账外经营,降低风险发生率,统一会计核算体制,化解金融会计风险。

(二)构建金融会计风险监督保障体系有效的会计风险监督是要实现对财会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全面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管理。事前监督,就是分析评估潜在的金融会计风险,并根据风险大小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事中监督,就是对银行会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机制,对各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监控,一旦发现有潜在风险就会发出反馈信号。事后监督,就是要对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和各种财务报表进行检查分析,若发现有存在不符点,则要进一步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并加以纠正,从而避免金融会计风险的发生。

(三)完善内控机制首先,要建立起独立的会计核算体制。在银行内部采用统一的信息化财务处理手段,对财务实行集中核算,资产负债表等数据由系统生成汇总上报,至于其他的报表则由财会人员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独立编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财会人员的工作,不得唆使财会人员弄虚作假作假账,以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有效防止会计失真现象。其次,重点加强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的控制,会计岗位的设置要体现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内部财会工作规范制度,从内部做好管理控制工作,对相关的风险点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进行全面监测和预警。

(四)强化会计责任风险意识不管是银行的高管还是基层会计工作人员都要形成由上而下的统一认识,强化会计责任风险意识。作为管理人员要对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保持关注,在会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要合理、科学,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机制;作为基层会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要依照金融会计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法规法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职位之便违反财经法规谋取私利,与此同时,还要不但学习新知识,以确保自己的会计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

三、结束语

我国经济形式日益多元化,处于经济核心地位的金融行业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风险,有信贷风险、支付风险这些传统的风险形式,同时也有金融会计风险,而且是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对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充分认识到金融会计风险问题,并采取有效的策略进行防范和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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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息风险

根据CNNIC最新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2 132万人。在网民数字飞涨的背后,是互联网从根本上再构人们生活方式、再构整个社会结构的历史进程。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重塑了传统行业的发展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结合,催生了一大批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顺势而生。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正式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问题,并从支付方式、信息处理、资源配置[1]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之后,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种类界定林林总总:第一,三分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认为,当前,业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但对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比较统一的认识。第二,六分法:第三方支付、众筹、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金融机构信息化等[2]。第三,八分法: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基于大数据的保险、对等联网(P2P)、众筹、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等。各种分类不一而足。

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进入有规可循的时代,也明确了官方所认可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根据该意见,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形式,从法律上确定了若干互联网金融类型。该意见的出台确实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化、正常化,然而其也未能全面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息风险问题。对于“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括规定显然十分有限。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规定的重点整治的工作有四?:第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第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第三方支付业务;第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但是该通知也未就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风险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数据在成为社会运转核心方式和关键资源的同时,也成为最大的危险来源。公私领域对于数据利用的需求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加迫切。[3]民众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便利的同时,却面临着账号被盗、资金被窃、交易欺诈以及财产损失等诸多潜在的信息安全风险[4]。每年在全球范围内有大约十亿的信息数据泄露记录并且导致近六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5]对于处于社会资源配置顶端的金融业更是首当其冲,信息风险严重危及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系统风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断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其信息系统的辐射网络也在日益膨胀,甚至于信息系统已经逐渐脱离于具体的计算机,而成为与社会成千上万人休戚相关的巨大系统。就互联网金融而言,信息系统也成为了互联网上资金周转的根本路径,也自然成为了网络攻击的重点对象。早在2013年1月9日,拍拍贷就遭到了黑客的恶意流量攻击。此后,人人贷、融信网、网贷之家、双乾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屡屡受到攻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也未能逃过一劫,比特币平台Gatecoin表示,发生在2016年5月9日到12日之间的攻击最终导致了185 000枚以太币和250枚比特币的损失,总价值200万美元,占平台总资产的15%。

第二,账户信息风险。在信息化、数据化的浪潮之中,用户的资金也愈发电子化。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流动着无数的用户资金,账户密码代替了存折、银行卡成为互联网资金的“钥匙”。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用户的账号也频频遭受信息风险。2014年,央视就曝光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以2元钱一个的价格向别人购买支付宝账号和密码,使用亲友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注册了大量支付宝账户,在十天时间里转走了32万元。其他领域的所谓“盗号”时间也屡屡发生。

第三,用户信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用户的群体也逐渐壮大起来。在互联网环境下,无论与人身有关的个人信息,还是与行为有关的个人信息,都成为“商品”被随意买卖,互联网金融用户由于身份与金钱有关,更成为重点受害群体。早在2013年,央视“3.15”晚会就曝光,众多不法互联网广告商、网络搜索企业,均通过Cookies暗中跟踪用户的上网行为和用户隐私信息。在有的案件中个人信息倒卖十分猖獗,一个电话号码可能被卖五次,手机定位信息的买卖也司空见惯。

