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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平行进口案件是比较少的,只是偶尔发生。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货物贸易和技术货易的迅猛增长,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争议和诉讼大量出现,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纷纷采取对策应对平行进口商品。但我国或因处于低价位市场,或因进口配额与高关税存在且市场经济并不发达,平行进口问题并不明显,因平行进口而生的诉讼也较少见[2].然亚洲金融危机后,周边各国货币纷纷贬值币而人民币币值则基本稳定,故各国产品纷纷进入中国,由此也引起了平行进口问题,“水货力士”[3]便是一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尤其是在不久成为WTO缔约方后,中国将大幅度减让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国际货物与技术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增长,因之而引起的平行进口纠纷也必将增多,因而本文欲分析一下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下文也简称为平行进口)问题。
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于界定本文的讨论对象,分析形形的与商标权有关的国家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恰当含义,以作为后文讨论的法律规制的对象;进而归纳出平行进口的特征,以明确平行进口与正常贸易、非法贸易的区分;最后,在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的基础上,以出口国与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关系基础为参照,列举平行进口可能表现的各种形式,以形象化本文的讨论对象。接着,本文将主要讨论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由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共同构成。第二部分是从实然的层面上,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司法和国际层面的公约、协定,探讨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在本部分中,本文没有将各种态度进行分类讨论,而是列举各主要国家与主要条约的态度,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其个性及背后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特定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是难以准确的归为一类,同一类态度的国家之间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第三部分是从应然的层面上讨论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制方法。本部分从平行进口涉及到的价值关系入手,结合规制平行进口的考虑基点,提出对待与商标权有关的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态度与方法。最后为本文的结论。
一、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界定
(一)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与“灰色市场”(Gray Market)是常常作为同一含义使用的,即平行进口亦称作灰色市场,灰色市场也称作平行进口。但不论从字面意义上,还是从是具体使用上,它们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认为灰色产品(Gray Goods)或灰色市场这一术语多用在美国,而欧共体内则多用平行进口这一术语[4].有的学者指出,最初未经授权进口真货被称为“灰色市场”或“灰色产品”,这种称谓将进口和销售灰色产品在法律上定性于被授权的销售和“黑市”之间,但从事灰色市场生意和赞同此类做法的学者反对这种定性,尤其反对“灰色市场商人”的提法,他们更愿意用“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产品”和“平行进口人”等提法[5].但是,平行进口所源自的理念是未经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的进口和销售与经授权的销售渠道“平行”发生[6],而灰色市场则被广泛地用来涵盖货物被合法地获得却被未经授权者售出的情形[7].因而灰色市场可以分为国内灰色市场和国际灰色市场,国际灰色市场又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为平行进口,即灰色进口人与经授权的进口人竞争;其二为进口本国生产者的境外分支机构的产品,即灰色进口商与国内生产者竞争[8].可见,平行进口一词主要在于表明当经授权的货物和未经授权的货物都被进口时存在着两个独立的进口路径。但其描述并不总是准确的。因为有时经授权的货物并不是进口的,而是国内生产的;甚至偶尔未经授权的货物也不是进口来的,如出口商依优惠的出口价格取得货物却转而在国内销售[9].尽管如此,法院和学者为试图缓解未经授权货物进口人在用语上的担忧,一般使用平行进口来描述[10].本文中也将使用平行进口一词,而不用灰色市场,但在含义上并不作严格、明确的区分。
尽管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在含义上不作区分而视为一体,但学者及法院对平行进口含义的理解和界定并不一样,由此也一定程度导致了对平行进口情形判定及法律规制的分歧。最为宽泛的灰色市场概念是前面所述的包括国内灰色市场和国际灰色市场的大灰色市场,其共同特点是货物都是合法取得而经非授权商销售,并且这种非经授权的销售都是知识产权人所不希望看到的。但是,控制这两类灰色市场的方法,包括法律是明显不同的:国内灰色市场主要涉及垄断法与合同法,而国际灰色市场则涉及知识产权法、关税法、贸易法、竞争法等。再例如,国际灰色市场可以直接“规制”销售灰色货物商,而国内灰色市场则必须追及该货物的源头[11].因而,这种界定太过于宽泛而难谈相对统一的法律规制,一般不为大家所取,大家所讨论的主要是国际灰色市场问题,即讨论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交叉之处的平行进口。但在界定此平行进口时,虽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如该产品在进口国存在有效的商标权人和该产品的进口未取得商标权的许可,但仍然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
1. 平行进口是否以存在着平行的两个进口(即“双重进口”)为必要。有人认为平行进口是“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以下简称非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地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商与非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12].这种定义的实质是认为平行进口存在双重进口,即被授权商的先行进口和非商的平行进口,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只能是有关的商标权被许可人。其实,这种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只是一种典型的进口,并不能涵盖平行进口的全部外延。实际上,被授权的商所销售的产品并不总是进口的,可能是在本地生产的;而且,商标权的许可人也可能成为被侵权人[13],这种情况发生在国外的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被进口到许可人所在国时。如果非要理解为存在平行进口的话,我们不妨认为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当然的拥有进口权,故他人的进口为与之平行的进口,但该理解并无现实意义。因而这种从字面上很狭窄地理解平行进口的做法并不多见,一般认为平行进口不以双重进口为必要,而是将它与灰色市场作同一含义研究。
2. 平行进口的产品的来源问题。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真品,是未经授权的经销商通过合法的渠道购买的,这已达成共识。但是对平行进口产品来源仍有些分歧,涉及两个方面:其一,从地理意义上,该产品是否应是未授权经销商在进口国境外购买的;其二,从生产者角度,该产品是否包括进口国内商标权人自己制造的。
