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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5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5)14-141-03
Correlation analysis of estimate of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and the elderly cardiovascular events
RUAN Weijie1 ZHAO Shiteng2 SUN Shaoping1
1.Department of Medicine,Dongguan Tangxia Hospital,Dongguan 523721,China;2.Department of Stomatology,Dongguan Tangxia Hospital,Dongguan 52372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ete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eGFR)and urinary protein with cardiovascular events in subjects aged 60 years or older. Methods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a total of 270 cases for this retrospective prognostic study were drawn from the patient database for routine checkup in Tangxia hospital from January 2008 to December 2009.Based on eGFR,research objects can be divided into decreased renal function group [eGFR
[Key words] Cardiovascular diseases;Aged;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Proteinuria
根据流行病学研究显示,慢性肾脏病(CKD)是发生心血管事件的独立危险因素,研究分析显示在心血管病高危人群中,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和蛋白尿是心血管性死亡的独立危险因素[1]。而老年人是发生CKD和心血管事件的主要人群,因此,探讨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及尿蛋白与老年人发生心血管事件的相关性可为临床提供有益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纳入标准:(1)年龄≥60岁;(2)2008年1月~2009年12月在塘厦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并长期固定在我院就诊和进行体格检查;(3)临床资料
表2 心血管事件独立危险因素的多因素Cox回归分析
相关因素 β Wald SE RR值(95%CI) P
年龄 0.012 0.043 0.018 1.000(0.962~1.088) >0.05
性别 0.514 2.212 0.354 1.876(0.853~3.984) >0.05
eGFR -0.033 7.255 0.008 0.911(0.612~0.956)
蛋白尿阳性 0.773 5.787 0.311 2.109(1.635~3.378)
完整;(4)获至少3年临床随访。排除标准:(1)急性心脑血管疾病;(2)严重消耗性疾病;(3)泌尿系感染;(4)急性肾功能不全;(5)已经开始肾脏替代治疗的慢不全患者。共纳入270例患者,男165例,女105例,经过检测,肾功能正常者有176例,肾功能下降者94例;尿蛋白阴性241例,尿蛋白阳性者有29例。年龄60~85岁,平均(65.3±5.0)岁。
1.2 方法
研究对象均于抽血前空腹12h,血生化指标采用日本日立公司7170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测量,其中血肌酐的测定方法为碱性苦味酸法。尿常规的检测采用德国拜耳公司的Clinitek 500尿液分析仪。eGFR以中国eGFR课题协作组改良的简化MDRD公式估算[2],即eGFR[mL/(min・1.73m2)]=175×血清肌酐(mg/dL)-1.234×年龄(岁)-0.179(女性×0.79)。
肾功能下降指eGFR
1.3 随访
通过查阅每年的查体记录、门诊就诊记录、住院记录和死亡记录进行随访。对于发生心血管事件患者,以发生首次心血管事件的时间为最后随访时间;对于未发生心血管事件的死亡患者,以死亡的时间为最后随访时间;其余患者随访至2012年12月31日。心血管事件包括心血管性死亡、非致死性心肌梗死和非致死性卒中。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以()表示,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x2检验。eGFR及蛋白尿与心血管病事件的关联采用Cox回归分析,P
2 结果
2.1 心血管事件的发生情况分析
平均随访(37.0±4.1)个月,随访期间发生心血管事件51例,其中非致死性卒中19例,非致死性心肌梗死22例,心血管性死亡10例。肾功能正常组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低于肾功能下降组[10.2%(18/176)vs 35.1%(33/94),x2=9.53,P
表1 两组心血管事件的发生情况
组别 n 心血管事件[n(%)] x2 P
肾功能下降组 94 33(35.1) 9.53
肾功能正常组 176 18(10.2)
尿蛋白阴性组 241 37(15.4) 4.36
尿蛋白阳性组 29 14(48.3)
2.2 多因素分析
多因素Cox回归分析(表2)表明,尿蛋白阳性、eGFR水平是心血管事件的独立危险因素(P均
3 讨论
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是当今研究的热点,对其进行研究能够为心血管疾病的早期预防,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目前认为肾小球滤过率是心血管疾病一个重要的危险因素,在评价整体心血管风险中起到决定性作用,2007年欧洲高血压指南已明确指出肾小球滤过率降低(
全球CKD发病呈上升趋势,成年人发病率约10%。在本研究人群中,肾功能下降患者占36.8%,尿蛋白阳性患者占10.3%,肾功能下降或尿蛋白阳性患者占41.8%。目前已知肾小球滤过率随年龄增加而下降[4-5]。国外研究显示健康人群。肾小球滤过率与年龄呈显著负相关,60岁以上的健康成人肾小球滤过率较50岁以下者下降20%~30%[6],男性人群的肾小球滤过率在20~50岁之间显著下降,平均每10年下降8.7mL/(min・1.73m2),而这一现象未出现在女性人群[7]。而老年人是发生CKD和心血管事件的主要人群,因此,探讨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及尿蛋白与老年人发生心血管事件的相关性可为临床提供有益参考。
CKD患者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及病死率增加,是其主要并发症及死因[8-9]。Clase等[10]研究指出,较低的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和较高的尿白蛋白肌酐比值(ACR)与主要心血管复合终点相关例如,对eGFR
