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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知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6 08:51:3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

篇1

二是完善执法工作制度。每年我局都制定了详实的执法工作方案,并层层签订了执法工作年度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切实做到了谁主管谁负责,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窗口,每个岗位。同时,我局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监督制》执法“四制”的工作要求,逐步健全和完善了系统的《执法程序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培训考核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奖罚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公约》,为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提供了保障。

三是严格执法工作程序。每年我局按照执法职能与所属执法单位下发了执法《委托书》,并要求将执法程序公开上墙,规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同时,各执法单位加强了执法档案建设,配备了8名专职执法文书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执法档案,使交通执法档案更健全。

二、强化教育,夯实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工作基础

一是树立正确执法意识。我局利用每年“12·4”的契机,多次联系市司法局开展街头法制知识宣传和咨询活动。同时,还利用宣传车上路,开办法制宣传栏,分发《给司机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和载体宣传交通法律法规,营造了浓厚的普法、依法治理氛围,增强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意识。

二是提高准确执法能力。我局利用每年春、秋季节,组织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以新车站为基地开展军训、技能比武、法制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同时,按照省交通厅的工作要求,我局先后两次组织全体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书面闭卷考试,结合考试成绩和业务技能,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严格审验持证上岗从业资格,不断强化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

三是树立文明执法形象。近年来,我局把依法治交与全系统文明创建、行风评议、争创“三个一流”等活动有机结合,全面推行执法服务承诺制和文明用语工程,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把文明执法建设活动作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重要载体。目前,全系统现有孝感市级文明单位五个,应城市级文明单位八个,孝感市“青年文明号”两个,应城市“青年文明号”两个,省交通厅文明示范窗口一个,今年我们又被市委、市政府授予20__—20__年度文明系统。

三、强化监督,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的工作环境

一是内部监督不留空白。我局实行了执法主体、证件、程序、文书的四统一制度,并建立了交通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质量考评制和执法人员资格年审制,出台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七条禁令”,实现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到岗、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的工作体系。同时,我局向航管、运管、公路三个职能强、执法人数多的行业管理部门选派了纪检组长,并加强了执法工作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和奖惩兑现,基本上解决了我市交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篇2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9-0140-02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对交通执法人才的需求也提上了日程。作为山东省唯一一家培养交通专业人才的普通高校,山东交通学院早在2006年就开始招收交通法学方向的法学本科生,以适应形势需要和社会需求。在对交通法学专业方向学生的教育培养中,除按教育部要求,打好、夯实法学基础主干课的基本功之外,我们还下大力气做好交通法学方向课的筛选和讲授,以使学生能真正掌握交通法的精髓,为其将来从事交通法学实务打下基础。其中,《交通行政执法》就是一门重要的交通法学方向课。

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教学中,我们始终从该课程应用性强、实践性强的特点出发,注重案例教学,以期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为此,我们从《交通行政执法》课程的特点出发并结合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在案例教学的模式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创新。

一、突出案例教学的交通特色和执法属性,是《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的基本前提

交通行政执法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1]。如果依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标准来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而交通行政执法则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而言,交通行政执法是指拥有交通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将交通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并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交通行政执法应包括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监督检查、交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除此之外,交通行政规划、交通行政指导等行政事实行为也应列入。交通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交通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市县交通运输局),此为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三是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而受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在港航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都存在此类委托执法。因此,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探索过程中,应首先明确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以及执法权的来源,这是选择交通行政法案例首先应注意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应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本身的规律,只有清晰把握了交通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才能在选择和讲解案例时体现出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的特征。总之,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应紧紧把握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的交通特色和执法属性,并将此贯穿到每个教学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真正从案例教学中体会到交通行政执法的精髓所在。

二、探索全方位、立体化、有活力、效率高的案例教学体系,是《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的重要保障

虽然各法学院系在法学教学领域早已普遍实施案例教学,但传统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实施模式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严重影响着法学教育的质量。我们在构建《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时,对传统的案例教学进行了新的审视,并在反思的基础上试图构建更加充满活力的案例教学模式。

传统案例教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案例教学中师生的地位和关系存在不平等性和不对等性。在案例教学中,不少教师仍然沿用或基本沿用了理论教学的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仍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结果的评判者,且其案例教学的答案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而学生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这样的案例教学方式仍停留在理论教学的满堂灌阶段。

