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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1-0007-02
2011年,总书记曾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中发表讲话,明确地提出了,当代高校的四大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实现高校的职能,是高校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当代高校思想理论课程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基础”课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两者高度地、有机地串联结合起来,进而综合地运用多学科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践成果,遵循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定律,从而达到教育、指引当代大学生不断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提高法律素养的目的。因而,充分挖掘与发挥“基础”课的优势,增强“基础”课的实效性,对实现高校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基础”课与实现高校职能的关系
“基础”课与高校职能的实现之间,有着必然的逻辑联系。“基础”课是当代高校人才培养的方向选择、是科学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社会服务的途径选择、更是文化传承的渠道构建。“基础”课则以思想方面、道德方面、法治方面等多方面的教育内容为高校职能的实现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同时,高校职能的实现,也将有助于增强“基础”课的实效性。
(一)人才培养的方向选择
高校的首要重任就是人才培养,怎样提高人才培养水准,怎样促使学生健康成长、茁壮成才是高校所以工作的着眼点和人手点。有效地开展“基础”课,是当代高校人才培养的方向选择。“基础”课的设置,显现出党和国家对培养人才的政治需求,显现出社会主义大学的基本特征,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基础”课对大学生们从思想方面、道德方面及法制方面所实行的教导显示了国家培养人才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里,高校必须要培养出具有社会主义崇高志向和坚定信念的人才。“基础”课通过分析志向、信念与大学生健康成长、茁壮成才的关系,昭显了志向、信念对大学生健康成长、茁壮成才的重要意义,由此引导大学生认清历史使命,拥有积极健康的志向和信念。应该说,“基础”课替高校在人才培养的目标方面指引了前行的方向,是高校进行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向选择。
(二)科学研究的前提条件
高校要生存发展必须要大力增强科学研究的能力,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需求。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要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为基础。任何一项伟大的科学研究都是由人来实现的。所以,科学研究的前提要素是要培育多方面发展的人才。我们常说,人才必须要有德、识、才、学、体。其中,首先必须具备的就是“德”。这里的“德”可以理解为政治素养、道德修养、个性心理品质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才,必须拥有优良的政治素养、高尚的道德修养和积极健康的心理品质。同时,“基础”课也通过剖析与解决大学生在日常生活和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惑与苦恼,教会他们如何运用的视线、观念及方式剖析和处理实际问题,这对于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服务社会的途径选择
当代高校进行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更好地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诸多方面服务于社会。当代高校要为社会建设服务,最为主要的措施和手段就是培育符合社会和国家发展要求的人才。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当代大学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基础”课则是大学生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担负着当代大学生接受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法治观教育等重要任务。当代大学生通过“基础”课的学习来理解、认可和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层面正确认识“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文化传承的渠道构建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竞争主要阵地在文化领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是当代高校必须承担的核心任务与历史使命。只有掌握了话语权,才能使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有序进行。我们处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各种各样的文化形态和文化意识相互交流、彼此交锋、交相融合使得整个社会的文化环境复杂且多变,同时经济全球化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观念所带来的强烈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基础”课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更通过对爱国主义的科学阐述,传递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从而培养处于新时期的当代大学生的爱国情感,提高爱国意识,鼓励大学生弘扬正确的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大学生积极践行爱国精神。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中,提出要重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使当代大学生肩负起文化传承和改革创新的历史使命。在进行文化交流的历程中,汲取国外优秀的思想与文化,发扬中华文明的精髓。同时,对于中华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高校只有通过文化传承和创新,以德育人,以文化人,通过“基础”课,构建起文化传承的渠道,才能真正实现高校文化传承的重要历史使命。
二、高校职能实现的途径
“基础”课的顺利开展,对于实现当代高校职能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提高“基础”课的实效性与高校职能的实现,这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提升“基础”课的实效性,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高校的职能。
(一)重视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对于人才的培养有着重要的意义,科学的理想信念有助于高校人才的健康成长。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渠道,“基础”课应更加注重对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当前,“基础”课应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梦的教育来指引和帮助当代大学生拥有高尚的志向信念。一方面,引导当代大学生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不同的层面来充分理解和把握其重要内涵和精髓;另一方面,引导当代大学生认同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中国梦,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将个人的梦想与国家梦想、民族梦想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作者简介]陈剑波(1977- ),男,浙江桐乡人,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副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陈海民(1981- ),男,山东济宁人,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浙江 杭州 31001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法治化的推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200909237)和2009年中国计量学院高教研究课题“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HEX200964)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3-0035-02
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转变,遇到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不仅体现在高校基于其社会职能面临的行政法律争议,而且体现在高校作为经济实体所面临的民事法律争端;不仅体现在高校管理与师生权益诉求之间的碰撞,而且体现在高校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面对上述问题,世界一流大学乃至国内高校纷纷采取措施,成立法律事务机构,以期为学校提供系统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在2003年9月和11月,教育部先后下发《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依法治校工作特别是依法管理学校的内部事务已逐渐成为高校管理者的共识。国内高校开始探索与创新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比如有的聘请法律顾问,有的成立法律咨询专家小组,也有的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但总体上说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运行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创新,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作用发挥不大。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及高等教育特色的法律事务机构运行模式,为高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作用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设立的主要职能是参与学校管理和提供决策咨询,使学校的制度合法化、行为规范化、发展科学化,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师生法制意识,使依法治校得到真正实现。
(一)参与日常管理,发挥“防火墙”作用
参与学校日常管理是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存在的主要价值所在,其“防火墙”的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梳理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校必须认真梳理现行的规章制度,使高校的各项管理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校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专门的业务部门,要判断管理的合法性,明确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通过梳理和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既可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可以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从而避免出现法律争端,为学校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二是审查和把关学校的合同文本。高校在办学过程中会对外发生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如校园基本建设、图书设备采购、科研项目合作、人才引进等,这些活动最终都要以合同的形式建立关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和把关,既要保障合同的内容合法,条款完整,文字规范,又要审查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平等合理。而且,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履约的过程监管,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三是规范和监管学校的处罚行为。现代社会,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和作为被管理的师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学校作出的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和程序正当原则,必须给予被处罚者权利救济。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确保学校依法行政,力求处理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因处理程序不当而使一般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参与决策咨询,发挥“智囊团”作用