本研究的多因素Cox回归分析显示,eGFR和蛋白尿对心血管事件的影响是独立的,提示这两个指标可能反映不同的病理生理机制。eGFR下降可导致体内代谢异常,有毒代谢产物清除减少,常处于慢性炎症状态,从而促进心血管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蛋白尿是肾小球基底膜受损的标志,反映体内血管内皮系统和凝血功能异常,与心血管事件发生和发展密切相关。蛋白尿和eGFR下降也是长期或严重高血压、糖尿病和血脂异常的标志。Bello等[12]报道,对于相同eGFR水平患者,当存在较高水平蛋白尿时,主要心血管事件风险增加。因此,对老年人应同时关注eGFR和蛋白尿,从而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综上所述,老年人群的eGFR下降和蛋白尿的比例较高,因此对于此类人群应同时关注eGFR及尿蛋白检测并提早干预,从而减少心血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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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德国马普学会新闻公告介绍,该学会设在格丁根的实验医学研究所的科学家施皮思和布兰克等人领导的科研小组设计了一组实验,对不同年龄的实验鼠学习与记忆能力进行研究。他们在实验中首先让老鼠听到一声声响,而后给其足部以电子刺激。科学家希望借此发现,动物是否能将所听到的声响与随后受到的足部刺激联系起来,并记住声响之后的刺激。
反复实验后,老鼠会渐渐将声响与足部刺激两者联系起来,即记住了听到声响后足部会出现痉挛。在实验第二阶段,只让老鼠听到声响而不给其以电子刺激。科学家们发现,年轻的实验鼠依然会习惯性地出现足部痉挛。这证明它们记住了在第一阶段中所形成的因两者关联而产生的自然机体反应。但年老的实验鼠则在听到声响后很少出现足部痉挛反应。这表明它们的记忆力出现衰退。
在实验过程中,科学家发现一种名为“SK3”的蛋白质在不同年龄的实验鼠脑部中的含量与其记忆能力密切相关。老年实验鼠脑部该蛋白质含量较高,年轻实验鼠含量较少。当科学家设法降低老年实验鼠脑部的SK3含量后,它们的记忆力出现了好转。
科学家解释说,此前的研究也证实,生物体将外部刺激传导给大脑的过程中,SK3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科学家期望,他们可以研发出一种调节人类大脑中SK3蛋白质含量的药物,帮助减缓老年人记忆力衰退的速度。
尿检预测长期记忆丧失
前期研究结果显示,对尿液中的应激性激素进行检测有可能预测出老年男人是否会发生增龄性记忆丧失:肾上腺素含量的增加与七十多岁男性的心智功能衰退是密切相关的。有关研究报告已呈交给美国老龄学会(GSA)年会上,专家们认为该项发现最终将用于预测中老年人患Alzheimer氏症可能性。洛杉矶加州大学的安瑞大夫等指出,实际上已经知道这类应激性激素的增加意味着健康状况的退变,只不过迄今尚不清楚其含量的下降是否真的有利于改善健康,但此前的相关研究确实证明了血液中应激激素的增加(包括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和氢化可的松等)与老年人的死亡率、心脏病和精神障碍等密切相关。在该项研究中,专家们在1988年对154位七十多岁的健康男女自愿者的隔夜尿样进行了检查,将肾上腺素测定结果与他们的心智功能状况进行比较,并分别在两年半和七年后重复检测。结果在排除了其他因素的作用后发现,对于那些在两年半后就表现出肾上腺素上升的老年男人来说,他们在随后的四年半里患记忆丧失的危险就会显著增加。
焦虑症使心脏病发作风险提升74%
荷兰蒂尔堡大学研究人员一份研究报告说,一名心脏疾病患者如果患有焦虑症,将会增加其心脏病发作、中风、心脏衰歇甚至死亡的风险。
研究人员选取了1000多名病情稳定的心脏疾病患者为研究对象。调查之初,他们对这些人进行检查,以评估是否患有焦虑症。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2013年2月27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不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 报告指出,中国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2025年之前,老年人口每年递增100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涉及老年人的纠纷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这些涉老纠纷中,尤以家庭财产纠纷所占比例最高。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财产纠纷不断,相当多的老人享受不到安宁的养老生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然而就我国现行法律程序来说,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老年人的权利却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本文立足于涉老家庭财产纠纷的典型类型为切入点,力求能对实践中纠纷案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典型类型分析
(一)要求支付医疗费
案例:王老太现年81岁,系江苏南京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膝下育有三子一女。2010年5月,王老太的老伴去世,之后,王老太将老伴留下的一万元钱交给了阿文(化名)和阿强(化名),而老大阿健(化名)却没拿到一分钱。为此,阿健与母亲王老太的关系恶化,阿健甚至称自己要与母亲断绝关系。
2011年,王老太怕影响其他子女的正常生活,住进当地养老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阿文和阿强轮流支付。由于老太身体不是很好,期间曾患病花去4千余元医疗费,由于阿健不愿分担医药费用,故王老太将阿健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没有将经济来源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包括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且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生活需要、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确定。法院最终判决阿健支付王老太医药费的四分之一近1千元。
在此类纠纷中,由于被赡养人年老体弱,容易患病,较为常见的就是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医疗费,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多子女家庭中,因部分子女经济情况较差,一旦遇老人生病,农村医保不足则难以支付日益增长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开支。而往往农村多子女家庭,多有家庭矛盾或老人在财产处分等问题上如有偏心现象,则更易激发子女矛盾,引发纠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当老人年老病重时,子女都应当平等承担照顾老人,支付医疗费的赡养义务。
