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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1 09: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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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篇1

文化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现实存在及其基于人类的自觉审视所形成的文化理论贡献告诉我们,文化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总体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则决定人们既不能抛弃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来民族文化也不能简单地拥抱外来民族文化,应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当代国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潮流中,以扬弃的方式通过与优质文化的融合,保证文化的先进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对当代法治文化的态度: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对待法治文化,即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必然形成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法治文化发展观。近年来,人们对法治文化产生了不同解释,但多数是单维度甚至宽泛的解释,难以形成对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精神[3]。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4]。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蕴涵着法治的观念意识、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观念意识与价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内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层[5]。按照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认知逻辑,可以在法治文化众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对法治文化认知的共识: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法治文化包括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本体维度、结构维度三个维度的内涵。从法治文化的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类长期以来以法治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会以法治为运行方式的历史积淀,是以法治为对象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凝聚成该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统,从而形成带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过程中,体现出法治文化的变动不居、吸收异质的发展规律。从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现为以法治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会运行方式,是内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动中,影响人、制约人的法律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东西。它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标准、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引。像对文化的理解一样,对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对其功能维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人们所具有的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观念、认同标准影响着法治的建设。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状态。从法治文化的结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为内隐的和外显的两种不同层次,有学者称之为隐性法治文化和显性法治文化。其中,隐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价值追求。显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行为和法律设施[6]。体现为意识、观念、精神、价值的内隐的,作为一种无形的、深层的、稳定的法治文化,其处于核心地位并对人和社会产生显著、久远的影响。关于法治文化的具体分析有利于人们对法治文化内涵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拨开迷雾:不能只着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论,应通过多维度的考察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当前,我国部分人仍然坚持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观点,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场,其在对待法治的问题上,总是以西方关于法治的认识标准来检验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样自然得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理想甚至还没有法治的结论。特别是对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否定的基础上,而我国传统文化深层次的东西并没有因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强势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这导致西方法治在我国出现困境。因此,检讨对法治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从以往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来看,观察者多是以法治为立足点,通过法治看法治,根据与西方达成共识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民主等法治要素观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对法治的认识视野。在魏德士看来,观察者从一个立足点出发,观察周边事物,通常唯独没有看到该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改变立足点,才能观察到原来的立足点并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原有的观察结果[7]。所以,应该突破法治的藩篱,寻找恰当的立足点来看待法治。而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问题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动围绕人来展开,法治也不例外。当把视角转到人本身时,可发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丰富再到心灵获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法治只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已经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适的方式,但这只是一种强势输出的结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法治文明。一个民族或区域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对人的全面发展方式的选择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个民族或区域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传统形成其人的全面发展方式,而不是简单化一,否则就违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质,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相背离。其次,西方对法治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说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养提升的基础上,而是在社会动荡、战争、征伐、掠夺过程中的选择,所以不能理解为是最佳的选择。这种选择以一种纯理性的方式维持了一种社会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因而缺乏稳定的基础。对于这种状况,昂格尔一针见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作出最佳选择的尝试[8]。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最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确定的。对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遗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质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学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还是法律主导、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为治的“法”是什么?国家的实在法、自然法、天法还是神法?三是法律权威的观念到了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种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为良法之治,那么何为良法?其标准是什么?是否法达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实现良法之治?如何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了法治?按照发展的观点,法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这意味着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断某一国家或地区不是法治呢?以上问题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实现其内在要求。法治的共识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权、制约公权,法治应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是,所谓法治国家并没有实现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特别是在国际范围内,人权常常被蹂躏,法治也没有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当代社会所存在的动荡、罢工、恐怖活动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在承认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否认西方法治所带来的现代性的贫困:对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术征服,并未完全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并把人带入完善完满的自由王国和人间乐园,相反,它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了生态的恶化和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等异化力量对人的束缚和统治[11]。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对法治盲目崇拜,应将其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由于只是作为一种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赏,而应理性地对待其他方式,不能带着傲慢或偏见对其他方式横加指责。同时,这种方式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同样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强调现代西方的法治标准。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着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论法治具有道德基础或宗教基础,也不论及法治对道德和宗教的确认。单从法治的实践讲,法治是单纯地依靠法律调节社会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践行法治的显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还取决于人自身的内在约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内心确认。而这又是道德或宗教对人不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认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性,应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驱动力。西方的宗教传统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义、权利等观念,更重要的是,其所体现的以大爱为核心的基本伦理对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国所具有的道德传统更是重视对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狭隘的法治观念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存在冲突,特别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会状况,导致我国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该选择使国人只是追求市场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从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难以实现对法律的遵守。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应当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实现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撑。以宗教或道德特别是道德实现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进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见,民主法治所表现出来的文明与宽大,既有赖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实证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必须以政府官员、人民大众的相当的道德水准和政治品性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法治的多元性,这说明法治建设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齐划一。事实亦如此,承继古希腊罗马思想的西方现代法治在英国历经几百年方始确立,随后辗转存在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发展体现着分殊与异同,都是在保持着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国的国情走着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显着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广是西方文化作为强势文化强加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选择何种西方法治的问题。各国都可以在坚持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的基础上,践行适合本国国情(包括传统文化的扬弃)的法治。法治形态的多元化促使各国可以实施多形态的法治。此外,法治内容的多元化还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现代人们都趋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观点,法治建设必须实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单一的理解,于是人们认为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权”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能说达到了某个标准就是实现了人权,就是践行了法治。三是对于制约公权来讲,它应当是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状况下的产物,即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状况下,对人民理论下本属于人民(公民)的公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若与公民脱离,极易造成对公民的侵害,因此应通过法治的形式给予制约。但在国家、社会、市民三位一体的社会状况下,权力的掌有者也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谈制约意味着自己对自己制约,是一种逻辑的悖论,此时就不应当强调制约公权,而应是合理规范公权。

第三,法治意味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存。法治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的慰藉。所以,对符合达成以上目的的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该是可取的。这就意味着,法治并不只是依赖法律、法院来解决冲突,因为在只依赖法律和法院来解决的狭隘法制观念下,容易形成依赖一种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达成一种结果,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真正得到解决,这在我国尤为甚。当前有一些国家谋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解决了法院诉累的问题,而且为探寻彻底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发展目的的实现除了以法律、法院解决社会冲突,更应强调“应天理、顺人情”,即法治应考虑伦理社会的现实性、大众的正义观和情感。基于此,实施法治意味着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社会冲突,可以在法律之外凭借道德、人情解决社会冲突,但此做法应要弱化人际关系的负效应。要知道,这样的认识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赖法律而已。上述体现了法治的宽容,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狭隘的法治观的一种突破。依上述观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是恰当的。进行这种法治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的进化,突破当代法治的困境,朝着人的理想境界迈进。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髓