二是案例收集途径的随意性和单一性。有些教师简单认为,案例教学就是随便找个案例,给学生讨论,之后结合相关法条讲解即可。这充分暴露出法学案例教学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案例收集的随意性和单一性,造成案例教学的效果较差。有些案例,要么时间久远,令人乏味,要么情节简单,可讨论性差。学生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三是单纯为了讲案例而开展案例教学,不注重学生法学素养的整体提升。案例教学虽然是从分析案例入手,通过结合法条的解析,让学生强化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但案例教学决非简单地从事例到法条的单向过程,这只是低层次的目标。真正科学的案例教学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在清晰把握知识点的同时,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在对《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过程中,应解放思想,探索全方位、立体化、有活力、效率高的案例教学体系。

一是应切实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指导思想。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把握好自身定位,不能高高在上,而应更多的将时间和课堂权利还给学生,由学生唱主角。教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进而成为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教师起到的只是控制节奏,引导案例教学的基本方向。

二是教师应在案例的选编上下大功夫,花大力气。《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编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案例选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这给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案例选取应注意案例的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2]。还应该注意案例的“实战性”,即案例应更多从执法实践中收集。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离开实践便没有任何生命力。

三是在思考《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模式时,应考虑到对学生整体法律素养的提升。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其目的在于提高实战能力,最终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通过案例教学,不应只是让学生切身体会到具体案例和法律条文的魅力所在,更应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使学生感受到法学本身的博大与奥妙。通过案例教学,应培养两种意识:一是培养对权力谨慎运用的意识;二是对权利尊重保护的意识。

三、改革案例教学的考试评判模式与考核机制,是实现《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必要途径

无论多么完美的教学模式也需要有一个成绩评判和考核机制作为最终保障,因为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是对教学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重要方式,也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案例教学本身是对学生在掌握了理论基础知识后,进一步提升实践能力的教学过程,它考核的是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在考核方面决不能沿袭一般理论课的考核方式。如果依旧采取以往那种以知识积累的考查为主体的机制,即使是采用了新的教育观念和方法,也无法达到考核目的。

在《交通行政执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如何通过改革实现对学生学习效果的科学评判和考核呢?

首先,转变考核观念,以检测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作为考试的重点。考试是教学中的最后一环,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和敦促学生全方位把控所学知识,并检测其分析、判断、运用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课程的考核应充分呈现以学生能力形成为目标的培养思路,有效地监控教学质量。对学生案例分析、讨论的表现,尤其是对其得出的结论不宜作优劣评价,而应以鼓励表扬为主,避免学生由于答案错误而影响对思维过程的关注。评判时,教师要克服主观随意性和自己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应着重考量学生分析的步骤是否恰当、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重要问题和是否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关键。运用了哪些思维方法以及从什么角度看问题等等。由于案例讨论的发言并不是人人机会均等,应考虑分组量化的方式;对每个学生都要完成的案例书面分析的考试或考查,要求应具体而严格,以全面评判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

其次,摒弃单一陈旧、侧重理论知识的考核模式,建立多元化、侧重能力素养的考核模式。考试是案例教学评价的重要手段,其对检查教学效果、全面监测和监控教学质量,规范、引导教学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案例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考核方式也应有所区别。案例教学效果的考试考核,应注重考试形式的多样化,可量化,突出实践性、可操作性,能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度。好的教学考核模式对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也是一个强有力的助推器,反过来有利于实现培养学生法律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三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此外,在创新《交通行政执法》案例教学考核方式时,还应注意对相关教师工作的肯定和合理评价,因为改革考核方式意味着教师工作量的增加,在这一过程中相关教师要付出更多的辛劳。因此应在津贴发放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否则会挫伤改革者的积极性。

我们虽然率先提出了交通法学人才培养的思路,然而交通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仍处在起步阶段,本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试图通过《交通行政执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来推动交通法学专业的发展,进而为交通法学专业学生将来从事交通执法工作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