(二)追讨赡养费
先哲孟子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敬老爱幼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成为我国传统孝文化的精华。天下父母们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无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养大成人后仍无怨无悔地奉献“余热”:带孙子孙女,作“免费饭堂、旅馆、保姆”,被子女心安理地“傍老”甚至无情地“啃老”、“刮老”,不求什么回报,只要看到子孙幸福有出息就很满足。 相比之下,子女们做得如何呢?
案例:老人胡某某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后,一年需支付老人870元。之后,胡某某每年前来法庭领取,法庭工作人员每年都代老人去向儿子讨要赡养费,有时,未能及时讨要到赡养费,考虑到老人年龄大,行动不便,便由法庭工作人员便先行垫付,将钱交给老人。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赡养纠纷尽管判决结案,但亲子关系也被破坏,物质赡养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执行,然而精神赡养,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关心,却很难执行。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这条规定,诉讼能力差,法律知识薄弱,也不存在申请先予执行等情况,先予执行难以落实。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赡养纠纷尽管判决结案,但亲子关系也被破坏,物质赡养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执行,然而精神赡养,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关心,却很难执行。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这条规定,诉讼能力差,法律知识薄弱,也不存在申请先予执行等情况,先予执行难以落实。
(三)侵吞老人房屋的产权
“房子是要留给子女的”,这是很多人惯有的思维。相比于老人的其他行为,子女们更加关注父母百年后财产的分配。而房屋往往是老年人最重要的资产,无论是老人再婚,或者是不能在子女中平均处分自己的财产,都会引起子女对父母房产的过度关注,一旦处置不当,极易产生纠纷。 因此,房产权已成为老年人家庭财产纠纷中维权的第一焦点。随着房产私有化程度的加深,我国无论城乡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发的维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有的子女把占用老年人住房作为赡养父母的条件;有的甚至强占、强行调换老年人的住房;有的利用房改将老年人的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案例:老朱有一子一女,盘算着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送给儿子,以后老了就由儿子养老送终。于是,把房子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可天不遂愿,几年后,儿子儿媳把他们赶出了房子。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中的一个,并约定由这个子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是目前不少家庭采取的养老方式,但这种方式给养老带来不少后患。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观念总认为,父母的房产天经地义要交给儿子的,子女早些处分也是得到世俗观念认可的,而父母打官司要拿回房产则会被世俗议论,也难以被子女所理解。因此,这类纠纷背后家庭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在与子女打官司的过程中,老人的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即使赢了官司,赡养义务最终也很难真正落实。即使老人得到了赡养费,但破裂的亲情也难以修复,不少老人还因此遭到了子女的打骂。广大老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处理自己的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尽对子女购房的资助也要量力而行。另外,在与子女相处时也应注意,不要过于偏颇,以免造成子女们心理不舒服引发纠纷。上了法庭,不管结果如何,大家都输了亲情。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不要以付出亲情为代价。
(四)为子女抵押担保
案例:2010年,胡某因投资生意,缺少资金,欲向银行贷款。然而,胡某前些年曾向多家银行申请了贷款,自有的信用额度和房产都已做抵押,且由于其在银行有不良贷款,已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但胡某又不想错过这个机会,便动员自己的小舅子陈某,让陈某出面向银行贷款,并说服自己的老父母将他们坐落在宁海跃龙街道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2010年12月,陈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陈某发放贷款72万元,期限一年,并以胡某父母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贷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归还贷款本息。为此,银行将陈某及胡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归还贷款,并要求在陈某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将胡某父母所有的房屋进行拍卖,以归还贷款。
法庭上,陈某表示,借款合同虽然是由他来签名的,但实际借款人是胡某。而胡某投资失败后,便外出未归,下落不明。
胡某的父母年近七旬,膝下有三子,原本这套房屋是想留给有残疾的老大,但是一直未过户,仍然登记在老人名下。老三常年在外打工,经济上也有纠纷。如今因为老二导致他们身陷官司,老两口非常无奈。
考虑到房屋拍卖未必能拍出好价钱,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的调解协议。两位七旬老人无力还款,最终,无奈将房屋卖掉,用来抵债。老人无处安身,只得在原来房子的对面临时搭建一间棚屋住下。
往往父母子女之间出于亲情,对子女的要求不会拒绝,结果导致房屋被抵押担保,诉至法院后,老人还一无所知,临老无所依。如今,涉老年人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老人手中有了余钱,便想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又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最后不得不将自己的房屋出卖或被法院拍卖处理,导致晚景凄凉。
