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跨区电力交易

跨区电力交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7 09:49:5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跨区电力交易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跨区电力交易

篇1

跨省区输电率先市场化

在中国,跨省区输电的规模正日益扩大。“北电南送”和“西电东送”等工程已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仅去年一年,我国的跨省区送电量就已经达到1.12万亿千瓦时(俗称“度”),是全年全社会用电总量的五分之一。随着电能跨省区流动逐年增加,也暴露出我国送受电结构不合理、输送费用标准不合理、需研究补偿机制等问题。

市场化被认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通知》要求,首先,送电与受电市场主体要通过协商或者市场化的交易方式确定电能交易的规模即电量,以及价格,并建立起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同时,对于新建送电项目的业主和电价,鼓励在竞争中形成。其次,鼓励以中长期的合同形式确定送受电双方的电量交易,并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最后,由于之前国家已经核定了部分跨省区电能交易的送电价格,此后可以由送受电双方自行协商并重新确定价格,只需将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如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协商确定。

自2014年底起,我国在深圳开始了全国首个电价改革试点。为了推进这一改革,我国又相继在蒙西、宁夏、安徽、云南、湖北等地进行试点,目的是让更多的省区探索区域内的电价改革。而《通知》的,则促进了跨省区输送电能的电价市场化,将改革延伸至区域之间的电力市场。

据曾鸣介绍:“总的来说,我国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总量还是比较大的。我国能源需求和供应在全国范围内是‘逆向’分布的,尤其是未来大量新能源发电并网之后,西北地区的大量清洁能源将通过外送通道送到东部负荷中心,因此未来我国跨省区电力交易的规模还会进一步增加。”中电联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完成跨区送电量274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全国完成跨省送电量合计8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

在我国,长期以来各省间的电能交易一直是以计划为主,具体到交易的电价和电量都是由地方政府确定。在众多跨省区交易中,东北所有的跨省区交易、三峡外送、皖电东送和川电东送等都是由国家直接指令电量和电价并核准审批。南方区域的西电东送等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导。

每年,国家电网都会在年初向各个省级公司下达年度跨区电能交易指导计划,要求各省市电力公司将其计划进入本年度的电力电量的安排。各个省级电网还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电合同,成为一种刚性的计划指导。

而问题随“计划”的方式产生了。由于计划的不灵活性导致了供电量失衡和电价分歧。2014年年中,在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交易秩序驻点华中监管报告》(下简称《报告》)中提及,2013年第一季度,华中地区电力供应虽然供大于求,但国家电网仍然按照计划向其输送了来自河南和山西的电力86亿千瓦时,造成电力浪费。

除了供电量失衡,电价也有问题。上述能源局的《报告》中显示,跨省区电量交易由于一直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需,违背了交易主体的意愿。以西北电力输送华中的跨区交易为例,某些交易的电价和电量违背了一方意愿,价格高出购电方的诉求。

曾鸣说:“各省之间的‘壁垒’问题在跨省区电力交易中一直存在,是我国跨省区电力市场建设的一个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省间的资源优化配置。”随着跨省区交易市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他认为:“未来,应当继续优化顶层设计,从全局角度出发,不仅省内要电力电量平衡,还要注意更广范围内的电力输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再核定成本促“形成”电价

输电成本核算一直是新电改成败的关键。《通知》提出,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重新核定输电价格。输电价格调整后,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调整幅度在送电方、受电方之间按照1∶1比例分摊。

据曾鸣介绍:“跨省区电力交易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的主体包括参数良好并且规模相对较大的发电站或发电基地,具备远距离大规模输送能力的电网,用电较为集中的负荷中心(包括大用户及未来的售电公司等)。”其中,电网的输电费过高、收费不合理等问题一直受到相关交易主体的抱怨。

跨省区电能交易的输电成本包括:电网使用费、管理服务费、辅助设施费和网络接入费等。而最终的售电价格是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线损和管理服务费共同组成的。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也曾指出,输电费存在收费不合理的问题。《报告》也曾提及,实际物理送电量才是收取输电费的基础,但在之前的调研中发现,某些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输电费是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双向累加后得出的绝对值进行计算。得出的输电费用高于关口表记录的实际物理量。

早在三年前,原电监会就曾将云南贵州送广东、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东北送华北等跨省交易规模较大的电力通道作为样本,核查电力输送成本。形成的结论是,首先,电网公司收费环节过多、标准过高、存在多收费等问题。同时,电网公司网损的分摊不规范,网损费用过高。最后,输电线综合折旧率偏高。

篇2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3-0070-03

1 基于政策面落实节能减排思路

首先要将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全面推行节能调度工作模式,提高水电厂来水预测的准确性,保证水电厂水库可以保持稳定高水位,提高水电机组运行的经济性与稳定性。其次,全面推行火电减排政策,遵循“上大压小”的原则,通过市场补偿机制、发电权置换交易等技术,按照既定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提高机组的运行效率与效能。再次,提高电网系统运行的经济性,降低输电损耗,主要是对电网的运行电压进行合理调整,提高负荷功率等。最后,要对污染排放进行严格控制,与政府环保部门互相配合,做好电厂排污的监管工作,针对某些排污不达标的发电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惩治措施,比如降低其发电利用小时数等;如果电厂机组的排放总量大于其年度指标,则要坚决对其发电生产进行限制管理,必要时可以勒令停止。

2 电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

2.1 发电权交易

2.1.1 发电权交易相关概念阐释。所谓发电权交易主要是针对一些无法执行合约发电量合同的发电机组而制定的一种多边协商交易或集中撮合交易。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某些发电机组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继续执行其所签订的合约发电量合同,那么可以通过专门的电力调度交易组织的集中撮合交易或者多边协商等手段,购买节能环保机组一定的电量,将这些电量合同用于对冲自身无法执行的合约发电量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违约损失。而有些高效节能环保机组,其在完成所签订的电量合同后,可能还会剩余一些发电能力,这部分剩余的发电能力可以通过上述手段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取利润。由此可见,通过发电权交易,可以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当然,前提条件是发电权出让机组的边际发电成本要高于受让机组的边际成本,其中燃料成本占机组边际发电成本的大部分比例。通过发电权交易,一些高耗、高排、高成本的机组可以被一些低耗、低排、低成本的机组取代,最终实现降低发电总能耗、总成本的节能减排目标。

2.1.2 发电权交易的种类。严格说来,发电权交易属于期货交易的范畴,其通过市场的方式实现发电机组之间的电量替代交易行为。相应的发电权交易的种类包括以下四种:首先,将小火电的全部发电权电量关停,以高效、大容量的火电机组取而代之;其次,以大代小交易及用高效、大容量的火电机组取代火电机组的部分发电权电量;再次,水火置换交易,即采用更加环保的水电机组取代火电机组的部分发电量;最后,利用不受电网约束的高效、节能、环保机组取代受电网约束的低效机组等。一般情况下,发电权电量转让属于二次交易,与初次取得的发电权电量有很大差别,所以在发电企业内部以及不同的发电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发电权电量的转让。

