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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2 09: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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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

篇1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

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

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

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篇2

    体育运动不可避开地伴随着风险。在我国竞技体育屡攀高峰、全民健身日渐升温的形势下,转移运动风险的最佳方式——体育保险应运而生。“体育保险在世界上已有百余年历史,在我国却只能算是新鲜名词。法国、日本等国家的体育保险已惠及全民,地位几乎与社保同等重要,而我国体育保险意识严重缺失,由此产生的理由和纠纷不断。”作为中国第一家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中体保险行政总监罗阳颇为担忧地表示,“不仅普通百姓意识薄弱,体育管理者中也仅有少数人真正意识到体育保险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很多普通险种都将高风险运动排除在外,使得体育保险具有极强的专业性[1]。“我国应该转变观念,树立‘健康运动、安全运动’的理念来发展和普及项目,所以要借助体育保险来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这样可以让从事这项运动的人享有一份安全保障,当然,也希望借此推动体育保险在其他项目上的发展。”

    一、体育运动的风险的特点

    体育运动的研究者对体育运动的风险进行研究,发现体育运动有以下特点。

    (一)体育运动风险具有危害性

    由于某种理由体育运动的特点决定,其本身就存在着较高的危险性。体育教学最重要的场所是在室外运动场上进行的,是以肢体活动为主要形式的一门特殊课程。如足球、篮球、跨栏、跳高、跳远等大多数体育活动项目对抗性激烈,速度很高,强度也较大,有的项目甚至还需要借助体育器械等进行练习,这就使体育教学本身就存在了很高的风险性、危险性,很容易引发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

    (二)体育运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体育运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虽然我们在开展体育运动的过程中采用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和设置多种预案,这只是降低了体育运动风险发生的概率,但是并不能杜绝。比如我国运动员桑兰在进行体育锻炼时,场馆的各自设备都有各种防范措施也都有,但是还是没能避开悲剧的发生[2]。由此可见体育运动的风险是可以防范但是涉及到的偶然因素太多,导致体育运动风险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也即是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三)体育运动风险在群体具有可测性

    虽然体育运动在具体某一次体育运动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但是在群体中通过统计学的调查分析发现其就有一定的概率。这种对群体的概率统计可以用来预测某次体育运动发生体育事故风险的可能性。这就要求体育管理工作中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强调体育风险管理是体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通过风险管理明确管理者、经营者、参与者在风险面前的职责和任务,运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有效规避各类风险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样通过风险管理制约和降低事故率。

    二、通过体育保险制约体育风险

    体育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针对运动员的风险管理、针对体育场馆的风险管理、针对体育赛事、群众体育活动等的风险管理。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体育风险管理和体育保险的发展已步入正轨,且呈现以下特点:完善的法律体系;竞争性的运作机制;多样化的业务经营;周到细致的保险内容;健全严格的监管体制,但是由于起步晚也存在我国运动论体育运动的风险与保险相关,如需可联系我们.员互助保险有待完善,商业保险亟待加强,社会保险还待探索的理由,因此要进一步提高体育保险作用和在保险体系中的地位[3]。

    (一)借鉴外国经验建设我国体育保险

篇3

关键词 体育运动 风险 体育保险

体育运动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在我国竞技体育屡攀高峰、全民健身日渐升温的形势下,转移运动风险的最佳方式――体育保险应运而生。“体育保险在世界上已有百余年历史,在我国却只能算是新鲜名词。法国、日本等国家的体育保险已惠及全民,地位几乎与社保同等重要,而我国体育保险意识严重缺失,由此产生的问题和纠纷不断。”作为中国第一家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中体保险行政总监罗阳颇为担忧地表示,“不仅普通百姓意识薄弱,体育管理者中也仅有少数人真正意识到体育保险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很多普通险种都将高风险运动排除在外,使得体育保险具有极强的专业性[1]。“我国应该转变观念,树立‘健康运动、安全运动’的理念来发展和普及项目,所以要借助体育保险来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这样可以让从事这项运动的人享有一份安全保障,当然,也希望借此推动体育保险在其他项目上的发展。”

一、体育运动的风险的特点

体育运动的研究者对体育运动的风险进行研究,发现体育运动有以下特点。

(一)体育运动风险具有危害性

由于某种原因体育运动的特点决定,其本身就存在着较高的危险性。体育教学最重要的场所是在室外运动场上进行的,是以肢体活动为主要形式的一门特殊课程。如足球、篮球、跨栏、跳高、跳远等大多数体育活动项目对抗性激烈,速度很高,强度也较大,有的项目甚至还需要借助体育器械等进行练习,这就使体育教学本身就存在了很高的风险性、危险性,很容易引发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

(二)体育运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体育运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虽然我们在开展体育运动的过程中采用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和设置多种预案,这只是降低了体育运动风险发生的概率,但是并不能杜绝。比如我国运动员桑兰在进行体育锻炼时,场馆的各自设备都有各种防范措施也都有,但是还是没能避免悲剧的发生[2]。由此可见体育运动的风险是可以防范但是涉及到的偶然因素太多,导致体育运动风险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也即是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三)体育运动风险在群体具有可测性

虽然体育运动在具体某一次体育运动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但是在群体中通过统计学的调查分析发现其就有一定的概率。这种对群体的概率统计可以用来预测某次体育运动发生体育事故风险的可能性。这就要求体育管理工作中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强调体育风险管理是体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通过风险管理明确管理者、经营者、参与者在风险面前的职责和任务,运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有效规避各类风险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样通过风险管理控制和降低事故率。

二、通过体育保险控制体育风险

体育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针对运动员的风险管理、针对体育场馆的风险管理、针对体育赛事、群众体育活动等的风险管理。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体育风险管理和体育保险的发展已步入正轨,且呈现以下特点:完善的法律体系;竞争性的运作机制;多样化的业务经营;周到细致的保险内容;健全严格的监管体制,但是由于起步晚也存在我国运动员互助保险有待完善,商业保险亟待加强,社会保险还待探索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提高体育保险作用和在保险体系中的地位[3]。

(一)借鉴外国经验建设我国体育保险

针对我国运动员保险中现存的主要问题,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运动员风险管理和保险制度,具体建议如下:借后奥运之际,深入研究奥运保险规则,积极同国际惯例接轨;加强体育保险监管,规范运动员保险市场;加大体育保险宣传力度,提高运动员保险意识;加速保险经纪公司发展,带动运动员保险发展;加大保险创新力度,开发适销对路的险种;借鉴国外体育保险经验,全面与国际体育保险市场合作。

(二)发展中国体育保险事业首先要建立完备的市场体系。

体育保险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其本身具有体育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双重身份,它的健康运行应该受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双重监管。体育保险涉及到保险对象较多可以是自然因素,也可以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体育风险,既可以是本人参保也可以他人参保。同时保险品种涉及寿险、非寿险以及再保险,由此可见要利用体育风险管理和体育保险有效的解决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同国内外保险公司、中外保险经纪人之间和与国际再保险市场合作,准确把握体育保险发展的下列趋势: 体育保险需求全面化、多元化;体育保险设计科学化、集约化;体育保险经营国际化、综合化;体育保险创新自主化、深度化;体育保险监管系统化、专业化[4]。

三、结语

体育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门,通过体育保险通过降低事故率能分散政府所承担的风险,减少国家财政负担,改变长期依赖国家财政承担体育风险的状况,因此开展我国的体育保险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丁英俊,穆瑞玲,李海.体育保险在我国的缘起与发展策略[J].体育学刊.2002(01).