我国高校发展已步入从规模化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阶段,许多高校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和扩大社会声誉上,高校在人才培养、人事分配等领域进行着深入的改革,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使改革推向深水区首先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同时更要获得广大师生的支持和拥护,并最终达到预期效果。以上目标的实现则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保证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应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角度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对其各项决策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并对重大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发挥“智囊团”作用,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化。
(三)参与谈判诉讼,发挥“消防员”作用
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单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如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意外事件责任纠纷等。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既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更需要利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不能一味地为了解决纠纷就在利益上主动让步,应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法律的专业部门,代表学校处理纠纷问题。不管是一般性事务的谈判还是上升到诉讼层面,都要参与其中,起到“消防员”的作用,真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形象的后果。
二、当前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几种运行模式
当前国内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中独立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学校的法律事务,包括审查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培训,代表学校参加法律诉讼等。目前很多教育部直属高校都采取这种模式,而且机构大多数是正处级建制。比如吉林大学在2003年成立了依法治校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是正处级建制,设编制8~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学校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并就重大专项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和论证;收集、整理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保障校内规章制度的统一;清理校内各类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颁布实施、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受理校内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等。
(二)在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室的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校内有明确的机构处理全校的法律事务,但机构级别较低,一般挂靠学校办公室或在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室。比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编制2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处理法律纠纷、诉讼、仲裁等事宜,为学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负责对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进行审查;负责依法治校工作开展和校务政务公开等事宜;负责涉及上海交通大学名称的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支持工作。
(三)聘请法律顾问延伸办公室职能的运行模式
采用这种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高校自身并未配置独立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而是通过对学校办公室的职能进行延伸和扩展,增加了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并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常年或临时聘请社会律师或学校教师担任法律顾问。当学校面临某一方面不熟悉的法律事务时,才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如笔者所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学校校名、校标、印章及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实施及推进工作,规范、监制学校各类证书等。这种模式也是我国大部分高校所采用的模式,但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总感觉比较被动。
三、改进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运行模式的探讨
目前,国内一些大学联系自身实际,分别采取了多种方式的法律事务运行模式。但与先进的法律事务管理理念相比,国内高校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事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工作理念重管理轻服务;运行只停留在学校层面,没有形成纵向的工作体系。同时大多高校都是被动地处理法律事务,没有做到预防在先。鉴于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务运行模式,应朝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职能要多元化
为有效促进学校科学发展,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一改往日职能单一化的局面,法律事务机构至少要具备以下职能:(1)收集、整理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高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2)代表学校参与法律诉讼和仲裁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3)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开展咨询和论证活动,提出法律意见,杜绝决策的法律风险。(4)审核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审核通过后方可颁布实施。(5)审核学校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所有合同或协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6)监督合同的履约过程,主动检查合同履行情况。(7)结合学校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依法治校水平。(8)组织制定和修订大学章程,并依据章程清理校内各类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重新颁布、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建议。(9)组织申报校名商标注册,负责对校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10)负责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和校务(信息)公开等事宜。通过明确职能、理顺职责,强化预防在先的观念,改变被动处理法律事务的局面。
(二)高校法律事务管理要转向服务化
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的二级行政机构,是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事务机构首先要以服务广大师生和学校发展为宗旨,要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发挥职能特点,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事务机构是具有较强法律业务知识的部门,在法律事务处理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各种法律行为有监管职责,发挥监管职能,比如对学校一些管理行为进行指导,以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甚至可能引讼的行为发生,通过监管强化服务。同时,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分发法律宣传资料等服务手段,来加强全校师生特别是管理干部的法制意识,使全校师生一起共同维护学校的权益,为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三)高校法律事务运行体系要网格化
高校的法律事务在传统观念中只存在于学校层面,而高校的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在日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中会经常与校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关系,其行为都是代表了学校,是较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发区域。所以,高校法律事务运行不应该只停留在学校层面,应深入到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学校层面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委员会进行指导,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学校层面的具体操作者,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设立专门的或兼职的法律事务干事,形成一个横纵交叉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法律专家委员会在较高层面上为学校法律事务决策提供支撑和服务,法律事务机构保证法律事务的日常运转,同时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相关信息,法律事务干事及时掌握和上报本单位要处理的法律事务。这样,法律事务运行就形成了一个立体式工作网络,使法律事务工作真正覆盖到各个层面。
[参考文献]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实际是法学毕业生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运作方式缺乏了解,缺乏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缺少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实践不到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 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强调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也指出,“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将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坚持‘宽口径、厚基础、提能力、多样化、强协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增强法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1]
一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实践教学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职业性的本质属性,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教育。[2]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之一。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实务多方面为指向,而法律硕士则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专业型硕士相对于学术硕士培养最大的特色是培养现在市场紧缺的应用型人才,职业实践技能培养是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3]关于法律硕士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专业实践的基本功能天然地吻合。法律硕士教育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具有显著的职业教育特点,实践教学的内容要求高,时间长,而专业实践产生的原因之一,正是出于对传统学院式教育难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而创新的结果,它是职业性法律教育的典型。专业实习的实践性,吻合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教学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适应法学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4]其次,法律硕士生源背景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生在学习法律前已经获得了法学或法学之外的本科学位,而且在本科阶段已经进行过专业实习和见习,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积累了实习经验,他们的认知能力、学习能力和社会常识都大大提高,能动性和活动能力要比本科生更强。相比较于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生在开展专业实习方面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第三,具有法律硕士招生资格的高校一般都有较强的法学实力,普遍建立了专业实习和实践基地,为开展法律硕士专业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专业实践平台建设与专业实践价值