(五)再婚老人问题多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意识的提高,老年人再婚已不是社会道德不可逾越的鸿沟,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再婚重又找到了相依为命的伴侣,重又体味到了家庭的温暖,重又过上了幸福美好的老年时光。但是老年人再婚所引起的财产争议确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甚至有些引发成了极为恶劣的案件,既给一些家庭造成了不幸,又造成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案例:75岁的蒋某(男)与74岁的张某(女)均为再婚。2010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登记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为此,蒋某多次请求张某到他处生活,可张某却一直拒绝。于是,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蒋某表示,自己只是想有个人给他烧烧饭,陪他聊聊天,可是,现在钱被分走了,目的没达到,连儿女们也不理他了。
再婚老人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尤其是各自子女关系难处理,矛盾容易激化;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到具体的日常开支、住房、医疗费用、财产所有权、子女继承权等一系列经济问题较为复杂,若不能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再加上老年人法律意识不高,更为纠纷的解决和处理带来麻烦。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但婚前财产继承问题成为老人再婚的障碍,儿女们担心财产旁落他人。要想从根本上解除再婚双方的后顾之忧,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律师见证,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利于保护再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利于双方老人安度幸福的晚年。 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歧议和纷争,黄昏恋的双方最好作一个财产公证。老年人再婚之前,最好先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遗嘱或协议,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以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最好到公证部门予以公证,以免过后发生争议。
二、为何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维权难
通过以上几种老人家庭财产纠纷类型的叙述,不难发现,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赡养权、扶助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权利的案件是常发、高发案件。老年人维权为何难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老年人法律观念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法律上规定“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为老年人”,对于这部分人,有一个特点就是年龄大,读书少,法制观念薄弱,法律知识就更加少。有时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就因为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都不知道,就更加无从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2.老年人不知道怎样维权。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的老年人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找什么机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出现了维权难维权无门的局面。
3.老年人打不起官司。许多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4.老年人不能正确对待侵权问题。现如今,引发老年人权益纠纷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因老年人家庭内部原因而产生的权益纠纷,由于老年人存在与“被告”子女有亲情的心理障碍,使得老人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一般不愿声张。因此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许多涉老家庭财产案件中,老人们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防范意识。老年人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觉履行上,是不明智的。例如,有很多老人借款给子女时,很少会要求其出具借款条或其他书面证据,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事实上却是在自身的权益保障上打开了豁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和民事证据规则的“举证时限”等规则要求,在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引发老年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将家庭内部矛盾引向社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维权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的典型类型和维权难点,有如下的一些基本建议:
第一,加强道德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生纠纷,引导老年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提高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第二,建立农村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司法救助,并帮助联系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寻求法律援助。