2.1.3 发电权交易的影响。现阶段发电权交易在省内应用的相对较多,原因如下:跨省、跨区进行发电权交易,发电权电量出让省的税收就可能受到影响。通常省政府会将省内的发电指标做出明确规定,即确定发电权电量,如果电力装机有剩余,跨省、跨区转让发电权电量,则出让地区的发电利用小时数会受到影响而降低。在本省内进行发电权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部门相对较少,比如出让企业、受让企业及省电力公司,关系简单,协调过程相对容易;而跨省跨区进行发电权交易,则仅在输电过程中就需要调节出让企业、受让企业、区域电网公司等多家单位,增加了协调工作的难度。此外,受大环境体制的影响,跨省跨区进行发电权交易会对出让省电网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不过,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也存在一定的积极影响,比如跨省跨区电力生产过程中,电煤供应、水电季节性来水影响等多个因素,可能会导致区域电网内各省电力供应出现季节性发电不足的问题,此时进行跨省发电权交易可以缓解这一问题;如果电煤供应普遍紧张,也可以借助外省政府及电力企业的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由此可见,如果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可以保证各方合理利益,同样可以将其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实现多方共赢。

2.2 大用户直购电交易

所谓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是指电力企业的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者向售电商直接购电的行为。在购电过程中,用户与电力企业通过协商或市场竞争等形成具体的交易价格。可以预见,随着电力产业市场机制的不断形成与完善,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将是大用户实施其选择权的重要方式,并且该方式还会促进电力市场形成良性竞争,提高电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一般情况下,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是基于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来完成的,具体交易模式包括集中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分年度、月度来进行。不过,现阶段我国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模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公平性问题。现行的电价机制中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现象,而且电力市场中未形成一套合理的输配电定价机制,因此现阶段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其实就是在回避交叉补贴问题的情况下进行的优惠电价,那么不同的用户、不同的发电企业就存在一个公平性的问题,并且会降低输配电价水平,损害电网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业界还需针对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模式中的多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比如市场准入问题、交叉补贴问题以及交易模式等等。

2.3 年度差别电量计划

所谓差别电量计划就是在进行机组省内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的安排过程中,不再延用传统的对各类机组平均分配发电利用小时数的“一刀切”的安排方式,而是充分考虑影响机组发电能力的各个因素后再进行计划安排。影响机组发电能力的因素包括机组类型、实际容量与能耗、环保、区域等等。在年度差别电量计划模式中,一些容量大、效率高、环保性好的机组的发电小时数会增加,而一些能耗高、排放大的小机组其发电小时数会减少,实现电力生产的节能减排。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针对机组类型、机组能耗、机组容量、环保差别、区域差别等五个因素,通过科学计算得出合理权重,以保证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计划安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引导电源投资,优化电源

布局。

3 结语

总之,在环境能源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电力产业实行节能减排、资源优化配置是必然趋势,而现阶段我国电力工业市场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因此,要逐步建立健全市场机制,采用各种节能减排与资源优化配置策略,比如发电权交易、跨省外送电交易、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等方法,摸索出一条电力节能减排的新路子,增加大容量、高效率、环保机组的市场占有率,最终实现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与企业多方和谐共赢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张振,谭忠富,胡庆辉.中国电力产业能效分析及节能减排途径[J].电力学报,2010,(5):360-365.

[2] 杨春,王灵梅,刘丽娟.电力工业节能减排政策及现状分析[J].节能技术,2010,(3):232-235.

[3] 刘达,宋晓华,洪悦.电力工业对节能减排的影响分析[J].陕西电力,2011,(2):13-16.

[4] 杨卓,毛应淮.电力行业的节能减排与低碳经济[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4.

[5] 栾士岩,蒋传文,张焰,等.含风电场的电力系统节能减排优化调度研究[J].华东电力,2010,(1):39-43.

[6] 张焱,高赐威,王磊.华东电力节能减排监管现状及措施分析[J].电力需求侧管理,2010,(4):

5-10.

篇3

[中图分类号]F420 [文献标识码]B

引言

未来面对新能源发展机遇与挑战,需要积极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特高压电网。对特高压输电定价的相关研究有利于我国特高压输电战略的发展,也是电力市场发展与完善的内在要求。目前国际上输电定价基本方法,一般先采用会计成本法或边际成本法,确定输电网或某个输电工程的年收入需求或年度最高允许收入;然后采用各种分摊方法,如邮票法、兆瓦一公里法、合同路径法、边际潮流法、成本对应法等,将年收入需求在各项输电交易中分摊。国内对特高压输电定价理论和方法研究较少,在输电价定价方面,多围绕激励性机制下输配电价格管制定价模型开展研究。

一、我国特高压输电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特高压输电定价是发展特高压电网的核心问题。从目前我国特高压电网已批复的输配电价来看,大多采用两部制电价法,部分采用单一制电价法。目前我国特高压电网缺少合理的输电价形成机制。为发挥价格的引导作用,更好地促进特高压电网的发展,亟需研究特高压输电定价合理方法,制定科学的输电定价机制。

二、国外跨国跨地区输电定价经验

(一)美国输电定价经验

美国加州市场的跨区输电价为转运费率。加州市场中,电网按产权关系分三大区域,加州北部电网属P6&E公司,东部和中部电网属SCE公司,南部电网属SD6&E公司,加州电网统一由ISO运营。不论转运交易方式如何,加州ISO运营的电网只负责输电,由交易的组织者6C)支付给ISO相应的输电费,这种输电费即为转运费。在加州市场,每个转运交易的组织者都必须向ISO支付转运费,转运费为转运费率与电量的乘积。其中,电量为计划或实际的转运交易电量或直供用户用电量,转运费率因受电端电压等级的不同分为高压电网转运费和低压电网转运费两种类型。当受电端电压为200kV及以上时,转运费为高压电网;当受电端电压低于200kV时,转运费为高压电网输电费与低压电网输电费之和。受电端电压等级根据加州各输电公司的输电收入需求之和除以其输电网络供电负荷总和来判断。

(二)澳大利亚输电定价经验

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在2013年2月对国家电力法关于跨区输电收费的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法规对跨区输电准许收入分摊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开始对跨区输电收取负荷输出费。跨区输电的准许收入依据相关设备资产确定。对某个区域内向区域外送电的节点相关的资产采用边际成本定价,其费用计入受电区域的准许收入进行分摊。跨区输电网的准许收入首先分成地域性和非地域性两部分,各部分均为50%,或依据对未来网络使用程度的合理估计及投资需求确定两者比例。非地域性的准许收入采用邮票法分摊给跨区输电网的使用者。地域性的准许收入采用改进后的反映成本的网络定价法(Cost Reffective Network Pricing Methodology,CRNP)分摊给各负荷节点。

