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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法律服务业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一)从无到有的发展历史
(二)近几年陇南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即企业配备的,专门服务于企业的从事法律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关于企业专门设立的法律顾问部门或者是配备的专职或兼职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人员的一整套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主要有:为企业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条例等各类法律文书并进行审核确认,使其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从而使企业的内部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在企业制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各类项目讨论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及项目可行性与否的论证,保证企业的各项决策活动可以依法运行,从而使企业规避各类风险;为预防企业与相关合作商发生合同纠纷,替企业草拟各类合同,对合同进行相关审查,并为企业代签各类合同,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而完善,避免各类合同漏洞的出现;为企业各类经济纠纷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处理,参与企业的各类纠纷处理及调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免受损害。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主要有:提供法律咨询,在企业起草各类规章制度时,参与其中,给予有关法律方面的各类参考,并审核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法律顾问要对企业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查,重大合同的起草与谈判法律顾问都要参与其中,给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为企业的经营提供全面的法律参考,对各类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委托代办;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在招投标、资产转移、合并分立、投资、租赁等重要经济活动中,法律顾问要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等。由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制度的概念研究,任务及服务内容可见其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建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我国的社会经济随改革开放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导地位,市场多元化的客观环境,利润越多越好的主观意识,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必然要追求最大的利益,如果利益追求与所存在的环境间得不到平衡,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害,就要求企业在事前进行风险预估,在事中进行风险管理,事后进行风险处理,这些需要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或聘用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使企业及时有效的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二)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样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存在,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更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献计献策,付出努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规范企业管理,使企业可以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企业做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规范化的运作,有序的市场竞争,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促进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情况。如,整体发展不协调,主要发展律师诉讼服务业而忽视了其他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弥补了法律服务行业在除律师诉讼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空缺,使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多元化。另外,法律服务行业收费较高、市场不稳定,服务对象也不稳定,中小企业不愿接受法律服务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原则可以使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和服务对象趋于稳定,并有利于法律服务行业收费的合理化。由此可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可以促进我国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发展。
三、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我国是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上,也考虑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服务贸易原则与要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基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合作的重要形式。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深化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改革,鼓励与加强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积极引导传统行业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我国传统服务行业的经营与发展水平。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
四、总结
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呈现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政府体制的改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我国克服贸易体制弊端,提高我国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四、总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出这样一组统计数据,2014年国内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11380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累计23543亿元人民币为服务贸易支出,大概累计12163亿元人民币为实际逆差。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钟韵(通讯作者)(1976-),女,广东广州人,暨南大学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服务贸易与区域经济。