与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一再蔓延相对照,现有立法却显得较为滞后。这些新的机会和风险正对我们的法律制度构成新挑战。[6]法律由于其稳定性,往往自我调整周期较长。无论是信息时代还是网络金融,便捷性、变化性均是其显著特征,这就与传统的金融立法特别是信息金融立法出现了方向性差距。然而,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法治经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归根到底需要在法律的规范、引导下有序进行,否则2015年由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诱发的股灾还会到来,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风险呼唤着立法的修正和更新。

二、防控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立法分析

(一)现有立法概况

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多与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联,一般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与传统经济金融领域的风险不同,其更多地规定在刑法、行政法之中:

第一,刑事立法现状。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一直以来采用单一的刑法典模式,有关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犯罪行为也多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纳入刑法典的规定之中。经过《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目前主要包括以下罪名:其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该罪由《刑法修正案(五)》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增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制“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由《刑法修正案(七)》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增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行为,并且对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其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现行刑法出台时即有规定,只不过当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将其扩大到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另两个罪名由《刑法修正案(七)》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予以全面规制。其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由《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规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删改等破坏性行为,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现状。有关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行政违法行为之前主要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进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对此也有规定。其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实施下列行为且造成特定危害的,予以行政处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其二,《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从网络信息安全的角度作出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对于个人信息搜集与保管利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在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第四十五条还对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对于个人信息的保管提出了具体要求。上述规定构建了相对完整的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管规则体系。此外,《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对于违反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管规则的行为可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也在具体的行政处罚之前作出“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

(二)现有立法分析

总体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法律防控体系,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分述如下:

第一,基本立法框架尚且不够细密。目前,经过《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的不断修正,有关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犯罪行为规定已经较为全面;同时,继《治安管理处罚法》后,《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特别是其中有关信息安全的条款适用,客观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我国采取的是刑法典式的一元刑事立法模式,《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衔接规定也有利于其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在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有关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立法框架已经初具规模。

但是,现有立法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后,2005年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原有规定就显得十分不足。即对该类行为中较为轻微的行为,或者科以过重的刑事处罚,或者放任其一再蔓延,不利于有效地打击侵犯互联网金融用户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目前缺乏与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直接相关的具体规定。《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有关的条款虽然可以间接适用,但是其针对性、有效性都会大打折扣。《电子商务法》虽然已经形成草案,但是尚未出台,而且一些规定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第二,对于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有关双方的变化未能及时回应。一方面,现有立法对于可能遭受风险的主体扩张未能及时回应,互联网金融企业用户信息权的保护存在问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用户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公民个人,而是在事实上包括了企业用户。就企业而言,传统意义上其基本法人权利可以通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予以保护,而对于其商业秘密则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保护,这样的保护体系在传统社会中已然较为充足,但是在信息社会则难以面对其信息保护的问题。比如企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银行账户等信息在交易中很容易被获取,这些信息无法通过前述的保护方法予以保护,但是一旦被泄露和非法利用,很容易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济利润、商业声誉施加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现有立法对于可能引起风险的主体扩张未能及时回??。不仅传统意义上恶意实施的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存在,“善意”的非法侵入行为也已经成为事实。比如,“白帽子”(也称“道德黑客”)的问题。“白帽子”通过向相关平台或者厂家反馈、漏洞,以敦促厂家在漏洞被黑客攻击利用之前将其修复完善,维护计算机和互联网安全。但是,这样一种行为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客观的风险。2015年12月,袁某通过安全测试软件(自带缓存功能,会自动将测试信息存储到本地隐藏文件夹)发现某社交网站存在安全漏洞。为验证漏洞确实存在,袁某通过其发现的漏洞浏览了该社交网站的部分数据。随后,袁某将上述漏洞提交至其所属的某互联网漏洞报告平台(以下简称“漏洞平台”),漏洞平台遂向社交网站通知了漏洞信息,使网站漏洞得以及时修复。但在漏洞修复过程中,社交平台发现有九百余条有效数据被网站攻击者获取。对于这样“善意”带来的风险如何防控则是需要研究的新命题。

第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显不足。虽然现有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对于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一再加强,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不足:一方面,缺乏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特别保护。无论《刑法》还是《网络安全法》,均是以“个人信息”为对象进行保护,但是金融领域的信息安全有其特殊性与重要性。201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已有认识,其规定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即构成犯罪,而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现有立法中却缺乏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特别保护规定。另一方面,缺乏对于非法利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行为的独立规制。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数据挖掘利用技术的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的利益也越来越大,非法利用行为已经在事实上重构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体系。这些行为活动不是出售、非法提供而是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7]非法利用行为不但成为体系中的重要行为之一,而且成为该体系的核心行为,成为非法获取、非法提供行为的目的和前提。比如前文所述的对于支付宝账户的利用行为,如果说直接的支付行为尚可以?{入传统的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予以处罚,那么对于其账户本身信用、个人资料等信息的非法利用则存在入罪的障碍,不利于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因而需要重新考虑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体系,以有效地规制非法利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防控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法律对策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立法体系

