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09: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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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预算会计核算
1.1.1预算会计核算的简述
(1)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在财政总预算的指导下进行核算。由于财政总预算居于主导地位,有将各类财政收入、支出和结余清楚反映的必要性,因此在财政总预算的核算中,有不同的体系,如财政预算收支系统、基金运作收支系统等,并且各个体系不可混淆[3]。
(2)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主要是为省、市等经济活动提供预算,接受省、市的预算草案,并向上级申请拨款,再分配给省市各级单位。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很强的计划性。
1.1.2预算会计核算的原则
(1)保证核算的真实性。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在使用拨款和监督的职能时,必须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
(2)保证核算的时效性。由于预算会计有着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因此在核算时既不能提前,也不能延后,必须准时、及时地进行核算。
(3)保证核算的准确性。与企业会计不同,预算会计重在财政预算,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做到预算误差最小,保证核算准确性。
1.2企业会计核算
1.2.1企业会计核算简述
企业会计记录企业从事经济活动过程的状况,为企业运营提供有效数据,准确反映企业盈亏,也是企业缴税的凭证。
1.2.2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由于企业的盈亏决定着缴纳的税额,所以部分企业在核算会计时进行伪造,以期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使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要坚决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制止。根据现行的《会计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手段变造会计凭证,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4]。
(2)在进行企业会计核算时,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需求:国家方面,企业会计信息准确、可靠,满足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满足国家依法进行税收的需要;合作方方面,合作方根据会计核算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决定合作方向;本企业方面,根据会计核算信息,企业内部制定发展计划、战略部署。
二、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在核算上的差异
2.1核算目的
预算会计核算政府部门及各级非营利性组织收入、支出等,以优化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发展经济为最终目的;企业会计核算为企业提供信息,记录企业运营盈亏,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2核算基础
由于预算会计核算的目的不是反映组织的盈亏,所以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清晰、简单,易于处理;相反,企业通过会计核算来确定某一时期内企业的经济状况,所以权责发生制更能实际地反映。
2.3核算内容
预算会计核算内容是整个国家经济事业,内容复杂,涉及各个方面;然而企业会计核算仅以本企业为核算内容,不涉及其它信息,相对较为简单。
2.4核算过程
预算会计主要核算经济行为未发生前,对其进行预测和计划;而企业会计的核算过程包括行为前的预测、行为中的记录和监督、行为后的计划及策略。
课程代码:0014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从税法效力分类角度来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属于
A.税收规章 B.税收法规
C.税收法律 D.税收条约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是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的效力
3.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的税制要素是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环节
4.通过市场买卖行为,税负由卖方向买方转嫁,这种转嫁方式属于
A.前转 B.后转
C.消转 D.混转
5.如果某国税制采取累进税率,收入多的多征税,收入少的少征税,没有收入的免予征税。该税制符合
A.税务行政原则 B.社会公平原则
C.国民经济原则 D.财政政策原则
6.个人应该缴纳的税收,必须明确规定,不可含混不清,这体现了亚当·斯密所提出的
A.平等原则 B.确实原则
C.便利原则 D.节约原则
7.下列关于税制改革基本思路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高税率 B.宽税基
C.简税制 D.严征管
8.核定营业税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A.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
B.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营业税税率)
C.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D.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
9.某公司进口一台设备,成交价格为10万元,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运费为1万元,保险费、手续费等共计2万元。关税税率为20%,该公司应纳关税为
A.2万元 B.2.2万元
C.2.4万元 D.2.6万元
10.烟叶税的征收机关为
A.烟草专卖局 B.财政机关
C.国家税务机关 D.地方税务机关
11.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A.2% B.2.5%
C.5% D.14%
12.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是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B.税收滞纳金
C.赞助支出 D.坏账损失
13.下列各项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加班工资 B.季度奖
C.保险赔款 D.股息收入
1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A.地下水 B.原油
C.天然气 D.盐
15.下列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A.城市 B.县城
C.工矿区 D.农村
16.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的遗产税类型属于
A.总遗产税制 B.分遗产税制
C.混合遗产税制 D.综合遗产税制
17.我国车船税的税率形式采取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幅度税额 D.累退税率
18.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丁为担保人。以上四人中,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是
A.甲 B.乙
C.丙 D.丁
19.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的,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
A.1% B.3%
C.5% D.7%
20.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特点是
A.以财产税为主体 B.以资源税为主体
C.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 D.以流转税和财产税并重为双主体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
A.无偿性 B.强制性
C.灵活性 D.固定性
E.返还性
22.差别比例税率的形式主要包括
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B.时间差别比例税率
C.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D.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E.质量差别比例税率
23.税收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
A.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 B.税收收入充足原则
C.征收内容明确原则 D.税收征收耗费最小原则
E.税收有利资源配置原则
24.根据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不同处理,可将增值税分为
A.生产型 B.收入型
C.全面型 D.现代型
E.消费型
25.下列关于营业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A.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B.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C.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26.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
A.股份制企业 B.事业单位
C.个人独资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E.合伙企业
2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应税收入的有
A.租金收入 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C.接受捐赠收入 D.财政拨款
E.税收返还款
28.下列行为需要缴纳契税的有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土地使用权转让
C.房屋买卖 D.房屋赠与
E.房屋交换
29.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的有
A.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抄本
B.将财产无偿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
C.无息贷款合同
D.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E.财产保险合同
30.公共收费包括
A.证照性收费 B.惩罚性收费
C.补偿性收费 D.集资性收费
E.过桥费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价内税的概念及其优缺点。
32.简述对所得额实行分类征税制的概念及其优缺点。
33.简述房产税的概念及其征收范围。
34.简述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四、计算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5.甲食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2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食品给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
(2)零售食品给消费者,取得含税价款58500元;
(3)向农民收购粮食,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80000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食品添加剂,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元;
(5)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白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元。
要求:(1)计算甲食品企业2013年2月的销项税额;
(2)计算甲食品企业2013年2月的进项税额。
36.甲化妆品公司委托乙化妆品厂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加工该批化妆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为100000元,支付加工费40000元;另外,甲化妆品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75000元。化妆品的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1)计算甲公司委托加工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甲公司进口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37.某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资料如下:
(1)实现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元;
(2)销售成本为1000万元;
(3)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
(5)销售税金及附加10万元。
要求:(1)计算准予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2)计算准予税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金额;
(3)计算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8.王先生为中国居民纳税人,2013年5月份的收入如下:
(1)劳务报酬收入20000元;
(2)中奖收入30000元;
(3)稿酬收入50000元。
要求:(1)计算劳务报酬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2)计算中奖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计算稿酬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9.A公司购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成交价格为1500万元;B公司赠与C公司房屋一幢,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D公司与E公司交换房产,D公司房产价值为300万元,E公司房产价值为200万元,E公司向D公司支付差价1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