摘要:CEPA的签订,旨在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但迄今为止,CEPA实施的现实效果与预期效果却存在较大差异,文章运用对比方法就CEPA演进对广州商务服务业所起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后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CEPA;商务服务业;实证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9)03-0040-05 收稿日期:2008-11-26
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6月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包括零关税、投资便利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三大主要内容,服务贸易自由化作为其一,其目的在于“促进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减少双方的贸易壁垒”。
改革开放后,粤港的“前店后厂”合作模式的成功使广东成为全球的“制造业工厂”,香港也确立了国际大都市的地位。区域经济的发展,对粤港合作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由于香港的服务业未能及时跟进(封小云,2007),导致粤港“前店后厂”合作模式的升级较为困难。有研究认为,CEPA可以被视为加强内地与香港合作的一项制度创新,在其签订之初,有舆论曾对其作用做出了美好的预测。
但从CEPA签订到其五次补充协议的签订和实施,迄今已有5年,实际成效并未如预期。本文试从CEPA实施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成效的对比人手,以广州的商务服务业为例。根据企业访谈资料。分析CPEA中服务贸易自由化内容的演进对香港商务服务业进入广州状况以及对广州同行业发展的作用影响,得出结论并从“互利、双赢”的角度提出加深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建议,强化CEPA协议的有效落实。以期通过解读CEPA演进的作用,为CEPA框架下加快内地和香港服务业合作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CEPA框架下的预期成效与实际成效对比
(一)CEPA协议的预期成效
CEPA协议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经过多轮磋商签订的,旨在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根据预期,CEPA协议的签订将有助于内地和香港两地政府间的合作协调和资源整合,扩大香港服务业市场半径,刺激香港经济的更快发展,同时提升内地服务业发展水平。就商务服务业而言,两地服务同行可高密度聚集在一起,配以一定的配套制度设计(即不断完善地区利益获得机制和地区间利益分享与平衡机制),两地间将不再存在地方服务贸易壁垒,服务人员能够自由流动,并根据各自优势开展业务,由此共同构建出一个协调平等竞争的商务服务体系平台,构建起有利于区域经济整合的体制和协调运行机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低效率资源配置,实现商品、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投资便利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实现外部服务效应内部化,为产业链的有效延伸降低交易成本。
(二)实际成效
1 从CEPA协议签订至今的成绩看,可以说是累累硕果。从CEPA协议到补充协议五,内地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等38个领域对香港采取了192项开放措施,其中约三分之二的措施已实现国民待遇,开放的服务行业2009年也将达到40个,包括会展、银行、建筑、运输物流等相关领域的服务。截至2008年5月底,香港共有37家银行全面办理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4项个人人民币业务,人民币存款达’776.8亿元。建筑领域内地与香港共有2037人通过互认取得了对方的专业资格(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2008)。广东企业每年在香港投资也超过1亿美元,截至2007年6月底,广东省经批准在香港设立和增资的企业共787家,协定投资额35.9亿美元,约占广东境外投资总规模的40%。
而就广州服务贸易而言,香港第三产业向广州转移的趋势也在加快,从第一家符合CEPA条件上报商务部审批的企业――新柏泓(广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立以来,2006年香港投资广州的服务业项目235个,占同期香港对广州投资项目总数的47.76%,合同外资6.13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83亿美元。穗港经贸合作已从过去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前店后厂”、“前店后仓”的较低层次,向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迈进。(香港经济年鉴,2007)
2 虽然CEPA协议成绩斐然,但现实效果和预期效果却仍存在较大差异。不少港资服务业反映其中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并形象地将之称为“大门打开后仍有多个小门”,服务开放的领域仍显不足,对香港服务提供者要求过高、限制太多,申请审批手续繁杂、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层出不穷,从而影响实际运作。
例如,虽然CEPA开放的服务领域已由最初的17个扩展到现在的40个,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服务开放度仅为1%,可见服务开放领域仍显不足。而在律师服务界,按CEPA协议规定,内地律师事务所可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但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的代表处却不允许聘请内地律师,除非这些内地律师放弃其律师身份,而香港律师要从事内地业务只能以公民身份出现,而不得以律师身份出现。以至当前香港650家律师行中,仅有一成在内地设有律师事务所(香港经济年鉴,2007)。对香港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可见一斑。此外,CEPA的政策性安排也仍未到位,相当一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的模糊不清,造成港人依CEPA协定进军内地市场的投资热情锐减。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演进及影响分析
本文从CEPA服务贸易内容演进和基于访谈的实证影响进行对比分析。
(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演进
就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演进而言,主要从服务开放的行业数目、服务提供者要求和业务选择等方面进行说明。
1 服务开放的行业数目逐步增加。自2004年1月1日CEPA正式实施以来,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先后于2004年至2008年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1至5,使得CEPA尤其是服务业开放的内容不断得以充实,就行业数目看,由最初的17个行业逐步扩展到目前的40个行业,即由原来的房地产、法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17个行业逐渐扩大到现在的职业介绍、市场调研服务、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等40个行业,其中商务服务业由原来的6个扩大到现在的13个。
2 服务提供者要求由严渐松。首先根据CEPA协议,对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提供服务时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
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其中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以及保险等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其次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居留时间和获取从业资格证要求方面,本文以法律服务业和会计师服务为例列表具体说明(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CEPA协议对香港服务提供者限制要求呈现出由严渐松的特点。