篇4

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对外贸易总值高达17606.9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的地位。其中,广东省2006年对外贸易总值达到5272.1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9.9%,继续保持全国外贸第一大省的地位。

与此同时,很多业内专家认为,贸易大国并不等于贸易强国,贸易大省也不等于贸易强省。当前我国出口商品普遍竞争力不强,企业应对贸易纠纷和变化的能力较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还比较少,商品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另外市场开拓过程中的高成本,对外贸易中的高坏账率等问题也使我国企业的贸易发展困难重重。据商务部研究院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至20倍。因此,在中国产品风行全球的同时,反倾销、战乱、金融风暴、国际买家破产等未能预测的政治与商业风险时常困扰着企业,如何加强出口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业界的一个焦点问题。

中国信保自2001年12月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专家指出,借助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可以协助企业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构建全面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在广东地区创办的出口企业风险管理评级,获得了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和金融界的广泛好评。据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一位风险分析师称,通过对一批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出口企业给予表彰,一方面帮助出口企业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借助中国信保的政策性优势和技术专长,给广东贸易界的风险管理带来一股新风,以评级为契机促进广东外贸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全面发展。

据了解,本次评级走访了大量企业,参考了国内外研究机构的最新成果,结合了中国信保的统计和研究数据,还参考了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和意见,对在出口风险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进行了评级,以鼓励更多的出口企业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做大做强,促进广东省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此次评级,共有38家出口企业分别荣获了“A”、“AA”、“AAA”级的风险管理企业称号,其中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业荣获最高级别“AAA”级。

获级企业反映良好

TCL集团已经顺利走过25个春秋,近年来国际化经营的开展使得TCL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彩电企业和主要移动终端产品供应商。在2005年,TCL集团的整体销售收入已经达到516亿元,其中海外市场销售已经超过56%。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吕忠丽说, 2003年,TCL集团开始与中国信保合作。为更好地配合海外开拓战略,2005年7月,TCL集团与中国信保签订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争取到了中国信保第一张 “全球保单”。在过去的一年多里,中国信保凭借着敬业、专业、主动创新的精神,一直在努力实现着为TCL集团建立“全球海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承诺,为TCL集团多家成员企业提供了贸易风险培训、建立客户分级体系等全方位服务。我们在中国信保的业务量以年均500%的速度飞速增长。今年年初,在中国信保的大力配合下, TCL企业内部下发了以信保流程为依托的《赊销管理手册》,将中国信保的投保流程、承保要求与企业的风险内控体系成功对接。我们也成为了目前广东企业中第一家以专业风险机构要求为内控要求的企业,充分体现了中国信保对TCL集团的大力支持。

多年来,美的一直保持着稳健、快速的发展态势。2006年集团整体实现销售收入566亿,同比增长22%,其中出口22亿美元,同比增长30%。2007年集团的含税销售目标为645亿元,同比增长14%,其中出口销售目标为25亿美元,同比增长12%。美的日电集团副总裁王振刚说,成绩来之不易,除了美的自身的努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出口信用保险工具的合理利用。自2003年以来,美的集团与中国信保逐步深化合作,截至2006年,美的借助中国信保支持出口业务累计超10亿美元。2006年4月双方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双方的合作将跨入更高的阶段。信用保险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事后经济补偿工具,随着战略合作的全面铺开,美的充分利用信用保险的增值功能,完善海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美的全球化经营能力:初步构建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债权保障机制;注重企业抗风险能力与竞争能力的提升;建立全球性风险防御系统;大力改善公司现金流,降低财务成本。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黄硕说,国际市场上机遇与风险并存,有些地方“水很深”,光是靠企业自身在前面冲,不一定完全摸得着、摸得清,这时候中国信保给予我们的支持尤其重要。通过利用中国信保多元化、多渠道的信息网络,帮助我们做各种资信调查,对海外客户做全面的评估,对客户所在区域做综合的风险分析,还帮助我们识别一些买家设定的“陷阱”,把好合同签订这一关。通过这一系列严谨的调查评估以及建议,可以在前期规避一些风险,为公司的业务开拓、业务谈判提供有力的依据。与此同时,我们通过中国信保对客户资信变化情况的动态跟踪与风险预警,及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做好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中国信保就像给我们添了“千里眼”、“顺风耳”。黄硕说, 2006年我们优化了出口业务流程,将中国信保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成功地纳入其中,大大提升了风险管理效率与业务管理水平。

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昱琪表示,美亚几年来累计获得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支持的销售额超过2亿美元,涉及赊销的出口和转厂业务基本均实现全面投保。通过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为公司量身定做的各项服务,美亚有效地实现了事前风险控制、事后风险转移,并与中国信保建立了风险控制联动机制,降低了出口风险。

出席颁奖仪式的企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普遍认为,通过与中国信保的合作,针对出口业务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流程,从贸易合同的签订、风险评估、工厂的安排生产,到装船出货、提单等单证的寄送等一系列的工序都有一个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对于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利润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企业贸易投资提供坚强后盾

专程从京来穗出席颁奖仪式的中国信保唐若昕总经理指出,为全面降低企业出口风险,支持企业“走出去”,中国信保已分别于2005和2006年分两期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据称,该《报告》已涵盖世界上190个国家和地区,为中国企业绘制了一张完整的国家风险地图,建立了首个国家风险分析体系。与此同时,中国信保致力于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积极协助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和防御能力。业内有关专家指出,“内外结合,标本兼治”,真正为企业“走出去”打了一剂“强心针”。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陈连从介绍说,在2002到2006年间,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广东省新增出口额以年均248%的速度迅速增长,促成绝大部分投保企业先后设立了专门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这充分体现了广东省企业风险管理理念因应国际市场发展大潮的根本转变,以及风险管理意识的快速提升。同时,通过采用提前介入的方式,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解决了83宗涉及买卖双方贸易争议的案件,为企业索回货款权益逾6000万美元;处理可能损失与索赔案件371宗,涉及金额逾5600余万美元,减损近1500万美元;共计支持广东省企业新增出口60余亿美元,支持企业进行贸易融资超过280亿元,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在出口业务方面所普遍面临的发展瓶颈、交易风险、资金压力和汇率风险等问题。

篇5

一、引言

“风暴”、“地震”、“海啸”,人们用这些词汇来描述近来的金融危机。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全部覆灭,美国保险巨头 AIG被政府接管 ,美国金融业陷入新一轮金融风暴。这次金融风暴虽未对中国保险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但却引起了我们对加强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进步,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保险集团风险,事关社会保障体系安全、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保险集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有助于及时消除阻碍集团健康发展的消极因素,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这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更有着极其的重要意义。

二、聚焦国内――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体制,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能处于初级阶段,保险业风险管理无论是在体制政策的技术层面还是在文化认识的意识层面都存在着很多有待商榷与亟待改进之处。具体说来,可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保险公司风险意识较差,风险管理地位不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理论发展较晚、应用相对滞后,同时常存侥幸心理,应付风险管理。保险业白热化的激烈角逐助长了各公司高管“睁眼谈业绩 闭眼谈品质”的不良风气。一味的追求速度的增长而忽视了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我国保险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我国保险集团普遍认为风险控制只是执行层面的具体工作,不重视制定系统全面的风险管理政策。各部门难以统一和协调,风险管理政策难以贯彻实施。

第二,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制落后,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只注重单个、关键的风险,然而平时看似不太重要的风险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引发棘手的危机。这种片面的风险管理模式忽视了对风险整体的把握以及各个风险之间的关联性,无疑会产生很多有时甚至致命的风险管理漏洞。

第三,我国保险公司的重速度轻质量的短期行为风气盛行,承保理赔风险表现突出。目前各保险公司重业务轻规模的现象依然严重。为了追求业绩、违反授权规定而擅自签单承保等一些违规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过度承保的风险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各保险公司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纷纷招兵买马而忽略了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责任意识的考核,这些不利因素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为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第四,我国保险公司存在较大投资以及资金管理的风险。有些保险公司对投资风险预计偏低,投资收益率并不理想,造成公司资产无谓流失。违规的资金运用、长期大量呆账的积累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致使资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

三、放眼世界――国外保险集团全面风险管理措施浅析

与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发展的短暂历史相比,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管理措施更为先进与科学,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

第一、注重风险管理文化的培养,将风险管理上升到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能够使保险公司理性控制风险、合理配置资源、维持企业的良好运转、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国外保险公司致力于在企业内部持续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第二、不断优化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完整高效的风险管理组织构架。国外保险公司致力于建立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直接领导,以各部门为独立的风险管理单位同时各个部门相互联系的风险管理系统,保证了风险管理的高效与完整。与此同时,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切实保证每位员工都要为其引发的风险承担责任,这种彻底的责任负责制度能有效的从根本上抑制违规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三、注重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的创新,计量化和模型化发展成为趋势。国外保险公司非常重视计量模型、IT技术等高水平技术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不断更新风险管理方法,将新技术、新方法纳入风险管理之中,精确以及科学的控制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高度重视对资本的监管,保证充足偿付资金。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对风险以及收益进行精确地计量,重视加强对资本的管理,使得公司能够在极端的市场运营条件下,保证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这种做法能够有效避免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了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同时也提升了资本的合理配置效率,达到收益性与安全性的有机统一。