钱穆先生说:“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13]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续与光扬。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蕴涵着影响力和文化力。我们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国的法治进行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必然地与传统及现代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4]。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败而全盘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压力而对其加以否定。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在内在创造性的转化中实现超越与进化,完成与现代性的契合,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支持。而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应通过传承我国传统文化,并结合现代性的因素来进行。传承是指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把能够成为法治构成要素的因子——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为现代法治的构成部分。对于过时、陈旧的传统文化理当对其进行批判或废除,而对于那些体现现代思想的传统文化则应该合理采用,并让它继续发挥作用,成为法治的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人的发展必须“内外兼修”。对内而言,就是通过心性的修炼达到人性向善;对外而言,就是通过外在的约束规范人、促进人的发展。心性的修炼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良法治因素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道德的关注。我国“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辉先生认为,道德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15]。重视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保证良法的实现和对法律的遵守。如果没有人的内心向善,在人性恶的状况下制定出良法仅是一种理想,而仅靠法律本身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守法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现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实质上是道德的法律表达,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础的。道德的属性及重要性决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法治文化应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础,或者说,我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道德氛围。一直以来,我国都重视道德,强调通过道德修身自省,这凸显了德治的社会发展特色,以期通过人心灵的纯化促进人的发展。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道德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依赖道德”[17]。尽管道德教化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君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则、集体主义、舍生取义等当然有着积极的因素。所以,应当通过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汲取其中的积极因素,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系统。而如何实现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积极因素的传承,则有赖于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仁”为逻辑起点,具体体现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就是道德教化的实现。应当说,传统儒学与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与现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礼法结合”等内容,一是表达了对德的追求,强调每个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实现德这种发自内心的规范,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二是体现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与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价值取向来说,都应当是爱人、肯定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儒家思想具有与现代法治暗合的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仅就西方而言,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曾经是17-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通过儒家思想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新思想的结合,形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论,即孔子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民主观、平等观、自由观、博爱观,在西方被视为“天赐的礼物”,成为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依据[19]。基于现代法治所依据的思想和理论来源于儒学,那么,我国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更应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思想。传承儒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弘扬道德精神,同时结合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

(二)吸收他国先进法治文化

篇2

Abstract: Past 60 years,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has made tremendous achievements, but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o go a long way. Traditional culture, region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imbalances, as well as Western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localization process, discusses the impact of the long-term natur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Keywords :rule of law ,traditional cultural, regional economic ,cultural Western rule of law culture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建国初期1954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 20世纪80年代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体现出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2004年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党的十七大更是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在此期间,涉及经济、社会、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得以完善。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道路,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庆贺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之际。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长达2千多年,传统法治文化和生活习俗的影响巨大,以及一个“大”国地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等客观因素,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快速的发展。与欧美成熟的法治社会相比、距离现代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中国法治建设还要走较长的一段路。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长期的

中国是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国家,是个独特的民族,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习俗,进入近现代社会也不过百余年时间。因此传统文化习俗、传统的生活观念扎根于每一个中国人的思想深处,影响无处不在,久远而深刻。

同时,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根植于自然经济,与以工商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有着很大的不同,总体上呈现出的是“公法文化”的特征。因此,历史上没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以继承,相反某消极成分则成为阻碍现代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1.人治传统渊远流长。首先,古代中国政体是君主制,一直倡导“圣贤治国”思想,老百姓也把国家治理寄望于“明君、清官”,认为只要有“明君、清官”国家就会繁荣,老百姓就会过上好日子,相信重“人治”而远离“法治”。其次,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集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而不是天赋人权的平等思想。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也将人的思想定位于“忠、孝、礼、仪”, 在国家这个大家里,人们都要效忠于家长-皇帝。帝王成为神的化身,帝王就是法,法是皇权的附庸,而个人毫无权利可言,只有绝对服从。从而形成了长期的个人崇拜和权力崇拜,让中国的法律世界充满了浓厚的人治色彩,影响到当今法治建设就是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官大于法的人治现象。

2、宗法伦常影响根深蒂固。中国法治在集权体制和官僚政治上,经历了几千年的缓慢发展演化,而中国法制文化在这缓慢的演化过程中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并把宗法伦常看着是最重要的政治文化传统。宗法意识是儒家伦常的基本内核,至今仍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是传统文化消解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因素。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社会,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宗法社会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宗法伦理则通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张为成远近亲疏之分的伦理圈子,在这个伦理圈子内人们的交往只凭关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约定的规则,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人情、风俗、习惯等在调解人们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而法律不被接受甚至受到排斥。直到今天,这种宗法伦理的思想仍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特别是法治领域。如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然十分淡薄,在须明辨是非法理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用道德和情理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纠纷,大多数人一般不愿打官司,而是习惯于托熟人、找关系来调和。社会上流传一句话:“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人们不相信律师,却下功夫利用人情网到处开后门找关系。以理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已成为当今司法、执法实践中习以为常的事情了,这种习惯不是一朝一日可以扭转。

3、民间习俗信仰代代相传。民间习俗也是中国重要的传统文化,民间社会长期以来由共同的道德信仰形成的习俗做法,促成乡土秩序的衍生、巩固和强化,成为社会的主要规范,由南到北,自东而西,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深深地扎根,这些土生土长的礼俗秩序一年年、一代代、一朝朝维系着社会运转,它已融入人们极深微极隐秘的潜意识之中,逐渐成为了百姓生活中的“活法律”,而代代流传下来,根深蒂固、极难改变。

其实,法治建设不单纯是法律制度的建设,更主要的是对人们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改造,使之适应、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而传统文化所影响的就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因而传统文化影响的长期存在必然导致中国法治建设的长期性。

篇3

在中国哲学里面,严以修身、严以律己特别突出。严以律己,中国哲学非常讲“慎”,在这个状态下面更加要谨慎。“慎独”一直是儒家的核心思想。各级干部要讲“慎独”,每一个中国公民要讲“慎独”,把修身作为自己内在的自觉要求。

“严”和“实”结合起来就是人格的理想

总书记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表达对干部、治党、治国的重要理念,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圣”之道;面临国家的政治、社会军事等实际事务的时候,必须要非常务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外王”离不开“实”字。内圣之道的“严”和外王之道的“实”结合起来就是人格的理想。

“三严三实”是“仁学”的升华

“三严三实”蕴含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智慧。儒家提倡仁者爱仁,所谓夫子之学就是仁,即是“仁学”。实际上就是讲正己,化人的道理。“三严三实”里面“严以用权、谋事要实、创业要实”的提法,是这种思想的反映和升华。“三严三实”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而传统文化扎根在广大的民众、民间的社会生活之中。

挖掘博大精深的中国文明

“三严三实”概括起来就是严和实。“严”是中国最需要的东西,中国人缺少约束,需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实”不能从“虚”的出发,谋事不实、创业不实、做人不实是不行的。如果把博大精深的中国文明挖掘出来,重新应用起来,在当代的生活里面能够加上当代化、社会主义化、化,这就是当代中华文明对于世界文明的贡献。

修身立德就是做人的根本

总书记提出“三严三实”,言简意赅,一是做人,一是做事,作为修身做人的基本遵循,是为官的基本原则。“三严三实”就是儒家修己安人的思想在今天新常态时期的思想捷径,当前切实践行“三严三实”思想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好的继承和培养,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法论。

静下来才能谋划重大事情

“三严三实”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讲,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凝聚每一个人的精神力量。立身处世做事业,就是知止然后有定,定然后能静,静然后能安。有了目标才能有定性和定力,咬住青山不放松。一个人安静下来才能思考复杂问题,谋划重大事情。

让传统文化深入生活

“三严三实”是植根于中华丰厚的文化之中的,它的表述虽然是对当下干部的要求,但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经典概括。为文化自觉举牌子,为文化自信搭台子,为文化自强开路子,为文化强国想点子。以儒学为主体的文化基因里面,孔学堂就可以担当这样的先锋、平台,让传统文化深入民间、深入生活,让学术文化转入大众民间化,成为全国的标杆。