3 香港服务提供者业务选择由少渐多。根据CEPA及各补充协议调整,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业务选择规定表现为由少渐多,具体以法律和会展服务为例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业务选择要求做简单梳理(见表2)。
从以上开放的行业数、服务业提供者要求和在内地的业务选择上看,开放的行业数由少到多,服务提供者要求和业务选择由严渐松,CEPA协议总体上是个逐步演进的过程,CEPA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也将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就目前而言,CEPA还存有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努力改进。
(二)基于访谈的实证影响分析
在CEPA框架下,香港的服务提供者纷纷“北上”进入内地市场,根据服务贸易自由化内容的演进和CEPA的预期效应,本文以广州的商务服务业作为实证分析对象,就香港商务服务进驻广州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广州同行对CEPA协议的看法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结果显示,CEPA对促进香港商务服务业进入广州的情况未如理想。
1 港资商务服务业在广州市场受限较多。从问卷调查和访谈的结果来看,港资商务服务提供者认为在广州开展业务存在较多的限制,大大影响了港资商务服务在广州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驻广州的商务服务企业有限。如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在广州暂时还没有,广告业资则寥寥无几,外资律师事务所目前仅有23家,港资律师事务所就更少了,而且据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广州办事处的管理人员介绍,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的代表处按照规定是不允许聘请内地律师的,除非这些内地律师放弃其律师身份,以至当前香港650家律师行中,仅有一成在内地设有律师事务所。
(2)业务选择上受限制。如法律服务,访谈中了解到香港律师事务所目前只能做涉外的业务。如果香港律师要从事内地业务只能以公民身份出现,而不能以律师身份出现,以至在内地的业务部分只能找内地同行协作,极大限制了港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会计师服务方面,港资会计师认为内地的严重,怕服务内地市场,即使进入内地市场也找国内的同行合作,同时由于港资会计师对内地相关规定等不太熟悉,而境外客户看重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而不存在内外资的选择问题,这对港资会计师服务来说限制了其业务运作。
(3)获取从业资格证难度较大。如法律服务,因两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及专业环境,即使是香港资深律师,要通过内地的考试也要从头学起。据2004年12月国家司法部公布的资料,2004年度共450多名港人报名参加内地律师资格考试,但涉险过关者却仅为4人,考试成绩很不理想。而会计服务方面,则因为香港会计不了解内地的《税法》与《经济法》等,要香港会计师在较短时间内投考完全陌生的内地会计师专业课程也有较大难度(陈恩,2006)。
(4)审批手续繁杂、限制较多。如法律服务,即使港商在内地申办一个联营律师事务所,也要一级级报到司法部及商务部审批,而且要求提供的材料也是五花八门,限制较多。而会展服务,如果港商要在内地开展会展业务则要求港商提供各种各样的材料证明,申请展览的手续极其复杂,并要求按照海关有关条例,展品进出海关需要按货物的价格交纳押金,摊位费也要求高于内地同行数倍。
(5)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不明确。如法律服务,允许驻内地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但内资和港资联营的相关规定等迟迟未出台,导致两者在利益上缺乏共识,联营得不到落实。而在会展方面,香港展览公司进入内地后,将会主要发挥其信息资源优势,以举办国际展览为主,但港资展览公司取得内地办国际展的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应由哪些专业团体或政府部门来认定等问题,目前仍未有明确规定(陈恩,2006)。
2 广州内资同行总体感觉基本没有影响。相反,由于两地间服务价格和服务等级存在差异,如法律服务业,被访的某内地律师认为:内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远低于境外律师事务所;而香港的法律服务业专攻性极强,导致其服务范围较窄;港资和内资事务所各自都已形成了较固定的客户群:内地政府还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保护内地不太成熟服务业的措施,致使内资同行基本感觉不到CEPA所带来的影响。
三、对策建议
区域经济合作本质上是一个区域间资源配置优化和产业结构优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CEPA协议签订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较多问题,为推动CEPA协议的有效落实,本文按照“前瞻、全局、务实、互利、双赢”的原则,根据问卷调查和访谈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
(一)进一步开放服务行业数目
我国的服务业发展相当落后,国际上规定的140多种服务行业种类,据相关统计在内地仅有40种,并且,国内服务市场在全球属于最封闭的,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度全国仅为l%,广东亦在3%以下。香港服务业高度发达,为充分利用香港服务业提升内地服务业发展水平以应对来自境外的竞争。需要内地政府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从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寻找可合作的服务切入点,政府并予以支持,以期达到双赢。
(二)降低对港资服务提供者限制
从对广州商务服务业港资企业访谈结果可知,港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业务等还存在诸多限制,为提高CEPA的实施效果,需要政府更进一步减少对港资服务提供者的要求限制,如在律师界,政府应取消香港律师和内地律师之间流动的身份限制,不要求双方律师放弃律师身份,让其能自由流动;业务选择上也不应做限制要求,只要律师能胜任,业务可自行决定;港资内资合作形式也可自行选择。否则,即使CEPA降低了服务业的进入门槛,港企进入内地市场后仍将难以公平开展业务,内地律师同行也将失去提升服务水平的机会。
(三)降低从业资格证考试要求
针对目前香港服务提供者对于从业资格证考试难的问题,内地政府可降低对港资服务提供者考试,要求,具体在考试试题方面可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区别对待,如采用适合香港当地答题习惯的方式出题,或者双方互相承认两地的从业资格证,对具有从业资格证的同行可自行从事业务。如在法律界,可对有律师从业资格证的双方以平等竞争的方式从事法律服务,而不需要其放弃律师身份,并在业务选择上自行决定境内外业务,以此提高两地律师合作水平。
(四)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针对当前审批手续繁杂的问题,需要两地政府在审批上争取服务业行业的审批权限下放、减少环节、简化手续,降低目前已开放的服务业进入门槛与执行标准,提交的材料能简化则简化,以便港内资的服务同行能在一个公平的审批程序下竞争,并实行普遍优惠制,同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非法侵权活动,整顿不正当竞争和严重的短期行为,清理违规运作和无序竞争,形成内外资平等竞争、良性循环的多元化服务结构体系。
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搜索引擎包括全文索引、目录索引、元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引擎、集合式搜索引擎、门户搜索引擎与免费链接列表等。百度和谷歌等是搜索引擎的代表。垂直搜索引擎和通用搜索引擎在法律服务领域中的应用主要为法律法规检索、律师网络营销,本文主要探讨搜索引擎在律师网络营销中的作用。
一、搜索引擎在律师网络营销中的应用
