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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监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4 09: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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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监管

篇1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46-03

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的运用,世界各国一直存在争论,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时期也有不同的做法。1997年,英国政府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一体化监管。[1]随后,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纷纷效仿,掀起了“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浪潮。但由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存在一个适应于所有国家或各种金融产品的一个完美的模式;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侧重点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监管政策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机构众多且组织形式复杂,金融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我国是否适于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能否实现一体化改革所倡导的监管标准和手段的统一,实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值得金融理论界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势分析

从国际金融发展情况来看,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适合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经济发展水平高;资本市场发达;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水平高;混业经营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高;金融监管水平高。统一金融监管有以下好处。

1.成本优势。一体化监管不仅能节约人力和技术投入,降低监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

2.提高监管效率。一体化监管能够全面真实反映被监管机构所有经营业务,监管组织结构更具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已日益多样化,不同类型机构之间传统的职能分工已经消失。尽管有多种办法可解决多样化经营机构的全面审慎监管,但是一个一体化的综合监管机构可能更有效地监督这些机构的所有经营,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觉不同业务潜在的风险危机。在日常监管中,一体化的监管机构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来加强监管,同时又能更有效地考虑各业务品种的区别,提高监管效率。

3.改善监管环境。一体化监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机构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性、政策性的不一致性及监管的重复交叉与遗漏,而且能够避免由于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和监管强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可以使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能便利地进行投诉,降低相关的信息搜寻费用。

4.适应性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务日新月异,―体化监管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5.应变协调效率高。由于所有的监管对象被置于同一个监管者的监管之下,监管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确。在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一体化监管机构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协调的权威性和反映的及时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处置、平息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例如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中,银行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管理委员会不仅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危机处理不当,而且当危机升级的时候,两家机构还配合不力,互相推委。危机过后,墨西哥立即统一了金融监管机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韩国也是如此。[2]

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缺陷分析

虽然理论上一体化监管有诸多优势,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高于分业监管机构,而且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国家至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

首先,尽管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分业监管下的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仍在发挥作用。其次,已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国家,其监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由于各监管目标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仅难以达到强化监管责任的目的,而且使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尤其是在转轨经济国家,由于操之过急,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没能及时到位,使改革跌入了片面化、简单化的陷阱。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特先生所说: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最后,统一监管机构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容易导致低效率,而且由于监管权力过分集中还容易产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先生认为,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可以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从而促使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创新。因而,美国在1999年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太大变革,美联储、货币监理署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均在不同场合表示没有合并的打算,但是,美国却是世界上金融监管最为有效的国家之一。这也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混业经营不是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必要条件,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同样能够提供高效率的金融监管服务。

三、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一个两难境地

1.从我国金融发展总体状况看,我国尚不具备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条件。一是我国GDP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GDP较低,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经济发展质量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二是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近几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远未达到国际惯例所公认的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投资者非理性表现较强,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浓。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制银行还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各种各样的案件发案率较高。四是金融法规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和分析能力不高,对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监管计量模型掌握不精,运用也不娴熟,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3]

2.从我国金融业最近几年发展的情况看,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益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现。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经营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

目前,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而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则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与此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

在保险业务方面,新的业务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保险业务,既有投资功能,又有储蓄功能。[4]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有这些都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作为前瞻性的金融监管建设,应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

尽管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开放的规模和比例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只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客观现状和现实条件都决定了金融监管一体化在短期内实施还缺乏稳固的基础。现实告诉我们,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化的改革,可能会使我国陷入金融混乱之中。

四、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需要做的重点工作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重点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立法,加强金融监管执法。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在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过程中,应根据形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应强化金融执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利,并使其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增强金融监管的严肃性,维护监管人员的正当权益,树立监管部门权威,更好地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当前,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方面,全面审视现行的金融法规,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条款;另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业务的发展要求完善有关条文。

2.加强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量化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机制;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严于自律的监管客体系统,完善金融监管客体的自律机制。一是建立系统完整的自律机制;二是以完善各类责任制为契机,强化自率机制的真正落实,增强自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健全内审机制,增强自律机构的权威性;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实施ISO9000标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五是加强银行同业公会的同业自律监督作用,对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4.加强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尽最大努力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一是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控文化氛围;二是建立相对独立和权威的内控机构,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是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权责制衡机制;四是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

5.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高效配合。在现阶段,三大监管机构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如何协调各个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至关重要。应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就监管中的问题展开讨论,研究对策,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建立三者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对证券业的合作监管;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基金的风险监管合作;三是完善国际金融统计,加强会计与信息批露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四是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

参考文献:

[1] 陈元.美国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篇2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格局中不断创新,新旧金融业态交织互动,共同推动着我国金融业态

的演变发展。

当前,我国金融业态总体上呈现四大

演变:一是金融组织形式演变。金融控股公

司陆续出现,各类新型的专业化、功能性金

融机构不断涌现。二是金融业务模式演变。

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的叠加效应明显,跨

业、跨市场融合以及同业市场、理财业务创

新层出不穷。三是融资渠道演变。金融创新

的深化,使得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资本市

场和货币市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融资渠道

脱媒化不断增强,传统的银行信贷渠道在货

币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逐渐下降。四是金融

新业态演变。阿里余额宝、腾讯微信支付、

P2P、网络银行等激烈角逐,互联网、电商巨

头竞相涉足金融领域。金融业态演变在促进

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

一系列问题,给银行业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

课题。

混业经营现实存在,监管体制如何在分业与混业间科学取舍

在我国,对于基于现实存在的混业经营,是分业还是统一监管的争论一直是业界热议的话题。实行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最核心的原则应该是对制度变迁成本(包括监管成本和执行成本)的考量,即这种变革是否能真正达到预期目标,能否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格局下的监管真空问题,能否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业运行面临的监管成本,能否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因此,面对金融新业态下的混业经营,银行业监管除了强化内功、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外,还应着力处理好几个问题:一是强化监管协调机制,努力降低协调成本。以部际联席会议为基础,加强三家监管机构基于整体金融市场发展视角及不同子市场之间的协调,尽可能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降低监管成本。二是加快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制度,强化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三是强化功能监管,加快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换。三个监管部门在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监管的视角应更注重于金