(三)英国输电定价经验

英国跨区输电费主要包括线路连接费和系统使用费。线路连接费包含部分资产总值与折旧率(目前采取40年内2.5%的直线折旧率,以后将会根据新出台的R110条例采取45年内2%的折旧率)的乘积,部分净资产值与收益率的乘积(根据零售价格指数评价法为6%,或根据现代等价资产评价方法为7.5%),发电厂专项维护费以及当年的输电设备运行成本。还有其他的线路连接费,例如一次性工程收费,各项杂费等。计算用户需支付的线路连接费不需要用户数据。

系统使用费通过电网使用费(Transm ission Network Use of System,简称TNUoS)的形式征收。国家电网(NGC)对输电定价首选方法是所谓的与投资成本相关的定价(In-veslm entCost-Related Pricing,简称ICRP)。ICRP定价法依据的基本原理是,当服务的价格能够反映高峰负荷时段供电导致的增量成本时,不同位置的用户就能获得有效的经济信号。单个节点上的TNUoS价格被定为每条线路上的功率变化、线路长度与线路单位成本这三者的乘积在所有受影响电路上的变化值。这些成本主要被归为输电系统的投资成本,输电系统的维护成本以及为保障系统能够安全批量供电所花费的成本。

三、启示与建议

篇4

第三条开展发电权交易,应与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筹考虑,纳入市场建设规划,做好发电权交易与其它电力交易品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第四条发电权交易是指以市场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厂之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也称替电交易。

发电权交易的电量包括各类合约电量,目前主要参照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发电量指标。

第五条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由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

纳入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规划并按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发电量指标并进行发电权交易。

第六条发电权交易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当年发电量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在小水电比例较高的省份,原则上以多年平均发电量为基础进行。

第七条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跨省、跨区进行。

第八条发电权交易可以通过双边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集中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交易。

第九条发电权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有关条件后实施。电网安全校核的相关参数条件应向市场主体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交易周期内,发电企业被替代的电量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发电量指标或合约电量的分解电量,替代电量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发电能力。

第十一条交易双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的成交结果签订发电权交易合同(或发电权交易确认单),明确交易周期、成交电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

第十二条发电权交易引起网损变化时,应当按照核定的网损率或交易各方协商的网损补偿方式进行有关网损补偿。

第十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发电权交易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发电权交易结果应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篇5

中图分类号:TM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290-02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现状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形式以电力为主,近年来增长迅速,但由于传统电力结构倚重火电,可再生能源在整体电力结构中的比重仍显单薄。截至2014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升到11.1%,除去核电部分,可再生能源占比9.6%;从电力结构来看,可再生能源仅占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的8.9%,火电比重仍为67.4%。人们广泛了解的可再生能源形式包括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水电是可再生能源中最为成熟和广泛的应用形式,我国水电装机容量领先全球,总装机约300GW,年发电量约1万亿千瓦时,对我国华东、华中地区的工农业及民生电力需求贡献突出,三峡、砻滩、葛洲坝、三门峡等水利枢纽工程更是广为人知。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近年获得集中发展,主要以风光资源丰富地区(内蒙、甘肃、青海、新疆等西部省份)的集中式地面电站为主要模式,2014年风电装机90GW,年发电量1500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装机30GW,年发电量250亿千瓦时。而近期,风电太阳能电站开发向中东部推进的趋势,以及分布式太阳能发电获得广泛关注,是由我国中东部地区突出的电力需求和较为稀缺的土地资源决定的,也是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

例如,风力发电就是我国解决我国能源和电力需求刚性增长的重要战略布局。风能是一种不产生任何污染物排放、可再生的、清洁的自然能源,风力发电具有建造发电场的费用低廉,不需火力发电所需的煤、油等燃料或核电站所需的核材料即可产生电力,除常规保养外,没有其他任何消耗,没有煤电、油电与核电所伴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等优越性。这几年,我国也大力推动风电等新能源行业,风力发电领域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6.4亿千瓦,其中并网风电1.6亿千瓦,占比为9.9%;清洁能源装机容量达到5.93亿千瓦。占总装机比重36.2%。

二、电力市场化对风力发电的影响

1.电力市场化对风电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影响。十三五”能源规划对风力发电做了重点提及,到2020年风力发电的装机容量达到2亿千瓦以上。国家能源局表示,逐步取消可再生能源补贴,到2020年将不再提供风力发电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走向市场化运行。

能源被称为工业的血液,风能是能源的组成部分。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有关能源“十三五”规划的内容占据着重要位置。其中,风力发电的内容,在“十三五”能源规划中花了不少笔墨。

据“十三五”能源规划研究,通过构建西部、东部两个同步电网,到2020年,新能源跨区输送规模将可超过1.5亿千瓦,从而实现更大范围水火互济、风光互补、大规模输送和优化配置,弃风、弃光可以控制在5%的合理范围内,将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清洁能源大规模开发和消纳难题,保障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值得注意的是,“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可再生能源非常重要的时期,可在再生能源发电也将走向市场化运行。

现在国家能源局已经提出了一个目标,到2020年风力发电实现平价上网,不再给予补贴。一旦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机制来发展就会走向更加广阔的天地,它的发展就会有更大的规模和更大的速度。

2.电力市场化对风电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的影响

在电力改革的大背景下,除分布式能源(分布式光伏、风电)以外,所有的电源项目都要参与竞价上网,即低电价的电量才能获得上网权,否则机组只能闲置。

3月1日,在北京电交中心完成了“银东直流跨区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试点交易,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的一些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企业参与了竞价上网,售电给山东。风电、太阳能项目由于出力间歇性原因,单凭“常规电力属性”与火电竞争,显然不具竞争力,因此只能靠低电价进行竞争,很多企业报了“0电价”,虽说会有国家补贴,但项目收益会大幅下降。

3.电力市场化对风电并网和消纳的影响

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开发,运行消纳矛盾也日益突出。我国风资源集中、规模大,远离负荷中心,难以就地消纳。新能源集中的“三北”地区电源结构单一,抽水蓄能、燃气电站等灵活调节电源比重低。加之近两年经济增速放缓,电力增速减慢,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新能源消纳矛盾更加突出。新增的用电市场却无法支撑各类电源的快速增长,导致新能源和火电、核电利用小时数均出现下降。

我国电源结构以火电为主,特别是“三北”地区,占比达到70%;全国抽水蓄能、燃气等灵活调节电源比重仅为6%,“三北”地区不足4%。电源结构不合理,导致系统调峰能力严重不足。

国家早前颁布“十二五”风电、太阳能发电等专项规划,但“十二五”电网规划至今没有出台,新能源基地送出通道得不到落实。电网项目核准滞后于新能源项目,新能源富集地区不同程度都存在跨省跨区通道能力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新能源消纳的刚性约束。