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和要求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法律硕士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实践的重要途径,是第一课堂的有效延伸,建设好校内外实践基地,完善实践教学平台,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践素养、提高他们实践能力、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5]首先,校内实践平台是实践教学的基础。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学援助中心可以确保案例研习、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演练、法律援助开展具有模拟化场景和现实空间。其次,积极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外实践基地能够使学生的法律实践具有一个真实的环境状态,使得学生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培养初步的具有运用法律和知识的技能。第三,落实双师互聘举措,推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深度对接,形成合力协同培养机制。“卓越培养计划”提出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工作部门之间应紧密合作,密切配合,着力增强实践能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努力在提高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方面迈上新台阶。体现在实践教学中就是要组建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实践教学队伍,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共同承担实践教学课程,共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学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实务部门定期选派有经验的业务骨干来学校指导,使学生在真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学习。
实践基地能够为法律硕士提供获取直接的、第一手经验,演练解决社会问题所必要的技能的实战机会;为学生如何从经验中学习和如何获得技巧提供了理想平台。专业实习涵盖的实践性、技能性以及真实的办案环境十分符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和特点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特色决定了开展专业实践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因此,专业实践具有课堂学习不可替代的作用。弥合法学院理论教育与实践间的差距,弥补课堂教学偏重理论讲授的不足。对学生所学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融会贯通,较好地体现理论教学与职业训练相结合,弥补法学教育存在的职业训练不足的缺陷。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产生促进作用。
三法律硕士专业实践的目标、规划与方案
(一)专业实践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旨在按照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要求,结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项目任务,把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贯穿于法律人才分类培养、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等全过程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并在实践过程中注重过程管理,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实践,使学生在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达到法律职业从业技能的要求,确保法律硕士在实践过程中切实增强实务能力:面对社会现象和案件,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二)实践规划、方案与具体内容
1 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实务融通,校内校外相结合。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时间为1 年,远远长于本科生,有利于机动灵活地安排实践教学。由于实践教学内容的复合性,可考虑不严格划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训练与专业实习的过程,而是将不同阶段有机融入到整个实践过程中。同时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尝试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即教师精选案例,分阶段将个案的相关材料全部发给学生。学生根据这些案件材料,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查找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甚至类似案件的处理,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辩论、教师的点评等活动的授课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以职业律师的思维方式,对案件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综合性的分析与思考,从而加深学生对整个部门法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运用。[6]
2 实习地点的选择与轮换。实习地点不固定,安排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或司法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定期轮岗,帮助学生自觉实现角色转换,熟悉不同司法部门和不同法律工作部门的工作流程、方式方法、任职要求,提高法律硕士的职业素养。
3 校内外导师的具体安排。在实践教学中,不断加强与深化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校外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与校内的学业导师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以法明案,以案释法,促进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共同提高。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放矢,指导和帮助学生发现和提炼学位论文素材。法律硕士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提倡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与提炼问题,采用案例深度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完成毕业论文。
4 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我们在安排法律硕士实践的具体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⑴顶岗上班。安排实践的法律硕士生必须按照各实践单位的要求准时上班下班,并遵守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各单位指导教师的要求。主要让学生了解实务部门的工作状况、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⑵担任书记员或律师助理的部分工作。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工作,如整理案卷,归纳案件的争议点,归纳证据疑点,参加提审或者会见被告等。主要让学生亲力亲为,亲身体会办理案件的过程,而不再是办理案件的旁观者。⑶观摩开庭、旁听或参加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律师的案件讨论。在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多轮次观摩、旁听开庭,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随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者随律师会见被告、会见当事人。实习过程中学生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接触和交流。让学生了解案件办理的真实过程,体会将学过的法律综合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操作技能,并获得指导教师的宝贵经验。⑷记实习日记和交流。要求学生记实习日记,将实习的所见所闻所想写成书面日记。实习日记与最终的实习报告一起,作为评判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
鼓励同学间对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发表意见,畅谈实习的感受。在实习、交流、畅谈中,深化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实践活动的感受得到提升。⑸实习鉴定和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各实习单位要给每位实习的学生出具实习鉴定,对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包括态度、责任心、专业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实习结束回校后,每个学生要提交一份不少于5000 字的实习报告,对自己的实习进行总结。⑹实习成绩评判。由学校指派的带队教师,根据实习日记、实习单位的鉴定和实习报告的综合评定,给出每位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⑺模拟法庭。在校内,以法律硕士为主体,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吸收广大本科生参与,由法律硕士加以具体安排和指导。⑻诊所教育和法律援助。具体由兼职从事律师的指导教师负责,课堂教学围绕相关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在互动交流中,让学生自己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和判断。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自主完成案件的任务,对案件的全过程负责。⑼法制宣传。组织法律硕士,在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 国家宪法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解答广大同学和社会群众的法律问题,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常识,弘扬法治精神,同时也培养法律硕士热心公益、服务社会、以所学所知所能回馈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法律硕士全面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素质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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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祥,何月顺.基于校企结合的专业硕士职业实践技能评估体系与平台构建研究[J].职教论坛,2014(29).
综观现状,国库工作服务的深度还不够,范围仍较窄,其协助政府理财、开展分析预测和帮助宏观决策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从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出发,我们急需更新国库工作理念,要从战略的高度着眼国库业务发展的整体性、平衡性和安全性,进一步认识到国库在协调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发挥中央银行作为政府银行职能的重要作用,对国库工作重新“定位”,注重统筹兼顾国库各项业务发展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传统业务巩固与新业务开拓、国库与社会经济等各方关系。一方面,国库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正确处理好国库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关系,管好库,服好务;另一方面,要注重研究国库事业的发展方向,努力做到先思先行,实现管理有新思路、业务有新进展、工作有新起色,进一步提高国库在国家预算执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国库为货币政策服务的能力,扩大国库在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中的影响力。