四、洋为中用――提高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措施

2007至2017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黄金十年”。我国的保险业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这为保险集团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为更好地抓住这一有利发展时机,我国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吸收借鉴国外先进保险(金融)集团风险管理经验,加快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鉴于此 ,结合保险公司的自身经营特点 ,本文提出了关于构建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几点思考。

第一、加深认识、树立理念,努力培育健全的风险管理文化。

保险公司应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统一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增强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逐步树立“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的基本理念;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内容的培训,逐步树立“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理念。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做到身体力行,在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从而在整个公司内部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氛围。

第二、健全机制、责任到人,深层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保险公司应在集团层面设立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务工作,并配备履行风险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建立公司内部、总公司和子公司、甚至保险公司与各个相关行业之间关于风险信息沟通和风险政策修正的制度,积极加强各个风险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为风险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顾全大局、克服短视,积极加强对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控制。

保险业应实行内部控制、同业互督与政府监管三管齐下的监督模式。公司内部严格核保,风险事故责任到人,从根本上遏制片面追求业绩忽视保单质量而违规签单的事件发生;整个行业建立互相监督的机制,及时压制各公司因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而放松承保条件的恶性竞争行为;政府部门从宏观层面上对全行业进行分类监管,即根据包括偿付能力、信用评级等一系列指标的综合指标体系将保险公司划分为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保险公司采用不同的监管办法。对优秀的公司采用相应的激励优惠政策,对较差的公司采用相应的鞭策机制。这样的监督模式从多个层面有效抑制了短期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克服了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投保引发纠纷的现象。

第四、谨慎投资、合理配置,不断完善对资产风险的管理。

保险公司应定期、及时的对资产风险进行评估,积极引用先进的IT技术以及计量软件精确地对资产进行管理,科学测定准备金率,既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又能将资金进行合理利用。同时,保险公司应选用多种资产组合进行风险分散,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以及避险交易等都应纳入保险公司考虑的范畴是资本持有量达到最佳,资本利用效果达到最好。

五、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风险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凸显,华尔街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即是明证。这也意味着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加强与改进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状况、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成为了亟待加强的问题。我国保险公司应从提高认识、培养意识入手,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提高我们的风险防范能力,从而保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正常运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 君:论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J]. 保险研究,2003(03)

篇6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农业风险的产生往往具有不确定性,风险一旦产生,农业生产就会大受损失,造成农产品供需失调及农民收入减少,影响一国的粮食安全甚至是社会的稳定。因此,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与政策,是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手段。研究域外国家农业生产风险管理经验,对于提高我国农业生产力,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美国农业生产风险管理

从整体上看,美国在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之中,还是以保护政策为主导,在此政策模式主导下,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农业风险管理方式。既有农产品价格支持制度,也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还有信贷及税收优惠政策与一般性农业支持政策。

农业保险制度。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在政府主导下经过了很长的制度变迁,从最初的完全私营制,到中间的国营制与公私合营制,直到今天的政府监督下的私营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就尝试运作农业保险业务,但是经过大约40多年的发展,这种完全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农业险模式以失败而告终。1938年联邦政府看到了私营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运作中的失败,开始介入农业保险,依据国会1938年10月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联邦政府提供经营费及保费补贴,这种国营单轨模式持续到1980年代初,但是这种经营模式导致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保险的业务范围局限于少数地区和农作物,因此保障作用有限。于是在1980年7月美国政府修订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业保险为此走向公私合营制。直到1996年,美国再次修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公私合营制走到了尽头,依照1996年新修改的法案,美国农业保险最终进入“政府扶持下的私营单轨制”阶段,这也是现行较为合适的农业保险模式。美国农业保险险种类型丰富多样,几乎覆盖了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农场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其主要险种包括:

多风险(一切险)农作物保险。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农业险,保险公司依据农场主农作物历史最高产量或地区平均产量来确定承保责任。该险种主要有农业巨灾保险与扩大保障保险,巨灾保险保障水平较高,有很多兜底责任,因此保费也较高,当然联邦政府会承担50%左右的保费;后者是对巨灾保险的一种再救济,在巨灾保险上的一种更高水平、更完善的保险保障。

区域收益保护保险。这种保险是专为小麦、玉米、棉花、花生等8种大宗农作物而设立的,此种保险的保额不是依据个别农产产量而定,而是依据一个县来年预测平均产量而确定的,保险责任涵盖这8种农作物整个生产过程。

收入保证保险。这是一个新的险种,是1996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后确立的险种,从1997年试行以来,效果颇佳。以农场主家庭收入作为保险标的及赔偿依据,包括团体收益保险,收入保护保险及作物收益保险等种类。

传统商业险种。如火灾保险、飓风保险等,这类传统商业险种在最初私营单轨制时就确立了,到今天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保险责任及投保范围也非常固定。但1996年修改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凡投保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农场主还可以另行购买传统商业险种,但保额及保费需适度减少,两种险种的投保范围及保险标的不能完全重复。

总而言之,美国的农业保险将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并且提供了多样化的农业保险产品,到2012年底美国可以参加保险的农作物已经达到了100余种,承保面积超过了1亿公顷。由此可见,农业保险在美国农业风险管现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由于WTO《农业协议》的达成,近年来,美国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发生了较大的调整,由原先的计划补贴、合同补贴改为直接支付和支持价格等,具体而言,有如下两点:

首先,直接支付额度增加。2012年美国再次修改了《农业法》,美国对新农业法目标价格与灵活性合约下的直接支付额度维持或适度降低了标准,但却扩大了直接支付的范围,增加了大豆、花生和其他油料作物品种,两项之和的直接补贴额度与2002年农业法标准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

其次,支持价格深化。2012年新农业法推行的支持价格通过农产品营销援助贷款率来操作,补贴仍然用市场价格与贷款率的差额来实行,从本质上将仍是无追索权贷款的延续。

美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美国是期货市场的发源地,从世界上第一家期货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到今天已经有160余年的历史,已经成为美国重要的风险市场工具之一。目前美国期货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设施,在化解市场风险、配量农业资源、形成国际权威价格以及吸引国际资本等方面,都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其极大地提升了美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并形成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等一批国际著名的期货交纳所。这些交易所都可以从事农产品交易活动,可以上市交易玉米、小麦、大豆、谷物、柑橘等30多种农产品的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①。

政府救助。在对农业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美国政府的作用发挥得也较为完全,它向农场主提供包括灾害补贴、土地休耕补贴以及储藏补贴在内的种种政策支持,并且除灾害保险方面提供政府支持之外,还对农场主提供救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个人灾害救助。如果生产者的年度总产量低于或等于美国农业稳定与保护局(ASCS)规定计划产量的65%,农场主可以申请领取灾害救助。这种个人灾害救助是完全依据农场主作物产量而定的,不论生产风险是否真正产生,其功能就如同区域收益保险中的依据产量承保而发放保险金的功能是一样的,面积灾害救助。面积灾害救助所提供的理念如同农作物保险中按照作物面积与产量对比提供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只不过是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在ASCS面积灾害救助计划中,其救助的依据就是在实际单位面积产量与期望单位面积产量之间差额的基础上,如果在受灾后的任何一年度中,实际单位面积产量只有受灾之前单位面积产量的65%,农场主及生产者就可以申请领取该救助。

巴西农业生产风险管理

巴西农业主要以经济作物生产为主,在国民经济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巴西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业的保护使得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巴西农业也因此遭受了来自国际方面的较大风险,因此巴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政策。

农产品价格支持及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以前,巴西农业政策主要是固定农业补贴,限于财政压力,巴西政府从2005年开始取消农业补贴,转为实行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价格支持政策中确定了农产品价格的基本基点,当市场交易的平均价格低于基本基点时,政府就以价格支持中的基点价格来收购农产品,保护生产者利益,避免市场动荡给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另外,巴西政府还在税收政策上有多种优惠,其中土地税优惠幅度最大。对于一般的种植出口作物的土地,其土地税由农民与市政府各承担一半;州级政府只从农户出售农牧产品所得收入中扣除,以此征收商品和服务流通税;市政府基本上不征其他税。同时,为了扶持中小生产者,巴西政府规定,如果农民家庭拥有的土地面积不超过30公顷,家庭成员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在城市中没有房产的,依法可以免交土地税及个人所得税。