据了解,与国外相比,我国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市场化机制已经严重滞后,仅局部地区开展了风火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试点。由于缺乏常规电源提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火电企业普遍没有为新能源调峰的积极性。

三、可再生能源在电量市场化下的应对措施

1.“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是近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可再生能源也是商品,因此由市场机制来引导其发展是必然趋势。可再生能源发将被纳入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依照规划继续享受保障性收购。陆上风电是最接近自主市场竞争力的可再生能源。分析表明,延续当前风电政策,会面临保障性收购与市场机制的冲突、强制标杆电价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突、不断扩大的补贴需求与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有限之间的现实矛盾,最终导致风电并网和利用效率低下难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如此,清洁、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目标很可能会落空。

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市场化。让风电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市场交易与用户达成长短期供电协议,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本着优先保障原则安排风电并网发电;变强制电价为基于市场交易电量的度电补贴,引入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风电的经济改善水平逐步降低、直至完全取消补贴。

2.建立以配额机制的绿色证书,鼓励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

根据全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的要求,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配额制度本身无法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价值部分,绿色证书为绿色价值部分的实现提供了市场化A解决方案和手段。

通过允许配额义务承担者之间交易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绿色证书可以像商品一样在绿色证书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

绿色证书就是将基于配额形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证券化,并借此构建基于市场的可再生能源电能供求机制和市场交易体系。绿色证书作为可交易的有价证券,其价格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高于常规电价的“价差”决定,并随着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而波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销售绿色证书获取价外收益,实现可再生能源电能的绿色价值,并使得可再生能源配额借由绿色证书实现可交易,巧妙地解决了配额制度的市场化问题。

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者来说,实施配额制并允许绿色证书交易时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利润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通过电力上网价格出售可再生能源电力以获得销售利润,另一个则是通过在证书市场上出售绿色证书来获利。而建立可再生能源认证系统,证书的可交易性打破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交易的地域限制,使得绿色可以销售到任何有需求的地域。

3.电网加快电网建设,保证新能源并网和输送

篇6

虚火的市场VS无序的竞争1984年中法合作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法国派来的第一位专家不是核电专家也不是建筑专家而是文件专家,负责编制文件代码。当时,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派个文件专家来,扬言要把文件专家退回去,但法方坚持标准必须先行。现在,不论是大亚湾核电站还是岭澳核电站采用的都是那位法国专家编制的文件标准。但像大亚湾核电站这样的电力企业毕竟是少数。

中电普华总经理吴杏平说,目前电力行业信息化尚未制定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体系,电力企业内部信息系统的信息编码、技术标准、规范也不统一;同一个零部件,采购部门一个代码、库存部门一个代码、生产部门一个代码,甚至名称都不一样。据介绍,目前各应用系统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了很多编码体系,有的在网省范围内使用,有的在地市级电力企业使用,但都无法在全国推广。

篇7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生产和消费,电价作为电力市场的支点,在电力市场中对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在吸收国内外电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实现我国电价的改革,以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同社会、经济、资源的协调发展行为的基本依据。

一、国外电价制度

1.英国的电价模式。英国电力市场中的电价形成主要基于发电方的报价及电力负荷预测,买电方(地区电力公司和大用户)并没有参与其过程。每天下午前,各发电厂将第二天每台机组每半小时的运行数据报给电力库。根据以上数据及电力库对系统每半小时的负荷预测结果,由计算机对发电机组进行排序,并于下午3点公布。随后,根据全网购电成本最低的原则,确定发电计划,得出第二天48个时段的电价。该电价共分两种:一种是由电力库向发电商买电的电价,称为电力库的购买电价,另一种是用户从电力库购电的电价,称为电力库的销售电价为实时电价。

2.法国的电价政策。法国的电价把用户容量和电压等级结合起来进行分类,分成蓝色、黄色和绿色电价三大类:①蓝色电价。适用于容量为3kVA-36kVA的低压用户,电价结构由年度电费和电量电费构成,并按居民与农业用户、市政和小工业不同类别分类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包括简单电价、分时电价、避峰日电价。②黄色电价。适用于预定负荷在36kVA-250kVA的低压用户,按用户的用电时间分设电价,供用户选择。黄色电价在蓝色电价与绿色电价之间起到较好的衔接作用。③绿色电价。适于容量大于250kVA的中压、高压和超高压用户,并由用户预定需量,按照用电季节和用电时间分设电价:冬季实行严冬高峰、严冬正常、严冬低谷、冬季正常和冬季低谷电价,夏季实行夏季正常、夏季低谷和盛夏电价,其中,严冬高峰电价最高,盛夏电价最低。该电价结构采用的是利用小时数越高、基本电价越高,千瓦小时电价则越低的成本分摊原则。

3.日本的电价情况。日本的现行电价是以社会高福利和推进节能为出发点的。对照明用电施行三段电价制,对电力用户采用了特别电价制。①三段电价制。第1段是生活必需用电;第2段电量电价约为第1、第3段电价的平均值;第3段用电,其电价最高。这一制度反映出用电越多,电费越高,这对节能和高消费有一定的调节作用。②特别电价制。特别电价可说是一种递增电价,是参照历史用电量确定各类用户的电量基准,对合同电量和用电量未超过基准电量的部分采用低电价,对超过基准电量的部分则采用分段递增的高电价,新增用户则采用较高的电价。③季节电价制。为了满足季节性高峰用电,需增加大量的发供电设备和线路,随着季节变化,用电负荷减少时,设备利用率大幅度下降,使运行和维修成本增加,根据成本为主的原则,必然在电价上有所反映。此外,对于任何季节,都存在昼夜用电的峰谷差,因而还有白昼和夜间的峰谷电价制。④二部电价制。在各种电价中,除定额照明电价按二部电价制外,其余各类用电电价均为基本电价(即容量电价)加电量电价的两部电价制。

分析国外的资料可以看出,利用价格手段促使用户调整负荷方面有很多方法,几个发达国家都是给出几种电价供用户选择,这样做的一个目的就是使用户的用电安排有利于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经济。

由此对照中国的电价结构,不仅已出台的电价政策大多存在缺陷,而且也不能有效覆盖变化了的(厂、网分开)的火电企业。

二、目前上网电价现状

煤、电价格联动不能充分地反映电力的燃料成本变化,上网电价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电力行业结构。销售电价总水平监管尚未执行任何规范性方法,以河南省为例,2009年电价主要分为六大类:基数电价(非电热联产机组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优惠电价,大用户直供电价,关停小火电替代,新机调试电价,跨省跨区送电电价,电价检查后得以调整。

1.基数电价即标杆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本身符合国家电价政策,问题是各地出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按照国家确定的前提条件制定,由于电网企业负责调度,加之部分电网企业拥有调峰电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存在体制性的缺陷,发电企业无法自主选择在高峰时段多发,低谷时段少发。