经济金融观察

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

影子银行与银行业转型如影随形,银行监管如何疏堵并济

影子银行是近年来业界热议的话题之一。社会各界对“影子银行”的概念、定义也不完全统一。国务院“107号文”从监管角度将我国的影子银行归纳为三类,但在具体细分上尚存分歧。其中第三类“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的部分业务,如部分理财业务、银信合作,被视为银行中的“影子银行”,在影子银行系统中占据核心地位。

客观地看,影子银行通过资产转移和证券化操作,拓宽了传统银行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流动性,对于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影子银行迫使银行增加表外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变得更加投机,影子银行体系中出现的金融风险可能会被传导至正规银行体系,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疏堵结合。除了按照国务院“107号文”要求加强对理财业务、信托业务的监管外,关键是要推进制度创新,包括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严格的量化贷存比和贷款额度要求等。要通过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直接融资、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商业银行转型,使商业银行表内外理财产品进一步规范,促使其将一部分影子银行业务回归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影子银行的监管,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厘清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动和信息共享。

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银行监管如何未雨绸缪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客户的泛空间性和风险依托互联网的快速传递性,使风险监管充满更多的不可控、不可测性。如何通过有效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在互联网银行呼之欲出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管如何做到未雨绸缪,成为目前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首先,要科学设限。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监管要在有效创新和防范过度创新之间科学设限,努力寻求合理的平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关注金融发展一般规律和国家特定禀赋之间的良好结合。要考虑到制度选择和发展过程当中的各种基本规律,还要结合特定国家在经济基础、文化特质和制度框架等方面具体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效率性和稳定性相互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才有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其次,要坚守底线。互联网金融的道德底线、风险底线,就是不能成为传统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崛起的同时,也有不和谐音符。一些公司涉足P2P网贷,出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打球;一些公司不注重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注重短期的拼规模,非常急功近利,也给这个行业带来很高的风险。因此,坚守上述底线,是维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

第三,要坚持差异化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的客户秉性和业务内涵,表现出与传统金融不同的风险特征,因此不能套用传统商业银行的标准监管互联网金融,否则互联网金融永远发展不起来。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它的风险结构,制定一个适合互联网金融成长和发展,同时又能保证人们财产安全的监管标准。

第四,要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强化行业准入,确定监管主体。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此外,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积极与国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我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我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

第五,要高度重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海量、复杂、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增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同时,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应极端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列为互联网银行准入审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链接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77-01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日益开放,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面临着专业化、国际化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体制原因,虽然银行监管部门在体制上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实现了金融与货币政策的分离,强化了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但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银行业监管目标模糊

在监管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中,银行业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差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主要为实现宏观目标服务,为保持币值稳定,相应调节货币政策工具。而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则为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具体目标,重点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目标多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作为监管目标,这就使得两方面的监管兼顾不周。银行业监管在保障国家货币政策目标实现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的同时,还要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就造成了将银行业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视为同一目标,过分抢夺了货币政策目标,忽略了银行业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银行业监管的功效。

二、银行业监管内容狭窄,手段单一

银行监管形式主要有银行业内部监管、外部监管、银行业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监督。手段主要有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相对而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方式却较为单一,即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外部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经济处罚为主要方式,行业自律组织极为少见。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而社会监督机构也尚未形成对商业银行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银行业监管专业性不足

监管工作信息未能形成专业化系统管理,没有一个专门的平台统一对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以及市场准入信息进行集中有效的管理,监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监管档案未形成电子化自律加以管理和使用,没有一个平台能提供被监管机构的情况全面的历史资料,仅能依据曾经管理过的监管人员的经验来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历史情况。

在银行监管中,不论是非现场监管分析、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审批,还是监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监管业务的监管队伍。只有监管人员既精通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相关业务的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和市场背景等,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相关市场变化可能对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影响,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监管人员的专业性不足表现在监管人员并非经过特定的培训,只要有一定能力,均有可能被配备到监管岗位,只要工作需要,人员就有可能被调整到另一个岗位,而专业才能很少被提及,更没有设立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没有建立分等级的监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相当部分监管人员知识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银行业监管组织缺乏有效的配合

银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督和内部审计三股力量没有实现有效的联合。一方面,内外监管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人民银行、监事会、审计署及银行内部的审计稽核部门均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但检查项目的对象和计划在事前未充分沟通,检查时间不统一,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在事后也无法做到及时交流,极大浪费了监管资源,造成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另一方面,未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中介机构的作用。除上市银行外,我国大部分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够规范和完备,甚至存在一些恶意虚假信息,使得存款人、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等市场参与者对商业银行的分析和判断出现混乱和偏差,难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而外部中介机构如外部审计部门拥有大量专业资源和信息,监管部门尚未充分利用这一渠道来提高监管效率。

五、提高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对策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发挥银监会新的管理体制的优势,拓宽金融监管覆盖面,实现本外币、境内外金融机构、表内表外业务、现场和非现场的统一监管;建立被监管机构档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完善日常监管、风险预警、资信评级、监管责任制度体系,增强监管效能;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以新业务、新知识培训为重点,努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坚持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原则,努力发挥监管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2.加强监管合作