篇3

一、组织学习,提高认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抓好文件的学习宣传,针对思想重视不够、制度不够健全、考评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不够落实等共性问题,通过推行这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全面提高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各单位要把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部门之间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做到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点面结合,稳步推进,要自觉将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篇4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急需一大批具备轨道交通运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无论是行车调度还是车站值班员,都需要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技能,为培养高素质、强技能的人才,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注重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1课程简介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是高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一门兼具理论实践应用的专业核心课程,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理论与生产实际联系最紧密、在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培养方面起支撑作用的课程[1]。该课程以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职业能力的培养作为目标,根据学生主要就业岗位需要的行车技能进行教学内容整合。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熟练使用各类行车设备,规范完成正常情况下和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作业,掌握行车指挥和调度工作的方法,及时妥善地处理行车过程中的突况,具备行车调度员、车站行车值班员和信号楼值班员的基本工作能力[2]。

2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课程思政教学模式的构建

2.1合理设置教学目标

传统的课程教学目标注重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在课程思政的教学模式下,适当增加思政育人目标,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新时代青年所肩负的光荣使命,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将价值导向与知识传授相结合,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挖掘德育资源渗透到教学活动中[3]。明确课程思政教学目标,在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爱党爱国的正能量,培养学科精神。知识目标:了解行车组织工作要求与特点;熟悉调车作业的基本要求;掌握轨道交通正常情况下和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的基本方法;掌握行车指挥和调度工作的方法,会编制列车运行图。技能目标:具备各行车工作岗位的基本操作技能;能及时妥善行车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工作;能进行各种情况下的调车、行车指挥和调度;能排列进路,办理接发车作业;能够进行各项施工计划的组织;能熟练使用各类行车设备,规范完成正常情况下和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作业;能根据已知资料编制列车运行图(手工绘制列车运行图和电脑生成列车运行图)素养目标:遵守、履行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参与意识;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形成爱岗敬业、吃苦耐劳、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协调沟通能力,敏锐的问题识别及处理能力。

2.2将思政元素融入教学内容

首先,立足教材充分挖掘课程内容中的思政元素,结合职业岗位定位对知识点进行重构整合,挖掘课程中蕴含的思政元素,确定了职业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三段递进式思政主线。例如在学习行车设备时,让学生了解设备制造工艺,利用中国城轨发展史,中国城轨设备国际地位,多项核心技术实现自主研发,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又比如在讲解行车事故案例时,可以从2011年上海地铁十号线的列车相撞事故等真实案例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4]。在行车调度指挥的章节中,嵌入优秀的行车调度员的先进事迹,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和崇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2.3重构课程思政评价体系

在传统的知识能力评价基础上增加思政评价,将思政教育渗透到教学的全过程。采用全过程的数据化信息采集[5],通过教师评价、学生互评和企业导师评价,建立一个涵盖知识、能力、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全方位立体评价体系。具体的考核评价体系如下:一是形成性考核,占总分比例为30%,将学生的课前预习情况、课堂出勤和表现、学习态度等作为考核内容,由教师进行评价;二是过程性考核,总占比为40%,将学生的实训过程、在小组项目中的表现、任务完成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由学生互评和企业导师进行评价;三是终结性考核,总占比为30%,将学生的最终卷面成绩和大作业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内容,重点关注学生在团队中的合作、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课程思政教学设计

课程思政不是课程内容和思政元素的简单叠加,而是要以润物细无声为思政融入原则,在讲解知识的同时将思政元素点自然带入,既不会打破课程本身的教学思路,也不会让学生感到突兀难以接受。因此,课程的教学内容与选择的思政点的融合度要高,学生没有被说教的感觉,能够自然而然地吸收和理解。本课程通过案例法和情境教学等教学手段,以学生为主导,让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活动中,调动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能够对他们职业素养的养成和价值观的建立起到积极作用,从而实现育人目的[6]。课程的整体思政教学设计如表1所示。在思政教学实施过程中,采用三段式授课过程,分为课前导学、课中引学和课后拓学三个环节。课前结合课程内容以了解行业内的模范事迹作为思政导线,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通过查阅资料和在线测试等方式,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课中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在游戏通关、角色扮演和仿真训练等情境教学中,贯穿培养学生严谨规范的工作作风[7]。课后拓展学生的认知面,开拓眼界,通过一线企业导师的讲解,树立榜样,培养学生的职业理想。下面以“电话闭塞法”为例,对课程思政的教学过程进行分析:课前感思政,教师通过课程平台,下发课前学习任务单,了解电话闭塞法的基本内容,嵌入优秀的调度员和值班员先进事迹,让学生感受榜样的力量,引发学生对于专业的热爱和自豪感,树立职业理想。课中教师点评学生的线上预习情况,并进行总结,随后通过一段动画,引入知识点电话闭塞法,通过真实事故案例,引起学生对于行车安全性的重视,引发学生对于事故原因和如何避免事故发生进行讨论。随后结合导入部分的真实案例,课堂上采用游戏通关的方式,让学生尝试梳理出电话闭塞法的程序,最后结合学生的游戏通关情况,教师展示电话闭塞法的作业程序。电话闭塞法会涉及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站务员和司机等岗位,为锻炼学生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表达能力,采用角色扮演法,由各小组演示电话闭塞法的作业过程。小组间互相拍摄视频、记录,对比总结相互评比。学生通过以上课堂体验式学习环节,培养学生严谨规范的职业素养[8]。课后拓思政,为深化认知,学生在此阶段需要反思回味模拟演练过程中的收获和不足之处。通过去地铁运营公司参观实习,亲临现场,与企业导师进行交流,切身体会电话闭塞法的重要性以及具体操作过程。通过以上活动环节,学生与学生、教师和企业导师之间形成了紧密的沟通渠道,在交流中不断加深思政育人的效果。