“三严三实”有中国文化的根基

“三严三实”是中华文化的根,它反映了中国文化的两个理想,一个是人格上的完善,另外一个是客观事业上怎么完善、发展。《易经》里说“天地是真”,朱熹讲“诚就是真实勿妄”,做人必须要扎扎实实,而且修身要严,做人做事要严。

礼法并重不可偏废,但因时展有所侧重

传统的儒家思想论述都是既重礼教,也重刑法,光靠刑法不能平天下。礼法既是判断道德仁义的标准,也是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礼法并重,不可偏废,但是并不是说“礼”与“法”二者在任何时代都同等重要,而是因时代的发展变化而有所侧重。

用“大时间观”理解传统立法与现代法治

中国传统礼法是在时间的变迁中不断自我否定和融合发展的,而法治的内涵也随时间的进度变化着,因此还原时间观,在“大时间观”的前提下来理解,才能明白传统礼法与现代法治之间必须存在相互抵制和相互融合发展。一个优秀的、伟大的传统,必然需要不断否定、对话、学习,才能不断进步发展。

植根道德基础的法治才可能被尊重

礼治是源远流长的法律建设,中国传统礼法凝聚着中国人的情感,有中国人的智慧在其中。可以说,中国传统法的因素不可或缺,体现着中国的特色和中国意识。儒家礼治更重视道德,作为个人,有道德要求;作为官吏,也有道德标准,只有根植于道德基础上的法治,才能获得最大的尊重。

礼法结合不能忘记中华文化根基

讲法治应该区分中国传统法治与西方法治的区别,中国传统法治思想是用法律的思想来贯彻的。一方面,讲现代法治不能脱离传统礼法的大背景;另一方面,讲传统礼法也不能背离和牺牲情理与伦理。

现代法治要走向中国落地中国

篇4

传统文化作为意识形态上的一种反映同法律的规范和思想都存在一定的冲突,传统文化的传承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正是这些传统文化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需要传承我们的文化。在保护还是制约传统文化的发展的法律选择上,我们应当做出慎重的选择。如何发挥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者甚至司法者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治;冲突;传承

2014年7月9日,四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表演的猕猴是猴戏艺人自家繁殖饲养的),在表演过程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当地公安机关在查清所携带的6只猕猴都有合法饲养证的情况下,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批准拘捕。2014年9月4日,黑龙江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2014年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法处罚。针对此事件,引起了社会争议。同样,这一事件也值得我们反思一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的现实存在问题。

一、传统文化活动同法律法规的冲突

猕猴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根据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运输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动物行政部门及相关授权单位的批准才能携带出县境。本案例中的耍猴卖艺人有合法的饲养证,并一直在河南新野县从事猕猴的繁殖和饲养活动,2014年7月9日,他们将6只猕猴运输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这一过程需要将猕猴运出原繁殖饲养县,因此需要有关单位批准才可以将猕猴运出河南新野县,但猴戏艺人并没有得到批准就实施了野生动物的运输活动,这一活动是明显违法。

猴戏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规定的传统技艺;根据该法28条和30条的规定表明该法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传承和传播的活动,并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基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规定的有关运输的要求,按照现有规定,要想运输猕猴,在前往出发地林业部门办理运输证时,必须要有接收目的地同意,且只能在两点之间运输,不能乱跑。就本案例来说,假设这四名猴戏艺人办理了运输证,那么他们这能在目的地进行猴戏传播的活动,这跟猴戏艺人在传播猴戏时需要四处流浪、无固定目的地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样的规定是不利于类似猴戏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的。传统文化是基于一个群体的生产生活并承载着一个民族的信仰和世界观的思想的反映。法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级并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落后于人类文化的产物。在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活动中,我们应当尊重我们的传统文化,但是尊重不意味着纵容,法治建设是基于当前社会的现实存在,对我们社会成员的一种约束,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活动,传统文化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历史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会影响着社会,为了使社会向着向上的方向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必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传统文化也是如此,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还有不少是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例如:学徒学习一门技艺,需要在未成年时从事最苦、最累的工作,而这是同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冲突的。这就产生了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

二、传统文化同法治思想的冲突

传统文化的本质是精神的,是一种世界观的反映,人类因地域、民族、经济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意识形态,最终以传统文化的形式反映出来。传统文化是对一个民族的生产生活的一种传承,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有着历史性的影响,传统文化承载着一个民族强大的精神力量,对一个民族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活动有着指导性的意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侧重于对行为活动的规范,是一种外的规定,对于传统文化中大量的思维和心理活动,立法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宗教和巫术。

一些传统文化的传承有时候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在传承的过程中会产生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可是,在很多民俗学家看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是非常重要的。在民俗学家看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对传统文化来说是一种原生态保护,只有保留这种原生态的状态才能很好的诠释这种传统文化所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还原当时的社会文化生活的状态。这种观念直接影响着立法工作者,若要原汁原味的保留传统文化,必定会出现同社会发展相冲突的情况。就猴戏这个传统文化为例来说,若要保留这个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必须要训练猕猴,训练过程中如果猴子不听话就要对其进行鞭打、不给饭吃等惩罚措施;在猴戏表演的过程中如果猴子没有按照主人的要求进行也会遭到鞭笞,从而发出哀鸣的叫声。这些行为是同动物保护法相冲突的,而我国制定和实施动物保护法的目的就是抑制这些伤害动物的行为的出现,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类似猴戏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若要原汁原味的保留是必会出现同我国法治思想相冲突的。这根本原因就是传统文化的形成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存在一定时空差异。

三、传统文化保护与制约的法律倾向性

传统文化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力要远大于立法。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典范模式都是特有的,受到我国五千年传承的文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是不可被取代和超越的。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传统文化对我们无处不在的影响。一个人从降生到成年都是处在周围文化对他的浸染和熏陶之中,他自己也总是处处模仿,这种潜在的心理力量是不可抗拒的。他对下一代的影响往往是主动的、有目的的,积极的使原有传统一代代延续下去。传统文化的传播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各民族都有使自己的观念或习惯影响其他民族的潜在意识,最终往往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文化取代落后的文化意识。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的意识。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东西(包括风俗、知识、成见等)不会轻易放弃,而要千方百计地将他一代代流传下去。传统文化是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壮大的,这种传承有纵向的传递也有横向的播布。中华民族有5000年的人类文明史,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它们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祖先曾用自己的文化和传统影响整个世界,我们应当去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

最后,我们要思考如何去保护和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我们抱怨我们年青一代要被西化了。各个民族都努力使自己的文化向全世界范围内渗透,所以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中,是要原汁原味的保护和传承,还是有制约性的创新和发展传统文化,在这个选择上我们应当做出慎重的决定。

总而言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是我们法治发展要调整好的一个重要问题。钱穆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由此可以看出传统文化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和现代法治的建设是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和阻碍作用的,如何发挥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者甚至司法者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潘丽霞,高长思,陈亮.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限定[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2]陈海峰.传统文化与现代精神的融合――叶芝象征主义述评[M].江西师范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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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博大精深,时至今日,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它对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因素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界定与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是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划分时期可以说是从夏商时期到清末,中国典型的农业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文化。它的出现及形成是在夏商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在法制起源上长期有着“始于兵”、“师出以律”等说法。这表明最早的法是脱胎于军事活动中的军法,这也是最初的法律。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正如孟德斯鸠认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是人类活动的对象性结果,凝结着人们在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要正确认识、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积极影响