2.优惠电价是由地方政府出台的、未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一种变相补贴,导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国家价格管理权限紊乱: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坚决纠正地方越权实施优惠电价,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严肃查处电力企业不执行国家上网电价、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大用户直供电价国家明令禁止实行优惠电价后,地方政府假借大用户直供电名义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大用户直供电价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大用户直供电价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假借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试点。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要坚持企业自主协商的原则,禁止以大用户直接交易名义强制推行对特定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不得以政府名义制定交易价格,不得组织供需双方强行交易。

4.新机调试电价新机调试电价严重低于标杆电价,电网企业并未因此而降低销售电价。调试差额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机组调试期间对新建机组提供服务(主要指备用服务)的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跨省跨区送电电价电网企业出台跨区送电电价严重低于发电企业的标杆电价,受电地区并未因此而降低售电电价,实质是电网企业之间的内部关联交易,发电企业无发言权和知情权,被迫参与交易。

6.关停小火电替代电价,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文件,应当执行标杆电价,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脱硫机组未考虑脱硫电价增加。

我国现在的电力行业发电行业基本上形成了竞争性市场结构,电网公司则输配售合一。而目前的上网电价结构并没有相应系统的安排,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电力行业结构。表现在:已实行的上网侧峰谷电价并没有促进合理的上网电价结构形成。

篇8

亮点一:输配电价改革破除电网垄断优化资源配置。《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电网企业的收入来源不再是原来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而是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电网运营模式的改变意味着破除市场垄断,减轻了电网过去作为电力系统运营枢纽和产业发展矛盾焦点的无限责任,有利于电网企业专注于电网投资运营,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对电网企业同样是利好。新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既为全社会留出了电价适度下调的预期空间,也为市场各参与主体公平竞争、合理定价提供了博弈机会,引导全社会通过电源结构调整、电力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降耗,实现全社会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亮点二:电力交易机制改革促进市场规范运行与公平竞争。《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各类市场主体在清晰明确的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和购买电力服务。《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多种电力交易机构的组建形式和齐备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电力交易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整体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营效率。

亮点三:向社会资本开放竞争性电力业务迈出实质步伐。《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核心是放开竞争性售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应该说,这是迅速贯彻2015年9月下旬国务院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的一个案例。社会资本成立售电公司,无须行政审批,只要符合资产总额、依法工商注册、通过社会公示、履行信用承诺制度即可,充分体现了电力体制改革的简政放权决心。

亮点四:售电侧改革引导技术创新提升用户体验。对不直接参与电力交易市场的普通电力用户,对本轮电力体制改革感受最直观、利益最直接的莫过于售电侧改革。未来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且同一供电区域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这一竞争格局将彻底改变一网独大的市场生态,售电公司为争取客户,将更多在面向终端客户的技术创新和服务提升上做文章,普通电力用户不仅将获得更高质量的电力服务,也将直接享受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所带来的利益。

亮点五:综合性改革措施促进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配套文件形成一系列的综合性改革措施,如建立优先发电制度、形成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机制、跨省跨区送受电逐步放开、逐步形成占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共同保证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按照优先顺序发电,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这些旨在鼓励清洁能源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全国性统一开放的电力市场的改革措施,将以电力市场法规的形式破除地区壁垒,减少弃水、弃风、弃光现象,提高电力系统的清洁能源比重,大幅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亮点六:优先购电和政府监管等制度安排确保民生用。电力是经济社会运行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社会大众还关心的是,市场化改革后效率提高了,但是电力系统的安全和民生用电如何保障?对此,六个配套文件用优先购电制度、保底供电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和一系列政府监管制度来确保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性供应水平。如:优先购电制度,是切实保障无议价能力用户优先用电的制度安排;保底供电制度,是指拥有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营业区内保底供电服务责任,当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的一种制度安排。

综上所述,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实施到位后,将彻底打破电网垄断,无歧视开放电网,并以全国性开放统一的电力市场高效配置资源,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社会用户获取更多选择、更加优质、更有保障的电力服务,社会资本得以进入竞争性电力业务,共同繁荣和促进我国电力工业的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对电力行业发展趋势的影响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是本世纪初电力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深水区的电力体制改革,着重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理顺价格关系、健全发展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电力市场的法制建设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力,促进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支撑保障能力和电力普遍服务水平。具体而言,将多方面对电力行业发展趋势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电网建设将出现投资与创新。开放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对整个电网建设有三重意义:第一,社会资本成为电网建设的有益补充;第二,社会资本带来配网市场的有序竞争,将掀起新一轮技术创新热潮,进一步提高配网智能化水平;第三,电网企业的投资能力与技术创新将专注于坚强电网的建设。尽管处于国计民生关键领域的电力市场对社会资本的开放仍属局部,但达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可以预计,输配电网将出现一轮投资与创新的。更坚强的电网,更智能的配网,将破除行业发展的壁垒,为调整电力结构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来突破性的发展机遇。

篇9

二、总体要求

按照电监会提出的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坚持监管定位,找准监管切入点,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和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推动监管工作不断深化,使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和进一步提高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把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进一步奠定重要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的总要求,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电力监管工作科学发展突出问题上取得成效,在解决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上取得实效的阶段目标要求,充分应用学习调研、分析检查阶段的成果,坚持解决实际问题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针对在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阶段梳理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整改内容,明确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力求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成效。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走科学发展之路、推动科学发展的实际行动,全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增强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努力开创电力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三、整改内容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电力监管工作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提供了机遇,也为电力监管工作探索新思路、开拓新局面提供了条件。局领导班子在学习调研、分析检查两个阶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会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逐一进行梳理归纳,在电力监管工作在科学发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二是监管基本框架和基本目标不够明确。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力量。五是监管工作的机制体制创新不够。六是缺乏吸引优秀专业监管人才的机制。

四、整改措施

(一)在电力监管工作思想上坚持科学发展观,着重加强理论学习,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理论学习。把学习科学发展观放在首位,明确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实效。在加强日常学习的基础上,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每月坚持1次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12月及次年6月召开两次务虚会,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从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入思考电力监管工作。

2、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调动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努力做到“大事共同决策,小事相互通气,解决问题齐心协力”,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严格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使班子成员既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根据分工,切实担负起责任,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以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力量;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分管处室负责同志以及干部职工进行沟通交流,听取各处室及干部职工对分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努力造就高素质监管干部队伍,全面提升监管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研究建立干部基层锻炼制度,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加深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加深对电力监管工作的认识。做好今年公务员的招聘工作,做好新入局人员的培训工作。邀请专家学者组织一次国内国际形势报告会,邀请专家进行一次电力业务及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上半年对全局干部进行一次机关文秘工作的培训。鼓励干部自学、自修专业知识。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增强党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廉洁自律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及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对原有的各项制度进行梳理,看哪些需要清理完善。对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有效措施,要加以总结和提升到制度机制的层面,形成长效机制。