关于第一方面,虽然有人认为偶尔未经授权的货物也不是进口来的[14],但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看,这本身也是种例外,学者的讨论中基本不涉及此问题,这在更大程度上应该是国内灰色市场或欺诈的问题,更何况本文所讨论的是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因而也认为从地理意义上,平行进口产品应当是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在进口国境外购买而进口的货物。关于第二个方面,分歧是相当明显的。有的只将平行进口产品定位于进口国被授权人国家制造的产品,如认为平行进口是“由美国厂商制造的产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以较低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而这些产品重新进口到美国,和经授权的美国经销商的产品进行竞争,从而迫使美国经销商降低销售价 格”[15].这种定位是相当狭窄的,也很不现实,因而甚至被许多人排斥在外而认为平行进口产品是外国制造的产品上带着本国有效的商标、专利、版权而未经授权的进口。这种含义为美国最高法院在K Mart Corp v. Cartier, Inc.案[16]中所采用(用平行进口来指国外制造的,标有有效的美国商品的货物的未经授权的进口);而且,美国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在阐述“灰色市场货物”(Gray Market Goods)一词含义时也采此做法,认为是指标有美国有效商标的外国制造货物未经美国商标持有者的许可而进口[17].这种界定实际上将美国出口的货物又再次进口到美国的情形排除在平行进口之外了。至于原因,法院认为当一个美国生产者决定限制国内市场促销的努力而以低的足以使外国经销者在美国同美国生产者竞争的价格出口货物时,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这些词语并不能恰当描述这种结果。这种界定并在1998年的Quality King Diatribe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 Inc.[18]案件中得到维持。但是,本文认为,虽然此种情形比较难以理解或者说平行进口较不能准确描述其特征,但此种情形确实在发生着,其原因除了企业自身特殊意图(如开拓市场)外,也可能由市场自身形成。无论如何,这些产品再次被进口到国内时是商标权人所不希望的,其与平行进口的共同之处更多,因而本文讨论中将这种情况也包含在内。
3. 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是否必须享有商标权。虽然有的人认为平行进口是“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19],或认为“商标权的平行进口是指同一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就同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同时享有商标权的情况下,某第三方或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将其在其中某一国合法使用该商标生产、制造或拥有的商品投放其中另一国的商业行为”[20],甚至比较模糊地说平行进口产品是从外国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21],但笔者所见的多数定义仅仅是指出该商标权在进口国受到保护,而不去限定其在出口国的状况,应该认为其包括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不享有商标权的状况。对此,有的概念明确指出了这一点,认为平行进口是指“某一产品受到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授权将权利人或经权利人许可在外国制造、销售的该产品,或者他人在该产品不受保护的国家生产的产品进口到该国的行为”[22],欧盟的一些判例也证明了这一点[23].另外,还应指出,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受商标权保护时,不仅包括与进口国是同一原始商标权人,也包括是不同于进口国原始商标权人的独立的商标权人。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此时产品由一国未经授权进口到另一国与典型平行进口的效果类似,利益都是有独立性,因而放在一起研究,有的学者称之为“相互独立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那么,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本文所要讨论的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大致界定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将从国外合法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
由此可知,平行进口的主要特征有:
1. 从主体上看,平行进口的进口商不拥有在进口国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权或其许可权。
2. 从行为上看,平行进口的进口行为未得到进口国商标权人(包括被许可人)的同意,但是,如果不考虑商标权许可问题,其进口行为是依法办理了海关清关手续的“正常”的进口贸易。
3. 从对象上看,(1)平行进口的商品上的商标在进口国具有商标权,受知识产权保护;(2)平行进口的商品在出口国并没有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是正宗的合法产品。
(二)平行进口的形式
有的学者为了研究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法律问题,而从中国的角度将此类商标法律问题分类两类:一是进口类,二是出口类[24].进口类是指“一国的非商从国外进口的产品是否侵犯了本国知识产权人(包括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出口类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出口到国外市场的商品是否侵犯了该国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25].其实,这两类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一个企业来说有些现实意义,但出口类所涉及的实际上是进口国的进口类中的问题,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法的属地原则,仍要由进口国来处理。因而,本文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对此不作区分,而是实际上作为所谓进入国的角度考查平行进口的形式及态度。
综而观之,平行进口大致有如下情形:
1、在平行许可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原始商标权人分别在进口国和出口国授权本地进口商进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销售商标商品的情况下,进口国无商标许可的第三方仍从出口国进口商标商品销售或使用。
2、在单方许可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一国商标权人在另一国授权本地进口商进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销售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其中一国的无商标权许可的第三方从另一国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3、在相互独立商标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分别存在相互完全独立(不存在授权关系或共同来自一个原始商标权人的授权)的商标权人的情况下,进口国未经授权的第三人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4、单一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商标商品被销售到不用商标法保护此商标的一个国家后,已经存在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的进口国的未经授权的第三人从该国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二、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
(一)平行进口国家层面上的法律境遇
目前,关于平行进口的国际公约规定尚且不多,因而,遇到此类案件,必须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法的地域性原则而由法院地国依据其国内法处理,故考察国家层面上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显得相当重要。显然,一国的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也是随其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明其变化甚是重要,故而本文不对各国依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不同而分类考察,而是依国别对几个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分别考察,使其更具现实意义。
1.美国
2006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迫于国内铁钢工业的压力和政治需要,宣布从2006年3月20日起,美国对大部分进口钢材征收30%附加税,并对厚钢板实行进口限额。此背离自由贸易原则的举动,几乎引起所有向美国出口钢材国家的抗议和反对。中国、日本、韩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和俄罗斯都纷纷表示将做出回应。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如何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解决此争端,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就美国大幅度提高进口钢材附加税案,谈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应该考虑的原则与程序问题。