4课程思政教学资源开发

为配合课程思政教学设计的实施,应根据教学任务的需求对资源内容进行开发。对于理论课程,应结合课程知识点所涉及的岗位、行业、国内和国际等角度。挖掘视频、图片、动画、案例等互动性强的教学资源,提高学生参与度的同时,加深学生对专业的认知深度,拓宽认知广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于实践课程,教学资源开发以过程引导为主,让学生在实操过程中感受思政元素的内涵。在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课程思政资源开发中,依据国家高职城轨运营专业的教学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职业岗位规范,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围绕讲好身边榜样的故事,讲好轨道交通行业发展的故事,讲好中国故事,以视频、动画和案例等载体形式,融入专业发展前沿知识、优秀行业者的模范事迹、行业真实案例等,让学生切身感受工作现场的流程和规范,体会轨道交通行业者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鼓励学生锤炼劳模、工匠品质,德技双修[9]。

5结语

课堂思政对专业课教学是一种新的体验。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更注重知识的传递,学生对知识的吸收多数情况下是被动的。而思政相当于是教师、学生和专业知识三者之间的融合,教师的智慧、爱心和耐心是课程思政得以实现的根本。在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的课程中,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科学精神、创新精神结合起来,丰富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职业素养,思想境界得到升华。课程思政的探索道路还有很长,在探索中实践,在实践中探索,做同向同行的榜样,才能培养出品德高尚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赵珍祥.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课程教学方法实施效果分析[J].大学教育,2018(10):3.

[2]李俊辉,黎新华.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J].当代职业教育,2015(7):3.

[3]史小俊,宋烺.城市轨道交通电话闭塞法行车组织优化[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4,17(7):4.

[4]刘梅.高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践课程教学改革探索——以《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为例[J].农家参谋,2020,No.663(15):158-158.

[5]田惠,曹炯.高职公共英语实施课程思政的探索研究[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9(6):4.

[6]李俊辉,夏宇.高职课程思政“四维五解六步法”实施路径研究与实践——以《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课程为例[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53-57.

[7]朱明秀.高职院校大思政格局下《图像处理》课程思政教学模式建构探析[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电子版,2020(35):3.

篇5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3)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4.实施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置被扣押财物?

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

35.哪些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篇6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委托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 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时,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 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 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在罚款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的阶次。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盲、聋、哑等残障的;

(六)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违法金额较小的;

(八)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低阶次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金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高阶次或提高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阶次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阶次核审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阶次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核审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阶次。

第十五条 交通局各二级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降低或者提高阶次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报市局法规处审核后由局长决定。

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市局应当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市局确认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篇7

    思想政治教育不是施教者向受教者的单方面灌输,而是一个受教者和施教者之间双向互动的过程,是施教者的“教”和受教者的“化”的统一。“化”是“教”的结果,同时也是“教”的目的、对“教”的成效进行衡量和评价的依据。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如何,内化是关键,它决定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教育目标和内容能否为受教育者所接受、消化和吸收,而受教育者内化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他们的认识水平和心理需要。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项培养德性的活动,要提高内化的效果,就需要对受教育者的智性和心性,即认识能力和心理需要进行一些深入的探究和考察。思想政治教育不是把施教者所期望的观念和意识单方面硬性地填塞到受教者的头脑中去,而是必须考虑到受教育者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到用什么方法可以使受教育者更容易接受、哪些内容不但不利于受教育者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反而会引起他们的反感等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使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实效。