加强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者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增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合力和实效。三大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明确报告与披露的基本数据、指标、范围及时间频率等。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有关经济综合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有关信息质量的公告制度,增强金融机构会计、统计和审计大家力度,以过硬的金融机构会计、统计和审计质量与国际金融接轨,建立有别于中介机构公司治理评级的监管部门公司治理评级体系。

3.加强金融立法,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法规

我国要继续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一是对照已有的金融法规,认真结合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要求,制定我国详细、全面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突出可操作性,以确保监管工作规范、统一。二是结合当前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实际,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尽快制订完善有关的金融监管法规,可建立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篇4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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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对于我国银行业造成的影响来说也是利弊皆有,从积极影响方面来说,它加快了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促进了我国银行业金融立法,并卓有成效;实现了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督管理,采用了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方式,从而避免了因风险管理技术原因导致的损失,使得商业银行监管走向了国家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轨道;进行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金融的促进作用;完善了金融市场体系,优化了金融结构等。对我国金融业带来的消极方面的影响,表现在不良贷款大大反弹,资产质量大受影响;国内中小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工商企业经营困难;股市与房地产市场走向低迷;商业银行海外投资风险危机严重;宏观经济环境和货币变化带来了新增贷款潜在风险加大等。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系统的巨大影响,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直接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是直接影响不大,间接影响方面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政策调整使银行利差收入越来越少;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受到了影响等。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提供了很多启示,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居安思危,汲取金融危机教训,避免金融衍生品发展和监管不当再次导致危机发生;应当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制度进行透彻分析,取其精华,去除糟粕,借鉴一些有效先进的经验为我所用。同时,还要积极关注银行业潜在风险,充分认识到金融衍生品潜在的风险,监管部门加强对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风险跨市场转移;还要谨慎对待混业经营这把双刃剑,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混业经营给银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它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风险的传染性,谨慎对待混业经营是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措施,对保障银行业和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建立时间不过短短几十年,改革开放以来从无到有逐步实现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很多,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和不健全,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掌控银行经营创新和风险监管,不能有效构筑银行安全屏障,所以加强我国银行业监管改进办法和措施是必要的。具体说我国银行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操作性不强,比较概括笼统,不适应未来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需要修订,一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规范、不灵活,金融法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二是金融风险性监管不规范,目前的银行审批和经营合规范性是银行监管主体内容,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风险管理办法和能力监管力度不够,银行风险监管内容不全面,从而忽视了金融风险性监管。三是监管方式单一,效率低下。重视非现场监管,而轻视现场监管;重视重点监管,而轻视日常监管,使得金融监管综合效力不足,监管力度弱化,从而造成金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四是对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协调配套不够,监管机构信息传递的滞后或失真,导致审计、法律和舆论等机构力量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网络。五是银行监管不透明,银行监管机构执法透明度有待增强,金融透明度是银行业监管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六是银行业内部监管效率较低,在信贷风险管理、信贷资产质量审核、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问题较多。国内信息评级机构技术不标准,业务范围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意识淡薄等问题,阻碍了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还有我国银行外部监管环境不完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要求;内外银行业监管工具存在不足,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监管内容深度和监管范围广度不够;监管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管模式不符合新时期银行业发展要求;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等诸多问题。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应对策略

第一、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工具。首先要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监督与建设。不断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银行风险管理制度,银行监管部门积极借鉴外国信用风险监督模式,尽快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内部信用风险模型,及时发现监管制度缺陷加以弥补,以防止风险扩散。加强监督和约束重要岗位人员行为,积极防范操作风险,从源头控制与防范操作风险发生,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其次,充分发挥外部控制制度对银行业的监督作用。逐步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是银行监管外部控制的有效手段,加强银行业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细则,确保各项操作有法可依。建立一系列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法规,加强银行业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投行、信用评级机构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到位,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得公众和金融机构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降低危机爆发。所以尽快建立银行业透明化信息网络平台,确保银行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加强监管部门主导作用,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披露信息,及时跟踪和监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情况。最后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比如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权威性,保持他们的公正性,形成监管合力;还可以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和市场参与者的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可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

第二、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与范围。首先要规范银行市场准入规则,这是保障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市场竞争环境的良好保障。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准入规则已经形成一套系列规定限制,但是缺乏连续性,存在抽离资金的隐患,把好入关口至关重要,防止不合格银行从业人员和银行进入银行系统。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经营领域逐渐放宽,导致一些不良银行机构轻易进入银行市场和银行业务领域。还要运用市场手段规范我国银行业退出机制,遵循市场化原则,避免政府一包到底的现象,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形势变化合理运用这两种手段,来调节金融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和对公众信心的打击。经济运行良好时,可以采取破产、关闭等市场化方式,以防止对公众信心的打击;而在经济形势衰退时不采取破产和关闭的手段,以保持金融的稳定性。完善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健全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应当对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规则等方面提供依据,建立一部专门针对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可操作性。