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贸易争端主要遵循的有关规定有: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和1979年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简称《东京回合谅解协议》),20世纪90年代,乌拉圭回合又改进并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达成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共27条。《谅解》声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机构的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这一权利与义务,该机制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1.多边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各成员国不针对其认为美国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方行动,应采用多边贸易机制解决方式,由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并遵守其规则和最终裁决。
2.统一程序规则。 美国与各国的钢铁提税争端可能要经过磋商、调停、专家小组与上诉复审四个程序最终解决。
3.协商解决争端的原则。 世贸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多边贸易体制,以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提高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因而要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应相互给予同情,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4.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 无论是斡旋、调解还是调停,都必须在美国与争端各国的同意下才能进行,可在任何时候进行,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并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5.法定时限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严格具体地规定了各个程序执行的时间,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立即推动进入下—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阶段。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而具体。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整个程序所需时间原则上只有31个月,与原来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相比大大缩短所需时间,提高了效率。
6.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 我国、欧盟和日本等成员匡均认为按有关协议所获得的利益正在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美国所采取的钢铁提税措施的损害,世贸组织应迅速发挥作用,提出撤销该举措、补救措施,以及授权该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求得成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7.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谅解》第12条、21条和27条等条文都规定了一些照顾发展中国家原则措施,例如专家小组报告应该明确写明已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差别待遇和更优惠的各项规定,并给予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询与帮助。我国则享受该原则,如果我国对美国此举投诉,专家小组会给予我国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有关的证据。
二、贸易争端解决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1. 磋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方为解决问题或达成谅解进行交涉的一种形式。当一方提出请求磋商时,被请求方应在10日内做出答复,并应在30天内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被请求方未在规定的期内做出答复或进行磋商,或者争端当事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60天内通过磋商不能解决争端,投诉方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在紧急情况下,各当事方应从收到请求日起不超过10天进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20天内未能磋商解决争端,投诉方即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贸易争端的双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任何磋商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应予保密。美国应在收到欧盟等任何一个国家请求的10天内做出答复,30天内真诚地磋商,其他国也可书面申请参与磋商,以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随着科学技术与运输手段的蓬勃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在世界逐渐变成一个地球村,人们享受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国际贸易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尚待解决。平行进口即是其中之一。
平行进口是指产品制造商 供应商或商标权人将其商品投放到某一国或地区市场进行销售,但有人则将该商品进口至另一国家进行销售的行为。该进口国的该产品市场也被称为"灰色市场"。如相同的产品在A国的售价低于B国时,B国的销售商就愿意从A过进口相同的货物至B国销售。平行进口的产生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情况,生产要素的价格,劳动力水平的不同有关。由于各个各种原因导致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的销售价格有所不同,当不同国家的价格差异使得本地的销售商从别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此类商品在本国销售从而对本国同一商品的销售产生压力。所以平行进口商品的特点在于有平行进口商品本身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口的真品,而不是假冒商品。同时其在进口国已经存在一个独家销售商,平行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已经在进口国得到保护而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却未得到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
平行进口较典型的案例有,Christian Dior(克里斯汀。迪奥 简称CD)诉Evora案,CD是法国著名的高档香水品牌,荷兰销售商Evora未通过CD的销售网络而自己购入进口的CD香水自行在荷兰进行销售。1993年,Evora公司在广告宣传册中推销CD香水,CD公司认为Evora公司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CD商标侵犯其商标权,此案最终被提交至荷兰最高法院审理。在如在1999年,在中国发现大量原产地为泰国的LUX香皂,而LUX为英国联合利华公司的LUX力士香皂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利华公司进口商未经许可销售泰国产的LUX香皂,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而被告认为进口的LUX香皂是经LUX商标权人授权在泰国销售的,因此其来源是合法的。在上述案件中CD诉Evora案中,欧共体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已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购买者加以转卖是合法的行为,而在广告中使用其商标去推销产品是转卖中合理的使用其商标的权利,那么其广告行为是合法的,当然欧共体法院也认为如果转卖商品的方式会导致对商标权人声誉的损害,则商标权用尽原则不在适用,所以关键在于判断被告在广告中推销香水的过程中是否损害被告的声誉。而在LUX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为什么两个类似的案例在最后的结果会完全相反呢?这是由于平行进口本身的特性造成的,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相同商品在不同国家存在着较大的价格差异,即平行进口的商品比国内同一商品的价格低许多。这种价格差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各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及劳动力成本的不同,不同国家消费者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不同,对商品的需求亦不同,汇率波动也会导致国际市场上相同商品的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生产商或销售商为获得最大利润有意识地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实行价格差别化策略。平行进口商分销或转销的成本较低。平行进口商一般没有固定的销售场所、设施,不必为了开拓市场打开产品的销路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也不必为了维护商品信誉而提供优良的售前售后服务或技术培训,所以其销售成本低。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平行进口商能够迅速、廉价地获得全球的商品价格信息,从而可以对产地、销售地的选择等作出决策。所以有时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可以更加廉价的或得商品而做出对商标权人不利的判决,有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以及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做出对商标权人有利的判决。