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防控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最为根本的途径就是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立法体系,使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防控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与状况下,应侧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出台专门立法与规定。信息风险防控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风险防控相比最为突出的新问题,传统金融相关立法在调整其信息风险过程中难以完全适用,而与信息网络有关的刑事法、行政法则多是从网络信息安全的一般层面规定,现有的诸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不但立法层级有限而且缺乏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应及时在立法层面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防控立法或者规定。目前《电子商务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其草案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然而值得玩味的是,草案第三条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但是草案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第二节“电子支付”从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七条却对于电子支付服务者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前后条文让人颇感费解。既作为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重要形式,又作为信息社会金融业务的延伸,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双重属性为如何对其恰当立法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应当就互联网金融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并且在其中以一章的篇幅规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且指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行为依照本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规范和指导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防控。

第二,协调现有立法与规定。目前刑事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协调之处,突出表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过于滞后。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处在修订过程中,公布的修订草案也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与《刑法》的协调,但是仍未能完全衔接。比如,修订草案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聊天室、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这两款规定了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以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聊天室、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的行为,但是未就与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有关的违法犯罪信息与为实施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现实中,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往往与大量资金相联系,一旦有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信息实际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修订草案的规定未对此有所体现。建议将“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聊天室、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的”修改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聊天室、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违法犯罪信息,以及为实施违法犯罪信息的”。此外,也应通过修订的形式将其他法律予以完善和协调,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

(二)重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进入互联网的主体范围早已不仅仅是具体的网民和特定的IP地址,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介入互联网发展,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领域企业信息安全的保护也应受到立法的重视:

第一,应在立法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权利必要的保护。纵观我国现有立法,均是针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所展开的,《网络安全法》中所采纳的概念是“个人信息”,《刑法》中创设的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所保护的也主要是“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学者之前给出的相关规定也是诸如“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表述[8]。这样以个人信息为唯一保护对象的模式显然不利于企业用户信息的法律保护。应在立法中肯定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的企业信息权利,比如,《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就可以表述为:“本法所称用户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如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单位名称、名誉等。”

第二,应重视通过立法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袁某一案中,互联网企业报警信息数据被获取反而让立法机关逮捕了“白帽子”袁某,从而引起了“白帽子”群体的反对,《刑法》在这一过程中反而起了反作用,如果类似案件发生在互联网金融企业那无疑会使大量的资金陷入信息安全风险之中。应通过立法引导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安全保护:其一,应引导官方和民间网络安全力量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特别是积极引导“白帽子”等民间网络安全力量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现“联姻”。其二,应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注重信息安全的保护,在资质审核、定期检查中将信息安全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使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意识与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其三,应推动良性的社会信息安全平台建立并参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维护。在袁某一案发生后,“乌云”漏洞平台被?P闭,漏洞平台与互联网企业的紧张关系并未消弭,应以立法积极推动这一鸿沟的跨越。

篇11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议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控

收录日期:2015年7月24日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关于金融衍生工具,目前并未形成完全统一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通常而言,金融衍生工具泛指一切以一般金融产品为基础并由此衍生出来的投资工具。基础金融产品通常包括外汇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房地产投资、借贷等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则是在这些基础投资工具之上衍生出来的金融交易形式,是金融资产保值、投资及防范金融危机等的结果。我国银监会在2004年2月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定义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二、金融衍生工具创新与金融危机的内在联系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衍生工具联系在一起。一时之间,金融衍生工具成为了世界经济领域争论的焦点。金融衍生产品自身的特点和最初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险,但是近些年来从开始的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已经开始向高投机、高风险转化。近几年来,一系列震动世界的金融危机与风波接踵而来,而这些危机均于金融衍生工具挂上了钩。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特征

1、高风险性。尽管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有赖于健全的市场体系,但与其他市场工具一样,也因存在外部性、垄断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而具有各种风险。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技术性强,交易程序复杂,定价难度大等特征,只有那些实力雄厚、资信优良的大型金融机构有能力依赖先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顺利地创新设计、发行销售及运用这类工具。尽管这些工具的创新与发展为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和效益增长做出了贡献,但其交易的风险也总是集中在这些为数不多的金融机构上,一旦一家银行突然倒闭或无履约,那么整个衍生品市场将引起一连串违约事件而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2、杠杆性。杠杆性是指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投资者只须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得到对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押金或保证金的相关资产的管理权。这种强大的杠杆效应,既能以小搏大,获取暴利,同时也会成倍放大风险,造成巨额亏损,从而使金融衍生工具衍生为一个投机性极强的工具,一旦运用不当,便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3、虚拟性。虚拟性是指衍生工具金融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基础资产运用之外却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尤其是当金融衍生工具对应的基础工具是股票、债券之类的虚拟资本时,金融衍生工具便具有双重虚拟性,成为典型的复合经济形态(symbol economy)。金融衍生工具的虚拟性产生的后果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规模会大大超过基础工具市场规模,甚至远离基础市场,而一旦出现严重背离便可能会加剧金融风险和金融动荡。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负面效应。金融衍生工具在提供新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同时,也创造了新的潜在风险源,一方面表现为前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高风险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其杠杆性和虚拟性而使其投机能量巨大,从而更进一步加剧其风险性,甚至成为国际投机者冲击一国金融、经济体系的工具。