(1)执法公平、公正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其最有价值的思想是“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不别亲疏”的执法公正、公平的思想。

(2)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治精神为当今法治建设所必需。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方式,是紧密联系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即许多法律规范是根据道德规范制定的。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其次,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

(3)“无讼息争”与现代社会的调解机制。“无讼”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秩序和稳定追求的集中体现,而“秩序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意味着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自己的生活有着较为确定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有了现实的意义。而“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仍是21世纪国人重要的生活模式。“贵和尚中”的传统仍然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创举,也是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一种继承和发扬。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1)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消极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公民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在法治化进程中尤为重要。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没有个人,何来社会,故社会观念必自个人观念始,社会利益观念必自个人权利观念始,无个人权利观念之社会观念,不过是奴隶观念之别称。”然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十分缺少有关权利意识的内容,,并且对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包括权利主体观念、权利客体、权利主张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影响,是造成现代民利意识缺乏的重要原因。

(2)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消极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在人们的心中逐渐形成了皇权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法随君出,权力大于法律”在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居于君权的统治之下,一切的决定都是由皇帝一个人决定的。在这种法律体系下,民众只是法律作用的客体而不是主体。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和手段,而权力才是人们争取的真正目的所在。权力就是一切,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少可支配的东西。随之人们开始对于权势进行疯狂的追求和崇拜,进而取代了对于法律的信任和依赖。这样法只是权力的一个外壳,权力却是法的灵魂所在。

三、现代法治理念的建构

法治文化是实行法治的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是社会成员对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问题的价值评价。只有构建相应的法治文化,人们才能形成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和共识,否则,法律实施的基础必然薄弱,法律就会成为人们漠不关心、无足轻重的东西,也就无从谈起建设法治国家。

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依法行政保证法治现代化进程。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沿袭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是法治本土化资源。只有那些与民族习惯相联,并且建立在民众普遍的法的观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发展需要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如果我们不能积极主动寻求传统文化的支持与革故鼎新,使法治理念真正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那中国的法制建设就谈不上是真正的成功。总之我们要将这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与中国社会和法治建设的现状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现代价值,推动中国法治不断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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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文化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前提。法律的现代化发展必须是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情作为基础,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予以发扬,同时也要对其糟粕进行摒弃,与此同时,积极吸取西方先进的经验,才能构建起符合当前国情的现代化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内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很多法律内涵。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具有很多不同的声音。从狭义的方面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指的就是传统文化当中和法律有关的内容;从广义方面而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仅局限于和法律相关的内涵,同时也包括了其他的对社会具有影响的因素。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民族性和传承性的特点,其中的内涵不仅包括了丰富多样、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更加包含了在人类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意识以及在历史当中构建起的法律意识等法律因素。总而言之,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有:第一,伦理中心,家族主义;第二,礼治秩序,差序格局;第三,追求无诉,道德教化;第四,注重权威,个人统治。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转化的过程当中,我们不但要弘扬传统法律文化中积极的那些因素,同时也要重视那些被时代和社会摈弃的理念和价值观。其中,具有传承价值的有:

第一,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从法理角度而言,我国和西方社会的法律都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通过自律和道德约束来实现公平和正义,而西方则是通过惩罚的手段维护正义公平。

第二,蕴含人文精神。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人性的彰显是多于西方文化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处处体现着人文精神。虽然在传统的社会当中,并未很好地体现出人文精神,但是在我国传统文化当中还是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给这一精神予以保障。这一人文精神体现出了法律文化的客观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要体现人本精神。

第三,礼和法之间的相互渗透、结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就是礼,我国古代法律的重心就在“礼”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中蕴含的和谐发展的思想,是我国现代化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指导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诉求。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之后,信息化发展不断进步,我们的传统理念和价值观都发生巨大的变化,改革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民的权利意识随之增强,法治思想在我国社会中扎根,这进一步凸显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制约了法律的权威树立。改革开放让我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市场化不断发展,契约精神不断彰显。法律肩负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责任,这就要求法律的绝对权威。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当中,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虽然这一做法有一定的积极因素,但是法律和道德的融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第二,传统法律阻碍了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当中,蕴含了丰厚的“人治”思想,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和法治进程。当前,我国社会不断的发展,我们要转换传统的人治思维,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第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是一种追求无诉讼的价值观。长期以来,我国人民群众已经形成了无诉、厌诉的心理,导致了群众长期忽视自身的权利,自我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矛盾难以有效化解,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化是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化从一定程度上来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就越能够在全球的资源共享和竞争当中占据有利地位。法律文化是文化的具象,反映了我们民族和国家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当中所持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法律文化的转化是一个不断进行修正的渐进式过程,当这一过程和先进的法律制度发展方向趋向一致时,此过程就被称作法律文化现代化。

第二,虽然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法治社会的视野下,却阻碍了法治国家的建设。积极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必须要摒弃传统文化当中的消极因素,理性地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实现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是文化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现代化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如果想要推进我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发展,延续我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必然要剔除传统法律文化当中不适应现代化发展的消极因素。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转化的途径

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时间的检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了很多能够适应时代、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这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我们需要大力弘扬。例如加强道德和法律的结合,一方面强调了道德对于社会调节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从人性的角度强调了法律的必要性。这既符合中国历史也反映中国国情,有助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但是,传统法律文化就像一把双刃剑,具有积极的方面,不可避免的也有一些消极方面,我们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批判性的继承,同时也要摒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

合理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当前,全球化不断的发展,文化交流从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的扩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推进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可以、并且应该要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从中汲取精华,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共同发展。具体来讲,主要包含了学习有关高新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大胆吸收和借鉴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文化、汲取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文化精华等方面。

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是受到了传统社会的洗礼的,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当前,我们要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出发,对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对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有利的部分进行借鉴。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现代化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当中要体现民主法治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的和谐、以积极的态度去看待传统法律文化、注重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法律精神的对接,并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进行转化和创新。

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当下,多元文化不断融合,作为文化的分支,法律文化也体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要想使我国的法律文化和我国当前国情相符合,仍然需要我们的不懈努力。我们要以我国基本国情作为出发点,不断推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新性发展,学习西方法律文化,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作者单位:辽宁警察学院)

【注:本文为辽宁省教育厅项目“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项目编号:w201432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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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世纪70年代,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恩比博士在日本与池田大作的谈话中,在客观研究了历史的基础上,从文化学的角度,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真正能够解决21世纪社会问题的,只有中国的孔孟儒学与大乘佛法。20世纪80年代末,一批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开会,发表了一个重要宣言,针对世界范围的道德危机指出: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就必须到2500年前中国孔夫子那里去寻找机会。

一、重新审视中华传统文化 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巨大作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历史经验证明:只有科学进步、民主法治的现代文明无法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