第三,建立代履行制度。法院在确定每个赡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可以判决有履行能力或在家的子女代为履行全部的赡养义务,代履行的子女有权向代为履行义务的义务人追偿。
第四,采取支付令方式。如果原告只是要求金钱给付赡养费且能够送达赡养人的,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发出支付令,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1985年,退休后的林建德与当地老中医一起开办了一家老人诊所,义务为老年人看病。在与老年人的接触中,林建德很快发现,前来就诊的老人们“心病”多于“身病”。子女不孝、遭到弃养、遗产纠纷是他们最大的“病根”,而最直接的“病灶”来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林建德认为,医治老年人心病的治本良方就是普及法律知识。为此,1985年林建德自费报名参加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法律函授学校,63岁的他成为当时学校里最高龄的函授生。两年后,林建德担任当地公园街老人协会会长,从此开始了29年的普法历程。
1995年,林建德自费创办老年法制学校,常年开设由他主讲的法律法规专题课,同时定期举办学法用法特色班,从公、检、法、司等部门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来校授课。29年来,林建德先后培养了2000多位法律明白人,并为老年人提供大量的免费法律援助。林建德说,法律就像灯塔,能照亮航程,指明方向,找到归宿;如果大家都遵法守法,社会就更加进步,邻里就更加和谐。2016年8月,林建德获得“全国法治宣传教育模范个人”称号。
这就是林建德用他的言行呈现给我们的一种有情怀的老人样。
也许有人觉得对老年人讲情怀,要求有点高了。老年人不就是跳跳广场舞、打打太极拳、带带孙子、谈谈保健,或者聚聚聊聊、走走看看。其实不然。因为我们真切地看到,在许多发达地区,老年人做善事、做公益的情怀与担当已经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常态化了。在这些地方,老年人讲情怀、讲担当、讲责任,不仅成为一种时尚,也逐渐内化为自觉行动。正如林建德所说:“居家养老不是在家待着,而是走出家门,尽己所能,回报社会。”
有情怀的老人是什么样子
有情怀的老人,热爱生活,写好人生。在这些老年人看来,自己虽然退休离开了原来的职场,但生活的意义与对生活的热爱并没有因此改变或减少。他们以前做事难免有着谋生的无奈,如今完全可以更加关注兴趣与意义。梁实秋曾经说过,老年的情趣在于互相扶持地走下山岗,自得其乐。老年人已经将一切恩怨炎凉看得明白,但是,这不该妨碍他们感慨之余行动起来,继续享受做事情的快乐。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有情怀的老人也许自己衣食无忧,但他们清醒地看到仍有不少人的生活并不如意。所以,他们总是善于用发现美的眼光与心态去捕捉、挖掘、呵护生活中点点滴滴的真善美,他们总是尽自己所能扶贫济困,去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人,他们总是用自己的爱与热情去感染、引导那些遭受挫折困扰的人增强信心与勇气。
有情怀的老人,感恩社会,继续梦想。这些老年人认为,社会给了他们很多机会与梦想,也给了他们很多利益与待遇,他们不可能不知恩图报、服务社会、继续梦想。就像林建德那样,他们以自己独特的视角观察社会发展的进程与趋势,敏锐发现其中的短板与症结,提出自己独有的推动社会进步的方案与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并身体力行亲历亲为地去做。
这是最近一起发生在山东省沂南县的老年人犯罪案件。
而就在此前的6月4日下午,同在该县,65岁的邹某因为琐事而追砍妻子,并将前来劝架的邻居砍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
随着上述案件的曝光,老年人犯罪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
事实上,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犯罪近年来已越来越不鲜见。不仅关于老年人涉嫌害、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新闻屡现报端,来自一些地方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也表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
一些声音指出,关爱的缺失已经导致个别老年人的心理障碍,进而引发犯罪。而破解的根本之道还在于切实解决好老人的养老问题。
老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如果以“老年人犯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找到很多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
在广西南宁市,该市中院8月中旬开庭审理了80岁老人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在此案中,年逾八旬的蒋某自认为受到家庭和社会的不公平待遇,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2012年11月1日,当群众聚集在邕江边烧纸钱等物品祈福的时候,蒋某用铝盆盛装汽油泼向火堆,致使火势爆燃,最终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
在重庆巴南区,年近七旬的黄某因为经常小偷小摸最终被判入狱1年6个月。而黄某所偷的东西堪称五花八门,鸡、玉米、茶杯、牛仔裤……不到8个月的时间,共偷盗30多次,价值共计3000余元。
据巴南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院办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如2009年到2010年,老年人犯罪人数就从15人上涨到35人,增加了一倍多。
他们调研后还发现,现在办理的老年人犯罪所涉罪名越来越多。2006年,仅涉及失火、留容、故意伤害、盗窃等7种罪名。然而到了2010年,已经增加了包括合同诈骗、故意杀人、非法行医、非法种植等在内的9种罪名。
此外,老年人犯罪的对象多为弱势群体。由于生理机能衰退,一些老年人将犯罪对象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者。
福建福清市法院也发现,他们受理的老年人涉性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2008年至2010年仅受理该类案件3件,而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就已受理12件。且在上述15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达12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更快的日本,老年人犯罪的增长堪称迅猛。
据日本法务省2012年11月16日的年度犯罪白皮书,日本2011年大约4.86万名65岁及以上老人触犯刑法,大约是20年前的6倍。多数罪行为偷窃或在商店行窃,同时暴力犯罪增多。其中,暴力犯罪老年人数量是1992年的49.5倍。