近年来,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越来越多地注重网站的建设,很多律师事务所开办了自己的网站,很多律师个人也开办了个人网站或者博客。这些律师都希望借助网络来吸引潜在客户的眼球、承接到业务,但是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对此,笔者认为律师可以考虑利用搜索引擎对上述网站进行推广,即开展搜索引擎营销。所谓搜索引擎营销,就是根据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利用用户检索信息的机会尽可能将律师的营销信息传递给潜在客户。
律师利用搜索引擎进行网络营销要在技术层面和内容层面齐头并进,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首先是在技术层面,律师可以主动参加诸如百度联盟、Google AdSense等这些具有联盟性质的搜索引擎业务,这样律师开办的网站或博客就成为推广百度、Google业务的一分子,一方面可以得到搜索引擎更多的网站推广服务,另一方面增加了搜索引擎对网页的收录量,拉近了网站与搜索引擎的关系。此外,律师还要对自己的网站进行“搜索引擎优化”,使之贴近搜索引擎的喜好。所谓搜索引擎优化就是针对各种搜索引擎的检索规则,让网页设计适合搜索引擎的检索,从而获得搜索引擎收录并在排名中靠前的各种行为,是提高网站排名的重要手段之一。搜索引擎优化涉及到域名与主机、关键字策略、网页设计友好性、网站结构优化、链接策略、网页级别等众多方面,其中关键字策略是搜索引擎优化的核心,搜索引擎优化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让律师的网站对于相关关键字的搜索排名在搜索结果页面的前列。
其次是在网站内容层面,相较于之前的技术层面,笔者认为网站内容对于律师的自我推广更为重要。律师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法律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又是比较艰涩难懂的。因此,解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充分的互信,这两点便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决定网络营销在律师行业应用前景的关键。笔者认为,律师要做好一个网站,首先要在自己的网站上多发表一些较有深度的法学论文,并结合时事中涉及法律的热点多发表一些自己的见解和评论;其次是要把自己办理过的案例放到网站上,无论成功的还是失败的,将自己总结的经验教训附在后面,让潜在客户了解你是一个不断学习且认真负责的好律师。最后,是要在网站上放置一块咨询回复的版面,将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互动、律师对客户咨询的答复放在上面,以此增加客户对律师业务水平的了解程度。
二、垂直搜索引擎在法律法规检索中的应用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如何使用户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中找到自己要找的法条,就需要我们将垂直搜索引擎引入法律法规检索领域,使其更具针对性与专业性。
垂直搜索引擎是针对某一个行业的专业搜索引擎,是搜索引擎的细分和延伸,是对网页库中的某类专门的信息进行一次整合,定向分字段抽取出需要的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以某种形式返回给用户。垂直搜索是相对通用搜索引擎的信息量大、查询不准确、深度不够等提出来的新的搜索引擎服务模式,通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某一特定人群或某一特定需求提供的有一定价值的信息和相关服务。其特点就是“专、精、深”,且具有行业色彩,相比较通用搜索引擎的海量信息无序化,垂直搜索引擎则显得更加专注、具体和深入。
垂直搜索引擎和普通的网页搜索引擎的最大区别是对网页信息进行了结构化信息抽取,也就是将网页的非结构化数据抽取成特定的结构化信息数据,好比网页搜索是以网页为最小单位,基于视觉的网页块分析是以网页块为最小单位,而垂直搜索是以结构化数据为最小单位。然后将这些数据存储到数据库,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处理,如:去重、分类等,最后分词、索引再以搜索的方式满足用户的需求。整个过程中,数据由非结构化数据抽取成结构化数据,经过深度加工处理后以非结构化的方式和结构化的方式返回给用户。
垂直搜索引擎应用于法律法规检索有三大优势:
首先是精确到法条的垂直搜索。目前,国内法律类网站以及其他搜索引擎网站只能搜索到整篇的法律,搜索者还必须在大量的法条中逐条寻找自己需要的法条;而垂直法律搜索引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搜索者只需输入某个关键词,垂直搜索引擎就可以直接检索出包含这个关键词的法律条款,即精确到了部门法中的某个具体条款,省却了用户在浩如烟海的法条中逐一查找的烦扰,提高了法律搜索效率。
其次是可以同步搜索所有关联法律。用户使用垂直法律搜索引擎检索出的法律条款,是各个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包含这个关键词的法律条款。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服务于司法及法律服务行业,不仅是我院办学的宗旨,也是我院的办学优势。改革开放30余年以来,我院的法律职业教育,就是在满足于司法及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与发展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因此,创新我院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必须立足服务于司法及法律服务行业,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为根本目标,以创新法律职业教育理念为动力,着力加快转变法律职业教育发展方式;通过完成法律职业的学历教育、道德教育,能力教育和技术教育,更好地实现法律高职教育在新时期的新繁荣、新发展。
一、从全国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看,依托行业企业办学,“以业立人”,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1.专业建设指导欠缺。随着法律职业及教育的发展,其专业设置与行业企业的接轨,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方面,行业企业专业教学指导参与程度不够,基本停留在指导层面,没有形成由行业企业参与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或企业不符,,毕业生专业能力适应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其专业教学指导机构所开展的工作大多停留在课题研究层面,没有进入到结合行业企业需求层面,对高职教育各专业建设的指导意义不大。
2.盲目根据“社会热门”设置专业。过去的法律职业院校,办学没有严格的定位,社会上什么“热门”,就盲目申办什么专业。因此,招生时的“热门专业”,到毕业时成了“冷门专业”的现象屡见不鲜。忽视对传统专业的改造和提升,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后劲不足,趋同去热趋热的专业较多,行业强势、特色专业不突出,综合竞争能力不强。
3.人才培养区域服务意识差。很多法律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不重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调研,不关心国家产业政策,缺乏对人才培养进行科学有效的预测和论证,专业设置不合理,区域服务意识差,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毕业生就业困难。
二、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确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及特色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核心,培养合格的政法干警。中政委主导推出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战略意义,坚定信心,要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大胆改革,加快提高法律高职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政法干警,对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法律职业院校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核心,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培养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执行、法律技术服务等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各行各业每年都需要向社会招收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法律职业技能的公务员。因此,法律职业的人才培养就是要加大公务员考试辅导的力度,强化公务员课程设置的集约度,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为目标,强化法律职业的道德培养和技能培养,使之适应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核心,突显“法律与警事化功能”的职业特色。