在带有商标的商品已经在商标权人的许可下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商标权已经在他人购买此商品后一次用尽,他人有权将带有该商标的产品转售,如果允许商标权人限制转售产品,就意味商标权人对其已销售出去的物品仍有权利,这将会对他人的财产物权的侵犯。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贸易自由流通的原则。在欧共体《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中第七条规定了欧共体内的"商标权用尽原则",即带有商标商品一旦经过商标权人许可进入任何一个欧共体国家流通,商标权人就不能阻止他人将该商品转卖到其他欧共体国家。但此文件其目的是在欧共体内部实行这样的规定是对建立统一市场是有利的。此文件并未规定在欧共体市场外有"商标权用尽原则"。而在美国,通过NEC电子公司诉Circuit Abco等案件,确认了如果对于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平行进口应当允许,但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商标权人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除非平行进口商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商标权人声誉的损害,否则构成侵权。
由于在90年代以前,中国很少发生平行进口事件,因为中国劳动力成本较低,各种生产要素价格相对便宜,商品价格较之国外低。所以国外的相同产品进入中国销售没有利润。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力及各项资源的价格上涨,人民币汇率的调高后,平行进口问题在中国日渐突出,在LUX案之前就有调查显示97 98年市场上50%的LUX香皂为东南亚进口。对其要尽快立法加以规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虽然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论,但本人认为只要平行进口产品在没有对商标权人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应当允许平行进口。平行进口虽然会对本地的制造商和独家经销商产生不利的影响,一般平行进口的产品是没有相应完善的售后服务和体系的,消费者或者对制造商的产品产生不信任感,而且平行进口的产品会大量冲击产品制造商投入大量资金建立起来的企业,同时使其对产品声誉的维护的投入被他人使用。但平行进口可以更多的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是本国消费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享受的同样的商品,更可以打破某些商品独家许可的垄断地位,有利于活跃市场,形成竞争机制,从而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如中国的汽车市场,由于外资总经销商独家总,从而由一家公司垄断了一个品牌汽车的进口权,使得中国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其定价而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导致在中国销售的汽车比在欧洲,美国的销售价格还贵,这对中国消费是极大的不利。虽然平行进口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而且会影响政府税收和财政收入。从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角度分析,商品平行进口对一国经济发展有利有弊,对平行进口的立场也自然因国情的不同而有差异。所以合理适当的开放平行进口政策,这是与现在中国转变产业结构,扩大内需的政策是相一致的。
参考文献:
[1]张丽莎,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性探究,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07,(01)。
[2]王海英,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与我国的路径选择,发展研究,2007,(03)。
[3]蔡雄飞:WTO框架下平行进口问题研究。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年第27卷第4期。
(一)宁夏与阿拉伯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
总体而言,宁夏对阿拉伯国家进出口贸易发展较为缓慢。从表一看出:从2008年开始,宁夏对阿拉伯国家进口贸易,每年呈下降趋势,由2008年的1.47%下降到2011年0.32%,2012年我区对阿拉伯国家没有进口。出口商品主要为轮胎、锻轧镁、硅铁、抗菌素等。历经五年的发展,2012年,宁夏对阿拉伯国家出口恢复增长,尤其是 2013年进出口总值创历史新高达17050.2万美元,出口总值为17039.7万美元,占同期全国对阿拉伯国家出口总值的99.93%。之所以取得这样的骄人业绩,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步伐加快,探索建设的中阿结算中心带动效用初显。开放型经济是以降低关税壁垒和提高资本自由流动程度为主的经济,最突出的特征是既出口,也进口,关键在于发挥比较优势;既吸引外资,也对外投资。进口总值的数据反映,宁夏的开放程度具有“短板”,不是完全意义的开放型经济。
(二)宁夏与阿拉伯国家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
从宁夏与阿拉伯国家进出口额和贸易国别看,阿联酋、沙特、卡塔尔等海合会成员国是我区的主要贸易伙伴。2013年,我区对前10位阿拉伯国家的进出口总额中,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和卡特尔位居前三位,阿联酋是我区最大的出口国,出口金额达到4756.1万美元,三个国家的进出口总额为10060.8万美元,占对阿出口总额的69.47%。在向北非进出口的国家中有突尼斯、埃及、阿尔及利亚和苏丹,进出口总额为2336.6万美元,占对阿拉伯各国出口总额的15.43%。在对西亚各国的贸易中有叙利亚、约旦黎和巴嫩,进出口金额为2187.4万美元,占对阿拉伯出口总额的15.1%。
(三)宁夏与阿拉伯国家进出口主要商品及进出口额
宁夏对阿拉伯出口商品主要以服装鞋帽箱包类,塑料制品、玻璃制品、金属材料为主,同时还有羊绒纱线、抗菌素、瓷砖等;从进出口总额来看,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玻璃制零件、橡胶、塑料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的其他鞋靴、塑料饰品、金属器具和羊绒纱线,进出口金额分别为819.8万美元、659.4万美元、630.4万美元、578.6万美元和488.8万美元。总体上看,宁夏对阿拉伯国家出口的商品,大多数都不是宁夏自己生产的,更不是自己的优势产业,主要原因仍然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心的成立,使区外来宁从事进出口企业增多原因导致的。说明随着内陆开放型经济的建设和中阿博览会的举办,加快了与阿拉伯国家的经贸往来。
二、宁夏与阿拉伯国家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宁夏对阿拉伯国家贸易规模太小
一是进口量微小,商品单一。银川海关统计的数据表明,2008年到2013年,宁夏从阿拉伯国家的进口分别占进出口总额的1.47%、1.52%、0.90%、0.32%、0.07%;2012年进口为零。另据自治区商务厅的资料显示:2012年我国从阿拉伯国家进口总额高达上亿美元,主要进口商品为石油、乙二醇,液化天然气、铁矿、塑料等,主要出口国家为沙特、阿曼、伊拉克、苏丹,对上述国家进口总额都超过5亿美元。由此说明,宁夏的开放性经济水平是极为低下的。二是出口量小,出口商品单一且初级、出口国家较为集中。在出口商品中,工矿产品占据主要,以硅铁、金属镁、双氰胺、碳化硅的初级低加工资源性产品,轻纺产品以及羊毛及其制品为主,出口创汇能力有限,容易受外部经济波动影响;宁夏的清真食品牛羊具有品种和产业特色优势,但向阿拉伯国家的出口规模较小。不合理的出口结构、产品技术和附加值偏低已成为突出问题。
(二)进出口贸易中,没有发挥我区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
目前,宁夏的农业已经确立了五大战略性主导产业和六大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包括:枸杞、清真牛羊肉、奶牛、马铃薯、瓜菜、优质粮食、淡水鱼、葡萄、红枣、农作物制种、优质牧草,形成了13个优势产业带,120个现代农业示范基地。近几年,宁夏商品出口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非常少,包括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是我区的特色优势产业,但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资料显示,宁夏销往海湾和阿盟国家的清真牛羊肉,无论是品名、数量、批次和货值都非常低。与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提出把宁夏打造成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集聚区的战略地位有较大的距离。俗语说“天下黄河富宁夏,中宁枸杞甲天下”,对于宁夏特色产业的枸杞,同样存在困境。从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资料看,2009年至2012年输往阿盟及海湾国家农产品,包括黎巴嫩、伊拉克、摩洛哥、阿联酋、科威特和伊朗六个国家,商品仅有枸杞和枸杞干果,批次仅有16次,货值(USD)为538481.77美元,其他的优势特色产品在出口中寥寥无几。今后,特色优势产业必将要成为宁夏向西开放的重点产业。