(二)围绕第一要务,促进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理念,加大监管力度,为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切实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致力形成持续、动态、常规化的监管机制与长态机制。按照电监会年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党和国家大局,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理念,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和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结合实际,脚踏实地,加强安全、市场监管,练好内功,找准突破点,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认真做好《区域年度电力监管报告》的工作,做好《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报告》、《区域“三公”调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区域电价执行情况监管报告》、《区域供电监管报告》等专项监管报告以及12398投诉举报受理情况通报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五省(区)政府监察、发改委(物价)、环保、审计、工商、质监、公安、安监等执纪执法部门在电价执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垄断环节监管等方面的联合执法,认真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近期根据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以及国家采取扩大内需政策措施,通过厂网联席会、专项检查、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跟踪研究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影响电力工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了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电煤供应预警和应急机制等,促进电煤稳定供应和电力正常供应,及时向电监会、五省(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使电力监管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在工作思路、工作部署上要更加符合各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好信息的披露工作,抓紧做好区域年度电力监管报告以及各专项监管报告的工作。

2、在电力安全监管方面扎实开展电力安全和电力企业污染物减排监管工作。按照强化事前监管,加大事中监管,规范事后监管的工作思路,重点抓好电力企业的“超前预防机制”和“有效应急机制”的建立,努力做到关口前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尝试从电力安全监管角度制定安全检查标准,不断规范、细化安全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典型事件的监管,对区域发生的事故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事故调查。督促电力企业针对已发生事故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并及时整改;推动区域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培训,指导督促区域电力企业,特别是调度机构的应急工作。加强与省(区)政府的沟通,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完善电力企业应急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上下游企业和社会的衔接和配合,并积极推动电力应急综合演练工作;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特别进一步畅通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同时进一步加大电力安全信息通报,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信息,加强各企业之间安全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政府安全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近期为确保春节、“两会”期间电力安全平稳,扎实做好冬春季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开展好本单位冬季安全检查,做好电力迎峰过冬、节日保电、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开好区域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

3、在电力市场监管方面针对目前的市场环境,明确工作目标,研究和完善区域电力市场方案。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交易、规范双边交易,制定监督跨省跨区交易管理办法,解决目前跨省跨区买卖难的问题,做好跨省跨区交易检查工作;采取措施加大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力度,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信息公开促进“三公”工作,规范电力交易及结算行为,并尽快建立“三公”调度具体标准、原则和方法,防止发生今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大幅度下降引起厂网矛盾的发生,以解决电厂间由于电量分配不公平和调度信息不透明而引发的突出矛盾,监督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加强对公平开放电网、提高电网企业的效率、降低电网企业成本的调研。认真开展自备电厂生产方式、安全状况、能耗情况和成本状况等的调研工作。

近期认真做好区域各省(区)电力供应分产业和行业分析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反映区域各省(区)电力供需形势和电量水平,特别要及时反映国家采取扩大内需措施后,各行业在用电水平上的变化和趋势,每周、每月及时《电力运行信息》,为区域各省(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提供参考依据;按照电监会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工作;开好五省(区)年第四季度厂网联席会。

4、在电价监管方面加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做好电费结算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厂网间的电费结算行为,使行业内部利益分配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好厂网间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开展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研,了解和掌握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找准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提出建议。

近期会同区域政府发改委(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电价检查方案,做好电价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差别电价、脱硫电价、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递进式电价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执行的监管,督促落实国家相关电价政策。

5、在电力稽查工作方面加强行政处罚力度,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投诉举报,扎实开展供电质量不合格、随意停限电、报装接电难、用户工程“三指定”、乱收费等方面的专项监管;设立行政处罚罚没帐户,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做好电力争议调解和行政处罚工作;以供电监管为抓手,建立供电监管常态化机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检查方案、检查标准和《区域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深入开展好供电检查,扩大检查覆盖面,加大专项检查的深度和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认真做好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宣传工作,扩大知晓度,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和信息收集作用。

近期认真做好区域农村用电情况、居民户表改造及农村电网“两网一同价”等的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农村用电和城镇居民用电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及成因,提出建设性监管建议。

6、在电力行政许可方面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做好《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管理办法》出台相关准备工作,推动供用电监督检查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许可证后续监管,进一步注重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强化行政执法,努力规范市场秩序。

近期加大工矿企业进网做业电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力度,保障供用电安全。

篇10

0、引言

在世界各国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时候,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探讨电力放松管制和实施自由化。日本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除了受到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潮流的影响之外,国内各界对高电价的不满以及通讯、金融等行业放松管制的成功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在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保证电力长期稳定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新的电力供应商(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逐步开放零售市场,以降低电价及提高服务水平。

1、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1 主要内容

1.1.1 发电环节引入独立发电商

受日本国内要求解决电力高成本和缩小国内外电价差距的呼声,以及受国际上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放松规制改革潮流的影响,日本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正式讨论电力行业自由化问题。1995年,日本修订的电力法确立了独立发电企业IPP)的法律地位,初步放开了发电侧准入。

1.1.2 逐步实行售电侧放开

1999年,日本修改电力法,开放大宗用户的零售竞争。2000年3月允许容量2000kW及以上且供电电压20kV以上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这部分用户主要是大型工厂、商场和写字楼,占总用户比例的26%。2003年6月,日本又对电力法进行修订2004年4月,允许合同容量500kW以上且供电电压6kV以上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至此,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的用户的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达到40%。2005年4月,允许合同容量为50kW以上且供电电压6kV以上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至此,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的用户的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达到63%。2007年4月日本政府对是否开放50kW以下的用户和居民用户进行讨论。

1.1.3 废除“调拨供电费制度”

2005年4月,日本政府为了促进跨区交易的发展,实现用户可以不受供电服务区域的约束选择供电公司,作为政策性措施,废除了相当于我国过网送电费的“调拨供电费制度”。

如图1所示,在A电力公司经营区域的PPS向在C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用户供电。在改革前,PPS需要向三家电力公司支付过网送电费:向A、B电力公司各支付0.3日元/(kW·h),向C电力公司支付3日元/(kW·h);而在改革后,PPS仅需要向C电力公司支付3日元/(kW·h),原来需要分别向A、B电力公司支付的过网送电费,由C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全体用户分摊。

1.1.4 建立电力批发交易市场

根据2003年2月日本经济产业省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电力事业分会报告精神,日本电力批发交易所(JEPX)于2003年11月成立。JEPX主要开展现货交易及长期合同交易,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形成并公布电力批发交易价格信号,建立有助于电力企业进行电源投资判断的机制以及为各电力企业调剂余缺提供交易的平台。

JEPX于2005年4月开始运行,截至2006年3月,市场交易电量合计为10.88亿kW·h,占日本同期总售电量的0.13%。其中,现货交易为9.38亿kW·h,占86%;长期合同交易1.5亿kW·h,占14%。参与交易必须首先成为JEPX的交易会员,截至2006年5月,JEPX共有交易会员29家。