第三、改良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手段,保证监管协调机制的良好运作。对于非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要确保其真实性,完善其数据统计口径,非现场检查数据要能够充分反应以后各种风险状况。对于银行数据真实性与否要给以有效监督和惩罚处理。不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协调性,两者互相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现场检查应具有连续性,对于出现问题的银行进行持续性检查,使用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其进行整改和后续监督。在银行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内外监管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以确保信息共享制度实施。建立信息分享平台可以有效沟通银行业监管中介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监管合力。完善现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信息中心,互通有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四、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关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可以有效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保障,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再治理造成的高成本浪费。在制定金融结构法律时要考虑到可操作性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可以有效提高银行机构分散风险的能力,当银行监管措施跟不上金融衍生品创新时,金融市场就难以稳定,分散风险链条就很可能转变成传递风险的渠道。所以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银行监管力度,以确保金融创新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增强抵抗全球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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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业在1993年以后,采用的是分业经营的方式方法,与之相呼应的金融监管方式是分拆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国家相应的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样三个相关的监管部门。在这样的金融监管体制之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时候,可以做到各有各自的侧重点,在监管工作中,三家监管机构各司其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的概念,需要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三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采取相互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的工作。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发展形势来看,还存在着缺乏监管机构协作的制度框架进行有效的保障。对于在合作过程中所采取的合作方式,在合作过程当中,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如何对自身的功能进行正确的定位,在监管过程当中,三家机构如何有效的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交换的机制等等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在合作的时候,往往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三家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当中,也无法进行有效的业务协调和进行相关的合作。我国不少企业现在都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时期,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为了更好的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自身的业务也在不断的扩大。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家金融监管企业在业务监管方面就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职能重叠的现象,对于银行业一些新的领域业务,由于监管机构还有有注意到,往往也会存在着监管盲区的现象。这样的话,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就会出现监管业务重叠和监管存在盲区的现象同时发生。这不仅仅会造成监管资源的分布不均匀的情况,更会造成金融机构监管资源的及大浪费。就出现了我国政府部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却达不到所预想的监管效果。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当中,监管的内容涵盖了包括金融机构的成立,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退出的全部环节。可是,在实际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把更多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环节上了。往往会对金融机构成立的资质进行很严格的审核,并且对其进行相关的筛选工作,对金融机构的审核内容往往都局限在了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内容上,机构的资本情况和机构的财务报表。很少会想到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预防,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上还没有很好的得到相关的落实。此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偏重的大多为一些国有性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了,忽视了对社会中的民间机构以及其他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机构。监管往往没有顾及到。如此狭窄狭窄的金融监管内容,必然会影响到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所监管到内容以及监管的效果。。

三、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在当今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往往金融行业的发展更多的是遵循市场的特点,如何更好的发展,依靠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调节。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之下,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最为有效的监管方式就应包括了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的内容,这样三者之间才可以达到一个有益的补充,三者之间进行相互促进和相互保障,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之下,才可以能提高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效果。但是,现实等情况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却没有这样一种可以进行金融监管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在实际对金融企业的监管之中,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干预的内容过多过滥,导致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监管之下,监管机构在工作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对自我的约束相对较差。当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把监管主要分为了现场的监管和事后的监管,这样往往无法有效的对金融风险进行相关的预警工作,造成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能力方面相对比较差,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事前的监管基本上就没有。

四、缺乏统一的监管,监管成本较高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在一定意义上,是具有对金融机构的强制性帮助和指导的,所以,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监管工作进行配套。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更有效果的监管工作。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适量庞大而且金融机构的性质也是各不相同,金融机构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也会采用各自不同的方式方法,这些都会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过程中,带来相应的麻烦。在现实的监管工作过程当中,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存在有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导致了金融机构钻法律法规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国应该设立一套完整的有关金融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方法,保证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做到,遵守监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按章办事,这样就可以在有效的降低监管的成本的同时,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效果。

五、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我们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特点,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有效措施来进行必要的防范工作,但是在实际具体执行的过程当中,往往缺乏相关的有效作用,表现出来的就是可有可无,存在的意义并不是很大,产生的效果也并不是很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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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1-005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1.13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里根大楼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它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反映了美国朝野从政府到国会、从法律界到学术界对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在美国金融史上有望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比肩的金融监管里程碑,将使华尔街开启新的金融时代,同时对整个世界金融业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主要内容

《多德-弗兰克法案》涵盖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概括为以下六大方面,其中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和消费者金融保护是其两大支柱性内容。

(一)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

为改变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痼疾,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成立新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1]。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其成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改革重组了银行监管机构,将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合并到货币监理署(OCC)中,其部分职能转移到美联储(FR)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改革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权力,改革后美联储不仅名义上拥有消费者金融的监管权力,而且将拥有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职能,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各业界的大型机构均被纳入其监管范围之内。针对此前保险业没有联邦监管机构的制度空白,财政部将成立新的监管办公室,与各州监管部门联合监管保险公司。同时该法案设立了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给予FDIC破产清算授权,将FDIC的清算职能扩大到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在超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对其采取接管、拆分、清算等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

(二)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非常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一是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为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美联储应当根据FSOC的建议或自行对并表资产不低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和受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一套审慎监管标准。这些审慎监管政策包括:设置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最低杠杆率指标、加强风险管理、危机处置规划定期报告制度、设置集中度限制、定期压力测试、设置短期债务限制、计提应急资本、加强流动性要求、强化公共信息披露。美联储还可根据FSOC的建议或自行判断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慎监管标准。更为重要的是,为防范系统性风险,FSOC将获得“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在2/3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同时可以直接否决大型金融机构间相互购并申请。

二是引入修订版的“沃尔克规则”,对大型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直接限制。其内容包括:限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营交易;限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率,限制其风险敞口,使一些机构可能不得不“自废武功”,剥离或缩减部分带来丰厚利润的业务,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发生。

(三)加强消费者金融保护

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版图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创立被称为“华尔街新警长”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这一机构将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实施监管,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该机构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拥有调查和强制执行的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四)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加强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一是《多德-弗兰克法案》特别加强了对场外交易(OTC)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的监管,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实施衍生产品交易中央结算;二是要求银行分拆掉期业务,要求银行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较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自身仅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三是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四是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五)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监管框架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将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影子银行系统”纳入严格监管的大框架之下。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大型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其在美国证监会(SEC)登记,接受强制性的联邦监管,报告交易和头寸信息,并接受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这令对冲基金的客户非常抗拒,因为报告交易和头寸信息将曝露其身份,从而影响询价以及市场交易。