农业保险制度。巴西的农业保险在发展中国家是比较发达的,其保险业务覆盖面较为宽泛,主要险种有五个类型,即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信用保险及农民人身保险,由一般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主要是各州立国营农业保险公司及私人商业保险公司。其运作体系有两个方面,一是联邦政府支持下国家再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各州立保险公司及私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险,也是该体系的一部分;二是联邦政府农业保障计划。

国家再保险公司(IRB)。该保险公司是巴西农业保险主要运作机构,基本上能够掌控巴西整个农业险市场。公司股份分为两类,巴西联邦政府控股50%,私人控股50%,但是私人股东没有投票权,实际上是由联邦政府完全控制。其主要经营上述五种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同时还经营其他商业保险的再保险。

农业保险稳定基金(AISF)。该基金是IRB完全经营并支持的保险计划,主要是用来分散农业居灾风险及市场风险的,其基金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联邦财政拨款,占到基金数额的50%;二是其他农业保险公司上交的年度净利润的40%;三是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私人商业保险公司拨付给经纪人佣金的8%上交该基金;州立农业保险公司将经纪人佣金直接上交给IRB,成为该基金的一部分;四是国家保险公司自己经营利润的一部分,通常是年度净利润的20%。②

国家农业保障计划。这个计划实际上是一种农业担保融资计划,由农业部、中央银行主导,巴西联邦政府每年从其年度预算中拨出2%~4%的资金设立基本基金,参加该计划的农民也需要向基本基金缴纳一部分附加费,这个附加费相当于是保险费,不退还给农民,农民可以从巴西各商业银行获得相当于该“附加费”一倍以上的贷款,贷款是无利息的。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该计划于2005年11月正式运作,从2006年开始保费补贴范围不断扩大,由最初的7种农产品扩大到所有的农作物、牲畜、水产及林木,到今日,该计划实施9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美国与巴西农业风险管理机制的共同特点

实施农业风险管理需要较好的经济基础。国外政府对于农业的风险管理都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而实施的,农业风险管理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均衡发展,以确保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进而采取的一系列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经济的现代化和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为农业风险管理提供了技术手段和物质基础。

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上述国家的农业保险机制运作良好,保险业务类型丰富,财政对保费的补贴较高,能够提升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在客观上能够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一般采取的是强制性保险与附条件强制性保险,从政策上将农民纳入到国家风险管理机制之中。巴西、美国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巨灾保险也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他的农业福利计划,诸如价格支持、农业贷款等也与农业保险联系起来,这是附条件的强制性保险。而且两国政府在保费补贴上的支持力度也较大,赔付比例也较高,这些因素都是促进农业保险制度发达的原因。

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成为普遍的农业风险管理措施。各国政府向农民提供价格保护措施中,最普遍的方式是农产品最低价格保护制度。美国的价格支持几度变化,现在实施的是目标价格制度,巴西实施的最低价格支持制度,其实这两种制度运作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维持市场价格的最低基准点,一旦市场价格的基准点低于支持价格或目标价格时,政府就会出面收购农产品,来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国外利用较完善的现代化市场工具来规避农业生产风险。发达国家对于农业的市场风险管理手段已经较为完善,远期合约、期货交易以及期权合约等风险管理手段运用的较为成熟,在管理农业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农产品交易品种不断丰富,为更好的化解农业市场风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现代化市场工具运用的基础来看,越是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国家,现代化市场工具发展得越好,现代化市场工具要有一个市场风险管理手段运用的良好环境。

美国与巴西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的差异

农业生产风险总体上看,可以分为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两种情形,上述各国农业风险管理方式也分别是为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预设的。归结而言,农业保险制度与政府救助主要是为自然风险而设立的;而期货市场及价格支持政策则主要是为市场风险而设立的。

自然风险管理方式之比较。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明显的市场化运作,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代表国家处于监督地位,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及其再保险;在再保险体系上,美国从2010年开始有所调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再保险领域可以适当受理,这主要是源于国会在2010年制定的《农业巨灾风险法案》,这个法案是对1996年修改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一次改变,即在巨灾保险领域,从2010年开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受理此类险种的再保险;在保费补贴上,美国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不再局限于法定补贴,近年来实施的是浮动式保费补贴,即保费补贴与保险险种、作物种类相挂钩。

巴西的农业保险在发展中国家是非常完备的。保险体系与保险范围完善,不但有一般的农业险,还有农业保障计划,相当于是发达国家的附条件强制性保险;农业保险运作及再保险体系由国家完全垄断,带有强烈的政策性,不属于市场化运作体系;③其保费补贴没有发达国家完备,保费补贴的局限性特征明显,只限于特定农作物及特点险种。

市场风险管理方式之比较。美国的价格支持在2012年第10次修改《农业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目前实施的是合约直接支付与贷款利率挂钩的价格支持,市场化运作明显,也符合WTO的规则。在这方面,巴西就显得落后一些,因为是发展中国家,可以使用“蓝箱”政策,在价格支持上完全是政府主导的最低价格保护制度,缺少市场化体系。

在期货市场上,毫无疑问,美国是最为发达的,美国的期货交易种类繁多,风险分担方式多样,远期合约与期权合约同时并举,具有强大的市场风险化解能力;巴西基本上没有期货市场,2012年开始,才建立了巴西第一家农产品期货交易所―里约热内卢农业商品交易所,交易种类单一,主要是可可豆及咖啡豆。

(作者分别为宁夏大学光彩学院讲师,宁夏医科大学副教授)

【注释】

①周志坚:“美国农业发展经验及借鉴”,《农业发展与金融》,2013年第12期,第66页。

篇7

要明确农业巨灾管理制度的运行主体,首先要了解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性质。只有明晰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性质,才能明确政府与市场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具有以下4种属性。

1.1强烈的政策性

农业是我国经济生活产业的支柱之一,可以说,农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第一产业,是第二产业乃至第三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还表现在其是整个国民经济波动的起点和重要根源[3]。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波动的原因在于农产品等初级产品与工业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动。但在面临巨大的自然灾害时,相对于工业以及第三产业等非生产性产业来说,农业生产恰恰是最脆弱的,其自愈能力也是最差的。正是由于农业经济的不稳定性和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基础地位的矛盾,决定了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对农业加以保护和扶持[3]。政策性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就是为了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之下,推行政策性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以维护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有其特殊的政策意义。首先,依靠国家财政和社会力量逐步为脆弱的农业生产经营建立可靠的风险保障、灾害补偿制度,有利于减轻农业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威胁,从而稳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生活,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保障农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其次,国家可通过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系统对农业产业布局进行宏观调控,通过风险管理的手段鼓励农民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再次,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未雨绸缪,也可在灾害风险发生之时及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理赔,降低国家财政在救灾时筹措资金的财政压力;最后,通过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可避免在发生巨灾时农产品价格的剧烈上扬,最大限度地消除灾害风险给农业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通胀率,维护社会稳定。

1.2准公共物品性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具有强烈政策性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其准公共物品的特性。经济学按照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对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作出了分类,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因其具有较大程度的正外部性等特性而介于两者之间,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以农业巨灾保险为例,虽然在直接购买农业巨灾保险这一保险产品及灾害发生之后的保险理赔中,未购买保险的农民在巨灾发生之后不能与投保人一样获得相应的理赔,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特征。但在农业巨灾保险这一保险产品的消费过程中,由于其利益外溢性,同一地区未购买保险的人可借助他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免费获得利益,因此造成了大量“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如保险公司为了预防干旱,及时为购买保险的农民进行了人工降雨,从而有效减少了旱灾的发生,但该地区没有买保险的农民虽未支付保险费用,但同样因为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行为获得了灾害次数减少、灾害程度下降等利益。对投保人来说,其购买农业巨灾保险得到的部分收益并非具有排他性特征,未购买保险的人同样可以获益,这也会造成农业巨灾保险市场上的逆选择。