    “道德认识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内在品质的首要环节,是整个道德品质形成的基础。”[1]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对“认识”的强调,除了指要引导受教育者主动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以实现知与行的完美结合,还强调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必须要考虑到受教育者的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首先,受教育者能否积极主动地倾听教育者的声音,并将其印入自己的观念之中,很大程度上源于他们是否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和困惑,并有获取相关知识的强烈需要。所谓问题,就是“认知主体对认知对象已知状态与未知内容之间的差距、矛盾的主观反映。其客观内容,是主体关于认知对象未知内容的欲知部分”[2]。教育者深入了解受教育者在理想信念、价值追求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之所在,然后才能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和培育。其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智性因素,还要求教育者对受教育者传授的知识、灌输的观念、提出的要求,必须是受教育者容易理解,并且能够接受和做到的。这不仅要求教育者在教育的内容上必须要贴近于受教育者的现实生活,同时还对思想政治工作者在说理的透彻性、语言的运用、表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思想政治教育者还应当关注受教育者已有的知识状况,分析其中存在哪些错误认知以及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接受和内化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攻坚和突破。

    “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3]除了智性之外,心性,即心理、情感等,也是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内化效果的重要因素。有学者认为,德育中发生情感障碍的原因之一,“是教育者在热爱、尊重、信任受教育者方面做得不够,致使师生间缺乏良好的情感基础,德育信息难以引起受教育者情感上的共鸣,发挥其应有的感染作用。”[4]如果说,智性因素在思想道德教育中主要参与对教育内容的认知,那么心性因素就是一种驱动和调节机制,调动起受教育者自觉接受的兴趣和动力。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强调心性因素,要求教育者必须因势利导,顺乎人的天性和情感。只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同心同德,才能使受教育者积极、自觉、主动接受教化,决不能仅凭硬性灌输或恐吓(如在学校教育中老师告诉学生如果考试达不到何种程度就不能毕业,以此来强迫学生“学习”。)强行使受教育者就范。在晓之以理的同时动之以情,才能够达到真正深入人心的效果。

    总之,思想政治教育中,必须把德性的培养与智性、心性状况协调起来,不能够拔苗助长,更不能缘木求鱼。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要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避免功利化和形式化的倾向,放弃期望通过“搞运动”的方式将思想政治教育毕其功于一役的不切实际的想法,从而真正潜下心来,做好这项“百年树人”的工作。

    二、思想政治教育中德性、智性、心性协同的途径

    强调思想政治教育中德性与智性、心性的结合,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把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不要使三者相互脱节,另一方面,也要在德性培养的同时,关注受教育者智性和心性的培育,从而促进三者的协调发展,真正产生协同互动、相辅相成的效果。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鼓励受教育者积极思考。人们对一种思想观念是否真正认同,并且内化为自己观念的一部分,往往取决于他们对这一观念本身认识得是否深刻。现实中,由于心理上的偏见或错误经验的引导,人们并非对任何思想观念都会去做深入地思考,甚至本能地产生抵触情绪。改革开放之后,由于我们以前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等方面产生过的一些失误,导致“教化厌恶症与逆反心理的交互作用,不少人对思想道德教育产生了一种厌恶心理,既没有兴趣听,也不愿意听,往往对思想道德教育厌而远之。”[5]对于这种现象,纠治的办法,只能是在通过正确的思想观念进行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努力启发和启动受教育者的思维,调动他们自觉思考的热情,认识和领悟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真理性和价值性的内涵,抵制本能厌恶心理的消极影响。