特色就是在办学定位、办学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过程和管理过程中,突显“法律与警事化功能”的职业特色,以其统领学院办学的职业特色、教育特色、专业特色、课程特色、培训特色和实践特色。突显“法律与警事化功能”的职业特色,必须要着眼于公务员素质与人民警察相结合的双重标准,以“立德为先,强能为本”指导,把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心理健康、崇真爱美与职业技能结合在一起,贯穿整个法律职业的系统教育之中。
三、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需要贯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现代教育理念
认识决定观念,观念决定策略。科学的认识,先进的观念,是一切事物走向成功、获得成就的基本保证。因此,繁荣教育的发展,首先要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
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立人”,必须贯彻“生态化”的现代教育理念。“生态化”教育理念,是以“十精神”为指导,为适应时展要求所确立的全新办学理念。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坚持以受教育者的个体为本,充分理解好尊重人与人之间的智力、个性差异和个性特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因材施教,为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发展空间。二是根据自然和谐的“生态化”教育原则,按照受教育者的本性与规律而自然自在地引导与培养,本质是崇尚自然,过程是因“人”施教,目的提高素质,追求和谐,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立人”,必须贯彻“终生化”的现代教育理念。终生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发展在个人生活中是一个连续而长期的发展过程,必然与之相应的岗位技能相支持。因此,终身教育思想,要求把职业教育作为终生教育的有效载体,使之成为教育体制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职业教育要贯穿于个人职业生涯的终身。
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立人”,必须贯彻“以业立德”的现代教育理念;把道德素质教育与政治素质培养结合起来,放在人才培养工作的首位。一是在“以业立德”中培养人民警察精神。紧紧围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激励广大学生大力弘扬新时期人民警察精神,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提高执法水平,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用实际行动甚至生命诠释了新时期人民警察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立足本职岗位、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情怀,努力打造新时期人民警察忠诚可靠、秉公执法、服务为民、敬业奉献、务实创新、廉洁自律的忠诚警魂。二是在“以业立德”中培养国家公务员精神。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永远燃烧的革命激情和对党对人民的无限深情,去对待我们的事业、我们的祖国、我们的民族和人民。三是在“以业立德”中形成其生命的本质与个性,激发其全面的技能与潜能,按照现代法律的职业特点,完善职业道德,加强职业素质,提高职业技能,获得个人全面而和谐地发展。
四、依托行业企业,“以业育能”,需要构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教学机制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育能”,就是要树立“以职业能力为本”的教育理念,强调职业教育的课程要培养学生适应职业变化、岗位流动和就业变动的能力,使学生能够顺利地从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流向中做好岗位选择。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育能”,就是根据职业的需要,突出培养人才的“职业能力”,通过教学机制的改革,构建人才培养的新机制。
1.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根据行业企业需要设置专业。2010年我院根据市场调研监狱企业的需要,停招了行政执行、民事执行、应用汉语等就业率低的专业,增加了行业企业急需的刑事执行、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司法助理等专业。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司法厅出台文件,吉林省监狱企业定向招录这些专业毕业生300----500名。真正做到“依托行业企业优势”设置专业,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使学校教育功能与企业岗位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效结合在一起,使行业企业更愿意接受学生,并以此提高其员工的整体队伍素质,使法律职业教育走上了“订单式”良性发展道路。
2.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优化课程结构,构建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体系。
打破以学科知识逻辑性、完整性为特征的传统课程体系,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岗位工作任务为载体,整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内容;课程内容突出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方法;通过以项目教学、案例教学等行动导向的教学方式,组织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内容,注重岗位技能与课程结合的实践能力开发,让学生在完成任务或情境模拟的实践过程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形成职业能力,增加课程组合的灵活性和学生选择课程的自由度。学生可以在占总课时10%的范围内自由选择课程。这种模块化课程组织方式既满足了学生的兴趣,又方便了学生升学的需要。学生第一年是学习普通文化知识和某一职业领域内所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2―3年后才开始分专业进行培训。
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真正做到在做中学,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发展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将职业资格标准纳入课程标准和考核标准,强化技能训练,实现职业资格培训和专业教学的融合。
3.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加强教材特别是实践课程的教材建设,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教材建设机制。当前,教材建设的重点是实践教材建设,要尽快改变用本科类教材培养高职学生的现状。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各专业的教师代表、相关行业一线岗位资深专家、人力资源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委员会,在对法律行业及发展方向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地调研,根据法律职业各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等各项素质,确定各项素质所对应的相应课程模块,由校内外专家根据学校各学科及专业特点、师资状况、教学设施情况,进行深入讨论分析和论证,从而确定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法、实训方法在内的配套教材;突出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的双重特点。