要求:(1)计算A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2)计算C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小康社会建设,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事业单位的作用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利用国资举办从事科教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其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特点。事业单位类别众多,研究事业单位税收按其经费拨付分为不同类型。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与自收支单位。
我国事业单位体制存在结构单一,布局不合理,功能不清等问题。事业单位由政府管理,公益事业发展资金有限,供给总量不足,无法满足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事业单位有政府举办,重复设置多,导致结构失衡,效益不高。事业单位无自主权,缺乏服务主动性。事业单位经费少,行政后勤人员多,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一些公益服务允许收费,一些部门忽视社会效益,制约了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形成具有多方面原因,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适应,但随着经济市场化推进,事业单位弊端显现。
事业单位结构单一,税收受行政制约,事业单位税收复杂,税收项目繁多,有的项目为征税,税收票据多样,有的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有的来自财政部门。职工收入来源渠道不同,有的财政统发工资,有的加班补助。事业单位体制问题决定税收特殊性。
二、事业单位税收现状
(一)事业单位税收分析
事业单位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城建维护税随营业税附征,印花税是领受经济合同等凭证的单位个人,按合同金额缴纳税项。营业税条例规定提供规定劳务的单位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税务局关于调整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通知对营业税免税项目作出补充,大部分单位收费列入营业税免税项。
事业单位税收以个税为主,文教卫系统由于个人所得体现在工资薪金福利等,规划等事业部门个人收入来自设计收入,扣除个税难以到位。事业单位营业税征收非常棘手,如广电等单位主要收入为征税收入,教育部门由于收入为免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统一收据,医院提供的租赁服务等计入非税收入。事业单位兼有行政单位的社会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特有的事业功能需要法定收费项目支持,国家支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盈利,但收入项目税收政策补贴,票据种类不同造成征税混乱。
(二)事业单位税收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税收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运作机制引起的问题,筹资模式引起的问题与税收政策引起的问题。事业单位主要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性质特殊性,税改前对事业单位收入不征税,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市场经济下普遍征税原则理解不充分,单位负责人纳税意识薄弱,导致事业单位发生应税后不自觉申报纳税。
我国事业单位运作机制多样,现阶段事业单位多为政府主导,事业单位收入具有相对隐蔽性,致使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事前监控手段。如事业单位将房屋出租等涉水收入与免税收入混合。事业单位票据复杂,普遍使用财政统一收款收据,由于票据不由税务部监管,一些单位使用财政收款收据达到逃税目的。事业单位运作方式多样,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大量实物,不计入个人所得额计算,有些事业单位钻税法漏洞,将奖金分次发放,达到避税的目的。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税采取自核自缴方式,税源相对较小,税务机关未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造成对事业单位个税管理真空。
三、事业单位税收问题的解决对策
研究事业单位税收问题解决方案是根本任务,提出解决方案前应明确事业单位税收问题的前提,必须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确保事业单位蓬勃发展。党的十七大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提出系列新观点新任务,新形势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十分迫切。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应把握政府与市场职能分工问题,社会事业基本组织方式问题,行政管理体制与改革组织方式问题。
发达国家基本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组织非营利宗旨是确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依据,税法规定组织运作目标为从事慈善性科学性事业目的,净收入不用于私人受惠,从事主要活动不为影响立法可享受免税待遇。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经验,结合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解决我国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問题需要建立特色现代事业制度,引入非营利组织概念,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建立特色现代事业制度,健全事业法人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事业投资与经营补偿制度。通过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关系,公益性事业单位针对经营收入目的采取不同征免税政策。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要求加强税务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按主管部门模式了解辖区内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情况,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纳税检查,检查工会、劳资等部门发放的补贴,对检查出应扣未扣的问题,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对态度恶劣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发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收费营业税政策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涉及征税收费项目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税务部门应予财政部协商,将事业单位应纳税务管理项目抄告统计财政部,使财政部发放收费票据按规定把关审核,对使用事业性票据收取应税项目收费按规定处罚。
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的基础性工作,由于事业单位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法规定缺乏足够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大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宣传力度,向事业单位开展形式生动内容丰富的税法宣传,将有关税收政策规程打印分发,对质疑问题重点解释,增强事业单位纳税意识,使事业单位领导对税法有充分的重视。
四、结束语
事业单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兼有管理职能与营利途径,收费项目繁多,所有者权益不明,导致税收征管模糊,本文详细调查分析相关税收项目,找出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新税制改革中,应利用对非营利组织研究成果,根据非盈利组织行为界定税收免税项目,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本课分为2个框题
1.税收及其种类
2.依法纳税
新课标要求
分析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重要税种;知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收入具有重要作用;理解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偷税、欠税、骗税、抗税是违法行为。
(一)知识目标
1、识记税收、税收的基本特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理解税收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二)能力目标
提高学生辨别比较能力,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本框学习,增强学生国家观念,教育学生懂得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爱国的具体表现,偷税等行为是违法的,可耻的。
教学重点、难点
1.税收的含义
2.税收的基本特征及其关系
教学方法
教师讲解为主,通过启发、引导学生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回忆第八课财政收入的组成,说明财政收入由哪四部分组成,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什么。
学生活动:积极回答问题:财政收入由税、利、债、费四部分组成,其中,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教师引导: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可见税收对国家财政的重要性。下面我们就来学习税收的有关知识。
(二)进行新课
一、税收及其基本特征
1、什么是税收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79页虚框内材料,并思考所提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材料,积极思考
教师点拨:从税字的构成上可以看出,古代的税就是送给国家的农产品,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税收的共同点就在于,都是交给国家的财富。请大家想一想,交给国家的税收财富有没有直接的补偿?国家凭什么让人们不得不交这部分财富?国家收取的这些财富有什么作用?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税收是没有直接补偿的,但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国家必须收取一部分社会财富,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为此,国家依靠政权的力量,强制收取这部分收入。(归纳出税收的本质)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有国就有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理想、最普遍的形式,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源泉。
从税收的含义中我们可以想到,税收应该具有什么特点?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
2、税收的特点
(1)强制性。请大家想一想,没有政权力量作后盾,强制人们缴纳,能不能获得?
学生活动:积极回答问题。不能。
教师点评:强制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主要标志。请看教材80页“相关链接”,了解一下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
(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要偿还纳税人,纳税人也不能提出回报要求。
(3)固定性。税收是无偿的、强制的,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国家征税之前必须依法律形式,规定好征税对象和税收数额之间的比例,不能随意变动、征收。当然,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80页虚框内材料,并思考所提问题。
税收的这三个特征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请大家阅读教材80页内容,看看能否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
学生活动:阅读讨论。
教师点评:无偿性要求必须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的保障;强制性、无偿性决定了必须具有固定性。
二、我国税收的种类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想一想,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具体税收项目?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积极发言
教师总结:农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等。根据税收的征税对象,目前我国的税收分为五大类,共20多种。请大家看教材80页“名词点击”,了解一下五大类税收的特点,看看它们都是针对什么对象征收的。
学生活动:认真阅读思考。
教师活动:在这些税收种类中,影响最大的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重点学习一下这两种税收。
1、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以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基本税率是17%。
计税方法:增值税=商品销售额×税率-上一环节已缴税金
请大家看教材82页,增值税计算题,并回答所提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回答问题
教师点拨:服装厂应缴纳的增值税=15000×17%-1445=1105元;或者=(15000-8500)×17%=1105元。织布厂缴纳的增值税由产品使用者──服装厂直接负担。由此可见,增值是以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产品销售价-原材料价)为征税对象的,它的直接负担者是下一环节的购买者。如织布厂的布的增值税由服装厂负担,服装厂的服装的增值税由百货商场负担。
教师活动:同学们想一想,这样缴税有什么好处呢?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点拨:可以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防止前一环节企业偷漏税,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体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税收。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和居住不满一年,而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请大家看教材82-83页“相关链接”及有关图表,了解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税项目、发展情况和计税办法。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思考讨论