拓展国库服务功能
我们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推进服务创新,努力提供对象多元化、内容多样化、手段现代化的综合高效服务,努力实现国库工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为各级政府部门服务,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服务的多赢目标。通过主动拓宽国库业务和服务领域,加强国库现金管理,试行协议存款,为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赢得各级政府及财税等部门的尊重、信任和支持;通过加大国库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力度,加强国库收支统计分析和专题调研工作,对宏观财税政策效应和财政收支、库存变动状况进行重点研究,寻找其内在变动规律和发展轨迹,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实时、详细、准确的信息,避免财政政策对货币政策产生对冲效应,发挥国库部门在主动协调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快国库电子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业务处理手段的技术水平,实现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无纸化。
促进国库科技创新
当前,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构建全国统一的、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并将该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连接,与“金财”、“金税”、“金关”和“金卡”等相关工程有机连接,建立财政、税务、国库、海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达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数据处理集中化、信息传送网络化、业务处理无纸化、监督管理实时化,有效解决制约国库业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二是建立全国性的国库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国国库系统的数据信息通过系统和网络进行整合,凭借人民银行的网间互联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提高国库信息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为协调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提供更为详实、准确、实时、动态的数据信息,顺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强化国库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6-0168-03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以云技术、物联网为基础的智能旅游技术的兴起,推进了旅行社业的优化升级,促使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更加的智慧,提高了旅游的质量与体验。而作为中间商的旅行社面临着管理机制不成熟、产品缺乏创新、营销传统单一、导游人员服务质量欠佳等问题。旅行社在智能旅游背景下如何满足游客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话题。
一、智能旅游发展现状分析
智能旅游也叫智慧旅游,它来源于“智慧地球”及其在中国实践的“智慧城市”。智能旅游的指的是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借助便携的终端上网设备,主动感知旅游信息。智能旅游的本质指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在内的智能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是以提升旅游服务、改善旅游体验、创新旅游管理、优化旅游资源利用为目标,增强旅游企业竞争力、提高旅游行业管理水平、扩大行业规模的现代化过程[1]。
国外很少使用智能旅游这一概念,但国外将信息技术运用于旅游业的研究和实践开展得比国内早,比如欧盟早在2001年的“创建用户友好的个性化移动旅游服务”项目;韩国旅游局的“移动旅游信息服务项目”[2];日本ntt docomo公司的“i-mode”手机服务项目[3]。
在中国,许多地方已在尝试进行智慧旅游的建设。从2010年开始,南京、苏州、扬州、温州、北京纷纷宣布了建设“智慧旅游城市”的发展战略。南京于2011年4月启动“智慧旅游”建设,并推出南京游客助手、智慧旅游互动式体验终端、乡村旅游营销平台、智慧景区试点、旅游执法e通和智慧旅游中央管理平台六大项目[4]。2012年杭州西湖在十一假期启用了“智慧服务亭”,智慧服务亭除了能够为游客提供西湖旅游信息、交通导航外,还能够帮助游客在线预订餐厅、酒店及景区门票,游客可以现场刷卡支付,支付成功后,设备将打印二维凭证(或是以彩信发送到手机上)消费者持凭证到相关的商家、景点消费。
二、智能旅游技术对旅行社发展变革分析
(一)旅行社应对智能旅游的组织结构变革
智能旅游推动着旅行社逐渐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顾客为中心。旅行社为了短期的效益,采用成本领先战略,通过依靠降低各项支出来提高效益。造成了降低服务标准、盲目效仿旅游产品等不良行为。智能旅游促进了游客需求的多样化,旅行社形成从顾客出发来设计旅游产品,通过差异化服务形成竞争优势的观念。
智能旅游促进管理的智能化。旅行社通过智能技术构建办公管理系统、客户资料管理系统,将计算机网络功能和现代化办公相结合,达到信息的共享、工作透明化、客户信息透明化,加宽了管理层的控制跨度,加强员工沟通,提高工作效率。改变了以往按照固定的职能来划分部门,部门的专业化分工也模糊的形式。
(二)旅行社应对智能旅游的内部结构变革
导游服务水平是游客对于一次旅程的满意度的重要影响力。由于中国旅行社导游准入门槛低、薪金制度不合理,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酬制度导致导游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游客需求,使团队游程序化、模式化。这种基本的服务技能服务满足不了智能旅游下游客的个性化旅游需求。
智能旅游能提高服务质量、旅行社通过这一系列智能系统使游客享受到最大的满意度。出游前,旅行社可以通过网络为游客提供相应的旅游路线,出游时,可以通过智慧交通系统避过交通高峰。出游后,游客可以通过旅行社的售后平台进行信息反馈。虽然智能旅游对导游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导游比智能旅游技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要强,能给游客带来安全感,是一次旅程的要素。应对智能旅游,旅行社在缩减导游的基础上提高导游的质量,并且运用智能旅游技术增设了虚拟导游。
(三)旅行社应对智能旅游的经营变革
旅行社是旅游供应商与游客的中介机构,智能旅游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旅行社的中介地位。以景区为例,景区与旅行社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景区产品是旅行社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区产品质量直接影响旅行社产品质量;旅行社是景区旅游产品的分销商,景区单靠散客很难盈利,需依靠旅行社带来规模客源。随着智能旅游技术在景区的应用,景区的产品质量、景区的环境质量不断提高,景区的发展趋向成熟,再加上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景区散客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景区对于旅行社的依赖逐渐降低。旅行社作为分销商所获的利益急剧下降。
然而,智能旅游下旅行社的趋向销便捷化、人性化与多元化。与旅行社传统的电视、报纸、电台等营销方式相比,智能旅游技术使得旅游企业更偏向利用网络来营销产品,形成博客、微博营销、短信平台营销、线上虚拟营销等营销方式。这些营销方式不仅弥补了传统营销方式覆盖率低、信息存储时间短等缺陷,而且大大降低了旅行社的运营成本。据互联网研究与发展中心的《CH中国电子商务指数报告》测算,结果表明,电子商务比传统交易方式节约11.61%的费用和9.34%的时间[5]。
三、旅行社应对智能旅游发展的策略
(一)提高旅行社服务产品质量
1.旅游服务产品设计。服务产品特点包括了服务个性化程度要素,高品质的服务产品是吸引游客选择旅游消费的关键。旅行社应采用服务质量功能分配设计理念来设计旅游服务产品,该理念的核心是服务产品的设计必须反映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必须把顾客的需求和期望“翻译”成可确定、可衡量的服务(产品)特征[6]。在设计旅游产品要遵循创新原则,适众原则、新颖原则、时效原则。
2.旅游服务竞争。根据服务竞争的基本战略分析,传统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竞争战略是成本领先战略,通过增加客源来批量购买降低成本,旅行社之间打起了价格战。智能旅游时代的到来,游客的旅游需求更加的多样化、游客获取旅游信息途径多样化,促使自助游客大幅度增长。为此,旅行社应该从游客需求出发,设计个性化旅游产品,注重游客体验,形成差异化服务竞争战略,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好。
3.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服务产品质量包含了导游的服务质量,当前导游素质普遍不高,旅行社应提高导游的进入门槛,加强对导游的专业知识、个性化服务技能的培训,以提升导游的综合素质。通过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体制改革,为导游提供医保、社保和保险养老,来增强导游对企业的忠诚度,从而提高导游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良好的服务态度。导游服务技能的提高、服务的多元化大大增强了旅游消费者对导游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对旅行社的忠诚度。与此同时,旅行社要健全导游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坚持走多元化营销策略
1.营销观念转变。体验经济下,游客消费需求更加侧重于精神上的需求、更在意体验性旅游、消费趋于个性化、人性化。基于这些消费需求的变化,旅行社应改变营销策略创新。树立品牌形象是旅行社营销的重要方式,游客对于旅游产品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在众多的旅行社中,游客以信誉高、有特色服务的旅行社为首选。旅行社营销要坚持以游客为核心、通过行动、利用消费者的感官情感来激发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服务营销观念,把游客的旅游需求作为基础,对市场进行划分,根据特定的市场旅行社应以该市场的旅行社产品为主题的营销,加深该市场旅游消费者的体验感。
2.营销方式转变。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在线旅游服务商的发展,减少了旅游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中间环节,作为中介机构的旅行社在市场上竞争越来越激烈。旅行社要充分利用网络、微博等渠道营销,增加电子营销在旅游营销中的比重,形成以线上营销为主线下营销相结合的营销方式。整合渠道资源和产品资源,形成旅游批发经营到旅游零售垂直服务的旅游品牌,从而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内部运作效率的最优化;强化与景区、交通业主、宾馆等旅游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联合经营为纽带,在各目标市场选择专营性合作伙伴,共同组建超大旅游零售集团。实现旅游零售商的商务化和品牌的塑造。
(三)建立网络式柔模式
基于智能旅游技术的发展、游客的多样化需求,旅行社应建立起网络式柔模式。
该模式有两大原则:一是柔原则[7]。即旅行社通过智能旅游技术进行柔性化管理,对于游客的多样化需求、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做出快速响应,时时关注旅游界发展的新动态,保证旅行社高效、快速、便捷的运作。二是粘稠性原则。即旅行社要以游客的需求为核心,围绕游客体验,开发游客喜欢程度高、服务质量高、性价比高、便捷的旅游产品,在整个旅程过程中旅行社要加强与游客的沟通互动。通过这些途径使游客对旅行社产生粘性、成为旅行社的忠实顾客。网络式柔模式包含了三大模块:虚拟导游服务模块、在线旅游产品消费服务模块和旅行社社区服务模块(见下页图1)。
1.虚拟导游服务模块。旅行社网站应设立一个虚拟导游服务,该系统服务与现实旅游流程一致,游客可以在该服务模块任意选取虚拟导游。游客首先通过遥感空间信息对景区所在处进行定位,自行游览景区三维实景景区,游览中还配有通过3D场景和视频流等技术形成声象、音、真实的导游声音解说,还可以在该平台上跟其他的游客交流,使游客在出游前就能感受旅游服务与旅游体验。
2.在线旅游产品消费模块。旅行社在网站虚拟导游服务的基础上让游客享受了先旅游后消费的旅游体验。旅行社应加强对在线旅行服务商的交流,加大对自身网站的开拓建设,除了为游客提供基本的旅游线路服务、咨询服务、游客搜索服务,还应增加旅游产品网上预订、购买、售后服务。
3.旅行社社区服务模块。旅行社应构建社区服务平台,例如微博,旅行社通过微博对热点话题品评、抽奖、投票、能引发别人关注的微博增加粉丝数,从而提高微博关注。利用微博平台,旅行社可以更了解游客的需求,通过建立健全游客档案管理,包括旅游者的基本情况、消费兴趣、购买意愿等信息,设计出面向社区的产品。在一次旅程的结束,旅行社应主动了解游客旅游期间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整个行程的满意度。售后服务通过对游客情感沟通,旅行社进一步了解游客的需求,同时有利于旅行社品牌拓展,培育忠诚的顾客群。
综上所述,在旅游业竞争激烈、旅游需求多样化的今天,旅行社应顺应智能旅游的发展趋势,将智能旅游技术应用到旅行社的产品开发、营销、客户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形成网络式柔模式来全面提升旅行社业的服务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王辉,金涛,周冰,等.智慧旅游[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 乔玮.手机旅游信息服务初探[J].旅游科学,2006,(3):67-71.