(三)加工贸易维持在低水平态势
加工贸易对吸引外资、增加出口和扩大就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主要标志。2008年,宁夏银川市已被商务部确定为第二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为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引导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和运输成本占综合成本比例相对低的加工贸易企业到中西部发展。我区加工贸易起步晚、发展慢,远远落后于外贸发展。一是加工贸易企业数量不断减少。2013年我区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1808万美元,同比下降43.73%,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由高峰时十几家到减少到目前只有五家。羊绒、服装、乳胶手套、轮胎等是加工贸易的主要商品。二是出口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济效益都不景气。加工贸易最突出的特点是“大进大出,两头在外”,所谓“两头在外”就是把生产经营过程的原材料和销售市场放在国际市场。我区有加工业务的企业,加工贸易量在减少,贸易效益在下降。近年来,随着我区内陆开放型试验区的建设,我区外贸虽然保持了较快增长,但加工贸易是短项,原因在于部分企业受传统贸易的影响,对加工贸易的认识不足,发展加工贸易意识不强,在加上政府引导和扶持政策的不到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贸出口的快速发展。
(四)外贸出口企业物流体系欠发达,运输成本高
地处内陆的宁夏物流成本远远高于沿海发达地区。天津港是我区进出口货物的主要通道,同时,国内公路的运输成本也居高不下。一是贸易进口量少,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以2013年宁夏进出口额为例,全年进出口总值为321.790万美元,其中出口为255.245万美元,占总额的79.3%;进口为66.545万美元,仅占总额的20.7%。这样就会导致许多出口的集装箱只能空箱到银川装货。二是物流环节多,运输成本高。由于宁夏惠农陆港、银川陆港,加上正在建设的中宁石空陆港,与天津港、连云港的铁海联运对接尚未完全实现。以惠农陆港为例,从惠农港出口到天津的货物,由于进不了天津港,只能通过铁路先运输到天津的塘沽港,然后再转运到天津港,这无形之中就堆高了物流成本。另外,航空运输国际线路和航班少,导致物流环节增多,运力有限,成本上升,这些都已经成为制约宁夏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瓶颈”。
(五)对外贸易缺乏外贸主体,缺乏外贸专业人才
一是出口企业少。2013年, 我区共有各类企业37.4万余个,但出口企业不多。以清真食品企业为例,截止到2013年底,我区共有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的生产出口企业共有三十六家。再以贺兰县清真食品园调研的情况来看,2013年园区共有65家企业,其中出口企业两家,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9家。应该说,无论是企业的规模、数量、资产、产品结构还是销售收入都较低。二是缺乏外贸专业人才。中阿经贸合作需要充足的人才智力支撑,目前我区既缺乏外贸领域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国际化高层次阿语复合型专业人才,又缺乏具有一定能力的外交外事、国际经贸、中阿商法、中阿旅游等领域的人才。
三、中阿博览会新起点下的宁夏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建议对策
(一)加强扩大中阿经贸合作领域,优化经贸合作环境和机制
一是办实办好中阿博览会等重大节会活动,全面加强宁夏同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经济、企业、民间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交流合作的广度和尝试,以传承文化共通、扩大商贸共赢、深化经济共融为内涵,致力全方位提升中阿政府、企业和民间层面的合作,构建商品贸易、服务贸易、金融投资、技术合作、文教旅游等深度合作。二是进一步优化中阿经贸合作环境,一方面着力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制定更加宽松的投资、贸易措施。另一方面尽快了解并适应阿拉伯国家的经贸制度环境。 三是创新中阿经贸合作机制,加快落实中国同海合会国家的对话与合作机制,使中阿整体合作的多边协商机制取得突破,使其成为推进深化中阿经贸合作的重要保证。
(二)加快宁夏特色产品产业的发展
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把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把发展潜力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是缩小落后差距,提高市场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有效措施。一是加快能源化工产业发展。煤炭资源是宁夏的第一大优势资源,可建设集煤炭、电力、煤化工于一体的现代能源化工产业体系。二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促进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三是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优质粮食、枸杞、酿酒葡萄、乳制品、清真牛羊肉、马铃薯、水产品、瓜果蔬菜等特色农产品,重点要在清真、绿色和品牌上做文章,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打造产值过百亿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展宁夏出口空间
一要准确定位中阿博览会的招商方向,重点是面向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进出口产品的企业招商;面向东南亚穆斯林国家和地区进出口产品的企业招商;承接我国东南沿海和港、澳、台等经济发达地区外向型产业向内地转移招商;面向国内百强、世界五百强招商。二要加大招商的对外宣传力度,与大集团、大企业建立联系,推出宁夏的优势项目。大力引进商贸、旅游、休闲、保健、创意、会展等服务业项目。发挥宁夏的民族文化优势,加大对清真食品穆斯林企业的招商力度,加快出口企业规模、出口空间的扩大和市场的开拓。
(四)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促进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
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有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加工贸易可以有效利用国外资源,以弥补本地区资源的不足,也可以扩大外贸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为此,一要加大政府组织领导力度,建立加工贸易促进机制,包括制定各种优惠政策,设立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强对东部梯度转移企业的吸引力。二要加强和改善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完善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制度。适度放宽加工贸易企业审批条件,减少程序,简化审批手续;要结合我区加工贸易不发达现状,适当放宽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三要大力推进交通、物流和口岸等基础设施建设,以银川综合保税区为平台,充分用好用足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承接和发展与加工贸易相关的包装、运输、仓储、物流、人力资源市场,构筑畅通的物流网络,消除承接产业转移的物流障碍。
(五)加快培育外贸主体,不断完善外贸人才队伍
要充分发挥中阿博览会平台的作用,加快民间企业的交流,就需要一步壮大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加快培植和扩大出口主体队伍,使更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针对目前宁夏的出口过于依赖少数企业,出口波动大的状况,应重点实施以下对策:一要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更多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增强竞争力,推进其出口业务发展壮大;二要加强外贸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加快有针对性的外贸实务培训和行业业务培训,建立具有长效机制的外贸人才体系。三要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重点是中东穆斯林的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开阔眼界,提高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马慧敏,中国对外贸易微观主体结构完善研究――基于企业组织结构理论视角[J],《财经问题研究》?2011年09期.