(六)加强对投资者和股东的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者和股东的保护。一是制定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自身利益。加强SEC的监管职能,在SEC内部成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和投资者保护办公室。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新法案在SEC中成立专门的监管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对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等;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在评级公司人员跳槽至客户方时实施离职审查;允许投资者对“恶意和轻率”的评级行为提讼;鼓励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SEC拥有摘牌的权利[2]。二是在高管薪酬问题上为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包括使用人参与董事选举、对管理层薪酬拥有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要求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人士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

二、《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不仅在美国金融版图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将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金融业带来一定的影响。总体而言,对我国银行业的直接影响相对有限,但间接影响不容忽视。

(一)对目前业务影响有限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与消费者直接相关的零售金融以及金融衍生产品领域。而我国商业银行中,目前只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几家银行在美国设有分行,并且其分支机构业务都继承了国内商业银行的传统,很少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另外由于牌照的限制,也很少从事零售金融业务,资产规模占相应总行资产规模的比重较低。因此,《多德-弗兰克法案》与中资银行目前的业务结构相关度不高,对中资银行业务方面的影响十分有限。

(二)经营合规成本可能提高

《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拥有500亿美元或以上资产的大型银行机构将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根据定义,这将包括全球资产达500亿美元,且因为拥有美国分行、处或商业贷款子公司而被视为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非美国银行,以及任何控制此类非美国银行的非美国公司。《多德-弗兰克法案》为美联储如何对非美国银行机构执行从严标准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虽然目前不能确定美联储对非美国银行机构具体执行什么样的从严标准,也不清楚美联储将如何能够以较为有效的方式将这些标准适用于非美国银行机构,但有两点需要关注:一是法案规定美联储可就相关要求针对某家银行机构(包括非美国银行)或某一类别公司的风险、规模、复杂性、活动及其他因素作出量身定制的修订;二是法案规定美联储可对国民待遇及竞争机会均等原则给予适当的考虑。

我国在美国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均远超500亿美元,属于“包括在内的银行控股公司”。一旦美联储确定的从严要求适用于所有非美国银行机构,并且其监管要求又高于我国监管要求,我国在美国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合规成本将被迫提高。比如将不得不接受更高的资本要求,或者更改公司治理架构,或者为满足美国监管要求而编制解散方案,或者进行额外的压力测试等等。

此外,法案的一些规定也将会直接增加非美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如两年过渡期后设立的金融研究办公室所需资金将来自于资产达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机构以及系统性重要的非银行机构提供的监管费用;美联储还要求资产达500亿美元及拥有美国分行或处的非美国银行交纳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管的费用。

(三)延缓相关战略推进节奏

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以及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大型银行以及部分中型银行纷纷开始推进国际化、综合化战略。但《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实施将可能延缓我国银行相关战略的推进节奏。就国际化而言,法案对系统风险的严格监管可能导致银行对规模过大心有所忌,不得不压缩部分海外业务。同时,合规成本的可能提高,将会使我国银行在美国拓展业务变得更加谨慎,特别是法案着重保护的与消费者相关的零售金融业务。就境外综合化而言,法案所体现出的对全牌照趋势的排斥以及零售金融、衍生金融产品的诸多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面临更大的政策风险,综合化经营的成本将显著提高。

(四)间接影响不容忽视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银行业的直接影响有限,但将间接影响其他国家乃至国际层面金融监管潮流,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考虑到美国不仅处于金融领域发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监管组织具有主导性的发言权。作为世界金融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其国内金融改革法案必将深刻影响G20的全球金融改革探讨和未来的新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其法案中的部分条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为国际组织制定的所谓全球规则。特别是对大型银行更严格监管资本的规定以及“沃尔克规则”对银行从事衍生工具交易的监管等,可能意味着全球金融自由化的黄金时期已经终结,后危机时代全球正迈向更全面、更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及建议

我国在美国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均属于《多德-弗兰克法案》需要接受较严格监管的大型银行机构,因此,我国需要积极应对该法案带来的可能影响。

(一)深入研究《多德-弗兰克法案》

根据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加强法》,1991年12月19日后成立的外资银行分行不能在美国开展10万美元以下的零售业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美国设立的分行主要提供企业存款、企业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等传统银行业务,资产和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尽管如此,对各家志在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的银行而言,仍也有必要对《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密切跟踪美国监管当局的后续具体的监管细则。一是全面深入评估法案对我国银行业现有业务的影响;二是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特别注意新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密切跟踪美联储的监管文件,特别是针对非美国银行的具体监管规范,适时评估其对我国银行业海外发展战略的影响。

(二)审慎开展各类政策性风险高的业务

《多德-弗兰克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理念将由“放松监管、放任创新”转变为“加强监管、规范创新”,这将加大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政策性风险。为此,我国各家银行必须在保证合规的前提下,审慎开展以下各类业务。一是审慎开展零售金融业务。危机前消费金融工具的不透明以及危机最终部分由纳税人买单激起了民怨,迫于政治压力,法案成立了CFPA并赋予其相当大的权力,以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这将进一步加大从事零售金融业务的合规成本,特别是对监管法律及惯例了解不够透彻的非美国银行而言。二是审慎开展衍生金融产品业务。根据新法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将接受从严的资本及监管要求,并将面临多头监管。三是审慎开展“影子银行”类业务。尽管法案最终对“沃尔克规则”作了稀释性的修订,但这已表明美国监管当局开始排斥混业经营的监管取向。如果过渡开展各类“影子银行”类业务,将可能引起美国监管当局的重点关注。