此外,日本警视厅的一项调查还显示,东京2012年发生的商店盗窃案中,被揭发的65岁以上老人多于19岁以下少年,是在有可查记录的1989年以来,首次超过少年人数。
空巢背后的隐忧
“在步入老年期后,随着自身生理、心理状态的变化,部分老年人会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具体表现为思想情绪变得固执、易怒、冲动,缺乏宽容和克制。情绪激动时,语言和行为有明显的攻击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项针对老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结果中写道。
事实上,由于直接接触和老年人犯罪相关的案件,一些地方的检察院、法院也在关注老年人犯罪逐年增长的同时对其背后的成因进行了分析。
一些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涉案老年人中独居的空巢老人往往占大多数。这些老人长期孤独,缺乏亲情关怀和情绪排解渠道,心理问题日益显现,有时一时的情绪激动就可能做出极端行为。
还有检察官表示,空巢老人犯罪很多是由家庭矛盾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尤其是子女对老人缺少关爱,家庭缺少温暖。
而据山东省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该市某街道200名空巢老人进行的心理测评结果显示,有四分之一的老人存在焦虑、抑郁、睡眠障碍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更有超过半数的空巢老人感到孤独,精神生活缺乏慰藉。
除了心理上,老年人生理上的需求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据了解,不少单身老年人由于生理需要长期得不到疏解,自控能力变差,以至于动邪念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己的生理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受陈旧观念的影响,丧偶后不敢或不好意思再婚,进而选择旁门左道。
而经济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则成了老年人侵犯他人财产的主因——他们一般没有稳定收入,或者虽退休有固定收入,但收入较低,生活负担较重。
“目前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仍然还是依靠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致使许多老年人因无人赡养、无经济收入而进行盗窃、抢劫犯罪行为,用来解决经济问题。”有检察官如是分析。
除此之外,法律意识淡薄也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不少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知识水平不高,加之有些地方对普法宣传不够重视,也使得不少老年人涉嫌犯罪而不自知。
解决好养老问题是关键
对于如何预防和减少老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已引发了各方思考。不少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从实践出发给出了建议。
有检察官建议,包括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及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空巢老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同时要突出家庭对老人的关爱,加强老人与子女间的互动交流,进而减少由于家庭激化导致的犯罪案件。
还有声音建议,政府和社会应当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原则,完善老年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健全老年服务网络,积极引导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既保障老年人的物质供给,又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
更有观点认为,破解老年人犯罪,根本之道在于就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而养老问题,则是一个需要家庭、社会、政府以及个人共同努力加以解决的综合性问题。
早在2008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委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1年,国务院再次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其中针对解决老年人精神寂寞、生活照料等现实困难提出了多项举措。
而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更增加了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条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二、 进一步做好社区独居老人关爱工作,针对各种不同需求的独居老人提供各类相关的服务,巩固所有老人一对一的结对关爱活动。大力宣传“安康通”呼叫装置,为有这方面需求的老人做好服务工作。
三、认真做好老年人来访、来信工作,热情接待,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困难。
四、深入开展敬老活动,对小区困难老人及时送温暖,经常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发现困难及时解决。在春节、端午节、重阳节、夏季高温等重大节日前夕对无业老人、高龄老人、离休干部等做好走访慰问工作,在“三八”妇女节,组织文体骨干排练节目,为社区中的老人们表演。
五、加强老年人权益维护力度,利用小区科普画廊、小黑板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对社区老人在赡养、家庭、财产等纠纷问题及时处理和调解,并在社区开设法律维权讲座,增强老人们自我维权意识。
六、发挥社区内三个“睦邻点”的特色功能,继续作好“空中老年大学”的工作。
七、充分发挥离休老干部作用,使他们的余热能得到发挥。
八、定期开展志愿者送温暖活动,扩大为老服务志愿者读物,为特殊困难居民送医、免费测量血压、健康咨询、理发等。
(一)涉老案件有“三高”趋势。一是法院受理涉老案件数量增长。如某基层法院在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受理涉老案件25件、27件、28件、30件。二是案件类型增多。2010年前法院受理的涉老案件中主要是继承、赡养与婚姻纠纷,2011年则增加了财产分割纠纷、医疗合同与医疗侵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因为商品房开发导致人口流动,互不相识的老人居住到一起,在小区公共场所娱乐时产生矛盾不能相互谅解,相互伤人损物引发赔偿诉讼增加。三是涉案金额逐年增高。相比以前的涉老案件,2009年以后涉案金额逐渐增大。在2012年的涉老案件中,诉讼标的趋于多样化,出现了金银首饰、存款、股票、基金、股东权益、著作权等,尤其是继子女偷走老人房产证引发房屋产权诉讼的标的额较大。