三、在买方提出解除合同时,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卖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或转售,或运回货物以期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进行索赔。
四、卖方要警惕买方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进行欺诈,使得银行保证支付的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加大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价格条件用FOB;在信用证中插入一信托收据条款,允许进口商先借单提货,待检验合格后,由进口商向银行提交该种检验证书付款;信用证内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装运,又规定每批交货期限;须进口商承兑汇票等等。
五、买方要注意索赔有效期的签订,防止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来掩盖商品质量问题。否则,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中图分类号:F22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2-0088-05
一、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和世界各国贸易往来越来越多。不仅出口在迅猛增长,进口也是在逐年增加。2004年进口贸易总额5612亿美元,2006年7914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进口产品种类和进口来源国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海关进出口数据库》显示,2004年中国进口产品种类6994种,2006年7114种;2004年中国从210个国家和地区进口,2006年这一数量增加到216个国家和地区。从总量上看,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是持续稳定增长;从微观层面上看,公司是贸易关系的承载者,基于公司层面的考察,或许可以从更深层次揭示国际贸易关系。当我们将考察视角定位在公司层面上,即一个公司从某个国家进口某种产品被视为一个特定的贸易关系时,发现中国2000年有166万对进口贸易关系,2001年183万对,2002年199万对。表面上看,中国外贸公司似乎与各伙伴之间的进口贸易关系是持续、稳定、长期的,在新的贸易关系产生的同时,旧有的贸易关系也在继续。但在作进一步分析后发现,情况完全相反,中国公司与各国之间的进口贸易关系是不断变化、不断调整的,旧有的贸易关系不断结束,新的贸易关系不断产生。在2000年的166万对进口贸易关系中,只有68万对贸易关系持续到了2001年,大约60%的贸易关系没有持续到第二年。2002年,仅有38万对贸易关系(占22.8%)还存在。只有10万对贸易关系(占6%)持续时间超过7年。究竟是什么因素在影响着贸易关系呢,他们又是如何影响的呢?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型中,人们经常忽视了贸易关系持续时间问题。一些理论模型总是倾向于假定贸易模式是静态的和稳定的,在这些模型中,他们认为贸易关系一旦确立就会持续到永远。例如俄林的要素供给比例理论认为,贸易是基于两国间要素禀赋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说只要这种要素禀赋差异在两国中存在,这种贸易关系就会保持下去。尽管有另一些模型涉及到贸易的动态关系,但也很少讨论出口市场的退出问题,这些模型更多的是考虑新的出口商的进入,而对于已经存在的贸易关系会怎么样,则没有进行分析[2-5]。
除了利用理论模型来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之外,学者也利用数据进行了不少实证分析。如利用生存分析方法分析了美国的进口贸易关系及其持续时间以及德国的进口贸易关系[6,7]。
以下将根据2000~2006年《海关进出口数据库》的进口贸易数据,运用K-M曲线以及Cox比例风险模型,考察贸易关系的持续时间。同时,与Besedes & Prusa(2006)关于美国的进口贸易关系持续时间的相关研究不同,这里考察的视角定位在公司层面的贸易上,以能够更为细致地描述和揭示中国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持续时间问题。
二、 数据、模型和变量选择
(一)数据的说明及其描述性统计分析
《海关进出口数据库》(2000~2006年)包括出口和进口贸易数据,这里使用的是进口贸易数据,该数据库的产品分类标准为8位国际HS编码,逐月统计了中国进口贸易公司从各个国家进口的各种产品的金额、数量、价格等信息。为分析方便,以及借鉴同类文献的做法,本文使用经过整理后的年度数据,即只要以年为单位发生了一次或以上的贸易,都认定贸易关系持续,否则认为贸易关系中断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数据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删失数据(censor data)。因为考察期间是2000~2006年,共7年(表1表明,贸易关系持续时间超过7年的仅占5.12%,绝大部分不超过7年,所以,7年样本数据可以说明问题),有些贸易关系一直持续到2006年,但我们却不能观测到2006年之后的状态,因而存在删失数据问题;二是Multiple spells问题②。它涉及到进口贸易关系中断后又再产生的问题。为了简化问题,同时又与Besedes & Prusa(2006),Nitsch(2009)的处理方法保持一致,将中断后再产生的贸易关系视为新的贸易关系。
表1描述了进口贸易关系数量及比例。我们发现在所观测到的1 967 613对进口贸易关系中,有1 191 671(60.56%)对贸易关系只持续了1年;有100 757(5.12%)对贸易关系持续了7年以上。删失数据(censor data)有209 523对贸易关系,占到整个贸易关系的10.65%。存在Multiple spells问题的贸易关系(即贸易开始年份不是2000年)306 064对,占整个贸易关系的15.56%。
四、结论
以上使用“公司-产品”层面数据考察了中国进口贸易关系持续时间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发现:中国公司与各贸易伙伴之间的进口贸易关系持续时间短,大部分(80%)贸易关系仅能持续1~2年,很少(5%)的贸易关系能持续超过7年。这表明从“公司-产品”层面看,中国进口贸易关系是动态调整的:大量贸易关系结束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贸易关系。进一步使用KM图形方法和COX比例风险模型实证分析发现:语言与贸易关系持续时间正相关,当贸易双方语言相同时,贸易关系结束可能性小,贸易关系持续时间长;初始交易额、产品交易额、GDP和人均GDP等四个因素与贸易关系持续时间正相关,其数值越大,贸易关系结束可能性越小,贸易关系持续时间越长;距离因素与贸易关系持续时间负相关,贸易伙伴距离越远,贸易关系结束可能性越大,贸易关系持续时间越短。
注释:
①
例如:从2001~2005年A公司都从B国进口第C种产品,但2006年A公司没从B国进口第C种产品,那么该贸易持续时间为5年。
②例如,从2001~2003年A公司都从B国进口第C种产品,2004年A公司没有从B国进口第C种产品,但在2005年A公司又开始从B国进口第C种产品。
参考文献:
[1]Besedes, T.Prusa, T.J.Ins, outs, and the duration of trade [J]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LVIII(39),2006,(3):266-295.
[2]Evenett,Simon J.,Venables, Anthony.Export growt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market entry and bilateral trade flows[OL].http://.2002.
[3]Baldwin, R., & Krugman, P.Persistent trade effects of large exchange rate shocks[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LVIII (104), 1989,(3):635-654.
[4]Rauch J E.Business and social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LVIII(39),2001,(3)1177-1203.