教师总结:近二十多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发展迅速,这也反映了我国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不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税办法,就是个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纳税人个人收入越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越多。这一特点从教材83页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可以看出。
教师点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是分段计算的,个人收入800元以内不计税,多余800元以上部分,按不同税率分段计税。请同学们计算教材所列题目。
学生活动:计算。应税所得额:4000元;不超过500元部分:25元;500-2000元部分:150元;2000-4000元部分:300元;累计所得税:475元
教师活动:同学们想一想,这样计算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意义呢?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点拨: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三)课堂总结、点评
这节课我们重点学习了税收的有关知识,知道了税收的特点和种类,重点介绍乐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知道了它们的征税对象和计税方法。这对于我们在经济生活中正确地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意义,将有重大指导作用。
(四)实例探究
[例1]马克思说:“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这表明()
A.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基本特征
B.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C.国家和政府是赋税制度的产物
D.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基本形式
答案:D
[例2]国家决定,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这一举措在于()
A.取消对农村经济的监督B.淡化税收对农村经济的调节
C.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D.解除国家计划对农业发展的束缚
答案:C
[例3]某机械厂从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价格30万元,加工成机器后售价45万元。这批机器应缴纳的增值税是()
A.5.1万元B.7.65万元C.2.55万元D.无法计算
答案:C
[例4]下列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正确的是()
A、它对调节个人收入有重要作用B、有正当收入的公民都应交个人所得税
C、公民的个人所得都在纳税范围D、实行累进税率不利于社会公平
答案A
课余作业
一、引言
时至今日,我国的税法机制及法制越发完善。对于政府而言,完善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市场经济调控职能,进而引导企业向预期的目标发展。而对于企业而言,完善纳税筹划,制定合理薪酬机制,节约纳税成本的同时,可以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同时,作为个人有义务和责任遵守国家税法,积极配合纳税筹划工作,进而为和谐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因此,从多方面角度来讲,这是一项多赢的工程,对政府、企业及个人都有益,有关方面的研究倍受社会各界关注。
二、纳税筹划特征及原则
在国民经济的法制情形下,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首要前提,纳税人不管如何筹划都应在纳税政策的引导下正确选择交税方案。其次由于现行的国家纳税政策并不是特别完善,可能会随时作出适时调整,这就导致纳税筹划有一定的时效性,一旦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重新制定纳税方案。另外,纳税筹划是人为干预的一种预见行为,人为因素影响很大,如果筹划人专业性不够强,或者方案决策者出现一点点偏颇,都可能导致筹划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失败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纳税筹划还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基于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遵守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想减少纳税负担,最大化的实现企业的经济利润,因此,在税收筹划时应以企业的经济利润为前提。还有就是税收筹划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的一项活动,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会完全相同,也不会一成不变,这就需要筹划人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根据变化做出适时调整。
三、A企业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施策略
纳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备的社会职责,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保障基础。作者基于上述分析,结合A企业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施策略,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重视动员培训
从宏观上来说依法诚信纳税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税收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来源。所以在国家建设中,每个人都有纳税的义务,而且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形成公民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作风。从微观上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工资收入的证明,它可以起到很多的辅助作用,比如在个别城市,购买住房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才有资格买房或者办理银行贷款时有些银行也会要求提供纳税证明才会予以批复贷款。为此,企业可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将这些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种好处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一一讲解给全体员工,让员工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对纳税事业应做的贡献和纳税给自己带来的便利,从而自觉缴纳。企业也可以对那些自觉缴纳的员工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其他人向这些模范员工看齐。另外,个人所得税交的越高工资肯定也越高,肯定是企业做的特别优秀的员工,所以企业也应对这些员工予以足够且高度的重视,引导其更好的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二)完善薪酬制度
在我国税法上来说,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每个人都要缴纳,需要达到一定的收入标准才有义务缴纳。而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来说,工资和薪金即基本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员工的福利和五险一金是不需要缴纳的。企业可以根据这种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制定自己的薪酬体系。具体实行过程中,企业可以将工资和奖金有效配合,比如控制年终奖的发放次数,利用税收零界点调整发放金额或者将每月工资和年终奖结合起来发放等,都可以有效减少纳税金额,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另外,根据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将一些员工的薪酬收入转化为福利方面收入,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员工在精神方面得到慰藉,也能M足员工中的生活需求,还能成为企业在招聘人才中的竞争优势。同等的工资待遇,应聘者肯定更倾向于福利好的企业。而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简单的高薪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员工的内心需要,而福利的出现则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憾,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制定可行方案
在纳税筹划中合理的方案设计不仅能为公司节省很多开支还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工资是整个薪酬体系的根本,在工资的纳税筹划上,筹划人员可以按照每个月或者季度的方式均衡发工资,有效避免员工在工资高的月份缴纳较高的税费,也可以将一些工资收入转化成其他形式发放给员工比如福利形式。而且现在企业招聘人才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甚至是合作关系。工资筹划人员可以根据税法选择一种合适的劳动关系来降低税费。另外,大多数企业除了工资还会设立奖金薪酬,奖金是一个人对公司创造价值的体现,也是公司对员工的激励。所以更多的让员工拿到奖金则成为企业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而对于奖金筹划来说,应区分高收入和低收入。对于低收入的人员来说企业可以估计年终奖的额度,尽量在纳税零界点将奖金糅合在每月的工资中进行发放。对于高收入的人员来说在筹划时可以将奖金分为两部分,即一部分用在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的工资发放上面,一部分用于年底的年终奖金,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纳税者的税率。
四、结语
总而言之,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十分重要和必要。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加之各企业薪酬管理实践存在差异,本文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作者希望业界更多学者关注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性分析其特点及可能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多有效解决建议,推进我国经济建设。同时,各企业也需关注此项研究事业,可在本文论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李爱敏.职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J].财会学习,2016,24:186.
但是,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死亡也迅速。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法则的作用下。每年有众多中小企业被淘汰。在被称之为“中国硅谷”的中关村。企业生命周期非常短,在1~5年间大概有20%~30%的初创企业会倒闭。2004年中关村新增加了42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同时也有4200多家高新科技企业倒闭。10年来,中关村企业的“死亡率”达20%左右。2008年,更是中国民营经济最为难过的一年,从珠三角、长三角到环渤海――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三个发动机连续发生了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停工半停工事件,“内忧外困”让民营经济的先天缺陷集中暴发。
我国中小企业推进依法治企的意义
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必然要求
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除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外,还比如说时下较受关注的宏观经济环境恶化、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近年来一直倡导的自主创新能力等等。而有一大因素常常被企业主们忽略,但它却自始至终地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发展――法律风险。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以及笔者对当地一些企业的了解,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十分令人担忧。法律风险控制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法务费用的支出及法务人员的配置方面与国外企业存在巨大差距。
所谓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法律规范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可见,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如企业成立、并购、财务管理、劳动人事、契约合同、知识产权等等。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加入WTO后政府以西方法治国家管理模式为取向的职能转变,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变得更为复杂,市场竞争规则将越来越规范和透明。所以,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根本要求,只有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要求办事,才能符合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才能不被市场所淘汰。
依法治企保障中小企业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