(二)涉老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2009年至2012年某基层法院共审结赡养纠纷案件49件,占同期受理涉老纠纷案件的45%。2010年以后审结赡养纠纷案件虽然数量下降,但是案件处理难度日益增大,主要原因是老年人对生活费、医疗费的需求增加,而其子女经济能力有限,给案件处理增加了难度。
(三)房屋产权纠纷、租赁使用权纠纷案件逐渐缠上老人。随着房价不断上涨,涉老房屋产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租赁权纠纷逐年增长,且随着城镇化进度加速,涉及房屋拆迁安置款纠纷和房屋确权、继承析产纠纷案件也在增加。
二、涉老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老年人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不足。受“家丑不可外扬”“打官司丢人”“快人土的人还离婚”等传统观念的束缚,提讼对老年人本身而言需要极大的勇气,甚至是一种内心伤害。有的老人提讼后,受到外界阻挠又撤诉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证据意识普遍不强。基于亲属关系,老年人的钱财、物权凭证、身份证件往往交由特定亲属保管,导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有些老年人法律知识欠缺,不懂得取证、举证等现代司法概念,甚至将道德事项寄希望于用法律来处理。导致有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有些老年人以偏概全,将其长期工作生活形成的思维定式强加给法院,增加法官及时审结案件的难度。
(三)许多老人诉讼能力较低,需要得到司法关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法院会主动对其应交的诉讼费采取缓交、减交、免交等措施。法官有时还会与村委会、居委会和老人所在单位协调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给予老人最大限度的帮助,延伸司法关怀。但有些涉老案件往往是伴随着家庭财产分割、孙子女抚养、老年人再婚、父母子女矛盾、婆媳翁婿矛盾等较为复杂的因素,解决起来比较困难,有时个案的解决难以从根源上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四)老人参加诉讼,牵动多方精力。如80岁的王某诉某图书馆的12册诗集署名权纠纷,因其听力存在部分障碍,需要与78岁的老伴一同出席法庭,子女对其父母的庭审情况也不断打电话询问,法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也不断对王某进行悉心指导。因此,很多涉老案件需要基层组织领导、当事人亲属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从情、理、法各个角度来做当事人的工作,这样处理案件才能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老年人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
首先是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随着社会管理日渐规范。公民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办理相关事务,均要出示有效证件。一旦产生纠纷,上述证件必然成为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证据。
老年人在人群中基本上是属于弱势群体,现在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发展,以及出现的传统家庭模式的转变,老年人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老年人受虐待的问题。老年人受虐待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老年人是社会群体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对象。作为老年人,由于自身的生理机能的衰减以及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很多问题上老年人自身的需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这不仅直接损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利益,更多的是违背了老年人的权利。随着社会各界对老年人虐待问题的广泛关注,各国在法律法规上制定了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合法条例。然而,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问题,老年人受虐待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更进一步的关注。
一、老年人虐待的定义和分类
老年人虐待的定义为“在本应该充满信任的家庭或者福利机构的任何关系当中,发生的一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者在其他方面受到不可预计的损失的行为,或者是以不正当的行为造成老年人的利益或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的行为”。老年人虐待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它涉及社会工作、社会学、老年学、心理学、医学等多个学科和领域,各国的专家学者对此进行的深入的研究,老年人虐待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虽然欧美的组织和学者已经对老年人虐待问题做出了分类,但是老年人虐待问题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有不同的类容。我国老年人受虐待问题主要反映在受精神虐待、经济虐待和肉体虐待等三个方面,具体有以下一些表现:
(一)精神虐待,指通过对老年人实行言语上或非言语上的侮辱、虐待等,造成老年人在精神方面受到侵害的行为。在中国,老年人与子女们通常是选择分居居住,这种情况下,很多子女或因远距离的分居履行不到赡养的义务,或因履行了经济上的赡养义务但是缺乏在精神上的关心,造成很多丧偶老人在精神上得不到慰藉,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抑郁、生活孤独的问题。
(二)经济虐待,指的是子女或其家属不承担或者克扣对老年人在经济方面的赡养责任,或霸占老人的财产,造成老年人在经济上的损失等行为。在中国,这种虐待通常表现为侵占老人的财产,特别是以霸占老人的房产最为突出,更有甚者有些子女在霸占老人房产之后还把老人赶出家门,让老人无家可归,现在社会上流浪的老人居多。
(三)肉体虐待,通常指的就是采取一些暴力的方式对待老人,致使老年人在身体上或者是精神上受到损害、创伤。
社会上普遍的都是对老人的精神虐待、经济虐待、肉体虐待三者往往都是同时进行的。
二、老年人虐待产生的原因