1.3社会公益性

从表面来看,农民支付保费购买了农业巨灾保险,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其自身的财产权益免遭流失,但真正能够在农业巨灾保险中获得利益的并非投保的农民本身,也并非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机构,而是广大的农产品消费者。投保人所能获得的个人利益要远远小于农业巨灾保险所能提供的利益总量,农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更深层次上是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其他成员未支付任何费用,却能“利益均沾”,享受着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国民经济稳定的益处[4]。正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和提高社会效率的目的,政府和社会应当给农业生产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1.4市场失灵性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在商业运作过程中的不成功,也在另一方面促进了其走向政策性保险的道路。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高风险性、高成本性、在投保过程中易出现逆选择及高赔付率,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积极性缺失,商业保险机构的纷纷退出导致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上的供给严重减少。而在消费市场上,尽管不少农民具有投保的愿望,但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高损失率和高赔付率所带来的高费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主动进行投保的积极性。较低的财产保险渗透率、巨灾风险意识的缺乏以及低收入者无力支付保险费用等原因,共同破坏了巨灾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5]。如果没有政府的补贴和经济政策的引导,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很难维持下去。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本身的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以及其风险承担成本与所获收益的不对等性,共同导致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上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双冷”的局面。面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市场失灵,为了实现社会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应当选择公私合力的模式,通过其政策性的手段给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财政保障,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应对农业巨灾所带来的风险。

2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巨灾风险管理

制度及启示(以巨灾保险为例)一些国家与地区已建立了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属于巨灾风险管理下属的一个概念,学习研究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对建立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根据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的参与程度,大体可将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划分为4种模式。

2.1新西兰模式:政府独资设立的特别保险机构

新西兰所受的主要巨灾为地震,其政府于1945年设立地震保险委员会,以应付因地震灾害所造成的居民住宅损失。其法律依据是1993年《地震保险委员会法案》,该法案于1998年就自然灾害基金运用部分作了小幅修正。根据1993年法案第18条规定,新西兰地震保险以强制方式附加于住宅火灾保险单上,即只要居民购买住宅火灾保险,就默认购买了地震保险。地震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收取,经扣除2.5%的管理费后,交给地震保险委员会。地震保险委员会设立自然灾害基金,其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费。此外,地震保险委员会为降低风险,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当地震灾害发生,如果自然灾害基金和再保险无法填补损失时,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新西兰政府承担清偿责任。依据该法案,为了降低巨灾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新西兰地震保险的投保保险金额有限制,房子的保险金额为10万新元,动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新元。

2.2法国模式:政府的再保险计划

法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较为独树一帜。1982年经法国国会投票通过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是该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法国保险法典,只有那些由超强度的自然风险所造成的不可保险的直接物质损害,而采取正常的措施又无法避免这些损害时,才能被认定是一起自然灾害,才能由政府支持的这一自然巨灾保险制度来加以覆盖[6]。目前承保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地震、海啸、雪灾、旱灾、飓风和冰雹等。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依据法国1982年第82~706号令,授权其在《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中提供由政府担保的再保险合约开展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法国的保险公司在向公众承担自然灾害保险责任后,可要求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以减少承保自然灾害险的风险。法国自然灾害保险为附加强制投保,即要求投保“火灾”、“其他风险”、“营业损失险”的所有资产和陆上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巨灾保险[7],这使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迅速在法国普及。法国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强调国家与私营保险公司的合作,由私营保险公司与以国家为后盾的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共担风险,这避免了私营保险公司在碰到巨灾时,因承保自然灾害险而破产。

2.3智利模式: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体系

智利是一个地震和火山灾害频发的国家,在长期的实践经验中,智利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由政府支持的多层次的商业地震保险风险分担体系。其中,市场化的保险机制在智利的地震救灾体系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灾后的救济补偿中,大部分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业承担。巨灾保险的市场失灵在智利未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政府的大力支持(智利政府对地震保险业务提供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客户在购买财产险时,一般都要额外购买地震保险),另一方面则要归功于智利完善的再保险系统。“国际主要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等都在该国设有子公司,地震等巨灾风险的大部分都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人再通过巨灾证券、巨灾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转移到北美及欧洲等发达资本市场。截至2009年9月,智利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业的准备金和股本分别为13.0亿和6.2亿美元,扣除向国际再保险企业转让的金额外,智利保险行业的净损失依然维持在可控的范围内[8]”。

2.4中国台湾:巨灾基金

台湾地区地震频发,为满足社会公众关于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需求,台湾政府在2002年开始建立住宅地震保险震保险共保组织(由办理住宅火灾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与中央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建立),实施和管理住宅地震强制保险。若发生地震,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2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成员所承担赔偿份额的依据是各成员过去3年平均住宅火灾保险保险费收入的占有率比例。若20亿台币不足以赔偿地震带来的损失,则由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承担38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其中住宅地震保险基金自身承担180亿,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住宅地震保险分配的纯保费与管理费用,以及投资收益;此外,剩余的100亿,住宅地震保险主要通过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由再保险机构承担。若地震带来的保险赔偿数额超过400亿,则由政府承担10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

2.5启示

综观已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国家与地区,政府均作为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管理者。在新西兰模式中,政府通过独资设立特殊机构来运行巨理制度的管理者。在新西兰模式中,政府通过独资设立特殊机构来运行巨灾风险保险制度,市场几乎没有参与,巨灾的风险主要由国家承担,政府为了降低风险,对保险金额进行了限制。但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当巨灾发生时,不足额保险无法弥补被保险人因灾难带来的损失。法国模式的特点是充分实现了公共部门与私营公司之间的合作,充分尊重私人保险公司的自主选择权,政府只是安排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需要开展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其他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是否要求其对自然灾害险进行再保险,以共担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损失。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得私人保险公司与以政府为后盾的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减轻了巨灾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智利模式中,政府对地震巨灾保险给予了强大的政策支持,积极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有关巨灾强制保险制度,形成了政府政策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辅、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巨灾保险保障模式,使保险将其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的优势充分发挥。台湾模式中,政府承担的责任较小,如果毁灭性的地震发生,500亿台币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政府只需承担100亿台币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这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正是因为市场在巨灾保险调节中的失灵,巨灾保险才需要政府的参与,台湾模式却十分注重市场调节的作用,主张巨灾风险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政府只承担有限的一部分,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利于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开展。

3政府与市场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从各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实践来看,由于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任何私人组织均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政府都是巨灾风险管理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者。目前,应当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应对农业巨灾所带来的风险已在学界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在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发展模式应当由政府主导还是由市场主导这一问题上,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商业主导的模式可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因此我国应当发展商业主导型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9]。政府的过度介入,将会排除市场主体交易的灵活性,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降低。我国国土面积大,若政府专门设立一个机构来管理农业巨灾风险,该机构需在地方设立多层级的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形下,机构的运行费用将会很高。此外,多层级的政府运行机制必然造成效率的低下。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应当由政府主导。巨灾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多数农民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购买农业巨灾保险;此外,若发生巨灾,政府在事后或多或少将会进行救济。因此,农业巨灾保险在我国不一定有市场。不仅如此,市场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会失灵。农民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情况,处于高风险状况的农民购买保险,而处于低风险状况的农民通常不会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自愿原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的高赔付率和亏损。因此,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这项业务。所以,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应当由政府主导。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政府政策主导,商业保险运作为辅的模式。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只有政府强制推行农业巨灾保险,才能让绝大多数农民投保。若政府不出台鼓励政策,农民出于侥幸心理,多数农民将不愿为农业巨灾投保。若投保的农民过少,保险公司出于利益上的考虑,将不愿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这将使得农业巨灾保险无法持续稳定地发展。第二,农业巨灾保险收益低,风险大,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愿承保该类险种,只有政府对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性支持,并分担部分风险,保险公司才会愿意开展该项业务。第三,巨灾带来的损失很可能会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承保农业巨灾险种的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因一次巨灾的发生而破产。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来减轻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实施应当首先由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的政策主导作为保障。第四,当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市场出现以上种种缺陷,通过市场经济已无法有效调节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畴之中。在如何实现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市场上需求与供给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均衡状态,提高效率和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与增长方面,政府应当通过法律及政策导向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干预指导作用。无论是私人或公共的风险管理项目,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使已被确认和量化的涉险对象得到积极的管理,从而使损失最小化甚至避免损失[10]。公私合力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其直接的社会效果是减小受灾农户的损失,更深层次的效果是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促进国计民生的稳定发展。私人保险市场的供需不平衡,农业巨灾保险的强制购买性、便利性、更富效率性以及社会期望,共同组成了政府应当参与农业巨灾保险运作的原因[11]。但不容忽视的是,市场风险分散的作用对维护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系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仅凭政府之力,并不能从根本上为农业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反而只会为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通过市场的作用来分担风险,符合经济法追求社会效率的价值观。根据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如何以最少的立法及实施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是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通过农业巨灾风险机制的实施,能够实现政府、保险人、再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上的共同参与和风险损失的有效分担。笔者认为,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智利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较大,我国应当着力于改变目前巨灾救济体系中政府承担责任占较大比重的现状,充分重视市场的风险分散作用,利用资本市场上金融衍生工具实现风险对冲,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充分重视资本市场运作,一方面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促进农业生产健康良性发展,为国计民生提供坚实后盾。