(三)稳步推进相关战略

《多德-弗兰克法案》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对非美国银行在美国开展业务带来更多的困难,从而给中资银行国际化战略以及境外综合化战略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笔者认为,我国各家银行仍应继续坚持相关发展战略毫不动摇,美国仍应是我国银行拓展业务的重要目标市场,我国银行需要做的是密切跟踪美国监管动向,综合评估各种成本,趋利避害在 美国进一步拓展相关业务。一方面,虽然《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银行从事自营交易进行了诸多限制,但也应看到法案没有完全照搬“沃尔克规则”,而是作了弱化的修订,并没有完全限制混业经营,美国不会重回《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时代,适度混业经营仍是国际金融业经营发展的主流趋势;另一方面,未来阶段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会逆转,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跨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仍会快速增加。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美国经济金融仍将会占据主导地位。

(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金融危机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操作管理一直被视为标准样板而被新兴经济体的金融改革效法,加上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监管组织中处于主导性的话语权,《多德-弗兰克法案》更为深远的影响是将开启全球加强监管的新时代,这无疑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新挑战。面对新挑战,我国银行业唯有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是探索盈利新模式,提高盈利水平。监管取向的变化、资本要求的提高以及合规成本的不断增加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及盈利能力。二是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轴,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这一方面是合规要求使然;另一方面更是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三是以合规为前提,努力提高创新能力。在未来阶段,金融创新与加强监管将会相伴而行。对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创新永远是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增强生命力的制胜法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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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175-02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群体经济,群体经济与各行各业息息相关。让最知晓行业的组织——行业协会——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让最熟悉企业的机构——行业金融——把控企业的金融安全,让最洞明项目的专家——行业专家—决定项目的资金投向,让最了解业主的人士——资深人士——甄别业主的行为规范。温州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行业协会组织试点的三个城市之一,现有行业协会数十家,涵盖了本土经济的传统产业和新兴科技产业,他们大多组织严密,运行规范,功能突出,在各自行业所取得的成效显著,奠定了本行业的良好社会基础。创立行业性金融服务机构(行业银行),打造成功示范性的行业金融服务专业机构,可以带动温州市各行业建立起行业金融与技术服务体系。

一、成立行业银行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的影响与地位,取决于本国实体经济的发达与作用;一个省市在国家经济的影响与地位,同样取决于本地实体经济的发达与作用。美国金融危机表明,实体经济才是整体经济的根基之所在,脱离实体经济的虚拟经济最终会因为实业的萎缩而使得经济呈现空心化。实体经济的发达与作用,以及对本国经济的影响与地位确立,作为行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纽带与沟通桥梁的实体经济行业协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行业协会担负着解排行业发展的瓶颈难题;引领业内企业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等诸多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

既然地方性行业经济是各省市的经济主体,温州市数十个传统著名行业和诸多其他经济构筑了温州经济的经脉。它们的生存安全与发展情况,势必决定着温州整体经济的发展态势。既然行业性协会担负着协调社会关系、协助解决难题、协商化解矛盾、协办共性事务之社会“四协”责任,那么成立实体经济行业协会金融服务组织,正好可以引领和疏导业内民间资本很好进入正规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温州民间资金的“两多两难”是一个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社会难题。国务院把温州立为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给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坚定温州市乃至浙江省金融业的改革发展信念,提振市场信心,有利于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也是一次全新的挑战,如何充分发挥温州民营经济作用、利用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的优势,趋利避害,开辟民间融资规范化和阳光化途径,值得政府、各行业,乃至企业认真思考和探索。借助协会这一业内企业引领者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好其桥梁和纽带功能,成立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行业银行),因势利导引领本行业企业合理投资、规范融资,不失为一种全新的思路,在温州市“金改”过程中有必要进行探索与实践。

二、成立行业银行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因行业协会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其对业内企业有深度和广度的了解,而这种了解为成立行业银行具备了现实性和可行性。

1.对行业的了解。每一个行业的产生与发展,都有其经济规律。行业组织——行业协会是在深透地了解行业的发展规律,具体了解本地行业的优势和短板,适应这种经济规律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可以说,社会上的任何一个组织,没有能像行业组织对本行业的了解深刻充分。什么行为该支持?什么行为该制止?什么行为该疏导?以便更好避免行业发展中的失误,从而正确地引领行业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2.对业内企业的了解。每一个行业内企业情况不尽相同,有处境好的企业和处境困难的企业,同时存在着有潜在危机或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个规范化的行业组织,最能真实地了解行业内的各个企业,能最大限度对企业的现在和将来做出正确的判断,哪家企业该鼓励?哪家企业该引导?促使企业行业科学化、规范化、理性化,达到企业投资行为风险最低、收益最大。

3.对主要负责人的了解。企业的安全与发展,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思路、素养、能力是重要的决定因素,行业协会对业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与决策者,均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与认识,什么人该提醒,什么人该扶持?提醒与反对是协会对企业一种更负责任的支持。事实说明,这次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中深陷不拔的企业,主要是其负责人的思路、素养、行为出现了问题,他们或急功近利,或抱投机取巧心理,或私欲膨胀行为不轨。行业协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了解有利规避企业风险。