[3]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旅游业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11):81-82.
[4] 南京:实现智慧旅游率[EB/OL].http:// /20120214/113819.shtml.
本文主要涉及到两个主要的软件模块:按键记录模块、自动发送虚拟按键模块。
按键记录模块:该模块需要以service的形式,添加到Android系统的init.rc文件中,确保开机会自动执行此模块。开机该模块被系统启动后,首先需要保存电视机的当前状态,以便出现问题时,从相同状态开始发送记录的按键,确保起点一致。其次,打开红外的设备节点,例如:"/dev/input/event0"。随后进入监听事件的状态,直到有按键事件的发生。接着读取事件内容并解析,这里需要保存按键的键值、按键的属性(是按下还是弹起)、距离上次按键的间隔、按键按下的时长,数据以文件形式按一定的规则保存到电视内部存储空间,文件形式见表1。最后,再次进入监听事件的状态,具体流程见图1。读取按键键值可以参考以下示例程序。
距上次按键间隔 单位:100us
键值
按键名称
按下时长 单位:us
0,
102,
HOME,
290278
27393,
106,
DPAD_RIGHT,
180630
13440,
28,
DPAD_CENTER,
185930
表1 按键数据保存形式
测试人员发现随机问题后,如果想要复现问题,可以启动自动发送虚拟按键模块,一步一步还原出问题时的操作。
自动发送虚拟按键模块:首先,将备份的数据恢复到系统,并重启机器。这样机器可以恢复到记录按键前的状态。其次,初始化虚拟输入设备,这里以"/dev/uinput"为例。注册虚拟输入设备的名称、VENDOR_ID、PRODUCT_ID、及总线类型。随后,打开按键保存模块记录的文件,并以表1规则依次读取距离上次按键的间隔,并按具体数值作相应的延时,再将解析到的键值及按下按键的时长传递给发送模块。最后,发送模块按照按键的间隔发送按键到虚拟输入设备,具体流程见图2。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6-0022-06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以及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各行各业的改革在如火如茶的进行中。作为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也不例外。如何保证高校办学自的落实与扩大,如何防止政府集投资者、办学者与管理者于一身,如何协调政府、社会干预与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关系等问题,依然是当前高等教育研究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我们认为,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可以缓解乃至于消解这些状况。《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条“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中,明确指出要“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在第四十七条“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中,进一步指出要“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显然,教育中介机构如何真正发挥作用,是我国教育公共治理不断走向完善、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无论如何,首要前提是我们需要对教育中介机构的法律属性及其职能进行科学探究,方能体现教育中介机构的合法性,人们才能认可教育中介结构的权威性,尤其是要充分定位教育中介结构在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一、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法律诠释及特点
在全球化时代的背景下,为了解决政府超载的现象,各国政府都在大力地“简政放权,把有限的政府资源用于最必需的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权威,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由它们负担某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非政府组织是介于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作为“介入公共法人地位和私法法人地位之间的混合物而出现”。政府行政职能改革的趋势就是将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逐渐转移到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手中,这类承接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一般称为“社会中介组织”。
在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中,如何处理政府与高校间的关系,是各国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难题。而将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引入到政府与高校关系中来,可以很好地平衡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对于中介机构,伊尔·卡瓦斯(EL—Khawas)是这样界定的:“中介组织可以描述为是一个正式建立起来的团体,它的建立主要是加强政府部门与独立(或半独立)的组织的联系以完成一种特殊的公共目的。”伯顿·克拉克将介于国家和高校之间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称为“缓冲组织”(Buffer orgalliZations),认为它可以发挥学术权威在国家官僚和高校之间的协调作用。
虽然学界对教育中介机构的内涵有着不同的定位,但我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指介于高等学校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独立的合法组织,它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综合发挥学术、政府、高校以及社会的力量,来更好地行使教育公权力,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以下几个层面的特征。
第一,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一个独立的合法组织,具有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一个组织或团体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满足法人设立的条件即是民事主体构成要件的具体化。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依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将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它数量最多,参与民事活动最多,财产流转数额也最大。非企业法人是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非经济活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们同时也进行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同时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一个独立的合法组织,虽依赖于政府的审批、登记或注册,但其运转与政府并不构成行政法律关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构,具有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任何组织或机构,要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必须具有法人的独立性。何谓法人呢?有学者认为:“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前者说明它首先是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一个人的集合体,而不是一个个人,这是它有别于自然人的特征。后者说明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这是它有别于非法人团体的特征。这两个特征汇合在一起,就可以用最精炼、最概括的语言给法人下一定义:法人者,团体人格也。”显然;不具有独立性的法人,是不健全和受牵制的法人。只有保证了法人的独立性,其才能自主地运行和发展,并合理、正当地行使权利。作为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只有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才不会陷入“两难”境地,消解“中介机构总是声称是按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什么精神和具体安排来开展工作,以表明其合法性和权威性”H的状况。
第二,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可以行使教育公权力,具有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资格。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为了避免政府对其的干预和控制。当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权力时,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与高校之间就形成了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可以行使教育公权力,具有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资格。依据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很显然,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所以,判断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就是看它是否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建立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教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的必然选择。在这种权利再分配的过程中,高等教育中介机构通过以下各种方式获得权利:(1)以参权的形式直接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实施的活动;(2)国家以委托的方式把教育行政权力委托给具有相应条件的非政府组织;(3)国家以授权的形式将某种教育行政权直接授予合乎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种权利,并承担责任;(4)国家将本属于社会主体的权利,在市场经济发展、市民社会取得相对独立地位的条件下,国家放权于社会。很显然,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上述权利都具有明显的单方面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由此可以推断,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本质特点是“中介性”,承担着政府与高校基于利益冲突的角色。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双重法律地位,即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既具有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又具有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资格,决定了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和政府与学校关系的中介性。在现实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政府与高校之间并不总是和谐、互动的,双方存在着对立关系,政府不能及时充分地了解高校的要求和主张并有策略地推行政府决策,而高校又缺乏一个稳定的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利益、伸张权利,导致政府与高校之间势必存在着紧张对峙的状态。
如何消除政府权力与高校权利之间的敌视与对抗呢?我们认为,既代表“私”又代表“公”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能实现政府与高校间的平衡,这也正好体现了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本质特点“中介性”,通过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来达到双方的协商对话与相互支持,因为“社会和国家双方通过合作而获益: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性”。惟有如此,才能够体现政府与高校间权力(利)配置的平等,消除双方交流与沟通的鸿沟。
二、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法律职能
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政府部门行政职能转变的必然选择。随着国家教育权的转移和分化、中外教育交流的日益频繁和广泛,为了提高高校的办学水平,适应目前高校跨越式发展的路向,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建设是协调高校与政府关系的必然路径。那么如何建设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以及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呢。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与大学之间的中介机构,其类型主要有政府组织形式,如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法国的全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审议会;学术组织形式,如建立于1949年的前联邦德国大学校长会议(简称WKK);民间组织形式。如成立于1975年1月美国高等教育鉴定协会(COPA)等。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著名高等教育专家博耶认为,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有三种功能:“(1)影响政府的决策。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可以扮演一个压力团体的角色,代表高校对政府施压,从而对政府的政策产生影响。(2)担任执行政府决策的责任,完成或部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3)提供服务,特别是为个体提供服务。”显然,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功能主要在于协调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从而使二者保持良性、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具体来讲,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职能主要表现在参与决策、服务、维权、协调等方面。