4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建议

4.1制定相关法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完善的法律规范对促进农业巨灾风险分担的市场机制的生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应当制定《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法》,明确农业巨灾保险的性质、承保机构、承保范围(洪涝、干旱、地震等我国发生较为频繁的自然灾害)、承保方式(由于我国农民目前的风险管控意识并不强烈,因此,农业巨灾保险应当采用强制投保的方式)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同时,应当明确提出政府能够提供的政策支持,其中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国家再保险等。此外,还应明确规定农业巨灾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如巨灾风险证券化等,以及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以及保监会等应出台配套的法规规章,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4.2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我国拥有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国家只需设立一家再保险机构,不用专门设立多层级的巨灾风险行政管理机构,巨灾风险由保险公司承保,若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过大,可要求再保险机构进行再保险。同时,允许再保险机构通过巨灾证券、巨灾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向资本市场转移风险。这不仅解决了政府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将会排除市场主体交易的灵活性问题,也降低了巨灾风险管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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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迅速,建筑行业中对各种先进技术的应用越来越频繁,施工过程中的难度增大,安全隐患越来越多,各种施工事故频发,使得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工程保险对于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有很大的保障作用,近年来,很多建筑施工单位都开始关注工程保险,尤其是一些大规模的工程施工,更是少不了工程保险。比如上海轨道交通曾经在建设过程中投保,当4号线建设过程中出现透水事故时,当时投保的几家保险企业共同承担了这次理赔责任,共赔付56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工程保险是对工程施工的一个保障,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可以减少经济损失。

1 土建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

1.1 土建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

建筑行业的安全问题一直都是行业内的一个重点问题,为了不断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以及处理。在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会出现在任何环节中。将施工过程分成若干个小的组成部分之后,施工管理者应该要加强对任何一个部分的安全防范,可以通过对这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发现,并且事先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应对准备,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土建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的对象是施工全过程,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施工后的安全评估。

1.2 工程保险

保险是人们为了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进行保护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方式,由具体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一旦出现事故或者问题,则保险公司要对受害者进行赔付。保险制度在建筑行业中的延伸,是保险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一种产物,也是建筑行业发展到一定时间之后的一个必要过程。工程保险指的是工程的业主或者承包人向专门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导致财产受损、人员伤亡时,保险公司要用保险基金对其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工程保险其实是一种安全风险的转移,建筑企业将安全风险的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处理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的各种事宜。当前,工程保险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强制保险,一种是自愿保险。强制险指的是由政府以及法律明文规定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要购买的险种,自愿保险则指的是建筑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要购买的险种,自愿保险虽然没有明文强制规定要购买,但是对于投保主体而言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的险种主要有意外伤害险、建筑工程一

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职业责任险和信用保险。其中前两个与土建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有直接联系,几乎所有的施工单位都会购买该险种。发达国家关于工程保险的理论由来已久,而且在实践过程中也几乎应用了工程保险,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推进有很大帮助,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实施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尽管当前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有了购买工程保险的意识,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距。

2 工程保险在土建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2.1 工程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在工程保险业务中,投保人为施工企业,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管理者缺乏保险意识,在施工之前并没有对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进行有效地研究,因此,即使是购买了工程保险,但在施工出现事故之后,也只是获得一些直接经济损失,对于由于事故带来的其他损失得不到赔偿。保险公司是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利益,他们不仅希望不要发生事故,而且也希望施工企业能够对投保的工程作出一个正确的风险评估,以便在施工之前做好谈判,确定是否要进行承保,而且要对保费进行确定。在签订合同之后,出现事故之后的赔偿将根据合同执行,由此可见,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与施工企业对于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是双向的,都有自己的需求点。工程保险在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是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的客户比较多,适合组织专职的风险管理机构。第二,保险公司的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人员专业性比较强,懂得保险相关的业务,而且也懂得各种工程技术,能够对各种施工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第三,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理赔过程中,易于积累安全事故出险的原始资料。

由于保险公司开展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有一定的优势,其风险分析结果也比较权威,因此是进行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的一个最优选择。正是由于改原因,保险公司在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中占据了主要地位,保险公司的各种资源以及处理事故的能力也将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处理带来一定的帮助。

2.2 流程分析

在土建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工程保险的流程主要分为工程承保前期以及工程承包期间两个部分,在工程承包前期,施工企业首先应该要向保险公司提交工程的资料、保险申请的呢过,然后保险公司的技术人员将会根据企业的申请对具体的工程进行考察,对可能出现事故的风险进行评估,得出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风险比较大的环节,保险公司将会根据技术人员的考察结果,确定是否要对该工程进行承保,同时要确定保费的范围。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对该工程进行投保,则要与施工企业签订相关核桃,保险公司要将安全风险的分析写入合同内容中,作为根据。在工程承保期间,工程施工中的事故风险是保险公司以及施工企业关注的重点,保险公司要对施工单位对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不同阶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重新分析和评估,对于施工过程中企业违安全风险管理要求的环节,保险公司要及时提出,并且监督施工企业整改,以防产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对于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各种不确定因素,比如工期改变、工程计划调整等,当施工单位变更施工计划时,也应该要对保险公司进行通报,保险公司则要根据新的工程实施状况对风险进行评估,并且对施工企业提出新的建议和意见。

2.3 工程保险在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策略

(1)加强对工程保险内容的完善。我国工程保险的内容界限不够清晰,是当前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风险管理面临的一个瓶颈,在工程保险的实施过程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和人身事故险还没有被纳入到强制险中,很多施工单位并没有自愿购买这些险种。因此,应该要按照国际惯例,将以上险种作为强制性保险,纳入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工程保险项目进行完善。

(2)规范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主体。在工程保险过程中,保险标的与施工过程直接相关,为了使得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的工作开展更加顺序,可以实行由施工单位直接投保的政策,而不是又建设单位进行投保,施工单位可以将保费直接纳入到工程预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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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建工程风险管理是建设项目实践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就是将这些不确定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预防和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确保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一、我国土建工程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内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与应用起步较晚,主要是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西方的项目管理理论时未能同时引入项目风险管理理论,加上我国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工程风险管理理论才被引入我国,并逐步得到发展和应用。但其理论研究还有待提高,应用的效果还不是很显著,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

1.工程各参与方风险意识淡薄

工程各参与方的风险意识淡薄是制约风险管理在国内发展的主要障碍。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已较为丰富,但大多数工程参建单位没有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都不愿在风险管理方面投入必要的资金和精力,宁愿选择风险自留的手段,但自留的风险有可能会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一旦风险发生,将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2.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的适用性不强

虽然我国已经开展了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但太过偏重于对分析方法的研究,与工程实践结合不紧密,工程风险管理实践只局限于项目的个别阶段,全过程的风险管理还未展开。

3.风险识别困难、风险评价误差大、风险处理手段落后

我国很多企业在风险研究费用上投入不多,企业中风险管理还未实现完全信息化,缺乏对经验、数据的积累与分析,未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因此,大部分相关企业对工程的风险因素以及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识别不够全面。