1.1.5 成立输配电中立监管机构

根据2003年6月修改后的电力法,日本电力系统利用协会(ESCJ)于2004年2月成立,并于2004年6月被政府指定为日本唯一的“输配电等业务支援机构”,即中立监管机构。ESCJ由中立者(主要是教授、学者)、一般电力公司、PPS、电力批发公司、自备电厂等组成会员,以确保输配电业务的公平性、透明性和中立性。ESCJ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来自9大电力公司轮流派往的人员担当。

ESCJ主要开展5个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电网扩建计划、电网运营及阻塞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规则(相关的详细规则由相关电力企业制定);负责处理输配电业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负责跨区联络线的剩余容量管理、阻塞管理;负责公布联络线剩余容量、潮流、故障等信息;负责制定并日本全国的电力供求状况和电力可靠性评价报告书。

1.2 市场化改革后的日本电力工业结构

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日本电力工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图2所示,在发电环节,独立发电企业、趸售供电企业;电力公司和PPS通过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发电侧市场竞争;在输配电环节,日本九大电力公司负责运行全国所有的输配电网,负责提供公平、公开的电网准人和过网送电服务;在售电环节,九大电力公司负责向各自区域内部50kW以下的管制用户供电,本地电力公司、其他地区电力公司、PPS均可对50kW以上的自由化用户供电,形成了零售竞争格局。

1.3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特点

从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进展来看,日本在维持九大电力公司发输配售一体化体制的同时,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了市场竞争,其改革颇具特色。主要包括:

1.3.1 先立法、后改革

由于能源资源匮乏,所以日本政府对待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态度非常谨慎,在每次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前均对电力法进行修改,随后才实行相关的改革。在售电侧市场放开过程中,日本于1999和2003年两次修改电力法,于2000和2004年才开始实施相关的改革内容,确保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权威性、合法性。

1.3.2 维持九大电力公司垂直一体化体制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维持了九大电力公司的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这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确保能源安全。日本能源自给率较低,能源消费的80%依赖进口,因此,日本政府大力鼓励核电建设。政府认为,保持垂直一体化体制有利于在保持供电稳定的前提下促进核电的大力发展。二是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首先,日本电力负荷全天变化剧烈,政府认为,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供应更有能力应对这种负荷的急剧变化。其次,日本为串联型电网系统,联络线上通过大电流时容易出现稳定问题,跨电力公司之间的大规模电力输送受到很大限制,各电力公司需要各自保持供需平衡。再次,由于日本电厂和输电线路建设周期长,缺电时无法立即追加供电能力,日本电力行业认为保持垂直一体化体制有利于确保安全稳定供电。三是协调厂网规划,提高输电线路利用效率。保持垂直一体化体制可以更好地协调电厂和电网建设规划,有利于开展整体的、有计划的发电和电网建设投资,也有利于有效利用昂贵的输电线路。目前,日本输电线的电流密度是其他国家的2—3倍。

1.3.3 进行了改革量化分析

日本是目前唯一对电力改革的各种模式做过量化分析的国家。在讨论日本电力自由化改革的过程中,日本电力中央研究所对日本电力公司垂直一体化体制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定量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相对于厂网分开体制,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可以节省4%-14%的费用(9家电力公司平均为9%)。这一量化分析结果在日本选择电力改革方向时起到了一定的决策参考作用。

2、日本市场化改革的效果及政府评价

2.1 改革效果

2.1.1 电力公司与PPS的竞争日趋激烈

自2000年4月份以来,PPS售电量逐步增大,至2005年12月份,PPS售电量已接近10亿kW·h。在九大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PPS在东京电力公司经营区域的市场份额最高,为4.11%。从用户电压等级看,9大电力公司和PPS对20kV以上高压用户的争夺尤其激烈,东京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8.27%的高压用户由PPS供电,其中主要是商业用户。

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日本九大电力公司正在面临PPS较大的潜在竞争威胁。以东京电力公司为例,自售电侧市场放开以来,脱离东京电力公司的用户逐步增加,截至2006年9月1日,共有1500家用户、240万kW负荷脱离东京电力公司。目前,东京电力公司的30%的商业用户改由PPS供电。

根据日本PPS公布的电源建设计划,预计在2009年之前新建装机容量398万kW。其中,东京电力公司供电区域新建221万kW,关西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新建111万kW,东北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新建61万kW,九州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新建5万kW,其他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PPS没有新建电厂计划。随着PPS新建电厂的投产,日本电力公司与PPS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2.1.2 用户电价逐步降低

日本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虽然发电燃料成本及国际能源价格均大幅度上升,但日本的电价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东京电力公司2005年的电价水平比1996年的电价水平下降了27%。同时,东京电力公司也采取措施积极降低过网送电费,与2000年3月相比,东京电力公司2005年的高压用户过网送电费下降了23.2%;中压用户过网送电费下降了13%。在售电侧市场放开之前的1999年,日本工业电价为美国的3.7倍,英国的2.22倍,德国的2.5倍,意大利的1.66倍,韩国的3.12倍。而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的2003年,日本工业电价仅为意大利的0.83,相对于其它国家,日本的工业电价也有很大幅度的降低。

2.1.3 供电可靠性维持在高水平

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日本供电可靠性继续保持较高水平。东京电力公司2005年的户均平均停电时间为7min/a,停电次数为0.1次/a。电力市场化改革并没有影响供电可靠性。

电力-[飞诺网FENO.CN]

2.1.4 客户满意度提高

根据九州电力公司的调查结果,2005年度,自由化电力用户的满意度为52.2%,受管制电力用户的满意度为47.7%,全体用户的满意度为50.6%。对比可知,售电侧市场放开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2.2 政府对改革的评价

2005年10月,日本经济产业省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电力事业分会编写了日本电力自由化改革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主要结论包括:

(1)基于效率的评价。电力市场化后,日本出现明显的电价下降。评价委员会通过基于计量经济学的定量分析认为,日本电价下降的40%源自电力市场化改革。(2)基于稳定供电的评价。评价委员会认为,虽然日本九大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投资自1995年以来持续下滑,在日本电力供需基本平稳的情况下,电能质量并没有受到影响。(3)基于环保的评价。电力市场化改革后,日本C02排放量并没有大量增加。另外,为了削减电力行业的C02排放量,九大电力公司、日本电源开发公司、日本核能开发公司等12家公司还制定并公布了“电力事业的环保行动计划”。评价委员会同时认为,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后,由于PPS不负责电力供需的实时平衡,这将可能导致电力公司的备用不足。评价委员会认为,PPS应该和电力公司一起构筑能够确保稳定供电的机制。评价委员会同时建议进一步讨论目前阴向日本电力公司提供供需失衡补偿的问题。