虽然我们常常听到“企业要守法、要依法经营”,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是为了“守法”而成立的,设立企业的根本目标是“赢利”。之所以对企业进行法律治理,也是为实现企业赢利目标服务。法律治理本身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治理保证企业规范运做和可持续发展,保证企业得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进步,当然,也同时保证了投资人的权益。
作为企业管理者。关注的是“有没有经济效益?能否做到价值最大化?”;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则关注的是“这样做是否合法合规?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风险和收益本来就是对立的。一味强调降低甚至消除所有法律风险,企业可能难以更好地经营发展但如果为了谋取利益而忽略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将法律作为管理资源,将依法治企作为经营管理手段,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如何通过依法治企使中小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明确了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后,还应明确依法治企的科学涵义。依法治企,即指应当把法律作为管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最高权威。企业管理千头万绪,但始终应当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坚持以法律作为企业行为的基本依据。否则,长官意志、我行我素、违法乱纪,企业迟早会陷入沼泽,难以自拔。
企业主们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让依法治企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理念。从企业成立的筹备阶段就在法制的范围内用法律思维来规划企业发展,将依法治企贯彻到企业运作的每一个环节,学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来说。没有必要非常细致且全面地学习法律条文,但他们应当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需要知道哪些问题、哪种情形下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并掌握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此,笔者将中小企业运作中普遍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划分为几个模块。进行简单说明:企业设立模块
这里以数量较大的公司制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要认真学习《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吃透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对自己的资格、权利、义务、责任要深入了解。然后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设计(包括了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至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障碍。新公司法条文中含有很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其基本理念就是要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非常重要。
合同事物模块
企业运作中,广泛涉及合同行为。合同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行为中涵盖许多法律问题(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为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严,或是部分员工不忠而给企业带来的合同法律纠纷。会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一些案件,很难依靠民事法律救济手段解决,还要通过刑事手段。
所以。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合同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
出明确规定。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要认真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比如对方资信状况;然后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还必须明确日后出现违约纠纷的解决方式;遇到需要授权的情况,应明确授权的范围、权限、时间、超越授权的法律责任等;在盖合同章前。一定要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要加强对项目进度或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另外,再强调个与合同事物紧密相关且必须在企业管理制度中体现出来的要点――加强公章管理。
财税模块
企业不能偷税漏税,但要学会合理避税。纳税成本作为企业综合成本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是否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使企业纳税成本达到最佳?企业纳税风险是否可以通过主动地自我税务体检和保健。做到事前规避?――这就是税收筹划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它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等;其实现途径有选择低税负方案、滞延纳税时间等。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现代企业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正当权利。
下面举个合理规划、成功避税的典型例子:
某市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发了一套软件配置在设备上,从而使产品售价比同类产品高出30%,因此企业购进材料不多,但增值税负担非常重。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反复商量,也没想出好的办法。增值税是属于“掉脑袋”的税种,一旦出事,处罚十分严厉,很少有企业敢在这方面做文章。后来外部专家在这家公司调研时发现,这个软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设备售价高主要源自这个自主研发的软件。于是,他建议公司进行拆分,专门成立软件公司,将软件卖给原公司再配套在设备上。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外购软件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软件公司单独交3%的税,这样,公司既没违反税法。又在无形中多抵了14%的增值税。
可见。中小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合理降低成本,是必须依法进行税收筹划的。要做好税收筹划,纳税人首先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保证自身经济活动及有关行为的合法性;其次。纳税人也应对税收政策法规和政府征税的具体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和研究。
劳动人事管理模块
新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施行,很多企业认为,这将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尤其是使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虽然新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更为有利,但这并不意味《劳动合同法》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法》充其量只是限制了那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行为。
目前在中小企业中较常见的相关问题是:不按法定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不按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建立保密制度等等。这些都是损害劳动者权益,同时又为企业埋下危机的违法行为。比如说,有些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的制约,其实企业应当意识到,满足员工最基本的劳资关系需求理所当然使公司获益其中。劳动合同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只要用工事实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劳资争议,仍按劳动法处理;然而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丧失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企业利益、对劳动者约定义务的机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另外,规范的用人制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可以使员工满意度更高,从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
所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革除以往陈旧的用人观念,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在企业成立之初就按法定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手册,并严格执行,保证好每个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来对抗员工的不良行为(如不遵守劳动纪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等),以保障好自己的权益。
知识产权模块
提起知识产权,很多人会认为那是高科技企业才关心的。其实不然,任何企业都有知识产权,企业商号、注册商标、商业秘密都是知识产权。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因实力弱、发展规模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保护、应用好知识产权;甚至少数企业为谋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侵权、仿冒等不正当手段,最终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优势最有利的机制,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其中,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障,是中小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一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公司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这些人跳槽时往往将企业的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甚至客户关系带走。这种商业秘密的泄漏或丢失,往往会对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但目前,多数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进行实际投入。事实上,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比遭受侵权之后再索赔更为有效。
改革开放,既造就了财富的增长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也伴随着收入分配的分化。鉴此,“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积极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转变方式的财税体制”,以加快优化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并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委员、资深财税专家高培勇先生指出,由于三者皆与财税体制调整密切相关,故“财税所担负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压力是空前的,必然要经历一个深刻而痛苦的过程”。信哉斯言。对于调节收入分配而言,由于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的调节手段有限,二次分配即财税调节就成为当然之选。学界通说认为,个税从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有助于实现“劫富济贫”,而非一味提升“免征额”,压缩后续个税改革的空间。
受现行“间接加截留”征管体制的制约,即现行征管手段只能针对间接税和现金流量,而不具备针对财产税等直接税和财产存量环节的征管能力制约,个税改革尚须攻克诸多难关。
易言之,下列问题须慎重考虑并未雨绸缪:与个税改革相配套的全员申报制度和第三方信息(利益相关人)申报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和税收代扣代缴制度、税务行政协助制度和反避税制度向自然人延伸(现行反避税制度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纳税主体)、部颁税法规则的审议制度和税法共同体的建立等,乃至个税“所得”范围的立法表述等问题,均有待深入研究并逐步完善。伴随个税改革的推进,企业纳税主体向自然人纳税主体重心位移,迄今处于沉睡状态的公民将被唤醒,宪法文本意义上的公民将被激活,届时,公民对于财政税收信息公开的诉求将海量膨胀,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税收争议协调与解决机制也应适时配套,以体现制度供给的适应性和回应性。离开这些制度配套,个税税制改革将孤掌难鸣。故个税税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任重而道远。因此,其实际推进之时间表,应该慎重权衡,妥善抉择,并充分考虑诸多配套措施能否跟进,对政治权威的影响如何,等等。
然而,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社会对国家实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诉求和压力与日俱增,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不容懈怠。如果说,择机开征物业税等财产税是执政党在回应人民的期待和履行走向“共同富裕”的政治承诺,那么,收入分配的公平调节,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主流价值则追求公平,确保发展成果惠及人民,个税改革理应担负起调节收入分配的重任。