第一,参与决策职能。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本质是促进高校的健康运转和发展。那么如何才能促进高校的正常健康运转呢?前提条件是: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必须了解教育政策,从而影响政府的决策,代表高校向政府施压,参与到政府对高校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中去。在政策的制定中,高校有了自己的“话语权”和“立场”,才能为自身的发展谋福利,进而维护自身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在参与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影响政府的决策,使决策的内容能够保持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如关于高等教育规划、投资拨款等内容,向政府提出预算;高校教师的待遇、学生的管理规定等,及时地反馈给决策者。
第二,服务职能。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中介性特点决定了其双重性,也就是说高度教育中介机构既要服务于政府,又要服务于高校。如前所述,教育中介机构既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又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资格。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双重的主体资格,也决定了教育中介机构的双重性,既代表政府,又代表高校。一方面,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要求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担任执行政府决策的责任,完成或部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另一方面,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又是高校的利益代表者,向政府表达高校的心声和立场,反映高校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寻求政府的解决。
第三,维权职能。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来讲,是以命令与服从为原则的不对等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典型特点是单方面的意志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先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高校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是行政主体,高校是行政相对人。现实的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高校居于服从、被动的地位,双方是一种隶属性的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以及法律法规中权力的配置,极易造成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如此以来,高校往往是敢怒不敢言。作为教育中介机构,当高校的权利遭受到政府的侵犯后,应当发挥维权职能,维护高校利益不受政府的侵犯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补救受损的权益。
第四,协调职能。从法人的角度来讲,高校与政府都是非企业法人,不过高校是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政府则是非企业法人中的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和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机关法人虽然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但也有不同之处:(1)机关法人由于不能经商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兴办产业。因而其经费完全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拨款;高校法人的经费一方面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另一方面来自于学费收入、科技开发收入以及社会捐赠等;(2)机关法人以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而高校法人则以行政命令或登记设立,高校一经设立,就享有依法办学的自,负有向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的义务。从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的区别来看,由于双方代表的利益群体的立场不同,容易产生冲突。作为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理应协调双方的利益冲突,化解双方的矛盾,实现二者的“互惠互利”。
三、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在协调政府与高校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单一,属于典型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地位不对等,高校不具有法人资格,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公立学校成为结构臃肿、效率低下的官僚机构。可以说,缺乏效率和质量低下被认为是公共教育体制的两个最重大的缺陷。应该在新的市场制度基础上加强高等学校自治并打破科层制的束缚,政府各级行政机构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应从传统的直接办学转化为间接调控,建立一种以‘高等学校自和家长、学生的选择权,而不是以直接的民主管理为中心的’公共教育体系”。虽然从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开始,高校作为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确认。政府在对高等学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高等学校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政府则是天然的行政主体。高等学校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必须受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行政管理,即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高校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时,高等学校就与政府之间构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的。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育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教育行政机关,是实施管理的一方。而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指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高校。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的一方。高等学校在此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就是行政相对人。
但现实中,政府与高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总体表现为:重视实体法权利而忽视程序法权利、彰显行政权而忽视行政相对人权利。具体来讲,主要表现为:首先,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过于彰显政府的行政指导、控制与命令,忽视了政府义务和责任的承担,造成信息失真、不对称等现象,难以克服政府失灵的效应。其次,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的,在彰显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时,则必然弱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强调政府的优势地位忽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研究。再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高校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权利是学校基于民事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的资格而取得的办学自,并没有对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说明,容易造成政府与高校间权利与义务的脱离,导致政府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
因此,如何平衡政府与高校之间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呢?从我国目前高校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发展来看,要协调政府与高校的行政法律关系,建立和健全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从而实现扩大高校自与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的有机耦合。
然而,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晚、数量少、建立慢、研究少、发展不健全、独立性差、专业权威性弱,人们对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认识还有许多不足,运用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来协调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从高校与政府行政法律关系的现实对抗和障碍出发,即一个以价值追求为行为导向,另一个则以社会现实利益的实现为宗旨;一个是无序的松散结合式的组织机构形式,而另一个则是严格规范的等级管理机构方式。我们认为,利用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协调大学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首要任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省级以上的高等教育咨询委员会、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高等教育申诉委员会等机构,解决政府在管理高等教育过程中的失灵现象,诸如信息不对称、财政危机等,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同时参照西方各国的普遍做法,应该建立由有关专家教授组成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对高等学校的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具体来看,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在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中介作用用图示表现出来为:
肖文
一、 简要案情
被告张某与第三人陈某是夫妻关系,第三人长期在外工作,且不常回家。被告的祖遗房屋被拆迁,被告拿到拆迁款后又添加一些钱购得市区某地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两年后,被告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售该房。原告李某欲买房,也在该中介登记。经中介撮合,双方以10万元价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被告出具相关手续,被告即到某街道办事处开出了“其丈夫已经死亡,且己未再婚”的证明。后中介带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原告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原告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后第三人发现该房屋被卖,即找到房屋管理部门,称其妻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死亡,要求撤销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和出具的相关证据,撤销了原告的产权证,并通知原告恢复了被告的产权证。现原告以张某为被告,以陈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争论颇大,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此种立法及理论上的不明导致了审判实践上的混乱。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以说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许多新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案例中涉及的问题用《物权法》的该归定来解决就不会存在任何争议了。案中的原告受让不动产房屋主观上是善意,即他有理由信赖第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他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中第三人陈某的损失有权向本案中的被告张某追偿。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性界定
传统的善意取得概念,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本文描述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领域,包括诸如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但此处的不动产不包括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我国因国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综上,我将不动产善意取得界定为:第三人出于善意信赖不动产(包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于该第三人名下,此时,若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不受真正权利人追夺,真正权利人只能请求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有过错的登记机关赔偿损失。