    第二,引导受教育者提高判断能力。思想政治教育素质形成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体对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不断增强的过程。尤其是在当前价值观念多元化的背景之下,个体的判断能力,更是决定着其在价值观念上的基本取向。因此,在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必须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提高受教育者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所需的信仰不能硬灌进去;所需要的态度不能硬粘贴上去。但是个人生存的特定的生活条件,引导他看到和感觉到一件东西,而不是另一件东西;它引导他制订一定的计划以便和别人成功地共同行动;它强化某些信仰而弱化另一些信仰作为赢得他人赞同的一个条件。”[6]从提高受教育者的判断能力着眼,就不能仅仅将思想政治教育停留在理论传授和思想宣传上,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有利于抑恶扬善、明辨是非的生活氛围,给受教育者善善恶恶的能力提高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三,通过陶冶情感、磨练意志、增强信念等途径提升受教育者的精神境界。知、情、意、信、行是人的德性品质的基本构成要素,同时也是德性培养中必须关注的五个环节。在德性培养实践中,“道德认知并不是直接转化为道德行为和习惯的,而是要经过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意志这三个非智力因素作为中间环节和中介的。”[7]因此,尽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着眼于受教育者德性方面的提高,但又不能局限于观念、认识和行为层面,在进行思想观念的塑造时,要把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培育放在突出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个体的品德有一个牢固的心理基础,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真正内化、深化。

    第四,提升受教育者的勇于实践的能力和素质。受教育者内化在头脑中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还应当通过将其体现为实践活动的指导而最终实现观念形态的外化。能否将学到的观念外化,除了环境等外在因素之外,认识水平、认识能力、情感、意志等都是重要的内在条件。比如,在一个具体的情境之中,行为者选择何种行为方案,是否能够达到行动与观念的一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外在对各种因素的判断和行为者的意志力、决断力。只有从包括认识能力在内的各种能力层面上提高受教育者的实践能力,才能避免“知之不行”或“好心办坏事”等后果的发生。

    三、德性、智性、心性协同原理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理念创新

    思想政治教育中德性与智性、心性的协同关系,要求教育者在观念和方法上相应的转变,从而树立起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要考虑到受教育者的接受能力。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是“教”和“化”的统一。现实中,教育者作为主体,往往更加重视的是“教”的方面,而对受教育者“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的关注则相对容易欠缺,从而导致将思想政治教育演变为知识教育的倾向。为了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除了考虑到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目标之外,还要根据受教育者的认识和接受水平,采用适当的方法,选取恰当的时机,使教育者容易理解,并且能够接受和做到。同时,教育者还要在充分了解教育对象的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基础上,有意识地引导受教育者积极、自觉地主动思考,增强对知识和观念的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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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政治教育不是施教者向受教者的单方面灌输,而是一个受教者和施教者之间双向互动的过程,是施教者的“教”和受教者的“化”的统一。“化”是“教”的结果,同时也是“教”的目的、对“教”的成效进行衡量和评价的依据。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如何,内化是关键,它决定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教育目标和内容能否为受教育者所接受、消化和吸收,而受教育者内化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他们的认识水平和心理需要。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项培养德性的活动,要提高内化的效果,就需要对受教育者的智性和心性,即认识能力和心理需要进行一些深入的探究和考察。思想政治教育不是把施教者所期望的观念和意识单方面硬性地填塞到受教者的头脑中去,而是必须考虑到受教育者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到用什么方法可以使受教育者更容易接受、哪些内容不但不利于受教育者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反而会引起他们的反感等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使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实效。

    “道德认识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内在品质的首要环节,是整个道德品质形成的基础。”[1]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对“认识”的强调,除了指要引导受教育者主动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以实现知与行的完美结合,还强调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必须要考虑到受教育者的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首先,受教育者能否积极主动地倾听教育者的声音,并将其印入自己的观念之中,很大程度上源于他们是否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和困惑,并有获取相关知识的强烈需要。所谓问题,就是“认知主体对认知对象已知状态与未知内容之间的差距、矛盾的主观反映。其客观内容,是主体关于认知对象未知内容的欲知部分”。教育者深入了解受教育者在理想信念、价值追求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之所在,然后才能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和培育。其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智性因素,还要求教育者对受教育者传授的知识、灌输的观念、提出的要求,必须是受教育者容易理解,并且能够接受和做到的。这不仅要求教育者在教育的内容上必须要贴近于受教育者的现实生活,同时还对思想政治工作者在说理的透彻性、语言的运用、表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思想政治教育者还应当关注受教育者已有的知识状况,分析其中存在哪些错误认知以及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接受和内化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攻坚和突破。