3、对中国电力改革的启示

从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看,虽然看起来日本市场化改革措施非常保守和谨慎,维持了传统的发输配售一体化体制,仅从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但其市场化改革却非常成功,取得了政府、电力用户、电力行业内的企业、新进入电力行业的企业均比较满意的效果。深入分析研究日本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得与失,对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科学、稳步向前推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照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做法和思路,认为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在如下方面还可以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3.1 改革要结合国情,稳步推进

虽然从技术上看,全球电力工业具有高度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文化传统不同,各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所采取的模式差异甚大。

日本电力市场化改革就充分考虑到其能源短缺、国土狭小、环境保护和供电安全等具体国情,在经过深入探讨,并与政府、公众和电力企业达成共识,决定保持九大电力公司的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的同时逐步实行售电侧放开。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电力行业改革必须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中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要考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要考虑跨区电网、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均急需大量投资、供电可靠性仍需大力提高的现状,在确保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电力需求、有效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和安全稳定供电的前提下,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充分论证、达成共识基础上稳步推进电力改革。

3.2 改革应明确目标,立法先行

电力体制改革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每次实行重大改革之前,都首先制定新的法律或者修改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改革目标、步骤,随后再稳步推进。目前我国电力行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电力市场化改革,我国应首先针对已经完成的改革内容,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随后,明确下一步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并将改革目标、步骤等纳入法律法规框架内。

3.3 改革应进行量化分析

篇11

中图分类号:TM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8-0108-02

目前的我国东部地区缺电具有局部性、季节性、时段性特点。近几年缺电是大面积、长期性的全国性缺电。既要高度重视当前的缺电形势,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缓解供需矛盾,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当前缺电的性质和特点。

据统计,迎峰度夏(6~8月份)期间2012年华东电力缺口1500万千瓦,华北、华中、南方缺口均在500万千瓦左右;而东北、西北电力富余较多。如果气候、来水、电煤供应等不确定因素叠加,高峰电力缺口还可能进一步扩大。而内蒙古西部地区由于没有远距离、大能力的电力外送通道,“窝电”现象严重。

一、内蒙古“窝电”现象原因分析

截至2012年底,内蒙古电力装机7828万千瓦,发电量3341亿千瓦时,在我国分别居第一和第三位。但是,外送电量只有1337亿千瓦时,占全国跨省送电量的18.5%。

与之相比,去年内蒙古煤炭产量10.6亿吨,占全国煤炭产量的29%,外运却达到6.6亿吨,占全国外运量的40%左右。外送电量折算为煤炭约8000万吨,仅占煤炭外运的12%,正因为煤炭外运多,电力外输少,才会造成公路铁路的长期拥堵。

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就地增加电力供应方式外,还要加快电力输送通道建设,将西部大煤电、水电、风电基地丰富的电力输送到东部负荷中心,实现由“单纯依靠煤炭运输”向“输煤输电并举”的转变,即实现“西电东送”。而内蒙能源的突出问题就是电力外送通道建设滞后,“十一五”期间内蒙电力装机增速超过用电负荷增速,新增装机2100万千瓦,年均增长25%,而规划建设的蒙西电网第三、四外送通道没有实施,造成蒙西电网装机盈余。

而500千伏超高压线路的送电距离是有限的,目前,内蒙古西部电网只有2条外送华北电网的通道,都是5年前建成的,输电能力430万千瓦,实际高峰段送电390万千瓦,低谷段送电300万千瓦左右,只能送到京津唐地区,不能满足内蒙古电力大规模外送的要求。

二、加快内蒙古外送通道建设的措施

内蒙古特高压外送通道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国家电网规划的“十二五”“三纵三横”特高压交流网架结构和15条直流输电工程中,“三纵一横”交流和三条直流工程起点就在内蒙古,“三纵”是指锡盟-南京、乌兰察布-南昌、包头-长沙,“一横”是指蒙西-潍坊,而三条直流工程是指锡盟-江苏、蒙西-江苏、呼伦贝尔-山西。这些通道总输送能力6250万千瓦,相当于外送标煤约2亿吨,且规划中明确实行‘风火打捆外送’,风电比例20%以上,可外送内蒙风电1250万千瓦,折算风电装机3600万千瓦。加快推进锡盟至南京特高压线,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同时配套开工建设锡盟电源项目和煤炭项目是外送通道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是要对特高压外送通道建设开展科学论证,深度调研,对市场需求做出合理分析。当前我国特高压输电技术已经成熟,建设远距离的电力外送通道已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目前,已有湖北、山东、江苏、浙江、天津、河北等省市政府与内蒙古签订了送电协议。鄂尔多斯、锡盟、呼伦贝尔三大煤电基地开展前期工作电源规模达1亿千瓦以上。这些大型基地距离华北、华中、华东等负荷中心约600~1500公里,火电成本低,电力输送到江苏地区落地电价低于当地火电上网电价4~5分/度,市场需求大,加快特高压外送通道建设有明显经济优势。

二是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内蒙古电力外送通道的建设,关系着未来自治区作为国家综合能源基地的整体开发,需要和国家能源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和国家电网协商,尽快解决内蒙古电力外送的瓶颈问题,尽快建设蒙西电网第三条超高压送电通道,既可以尽快解决蒙西电网当前送出问题,也可以有效保证明后两年华北负荷中心的电力供应。

三是尽快满足风电大规模接入及送出,积极开拓蒙古国供电市场。

四是在详细调查自治区近期规划建设的重点企业用电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内部网架建设力度,进一步向边远地区延伸500千伏电网。

五是加快坚强智能电网规划和建设准备工作,建设好配电网络,提高供电可靠性,鼓励大容量消纳风电,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有利于化解内蒙古风电“弃风”和“窝电的烦恼”,有利于化解南方多省煤炭匮乏和“缺电的困扰”,更有利于我国的节能减排。

六是积极开展特高压、坚强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的学习,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七是做好新能源大规模接入的安全控制和运行调节,强化直流系统运维管理。结合电网结构和稳定特性的重大变化,滚动开展电网运行方式研究,全力做好电力交易组织运营工作,确保完成交易计划,全面推进财务集约化深化应用,积极争取建立跨区跨省电价传导机制,全面推进信息系统深化应用等。

三、结语

总之,内蒙古建设一流省级电网、建设大型送端电网、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必须坚持电网发展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电网发展与自治区绿色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相适应,统筹实施“西电东送”、“北电南送”战略,加快内蒙古电力外送通道建设,需要科学的决策、统筹科学的规划、周密的部署。

参考文献

[1]陈颖晖 《21世纪经济报道》, 国网、内蒙古求解“卖电”难题,2010年.

[2]王轶擘 蔚国红《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对电力行业未来发展的思考,2012.

[3]中研华泰研究院,2012-2016年内蒙古电力工业市场发展趋势及投资规划研究报告,1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