三、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态度及其评析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不动产登记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的体例。在房屋产权变动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非经登记,土地和房屋不发生物权设立、变更、移转和消灭的法律效力”。《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20__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该条并没有改变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的生效要件的立场,只是针对我国缺乏健全规范的登记制度的现状,明确责任、风险承担的做法。至于我国目前的登记机关是实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尚存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宜采用实质审查主义。根据对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下,登记应具有公信力,从而,善意取得制度有适用于不动产的空间。
四、《物权法》颁布前善意取得的法律状况
《物权法》之前我国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但现行法中有一条明显涉及该问题,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只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对该条司法解释,学者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本条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务中依照这一司法解释,全面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第二种看法认为,本条司法解释明文限制在共同共有财产交易的场合,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更广阔的一般财产的交易场合,则排除在外,因而,确立中国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路途尚远;第三种看法从该司法解释演变生成的历程出发,认为,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实仍然是指共同共有的不动产,主要是指共同共有的房屋。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因为它综合运用了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字面解释的方法对该条文字进行理解,由此可见,我国只是部分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共同共有不动产以外的因登记瑕疵而产生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规定。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这种司法解释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承认从效力上,明确 性上,可操作性上都是不够的。因此,尽管该司法解释早在1988年就通过了,但在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时,不同法院仍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比如,有这样一个案子:孙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拉达轿车一辆,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妻丁某于92年2月14日,在未与其夫孙某协商的情况下,以8万元价格把轿车卖给了李某甲,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夫孙某外出办事,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把车籍转到李某甲名下,但双方未交车交款。后丁某觉得8万元价格低,又于2月22日将车以8万4千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当日李某乙向丁某付清了车款,丁某将车交给了李某乙,但未办理车籍过户手续。次日,原告孙某发觉此事,立即将行车证扣留并至法院,请求法院对擅自出卖的轿车确权。经法院查明:轿车系孙某、丁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丁某未与夫协商擅自处分该共有财产。但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对丁某的擅自处分行为皆不知情,属善意。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丁某与李某甲间的买卖无效;二、轿车归原告孙某和丁某共有;三、丁某与李某乙间的买卖无效,丁某返还给李某乙车款,并赔偿占有此款期间的利息151.20元;四、发生纠纷期间的汽车经营损失,由被告丁某承担。在本案中,法院就没有适用该司法解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对轿车的所有权。
五、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态度及其评析
肯定说中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认为:“既然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这就是从登记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论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另有学者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行登记效力制度出发进行论证。例如,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占有、登记;其制度基础是登记生效主义,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还有观点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伦理基础是人的互相尊重,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经济基础是交易安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登记公示推定力与公信力。还有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与便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角度论证了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而言,持肯定说的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善意取得制度应可以适用不动产领域,虽然论证得不是很全面,但仍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否定说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通过公信原则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给予保护便已足够,不必另设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就涉及到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所谓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以上那种将登记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相分离的观点是错误的。通过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仅物权的种类、内容不得任意创设,就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予承认。而物权取得方式,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只有原始取得(如添附)与继受取得(如买卖),却并没有公信原则可作为物权取得方式的。因此,公信力作为一项制度,欲使受让人取得受让物权,非善意取得制度不可。综上,登记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应表述为: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力的结果与表现,基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推导出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演绎出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否定说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代不动产普遍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于不动产登记薄的普通公开性,任何人均不得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记的内容,这样,主观意义的善意已经不再有可能得到确认。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它没有认识到登记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尽管在承认登记公信力的国家,登记实行实质审查,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并不能使登记恒为准确。其次,该观点隐含着这样一个理念,即公示公信原则的标准为客观标准,而善意取得的标准为主观标准,而在不动产领域,只有推定的客观善意,而无主观标准,因此,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何为主观意义的善意,何为客观意义的善意,该观点中并未解释清楚。所以,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引言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创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增长,其中期货市场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通过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动态关系的研究,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出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因为如果期货市场的运行是有效的,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则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对新的市场信息的反应将较为接近,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必然存在紧密的联系,这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运动的方向应该一致,并且,价格变动的幅度也应该比较接近,即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否则,投资者就可以利用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异进行套利,从而使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回复到正常的状态。因此,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动态关系的研究是期货市场研究中基础性的工作,对了解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相互关系直接说明了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国外学者对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
Garbade和Silber(1983)最早通过考察前一期基差的变动对后一期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变动的影响建立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相互联系的动态模型,来刻划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在价格发现功能中作用的大小。Engle和Granger(1987)以及Johansen(1988)以及Johansen和Juselius(1990)提出的协整分析为研究非平衡经济变量均衡关系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该方法在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动态关系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目前对我国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运行效率、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动态关系等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熊熊和王芳(2008)、葛勇和叶德磊(2008)发现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华仁海和仲伟俊(2002)借助Garbade和Silber(1983)提出的方法对我国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了初步探讨。
三、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借助ADF检验期货价格的自然对数序列与现货价格的自然对数序列的平稳性,如果期货价格的自然对数序列与现货价格的自然对数序列同阶平稳则在此基础上建立VAR模型。其次,我们借助协整检验检验期货价格的自然对数序列与现货价格的自然对数序列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进一步研究。如果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则可以利用误差修正模型(ECM)研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相互引导关系。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误差修正模型可表示为:
四、实证研究
1.相关性分析
从相关数据可知,金属铝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走势十分接近,呈现出高度的相关性。利用Eviews软件计算可知,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986,表明沪铝期货结算价与现货价格序列呈高度的正相关关系,价格的联动性很强。
2.ADF检验
ADF检验是由Dickey和Fuller(1976)提出的用于检验时间序列平稳性的一种统计检验方法.