值得注意的是,欲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是两个相互联系但有区别的思路,二者可综合布局,协调推进,相互相承,不能只顾研究“税制改革”而忽视“加强征管”。实务中,在税制改革未臻完善的前提下,为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和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制度;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12万元以上者自2007年起必须履行自行申报义务,等等。不过,上述措施牵涉到税务机关之外的因素太多,其协税护税制度,必依赖诸如工商、司法、房产、商务、证劵、银行、出入境、外汇等其他部门配合方能奏功,因此,如果协税护税制度阙如,税收征管的制度创新不力,针对高收入者个税管理的诸多措施,势必难有作为。
二、制度创新与协税护税
有观点认为,协税护税必待法律修订完善后方能启动,否则即违法。这是一种教条且肤浅的法治观念。笔者以为,现行征管体制之下,协税护税已经存在制定法依据,尚有制度空间可以开拓,《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六条和《实施细则》对此均有规定。由此,协税护税既有法律依据,亦有路径可寻。诚然,制定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不完备性乃是永恒的命题,“制定法欠缺”将无时不在。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基于行政的整体性、统一性,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税收行政协助,其内容是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信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有遵照义务而无推辞理由。换言之,协助乃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内在职责,不以法条规定详尽妥帖为先决条件,那种凡事必修法先行的认识,不自觉地陷入立法依赖主义。
建国后,我国建立起了高效运转的行政系统,靠贯彻红头文件和行政指令管理,无需借助签订合同等外
在形式,即具有高效且强大的动员能力。高效和强大的政府动员能力,成为中国政府管理的一个特色和优势。实际上,正如制度经济学家科斯指出,企业组织存在的核心在于,高效内部行政指令能减少签订外部合约的交易成本。政府组织亦然。日前,诸多税务机关已经探索出许多协税护税的措施,以《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为例,协税护税范围已经扩大和延伸到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其他税务机关亦有相关探索和实践。这些制度创新和改革探索,亟待总结提炼和推广。
日前,国家税总出台国税函(2011)50号文,加快了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改革步伐。文件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措施提出诸多具体对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有力步骤。纵览国税函(2011)50号全文,其亮点在于税收行政协助从无所作为走向积极有为,从坐而论道走向躬身起行。本文不揣浅陋,对协税护税的可能路径试作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三、高收入者个税征管中协税护税的具体途径
在税收信息的获取和税源监控方面,税务机关受到多方制约,因此,强化征管和完善协税护税制度的出发点就是分析涉税信息源,并将其归类。简言之,其信息源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公法团体和介入税收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主体等。本文试作简要探讨。
首先,国家司法机关协助。司法机关在涉及财产转让交易、企业破产、产权转让纠纷、清算案件等一切财产纠纷案件,有审查其交易是否完税的义务,在未审查其交易是否完税的前提下,不得结案或者做出法律裁决。在实务上,一项交易没有完税,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其权利义务状态未定,其法律地位将处于未决状态。因此,民事案件特别是各类合同纠纷、财产纠纷、股东清算纠纷中,一项交易已经合法纳税的,或者对纳税事项做出处理约定的,可以做出判决;没有合法纳税的,或者未纳税又没有明确其纳税责任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税务机关处理。目前,司法机关全面适用法律的理念阙如,其税法意识急待加强。笔者曾亲历多起股东清算案,法院无视《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企业清算注销之前的清税结票程序,仅考虑民事关系而迳行判决。实际上,只有“税后利润”才是股东清算标的,“税前利润”不得作为法院判决股东清算的依据;企业破产清算案中,有法院将国家税收视为普通民事债权,既不考虑税收优先权也不通知税务机关,出现将国家税收视为“放弃债权”的案例实不鲜见。当前,对司法机关而言,要明确并强化其税收行政协助义务的观念;对税务机关而言,要与司法机关研究制定经常沟通联系和信息交流协调机制。
其次,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协助。是指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履行向税务机关通报汇总涉税信息的义务。比如,国土管理、城市规划、房屋管理、工商管理、商务部门、证券登记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应对财产交易(股权、证券、产权、地产、房产、知识产权)或房屋租赁等信息向税务机关履行通报义务。例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应对两年不进行工商年检的公司和其股东等信息,向税务机关履行通报义务,以杜绝藉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不经清税而恶意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其他国家机关比如海关、金融(保险、证券和银行)监管机构、财政、审计等部门亦负有向税务机关通报涉税信息的法定义务。财政部门拥有诸多政府采购信息,这些政府采购信息关涉诸多涉税交易;审计部门对诸多资金的使用和交易进行审计,自然获取许多涉税信息;在外国人非居民(或居民)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方面,政府的派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涉税信息的义务。理论上,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之下,一切财产转让交易信息均可以通过税收协助制度得到交流和呈现,从而解决税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三方协助制度。指纳税主体之外的参与交易的私法主体履行通报税收信息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也称之为第三方协助制度或税收利益相关人协助制度。比如,公司、企业(如银行等)、合伙和税收利益相关人(扣缴义务人、交易关联方和其他交易对象等)履行向税务机关就交易和所得提供涉税信息的协作义务。这一义务在税法和行政法上称之为“协力义务”,税收协力义务是税收行政协助的一部分。比如,对中国或者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而言,其负有如实向我国税务机关报告资金流转信息的义务;对税收利益相关人(公司、企业、合伙、个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而言,皆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涉税交易信息的义务。客观上,如果税收信息不断涌向税务机关,税收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信息与利益相关人申报的涉税信息进行比对,从中发现和监控税收违法行为。第三方协助机制的“制定法欠缺”是显然的,但并非没有法律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等,均构成第三方协助义务的法源。
公法或社会团体协助。一些行使公权力的公法团体(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履行政治职能的政治机关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业管理协会(如足协、篮协、乒协、羽协、科协、轻工业协会等),履行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信息的协助义务。公法团体在税收行政协助中分两种情况,有时系交易主体身份,处于税收利益相关人地位;有时处于行业管理者的地位,因管理工作而归集并掌握众多涉税交易信息。
一、引言
纳税不遵从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对税收流失和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有着重要影响。美国联邦税务局估计2010财政年度税收流失达3000余亿美元,占当年税收收入二成以上。在号称避税天堂的香港,税款流失也达80余亿港元。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税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繁重,税收流失情况也较为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税收的健康发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规划,将提高纳税遵从度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主要目标。认识我国纳税不遵从现象,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治理思路,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是我国推进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遵从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遵照并服从”的意思,不遵从则可理解为不服从。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是孪生的概念。按照美国《联邦税收法典》的定义,纳税不遵从是“纳税人实施的及时申报、正确申报和及时主动缴纳税款等行为。”根据于这一定义,凡存在不及时申报、不正确申报和不及时主动缴纳税款之一情况的,均可被视为纳税不遵从行为。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纳税不遵从是用列举法来定义的。根据对纳税不遵从的性质、违法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的,纳税不遵从被划分为逃税、偷税、避税、骗税和抗税等行为。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当履行登记、申报、报税和缴纳等遵从义务。因此,纳税遵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登记遵从。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二是申报遵从。纳税人应当如实、全面、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的税收信息;三是报税遵从。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准确地报告个人的税收情况;四是纳税遵从。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应纳税款。上述义务要求环环相扣,构成了纳税遵从的充要条件。按照这样的规定,实现纳税遵从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纳税遵从的时间条件。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非有法定情况不得延迟。除此之外,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可被视为纳税不遵从;二是纳税遵从的技术条件。纳税人应当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自己的纳税义务,准确核算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退免税、税收优惠额等。无论是自己履行,还是委托办理,都需要具备履行纳税申报的技术能力。否则,则被视为是纳税不遵从的行为;三是纳税遵从的能力条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终表现为货币财富的无偿转移,纳税人要有相应的支付能力作保障。纳税人虽有履行义务的主观意愿,但因为资金缺乏等原因,未按照税法规定申请延迟履行其纳税义务的,也被视为纳税不遵从。
二、基于范拉伊模型的纳税不遵从分析
(一)范拉伊模型简述 纳税不遵从理论研究的实质,在于发现影响纳税不遵从的规律和相关因素,进而为改进纳税不遵从的状况,优化纳税环境,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服务。自20世纪70年代Allingham等开始有关研究后,对纳税不遵从研究融入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相关内容,引入实验分析、调查问卷和心理测试等方法。范拉伊模型的引入是经济心理学进入纳税行为研究的重要内容。该模型由经济心理学家范拉伊在1979年提出,通过将经济变量与心理变量结合起来,描述了经济行为、环境条件和个人特征间的关系。范拉伊模型对纳税不遵从的描述如图(1)。其中,P表示纳税人的个人特征,如性格、价值取向、年龄、性别、收入等;E/P表示纳税人对经济状况的知觉,如对物价预期、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感受等;E表示影响影响纳税人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状况、就业情况、政府政策、税率和税收处罚率等;GE指普遍的经济状况,如经济衰退或经济扩张、污染、战争与和平等;B指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包括纳税遵从的自愿程度、客观遵从程度等;S指环境中的事件;SW指纳税人感受的满意程度;SD指纳税人对社会满意状况,如公共服务、社会治安满意度等。通过范拉伊模型可以看出,纳税人以不同方式知觉外部环境影响的,这取决于环境知觉E/P的作用程度。环境知觉E/P决定着纳税人的行为B,E和E/P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个人经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基于范拉伊模型的影响因素分析 从范拉伊模型分析,纳税行为既是个人行为,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纳税人所实施的不遵从行为,同时受制于纳税人内在主观动机和外部环境共同影响,取决于其纳税意识的状况。在纳税不遵从的作用方式上,纳税人的行为模式是:外部刺激—心理需要—行为动机—行为努力—行为结果—需要满足。纳税人遵从行为能否得到强化,取决于其对过去行为结果的认可情况。受到强化鼓励的纳税遵从结果,对纳税人以后的纳税行为产生正方向的积极激励,从而强化纳税遵从行为。反之,如果纳税遵从行为受挫,则有可能削弱对遵从行为的认可,在纳税人内在需求和外在诱因的驱动下,经过纳税人的判断后,调整今后的纳税行为模型。因此,当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良好保护,税收管理秩序井然,纳税人得到尊重和保护等情况下,纳税人的遵从动机和意愿将得到相应增强。反之,如果这些愿望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纳税人感觉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纳税遵从的主动意愿也会在每次纳税行动中逐步削弱,直至最终消失。因此,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的作用:一是纳税人需求的强烈程度。纳税人不遵从意愿的强烈程度,是影响其行为动机的重要原因,是驱动纳税人行为的动力基础;二是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外部环境是引发纳税人行为的诱因,是引导纳税人行为的外部物体或者条件,有唤醒纳税人内驱力及指导行为的作用;三是纳税人的自我判断。纳税人的自我判断是实施不遵从行为的基础,也是需求程度和外部环境影响的交集。在外在诱因和内驱动力足够的情况下,是否实施纳税行为最终取决于纳税人的自我判断和理性决策。通过范拉伊模型,可以看出纳税人遵从意识的形成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总体环境,这包括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文化沿承,公民道德整体水平等因素;二是税收环境,这主要包括该国的税制建设、税收法治状况,税收征管模式等;三是纳税人对实施不遵从行为后果的预期等。在外部存在较强纳税不遵从诱因情况下,当纳税人感受的社会不公平程度越深,则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评价状况则越差,更容易导致其产生不遵从行为;四是由税务机关的征管严密状况产生的纳税人对遵从行为的成本评价。当税收征管严密而且偷逃税成本较高时,纳税不遵从成本相对较高,因而自我行为约束相对加强;五是纳税人对纳税公平的感受程度。这取决于纳税人对纳税收益的预期与实际上的差距比。从微观上,这受到纳税服务效果和纳税人预期要求的影响,便利透明的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纳税公平的评价程度;从宏观上,这受到纳税人所感受的国民福利待遇状况的影响。当纳税人感觉自己缴纳的税款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时,其纳税遵从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反之,则会感受到更多的不公平,进而降低其纳税遵从的状况。