4.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充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建立起精品课程建设的有效保障机制。高质量的精品课程,必然会对学校课程建设具有非常巨大的示范效应。学院应以高质量精品课程建设为动力,全面推动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发展进程。在政策导向、课程遴选、课程评价、技术保证、资金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建立起精品课程建设有效保障机制,要建立评价标准,规范精品课程建设,以确保课程建设的质量,体现出课程的特色。
5.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建立综合课程考评机制。目前,我院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评机制,难以全面地、科学地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技能素质,难以系统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没有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这项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一是针对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全面的管理、考核、反馈和不断完善的机制。二是加强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建立对教师理论和实践教学过程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的制度。针对诸如案例分析讨论、模拟训练、实习等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建立系列规章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教学质量考评体系。三是建立对学生理论知识学习和职业技能训练效果的考核机制。改革考评方法,尤其注意增加对能力的考评、实践学习过程的考核和在工作现场的考核比重。四是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质量考评机制,采用知识和能力并重的课程质量评价标准,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
6.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就必须加强实训课程教学设施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无疑是实践导向课程方案实施的硬件保障。如对于法律专业来讲,案例教学数据库、多媒体阅览室、庭审观摩放映室、模拟法庭等,是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在律师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部门建立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也是技能培养的重要场所。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然是法律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无法满足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需要。实践教学条件不足已成为实施实践导向课程,提高和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要保证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的质量及效果,必须加大投入,对校内外实训场所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保证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需要。
五、依托行业企业,“以岗训技”,构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实训机制
努力开创一条培养新型法律人才的崭新之路,积极探索“在岗培训”的办学新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在职”培训,建立起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教育培训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新模式和人才招录新体制。以吴爱英部长提出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种能力为标准,把司法行政工作实务内容的教学训练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试点班学员实战能力的训练。
“以岗训技”,是是要树立“以技能为本”的教育理念强,调职业教育的技能,要与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职业紧密结合,以使学生在岗位培训中学习并训练成具体的岗位技能,为学生的就业服务。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行业,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其在社会管理工作中担负的职责更加重要,这对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执法执业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司法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法律职业教育要围绕司法行政系统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大局,创新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新机制。
1.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岗训技”的实践教学,完善学校和行业联合办学的教育机制。加强学校和行业的联合办学有许多好处:一是促进学生有目的地学习,让学生知道自己将来做什么。二是学校培养的学生毕业以后有去向,减轻了学校和社会的压力。三是解决了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四是解决了用人单位警力不足问题。五是促进学校不断改进专业、课程的设置。转变职教课程开发,把职业岗位要求作为开发的基础,由来自岗位需要和教育课程开发共同完成,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能够充分展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学校也可以要求行业参与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估工作,保持两者间紧密的合作关系。
学生一般以合同制形式“定岗实习”,以带薪学徒的身份在行业工作。学生能够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及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这不仅能够使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掌握专门的职业技能,为行业培养基层一线的法律执行、法律辅助和司法行政技术人才,而且也有利于缓解行业警力紧缺的不良局面。集中教育教学资源,
一、法网导航的简介
法网导航是国内首家综合性的法律大数据及法律服务平台。同时,法网导航也是法律互助联盟的落地实施单位,法律互助联盟依托于最高检影视中心法治中国传媒顾问理事会。
法网导航平台不仅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还联手全国范围内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与数千名专业律师构建合作网络,为优质的服务提供保障;同时,还与知名高校法学院合作建立法库、人才库,在专题研究和专家咨询等方面展开合作。在“权威性、客观性、公信力”的基础上,法网导航平台与时俱进,为法律服务行业导航出一个颠覆性的未来!