一、化工品进出口贸易特点
(一)化工品贸易形势良好,进出口高速增长
化工品贸易快速增长,2003年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最好的年份,之后逐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化工品进口额远远高于出口额,保持贸易逆差
化工进口规模继续扩大,进口数量增长是引起进口进口贸易用汇增加的主要原因。化工品出口额仍靠数量拉动,使得占半数以上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同时一部分化工品进口价格下降,减少进口用汇,两相抵消,实际进口用汇净增长,进口产品仍集中在高分子聚合物和有机化工原料上,这部分产品仍不能满足国内需求,需大力发展。
(三)国有企业在化工品贸易中仍占主导地位
在化工品进出口贸易中,国有企业一直是最重要的力量,其出口额与进口额都占总额的一半,三资企业是进出口贸易的另一个主要力量,比重仅次于国有企业。从发展速度看,私人企业化工贸易增速成倍增长,独占鳌头,在出口方面,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增速高于国有企业,进口方面,国有企业增长速度居第二位。但目前化工品的进出口额的增长仍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推动。
(四)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是化工品进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的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60%左右,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30%左右,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快于进料加工贸易增长速度。
二、化工品进口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贸易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以来,产生了巨大的发展,风险因素也在这一过程中增多。贸易企业化工品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行业现状呈现除了四种特征:第一,贸易经营企业数量大,情况多变。其中国有大中企业、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等不同经营模式企业,无法在管理上统一。第二,外贸行业风险管理没有专业机构做出规范和管理,我国的政府管理部门在贸易中的工作重点都投放在贸易发展上,疏于风险管理问题,一直都没有法规、意见做出明确规范。第三,现阶段贸易企业的分析、控制、管理还都是由企业自身完成的,不同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运用的方式也不同,虽有针对性但缺乏统一规范。第四,风险管理的措施主观性较大,科学性较低。在大部分的贸易企业中风险管理的部门、人员等都没有形成专业化,在进出口贸易业务时,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防范、规避、转嫁、管理上就存在较大的主观和随意性,规则和制度不能够统一。
三、化工品进口贸易主要风险类型
我国全球化经济不断发展,外贸企业贸易业务不断扩大,经营模式主要由合资经营、对外投资等组成,外贸企业就面临许多国际市场上的风险。在化工品进口贸易中风险主要有五种:1、由于外方违约造成的信用风险,国际贸易双方处在两个国家中,交易中交货与付款就不能同时进行,贸易中就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造成信用风险。2、卖方供货不及时、无货等情况造成市场风险,贸易环境对交易的限制,卖方由于种种原因延迟或不交货,就会给国内的企业造成损失。3、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商造成经营风险,外贸企业在没进行资质审查时就进行交易,通常第一单贸易都很顺利,建立了信用之后就会进行骗取,然后逃跑。给贸易企业带来风险,近年来时常发生。4、在贸易中多种付款方式带来的商业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一般为即期、远期、托收、信用证、预付、后附等多种形式,每种方式都存在风险。5、作为化工品来说,其自身的易燃易爆属性限定了其运输当中的风险性,同时也加大了仓储的风险性。
四、化工品进口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化工品进口中风险管理不符合规范,每年的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我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风险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签订时,条款不清晰明确,给履行时带来隐患。国际贸易中遵循的通则,在实际的贸易中不同国家的贸易买卖合同就会出现差异,矛盾主要是各国法律及对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贸易中我国企业对外国法律体系不熟悉使得合同纠纷解决带来了风险。
2、进口贸易中另外两方的资信调查不清晰,将会增大信用风险。进口企业不但与外国的客户贸易进行国际买卖合同的签订,还同国内企业签销售合同,明确两家企业的资信情况就十分重要,然而外国的中小企业调查就十分困难。
3、国际市场的多变,化工品市场行情情况的把握就相对困难。自2008年石油化工品价格大起大落,即使资深专业人士也无法准确判断。判断时不仅要了解化工品本身,还有对整个产业链及有关因素有一个宏观的认识。
4、在运输物流中控制有限,使得产品在运输中出现灭失风险。贸易中流通环节是十分重要的,这个过程中风险较多,不好控制。流通中的准备货源、确认货物发货情况、货物运送接收、整理储藏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执行。当下外贸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或保险转嫁,通常情况下会严格控制进口贸易当中的风险因素,做好对其流程当中的全方面控制,防备其在输送过程当中因认为火天灾等种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5、缺乏对货控制权,经常在货权转移的过程当中发生风险。在现有的进出口贸易当中,货物的所属全,也就是货权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所以这一问题也是进出口贸易当中最为常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掌握货权的一方在进出口贸易当中占主动权的比重值较大,掌握好了货权,就可以在通常贸易当中无限的缩小风险。一般来说,为了保障货权的主动权以及进出口贸易的主动性,国际间的贸易网来通常会采取款到发货这一原则,而并非是通常情况下的货到付款,这就牢牢把握住了控制权利,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利的资金保障。
6、报关、商检这些规定的检查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问题。当进出口贸易成功抵达货港后,就面临着申报以及规定商检等必要流程。这时管理方如果申报不及时,就会造成货物停滞、违规处罚、附加货物港口管理费用等一系列的问题,不仅耽误了货物出港运输的时间,也造成了一定的现金损失。
7、在国际贸易当中,并非仅仅在细微处造成贸易风险,有时一些大的宏观控制环节也经常会出现风险,比如反倾销与汇率问题等。由于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是国与国的交易,这时就会出现货币兑换的问题,而货币兑换往往会伴随着汇率风险。我国的贸易一般面对非欧洲国家时,一般采取的策略是美元报价,面对欧洲时则直接采用欧元报价,但在外币兑换的过程当中,常常由于拖沓、繁琐,经常会造成“等待”风险,即外汇结算值的变化。这一风险随着近期来人民币的不稳定增长,显得越发严重。
8、不可逆因素带来的风险,防范这一风险的最为有效途径就是产品货物投保。
五、应对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各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对于上述化工品进口业务中的风险问题,基本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法进行较为有效的管理:
(一)建立公司专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应挑选进出口业务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建专职风险管理机构。该机构应纳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范畴,并尽可能地提高该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度。
(二)实施客户资信调查制度,建立客户档案,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
特别是较大数额的贸易项目,在动态的资信调查的前提下,还要考虑采用保险、担保甚至是国际保理等手段,将风险转移或分散。特别在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当外经贸企业使用自己的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户部分保证金必须到账。2、其余部分货款在信用证到期前几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账。3、如用户逾期付款,外经贸企业对货物应有处置权。4、如是远期信用证,则必须是担保提货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三)建立详细的用户来款台账制度