三、我国纳税不遵从影响因素分析
(一)经济因素:纳税人的主要选择 利益选择是纳税人采取不遵从行动的直接原因,是驱动纳税人不遵从的动力基础。从可获取利益类型看,包括逃税的预期收益和纳税遵从的成本支出等。在税收征管缺乏强有力措施,惩罚力度不够等情况下,逃税者即使被查处后,所面临的损失也较小,实际上给这些违法者产生了不正确的利益引导,使一些纳税人认为偷逃税是有利可图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花费的额外时间和费用,也是影响纳税人遵从与否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这些纳税遵从成本的存在,增加了纳税人的效用损失,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偷逃税的发生。在我国,由于征管手段的落后和征管制度的不规范,少数纳税人在不合理的税外负担刺激下,可以获取较多的非法收入,因而有较强的纳税不遵从行为动机。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收入差距、税收成本等经济因素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由于收入差距在逐步扩大,纳税人对社会贫富的不满感受较为强烈,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对税收直觉环境的看法,进而降低纳税遵从的程度。税收成本作为影响纳税人行为另一重要因素,对纳税人的行为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从税收成本的构成看,税收负担是最主要的经济因素。而且,逃税与收入的比较、纳税时间成本都构成了纳税的经济成本,成为纳税人行为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制度因素:税制体系的复杂性 税制的复杂性显然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这种复杂性的影响在于税法体系架构的臃肿与过于复杂,纳税人对税法认知的普遍缺乏,以及实际上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泛滥等。由于遵从成本开支的提高,导致了纳税人遵从动机的降低。在税法过于专业、繁琐甚至臃肿的情况下,纳税人会因为缺乏专业的知识和必要的技能而无法实现遵从。同时,这也将增加纳税人聘请财务人员等纳税遵从成本,使少数纳税人转而寻求一定的逃、避税等措施来应对。而且,税制过于复杂还增加了纳税行为的不确定性,使纳税人在计算、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时无所适从。这也使得一些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更为隐蔽,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与此同时,却可能因对遵从认识存在的不统一,使原本遵从的纳税行为被认定为不遵从。在我国,因税制复杂、优惠政策过滥等原因而导致的纳税不遵从行为还是较普遍的。由于在对待纳税人上存在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纳税人很难准确地理解和正确使用这些政策,提高了税收征收、稽查、申报和缴纳等多环节的监管成本,增加了纳税人实施偷漏税行为的可能性,强化了部分纳税人纳税不遵从的动机。
(三)政治因素:用税机制的不合理性 用税机制的完善与否,可以讲是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诱发因素,这直接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道德和遵从与否的判断。税收是政府的奶娘。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能否对税收使用进行民主决策和监督,是财政透明化和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可以讲,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情况,与政府用税机制的建设密切相关。按照契约论的解释,现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履行的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受益。因此,当纳税人对政府工作的评价偏低,当纳税人对政府存在的腐败、不合理支出等有看法时,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也会降低。在我国,由于用税机制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还是较为严重的。在税收支出上,存在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过多等问题;在支出效益上,存在效率偏低、程序冗杂等问题;在支出方式上,存在民主决策不够和社会监督不到位,纳税人缺乏意见表达渠道等问题。同时,我国纳税人还负担着较多的不规范收费和摊派,对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四)社会因素: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与政治因素相比,社会因素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影响,更多的从环境的长期影响发生的。社会习气包括社会风气、道德舆论、文化传统等对纳税遵从的认知与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并不是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受社会习气影响的社会行为。在良好的纳税遵从风气下,纳税遵从会形成一种对纳税人的社会压力,纳税人如实施纳税不遵从行为,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丧失社会信任,遭到他人的歧视。这种无形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超过了法律。但如果社会舆论对纳税不遵从采取的默认、纵容甚至是支持的态度,则纳税不遵从就存在一个社会容许的环境,人们以逃、偷税为荣,纳税人的外在压力也无从谈起。与欧美等崇尚税收法制的社会文化比较,我国较为缺乏平等纳税的文化氛围,在纳税上的特权理念和思维仍较普遍存在,影响到民众对税收遵从的正确认识。
四、我国纳税不遵从治理对策
(一)立足政府改革,推进纳税服务建设 服务是现代税收管理的重要特征。现代纳税服务模式,不仅是服务手段和服务技术上的革新,更是服务理念和服务思维的创新。纳税服务理念的转变,是政府从人治向法治的治理模式转变,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这一转变发生的前提,首先是理念已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是社会行为必须遵从的依据。其次是政府的职能回归本位,成为社会行为的运动者,而不是集万能的裁判者和运动者于一身。理念是政府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政府违规没有任何特权或者赦免。最后,理念成为社会行为的指南,成为公民评判是否的价值基础。解决社会纠纷、评判事件的是非曲直,乃至于舆论道德的谴责,都是遵循这一准则来进行的。建立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应当从硬件和软件上逐步改进。在硬件建设上,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系统,高效率的信息搜集与处理,严格而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等,都是必要的。在软件建设上,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引导培育公民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优化征管组织的结构,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等,都是不可缺少的。
(二)遵循精神,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律法规,是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规则。除此之外,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需要遵循的,还有税收道德等社会准则。但具有约束力和理性作用的,仍然是税收法律法规。在物欲横流、利己主义盛行的时候,单纯的道德说教无法将人们的利己本能和“损他”意识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而由于道德义务的逆向淘汰,受损的将是道德水准相对高尚的人群。这就需要税收法律法规的介入,建立一种理性的行为规范,用强制力保障税收秩序的公平有效。另一方面,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应当依据精神,不能成为“恶法”的工具,成为掠夺民财,侵夺民利的手段。从上述观点考虑,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立法意图从财政汲取到兼顾公平的转变,建立税收基本法、税收程序法,以及税种立法等结构严密、思路清晰的法律体系,是理顺税收分配关系,规范税收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精神在税收实践上的具体体现。
(三)立足民族传统,培育现代税收文化 文化是影响税收观念、制度和构成的意识基础,税收的发展史与文化的演进史是密不可分的。文化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移植而来的舶来文明,如果不能融入社会之中,是不能被视为文化的有机构成的。尽管现代税收制度来自于西方社会,但曾有很长一个时期,东方国家在税收理念、管理模式和征收手段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中西方文化差异在税收上的体现。我国古代在处理税收关系上,主要依据的血缘和宗法观念,税收规则定位于“情理”上,税收执法的严与疏,是依据与权力的远近而定的。因此,自古以来我国的税收就是实行等级制的。而西方国家在很早时就超越了血缘和宗法关系,进入契约社会。税收执法的权力从国王手中转移到议会,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欧洲各国议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审议税收法案。因此,西方各国在税收规则上注重的是“法理”,是摆在桌面上的利益平等。这种治税思想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文明与海洋文明的影响。以“情理”治税,和与“法理”治税,也不是截然对立的选择。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以德治国”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民众法制理念还未普遍形成的情况下,采取以“情理”治税的思想,仍有诸多可取之处,是依法治税的有效补充。而且,将西方国家一些税收理念和做法移植于我国,并不一定符合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实际情况。这样打造出来的税收文化,很难保证不是空中楼阁。立足于本土文化建设,将完善税收制度同文化建设联系起来,促进税收文化的平稳发展,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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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国有企业的各行各业都兴办了一些集体企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普遍存在公司数量众多、规模较小、效益较差、产权关系不清、管理关系不顺等问题。从2008年开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着手推进股权业务整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共同持股公司股权整合,减少法人层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据此,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编制并下发了《对外投资公司业务整合实施方案》,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对部分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
笔者以3家公司为例,就集体企业产权整合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进行具体阐述。
二、 三家公司产权情况
3家公司均为集体企业。其中,龙泉驿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80%,郫县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82%,泸州川南石油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100%。
三、 税收风险及税负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种方式,并没有明确将产权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目前国家仅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进行了相应的法规规范,对于集体产权的无偿划转尚无明确的法规及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规范。此外,华盛公司承接集体产权未支付任何对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承接该集体产权可能被认定为取得捐赠收入而按集体产权的公允价值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010年9月,3家公司集体产权资产账面价值约为15074万元,界定为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产权的账面净资产14066万元,以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额约为3516万元。