二、建立法律网站导航的意义
网站导航,指的是将无序的网络信息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或框架组织起来,通过网页或工具条所提供的超链接,引导用户在网络信息空间高效率地查询信息。可见,网络导航将局域网-公网搜索引擎-检索目标过程缩减为局域网-检索目标的过程,节省了用户查找资料的时间,提高了查找的准确度,全面性。另外,网络导航由专人根据学科特点,设计结构清晰、便捷的分类体系,并经由各种检索手段,对浩如烟海的网上法律资料进行汇集,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评价和选取,从而帮助用户有选择性、针对性地利用网络法律信息资源,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有效性。
三、国内法律网站导航现状分析
国内目前存在各种形式的法律网站导航,概括起来主要有罗列式、分类式两种类型。
(1)罗列式
罗列式导航,即将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建立的一个初级资源库,仅提供网站的中文城名与超链接网址,不提供相关简介。罗列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直观性,但因其形式过于单一,不利于大规模的数据更新和添加,只适用于少量资源的汇集整理。同时,没有对网络信息分类整理,不具备初级检索功能,导航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分类式
法网导航是国内首家综合性的法律大数据及法律服务平台。同时,法网导航也是法律互助联盟的落地实施单位,法律互助联盟依托于最高检影视中心法治中国传媒顾问理事会。法网导航涵盖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海关、税务、工商、媒体等各个系统的法律服务信息,网民在此可以实现一站集中搜索。通过对网民需求的调研,法网导航除具备常规的法律行业网址导航功能外,还提供一键举报、行业地图、行业征信、法律援助、法律保镖、法视云、法治中国新媒体等一系列满足用户需求的功能模块。法网导航,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查询全面精细、定位迅捷准确。
四、对法律网站导航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1)分类不够详细,标准应具备统一性细致合理的分类是导航基础,属于导航的外部框架范畴,其宗旨是通过序列化的资源体系,使用户省去浩繁的检索工作,迅速地选择相应的类别,最终找到所需的资料。可以说,无论任何学科,任何内容的导航,如果没有一个结构合理、鲜明醒目的框架结构,非但不能起到良好的导航作用,反而会增加查询的负担。
(2)网址选取互待提炼加工
分类和选址,是框架与内容的关系,合理的分类有利于网址的筛选和更新,丰富的内容促进分类的优化和完善。选择网址的出发点,应该由最初方便检索的层面过渡到深度引导的层面,即从最初的提供简单的链接,过渡到对所选信息零加工处理的层面上。要求通过搜集、筛选、评估、分类四步对网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评价和推荐。此外,可采用问卷调查、论坛、电子问卷等形式,定期在用户中对搜集的网站征求使用意见。另外,在工作中不断改进选址方式和方法,最终形成一套健全的网络资源搜集方式。
(3)建立后台数据库,提高导航质量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2-0194-02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专业建设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在省重点专业、国家示范专业、国家骨干专业、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于2012年启动了省高职高专优势专业的建设计划。该建设计划旨在遴选建设一批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条件较好、“双师”队伍水平较高、教育教学模式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高效评价的优势专业。在优势专业建设4年期内,根据该专业的在校生数,每年按工科类0.25万元/生、经管及其他类0.2万元/生安排补助经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被列入优势专业建设项目。为了抓住机遇、建好专业,我们有必要分析优势专业建设的价值取向,廓清优势专业的内涵,结合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实际,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一、优势专业价值取向分析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提出了优势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优势专业的建设过程,应进一步明确优势专业的价值取向,优势专业的内涵和建设标准,从而确立优势专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所谓专业优势,是指该专业具有旺盛的社会需求或者预期具有旺盛社会需求的专业,在招生规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并且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优势专业在价值取向上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相比,更强调专业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专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度,同时也要求优势专业具有较大的在校生规模。优势专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1.适应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专业必须对接所在区域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产业对接,专业与所在区域的产业契合度高,具有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得到社会高效评价。优势专业应具有较高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行业、家长、学生对该专业给予较高的评价;社会需求旺盛,生源持续稳定,招生条件严格,深受学生、学生家长好评;毕业生就业率高,毕业生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优势专业能为行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行业、企业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及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3.专业建设整体水平处于所在区域同类专业的领先地位,专业建设物化成果多、档次高。优势专业应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能充分满足教学科研需求;课程建设具有较高的水准,拥有一定数量的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重点建设教材等衡量专业课程质量的标志性成果;专业带头人、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及骨干教师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知名度高。优势专业能带动专业群的共同发展,并在相关院校同类专业中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
4.专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骨干专业的价值取向不同,优势专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大,才说明该专业有良好的社会需求。这样的专业才能形成优势。
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建设情况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成立于2000年。该专业主要培养能够胜任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小企业法务等法律事务的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该专业通过多年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取得了较多的物化成果,先后获得国家示范建设专业、浙江省特色专业、浙江省优势专业等荣誉。
1.创立了“校局联盟243”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三级合作”长效合作机制,开辟了法律类专业工学结合的新途径。法律事务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探索了以“整合教学资源、共建共赢、合作培养”的管理平台为依托的校局联盟,形成了“二融合”(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养成与专业学习相融合、职业能力培养与基层法律服务相融合)、“四阶段”(认知学习、情境式实训、跟班式实习和就业式顶岗)、“三提升”(法律思维和法律关系分析等基本能力,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法律文书制作等专项能力,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综合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局(地市司法局)联盟、系局(县级司法局)协作、专业与司法所联动的“三级合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学校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还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共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基层法律事务岗位任职要求的对接;组织学生参加以基层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顶岗实习,实现专业教学环境与基层法律服务环境、学生实践与基层法律服务相对接;与行业互聘兼职人员、互培在职员工,实现专业教学内容更新与行业发展相对接。