一是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对现代文明追求的历史证明,西方的现代文明无法解决社会混乱的根本。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便开始了对所谓现代文明的追求,自工业革命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凭借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相继超越了中国而成为帝国主义列强。几百年来这些崇尚科学和民主的西方文明一直在全世界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健全并不能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这些国家虽然生活条件优越,人民的物质生活富足。由于缺乏道德规范教育,社会治安状况令人担忧。他们的下一代由于缺乏道德教育和引导,普遍缺乏理想,只知道贪图享乐,吸毒、酗酒、枪击案件等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民主意识膨胀为极端的个人私欲,利己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早已根深蒂固。这样的国度没有整体意识,没有集体观念。这些国家对内没有给国民带来安宁;对外则为了自己狭隘的民族利益大肆侵略掠夺。在21世纪的今天,那些贴着现代文明标签曾经在19世纪掠夺过中国的西方列强们,仍然在掠夺着世界。他们掠夺的借口居然是兜售其包裹着人权外衣的民主和法治。

由此可见,西方现代文明对科学技术和所谓的民主法治的追求,虽然造就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唤醒了个人意识。但由于缺乏起码的人伦道德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人伦道德观念严重缺失,责任意识普遍缺乏,导致人心涣散、社会动荡。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不仅没有带来幸福和安定的生活,反而使人民生活在惶恐混乱之中。西方现代文明无法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西方一些开明的哲学家开始对什么是“文明社会”的问题进行重新反思。很多开明的思想家开始把目光转移到重视人心治理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二是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历程可以证明:只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民主法治意识的提升同样难以解决中国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

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获益最大的是经济领域的飞速发展。通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中国用3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300年所走的历程,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在一些科技领域,中国从世界的跟跑者变成了领跑者。但是受冲击最大的是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石并维系中国社会发展几千年的社会共有的价值体系。随着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全世界的各种思潮纷纷涌入。西方文化以其貌似先进的面孔开始潮水般涌入中国,极端个人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拜金主义、只知行乐不知奉献的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开始侵蚀着人们的心灵。在趋利最大化的诱惑下,有的人不顾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责任意识开始在国人的心目中被质疑、被曲解、被淡忘,甚至被嘲笑、被遗弃。在改革开放的转型期间,各种不良社会现象开始不断出现,官员开始贪污腐化,人伦开始滑坡,道德开始失范,民主法治一度成为个别人维护一己私利的幌子。传统文化所建立的社会共有价值体系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繁荣而层出不穷,社会管理陷入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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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文化的婚姻家庭观念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文化遗产。特指在历史上积淀并传承至今,具有稳定性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行为,礼仪等不同层面的内容。

家庭伦理是传统文化的核心,由家到族,再到国,体现的便是家国一体的宗法关系。因此,家本思想才会有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也明确了家国的精神向往。

婚姻产生家庭,通过自然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中华民族历来注重家庭的价值,形成了以和谐为中心的规范的婚姻家庭伦理体系。当代法治社会,婚姻缔结具备了法律色彩,男女两性结成婚姻,其缔结条件需要符合伦理理性。

二、婚姻缔结制度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一)形式要件

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以后,一夫一妻家庭结构出现。婚姻与传宗接代,繁荣家业密切相关,是一项终身大事。婚礼作为一种典礼形式,是对婚姻的一种确认和宣告,历来十分郑重而又繁琐。

中国传统的婚礼仪式起源于西周,要经过“六礼”,此后相传一千多年,到宋代,朱熹改为“三礼”。在古代社会,不仅要有礼数,还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严禁男女自由的相亲婚嫁。《诗经》中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如果未经父母同意自行许配婚姻,被称为“奔”,为礼法教化所不容。同样,如《礼记・坊记》所云:“男女无媒不交”。如果没有媒妁作为中介和桥梁,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到清末法律馆制订法律时,又明确“婚姻须呈报于户籍吏”这种类似登记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由此可见,在中国当代社会,男女能否缔结婚姻,完全是两个当事人的私事,社会或他人都无权干涉,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的基础就是道德承诺,这种发自内心的良心承诺构成了婚姻最深处的伦理基础。《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说明婚姻缔结得形式要件为登记,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应及时补办。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认可与保护。

“父母之命”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家庭和睦,原因是子女成婚后一般不分家,与父母同住,如果事先得到父母的认可和允许,有利于将来全家上下的共同生活,家庭和睦被认为是祖上积下的荫德,体现了“家本”思想。

(二)实质要件

以清末法律馆《大清民律草案》为例。

1、不得同宗室。“娶妻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佚,耻与禽兽同也”。在此可窥见古代社会的森严的家族辈分。《唐律・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各以奸论。买妾而不知姓者,则卜之。”清末法律馆在“同宗”问题上做出了变通,以同宗为主,以同姓为辅,若同为一祖,无论支派远近,籍贯近同,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若同姓而郡望不同,则可以通婚。

2、法定婚龄。男子十八岁,女子十六岁。法律馆的该条规定也是有历史渊源的。朱熹观点: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关于成婚年龄在法令中也有阐述。《通典》唐太宗贞观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满十六女年满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3、不得重婚。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与一妻多夫,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传统的一夫一妻源于儒家观念,一夫一妻制是对于名分来讲的,并非婚配人数。明清法律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更正”,妻妾名分与尊卑有序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对重婚的禁止和约束,是法律的进步,亦是社会和文明的进步。

4、区分近亲界限。该条的主要规定了近亲的界限。在法定亲属范围内,外亲或妻亲中的旁系亲辈分相同者不属于禁止结合的范围。实际上对于禁止血缘近亲结婚,已经有同宗不得结婚的规定,而且不论支派远近,凡属同宗都属于严禁结婚的范围。本条具体而言是指在本法所规定的亲属之外,与因离婚而解除亲属关系的人,仍不许其结为婚姻。“亲属妻妾,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为婚”,说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5、排除者婚姻。法律馆对于该项规定的说法是:女子通奸后又离婚的,不得再次结婚,是为了警戒女子应当重贞洁,知廉耻,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防止邪之风的滋生。但该条规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仍是对于男性宽宥,对于女性严苛,体现的是对男女同一行为的不同结果和不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年龄,鼓励晚婚晚育,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情形。这些规定是表述了我国当今法律的婚姻缔结实质条件,凸显了更多的理性和人道主义色彩,更加注重人性和自由的解放。

我国人道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以社会为本,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秩序、尊严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注重人作为人的特点,强调人道与禽兽之道的区别,因此自我约束重于个人的放纵。人道主义是源远流长而又永远常新的道德原则,在当今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范围依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项制度,当然要遵守人道主义的思想,追求自由和平等。

三、正确看待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统一,儒家的思想家们不断丰富着我们的传统文化,孔孟之道,在汉展成为“三纲五常”,用伦理纲常原则教化百姓,来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统一。

但传统的婚姻缔结制度也存在其弊端,父母之命的约束,成就了梁祝的凄美故事。类似的,《红楼梦》中前世的“木石前盟”终究抵不过约束下的“金玉良缘”,一个在对方的洞房花烛夜时含泪而逝;一个最终选择了青灯古寺,不再纠缠人世的红尘纷扰。任何原则一旦被绝对化,势必违背他的初衷。在当代法治社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确认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最大限度地扩大人们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环境制约自由是公正的法律赋予人类真正伟大的善事。马克思说,法律不是与自由相背离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诗经》中“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唯美画面,才应该是婚姻结合最适合最完美的意境。