四、三家公司改制工作简述
根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对外投资公司业务整合实施方案》文件要求,3家公司都制定了《公司改制方案》。首先,提交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形成职工大会决议(出席会议全体人员签字);然后,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再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司改制法律意见书,认为3家公司从非公司制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目的正当,主体和程序合法,方案内容全面、合法,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家公司完成上述工作后,上报四川石油管理局主管部门,申请对公司进行改制。2011年四川石油管理先后对3家公司改制作出批复,同意3家公司的集体产权界定为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所有(由华盛公司代表四川石油管理局持有产权并管理),其余产权界定为当地政府国有产权(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当地政府持有产权并管理);同意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改制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公司改制的相关基础资料;同意改制方案中职工安置意见;同意改制后公司“三会”和经理层的设置、构成及委派;要求尽快完成公司改制工作并备案。
五、 纳税筹划方案
1.理顺内部管理层次及关系是集体产权整合纳税筹划的前提
2008年11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下发了《关于成立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集体产权管理中心的通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集体产权管理中心与华盛公司合署办公,华盛公司是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集体经济企业投资和管理平台。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四川石油管理局”关系说明:在法律上,二者是不同法律主体,在管理上,二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体化运行”的管理模式。
2010年12月,四川石油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华油集团公司改制集体企业集体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石油管理局及所属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改制前的集体产权由华盛公司承接。华油集团公司托管的集体企业改制,华盛公司按规定承接集体产权后,转作对华油集团公司的投资。
2. 根据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转移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3015103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已经不再陌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预计在2013年有望达到18155亿。同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这个比例数据在2011年仅为4.4%。这也或许意味着电商改变零售业格局的开始。这一比例还将保持扩大态势,到2013年达到7.4%。人们不得不惊呼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而在各种电子商务的模式中,普通人参与得最多,也是最熟悉的的莫过于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模式。C2C模式是网络公司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而创建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市场,即个人卖家通过电脑上传产品到网上市场,买家通过电脑进入网上市场,了解产品,从而购买的网上交易市场,如淘宝网、易趣网等。从C2C市场来看,淘宝集市地位依旧稳固,截至到2012年12月淘宝占全部的96.4%,拍拍网占3.4%,易趣网占0.2%。
淘宝C2C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它高度结合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使所有参与者的交易成本降低增益提高。然而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运行的电子商务,个人网上交易活动在白热化的发展趋势之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一些违法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网络商店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律的适用,从事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侵害着消费者和国家的合法权利。
1我国存在对C2C电子商务监管征税的必要性
1.1保障国家税收,实现税收公平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上述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到C2C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尽管目前国内C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还不高,如果实行征税带来的收益也不能和实体经营带来的税收相提并论,但从国内发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C2C电子商务进行买卖,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C2C电子商务会创造比现在更多的利润,如果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免税将会导致税款的巨大流失,也不利于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其征税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同时,税收公平是税负基于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和经济水平在各个纳税人之间的合理分配,不同税负能力的人缴纳不同金额和种类的税,同样模式的卖家之间,纳税义务应该公平分配,他们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只是一个存在虚拟网络之上,一个是实体。因此,交易方式的不同不能破坏税收公平。
1.2维护网络交易的秩序
不规范的网店经营情况如果长此以往,可能会给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埋下隐患,通过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加强对网店的监督管理,可以让那些想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违法活动的苗头及时得到扼制,达到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目的。对于个人网上交易的消费者而言,有据可查的规范化的网上经营活动也可以更好地保障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
基于C2C电子商务的跨国性,境外卖家可以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和买家联系,发送货物的形式将会影响到税款的征收,卖家出于节约成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避税方式,比如境外卖家是以营利目的携带货物入境,但一次携带货物没有超过限定金额,按照关税的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关税的,这是境外卖家利用我国关税法律规定的漏洞进行营利的方式,给我国关税的征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技术服务费涉及到知识产权,历来是导致收入来源征税权之争的源头。在传统交易中,含有知识产权内容的商业秘密、专利等特殊商品会以纸张为载体,但如果将有形实物载体上记录的知识产权内容转化为数字形式,并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在线交易,不仅规避了关税,更会对我国依赖于知识产权经营的民族产业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无论是从挽回关税损失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产业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都是非常必要的。
2C2C征税政策出台的障碍
一个如此必要的政策却迟迟未出台,其中必有其障碍所在。下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C2C征税政策的障碍。
2.1对C2C行业负面影响
C2C征税政策对C2C电商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显著的,这也是美国长期不对电商征税的最主要原因。电商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价格低廉,这也决定了其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若对C2C电商征税,其低价策略将很难维持,甚至可能出现大面积倒闭。
举个例子,一家年销售收入100万元的C2C电商,其利润按10万元算(比较成功的电商),如果交税,要交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共约8,866万元,净利润仅约1万。也就是说,征税后的较为成功的C2C电商其销售净利率仅为1%,这大大低于传统商贸的销售净利率。
2.2对税法原则的冲击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C2C征税政策将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其中,最严重的冲击来自税收公平原则。鉴于此方面内容前人已有详细论述,本文仅就税收公平原则做进一步探讨。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该使各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若不对C2C电商征税,电商便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的合理避税港,这种电商主体与传统商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将严重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若对C2C电商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的征税政策,也将造成税收公平原则的无法实现。因为C2C电商往往以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存在,若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征税政策将导致其丧失成本优势,是不公平的。
如前文所举例子,一家较为成功的C2C电商,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只能换来1万元左右的净利润。而一家较为成功的传统商主体,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约能获得8万元净利润。这是整整8倍的差距,显然会造成不公。
因此,如何制定C2C征税政策将是税收公平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
2.3税收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也给税收征管法带来了冲击,这也是C2C电商征税政策所面临的最大技术性问题。电子商务无形、无纸、无址、无界的特性给税务登记、税务征收以及税务稽查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2.3.1税务登记上的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税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其“无址化”的特性使得任何个人只要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网上商店”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拥有无限的经营空间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使用匿名,从而使工商部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
2.3.2税务征收上的困难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合同、发票、账簿等均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出于种种考虑许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设置传统意义上的书面账薄,这样就使税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无纸化”。
2.3.3税务稽查上的困难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就必须掌握大量的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
对于设立了电子账簿的C2C经营者,由于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无形化交易,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地修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加之,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采用的一些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譬如,为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安全防火墙措施,以及超级密码和用户密码的双重保护,相应限制了税务机关即时获取有关账簿、凭证,监控其纳税行为的能力,为篡改、删减电子账簿、凭证上的记录,偷逃税款赢得了时间。
而对未设立电子账簿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本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管征。依征管操作实务,税务机关可通过观察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原材料、产制的应税产品以及日常费用等指标,进行查实核定应纳税额。但网络商店的经营者从事商务活动所依托的C2C电子商务网站不能提供此观察指标,加之电子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又不具有可靠性,使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失去了原有适用的基础。