2.专业课程体系符合行业需求,精品课程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创新了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模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行业专家的全程参与,学校重构课程体系,修订课程标准;建成了国家级精品课程及国家教学资源共享课程《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省部级精品课程《民法》、《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刑事法律与案例分析》、《民间纠纷调解》、《中小企业法务》、《普通逻辑》;出版了特色教材8本。课程建设,使本专业的课程更加符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法律事务专业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改革,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
3.师资队伍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和服务行业能力增强,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通过多年建设,学校打造出一支“双师”结构合理、协同互补、具有较强凝聚力、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的课程开发培训、挂职锻炼、行业调研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骨干教师比例达90%以上。聘请行业一线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完善了兼职教师库,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由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实践、实训课程学时比例达到50%以上。
4.建立了集群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功能齐全的校内实践教学基础,在同类院校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学校先后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萧山司法局、海宁司法局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以企业法务、社区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为内容的三个集群式实践教学基地。校内建立了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案例判研实训室、纠纷调解实训室、法律文书制作实训室、模拟法律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场所;从而形成了集功能性、实用性、先进性与示范性于一体,特色鲜明的校内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
5.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区域和行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专业建设,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本专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平均大于90%,专业对口率、工作能力、行业满意度、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收入等指标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名列前茅。学校鼓励教师开展行业培训和法律服务工作,形成若干法律服务项目;同时积极开展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行业的实际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所在区域的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法律事务专业的优势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1.专业生存环境恶化。麦可思公司调查统计数据表明,本科法学专业近年来一直被列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前三名(2011届、2012届本科法学专业半年后就业率分别名列第二、倒数第三,多年被列为国家红牌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率近年来也处于落后状态。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各院校专业设置和专业招生规模有关。法学专业和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对口率一直很低,影响了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2.行业用人机制和学院培养人才规格不适应。法律事务专业所依托的行业是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岗位,包括律师、公证员、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等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全部为公务员编制,需要具有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岗位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而参加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凭才有资格。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目前在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多数地区出现萎缩的局面。
3.专业对口率得不到正常评价。法律事务专业面向管理类工作岗位,而管理类工作岗位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从法律事务专业最近几年的就业岗位来看,多数到企业单位工作。但除了一些大型企业设立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以外,一般中小型企业不设固定的企业法务工作岗位,而是将企业法务工作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办理。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虽然也将培养目标定位于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但毕业生在不设企业法务部门的中小企业从事企业法务相关工作时,有些调查公司在统计时认为其不对口。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法律职业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才是法律职业岗位,因此,也有的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在企业从事相关法务工作与所学的法律事务专业不对口。
四、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问题的对策
1.突出重点,继续进行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我们继续加强行业调研,将调研重点放在本省和没有设置同类院校和同类专业的我国西部地区。通过调研,我们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全面掌握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召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听取行业领导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2.突破难点,争取政策支持,构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本专业建设最大的难点在于行业用人门槛过高,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无法接受本专业的毕业生。因此,我们应当争取在浙江省开展基层司法行政招录体制改革,招收法律事务专业(基层司法行政方向)试点学员,从而解决本专业学生就业不对口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使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能够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入职资格。
3.彰显特色,依托行业、融入行业,行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校局联盟、系局(县市司法局、街道)合作、专(专业)所(司法所)合作的“三级合作”制度化建设,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与3个司法局、1个街道,10家企业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关系;形成专兼结合、比例合理、业精德高、精诚团结的专业建设团队。校局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建设专业课程。
4.形成优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专业的建设水平。继续组织教师开展挂职锻炼和行业调研,加强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行业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率、就业质量、行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和行业服务水平;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事务专业所面临的困难,创出一条法律事务专业优势专业建设新路。
参考文献:
[1]周建松等.高等职业教育优势专业建设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4).
[2]闵敢,肖春竹.“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