《后汉书》记:“庞公居岘山之南,未尝入城府,夫妻相敬如宾。”形容夫妻互相尊敬,象对待宾客一样。这便是平等在生活中的体现。只有婚姻缔结是存在平等,婚后的生活中夫妻两人更有可能平等相待,家庭才会和睦,家和万事兴。平等的权利是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以平等原则为立法宗旨的。男方女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平等,姓名权,社会权,财产权,继承权,扶养义务,教育义务,计划生育义务等,都是平等的。法条中的平等是形式上的,要实现真正的平等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离不开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从民族利益出发,在21世纪重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直都是我们传承文化所秉承的理念。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力量,现代法治是我们民族的重大飞跃,传统文化为现代法治提供了源源不尽的动力和支持,现代法治的实现将会更广的传播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让每一个国人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存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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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西方法律始终贯穿着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原则,与中国封建社会奉行的专制、特权、宗法、家族主义传统形成鲜明对比;在法律体系方面,西方法律一开始就被划分为公法与私法,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由于公私法不分而缺乏西方法文化所具有的独立人格、个人自由,个人地位只能存在于家族群体与等级之中;西方法律注重法治,重程序,而中国传统法律重人治、重实体公正;在法的价值取向方面,“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在“正义”价值目标的引导下,西方社会主体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及法律信仰,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是人治(专制),“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传统中国,法律就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质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法律工具与礼教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使人们形成“忍为尚”的法律心态,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与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在讨论法律移植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一论题下,上述对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列举与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并非画蛇添足。传统文化是一种最为柔韧、最为坚强的存在,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改革的进程,中国的法制已经完全打破原有的封建法律体系,法制现代化也初具成果,对传统的非良性的法律传统习惯我们也做到了尽可能的扬弃。但是,“传统法律习惯以及在那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念,仍然深刻地存在中国社会,规范着中国社会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③这些影响表现在:

(一)传统的法律心理的影响在儒家法传统下,强调家庭本位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并由此引申出“鄙讼”、“贱讼”的法律心理。中国人一向喜欢以道德教化人而忽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人们视诉讼为畏途,尽量避免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尽管随着中国社会及法制的变迁,人们上法庭来解决纠纷更加正常,④但不少调查和研究报告也都从正反两方面表明,当代中国人仍然趋向于私下解决各种纠纷,无论是民事的、商事的、有时甚至是刑事纠纷。即使在知道有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而且不存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人们也并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的法律来解决纠纷。⑤尽管苏力教授认为这“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来说更大、更确定的利益”。但在笔者看来,除了这种解释之外,更大的原因在于传统法律心理的作用,在传统法律心理的支配下,即使存在再完美的法律,如果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就不会被遵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所移植进来的法律再先进、再完备,但如果没有融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去,高高在上的法律保护不了人们的切实利益,法律就得不到尊重(最多仅是畏惧而已),就不被遵守,而是被千方百计地规避。可以说,法律规避是由于被移植的法律不适应现实社会生活和传统法律心理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法律的不适应现实生活更加加剧了人们规避法律的心理,使得人们更有理由去规避法律。

(二)传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习惯的影响一方面,在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当今的法律观念仍然存在传统法文化的思维模式。在法的理论上,尽管学界都采用西方的观念,认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引作用。公民在守法过程中对法律的态度,没有将法律视为行为规则,更多地理解为处罚,是一种处罚手段。另一方面,是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历史上的市场经济不发达,从来没有形成过统一的大市场,因此,商业习惯全国不统一。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原来就不健全不完整的商业习惯更加零落。中国传统法律中没有与法治相配合的统一商业习惯,甚至各种习惯存在多重冲突。中国传统法律缺乏现代民商法律发展应有的统一商业习惯基础。在这种情况之下,本土资源无法构建现代法治。另外,在当前中国法制建设中,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的人治主义、国家主义、成文法主义以及重实体、轻程序、重道德教化的传统习惯在当今中国社会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法律移植过程中,若不对这些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与西方法律文化进行协调与融合,法律移植将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三、法律移植过程中,如何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文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历来有两种,一种是将传统文化视为糟粕,扔进历史的故纸堆。另一种则是重塑传统文化的价值来克服现代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应该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通过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融合,来构筑我们的现代法治。移植外国法和吸收传统文化的有益部分都是必须的,两者不可偏废。完全依赖移植外国法或仅靠“本土资源”的发展进化来构建中国的“法治”,都是不可取的。我们不能在一片废墟上构筑我们的现代法律文化。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既有守旧消极的因素,也有积极进取的一面,我们要善于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事实上,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华法系包含许多合理的因素。例如,中国传统文化有的人文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及廉洁奉公,上下合作、社会参与、团结和睦、崇尚礼仪、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民间调解等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即使在今天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也是有益的。⑥

(二)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的转化法律移植本身就是外来文化向接受国的横向流动。当异质文化的移植成为必要时,若受到传统文化的抵制,则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是必需的。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的转换,要把一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习惯和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传统法律文化变成有利于发展和进步的因素。同时,在法律移植中使其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到今天,随着旧体制的消灭,旧的文化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摆脱传统法律观念的精神束缚、消除某些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法律意识的影响,形成新的法律价值观念,就成为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也为这种要求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我们要把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出现代法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教化、人文主义、崇尚礼仪、尊老爱幼等精神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赋予传统法律文化以新的形式和生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⑦完成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三)促进中西法文化的融合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冲突并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基本的价值观念,在法律移植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促进中西法文化的融合是提高法律移植效果的关键。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融合并非不可能,以日本为例,在明治维新前的日本古代社会曾移植朝鲜法和中国法,之后很快被日本的固有法同化,融入到固有法当中。这些从朝鲜和中国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原本属于外国法,但是到了明治维新移植西方法时,已经成为日本的“本土资源”,成为日本的“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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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年中华文明,我国古代的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传统文化作为最为宝贵的财富,经过长期的积淀,深深扎根在中国这块广袤的大地上,它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一、继承中国传统文化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

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多方面的丰富内涵,它的优良部分,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并且是一切新的更高的文明的再生源之一。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主要体现在这样几方面: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知行合一观,重视人的精神生活;有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追求真理;团结互助。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对立起来,传统文化并非一潭死水,而是一个动态系统。人类在自己的社会实践中创造传统文化,并在实践中革新与丰富传统。对传统文化决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而必须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加以检验,清除那些过时的东西。从民族文化与世界文明的辩证关系看。世界文明并非是某一个国家民族作用的结果,而是全世界人民共同创造的。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曾经给世界文明以重大贡献。当代西方许多的中国古代文化热,也表明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在发挥作用。

继承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有利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爱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中国古人提出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国而忘家,公而忘私”,以及人们所熟知的“岳母刺字”等民间传说,都是在倡导一种为国家、为群体献身的精神。因此,素质教育中渗透中国传统文化,将会激发爱国热情,增强爱国情感。

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的继承与发展,上下五千年来,我们的传统文化历经了多少次浩劫与磨难,但却薪火相传永不灭,这就表明了传统文化也有其普遍的意义。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传统文化不是可有可无的,现代生活不可能建立在虚无之上。否定传统文化也就等于否定历史,人为地把自己的根割断。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是精神支柱,精神上无所依托是可怕的。

英国文化学家怀特认为,文化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文化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产生于更早的文化环境。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文化史。民族精神也是传统文化孕育的果实。否定传统文化,就必然抹杀了民族精神。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要发展,就是要对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地阐释,赋予新的内涵,使其摆脱传统文化的弊端,更加适应现实生活。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实生活的意义