4.对企业发展态势及前景的了解。某行业协会在5年前对业内10家有代表性的企业,从领导素质、技术水平、产品优劣、团队建设、创新精神、风险意识等企业10大要素,进行隐性调查与考量打分。5年后发现,原来处于弱势,但综合得分高的企业,发展的很健康并逐年领先;原来排名在先,但某些关健因素得分较低的企业,现在反而处于劣势,逐步落后。可见,只有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外要素有深层次的了解与分析,有科学正确的判断后,才能准确地鼓励企业与支持企业。

三、行业银行的特性与职能

建议创建的行业性金融服务机构(行业银行)是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并发起成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它既是银行又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特性和职能。之所以是银行,是因为该机构成立的初衷是为业内企业提供规范的信贷及融资渠道,具备一般的商业银行功能,所经营的业务也类同于一般性业务;之所以说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因其主要资金来源于行业内企业和人士闲散资金,以及社会组织融通资金,服务主要对象也为业内企业和人士,同时还具备一些其它的服务职能。

1.资金的集聚来源与特性。业内企业集聚资金,集聚本行业协会成员单位的流动和闲散资金、集聚本行业内有一定实力人士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闲散资金、政府扶持资金,争取政府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产业规范的专项扶持资金和高新科技项目研发资金,争取地方政府对鼓励优势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和政策性金融服务资金、社会组织与银行融入资金,行业发展需要时,争取向银行和社会组织融入资金。

2.资金信贷与安全的把控职能。

(1)利于信贷前审查了解与放贷后监控,有效降低资金风险。对一个企业或一个项目的投资与否,只有真正懂行并了解企业的资深人士,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行业协会发起业内有威望、有实力、有潜力的资深人士共同参与组织的金融服务机构,对行业、对企业、对项目、对负责人都有真实全面的了解,能做出正确判断。加上日常的经常接触与交流,能够及时把控企业经营实情和老板行为动态,防范于未然,监控于过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贷款资金的正确使用、运作安全和效益最大化。

(2)变被动的债转股为主动的行家监管。一直以来,银行在放出贷款后,资金无法按约收回时,要么诉诸法律,但往往追诉不能如愿;要么将无法正常收回的贷款资金无奈转为股份持有,但往往越陷越深。行业性的金融服务机构(行业银行)可以做到对业内企业进行资金流向与经济行为的动态跟踪,适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即使到了不得不介入企业经济监管阶段,行业银行较其它单位更方便指派业内行家,和企业同心同德,互谅互助,排解困境,最大限度保护投放资金的安全,争取尽可能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资金投放的良性引导。企业的产品发展引导。支持业内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新市场新经营模式的推广运作,引导产业转型与提升。

(4)企业公平竞争的维护。提倡和维护业内企业的公平竞争,通过资金的杠杆作用,遏制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及不正当竞争,营造公平合理,互促互进的社会竞争氛围。

(5)合力提升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充分利用资金优势,提升行业综合实力—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6)合力打造行业性产业品牌。行业性、地方性优良品牌,是行业与地方经济的宝贵财富,组织与引导业内企业合力创建行业性品牌,行业银行能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良荣.信息交流与反馈.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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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会计业务遵循着三种不同的会计规范1993年版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5年8月,财政部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该规定于2006年1月1日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面率先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而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2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组成,其中对银行业影响较大的会计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会计准则方面。一是更加明确了应用的范围。在现行会计制度中,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只要求在会计核算中予以体现,而新会计准则则明确在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均应反映,二是更加强调了会计信息应反映未来的影响现行会计制度在相关性的方面只要求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新会计准则则要求通过会计信息能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三是在会计计量方面,不再强调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增加了重置成本、可变净现值,现值与公允价值计量。

(二)资产负债分类与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最显著的改变就是金融资产负债分类与计量的变化。表现在:1.公允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新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和最大的难题。它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存在于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市场报价可确定其公允价值;二是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银行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相应地,金融资产与负债的计量体现出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的变化。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新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与负债,在后续计量中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交易性资产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2.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分类体现出从“流动性”到“风险性”的变化。与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流动性定义有所不同,新会计准则主要强调资产与负债的持有目的性和功能性,其划分标准则更强调风险性。规定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进行划分;负债则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与其他负债。并强调分类 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3.金融资产的减值体现出从“预期计提”到“客观发生计提”的变化。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作了较大的变动,即计提标准的变化和损失准备转回的变化两大方面。以贷款损失为例,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应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对计提损失准备的转回要求区别对待。

(三)信息披露方面。与当前银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标准不够统一、形式不规范和内容不够全面等相比,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列示和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信息披露将更加统、严格、规范和透明。1.强调信息披露的全面性。新会计准则要求银行应当披露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包括指定金融工具性质的依据或条件,公允价值的计量依据,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金融工具损益的计量基础以及终止确认条件等。2.强调对风险的披露。新会计制度要求银行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描述性信息主要包括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数量信息主要有风险敞口数据,风险集中信息等。3.注重对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的披露。明确了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银行应当披露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风险价值或敏感性分析及其选用的主要参数与假设。

二、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挑战

(一)对资产负债的影响。金融会计国际化将改变传统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方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资产与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种分类方法能够充分反映商业银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作出有效判断。同时,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权利和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以及其他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也要进入表内核算,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将更加丰富,提供的信息将会更加全面。另外,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其价

值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金融工具价值的波动必然会带来资产负债率的波动。而金融资产的减值均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对于“五级分类法”),会加剧资产的波动。

(二)对经营损益的影响。根据现行会计框架,金融工具经济价值的变动仅在其实际实现时确认为收益,导致银行可能仅仅为了增加会计利润而进行某项交易。而新准则要求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都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按照金融工具持有目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从而遏制了银行利用金融工具价值变动操纵利润的行为。金融会计的国际化也对传统的损益表披露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传统的损益表根据实现原则确认收益、成本、利得、损失,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使用,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的存在,因此以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和稳健原则为特征的传统收益确定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