3完善淘宝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3.1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3.1.1税收独立性原则
坚持税收独立是基本前提。在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都有不同的态度。固然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更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切实维护本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优先的原则。在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深刻教训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税收调控对于稳定国内市场、免遭国际市场的震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下,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转移搭上互联网这一座高速大桥,使其流动性变得更快,对传统的征税体系造成不小的冲击。而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或者财政收入对税收的依赖度较高的国家,C2C不征税的话,会削弱一国的财政能力。所以,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要积极地探索与之配套的征税体系,维护本国的及利益。
3.1.2税收中性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是核心根本。C2C是一个伴随互联网而产生的新兴交易模式。对于这种交易模式,国家产业政策应该予以扶持,减免税费就是一种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支持。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典型的如美国,直言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并巩固在电子商务的领导地位。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就是为了在国家产业支持与国家财税收入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并使税法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绝对的中性在实践中是很难达到,大多数情况只能是相对地中性。
3.1.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坚持现行税制是基本方法。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森曾说:“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前几年,有学者建议针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以数据流量作为纳税依据。开征这种新税,虽然有新意,但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不实用。比较妥当的方法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进行必要的改革,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应付C2C电子商务的征税挑战,该征增值税的征增值税,该征个人所得税的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三大原则之外,财政收入和税收优惠相协调原则,公平优先和兼顾效率原则,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3.2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3.2.1明确税源管理权限
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不仅仅是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而且还包括这部分税收收入如何在整个国家财政支出中转移的问题。
从现行的税源管理框架来看,分为三种方式:(1)归中央统一管理;(2)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3)归地方分别管理。如果让中央管理,最大的好处是有效解决了地域性难题,集中管理,高效便民。但其弱点是扩大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差距,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均衡性。在这种模式下,就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预算制度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从根本上去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关系。
如果将这部分税收列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在管理上一般由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这样的话,就会存在地域性困境。需高度依赖于国家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目前我国金税工程正处于三期工程建设,全面推开尚需一定的时日。
如果在第三方式下,这部分税收将完全划归地方,它会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不平衡,东中西部的财政收益进一步拉大。而且地方地府极有可能在财政利益的驱动下,大搞网络交易平台,如同设立开发区一样,争抢资源,盲目投资,浪费纳税人的钱。
故笔者建议,这部分的税收由中央来征收,根据各个地区财政收入具体实情合理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平衡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之间的矛盾。
3.2.2推广电子发票凭据
征收不同的税,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应税凭据。在C2C的电子商务中,虽然网络交易平台会记录交易信息,但是对于这种交易信息的真实合法性,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考虑。比如说在淘宝上,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借款活动,显然这种情形不可能去征税。不能因为支付宝的数据发生了变更,就证明其是一种交易行为。况且这些交易不一定是用支付宝里的现金进行支付,有的买家可能用积分,红包等其它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物。
对此,理论界的主要解决思路是通过电子发票来记录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在法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对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法国通过立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电子发票制度。该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制作、开具必须经过认证中心认证,以确实双方交易行为真实性和不可逃避性。而在我国,2013年2月25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可惜的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就《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明确表明《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不是针对电子商务征税。
但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很明显,网络发票覆盖C2C电子商务的这种应税行为。可以说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客观上为电子商务征税铺路。
3.2.3完善税款征收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但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由于征管法律关系双方的隐匿性,需要第三方平台的协助才完成交易。所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最好的办法就与第三方支付的协作,从而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在淘宝C2C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支付宝合作,认定哪些是真实交易,具体应纳税数额是多少。
通过与支付宝合作,可以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执法难题,比如税务文书送达问题,可以将税务文书直接送到支付宝,纳税人通过个人密码登陆网站及时浏览该文书内容。当纳税人不及时纳税时,可以与支付宝合作,直接冻结电子商务纳税人网络支付账户,甚至可以将税款直接从冻结账户划拨到税务机关账户。
3.2.4细化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很明显,C2C中淘宝卖家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现阶段,应当须要增加对办理税务登记要求力度。对于符合应纳税主体资格的淘宝卖家,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活动。对于C2C淘宝卖家的税种登记应当灵活处理,笔者建议,可以根据C2C淘宝卖家的信用等级即皇冠等级去设定相应的征收率。一般而言,淘宝卖家的皇冠等级越高,所适用的征收率也相应的越高,体现了税收政策对C2C中小淘宝型卖家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徐孟洲,徐阳光.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大气污染形成因素诸多,比如人类活动所排放的废气超过了大气环境污染物接纳程度,导致不能被净化的废气留存于大气中,并不断叠加与复合,使得大气环境污染更为严重。雾霾是环境问题最严重的一种,其污染源广泛、影响面积大,亦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伤害,为了人类能够持续生存、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发挥政府职能以有效治理雾霾。因此,探讨政府在治理雾霾工程中的责任担当,对雾霾治理工作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
1雾霾治理现状与实施困境
1.1制度不完善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并不完善,其间存在诸多明显的缺陷。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对污染者征收排污费的税收制度,此项制度务必做到事前预防,提前向污染者收取治污费用,但目前多采用的排污收费制度并没有此种目的,仍有诸多污染者不承担责任,亦没有相应的经济手段对此进行处理,污染者根本没有积极治染的意识。
1.2财税政策滞后
我国清洁能源财税政策较为滞后,化石能源仍是毫无抑制的被消耗,而国家经济发展与能源息息相关,清洁新能源为石化能源替代的关键,以此才能确保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但清洁能源的不断发展均需政府支持,政府应提出科学适宜的财税政策对清洁新能源开发做支持,其间包括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但是现阶段我国并没有系统有效的财政支持政策。尽管政府对此作出了很大的资金投入,不过经费于机构运转中被占用,用到清洁能源技术开发中的费用极少。
1.3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在2000年修订的,其立法精神及技术适应不了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其中工业生产与机动车尾气排放、冬季取暖烧煤等类企业的排放标准亦适应不了我国现代经济环境与科技水平发展,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此亦没有相应统一的标准,并且行业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大。
1.4区域性联合防控协作偏弱
我国区域性联合防控协作偏弱,其间信息公开度作者简介:李倩楠,河北大学医学部,研究方向为流行病与统计。
戚海琴,河北大学医学部。
张月晓,河北大学医学部。小。雾霾的区域性强,亦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这亦说明地区性联合防控治理雾霾中的信息非常重要。而实际治理雾霾时均是各地政府单独行动,其间没有中央协调联动,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亦少。
1.5环境监测及其公开度不足
我国大气环境监测与PM2.5信息公开不足,依空气质量实时系统而言,我国近10年之间,各大中城市空气质量不断提升,环境质量达标度良好,而社会大众对大气的感受却是污染程度持续恶化。信息公开程度的不足,亦或是公开不真实的情况在我国较为严重,公众对大气污染程度知晓甚少,亦有公众不愿参与雾霾治理。
2政府在治理雾霾工程中的责任担当
雾霾治理工程实行时,政府职能是要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动价值指导,将具体雾霾治理措施有效调整。其应将环境行政立法、执法作为宏观指引,并以规范的行政行为处理雾霾治理工程中的各方面问题。本文对政府在治理雾霾工程中的责任担当进行了下述分析。
2.1治理雾霾中的行政法实体性原则
政府治理雾霾时的行为均需依法展开,各项工作实施均需受法律约束。应用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雾霾治理,各项工作实施均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法规要不断健全,并将各种污染种类及评价标准严格确定,基于立法将法律后果全方位规定,以区域性特点展开专门防治,并不断加强地区之间雾霾治理的联合协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业排污环保部门许可制度,让工厂企业都装设相应的排污净化设备。政府治理F霾时的对策务必基于法定权限,如果越权时便无效。政府要明确所辖部门的各项职能,比如环境卫生监察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能,其务必做好环境卫生检查与监察,市政规划部门应于城市规划中做好环境评估,并不是市政规划部门去行使相应的环境监察职能。政府制定排污减排标准与城市规划、石化能源纯度标准时务必严格,如果不是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均不可任意的将其撤销,或是将其废止与改变,但重新建立标准时务必坚持严格的比例原则,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全面分析环境污染程度,治理方案的确定务必具有可行性及科学性,分析相关治理方案会造成的各方面损失,尽可能将损失降低,确保雾霾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2.2治理雾霾中的行政法程序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