风险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投入很多人力,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风险评价中没有丰富的可供借鉴的历史资料,定量分析较少,定性分析较多,造成风险评价的结果不够准确、误差较大,从而影响到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进展。

目前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还不成熟,大多数项目在应对风险时采用风险控制、风险自留的处理手段。然而风险控制必须经过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否则一旦发生风险,可能有更大的风险损失。而风险自留只有在风险分析时认为风险发生概率小且损失较小、在项目储备资源限度之内时才可以采用,否则就很危险。

4.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依据尚不完善

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建设的具体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在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增设了有关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条款,但其覆盖范围有限且属于推荐性,没有法律强制力。《保险法》中虽然规定了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但却没有针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法律,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

5.工程担保和保险市场尚未形成

工程担保和保险市场的形成还需要有从事此类业务的专门机构及相应人才。国内部分银行已开展一些工程担保业务,但普及度不高,保险公司还不能从事工程担保业务,专业化的担保公司还没有形成规模,并且对设立专业担保公司应具备条件、如何审批、业务范围与如何监督等还没有明确规定。国内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与实践还需深化,工程保险险种还比较有限,且保单形式单一,缺少灵活性,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

6.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发展不完善,相关专业人才欠缺

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展了工程保险业务,但却很少为企业所接受。除了与保险公司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关外,还有是缺少工程保险方面的经纪人、人。另外,一些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也缺少对工程保险方面的咨询服务,相关知识也不普及。因此,有很多的业主、承包商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培育和发展风险管理中介机构、专业人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我国土建工程风险管理发展的对策

1.完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适应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风险管理。《担保法》虽然有担保业务的相关规定,但缺乏针对工程建设方面的具体规定。目前,工程保险发挥了一定的风险保障作用,但缺乏对建设工程各方参与保险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今后的有关立法中,需考虑有关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内容,在有关合同示范文本中制定相关条款,以及研究制定各种相关的系列合同示范文本,以利于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2.培育发展工程担保市场,积极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

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并能够强化建筑市场的守信机制,有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除了现行的银行担保外,还应当积极发展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发展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应允许开展担保业务。工程担保公司的设立,国家应尽快制定审批要求,确定业务范围,规范运作,并进行有效监督,形成竞争机制。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建设工程保险经纪人、保险人和风险管理咨询公司,应积极引导、扶持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3.适当采用强制性措施加快风险管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当前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应强调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促进风险管理观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推广。如在大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增加风险管理报告的要求;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需包含风险管理的内容、拟定相应的制度。另外,应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明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有了充分的自,为了回避风险较少损失,必然会积极运用科学与灵活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

4.加强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对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视

目前,我国的相关行业协会对于风险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涉及的很少。有关行业应发挥其优势,组织相关机构进行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与培训,加强国内外信息交流,尽快建设我国风险管理信息中心,为项目风险管理提供服务。

5.建立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建立企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企业首先要提高风险的识别能力,企业内部应注重相关资料和经验的积累、分析,掌握不同工程项目的风险规律,并进行记录归档,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资料库,为今后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参考依据。承包商应提高风险识别的能力,做好风险识别阶段的工作,以便运用各种风险分析技术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三、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土建工程项目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越来越需要项目管理者对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视和加强。虽然国内项目风险管理近些年得到了发展,但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进行改进,积极进行理论研究和应用,以促进我国在项目风险管理领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家远、刘春乐.土建工程风险管理[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吴增玉、西宝、刘长滨.中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体系比较研究[J].建筑经济,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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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17-04

一、引言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它包含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美国学者菲利普・乔瑞指出,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其次是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位居第三。

美国是处在操作风险管理前沿的国家之一。2004年,美联储和美国有关监管机构联合进行了一项名为“损失数据收集练习”的研究项目(Loss Data Collection Exercise?熏LDCE),参与者限于美国境内银行且须是自愿。共有23个银行为该项目提供了数据。该项目数据已由美联储和相关监管机构于2005年5月披露(以下数据取自该披露)。本文以下部分首先对LDCE项目进行了描述,然后对2004LDCE项目提供的数据从参与行情况、损失数据分布和保险作用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从中结合我国情况得到了某些启示。

二、LDCE研究项目概述

截止到2005年底,LDCE项目共进行了3次。前2次均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风险管理组(Risk Management Group,RMG)在国际范围内组织进行,旨在要求参与机构提供各自的操作风险损失信息,包括为操作风险所配置的资本,预期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特定业务线的风险敞口指标等。第1次收集的是1998年-2000年数据,共有11个国家的30家银行参与提供数据。第二次收集的是2001年数据,共有19个国家的89家银行参与提供数据。项目结果由巴塞尔委员会分别以QIS-Tranche2和2002LDCE的名义于2002年1月和2003年3月对外披露。2004LDCE项目是美国银行参与的第3次,改由美联储和有关监管机构于2004年组织进行,参与者限于美国境内金融机构且须是自愿。共有23家银行为该项目提供了数据。2004LDCE项目首先要求参与行提供包括操作风险损失的损失地点和日期,与之相关的业务线和事件类型,损失数额,若有保险补偿赔付数额是多少?鸦其次要求参与者表明是否具有损失临界值,上报损失是否只是超过临界值的数据,超临界值的数据是否完整等?鸦第三要求参与者提供本机构业务线和事件类型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定义的业务线和事件类型的对应关系?鸦最后要求参与者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业务线和事件类型的操作风险敞口估计值。2004LDCE项目还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前两次有所不同?押该项目要求参与者基于自己定义的业务线和事件类型上报数据?鸦该项目没有像前两次那样设定损失数据上报临界值?鸦上报的数据可以横跨不同的时间区间而不仅局限于特定的时间区间,该项目收集的数据可以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或9月30日等。由于23家参与行上报的数据是基于他们的内部数据结构,为了比较分析,该项目利用参与者提供的对应指南或其它信息,将参与行基于内部业务线的损失归类于新资本协议所定义的八个业务线和一个名为“其它”的类中,“其它”类包括那些不能归类于八个业务线或横跨不同业务线的损失。对损失类型,也按照新资本协议的定义进行了处理,增设了两个损失类型,一是“其它”类型,包括不能一对一归于新资本协议损失类型的损失,二是“欺诈”类型,包括参与者没有提供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区分的欺诈损失类型。

三、2004LDCE项目数据分析

(一)参与行情况分析。表1给出了2004LDCE项目参与行所提供的损失数据收集临界值,临界值从0到大于10000美元不等。6家采用0美元作为临界值,其损失次数占总损失次数的96.3%?熏损失数额占总损失数额的21.8%?鸦3家机构采用大于10000美元的值作为临界值,虽然他们的损失次数只占总损失次数的1?郾1%,但损失数额却占总损失数额的67.8%。采用不小于10000美元作为临界值的共有9家,上报损失次数占总损失数额的1?郾5%,损失数额占总损失数额的72%,上述数据说明各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认知不一,也提示我们操作风险管理应集中于低发生频率高损失数额的损失事件上。

表2反映的是参与者提供的损失事件次数,表中看出,23家参与行提供了150多万件的损失事件,损失额259亿美元,其中55766次每次损失不低于1万美元。这说明操作风险对银行的负面影响是多么巨大。从第5行看出,绝大多数的损失是由4家机构提供,4家机构每家损失不低于1万美元的次数均超过2500次,上报损失额不低于1万美元的次数占不低于1万美元总损失次数的70.7%,上报的损失额占总损失额的66.64%。表2还给出了参与者是否将业务线近年来的不低于其内部临界值的损失数据全部上报的情况,其中6家没有提供此方面的信息。从这些数据看出操作风险对各银行的影响不一,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紧迫性。

(二)损失数据分布分析。表3反映的是机构层面的年度损失数据分布情况。表中看出,提供1999年以前数据的仅3家,而提供2004年数据的则达到21家,说明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就机构的平均损失次数而言,从1999年前至2002年呈逐年增加之势,2002年达到高点,次数为803次,然后呈下降趋势。但对每家平均损失数额,除2003年外呈现连年增长,从1999年以前的2400万美元到2004年的71200万美元,说明操作风险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越来越大。