(三)公允价值的运用。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有利于其在表内反映,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也更符合目前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惯例和现代化管理风险技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商业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更易于评价银行通过使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允价值的运用也会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产生负面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难以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质量要求。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化都将反映在损益表中,使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可能导致市场对银行经济价值的错误判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受到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非市场化资产的价值确定严重依赖于银行所采用估价模型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假定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的假设采用不同的估价模型,其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账户的影响在不同银行之间可能相差悬殊,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于外部独立审计来说,证实通过模型获得的公允价值是否可靠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四)减值准备方法改变的影响。新准则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减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余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按照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这不仅充分考虑到了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抵押品状况,而且还综合考虑了债务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和时间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对于五级分类法,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更加客观,公允,更符合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

(五)套期会计的影响。对银行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原有会计方法处理,套期工具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不纳入表内,被套期项目的浮动盈亏也不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采取套期会计的方法,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抵销结果,在同一财务报表期间的损益中予以确认进行处理,并不会对银行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产生明显的影响。但要求商业银行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并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这些新要求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银行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三、监管部门需配合做的工作

(一)顺应监管需要,进步完善资本充足率考核。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使商业银行的部分未实现收益或损失将计入资本公积,使得监管资本偏离了审慎的要求。监管部门有必要根据新会计准则的会计数据,适时对监管资本的计量范围进行调整,另外,对加权风险资产计算也需微调。由于资产负债项目的变化与衍生工具的表内核算,监管部门应对权重和转换方式进行适当地调整,在审慎的前提下,在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

(二)创新监管方式,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客观性。公允价值运用中,由于客观计量所导致的信息失真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监管资本计量范围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要剔除会计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公允价值能得到真实地反映,则需要在监管方式上进行创新。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快开发内部评级法,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正向激励与严厉惩罚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相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的管理,密切关注会计信息的变动情况,切实防止会计核算方法的滥用。

(三)加强监管协调,解决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允价值计量部分业务时,需要对未实现的损益进行确认,与税务部门据实纳税的基本原则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会影响银行的各项税收负担。此外,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以及监管当局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监管部门应与财政部、国税局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未实现损益纳税的税收政策、贷款损失税前的抵扣标准等,以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监督标准和会计标准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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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融资券市场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2项配套规程,标志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正式确立。截至2008年4月,已有352家企业累计发行了689只短期融资券,发行面额为8,967.8亿元;未到期短期融资券为280只,余额3,728亿元;今年以来,共有105只、共计1,275.2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短期融资券余额净增加524.9亿元。

短期融资券之所以在国内发展如此迅速,有其不可忽视的优点:

1、申请手续简便。(1)注册制:短期融资券由交易商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和指引进行自律管理,发行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报交易商协会注册,由交易商协会组织注册会议对其进行形式要件审议,接受注册后即可发行;(2)无需担保:短期融资券是以企业信用为支持的债务工具,是企业的一般性债务,无需为此寻求资产抵押或担保;(3)额度管理、分期发行:企业只需一次性注册融资券发行额度,额度有效期两年。在两年内,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在额度内灵活确定融资期限,分期发行。分期发行融资券只需提前两天备案发行文件,无需另行注册。

2、融资成本低。企业凭借自身信用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融资券,可以以资金市场利率水平融资,有效降低财务成本。

3、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发行人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平衡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优化债务结构。

4、提升企业市场地位。(1)参与直接融资市场成为企业较强融资能力的标志,优先发行短期融资券,对提升企业市场形象意义重大,长期参与金融市场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市场地位;(2)通过多次发行,使企业发展成市场上的经常发债主体,逐步建立企业在市场上的利率基准,为利率市场化环境下的财务管理打下基础。

5、市场需求旺盛。(1)人民币投资渠道不足:当前国内人民币投资渠道少,各种银行存款激增,闲置资金纷纷寻找高收益的短期投资渠道;(2)银行间市场活跃:银行间市场成员众多、资金量大、交易频繁、需求旺盛,有利于短期融资券的顺利发行。

二、中期票据市场

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原《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程同时废止。中期票据在国际金融市场称做MTN,是一种中期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是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一般性债务,无需担保、资产支持或其他复杂交易结构。它是一种广义的融资性票据,它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是货币市场上一种较为特殊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属于非金融机构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在监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资券产品发展的经验,鼓励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继续发挥市场的约束激励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在4月15日推行试点7家企业,后续又推出3家企业。表1、表2是这次发行的数据统计资料。(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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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反假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公众的反假意识和银行工作人员反假水平

在反假宣传方面要注意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经常刊登、播放一些反假货币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币防伪常识和技能,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制假、贩假、使假是违法行为,反假货币人人有责。在反假业务培训方面,要着重对一线柜员进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真假人民币防伪技能等专业知识培训,进行严格考试,要求达到持证上岗。金融系统还要经常组织人民币反假工作经验交流、人民币反假知识竞赛等,使人民币反假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柜员的人民币反假水平,发挥假币收缴、堵截主力军的作用,使假币无处遁形。

三、加大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监督

金融机构担负着反假工作中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柜台宣传和收缴工作。基层央行要对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勤于检查,对违反程序和制度收缴假币或不予收缴的临柜人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如果这个环节的问题不能解决,必将导致反假货币工作的失败。这就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调阅金融机构电子录像系统和现场试存假币的方法,了解各金融机构发现假币后的具体处理情况。对发现假币不与收缴,默许继续流通的坚决予以处罚。

四、尽快完善补充《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健全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