    “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除了智性之外,心性,即心理、情感等,也是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内化效果的重要因素。有学者认为,德育中发生情感障碍的原因之一,“是教育者在热爱、尊重、信任受教育者方面做得不够,致使师生间缺乏良好的情感基础,德育信息难以引起受教育者情感上的共鸣,发挥其应有的感染作用。”如果说,智性因素在思想道德教育中主要参与对教育内容的认知,那么心性因素就是一种驱动和调节机制,调动起受教育者自觉接受的兴趣和动力。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强调心性因素,要求教育者必须因势利导,顺乎人的天性和情感。只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同心同德,才能使受教育者积极、自觉、主动接受教化,决不能仅凭硬性灌输或恐吓(如在学校教育中老师告诉学生如果考试达不到何种程度就不能毕业,以此来强迫学生“学习”。)强行使受教育者就范。在晓之以理的同时动之以情,才能够达到真正深入人心的效果。

    总之,思想政治教育中,必须把德性的培养与智性、心性状况协调起来,不能够拔苗助长,更不能缘木求鱼。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要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避免功利化和形式化的倾向,放弃期望通过“搞运动”的方式将思想政治教育毕其功于一役的不切实际的想法,从而真正潜下心来,做好这项“百年树人”的工作。

    二、思想政治教育中德性、智性、心性协同的途径

    强调思想政治教育中德性与智性、心性的结合,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把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不要使三者相互脱节,另一方面,也要在德性培养的同时,关注受教育者智性和心性的培育,从而促进三者的协调发展,真正产生协同互动、相辅相成的效果。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鼓励受教育者积极思考。人们对一种思想观念是否真正认同,并且内化为自己观念的一部分,往往取决于他们对这一观念本身认识得是否深刻。现实中,由于心理上的偏见或错误经验的引导,人们并非对任何思想观念都会去做深入地思考,甚至本能地产生抵触情绪。改革开放之后,由于我们以前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等方面产生过的一些失误,导致“教化厌恶症与逆反心理的交互作用,不少人对思想道德教育产生了一种厌恶心理,既没有兴趣听,也不愿意听,往往对思想道德教育厌而远之。”对于这种现象,纠治的办法,只能是在通过正确的思想观念进行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努力启发和启动受教育者的思维,调动他们自觉思考的热情,认识和领悟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真理性和价值性的内涵,抵制本能厌恶心理的消极影响。

    第二,引导受教育者提高判断能力。思想政治教育素质形成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体对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不断增强的过程。尤其是在当前价值观念多元化的背景之下,个体的判断能力,更是决定着其在价值观念上的基本取向。因此,在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必须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提高受教育者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所需的信仰不能硬灌进去;所需要的态度不能硬粘贴上去。但是个人生存的特定的生活条件,引导他看到和感觉到一件东西,而不是另一件东西;它引导他制订一定的计划以便和别人成功地共同行动;它强化某些信仰而弱化另一些信仰作为赢得他人赞同的一个条件。”从提高受教育者的判断能力着眼,就不能仅仅将思想政治教育停留在理论传授和思想宣传上,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有利于抑恶扬善、明辨是非的生活氛围,给受教育者善善恶恶的能力提高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三,通过陶冶情感、磨练意志、增强信念等途径提升受教育者的精神境界。知、情、意、信、行是人的德性品质的基本构成要素,同时也是德性培养中必须关注的五个环节。在德性培养实践中,“道德认知并不是直接转化为道德行为和习惯的,而是要经过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意志这三个非智力因素作为中间环节和中介的。”因此,尽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着眼于受教育者德性方面的提高,但又不能局限于观念、认识和行为层面,在进行思想观念的塑造时,要把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培育放在突出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个体的品德有一个牢固的心理基础,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真正内化、深化。

    第四,提升受教育者的勇于实践的能力和素质。受教育者内化在头脑中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还应当通过将其体现为实践活动的指导而最终实现观念形态的外化。能否将学到的观念外化,除了环境等外在因素之外,认识水平、认识能力、情感、意志等都是重要的内在条件。比如,在一个具体的情境之中,行为者选择何种行为方案,是否能够达到行动与观念的一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外在对各种因素的判断和行为者的意志力、决断力。只有从包括认识能力在内的各种能力层面上提高受教育者的实践能力,才能避免“知之不行”或“好心办坏事”等后果的发生。