第一,心力与民族精神。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薪火相传,之所以能成为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的遗留,其包容性不可小视。这种包容性是超越时空界限、超越民族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兼有“大一统”精神的民族精神,构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了民族认同感。传统文化有这样的力量,用一只无形的手,将人们联系起来,形成一股合力,将民族的感情化成一个牢固的整体。

第二,传统文化是一种发展动力。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核心,两千多年来,尽管后期逐渐成为束缚思想的工具,但其也曾经为我国经济、政治和科技的发达、发展做出过重大的贡献。

爱国主义与忠:社会成员愿意为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这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提倡愚忠。家庭与孝:家庭式社会组成的最基础部分,而且家庭是社会的雏形,在进行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对社会精神、文化活动中起到一定的传承作用。自我奋斗:《易经》:“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种自我的奋斗意识以及自强不息的精神,有利于激励个人创业、创造、突破、创新,也有利于激励整个社会发展。

第三,人格的塑造与价值观的形成。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而不是道家。儒家提倡的入世精神,面对社会的不公,选择的是愤世。而不是道家,提倡出世精神,选的是弃世。这种积极入世的精神,有利于书里更加积极的生活观念。

中国文化向来关注的是现实人生。不会像西方那样,认为自己有原罪,认为自己这辈子是来赎罪的,是为了下辈子能在天堂过上好的生活。我们最多考虑的这辈子的事情。传统文化的所思所想、所做所为都与社会现实和社会实践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一种文化的熏陶下,中国人形成了十分务实的精神以及生活态度。

第四,品德、道德理念和天人合一。《易经》:“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传统的道德从孝悌引发出来的社会伦理关系仍在发生极大作用。天人合一,这是一种对于生态理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理论。这种理论化解了传统观念中人与自然对立的思想,努力促成了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思想。这才有了七十五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发表声明: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头到2500年前去,汲取孔子的智慧。

三、中国传统文化管理思想的借鉴

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绵延五千年而不绝,是由其自身适应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其所具备的时代特点决定的。是既恬静、和平又积极进取的文化,而包容、承顺则成了此种文化的核心特征。也正因为中华文化能够承顺前代、包容外来,所以她才能够绵延五千年而不衰。在这五千年的文化长河中,传统文化管理思想总结为:其一是宏观管理的治国学,所谓的治国学就是探讨治国方略;另一类是治生学,就是探讨人生哲理、修身养性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认为,一个人要想成家立业乃至治国平天下,没有好的修养是办不到的,下面从儒、道、佛、兵、法学管理思想借鉴角度加以分析:

第一,儒家管理思想的借鉴。中国文化建立在人与人的协调关系上,持之以恒地进行着一个“礼运大同”的运作,从而构造一个理想的“大同世界”的社会环境。其思想盘根错节,追本溯源,则与儒道释有关。

儒家思想蕴育于“仁爱”。“仁者”不能独善其身,必须兼济天下,要为天地立心,为民立命。兼善则必须泛爱,“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这老安少怀的志愿正表现了“仁者”的胸怀。

儒家认为,社会为个人的集合体,有群体的存在方有个体的活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故修己与爱人成为经世哲学。儒家言爱,由亲而疏,由小而大,由近而远,适合人性而又富有人情味。“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简言之,儒家思想侧重伦理道德,目的在于建立人与人的协调关系。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孔子和孟子是儒家主要代表人物。儒家管理思想的核心是“仁”。论语中讲“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体现在管理思想上便形成以人为中心的基本精神,其本质是“治人”儒家思想把生产管理的主体――人,推到管理的前沿,符合现代管理思想以人为本的要点。

第二,道家管理思想的借鉴。道家思想其最终目的在于寻“道”,是一种玄默深藏心企自然的哲学。何谓“道”,即自然之本源。应用于世,则主张崇尚自然,天人合一,知行合一,真善一体。这种涵盖天地,兼容并包,强调有机整体的运思方式,目的在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

道家的创始人是老子。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春秋时楚国人。他曾做过周朝的守藏室的史官,职位低微,但却能看到周朝收藏的许多文献,这对老子思想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老子的唯一著作是《道德经》,也称《老子》,只有5000多字,但言简意赅、观点明确、论证严谨。在中国哲学史上,老子第一个把道作为哲学的最高范畴。老子哲学中的管理思想博大精深,涉及管理原则、管理环境、管理策略和管理者自身修养等多个方面,其中“无为而治”是老子管理思想的核心。

第三,佛家管理思想。佛家的思想主张清心寡欲,见性成佛,与心的觉悟来认识宇宙与人生的究竟,目的在于建立人与精神的协调关系。儒、道、佛三种思想泾渭分明,但从实际看来,又都是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让人的价值,让人的生命得到一种升华,实难绝对划分清楚。三教合流,互不排斥,这也是形成中国文化提倡百家争鸣,兼收并蓄,不拘一格的开放特性,因有王道文化之称。不可否认,以上这些思想至今仍葆有生命力而具有现实的意义。特别是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其积极因素仍然风采依然,不失为万世师表。

第四,兵家管理思想的借鉴。兵家文化在中国起源于春秋时代,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代表作是《孙子兵法》。该著作是我国春秋时期杰出的军事家孙武所著。孙武是春秋末期齐国人,古代第一个形成战略思想的伟大人物。后被吴王阖闾拜为上将,率军伐楚,大获全胜。《孙子兵法》在军事上的贡献世界各国是公认的,可与二千二百年后德国著名军事家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相媲美。军事离不开管理,管理又可从军事中借鉴宝贵的经验。

第五,法家管理思想的借鉴。我国的法治思想起源于先秦法家,后经演变形成体系。法家坚持以法为中心,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主张“尚法不尚贤”,认为管理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有健全的法规制度作为保障。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年韩国的贵族,著有《韩非子》一书,现存五十五篇。韩非总结前代法家思想实践,提出了完整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理论,对于现实管理也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四、中国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适应性和凝聚力

第一,“有机整体”的思维方式形成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产生的多样性、包容性决定了他的广泛适应性和同化能力。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仕以“平天下”为己任,民以“天下太平,四海归一,安居乐业”为思想境界。它包容了现实主义、理性主义思想,以“仁”为核心的民本主义思想,重人轻天、以人为本的思想,德治主义思想,爱国主义思想,积极救世思想,以及“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等等。不可否认,“大一统”思想,以全局为重,维护整体利益,这对构筑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对稳定国家的统一,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二,传统的道德观念,抑制和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稳定了社会秩序。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有一个共同的基调:“崇高的道德生活比物质生活更为重要,道德的价值高于一切。人生一世,首先要做一个正派的人,有道德修养的人。”强调重义轻利的风尚,不以贫贱为耻的精神,言行一致的作风,修己以安百姓的品质,使中华民族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道德的风尚,成为举世闻名的礼仪之邦,功不可没。

第三,人际关系的“群体意识”,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传统文化渴望建立和谐美满的人际关系,它对人际关系的和谐,群体力量的发挥,民族文化心理的融合,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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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于发展不均衡,农村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型相对缓慢,加上乡土社会固有的封闭性、保守性和相对独立性,农村社区在某种程度上仍徘徊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边缘,国家主导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在农村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基层治理法治化仍任重而道远。新时期的农村法治发展应以农村法律文化的培育为切入点,通过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现代文化,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完善农村的法治机制,最终实现乡村的良法善治。