由分析可知,期货价格的ADF值与现货价格得ADF值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大于临界值,接受原假设,可见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序列都是非平稳的,所以要对他们的一阶差分进行单位根检验。由表可知,期货价格一阶差分的ADF值与现货价格一阶差分的ADF值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明显小于临界值,拒绝原假设,所以期货价格一阶差分与现货价格一阶差分序列是平稳序列。
3.协整检验
由上节分析可知,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序列是非平稳的,而期货价格一阶差分与现货价格一阶差分序列是平稳序列,由此判定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为一阶单整序列,满足协整检验的前提。
由协整检验得残差序列E为平稳序列,进而得到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具有协整关系。
4.格兰杰因果检验
虽然回归分析考虑了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的依赖关系,但这不一定意味着因果关系,换言之,变量间某种关系的存在不能够证明是因果关系或者影响的方向。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要检验的就是这类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所以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引导关系可以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来进行。
由检验可知,原假设现货价格不是期货价格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即现货价格的变动不能引起期货价格的变动。原假设期货价格不是现货价格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即期货价格的变动可以引起现货价格的变动。
5.误差修正模型(ECM)
协整分析中最重要的结果可能是所谓的“格兰杰表述定理”。按照此定理,如果两变量X和Y是协整的,则它们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当然,在短期内,这些变量间的关系可以是不均衡的。两变量间这种短期不均衡关系的动态结构可以由误差修正模型来表述。
由分析结果可知,期货价格的短期变动对现货价格存在正向影响,此外,由于短期调整是显著的,表明现货价格与其长期均衡值的偏差中的约27%被修正。
6.脉冲响应函数
脉冲响应函数描述了一个内生变量对误差冲击的反应,具体来说就是当随机误差项发生变化,或者说模型受到某种冲击时,对内生变量的当期值和未来值所带来的影响。
由脉冲响应分析得到现期货市场的冲击对期货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前5天,使期货市场的价格产生了剧烈的波动,在随后的交易日里趋于平稳并缓慢回归到原来的价格水平。由期现货市场的冲击对现货市场的影响在前15个交易日作用明显,在随后的交易日里才缓慢趋于平稳。由于现货价格变动对期货价格变动冲击的影响时间长度比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冲击的影响时间长度要短,因此,从冲击反应分析同样可以看出,相对于现货价格的影响力,铝的期货价格的影响力相对较大。
五、结论
本文利用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以及脉冲响应函数等从多个不同的角度对上海铝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联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铜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期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中,在铝的价格发现功能中,期货市场占90%,现货市场占10%。以上研究结论表明,尽管我国期货市场早期过度投机盛行,期货市场秩序混乱,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规范整顿,近几年我国期货市场运行的市场环境已明显好转,运行效率显著提高,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逐步显现,这也为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参考文献
[1]严敏,巴曙松,吴博.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与波动溢出效应[J].系统工程,2009,27(10):32-38.
[2]徐信忠,杨云红,朱彤.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5,10.
一、引言
绿地作为城市景观的一个元素,是城市中唯一接近于自然的生态系统,它对保障一个可持续的城市环境,维护居民的身心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近有人把这种作用归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或称为"自然的服务"(nature's service)(daily, 1997),而居民是否能够方便地(特别是步行就近到达)和平等地享用这种自然的服务是城市环境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即所谓的资源享用的公平性和社会平等性(如: peter jacobs, julia gardner and david a. munro, 1987), 也是生态城市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原则(tony dominsk,1992; roseland, 1997), 。
日下创建"园林城市"、"山水城市"的活动迭起,但评价指标却始终未能有圆满的解决。人们习惯于用人均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等来衡量城市的园林绿化水平,这些指标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有很大的缺陷。其中两种明显的缺陷是:
1 引言
视频跟踪技术在民用和军事的许多领域都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吸引了许多研究者的关注。在交通管理中,视频跟踪技术也有非常广泛的应用。智能交通系统要根据拍摄到的视频图像进行交通流量控制、车辆异常行为检测等任务。
目前在交通场景中提供的运动车辆进行跟踪常用的方法包括:模型匹配法、均值漂移法、粒子滤波法。然而在实际的交通场景中,由于背景十分复杂,车辆的图像时常相互粘连遮挡,车辆的边缘信息很难准确获得,3D车型匹配的准确率往往较低。均值漂移法是一种基于外部特征的跟踪算法,对车辆目标跟踪具有较好的实时性,但跟踪采用的各向同性的核函数无法准确描述车辆目标高维特征分布,并且如果光照和尺度发生变化,则准确度会明显下降。粒子滤波法为离散时间的递归滤波问题提供了一种近似的贝叶斯解决方法,可以很好地计算后验分布,易于实现车辆跟踪;但粒子传播过程中,有一部分偏离目标实际状态的粒子的权值会越来越小,以至于最终只有少数粒子具有大的权值,导致无谓的计算量浪费在小权值粒子上。重采样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个问题,但却使粒子失去了多样性,导致算法的退化,且状态方程如何与目标模型有效结合的问题目前仍没有很好地解决。本文在粒子滤波的基础上,利用surf算子对目标进行特征提取,较好的实现了跟踪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2 基于SURF特征的自适应滤波跟踪算法
2.1 算法基本思想
2.3 SURF算子特征匹配算法
2.4 实验结果与分析
选取包含120帧的视频序列,采集场景为厦门环岛路珍珠湾公路段,跟踪对象为快速移动的车辆。在第一帧时选定像素大小57×46的白色吉普车作为跟踪对象。图2给出使用基于颜色模型的粒子滤波算法进行跟踪的效果,其中粒子数N=200,绿点表示当前时刻各个粒子对目标的预测位置。
从实验结果上来看,粒子滤波在跟踪过程中发生了轻微了发散现象,多数特征点已明显移出所要跟踪的目标体外,模板明显包含外部物体,本算法采用重采样来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后验概率密度重采样,保留或复制较大权重的粒子,剔除较小权重的粒子,以此来防止产生发散现象。另外,在目标发生部分遮挡且光照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进算法仍准确地进行跟踪。相比之下,粒子滤波算法并不能完成跟踪,这主要是由于背景颜色与目标颜色比较接近,对跟踪产生了较大的干扰。基于SURF特征的自适应滤波算法能有效克服背景颜色的干扰,并且对光照变化不敏感,即使在复杂场景下也能达到良好的跟踪效果,证明该算法具有较好的鲁棒性。
3 本章小结
本章提出了一种基于SURF特征的自适应滤波跟踪算法。首先简单描述了算法的基本思想,接着详细分析了利用粒子滤波的状态转移方程和观测方程对动态系统进行建模的过程,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SURF特征的优势以及模板更新策略,进一步提高了跟踪算法的准确性与鲁棒性,最后给出实验结果及分析,从实验结果可以看出,此算法对机动目标跟踪有很好的跟踪效果和很高的跟踪精度。
参考文献
[1] 张昊,洪景新.海上运动目标跟踪系统的设计 [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10,12
[2] Katja Nummiaro, Esther Koller-Meier, Luc J.Van Gool: An adaptive color-based particle filter. Image Vision Computor. 21(1): 99-110, 2003.