在财务早已经电算化的今天,为化工品进口用户建立用户来款台账制度是风险管理所必须的。进口业务的结算周期相对较长,用户的来款及结算都是滚动进行的;在某一时点上,财务的账务上难以直接真实反映用户货款收回的全部实际情况。
(四)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的客户信息系统里,对逾期付款的用户,都应对其亮起黄灯,以提醒业务人员,同时提醒风险管理机构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更为严重的则亮起红灯。
(五)将进口业务流程细分,使业务人员分工专业化
现在许多进出口公司采用的是一个业务人员“全程包办”一项进出口业务的全流程。这种作法弊端甚多。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加工贸易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加工贸易以“三来一补”为起点(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而近年来进料加工已逐步占据主要地位(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在进料加工贸易下进口的原料免税,出口可退税,且进料加工贸易在外汇创收,技术进步、税收贡献等各个方面都优于“三来一补”贸易,故不仅政策鼓励,企业亦乐于享受免税并退税的政策。但在进料加工贸易看起来很美的外表下亦隐藏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海关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1.加工贸易手册的形式化问题
进料加工贸易以开立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的加工贸易手册为起点,在手册中海关要求备案各款出口成品、进口料件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并备案成品对应料件的单损耗情况。但因对各项需备案项目应细化至何种程度缺乏标准,故海关操作弹性较大,有的企业可能因产品本身型号较单一,而将成品备案至最细化的型号,而有的企业因产品型号繁多(有的多达几百种),而将成品按类别进行备案。而对按成品类别进行备案的企业则其单损耗亦势必需按类别备案,但相同类别不同型号的产品会因尺寸大小的不同、工艺流程的不同而导致其实际的单损耗并不相同。现行很多客观上仅能以成品类别来备案的企业的做法是将各种同类但不同型号成品的单损耗进行加权平均,在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即为此经加权平均的单损耗率,亦即形式上的单损耗率,但一经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将成为企业进出口报关及海关检查的依据,也即依据即可能演变成形式上的依据,在源头上即与实际存在客观上的差异。
但若虑及此问题而要求所有企业的成品均需以最细化的规格型号来备案,则很多型号繁杂且产品更新换代快的企业将面临无法操作的困难,企业报关人员即使每天都沉浸在不停地更新成品、审海关编码、审单损耗的过程中可能仍无法满足市场变化的要求。
2.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监管问题
因进料加工贸易下进口料件免税进口,且海关对于进出口的实际查验均采用抽验,故即存在部分企业可能免税进口的料件牛头不对马嘴的问题,即本是与手册上备案的料件不相关,或仅是类似的物料却以手册上料件免税进口。
因进料加工贸易下进口料件为免税进口,故不允许在未补税的情况下制作产品内销,即使对这部分进口料件的边角料及产品生产过程的废品均存在补税的问题,但现实情况下有部分企业为了规避一般贸易打税进口材料生产内销产品的成本或申报过多边角料或过多废品无法平衡手册的备案且补税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问题,可能采用废品或次品充成品报关出口以平衡手册的方式。
因上述手册本身备案时即与实际存在差异,且在进出口时亦存在可能的监管漏洞,并且既使手册备案时正确无误,但生产过程是有很多无法客观化的变数的,而手册备案的仅是客观的单损耗,故在海关下厂对进料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与库存存货进行查对时,按手册备案计算的相关库存将与实际企业的库存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企业为可消化这部分差异带来的罚款、补税问题又势必想出很多办法,如偷梁换柱、指鹿为马等等。
二、税务管理的问题
1.进料加工贸易下关联交易的问题
现行企业的进料加工贸易多是先由投资者或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人员或公司先在境外注册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负责向海外供应商实际购买料件,亦负责向海外客户接单并实际销售,而大陆境内的进料加工企业的料件向该境外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免税购进,生产的成品亦报关出口给该该境外公司。因进出口对应的都为实际上的关联公司,故进口与出口的单价都存在可随意调整的漏洞,而在现行对国际贸易各类信息的共享程度非常有限且境内外税负相差较大的情况下,这类关联交易的税收问题将是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
2.出口退税的监管问题
因可能存在进口料件的混淆进口,出口成品的残次充出口、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的单价随意调整等问题,而税务部门在受理出口退税申报时以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及企业的账务处理为依据。故可能造成参与出口退税的各项数据的真实性问题。
三、与一般贸易方式相比存在政策明显偏移问题
1.进料加工企业进口料件时免税进口,且进口料件因可采用收汇差额核销故可不对外付汇,故进料加工企业可大大减少进口料件部分税金及购买成本的资金占用,但一般贸易企业进口原料需实际付汇购买且打税进口。
2.因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为自己的投资者,且在收汇核销上可采用差额核销(即将出口收入金额减去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的差额收入外汇),而一般贸易企业仅在收汇核销上仅能采用全额核销,而出口退税均需在收汇核销后方可参与退税计算,故进料加工企业因其进口报关单亦可参与收汇核销,故其在收汇核销上明显占时间上的优势,从而 在收回出口退税资金上亦占先机。
四、更易操作、更易监管亦更公平贸易方式的探讨
如上所述,进料加工贸易以进料加工手册为起点,虽自手册备案开始即全程监管,但因各种不可避免的企业趋利心理及客观上本身即无法全面监管而带来的名义上虽监管,但实际上无法监管的现实,再虑及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所带来的本文所述的各项问题,进料加工这种贸易方式是否有可再改进的空间?或者将如“三来一补”一样将逐步淡出历史舞台?而换之而来的将是更简单操作、更节省监管成本、政策更公平划一、更使贪利者无从隐藏的贸易方式?
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点作探讨:
1.因进料加工贸易料件免税进口,成品亦免税出口,故海关从手册备案至手册核销全程均对进料加工贸易进行监管,但因客观存在监管难的问题,极易导致花费巨额的监管成本但整个的监管过程仍流于形式,且容易滋生本文所述的众多问题,故笔者认为应逐步地缩小加工贸易的规模直至最终完全取消此一贸易方式。企业进口料件需以实际价格报关交税进口,成品出口仍适用退税政策,且成品出口报关单上价格亦应严格按实际价格报关。海关可将原用于监管进料加工手册的人力物力用于对交易真实性(包括实物真实与价格真实)的监管。
2.在取消进料加工贸易的操作下,降低了企业采用关联交易转移税收的操作空间,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势必大于现行进料加工贸易操作方式下的税负率,故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以平衡贸易方式变动对企业带来的冲击。
五、结语
进料加工贸易在我国的经济舞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长足的进步,但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外贸易的形式应有不同的更新,在一种贸易方式已带来极大的弊端的情况下我们应不断开拓,寻求更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更利于监管的崭新模式。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场。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
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场。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场。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
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