如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以索罗斯的量子基金为首的国际投机集团正是凭借娴熟的投资技巧,运用外汇远期与期权合约等金融衍生工具,先后冲击泰国泰铢、菲律宾比索、马来西亚林吉特、印尼盾及港元,引发了亚洲金融危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货币政策执行的难度。货币政策是一国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将影响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一)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必要性分析

1、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加入WTO后,我国市场逐渐成为了一个开放的、全球性的市场,经受着诸多方面的风险和考验,所以必须建立一个包括金融衍生产品工具市场在内的完备的市场体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债规模的扩大,股市风险激增,客观上要求推出国债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等与之相匹配的金融衍生工具。

2、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能够规避市场风险。金融衍生工具最基本的功能是规避现货市场风险价格、套期保值。远期合约、期货等衍生工具都是为规避风险而产生的,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控制是境外成熟市场通用的做法。

3、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要求。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对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国内外市场联系更加紧密,经济对外依存度高,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一体化需要,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完善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届时,国际金融市场变动将立即引发人民币汇率的不稳定。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在各个方面需要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和防范风险。

(二)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理念和原则

1、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理念指导着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工作的开展。

(1)由控制风险向隔离风险转变,防范金融风险。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稳定地获得相关信息,确保在金融风险积累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二是即时清算,减少支付时滞带来的负面影响。注意运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金融产业,按市场原则引入竞争。

(2)树立并完善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理念。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规避金融企业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

(3)树立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就是金融服务的理念。必须尽快树立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是一种服务的新理念,并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式实施监管。金融监管的服务性是建立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是平等市场主体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经济主体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职责,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产品。

2、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原则

(1)市场监管与发展相协调原则。20世纪90年代,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试点由于片面强调市场培育,忽视了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导致最终失败。1995年,中国发生“三二七国债事件”,万国证券公司因此发生10亿多人民币的亏损而倒闭。因此,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偏废其一。

(2)安全性原则。安全是任何交易最基本的要求,市场信心是任何金融系统成功的最基本要素,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只有对市场有信心,市场信心可以维护市场的稳定,才可能利用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服务。

(3)保护合法投机原则。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投机交易是套期保值的功能得以顺利实现的根本要求,建立金融衍生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有人提供风险资金并愿意承担风险。

(4)强化自我约束原则。一方面通过建立一定的组织机构,对交易者进行约束和管理;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督促金融衍生交易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自我风险管理。

(三)金融衍生工具风险防控的要求

1、必须明确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职责。董事会应确定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要制定并批准与保险机构的目标、战略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指导性原则。

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在没有制定指导原则和操作程序并通过审查之前,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应将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置于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总体战略中进行统筹考虑。

董事会必须确保通过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他们能够按一定形式定期接到有关风险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信息,这种信息能为他们所理解,并据此可以对风险程度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2、必须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系统。应建立一个正式的组织框架来监督和管理投资活动的一切内在风险。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配置充分的资源,以便对源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确定公司金融衍生工具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主要风险的具体界限,这些界限应与该机构总的风险管理程序和资本充足性相一致。风险管理的原则和界限确定之后,还要制定有效的程序,以确保这些原则和界限的执行情况能够受到充分监督。

3、必须对金融衍生工具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所有从事监督、控制和审计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人员都应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须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确保所进行的交易活动符合授权原则和程序,并受到充分的监督。负责评估、监督、清偿和控制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的职能部门配置充分的资源,并与业务部门分离。

公司内部审计计划要覆盖其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确保及时找出内部控制的弱点和操作系统的缺陷。内部审计工作应由称职的专业人士担当,应了解金融衍生工具内在的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评价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独立性和总体效率,定期审查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以确保其符合要求。

(四)监管手段如何适应金融衍生工具创新的特点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金融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彻底清理,使之与当前金融发展相适应。

2、尽快制定金融法律实施细则。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使之便于操作,对各地区、各金融单位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人民银行报批制或备案制。

3、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使新的业务能够规范开展,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主要参考文献:

[1]顾功耘.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M].北大出版社,2007.

[2]郑振龙,张雯.各国衍生金融市场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叶永刚,张培.衍生金融工具[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