在中国社会里,虐待老年人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还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家庭原因来看,现在大多数的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家长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都是处于一种溺爱的程度,致使很多子女的心理或者是行为上都出现了一种“唯我独尊”的思想,子女们在很多方面不会考虑到父母的感受,因此会在多种方面虐待老人,而在我国传统的思想里面,很多老年人都有那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很多老人宁愿自己的苦水往肚子里咽也不会告诉其他人或者是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
(二)从我国的代价关系来看,俗话说“三岁一个代沟”,更何况年轻人和老年人的年龄差距如此大,由于现在社会的巨大发展,年轻人在生活方式上和老年人都很大的差别,很多老年人不适应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因此和年轻人处于分居的状态,年轻子女也没有尽到照顾老年人的义务,除了在金钱上的给予之外,缺少在精神上的关心与慰藉,特别是对于那些丧偶的老年人来说,他们的生活更需要子女的精神关怀,可是由于现在社会上竞争压力大的原因,子女都忙于自己的工作,疏忽了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满足,这变相的也是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虐待。
(三)再从社会上的原因来看,我国的法律在社会保障方面还不是很健全,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得时代,迎来了老龄化的巨大浪潮,我国在这方面还不具备迎接这个挑战的实力,对于老年人年老生活方面的保障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特别是对于农村的老年人而言更是得不到政府的保障,在养老方面主要是依靠子女赡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农村的一些思想方面的原因就会出现虐待老人的现象。
三、对于预防虐待老年人现象的建议
(一)在国家方面,首先应该是完善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进一步的保障老年人在年老后的生活,让其“老有所依”,加大对农村老年人照顾的经费投入,让其不再是单纯的依靠家庭和子女的养老,完善农村的医药卫生条件,保障老年人的“病有所医”,消除固有的“看病难、看病贵”的传统观念;其次是更加快速的发展我国的经济,让我过有实力迎接老龄化浪潮的到来,有能力迎接挑战;再次是加大对教育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对农村偏远地区的教育支持,普及法律知识。
(二)从社会方面考虑,慈善机构应该做出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在政府的支持下,关爱老年人,慈善不应该只是摆设,需要做出一些事情才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教堂,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那些忙于工作的子女照顾老年人,教堂的兴起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在很多方面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
(三)家庭子女自身方面,“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这其实是对于那些当老年人在世的时候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在老人去世时候才知道后悔的阐述。在子女方面,要树立起赡养老人的观念,要使老人安享晚年生活,不仅是在金钱上的满足,更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慰藉。这就需要子女提高自己的受教育水平,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不应该打骂老人。还有就是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普及,告知老人该如何保护和照顾自己,在受到子女虐待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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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进一步做好社区独居老人关爱工作,针对各种不同需求的独居老人提供各类相关的服务,巩固所有老人一对一的结对关爱活动。大力宣传安康通呼叫装置,为有这方面需求的老人做好服务工作。
三、认真做好老年人来访、来信工作,热情接待,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困难。
四、深入开展敬老活动,对小区困难老人及时送温暖,经常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发现困难及时解决。在春节、端午节、重阳节、夏季高温等重大节日前夕对无业老人、高龄老人、离休干部等做好走访慰问工作,在三八妇女节,组织文体骨干排练节目,为社区中的老人们表演。
五、加强老年人权益维护力度,利用小区科普画廊、小黑板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对社区老人在赡养、家庭、财产等纠纷问题及时处理和调解,并在社区开设法律维权讲座,增强老人们自我维权意识。
六、发挥社区内三个睦邻点的特色功能,继续作好空中老年大学的工作。
七、充分发挥离休老干部作用,使他们的余热能得到发挥。
八、定期开展志愿者送温暖活动,扩大为老服务志愿者读物,为特殊困难居民送医、免费测量血压、健康咨询、理发等。
二、 进一步做好社区独居老人关爱工作,针对各种不同需求的独居老人提供各类相关的服务,巩固所有老人一对一的结对关爱活动。大力宣传“安康通”呼叫装置,为有这方面需求的老人做好服务工作。
三、认真做好老年人来访、来信工作,热情接待,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困难。
四、深入开展敬老活动,对小区困难老人及时送温暖,经常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发现困难及时解决。在春节、端午节、重阳节、夏季高温等重大节日前夕对无业老人、高龄老人、离休干部等做好走访慰问工作,在“三八”妇女节,组织文体骨干排练节目,为社区中的老人们表演。
五、加强老年人权益维护力度,利用小区科普画廊、小黑板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对社区老人在赡养、家庭、财产等纠纷问题及时处理和调解,并在社区开设法律维权讲座,增强老人们自我维权意识。
六、发挥社区内三个“睦邻点”的特色功能,继续作好“空中老年大学”的工作。
七、充分发挥离休老干部作用,使他们的余热能得到发挥。
八、定期开展志愿者送温暖活动,扩大为老服务志愿者读物,为特殊困难居民送医、免费测量血压、健康咨询、理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