一、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

农村法律文化是指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农民对于历史法律传统和当代法律现象的认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情感,包括与法律精神内核紧密相连的各种文化现象,如乡村习俗、生活习惯、伦理传统和社会评价标准等。法律文化具有浓郁的传统沿袭性,是乡土农民从事各种社会交往活动的文化心理基础,是调处基层矛盾、推进乡村有序治理、实现农村法治的重要前提。

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发展的基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完备的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实现,尤其是在农村,法律所预期的理想秩序与当下的农村社会秩序并不一致,干部和农民传统观念中的“官本位”、“权本位”思想并未去除,权力的滥用、误用时有发生,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尚有较大的差距,农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亲近仍未形成,农村居民的重法守约意识仍然淡薄。究其原因,既有国家普法以及执法司法过程中释法的不足,也有农民对伦理传统恋恋不忘的因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何才能形成农民的法律信仰?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农民对法律产生的是畏惧感,认为其只是的工具,而忽视了其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制度层面的建构并不能解决农民的法律信仰问题,而文化层面的理念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通过农村法律文化的创新,使之与现代主流法治文化相衔接,能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可以为我所用。李交发先生曾说,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赖以存在、运作的条件。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能使农民认可和接受法律,并使之在农村产生亲和力,从而也有利于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村法治建设的影响

重礼轻法的观念影响到农村纠纷的依法调处。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导,以“礼”为核心,以宗法为本位,以亲情伦理为基础,礼法相融。受礼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形成了典型的熟人社会,主要依靠伦理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深刻地影响着广大农民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制约着人们的法律态度和对法律的认同感。

由于农村环境闭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局限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亲疏远近有序的伦理关系圈,即“差序格局”。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农民感觉到依靠国家正式制度下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经济和时间上的不划算,更容易选择通过家族权威或乡村精英来调解纠纷。当政府部门执法不文明或所依据的法律与当地习俗不相符合时,农民很少去考虑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益性,围观者往往选择“帮亲不帮理”,最终导致严重抗法事件的发生。当农村出现山林、土地等纠纷时,由于没有完善的登记制度,主要依靠长者的印象才能确认权属,很容易发生偏袒,导致家族之间相互庇护甚至出现群殴的情形。尽管做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是村民之间的纠纷很难取证,农民由于害怕得罪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而拒绝做证或者做伪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可以发现,尽管法律客观公正,却无法冲破基于血缘联系而存在的伦理关系圈,在法的权威与人际亲情间,情重于法。

重权轻法观念影响了农村民主法治的进程。传统法律文化以权力为本位,尽管有法律,却只是“以法治国”,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浓厚,是典型的“人治”文化。目前一些农村的基层干部权力意识仍然明显,借助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基层耀武扬威,尽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有农村管理职能,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村级实行的是民主自治,基层政府不能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交办事项和干预治理。但是,实践中,乡镇干部仍通过各种“手段”左右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和影响村民的行为。比如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行政指导往往就蜕变为行政命令,这与行政指导的非强迫性明显不符。传统伦理化的法律文化以严格的等级思想为基础,片面强调国家、集体的秩序和利益,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农村法律文化主要体现为对宗族利益的维护和以封建家长为权威的个人崇拜。尽管当前农村村干部权力来源于民主选举,但是仍然有不少村干部受重权轻法思想的影响,搞“一言堂”,践踏民主。比如,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征地补偿问题,不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而是个人拍胸脯,最终导致村民集体上访。又比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搞硬性摊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苦不堪言,名为服务,实则造成新的不稳定。

重刑轻民观念影响了国家法律在农村的亲和力。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核心,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法规范只表现为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轻视,而代之以刑罚制裁,过分地强调法的惩罚功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泛刑罚主义”和“工具论”, 使农民产生了对法律的畏惧与规避。现代农村社会中,部分村民仍然保留着这种观念,认为法只能被动地遵守,不能为我所用。由此,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市场经济观念和契约意识找不到载体,民法所调整的利益和权利得不到重视,公民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被漠视,即使农民偶尔去法院打个官司也只是为了“不输气”或“迫不得已”。重刑轻民意识支配下的农村社会,现代法治理念难以植入,法律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被忽视。对农民而言,法只是带强制性的他律性机制,只是被束之高阁的“陈设品”,应疏而远之。

三、培育农村法律文化的几点思考

(一)挖掘传统文化,培育现代法治理念

解决传统与现代法治冲突的重要出路,不仅仅在于嫁接西方法制,还在于更新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解决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冲突。梁治平先生认为:“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尽管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于皇权制度之下,以人治为基本特征,以宗法伦理为价值取向,为维护阶级统治服务,但传统也不等于彻底的腐朽,其中仍然不乏合理性因素,我们必须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切合于当代农村社会实际的法律文化。由此,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应当是对传统的继承、更新和超越。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合理性资源已被运用到现代法律制度中。例如传统中的“孝”即被《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予以确认,当我们宣扬“赡养”、“扶养”、“相互忠诚”这些现代法的观念时,即可通过传统文化的重申来使农民得以了解。“天人合一”观念在被赋予新的内涵后,转化为了现代法律中的“和谐”理念,运用到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中。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制度,与许多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一致。

传统法律文化中仍有合理性资源需要挖掘。笔者以为,在当前的农村治理的现实环境下,“无讼”的观念不应作为现代法治的不和谐因素被批判。表面上看,“无讼”是对通过国家公共权威机构裁决纠纷的一种排斥,实则蕴涵了人们对和谐人际生活的追求。“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相互尊重,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里,“无讼”所追求的是通过非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乡下事乡下了”,这是“私了”观念的源头,与现代法治建设主张的法治化的基本治理方式相比较存在偏差,不利于定纷止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影响,不利于现代法治的推进。事实上,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无讼”理念最核心的价值也不在于抵制诉讼,而在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无讼”所体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即使我们从“无讼”的表面形式来诠释,也应将其理解为通过调解而不是司法裁决解决普通民事纠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人际和谐。

(二)扎实普法,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连续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尽管被人们指责为流于形式,但是如果没有国家主导持续地向农村社会灌输现代法律理念,今天的农民将对法律更为陌生。通过政府组织普法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农民树立公民权利意识,接受现代法治文明。就当前现状而言,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普法内容的选择上要注意实用性。应注意选择与农民生活和其所参与的经济社会活动紧密相联的内容进行宣传。二是在普法目的的确定上要注意观念性。普法的目的在于促使农民实现法律文化观念的更新,在普法过程中,要把现代法治精神、民主理念、平等观念、权利意识等灌输给农民。正如法学家田成有所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5]三是要重视用法技能的培训。让农民清楚基本的诉讼规则和胜诉的必要条件。

(三)改善执法司法过程,增进农民对法律的信任

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源于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认可,执法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容易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改善农村执法司法是培育农村现代法律文化的关键一环。一方面,权力部门要彻底摈弃“权大于法”的观念,树立“权源于法”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要破除基层干部“山高皇帝远”的观念,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滥权行为要严肃查处,让法律的利剑在农村高悬,让农民切身感受到法的公平与正义。在农村执法、司法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学会运用民间规则、传统伦理、乡村习俗等诠释国家法律的精神,培养农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同感,同时,要关注乡风民俗,注意法律实施过程中适当的灵活性,使农民在看到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感受其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