    三、德性、智性、心性协同原理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理念创新

    思想政治教育中德性与智性、心性的协同关系,要求教育者在观念和方法上相应的转变,从而树立起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要考虑到受教育者的接受能力。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是“教”和“化”的统一。现实中,教育者作为主体,往往更加重视的是“教”的方面,而对受教育者“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的关注则相对容易欠缺,从而导致将思想政治教育演变为知识教育的倾向。为了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除了考虑到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目标之外,还要根据受教育者的认识和接受水平,采用适当的方法,选取恰当的时机,使教育者容易理解,并且能够接受和做到。同时,教育者还要在充分了解教育对象的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基础上,有意识地引导受教育者积极、自觉地主动思考,增强对知识和观念的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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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通领域下多科目随机抽题的组卷策略

随机选取法是利用计算机编程语言的随机函数,规定好抽取数量及范围,由计算机不断抽取符合条件的试题放入试卷中,然后不断重复,直到组卷完毕[3]。此方法组卷简单、快捷、好用,并且很多编程语言都已经有较成熟的随机函数,所以在实际项目中我们采用了这种方法。

交通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要求,整个交通执法知识领域分为七大类,分别是综合交通、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港航海事、质量监督、公共知识、道德规范。这七大类不是完全分开的,有些是有关联的知识,比如公共知识、质量监督和道德规范在前四大类中应该是作为共有的知识部分,所以在考试时试题会需要从多个科目中抽取,这样会对试题的抽取产生一些难度。随机函数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独立处理这样较复杂的问题。所以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采用了一个策略,即设计较优的数据库及试题表结构和一个试题抽取界面。

2.1 设计数据库及试题表结构

为了实现自动组卷,必须将收集整理的试题存储到数据库中。本系统采用了SQL-Server2000数据库管理系统。在设计数据库结构时,考虑到按知识层次分类增加了数据库的复杂性,从而增加了维护和编程的难度,因此,本系统按交通领域中的门类进行了分类,每一个门类的试题都有一个表来存储,并建立管理门类的题库表,这样条理清晰,查询和管理方便。

整个数据库中设计了学员表、七个题库表分别对应七大门类、成绩表、管理员表等。每个题库表中有试题编号:试题的编号,用来唯一标识试题。门类:试题所属的门类。知识点,某道题所属门类的知识。题型:区分试题的类型,如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难度系数:表示某一试题的难易程度。权限:试题所属管理员。其余为试题问题、选项及答案和分值等。

本系统采用基于B/S体系结构,在数据库连接部分采用比较成熟的JDBC技术。

表1 试题表结构

2.2 设计试题抽题界面

为了从多个科目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一张试卷,光随机函数是做不到的。因此,在考试系统操作中需要一个设置多科目的抽题试题的界面[4]、[5],在这个界面中可以选择门类,每个门类抽取多少选择题,多少判断题等,设置若干抽题条件,并将其转化成查询语句,在试题库中查出符合条件的试题进行抽取,然后对这些抽取的试题信息进行编码放入成绩表字段中。

3 试题随机抽题策略的设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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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查办法:(3-5月份)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五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测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基础情况;评查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二、注重交通法律法规研究学习

检查内容:《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清理、行政强制主体认定情况,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网上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修改情况,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重点检查《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情况。同时,检查公路管理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情况;运输管理处从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版《省道路运输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检查办法:(8月份)检查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相关台帐资料,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

三、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培训时间:(4-6月份)各单位要自行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迎接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的“交通行政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

四、推进交通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公开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案件办理结果。

公开程序: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每月的3日前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果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后集中上报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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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一个窗口”,实行联合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⒉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⒊完善服务承诺制度。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不断提高交通部门公信力和诚信度。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⒋及时清理与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以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⒌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交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明确交通行政执法职责。对具有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

⒍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深入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⒎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界定交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⒏进一步完善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有关交通行政执法制度和备案审查、交通行政执法投诉等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⒐进一步做好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强有关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征收、交通行政监督检查等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有关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经常性的案卷评查活动。

⒑加强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四、加强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⒈加强《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纲要》培训总体规划,把《纲要》纳入行政机关的学习计划,开展有关培训工作,加大《纲要》宣传力度。,

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交通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⒊建立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法律知识列入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评的内容。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并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终评定考核档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