下面从业务线和事件类型层面进行分析。2004LDCE项目提供了关于业务线和事件类型的损失数额不小于10000美元的数据 (表4)。表中看出,60.1%的损失次数发生在零售银行业务,在此业务线中,外部欺诈和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又分别占56.3%和20.4%,处于主要地位。占第二位损失次数的是“其它”业务线,损失次数占总次数的8?郾0%,这也说明参与机构业务分类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相差较大,怎样分类仍然是金融业面临的一个挑战。业务线损失次数发生相对较少的是资产管理和公司金融,分别占2?郾4%和0?郾3%。从损失类型角度看,外部欺诈和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有着最大的损失次数,分别占损失次数的39.0%和35.3%,其中外部欺诈主要出现在零售银行业务,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分散于各业务线,在6个业务线中,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具有最大的损失次数。具有较低损失次数的是实体资产损坏和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类型,两者数据相等,占上报损失次数的0?郾7%。

对于损失数额,就业务线而言,虽然“其它”业务线所包含的损失次数只占总损失次数的8.0%,但它所包含的损失数额占表4中总损失额的份额最大,为70.8%,说明不能归类于八个业务线的损失发生频率虽低,但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中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零售银行业务和变易与销售业务分别以12.3%和8.6%的份额处于第二位和第三位。公司金融所占的份额最低,为0.5%。对于损失类型,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以79.8%的份额处于首位,并且该损失类型在除支付与结算、服务业务线外,在其它业务线中所占份额最大。

就平均每次损失的损失额而言,虽然零售银行业务整体具有最高的损失次数和较高的损失数额,但该业务线最大的平均每次损失数额不超过44万美元,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平均每次损失额较大的是交易和销售业务线中的外部欺诈和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类型,公司金融业务线中的内部欺诈类型,资产管理业务线中的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类型,平均每次损失数额分别为4036万美元、1039万美元、850万美元、734万美元。说明这些业务中损失虽然发生频率不高,但损失强度较大。

(三)保险作用分析。2004LDCE项目也披露了有关操作风险在损失当年的保险赔付情况。从14个上报保险赔付数据的参与行上报数据看,在所有≥10000美元的损失事件中只有2?郾2%的损失事件获得了保险赔付。在具有保险赔付的损失事件中,保险赔付率达63?郾8%,远远高于5.4%的保险赔付数额占总损失数额的比率,说明只要获得赔付,赔付额较高。63.8%高于5?郾4%的原因在于获赔次数比例较低。在业务线中,从获赔次数看,虽然商业银行业务和零售银行业务获赔次数比率较高,也分别只有4.0%和2?郾9%,交易和销售、支付和结算获赔次数更低,仅有0?郾1%和0?郾2%。从表中第2列看出,其它和零售银行业务具有较高的赔付数额比率,但从第3列看,最高的比率是交易和销售业务的13.6%,这可能是损失事件的损失数额大小差异较大所致。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在弥补操作风险损失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大。

四、启示

(一)将操作风险管理全面提升到战略高度予以重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损害是产重的,从国际上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到我国中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的票据案,均说明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三次LDCE项目看出,当前操作风险受到了国外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他们认为,通过操作风险管理,可以增加银行股东的价值和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优化银行的治理结构,增加监管机构的满意度。现在他们正纷纷采取各种方式,制定有关制度与规则,优化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模式,加强内外部审计等来加强操作风险的量化与管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我国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长期以来偏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违法违规经营和金融案件经常发生,使我国商业银行内在脆弱性体现的尤为明显。为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银行业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操作风险的管理,从内部发展内控系统,从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减少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造成损失的比例,跟上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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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建筑工程经营风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随处可见,如果施工企业不对相关建筑项目中所存在的潜在危机进行合理的分析和挖掘,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收益,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经营风险较多,从合同条款到市场变化,都会对企业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带来一定的危害,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低下,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企业在开展工程施工建设前,必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经营风险开展合理的评估和分析工作。

1.我国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内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与应用起步较晚,主要是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西方的项目管理理论时未能同时引入项目风险管理理论,加上我国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工程风险管理理论才被引入我国,并逐步得到发展和应用。但其理论研究还有待提高,应用的效果还不是很显著,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

1.1工程各参与方风险意识淡薄。工程各参与方的风险意识淡薄是制约风险管理在国内发展的主要障碍。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已较为丰富,但大多数工程参建单位没有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都不愿在风险管理方面投入必要的资金和精力,宁愿选择风险自留的手段,但自留的风险有可能会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一旦风险发生,将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1.2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的适用性不强。虽然我国已经开展了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但太过偏重于对分析方法的研究,与工程实践结合不紧密,工程风险管理实践只局限于项目的个别阶段,全过程的风险管理还未展开。

1.3风险识别困难、风险评价误差大、风险处理手段落后。我国很多企业在风险研究费用上投入不多,企业中风险管理还未实现完全信息化,缺乏对经验、数据的积累与分析,未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因此,大部分相关企业对工程的风险因素以及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识别不够全面。

风险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投入很多人力,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风险评价中没有丰富的可供借鉴的历史资料,定量分析较少,定性分析较多,造成风险评价的结果不够准确、误差较大,从而影响到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进展。

目前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还不成熟,大多数项目在应对风险时采用风险控制、风险自留的处理手段。然而风险控制必须经过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否则一旦发生风险,可能有更大的风险损失。而风险自留只有在风险分析时认为风险发生概率小且损失较小、在项目储备资源限度之内时才可以采用,否则就很危险。

1.4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依据尚不完善。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建设的具体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在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增设了有关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条款,但其覆盖范围有限且属于推荐性,没有法律强制力。《保险法》中虽然规定了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但却没有针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法律,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

1.5工程担保和保险市场尚未形成。工程担保和保险市场的形成还需要有从事此类业务的专门机构及相应人才。国内部分银行已开展一些工程担保业务,但普及度不高,保险公司还不能从事工程担保业务,专业化的担保公司还没有形成规模,并且对设立专业担保公司应具备条件、如何审批、业务范围与如何监督等还没有明确规定。国内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与实践还需深化,工程保险险种还比较有限,且保单形式单一,缺少灵活性,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

1.6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发展不完善,相关专业人才欠缺。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展了工程保险业务,但却很少为企业所接受。除了与保险公司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关外,还有是缺少工程保险方面的经纪人、人。另外,一些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也缺少对工程保险方面的咨询服务,相关知识也不普及。因此,有很多的业主、承包商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培育和发展风险管理中介机构、专业人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关于我国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发展的建议

2.1完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适应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风险管理。《担保法》虽然有担保业务的相关规定,但缺乏针对工程建设方面的具体规定。目前,工程保险发挥了一定的风险保障作用,但缺乏对建设工程各方参与保险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今后的有关立法中,需考虑有关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内容,在有关合同示范文本中制定相关条款,以及研究制定各种相关的系列合同示范文本,以利于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2.2培育发展工程担保市场,积极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并能够强化建筑市场的守信机制,有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除了现行的银行担保外,还应当积极发展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发展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应允许开展担保业务。工程担保公司的设立,国家应尽快制定审批要求,确定业务范围,规范运作,并进行有效监督,形成竞争机制。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建设工程保险经纪人、保险人和风险管理咨询公司,应积极引导、扶持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2.3适当采用强制性措施加快风险管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当前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应强调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促进风险管理观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推广。如在大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增加风险管理报告的要求;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需包含风险管理的内容、拟定相应的制度。另外,应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明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有了充分的自,为了回避风险较少损失,必然会积极运用科学与灵活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

2.4加强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对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视。目前,我国的相关行业协会对于风险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涉及的很少。有关行业应发挥其优势,组织相关机构进行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与培训,加强国内外信息交流,尽快建设我国风险管理信息中心,为项目风险管理提供服务。

2.5建立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建立企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企业首先要提高风险的识别能力,企业内部应注重相关资料和经验的积累、分析,掌握不同工程项目的风险规律,并进行记录归档,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资料库,为今后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参考依据。承包商应提高风险识别的能力,做好风险识别阶段的工作,以便运用各种风险分析技术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3.结语

建筑工程项目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经济活动,其涉及面较广,因此风险也较大。从探究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角度建议和完善我国的项目风险管理制度,既能减轻项目各参与方的风险损失,保证工程项目顺利的进行,也能满足我国建筑行业走向国际化市场的迫切需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